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匯總十篇

時間:2023-05-08 18:00:35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行政許可法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但通覽《行政許可法》,取得行政許可之便捷所付出的代價是行政許可根基不穩。具析如下。

一、導致行政許可根基不穩的因素之一:“合法侵權”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按該條規定,幾乎沒有任何行政許可是不可以被撤銷的,因為在敝國,政府要找一點自己的失職行為似乎并不難。雖然政府應依法給予賠償,但依據《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往往抵不上被許可人所受到的損失。況且,申請人既然在申請行政許可,有誰愿意以已經獲得之特定權利置換爭議極大的損害賠償?

其實,作為準予被許可人從事特定活動之行政許可,本身是在賦予權利,而非侵權。現撤銷許可,權利消滅,撤銷雖然合法,但從被許可人的角度看,撤銷本身倒是侵權。——此種情形,可名之為“合法之侵權”。

按《行政許可法》之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之“合法權益”所受到損害的程度,一般而言,不會大于行政機關本應許可而不予許可所引起的損害程度。但是,由撤銷所導致的合法侵權,雖不觸及被許可人之“合法權益”(該權益僅與被撤銷的許可行為有關),卻讓被許可人之損失難以估量。

對這種合法侵權之避免,為維護法律的穩定及包含在穩定中的尊嚴,宜由敝國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對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就“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之“可以”作出限制:

1、對被許可人之申請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業已作出的行政許可。

2、對被許可人之申請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只要被許可人不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在撤銷行政許可前,應責令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內成就條件,被許可人逾期不能成就條件,則撤銷行政許可。

二、導致行政許可根基不穩的因素之二:利害關系人的泛化

撤銷行政許可不只會來自行政機關的主動的“合法侵權”,亦會來自利害關系人的請求。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如下: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按該條規定,除非每次行政許可在作出決定前,向社會公告,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否則,任何自以為有利害關系的人均可依《行政復議法》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以作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違背法定程序為由,要求撤銷行政許可。——行政許可于是處于效力待定之狀態。

何謂“利害關系人”?從實體法的角度看,非法律能對之厘定,敝國現行法律亦無界定或說明。從程序法的角度看,得由利害關系人自由確定之。——這就導致“利害關系人”不可避免之泛化。

敝國之最高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對“利害關系人”有一定的限定,這種限定能使并非任何利害關系人可對行政許可提起行政訴訟。但是,這些利害關系人完全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最高法院的限制亦可藉此得以規避。

或許,更重要的問題的是:利害關系人該由誰來確定?如果在法律實體上,亦可由利害關系人自由確定之,則任何行政許可均可被請求撤銷。

對于利害關系人該由誰來確定的問題,《行政許可法》其實已有隱約的回答。《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如下: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唯該條與第四十七條相結合,能構成行政許可審查之完整程序。展開如下:

1、基于對申請人材料的審查,初步確定“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之他人。告知,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2、在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該利害關系人是否屬于第四十七所規定的需告知其聽證權利的“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直接涉及與申請人有重大利益關系之他人(注意:行政許可直接涉及與申請人有重大利益關系之他人,較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之他人,外延小)。告知,聽證。

按該審查程序,只需行政機關完成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第一步程序,若未告知利害關系人聽證的權利,則意味著行政機關已認定該利害關系人不屬于需告知其聽證權利的利害關系人。——如此,“利害關系人”則應由作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確定。

但是,利害關系人仍有權申請復議。不過,此時,復議機關不能以行政許可未聽證因而違背法定程序徑直撤銷行政許可,復議機關首先得審查事實,確定作出許可的行政機關對“利害關系人”是否符合第四十七之規定的認定正確,如果結論為否,才可以行政許可未聽證因而違背法定程序撤銷行政許可。

——如此理解,可避免“利害關系人”之泛化對行政許可效力的沖擊。但是,這種學術性的理解需有權解釋來支撐。

篇(2)

    可這項法律實施剛過半年,緊張的氣氛就消失得無影無蹤,原有的威懾力也好像減了一大半,不能不讓人懷疑法律的實施似乎也是一陣風。難道是我們當初過高估計了這部法律的殺傷力?還是政府嚴格執法,轉變職能,從根本上減少了糾紛?縱觀行政許可法從頒布到正式施行的全過程,我們發現,最關鍵的因素可能是立法者低估了執法者規避法律的本領。

    法律實施后,特別是審批項目清理接近尾聲時,有些機關漸漸意識到,行政許可法雖然厲害,但只要將自己的許可審批行為“更名換姓”,改成諸如“核準”、“備案”等叫法,或者想方設法納入所謂的“非行政許可的審批”以及“內部審批”、“有關民事權利的審批”,就會安然逃脫它的規范。

    我們不禁要問,制定良好的法律何以被成功規避,立法者的智慧為何總是趕不上執法者?這究竟是行政許可法的困惑,還是中國法治的悲哀?事實上,這不是行政許可法獨有的尷尬。早在8年前行政處罰法頒行時,就上演過立法者和執法者“貓捉老鼠”的游戲。當初,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被人們譽為中國正當行政程序的新起點,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成為無數百姓寄托希望的救命條款。可法律一旦實施,很多按照法律應當聽證的處罰決定,卻被一些執法者排斥在聽證范圍之外。方法也很簡單,就是“指鹿為馬”,把性質上屬于處罰的行為換個名目,比如法律規定“吊銷”許可證必須聽證,那就把所有的吊銷決定改稱為“注銷”或“撤銷”;較大數額的罰款必須經過聽證,那就把罰款改稱“保證金”。漢語詞匯如此豐富,語義又是這般微妙,靠文字游戲規避法律看來并非難事。法律的實施者恰恰就是這樣逃脫了立法者的“圍追堵截”,成功邁向隨意行政的“自由王國”。

篇(3)

一、進一步提高對實施行政許可法重大意義的認識

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對于進一步加強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密切黨和人民的血肉聯系,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政治文明建設,規范政府行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政府各部門要以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努力建設行為規范的法治政府、責任政府、信用政府、有限政府。要切實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原則和設立的一系列制度,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管理創新,重點解決好政府管理中的“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能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進一步理順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杜會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做到凡是市場能運作的,政府不包攬;堅持政企分開,凡是企業能自主經營的,政府不干預;凡是該社會辦理的,政府不插手。解決政府管理“缺位”問題,政府要向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傾斜,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推進社會發展和解決人民生活的突出問題上,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把政府該管的事情真正管好,防止社會管理出現“空檔”,公共服務出現“真空”,防止由于社會管理方式不當引起的矛盾。解決政府管理“錯位”問題,就要合理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職能,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避免職責不明而導致政出多門、交叉錯位。

二、認真研究行政許可法對政府工作的影響

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對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體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也對我們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

第一,行政許可設定要于法有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實施行政許可法,要求我們必須徹底改變行政審批過多過濫的現狀,進一步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消除市場分割、地區保護和行業壟斷。要求我們必須大力推進政府管理創新,加快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杜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政府職能。

第二,行政許可管理要公開透明。這要求我們必須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減少“暗箱操作”,有效約束行政行為,加快政府信用建設,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取信于民。

第三,行政許可服務要便民快捷。行政許可法規定了一系列便民制度,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必須進一步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群眾辦事,防止多頭審批、重復審批,克服和辦事拖拉現象。要求我們加快行政機構改革,減少機構設置,合理配置行政權力,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和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行政許可權力要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違法、越權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收費,以確保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勤政廉政,盡快研究和建立行政許可的經費保障機制,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行政許可實施要強化監督檢查。為了解決重許可輕監管、只許可不監管的問題,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按照“誰許可、誰負責、誰監督”的原則,加強對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檢查,把事前審批與事后監管有機統一起來。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進一步改變管理方式,提高行政許可管理水平。

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對現行行政管理方式的深刻變革,對行政機關產生的影響是深遠的、多方面的,需要深入進行研究。政府各部門要緊密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為全面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創造條件。

三、抓緊做好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行政許可法,成為遵守和執行行政許可法的模范。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的意義十分重大,但對于各級行政機關來說,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削弱了權力,觸動了利益,加重了責任。各級領導干部要按照國家和市政府的通知要求,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提高對行政許可法重要意義的認識,帶頭認真學習這部法律。領導干部學習行政許可法,最重要的是要吃透其基本的原則和精神,要理解其“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明晰其“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責任政府”的價值目標追求。各級領導干部還要帶頭遵守、執行行政許可法,在領導本部門運用行政許可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時,要切實防止由于對行政許可法理解不深不透而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現象,防止一些機關和工作人員可能出現的消極和抵觸情緒,防止部門在管理方式轉換過程中出現某些管理真空,確保行政許可法順利實施,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以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是全市各部門要積極推進行政許可法在我市的全面實施。政府各部門要做好地方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以確保我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許可法不抵觸,切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不斷改進和完善領導方式,尤其要注重提高依法執政能力,不斷增強法治觀念,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把執政方式納入法制的軌道。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行政許可法在我市的全面正確實施提供保障。市政協要積極履行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職能,為行政許可法在我市的全面正確實施建言獻策。

三是要進一步轉變觀念,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確保行政管理工作正常進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識到,行政許可不僅僅是一種權力,更是人民賦予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亂許可或者濫許可都是違法。行政機關不但要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還要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有效監督。要將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事前行政許可與事后嚴格監督、加強管理與提高服務有機統一起來,充分利用間接管理手段、動態管理機制和事后監督檢查加強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行政許可法的一些規定對我們常規的管理思路和手段提出了挑戰,這就要求我們對現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進行調整,探索新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

篇(4)

二、認真做好行政許可項目的銜接落實。凡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要堅決予以取消;對省合并在一起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市、縣部門分別立項的要分別予以取消;對許可項目處理把握不準的問題要逐級請示,嚴防繼續許可或變相許可。對本級本部門依法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和實施主體要進行認真核對和規范。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因有了新的設定依據實施主體發生變化的,要盡快辦理移交手續,由新的實施主體實施許可;對存在職能交叉的保留行政許可項目要盡快確定由職能最直接的一個部門負責,避免出現許可空檔和重復許可問題;對因許可項目調整或許可職能重新劃分需對“三定”規定作出調整的,要按照規定程序相應作出調整。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堅決杜絕和防止新的違法許可項目出臺。對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項目,通過其他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要及時核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堅決糾正。

三、完善和實施行政許可配套制度。未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配套制度的要抓緊建立和完善,已經建立制度的要認真抓好貫徹實施,形成用制度規范許可行為的有效機制,要積極推進行政許可權公開透明運行,除依法不宜公開的內容之外,許可部門都要編制行政許可職權目錄,制定行政許可流程圖,并與許可項目的名稱、依據、申請條件、許可期限、收費標準、許可結果以及申請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或集印成冊,供行政許可申請人領取和監督,防止暗箱操作。要制定操作性強、透明度高的許可操作規程,明確各個許可環節的標準、條件、責任、權限、時限等,減少許可環節,簡化許可手續,提高辦事效率,以最大限度減少許可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和許可隨意性。

對依法應當由兩個以上職能部門分別實施的同一許可事項,本級人民政府要確定一個主辦部門,主辦部門要主動征求會辦部門意見,會辦部門要按時反饋意見,辦理結果由主辦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回復許可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的部門實行“窗口許可”,做到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內部運作、限時辦結。積極推行市、縣行政服務中心或行政審批大廳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一站式并聯審批的模式,積極推行“網上許可”,使政府的工作更加嚴密、規范,服務更加便捷、高效。

篇(5)

一、現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僅要發揮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利益的作用,而且要發揮分配資源、安排生產等作用,其結果是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許可法嚴格限制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四項不必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通過以上四種方式可以規范的,都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這充分表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權力的行使應當是有限的,應有所為、有所不為。政府的作用是為市場競爭創造公平寬松的制度環境,為市場主體提供良好服務,解決市場機制解決不了也解決不好的問題,現代政府應該是一個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個“保姆式”的政府。

二、現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長期以來,一些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片面地認為政府就是行使權力、管理社會、約束相對人行為的,把行使權力當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記了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于是,實踐中不斷出現爭奪審批權、處罰權、強制權、收費權等現象,也產生了漠視相對人權利的各種。為防止行政機關借行政許可爭權奪利,在行政許可權的設定上,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比行政處罰法更加嚴格,它排除了國務院部委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可能性,規定只有省一級人民政府的規章能設定行政許可,剝奪了較大市政府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利。這是行政許可法的重要貢獻,也是現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充分體現。

三、現代政府是服務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

傳統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義”,它簡單地將管理方與被管理方對立起來,以為雙方只是管制與服從的關系,習慣于“管”字當頭,“罰”字殿后。現代政府最大的特點在于它的職能已經發生改變,即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給付職能或者稱之為服務職能。行政許可法把便民、高效作為立法的重要原則之一,體現出濃重的親民、便民的服務色彩。它規定行政許可既可以由相對人自己提出,也可以委托人提出;規定可以用現代化手段提出申請;規定行政許可申請書文本應又行政機關免費提供,行政機關應將行政許可的辦事程序公開公示等,體現出“服務是政府的天職”、“管理就是服務”的現代政府理念。

四、現代政府是公開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

信息公開、透明正逐漸成為現代政府的行為準則和目標。公開、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運作的主體、依據、程序是公開的;行政權力運作的過程是開放的,公眾可以依法參與。行政許可法將公開、透明問題由道德自律轉變為法律強制,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程序,審查、決定程序,聽證程序。并規定起草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的形式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保證行政許可的設定公開透明。對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同樣規定有定期評價制度。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公民對行政管理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開透明。

五、現代政府是誠信的政府而非無信的政府

誠信是建立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設社會信用,首先政府要講信用。如果政府在決策上隨意性大,甚至出爾反爾,其結果不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損害行政效率,影響政府的權威和形象。行政許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領域的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做到:一是所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政策要相對保持穩定,確需變更的要盡可能事先規定過渡期,給百姓明確的預期;二是所作的決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爾反爾;三是因客觀原因,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政策、決定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百姓造成財產損失,行政機關要依法予以補償。

篇(6)

“聽證”(hearing)的內涵是“聽取對方意見”,在英國,是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的要求。“自然公正原則”最初適用于司法程序,要求法官在作出判決前,必須通過公開審判,就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聽取當時人和證人的意見。后來,法官成功通過判例將這一原則貫徹到合法權利或地位被行政權所侵害的所有案件中。成為約束行政活動的程序規則。聽證程序在行政許可中的運用,也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以美國為例,最初行政機關許可行政權的形式,被認為具有自由裁量的性質,因而對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并沒有嚴格的程序限制。“正當程序條款保護生命、自由和有關財產權利”。“只有在個人有權有的東西被剝奪了,才能使用正當法律程序”。當時人們認為,剝奪個人從政府那里獲得的諸如福利津貼、駕駛執照等特權,就不需要舉行聽證。但時過境遷,許多所謂的“特權”已經成為個人的正常需要,許可證逐漸被人們認為是持證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正如施瓦茨所說,“職業許可證,如律師開業執照,一直被視為一種‘權利’,不能簡單地予以剝奪。”正是由于確立了許可證的獲得是人的一種權利這樣的一種觀點。所以,“除非在及時通知和合理、公正的審訊之后,不得用任何方式否認或剝奪之。”于是,聽證制度開始適用于行政許可并得到發展。特別是在“戈德伯格訴凱利案”之后,法院要求幾乎所有的特許權案件都必須舉行聽證。自《行政處罰法》首次確立聽證制度以來,已經先后建立價格、決策聽證制度和行政立法聽證制度。如今,聽證制度又再一次被引入到了我國的行政許可領域。

二、我國行政許可的聽證制度

盡管聽證程序對于維系行政許可決定的科學性、公正性,保障許可申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價值,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行政許可都需要進行聽證。原因在于,聽證程序的采用必然要消耗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聽證的泛濫甚至還會影響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確立一個科學的、合理的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十分必要。在行政法學理上,即“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均衡原則”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則”。根據這些原則,只有可能會對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許可申請才有進行的必要。于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較之《行政處罰法》,更為詳細具體,并在某些方面發生重大變化,如《行政處罰法》沒有像《行政處罰法》那樣列舉規定行政許可正式聽證的適用范圍,而是借鑒國外的做法,僅規定正式聽證的程序,何時啟動正式聽證則由其他單行法規定,或者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決定。再如《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聽證記錄的效力,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從我國目前聽證制度的適用現狀看,我們要提倡聽證筆錄作出行政決定的主要依據。只是因為,一方面,這有助于實現案卷排他性原則的要求,另一方面,聽證筆錄是行政程序的階段性產物,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有賴于行政首長的裁決,聽證后采納證據,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加之行政決定并不是最終決定,還要接受司法審查,所以為了達到聽證程序所追求的目的,應將聽證筆錄作為行政決定主要依據來對待。由此可見,行政許可中的有關聽證筆錄的效力較之以前的聽證制度有了很大的進步。

三、我國行政許可制度需要完善和發展的地方

但筆者認為,我國的聽證許可制度還有可待發展和完善的地方。一些許可程序的落實缺乏具體的制度規范。因此,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完善和發展我國行政許可中的聽證制度。

(一)聽證參加人的范圍應適當擴大(從廣度上擴大)

目前,很多國家的聽證主體的范圍都有擴大,以此來滿足聽證公開和全面的要求。現如今,我國的聽證主體相對比較狹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只有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才有權提起聽證,根據該法48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認為不必要經過聽證的,其他人是沒有權利參與聽證的。筆者認為,這種規定有失偏頗,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決定在一些方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第三人權益,如果,這些合法權益被侵害者不能通過聽證來維護自身的利益,這顯然是有失公正的,也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由此可見,應當適當的擴大聽證申請人的范圍,使其包含一切的利害關系人。筆者認為,只有這樣,才會真正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符合我國的立法宗旨。

(二)行政許可聽證內容和適用范圍應當擴大(從深度上擴大)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申請舉行聽證和依職權主動舉行聽證兩類事項。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法規、規整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人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聽證事項”。這里筆者認為,《行政許可法》的第46條的規定側重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但在立法中并沒有對“公共利益”有一個很明確的界定。我們應當對“公共利益”有一個較為明確的界定。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的活動中保障的國家或社會的利益。“公共利益”主要包括:

(1)國家的利益,也就是國家作為法律實體應當享有的利益;

(2)一些涉及公民的身體健康、精神生活不受侵害的利益;

(3)法律所保護的個人、社會團體的利益;

(4)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審查社會上一些不能為人接受的違反公德和文明的行為;

(5)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資源以及自然資源;

(6)特殊群體的利益,如婦女、老人、兒童和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利益。這些都是“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行政許可機關在對以上事件進行審查的時候,如果認為需要舉行聽證,就應當舉行聽證。要對此給予高度的重視,而審查的標準就要看這一事項是否對當事人利益產生了不利影響,還要看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的嚴重程度。

(三)聽證形式多樣化

聽證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兩種,正式聽證,即審判性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這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審判程序原告與被告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程序構造。非正式聽證,是指以聽證會之外的讓是聽取意見,在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或作出行政裁決時,只要給予當事人口頭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以提供行政機關參考,而行政機關不需要基于此種聽證行為而作出決定。非正式聽證具有靈活性、效率性、廣泛適用性和成本低的特點。

(1)設置聽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這種行政活動的范圍的擴大,提高行政許可的民主化程度,使行政許可主體能夠廣泛地吸納民眾的意見或建議,做出符合民意的行政決定;

(2)非正式聽證既可以體現出公平的原則,又可以兼顧行政的效率;

(3)這種非正式聽證也為行政機關保留了必要的自由裁量權,有利于行政許可機關通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而靈活應對各種復雜的社會問題;

(4)非正式聽證是一種連接政府和公民之間的橋梁,讓更多的公民參與到行政管理的過程當中。而我國的《行政許可法》只規定了正式聽證的方式,聽證形式有些單一。這樣不僅不利于我國聽證制度的發展,也不能滿足行政許可的需要。我國應該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而采取更為廣泛多樣的聽證形式。

(四)對于聽證期限的限制

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當然,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也應當提倡公正與效率相結合。但我國的《行政許可法》并沒有對聽證程序進行期限的規定,這樣會損害到行政效率,當然沒有效率的行政許可行為是沒有公正可言的,這顯然是違反《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筆者認為,應當規定聽證結束的期限和聽證案件作出決定的期限。這樣才會更好的實行行政許可的聽證,使相對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五)要建立聽證主持人制度

在我國的《行政許可法》中,沒有對聽證主持人作出具體規定,而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中,主持人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的獨立性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程序公正的重要條件之一就是中立,裁判應在各方參與者之間保持一種無偏袒的態度和地位,不能對任何一方偏私,這樣聽證才能發揮其作用。行政許可的聽證主持人是負責組織、調節和控制聽證工作的進行的,是整個過程中的核心人物,若有必要,也應當遵循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而我們還要對聽證主持人的資格進行規定以確保行政許可聽證的質量。

(1)主持人應當熟悉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業務知識。

篇(7)

“聽證”(hearing)的內涵是“聽取對方意見”,在英國,是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的要求。“自然公正原則”最初適用于司法程序,要求法官在作出判決前,必須通過公開審判,就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聽取當時人和證人的意見。后來,法官成功通過判例將這一原則貫徹到合法權利或地位被行政權所侵害的所有案件中。成為約束行政活動的程序規則。聽證程序在行政許可中的運用,也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以美國為例,最初行政機關許可行政權的形式,被認為具有自由裁量的性質,因而對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并沒有嚴格的程序限制。“正當程序條款保護生命、自由和有關財產權利”。“只有在個人有權有的東西被剝奪了,才能使用正當法律程序”。當時人們認為,剝奪個人從政府那里獲得的諸如福利津貼、駕駛執照等特權,就不需要舉行聽證。但時過境遷,許多所謂的“特權”已經成為個人的正常需要,許可證逐漸被人們認為是持證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正如施瓦茨所說,“職業許可證,如律師開業執照,一直被視為一種‘權利’,不能簡單地予以剝奪。”正是由于確立了許可證的獲得是人的一種權利這樣的一種觀點。所以,“除非在及時通知和合理、公正的審訊之后,不得用任何方式否認或剝奪之。”于是,聽證制度開始適用于行政許可并得到發展。特別是在“戈德伯格訴凱利案”之后,法院要求幾乎所有的特許權案件都必須舉行聽證。自《行政處罰法》首次確立聽證制度以來,已經先后建立價格、決策聽證制度和行政立法聽證制度。如今,聽證制度又再一次被引入到了我國的行政許可領域。

二、我國行政許可的聽證制度

盡管聽證程序對于維系行政許可決定的科學性、公正性,保障許可申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價值,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行政許可都需要進行聽證。原因在于,聽證程序的采用必然要消耗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聽證的泛濫甚至還會影響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確立一個科學的、合理的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十分必要。在行政法學理上,即“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均衡原則”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則”。根據這些原則,只有可能會對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許可申請才有進行的必要。于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較之《行政處罰法》,更為詳細具體,并在某些方面發生重大變化,如《行政處罰法》沒有像《行政處罰法》那樣列舉規定行政許可正式聽證的適用范圍,而是借鑒國外的做法,僅規定正式聽證的程序,何時啟動正式聽證則由其他單行法規定,或者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決定。再如《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聽證記錄的效力,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從我國目前聽證制度的適用現狀看,我們要提倡聽證筆錄作出行政決定的主要依據。只是因為,一方面,這有助于實現案卷排他性原則的要求,另一方面,聽證筆錄是行政程序的階段性產物,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有賴于行政首長的裁決,聽證后采納證據,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加之行政決定并不是最終決定,還要接受司法審查,所以為了達到聽證程序所追求的目的,應將聽證筆錄作為行政決定主要依據來對待。由此可見,行政許可中的有關聽證筆錄的效力較之以前的聽證制度有了很大的進步。

三、我國行政許可制度需要完善和發展的地方

但筆者認為,我國的聽證許可制度還有可待發展和完善的地方。一些許可程序的落實缺乏具體的制度規范。因此,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完善和發展我國行政許可中的聽證制度。

(一)聽證參加人的范圍應適當擴大(從廣度上擴大)目前,很多國家的聽證主體的范圍都有擴大,以此來滿足聽證公開和全面的要求。現如今,我國的聽證主體相對比較狹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只有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才有權提起聽證,根據該法48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認為不必要經過聽證的,其他人是沒有權利參與聽證的。筆者認為,這種規定有失偏頗,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決定在一些方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第三人權益,如果,這些合法權益被侵害者不能通過聽證來維護自身的利益,這顯然是有失公正的,也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由此可見,應當適當的擴大聽證申請人的范圍,使其包含一切的利害關系人。筆者認為,只有這樣,才會真正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符合我國的立法宗旨。

(二)行政許可聽證內容和適用范圍應當擴大(從深度上擴大)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申請舉行聽證和依職權主動舉行聽證兩類事項。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法規、規整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人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聽證事項”。這里筆者認為,《行政許可法》的第46條的規定側重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但在立法中并沒有對“公共利益”有一個很明確的界定。我們應當對“公共利益”有一個較為明確的界定。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的活動中保障的國家或社會的利益。“公共利益”主要包括:(1)國家的利益,也就是國家作為法律實體應當享有的利益;(2)一些涉及公民的身體健康、精神生活不受侵害的利益;(3)法律所保護的個人、社會團體的利益;(4)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審查社會上一些不能為人接受的違反公德和文明的行為;(5)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資源以及自然資源;(6)特殊群體的利益,如婦女、老人、兒童和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利益。這些都是“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行政許可機關在對以上事件進行審查的時候,如果認為需要舉行聽證,就應當舉行聽證。要對此給予高度的重視,而審查的標準就要看這一事項是否對當事人利益產生了不利影響,還要看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的嚴重程度。

篇(8)

關鍵詞:信賴利益;評估;賠償;獎勵

一、行政法上信賴利益的構成

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是主客觀的統一體,其主要有三部分構成:具有信賴基礎;具有信賴表現;信賴利益值得保護。①信賴基礎即在政府和公民的公法關系中,公民信賴利益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此客觀基礎即指行政行為,不僅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不僅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信賴表現是指行政相對人基于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安排了自己的某項事務,并且對行政相對人的這項行政行為產生了確信和信任。行政相對人基于這種確信和信任,對自己的行為或者財產有所安排,也有可能是不作為。基于信賴而產生的利益來說都是值得保護的,但是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般而言,信賴產生的利益在現代文明國家的法律秩序中都是值得保護的,但是如果是通過欺詐、賄賂等行為使行政相對人作出某種行為,那么基于此項行為,其信賴利益是不值得保護的。

當然,這里所說的是否值得保護,并不是以該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為標準的,而是以行政相對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即民法上的善意相對人的標準來看的,至于該行政行為違法與否,不應在考慮的范圍之內。換言之,即使該行政行為是違法的(這里的法是指能夠體現公平正義的法),但由于行政相對人是處于善意,不不知其違法或者已經被告知是合法的,其基于對該公權力行使行為的信任而為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是應當得到保護的。

二、行政許可法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規定

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對此,《行政許可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②《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一次在我國的行政法立法中確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法條的規定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許可。二是這種財產權并不絕對,如遇到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并為公共利益需要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三是改變行政許可給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三、行政許可法對信賴利益規定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合法利益”的界定及評估

《行政許可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該“合法利益”如何界定及具體的評估量化標準問題,該法條無明文規定。對于“合法”性的界定問題,從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看,只要行政相對人是處于善意,則其因該行政許可的撤銷或變更而導致的一切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之損失,都應依法賠償。對于該利益的具體評估標準,雖然國家賠償法中對部分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利益損害規定了相應的標準,如刑事賠償中對于非法羈押的相對人的賠償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日工資,但是應當看到其統一的量化,往往會帶來個案的不公正,從而達不到對相對人利益的及時有效且合理的賠償。另外,對于大多數情形,該法未對具體賠償標準進行規定。③對于該問題的解決方案,我們不妨借鑒下西方由中立第三方即專門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方法。

(二)信賴利益的補償與賠償

“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規定中所述的“財產損失”包括即得財產利益損失和期待財產利益損失。那么,既然是由于政府行為,即公權的行使是公民個人利益受到了損失,政府,作為為人民服務的組織,經人民授權依法行使公權的機構,首先,應當進行及時有效且合理的賠償,從而彌補因該行政許可的撤銷、變更或者注銷等行政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合法有效持有并使用該許可證的權利圓滿狀態發生變化,并因此產生的切合理的財產損失,而不是以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名義,僅僅對行政相對人予以極少的補償。具體賠償標準可以雙發協商決定交由由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從而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合理有效的賠償,保護其信賴利益. 有學者提出,應當在堅持“有損失,必有賠償”的基礎之上,對基于公權力的濫用而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對其采用懲罰性賠償標準予以賠償;對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信賴利益受到侵害的相對人給予適當的獎勵④。筆者是贊同其觀點的,該賠償及獎勵方式,有利于保障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有利于加強對行政權的的監督,有利于促進公權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及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三)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的時效

時效的缺失源于我國對違法行政許可的信賴利益不保護,以至于行政機關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發現行政許可違法都可以即時撤銷,而在違法的行政許可下的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無保障。這種做法會產生諸多問題:第一,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行政許可相對人以及與其進行經濟交往的當事人會對其交易沒有安全感,因為只要行政許可被確認違法,行政機關就可以在任何時候撤銷或變更,而是由行政相對人“后果自負”。為此,行政法應當針對不同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的撤銷時效的規定,從而有效的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及促進誠信政府的建設。

(四)到期許可證的延續及賠償

公權力的行使,應當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應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便民,程序正當,權責統一等法律原則。⑤行政許可法第50條僅規定了對于公民或法人提出的許可延續申請,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決定,對于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的法律依據,以及違反該法律依據作出了錯誤的決定而導致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受到侵害的賠償問題等未作明確規定。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針對具體的行政許可也作出了類似卻又不盡相同的規定,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該條文雖然仍未明確作出批準決定的法律依據,但是相較于行政許可法的“應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變更為“規定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即應當予以延續,有其進步之處,但仍有不足之處需健全和完善。對于行政許可到期延續問題,應當從保護公民權利限制公權力行使的價值目標出發,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不予延續的情形外,應當自動延續并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關于賠償問題,對于自動延續的,可參照有效許可的相關賠償法規進行;對于法律明確規定的不予延續的問題,若不存在信賴利益即相對人并非“善意“的情形下,自然就不存在賠償問題,若相對人具有可依法認定的信賴利益損失,則亦應參照有效許可的撤銷賠償之規定進行及時有效合理合法的賠償。

(五)行政許可變動的依據效力等級低

依據《行政許可法》之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這就意味著如果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則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法規有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而規章有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如果將他們視為行政許可變更的一個依據條件,勢必會影響行政許可的穩定性,不利于對公權力的限制,更加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保護。為此,應當嚴格限制行政許可創設權及撤銷權的行使,同時,加強權力行使的監督,引入及完善行政許可撤銷聽證制度,從而更好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四、總結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行政法起步較晚,在信賴利益保護方面有其局限與不足,應該對其進行健全和完善,完善國家賠償之利益損失評估機制,對于撤銷權行使之時效及法律位階問題做具體規定,健全到期許可的延續之法律規定,使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和權利得到更切實的保護。(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葉俊榮:“行政程序與一般法律原則”,《臺灣經社研究報告》,2002年第2期。

[3]韓小平:“行政補償制度的幾個問題”,《東吳法學》,2001年版。

[4]韓大元:《論基本權利效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日]乙部哲郎:《信義·誠實的原則》,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6]張文顯:《法理學》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注解:

①葉俊榮:“行政程序與一般法律原則”,《臺灣經社研究報告》,2002年第2期,第36頁。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6頁。

篇(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我國制定的一部針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進行規范,對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的法律。它的頒布和實施,對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規范執法,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泗洪縣航道管理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前,由市局、縣局、縣站多次舉行該項法律的學習、培訓和考試,使該部法律在未實施以前,就已深入到全站每位行政執法人員的內心深處,為該部法律的正式實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礎。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我站認真對照該項法律,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先后由市局、縣政府、縣局多次對我站行政執法依據和行政執法標準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梳理,沒有發現也不存在違規實施情況,以及亂收費、亂罰款等無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的不當的違法行政行為。受到市、縣各級領導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對于以上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我站都能認真遵照執行,都能夠認真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自建站以來,從未有一起“三亂”行為和“三亂”事件的發生,較好地執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效地履行了職能工作的職責。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篇(10)

二、反復學法,落實重點交通局現主要職能是負責全區縣鄉村公路建設,對全區縣際公路養護,對全區縣鄉村公路的路產路權管理,收取全區境內農用車輛的公路養路費,負責全區境內水上安全工作。現有下屬單位4個,公路管理段,公路路政管理大隊,交通管理征費稽查所,海事處,其中執法單位2個,全局共有在職職工116人,其中執法人員24人。為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對各部門、各單位職能認真對照《行政許可法》逐一清理,通過清理理出我局在執行《行政許可法》中,重點做好三項工作:一是在公路建設中嚴格實施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二是在收取小額養路費和路政賠補償款中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按規定辦事;三是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上一篇: 黨群工作匯報材料 下一篇: 初中三年規劃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五月婷日韩中文字幕中文字幕 | 色综合国产精品视频 | 一区二三区日韩精品 | 一级一黄免费视频在线看 | 无遮挡粉嫩小泬久久久久久久 | 亚洲中文字幕不卡一区二区三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