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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且對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保持經濟持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一、我國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1993年4月,國務院了《國有企事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狀況,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問題。我國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
1.2現行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失業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越來越窄的的現象,導致收繳的失業保險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對較弱,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難以應付越來越嚴峻的失業保障形勢,失業保險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較低,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償的總體水平不高。
1.3失業保險統籌水平和統籌層次較低,影響失業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大部分地區實際上是地級市層次的失業保險統籌。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的整體承受能力較弱,從而造成了一些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區則存在大量結余。我國現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1.4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做明確說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鑒于我國目前失業人員多、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目前過于偏重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1.5《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常實施,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雖然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一些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則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進行解決,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所指定的監管機構,在分工和監管方面描述的比較籠統,致使監管部門不能完全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使失業保險工作在征繳、使用、監管方面面臨嚴重困難。
二、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2.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結構和層次的不斷發生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拓寬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這些人員盡快納入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存量的同時,使這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得以保障。
2.2從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是否也應統一建立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規定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按多少比例進入個人賬戶,多少比例進入統籌基金。明確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不僅要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還要根據繳費賬戶的多少來確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可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的費率來征收。
2.3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業救濟和保障基本生活為主,緊密結合再就業,實行有效管理。首先,將基金用于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失業女職工生育補助金等方面進行合理分配;其次,運用一定的基金積極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包括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等,同時,通過發放一定的救濟金作為啟動資金,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再次,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那些一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可考慮從社會責任和社會效益的角度,逐步將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出一部分錢,通過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幫助這些大學生盡快就業。
2.4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網絡系統。為了使基金真正體現社會保障功能,應盡快建立信息監控網絡,實現失業保險的全方位監控。建議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公眾團體代表組成的社會監督機構,負責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監督。按期、定時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絕挪用、侵占基金現象的發生,還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預算決算的審核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5盡快出臺與失業保險條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完善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有法可依,為失業保險條例的有效實施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6建立科學、完整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沒有相關信息地收集,就沒有科學地分析與預測。建立以失業人數、失業結構、失業再就業比例與結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數量與結構、失業保險金的增值與保值比例等指標為主的統計指標體系,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現狀的真實反映。
三、結論
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牽動著整個社會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它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一、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的必要性
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相對于其它消費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這是由于旅行社業務經營特點決定的:第一,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是一種無形商品,旅行社預先向旅游者收取費用,往往在較長時間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務,具有遠期交易的特點。在國際和國內的旅行社,都存在著利用遠期交易的特點預收大量費用,然后攜巨款逃匿的現象,或者利用預收的費用從事股票、期貨貿易等風險極大的交易活動,使得旅游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費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一旦旅游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又不像消費物質商品那樣,及時得到保修、保換或退賠,由此產生的權益糾紛極難解決。第三,大多數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資少,辦公地址和辦公設備都是租賃的,一旦發生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幾乎沒有賠償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預收旅行費用款項較大,涉及的旅游者數量較多,社會影響面廣,一旦出現問題,不僅防礙旅行社自身的發展,而且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世界上旅游發達國家普遍采用質量保證金制度來保護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業法》和《旅行業法實施要領》中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繳納的數額、繳納的程序、保證金的退換、繼承等都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泰國《旅游業暨導游法》中規定,旅行社應以現金、泰國政府公債或由泰國政府擔保本金與利息的國營企業債券等方式繳納保證金。我國臺灣的《旅行業管理規則》中規定經營旅行社應首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后,符合條件者,經核準并交納旅行社保證金、注冊費后,發給旅行社執照,方可營業。為了進一步強化質量保證金制度,在今年通過的《旅行社管理規則修正案》中又將保證金的數額提高了。此外,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韓國和西班牙等國也實行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這些國家都把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法律或者法規,以法的形式來規范旅行社的經營秩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旅行社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出現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相并存的新趨勢。由于旅行社營業范圍的擴大和組團業務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擔的風險更大,更容易出現侵犯旅游者權益的問題,尤其是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一個旅游團往往涉及數十萬元的費用,一旦出現問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為了切實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使質量保證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實際操作中有法規依據,使質量保證金制度真正成為行業管理的強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將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就保證金賠償問題作出處理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決定”。有人認為,此條規定與現行法律相抵觸,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無權就旅行社對旅游者的權益損害作出賠償決定,因為旅行社和旅游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二者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作為侵權人,旅行社應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司法程序來決定,即由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后裁定。作為行政機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只能有權依法對違法的旅行社實施行政處罰,包括對旅行社作出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和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處罰,而不能就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的權益糾紛作出裁決。
實際上,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除了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直接管理行政相對人外,許多時候還必須以第二人的身份來對民事糾紛進行處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處理又稱專門行政裁決。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糾紛主要有:對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對水事糾紛的處理;對草原權屬爭議的處理;對水面、淮涂權屬爭議的處理。此外,專利法、郵政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法、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商標法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處理。例如,《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違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損害賠償要求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有責任受理,并依據法律的規定作出損害賠償的行政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依據我國的立法例,行政機關可以就法律、法規規定的部分民事糾紛實施行政裁決,這是通過行政法律程序對部分民事糾紛實行的法律保護,是快捷、合理地解決部分民事糾紛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國司法程序的必要補充。可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除了依法行使職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旅行社實行管理外,完全可以以第二人的身份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的權益糾紛作出專門行政裁決。
三、關于質量保證金制度立法和執法中應注意的問題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完整體系,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盡快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現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保”的現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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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鐵路具有能源利用率高、適應性強的優勢,加快鐵路建設,尤其是電氣化鐵路建設,對構筑資源節約型的現代化交通體系有重要作用。鐵路在未來經濟社會發展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工業化、市場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必將帶動全社會人員、物資加速流動,使全社會運輸需求總量持續增長。特別是在我國土地資源有限、自然環境破壞和污染相當嚴重情況下,鐵路運輸具有的土地占用少、環境污染小、事故率低等優勢更應充分發揮。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就要求建立以鐵路為骨干的環境保護型的現代化交通體系。
伴隨著鐵路的高速發展,鐵路建設過程的污染及對周邊環境影響等問題也大量凸現出來。如何面對鐵路建設產生的環境問題,如何按照現階段我國實際情況,對鐵路建設階段環境的影響,采取何種措施減少或杜絕鐵路環境污染、恢復路域生態損失。這是擺在我們廣大鐵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2概述
2.1環境與環境保護定義
環境是指人類和生物生存的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環境的定義是: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生活居住區等。按照環境的自然和社會屬性分類,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環境保護是指人類有意識地保護自然資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對受到污染和破壞的環境必須做好綜合治理,以創造出適合于人類生活、工作的環境。
2.2鐵路環境保護的內容
對照上述定義,鐵路環境保護是基于生態可持續發展原則調節與控制“鐵路工程與路域環境”對立統一關系的發生與發展。鐵路環境保護由兩項基本工作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鐵路而對環境產生的各種影響及其影響的程度和范圍,根據需要采取專門的環境保護措施,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二是在鐵路的設計、施工及運營管理過程中,注意凸顯鐵路各組成部分的環保功能,使鐵路在運輸功能發揮的同時,對沿線環境的負影響最小。
2.3鐵路建設中的環境問題
環境問題是指環境中出現的不利于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現象。鐵路建設必然影響環境,尤其是高速鐵路建設,其施工、營運期造成的環境問題會更嚴重。鐵路建設將造成如下環境問題:
(1)選線不當會破壞沿線生態環境;
(2)防護不當會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蝕與泥沙沉淀等;
(3)鐵路帶狀延伸會破壞路域自然風貌,造成環境損失;
(4)鐵路施工造成環境污染;
(5)鐵路通車營運期間,對沿線造成污染。
2.4鐵路環保功能
一般情況下,一條鐵路如果嚴格按照現行鐵路設計標準及《鐵路環境保護規定》進行設計,按鐵路工程施工技術規范進行施工,就可以起到對路域自然環境的保護作用,并能夠對社會環境進行調整和完善。
鐵路各組成部分的環保功能歸納如下:
(1)路基工程在施工及竣工后,結合造地還田與疏導排水,各部分相互協調配套,可使工程穩定堅固,外觀順暢優美,能起到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
(2)路面工程對路基起保護作用,同時也起著防塵、防水,保護鐵路沿線環境不被污染的作用。
(3)橋梁涵洞工程設計與施工中重視對鐵路路域景觀環境的影響,可起到美化環境的作用。
(4)排水工程對鐵路工程的整體性和穩固性有特殊的作用,可以防止路基路面水及水中含有的油污、有害元素直接進入農田,避免耕地淹沒、土壤污染。
(5)防護工程確保了路基穩定,減少了水土流失,直接起到了環境保護作用。該工程與環保的關系最為密切。
(6)其它工程(通常包括鐵路與鐵路、鐵路與公路的平面交叉和立體交叉、鐵路工程的沿線設施、及鐵路綠化等),特別是鐵路綠化,是國土綠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可以有效地改善行車環境,還可以起到美化路容,優化環境的作用。
3對鐵路建設階段采取的環保措施建議
3.1噪音和粉塵污染防治
鐵路施工過程中各種施工機械會產生大量的噪聲,影響到臨近地區的居民。施工過程中也會產生大量的粉塵,影響到周圍大氣環境的質量。果木、莊稼受到粉塵污染后,生長變差,造成農業減產。因此,在鐵路施工過程中,對噪聲和粉塵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例如:噪聲防治,可采取:
(1)當施工路段距居民區距離小于150m時,為保證居民夜間休息,在規定時間內禁止施工。
(2)主動與施工路段附近的居民和單位協商,對施工時間進行調整或采取其他措施,盡量減小施工噪聲對居民休息和工作的干擾。
(3)注意機械保養,使機械保持最低聲級水平;安排工人輪流進行機械操作,減少接觸高噪聲的時間;對在聲源附近工作時間較長的工人,發放防聲耳塞、頭盔等,對工人進行自身保護。
3.2大氣污染防治
(1)鐵路施工堆料場、拌和站設在空曠地區,相距200m范圍內,不應有集中的居民區、單位等。設在居民區、學校等環境敏感點以外的下風向處,既方便生產,又須符合衛生要求(衛生防護距離分級中,規定的防護距離為300m)。
(2)施工便道定時灑水降塵,運輸粉狀材料要加以遮蓋特別是粉煤灰、散裝水泥的車輛。
(3)沿線施工便道要經常進行灑水處理或加鋪碎石,以控制揚塵現象。
(4)路邊植樹綠化。根據當地氣候和土壤特點,在靠近鐵路兩側,特別是環境敏感區附近密植喬木、灌木,這樣既可凈化吸收車輛尾氣中的污染物,衰減大氣中的總懸浮微粒,又可起到美化環境、降低噪聲以及改善鐵路路域景觀的作用。
(5)嚴格執行車輛排放檢驗制度,利用收費站對汽車排放狀況進行抽查,限制尾氣排放嚴重超標的車輛上路。
3.3水污染防治
(1)嚴禁各種泄漏、散裝、超載車輛上路,防止散失物造成水體污染。
(2)施工駐地及臨時工棚處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糞便等集中處理,不直接排入水體。
(3)瀝青、油料、化學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沖刷進入水體。
(4)對橋梁施工機械、設備嚴格進行檢查,防止油料泄漏。嚴禁將廢油、施工垃圾等隨意拋入水體。
3.4土石方施工和取、棄土石方影響的防治
鐵路施工中會產生大量的廢棄土石方,若不及時處理,會對周圍的生態環境產生不利的影響。例如廢棄土石方埋壓植被,影響到植物的生長;棄土隨水流失會淤塞下游河床水庫、湖泊等,不僅污染了這些水域,也給防洪排澇帶來了隱患。鐵路施工中的大量取土也破壞了原有的地質平衡,容易誘發坍塌、滑坡等地質災害。為此,在鐵路施工中,應同時對產生的廢棄土石方以及取土區域進行妥善的小環境改造。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土方開挖回填時避開雨季,雨季來臨前將開挖回填、棄方的邊坡處理完畢。
(2)施工取土時采取平行作業,邊開挖、邊平整、邊綠化,計劃取土,及時還耕,及時進行景觀再造。
(3)在雨水充沛地區,及時設置排水溝及截水溝,避免邊坡崩塌、滑坡產生。
(4)在雨水地面徑流處開挖路基時,及時設置臨時土沉淀池攔截混砂,待路基建成后,及時將土沉淀池推平,進行綠化或還耕。
(5)對路堤邊坡及時進行植草綠化。
(6)對施工臨時用地,先將原表層熟土集中堆放,待施工完畢后,再將這些熟土推平,恢復原地表層。
3.5施工駐地環境污染防治
在鐵路建設施工過程中,施工駐地(包括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駐地等)會產生很多的工程垃圾、生活垃圾及污水等。因此,要做好垃圾的集中處理與污水的統一排放工作。另外,在駐地修建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原自然環境的破壞,在竣工拆除后,應恢復原來的自然狀態。
4結語
環境保護已成為21世紀全世界關注的主題,保護環境是我們的應有義務。工程指揮部在所管轄范圍內,在鐵路建設中應積極貫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建立健全環保制度和相應的環保組織機構,同時要求各參建單位在施工中,強化環保意識,構筑施工新理念,切實搞好鐵路沿線的環境保護工作,走出一條鐵路建設與水土保持、生態保護的雙贏之路。
二、剪紙元素在海報設計中的應用
中國剪紙元素樣式豐富、歷史悠久,題材主要來源于自然界的物質,是一些最能體現民眾日常生活的物質元素。由最開始用來裝飾、祭祀,到作為婦女的頭飾,再到現在已經成為有著巨大影響力的民俗藝術。剪紙藝術造型簡潔、色彩鮮艷喜慶、強烈的對比感,它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圖案式的構圖和虛實結合。在海報設計中運用剪紙元素,不僅可以很好的展現中國的民族性特色,而且還可以產生令人記憶深刻的視覺效果。海報設計與剪紙藝術所展現的故事也具有相通性,例如:東風日產汽車公司在2012年新春為宣傳本年度風云車設計了此款海報,這則汽車廣告,運用剪紙的形式現代元素的表現,勾勒出了三口之家逛街,三個人手牽手,恩愛的夫妻與可愛的孩子交流溝通家庭和睦的場景與情侶在高檔餐廳進餐的歡快溫馨場景。流暢動感的線條把時尚前衛的生活表現的淋漓盡致,呼應產品的口號與標題。從畫面來看在三口之家逛街,朋友約會的歡快溫馨場景之外加入了點線面的元素,加強了藝術設計感。這些生活場景都需要車載我們到達,它的到來為我們帶來了便捷。觀眾更喜歡也更容易接受這種表現形式。可以肯定得說,剪紙藝術給海報設計帶來了新的設計元素和視覺研究,傳統的民間藝術也和現代藝術完美的融合在了一起,更使觀眾印象深刻。
三、中國剪紙元素在現代海報中的創新
傳統民間剪紙的材質決定了它的外部輪廓必須完整不能刻斷,所以民間剪紙藝術講究“千刻不落,萬剪不斷”,它不允許形的破碎。這一點發展到今天也成了剪紙紋樣的一個重要特色。但在現代設計中,已經不受這種限制,我們可以根據主體形象的需要,在不破壞紋樣的基礎上對其進行隨意的變化刪減。將現代構成方式引用到剪紙紋樣的構圖中來,表現簡約或繁復的風格。例如:在“舌尖上的中國”海報設計中運用中國傳統剪紙的形式展現舌尖上的中國的特色。其構成元素都是以舌尖上的中國欄目中所包含的各種食材,來比擬成中國傳統山水畫的形式。既形象展現其節目的內涵,又有一定的專屬性。有創新才能在這個瞬息萬變的社會潮流中更好的發展,才能使我國獨特的藝術文化生生不息,代代相傳。隨著全球國際化的影響,各個國家文化領域的相互滲透和融合,給海報設計帶來了史無前例的發展與沖擊。中國的海報設計從模仿西方設計轉向了以運用中國傳統文化元素為基礎的新的視覺感受,并在世界海報設計中有了自己獨特的風格,例如:“第全國圖書交易博覽會”的宣傳海報設計中運用中國書法及傳統剪紙藝術形式展現“第全國圖書交易博覽會”的主題及特色。其構成元素是中國傳統的各種書法加之以傳統剪紙的表現手法。既可以宣傳中國書法多樣性又把中國民間剪紙作藝術宣揚出去,體現了該活動的專屬性及文化內涵。如今,剪紙藝術的創新前提條件,就是將民間傳統剪紙進行新的造型,是原有的趣味性和充滿活力的律動感,以現代的設計思維展現出來,才讓現代人被以剪紙為元素的新作品吸引。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八十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近幾年,金融業發展迅速,大小銀行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證儲戶利益、加強銀行監管正成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
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在化解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們有必要借鑒各國的經驗,吸取教訓,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一)立法先行。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國監管體制仍處于不斷改革與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應成為一種簡單的付款箱制度,應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以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同時,由于監管效果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運行效果和基金運作的財務目標,所以存款保險機構有內在動力來執行這種監管與資產處置職能,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形成信息共享,增強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的方式。在構建的模式上,鑒于我國的銀行市場主體主要體現為四大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銀行及信用合作機構三大類,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模式上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險模式。其設想我國可以考慮在各銀行集團內部設立一種由相應成員機構出資所構成的存款保險體系,即國有商業銀行的保險體系由國有銀行出資,非國有的新興股份銀行亦出資組成自己的保險體系,信用合作社組建自己的保障體系。
第二種模式是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模式從建立時起即要求將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性股份性銀行及具有銀行性的信用合作體系一并納入其中。客觀而言,要在近期內達到該目的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各銀行體系所面臨的金融風險不一。再者,我國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還很脆弱,現有的監管水平還存在事后性監管的特點。
鑒于上述的種種原因,筆者認為在已有的法律基礎及金融發展層次的情形下,我國目前還不宜采取統一的、垂直式的、強制保險模式。相反,我國應采用具有行業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險體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險模式。
(四)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國人均GDP約2,450美元)的3倍金額進行賠付;另一種標準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額賠償的標準賠付。按這兩種標準,大約每位存款人的獲賠上限為5萬元,這樣的賠付金額顯然較低。一般認為,我國銀行保險限額的范圍應當處于國際平均水平之上,這主要與我國居民投資渠道單一、儲蓄率偏高有關。同時,我國居民儲蓄賬戶數量眾多,大部分賬戶的存款數量均在10萬元以下,擁有10萬元以上賬戶的居民,很可能具備對存款機構風險大小的判斷能力。所以,我國存款保險限額不應超過10萬元。
(五)實行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在風險上存在較大差異,如果采取統一保險費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對高風險機構產生負向激勵。因而,采取差別費率更適合我國的國情。經驗表明,風險差別費率制度形成是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的過程,鑒于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機構可能難以接受過于復雜的費率體系,而且設計一個最優的費率標準十分困難,有效實施風險差別費率體制需要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可主要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及資本充足率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勵機制,起到一定的輔助監管作用,待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基于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
參考文獻:
何光輝.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1、開題報告中的選題理由和意義、研究計劃(研究現狀、研究內容即論文內容框架、研究目的、擬解決的難題、參考文獻)必須真正體現學生對論題的把握、思考和資料占有情況。
2、在資料收集方面,必須督促學生充分利用在校期間圖書資料借閱和cnki期刊網下載的便利條件。借閱的圖書由于受借期限制,應于離校前復印需要參考的內容。下載的期刊文章應保存于u盤,并建議學生打印出紙質文稿以方便寫作時參考。
3、開題報告中的論文研究內容視為論文提綱初稿,可要求至一級標題,學生離校前(至遲不得超過2月上旬)應另交包含二級標題或更詳細脈絡的正式提綱。教師同意論文提綱后,允許學生在后期寫作中微調,但主題內容不得偏離已確定的選題。
4、開題報告中不寫論文寫作各階段的時間要求(時間要求由教師在論文任務書中下達)。
5、開題工作一律由指導小組統一進行。指導小組在組長的組織下,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①學生在選題理由和意義、研究現狀、研究內容、研究目的與擬解決的難題方面,對論文主題的把握程度和思考情況。②資料占有情況,指導小組要檢查學生復印紙質圖書資料和下載期刊網文章(注意:caj或pdf格式文章,而非網頁文章)情況。對于紙質圖書資料,著作類應至少復印封面交指導教師留存備查,期刊類應復印所參考文章的全文,并另復印參考文章的首頁交指導教師留存備查;對于下載的期刊網文章,應用u盤將下載的全部文章拷貝給指導教師留存備查。③檢查是否仍存在重題情況。
6、達不到開題要求的,指導小組應責令學生修改開題報告、補足資料,于學生離校前另行開題。
7、開題報告形成過程中,選題可做學科內調整。開題報告獲得通過,選題即不得再行改動,否則即會出現論文與開題報告不一致。特殊情況下,如確需改動選題,必須按上述要求,重新整理材料,并由指導小組組織第二次開題。
8、開題報告通過后,指導教師應盡速下達畢業論文任務書,該任務書按要求一律由指導教師填寫。指導教師根據開題報告中的研究內容,結合教師對論題的思考,填寫論文內容在論文要求一欄中,主要就論文的寫作方法(例如,是側重理論分析推演還是實證研究,還是二者結合)、應重點論述的問題、防止出現的問題、各階段時間安排等方面提出要求。
9、學生離校后采用電子信箱與教師交流的,學生發送及教師修改后的的提綱、文稿,應采用粘貼附件的方式。教師向學生發送電子郵件應在發送設置中選擇保存已發送郵件,以備檢查。學生返校后,所交文稿應一律為紙質文稿,教師修改過的紙質文稿,學生在上交新稿時必須一并交給指導教師留存備查。上述指導、修改工作的主要內容,教師注意隨時填寫過程檢查表備查。
系論文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將在放假前進行論文指導中期檢查,開題報告和有關資料是檢查的主要內容。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指導教師意見參考 開題報告指導教師意見范文一:
論文選題與專業結合較緊密,選題的范圍比較適中。該選題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論文的結構完整,包括引言、正文和結論。論文的內容安排合理,邏輯關系清晰,緊扣論文主題。擬采取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整個論文按時完成的可行性較大。在下一階段寫作中,要注意研究方法的正確應用,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切合實際的、有較強針對性的具體建議。該開題報告符合要求,同意該同學開題,并進入下一階段的論文寫作。
論文開題報告指導教師意見范文二:
課題立意明確,技術路線可行,研究內容充實,研究方法切實有效,學生本人對相關領域的國內外現狀有較為全面地了解,現開展的工作為完成課題提供了多方面的便利,相信能夠完成課題,并撰寫出達到碩士學位論文要求的畢業論文。
論文開題報告指導教師意見范文三:
該生通過與課題組成員和老師充分討論,參考了許多文獻,確定了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的課題。本課題初步確定的電路原理圖合理,設計思路基本明確,通過設計和研究可以提高開發電子產品的能力。本課題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驟基本合理,難度合適,學生能夠在預定時間內完成該課題的設計。
同意該課題開題。
論文開題報告指導教師意見范文四:
該生對選題與老師進行了充分討論,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畢業論文要求,參考了許多文獻,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本選題是學生所學專業知識的延續,符合學生專業發展方向,對于提高學生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對于提高學生的研究能力有益。研究方法和研究計劃基本合理,難度合適,學生能夠在預定時間內完成該論文的設計。
論文開題報告指導教師意見范文五:
XX同學所設計的題目是智能鍋爐溫度控制系統,題目來源于生活生產實際。題目涉及到信號檢測與處理、微機控制技術、單片機應用技術等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該同學在開題期間收集并查閱了一定的技術資料,對所設計的系統任務基本明確,設計思路比較清晰,控制方案選擇較為合理、可行,對選擇的器件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論證;工作量適中,工作計劃安排合適,預測按計劃安排抓緊時間進行設計,可以如期完成設計任務。
開題答辯通過,同意進入畢業設計。
同意開題。
指導教師審核意見要能反映以下幾點:
1.學生開題報告中對選題來源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了解情況;
2.學生開題報告中研究的基本內容、研究的主要問題、研究的方向是否明確;
3.學生開題報告中研究的方法及措施是否可行;
4.學生開題報告中研究工作的步驟、進度安排是否合理,特別要注意學生開題報告中的時間安排與本人下發的任務書規定的時間安排要相呼應;
一、我國水土保持的現狀
合理利用山丘區和風沙區水土資源,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以利于充分發揮水土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建立良好生態環境的事業。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水土保持應該是建立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保證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支撐。在水利方面,我國存在著水多、水少、水污、水濁的四大問題。其中水濁既獨自為害水體,又增加其他“三水”對河流的不利影響,處于關鍵地位。水土流失破壞土壤結構,降低植被質量,影響流域對徑流的調蓄能力,增加水多水少的矛盾。泥沙增多既降低河流質量,影響水生物活動,又作為污染物的載體,提高污染的濃度與防治的難度。從辯證的觀點來看,似不應就問題論問題,而應當追根溯源,將水土保持作為水利的中心環節與戰略措施,提高其在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中的地位與作用。
水土保持面廣量大,情況復雜,既是理論問題,也是實用問題,既是自然科學,也是社會科學,既注重于經濟發展,更關注生態環境,既要有辯論思維,又要考慮政策法規。從人與自然以及物與物之間的和諧共處,才是水土保持的最高理想。當然,這既是很高的要求,也是很艱巨的任務,既限于科技水平,也限于政經條件。但是只要我們努力研究,積極爭取,總有一天能夠達到或部分達到這一艱巨而偉大的戰略目標。
二、土壤侵蝕量與輸移比防治的方向與對策
流域面上的土壤侵蝕量與進入河道的輸沙量本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彼此密切相關。根本原因就是土壤侵蝕量沒有顯著減少。一般總是從源頭開始,正本清源,將侵蝕、輸移、沉積貫穿為一個整體,以觀其全貌的攔截與滯蓄,然后進入干流。干流輸沙量與流域侵蝕量的比值稱為輸移比。有些專家從土壤植被、地形地貌、流域面積、時空差異等多方面對輸移比作了理論分析;有些專家根據眾多考慮與測試成果分析了水沙從源頭至主干流一系列變化及相應的匡算。防治:一是防蝕,二是攔泥。攔泥作用顯著,成效快,有利于防療急性病癥,狹義的水土保持,顧名思義是減蝕,一般包括農業措施、林草措施和以梯田為主的坡地工程措施。這些措施直接作用是減少水土流失,發展社會經濟,改善生態環境,間接作用是減少進入河下游的泥沙,減少河道的淤積抬高和洪水威脅,利在當地,惠及全河,既具有攔泥壩庫對下游的有利作用,又沒有攔泥壩庫對當地人文社經的某些不利影響。
三、水土資源的保護與利用
水土保持與水土利用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同為國民經濟服務。保護為了利用,利用必須保護,兩者相輔相成,總體效益更為完善,是科學發展觀,人地合一保證持續發展的時代要求。水土保持的內容與要求已為大家所熟知。中小型的水土利用復雜多樣:一是建設基本農田,發展農業生產;二是植樹種草培育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環境;三是營造水窖、坑壙、澇地,就地調蓄雨水,提高當地抗旱防旱能力;四是引洪漫地,放淤改土,引水墾荒既增加耕地數量,也提高土壤質量;五是開發小型水電,直接緩解能源匱乏,間接維護林木發展;六是大中型灌區的渾水灌溉、中小水庫的吸泥排沙,充分利用水沙資源,增肥保墑。是持續發展的最佳模式。坡改梯與淤地壩是水土保持工作中兩項主要工作措施,目的是調整坡地與溝道的坡度,以就地入滲和就近入滲方式達到減輕水土流失的作用。淤地壩在一定程度上兼有小型攔泥庫的作用,長期效果可能降低,梯田可以持續利用,兩者時空搭配,相輔相成,共同對黃河中上游的減泥增產發揮重要作用。大部分水土利用的成就,是廣大群眾的自發性成果,不夠理想。有時拿泥沙填死庫容,難以發揮肥力作用;有時削坡填溝,劈山筑路,破壞表土;有時管理不當,良田沃土遭受沙埋沙壓,變利為害令人遺憾。提高水土流失方面的水土利用在經濟發展與生態建設中的重要地位。
四、水土保持的效益與評價
水土保持是一項面廣量大、復雜的系統工作,要全面測試分析評估其效益,確實不易。一般將水保效益分為經濟、社會、生態三部分,對水少沙多的北方河流還增加一項攔泥效益。不同水保措施,不同地形地質條件下的單項效益,以便為水保評價提供依據;從土壤流失至進入干流之間各河段的水沙變化及其對周邊的經濟、社會、生態和人文的影響,以便了解輸移過程,可能產生的負效益或不利影響,如對大小水庫、坑塘、澇池的運用壽命,對河岸的沖刷破壞,對農作物沙壓減產等。效益計算:采用有無措施或增減措施后在時空方面的對比。為實現科學管理和國家決策要求,必須客觀地、定量地認識和評價水土保持的全面和單項問題,揭示水土保持的基本情況與動態變化、水土保持的成效與進展,水土保持的潛力與展望。總效益是各項效益的融合,研究分類效益及其間的相互關系應是主要內容。生態環境既是總效益的一部分,也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分析研究與不同生態環境相適應的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現實意義。經濟既是各類措施的物質基礎,也是國民經濟發展和構建小康社會的必要條件。
1.美國、加拿大等國的政府主導型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政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要在這個框架中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業務.同時政府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財政支持。以國家專門保險機構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為主,有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并依法由隸屬于農業部的官方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農作物一切險及再保險;同時鼓勵私營保險公司、聯合股份保險公司及保險互助會等參與農作物保險計劃,并依法對他們承保或的農作物一切險和再保險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農民僅支付投保險種的純保費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補貼。
2.日本等國的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險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以日本為代表,其特點是,政府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但通過立法給予經濟上、行政上的支持;經營的組織形式不是一般的商業性財產保險公司,而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社。這種模式的政策性很強,主要表現在,一是國家通過立法對主要的關系國計民生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農作物以及飼養動物實行法定保險。二是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作用。例如,政府對農業保險進行監督和指導;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提供財政補貼及稅收優惠等。
3.西歐國家的民辦公助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體系,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保險公司、保險相互會社或保險合作社經營,但政府立法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人與投保人予以經濟、行政支持,包括經營費用補貼、保費補貼以及金融優惠政策等。投保以自愿為主,因而投保率普遍較低。近年來,為了加大對農業的保護力度,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綠箱政策”,一些西歐國家也轉而建立類似美國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4.亞洲發展中國家政府選擇性重點扶植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以亞洲部:9-發展中國家為代表,發展中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的特點大致如下:一是大多數國家的農業保險主要由政府專門農業保險機構或國家保險公司提供。二是保險險種少、保障程度低、保障范圍小,主要承保農作物,而且農作物也只選擇本國的主要糧食作物水稻和小麥,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飼養動物,其目的就是確保糧、棉生產的穩定。三是參加農業保險都是強制性的,并且這種強制一般與農業生產的貸款相聯系。
二、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約束因素
1.我國農業生產的自然條件差
我國是擁有近八億農民的農業大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舉足輕重。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額年均達1747億元,占GDP的比重平均超過3,農業的成災面積占播種面積和受災面積的比例分別超過20%和50;近年來自然災害損失更是呈上升趨勢,2005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042.1億元。。在自然災害損失中農業最為嚴重、最為廣泛。據中國科學院可持續發展研究組《2002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中國農業的發展成本比世界農業平均發展成本高5個百分點,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國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高和強度大造成的。與世界平均水平比,我國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高18個百分點,自然保護成本高27個百分點,生態恢成本高36個百分點。我國生態環境的先天脆弱性使農業保險面臨著更高的風險,商業性保險公司不愿涉足。因此,必須建立由政府主導或政府支持的農業保險制度。
2.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水平低
這是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我國農業保險一直處于低水平的發展階段,特別是自1993以后,在整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情況下,農業保險卻呈漸趨萎縮的態勢。雖然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受到高度重視。2004年后,相繼批準設立了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等國內不同經營模式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以及在農業保險方面有豐富經驗的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但是,2006年全國總保費收入5641.4億元,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1509.4億元,同比僅增長22.6%。而2006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8.5億元,同比僅增長16.2,比整個財產險保費增長速度還低6個百分點;農業保費收入僅占總保費的收入的1‰多,不到財產險保費的1。農業保險制度模式的建立必須與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水平相適應。
3.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其它約束因素
(1)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正處于工業化中期,人均GDP僅1000多美元,處于工業反哺農業的初期,國家的財力非常有限,不可能像發達國家那樣拿出很多資金來支持農業保險,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必然處于較低水平,因此只能選擇重點扶持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農作物保險項目。
(2)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農業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性很大,農業的產業化、區域化、現代化發展很不平衡,既有發展水平較高的農業企業集團,又有農業商品化率僅在30左右的戶均耕地面積只有幾畝的數億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差異很大。這就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模式不能搞“一刀切”,而應根據各地區自身的風險特點、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及其財政能力等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經營模式。
(3)農戶的信用觀念淡薄,違規成本低廉。我國農業保險中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據統計,我國農作物保險中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占保險賠款的20%,在牲畜保險中的騙賠現象更為嚴重。
因此,我國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不能簡單照搬國外的某一模式,而要借鑒國外經驗的同時,依據本國國情,建立與我國農業經濟現狀和農業保險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同時,農業保險制度的設計必須從長計議,充分考慮各種制度模式之間的銜接,以便于將來的整合,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除制度變遷的成本。
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目前,我國正處于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階段,從國內外的農業保險實踐來看,我國農業保險要健康發展,必須進行農業保險制度創新,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目前情況下,我國應建立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與政府支持下的相互制農業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模式。
1.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就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要在這個框架中經營農業保險及再保險業務,同時政府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經濟、行政支持。參照美國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特別是農村經濟比較落后的現實,我國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具有以下特點:
(1)設立農業保險管理專門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的開展,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系。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設計和改進全國農業保險制度;設計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具體險種;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劃,研究制定具體政策;審查和監督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各經營主體,并根據各經營主體的農業保險的業務量對其提供經營管理費用補貼。
(2)設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實施范圍。由于國家財政實力有限,只能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主要農作物和畜禽保險采用政策性經營,予以重點扶持;其他保險項目實行商業性經營。政府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提供經濟支持,主要是給予適度的保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同時給予財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優惠政策,如免除其營業稅和所得稅,提供各種形式的優惠貸款等。
(3)實行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政府對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農作物和畜禽實行強制保險,以保證承保面和參與率。其他保險項目實行自愿保險。但要處理好強制與自愿的關系,避免產生抵觸情緒。
(4)建立政府支持的再保險機制。針對某些特殊的巨災風險如洪災、颶風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災基金,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保證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經營。
(5)政府給予行政支持與協助。我國農業生產以小規模個體農戶分散經營為主,農村地區交通不便,通訊落后,因此農業保險的展業、承保、核保、防災、查勘、定損、理賠等成本高、難度大,需要各級政府給予支持和協助。
由于農業保險業務的“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商業性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涉足其間,因而這種模式可以有效解決農業保險供給不足的問題;由于有政府的保費補貼及其他優惠政策,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也能得到很大提高,從而可以有效拉動農業保險的需求。但這種模式也可能帶來政府過度干預,其財政補貼也可能導致效率損失。
2.政府支持下的農業相互保險制度模式
相互制保險是合作制保險的高級形式,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高度一致,因而能更好地降低運行成本、優化資源配置、維護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借鑒國外相互保險的經驗,我國建立農業相互制保險的思路可以為:
(1)設立全國性的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由一定數量的農業龍頭企業(初始會員)認購公司經營所必需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時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另一部分資金。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組成董事會,處理日常事務。初始會員應賦予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更大的表決權和被選舉權,以鼓勵投資者設立相互保險公司。
(2)建立多級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組織體系。在總公司之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縣市設立支公司,鄉鎮設立營業處。由總公司負責制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政策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總公司主要負責各分公司的協調與管理,為各分公司提供再保險業務;各分公司根據本地區農業及農業保險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獨立開展各項農業保險業務。超級秘書網
(3)擴大農業保險經營范圍。公司除經營傳統的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等險種外,同時也經營與農業生產資料、農用設備設施、農產品儲藏與運輸、農產品加工與銷售等活動相關的其他財產保險,以及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雇主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擴展農業保險覆蓋面,從而起到“以險養險”的功效,增強公司經營的穩定性。
(4)建立有效的多層次農業風險分散機制。一是在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內部建立分級再保險制度。即基層相互保險公司向上一級公司分保。二是在目前市場條件下,由作為國家再保險公司的中國再保險集團采用事故超賠或賠付率超賠的方式,向相互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安排。三是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為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保證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
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發展到今天,實踐過程中得到了一定的貫徹,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從總體來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發展的時間較短,制度本身的建設不夠完善。我們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就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完善的地方,采取各種措施加以解決和完善。
一、提高立法層次,建立更具強制性的工傷保險制度
已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世界各國,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工傷保險的特征都是由國家立法,實行強制和互濟,工傷保險的內容也是按照制定法律由政府直接組織或指導實施。德國是工傷保險立法最早的國家,早在1884年就頒布實施了《工傷事故保險法》,挪威于1895年頒布了《工傷保險法》,美國在1908年聯邦政府頒布《美國聯邦雇員傷害賠償法》。以上國家由于采用基本法的形式規定工傷保險制度,效力高,在實施過程中具有較強的強制力,執行起來自然也較為順暢。我們國家的工傷保險歷經了十多年的改革,1996年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4年開始施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者是部門規章,后者是行政法規,在實踐過程中,由于效力較低,難于發揮工傷保險制度作用。例如,有些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嚴重影響工傷保險統籌基金的基數,以致造成工傷保險難于達到真正分散風險的目的。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辦法,使得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沒有體現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因此,必須盡快制定出自成體系的較為完整的全國統一的工傷保險法或者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使我國的工傷保險立法進入正規的國家權力機關立法層次,以便提高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與執行的力度;制定和頒布全國統一的工傷保險法或者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有助于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身法律意識的提高,更有助于弱化行政權力直接干預工傷的處理,這樣有利于社會補償機制的建立,從而促進工傷保險法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設。
二、建立健全我國的勞動行政執法隊伍,提高經辦水平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保障糾紛將會越來越多,其社會影響亦越來越大。尤其是工傷糾紛,由于直接涉及到職工的人身權利和經濟權利,因此十分敏感,社會關注程度較高。我國勞動保障業務整體來說具有較為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勞動保障的執法隊伍應該得到加強,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強化其“法律特點”,時機成熟時在法院系統建立“勞動保障法庭”,形成一支專業化、高水平的勞動保障法律事務經辦隊伍。在工傷保險開展較好的國家(比較有代表性的如德國),工傷保險經辦及糾紛處理基本是通過法院的勞動法庭處理,這對我國有很好的借鑒和啟發意義。建立勞動保障法庭,是勞動保障事業貫徹“依法治國”方針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我國的勞動保障事業發展將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三、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從國外的工傷保險狀況來看,工傷保險的覆蓋面是相當廣泛的。1964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工傷事故補助公約》,其中規定,工傷補助是對因工負傷者提供的保障。工傷補助的對象應當包括:因工受傷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因工傷不能工作并中斷收入者;因工而永久地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因工死亡者需贍養的人口。由此看來,工傷保險對象應包括:公務員、各類企業職工、臨時工、季節工等。實行強制性工傷保險的德國,其工傷保險的對象甚至超出了國際標準。在1885年工傷保險創立之初,首先在部分工業行業建立,以后逐步發展到所有雇員。1942年,德國全部企業為工傷保險制度所覆蓋。1971年,各類人員為這一制度所覆蓋(從工人到國家工作人員及中小學生甚至幼兒園兒童)。德國統一以后,1990年,該法對前東德地區生效。目前,德國8,500萬人口中有5300多萬人處于工傷保險的保護范圍。我國2004年的《條例》對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進行了進一步的擴大,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傷戶都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是,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覆蓋范圍仍然比較窄。我國大量的人口在農村,在農閑季節他們涌進城市、城鎮做臨時工、季節工,這部分人數量比較多,可是未能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因此,我國應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工傷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從業人員。同時加大執法力度,使現行《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能夠真正參加工傷保險。
四、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完善工傷認定工作
在工傷保險中,確定工傷是決定是否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我國工傷認定的依據是2004年施行的《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條例》第20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申請之日起60日作出工傷認的決定。也就是說,我國工傷認定機構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保險經辦機構來組成,至于如何組成,該機構的性質如何,權威性如何,該《條例》未作明確的規定。工傷認定機構是一個重要的機構,立法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工傷認定程序作為一種秩序,權威在秩序中至關重要,工傷認定更多體現的是醫療專家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的結合,威信因素大于權利因素,在這一意義上與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有很大的區別。人們之所以相信工傷認定結論更多出于對專家專業水平的認可及專家在該領域從業的經驗所形成的威信。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成立一個由法律授權的完全獨立的、由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組成的機構來專門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特別是這個機構不能隸屬任何行政機關,屬于國家法律特許的社會服務組織,這樣將有效地限制行政權力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擴張,其結果必然是工傷認定的結論科學含量上升,行政權力含量下降,這樣會使當事人各方更加滿意,從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端。如果當事人對認定結論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五、完善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機制和解決長期待遇費用平衡問題
5.1完善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機制:
各國政府在工傷保險領域注重選擇基金制的原因,在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補償具有長期性的特點,并且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是不可預見的,使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無法精確預算,為實現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可能,實行基金制是可行的選擇。但是若儲存的基金因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貶值,則實行基金制的好處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基金的儲存應當與基金的運營統一起來,即將可能遭遇的貶值風險與可能獲得的投資收益統一起來。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尚未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運營制度,所以建立這種制度來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的增值勢在必行。
5.2切實解決長期待遇費用的平衡問題:
國外工傷保險基金有的實行“現收現付”制,即經過精算,當年基金基本平衡;也有的國家如日本實行的是“部分積累模式”,即當年籌措的資金除應付當年支出外,還留有部分積累,以降低未來基金支付的風險。這種辦法把一段時間內將花費的長期費用在相應的時間內征收上來,并考慮將來利息收入的增加因素確定費率,實際上是階段性儲備積累。該制度以3年內確保保險費穩定(行業費率不變)和6年內資金平衡為基礎。具體說,確定保險費率時把基金籌集金額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等于該年度新增長期待遇領取人年金數量的6倍,第二部分為下年度短期待遇所需的費用。該辦法的好處是當代人與下代人的負擔能夠合理分配。同時,根據不同工種確定費率,可能有利于勞動力從工業部門流向技術開發部門。“基金階段平衡制度”所積累的資金,將支付給未來的年金享受人員。我國的《條例》確定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工傷保險基金收付原則,對于長期待遇的支付是不合理的。日本的工傷保險待遇短期實行“現收現付”,長期待遇按當年新增人數所需年金的6倍征集上來。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這將有助于解決目前我國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費用難于平衡的問題。
六、加強工傷保險的預防和康復功能的發揮
傳統的工傷保險主要是以經濟補償為主,隨著現代工傷保險的發展,世界各國開始意識到經濟補償是消極的事后補償措施。如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能夠防患于未然,盡可能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將更符合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思想。預防為主被視為一種積極的工傷保險思想,被當今許多國家看作是工傷保險的首要職能,它改變了傳統工傷保險中以工傷補償為主的模式。德國一般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5%~7%用于工傷預防,預防費用逐年增加,1994全年預防經費超過了10億馬克。德國的成功經驗表明,預防工作做得越好,工傷事故發生就越少。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工傷案例減少了三分之二,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法國的社會保障機構除負責工傷補償事務外,還建立專門的工傷預防基金和專職的安全監督員,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1.5%建立工傷預防基金,主要用于為企業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詢,提供安全技術和安全專家,監督實施安全條例和工傷統計分析等工作。在德國,康復優于賠償也同樣被視為改變傳統的通過行政劃撥來配置社會資源的模式,而利用現代產權理論,對資產進行評估,通過股份制改造來實現現有資源的整合,從而形成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的現代職業康復的社會機構;四是在管理上轉變管理理念,增強服務意識。我國工傷保險立法應當改變過去著重體現工傷補償的功能,而應把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積極功能——工傷預防和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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