建筑行業稅收管理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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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12年“營改增”在上海的試點取得了喜人的效果后,“營改增”的使用范圍也隨著擴大。事實上,增值稅取代營業稅作為經濟稅收的主要政策是符合歷史發展的潮流的,也是促進和完善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重要手段。在此,建筑設計行業作為現代服務行業主要部分,也屬于“營改增”政策的覆蓋范圍之內。在實施“營改增”稅改政策兩年后,筆者在這個過程中發現了建筑設計行業營改增中稅收管理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缺陷。接下來,本文就將存在的問題作為線索,進行“營改增”稅收管理的探討。

一、營改增的實施背景

在我國的稅收結構中,雖然營業稅和增值稅都是重要的流轉稅在運行,但是在市場經濟中,仍然是以營業稅作為主體,以增值稅作為附加進行稅收征收工作。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入到一個高速發展階段,第三產業逐漸成為了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其產業鏈也在不斷地擴大和延長。因此,實行營業稅的弊端也隨之暴露了出來,重復征收的問題在近幾年不斷地發酵,極大地增加了建筑設計企業的稅收負擔,嚴重阻礙了企業的健康、良好的發展。因此,國稅局在2011年里連續頒發了兩個重要文件:《關于印發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的通知》和 《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這兩個政策文件都為“營改增”的稅收改革政策的試點奠定了理論基礎,由此為代表正式地拉開了我國的稅制體制改革的帷幕,成為了21世紀中國稅制改革的里程碑。

二、建筑設計行業營改增的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1.“營改增”業務中存在缺陷

“營改增”業務中存在的首要缺陷就是企業的財務管理。在實行“營改增”后,由于建筑設計行業屬于文化創意類企業作為征稅對象,在實行增值稅作為主要稅收政策后,其企業的納稅對象和抵扣對象也隨之大幅增加,并且由于增值稅的征收標準、管理手段等都與之前的營業稅有著很大程度的不同,而建筑設計企業項目工期基本較長從而使收入的確認增加了一定的難度。因此,財務管理中,納稅這一塊的操作工作開展十分艱難,也就不利于稅收部門對其開展稅收管理工作。

2.稅務管理效率偏低

現行的“營改增”政策中,增值稅實施的載體就是“票控稅”。票控稅,顧名思義就是以票據來實行稅額的抵扣。在實際的稅務管理工作的開展過程中,由于納稅的主體不同,再加上需要票據嚴格地符合規范,導致了票據種類的多樣化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為稅務管理人員在進行抵扣項目核對的工作時設置了障礙,所以使得稅務部門在開展稅務管理工作中存在著效率偏低的現象。

3.稅制設計上存在問題

當前,雖然“營改增”稅制改革政策已經實行了三年多的時間,但是其還是沿用營業稅時所使用的稅收體制,這樣對以建筑設計行業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是極為不公平的,因為這一行業中是以腦力勞動作為主要增值的部分,而現行的稅收體制恰好是排除了這一抵扣項目,導致以建筑設計行業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的稅負是非常的重。因此非常不利于以建筑設計行業為代表的我國現代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的國民經濟的良好、健康發展。

三、加強建筑設計行業的稅收管理的建議

1.完善“營改增”相關業務的管理規定

根據企業原納稅的會計體制不符合現象的“營改增”稅制改革政策這一情況,我國的財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牽頭制定并完善“營改增”相關業務的管理規定,使得企業納稅部分的會計審核體制能夠符合“營改增” 稅制改革政策。從而能夠更好地貫徹落實“營改增”政策,并且還能夠充分彰顯“營改增”政策的優點,在最大限度內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3]。

2.加強稅務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稅務管理水平

針對稅務管理效率偏低這一問題上,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加強稅務管理隊伍的建設,通過培訓和進修,提高稅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水平。更好地開展稅務管理工作,提高其實際的稅收征管的效率,更好地為企業為社會進行服務。

3.優化稅制設計結構,優化增值稅抵扣環節

針對當前稅制設計上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立法機制,對稅制設計結構進行優化和改革,通過加強對“營改增”政策的推廣,通過其覆蓋率的不斷擴大來優化和延伸增值稅的抵扣環節,并且將人力、腦力勞動也作為主要的抵扣項目列入稅制體制中,使得能夠最大限度內杜絕重復征稅的現象和降低企業的稅負成本。

4.減少企業稅率級次

理想中的增值稅稅率是排除摒棄多種檔次的,這也是我國當下急需要實現的一個目的,而且,在世界范圍內也將會是一個潮流。增值稅需要單一征收,因為單稅制有很大優點,統一進行征收,就會排除差別待遇,不公平的現象出現,這對我國經濟發展是有意而無害的。目前已經有很多國家實行了增值稅的政策,并且實行增值稅的這些國家實行的都是單一稅值,只有一小部分國家采用不同的檔次要求。從經濟發展的朝向和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政策制定上來看,在服務類行業實行單一增值稅是很有必要的,因為稅值的統一對國家稅務部門的稅務征收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也能夠有效促進服務業經濟的發展,在適應市場的同時,還兼顧到了公平的原則,是很有必要的。

5.合理安排企業業務模式,增加可抵扣成本比重

建筑設計企業“營改增”后,應當合理安排企業業務運作模式,在購進商品及勞務時,盡量獲取合法的、足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進項抵扣,從而降低企業稅負。并且建筑設計企業還應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完善相關財務核算制度,評估“營改增”對企業自身的影響,積極申請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在財務管理中盡量避免因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專用發票超過認證期限而給企業帶來損失。從而使企業能充分發揮“營改增”帶來的發展機遇,爭取將不利的影響降到最低。

綜上所述,通過對“營改增”稅收改革政策的背景、意義等進行了科學細致的分析和探討,我們可以得知,“營改增”這一稅制改革政策作為當前主要貫徹的國家政策,在上海試點取得了優異成績后,如何優化覆蓋范圍內相關行業的稅收管理成為了當前擺在我們眼前首要解決的問題。

結語

因此,筆者通過不斷地摸索和總結,發表了幾點切實可行,并且十分具有針對性的相關措施和建議,希望能夠為改革和完善建筑設計行業營改增中稅收管理貢獻一份力量。對政府來說,如何將“營改增”貫徹落實到實處,并且還要實行良好是一項非常巨大挑戰。所以,政府必須要在“營改增”貫徹落實的過程中,不斷地調整和優化現行的稅制體制的改革,以便適應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和情況。與此同時,筆者還期待我國的相關政府部門能夠加強對“營改增”政策落實、出現的問題的重視程度,用以促進和實現稅收政策對我國的國民經濟的良好監督,為實現幫助企業減輕稅負負擔和增加國民經濟的活力提供保障。對建筑設計行業來說,在“營改增”政策試行中由于抵扣認證環節尚不完善,企業必須積極主動地采取相應改進措施,為自身創造出良好的稅收環境。

參考文獻:

篇(2)

一、建筑施工企業和企業的稅收管理的現狀

(1)我國的建筑市場管理比較混亂。目前,建筑市場管理人員的素質比較低,一些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資質方面欠缺,其等級較低,這其中包括一些個體建筑戶、包工隊為承攬建筑工程等,這些工程采取不同的經營方式,例如分包、轉包、掛靠等,施工資質較高的企業向一些建筑隊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后,任其對工程實施管理,且這些人員納稅觀念淡薄,不利于企業稅收的管理。(2)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征收不協調,存在以票控稅的管理問題。目前,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管理有效模式就是以票控稅,但在征管運行中存在著不協調性,而實際中,大多數施工隊工程大多是由施工部門先墊資,且一些施工單位稅金沒有按規定及時入庫,產生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在開票時很繁瑣,開票時需要管理部門的核實證明或者其他證明,以致稅務管理的不協調。(3)建筑施工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不規范。一些建筑施工企業掛靠許多的單位,以致企業本身的誠信度較低,這樣就會造成建筑施工企業在報送材料時,很容易出現誤差,建筑施工企業對資產負債的核算不規范,企業成本核算混亂,建筑施工企業掛靠的企業提供的發票單據與實際的施工情況不相符合,企業沒有按照規范申報所得稅,導致部分工程結算不及時,因此,稅款的也不能按時申報。(4)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缺少納稅的意識,對于稅法的認識較清。目前,建筑企業存在欠稅的問題是由于流動資金不足,以致企業沒有能力繳納稅款,造成欠稅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歸因于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意識比較淺薄。

二、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1)建筑施工企業的部分經營環節不夠透明。建筑施工企業的作業流動性較大,施工項目的分布面廣,野外作業的情況較多,在流動的過程中,施工企業的經營行為不夠透明,施工企業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下注冊的是地稅務機關,這些機關對于施工企業的經營狀態,往往在事后追討方面不夠重視。(2)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管理機制不健全。在市場管理方面,企業的綜合控稅力度不夠,一些稅務部門與相關建審計、監察等部門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

三、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的解決措施

(1)建筑施工企業要制定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稅收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根據標準和財務制度才能進行會計核算,企業可以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從而提高企業財務核算的技能,建筑施工企業要改革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以信息化管理為核心工作,制定合理的專業化分工體制,通過宣傳培訓,使得財務人員熟悉稅收政策,以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水平。(2)建筑施工企業要建立內部監控制度。工程的合同要規范,工程項目的各項支出要得到嚴格的控制,加強質量監督。(3)建筑施工企業要建立健全的項目核算申報制度,強化企業員工的法制觀念。建筑施工企業要針對企業自身的特點,實行項目的細則劃分,明細項目的申報制度。納稅人要對項目進行明細申報,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進度,建筑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條例實施申報。同時,施工企業要強化企業員工的法制觀念,對企業員工進行相關法制方面的教育,加大建筑企業人員依法納稅的法律意識教育,以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4)對外來施工企業要加強稅收管理工作。對于外來的施工企業要進行登記,根據外來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外來企業的經營管理要規范。一些外來企業缺少專門的財務管理部門,因此,這些企業涉及到稅務方面的問題,就會帶來很多的不便,導致稅務機關對外來企業的經營情況很難掌握。對外來施工企業的施工合同要進行仔細的審核,在施工期間,外來施工企業要對工程款支付情況進行認真的監控和審核,以防止企業所得稅流失。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建筑行業的發展已不再是單一的對外承接施工任務,從而提供勞務作業,建筑行業的發展也有了創新的手段,目前,很多建筑行業都開始自行開發建筑產品,但是建筑施工企業的進一步變化也增加了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的負擔,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加強對稅務問題的管理,以促進建筑行業穩定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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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行業現行的稅收制度

建筑行業涉及到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等。

1.營業稅。稅法規定,從事營業稅稅目“建筑業”項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等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屬建筑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實際取得的建筑營業收入或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的金額為計稅營業額。

2.企業所得稅。適用的稅法規范主要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個人所得稅。《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從事建筑業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建筑業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基數,按所在地相應稅率計算繳納(外資企業不征收)。

5.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等合同或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工程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掛靠項目偷逃稅難以杜絕。實行掛靠經營的建筑企業, 其主要業務收入是社會上的工程承包者掛靠其名而根據匯款額提取管理費和代扣稅款,而掛靠單位向承建單位直接領取現金時不入賬,致使部分工程收入的款項長期收入不入賬,減少了營業稅。另外一些單位沒有向承建單位掛靠人依法索取發票,承建單位掛靠人借此機會使用白條或收款收據代替發票,故意隱瞞、減少收入數額,偷、逃應納的稅款。

2.企業申報的營業稅計稅金額不足。《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 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3.建筑行業內管理不規范

(1)由于建筑企業大多數實行個人承包經營,企業財務管理往往是承包者個人說了算,加之財會人員未經過專業化培訓,所以建筑企業普遍存在賬務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等情況,給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帶來了困難。

(2)建筑營業稅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政策水平不高,導致納稅申報質量不高,申報的準確性較差。

4.建筑行業稅收管理改革方案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建安稅收管理改革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無論在規范稅務登記、發票領用、申報納稅等納稅主體,就是通常所稱的納稅人,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管理環節,還是在推廣稅控管理系統、網絡報稅系統、發票查驗系統等配套支持系統方面,都對稅務機關和施工企業以及建設單位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5. 一是以白條代替發票入賬。建設單位在預付工程款時,沒有按規定憑合法有效的票據付款,而是憑白條付款;二是基建單位的財務人員財經法規意識不強,工程竣工后,直接以白條作為原始憑證結轉固定資產;三是個別單位與工程項目承包人簽定合同時,不把稅收列入工程造價,承諾稅款由建設單位解決?其目的就是為了偷逃稅收。

6.賬務處理混亂、會計信息失真。如對市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近年的賬簿及相關資料的檢查中發現,賬表、帳帳、帳證數據不符問題嚴重,“工程施工”科目所附的票據中存在著大量的假發票、列支大量的差旅費發票、汽油票、餐飲發票、過路過橋費發票,以及部分工資表由一人簽字等諸多問題。

7.建筑資質存在虛假情況。目前我市建筑行業的一級資質標準是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以上,個別未達標的企業采取購買假發票的辦法,虛購假資產、假材料,虛增注冊資本,以達到企業資質升級的目的。此外,一些企業通過大量使用假發票來達到虛增資產、多列支出,偷逃企業所得稅。

8.股東侵占企業資產的問題比較嚴重。一些企業的股東利用假發票報銷,虛列支出,從企業抽逃資金,嚴重侵占企業資產,偷逃個人所得稅。

9.國地稅缺乏有效溝通協調。建筑企業為營業稅單位,日常管理中,地稅人員往往認為貨物銷售發票是國稅管理,即使對發票真假產生懷疑,一般也沒能積極向國稅反映;國稅人員則認為這些企業由地稅征管,而疏于對該類企業的監管,職能和監管上的交叉造成征管上的真空。

三、加強建筑企業稅收管理對策

針對建筑企業存在的涉稅問題,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大局出發,通過依法采取積極、務實的征管措施,不斷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遵從度和稅務機關的征管質量,實現堵漏增收,同時充分考量可能發生的企業風險、稅收風險和財政風險等“三個風險”,在征管政策取舍上進行把握、平衡,針對企業風險,實現核定率與預征率的統一。針對稅收風險,要求企業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根據企業的信譽等級,規模大小,對稅法的遵從程度加以區別。針對財政風險,調低本地建筑企業的預征率,這可能導致行業稅收的下降,必須實現本地和外來建筑企業稅收負擔的統一,加強對外來建筑企業的稅收征管。

(一)將預征比例與核定征收比例統一,使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成本費用資料、收入資料真實與否掌握核查的主動權,防止發生企業以丟失賬簿等借口拒不提供資料,最多受到1萬元以下的處罰,稅務機關又無可奈何的情況。

(二)對建安公司和掛靠戶進行區分。針對目前建安工程大多實行項目管理或者接受掛靠形式,如果稅務機關檢查發現需要補繳稅款時,往往是事后追究,很難從項目經理追繳稅款的情況,建議由建安公司收取工程款后,繳納所有的稅金,余款(工程款-稅金-掛靠費用)付給掛靠的項目經理時,讓項目經理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門票(建安公司提供營業稅已稅證明單)。稅務機關在開具門票的同時,項目經理繳納門票2%的個人所得稅,建安公司根據門票的金額進行成本核算,對“管理費”利潤的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既規范了建安公司普遍存在的成本隨意列支的現象,又使項目經理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三)各管理分局在日管中要對建筑企業進行正確的宣傳、引導,使企業明白預征不等于核定,核定征收不等于企業不建賬,在調低預征率的情況下,加強對建筑企業成本核算的管理。

(四)加強外來建筑企業的管理。在我市經營超過180天的外來建安和外來建筑企業在我市的分支機構必須辦理稅務登記,同本地建筑企業實行一樣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稅負一致。

(五)各管理分局應加強對企業的納稅輔導,提高企業的納稅意識和辨別假發票的能力,避免事后難以追繳稅款。爭取財政的支持,政府按照建筑企業繳納稅款的數額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返還,支持建筑企業的發展,使企業走上良性發展之路。

(六)加強發票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假發票的專項治理是稅收征管的長期性工作,應加強國、地稅部門之間的聯系,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在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突擊檢查中,由于國、地稅聯合行動,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能及時通過發票查詢組辨別真偽,極大提高了工作效能。為此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一是盡快制定具體可行的發票領購及使用信息共享制度;二是建立國、地稅共享的發票查詢系統;三是建立聯合辦事制度,對重大發票違法案件可實行聯合查處,提高辦事效率。

(七)加大整治力度,凈化建筑市場運行環境。建筑市場管理混亂是導致使用假發票猖獗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大整治建筑市場力度刻不容緩。同時對建筑造價進行認真測算,及時本地工程造價指導價,避免建筑市場低價無序競爭。

(八)嚴格被掛靠單位核算的管理。被掛靠單位偷稅的主要原因是沒有按核算對象進行收入計算,為此,要求被掛靠單位嚴格劃分本單位收入及掛靠單位收入,一旦發現“以料抵工”及虛列工資等抵消工程款的現象,一律嚴格處理,并就這部分收入予以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

(九)加強發票管理。對于發票仍須在源頭上加以管理。除了加強稅務機關對發票領、購、存用的管理,還要加強稅務機關的征管現代化建設,實現跨地區電腦聯網。另外,對于偽造假發票、販賣假發票的不法行為必須堅決打擊。

(十)統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了保證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應將建筑企業的納稅義務時間以規范。不僅要按“建安施工企業采取預收備料款或預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備料款或預收工程款的當天”規定執行外,還應明確所有的工程應從工程開工后的次月起,根據工程的進度(依權責發生制),申報交納有關的稅收,其已按預收備料款或預收工程款繳稅的部分允許抵扣。

(十一)實行專業化稅收管理。稅務局應按照稅收管理專業化的原則及要求,以設立專職稅務所或管理組為基礎實施對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地方稅收的統一監控,促進工程項目稅收屬地管理舉措落實到位。同時應加強對專業所專業管理人員對建筑行業有關知識的培訓,以便提高稽查和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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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及其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

1.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業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開發和生產項目的單件性、流動性和長期性。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一樣.建筑業同樣具有周期性,且從投入到產出的運行周期往往較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

建筑業與國民經濟其他多個行業具有較強的產業關聯性,比如水泥、鋼鐵、玻璃、木材、家電、塑料等各種行業或產業,均在建筑業生產經營中扮演相應角色。正因為此,建筑業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對國家政策的敏感性

國家和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極易給建筑業帶來明顯影響,比如國家各項稅費在影響建筑業成本核算基礎上,使企業利潤回報率出現變動.再如政府在建筑業投資規模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到建筑業規模的變化。

(二)建筑業行業特點對稅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1.稅源變動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業很容易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其稅收收入計劃、預測等難以保證準確無誤,使得建筑企業決策和稅收征管把握難度較大。

2.所得稅管理難度較大

建筑業常出現開發項目實施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情況。對建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會計 年度為單位,則很難對收入、配比結轉成本等進行準確 計算 。加上有效開發項目具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稅務稽查工作復雜

建筑業牽涉其他多個行業,這給某些建筑企業在成本費用上造假提供機會。此外,由于全國各地執行稅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則一些建筑企業到稅負較低的地區申請代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建筑業材料票使用增值稅發票,在上述情況下,地方地稅部門稽查難度明顯增加。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常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

目前。建筑業企業賬面核算不實、明虧實盈、逃避稅務機關監管、偷逃企業所得稅等現象嚴重。一則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業掛靠單位多、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度偏低、賬證不規范等問題普遍存在.比如將工程款結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價收入等掛“其他應收款”,再如處理涉私建筑項目時,將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格入賬甚至不入賬,私自帳外經營,故意偷漏稅款。二則企業列支成本費用隨意性較大、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

在建筑業稅收收入構成中。營業稅占據較大比例.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甚小,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較多問題:代扣代繳義務時間滯后、收入難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遺漏、逃稅避稅現象嚴重。比如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應計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稅金額,但在人賬時往往被遺漏,再如個人承包人或掛靠人開具材料發票抵賬,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計稅金額申報不足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納稅人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不管其與對方采取何種方式結算.納稅人營業額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包含在內。在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與其他多種行業產生聯系.但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只向施工單位支付施工費用則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施工單位納稅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費進行申報。對于常發生的綠化、木門、水泥路、路燈、電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等發票形式直接計入且有賬目,以減少計稅金額。納稅人申報納稅只以施工費為依據,則漏掉了建筑施工過程中自購原材料費用及其他動力價款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營業稅征收難度大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不夠合理和明確,客觀上助推了納稅人稅款申報延時、稅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十分不利于營業稅征管工作的開展。首先,稅收政策中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過多、過細,在實際操作中遭遇較多難題,尤其是按照建筑營業稅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現行政策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得納稅人巧用規定故意延緩稅款繳納期限,稅務機關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次.稅收政策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也成為稅收征管難度的誘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地點做出分散性規定,導致多數建筑企業不按時繳納稅金或者稅金分毫不繳,由于時間、空間、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成本核算、企業勞務、企業收入等具體情況,進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少繳稅款。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

做好稅源監控應從管理流程和管理內容兩個角度人手。

1.規范管理流程

規范管理流程,應實行有序的項目登記,包括項目開工登記即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施工單位一同到稅務機關辦理建筑業稅收項目登記手續;項目變更登記,即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停緩建等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注銷登記,即建設單位須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進行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代扣代征稅款憑證等一系列稅收事宜。

2.細化管理內容

細化管理內容應實施雙向申報方式,即建筑單位和建筑 企業 需在建筑項目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后,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申報納稅。其中建筑單位應定期明細申報,對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代征稅款、工程材料供給等詳情進行分項目申報,并建立健全代征稅款臺賬,按月解報稅款。建筑企業則首先根據法定要求,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并據工程進度將《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報送至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處.以將稅源監控延伸至具體的建筑項目,提高納稅申報準確性。

(二)有機協調工作局面

1.明確機構定位和職責

在建筑企業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收分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員的地位、職責應予以定位和明確。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同時監督建設單位代征稅款申報、解繳、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以及施工、貸款結算、開工與竣工驗收等各個不同過程,并將稅收信息傳遞給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既要負責對納稅人據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實施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督.又要對財務核算、稅款繳納等內容予以監管,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傳遞及時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對比工作。

2.實現動態控制和相互制約

建筑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和動態控制要求,稅務機關專人、專職、專責地對建筑項目施以跟蹤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監管建設單位代扣稅款是否合法、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如何、涉稅動態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稅款從開工到項目竣工驗收均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建筑業內部機構應相互協調、彼此制約,比如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共同、定期對比析納稅申報詳情,及時查找漏項工作、申報不及時等問題。

3.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

隨著 計算 機技術不斷翻新,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訴求也日漸提高。比如借助于平臺信息集成功能,對建筑企業內外信息資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比對預警功能,實現稅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提升稅收管理效能,此點最利于建筑行業企業各個職能部門與稅收管理員的溝通,以全面及時地監控和了解稅源情況。

(三)拓展稅收管理范圍

1.擴充稅源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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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分稅制 建筑行業 稅收制度 影響

引言:我國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度,實施分稅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能夠解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之間的分配比例之間的問題,分稅制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對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不合理的分稅制也對經濟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抑制了地方經濟發展,從而造成地方政府采取其他途徑進行收集資金,這不僅對我國稅收制度帶來影響,而且對建筑業的稅收也具有非常大的影響。

一、分稅制的實施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分稅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分權、分稅以及分管,分稅制的目的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權和事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從而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從而形成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度在我國已經實施幾十年,雖然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也帶來諸多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中央財權、事權與地方不對等,并且在分稅制實施后,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財政收收入,從而形成財權上收的效果,但是在地方財政收入下降的同時,地方財政的支出而沒有下降,地方政府不僅需要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義務教育、社會保障以及區域內基礎設施的呢過一系列的公共保障,并且還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強地方經濟的建設,從而形成中央與地方財權和事權不相等的現象,比如在2004年,我國中央財政收入是全國財政收入的54.9%,而在教育事業中中央財政支出219.64億元,而地方財政卻支出3146.30億元,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將近是中央支出的14倍,而社會保障補助支出是中央財政支出的7倍。這種狀況導致地方財政非常困難[1]。

二、分稅制對建筑業的稅收的影響

(一)稅源控制范圍狹窄

目前在建筑業中有很多工程由于項目管理控制不到位,從而導致稅源的流失,并且在稅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對建筑企業的管理,而對承包和建設項目沒有精細化的管理,從而導致建筑業稅務部門僅僅依靠企業項目和通過和企業納稅申報表獲得相關的稅收信息和征管信息,造成建筑企業稅收部門出現模糊掌握其中的費用、稅金、收入、成本以及資金流動等。而對于建筑企業具體的施工項目、綠化工程等項目監控不到位,形成大量的稅收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現一些納稅人只將人工費收入納稅,而對建筑項目完工以及工程獎金等應稅項目出現故意隱瞞的現象。

(二)稅源控制深度不夠

分稅制在我國實行已經十幾年,但是由于地方稅收機關征管專業化水平不高,并且征收管理的項目及流程不規范,很多征收單位目前都采用“以票管稅”的手段,稅收只停留在對建筑業專用發票實行代開的管理控制中,并且一些單位因為資金困難等原因而選擇采用車輛、材料物資等采用房產所有權進行抵制一些工程價款,而對于這部分以實物作為工程價款建筑企業并沒有計入到收入中,從而形成資金帳外循環的現象[2]。

(三)建筑組織形式復雜

目前在建筑企業中企業的組織形式非常復雜,并且建筑工程項目出現掛靠和分、轉包等現象非常普遍,并且建筑企業出借或者變相出借施工資質,轉包工程以及層層分包工程項目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并且建筑市場暗箱操作的現象也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很多施工資質等級較低或者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個人承包工程等都采取分包、轉包以及掛名等經濟方式進行掛靠一些施工資質高或者直接向施工資質借用,施工的企業對這些掛靠隊以及建筑隊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后,沒有任何管理控制,從而導致稅務機關很難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中。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促進企業發展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的地方稅收體系,推進建筑業稅收制度的改革

我國實施分稅制后,對我國經濟效益雖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也造成地方政府土地財政解決問題的這一困境,因此想要消除土地財政問題,首先就應該建立健全的地方財稅體系,推進以房地產稅制作為重要的財產稅改革,不斷擴大地方政府財政的收入,從而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穩定的增加。為了能夠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穩定增加,可以開征房地產稅、實行物業稅征收模式,這樣不僅能夠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困境,對減少房地產建筑業流通環節稅負和稅種,增加房地產的課稅,使房地產成為地方政府主體的稅種,對地方政府財政獲得收入來源,推進房地產建筑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3]。

(二)實施雙向申報,嚴密控制稅源

建筑項目應該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的軌道,建筑企業和建設單位應該向建筑項目單位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實施納稅申報,并且建筑單位還應該將 匯總報稅轉向定期明細申報。而對于建筑項目分項目申報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材料供給情況、付款情況以及代征稅款等情況。還應該建立代征稅款的臺賬,然后按月進行解報稅款。建筑企業除了需要根據相關規定要求辦理的納稅申報手續之外,還需要根據工程進度向地征收分局報送《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這樣不僅能夠延伸稅源監控的鏈條,而且還能夠提高納稅申報的準確性[4]。

(三)科學定位,明確職責

在建筑業稅收管控中,首先應該根據雙向管理的要求,使建筑企業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以及建筑行業稅收管理人員的職責加以明確。并且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分局不僅應該負責建筑單位的代征稅款的申報、解繳以及保證建筑單位代征稅款及時入庫,而且還應該負責貸款結算工程、施工過程以及開工和竣工過程的監督管理,對建筑項目的注銷清算并向征稅分局遞交相關的稅收信息等職責。而稅收分局主要是負責監督納稅人應該嚴格按照工程進度以及項目預算等進行納稅申報,監督控制稅款繳納和財務核算、從而協助好建筑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稅款清算以及項目注銷等責任, 從而實現稅源監控管理和施工過程的同步,保證建筑業稅款能夠及時足額入庫。

四、總結

分稅制是改革開發以來最為重要的一次才能制度改革,分稅制的改革實施不僅增加了財政調節經濟發展和收入分配的能力,劃分和規范了地方和中央財政之間的關系,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也產生很大的影響。在分稅制實施的過程中合理確定土地的供應量、 建立健全的地方稅收體系,并且不斷轉變地方政府職能,才能緩解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的問題,從而才能緩解地方政府對房地產建筑業的依賴性,促進房地產建筑業的健康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平新喬.中國財政分權與地方公共品的供給.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7(1):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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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實施后,建筑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也受到了影響。其中,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在納稅管理等方面都會做出相應的改變。

(一)建筑企業稅制發生變化,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國家對稅收模式進行調整之后,建筑企業的稅制也因此發生很大的調整和變化。企業原有的稅率為3%,在稅收方案調整之后,企業現有的增值稅稅率將增長到11%。另外,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稅收調整也會對企業原有的計稅方式產生影響。現有的“營改增”調整方案規定的建筑企業進項稅率分四個檔。在計算企業建筑企業稅收額度時,一般應當首先確定企業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利用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就得到了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其中,企業的銷售情況決定了建筑企業銷項稅務的大小,而企業成本又直接影響著進項稅額的大小,所以,如果將建筑企業進項稅額擴大,在繳納稅款時,建筑企業能夠抵消的也就越多,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重復繳稅。

(二)進項稅額較難取得、稅率相對提高使建筑企業稅負增加

在企業整體的成本支出方面,人力資源投入所占的成本的比例非常大。其中,人力資源的成本投入屬于進項稅額的范疇。只有增加進項稅額的比例,才能減小建筑企業整體納稅金融。但就目前來看,人力資源成本無法獲得增值稅的發票,這就減小了建筑企業進項稅額的抵扣比例。從而提高了建筑企業整體的納稅額度。另外,當建筑企業依照國家稅收政策進行稅率調整之后,建筑企業的稅率將由原來的3%,調整到現有的增值稅稅率的11%。這一調整會對企業的納稅籌劃形成較大影響。

(三)購買稅控設備、增設增值稅專管員改變企業稅務管理模式

在我國建筑企業納稅政策做出調整之后,基于“營改增”稅收模式下的納稅政策,將會對我國建筑企業原有的稅務管理體系產生較大的影響,同時,這種影響也會波及到整個建筑行業。新的稅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業也將依照新的稅收管理標準和要求,配套新的稅務管理體系。新的稅務管理體系需要建筑企業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資本,這些資本投入都會提高建筑企業的成本投入。另外,依照新的稅收管理標準,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增值稅管理人員和專用的增值稅發票。與此同時,增值稅的管理程序非常復雜,而且工作量非常龐大,需要招募大量的工作人員來開展相關的稅收管理工作,這筆開銷將大大提高建筑企業的成本投入,給企業的運作造成負擔。

(四)“營改增”后建筑企業需墊資納稅,增大資金壓力

在營業稅稅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業往往在代開發票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稅收繳納活動。但是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之后,依照相關的稅收管理規定,建筑企業必須在拿到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后,同時在完成相關的建筑工程計量工作時就要進行納稅申報。可是往往在這個時候,建筑企業的工程款還沒有進賬,要繳納這筆稅金,企業就必須進行提前墊付。因此,建筑企業的日常資金流轉活動必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二、“營改增”背景下建筑企業納稅籌劃工作的優化措施

在“營改增”的稅收政策背景下,建筑企業要實現合理的稅收籌劃管理,就必須首先對新的稅收政策進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出合理的優化措施,以此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一)加強對稅收政策的理解,靈活制定稅收規劃

原有的營業稅稅收,建筑企業往往更側重于營業稅的稅收管理,而忽略了較少涉及的增值稅業務,使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對于增值稅管理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識,因此在業務和操作技巧上,缺乏足夠的靈活性。為保證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建筑企業必須組織相關的財務人員,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管理培訓。培訓內容可以涉及新的稅收管理政策,以及稅收管理方法和技巧。在建筑企業當中負責增值稅稅收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對增值稅相關稅收政策的了解和認識,同時還要努力打通與地方稅收管理部門的溝通渠道,增進彼此互信,加強信息共享,在彼此信任的基礎上進行稅收管理方面的業務溝通,從而提高了建筑企業納稅籌劃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實際意義。

(二)重視人員素質提高,建立增值稅管理體系

在稅收政策調整之后,建筑企業的相關納稅籌劃政策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原有的納稅籌劃方式已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業的納稅金額。所以有必要對企業的納稅籌劃模式依照新的“營改增”稅收模式做出科學的調整,在合理的范圍內降低建筑企業的納稅負擔。對于建筑企業來說,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作為成本支出,并建立科學的增值稅管理體系,提高建筑企業納稅籌劃的實際效果。目前建筑前應當依據企業自身環境和實際經營狀況,對未來即將執行的增值稅稅收管理體系進行預先的成本投入,為新的稅收政策、稅收管理提供必要的崗位和資金支持。同時還要根據新的稅收管理需求,不斷完善稅收管理體系,確保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加強供應商管理,充分挖掘進項稅抵扣環節

建筑企業進項稅額的多少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收額度。建筑企業的進項稅額與企業的成本有直接關系。所以,建筑企業要提高進項稅額的抵扣率,必須首先在成本管理上下功夫。供應商作為成本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對象,首先應當進行規范,為建筑企業提供原材料、勞動力,以及服務的供應商,要認真核實其納稅人身份,并確定其所能提供的發票種類,同時根據以上信息篩選出適合建筑企業經濟效益的供應商。同時建筑企業還應當按照供應商所提供的信息資料,建立相關的數據信息庫。這個信息庫可以幫助建筑企業實現對供應商的規范化管理,從而使建筑企業的進項稅額實現最大的抵扣程度。通過金融企業對供應商的規范化管理,使得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可操作性增強,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因此得到提升。

(四)轉變經營方式,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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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9-000-01

一、建筑業稅收管理現狀及稅收風險

當前,建筑行業施工單位注冊地與施工地不一致,全國一些地方稅務機關為防止稅收流失,同意由業主單位代征稅款,這樣即確保了稅款的直接入庫,又防止了施工企業納稅過程中使用假票的現象。但在稅款代扣過程中,業主僅代扣基建營業稅及附加稅,其他稅種管理難度大,需要稅務人員素質高,當地稅務機不能實施有效管理,但注冊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進行稅務管理時,由于賬和憑證在施工地,也不能進行精細化管理,故造成其他稅種管理的漏洞,建筑企業一般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工地施工完成后項目經理職責就結束了,這給建筑企業留下了很高的稅收風險。

二、建筑行業涉稅風險分析

(一)營業稅方面

1.少記收入偷逃稅款。一是建設方不按工程完工進度進行申報,申報數據與建造成本不相匹配,二是在甲方不付建設款的條件下,由施工方代墊建設款項后直接記入費用支出,實現少記收入少繳營業稅的目的。

2.建筑材料由甲方直接供應(甲供材)。甲乙雙方在簽定建設合同時未包含甲方供應的材料供應款項,乙方只對建設款項進行申報繳稅,而甲方直接開具增值稅發票入賬,建筑營業稅未按稅法規定全額計征營業稅。

3.建設過程中的水電費由甲方保障提供后直接扣除以抵工程款,達到少繳營業稅的目的。

4.甲方在支付項目工程款時,按照總價款的一定比例替施工單位繳納的規費,乙方無票入賬,收入減少。

5.建造過程中乙方直接把設備費用進行列支,增大扣除成本,減少營業稅額。

6.在發票的使用上做手腳,建筑企業項目部經常會出現使用白條、假票、虛開發票的現象,實現少繳稅的目的。

(二)所得稅方面

1.工程收入記賬不及時。建筑工程建設周期上,建筑單位往往為了中標,經常墊付工程資金,或將部分實收工程款計入預收賬款等往來科目。為了不按期繳納稅款,企業申報營業收入與實際已經實現的工程量收入有很大出入,通過推遲開票時間或開假票等達到來少繳企業所得稅。

2.采用虛假建筑工程成本票據沖抵企業所得稅稅基。一是虛列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單位中標項目,常規建筑工程一般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在上繳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后,建筑工程所用支出,均有項目經理全權支配。

小的建筑單位項目經理采用白條直接領款,致使建筑項目成本管理流于形式,特別是對部分工程采用分包、轉包的,工程成本混入整個成本賬務之中,并沒有工程收入配比,達到虛增工程成本,套取現金,以實現少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大的建筑企業項目經理,為了滿足內部財務管理和外部監管等要求,項目部采用虛開發票等手段,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項目部在工程成本、費用入賬時,到處找票列支,虛開、買假票情況很多,由于建筑工地往往遠離公司,項目部往往自行采購的工程所需材料,一般只有鋼材、商混有發票,其他地材都沒有發票,這為虛開、代開發票提供了土壤。對實際是專門的勞務開票公司,一般按照需票方的開票額加上開票費的金額直接開具發票,虛構工程成本。

二是虛增工地施工人員,冒領工資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和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工地項目部人員很少,一般采用勞務外包,本來項目部人員工資在建筑成本中占比例不大,但項目經理指使別人簽字冒領工資,達到逃避繳納所得稅的目的。對管理層人員工資只計入管理費用,不代扣個人所得稅。尤其以個人承包形式的施工企業,在工程完工后對承包人不進行個人所得稅二次核算。

3.虛列機械工程費,達到少繳工程所得稅的目的。建筑工地機械很多,項目部一般采用租賃,工程機械大都是個人或私人小公司所有,為了攬工程機械租賃的活,一般愿意配合項目部多列機械費,將套取的租賃費返還給項目部,成為項目經理的小金庫。

(三)印花稅方面

一般情況下,建筑公司會按照建筑合同的金額和賬簿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在購買材料等方面,管理較為規范的國營、集體性企業很少出現材料不入賬的現象,而民營企業在購買材料、委托加工等方面,常會出現不及時入賬,漏繳印花稅的現象。

(四)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方面

在城市舊城改造項目中,建設單位常常在未簽定土地合同,未取得土地開發證明的情況下進行工程建設,稅務機關常常無法對其進行正常管理,對其產生的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無法即時進行征稅。

若施工企業與建筑公司存在有承包或掛靠的形式,地稅機關常常難以及時準確掌握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業直接將臨建房歸還給業主單位,業主單位因沒有房產原值無法記入固定資產,使房產稅不能按時申報。

三、采取的主要對策

1.強化對建筑單位的稅務管理。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協作,給出建筑子單位成本預警值,要求建筑單位報明細收入、成本到子單位工程,從邏輯關系上規避建筑公司的涉稅風險。賦予工程所在地更大稅務管理權限,讓真正能管理的稅務機關履行好職責,合理分配所得稅分成比例。

2.加大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管理。根據建筑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是否健全,準確確定查賬、定額、定率的征收模式。定期審核建筑單位稅前扣除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首先著重查大額成本費用的票據是否合法、真實、有效,是否有假票、虛列、虛構行為。再次查看工程施工形象進度,是否與賬務記載匹配,是否分項目和年度歸集收入、成本、費用。最后根據工地實際核實工資,是否有虛開發票,虛列人員工資的情況。

3.充分利用數據管理平臺,及時收集和利用好第三方信息。通過多渠道采集建筑單位的營業稅和開具發票的信息比對、并利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信息與加征的所得稅數據比對;公路、鐵路、建設等相關有關部門取得第三方信息進行對比分析應用等。

4.加大建筑企業日常管理和巡查力度。對大型建筑企業,應著重查看掛靠、轉包現象,如存在就要關注假票報賬、虛列成本費用,逃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小型建筑企業,應著重查看白條入賬、賬務不健全,掛靠別的企業施工,對在項目施工地開票的收入,有無不列或少列賬。

四、管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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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全面實施后,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發生了巨大變化。以此為背景,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切實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在保證稅收籌劃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降低稅負,提高自身的利潤水平。在實踐中,建筑行業還存在著許多涉稅風險點,需要建筑施工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要制定有效的風險規避措施,保障自身稅收籌劃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規性,將稅收籌劃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和意義

對稅收籌劃的內涵進行分析,主要是企業依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實施經營活動前制定出科學的納稅方案,從整體層面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合理、合法地降低稅負。稅收籌劃的內涵十分豐富,包括稅負最低、企業價值最大化、稅后利潤最大化等,不能單純地將其看作是稅負減輕。1.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在建筑施工企業中,施工人員有著很強的流動性,要想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存在較大的難度,對應的稅收籌劃項目也比較多。對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進行分析,主要體現在精細化管理方面,借助精細化管理,可以適應建筑施工和建筑主體的發展變化,有效縮減企業的納稅項目,降低企業稅負。在經濟新常態下,政府部門為了能夠進一步激發市場經濟活力,推出了營改增政策,這帶動了建筑行業納稅項目及納稅金額的變動[1]。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項目包括了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不同稅收的適用范圍不同,納稅對象不同,納稅內容各異,納稅時間和納稅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性,這也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盲目地對所有的納稅項目進行籌劃。2.建筑施工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意義首先,稅收籌劃可以幫助企業更好地控制稅收風險。建筑施工企業存在點多、面廣的特點,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長且具備多樣性,加上人員變動較大,成本核算工作中面臨著各種困難,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稅收風險發生的概率。稅收籌劃工作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實施籌劃,其本身是一種合法行為,可以幫助企業加強對稅收風險的有效控制。其次,稅收籌劃能夠推動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建筑施工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的核心目的,是降低自身稅負,實現效益的最大化[2]。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空間巨大,因為建筑工程項目包含的環節眾多,無論是規劃設計還是物資采購,還是施工建設,都需要實施相應的計稅處理,而建筑項目本身十分復雜,存在很多特殊需求,例如轉包、分包、勞務分配等,使得建筑施工企業能夠依托科學的稅收籌劃,確保納稅的規范性,從而實現企業效益的最大化。最后,稅收籌劃可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建筑施工企業涉稅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對于企業而言,要想實現稅收籌劃工作的系統性,必須在實施各項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做好相關事項的預處理,以此來實現事前籌劃、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通過這樣的方式,可以推動經濟業務處理流程的規范化及合法化,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稅收籌劃的措施

1.及時轉變稅收籌劃觀念當前,有不少建筑施工企業在運營中存在忽視稅收籌劃工作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的觀念和認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將稅收籌劃等同于偷稅逃稅,不敢觸碰[3]。實際上,稅收籌劃具備合法、合規的特點,在稅收籌劃中實施的所有工作,都處于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能夠通過法律允許的方式及手段,實現合法避稅,幫助企業降低稅負,提高效益。基于此,要想保證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必須及時轉變自身的認識,樹立起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保證企業在經營中能夠有更多的流動資金,以資金為支撐,體現出自身在業務拓展和項目承包等方面的競爭優勢。如果建筑施工企業本身采用的是集團制,在賦予子分公司獨立運營管理權力的同時,也必須單獨設置稅收籌劃崗位,做好稅務籌劃工作。2.優化施工合同簽訂建筑施工企業在對施工合同進行簽訂時,需要確保合同的內容可以涵蓋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各方面的業務,加強與業主方的溝通和交流,確定的設計價位應該保持在相對較低的稅率,加強對于采購、施工等較高稅率業務的價格管控,以此從整體層面降低稅負[4]。3.加強稅務成本管控對于加強稅務成本管控,建筑施工企業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一是應該合理地選擇材料供應商。材料供應商包含了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同供應商身份可以提供不同的材料價格及票據。建筑施工企業在對材料供應商進行選擇時,應該從現金流量、利潤情況、稅務影響等多個方面,做好綜合考量,并以此為基礎搭建起相應的數據分析模型,篩選出稅率低且凈利率較高的供應商。二是應該做好施工設備選擇。在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建設中,需要使用到各種各樣的機械設備,如攪拌機、塔吊、挖掘機等,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選擇購買或者租賃設備,看哪一種方式的資金壓力更小,稅負更低。三是應該重視勞務成本選取。建筑項目的施工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很多施工企業會選擇外包或者勞務派遣的方式,甚至會聘用臨時工,通過工資單的方式納入成本中[5],但是,這樣無法實現有效抵扣,會導致企業人力成本的增大。對此,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選擇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與勞務公司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解決看臨時工問題,獲取能夠用于抵扣的勞務成本發票。在對勞務公司進行選擇時,同樣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不具備勞務資質的納稅個體,從企業的角度,需要關注其是否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看報價是否合理,以此為依據,完成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4.完善稅收管理體系為了完善稅收管理體系,建筑施工企業應做到:一是切實做好稅收籌劃人才的培養工作。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制定出科學的培訓計劃,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稅收籌劃能力,確定稅收籌劃目標方案,實現對于稅務風險的有效防控。二是應該建立項目采購管理系統,從系統中查詢稅務信息,獲取價格合理的供應商,這樣能夠幫助企業更好地實施稅收籌劃,實現經營效率的提高。三是應該構建相應的稅務風險控制系統[6]。建筑施工企業在實施稅收風險控制的過程中,應建立起風險預警系統,定期輸入納稅信息,對稅收風險進行預測,做好不合理納稅情況的分析和預防,保證稅收籌劃工作的實施效果。

三、建筑施工企業涉稅風險點及防范策略分析

1.涉稅風險點(1)業務承接環節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在對自身業務經營范圍進行拓展時,存在著盲目性的問題,一味地追求經濟效益提高,缺乏對稅務情況的深入了解,也沒有對承包經營合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不了解各種類型稅種的稅負情況,這樣很容易影響其對于稅務政策的選擇,導致在業務承接階段,出現相應的涉稅風險。(2)合同簽訂環節合同能夠為建筑施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利益提供保障,對于企業的長遠、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建筑施工企業自身的性質比較特殊,在合同簽訂環節,會涉及許多方面的專業條款,這也使得合同簽訂環節同樣容易出現稅收風險。具體來講,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在合同簽訂中存在明顯的不合理現象,沒有對納稅人身份、業務性質、發票類型等進行明確,很容易引發稅收風險問題;另一方面,稅制改革持續深化背景下[7],稅務部門對于稅收工作越發重視,要求企業必須做到物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的“三流一致”,而很多施工企業在傳統觀念的影響下,在合同簽訂中并沒有能夠做到這一點,增大了稅收風險發生的概率。(3)會計核算環節會計核算是稅收管理的一個核心環節,直接影響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在實踐中,部分建筑工程項目處于偏遠地區,不具備開具發票的條件,而發票又是會計核算的主要憑據,在缺失發票的情況下,會出現會計核算原始單據違規的情況。同時,部分財務人員缺乏稅收意識,在實施會計核算工作的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這樣很容易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導致企業稅收負擔的增大。另外,營改增實施后,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稅收力度進一步增大,帶動了會計核算內容的拓展,也要求會計核算人員具備更高的專業素養。部分企業會計核算人員的專業水平不高,會計核算結果的質量無法得到保障,同樣容易引發稅收風險問題。2.風險防范策略(1)重視風險防控工作建筑施工企業想要實現對于涉稅風險點的有效規避,需要高度重視風險防控工作。一是管理層應該樹立起科學的納稅觀念[8],做到主動依法納稅,充分認識到涉稅風險點規避的重要性,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出科學的稅收管理目標,為稅收籌劃和風險防控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資金支持,確保其能夠順利實施;二是應該增強企業管理層和基層員工的風險防控意識,做好稅收籌劃重要性以及涉稅風險點的宣傳,使得企業員工能夠形成對稅收風險類型及成因的準確認知,開展全過程風險防控工作,降低稅收風險發生的概率,實現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2)完善風險規避措施建筑施工企業涉稅風險點的規避涉及的管理內容較多,需要企業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風險規避措施進行完善。一方面,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完善稅務風險防控體系。需要對所有的稅務環節進行管理,完善稅收風險規避管理制度,對制度內容進行細化,積極學習行業內先進企業的經驗,在加強稅收風險規避防控事后管理的同時,也應該將風險防控理念滲透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及時發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9],并對問題進行解決。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對稅收風險評估及規避流程進行規范。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從自身的發展情況著眼,做好稅收調研,對涉稅風險點進行分析,制定出科學的風險評估辦法,做好核心稅種稅收風險的防控工作。此外,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建立相應的風險監督機制,對各個崗位在稅收管理中的責任進行明確,配合激勵機制和獎懲機制,激發員工參與風險防控的積極性。(3)提高項目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對照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開展稅收籌劃工作,就稅收征管對象和稅率進行明確,以此為基礎,優化企業資源配置。應該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集中管理,提高企業的項目管理能力,營造出良好的管理環境和氛圍,幫助企業更好地應對可能出現的涉稅風險。此外,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加強與業務對象的溝通和交流,做好勞務隊伍及材料供應商的選擇,確保合作對象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4)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建筑施工企業應該時刻關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稅制改革的變化,對稅收制度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明確,推動稅收籌劃目標的順利實現。營改增實施后,營業稅被增值稅所取代,而增值稅可以通過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其本身的特性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應該高度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情況,以稅收優惠政策為依托,規避稅收籌劃中存在的涉稅風險點[10],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水平。(5)防控發票開具風險增值稅的稅收征管采用的是“以票控稅”的形式,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在稅收籌劃工作中,能夠嚴格遵循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以最新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做好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工作。企業應該構建起完善的發票審批流程,確保發票的開具是在實際經濟業務中實現,避免出現虛開發票的情況。在審批環節,可以由項目經辦人員發起,經項目主管以及上級單位主管部門相繼審批通過后,才可以正式對增值稅發票進行開具,杜絕任何違規違法行為[11]。

篇(9)

二、具體內容

(一)區與各鄉(鎮)、街道財政收入的劃分范圍

1、區本級固定收入范圍: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契稅收入、耕地占用稅收入、車船使用稅收入、其他收入及自行組織部分的財政收入。

2、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收入范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以上均為區與市按稅種比例分成的區留部分)及自行組織的耕地占用稅、契稅。

(二)基數的確定

1、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收入基數的確定:以20*年實際完成的財政收入為基礎,結合《哈爾濱市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辦法》,確定財政收入基數(在財政收入基數中包含單獨計算的房地產開發、建筑行業收入基數,以后每年房地產開發、建筑行業的收入基數將按照區政府的規定進行調整)。以后年度的財政收入基數按照區政府批準的預算增幅比例,環比遞增。

2、財政支出基數的確定:在完成財政收入基數的基礎上,以20*年年末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實際財政供養人口為依據,按人均固定支出2.5萬元(以后年度執行區政府規定)計算確定。以后年度財政供養人口的確定均以年末決算數為準。

3、按稅種保基數的確定:為確保上劃市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任務的完成,以20*年實際測算數為基數下達計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如未完成以上四個稅種年度基數計劃,區將相應扣減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財力。

4、上解補助基數:新財政體制核定后,收入基數大于支出基數的部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定額上解區;新體制核定后收入基數小于支出基數的,由區定額補助給各鄉(鎮)、街道辦事處。

(三)區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分成辦法

1、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完成財政收入超過每年區政府下達收入基數的部分,在扣除稅收成本后(暫按實際完成財政收入的6%比例計算,具體執行以區政府規定為準)參與分成。

2、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房地產開發、建筑行業實現的稅收超過的其自身收入基數部分,在扣除稅收成本后全部按照2:8比例分成,即區得8;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得2。

3、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其他分成部分按照以下比例進行分成:

(1)當年實現的財政收入數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分成比例如下:

當實際完成財政收入增幅在10%以內時,其超過當年收入基數部分,按4:6分成,即區得6;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得4。

實際完成財政收入增幅在10%--20%之間的財政收入部分,按5:5分成,即區得5;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得5。

(2)當年實現的財政收入數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分成比例如下:

當實際完成財政收入增幅在10%以內時,其超過當年收入基數部分,按2:8分成,即區得8;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得2。

實際完成財政收入增幅在10%--20%之間的財政收入部分,按3:7分成,即區得7;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得3。

(3)所有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實際完成財政收入增幅在20%以上的財政收入全部按照4:6分成,即區得4;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得6。

(4)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超收分成所得財力應主要用于補充經費不足和本地區經濟及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

(四)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年度財政收入計劃指標的下達

1、當年完成當年財政收入計劃的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其下一年度財政收入計劃按照當年實際完成數加上區政府的計劃增幅下達。

2、當年未完成財政收入計劃的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其下一年度財政收入計劃按照當年計劃數加上區政府的計劃增幅下達。

3、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收入基數中的房地產開發建筑行業的收入基數按照區政府規定進行調整的,其年度財政收入計劃也相應進行調整。

4、年度財政收入計劃的下達,原則上應確保區人大每年批準的全區預算增幅比例。

三、相關問題

(一)新辦企業稅收的劃分和確定

新辦企業經招商確認后,本著誰招商誰受益的原則,確定其稅收歸屬。招商引資企業的獎勵在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管理體制分成中自行列支。

(二)關于房地產開發建筑行業稅收的劃分和確定

根據20*年開始實施的《哈爾濱市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本區內房地產開發建筑行業的稅收收入進行如下確定和劃分:

1、在原財政管理體制中已確認歸屬的房地產開發建筑行業企業,其在建及新建的所有項目稅收仍計入其原歸屬單位。

2、20*年1月1日之前已在本區立項開工的房地產開發建筑項目尚未確認其歸屬的,其項目稅收計入區本級。

3、20*年1月1日之后地域內新立項的房地產開發建筑項目稅收,按照誰招商誰受益的原則,確認其稅收歸屬。如屬于由區政府直接引進的房地產開發建筑業稅收,計入區本級收入。

(三)外埠引進一次性稅源稅收的確認和劃分

新財政管理體制下,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由外埠引進的一次性稅源要進行嚴格的管理和認定。引進外埠一次性稅源應提前提供屬于外埠稅源的證明材料,說明其應納稅項目來源,內容及引進過程。

(四)其他相關問題

1、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收入每月全部上繳區國庫,支出由區財政按進度撥付。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各種專項補助,按項目由區財政撥付,年終結算。

2、在新體制運行過程中,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如有級次混庫情況,區將相應扣減相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財力。

3、財政預算外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預算外收入全部按10%的比例進行統籌。

四、新體制執行時間

(一)新體制從20*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暫定三年。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將根據區政府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篇(10)

目前,建筑業施工資質管理越來越規范,辦理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程序越來越嚴格,一些施工企業為收取管理費,出借、掛靠施工資質,層層分包、轉包工程項目現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場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一部分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的小型企業為承攬建筑工程,紛紛采取分包、轉包、掛名等經營方式掛靠資質較高的企業。施工企業向這些施工隊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后,掛靠方則提供發票交施工企業入賬。稅務機關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管理。

2.建筑項目生產周期長、內部管理規范化程度不一

由于建筑業具有建筑項目生產周期長、單項工程跨年度作業現象較為普遍,項目建設期長達數年甚至更長時間,內部管理規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項目流動分散、從業人員眾多,工程款項結算不及時,少申報和延期申報稅款的現象大量存在。

3.建筑企業工程款回籠遲緩

造成企業欠稅嚴重建筑企業為了承接施工項目,往往會壓低報價,且需墊付大量的資金,而有的工程項目早已竣工,建設單位卻遲遲不清算,長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企業無力繳納稅款。

4.會計核算的問題

(1)不按期確認工程結算收入。由于建筑項目施工周期長,而建設單位經常是先預付工程款,到工程竣工決算時才要求施工方開具建筑業發票,所以很多建筑企業就將這部分工程款收入一直掛在“預收賬款”會計科目,而不及時確認“工程結算收入”造成收入核算反映不真實,遲繳稅款。(2)不據實核算工程施工成本。由于建筑業單項工程施工環節眾多,而工期往往又很長,企業為了少繳企業所得稅,通常會虛增工程成本,加大材料費、人工費及機械費用的支出,從而造成賬面虧損,達到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3)虛列工程施工人員工資。近幾年,施工企業工人工資不斷上漲,個別工種的人員工資已超過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工資,而他們個人又不愿意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施工企業會虛列工程施工人員工資,達到減少員工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4)實物抵賬不入賬。工程項目竣工后,有的建設單位因種種原因無力支付工程款,就用汽車、貨物或房屋抵頂工程款,而建筑企業對這部分抵頂工程款的實物卻不作賬務處理,從而偷逃稅款。(5)以施工勞務名義將工程轉包,轉移利潤。目前,許多有條件的企業成立有建筑勞務公司,有的建筑企業利用勞務公司將利潤轉移。如:將工程勞務分包給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就其勞務分包部分繳納建筑業營業稅,建筑公司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算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建筑施工單位一是在稅負(營業稅金及附加)不增加的情況下,避免稅務機關對其用工情況進行核實,另一方面,轉移利潤,通過勞務公司開具建筑業發票計入“工程成本”科目,即不增加稅負,又達到轉移消化企業利潤的目的,造成企業所得稅流失。

5.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

建筑企業作為納稅義務人積極納稅的意識淡薄,對工程收入則是盡量少列,現金能坐支的也不入賬,或者長期掛在“預收賬款”上,但企業以工程未結算而不轉收入。另外,一些建筑企業在財務核算上編造虛假記賬憑證,虛增工程成本,造成無法完成納稅義務。

6.大量農村施工隊伍未納入稅收管理

隨著我國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大量農村施工隊伍活躍在城鄉承接工程。在建設和承接雙方之間簽訂的建筑安裝合同或協議很少,大部分只有口頭協議,基本按約定俗成的規矩處理。上述情況表明,對建筑企業稅收的管理不夠科學合理,存在著一定漏洞,需要進一步加強改進。

二、結合行業特點,加強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的方法及途徑

1.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形成依法誠信納稅的社會共識,定期召開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稅法宣講大會,并有效利用電視、廣播、網絡等現代新聞媒介進行稅法宣傳,擴大影響面,將宣傳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讓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覺納稅的共識,使納稅人進一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形成自覺依法納稅、社會協稅護稅的良好氛圍。

2.實行行業管理,細化工程監督,抽調專門的稅務專管員進行管理,不定期下戶進行調查,重點檢查掛靠和個人承包行為、取得工程收入不開票行為,對在稅務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偷稅、抗稅行為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以點帶面,堵塞建筑業稅收管理漏洞,促進稅收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3.嚴格執行“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制度。要求建筑業納稅人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一月內必須到稅局辦理工程項目登記,并嚴格執行。有的納稅人經常是簽訂合同后不及時到稅局登記,拖延到要工程款時才到稅局登記,造成遲繳稅款。

4.加強建筑業發票管理,細化開票流程。目前,稅務機關加強了對建筑業發票的管理,根據納稅人的業務量控制發票的領購并實行項目登記,就是說即使納稅人有發票但沒有登記項目也沒法開具發票,實現了“以票管稅”從而遏制了一些建筑業納稅人欠稅,堵住了建筑業單位利用發票偷稅的空子,從而從源頭控制建筑業稅收的流失。設立轉(分)包工程開票流程、預收工程款開票工作流程,外來經營戶開票工作流程及相應的臺賬,實現開票流程公開、透明、細化,大大方便納稅人辦理開票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在完善開票流程的基礎上加強宣傳和檢查力度,掃除建筑業專用發票的推廣使用死角,加強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程建設結算用票的監督檢查工作。

5.各部門密切配合,形成綜合治稅的管理模式。為加強對建筑行業的監督,及時、有效的掌握項目信息,建委、統計局等部門都要求建筑業報送報表,稅務部門可建立與這些部門的信息定期交換聯系制度,做到部門配合、職能協作、資源共享,使稅務部門能及時掌握建筑業工程招標、施工進度、竣工結算等稅源信息,從而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減少偷漏稅的現象發生。

6.進一步完善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工作,抓住建筑業總承包人不放,要求其認真切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可委托建設方按照工程進度代征稅款,達到管控稅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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