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05 08:24:4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犯罪心理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謂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體結構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學規律和周圍環境的制約與機體生長成熟這一序列同步,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轉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環境不同,個人自身的生長條件和天生機體發育的差異,判斷老年人的標準也有所不同,根據人的生理機能心理狀態和角色作用,可分別從生理年齡、心理年齡、社會年齡來衡量。1982年在聯合國“老齡問題世界大會”上將老年年齡的界限定義為60歲。我國若以退休年齡為界限的話,則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把我國老年人的起點年齡定為60周歲以60周歲為標準便于正確的估量老年人口變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更適合我國現有的國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來說,指60歲以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這是一種以年齡為標準對老年人犯罪下的定義。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區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廣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狹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體、心理、社會生活等方面處于老年化的過程中而引發的犯罪行為。前者著眼于行為主體,后者著眼于行為特征。狹義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圍較小,它把老年人實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過程而引發的犯罪行為排除在外。
二、 老年人犯罪的特點
老年人犯罪與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處在于,老年人犯罪沒有因為年齡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為年齡的增加而減少。然而 ,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現象、特點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們注意。
從不同的角度來看,老年人犯罪表現為不同的特點:
(一)從犯罪主體上看,老年人犯罪多為孤寡老人,文化層次偏低。隨著社會的發展,子女成家后大都與老人分居兩處,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獨寂寞,單調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從而滋生犯罪。而且這些老年人多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較低。
(二)從老年人犯罪的類型上看,男性多屬猥褻、、誘騙、放火、盜竊、侵占、窩贓、偽造、詐騙等,女性犯罪則以擾亂社會治安為主。
(三)從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較少。進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著運動障礙,這些決定了老年人所實施的搶劫、殺人等暴力型犯罪較少,他們往往采取教唆、誘騙、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隱蔽性和間接性的犯罪手段。
(四)從老年人犯罪的對象上看,多為弱勢群體。人進入老年以后,生理機能開始出現明顯的衰老變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對象直接指向沒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較弱的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弱者。
除了以上幾個可以明顯歸類的特點,還有一些特點,一些老年人犯罪是低文化者較多,農村老年人犯罪較多。近年來還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際關系網,為家人或他人謀求非法利益,這一點也值得我們注意。
三、 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與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的各類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觀原因外,還有一定的特殊原因。以下從幾個方面闡述并具體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體原因:
(一)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技能都面臨明顯下降趨勢。在身體機能上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許多器官和組織有相當程度的萎縮現象,如聽力下降,視力減退。控制自己的行為的能力減弱、反應變得遲鈍。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從心理機能上來看,此時老年人心理上容易產生孤獨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加上身體機能出現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使老年人對事物的認識出現了問題,從而引起了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觀念,總懷疑他人是否侵犯自己,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發生防御性的犯罪行為。有些老年人情緒不穩定以自我為中心,老年期的人在情緒方面出現重要變化,產生情緒回歸現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時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變得像兒童一樣任性固執沖動。有時變得自私起來,整天怨天尤人、固執己見、缺乏寬容。這些心理傾向是由于他們身心衰退而造成的。他們往往會感到自己身體衰弱精力不濟,不能恰當地解決遇到的糾紛,很容易因為小事而激起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出現攻擊性的言語和行為,造成人際關系緊張,有可能導致攻擊性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體和心理的特殊變化常常會出現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
1.對離休,退休的不適應。對于大部分老年人來說,工作是他們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個家庭的經濟來源。在工作當中可以全面的展現自我,體現自我價值,并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從中得到快樂與幸福感。對于退休的老年人來說,他們從忙忙碌碌的工作中一下子松懈下來,覺得自己的生活沒有了重心,生活從此變得沒有意義,個人價值也無從體現,于是變得消極頹廢,此時最容易卷入違法犯罪的活動中。
2.對生活貧困的不適應,對一些老年人來說若有退休金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話則出現有關財產犯罪的可能較小。但對于另外一些老年人來說,本身并沒有很多的積蓄,一旦退休經濟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開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錢來保證及時治病。對于農村老年人來說,由于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有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經濟狀況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發生贍養糾紛,當無人贍養又無經濟收入時他們可能會進行多種財產犯罪活動,用來解決經濟問題。
(三)與家庭成員的相處情況也會影響老年人的犯罪行為
1.與子女的關系影響犯罪行為。當老年人退休離休后,老年人的工資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樣豐厚,他們的地位權利也不如以前,給家庭帶來的種種好處也不復存在,這樣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漸動搖,以前家長形象逐漸減弱。對農村老年人由于年老身體機能的衰退,各種機能的下降,勞動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輕時撐起整個家,于是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如以前了。一些修養較差,缺乏道德觀念,尊老養老意識淡薄的子女,看到這些情況很有可能以惡劣的態度對待養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同時老年人本身心理機能發生微妙變化,本身又會覺得自己為家辛苦操勞了一輩子做出了許多的努力,而當自己體弱多病身體不佳,正需要兒女照顧的時候卻遭到如此冷漠的態度,老年人的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很容易產生絕望輕生無用等情緒,于是心理上便出現了報復心理,“我過不好你們也甭想過好”。尤其是那些老年喪偶身邊無人陪伴,當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沒有人可以安撫;當心中郁悶時沒有人來傾聽;當遇到生病時,沒有人來照顧。長期的內心壓抑情緒一旦爆發,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出現犯罪行為是很正常的。
2.與配偶的關系不睦造成犯罪
當老年人退休后沒有工作來充實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對新生活也會出現不適應,使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情緒不穩,以自我為中心。這些心理上的變化都可能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動往往無緣無故大發脾氣,把夫妻間往年的爛事抖出,互相揭對方缺點,引起雙方的不滿,各不相讓往往會造成夫妻間的矛盾沖突演化為犯罪行為。
(四)由于惡習不改造成犯罪
少數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為惡習很深,積重難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進宮的老年犯鄭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詐脅迫等手段奸女。老年慣犯王某采用利誘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電視,給錢等手段對鄰居家的小女孩進行猥褻。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國,尤其農村地區,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對較低,他們在為人處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經驗和當地的風俗習慣,對于法律知識非常陌生,法律意識淺薄,也就無從遵法守法了。當前我國正在加大普法宣傳,但往往會忽略對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農村老人。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很容易違法犯法走向犯罪道路。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們往往認為老年人人生經驗豐富,辨別是非能力強,因此人們在關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認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視了對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當今多元化發展的社會,不免對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成員的思想價值觀造成影響。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識,勢必使這些老年人由于是非,善惡,美丑觀念的混淆,比較容易主動或被動鼓勵參與或組織如封建迷信,黃賭毒等丑惡行為活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從老年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對社會的不適應,與家庭成員的關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對老人犯罪原因進行的分析,但這些分析在理論發展中還不完善,還沒形成系統性和全面性。因此,當我們對老年人犯罪原因進行分析時要運用發展的觀點,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分析研究。 四、預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的物質生活保障體系。目前,我們必須大力發展經濟,加強社會養老制度建設,實行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公平負擔的原則。發展養老事業要學習借鑒外國成功的經驗,完善社區保障制度,解決老年人的社區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問題。加強老年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興建,社會各界捐助贊助等多種形式興建,如在社區加強老年醫護,生活服務,文化體育等硬件設施,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服務軟件建設。形成完善的老服務體系,使老年人的物質生活,醫療保健,文化娛樂
切實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鄉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制度。必須調整現有的醫療政策,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尤其要保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看病交得起費用。建立健全老年的醫療救助制度,對城鄉沒有被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以及雖納入但無法獲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難的老人給予醫療救濟,國家實力貧困救濟醫院,專門救濟生活貧困人口,特別是老人。各個地方要經常組織醫療隊伍下鄉送醫活動,
幫助貧困老人渡過難關。
(三)重點救助貧困,生活艱辛的特困老年群體。各級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貧困老人實行特別政策給予特別關愛。對貧困地區,國家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使貧困地區的貧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過建立救助貧困老年專用基金,有個政府老年工作機構負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級政府應創建條件,逐漸把有子女卻無贍養能力的貧困老年人納入鄉鎮五保供養范圍。建立城鄉對口醫療支援制度,定期為貧困地區的老年人防病治病。發動社會力量實施有針對性的特別救助等等。
(四)依靠發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體,生活,精神質量。發展老年教育事業,針對老年的教育特點和規律,應從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開展豐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學健身活動,使他們在學習,健身中得到快樂和知識。必須以滿足老年的實際需要為目標,解決老年人全體普遍關心的熱心和難點問題,爭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可以積極安排他們參加各種力所能及的活動,充實精神生活,讓有益的活動填補他們離開勞動崗位后產生的思想空虛,這樣可以避免發生違法犯法的現象。要加強對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會加強普法教育時一定要注意對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學法,知法,守法,不斷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識和道德水準,爭強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觀念。另外,不能忽視家庭是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不能因為作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顧和情感上的慰藉,應當繼承和弘揚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強與老人的交流,關注他們的精神生活,減輕他們的失落感,讓他們幸福安度晚年。
(五)把維護老年人的權益擺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國1996年10月1日起實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我們要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尤其要慎重對待,妥善處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對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審判,須根據老年人的犯罪特點,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節和危害的結果綜合考慮,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盡量從輕判處。刑種選擇,刑期裁量,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對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盡量以不判為主;對于判刑可輕可重的,盡量以輕判為主;對于可關押可不關押的,以不關押為主。在審判程序和審判策略上,盡量照顧老年人身心特點,注意說服教育;審理用語規范化,保護老年人的自尊。區分具體案情,正確使用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老年人犯罪,除難以改造的累犯和慣犯外,一般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加上老年體衰,再犯可能性也較小,除個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緩刑。對于身體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醫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做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對于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在減刑、假釋條件上給予適當放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就可減刑,假釋。我們以要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被害老年人。另一面對老年人犯罪也要打擊,通過打擊使那些在犯罪邊緣的老人能懸崖勒馬起到教育和震懾作用,從而起到預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獄人員比起其他年齡的罪犯相對較少,但隨著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趨勢。由于老年人年老體弱獨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會關系來往少,這種情況下老年罪犯會變得心灰意冷對生活失去了興趣,這會增加對他們改造的難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改造機關應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盡量少分配繁重的勞動任務。在做好獄內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時還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獄安置工作,防止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因生活無著,走投無路而再次犯罪。為此,家庭、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和社會福利部門,應及時解決刑滿釋放或假釋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問題。各地老齡工作機構和民政部門應協調好工作,在安置上給予適當關注,落實生活保障措施,預防再次犯罪。
以上是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預防老年犯罪的對策與措施的,但我們還要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我們要在現實條件下來談論某種預防措施,不能一味的追求預防成效而忽略了現實的可能性。如:在建設各種老年服務基礎設施時,應考慮本地的經濟條件和承受能力。
2.對老年人犯罪應該綜合治理,充分發揮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會的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3.我們應以發展的觀點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對策。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點也會出現某些變化,我們的對策也應隨之變化。
我們要把老齡工作視為社會主義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全社會都重視起來,努力創造一個適合人口老齡化的社會條件與環境,激發老年人為社會服務的意愿,引導老年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充實他們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這樣老年人問題就可以得到圓滿的解決的。另外,筆者認為在全國人口高齡化已到來之際,和現代社會小家庭日益增多的沖擊下,對于老年人犯罪問題的加強研究,應列為犯罪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參考文獻:
賴文.老年人犯罪的問題.
人口老齡化的含義.
程東寧.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網開一面[j].人民法院報,2003(4)
費平 金進.當前老年人犯罪增長應以重視[j].
易明剛.老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研究[j].信陽農業高等專科學報,2002,3, 1 (57-58)
吳宗憲.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j].政法論壇,1992(3)
陳麗平.關愛老人就是關愛自己[n].法制日報,2003(5)
郭金亮 丁桂枝.論我國當代老年人的精神需求[j].求索,2003(4)
趙秉志.犯罪主體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m]. 1989
侯玉波.人格與社會心理因素對老年人健康的影響[j].北京大學學報, 2000,9,5 (719- 724)
趙俊康.中國大陸農村老年保障問題[j].
【關鍵詞】監獄 罪犯心理 矯治工作 突出問題
1981年全國第八次勞改工作會議提出對罪犯心理進行研究的要求,1985年開始在監獄運用心理測量表來測量和研究罪犯,正式拉開了中國監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實踐的序幕。1991年黑龍江省率先開始了罪犯心理矯治試點工作,此后,遼寧、山東、上海等省市也先后開展試點工作,一些成功矯治罪犯的案例證明,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在矯正與教育改造罪犯的過程中,顯示出了其幫助罪犯消除違法犯罪心理、養成健康人格的獨特魅力和價值,收到了其他改造方法無法達到的效果。但是由于受各監獄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以及罪犯心理矯治效果的差強人意,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在部分監獄一直處于一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尷尬狀況,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思想認識不夠統一,理解把握不甚到位;研討多、實踐少;學習多、應用少;喊得多、做得少;虛功多、實工少”等現象,有的監獄甚至還存在“只聽樓梯聲不見下人來”的情況。筆者作為一名戰斗在監獄基層一線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人員,深感當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遂就此拋磚引玉,談點個人淺見,以資同仁斫正。
一、思想觀念上應解決一個“淺”字。
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是適應全國監獄系統罪犯勞動逐步由室外向室內、由分散向集中、由農業向加工轉移,有心理問題的罪犯呈增多趨勢的新時期監獄工作的新特點,突出教育改造質量,深入堅持依法治監、科學管教罪犯所推出的一項重大舉措,其反映了新形勢下監獄工作的客觀規律,順應了監獄工作改革與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樣的大歷史背景下,筆者有幸參加了司法部在揚州大學醫學院開設的第一批全國監獄系統心理咨詢師培訓班,通過歷時半年的學習和7年的心理矯治工作經歷,深知此項工作立意高遠、深思熟慮,對監獄和社會的發展極具戰略意義。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監獄警察甚至參與過心理咨詢師培訓的警察對此項工作的認識缺乏應有的深度,一知半解、人云亦云、上云亦云,推崇“心理矯治萬能論”有之,片面夸大罪犯心理矯治效果;鄙于不屑者的有之,認為只不過是解決女警安置,迎合上級機關的“花架子”;缺乏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的正確認識,簡單、片面、盲從。由于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缺乏有深度的理解和掌握,故而此項工作在有些監獄開展的也是裝裝門面、勉強應付,而其效果也就可想而知。我國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概括起來可以用“起步晚邁步急”來形容。從1981年提出開展罪犯心理研究至今,短短的30年時間,全國監獄系統經歷了體制改革、布局調整等翻天覆地的變化,犯情獄情隨著中國社會的歷史巨變更加復雜和多變,“稚嫩”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注定要經歷“好事多磨”的過程。存在不足與問題并不足為怪。關鍵是要認真的加以解決。特別是針對警察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認識淺薄的問題必須從警察的心理健康教育入手。這不僅僅是有效緩解目前警察心理壓力過大、心理調適方式欠缺的需要;還可以讓全體監獄人民警察從心理健康教育中感受到心理矯治工作的魅力,讓其將自己所學應用到矯治罪犯的實際工作中,形成監獄心理矯治工作“助人自助”的新格局。筆者通過學習之后發現對自己的心理成很有好處,在日常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時,我經常與罪犯分享這些心理成長故事,形成與罪犯的共鳴,促進了矯治效果;在警察中普及心理健康教育最重要的一點是可以讓警察深刻體會到警察心理健康與罪犯心理健康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雙贏”關系,這樣可以有效深化警察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的認識和理解,深刻領會其是區別于傳統手段的第四種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方法,并可以有效促進監獄整體工作的提升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工作態度上應糾正一個“偏”字。
罪犯心理矯治工作開展的好壞關鍵在警察的工作態度上,如果全體監獄警察都能夠“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思想高度統一、工作態度明確,重視有加則會自覺行動。只有這樣,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才有原動力,才能有堅實的警察基礎和工作基礎。當前,警察中還明顯存在工作態度上的誤區和偏頗。有的警察認為搞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是監獄領導和業務科室的事情,與基層警察關系不大,缺乏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有的警察認為罪犯心理矯治目標過高,可望而不可及,紙上談兵,落實不了;有的認為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不過是迎合上級領導“口味”,體現監獄教育改造工作科學化的演示手段,“中看不中用”。諸如這些工作態度上的偏頗認識直接影響到警察投身心理矯治工作的熱情和積極性,難以把這一科學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轉變成警察的自覺行動,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上面喊破嗓子,下面不甩膀子”的狀況。“態度決定一切,態度決定你事業的高度和人生的高度,”態度上的問題不解決就不可能有行動上的步調一致。一定要教育引導警察特別是基層一線警察,克服障礙,跳出誤區,提高工作責任心,提升工作執行力,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積極配合業務科室和心理矯治工作人員,做好罪犯的日常心理輔導工作和信息反饋工作,身體力行投身于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中。
三、實踐過程中要克服一個“盲”字。
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是一項重要的系統工程,需要周密規劃、精心準備才能卓有成效。但由于其“起步晚邁步急”的原因,現在我國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仍缺乏指導性的意見和形成共識的普遍經驗,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從1981年開始至今短短的30年時間,理論研究還很欠缺,實踐操作還存在很多弊端,專業技術培訓粗糙,專業技術人才奇缺。雖然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加強監獄心理矯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獄心理矯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提出了主要內容、要求和保障措施,但仍舊還是一個綱領性的文件,對監獄一線的心理矯治工作缺乏可操作性的措施和意見。監獄應大膽探索,走出一條具有自身特色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之路。“存在即合理”,“適合自己才是
最好的”,目前有的監獄形成了“監區、科室、監獄”三級罪犯心理矯治網絡,實行心理咨詢師派駐工作制度,每個監區都有1至2名固定的專業心理咨詢師,罪犯可以預約談話。監區在基層具體負責罪犯的心理輔導工作和信息反饋工作,科室進行專業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和對監區的業務指導,監獄負責總體工作督導和對疑難雜癥的集體攻堅,三級機構環環相扣、絲絲相連,每月召集一次心理咨詢師業務討論會,每季召集一次疑難雜癥攻堅會,每年一次總結研討大會。但由于受現實監獄工作環境影響和專業理論水平的限制,其組織架構上的優勢還是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四、工作效果上要防止一個“虛”字。
我國的法律制度對青少年的犯罪問題歷來持寬容的態度,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遇原則。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率卻呈現出了明顯的增長趨勢,青少年犯罪問題日益受到國家、社會的關注。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作為青少年成長的監護群體都希望青少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遵紀守法,對青少年的輕微違反犯罪行為也是“寬容多于嚴厲”。但是,這種“博愛”不僅未達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的效果,反而還成為青少年犯罪狀況的惡化的誘因。有效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關鍵是重視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預防和矯治,因此,以青少年犯罪的特點為材料基礎,進而了解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狀況并據此予以矯治,才能夠實現有效防止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目標。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一)青少年的界定
對青少年界定的年齡標準各個國家是不同的,例如,《日本少年法》規定青少年是指14歲以上20歲以下的少年;《德國青少年刑法》規定是指從“14歲到18歲”,《德國青少年法庭法》規定“18歲到21歲”的群體也可適用《青少年刑法》。青少年的范圍應該界定為13歲到25歲比較合適。
(二)我國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點
1. 暴力犯罪突出。近年來,我國青少年犯罪率在總體上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江西等省份由于采取有效應對措施,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下降),犯罪情節愈發惡劣,犯罪類型趨于復雜。暴力文化的傳播對處在青春期的青少年來說充滿了刺激性和吸引力,搶劫、盜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型犯罪極為突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日益嚴重,青少年暴力犯罪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 智能化的犯罪手段。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日趨成人化、智能化,利用手機、電腦、網絡等現代化的通訊工具作案的情形也日益增多。青少年的年齡雖然小,但具有較強的認識能力、模仿能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較為突出,其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比較明顯。
3. 團伙犯罪突出。人具有集群的意識,青少年表現的更為突出。青少年一般喜歡拉幫結派、組成小團伙,在這樣的小群體中,具有各種不良行為和心理傾向的人混跡一起,便會誘使成員之間互相模仿、交叉感染,強化共同犯罪案件的不斷發生。近幾年各地發現了不少在校生和社會不良青年組成的帶有封建行幫和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也是青少年犯罪的新動向。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成因
(一)內部成因:心理發育與生理發育、外界環境的矛盾
青少年在青春期的生理發育和心理發育是不均衡的,生理發育迅速,而心理發育緩慢,由此產生了如下的矛盾:一是生理發育和心理水平發展不均衡。心理的發展要具有一定的生理基礎,青少年的生理發育迅速,而緩慢的心理發育不能與之相適應,使他們缺乏調節和支配自己的能力,常表現為無法正確處理過于旺盛的精力,甚至在不良因素的影響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二是青少年心理發育狀況與外界環境不相適應。容易誘發犯罪的青少年時期,青少年的自我心理不成熟,心理調節能力差,往往不能很好的承受外部環境帶來的壓力。特別在中學階段,來自家庭、學校、社會的壓力不能依靠自身進行心理調節,也無法通過與他人進行有效的交流、溝通來宣泄,青少年往往會選擇尋找刺激、欺負他人等外部行為來緩解,在不知不覺中去犯罪。
(二)外部成因:成長環境
1. 家庭環境。家庭是社會教化的起始場所,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單位,是社會的縮影。各種社會影響可以通過家庭這個中介反射到孩子身上而發生作用。從我國現階段來看,不良家庭環境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家庭結構存在缺陷。不完整的家庭結構是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劑”。夫妻關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礎,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或者因為離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雙方時,致使家庭結構的完整性遭到破壞,極易導致青少年放任自流,誤入歧途。二是家庭教育方式不當。家庭教育方式直接關系到教育的成敗,家庭對子女的教育態度表現為兩個方面,要么過分寵溺、驕縱,要么過于嚴厲的管教、動輒打罵。在這兩種家庭環境下成長的孩子,極易產生逃避和叛逆的心理,當壓力超過他們心理的承受能力時,就很可能受偏激心理的影響而誤入歧途。三是父母行為不良。家庭中的社會化很多都是在無形中進行的,父母的言談舉止、性格態度等對青少年產生著較大的影響,父母的不良行為會給子女的心理以某種消極的“暗示”。
2. 學校環境。良好的學校教育,可以對家庭不當教育的影響起到彌補和矯正的作用,幫助青少年抵制和消除不良因素的影響。但是,學校教育也存在不利于青少年的社會化的方面,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響:一是忽視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觀念上片面強調智育的重要性,學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對學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養,即使有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簡單、陳舊,并且內容空洞、脫離實際,對學生缺乏吸引力,這樣很容易使成長中的青少年排斥主流文化,而對不良亞文化產生認同。二是法制教育效果不好。學校法制教育效果不好,學生法制觀念淡薄也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學生的價值觀與法律規范的要求不相適應,不能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內化為學生自己的需要和行為進而形成守法的行為習慣,達不到預防犯罪的效果。三是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滯后。目前,學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青少年的青春期基本都是在學校度過的,青少年對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由于未獲得正確性知識和性教育,得不到及時的教育和指導,使得他們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書籍等,加上自我控制能力不強,往往會出現越軌行為。
3. 人際交往環境。差異交往理論認為,一個人參與系統的犯罪行為的幾率,大致上是由他與犯罪行為模式進行接觸的頻率和持續性決定的。同齡人的相互交往在青少年的社會化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青少年之所以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并惡性發展,與其同同齡群體的不良交往息息相關。團伙犯罪一直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青少年走上團伙犯罪道路的起點。一些被家庭和學校排斥和拋棄的“不良青少年”,在不良文化的“感召”下,基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來,使錯誤的社會意識、不良的個性品質和行為習慣得到強化,而且還可能形成地域性的不良群體或犯罪團伙。
(三)個體成因:個性的偏傾
個性是個體在一定社會條件下形成的具有一定傾向的比較穩定而獨特的個性心理特征的總和。個性的形成主要受社會生活條件、教育以及個體的社會實踐和個體主觀能動性的影響。由于青少年心理和人格的不成熟,身心發展矛盾的復雜性以及外界的影響,使青少年容易形成錯誤的思想意識、造成心理畸形發展,甚至形成頹廢、腐敗的思想觀念。
三、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認知特征
青少年常表現出認知能力低下、認知結構畸形、認知標準模糊的特點,缺乏應有的社會生活經驗。犯罪青少年當中的大多數人具有顛倒的、錯誤的是非標準和道德觀念;缺乏正確的法制觀念,甚至藐視法律,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和恐懼,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在極低的認知水平和消極的生活體驗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與犯罪行為有因果關系的腐朽沒落的人生觀:封建主義的“哥們義氣”、剝削階級吃喝玩樂的“享樂主義”、“亡命稱霸”的英雄觀和“無政府主義”的自由觀是引發犯罪的錯誤認知內容。
(二)動機特征
動機產生于需要。青少年的犯罪動機特征主要有以下三點:(1)情境性,青少年本身具有喜愛模仿、好奇心強等特點,易受外界因素的影響,再加上自身意志的薄弱,易形成犯罪動機;(2)情緒性,犯罪青少年的動機與其情感具有極為密切的關系,犯罪動機的產生、變化和轉移易受情緒的影響;(3)隱蔽性,青少年對犯罪動機本身很模糊或者不清楚,開始是屬于未被意識到的動機,后來才發展成為意識到的動機。
四、青少年犯罪心理預防和矯治
(一)犯罪心理預防
犯罪心理預防是運用犯罪心理學的理論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誘發犯罪心理的相關因素,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與犯罪行為的發生。對于青少年犯罪心理預防的基本途徑有:
1. 依靠外界力量。犯罪行為是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在一定犯罪情境中產生的,所以需要改善外界環境以排除和減少外在環境中的消極因素:(1)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氛圍。學校作為傳授知識的重要場所,應當完善教育內容,注重素質教育,加強學校管理,切實關心每一個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教育對于青少年發展起著極大的影響,父母必須不斷加強自身的道德文化修養,為子女樹立良好榜樣;作為大眾傳播媒介,可以迅速而廣泛地反映社會的風氣和文化,所以應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和控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身心成長的各種不良資訊。(2)重視開展心理衛生工作。開展心理衛生工作,是維護心理健康、培養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徑,如果能有效地消除犯罪心理,或者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就可以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2. 依靠自身力量。個體心理包括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如果消極因素占據主導地位,就有可能演變為犯罪心理。因此,加強青少年的自我意識,引導他們積極地進行自我完善,增強自我控制能力:(1)提高自我認識的水平。自我認識水平的高低決定著自我意識完善的程度,因此,培養青少年的自我意識,首先應提高自我認識的水平,增強其自我認識的主動性。(2)促進自我意向的發展。自我意向,即自我對待意向,它表現在對自己的期待、要求與控制的水平以及對自我意向的內容方面。促進青少年自我意向的進一步發展,引導其形成比較遠大的抱負和理想,根據實現自我理想的需要,合理安排社會生活。(3)發展自我控制的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主要表現在自覺性上,要促使青少年形成合理的需要和遠大的理想以及對自己選定的奮斗目標堅持不懈的精神,增強其社會適應能力。
(二)犯罪心理矯治
1. 社區矯正。社區矯正在美國最先適用,采用非監禁刑(社區矯正)為主的模式,基于民主自由的理念和塑造守法公民的目標,把非監禁刑作為改造罪犯的主要形式。對青少年實行社區矯正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矯治,與成年人罪犯隔離改造避免了交叉感染,讓其充分的意識到自己罪過的同時還能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調整心理狀態,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避免誤入歧途。
2. 再犯心理評估預測。再犯心理評估預測在香港得以廣泛適用,方便了法定機關作出多項以資料為依據的決定,有助于降低再犯風險和實現暴力行為的矯治目標,對暴力罪犯的更生工作至為重要。對青少年采用再犯心理評估預測的方法,可以及時地掌握其犯罪心理意向,在其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之前予以有效預防。
參考文獻
[1] 梅傳強.犯罪心理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2] 曾赟,孔一,張崇脈.犯罪原因分析[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中圖分類號:D669.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4-0217-02
“新生代農民工”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的、16周歲以上的從農村進入城鎮務工的青年農民工。目前,新生代農民工的人數已超過1億人,約占農民工總數的60%。隨著第一代農民工的逐漸老去,新生代農民工已成為新時期農民工的主力軍,他們在為我國的城市化建設做出貢獻的同時,部分為了迅速改變現狀,不惜鋌而走險,逐漸成為犯罪活動的多發群體。中國社科院在2011年2月24日的《中國法治藍皮書》中稱,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案件約占全國城市刑事案件的1/3,所引發的犯罪問題也日益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雖然每個犯罪的具體原因各不相同,但總體來看他們是有一些共同的原因:犯罪是因為自身的需要無法得到滿足所造成的。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可以從“需要層次”理論和“亞文化”理論兩個方面來分析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原因,從而找到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有效途徑。[1]
一、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原因
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具體原因各不相同,但總體來說原因有兩個方面,即內因和外因。內因就是新生代農民工的自身原因,其自身素質的高低、好壞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所在。新生代農民工整體來說所受的教育十分欠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導致他們整體素質不高,只能在城市里從事最底層的工作。再加上沒有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好逸惡勞、追求享樂、法律意識淡薄等等,在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嚴得不到滿足時,一旦受到外界的影響、刺激,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外因是新生代農民工成長環境的原因,其中有家庭原因、學校原因、社會原因等。家庭教育的欠缺、學校教育方法不當、社會不良現象的影響是導致新生代農民工違法犯罪的重要因素。內因、外因相互作用、相互影響使得新生代農民工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用“需要層次”理論來分析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內因
(一)“需要層次”理論
美國的心理學家馬斯洛在1943年著作的《調動人的積極性的理論》中,首次提出了“需要層次論”,將人的基本需要劃分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這五個層次。他認為,人類行為產生的根源是建立在人類需要與欲望的基礎之上的,當人的生理或者心理產生某種失衡時,為了填補失衡,人們會從客觀條件中尋求填補失衡的因素,需要從而產生,伴隨著需要的出現,人類的動機形成,從而形成一系列的行為。犯罪學認為,犯罪動機是犯罪人進行犯罪的心理動力,這種心理動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內因即生理和生理的需要;二是外因即來自外界的影響、刺激。其發展過程為:
失衡—需要—動機—目標—行為。
(二)用“需要層次”理論對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原因進行分析
從“需要層次”理論中可以看出,人類的一切行為都是需要所引起的,而人的欲望是無窮盡的,當人的需要得不到滿足時會造成內心的失衡,產生犯罪動機,出現犯罪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1.生理需要。生理需要是人類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如食物、空氣、水、性和休息等等。它是最強烈的不可避免的最底層需要,也是推動人們行動的強大動力。新生代農民工由于受教育水平不高,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在當今大學生就業尚且困難的背景下,新生代農民工大多從事著社會最底層的工作。這些工作往往收入低、環境差、不穩定并且缺乏保障,他們期望過上安穩富裕的生活,卻又無法實現,心中非常矛盾,充滿壓抑。看到光怪陸離、燈紅酒綠、觥籌交錯的城市生活后,收入差距大導致心理失衡,容易產生一些犯罪的沖動或傾向。新生代農民工高發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盜竊、搶劫、、敲詐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財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
2.安全需要。這個層次的需要是指對人身安全、秩序、生活穩定以及免除恐懼和焦慮的需要。在這種需要的作用下人就會感到缺乏安全感,覺得自己時刻生活在威脅和恐懼之中,比如不少的農民工從事著環境惡劣、工資低、待遇差的工作,遇到一些單位亂罰款、隨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扣押身份證件等,而本身維權意識較差、維權途徑又不通暢,進一步增強了這種不安全感。使自己的精神長期處于緊張、彷徨不安的狀態,一旦受到外界的刺激,由于法制意識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工要么忍氣吞聲,要么依靠“老鄉會”、“兄弟會”等自發的團體組織,甚至以暴力違法的手段維權,導致犯罪的發生。往往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威脅他人身體的暴力型犯罪的形式出現。
一、犯罪心理概述
(一)犯罪
盡管不同國家、同學者對犯罪概念的界定有一些不同之處,但筆者認為,無論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犯罪的概念都應該是由這個國家的法律所決定并且由刑法加以明確的。我國《刑法》第13條從犯罪的階級實質和法律特征的有機結合上,科學地界定了犯罪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以及應受刑法懲罰性的實質性內涵,是關于犯罪的一種科學定義。“犯罪”亦是犯罪心理學中的一種核心概念。緣于犯罪心理學關于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等概念都必須以犯罪概念為理論基礎,對犯罪概念的正確把握決定了學科的嚴謹性以及學科的理論與現實意義。在犯罪心理學研究中我們所說的犯罪的外延大于刑法學概念中犯罪的外延。它是以犯罪發生前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預防為主要的研究對象的,它應該是指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應受制裁的行為。
(二)犯罪人
對犯罪人的認識是從對犯罪概念的理解中得來的,兩者具有實質上的相關性。具體來說,“犯罪人”就是指實施了具有違法性、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并被法院定罪判刑的人。犯罪人作為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是犯罪現象結構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基礎。對犯罪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揭示每個犯罪人產生具體犯罪行為的心理機制,對分析整個犯罪心理的結構特征,具有長遠的意義。不同的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正像理性選擇論者所說,犯罪人是有理性的,在許多情況下,犯罪是一種理性的選擇,犯罪是犯罪人在權衡犯罪的風險與回報、犯罪成本與收益的基礎上作出選擇和決定的結果。因此,犯罪人在冒險心理和僥幸心理占主導地位基礎上實施的犯罪,必然要對作案對象進行精心的選擇,而這種選擇是有一定規律的。
(三)犯罪心理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學首要的研究對象。在犯罪心理學中,犯罪心理是指影響和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這些心理因素包括犯罪認知、情感、動機、不良的個性傾向性和個體心理特征以及犯罪時的心理狀態等。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大腦的活動,它具有內隱性,在沒有以語言和動作表現出來之前,是抽象的、看不見、摸不著的。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離不開犯罪行為。因此,通過分析犯罪心理的表現形式,可以正確的揭示犯罪心理的實質。犯罪心理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個體在不良的客觀環境影響下,在一定的生理素質基礎上,依靠心理的內化而形成,是個體在一定時空內整個個格的大暴露,是各種社會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等大交匯、大融合的產物。因此,本文也主要以女性犯罪人為視角闡述不同環境、不同因素作用下的女性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
第一,社會因素。社會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形勢波動、利益沖突、貧富不均、不良交往等。在社會動亂的狀態下,必然強化那些對社會懷有敵意人的反社會意識,實施各種具有反社會性、報復性的犯罪行為。這樣以來就會打破原有的社會格局,在新的格局還未完全建立起來的情況下,社會失范、心理失衡、利益沖撞。因此,必然催生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其中,個人利益至上觀,就會滋生拜金主義和攀比意識,為了追求無止境的金錢而背離社會道德準則。這種主觀性和利己性的私利,成為犯罪心理的動力因素和指向目標。在貧富不均的狀態下,會使一些人心理失衡,人在心理失衡時,其心理活動往往是焦慮、緊張、不安、攀比甚至嫉妒等,在這種心理失衡過度與復歸的過程中,往往會使一些人產生復仇心理。在人與人交往的過程中,通過不良的人際交往,學習和模仿消極的行為模式,甚至包括學習一些犯罪行為方式,以便使犯罪得以“傳宗接代”。同時,不良交往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強化個體的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
第二,自然因素與犯罪心理。所謂自然因素,指能夠誘發、觸引或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各種自然環境和條件。包括地理條件、氣候和自然災害等。當然,單純的自然因素并不能導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為的發生,只有與原有的心理品質和社會因素相結合才能對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實際意義。不同的地域環境可以為某些具有不良欲望的人提供需要的對象和機會,同時,也為犯罪人實施犯罪和逃匿提供了方便條件,增強了犯罪人的僥幸心理。研究表明,城市由于其特殊的地理與人文環境,其犯罪總量和犯罪率比農村同等數量的人口基數要高出很多。不同的社區環境與犯罪心理的形成也具有不同的相關性。這是因為,不同的社區環境,適合犯罪的條件、犯罪的種類以及犯罪率的高低有很大差異。
二、女性犯罪及其心理
(一)女性犯罪概述
女性犯罪,從字面上來說,即是女性犯罪主體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男女平等意識的增強,女性對社會事務的普遍參與,為女性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女性犯罪也呈現出新的發展態勢。正如美國犯罪學家路易斯·謝莉所指出的:“女性犯罪是婦女參與社會活動的范圍和卷入社會活動的晴雨表。婦女的犯罪形式的多樣化以及參與犯罪活動的增多與他們的社會作用擴大直接相關。”女性犯罪與其心理生理的矛盾、不斷增長的物質需求與為獨立的經濟地位的矛盾、依附心理同自我保護能力差的矛盾、生理周期特定心理與其意志脆弱的矛盾存在正相關性。女性犯罪在認識、情感、意志、個性等方面都表現出與社會需要相悖的心理特征。開放、文明的現代社會也為滿足婦女的正當權益提供了最大可能和空間。機會多了,誘惑也多了,處在社會環境中的女性,面對眾多的機會和誘惑,就會出現道德觀念、社會適應等方面的沖突,有些女性自然而然就成了犯罪者。
(二)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
第一,認識膚淺、片面,法律知識匱乏、利己主義的人生觀。長期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形成了整個社會對女性的歧視,也使整個女性群體表現出自卑的特性。絕大多數的女性犯罪人腦海里沒有一個清醒的用以約束自己行為的法律概念,不知曉最起碼的法律常識,更談不上對法律權威和嚴肅性的理解。她們評價事物的標準只能是以自己的低級需要和直接經驗為準,而不是以傳統道德和新型法律,這就使得她們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誘惑。習慣用直線的思維剪裁多變的社會現實,對社會上的是非、善惡、真假等并存的情形,不能完全的辨別,有時甚至會混淆和顛倒。她們生活的核心是剝削階級的個人主義享樂觀,追求頹廢沒落的生活,同時缺乏良性的道德觀念,真偽、善惡倒錯,甚至以恥為榮。正如有些賣所講的“假名假性假地址,騙人騙物騙感情,沒有錢什么都不行”。當女性犯罪主體把享樂主義作為自己的人生目標和思想支柱時,她們就會把金錢視為世界上唯一的神,不擇手段的攫取金錢便成了她們唯一的人生追求。在她們看來,世界上的萬物都是為了金錢而存在,甚至包括她們自己。除去金錢的損失,她們甚至不知道人生還有別的痛苦。這種個人利欲惡性膨脹,得不到應有的遏制,經不住客觀刺激的誘惑,就會產生各種形式的犯罪行為。
第二,情緒特征上的兩極性、不穩定性。由于女性受傳統文化及生理特點的影響,人格相對情緒化,感情上具有易感性、豐富性、細膩性、不穩定性等特征。由于缺乏道德意識及正確的人生觀來控制自己,從而表現的情緒變化無常、波動較大。當理智和情感發生矛盾時,理智不能控制情感,從而使行為完全被感情所左右。有時為了一點利益或是為報答男性對她的幫助,可以“慷慨地”失身,輕易地被唆使去犯罪。一般女性犯罪主體情緒上的多感易變,在殺人女犯中則變現出相對立的特征。女性殺人犯往往情感深沉專一,一旦感情受到壓抑或挫折,很容易使她們發生心理上的變異,其深沉、專一的情感結合性格上的內向、孤僻,在長期的忍耐、期望的過程中,會發生質的變化,即演變成典型的由愛到恨。這時,一旦遇到外界的適當刺激,就會出現暴發性情感,支撐著她們去殺人。
三、女性犯罪現象的原因分析
(一)不斷增長的物質需要和未獨立的經濟地位的矛盾
女性的自尊心和愛美心較強的特點使其較重視打扮享樂,重視物質需要的傾向。隨著社會的發展,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欲望也隨之強烈,又由于通貨膨脹的存在,家庭收入的局限,沒有自主獨立的經濟來源,需要得不到滿足,內心嚴重失衡,一些女性經不起誘惑,對物質追求超出了家庭及個人經濟所允許的范圍,就容易導致各種貪財動機的犯罪發生,典型的如盜竊,詐騙等。
(二)女性生理周期的特定心理與其脆弱意志的沖突
女性在周期由于生理的變化,易導致心理刺激敏感、沖動型強、心情易變、難以抑制怨恨、嫉妒、絕望等消極情緒。女性在絕經期,由于大腦皮層功能和內分泌的變化,其心理變得易焦慮、煩躁、心境變化大,情緒變化大,攻擊性增強。日本學者廣瀨勝世認為,殺人和放火犯罪與月經有密切關系。殺人犯罪、放火犯罪以及盜竊犯罪,有很多都發生在月經前到月經之間。這期間,女性易敏感、易激怒、攻擊性強,易于實施各種犯罪行為。根據對日本女性服役者精神醫院方面的調查,從月經將來之際到月經開始時實施犯罪的頻度,殺人占39.4%,放火占12.6%。同時,女性的意志水平較男性差,其自制力、堅韌性都較脆弱,因此,女性在特定的生理周期中顯露出異常的情緒化從而缺少理智,易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犯罪現場存在的痕跡就存在狀態而言可以分為兩大類,既有形的物質痕跡和無形的心理痕跡。物質痕跡具有廣泛性、穩定性特點;心理痕跡具有客觀性、可知性、抽象性、間接性、隱蔽性等特點。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1]只有認請有形痕跡與心理痕跡的關系,從有形痕跡中認識人的心理痕跡,從心理痕跡中找出某種有形痕跡的形成原因,使兩種痕跡相互印證,才能在確認犯罪過程中具有較高的科學性。[2]
心理痕跡是相對于現場上的有形痕跡而言的,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某些穩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勘查人員依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以及其他相關的學科知識,運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將現場的心理痕跡和物質痕跡有機地結合起來,相互印證,得以正確地分析案情,刻畫犯罪嫌疑人,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
依據心理學原理,犯罪現場上的心理痕跡正是罪犯行為人的主體狀態在與特定現場情境相互作用下決定犯罪心理狀態支配的犯罪行為活動的產物。生理和心理是個體行為的內在原因,社會環境是犯罪產生的外在因素。因此可以利用心理學、生理學的原理分析犯罪行為的個性特征、心理特點、心理變化;利用社會學的理論研究處于群體與社會環境中的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及犯罪行為規律;利用刑事偵查學的方法和理論分析現場心理痕跡和物質痕跡的聯系、成因和變化,從而完成對犯罪行為所對應的心理特征的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過程和個性特征分析
我們研究犯罪心理痕跡,即是探討在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現場構成的核心要素——犯罪行為,即是在探討通過犯罪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案犯犯罪心理狀態以及這種心理狀態所表現出來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動機和目的的組合即是所謂的心理,心理是客觀事物在腦中的反映,是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情感、性格、能力等的總稱。犯罪心理痕跡則是指行為人形成犯罪決意,并支配犯罪行為實施的(包括犯罪實施過程中和犯罪實施前后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是案犯在一定的情境中和條件下,心理過程和個性特征的綜合反映。它包括行為人的認識、情感、意志、需要、動機、興趣、習慣、個性傾向和心理特征等。
犯罪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所遺留的能夠反映某些穩定的心理特征,如氣質、能力、性格、愛好等,體現的是犯罪行為人個性的獨特性。個性特征是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前已經存在,在犯罪行為實施中起著支配和推動作用的心理因素的有機而又相對穩定的組合。犯罪分子長期在社會實踐、犯罪活動中會形成“習慣思維定式”。這種能夠反映案犯個性特點的“習慣思維定式”在適宜的條件下,必然會自覺不自覺的、或多或少的“遺留”在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中,“遺留”在被害人和知情人的記憶中。
除此之外,我們還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是分析犯罪行為人的氣質和性格。個人氣質類型不同,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氣質類型常常影響到犯罪的類型。比如,膽汁質的易產生搶劫、殺人、傷害等暴力犯罪,多血質的易選擇盜竊、詐騙等犯罪方式,粘液質的多選擇貪污、走私方式。即使是同類型的犯罪,不同氣質的犯罪人也會采用不同的犯罪手段,膽汁質的傾向暴力、激情,而抑郁質的工于心計、暗下毒手等。
二是分析犯罪行為人的習慣。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習慣是經過長期練習而鞏固下來的行為技能和方式,是動力定型的外在表現形式。一些慣犯由于經常進行同一類型的犯罪活動,往往在作案時間、作案對象、作案環境、出入路線、作案工具的選擇、使用、作案的手段方法、對現場的破壞偽裝等房門形成定型,留下相同或相似的痕跡特征,表現處作案的“習慣性”。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技能和經歷特征分析
通過對現場痕跡連貫性、整體性的研究,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經歷、職業特點以及作案時的心理狀態。如入室盜竊罪案中,初犯往往由于技能的不熟練、心理的緊張恐懼,形成的現場痕跡紊亂,翻動較多且效果不佳,撬壓動作手法單一,不熟練,常伴有多余動作等。而慣犯目標明確、手法老到、撬壓動作干凈利落,現場痕跡不亂、翻動較為徹底,沒有多余的動作,兩者反映出不同犯罪技能和經歷。犯罪經歷不同,對犯罪活動的實踐不同,技能表現的水平也不同。
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心理狀態分析
一是分析作案時的情緒緊張程度。大多數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都是非常緊張的,緊張的原因是由于恐懼、對作案環境的不適應等因素造成的,控制心理緊張的能力,體現了嫌疑人的作案能力。一般掌握有較強的作案技巧的、心理素質穩定的慣犯,在作案中就越沉著、鎮靜,現場留痕就少,反之現場留痕就多,還會出現一些不應該出現的痕跡。因此,可以很據現場的遺留痕跡推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水平和狀況。
二是分析作案人的意志水平。意志是通過克服困難而達到某種目的的心理過程。犯罪嫌疑人的意志水平主要體現在犯罪行為的自覺性和完成犯罪目的的堅持性,以及克服干擾的自制力和處理問題的果斷性等方面的表現。
三是其他心理狀態。比如一個人的興趣愛好。有的犯罪嫌疑人有著特殊的興趣、愛好,如有嗜煙好酒、吸毒的犯罪人在現場見到好酒、,會難以控制占有的欲望。有的愛好相機、照片,愛好集郵、紀念幣,有的對古董、字畫顯示處一定的鑒賞技能和愛好等。這種長期生活中嚴懲的興趣和愛好往往表現的相當頑固。另外,在一些特殊的現場,還會出現某些心理扭曲的心理狀態;精神病的心理狀態;變態人格的心理狀態等等。
四、犯罪嫌疑人的無意識特征分析
人的意識分為有意識和無意識,意識時個體當前所能清楚地認識到的心理活動,而無意識則是行為過程中沒有被行為人認識到的但對人的活動產生影響的心理活動,是整個心理活動的必要補充和輔助成分。無意識特征是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現場遺留的不受犯罪人意識控制的那些痕跡。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注意分配的均衡性和持久性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有意識的行為中也會反映出大量的無意識行為,而且無意識的行為很難加以偽裝和修飾,因此,無意識的犯罪行為產生的痕跡往往更加真實、有效。
心理痕跡受人的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所制約,再狡猾的犯罪人也無法徹底抹去自己的心理痕跡。根據犯罪心理學的理論,犯罪環境—犯罪心理—犯罪行為之間既有因果關系又彼此交互作用。現場心理痕跡與犯罪行為及由此產生的物質痕跡之間存在著一致性、對應性的特點,認清物質痕跡與心理痕跡的相互關系,從物質痕跡中認識犯罪人的心理痕跡,從心理痕跡中找出某類物質痕跡的形成原因,使兩種痕跡相互印證,是從現場物質痕跡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跡的必然途徑。
小結
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中,對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即我們常常所說的“行為畫像”、“犯罪人格畫像”、“犯罪心理畫像”等)的研究與運用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技術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刑事犯罪偵查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大量疑難案件的最終查破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然而,我國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的開發、研究尚處在萌芽階段,缺乏系統理論體系的指導,尤其是對其在偵查活動中的運用缺乏可操作的參照標準,與西方存在很大的差距。為應對新時期刑事犯罪發展的復雜形勢,應當對犯罪心理痕跡分析技術進行全面的研究、開發,并將其運用于偵查實踐,從而增強公安機關查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強化對刑事犯罪的防范與控制。[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先進科技手段的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也在不斷的翻新,日趨現代化、技術化,犯罪行為的智能性、預謀性、隱蔽性更加明顯,反偵查心理也更為強烈,心理痕跡的分析有利于明確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 ,關鍵在于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加強心理痕跡研究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方格:《淺析犯罪現場中的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3年04期。
當前,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 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等領域存在各種矛盾, 犯罪現象頻頻發生,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步伐。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是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目標之一。在這種背景下,犯罪預防可以說是整個刑事法學科中的一個核心問題, 也成為學者共同關注的話題。正如德國著名的犯罪學家李斯特所說:“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 更為重要。”所以建立合理的犯罪預防體系成為我們刻不容緩的任務。
一、犯罪預防的可能性
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認識和預測的,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犯罪規律和犯罪原因的可認識性,為犯罪預防提供了哲學依據。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發生、發展的過程都是可以認識的,都是有規律可循的,都受因果論、量變質變規律支配。了解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這種由量變到質變的發展過程及其規律,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種種有針對性的措施,減少和削弱消極因素的影響,增加或強化積極因素的作用,從而可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犯罪學理論的深化和發展,為犯罪預防提供了理論基礎,在認識犯罪的基礎上,分析犯罪原因、總結犯罪規律,使犯罪預防對策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在長期與犯罪作斗爭的過程中已經積累的大量經驗和犯罪相關資料,為犯罪預防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也為科學地預測犯罪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最后,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與進步,為犯罪預防提供了科學的手段與方法。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在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同時, 也為社會預防犯罪提供了先進的物質、技術手段, 這為從根本上減少和控制犯罪創造了條件。尤其是以電子計算機為代表的現代科學技術的應用, 使得現代社會得以占有大量翔實的信息資料,為科學地預測犯罪提供了條件,從而能夠準確有效地預防犯罪。
二、犯罪預防的價值所在
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對犯罪預防的價值作了精辟的概括,他曾指出:“預防犯罪要比懲罰犯罪更高明, 這是一切優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具體分析,犯罪預防的價值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 犯罪預防是控制犯罪的根本途徑。菲利提出的犯罪飽和論認為犯罪是不能被消除的,“每一個社會都有其應有的犯罪,這些犯罪的產生是由于自然及社會條件引起的,其質和量是與每一個社會集體的發展相應的。”即使在某種意義上犯罪現象的確不能完全被消滅,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對犯罪行為的發生進行控制還是可以實現的。因此,犯罪預防應運而生。在深刻剖析犯罪現象的基礎上, 找出產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總結犯罪發展的規律, 通過減少或消除犯罪原因和犯罪借以發生的條件, 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第二, 犯罪預防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手段。犯罪行為侵害了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造成了社會公眾的擔憂甚至恐懼心理, 嚴重擾亂了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成為新時期威脅社會穩定的重大因素,妨礙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犯罪預防通過控制犯罪, 保障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提高了人們的社會安全感, 消除了威脅社會穩定的重大因素。
三、如何實現有效的犯罪預防
(一)對潛在犯罪人和犯罪人的預防
犯罪預防包括一切制止犯罪、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的活動。它除含有犯罪發生前的預防外,還包括犯罪發生中和犯罪發生后的打擊與改造措施,通過一系列的綜合措施形成預防犯罪的合力,減少和控制犯罪的發生。可見,犯罪預防的對象是可能實施犯罪行為或者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這部分群體有一定的共同特征。通過研究這些人的特征, 有助于我們把握犯罪規律, 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1.對潛在犯罪人的預防
(1)注重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實施犯罪的人很大一部分都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當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而又沒有合理的救濟方式時,他們往往會采取原始的手段暴力捍衛自己的權利,引發犯罪行為的發生。因此,法律應該為他們提供順暢高效的權利救濟渠道,預防其犯罪行為的發生。
(2)對于那些受過違法處罰的人員,定期對其進行生活指導、心理治療、欲望克制,加強監督,一旦發現其心理有向不良方向轉化的苗頭,就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有關問題,去除犯罪隱患。日本犯罪學家平尾靖曾說過一段話:“在人格的深層有著易于走向一切犯罪的傾向,只要受壓抑的欲望繼續存在于心。”這些人員較其他社會大眾更易于走上犯罪的道路,犯罪預防應該重視改造與消除這些人與社會不相適應的缺陷與矛盾,以達到預防其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目的。同時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震懾潛在犯罪人,使其不敢從事危害社會的行為。
2.從犯罪人的角度出發預防犯罪
(1)對犯罪行為人給予刑事處罰,發揮刑罰懲罰、威懾的功能,遏制犯罪行為人再犯的欲望。刑罰是懲罰犯罪的手段,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權益為內容,同時包含著對犯罪人的否定評價,使犯罪人感到痛苦。這種痛苦既來源于國家對犯罪人否定性評價造成的精神痛苦,也來源于犯罪人服刑親身感受到的身體上的痛苦。這種痛苦會給犯罪人留下很深的烙印,以致其在以后生活中為了避免再遭受同樣的痛苦而不再產生重新犯罪的意念。若對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不僅不能使犯罪人認識到其行為給自己和社會帶來的不良后果,反而會間接地增強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的勇氣。
(2)加強犯罪人服刑期間的心理和行為矯治,發揮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菲利曾說過:“為了預防犯罪, 我們必須求助于我曾稱之為‘刑罰替代措施’的那些措施。它們之所以能夠防止犯罪的發展,因為它們深究了犯罪原因,并力求消除這些原因。”刑事司法者在執行刑罰時, 一定要充分意識到刑罰適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 而并非為了報復、懲戒犯罪人, 因此本著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 對他們準確適用刑罰,同時加強犯罪人服刑期間的心理輔導,培養罪犯健全的人格,最大限度地為犯罪人以后重返社會創造有利條件。
(二)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預防犯罪
這里所指的被害人主要是指潛在的被害人。這些人之所以被犯罪行為人挑選為侵害的對象,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其具有被告人所期待的一系列特質,比如輕浮、妄動、膽小怕事、貪婪等。并且,有很多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雙向互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很多情況下被害人發揮了積極主動的作用。因此,從被害人的角度來預防犯罪也是很有必要的,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強化被害人的預防意識。被害預防意識其實就是要求社會成員形成警惕意識和防范意識,目的是社會成員在遭遇特殊事件、應對敏感人物時具有敏銳的觀察力和迅速的應變力。一方面,教育人們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懼心理, 主動發現并自覺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種容易致害的因素,避免自己成為犯罪的被害人。另一方面,教育人們要有意識地培養在突況下的自我救助能力,提高應對犯罪行為的心理承受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被害人對自我行為進行一定約束。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的發生,有些是由被害人自己的行為導致的,如被害人先前存在的一些不當言行或挑釁行為,使得犯罪人由正常的社會心理逐漸演變為犯罪心理,誘使其用犯罪行為進行反擊。所以預防被侵害,要從被害人自身做起,控制自身的一些不良行為。
(三)從社會的角度出發預防犯罪
一方面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了不和諧因素,破壞了社會的穩定性,另一方面,犯罪行為又是發生在社會的大環境下,犯罪行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是與社會本身的利益訴求相違背的。鑒于與大多數人生活的社會環境最為密切的是家庭、學校和社區,下文將從這三方面進行分析。
1.家庭預防。家庭是人類最早接觸的場所,在人類社會化過程中充當著幼師的角色。充分發揮家庭的教育指引功能,可以抑制和減少犯罪的發生。家庭承擔預防犯罪的功能主要依靠兩點:第一, 父母對子女的良好教育。父母應以身作則,采取科學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態度, 正確地培養和教育子女,從小形成良好的個性品質和健全的人格。第二, 家庭成員之間要相互體恤關愛, 經常交流,若發現家庭成員有不良的行為傾向時,應對其加以疏導,多多溝通,及時化解其不良心理,釋放其不良情緒,遏制其犯罪人格的形成,減少犯罪的發生。
2.學校預防。學校是伴隨青少年成長期生活時間最長的場所,重要性不言而喻。學校是個體從家庭走向社會的橋梁,其對培養合格的守法公民, 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第一,學校要強化素質教育,針對廣大青少年學生的不同特質,采取科學的教學模式,培養廣大青少年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和價值觀,充當起這個時期的指路人。第二,關注問題學生。對學生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疏導,發現其不良的行為動向時,及時引導和治療,遏制犯罪人格的形成。
(一)問題的提出1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1
1、犯罪性質以盜竊犯罪最為突出1
2、犯罪形式群體犯罪居多2
3、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心理扭曲2
4、犯罪年齡逐漸趨向低齡化2
5、犯罪身份以輟學少年人數居多2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2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3
1、犯罪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3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3
3、違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質低下3
4、有組織犯罪較多,3
5、流動人口作案較多3
6、前科罪犯比例大4
7、無業人員比例大4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分析4
1、不良動機的影響4
2、自身素質低,抵御能力差4
3、各種文化糟粕的影響4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響5
5、學校教育的片面5
6、各種社會因素和輿論的影響5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心理分析5
1、好奇心理的驅使5
2、盲從意識的作祟6
3、愛慕虛榮的攀比6
5、蓄意報復的躁動6
6、尋求刺激的誘惑6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及對策7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家庭預防7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學校預防8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社會預防8
摘要:我們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這樣一個過程:行為人產生犯罪意識,把犯罪意識付諸行動,并被法律認為犯罪。我簡要地把它概括成三個基本點、兩個環節,即人形成犯罪意識并實施犯罪,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識和實施環境兩個環節。所以,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識。人的犯罪意識的形成是復雜的,犯罪意識反映了社會客觀環境對人的主觀世界的影響,是人憑借自身條件對社會客觀環境所形成的認識。
隨著當今社會高科技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應用,網絡與通訊等傳媒的空前發展,使得青少年一方面以敏感的心靈感受著時代的快速變化,見多識廣,早知、早熟、思維變得相當活躍。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地犯罪現狀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無論從犯罪動機、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青少年本應是天真、爛漫、無邪的,但令我們心酸的是,當今許多青少年卻因為各種各樣的罪名鋃鐺入獄或成為少年犯,接受訓導,過早地結束了美好的青少年時光,他們的犯罪形式和罪行的嚴重程度,給我們的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以及社會教育敲響了警鐘。
針對當今社會上典型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現狀,研究與分析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動機、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對這些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歸納總結現代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和心理因素,以期能更好地預防現代青少年的犯罪。為從根本上解決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提供相應的方法、途徑和措施。
為了預防青少年的違法犯罪和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我國特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根本途徑,一方面是要針對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點,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世界觀和人生觀,還要在教育中講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導到健康向上的軌道上來;另一方面,還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以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創造積極健康的社會環境,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徹底根除滋生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土壤。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分析犯罪預防犯罪特點
一、引言
(一)問題的提出
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世界各國都普遍重視和面臨的社會大問題。“違法犯罪青年是指那些沾染上壞習慣,有流氓、偷竊、打群架、賭博等行為,違法亂紀或者犯罪的青年。”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針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實行了綜合治理,曾經一度控制了青少年違法犯罪迅猛增長的勢頭。但是由于某些因素的影響,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至今在許多地方仍然很突出,并
且呈現出“四高一低”的趨勢,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歲年齡段搶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歲至25周歲年齡段盜竊、搶劫犯罪比例偏高;農村青少年違法犯罪比例偏高;青少年違法犯罪年齡偏低。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21世紀的主人。青少年的成長關系著社會的安定、團結、繁榮和昌盛。青少年的犯罪問題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也一直是困擾法學理論界與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消除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維護社會安定,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的重要課題之一。分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特點,如何從青少年違法犯罪心理上尋覓預防其違法犯罪的對策,越來越顯得緊迫和重要,對我們法學專業提出了一項非常嚴峻的研究內容論文。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
在當今物欲橫流、網絡遍及城鄉的年代,各種垃圾網絡也是無孔不入的出現,青少年違法犯罪狀況越來越嚴重,尤其是一些正規的商業網站存在或提供鏈接的毒害青少年心靈的垃圾內容,同時最容易誘發犯罪的暴力游戲得盛行,在虛擬游戲中使得他們對于實際的犯罪后果淡化,對自身的約束力大大降低。根據近年來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現狀研究分析,違法犯罪現狀分類如下:
1、犯罪性質以盜竊犯罪最為突出
首先由于大多數青少年貪圖吃、喝、玩、樂等物質享受,但又想不勞而獲,就從小偷、小摸逐步走向盜竊犯罪的深淵;
其次是強取豪奪、尋釁滋事等犯罪人數眾多;
再者,就是模仿電影電視中或暴力游戲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無所顧忌,以致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罪行。
2、犯罪形式群體犯罪居多
有些青少年尤其是農村里的孩子由于經濟或教育水平等原因而過早輟學,他們無所事事,流浪街頭。因此便三、五成群自發聚集在一起吸煙、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經驗。有的甚至模仿影視片中的黑社會組織,成立幫派或團伙。
3、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心理扭曲
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經達到智能化、成熟化、專業化。首先作案前進行周密策劃,準備作案工具,多次踩點,選擇時機;其次作案時分工明確,注意配合;再者有某些青少年已會運用反偵察手段;最后有的一人就犯有數種罪名,而且情節都較為嚴重。據說某市一名少年犯殺人案,該少年竟然看著手表殺人,計算殺一個人需多長時間。可見現代的青少年違法犯罪手段是何等殘忍,心理是何等扭曲。
4、犯罪年齡逐漸趨向低齡化
據統計,在受到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當中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數逐漸增多,而因不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和不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數也占相當大的比例。有些甚至從10—13歲就開始走上違法犯罪的生涯。
5、犯罪身份以輟學少年人居多
近年來,十五六歲少年輕易犯重罪的事件頻頻發生。根據來自中國青少年違法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表明,近年內,青少年違法犯罪總數已經占到了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安定、團結的主要因素。青少年由于沒有太多經歷的社會經驗,思想沒成熟,性格沒定型,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理所當然的成為各種犯罪團伙拉攏的主要對象。為此國家制定和修改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和修改,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重視程度。認真研究和分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現象,總結歸納出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解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才能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發生,促進社會的繁榮、昌盛和進步。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
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呈現出名目繁多的趨勢,但這并非無跡可尋,根據大量的資料統計分析,其犯罪特點可大致歸納如下:
1、犯罪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青少年由于自身因素的關系,年齡較小、自律能力差,極易沖動,違法犯罪經常表現為搶劫、故意殺人、盜竊、綁架等,很少為過失犯罪,犯罪不計后果,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
“暴力犯罪是以給被害人造成肉體上的損害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為直接侵害對象的各種犯罪。”據統計,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殺人、搶劫案件分別各占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總數的20%以上,1999年重大殺人、搶劫案件占總案數的70%。
3、違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質低下
在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罪犯當中,有很少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部分只接受過中低等學校或社會教育,許多犯人在小學期間就已輟學,有的甚至沒上過學,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據統計,某市“審理的53名少年被告人中,小學(含小學和文盲)以下文化程度的為39人,占總數的73.5%,其余均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4、有組織犯罪較多,
青少年罪犯雖年輕力壯具有體力優勢,但由于他們的思想不太成熟,缺乏作案經驗,對犯罪心理壓力過大,且大都實施暴力犯罪,擔心被害人反抗,總感覺單人作案勢單力薄,因此他們經常糾集幾人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團伙甚至犯罪集團。
5、流動人口作案較多
當今社會產生了大規模的人口流動現象,再加上現今我國對流動人口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許多暫住、錄用外來人員不予申報,給一些犯罪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機,而且作案后逃之夭夭、不留任何蹤跡,同時給偵破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助長了流竄分子大肆進行作案的囂張氣焰。
6、前科罪犯比例大
據統計,“1999年在所有的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有前科、累犯分別占22%和79%。”再犯比例過高,一方面說明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惡習根深蒂固,雖經勞動改造仍不思悔改,但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映出我們在特殊案件的預防上存在嚴重不足。
7、無業人員比例大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機械化、智能化和自動化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勞動力大量剩余,許多單位都實行裁員政策,許多青少年失業或根本沒有職業。這樣就形成大量的“閑散”青少年。這些無所事事的青少年游民自然成了罪犯拉攏的主要對象。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鑒于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的增多的現象,給我們法學界提出了嚴重的挑戰。因此認真研究分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對于如何預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的意義。現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成因分析歸納如下:
1、不良動機的影響
凡違背禁止性規范的動機均為不良動機,它可以誘發很多犯罪,成為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內在動力。例如,經不住金錢誘惑的拜金主義會產生貪污、賄賂等犯罪;不勞而獲、不思進取、貪圖享受的享樂主義可以誘惑青少年去盜竊、搶劫;復仇的報復心理可以導致殺害、傷害別人;賭博、吸毒不良習氣等均可以引發大量刑事案件的發生。
2、自身素質低,抵御能力差
由于青少年正處于長身體學文化的關鍵時期,加上自身文化素質較低,分辨事非能力較差,其涉世未深的無知性、盲目性就很難應付來自社會各方面的不良影響,經不起誘惑,很容易被別人拉攏、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義氣用事,不計后果等,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各種文化糟粕的影響
一些“黃色”書刊和不良“網絡游戲”的毒害,一些新聞媒體播放的暴力等影視制品和暴力游戲的影響,都導致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響
一些青少年因戀愛、婚姻的不成功,造成與戀人或夫妻反目為仇,進行暴力、兇殺等報復。有一些因父母感情不好或離異造成性格孤癖、內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態導致犯罪,還有的因父母溺愛,不良影響(如賭博、吸毒等)而失足犯罪。
5、學校教育的片面
當前,有些學校在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情況下,而忽略了對青少年學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夠,導致許多青少年學生缺乏正確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頭腦中沒有辨別是非的標準,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談不上遵紀守法,這是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6、各種社會因素和輿論的影響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容易產生高消費意識的盲目膨脹,追求物質金錢的欲望及腐朽思想嚴重侵蝕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時間拜金主義、享樂主義重新抬頭,另外經濟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誘發青少年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使得一些青少年為獲不義之財瘋狂作案。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心理分析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跨世紀的接班人。青少年的犯罪問題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中國科學院心理所研究員王極盛曾在北京做過一項調查,在調查中發現32%的中小學生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問題。因此分析研究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從心理上消除犯罪因素顯得異常重要。只有充分了解犯罪的心理,清楚了犯罪的起因,才能從根本上遏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
現把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原因歸納如下:
1、好奇心理的驅使
青少年對外界事物充滿了好奇,這是他們的天性。本應成為求知欲望的資本,促使成才的心理保障,但由于他們的社會閱歷淺,辨別是非的能力差,有時對好壞良莠缺乏全面正確的判斷,在缺乏良性誘導的情況下,
就會在好奇心的驅使下隨心所欲,甚至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2、盲從意識的作祟
在一些團伙共同犯罪案件中,相當一部分青少年根本沒有完全認識自己的所作所為,并不知道所犯罪行的嚴重性,而只是盲目跟隨其他成員做事,人云亦云,并沒有明確的犯罪動機。
3、愛慕虛榮的攀比
近年來,由于慘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使得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靈里埋下了愛慕虛榮的種子。講排場、講穿戴、講吃喝,好逸惡勞,夢想一夜暴富,不勞而獲,這些都極大地助長了貪污受賄的心理,一旦瞅準機會,他們就會不擇手段地侵犯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
4、逆反心理的促使
從生理角度講,青少年時期是逆反心理最強烈的時期。對一些家長的“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腐朽思想和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歧視差等生的做法,許多青少年都“不堪忍受”,有的甚至產生了強烈的對立情緒,嚴重時甚至會采取暴力手段進行反抗。
5、蓄意報復的躁動
蓄意報復是青少年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主要動機之一。由于青少年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長發育的關鍵時期,心理狀態不穩定,控制力不強,容易沖動,當遇到別人的挑釁時,往往表現得格外煩躁,缺乏理性思考。對于挑釁和傷害總想著要“討個說法”的心理,決不肯輕易放過別人,總想著只有一報還一報,心理才平衡,才“不吃虧”,這些造成了青少年違法犯罪頻率的提高。
6、尋求刺激的誘惑
現代的青少年,生活的主旋律基本上都是家庭、學校和食堂三點一線。一方面由于極少接觸外界的生活,使得他們的心理及其空虛,總想這點刺激來增加自己生活的樂趣;令一方面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產品的腐蝕和誘導,一部分青少年對物質和精神生活有著畸形的追求,喜歡尋求一些所謂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疇。極大的誘發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因素。
從上述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來看,社會、家庭、學校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響都在他們心靈中有著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因此,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根本,一方面是要針對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世界觀和人生觀,還要在教育中講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導到健康向上的軌道上來;另一方面,還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以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創造積極健康的社會環境,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徹底根除滋生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土壤。
綜上所述,以上認真分析和考慮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特點、成因和心理因素的影響。只有正確了解和掌握了青少年們的犯罪因素,才能針對具體的每一位青少年施行合適的方法來預防他們的犯罪,從違法犯罪的根源入手,努力把違法犯罪扼殺于萌芽狀態之中。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及對策
近幾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十分突出,已經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對如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家、學者以及熱心于預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員提出了很多有見地的辦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率的逐步上升。“預防未成年犯罪應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嬌治和預防犯罪的對策的研究”。對青少年違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對于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在分析和研究了它的特點、成因和心理原因之后,我們知道并不是單方面就可以滿足要求的,它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作用。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家庭預防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政策的充分落實,現代社會的家庭結構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大家庭日趨瓦解,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組成的小家庭,逐步取代了存在幾千年的“四世同堂”的傳統大家庭。傳統家庭中的諸多功能正在逐漸喪失,廣大青少年對家庭的依賴和保護作用開始減弱,家庭教育職能逐漸弱化。正是由于家庭教育職能的逐漸弱化,引起了青少年違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趨勢。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形式,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青少年教育的基礎。家庭教育的早期啟蒙作用、長期感染作用、環境熏陶作用都是學校和社會教育無法比擬和難以取代的,甚至會影響孩子們的一生。
作為父母要努力為孩子的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并非簡單的物質基礎方面,更重要的是道德素質的教育和影響。使孩子們在良好的家庭環境中接受潛移默化的影響。對于父母來說,生育子女是一種本能,而教育子女,進而把子女培養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之人,才是父母之愛的升華。培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養不教,是父母的失職;教子不善,則是父母的罪惡。作為父母應該努力從思想上教育
孩子,使他們遠離罪惡,千萬不要把孩子當作寶貝一樣,對孩子過分的溺愛,以免將來鑄成難以挽回的過錯。
因此,家庭預防在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應該擔當和強化對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的預防責任。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學校預防
我國很早就開始實施九年義務教育,但是具體落實情況有許多并不盡人意。但事實上,學校在預防和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上負有最為重大的責任。如今在學校管理中存在著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首先要在教育導向上進行預防。盡快貫徹和落實素質教育,使其更好的和后面更高階段的教育目標進行銜接。真正改變應試教育的誤導模式,努力使教師、家長和學生,接受所謂的素質教育,不要使素質教育形同虛設。
其次要切實改變不良的教育方式。作為教師要對學生充滿愛心,尊重學生的人格,改變通過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降低教育的效果。教師應以身作則,起到表率作用,重視學生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避免學生因處于誘發環境中而釀成的違法犯罪行為。
最后要加強學校管理,營造良好的校園治安環境。對于升學率較差的學校和貧窮地區的學校,由于資金缺乏,使得教師難以安心從教,導致學校管理松松垮垮、毫無生氣。這時要特別注意避免校外惡勢力趁機滲入校園,徹底根除惡勢力滋生的土壤,防止誘發青少年學生的偏差行為,為廣大青少年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社會預防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們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這些變化給青少年帶來的不利影響。
首先人、財、物的大量流動造成大范圍的社會供求失衡。我們要采取措施,防止大量青少年勞動力盲目無序的流動,避免青少年因陷入生計困境而滋長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其次社會文化的污濁和網絡媒體的誤導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因此,我們要行動起來,盡量使青少年遠離不良影視和網絡文化的影響,盡量減少對青少年傳遞的錯誤信息,防止引起社會化的偏向,使他們的保持自己的行為準則,減少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最后社會“控制體系(約束力)”的虛弱加重加快社會環境的惡化。我們要加強社會控制體系,壯大社會對青少年的約束力,預防青少年自發發展現象的蔓延,盡量減少青少年涉足對他們不宜領域的機會,使青少年主動遠離違法犯罪。
近幾年來,有關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重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和實施,使我們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做到了有法可依。
總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項緊迫而艱巨的工作,只有在黨政組織領導下,實行對青少年違法犯罪預防的綜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斷改善社會風氣,消除各種消極影響,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目的。
注釋:
郝欣、吳翠珍、楊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動規律及心理診斷研究》,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第1頁;
倪澤仁著,《暴力犯罪刑法適用指導》中國檢察出版社,第2頁;
杜衍慶著,《對農村青少年城市化犯罪現象的調查分析》,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第3頁;
郭卜樂著,《未成年人犯罪》,中國心理熱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第五條。
參考文獻:
1、傅孫滿著,《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情況及對策思考》,中國監獄信息網,2004-11-17;
2、廖紀源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學分析》,法律圖書館,2004-6-7;
3、趙廷鵬著,《該“救救孩子”了》,中國青年報,2004-6-7;
4、張愛梅著,《青少年犯罪心理與教育初探》,中國監獄信息網,2005-2-21;
5、于偉、韓麗穎著,《非公有制經濟對青年學生心理健康的影響與應對策略》,2004-8-23;
6、郝欣、吳翠珍、楊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動規律及心理診斷研究》,2005-11-16;
7、吳長開著,《論青年心理發展的動力系統》,《西南師范大學學報》,1994年第4期;
8、羅大華等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知識出版社,1982年版;
9、羅大華、石起才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學》,江西省心理學會法制專業委員會,1984年版;
一、品格證據概述
品格證據應該是一個包容性、演進性的法律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早期品格證據側重于證明一個人所享有的聲譽(reputation)以及其道德水準。隨著時展,品格證據逐漸擺脫了聲譽、品德的桎梏,范圍日漸寬泛。法學家墨菲總結漸成通說,“character”一詞至少有三種不同的含義:第一,指一個人在其熟悉的社區環境中所享有的名譽。第二,指一個人以特定方式行為的傾向性。第三,指一個人歷史上發生的特定事件。①
二、量刑程序中采納品格證據的理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于決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開始試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若干類型的品格證據納入量刑依據范圍之內,并指出了其具體適用方法。
傳統證據法理論認為,品格證據不應適用于刑事審判。首先,允許使用被告人不良品格證據可能會導致法官或陪審團對刑事被告人的偏見;其次,縱使前科劣跡和后續犯罪具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但這種關聯性遠不能達到刑事審判所需要的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再次,采信被告人不良品格證據可能擾亂案件爭點,延緩訴訟進程,降低訴訟效率。②
但量刑階段與定罪階段分離開來之后,情況就完全不同了。量刑程序發生在定罪程序完成之后,法官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形成了確信無疑,適用品格證據不會增加法官對犯罪人的偏見。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審判程序的價值理念是懲罰,懲罰應當和被告人的行為責任相適應;而量刑程序的價值理念更多的是教育和矯正,教育和矯正應當“因材施教(矯)”,應當和犯罪人本人相適應。③因此,在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截然分開的制度背景下,品格證據被用以證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可改造性,從而影響法官的具體裁量。④
此外,犯罪人的品行與其人身危險性緊密相關,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通過品格證據來證明。就少年犯的良好品格證據來說:第一,犯罪心理學研究證明,大多數初犯在罪后都會有深深的自責與后悔心理,對其進行刑罰改造的效果一般好于累犯與慣犯。⑤這意味著對于初犯,只需略施薄懲即可取得較好的改造效果。第二,較長的刑期對于少年犯有可能適得其反。未成年人正處在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形成階段,需要社會的正確引導和教育。如果一向品行良好的少年犯被處以較長刑期,一方面可能導致其形成抵觸情緒,對個人前途灰心失望,拒絕改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有模仿他人的傾向,長時間的監獄生活很難避免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增強少年犯的人身危險性。所以對品行良好、沒有前科劣跡的未成年犯從寬量刑更能實現刑罰的矯正效果。
前科劣跡、累犯、再犯、犯罪次數的相關證據屬于被告人不良品行證據,應當采納。現代以來,量刑個別化思潮興起。學者主張既要關注被告人的犯罪危害又要考慮被告人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如果不能準確的測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刑罰個別化就無從談起。⑥
三、《意見》關于品格證據的規定與評述
按照當事人的不同,我們可以將量刑程序中的品格證據區分為被告人品格證據和被害人品格證據。兩者在《意見》中都得到了體現:
(一)被告人品格證據
被告人品格證據包括被告人的行為傾向、個人聲譽和個人歷史上的特定事件。《意見》中涉及的有被告人品行聲譽和特定事件兩種。
1、品行、聲譽的證據。在常見量刑情節一節中: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即允許提出未成年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證據作為辯護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意見》規定應當根據一貫表現的相關證據來從輕處罰,也意味著對于少年犯,品行證據只是作為從寬處罰的依據。如果被告人的品行一向良好,那么法庭應當據此作出較輕的量刑判決。但如果被告人品行不佳、個人聲名狼藉,不得據此作出從嚴處罰。
2、關于累犯、再犯、犯罪次數的證據。量刑步驟中規定,應當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針對七個常見罪行量刑的規定如下:對于有前科劣跡的,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意見》在常見犯罪的量刑部分規定,對于犯罪者,如果具有再犯的情形,可增加基準刑30%以下。在量刑上明顯重于有前科的普通罪犯,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對嚴厲打擊犯罪的刑事政策。累犯是指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在常見量刑情節中,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一段時間內即重新犯罪,體現了犯罪者有比普通再犯更堅定的犯罪意志、更強烈的意識、更大的人身危險性。因此,法律對待累犯也科以比普通再犯更重刑罰。
(二)被害人品格證據
《意見》也將被害人的品格證據納入了量刑的考慮范圍。在常見犯罪的量刑部分規定:在故意傷害罪中,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在非法拘禁罪中,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在這兩類犯罪的量刑中,考慮被害人先前行為,從寬處理被告人的原因在于:上述情形下,被害人的先前行為導致或誘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發生,本身應當對犯罪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責任;這兩種情形的犯罪本質上都是私力救濟過當行為,私力救濟對于高效率地實現社會正義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不能規制過嚴;這類犯罪的被告人往往是出于一時激憤或者對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不足而犯下罪行,主觀惡意不大,人身危險性較低,不需科以重刑即能達到對犯罪人的教育目的。
結語
采納品格證據在量刑程序中就不僅是一種可能,更是一種必須。《意見》的出臺正響應了這種趨勢。然而由于我國對于品格證據的立法還處于摸索之中,因此《意見》中的品格證據規定要得到全面落實,仍然需要社會調查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See 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② 郭志媛《刑事證據的可采信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117~120
③ 文姬《危險性評估的證據資格》載于刑事法評論 第28卷 277頁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律師工作的專業人員。
二、政治思想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律師工作,取得二級律師資格5年以上。
四、外語、計算機條件
(一)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熟練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計算機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五、法律援助條件
任二級律師期間,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件以上,并提交律師事務所證明。
六、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級以上法院管轄的六起以上案件的主要律師或辯護人;
(二)主辦五起以上涉外案件;
(三)標的額五千萬元以上非訴訟案件的主要參與者;
(四)擔任二十家以上單位的法律顧問;
(五)擔任二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主辦二起境外訴訟或非訴訟案件。
七、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刑事辯護律師,出具無罪或死刑改判死緩的辯護意見,有三次以上被采納的;
(二)擔任民事(含經濟)案件律師,出具的意見,有八次以上被采納的;
(三)擔任行政案件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有五次以上被采納的;
(四)擔任仲裁案件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有五次被采納的;
(五)擔任各種案件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有八次被采納的。
八、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2部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正式刊物報刊4篇以上;
九、破格條件
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確有突出貢獻者,并取得二級律師資格二年以上。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二條,可破格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