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管理匯總十篇

時間:2023-05-15 16:26:0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合同簽訂管理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合同簽訂管理

篇(1)

        0 引言

        市場經濟即是法律經濟、契約經濟。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更是通過合同來確定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并以此約束對方進行經濟活動,達到交易目的。企業經營管理的成敗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合同的簽訂和管理,然而,由于企業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與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相適應的合同管理體制,造成合同法律風險接連發生,而法律風險一旦產生,企業自身又沒有掌控和處理的措施,往往會給企業帶來難于挽回的損失。

        1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概念及特征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社會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在內的合同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備風險所共有的客觀性、偶然性、可變性等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征:①企業合同風險產生的緣由是市場交易和企業運營的各種因素所致,帶有明顯的復雜多變性;②企業合同風險存在于市場交易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全過程;③企業合同風險發生導致的后果是企業承擔合同法律責任;④合同法律風險是可以避免、可以預防、可以控制的。

        2 存在著的主要法律風險問題及成因

        2.1 締約過失。據調查統計,締約過失責任占合同法律風險的25%以上。主要反映在沒有對合同簽訂者進行主體資格、資信、授權、有效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審查,致使當事人主體不合格、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或是沒有履行能力造成合同簽訂無效或不能履約;自身沒有建立授權制度,或是對聯系業務的經營人員的相關授權不明確,造成未經授權者也對外簽訂合同,所導致的貨款結算、物資采購結果往往是對企業不利;不懂得簽訂合同前也有“先合同義務”如互負保護對方利益的義務、誠實信用義務,片面認為承擔責任是“有合同才有義務”。其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合同法律意識差,而且沒有意識到締約也是關鍵的一環,從而埋下合同法律風險。

        2.2 不簽書面合同現象突出。據權威部門,62%的中小企業僅憑對方的電報、電話、發貨通知單就進行交易,簽訂合同的金額不足經濟往來總額的40%。因企業盲目輕信“口頭承諾”,輕視書面合同,一旦一方陷入經濟困境或失信,便糾纏不清;沒有正式書面合同,形成各執一說而沒有任何憑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能明確,給合同履行帶來隱患,也不利于見薄法庭證據采信,法律風險極為嚴重嚴重。其原因是主觀上混淆了要約、要約邀請的規定,既有出于信任對方的可能,也有圖省事的可能,沒有重視交易中書面承諾的價值。

        2.3 合同簽訂不規范、約定不明確。許多企業在經濟交往中,也注意簽訂相關的合同,但卻沒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雙方合意的目標指向物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約定,含糊不清,對合同標的約定不明確,主要條款不完善,責權利表述不明確;對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條件沒有明確;以上這些合同極容易造成約定、履行不完全,甚至陷入欺詐圈套,致使合同無效,或是引發合同糾紛。其原因在于當事雙方沒有注重使用規范格式合同,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條款、責任和規定,沒有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商討來訂立合同條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履約效果差。企業基本上沒有把合同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之中,沒有建立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或管理制度,更為突出的是企業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書沒有專人管理或被他人盜用、借用。簽訂前沒有進行合同評審;簽訂后認為“合同一簽就完事”,沒有專人來做履行監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約當中,對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商業風險時,管理者不能與業務職能部門進行溝通協調,沒有具體執行和監控,而且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束手無策。其原因在于企業不重視合同管理,特別是履約管理。

        3 加強合同簽訂與管理,降低法律風險,提高履約率

篇(2)

1.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分析

隨著科技創新的迅速發展,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不斷地被應用到施工領域,使得工程規模越來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樣化。施工單位及專業越來越短。自然環境,現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項目存在履約周期長、涉及金額大,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構成了項目承包合同的風險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識別各種風險,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是十分重要的。

綜合單價綜合了工料消耗及費用報價,因其報價風險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業方應在合同簽訂前對其進行風險分析。綜合單價的報價將最終體現在合同中,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較大,在合同簽訂前對合同進行風險的總體分析和預測是十分重要的。

2.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風險管理

2.1業主風險種類與對策

業主風險很廣泛,有環境要素風險、行為主體風險、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等。也可以分為不可抗力的風險、人為風險、政治風險。

在所有的風險中,產生于社會風險和自然條件的風險部是業主的最主要風險,而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對業主的威脅最大。

業主的合同風險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2.1.1管理措施。包括給起草招標文件、評標留足夠的時間,起草責任明確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確責任和風險分配,設置嚴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責任體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備的合同,減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風險責任:在合同中設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對承包商的責任和加強對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種保函、保留金、對承包商設備和材料進場后所有權的定義等。

2.2承包商合同風險與對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點而決定的。常見的風險由以下幾類:業主的信用風險、外界環境的風險、工程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風險。

承包商對合同風險應在對工程承包文本進行審查的同時進行,針對具體的風險提出相應對策,在合同談判中就要減少或避免風險。對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風險,主要對策如下:

2.2.1清單報價中。承包商應對風險不同的分項工程采取不同的報價,對于風險大的分項工程要充分考慮風險附加費,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報價工業主選擇,還要充分考慮承包商自身的承擔風險能力。

2.2.2重視合同談判。談判階段是個很重要的階段,由于建筑市場“僧多粥少”,施工企業處于被動和弱勢的現狀,目前還難以改變,業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合同談判時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

2.2.3審查發包人的資質等級和履約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項目必須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否者承包合同無效;發包人的履約信用差,經常拖欠工程款,將會影響到以后的工程進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無利可圖。

2.2.4通過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降低工程風險。這是一項很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擔保;工程保險將使得在工程施工過程出現的意外風險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簽訂中對材料設備采購、檢驗、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視,更要有明確的約定。二對于施工項目工期、造價、質量的約定,價款結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實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應加強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單計價下施工合同的簽訂

工程量清單計價下的合同類型,最主要的有兩類形式,及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在施工合同簽訂之前對其風險進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著手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合同簽訂前合同當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力,進行對等談判,充分協商。但對于承包商而言,應注意以下基本原則:

3.1重視合同的審查和風險分析

在合同簽訂前,承包商應認真地、全面地進行合同審查和風險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權益和責任,完不成合同責任的法律后果,對每一條款的利弊得失都應該清楚了解。

常見的合同問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常會出現如下合同問題:(1)合同簽訂后才發現,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條款,但雙方已簽字蓋章,難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補充。(2)在合同實施中發現,合同規定含混,難以分清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合同條款之間,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間規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條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對許多可能發生的情況未作估計和具體規定。有些合同條款都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4)合同雙方對同一合同條款的理解大相徑庭,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激烈的爭執。雙方在簽約前未就合同條款的理解進么溝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實施中才發現,合同的某些條款對自己極為不利,隱藏著極大的風險,甚至中了對方有意設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簽訂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條款與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結果導致整個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條款無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標

承包商的基本目標是取得工程利潤。這個“利”可能是該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長遠利益。沒有合適的利,即使喪失工程承包資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責權利不公平、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這應座位基本原則。

承包商在簽訂施工合同常常會犯以下這些錯誤:

3.2.1由于長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簽訂合同;

3.2.2初到一個地方,急于打開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簽訂合同;

3.2.3由于競爭激烈,怕喪失承包資格而接受條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這些情況很少有不失敗的。所以,座位承包商應該確立寧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簽訂不理與自己、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1)盡可能使用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

現在,無論在國際工程中還是在國內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標準的合同文本內容完整、條款齊全;雙方責權利關系明確。而且比較平衡;風險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個合理的工作條件。

(2)積極地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

合同法和其他經濟法規賦予合同雙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應與自付給對方的代價平衡。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這個地位和權利還需承包商自己爭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棄這個權利,盲目地、草率地簽訂合同,致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受到損失,常常法律對他難以提供幫助和保護。

(3)重視合同的法律性質

分析國內外承包工程的許多案例可以看出,許多施工合同失誤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視合同的法律性質,沒有合同意識造成。

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規范,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厲害相關,合同簽訂是一個法律行為,所以在合同談判和簽訂中,也不能用他們來束縛自己。這里要注意如下幾點:

①一切問題,必須事先商定好,用合同來約束。對各種情況和各個細節問題都要考慮到;并作明確的規定,不能有僥幸心理。

盡管從取得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很短,承包商也應將招標文件內容,包括投標人須知、合同條件、圖紙、規范等弄清楚,斌詳細地了解合同簽訂前的環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簽訂后再做這些工作,不能為將來合同實施留下麻煩和“后遺癥”。這方面的失誤由承包商自己負責。

②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寫。雙方商討的結果、做出的決定或對方的承諾,只要寫入合同,或雙方文字簽署才算確定,不要相信“一諾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對在標簽會議上和合同簽訂的澄清會議上的說明、允諾、解釋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應以書面的形式確認,如簽署附加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寫入合同中。這些書面文件也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常可以作為索賠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約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自已的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施工合同履行的過程即是完成整個合同中規定任務的過程,也即從工程準備、施工、竣工、試運行直至維修期結束的全過程。這個過程有時時間很長,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準備工作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商應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在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后盡快開工。承包商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4.1.1組織項目經理部,落實施工隊伍主要工作有:(1)挑選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人員;(2)選擇其他工程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2)落實分包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4)建立項目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等。

4.1.2施工準備主要工作有:(1)接收現場、辦理現場交接手續;(2)領取有關文件(如圖紙、技術規范、工程質量表等);(3)建立現場生活和生產基地;(4)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包括人員進場、各項目材料設備進場時間;(5)編制付款計劃表;(6)提交現場管理機構及名單;(7)采購機械設備;(8)材料定貨采購;(9)辦理人員進場的有關手續等。

4.1.3辦理保險、保函(若合同有規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選擇金融機構,辦理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等;(2)選擇保險機構,辦理工程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4.1.4籌措工程所需資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與支出情況;(2)編制現金周圍計劃;(3)估算工程流動資金需要量;(4)多渠道籌措工程所需資金(如公司內部墊資、銀行貸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研究合同文件;(2)建設現場合同管理機構,確定合同管理人員及職責;(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職責在施工合同中明確了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雖然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合同中加以規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應對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和職責的范圍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紹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職責:4.2.1業主的職責(1)選定業主代表、任命監理工程師,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時提供合格的施工現場,并按合同規定完成通水、電、所、現場內道路等準備工作;(3)辦理施工所需的種準建手續;(4)及時提供施工圖紙或對承包商負責設計的圖紙給予批復;(5)按時向承包商支付各種款項;(6)及時簽發工程變更指令;(7)對承包商的信函及時給予答復;(8)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9)主持解決合同變更和糾紛處理;(10)批準監理工程師上報的有關報告等。4.2.2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根據業主的授權,監理工程師可部分或全部履行業主代表的職責,主要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協調工作。4.2.3承包商的職責(1)制訂工程施工實施計劃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2)負責提供工程所需的有關管理人員和勞動力;(3)按合同要求采購工程所需的有關材料,并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4)嚴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時完成全部工程項目的施工;(6)制訂施工安全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和現場文明施工辦法;(7)按合同要求負責設備的采購、運輸、檢查、安裝、高度及試運行;(8)按合同要求負責工程有關的設計工作,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9)接受或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檢查和有關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風險來源及對策,包括來自業主、承包商自身及編制清單主體單位的風險,因為清單計價的綜合單價和工程量會明確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說清單計價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額計價下要求更規范。比如工程量變更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可以直接根據單價,初步估算價差,這有利于業主對投資的控制。另外本文還中電提出了針對承包方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簽訂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尤其在中國“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場下,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合同簽訂及履約階段的風險問題研究,必須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查與分析制度。

總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證工程項目在整個實施過城中順利進行,減少索賠,保護買賣雙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簽訂必須公正、嚴謹,合同的履約務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篇(3)

施工合同規定工程的造價、工期和質量,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業的觀點。在這一認識的支配下,當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達的豐富內容抽象化,肢解為幾個支離破碎、互不相關的概念和數字。于是,合同簽訂后,即束之高閣;糾紛臨頭時,又手忙腳亂,筆者通過對部分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狀況的調查,都印證了這一問題。工程實踐中存在的施工合同無管理、施工合同掛歷與施工項目管理分離、施工合同管理與施工企業管理相脫節的情況,既源于對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頗之見,又對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的利益造成損害。

針對這種情況,施工單位在推行項目法施工、實行管理層與作業層分離等轉換內部經營機制改革的同時,重新認識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場管理、施工企業管理、施工項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視改善施工合同在簽訂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對于提高企業經營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項目施工的依據。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組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報表、竣工結算等要按合同的約定編制、報送,工程的質量、進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組織施工,工程的材料、設備等應按合同約定的規格、數量、價格進行購買。

2.合同是發生糾紛時企業進行索賠的依據。索賠合同索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由于業主違約引起,主要指業主未按《示范文本》規定完成應該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時撥付預付款、工程款、拖延圖紙審批、拖延對承包方提出變更、索賠的答復等;二是由于工程項目本身變更引起,如工程量的變化、材料價格變化、現場簽證等;三是由施工條件和環境變化引起,如一周內連續停水、停電超過8小時,連續大雨不能進行室外作業等。

3.合同能夠有效轉移企業風險。《示范文本》中有違約、索賠、爭議、保險、擔保等轉移風險條款,如能將這些內容協商并寫進合同,那么就可將業主違約、工程變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發生的一些意外傷害向業主或第三方轉移。

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合同作用的敘述可以看出,合同關系到施工企業的工程進度、風險轉移和爭議處置等涉及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對施工企業意義重大。因此,對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和技巧進行歸納和總結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內容的嚴謹性和合法性

(1)確保合同措辭的嚴謹性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業主與承攬方協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業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則更應該仔細研究,對關鍵詞和關鍵語句含義要達成共識,避免在理解合同條款時產生多義性和隨意性。

(2)確保簽訂合同的合法性

簽訂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內容的合法性具體表現在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中。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反映了當事人對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價款中,履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關系到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各項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考慮全面、細致,避免出現責任不清。

2.審查發包人和分包人的資質等級及履約能力和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和分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我國法律規定,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房產開發的企業或從事工程監理、建筑施工的企業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以及發包方的履約能力和信用情況。在現實工程中對分包方的審查相對審查發包方更為重要,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糾紛在工程中最為普遍也最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單位的違約對施工單位來說至關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幾項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施工企業的最重要問題,因此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必須詳細考慮和制定。

(1)對工期的規定。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或“合同簽訂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那種,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2)對工程質量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對工程造價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因此,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將對后續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依據。

三、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技巧

1.明確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各方的責任和關系。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仍然常常發生分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作為總承包施工企業,不僅要與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同時也要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因此,不僅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在分包合同中也應將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具體化,便于操作和管理,避免或減少糾紛。

2.規范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等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管理工作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項目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權利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做出明確的規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3.量化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細規定,但發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只是這些。對此,在合同實踐中很多合同的《專用條款》一欄都無約定內容。《通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形成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程度應予以量化。如幾級以上的大風、幾級以上的地震、持續多少天達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量、降雪量等等,才可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4.詳細規定工程進度撥付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在實際操作中,合同對工程結算一般只限于對工程進度按月撥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款的規定,而對如何申請撥款、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等等問題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這樣很容易引起雙方的爭議,影響工程施工進度。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明確,不利操作。因此,施工合同中應特別注重對撥款和結算程序的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確保工程進度。

5.運用擔保制度降低風險系數。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范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通常都是業主要求施工單位向其出具履約擔保,而業主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卻較少。因此,從減少糾紛和降低風險出發,施工企業在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也要求業主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四、新形勢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提高措施

社會主義新形勢下,雖然一系列建筑法規的出臺規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實施,但總體來說,施工合同仍存在意識淡薄、管理水平低等問題。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約有檢查,提高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強化合同意識及合同觀念。這不僅是施工企業規范經營,提高效益的主觀要求,也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環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觀要求。其中一個重要的途徑是加強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員合同管理培訓機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國家法律及相關知識完善和發展的需要,通過教育,使企業各個層次人員都能牢固樹立合同意識和法治觀念,營造良好的企業合同管理氛圍。

2.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施工企業必須在深入研究企業自身的體制、機制、規模和現狀基礎上,結合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一般特點,有針對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和要求的合同管理體系,理順信息流通渠道,適應施工合同動態管理、過程管理、風險管理的需要。

3.設置合同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須注重專門化、協調化和信息化。具體而言,就是在施工企業內(包括集團和公司)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備專門的專業人員具體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強化合同管理過程中企業內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協調與合作。

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業必須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將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項制度:施工企業內部會審制度、審查批準制度、印章制度、檢查和獎勵制度、統計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評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標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質量責任制度。

5.實施合同信息化管理。隨著科技的發展進步,以及《合同法》對電子、傳真、數據交換等新型合同訂立的確認,我們應當大力推行合同管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文檔編碼及檢查系統,建立文檔的收集、處理制度;建立行文制度、傳達制度、確認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資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業安排施工、進行索賠、控制工程成本和進行竣工結算的依據,并且為轉移風險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業不僅要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還應重視合同管理,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與學習,提高制度建設水平,建立科學的合同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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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2306-1499(2013)03-(頁碼)-頁數

1.引言

在房屋建筑行業內,施工責任單位和負責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單位雙方依法簽訂的一種關于勞務分包的合同。建筑行業內,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并購買材料,再請乙勞務施工單位負責承辦招募工人施工,即為勞務分包。目前,房屋工程項目建設,越來越多,在工程施工當中,部分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人員較少,專業水平不高,對勞務分包合同重視程度不夠,對勞務分包合同的理解不夠深入細致,導致勞務分包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問題,值得關注和重視。

2. 房屋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客觀問題分析

2.1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定要求,勞務合同簽訂不完善

一般來說,某個建設項目,在開工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施工企業與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企業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但實際情況往往是勞務公司只是一個應付國家制度的擺設,僅是被掛靠的一個皮包公司,在現場實際施工的班組仍是由“包工頭”組織和管理的,且這些班組人員與勞務公司之間根本沒有正規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頭”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合同,甚至是直接與項目部簽訂了合同,而且還存在“包工頭”簽了合同后再轉手分包給其他包工頭的現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轉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包工頭”眾多,市場混亂,使得發包人處于強勢地位,發包人利用買方的這種強勢,往往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簽合同先干活兒的現象。而承包人也一樣具有強勢,工人們往往在“包工頭”的授意下停工鬧事,利用合同漏洞講各種條件抬高合同價格。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進而引起的發生。

2.2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不明確內容多,易缺單價分析表

一個工程在實際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內容,例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負責基礎土方的修整、基礎和主體的砌筑、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澆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個綜合單價,在我國很多地區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積為計量單位約定一個價格,而沒有詳細的劃分挖土方是怎么計量和計價,砌筑中的普通磚是怎么計價,砌塊是怎么計價,澆筑混凝土時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計價,利用垂直運輸工具和人工澆筑是怎么計價。同樣在木工、鋼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諸多這樣的現象。因為沒有詳細的單價分析表,在工程施工過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則無法計量工程進度款,如果這些工作內容中的一項施工工藝變更,則也沒有相關依據調整合同價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同樣不夠明確,一些工作究竟應該誰來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確的依據,承發雙方爭執和糾紛就再所難免。

2.3合同中對現場的幾個管理要素說明不嚴格、不明確

合同中對進度的要求,只是一個總的工期要求,在實際發包中,往往是一個分包隊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項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進度制約,同時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發生變化,最后工期達不到合同要求,而發包人卻最后按合同辦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損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確勞保用品由誰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帶是由發包人統一提供還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備不明確,還有就是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是由發包人安裝還是由承包人自己設置不明確。對工序質量的檢查標準和規定不完善,平時在撥付進度款時沒有嚴格的檢查和驗收就付了進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驗收時才發現問題,這時承包人合同款已經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場了,再讓承包人來返工處理就會引起很多麻煩。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提供,僅寫明承包人進場必須遵守現場及發包人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這些制度里有很多處罰條款,這些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承包人并不清楚,進場施工時往往會受到許多處罰,結算時被扣除這部分罰金就會很不高興,甚至引起糾紛。

2.4工資結算和完工結算問題多、矛盾多

工人工資支付和完工結算的條款不合理、不明確,進度款支付不及時,完工時尾款遲遲不付,導致工人不能按時領到工資而恐慌或鬧事。在合同中,發包人對承包人確保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保障缺少規定,對進度款的計量約定不明確;有的發包人在完工應該進行結算時,以沒有和建設單位結算、或還沒有通過竣工驗收、沒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而勞務承包方因為沒有應急資金支付給工人就會導致工人集體性事件的發生。有的發包人在發放工程款時直接發到了“包工頭”的手中,而“包工頭”并沒有足額的發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頭”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發包人討要工資,而發包人為了避免事態擴大維護社會安定,則必須再支付給這批工人應得的工資。

3. 房屋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的執行管理:對策建議

3.1應堅決杜絕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合同的現象

項目立項后,在選擇承包人時,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進行發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頭”不具備勞務資質,可以要求他們包括他們的每一個工人與具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審查勞務企業派遣到施工現場的每一個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勞務企業都為這些工人繳納了勞動保險及參加了社會保險。在招標或合同談判時,要求勞務企業要為工人繳納意外保險,并要求勞務企業具有安全管理人員和支付工人工資的保證金。同時,國家、各地方政府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給予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

3.2 認真組織做好合同簽訂前的合同條款分析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復雜性、多樣性、單件性等特點決定了各工種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工程項目上的施工特點也是各不相同的,這就要求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企業都要有專門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業生產、技術及經濟等部門人員的配合下,對承發包的工作內容進行詳細的分析,明確各項專用條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獎罰條款。在合同中明確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發包人的企業制度或現場的管理制度已經形成的,要在簽訂合同時作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給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形成的雙方簽字認可的往來文件均要做合同組成文件,并具有優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應明確發包人在施工過程要對每一道工序進行及時的檢查和驗收,杜絕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對已完合格的工作內容要履行簽字驗收手續,并作為發放月進度款的依據,避免在最后結算時產生糾紛。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都要對管理人員進行詳細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風險及日常行為中應注意的事項,為合同的順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礎。

3.3 重視對合同標的價格條款的細化

由于建設行業勞務工作內容的特殊性,其價格組成也比較多,不同地區、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藝對同樣的工種來說其價格也是不一樣的。這就要求在合同簽訂時,發包人與承包人要針對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藝等方面的特點對每一項可以單獨計量的工作內容列出單價。同時要明確結算時的計量口徑,是按圖紙面積還是按實際面積計量,是以砌體的體積計量還是磚的數量計量,這些都要在合同中寫清楚。合同中的單價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過程中進度款的計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發包雙方進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3.4 不斷建立健全勞務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

在與勞務企業簽訂合同時,應有在發包人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不得為由拖延發放勞動工人工資的條款,即不論何種情況發生,都應保證工人得到工資。完善工人工資發放的程序和監督,發包人應監督承包人發放工人工資的行為,確保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和工程款都優先足額發放了工人的工資,要求承包人及時提供由工人本人簽名領取了工資的工資發放表,杜絕直接將工程款發放到“包工頭”個人手中的現象。

3.5 重視運用勞務分包動態管理的信息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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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

進入市場經濟以后,企業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合同管理是伴隨著企業經營活動同步進行的,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書,內容涉及到企業經濟管理的各個環節。

(一)規范的合同,能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在企業經營和運行中合同運用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來越廣泛,依法簽定合同及認真履行合同的各項條款,是開展企業誠信活動的核心內容。它不僅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還能體現出一個企業的誠信度,因此在合同管理的整個過程中,營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圍,是培育和樹立良好企業信譽的重要途徑和手段

(二)依法簽訂合同,能確保企業經濟利益的實現

依法簽約、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是確保企業經濟利益實現的途徑和保證。對企業而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使企業的生產經營與市場接軌,滿足市場的需要,提高企業適應市場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同時,使企業在履約過程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企業損失,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認真執行合同,能有效地防范經營風險

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檢查監督企業合同執行情況,是合同履行管理中的重要環節。企業的經營人員和合同管理者對合同履行狀況實施跟蹤管理,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按質按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解決履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處理。可以確保企業收益實現,避免潛在的經營風險、避免企業重大損失的發生。

筆者在食品公司從事業務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實踐中,在公司系統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請了法律顧問對合同的簽訂進行嚴格審核,始終堅持依法簽約和依法履行的原則,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不僅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而且在社會上也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公司已連續十多年榮獲運城市商貿流通先進企業和守信企業稱號。

二、簽訂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一)認真審查對方的資格和資信

在洽談合同階段,要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這是合同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有效防止合同欺詐的重要措施。首先,要求對方出示企業營業執照,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并對企業的生產資格進行審查。比如:是屠宰企業的要有屠宰許可證;藥品經營的,要有相應的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等。否則,就會給企業留下不必要的隱患。其次,對于重大合同,應該在簽訂前組建考察團到對方進行實地考察,對對方提供的各類證件和證明、財務報表、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進行實地考證。有必要時還要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查企業是否存在不動產擔保或查封情況等等。

(二)合同條款的對等性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就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有的在簽訂合同時簽的一方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一邊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規定一方違約要如何處理而無對方違約怎樣處理的條款。這樣另一方就可能以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因此在審理合同時要慎重再慎重。

(三)注明每項商品的單價

在簽訂購銷合同時,有些標的是多類商品,而在合同中只明確各類商品的總價款,而不具體確定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因此合同中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標的物數量、質量要求及執行標準、單價、總價都要明確具體,不能含糊。

(四)明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于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注明明確的金額,這樣,就不利于以后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法院也會視為雙方當時放棄違約金權利,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五)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

合同中不同的約定就會產生不同的后果。比如履行地點,約定在對方,那么貨物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加大,從對方交貨地,就開始轉移到己方,一旦發生糾紛,就意味著有可能要到對方法院去訴訟,異地訴訟,地方保護主義必然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和帶來訴訟風險。因此,不論哪一方,都要爭取在己方交貨,從而最大的降低交易風險。有些合同履行期限不明,造成合同一方長期承擔合同義務。比如,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會使得賣方長期承擔倉儲、質量保證等義務,也增加了合同期內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

(六)明確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一旦發生爭議,這個條款就顯得尤為重要。當前解決爭議的主要方式,一是訴訟,二是仲裁,訴訟強調的是原告以就被告原則。當前,在我國還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護主義,所以,不論是仲裁還是訴訟,都要把管轄地點爭取在本企業所在地。仲裁相對訴訟程序簡單,但是一裁定終局,對于重大案件就沒有回旋余地,所以風險太大,一般都不建議使用仲裁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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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嘉信茂廣場,成都金牛二期與一期擴建項目,位于成都市金牛區,東臨交桂路,南臨交大路,西臨星辰西二路,四面隔街均為已建住宅區。場地東部為金牛嘉信茂廣場一期改建,西部為規劃金牛嘉信茂廣場二期。是本區域內唯一大型綜合商業發展項目。本工程規劃總用地面積134300m2,一期擴建工程為地上四層,包括商業用房等,地下一層(局部兩層),包括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等。二期新建工程為地上五層,包括商業用房、電影院及配套設施,地下兩層,包括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商業用房、設備用房等。該項目由新加坡凱德商用置業有限公司投資。整個二期項目投資預計5億元人民幣。這個項目的土石方及基坑支護承包工程施工設計及施工管理隊伍的比選經過招投標進行,我公司(四川省蜀通巖土工程公司)經過投標中標,該項目中標后我公司立即成立了項目經理部,我有幸成為這個項目的一員,擔任該項目的技術負責兼該項目的執行經理。以前我沒有參加過外資企業的施工管理,通過這個項目的參與,對FIDIC合同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在這里我淺談一下我的體會。

一、FODIC合同相關知識

FIDIC是一個國際性的非官方組織,其中文名稱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1913年由歐洲5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協會在比利時根特成立。FIDIC作為國際上權威的咨詢工程師機構,多年來所編寫的標準合同條件是國際工程界幾十年來實踐經驗的總結,公正的規定了合同各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程序嚴謹,可操作性強。如今已在工程建設、機械和電氣設備的提供等方面被廣泛使用。新版FIDIC合同條件更具有靈活性和易用性,如果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某一條并不適用于實際項目,那么可以簡單的將其刪除而不需要在專用條件別說明。編寫通用條件中子條款的內容時,也充分考慮了其適用范圍,使其適用于大多數合同。新紅皮書、新黃皮書和銀皮書均包括以下三部分:通用條件/專用條件編寫指南/投標書、合同協議、爭議評審協議。各合同條件的通用條件部分都有二十條款。綠皮書則包括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裁決規則和應用指南(指南不是合同文件,僅為用戶提供使用上的幫助),合同條件共15條,52款。

1 《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

該合同條件適用于建設項目規模大、復雜程度高、業主提供設計的項目。新紅上書基本繼承了原紅皮書的“風險分擔”的原則,即業主愿意承擔比較大的風險。因此,業主希望做幾乎全部設計(可能不包括施工圖、結構補強等);雇用工程師作為其人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簽證支付;希望在工程施工的全過程中持續得到全部信息,并能作變更等;希望支付根據工程量清單或通過的工作總價。而承包商僅根據業主提供的圖紙資料進行施工。那么,《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正是此種類型業主所需的合同范本。

2 《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

該合同范本適用于建設項目規模大、復雜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設計、業主愿意將部分風險轉移給承包商的情況。《設備和設計一建造合同條件》與《建造合同條件》相比,最大區別在于前者業主不再將合同的絕大部分風險由自己承擔,而將一定風險轉移至承包商。因此,如果業主希望:(1)如在一些傳統的項目里,特別是電氣和機械工作,由承包商作大部分的設計,比如業主提供設計要求,承包商提供詳細設計;(2)采納設計一建造履行程序,由業主提交一個工程目的、范圍和設計方面技術標準說明的“業主要求”,承包商來滿足該要求;(3)工程師進行合同管理,督導設備的現場安裝以及簽證支付;(4)執行總價合同,分階段支付。那么,《設備合同范本》(新黃皮書)將適合這一需要。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于1999年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標準格式第一版:

《施工合同條件》:推薦用于業主或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筑或工程項目。這種合同的通常情況是,由承包商按照業主提供的設計進行工程施工。但該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氣和構筑物的某些部分。

《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推薦用于電氣和機械設備供貨和建筑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這種合同的通常情況是,由承包商按照業主要求,設計和提供生產設備和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機械、電氣和構筑物的任何組合。

《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可適用于以交鑰匙方式提供服務的工程項目,這種方式(1)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2)由承包商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實施的全部職責,業主很少介入。

二、嘉信茂廣場 成都金牛二期與一期擴建項目土石方及基坑支護承包工程的項目管理

本人從事國內的基礎工程施工項目管理十多年,從來沒有參與過外資企業的基礎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從事該項目的施工管理,心中還是很沒底,本工程有效工期為91天,質量要求合格,主要工作內容:施工場地圍墻的重建、業主圍墻廣告的制作,業主監理活動板房辦公室的搭建及辦公工具器具的購置、嘉信茂購物廣場一期與二期之間的雨污水等管線的改造工程、打井降水、旋挖樁護壁、樁間網噴、噴錨、錨索、土石方開挖等。開工時間為2011年2月10日,竣工時間應當為2011年5月12日。工期緊任務重,該項目的合同采用的是國際上通用的FIDIC合同中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形式。

該項目從設計到施工總價包干,項目合同產值1390萬元,暫定金額200萬元。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是在投標時作為技術標的內容完成,按照我們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造價應該在1900多萬元,由于市場競爭的原因,我們的最后報價打了8折,最后我公司中了標。拿到中標通知書后合同簽訂前,我公司立即成立了項目經理部,開始對招標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研究和分析,找到該工程的重點和難點以及工程中能爭取增加費用的分項工程,對項目管理人員進行了分工。合同簽訂后項目部對投標時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以及我們的施工機具和采用的施工工藝進行了深化設計,方案深化設計后報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對方案的可行性可靠度進行通過審查,我們的設計方案可行可靠。隨后我們著手組織施工,本工程合同工期應該在5月12日完成全部工作任務,但我們的

實際完成工期在7月15日才完成合同任務。目前進入工程驗收及竣工結算階段。該工程的整個項目管理過程我認為是比較成功的。下面就該項目的成本控制、安全質量管理、施工工期控制幾個方面介紹一下我們的項目管理過程。

1 成本控制

我們的投標報價實際上采用了低價中標的技巧,嚴格按照投標時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組織施工,這個項目我們不僅不能賺錢反倒要虧欠很多,至少虧損在100萬元左右,但從該項目的現狀來看,有望利在100萬元以上,這個成績歸功于我們對其投標文件的仔細研究和分析。招標文件中要求承包商對中標后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深化設計,所以我們中標后,認真研究場地的地質勘察報告及我們在該地區的施工經驗,對方案進行了精心的優化設計,按照經濟合理實用的原則節約了成本。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有業主代表現場口頭指令項目,這些項目可以做設計變更。這一點是施工過程中可以增加費用的地方。施工中業主現場項目經理部發出了很多的口頭指令,這些指令屬于合同外應該增加的項目,我們認真對待了這個環節,一方面我們按照業主項目部的要求,積極配合完成任務,同時,我們及時填寫工作聯系單,將口頭指令變成書面形式找業主項目部發出口頭指令的現場負責人簽字,有了聯系單還不能成為工程結算的依據,還要將工作聯系單以工作函的形式交到業主合約部,將現場工作聯系單變為設計變更資料即業主總公司簽發的工程合同變更申請(RV)單,有了這個RV單后,才能作為結算依據。這個環節我們增加的費用目前有望達到300萬元左右。總的來說這項目的成本控制是成功的。

2 安全、質量管理

在施工過程中,在我的想象中,外企的項目應該很嚴格的,但在施工中我感覺,外企的項目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沒有國內項目那么繁瑣,他們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辦事,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就可以了。在這個項目管理中,我們將合同要求作為重點,除了滿足合同的要求外,杜絕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施工中我們的安全質量管理主要措施是:首先作分項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對進場的施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工作,并登記造冊,對每項分項工程,在開工前把參與該分項的所有人員召集到一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施工技術交底,與會人員每人都簽字,并按指印備案存檔,目的是讓每位參與項目的人員將安全質量工作當作自己的事情來抓,引起高度重視,施工中我們設置了專職安全員,對施工場地及施工過程進行巡視檢查,做好日常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并及時督促整改,每周我們開一次安全例會,就施工中遇到的安全質量問題以及未來將會遇到的問題提出來溝通和解決。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我們沒有發生重大的安全和質量事故,我們的工作成績也得到了業主、監理等相關單位的好評,成都市金牛區建設管理部門已經將這個項目立為該區的示范工程。當然我們在施工過程中在這一塊也受到了業主的很多罰款,說明我們這塊的工作還做的不夠,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3 施工進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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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27-0090-02

傳統的固定資產管理方式,存在管理效率低下、無法實現數據共享及全程化管理等缺點。ERP系統實現了財務管理、項目管理、物資管理、設備管理、人資管理業務流程的一體化平臺集成,其中,設備管理模塊作為ERP集成系統中的一個功能子模塊,主要涵蓋了公司的設備主數據管理和所有維護工單管理。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如何在保證供電質量的前提下,有效地管理、監控、跟蹤設備等的維護成本費用,已是眾多決策中的當務之急。

1 ERP對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作用

(1)固定資產管理在ERP系統中實現的目標不僅反映賬務的原值、凈值、累計折舊等資金現狀,而且與前端各業務模塊實現集成,使得各項經營的財務信息能及時準確地得到反饋,從而加強對固定資產的全局管理和控制。

(2)ERP是一種可以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甚至跨公司整合實時信息的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一個強大的ERP系統能使財務的管理控制職能真正和業務部門緊密聯系起來,從而使計劃、預算、監控、分析的觸角延伸到企業各個職能部門的最末端,為企業的運作提供決策支持。

(3)實現固定資產與設備的聯動。設備使用部門通過在ERP系統創建設備卡片,進行設備臺賬管理,同時系統自動根據設備類型聯動生成固定資產卡片,真正實現了設備與資產的一一對應。同時,財務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可以通過系統的查詢功能,詳細掌握每項資產所對應的具體設備。

(4)改進固定資產數據采集。經營活動是財務各類管理業務的源頭,ERP系統基于業務事件不是基于會計核算所需的信息進行數據采集,財務人員就能夠根據管理的需要得到更完整、更有價值的信息;集成所有數據于一個數據庫,實現實時獲取信息、實時處理信息、實時報告信息的新流程,降低了業務處理和信息處理所必需的控制成本。

(5)實現了風險管理在線監控。借助ERP系統強化內控系統建設,建立風險預警體系,實現財務風險監控重點由被動的事后監督向事前預防、事中控制轉移,從業務源頭防范財務風險。例如ERP系統將固定資產管理與應付賬款管理集成,將資產增加作為采購到支付過程的一部分來實現自動化,確保資本化資產的準確核算。將固定資產管理與項目管理集成,跟蹤在建項目成本核算進度并通過系統最終實現自動轉資。通過和其他業務高度集成,固定資產的全壽命周期管理及全過程在線監控成為可能。

(6)搭建了年度預算與月度現金流量預算相給合、項目預算與固定資產支出相結合的立體管控體系。通過關注項目預算的實施情況、具體作業支出與標準成本定額的吻合度、現金流量預算的執行情況,實現了管控重點由預算執行結果到預算執行過程的初步過渡。

2 ERP系統在供電企業設備資產管理中的局限

(1)由于供電企業資產設備量龐大,變動頻繁,特別是配網線路、設備,全市每天都在維護、搶修更換。所以要重視資產各個流程的管理。領用新設備的內部控制流程,淘汰老設備的回收流程,回收后廢舊設備、物資的后續處理,目前只是在線下操作,流程缺乏嚴密性,財務無法控制前端業務,廢舊物資回收價值與資產實物報廢回收脫節。ERP系統需要完善設備報廢回收流程,加強資產回收的內部控制。

(2)未實現無紙化辦公,網上審批功能尚待開發。無紙化辦公是指某些固定資產業務數據的網絡傳遞、網絡審批和數字簽名。在固定資產的管理過程中,固定資產許多管理業務流程,如報廢、盤虧、轉移等均需要提出申請,由主管單位審核和批復后才能進行。然而在現有的ERP系統下,實現的僅僅是申請被批復后的賬務處理工作,而業務流程的上報、審核、批復、簽章等功能則只能在線下實現,這無疑就增加了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工作負擔,降低了固定資產管理的工作效率,因而需要開發固定資產管理的網上審批、簽章業務,實現無紙化辦公。

(3)權限的劃分要合理。ERP系統的權限劃分問題,是一直困擾企業的一個重要問題,權限的劃分是否合理,關系著企業ERP實施的成敗。ERP系統上線時,曾出現過泰州供電公司設備數據關聯到江陰供電公司的主數據上,可采用以下劃分方法:一是基層單位只有本單位數據的錄入權限。企業總部只有數據的使用和查詢權限,而沒有修改基礎數據的權限;二是減少數據操作端口,給不同身份的人員限制操作權限;三是用戶在ERP系統中的用戶名和密碼,要嚴格管理,發生錯誤時,責任追究到個人;四是關鍵操作由企業總部審核后操作,特別是數據的關聯。

(4)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未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要求固定資產發生資本化后續支出時,應將固定資產的原價、累計折舊和資產減值準備轉銷,將固定資產轉入在建工程,停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從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并重新確定固定資產原價、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計提折舊。但在電力企業固定資產資本化后續支出核算過程中,更新改造任務金額較大且改造時間長達數月的改造項目均未將固定資產轉入在建工程核算,也未停止計提折舊,更未在更新改造完成后重新確定固定資產的原價、使用壽命,從而造成經過更新改造的固定資產財務數據失真。

3 進一步加強ERP系統固定資產管理功能的措施

(1)統一政策標準。按照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的需要,制定統一的固定資產管理政策和標準,修訂《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各環節和各責任主體間的協同機制,進一步明確固定資產價值細化管理的范圍和要求。

(2)進一步完善業務集成。一是物資部門在設備物資的招標采購中,應按照固定資產目錄確定明細資產和有關固定資產重要附屬設備的交易價格,并按照資產目錄的最底層對出入庫物資進行明細管理。二是生產、基建部門應按照資產目錄的最底層提供轉資清單,作為轉資的重要依據,提交財務部門確認增資,實現生產設備與固定資產管理的集成和聯動。

(3)提高各資產管理部門員工的業務素質。ERP系統是先進的管理信息系統,系統的操作由于各模塊的聯動而比原來的PMS系統復雜,由于在各資產管理部門的資產管理人員中,身兼數職的人員占很大比例,業務能力相對較差,因此,提高基層員工的業務素質問題要受到格外重視。具體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強對員工的考核力度,通過樹立模范典型,激勵員工之間的競爭意識,使員工考核結果與績效掛鉤;二是舉辦業務技能培訓、業務學習交流活動;三是進行企業文化的熏陶,提高員工的業務責任心。

(4)加強資產動態管理。借助信息技術手段,與運檢、營銷等其他業務系統集成對接,實時動態反映企業主要資產的運行狀態、健康狀況、檢修記錄、支出消耗等動態信息,為資產日常管理、編制項目預算等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礎數據。協調推動工程概預算、物資設備招投標、生產設備運維等上游環節的精益化管理,為深化細化固定資產管理創造條件。

4 結 論

供電企業屬于資產密集型企業,在ERP系統的全面推進下,將逐步向數據密集型企業轉變。針對供電企業的行業特點,ERP系統將徹底改變原有的管理思想和業務流程,充分優化運營效益,有效控制成本效率,提高供電企業發展質量。設備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通力合作,不斷尋找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努力探索,使固定資產發揮最大的效能。

篇(8)

本案屬于較為典型的以無權行為訂立并履行合同。甲在乙證券公司開立賬戶,即與其確定了委托關系:雙方約定,乙根據甲之指令操作買賣股票。乙為甲賬戶購買A股票,是在甲未及時更改密碼的情況下,因錯誤操作實施的行為,因缺乏被人的指令意思,其購買A股票應認定為無權行為。甲雖因未及時更改密碼而有一定過錯,但證券公司為投資人開立賬戶、接受投資人委托買賣股票是其主要業務之一,負有維護客戶資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因操作失誤而作出了無權行為,當然應對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盡管甲乙對于無權行為的發生均有過錯,簡單判令雙方對150萬元股價貶值損失各承擔50%卻無疑失之于粗糙和簡單。

結合本案,筆者擬探討適用《民法通則》第66條和《合同法》第48條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被人的義務。

在無權簽訂的合同關系中,被人的最基本、最實質性的權利是對合同的追認權。或曰,被人有權對合同不予追認,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人被冒名訂約,是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對此充分考量,賦予其對無權人簽定的合同或追認或不予追認的權利,以之為其提供了足夠的保護。但應當注意的是,權利受到充分保護的被人亦須適當履行義務,這對于合理保護其他當事人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義務之一: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對合同的追認或否認。《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被人在已經知道無權行為時的沉默應被認定為對合同的默示追認。該條規定在合同實務中適用時殊顯單薄,難以涵蓋無權行為發生的復雜情勢;《合同法》第48條關于相對人撤銷權和催告權的規定,表露了立法者對于本人的沉默可能使他人對其意思的理解產生歧義的擔心。因此,在具體適用《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時候,應該注意在特定情形被人有義務以明示方式向相對人傳達其追認或否認的意思表示。

相對人已經履約或開始履約,合同標的或部分標的已經為被人所占有時(合同中被人為買方),或被人之貨物已經由無權行為人交付而為相對人占有時(合同中被人為賣方),對合同的否認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人對于無權行為是否明知,是判斷其默示是否構成追認意思表示的關鍵。在當事人已經履約、對合同標的物的占有已經轉移時,應可推定被人對無權行為的明知,此時的沉默,當屬《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視為同意”的追認,其欲否認合同當然須以明示方式通知相對人。

善意相對人了解到行為人的行為乃無權而尚未履約時,被人對于合同的追認應以明示方式送達對方,而不應消極等待。亦即被人如果追求合同履行的效果,即應明確通知相對人,或以其他明示方式(如作為賣方實際交貨)對合同予以追認,否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權利將合同撤銷。問題在于,如果相對人既未以明示方式行使撤銷權,被人對于合同的效力也保持沉默,此時,若相對人不履約,被人可否援引《民法通則》第66條,主張其沉默應被理解為對合同的追認,而要求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筆者認為不可。相對人既已知悉合同為無權行為的產物,即為明知被人并無訂約的意思,只有在被人明示追認合同之后,在相對人與被人之間才形成實質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否則,相對人可以合理地推定被人的沉默為未作出與其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在無權合同關系中,善意相對人與被人一樣是無辜的,依據平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原則,后者既可在合同實際履行之后,以默示方式追認合同,前者亦當可以在未履約時默示撤銷。因此,相對人應可以不作為的方式(不履約、不通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不希望履約而擔心被人追認時,則應在對方追認合同之前將其撤銷合同的意思通知對方。相對人以明示方式通知撤銷合同的效果是阻卻了被人對合同的追認。

綜上,應視合同是否履行,確定被人的“默示”所表達的意思。《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被人的“默示”只是在相對人已經履約或開始履約、合同標的物或部分標的物已經交付時,方才產生追認的效果;相對人未履約、亦即對合同標的物的占有尚未在被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轉移時,被人的沉默可被合理地理解為未對合同予以追認,如相對人逕行履約則可能承擔對方否認合同的不利后果。簡言之,在前一情形,被人對合同的否認須明示,在后一情形,其對合同的追認須明示。

在本案,乙證券公司在未得到甲指令時為甲買入了A股票,合同已經履行,A股票已經存在于甲的賬戶為其占有。此時甲以明示方式表示異議,是為妥當。

義務之二:在合理期間內對合同做出追認或 否認的意思表示。相對人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之后,或在無權行為人將被人所有的合同標的物向相對人交付之后,若被人保持沉默,持續多長時間可以被認定為“默示追認”?亦即,在保持沉默多長時間之后,被人即無權再以明示方式對合同效力予以否認?在相反情形,合同尚未履行時,若被人欲追認合同,應在多長的期間內做出追認的意思表示方為有效?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合同實務和司法審判中容易產生混淆。筆者認為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期限的起算點應為被人知悉無權行為的時間。在合同已經履行或開始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的時間應該不難確定。如本案,甲出差歸來即查詢自己的賬戶,發現其資金均已被用于購買了A股票,其查詢帳戶之日即為知悉無權行為的日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時間的確定則較為復雜,其主要決定于無權行為人向其告知的時間。但是,無權行為人可能因某種原因不予告知或不及時告知;抑或被人可能從其他途徑知悉無權行為的存在。相對人在得知合同的簽定乃無權行為之產物時,若能夠同時確定被人亦已知悉,自可酌情以默示方式或以明示方式撤銷合同,或催告被人追認合同;若不能確定被人是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其若欲撤銷合同當以明示方式通知對方為妥,否則,發生糾紛時其應承擔證明被人知悉及其知悉時間的舉證責任。

其次,須確定合理期限的長短,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可參照《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將這個期限確定為一個月。以無權行為簽定的合同是一種不穩定的合同,對于合同的當事人而言,合同關系長期不穩定,無疑會影響其正常的經營和發展;而當今社會經濟活動節奏迅捷、聯系緊密,任何一個合同的不穩定、不確定都可能使一個或多個交易鏈條面臨斷裂的危險。因此,被人有義務及時對合同作出評價。《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相對人的催告權,應理解為在不能確定被人是否或者何時知悉無權行為的情況下,相對人通過催告告知對方無權行為的存在,既確定了期限的起算點,也給對方的追認限定了期限的長度。(應該指出,一個月的規定是一種任意性而非強制性的規范,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限定長于或短于一個月的期限,法律亦應認定其效力。)《合同法》作如此規定,是因為一個月的時間,對當事人而言,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追認或否認合同的決定已足夠長,而對防止因合同關系的不穩定對交易秩序產生負面影響而言,亦足夠短。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可依此確定當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意思的合理期限:在合同已經履行或開始履行的情況下,若被人在一個月內保持沉默,未作否認的表示,即可認定其對合同已經追認,此后再對合同表示否認者無效;若合同沒有履行,被人在知道無權行為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作任何表示的,則可合理地認定其對合同未予追認,此后再對合同表示追認者相對人可不予接受。

第三,特殊情況下合理期限的確定。特殊情況主要有二,一個是標的特殊,一個是行情特殊。

有些貨物屬時令產品,或保鮮要求高,或季節性強。還有一些貨物行情變化幅度較大,其價格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出現陡峭的漲跌。以這類特殊貨物作為合同標的時,要求當事人履約及時,周轉快捷。無權行為人簽訂合同買賣這類商品的,被人應根據貨物的時令特征,或其他具體情況,在合理的短時期內做出追認或否認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況下的“一個月”的時間作為合理期限。例如,某副食商場的商未經授權即為該商場購進一批新鮮蜜桃,于5月15日運抵商場。商場于6月10日致電供貨商和商,稱此批蜜桃購銷合同為無權的合同,不予追認,要求將貨物運回。該商場作為被人對合同的明示否認雖于一個月之內做出,但新鮮水果應屬時令性商品,商場在該種商品品質保鮮時期過去之后方才對合同表示否認,使相對人難以對貨物做出有效及時的處理。此時的明示否認應該認定為已經超過了合理期限而無效,不能否認合同對商場的效力。

在本案,證券買賣當屬行情特殊的交易,甲發現乙證券公司的無權交易之后,立即提出交涉,亦為及時。

義務之三:相對人履約后,被人占有合同標的物時的止損義務。在相對人為賣方并已履行了合同義務時,被人即實際占有了合同標的物。被人對合同予以否認的,則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此時可能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被人將合同標的物交還相對人或無權人;一是被人與無權人達成諒解,其接受標的物,造成的損失由無權人賠償(應該注意,此時并非被人履行無權人簽訂的合同,而是其與無權人就處理合同標的和賠償損失問題建立了新的合同關系)。在第一種方式,所交付的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其仍屬于相對人或無權人(無權人代被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所有。此時,被人即應承擔返還標的物的義務,在其與相對人或無權人之間形成了占有人與所有權人之間所有物返還的權利義務關系。占有他人之物者,有義務以處理自己事務同等程度的注意,照看其所占有的他人之物;必要時應采取可能的措施,使標的物免遭毀損滅失。否則,占有人須對其過失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第二種方式,被人與無權人達成諒解、建立了新的合同關系的,無論是否明示,其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由后者承擔無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而前者則有義務對標的物善加維護,必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即使雙方尚未就損失賠償問題達成合意,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占有標的物的被人亦承擔著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若其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如上例,副食商場即使在合理期限內對合同及時做出了不予追認的意思表示,若其要求供貨商或商運回蜜桃,其亦有義務在蜜桃運回之前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其變質降低價值。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其當然有權要求供貨商或無權人支付。或者,其以第二種方式處理,即時出售蜜桃,盡量減少損失,對實際造成的損失由商賠償。在一般情況下,判斷占有人采取的措施適當與否,原則上以善意為限,即占有人主觀上必須出于善意,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盡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損失擴大;措施適當的客觀標準是,其不會損害占有人自身的利益,且措施的成本小于可能造成的損失。在其采取了適當措施之后,即使未能阻止損失的擴大,也應當認為占有人盡了照看義務。

在本案,甲發現了乙證券公司為其賬戶購買A股票的無權行為之后,雖然及時表示了異議,向乙證券公司提出交涉,但在交涉期間,A股票行情上漲,并在較短的時間內超過了購買價格。從甲帳戶的股票價值看,乙證券公司無權行為的后果已經由虧損轉為盈利。此時,甲既已停止向乙證券公司交涉,亦未將A股票售出以回籠資金。若對甲的行為做出判斷,似可認為既然無權行為不僅沒有給甲造成損失,相反實際上已經給甲帶來了盈利,因此從甲不再與乙證券公司交涉賠償的事實,可以推定其已經默示對無權行為予以追認,其愿意接受該行為的有利后果。但是,筆者認為合同履行的后果對被人有利并非其默示追認合同的充要條件,甲既已明示表示對合同予以否認在前,因行情上漲而推定其默示追認合同缺乏法律依據;況且,證券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標的,行情漲跌無常,頗難把握,股價上漲之后的盈利狀況與此前的虧損狀況一樣只有在股票售出后方才固定,在股票未售出、甲賬戶的資金未回籠的時候,不能認定合同履行對甲有利或不利,除非確定一個時間點,根據此時的股票價值(價格)確定合同履行后果。因此,甲仍有權利主張已經明示否認合同、要求乙證券公司賠償損失。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認定無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甲在占有股票期間,A股票價格上漲,其未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甚至在可能挽回損失的時候仍消極等待,無所作為,不僅失去了贏利機會,反而使損失急劇擴大,是為重大過失。據此,損失的計算可能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認定甲發現無權行為時A股票貶值的5萬元為無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此后行情上漲又急劇下跌,甲未履行及時出售股票的止損義務,造成損失擴大,對于擴大了的損失,其不得向乙證券公司要求賠償。這種計算損失的方式是以甲 發現無權行為的日期作為確定合同履行后果的時間點。一種是以股票價格上漲至消除虧損的水平之日為時間點,認定無權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失。筆者傾向于后者。甲作為實際控制股票的占有人,有充分的便利以最低的成本彌補損失并獲得贏利。但其既持股觀望希冀行情繼續上漲以獲得暴利歸于己,又存僥幸之心在股價下跌產生虧損時諉于人,完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止損義務不僅包括了積極地防止標的物價值的減損,還包括不得怠于取得能夠取得的利益;能夠獲得的利益既可沖抵損失,那么在可得利益額大于或等于損失額的情況下,即可認為損失已經得到補償而不復存在。因此,甲不履行止損義務是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的重大過錯,構成本案150萬元的損失的直接原因,甲要求乙證券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二、無權行為人的催告權

《民法通則》第66條與《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站在被人和善意相對人的立場上,充分考慮了他們的要求和利益。在無權行為法律關系中,被人和善意相對人是可能的受害者,法律規定做如此傾向性的規定有其合理性。但同時也不能不注意到,無權行為人作為引起了整個無權關系的產生重要當事人,擔負著法定的承擔行為后果的責任,從權利義務平衡的原則出發,亦不能不考慮無權行為人的相關權利問題。

一般說來,無權行為人的過錯導致了不穩定合同的產生,可能給被人或相對人造成損失,將其置于被動地位承受責任固屬當然。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無權行為的發生有多種原因,有時候被人自身亦有過錯(如本案),此時,將無權行為人完全置于被動地位不甚公平。特別是,無權行為簽訂的合同,并不當然對被人、或對相對人不利,其履行的后果亦可能給合同的當事人帶來利益。但在交易場上,合同履行的利益或不利益隨時可能發生轉化,而履行結果的盈虧決定于時機的掌握。在無權行為發生之后,被人既可行使權利追認或否認合同,善意相對人亦可行使催告權或撤銷權保護自己的利益,無權行為人卻注定要承受不利后果-如果合同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損失的話。基于這樣的利益格局,對合同履行盈虧時機最為關心的是無權行為人,至少,其關心程度決不低于被人或相對人。然而,后者盡可以憑借法律賦予的權利,或追認或否認或撤銷合同,或催告對方及時表態使合同關系確定化;而終將承擔不利后果從而對合同履行時機最為關心的無權行為人卻只能被動而無助地消極等待,這是不甚公正的。無權行為人作為與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享有相應的權利。

無權行為人的權利應與相對人相似。合同在被人尚未追認、相對人亦未撤銷的時候,處于不穩定狀態;無權行為人作為責任人最關心的是,合同或在最佳時機、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履行,或在損失相對最小時及時得到撤銷。因此,無權行為人的主要權利應為催告被人對合同表示態度,使合同關系及時得到穩定。但其既非合同當事人,即不應享有撤銷權:合同尚未履行的,相對人可以要求被人或無權人履行,合同已經履行的,無權行為人須承擔相應后果。法律沒有就無權行為人的催告權作出規定,使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失衡,缺乏誠實信用態度的被人,可能利用法律規定的闕漏,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時候,置他人特別是無權行為人的利益于不顧,本案即是最好的例證。

篇(9)

不穩定型心絞痛(UA)是冠心病急性冠脈綜合征的一種類型, 包括初發勞累性心絞痛、惡化勞累性心絞痛、自發性心絞痛, 病理生理學為動脈粥樣斑塊不穩定, 破潰血栓形成易進展為急性心肌梗死。如何預防其進展為心肌梗死, 緩解癥狀是臨床內科醫生所關注的問題。在臨床工作中, 對于經濟條件差, 不能做心臟介入手術的患者應用前列地爾治療不穩定型心絞痛患者療效顯著, 現總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選自2011年10月~2013年9月在本院住院老年不穩定型心絞痛患者150名, 平均年齡(70.3±6.5)歲, 男116例, 女34例。隨機分為兩組, 治療組76例, 年齡60~73歲, 平均(69.2±5.8)歲, 男60例, 女16例, 其中初發性心絞疼12例, 惡化性勞累性心絞痛50例, 自發性心絞痛14例。對照組74例, 年齡60~71歲, 平均(68.9±6.1)歲, 男56例, 女18例。其中初發性心絞疼6例, 惡化勞累性心絞痛54例, 自發性心絞痛14例。兩組性別、年齡, 心絞痛類型及生化學指標差異無統計學意義, 診斷標準符合1979年WHO臨床診斷標準。

1. 2 方法 兩組患者住院后均入住心臟重癥監護室, 給予吸氧, 心電監護, 嚼服阿司匹林300 mg, 硫酸氫氯吡格雷片300 mg,同時應用轉換酶抑制劑, 硝酸酯類, 阿司匹林, 他汀類藥物, 低分子肝素鈣等常規治療, 治療組在常規治療基礎上給予前列地爾5ug(西安力邦制藥有限公司)加入液體250 ml靜脈點滴, 1次/d, 療程為10 d。

1. 3 觀察指標 心絞痛發作次數, 硝酸甘油片用量, 心電圖ST-T改變, 血脂前后變化, 心肌梗死發生情況。

1. 4 臨床療效判定 顯效:同等勞累程度不引起心絞痛或心絞痛發作次數減少 ≥ 80%, 有效:心絞痛發作程度和次數減少50%~80%, 無效:心絞痛發作程度和次數基本無變化, 并進展為心肌梗死。

1. 5 統計學方法 數據用( x-±s)表示, 采用χ2檢驗, P< 0.05為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治療后兩組相比, 治療組總有效率明顯高于對照組(P

3 討論

不穩定型心絞痛是急性冠脈綜合征的一種類型, 發病機理為冠狀動脈內粥樣斑塊破裂或斑塊不穩定出現破裂導致血小板聚集, 血栓形成, 可以導致血管閉塞,極易發展為急性心肌梗死, 出現惡性心律失常, 泵衰竭, 心性猝死, 積極有效地治療, 預防心肌梗死的發生, 降低死亡率, 提高生活質量, 平素常規的用藥為抗凝控制血壓, 抗血小板聚集藥物, 穩定斑塊, 減慢心率, 部分患者仍發作心絞痛, ⅡbⅢa受體拮抗劑應用后部分患者癥狀減輕, 但是費用昂貴, 相當一部分地區及患者由于經濟或其他原因沒有能力行冠脈內支架術, 藥物治療顯得尤為重要。前列地爾具有明顯地擴張血管, 抑制血小板聚集的作用, 而且具有正性肌力作用, 減少心肌耗氧[1], 前列環素與血栓素的比值失調是導致不穩定性心絞痛, 急性心肌梗死和心臟猝死發生的重要原因, 發病過程中, 冠脈強烈收縮, 和血栓形成是其關鍵的病理過程, 而前列地爾具有擴張血管、增強心肌收縮力, 增加心排血量, 及增加心肌營養性的藥物, 有明顯抑制動脈粥樣硬化、抑制血小板聚集及抑制血栓素合成, 從而改善二者比值, 防止血管痙攣和血栓形成, 從而緩解心絞痛, 減少心肌梗死的發生。另外前列地爾直接作用于血管平滑肌, 擴張動靜脈, 降低外周血管阻力, 減輕心臟前后負荷, 減少心肌耗氧, 從而緩解心絞痛。

篇(10)

關于處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的若干規定

全文

廣州市清查登記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工作基本完成,發現情況十分嚴重。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制止亂占土地、違章私建等不法行為,現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關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規定的精神,對清查出來的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采取不同情況分別對待的原則,特作如下處理規定:

第一條 占用公共設施、菜地和國家建設重點地段的處理

不論任何單位(個人)在任何時候,非法占用道路、人行道、內街、占壓管線、濠涌、渠箱及維護地帶,影響市容衛生、交通、消防安全和妨礙市政建設的;占用蔬菜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園林、綠化地的;占用文物古跡及其保護范圍的;占用教育用地和國家近期建設的重點地段的,所有違章建筑均要限期拆除,清場退出,場地交回原管理部門接管。造成損失的,由違章單位負責賠償。

需改道改線的個別地段,經市規劃和有關管理部門同意,除辦理用地手續外,改道改線的費用由違章單位負責。

凡逾期不拆除的違章建筑物,市清理非法占地與違章建筑辦公室(下簡稱“清理辦”),將會同有關管理部門予以沒收處理。

第二條 在第一條規定范圍以外地段的非法占地,分別三個時期,以市“清理辦”為主,會同區“清理辦”按下列各點規定處理。

(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非法占地。

不論國家、集體單位或個人,能按時如實登記,經審核后,除對其浪費或尚未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外,一般不作追究;但國家建設征用時,必須無償退出。對情節惡劣者以及占地多的單位(個人)要給予處罰。其中,屬于單位的,到市規劃部門申報補辦用地手續;屬于居民的,由所在區“清理辦”出具證明,到市房管部門申報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九月三十日(即穗革發〔1980〕130號《關于制止出租、買賣土地的通知》以前)期間的非法占地。

1、尚未平土和使用的,占地單位(個人)在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清場退出,將土地交回原使用單位。

2、已使用并確實需要用地的,由占地單位按用地程序向市規劃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正式辦理征用;如該地段與城市規劃有矛盾,則需另行選址報批,新址確定后,原非法占用土地要限期無償遷出。

3、擅自更改征地紅線范圍,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相互調換土地的,均應申請補辦用地手續。如不增加原批準用地面積的,不予罰款;如增加原用地面積的,按所增加面積處以罰款。根據城市規劃需重新調整用地的,原占地單位應服從城市規劃部門的安排。

4、原屬人民公社(區)和生產大隊(鄉)體制的文教、衛生、科研、水電、商業和工副業等單位,使用土地超過五年,后因體制改變為區或市屬單位管轄的,可同意補辦用地手續,不予罰款。與城市規劃有矛盾的要進行調整。

5、經審查同意補辦用地(含臨時用地)手續的,按市規劃部門核準的用地面積,一次過每平方米處以五至十元的罰款。

(三)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以后的非法占地:

1、原則上按(二)項各點辦理,罰款加一至三倍。

2、生產隊、大隊占用耕地建房(倉庫、車間、住宅)出租的,可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處理;如出租單位要收回房子自用(不得另行出租),可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與承租單位商定后,報市規劃部門核準執行。

3、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非法占用近郊六個公社及黃埔區范圍內菜(耕)地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追收菜地建設費每畝二萬元。

(四)其他方面的處理:

1、施工用的臨時場地,在工程竣工后,或批準臨時用地期限已滿的,均應清場退出,拒不清退的,應沒收其工具、材料及建筑物,或處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罰款,直至清退為止。

2、市規劃部門不同意補辦用地手續的非法占地,應自行撤離。如不按期撤離者,處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罰款,直至撤離為止。

3、市規劃部門收回征而未用的土地另行分配給別單位使用時,新用地單位應給原征地單位以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三條 對出租、買賣土地的處理

租賃、買賣或變相租賃、買賣土地的,其所占土地和違章建筑,一律凍結。然后,以市“清理辦”為主,會同區“清理辦”分別逐項審查處理。

(一)租賃和變相租賃土地的,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向出租單位交納租金,原租用單位可暫按原占用耕地的年平均產值(以國家牌價計算)補償給生產隊或大隊。另由租賃雙方按所付額各罰款百分之二十繳交市“清理辦”。沒有收益的非耕地則不予補償損失,付款和罰款均按一年計算。經審查,同意補辦征地的,在征地補償費內扣回一九八三年一月以后已付給生產隊或大隊的補償費;不同意補辦征地手續限期撤出的,已付款項不再扣回。未經市“清理辦”作出處理決定前,任何單位和生產隊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土地,出租單位要服從征用。

(二)買賣和變相買賣土地的,由市規劃部門作出處理,并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如已全部交款的,在處理時,不給買賣雙方以任何經濟補償,也不安排勞動力。如部份交款的,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補辦征地手續后,已交款項可作抵扣征地補償費,多除少補,也不安排勞動力。

(三)收回買賣的土地,由市規劃部門撥給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使用,不給買方以任何補償。

(四)以土地入股形式,參予企業、事業經營的,按本規定第二條第二項第二點處理,不予罰款。

第四條 在第一條規定范圍以外地段違章建筑的處理

(一)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市革委會發出穗革通〔1977〕2號《關于加強城市建筑管理,制止違章私建的通告》以前)期間,國家、集體單位的違章建筑,按建筑報建審批權限,分別由市、區“清理辦”作如下處理:

1、在已征地段或歷史用地范圍內,未經批準報建,或雖經批準,但不按建筑許可證核準事項施工,擅自擴大建筑面積,移動建筑位置者,均屬違章建筑。上列違章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罰款,允許保留使用。

2、非法占地違章私建的簡易建筑和臨時設施,都要拆除;永外性或半永久性建筑,如不妨礙城市規劃的,按違章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的罰款。在補辦用地手續后,允許暫時保留使用,違章單位應具結在城市建設時無償拆除。

3、影響市容觀瞻,污染環境,妨礙交通、消防安全,不符合城市規劃布局的,應限期拆除或改建或改變使用性質。

4、經批準的臨時建筑,使用期滿時應自行無償拆除,清場退出,逾期不拆退者,按違章建筑論處。

(二)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國家、集體單位的違章建筑,能按時如實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罰款加一至三倍。

(三)居民的違章建筑,由區“清理辦”會同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居委會,按下列各點處理:

1、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違章建筑,凡能按時如實登記,又沒產權糾紛的,按常住戶口計(獨生子女算兩人),違章建筑人均面積不超過十平方米的,不予罰款。超過上述面積的,超出的部份以每平方米三至五元罰款。

2、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按違章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到五元罰款,另對超過上述第一點規定面積的部份加倍罰款,可給予登記備案,保留使用。

3、占用公地、耕地或買地建房者,根據不同情節處以拆除、沒收或加倍罰款處理。有產權糾紛的,由房管局裁決處理。

4、利用公房搞違章加建、擴建的,應先征得房管部門意見,如不影響房屋安全者,罰款后收歸公房。如屬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違章建筑的,按其建筑造價(單據為憑),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抵扣房租。如屬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則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違章建筑面積按月交租。

5、利用私房搞違章建筑,在保護業主合法權益下,根據實際情況,由違章人與業主協商,由區城建會同房管部門審定或裁決處理。

第五條 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和當事人的處理

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主管和當事人,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以三十元至本人六個月收入的罰款,必要時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1、不聽從勸止,強行施工搶建的;或經罰款處理后,一再重犯的。

2、在清查登記期間,繼續非法占地違章私建的;或隱瞞不報,煽動群眾對抗清查處理工作的。

3、用非法占地或違章建筑物轉手倒賣圖利的。

4、因非法占地或違章私建使國家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

5、干部帶頭侵占耕地、園林綠地、風景區土地建房,在群眾中引起惡劣影響的。

6、策劃侵占耕地、園林綠地、風景區土地搞違章建筑,砍伐樹木,破壞綠化,破壞歷史文物和市政設施的;或有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行為的。

第六條 有關幾個方面的處理

1?占用河道、岸線的違章建筑,由港務監督參照本規定和港章,并會同市“清理辦”作出限期處理。

2?個體攤擋占用道路、人行道違章建筑,由市或區公安局會同城建、市政部門,按《廣州市市容衛生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3?部隊的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先由政治部群眾工作部按本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清理辦”審定后執行。

4?社地企業和社員的非法占地及違章建筑,由郊區、黃埔區“清理辦”根據省人民政府粵府〔1981〕95號《貫徹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規定執行。

5?抗拒、瞞報或逾期不報的,除按第五條有關規定處罰外,另由市、區、港監“清理辦”分別情況,該罰款的加重罰款,該拆除的拆除,該沒收的沒收,不補辦用地和產權登記手續。國家建設征用時不予補償。

6?非法占地,違章建筑的處理決定,要通知違章單位(個人),必要時可通知其上級機關(包括租賃買賣土地的雙方負責施工單位或違章人所在單位)協助監督其執行。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市、區城建部門和港監應停止違章單位(個人)的一切用地報建業務,建設銀行不予支付基建開支,水電部門停止供應水、電,公安部門不給予辦理入戶手續,直至處理結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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