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合同匯總十篇

時間:2023-01-26 05: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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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同

篇(1)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合同。這里所講的資產,是指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所建造的資產從其功能和最終用途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單獨發揮作用的單項工程,如房屋、橋梁、船舶等;另一類是在設計、技術、功能和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由數項資產構成的建設項目,只有這些資產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時,才能整體發揮效益。建造合同屬于經濟合同范疇,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購合同和勞務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現在:第一,先有買主(即客戶),后有標底(即資產)。建造資產的造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第二,資產的建設期長,一般都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長達數年。第三,所建造的資產體積大,造價高。第四,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一、建造合同的類型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價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座辦公大樓,合同規定建造辦公大樓的總造價為800萬元。該項合同即是固定造價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艘船舶,雙方商定以建造該艘船舶的實際成本為基礎,合同總價款以實際成本加上實際成本的2%計取。該項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前者的風險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擔,后者主要由發包方承擔。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建造合同中有關合同分立與合同合并,實際上是確定建造合同的會計核算對象。通常情況下,企業應以所訂立的單項合同為對象,分別計算和確認各單項合同的收入、費用和利潤。

1、合同分立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第一,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第二,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第三,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如果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則不能將建造合同進行分立,而應仍將其作為一項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合同合并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第一,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第二,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第三,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合同合并條件的,必須將一組合同合并為單一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1、建造合同收入的內容

第一,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第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并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合同收入應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價款計量。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因合同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其一,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其二,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筑承包商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的成本的款項。因索賠款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其一,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其二,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時,客戶同意支付給建造承包商的額外款項。獎勵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其一,根據目前合同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其二,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建造合同成本

(1)合同成本的構成

建造合同成本應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機構使用費;其他直接費用,包括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等。間接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取暖費、排污費等。

(2)合同成本的會計處理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期末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的分攤方法主要有人工費用比例法、直接費用比例法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即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取得的、不計入合同收入的零星收益,這部分收益沖減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費用: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船舶等制造企業的銷售費用;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企業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有關費用,應直接確認為當期管理費用。

3、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在判斷建造合同結果是否能夠可靠地估計時,應注意區分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條件

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合同完成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確定;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計量,以便實際合同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

(2)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條件

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第一,與合同相關性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第二,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在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可以選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測量等方法。在運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成進度時,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成進度時,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夠可靠地估計,應區別情況處理: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

4、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的方法,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當期收入和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

(1)完工百分比法的計算方法

當期確認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期間累計已確認的合同費用;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在計算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應采用倒擠的方式處理,以避免出現誤差。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總收入-以前年度確認過的收入;最后一年的合同費用=總成本-以前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成本;最后一年的合同毛利=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最后一年的合同費用。

(2)建造合同核算流程圖

登記發生的合同成本;登記已結算的合同價款;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確認收入和費用;確認合同預計損失;工程完工。

(3)一般賬務處理

登記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機械作業等

登記已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計算當期工程收入、成本和毛利:

借:工程施工――毛利

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合同預計損失:

借:資產減值損失(合同預計損失)

貸:存貨跌價準備(預計損失準備)

完工時: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

篇(2)

現行會計準則規范了合同收入與費用經確認與計量,但對建造合同財務管理中存在的風險與問題未作指導。現行建造合同準則規范了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在核算上將工程結算和確認收入分別核算(類似行政事業單位雙分錄核算),這種方法可以單獨反映出該項工程施工累計發生的合同費用和累計已向I主辦理結算等信息,使會計信息的有用性方面得到提高,“工程結算”和“工程施工”兩個科目被賦予了管理與核算的雙重職能。但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的合同收入與結算收入存在差額,確認的合同費用與實際發生合同費用也存在差額,導致確認收入、費用與工程實際進度不符。準則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施工企業避稅或迎合各自企業經營指標而調節收入的情況:

一、合同收入未按公允價值予以確認

工程施工企業確認的收入無建設方的確認資料及對方的列賬相對應,即施工方無相應的權利作支撐,確認企業經濟利益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的依據不充分,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不相符。 權責發生制應以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各自權利與責任的相互確認為列賬依據,即施工單位以與建設單位相互確認的工程計價資料為依據確認工程收入。現實中執行建造合同準則的部分施工企業在當期收入指標能夠完成的情況下對已實施工程不計價或不全部計價以實現收入延后調節營業收入、利潤的目的。

二、收入、費用按完工百分比確定,包括兩個步驟

一是確定工程完工百分比;二是根據完工百分比確定當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確定完工進度的方法:(1)按完成金額計算,此種方法中預計合同總成本難以合理計算,一是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調整和變化,造成合同預計總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二是因建設施工市場規范程度不夠,工程項目合同總成本難于確定,建造合同本身的不確定性,三是地域影響因素,因各地市場物價水平差異等因素的影響,在成本支出(如材料價格變動)變化較在的情況,從現導致合同收入確認難以準確確定。(2)按完成工作量計算,此種方法確定完成工作量或測定完工進度由施工企業人員測定均帶有主觀性,是由施工方單方面確定無業主方認可更無公允性。(3)根據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確定,因建造合同涉及多種計量單位,且不同的測量人員采用的測量方法不同都會出現不同的測量結果,也存在施工企業人為調節完工進度進而調節利潤的可能,為管理者提供了收入、利潤操作空間,可能導致資產或負債不真實并涉及一些稅務問題。

三、建造合同準則合同費用通過計算確定,導致確認合同費用與實際發生合同費用存在差異,而實際發生的費用更具真實性及客觀性

以上情況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方對工程收入、成本的確認均未反映工程實施的真實情況。與基本會計準則不符,導致各具休準則與基本準則及各具體準則之間相互矛盾。

財政部此次征求意見稿也是基于建造合同準則以來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造成實施企業操作困難,部分建設、施工企業為各自利益需要對工程收入、成本確認存在隨意性,影響財務核算結果。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建安企業的收入、成本確認,對現行建造合同準則進行相應修訂,建議如下:

(一)對現行建造合同準則收入確認辦法進行適當修改,施工企業不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計算當期應確認的收入、成本。一是施工企業當期合同費用按當期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計列,二是當期合同收入按當期實際結算收入計列。以確保工程結算收入與實際完工進度一致,并有對業主方的相應債權作支撐,與權責發生制的定義相符。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建議如下:(1)施工企業與業主方辦理結算時,按結算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2)收到建設方工程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3)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當期收入和費用時,按當期實際發生施工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按當期實際結算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4)工程完工時,將“工程施工”科目余額與相關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結算”科目對沖,借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工程施工”科目。此種方法核算的結果完全保留了現有建造合同準則的兩個優點:(1)“工程施工”帳戶余額在賬面上可以提供工程自開工以來累計發生的工程成本;(2)與業主方結算單獨處理,可以提供工程自開工以來與業主方累計結算金額。

但此種方法對施工方的技術、管理水平及職業判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企業要及時、規范完工結算進度,業主方與施工方共同解決建筑安裝市場中長久存在的工程計價不及時與工程款拖欠問題,促使建設方與施工企業提高內部管理水平:(1)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基礎工作,優化各種計量檢測措施,完善計量檢驗制度,使合同成本核算具有充分的依據。(2)根據工程實施所發生的實際支出,準確、及時記錄工程合同所發生的實際成本,確保合同費用列支情況與工程實際完成情況基本匹配。(3)及時辦理工程計價及結算。目前我國建安市場還不夠規范,施工方工程計價及變更收入得不到業主批復,某些業主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這些實際存在的問題給企業及時、準確計量結算收入帶來了一定難度。部分建設單位對已完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工程 以工程未審計為由不與施工單位計價或辦理結算,導致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結算”科目與各工程項目“工程施工”科目的列賬情況與工程的實際完工進度大相徑庭的情況。各施工企業加強自身技術、管理水平及職業判斷能力的提高,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業主辦理結算。并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及債權確認、清理制度,確保工程計價與實際進度匹配并及時形成債權、及時催收。

(二)對建造合同準則收入確認辦法修改后以前年度已確認收入、費用的銜接處理建議

1.本年開工工程接新的收入確認辦法處理,不存在銜接調整。

2.以前年度開工工程對工程完工情況進行清理,工程結算與實際進度不符的與業主方補辦計價手續,確保工程累計結算與實際進度一致。工程截止上年末累計確認收入與工程結算的差額:借記:“工程施工”,貸記:以前年度損益,本年確認收入按新辦法確認。處理后各工程確認收入與工程結算金額一致,同時保留了“工程結算”與 “工程施工”科目管理與核算的雙重職能。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篇(3)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頒布實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根據總體要求,上市公司及有條件實行的企業陸續實行新會計準則。對于實施企業而言,變化最為顯著的是,對施工收入的確認必須按新會計準則建造合同準則的相關原則進行,而不能按以往的方法確認收入。

一、目前做法

自建造合同準則實施后,施工企業須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確認收入。因現實條件比較復雜,有的施工企業單獨投標單項工程,且單項工程由投標施工企業單獨施工完成;有的是施工企業投標后分包給其他施工企業;有的施工集團投標單項工程,該單項工程中標后由集團公司總承包,設立集團項目部代集團履約,集團子公司分包。對于第一種情況,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確認收入比較容易;對于第二種情況,承包企業與分包應按建造合同準則確認收入;對于第三種情況,集團總承包與子公司分包也分別按建造合同準則確認收入。對于第一種、第二種情況企業按照建造合同確認收入,基本沒有突出問題,而對第三種,問題比較突出,尤其是上市施工企業外部審計就收入確認發現問題較多,解釋難以通過。

二、集團項目部與子公司分包分別按建造合同準則確認收入存在的弊端

(一)集團項目部總收入往往與各子公司分包的總收入不相符,有時集團項目總收入小于與各子公司項目分包的收入總和。累計確認的收入亦存在同樣問題。

(二)集團項目總成本往往與各子公司分包項目的總成本不相符。

(三)由于總承包與分包時常存在兩層皮現象,集團項目部確認總成本比較困難,各子公司分包收入確認比較困難。

(四)編制合并報表時,集團分包成本與子公司確認收入抵消不完全,產生差額。

(五)總個集團合并利潤不實,容易會計利潤造假。

三、存在弊端的原因

雖然企業按照要求實行了建造合同準則進行收入的確認,但是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很好地結合關聯方披露準則、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實質精神,并很好地貫徹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計量確認原則。

四、具體完善措施

(一)采用已完工成本占總預計成本計算完工進度

1、分包子公司報送集團項目部至資產負債表日已發生成本及將要發生成本資料,成本僅為合同成本不含管理費用,結合項目部已發生及將要發生間接費用因素,計算完工進度。

2、集團項目部按照建造合同有關要求確認總收入,根據完工進度計算累計收入,而累計營業成本則可以根據本身實際已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含管理費用)及分辟子公司的驗工結算累計數確認。

3、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團分辟的驗工結算數確認累計收入,而累計營業成本按照實際已發生的成本確認。

4、按照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要求,資產負債日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將集團分包成本可以與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實施的關鍵點是資產負債表日分包子公司及時、準確報送成本資料十分關鍵。

6、舉例說明。A集團2008年中標一項工程,預計合同總收入2,000萬元,設集團項目部進行履約,具體施工由子公司B進行。資產負債表日,建設方對A集團驗工結算款為1,100萬元,A集團項目部發生間接費用50萬元,還將150萬元,子公司B發生工程成本700萬元,還將發生成本600萬元,A對B驗工結算款為900萬元。

從整個集團看,首先計算完工進度為50%((50+700)/(50+150+700+600)),確認營業成本為750萬元,50%×(50+150+700+600),確認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工程施工――毛利250萬元,賬面記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萬元(50+700),這樣工程結算科目1,100萬元與工程施工1,000萬元,差額100萬元,在合并資產負債表反映為預收賬款――已結算未完工款100萬元。

按照上述處理原則:A集團項目賬務處理,確認營業成本為950萬元((50+900),確認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工程施工――毛利50萬元,賬面記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萬元(50+900),這樣工程結算科目1,100萬元與工程施工1,000萬元,差額100萬元,在A單戶資產負債表反映為預收賬款――已結算未完工款100萬元。

按照上述原則:子公司B賬務處理,確認營業成本為700萬元,確認營業收入為900萬元,工程施工――毛利200萬元,賬面記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萬元,這樣工程結算科目900萬元與工程施工900萬元,差額0。

總體上,將內部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抵消后,A與B綜合來看,與集團統一考慮一致,結果無誤。

同時,不按上述原則處理,各單戶按綜合完工進度確認成本,而不按實際發生成本確認營業成本,進行再次驗證。

A集團項目賬務處理,確認營業成本為1,000萬元((50+150)×50%+900),確認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工程施工――毛利0萬元,賬面記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萬元(50+900),這樣工程結算科目1,100萬元與工程施工950萬元,差額150萬元,在A單戶資產負債表反映為預收賬款――已結算未完工款150萬元。

B賬務處理,確認營業成本為650萬元((700+600)×50%),確認營業收入為900萬元,工程施工――毛利250萬元,賬面記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萬元,這樣工程結算科目900萬元與工程施工950萬元,差額50萬元,在B單戶資產負債表反映為存貨――已完工未結算款50萬元。

將A預收賬款――已結算未完工款150萬元與B存貨――已結算未完工款50萬元抵消后,反映為預收賬款――已結算未完工款100萬元,再將內部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抵消后,營業成本按完工進度計算與A、B按實際合同成本結轉營業成本一致,但是,按實際合同成本結轉更簡單容易。

(二)采用完成合同工作量占總合同工作量確定完工進度或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的方法

1、集團總承包按照建造合同有關要求確認合同總收入,根據完工進度計算收入,而建造合同成本則可以根據項目部本身需要發生的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不含管理費用)計算本身確認成本加上分辟子公司的驗工結算數額確認成本。

2、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團分辟的驗工結算數確認收入,而成本按完工進度乘以合同預計總成本(僅限子公司本身預計總成本,不含管理費用)計算。

3、集團項目部與分包子公司均存在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差額的情況下,應將集團項目部與分包子公司存貨――已完工未結算款與預收賬款――已結算未完工款抵消,有余額的科目反映整個集團真實財務狀況。需要說明的是,抵消范圍僅限于參與此項工程范疇,而不是集團全部項目存貨――已完工未結算款與預收賬款――已結算未完工款進行抵消。

4、按照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要求,報表日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將集團分包成本可以與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實施的關鍵點是完成合同工作量占總合同工作量確定完工進度或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的計算必須準確。

6、舉例說明。A集團2008年中標一項工程,預計合同總收入2,000萬元,設集團項目部進行履約,具體施工由子公司B進行。資產負債表日,測定完工進度50%,建設方對A集團驗工結算款為1,100萬元,A集團項目部發生間接費用50萬元,還將150萬元,子公司B發生工程成本700萬元,還將發生成本600萬元,A對B驗工結算款為900萬元。

從整個集團看,工程結算科目為1,100萬元,確認營業成本為750萬元(50%×(50+150+600+700)),確認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工程施工――毛利250萬元,賬面記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萬元(50+700),這樣工程結算科目1,000萬元與工程施工1,000萬元,差額0萬元。

A集團項目賬務處理,確認營業成本為1,000萬元((50+150)×50%+900),確認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工程施工――毛利0萬元,賬面記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萬元(50+900),這樣工程結算科目1,000萬元與工程施工950萬元,差額50萬元,在A單戶資產負責報反映為預收賬款――已結算未完工款50萬元。

子公司B賬務處理,確認營業成本為650萬元((700+600)×50%),確認營業收入為900萬元,工程施工――毛利250萬元,賬面記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萬元,這樣工程結算科目900萬元與工程施工950萬元,差額50萬元,在B單戶資產負責報反映為存貨――已結算未完工款50萬元。

將A預收賬款――已結算未完工款10萬元與B存貨――已結算未完工款100萬元抵消后,再將內部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抵消后,與集團統一考慮一致,結果無誤。

五、實際措施的必要性

1、從整個集團角度來看,基本上符合建造合同的要求,收入、成本的確認真實、可靠。

2、減少兩層皮現象造成的取數困難,避免數據誤差,避免抵消時產生差額,外部審計容易通過。

3、很好地結合了建造合同準則、關聯方披露準則、合并財務報表準則原則,體現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

4、較好地減少會計造假空間,較大程度上保證利潤的真實性。

(作者單位:中鐵隧道集團隧道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參考文獻:

篇(4)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例1]甲公司(建筑企業)與乙公司在2009年3月22日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100萬元的固定造價合同,建設工期6個月。2009年3月28日乙公司預付工程款60萬元。2009年4月1日工程開工,至2009年9月25日完工,共發生合同成本8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40萬元,人工成本3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10萬元)。甲公司2009年10月1日收到工程尾款。其他因素不予考慮。

甲公司會計處理:

(1)2009年3月28日預收工程款

借:銀行存款 60

貸:預收賬款 60

(2)建設期間發生合同成本80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

貸:原材料 40

應付職工薪酬 30

銀行存款 10

(3)工程完工確認合同收入為100萬元,合同費用為80萬元,合同毛利為2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4)結算工程款

借:預收賬款 100

貸:工程結算 100

(5)將“工程施工”與“工程結算”對沖

借:工程結算 1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

――合同毛利 20

(6)收取工程尾款

借:銀行存款 40

貸:預收賬款 40

二、跨期完成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例2]甲公司(建筑企業)與丙公司在2009年3月10日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900萬元的固定造價合同,建設工期30個月。合同完工進度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預計總成本為800萬元,結算工程款也按完工進度結算并收到存入銀行。工程已于2009年4月開工,至2009年12月31日,實際發生工程成本30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150萬元,人工成本1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50萬元),但由于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預計工程完工還需合同成本700萬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增加合同金額100)7元,但乙公司只同意增加50萬元。2010年甲公司實際發生成本42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200萬元,人工成本15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70萬元),由于材料價格回落甲公司預計還需合同成本180萬元。2011年6月該項工程完工,又實際發生成本20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60萬元,人工成本1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40萬元),由于工期提前了3個月,工程質量優良,乙公司同意支付獎勵款30萬元。

甲公司2009年度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登記工程成本300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貸:原材料 150

應付職工薪酬 100

銀行存款 50

(2)確定工程完工程度

合同完工進度=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總成本

=300÷(300+700)=30%

由于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合同預計總成本已發生變化,由原來預計800萬元變更為1000萬元。

(3)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兩部分,其中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必須客戶同意。因此合同預計總收入為950萬元(900+50)。

2009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950×30%=285(萬元)

2009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1000×30%=300(萬元)

2009年應確認的合同毛利:285-300=-15(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5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5

(4)預計合同損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預計損失=(合同預計總成本一合同預計總收入)×(1-工程完工程度)=(1000-950)×(1-30%)-35(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35

貸:存貨跌價準備 35

(5)結算工程款

工程結算:(900+50)×30%=285(萬元)

借:銀行存款 285

貸:工程結算 285

甲公司2010年度會計處理:

(1)登記工程成本420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20

貸:原材料 200

應付職工薪酬 150

銀行存款 70

(2)確定工程完工程度:

合同完工進度=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總成本

=(300+420)÷(300+420+180)=80%

(3)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2010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950×80%-285=475(萬元)

2010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300+420+180)×80%-300=420(萬元)

2010年應確認的合同毛利:475-420=55(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42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5

貸:主營業務收入 475

(4)結算工程款

工程結算:(900+50)×80%-285=475(萬元)

借:銀行存款 475

貸:工程結算 475

甲公司2011年度會計處理:

(1)登記工程成本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貸:原材料 60

應付職工薪酬 100

銀行存款 40

(2)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2011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950+30)-285-475=220(萬元)

2011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200萬元

2009年應確認的合同毛利:220-200=2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20

(3)結算工程款

工程結算:(900+50+30)-285-475=220(萬元)

借:銀行存款 220

貸:工程結算 220

(4)轉銷預計合同損失。關于預計損失轉回時間,準則沒有具體說明,但個人認為為防止企業通過預計損失操縱利潤,其處理應與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一樣,期間不準轉回。工程完工時應將原預計的合同損失轉銷,沖減“主營業務成本”。

借:存貨跌價準備 35

貸:主營業務成本 35

(5)“工程施工”與“工程結算”對沖

篇(5)

中圖分類號:F407文獻標識碼: A

1 建造合同執行期間,收入和成本的確認必須按照《建造合同準則》所列出的規范要求進行計算核實,如果施工企業能夠可靠對整個工程的建造合同的結果進行估計,則企業就必須在企業資產的負債表上,利用完工百分比法對建造合同在執行期間的收入以及成本費用進行確認。完工百分比法,主要是按照合同的完工進度來對建造期間的收入與費用進行確認的方法,要使用此方法的首要步驟便是進行合同完工進度的確認。建造合同完工進度確認的3 種方法: 通過建造單位實際累積花費的合同成本在整個建造合同關于總成本預算中所占的比例進行計算; 通過對目前已經圓滿完成了的在合同中被列出的工作量在合同中最初預算的總工作量的比例進行計算; 直接對施工現場的完工進度進行測量。在實際的工程項目中,大多數的施工企業都會采取如下的核算處理方式:如果可以可靠的估計建造合同的結果就選擇根據完工進度來對當期的合同收入和成本進行確認。為了使核算的一致性得到有效的保障,各個建筑企業單位在原則上都約定使用“通過建造單位實際累積花費的合同成本在整個建造合同在總成本預算中所占的比例進行計算”方法來對合同的完工進度進行確認,簡單而言就是:合同完工百分比= ( 實際累積花費的合同成本/合同總成本預算) × 100%。故當期的合同收入安裝規定就必須要按下面的公式、步驟來進行計算: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 合同總收入× 合同完工百分比- 以前在會計期間時已經確認的累積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 = 合同預計總成本× 合同完工百分比- 以前在會計期間時已經確認的累積花費。通過實施《建造合同準則》能夠及時準確的將建造合同中的損失盈利狀況反映出來,塑造良好可靠的會計信息。

2 《建造合同準則》的實際執行工作存在的不合理方面

如何才可以做到對完工進度的合理準確地確認是施工企業單位是否能夠嚴格按照 《建造合同準則》 中所規定的計算來對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準確確認的核心問題。如果在使用“完工百分比”對建造合同執行期間的收入進行確認時和實際的“工程進度”發生脫節,就會被認為會計只是依據財務賬本上的成本來推算出來的建造合同收入。這樣子會導致會計所確認的建造合同收入的可信度大大降低,根本無法利用。

目前,在《建造合同準則》的執行過程中,各企業單位應用較多的通常是根據在實際施工作業中所產生的合同成本的累積總和在合同的預算總成本總所占的比例來進行完工進度的確定,而在實際施工生產中,成本通常都是利用賬面所記載的花費成本累計總額,但是在實際生產生活中,賬面上所記載的成本會因為其企業內部的管理狀況、實際的施工建造情況等各種因素影響而導致其和《建造合同準則》中所規定的在實際建造過程中產生的合同成本存在一定的出入,從而使得最終不能夠準確的計算出實際生產中的完工進度,使得當期的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不能夠做出準確的確認,并會引起會計的信息失去真實性。對《建造合同準則》進行深入的探討分析,其內在不再是對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確認方法的簡單規范,而是在進行會計核算方法的變革,對會計的核算辦法進行進一步的規范,著重強調利潤 = (收入—成本費用)/成本費用 來得出并進行確認的,而收入就是企業單位在實際生活中實實在在的工作得來的“完工收入”。對《建造合同準則》第二十三條進行探討分析: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換句話說就是在進行建造合同的收入成本的確認時要求的建造工程的合同費用經過一系列的演算轉換之后應該就等于對“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最終累計數。但是在工程項目具體施工的時候,合同的成本費用就應該是按照項目的完工百分比來進行確認,但是這時候的合同成本費用并不一定就和“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賬面累計數相等。導致這種現象主要就是因為上文中所提到的關于在某一個工程施工期間,由于企業內部的管理、施工的具體環境因素等影響造成了在實際施工中所產生的合同費用和財務在合同中賬面上的入賬成本極有可能存在極大的偏差。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也專門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舉例解釋并提出財務在進行“完工百分比”的計算時,可以進行按照實際施工情況對累計的實際工程中產生的合同成本進行調整從而保證了“完工百分比”和“工程進度”之間的一致性。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對這一措施也做出了相應的解釋說明: 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進度的工程實體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不包括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尤其是在對于材料出入庫情況、工程項目分包結算、施工單位人工成本等方面。

例如,對于分包工程的成本和收入的結算,完全依賴于該項目中的工程、計量等部門所統計的數據,這樣就可以避免當財務還沒有對分包成本進行結算時,財務所確認的建造合同收入仍然能夠保持和工程進度的一致性。同時,因為由于在會計上總是要求建造項目合同的成本項目在進行入賬的時候需要做到有理有據、手續齊全,但是所給的上報建造項目的財務報表的時間又非常有限,使在最終在對整個企業的建造項目合同的收入和成本核算時間極為短暫,這些時間上的限制又使得報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之間存在極大的沖突。

3 《建造合同準則》中的收入和成本確認規定中有爭議部分的改進建議

綜合上述情況,在會計核算方法上對收入和成本確認進行適當的改進,共有兩種方法。

3.1 在建造合同執行期間對收入進行確認可以直接使用統計、計量部門所提供的進度產值。財務部門再按照規定要求算出完工百分比并按照其比例計算出應發生的合同費用,而此時所計算出的合同費用便被作為是工程結算成本的入賬金額,從而和工程進度始終保持一致,用工程施工來對實際合同成本進行歸類整理,并在項目結束的時候,按照要求將合同費用和工程施工進行調整,使其保持一致。

3.2 將上文中所計算出的入賬金額作為合同總的收入,使用公式:合同預計損失=(合同預計總成本 — 合同預計總收入)×(1 — 完工百分比)來對整個工程的損失進行估算,此時所得出的預計損失能夠和工程的進度保持一致,通過對當前進度的預計損失的估算,可以使得在實際工程中能夠重視那些會產生損失、浪費的工藝或者施工方案,加以改進,進而能夠減少工程的總成本,獲得更大的利潤。

3.2 在進行財務統計時,制作完工進度成本計算表,將賬面上所實際產生的建造合同成本作為數據基礎,來合理調整實際的工程進度。最后將該表給財務人員進行計算,并由勞資、工程統計、材料物資等部門進行數據核實確認,最終將其交由該建造項目的負責人進行審批,審批合格后,該數據就可以被作為是合同完工百分比中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的的原始資料,以此讓建筑合同執行期中的成本和收入的確認更加符合工程實際。

參考文獻

[1] 王巖.施工企業執行建造合同準則有關問題探討[J]. 山西財經大學學報. 2010(S1)

篇(6)

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其中,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對于原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原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分析保險合同的定義可以發現,承擔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本質特征,是保險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關鍵。保險人承擔的保險風險是被保險人已經存在的風險。

二、原保險合同的定義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是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是確認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的一個主要標準。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則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不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保險人就沒有承擔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

三、原保險合同的分類

根據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如果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該原保險合同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如果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該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四、原保險合同收入分類

(一)壽險原保險合同收入

人壽保險費由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兩部分組成。純保險費是以預定死亡率和預定利率為基礎所計算的保險費。純保險費是用于保險金支付的那部分費用,在其計算中未計入保險業務經營中所需要的業務費用。純保險費是保險金給付的來源,其總額應與保險金給付總額達到平衡。計算純保費時,需要使用生命表并考慮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它是根據預定死亡率及預定利息率計算出來的。附加保費主要是用于保險公司的各項業務開支和預期利潤的來源,它是根據預定費用率計算出來的。由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構成的保險費稱為營業保費(或稱毛保費)。營業保費是保險經營過程中實際收取的保險費。

(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收入

非壽險合同收入,是根據投保人投保險種的費率乘以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的方式計算并收取的費用。非壽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原則上在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的同時一次性收清,若保險金額過大并經保險公司同意,亦可以在保險期內分期交付。

五、原保險合同收入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一)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

原保險合同保費收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

1.原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原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是指原保險合同已經簽訂;承擔相應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生效時開始承擔約定的保險責任。保險人和投保人在簽訂原保險合同時,通常會約定一個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如果原保險合同簽訂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收到的款項,不應確認為保費收入,而應確認為一筆負債。

2.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是指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保費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通常情況下,對于一次性收取保費的原保險合同,簽訂合同時通常會收到保費,即意味著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對于分期收取保費的原保險合同,簽訂合同時通常會收到第一期保費,其他各期保費尚未收到,因此,其他各期保費是否能夠收回,需要保險人進行職業判斷。

3.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保費金額通常已經確定,表明保費收入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對于非壽險原保險合同一般期間短,保費一次收取,而對于壽險原保險合同因為一般是與人有關的,所以通常期間長,保費分期收取,

(二)原保險合同收入的會計核算

1.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收入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保險期一般較短,保費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分期收取保費的情況下,投保人一般也不能單方面取消合同。保險人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金額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例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與王某簽訂一份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1 000 000元,保險期間為1年,保費為1 000元。合同規定,甲公司自2月1日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合同簽訂當日,甲公司收到王某繳納的全部保費并存入銀行。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1月1日收到保費1 000元

借:銀行存款 1 000

貸:預收保費 1 000

(2)2月1日確認原保費收入1000元

借:預收保費 1 000

貸:保費收入 1 000

例2,2007年1月1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一份工程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4 000 000元,保險期間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保費總額為4000元,分兩年于每年年初等額收取。合同生效當日,甲公司收至到第一期保費并存入銀行。

(1) 2007年1月1日收到保費2000元,確認保費收入4000元

借:銀行存款 2 000

應收保費 2 000

貸:保費收入 4 000

(2) 2008年1月1日收取保費2000元

借:銀行存款 2 000

貸:應收保費 2 000

2.壽險原保險合同收入

壽險原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一般較長,保費通常分期收取,一次性躉足較少,投保人可以單方面取消合同,保費的收回存在不確定性。采取分期收取保費的,當期收取保費確定保費收入;采取一次性收取保費,收取的保費確定保費收入。

例,2006年12月31曰,乙公司與李某簽訂一份定期壽險合同,保險金額為1 000 000元,保險期間為200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保費總額為60 000元,分5期于前5年每年1月1日等額收取。合同生效當日,乙公司收到李某繳納的第一期保費12 000元(60 000÷5)。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2 000

貸:保費收入 12 000

(三)原保險合同收入的稅務處理

1.營業稅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沿用上述例1,根據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在保險合同生效,也就是保險公司開始提供勞務并收取相關款項或者取得索取款項的權利時,就應該確認收入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所以,對于原保險合同收入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并無太大差異,但是如上述例2 ,企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收取保費收入,會計上仍然一次性確認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應該按照分期收款合同確定日期確認收入來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該差異只是時間性差異,可以不作為日常管理的重點。

(四)目前亟待解決的是保險合同的分拆問題

篇(7)

隨著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各行業將結合自身情況對收入確認的相關政策會有大的調整,但在所有行業中,影響較大的應該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公司。建筑施工企業主要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施工,正常情況下,企業在與客戶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后,便會按照合同約定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施工,該類收入類型屬于建造合同收入,此類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所涉及的業務比較復雜且有較高的合同金額,導致收入確認時出現了很多問題,迫切需要對新收入準則下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收入確認問題做出深入研究,以提高相關會計信息質量。

一、新收入準則與原準則對比的變化情況分析

新收入準則是指財政部在2017年7月5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代替了原執行的CAS14收入準則和CAS15建造合同準則。與原收入準則相比新收入準則有以下幾個主要變化。

(一)統一口徑

以公司業務合同為基礎和依據,統一了收入確認和計量的模型以供參考。相比于原準則根據《收入》及《建造合同》的相關規定,分別將各類銷售活動如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等業務類型分別區分,各種不同的業務對應不一樣的收入確認模式分別計量;但在新收入準則下,將不再需要按業務類型來區分,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確認收入即可。

(二)收入確認時點的重大修改

首次引入“控制權”,并強調需要以控制權轉移作為判斷是否可以確認收入的必要條件,而不再是原準則規定的風險報酬轉移。新收入準則改革了原有的“風險報酬轉移”為核心原則的收入確認方法,明確收入確認的核心的原則已變為“控制權轉移”,即“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主要強調與業務的匹配及真實性,即各公司確認收入的模式應真實反映各公司真實的債權,反映企業因履約而很有可能取得相關對價。

(三)對多重交易提供了更多指導性意見

新準則對于合同中包含多重交易的業務,提供了更明確的會計處理意見。有利于企業合理合規的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公司財務管理部門通過參與合同評估、主要條款制度及合同簽訂過程,識別各項可辨認并能準確劃分的履約義務,能夠準確劃分各期的收入成本。

(四)特定交易給出明確規定

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如收入總額法還是凈額法、對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合同、無需退還的其他初始費等的會計處理,新準則在收入確認和計量方面也給出了明確規定。

二、新收入準則下建筑業施工企業收入的確認具體方法

建筑業施工企業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

(一)履約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的收入確認方法

新準則要求按履約進度確認收入,進度的確認新準則下給出了兩種方法,分別為投入法和產出法。比較來說,產出法是一種更優的方法。但在實務過程中,有時候存在無法獲取相關有效的產出信息的情況,進而導致實務中無法準確使用產出法,在此情況下,公司只能選擇投入法時確定履約進度,這樣成本法差不多是唯一比較可行的選擇。但如果一旦使用成本法,成本進度是關鍵,能否如實反映合同真實履約進度,公司將會涉及到重大的會計判斷,這樣將會帶來收入確認可控性的相關問題。新準則中對成本法也是有些顧慮的,因此要求在用此方法時,一定要合理評價成本投入和轉移商品控制權之間是否存在相應對應關系,是否能夠反映合同真實的履約進度。如果存在效果不佳或者無法評價的情況,則需要延用以前準則,按照合同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金額來確認收入金額,直到履約進度能夠合理估計并確定為止。

(二)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收入的確認方法

準則明確規定,當工程項目履約進度不能用合理方法確定時,只有當實際已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時,才可以確認收入,否則應在發生時確認損失,且確認的收入只能是實際已發生的成本金額,這樣可以最大限度控制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公司提前確認收入。

三、建筑業施工企業收入確認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履約進度的確定不能反映工程項目的實際進度

在選擇投入法時,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就如何讓成本進度如實反映工程項目的履約進度,以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為例,因建筑業施工企業的特殊性,一般建筑材料直接發往項目上,材料運抵項目后,不會立刻被領用到工程項目上,只有項目現場的材料實際被耗用時才能反映項目的實際履約進度,但公司在進行存貨核算時,由于項目管理和信息溝通等原因,財務存在沒辦法確認工程實際領用材料的情況,而是當有材料發往工地現場時,就會視同項目已領用,計入項目成本,這樣會導致各期末賬面工程成本核算金額與項目現場實際領用成本存在差異,無法真實反映項目的實際履約進度;在存在人員外包的情況下,公司一般與外包勞務公司簽訂框架合同后,因后續項目管理和溝通不及時原因,公司財務人員會將合同金額全額計入合同成本,這樣會導致各期末工程賬面成本與實際發生成本差異大,無法反映項目的實際履約進度。

(二)計劃成本不及時調整而使項目履約進度與實際不符

工程項目預算成本通常隨著項目的變化而變化,而財務賬面上計劃成本一直是項目最初的預算數據,不會隨著原材料價格波動、工程項目的變更、材料更換等發生變化而對原計劃成本進行修改,直至項目結束時,才會將此部分差異全部體現出來。這樣會導致前期各期末履約進度不能反映工程項目的實際進度,進而影響收入確認的金額。

(三)施工現場存貨管理不到位而使項目履約進度與實際不符

項目現場存貨管理不當,未做好項目實際領用到工程項目上的收發存,材料的真實耗用無法準確的反饋到公司財務上,特別是多項目存在物質調撥時,也未及時與公司財務人員進行溝通,這些差異最終導致各期末履約進度不能反映工程項目的實際進度,進而影響收入確認的金額。

(四)新增合同金額確定滯后或合同變更部分確定金額滯后

建筑業施工企業特殊性,存在施工過程中項目有隨時調整的情況,但此類合同的金額確認存在滯后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對于預期可收回金額無法準確確認,進而影響收入確認的金額。

四、建筑業施工企業收入確認的建議

(一)加強施工現場存貨管理

工程現場需要加強施工現場存貨管理,各月末對現場存貨進行全面盤點并做好記錄,將各工程真實耗用材料反饋到公司財務部;同時公司財務部每月末也需要依據公司項目明細清單隨機選取部分項目進行現場材料盤點,以進一步確認賬實是否相符,不能讓企業財務只是停留在財務做賬階段,而是要讓財務完全參與公司各業務環節,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對存在外包人員的情況下,工程部一定要及時上報各期外包人員實際施工進度,財務部也需要各期與工程部核對外包人員工程進度,在各期支付外包相關費用時,也要進一步核實相關施工進度。

(二)加強成本預算管理

公司工程、項目部應及時根據客戶溝通情況、現場項目建設情況、各期物料實際采購等情況對各項目進行分析,判斷各項目新的預計成本與原預計成本有無差異,如果有,則需要及時調整新的總預算成本并反饋到財務部;財務部則主要需要核對各工程物質的采購型號、價格等與原預算的差異,如果差異較大,而需要提請工程部重新提供新的預算。當然財務部也需要對工程部主動提供的預算的變更進一步復核,以確認預算成本變更的真實性及合理性。

(三)加強與項目現場管理員的溝通

公司應加強與施工現場管理員的溝通,及時了解項目上材料的收發存情況,財務部應對全部項目進行隨機抽查,并對相關抽查項目進行現場盤點,對各期末現場實際存貨進行盤點。通過工程現場和財務人員的相互監督和牽制,這樣一來,公司財務部最終取得的項目履約進度會與真實的進度較接近,進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了履約進度與實際進度一致,進而保證收入確認的準確性。

(四)加強與客戶的溝通,及時確認合同變化部分的準確金額

公司應加強與客戶的及時有效溝通,及時針對項目變更部分與客戶取得合同,為后續收入確認提供依據。對于無法取得合同部分的工程,公司應按準則確認相關收入,判斷是否能收回作為是否可以確認收入的原則。

五、結語

就收入準則而言,它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我國經濟全球化的高質量準則,每個公司都要按新準則要求實施,隨著收入確認條件與計量方法的變化,將會帶來收入確認發生變化,由此會引起相關報表項目在列報金額時會發生變化,到時候對利潤額的影響較為顯著。只有對這些準則的變化做出正確的認識,才能做出更有效的判斷和決策,但建筑企業因其行業特殊性,對各因素的估計稍有差錯,將會大大降低報表的可讀性。通過此文章,希望對各工程公司在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有所幫助,各公司應嚴格加強預算成本管理、施工現場存貨管理、及時與客戶溝通確認變更事項,確保各期履約進度與工程實際進度相符,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參考文獻:

[1]謝珍莉.試談新收入準則對施工企業會計核算影響及其應對措施[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20(05):103-104.

[2]胡蓉.新收入準則對建筑企業的影響研究[J].企業改革與管理,2020(08):135-136.

[3]沈志蓉,蔣晨璐.新收入準則下施工企業建造合同收入核算的主要變化及影響[J].會計師,2020(05):67-69.

篇(8)

一、外經項目的特點和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外經項目形式多樣。隨著外經項目規模增大,其承包方式呈現出多種方式,除了一般的EPC模式,還出現了EPC+F模式,即設計+成套設備出口+建筑總承包+提供出口信貸這樣一種新的總承包模式。在項目的結算模式上,常見的是將一般的按進度付款和按信用證議付的方式結合起來,也即對建設總承包采用按進度付款的方式,而對成套設備的出口采取按信用證議付的方法,但將這兩種方法混合成一種方法,也即統一采用按進度付款的辦法也不為少見。在這種情形下,完工百分比法會顯出核算上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特別是工程內容包括較大比率設備和材料的情況。

(二)外經項目時間跨度增大。一年左右的項目結算是按完工百分比法還是收付實現制法,在實踐中并沒有太大的區別,但項目的時間跨度一旦超過一年,核算結果的差異就會很大。另外,質保金的存在或同樣比例的質量保函押在業主手里,時間從6個月至兩年不等,整個項目的收入和費用只有在質保金完全釋放以后,才能得到真正的確認,否則,一切均是預估的。不論是采用穩健原則在未完工前少計利潤還是按預算利潤的百分比來結算收入和支出,其結果都可能與真實相背。

(三)外經項目發生地在海外,經營環境與國內存在巨大差異。具體體現為設計標準、建筑施工的規范、設備材料規格、勞工保護要求、稅務規定甚至在文化習俗上的不同,這些差異都會影響最初預算與最終實際的差距。

(四)項目組實際完成進度的統計與業主批準認可的完工工程量常常不一致,這種不一致既可能在時間上表現出差異,也可能在數額上表現出差異。所以基于項目組自身編制的產值和業主認可的收入常常形成脫節現象,如果說這種情況對收入尚有合理性,那對于成本說來,由于要遵循完工百分比的原則,可能出現完全失真的局面。

(五)外經項目的跨國經營造成了管理線條的拉長,加大預算的難度。完工百分比法十分依賴預算的正確。項目所在地材料價格的浮動,人工成本的升降,因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量的變化,因前期疏忽而造成對分包商工程量的增加,這些因素使預算落后于實際情況的變化,在此情況下得出的項目預算收入和支出就可能失真。

(六)支付條件的多樣性,使得最后收款存在的不確定性,造成收入和成本確認的困難。外經承包項目一般包含較大比例的土建內容,其支付條件較少地采用以信用證結算的方法,較多使用備用信用證,實現支付保函的作用。對于大項目來說,常會附帶融資條件,如EPC+F 中的F,延期支付和提供賣方信貸已成慣例。對于買方或賣方信貸,會購買出口信貸保險,以降低收回風險。買方信貸的保險理賠額最多為保額的95%,賣方信貸的保險理賠最多為理賠額的90%,還是會存在著不能全額理賠的可能,造成收入和成本確認的困難。

二、目前收入和成本確認方法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目前在實際工作中,外經企業采用兩種方法來確認收入和成本,即按先確定收入然后確定成本或先確定成本而后確定收入這兩種方法。這兩種方法看似都符合新會計準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會出現大相徑庭的結果。

(一)先確定收入然后確定成本的做法

1.確認收入存在的問題

新會計準則為確認收入設定的原則是“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原則之最大的問題是“很可能”是否為:“已有把握”,因此這一原則可理解為“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已有把握流入企業”。在實際業務中,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就是收入,已有把握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是指按合同的規定,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進度已得到業主的確認,因此已可轉化為明確的收入。確認是一種涉及兩方的程序,由承包方遞交申請,而由業主方簽署的書面證據,換言之,承包方單方的完工進度證明是無效的,同樣,業主指定的監理工程師簽署的完工證明也只有得到業主的充分授權后才能作為收入確認的憑證。

在實際工作中,用作業主確認證明的書面證明形式有:業主簽發的作為延期付款證明的承兌匯票、銀行簽發的期票、合同中明確的可代表業主的監理工程師對完工證明的簽批意見、信用證項下議付的完整單據。這些計算營業收入的憑證是確實可靠的。這種收入的確認方法不足的是其得到確認的時間往往遲于實際發生的時間,尤其是業主的審批要經過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兩個環節,有時甚至還要通過國家外匯部門的聯簽才能生效的話,這時收入最終確認的時間會被大大延后。

2.確認成本存在的問題

項目收入確定后,根據新會計準則,一般按照已確認收入對于總合同收入的比例,來確認和計算相配比的成本。具體來說,就是將預算成本按上述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出當期應計的成本,并由此結算項目的當期利潤。

這種核算方法在計算成本時就會出現較大的偏差,存在的問題可歸結成如下幾點:第一,成本的發生多數情況下先于收入的發生,尤其是總承包項目中包括相當數量的設備和材料,而這部分內容未以信用證方式來結算的,此時成本確已發生,因此按收入的百分比來計算的成本只是實際發生的一小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大量實際已發生的成本均反映在存貨、預付款上,這樣計算的成本就失去了實際的意義。第二,這種以確認的收入為基礎來計算成本的方法,它的核心是項目預算。外經項目的特點使得預算變化很頻繁,諸多因素會影響到項目預算的可靠性。

基于上述問題,結合穩健原則,在實務中通常會在項目最終結算前,將項目的利潤暫定為零,成本按收入數平行結轉。這種做法雖看似穩健,但完全偏離了真實的成本,所以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二)先確定成本后確定收入的做法

1.確認成本存在的問題

工程項目成本核算的主要內容包括材料采購、人工費、機械臺班費、永久型的設備購置、大臨(車輛便道,工地輸變電線路、機修中心等等)、小臨(工人營地、工地辦公室等等)、支付分包單位款、現場管理費、稅金和匯兌損益等。一般把材料、設備的到達工地現場作為成本的發生的依據,這種方法不嚴密。筆者認為,應將材料、設備的先入庫作存貨處理,然后在領用時再作成本處理;支付分包單位的預付款,原則上應按比例在支付其進度款中扣除,其他的分包款確認為成本;至于其他的人工費、機械臺班費、大臨、小臨費、現場管理費等都可在發生時計入成本。盡管經過上述改進,其還是存在一定缺陷:這種確認方法不必經過業主方的同意而只需由承包商自行決定,從理論上講,這就缺少了公允性和合理性。

篇(9)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對建安企業建造合同收入與費用的確認進行的解釋,筆者結合實際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擬選擇三種方法利弊分析收入與費用的確認以供大家探討(三種方法都建立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能夠可靠的估計并且為固定造價合同的前提下)

一、建造合同的概念與特性

1.建造合同的概念與特性

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其特點是:(1)先有買方(客戶)后有標底(資產),建造資產的造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2)資產的建設周期長,一般都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甚至長達數年。(3)所建造的資產體積龐大,造價高。(4)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取消的合同。

2.建造合同中收入與費用的概念界定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形成的收入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即初始收入)。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工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本文中所涉及的收入為合同簽訂的收入。

二、建造合同收入與費用確認方法的利弊

1.收入、費用的確認公式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

當期確認的毛利=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

在這個公式中,合同總收入即是建造合同簽訂時的預計總造價;完工進度我們現采用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而現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應按什么方法來確認呢?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即是工程已經完成的形象進度,由建造承包商的現場施工人員與建筑發包方和現場代表根據施工定額科學的測定。已完合同工作量確認了,完工進度就確認了。合同預計總成本的確認應根據按圖紙實際計算的工作量,以及當 地的人工、材料、周轉材料、機械市場租賃價格,本著先進、合理的各種資源配置預計而成的。此合同預計總成本一般由有工作經驗的預算人員和現場項目施工人員共同完成此項工作為宜。完工進度和合同預計總成本確定了則當期的收入、成本、毛利也就確定了。

2.例析三種不同確認方法的利弊

(1)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例1:甲建筑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承包了一項工程,工程總造價是11500萬元,預計總成本是10890萬元,2010年按工程的形象進度已完成工程量7452萬元,實際發生成本7828萬元,實際收款金額為7324萬元;2011年按工程的形象進度累計已完成工程量11500萬元,實際發生成本3090萬元,實際收款金額3497萬元,尚未竣工結轉。

解: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11500×100%-7452=4048(萬元)

2010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10890×(7452÷11500)=7056.72(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10890×100%-7056.72=3833.28(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毛利=4048-3833.28=214.72(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4048×3.3%=133.58(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利潤=214.72-133.58=81.14(萬元)

此種方法的優點是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要求,保證了國家的稅源。缺點是:1、收入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后,也即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則企業必須按照確認的收入繳納營業稅額。但建安企業在實際收款過程中,實際收款數往往小于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企業相應會墊付一部份稅款。特別是工程在臨竣工時,雙方確認的工作量工程發包方只會簽字,不會付款,一但建造方確認了收入繳納了營業稅款后,待辦理工程結算完結下來少于實際確認的收入辦理退稅會相對困難,這對本是微利的建筑企業無疑是雪上加霜。2、對于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差異,原因是確認的合同費用是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不是按照實際的成本來確認,即是會計上的合同費用與稅法上要求的實際成本有出入,在會計核算上確是當期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與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不是同一個數據,當同一工程在同一時期有實際成本大于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稅務機關就不會作納稅調整;若實際成本小于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稅務機關就會要求作納稅調整,應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當期就會提高,這無疑給企業造成格外的負擔。所以選擇此種確認方法依然會帶來稅收上的風險。

(2)按收付實現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公式仍然采用第一種方式,只是在確認完工進度時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我們采用收到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確認為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在稅法上也符合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例2:內容同例1

解: 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3497(萬元)

2010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10890×(7324÷11500)=6935.51(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10890×100%-6935.51=3954.49(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毛利=3497-3954.49=-457.49(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3497×3.3%=115.4(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利潤=-457.49-115.4=-572.89(萬元)

此種方法的優點是企業的利益在當期得到了保證,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法的要求,稅務機關在征納稅方面也比較容易把握。缺點是對于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差異,原因也是當期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與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有差異。

(3)按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倒擠當期應確認的營業收入

合同的完工進度=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總成本×100%

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為當期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

例3:內容同例1

解:2011年合同的完工進度=(7828+3090) ÷10890>100%,因此完工進度只能為100%

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3090(萬元)

2010年已確認的收入=11500×(7828÷10890)=8266.48(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收入=11500×100%-8266.48=3233.52(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3233.52-3090=143.52(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3233.52×3.3%=106.71(萬元)

2011年當期確認的主營業務利潤=143.52-106.71=36.81(萬元)

此種方法的優點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盈利工程適合此法。缺點是:1、對于墊支金額較大的工程、虧損工程當期確認收入較大,建造承包商稅負較重;2、在工程開工前期,有可能當期實際收到的款項大于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這樣當期按確認的合同收入計提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就和當期按實際收款繳納的營業稅收入不匹配。

三、結語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筆者淺析了對建造合同中收入、費用確認的三種方法的利弊,它直接影響到企業各個會計期間收入、成本、利潤等一系列財務指標、不同年度的經營成果和潛在能力等。在綜合考慮不同確認方法的同時,既要保證國家的稅源,又能保證企業的利潤價值最大化,這是我們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長期思考的問題。

參考文獻:

篇(10)

稅收收入和會計收入在收入確認上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會計人員只有充分掌握這些異同才能夠保證在工作中能夠更好地確保會計收入確認的準確性,減輕其會計工作的難度,也能保證相關企業向國家繳納相關稅款的準確性,減少國家稅收流失狀況的發生。從各個方面對稅收收入和會計收入的異同進行相應的分析,以便于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更好地分辨清楚。

一、確認稅收和會計“收入”的相同之處

(一)確認的內容基本相同

會計收入在收入確認內容上主要是依據企業從事的日常活動的不同而進行相應設定的。會計收入主要包括商品銷售、勞務提供、資產讓渡使用、合同建造等方面的收入。而稅收收入是依據相關稅法將企業獲得的各種形式的收入綜合起來的收入,包括貨物銷售、勞務提供、財產轉讓、投資收益等方面的收入。雖然會計收入和稅收收入在劃分和名稱上有些許不同,但其經濟角度的含義是基本一致的。

(二)確認的原則基本相同

依據會計行業的相關準則和國家的相關稅法的相關規定,會計收入和稅收收入的確認都要按照權責發生制來進行,即以實質取得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權責的發生為標志來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而不是僅僅依據企業的現金收入狀況和支付狀況來確定收入確認。無論企業當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到賬或已經出賬,都必須將其做為當期的收入及相關費用,而不屬于企業當期的收入和相關費用則不能以任何形式劃分到當期中來。

(三)確認的條件基本相同

會計收入確認的相關條件是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來進行的。企業的商品銷售的收入確認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首先,企業在銷售商品的同時已經將商品的所有權以及相應的報酬與風險同時轉移給購買方。其次,企業與銷售出的商品不在有相應的管理與被管理、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此外,企業銷售商品的相應的各種成本以及獲得的相關收入應能夠進行準確的數量統計和計算,而通過產品所獲得的收益也能夠相應的成為企業發展的資金。

稅收收入確認的相關條件是嚴格按照國家稅務局的相關通知來進行的。企業商品銷售的稅收收入的確認也必須滿足相應的所得稅收入的條件。首先,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已經通過相應的合同或手續將商品的所有權及相關報酬和風險轉移給了購買方。其次,企業在銷售出相應商品時,沒有在相應商品的管理權和控制權上繼續保留。此外,企業銷售商品的相關成本以及收入的金額都能夠進行準確的計算。

(四)確認的方法基本相同

會計收入的確認準則是依據不同的收入形式而有相應的不同的。對于銷售商品而獲得的收入,實現法是對其確認所采用的主要方法。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將能夠證明商品所有權的相關內容和實物轉移給購買者,就表明了商品的相應的報酬和風險也進行了轉移,可以進行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而有時候,企業通過一些銷售方式只是先轉移了商品的所有權而沒有將相關的實物及相關的報酬和風險進行充分轉移,也能夠進行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在勞務提供的收入確認上,企業應能夠依據相應的完工情況通過百分比法進行計算,以使相應的數據能夠計算出勞務收入。

稅收收入在確認準則上主要是依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條例和相關問題的通知而制定的。它在對銷售商品和勞務提供等方面的確認準則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確認稅收和會計“收入”的差異

(一)確認內容的性質不同

依據相應的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收入主要是指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各樣收入,而企業的非日常活動形成的相關收益則不作為會計收入進行相應統計,而是當作企業的非營業收入進行統計。企業對日常經營的會計收入比較重視。與此相比,稅收收入則有所不同。依據稅法的相關內容,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以各種形式獲得的收入都是稅收收入,都要進行相應的稅收確認。而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等也屬于稅法特有的規定范疇。

(二)確認原則的應用不同

會計收入的確認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來進行。而稅收收入的確認除了會依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之外,還會依據具體的情況采取收付實現制。之所以稅收收入的確認要采取兩種原則,這與稅法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充分考慮的結果。為了保證能夠及時收取到相應的稅款,確保國家稅收的相應狀況,稅法采取了相應的收付實現制。其次,稅法還對應稅收入的合理性進行了相應的考量。當企業的相應收益會有所變動或者相應賬款無法及時到賬時,稅務機關會依據相應情況進行調整,采取收付實現制原則。

(三)確認條件的判斷不同

會計收入確認和稅收收入確認在判斷標準上有一定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會計收入的判斷必須依照可能流入企業的相關經濟利益,而稅法中并沒有這項標準。出現這個差異的原因是企業會計在收入確認時比較負責謹慎,也需要相關收益流回到企業以后才能更好地進行利潤的計算和分配。而稅法主要考慮的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只考察企業是否完成了相應的交易流程,而不考慮其是否真正獲得了相應的收益。

(四)確認方法的操作不同

會計和稅法對收入的理解存在著相應的差異,其確認方法的操作也就有所區別。會計在進行收入確認時會依據收入的現價確認其公允價值,并將其做為商品的收入金額,而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是按照相應的歷史成本來進行相應的計量。在進行勞務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時,會計會考慮到相應的收入上的風險而采取保守估計,但稅法則會按照完工的比例進行計量。會計在對折扣商品的收入進行確認時會按實際收取的價款進行,而稅法會根據發票的具體情況進行確認。

三、結語

由于相關的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在規定上的差別,還有會計收入與稅收收入性質上的不同,從而導致會計收入和稅收收入不可能完全一致,形成一定的差異性。依據相關內容,企業在進行相應的會計收入確認和稅款繳納時可以參照不同的標準進行計量,確保了相應數據的準確性,也使會計工作更有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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