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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超級秘書網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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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廣義上的法律援助主體并不限于政府,社會各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國務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經過不斷的摸索和總結后,我國已經形成了政府與社會混合型的法律援助運作模式。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嚴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支撐。而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出現一方面對于緩解供求矛盾、補充政府法律援助發揮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這對于高校的法學教育也是一種有益的補充,可以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務能力,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然而,在現階段,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發展還遠不成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障礙,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機制來規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響。但可以預見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發展潛力是巨大的,讓其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對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現狀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動與診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輔相成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發端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由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運用。診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讓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職業責任感;另一方面,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現和普及也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鋪平了道路。
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的起步則相對較晚,直到21世紀初才引進這種法學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分別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并依托其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截至2012年12月,我國已有151個高校的法學院或法學系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這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以武漢地區的高校為例,武漢大學1992年成立了我國第一個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該中心開展法律援助活動;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與社區居委會有機結合,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活動。
(一)武漢大學的法律援助
武漢大學是我國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高校之一,其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來,不斷加強自身發展優勢,在武漢群眾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二十余年來,中心面向全國為社會弱者義務提供法律服務,許多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而又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弱勢群體在志愿者的幫助下,依法討回了公道,走出了絕望和無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詢約50000余人次,回復信件近21000余件,電話咨詢約38000余次,通過中心的網站提供法律意見1000余次,訴訟案件達18650余起,勝訴率達78%。現在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已經不依托于武漢大學,成為一個獨立運作的社會團體,其發展模式在我國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中獨具一格,特色鮮明。
(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美國福特基金會、學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作為學校服務社會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為社會提供法律咨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來訪者9000余人次,回復電話、信件2000余件次,寫作法律文書3000余份,各類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創中國民間法律援助標的額之最的陽新縣8歲兒童石某某高壓電電擊人身損害賠償案;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湖北某船廠150余名職工房屋糾紛集團訴訟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國各省市。中心通過這一系列活動,實現了盡最大努力,為最需要法律服務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以實現維護社會正義,促進社會穩定的目標。
(三)中南民族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它與中南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通過法律援助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是中南民族大學法律診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詢2000余次,承辦案件70余起,到社區服務8次,社會調查2次。其中辦理的案件以勞務糾紛、合同糾紛、相鄰權糾紛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經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洪山區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數民族及其他少數人語言法務翻譯診所援助教學法探索”課題進行調研,并已經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
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對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區居委會開展法律服務,服務對象也僅限于該社區居民。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設立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與華中科技大學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選課業優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會為據點,為尋求法律幫助的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寫作法律文書等服務。該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來案件及接受咨詢40余次,其中20余起為家庭和財產糾紛。該校法律援助中心運作資金主要是由該校法學院與居委會共同負擔。由于資金短缺等限制,該中心遭遇了不能擴大受眾、進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尷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的問題
盡管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在補充法律援助資源,扶助弱勢群體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高校援助機構在訴訟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國將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定位為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補充,卻沒有在立法上得到確認和支持,這一狀況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訴訟時身份不明的尷尬和運作不暢通等問題。
第二,高校學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時并不具有律師身份,他們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來辦理具體案件,因此學生的調查取證權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見,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要想像律師一樣開展法律實踐,無論在法律規定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這種狀況勢必會影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對法律援助活動的順利開展形成巨大的障礙。
(二)對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機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領導。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又應受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這種雙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權限不明確而帶來的管理缺失或管理沖突。其負面效應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運作缺乏合理規制,導致無序發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監督的不明確,會導致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社會支持,而生存艱難。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資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到的最大問題便是資金不足問題。這一問題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等院校可以獲得外來援助,但是相關基金會對于受資助的高校法援組識的審查非常嚴格,因而獲得資助的高校比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學校團委、院、系資助(如中南民族大學獲得學校專項撥款);社團會費;商家贊助(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通過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贊助);各種基金會資助;律師事務所資助;社區組織臨時性贊助(如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區居委會);律師贊助等等。經費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負擔不起進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不得已放棄了一些原本可以辦理的援助案件,這直接影響了高校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長足發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礎上。就我國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統明確的法律法規。除《法律援助條例》之外,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一般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尤其是在民間法律援助方面,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對民間法律援助組織進行規范。因此,這就需要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立法,為高校法律援助確立法律依據。
首先,應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地位予以確認。像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這樣成功注冊的案例并不多見。只有立法確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合法主體身份,進行統一注冊登記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組織邁向規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開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學生的資格問題應當明確。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從法律職業化教育的角度出發,承認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的“準律師”身份,使其在真正地從事法律職業之前,充分地參與法律實踐,同時也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與司法行政部門雙層管理體制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高校內設機構,應當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職能部門的領導,以便正常運轉,獲得支持。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溝通,在人員資格、場地、工作范圍等問題上服從其管理,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從而保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質量,杜絕低質量的法律援助機構出現。
一、綠色節能建筑在我國的普及應用實際情況
1.在普及應用方面的差異
(1)南北差異。建筑節能工作在20年前從北方采暖居住建筑啟動,是由于當時采暖能耗占建筑能耗的主要部分,而居住建筑相對又不很復雜。但是,時至今日,隨著東南沿海和長江中下游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改善建筑熱環境的要求日益迫切,熱天空調、冷天取暖用能正在高速增長,在建筑能耗中所占的比例也越來越大。特別是這些地區的建筑制冷和采暖用能支出一開始就由居民負擔,不存在北方早已形成的采暖“當然是公共福利”的習慣勢力,因此,南方地區建筑節能的效益可以從個人經濟利益上反映出來,因此南強北弱的經濟形勢造成建筑節能推進的速度在南方要比北方快得多。
同時南北在節能建筑設計方面在采光、保暖、氣候考慮、生活習慣等各方面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在建筑施工難度和投資方面也有了很大的不同。
(2)農村與城市的差異。由于農村環境同城市的不同,加之經濟實力和國家投入的差距,城市的節能手法比較多,但偏重于節能材料和智能化系統的使用,同時加入了很多高科技產品的大力支持。而農村產業結構簡單,人們的節能意識不高,只是采用多年來的經驗減少浪費,而對于修建節能式建筑興趣不大。由于用能密度低,輸送成本高,常規商品能源的成本比城市高,因此農村能源應采取與城市完全不同的建筑節能解決方案。鑒于農村優良的自然環境和較低的人口壓力,綠色節能建筑更適宜在農村得以廣泛推廣。
2.我國節能建筑使用普及的總體形勢
1999年,北方地區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納入強制性標準進行貫徹;2001年底出臺《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但由于標準偏低,特別是缺少技術細節以及可操作的標準,各地執行不力,建筑節能大多在做“表面文章”。
2005年8月,建立部組織了一次大規模的全國建筑節能實施情況調查。結果顯示,2000年至2004年,全國各氣候區按節能標準設計的項目為58.53%,{HotTag}按節能標準建造的項目為23.25%,不按設計施工的情況比較嚴重。我國現在經濟發展迅速,需要修建的建筑很多,但是據初步統計來看90%以上都是高耗能建筑。據統計我國的總耗能量在減少但是建筑耗能在增多。這也就放映了節能建筑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而那些節能建筑以官方的居多,也就是官方單靠國家資金來節能減排,起到了帶頭作用,但是并沒有得到響應。這對于綠色節能建筑的普及不是一個很好的現象。
二、綠色節能建筑在我國的發展瓶頸
1.建設及推廣節能建筑的手段匱乏
僅靠官方建筑來表率,宣傳也僅限于那些公用建筑,而對于農村和民用建筑的關注較少。也有相當一部分官員,特別是某些地方官雖和房地產開發商,面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從局部利益和短期行為出發,抱消極拖延態度。由于前者是主導的、占優勢的,因此,我國建筑節能事業將在克服諸多困難中逐步前進。在當前和今后若干年內,建筑節能的進展主要依靠政府的強制推動,依靠立法和執法。如果放棄行政強制,放任自流,建筑節能工作必將前功盡棄。
2.經濟方面的限制
節能建筑應用了節能材料和高新科技,其的花費都很高,而對于普通民眾來說是很奢侈的。在孩子教育、家庭花費、以及醫療費用等方面已經消費了收入的大部分,拿什么去進行節能建筑的投入?因此建筑節能歸根到底還是要通過經濟利益驅動,這樣才會有持久的動力。
3.組織管理不力,法規配套不全
一方面,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政策措施、相應的節能工作組織機構及相關責任單位,導致建筑節能進行緩慢。另一方面,節能的相關法規和規范配套不全,具體表現在缺乏夏熱冬冷區、夏熱冬暖區和農村建筑的節能設計規范(設計標準),缺乏《民用建筑合理用能標準》,對建筑的采暖和空調系統的運行缺乏相應的運行節能標準,因此需要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超級秘書網
三、關于綠色節能減排建筑的建議
1.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建筑節能工作機制。依托建筑科學研究機構、科技發展中心、勘察設計協會、土木協會、大專院校等行業學(協)會、科研院校的作用,開展了一系列有成效的工作。這樣結合各方面的努力是節能建筑更加實用和實惠,才能激起更多人的興趣。
2.必須加強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中的建筑節能監管。重視將建筑節能從立項、規劃、設計、圖審、監理、質監、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監管,可以對建筑節能全過程實行閉合跟蹤管理,注重對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執行的全過程控制。各相關部門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責,為節能建筑的普及負責。
3.要加快建筑產業結構的調整。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中材料的新方法新技能的推廣,以專業化分工和提高社會效率為重點,同時要大力發展高技術產業,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促進傳統產業升級,提高新技術產業在工業中的比重。
4.要強化技術創新做到因地制宜。節能建筑是指遵循氣候設計和節能的基本方法,對建筑規劃分區、群體和單體、建筑朝向、間距、太陽輻射、風向以及外部空間環境進行研究后,設計出的低能耗建筑。節能建筑性能的發揮與環境息息相關,因此要結合不同地點的環境特點進行技術創新。
四、總結
大力發展和推廣綠色節能建筑,對于解決中國能源問題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推廣節能住宅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們仍然欣慰地看到,我國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已經開始了探索、嘗試,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順利推進建筑節能要加大建筑節能宣傳力度,完善建筑節能市場。提高公眾節能意識、認同度和社會化程度。從而使我國真正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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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指導下,綠色建筑發展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十一五”規劃提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在發展循環經濟的章節中專門提到了建筑節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年-2020年)》中將“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作為重點領域“城鎮化與城市發展”下的優先項目。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建設生態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之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大力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這一切都說明中國政府非常重視綠色建筑的發展,并已經從國家層面開始實際行動,地方政府全面積極響應。同時,綠色建筑發展也有利于國家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社會、發展循環經濟、構建節約型消費模式、推進健康城鎮化,是實現國家發展方式轉型的重要抓手。
中國綠色建筑發展的戰略目標
中國綠色建筑發展總體戰略目標是以實現國家“十一五”規劃約束性指標為契機,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大力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通過實現綠色建筑的“四節一環保”推動中國可持續發展。
中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具體目標應該與綠色建筑的定義(簡稱“四節一環保”)相一致,包含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環保五個方面的目標。綠色建筑的節能目標是大力推動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嚴格實施節能50%設計標準,直轄市及有條件的地區實施節能65%標準,“十一五”期末建筑節能1.1億噸標準煤。綠色建筑的推進現階段以加大新建筑節能為主要突破口,同時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在國務院批準的《節能中長期轉型規劃》中,建筑節能作為節能的重點領域,在“十一五”期間實現節能1.1億噸標準煤的目標。這一目標將分別落實到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規模化應用三大領域之中。
綠色建筑節地方面目標是以“十一五”規劃提出耕地保有量1.2億公頃為基礎的貫徹國家推行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調整的要求,執行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70%以上的政策。
綠色建筑節水的目標可以參考《節水型社會建設“十一五”規劃》提出的節水目標,單位GDP用水量比2005年降低20%以上,全國設市城市供水管網平均漏損率不超過15%,生活節水器具在城鎮得到全面推廣使用,北方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污水處理量的20%,南方沿海缺水城市達到5%~10%,“十一五”期間節水690億立方米。
綠色建筑的環保暫時還難以制定明確的數字目標,因為作為目標基礎的現有建筑物污染排放統計還很缺乏。《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規定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降低10%,所有城市都要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全國城市污水處理能力達到1億噸/日。
中國綠色建筑發展的戰略重點
中國綠色建筑發展的戰略重點體現在政策法規、科技創新和建筑實踐三個層面。政策法規層面以全方位政策法規推進綠色建筑;科技創新層面以適宜性技術研發支撐綠色建筑;建設實踐層面以全壽命周期視角實踐綠色建筑。
中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基本政策是:一是積極推進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必須首先解決建筑節能問題。建立健全建筑節能政策體系和法規體系,政府強制要求所有新建建筑必須執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完善建筑節能技術支撐體系;設立了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二是引導綠色建筑健康發展。設立“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通過一套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和辦法,對綠色建筑工程項目或技術產品予以確認;逐步推行綠色建筑性能評定認證制度,推動綠色建筑認證機構發展。三是完善綠色建筑關鍵技術支撐體系,編制符合中國國情的綠色建筑規劃設計導則,制定綠色建筑評估體系,建立結構體系綠色評價、綠色建材分析評價等關鍵技術集成平臺。
中國中央政府一直積極出臺綠色建筑相關法律法規,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綠色建筑法規體系應逐步健全,形成一套完善的三維體系框架,第一維度是橫向體系,橫向體系由主干法和相關法組成。第二維度是縱向體系,縱向體系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四個層次構成。第三維度是綠色建筑政策法規的類型,除了強制性辦法,還應該包括激勵性辦法和政績考核辦法。此外,還有強制性的政策規定及激勵性政策。另外,在政策法規體系中,需特別提出的是通過政績考核手段實施節能減排,通過對地方政府和大型國有企業的考核手段促進他們切實推進綠色建筑。綠色建筑法規體系是各個部分互相依賴形成的完整系統,激勵和處罰手段需要主干法和相關法相互配合以及部門間的合作,因此法律法規的完善需要長期的建設過程。
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只針對那些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自然人,沒有將法人和社會組織納入其援助的范圍內。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該僅限于自然人,其應該覆蓋到法人與社會組織。在欠發達的農村地區,經濟困難或特定農民群體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而同處于法律困境的鄉鎮企業或其他農村經濟組織卻得不到法律援助。如果這些經濟組織陷入了困境,勢必會牽涉到其是否可以申請農村法律援助。在實際操作中,這些農村經濟組織也迫切需要法律援助。因此,擴大農村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是非常有必要的。從我國當前的《法律援助條例》來看,只有當援助者的基本生存條件被侵害時才可以對其實施法律援助,這一條件過于苛刻,很多農民都無法享受到法律援助。農村地區的特殊性注定了法律糾紛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很多與農民關系密切的糾紛都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范圍外。隨著農村地區的發展,很多涉法問題都發生了變化,相當一部分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日積月累成為老案,危害了整個農村地區的安定團結。所以,我國應積極從立法層面擴大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范圍。
(二)法律援助人才匱乏
長期以來的城鄉差距導致我國法律人才分布不均勻,優秀的法律人才大多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農村法律援助人才嚴重匱乏。這種情況導致農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加劇。基層法律工作者是當前我國農村法律服務隊伍的主要組成部分,這些人多承擔民事與行政,為農民提供民事調解、法律咨詢、代書等服務。但是這些人很少擁有律師資格證書,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非常有限。所以,在加強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必須要積極培養農村法律工作者,可以采用送法下鄉等多種措施。
(三)組織機構存在重疊的問題
當前,鄉鎮司法所和鄉鎮法律服務所具有很大差別,給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不少阻力。基層司法所隸屬于司法行政體系,是帶有公益性質的法律服務機構,其對管轄范圍內的法律服務行業具有監管職能;基層法律服務所則是在農村地區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組織機構,其多為私營單位。這兩種機構的經費、人員及收費方面都有顯著不同。基層司法所有國家財政提供經費,其任職者為國家公務員,其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均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不收取任何費用。基層法律服務所自主經營,職工為普通職員,其在提供各種服務的時候依循相關標準進行收費,其所有的服務都是有償的。
(四)農村法律援助存在經費不足的問題
當前基層法律援助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基層政府對法律援助方面投入的資金非常少。相關的渠道大多不順暢,最終到位的資金非常有限。很多情況下,本案的成本遠高于財政補貼,相關工作人員的經濟性不高,辦案效果非常不理想。與此同時,我國還沒有就法律援助的經費使用標準出具統一的方案與制度,使得實際工作中資金分配不均衡的狀況非常突出,且資金的透明度非常低。對資金需求量最大的農村基層往往難以獲得資金支持。
(五)法律援助程序不完善
從《法律援助條例》中我們可知,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將經濟貧困作為最主要的適用條件,并沒有對各種情況進行細化規定。這顯然是有悖于社會公平原則的,也沒有明確指出當遇到緊急狀況時,各級法律援助單位可否先行進行法律援助。這一點被社會各界所詬病。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獲得有效路徑,法律援助根本不到位。筆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僅僅將經濟貧困作為適用條件,還應該考慮多個方面,設定科學的援助程序。
(六)法律援助質量水平不高
在現實社會中,農村法律援助的質量難以衡量。不同的主體對法律援助往往會持有不同的看法,很難達成統一的評價。從根本上講,法律援助借助于律師來向有需求的人提供法律服務,其質量應與普通法律服務質量水平一致。在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現實中,很多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水平都非常低,使得農民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深深地傷害了農民。
二、產生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問題的原因
(一)缺乏堅實的社會基礎
農村法律援助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地區或相關涉農事務而展開的法律援助工作。農村地區與涉農事務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現有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卻并沒有體現出這些特殊性。一是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將個案處理作為重點部分。我國的國情特殊,在拓展農村法律援助時多側重于個案,并沒有從援助機制方面入手,沒有構建起符合農村實際狀況的法律援助體系。在實踐領域中,很多鄉鎮司法所只有一兩名工作人員,無法承擔其法律援助職能,只能被動地應付與處理。二是沒有有效的互動機制,難以給農民帶來實質性的法律服務。與城市相比,我國農村地區發展落后,地方財政能力有限,難以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可獲得資金的路徑非常少,很多時候都要律師自行解決經費問題。這些律師不僅要承擔應有的法律援助職責,還要自負盈虧。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部門之間還存在脫節的問題,難以形成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難以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優惠政策非常少,法律援助成本非常高,這些成本最終轉由當事人承擔,使得本來就經濟困難的農民雪上加霜,有些農民不得不放棄法律援助。三是當前有關于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不到位,很多農民都不了解法律援助。從宣傳方式上來看,其過于老套,并沒有與時俱進,還是沿襲以往發放紙質資料的方式。從宣傳時間上看,多選擇節假日,大多非常短暫,缺乏持久性。很多農民都沒有意識到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使得其在遇到法律困難時未能夠及時申請法律援助。
(二)物質基礎非常薄弱
在我國特殊國情下,農村地區的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各項基礎設施仍然不到位,農民收入有限,這一點在欠發達農村地區更為突出。法律援助宣傳工作難以在短時間內取得成效,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在當前現狀下,農村法律援助機構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很多本來應該由政府財政所支撐的內容,如宣傳、辦公與培訓等,都由基層法律援助單位自行解決,使得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隨著農村地區的發展,其所需要承辦的案件不斷增多,基層法律援助單位承擔的費用越來越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深受打擊,辦案質量不斷下降。除此之外,對于很多地方政府來講,當前農村地區的經濟建設工作是首要大事,其往往會忽視農村法律援助工作。
(三)缺乏深厚的文化基礎
在傳統思想文化道德與農村特有的生活背景下,農民大多有與世無爭的心態,很多會積極學習法律知識,法律文化在農村地區十分淡薄。大部分農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識,對法律的理解不到位,遇到法律問題時看法過于狹隘,很容易偏激。這些都會導致法律援助風險加劇。比方說,在權益紛爭案件中,法律援助申請人大多迫切地希望申訴,一旦敗訴,其很有可能將原因歸結到承辦人身上,轉而進行上訪。這一點也是基層法律工作者所顧忌的。除此之外,相當一部分的農民主張和為貴,部分農民將法律援助理解為制造紛爭。所以,當出現法律糾紛時候,很多農民會采用私下解決或調解的辦法,很少會運用法律進行維權。在他們看來,運用法律武器來解決問題需要承擔高昂的費用,所以,其大多選擇其他辦法來解決糾紛。
三、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有關策略
(一)從立法層面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增加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法律援助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法律援助建設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我國最為特殊的一個群體,農民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不知道該怎樣保護自身的權益,其在面對法律困難時,往往會不知所措。即便是其向相關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時,也往往會受到申請條件等多方面的限制,難以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身的權益。現有的《法律援助條例》并沒有就該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我國各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規有很大出入。針對此,我國應積極從立法層面上增加農村法律援助的內容,使得相關案件得到更好的處理。二是進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圍。除了自然人外,法人與各種組織也應該被納入到農村法律援助的范圍內。針對農村企業的法律需求,給予必要的法律援助,有利于農村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這對于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除了面向經濟困難的農民之外,未成年人、殘疾人與老年人也應該是法律援助的對象。除了民事類糾紛之外,經濟糾紛與民主類糾紛都應該納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圍內。
(二)從制度上完善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針對農村法律援助的需求,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基層法律工作者大多不具備律師資格,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并且從制度上肯定其特殊地位。二是鼓勵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到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實習與就業,提升整體的專業水平。二是各級政府必須意識到法律援助是其重要的職責,給予該方面必要的財政支持。對于欠發達地區來說,基層政府無力承擔該項財政支持,只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當前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重點多為經濟建設項目,基于此,中央財政應針對貧困地區設置專項資金用于當地的法律援助建設工作。基層法律援助部門應根據實際資金需求積極編寫預算,做到資金公開與透明,合理地使用資金,最大限度地為農民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
作者:田露 單位:徐州開放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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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綠色建筑的特點綠色建筑的特點是相對于傳統建筑來說的,首先,綠色建筑能夠大力的節省空間資源、水資源和建筑材料等物質資源,具有明顯的低能耗特點。其次,綠色建筑十分注重布局的合理性和人性化,在整體布局上和采光、通風等細節上注重以人為本。第三,綠色建筑的施工設計和施工過程十分注重對環境的影響,盡量的減少施工帶來的空氣污染、噪音污染等,能夠有效的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最后,綠色建筑具有鮮明的地域性,與當地的社會環境、民俗風俗等人文環境相適應,能夠很好的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
2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現狀
2.1綠色建筑在我國的發展處于初級階段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綠色建筑發展起步較晚,并且發展水平處在比較初級的階段。在施工技術水平、建筑用料、建筑設計等方面都與發達國家有著較大的差距。例如德國用太能電極代替玻璃、太陽能屋頂作為供暖設備等建設成的生態樓、荷蘭的環保屋在屋頂上鋪設草皮、用陶瓷代替塑料和鋼管作為排水管等,這些都是綠色建筑理念的成功應用。但是在我國,以綠色環保為理念的建筑十分稀少,綠色建筑在整體上處在初級發展階段。
2.2國家對綠色建筑十分重視雖然綠色建筑在我國的發展處在較為初級的階段,但是我國對綠色建筑十分重視。從政策法規、技術指導以及綠色設計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較為豐碩的成果。例如我國頒布的《建筑工程綠色實施評價標準》、《民用建筑綠色設計規范》等標準規范文件,為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各大高校也紛紛設置綠色建筑課程,為我國的綠色建筑發展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撐。
2.3綠色建筑技術的發展成果顯著早在2000年的時候我國就為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設立專項技術研究資金、制定綠色建筑技術科研項目,通過近15年的研究,我國在綠色建筑技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外墻保溫技術的創新、生物化處理建筑垃圾等。并且我國的綠色建筑技術還十分注重與當地社會人文環境的和諧度,根據不同區域的特點因地制宜開展建設,盡量避免不實用建筑現象的出現。
3綠色建筑在我國的應用發展前景探討
3.1綠色建筑理念將進一步深入發展綠色建筑具有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優勢和特點,這一點與我國大力倡導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生態文明發展戰略相符合,隨著人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國家相關戰略的進一步推進,綠色建筑理念將得到進一步的宣傳和發展。一旦綠色建筑理念根植到人們心中,那么就可以在意識領域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這就為綠色建筑在我國的大力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意識基礎。
3.2綠色設計更加科學實用綠色設計是綠色建筑發展的基礎,綠色建筑要想獲得較好的發展,首先就要加大綠色設計的研究力度。要在建筑設計整體上充分的體現建筑與周圍環境的高度和諧,如利用地形保護建筑周圍的植物;在建筑細節上注重綠色環保意識的體現,如注重建筑的透光性,減少因取暖消耗過多的能量,要在整體和細節上加強建筑與自然環境的物質能量交流,并盡量的減少建筑對自然生態的負面影響。
3.3加大環保建筑材料的使用和研發綠色建筑要建筑材料的環保性能要求很高,綠色建筑材料具有高科技性、節約資源性和可持續利用性,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綠色建筑在我國的發展應該會在建筑材料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是目前高科技含量的建筑材料建筑使用成本較高,應當加大相關研究力度,開發出低成本、高效能的綠色環保材料。另外,在建筑材料方面還要注意材料使用量的問題,要對建筑材料進行科學、合理、節約的使用,而且對產生的材料垃圾要進行科學的處理,如生物降解或者是再利用,避免材料浪費,對環境造成破壞。
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毋庸置疑的應當成為人權保障的核心,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位,本身就是為了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同時,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其所具有的司法救濟性,決定了國家在通過立法確認公民的權利后,為了保證公民特別是經濟困難或者某些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以順利實現,其有義務和責任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必要途徑。在社會轉型期新城鎮化建設的背景下,基層社會法律援助的價值內容,更加體現了其作為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終極追求,以及主體對其客體的人權價值期盼。當前,農民仍然是我國窮困人口的大多數,與城市相比,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往往缺乏維權法律意識,在權利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糾紛時,僅憑借一己之力很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合理解決問題。而法律援助的出現則滿足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渴望,在訴訟或非訴訟領域,它均以無償的法律服務形式提供救助,不僅讓窮人打得起官司,同時,也實現了人們普遍向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治原則,體現了公正、正義的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二)有效化解矛盾,建設和諧、小康社會的重要保證
十提出:“確保到202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努力改善社會關系和勞動關系,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各種社會矛盾,完善各項工作的法治化,建立一個更加幸福、公正、和諧、節約和充滿活力的小康社會。作為實現這樣一個宏偉目標的重要載體,新型城鎮化建設如何完善自身的法治化,以加快促進和諧、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筆者認為,法律援助是一個優選。當前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不斷增多,如農民工維權、勞動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征收拆遷補償糾紛等,且矛盾的群體性突出。而法律援助作為法治的合理、有效手段之一,其不僅具有提供協助的法律專業性,同時還具有提供服務的無償性和優惠性,因此,在幫助貧弱群體解決矛盾和糾紛時,便于運用專業化的法律知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訴訟、非訴訟等法律服務,讓其能夠理性化、制度化地表達自己的訴求,使矛盾最終在法律框架內得以解決,最終有效化解了矛盾,保障了社會的穩定、和諧。由此看來,法律援助和和諧、小康社會追求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均是社會安定有序、講求法治、公平正義的穩定結構狀態,只不過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二、介入的問題與困境
(一)實踐中受理范圍過于狹窄,非訴訟援助被忽視
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根據第二章的規定,將我國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圍主要限定為民事案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辯護。其中,法律援助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為: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的。而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圍為: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當事人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律師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綜上,法定的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還是集中在民事、刑事案件等訴訟領域,且受案范圍狹窄,對于非訴訟領域關注過少。而在鄉村社會,其所體現出來的矛盾則更多的是諸如財產、買賣、借貸、財產損害賠償等經濟糾紛,人身傷害、醫療事故等侵權糾紛,婚姻、贍養等家庭糾紛或其他鄰里糾紛,以及土地承包等與政府之間的糾紛等,這些遠超過法定的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且有些可能需要通過咨詢、調解等非訴訟方式進行解決。因此,實踐中受理范圍過于狹窄,造成了法律援助較難被農村受援群體所接受和支持,群眾基礎不廣泛,從而在農村城鎮化建設中也較難得以施展,陷入“無用武之地”的境況,且由于對非訴訟領域實行援助較少,也極大影響了農民群體依靠、訴諸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削弱了其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有效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穩定效用的發揮。
(二)機構建設與受援需求不平衡,政府調控待加強
我國司法部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各級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其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尤其需要由政府來建立調控保護機制,進行合理資源配置,其中首要的就是機構建設問題。1995年,司法部設立了法律援助中心,而后各省、市、縣也紛紛成立相應的法律援助中心,但農村地域廣博,貧困人口較多,各種涉及生存利益的矛盾也較為突出,隨著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大規模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田地連片開發,周圍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也促使矛盾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使得基層農村社會對法律援助實際需求進一步增加,但縣級法律援助中心距離鄉村較遠,且宣傳力度不夠,很少能涉及那些偏遠地區的農民,加之鄉村“禮俗”社會固有的特點以及矛盾解決的方式,其對法律援助的了解和支持并不到位,造成了農村社會對法律援助的客觀需求與法律援助機構的現實建設之間的不平衡,影響了法律援助服務于新型城鎮化建設積極作用的發揮。
(三)資金和人員緊張、保障不足,援助質量需提高
就我國基層農村社會來講,法律援助資金不足的問題尤為突出。當前經濟社會正處于轉型期,農村相對貧困、落后的現實情況決定了國家把資金主要還是投入到農村的經濟建設以及農民的現實生存問題中去,法律援助的服務對于那些徘徊在溫飽邊緣的農民來說,顯然是一件奢侈品。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但許多基層政府“負債累累”,不會撥出太多的資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與其他行政辦公經費“打捆”撥付的問題,造成了有限的經費被侵吞、挪作它用的現象。此外,人員的缺乏也是法律援助發展的掣肘。法律援助的提供主體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但由于職業回報率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差異,故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決定了律師及法律工作者主要還是在城市地區,很少愿意到農村。加之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過低,甚至未能及時發放,更打擊了其從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造成了農村基層法律援助從業人員的缺乏、援助水平受限,影響了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三、理性介入的方式與路徑
(一)加強法律援助立法研究,適當擴大援助的受理范圍
英國、法國均有法律援助法,且都是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而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只是國務院頒行的行政法規,使得其規范化缺乏立法保障,特別是隨著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專門的法律援助立法迫在眉睫。對法律援助的任務、宗旨、職能、機構設置、援助范圍、援助程序、經費保障與管理等方面均應予以明確規定,并適當擴大農村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圍。首先,一般性的農村社會較常出現的諸如贍養、婚姻、撫養、繼承等各種家庭糾紛或其他鄰里糾紛、財產糾紛、人身傷害糾紛、土地承包糾紛等。其次,由于城鎮化新形勢所引發和連帶的一系列特殊的矛盾和問題,例如,農民工進城打工的愈來愈多,而隨之勞動關系領域也會出現一些新的變化,集體勞動爭議和多發,勞動關系矛盾復雜。再如,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的一些諸如土地征用補償、環境污染等問題。實踐中,應將上述新矛盾、新問題納入農村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圍內,引導廣大農民群體依法、理性、有序表達利益訴求。
(二)建立多元化援助機構和機制,滿足日益增長的受援需求
2012年,“加強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首次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并被列在“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標題之下。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機構和機制:首先,針對基層農村社會農民對法律援助客觀需求的增長與法律援助機構現實設置不足的矛盾,可在鄉鎮一級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行政村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主要承擔開展法律宣傳、法律咨詢、調處解決糾紛、聯絡法律援助中心等工作職責,通過分級設置,擴大法律援助服務農村基層社會的范圍。其次,針對農村地域廣闊,人員居住較為分散,農民文化程度相對較低,法律知識欠缺的特點,可建立巡回援助工作制度,輪流從縣級法律援助中心或鄉鎮級法律援助工作站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從業者中抽選一定比例的人員組成巡回援助工作隊,定期或不定期的下到農村最基層進行巡回的上門式的法律援助服務,主要職責是以巡援工作隊為平臺和媒介,主動掌握基層村民的法律需求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宣傳、提供咨詢服務、指導村民申請法律援助,通過這種流動式的法律援助服務機制,盡量營造一種農村社會支持、法律服務人員參與、農村群眾了解的良好氛圍。
1屋面綠化
屋面綠化可以大幅度降低建筑能耗,有效減少傳熱量,保護屋頂結構和延長防水層的使用壽命;可以固定二氧化碳,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收集空中懸浮物;可以增加城市綠地面積,豐富城市景觀層次,改善城市氣候環境。
1.1部分技術參數
覆土厚度:1m(大型喬木的屋面覆土),300mm以下,一般不少于150mm(非大型喬木的屋面覆土);
傳熱系數:K≈1.0W/m2.k(200mm覆土厚度時);
雨水經流系數:0.3(遠小于一般屋面。
1.2相應防護工程
(1)種植系統
①隔離過濾層
為了防止種植土被水帶入排水層流失,在種植土下放置一層隔離層。隔離層采用無紡布或玻纖氈,可以透水,又能阻止泥土流失。
②蓄水層
覆土厚度大于50cm,有足夠的自身蓄水能力,可以不設蓄水層,只在土層上設排水層即可。當覆土小于30cm厚,自身蓄水較少,應加設蓄水層以備干旱時反滲、潤澤種植土。在少雨或暴雨地區,應考慮設置蓄水層,目的是盡量不讓雨水排走。
③排水層
在南方多雨地區需要設置排水層。排水層采用卵石,粒徑不大于3厘米。總厚度5-6厘米。排水層又可作蓄水層,多余水蓄在卵石層內,當種植土干燥時,又可返吸人土中。現在有多孔硬泡板,可吸收大量水,供給種植土返吸。
(2)屋面結構
①防根穿刺層
植物根有很強的穿刺能力,并且分泌一種腐蝕力強的液汁,許多防水材料經受不住。防水層上直接覆土且覆土厚度1m以下的種植喬木的屋面或覆土厚度500mm以下的種植屋面需要設置防根穿刺層。可以通過原防水層上加抹一層厚1.5-2.0cm的火山灰硅酸鹽水泥砂漿加強耐腐蝕性,也可以選擇特殊的防水材料:
a)鋁合金卷材;
b)高密度聚乙烯種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c)聚氯乙烯。
②隔離層
有時候出現耐根穿刺層和防水層不相容現象,為此可在中間加一道隔離層。隔離層采用聚乙烯膜、玻纖布、無紡布或抹一道水泥砂漿均可。
③承重層
屋頂覆土厚度超過允許值時,也會導致屋頂鋼筋砼板產生塑性變形裂縫,從而造成滲漏。所以必須確定覆土層厚度及何載,并根據需要設計承重層。
當何載局部超出平均何載時的做法:
a)屋面板局部加厚;
b)將集中何載布置在承重墻或柱子處。
2垂直綠化
垂直綠化(主要是墻面綠化)可以顯著減少通過外墻和窗洞的傳熱量,降低室內內表面溫度,改善室內熱舒適性或減少建筑空調能耗;降低風速,延長外墻的使用壽命;減弱城市噪聲,大幅增加綠化面積,組織立體生態環境,形成覆于墻面的綠化圖案式,美化城市環境,改善“熱島效應”。
2.1部分技術參數
太陽能輻射熱吸收系數≈0.70;
聲波吸收量約26%;
風速減弱量50%以上;
(以上均由單位面積強面密布植物時的實測數據得出)。
2.2相應防護工程
(1)墻面層
①材料選擇
由于木材的抗潮抗腐蝕能力較差,木結構建筑不適合墻面綠化。混水墻,無論哪種飾面,都是在磚或混凝土的實體上再罩一層“面層”。大量已建造的實物說明,水泥沙漿、水刷石抹灰,由于施工技術、施工季節等問題,抹灰墻面常有整片脫落現象。各類貼面面磚的墻面,除了面磚易脫落外,由于有些面磚材料(如玻璃馬賽克和瓷磚等)表面光滑,使得攀援植物不易吸附、鉤刺在墻面上。而清水青紅磚墻既不光滑,又無脫落問題,是墻面綠化最理想的“基質”。值得注意的是,在鋁合金板墻面和玻璃幕墻面上不易進行綠化,一方面是攀緣植物不易固定;即使形成綠化墻,一遇大風也要脫落。另外,金屬板和玻璃為吸熱材料,在炎熱光照下植物不能正常生長,甚至會燒焦死亡。實踐證明清水墻面更適合于墻面綠化。
當建筑外墻的材質不適宜植物攀附,或建筑景觀有特殊需要時,可以用伸出建筑主體的構筑、木架、金屬絲網等輔助植物攀援,形成墻面綠化。若供植物攀爬的構筑物與建筑主體脫離時,需要特別注意其與建筑主體結構的結合及其自身的抗拉、抗扭、抗銹性能。防止風力作用下出現損壞甚至傾覆的危險和潮濕環境及長期太陽輻射的影響。
②結構保護
植物對于墻面是有一定的破壞性的。許多爬山虎的吸盤會分泌植物酸,腐蝕堿性墻面(如石灰粉刷墻面),同時墻面附著青苔,也分泌酸性物質。清水墻是很好的耐酸墻面。
加強墻體的防潮和防水處理。由于大面積遮陰及植物的蒸騰作用,垂直綠化后的墻面積水現象和潮濕程度都會加劇。此時,水泥的老化速度加劇,磚砌體受潮情況多發。
注意墻體的檢修和保養。如果墻體有裂縫,植物的根(或根狀莖)就會向里生長,會加快墻體的損壞。
(2)種植槽
墻面種植分地栽和種植槽種植。地栽一般都是利用墻腳下的泥土(要經過調配)。種植槽或容器高度為50-60cm,寬50cm,長度視地點而定。
①外掛式種植槽做法范例
槽體內鋪花卉種植圖,下部為互相隔離的連體儲水格,在儲水格的上面鋪墊過濾布,在槽體的下部周邊設有排水格和排水口,連通管的外徑與排水口相匹配。
②現澆式種植槽做法范例
種植槽與現澆樓板設計為一體,沿墻邊、橋體、橋柱設置30cm-50cm深,20cm以上寬度的種植槽,鋪5-10cm厚度的排水層,在槽底部每間隔一定距離設排水孔,以利排水。
(3)澆灌設施
藤蔓植物水分蒸發較快。懸垂式墻面綠化時,綠化面積較大,要注意保持植物的水分和養分(肥料)。
一、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權之事實基礎
在我國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建筑作品的著作權問題非常復雜,表現為:法律規定抽象操作性不強;很多問題無法可依;司法部門的實踐經驗不夠,可供參照借鑒的類似案例極少;專業性極強,牽涉建筑學、法學、司法鑒定學等綜合交叉問題。這些可以從接受媒體采訪的法律專業人士的表態可以看出,例如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師表示:“對于建筑設計維權,我國目前還沒出臺專門的法律,SOHO中國的這一案例僅僅適用《著作權法》,但建筑設計專業性非常強,需要有相當水準的專業人士來參與,在審理過程中非常復雜。”有其他法律專業人士表達了類似觀點。
一棟建筑物的形成一般要經歷三個環節:建筑圖紙的設計——建筑模型的制作——建筑物的施工,相應地,與建筑物有關的產品一般也有三個:建筑圖紙、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但這三部分并非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筑作品”。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9款規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中,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即已經建成(或即將建成)的建筑物實物,并不包括圖紙和模型;也不包括建筑材料、技術方案,且只涉及外觀,包括線條、裝飾、色彩等,而不涉及建筑物的內部特征和裝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建成的建筑物實物才能被稱為“建筑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保時捷中心”與“泰赫雅特中心”案(該案被稱為“中國建筑作品著作權第一案”)中,涉案的原告建筑和被告的建筑均為已建成的建筑物。因此,本筆者認為,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權之事實基礎為有實體建筑構造物體只存在。
二、建筑圖紙及建筑效果圖著作權侵權分析
即使某一建筑物不侵犯“另一建筑物”的“建筑作品”著作權,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排除“該建筑”侵權,因為還涉及是否侵犯建筑圖及效果圖的著作的問題。“建筑圖紙不是“建筑作品”只是表明其不能以“建筑作品”作為起訴的依據,但建筑圖紙本身仍然可以作為起訴的依據,因為在我國法律中,建筑圖紙是與建筑作品并列受保護對象。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2款規定:“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的作品。”據此規定,建筑圖紙可以成為獨立的一種作品(保護對象)。就本而言,建筑圖紙包括設計圖,效果展示圖以及各種示意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圖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被稱為“作品”的建筑圖,只有那些具有獨創性的和獨特的藝術美感的建筑圖才能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建筑圖。要成為受保護的建筑圖的基本的要求是:第一,是自己做出來的,而不是抄襲別人的;第二,確實有藝術性的美感;第三,必須是獨特的,沒有相同或者類似的存在。關于獨創性,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陳錦川庭長的理解:獨創性是指為作者獨立創作,非竊取他人的,且要包含作者的判斷。他將該理解進一步運用到“北京保時捷中心”與“泰赫雅特中心”案中,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涉案保時捷建筑系獨立完成并無爭議,爭議的是該建筑是否包含創作者對于該建筑的美學構思或判斷。司空見慣的純粹以實用為目的而建造的“火柴盒式”樓房、根據常規設計建造的樓房、建筑工地中為建筑工人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因外觀簡單、形狀普通而缺乏獨創性不構成建筑作品。本案中,法院綜合分析了北京保時捷中心的特征,認定該建筑具有獨特的外觀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獨創性,屬于建筑作品。
三、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權界定方法分析
(一)分析該建筑作品是否為:獨立思想之表達
分析某一建筑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范圍,我們首先應當分析該建筑作品是否為獨立思想表達之結晶,即,該建筑作品的創作不受其他已經、已經公開建筑作品創作之影響。
(二)分析該建筑作品創作源泉是否獨立
當某一建筑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范疇時,分析另一受到法律之保護的建筑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權,我們應當分析判斷該建筑作品的創作源泉是否具有獨立性,即,此建筑作品的源泉不同于他建筑作品的創作源泉。
(三)過濾“公有表達”
某些建筑作品中雖然相同但又都是屬于公有領域中的內容師應當刪除出去,即使這些內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達”。因為公有領域的內容,必須留給大眾自由使用,其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無著作權可言。同時如果屬于公有領域的東西也反映了其不具備獨創性,因此不能成為受保護的對象。比如,海南鳳凰島、巴薩羅那阿格巴、倫敦市政廳、瑞士再保險公司大樓、臺北鵝卵石、河南人壽大廈、重慶茶山等,特別是河南人壽大廈和鳳凰島的外形與涉案造型極為相似。這些表達都是公有領域的資源,任何人均可使用。
在建筑作品侵權案中經常會涉及到功能性設計以及為功能所決定的外觀的問題,因此除了過濾掉屬于公共領域的“公有表達”以外,還應當過濾掉建筑中因實用性、功能性和技術材料、技術方法而產生的外觀表達。受結構力學和使用功能的限制,建筑作品的可創作的空間非常小,法律只保護獨特的藝術部分。而“流線型、點狀式、尖錐形的建筑”的外觀造型具有實用功能,不能成為著作權的客體。
(四)“接觸+實質性相似”
即只有有證據證明某建筑作品實際接觸了“另一建筑作品”,并且二者在實質上具備了“相似性”,才能談得上建筑作品紙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在少數民族地區,民族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旅游開發是保護少數民族文化的有效途徑。“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是少數民族地區旅游開發所遵循的原則,但保護與開發的有效平衡卻難于把握。目前,基于文化傳承和旅游體驗的需要,關于旅游客體原真性的研究日漸豐富。建構主義原真性理論的觀點將為民族地區文化遺產的開發與保護提供新的思路。
一、理論背景
最初,“原真性”用于對博物館藏品的藝術衡量,隨著旅游者對旅游者對真實旅游體驗重視的增加,“原真性”被引入到旅游研究中來。
在有關“原真性”的旅游學研究中,學者們主要從客觀主義、構建主義、后現代主義以及存在主義4種理論流派對旅游客體的原真性進行研究。構建主義原真性是對客觀主義原真性的修正。科恩認為“原真性”并不等于原始本身,基于原始的轉變、創造和變化都可能成為旅游客體的“原真性”。美國學者伍茲更是將“原真”劃分為“客觀原真”和“象征原真”,“客觀原真”表示原始真是的文化或傳統,而“象征原真”是基于原生文化創造的真實。王寧認為,對于建構主義者而言,現實不過是人類解釋和構建的結果而已,因此是多元的、彈性的。
二、建構主義原真性原理在民族文化遺產開發與保護中的啟示
(一)真實,是建構的真實
建構主義原真性理論認為:不存在一個獨立于人的思想行為和符號語言之外的先驗的、“真實的”世界。絕對客觀的、靜態的起源是不存在的[1]。對旅游目的地文化遺產的研究中,建構主義原真性中的真實,是游客對于旅游目的地旅游產品的一種先前感知,這種感知也許基于游客對旅游目的地產品的某種期望或印象。在旅游過程中,游客所尋找的并不是客觀存在的原始真實,而是社會建構出來的原真性。于是,在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開發過程中,不需要一味的保持文化遺產的原始風貌,適當的抽象、凝練、創造性文化表達在文化遺產的開發中是可取的。
(二)建構的原真性
真實與否是一種人們看待、解釋事物的主觀結果,是“一種被認知的真實性”。在旅程當中,認知,依賴于人的知識結構、理解能力、旅游經歷等個人因素。真實性的社會建構在于整體的感官體驗,對于局部真實性的感官體驗較為薄弱,容易受到外部非真實體驗的沖擊。在少數民族文化遺產開發的過程中,強調整體原真性體驗的提供、全方位原真體驗的建構。這對旅游目的地旅游產品的豐度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少數民族文化體驗取決于旅游者個人的心理標準,完善的旅游產品譜系以及全面的原真性社會建構在少數民族文化的旅游開發中是不可或缺的。
三、旅游開發與文化保護互動研究――以南丹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例
白褲瑤是瑤族的一個支系,自稱“布諾”,因男子穿齊膝白褲,故他稱為“白褲瑤”,主要聚居在廣西北的南丹縣八圩、里湖瑤族鄉和貴州省荔波縣朝陽區瑤山鄉一帶。白褲瑤被聯合國科教文組織認定為民族文化保留最完整的一個民族,被稱為“人類文明的活化石”。白褲瑤是一個由原始社會生活形態直接跨入現代社會生活形態的民族,至今仍遺留著母系社會向父系社會過渡階段的社會文化信息。
(一)白褲瑤文化特征
作為中國最古老的少數民族,白褲瑤有著極富特色的民族風俗。獨具特色的婚戀習俗、豐富多彩的民族舞蹈、風格別樣的民族服飾等都展現著白褲瑤民族絢麗多姿的民族文化。
1.白褲瑤的婚戀習俗。白褲瑤的婚戀習俗保存著母系氏族社會的一些特征。戀愛階段,他們采用氏族群婚的方式,在戀愛中,女子往往占據著主導地位,主動選擇,大膽追求,女子挑選男子,支配男子,男子處于從屬地位;結婚則采用娘舅婚制,娘舅在婚禮中的地位最重,有“娘舅大于爹”的說法;結婚后,組建夫權家庭,女子從夫居住,絕對服從男子的領導。
2.白褲瑤的民間演藝風采。白褲瑤族民能歌善舞,螞拐舞、銅鼓舞、跳猴鼓舞等都是白褲瑤們喜愛的舞蹈,吹牛角、竹筒鼓表演以及賽陀螺也都受到白褲瑤族民中也深受喜愛。豐富多彩的民間演藝充分展示了白褲瑤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熱愛。
3.白褲瑤的服飾。白褲瑤男子的衣服用婦女紡織并染黑的布做成,褲子則用白布,長度僅過膝蓋。白褲瑤男子的白褲膝部繡有五條紅色花紋,相傳這是瑤王與外族戰爭時留下的血手印。白褲瑤女子上衣布為黑色,胸前無圖,后背繡有方塊形直線圖案,下身則四季穿齊膝百褶裙。
(二)南丹白褲瑤旅游發展現狀
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成、北部灣經濟區建設的開展以及紅水河流域大旅游圈旅游規劃,南丹縣旅游以白褲瑤民族風情文化為特色,以爭創“廣西優秀旅游縣”為突破口,以研究開發旅游產品、培育旅游商品消費市場為抓手,努力打造白褲瑤文化旅游品牌,緊緊圍繞“打造12345旅游產品體系”即創建“一優”(即一個優秀旅游縣)、“二A”(即兩個A級景區)、“三星”(即三個星級賓館)、“四園”(即四個主題公園)、“五村”(即五個特色景觀旅游名村)的工作思路,著力實施“旅游熱縣”發展戰略,努力實現“建設具有傳統文化特色的生態園林城”的目標,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南丹已建成溫泉公園、恩村洞、激情漂流、甘河白褲瑤寨、王尚白褲瑤新村、生態博物館景區等較為成型的景區(點)。
(三)南丹白褲瑤旅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利益相關主體對原真性保持問題尚未形成一定的認識。旅游規劃者、旅游經營者和東道主居民等利益相關主體對南丹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保持尚且缺乏一定的認識。在南丹旅游發展的過程中,各利益相關主體表現出不同的真實愿景和建構行為,這將不利于南丹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將對南丹縣域旅游的整體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2.旅游開發過程中,原真性的體現不足。雖然,在南丹縣旅游發展的過程中,已建成一定的景區(點)。但都因為時間短,規模小,沒能成為南丹旅游標志性產品。南丹旅游的核心吸引力在于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南丹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過程中,構建主義原真性在旅游產品的設計開發中體現的不足,極為不利于南丹旅游產業的發展。首先,其將大大降低南丹旅游的吸引力;其次,其將降低南丹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價值;最后,其將不利于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四、南丹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發展思路探析
南丹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發展應走“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可持續發展道路。旅游開發為文化保護提供動力支持,文化保護為旅游開發提供豐富素材。
(一)在各利益相關主體中樹立原真性構建意識
1.旅游規劃者。旅游規劃者應以南丹旅游資源為依據,以旅游市場的需求為導向,強調南丹特色的發掘與梳理,南丹文化的歸納與總結,南丹文化內涵的濃縮與升華,在對南丹地域文化充分理解的基礎上,通過相關技術方法,在南丹旅游發展的過程中充分展現南丹白褲瑤文化的原真性,使旅游消費需求跟南丹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審美價值等旅游價值充分結合。旅游規劃者在規劃中應樹立構建主義原真性保持理念,通過增強南丹各項旅游產品的原真性內涵來增強南丹旅游的整體吸引力。
2.旅游經營者。在南丹旅游開發的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應努力尋求旅游開發與文化保護的平衡點,使得以白褲瑤飛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南丹旅游事業能夠可持續的發展。南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要求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產品的設計中通過合適的載體展現白褲瑤民族的原真性,目前商品化以及舞臺化的具體化方式是不錯的選擇;在南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面,要求旅游經營者注重對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以及賴以生存繁衍的環境進行相應的保護。在南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過程中,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構建將成為旅游經營者保持開發與保護平衡的關鍵。
3.東道主居民。南丹白褲瑤居民應充分認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的基礎上增強白褲瑤民族文化的認同感和自信心,充當好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以及維護者的角色。游客對于旅游目的地文化原真性的感受,絕大部分都來自于東道主居民的文化原真性自然流露。在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過程中,白褲瑤居民的參與在很大程度上能夠為游客成功地塑造白褲瑤非物質文化的真實感知氛圍和空間,這將極大的提升南丹白褲瑤非物質文化旅游的形象和吸引力。
(二)豐富南丹白褲瑤旅游產品譜系
整合旅游六要素,形成獨有的魅力和特色的南丹白褲瑤旅游文化,為游客打造全方位的原真性感知環境。
在“吃”方面,要充分發揮南丹白褲瑤飲食文化的優勢。在深入挖掘南丹白褲瑤飲食文化的基礎上,推出白褲瑤特色地方食品,大力發展有機、綠色、無公害的生態食品系列。
在“住”的方面,適當融入白褲瑤居住文化。除發展一定檔次的飯店外,要根據市場的需求,發展部分“農家樂”旅舍、自駕車營地以及度假營地等,讓游客有機會充分體驗白褲瑤居住環境及起居習俗。
在“行”的方面,在加快改善大的運輸服務條件的同時,可根據條件發展環保型交通服務以及白褲瑤特色交通服務等形式。
在“游”的方面,在繼續加快發展重點景區、項目的同時,大力發展民俗旅游、工業觀光游、生態休閑游、文化修學游、科考游等旅游方式。在旅游開發中,注重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構建。依托白褲瑤民族村寨和白褲瑤居民的有利條件,重點打造白褲瑤文化參觀性旅游產品、白褲瑤民族文化體驗性旅游產品以及白褲瑤經典文化演藝旅游產品。
在“娛”的方面,可以針對主客源地游客的層次需求,結合當地的有利條件,在景區開發建設中適當增加趣味性強,游客參與度高的白褲瑤特色項目,在增強游客對白褲瑤文化感知的同時,保持白褲瑤傳統非物質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在“購”的方面,應大力提升旅游商品的原真性內涵。首先,應提高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挖掘力度,從源頭上增強旅游商品的原真性內涵;其次,在旅游商品的設計和生產過程中,應組織相應的商品設計生產力量,在商品設計上展現新意,展示白褲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張力;最后,在旅游商品的銷售過程中,注重特色銷售環境的打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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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科.文化遺產旅游原真性的多維度思考[J].旅游學刊,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