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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形式
新老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都是限制進口,鼓勵出口。但兩相對比,新貿易保護主義具有名義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隱蔽性,政治上的便利性,技術上的歧視性等特點。具體來說,其主要的壁壘形式有:
1.綠色壁壘。20世紀90年代中以來,在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平衡觀得到進一步弘揚的背景下,西方學者進而提出了所謂“綠色保護主義”的新概念。即以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為名,主張對那些凡是可能對環境與健康帶來危害的商品和服務加以限制和制裁,從而以一種更為隱蔽的方式為其貿易保護行為尋求名義上的合理性。
2.技術壁壘。科學技術與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各國產品的技術規范、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日益科學與成熟。但發達的工業化國家依其經濟和技術優勢而制定的技術規范、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認證標準、評審程序和認證、認可制度等名目繁多、復雜多變,具有強烈的主觀性、目的性和苛刻性,對有關國家的產品和服務構成了技術障礙,使其難有作為。
3.其他壁壘。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簡稱SA8000)是一種以保護勞動環境和條件、勞工權利等為主要內容的管理標準體系。目前,全球大的采購集團非常青睞有SA8000認證企業的產品,這迫使很多企業去申請與維護這一認證體系,從而削弱發展中國家在勞動力成本方面的比較優勢。
貿易管理適用于發達國家對其戰略性產業發展的保護,通過政府對貿易活動的干預,達到改變市場結構或環境,提高本國企業的競爭能力。其政策主張大多涉及自愿限制出口、補貼、國家貿易壟斷等。特別是反傾銷措施,具有很強的壁壘效應。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影響
由于新貿易保護主義具有隱蔽性、不易察覺性等特點,因此它的影響也從多方面表現出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頻繁遭受反傾銷調查。在關稅壁壘不斷削弱的今天,利用反傾銷這種被世界貿易組織認定和許可的合法手段來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的做法,已成為大多數國家進行新一輪貿易保護的有效工具。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對華反傾銷愈演愈烈,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信息顯示,截至2006中國已連續13年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和實施反傾銷措施數量最大的國家。2.頻繁遭受反補貼調查。在中國出口量快速增長的情況下,各國在大肆進行對華反傾銷調查的同時,開始使用另一種手段反補貼。2004年4月,加拿大率先對原產于中國的戶外燒烤架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合并調查,在世界范圍內首開對中國產品提起反補貼的先河;之后,加拿大又分別于同年4月28日和10月4日對原產自中國的鋼制緊固件和復合木地板進行了反傾銷和反補貼合并調查,與此同時許多國家開始效仿加拿大的做法。2005年美國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在向國會提交的反補貼年度報告中,明確表示在收集我國補貼資料和政策。
3.形形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發達國家的技術壁壘對我國的影響日趨嚴重,2003年6月10日《國際商報》的商業部,調查結果顯示,2002年我國有71%的出口企遭遇技術貿易壁壘不同程度的限制,39%的出口產品遭遇技術貿易壁壘不同程度的影響,造成170多億美元的損失,相當于總出口額的5.2%。損失達90億美元。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中國每年受影響的貿易額超過500億美元。相當數量的我國傳統優勢產品由于技術貿易壁壘影響而退出國外市場,技術貿易正逐步取代反傾銷措施成為中國出口企業面臨的第一大非關稅壁壘。
三、我國的應對措施
面對當代貿易保護主義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紛紛采取應對措施,我國作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大國,所受到的傷害更大,面對這種情況我國的學者研究我國應該采取怎樣的對策來應對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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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論文貿易保護措施對我國企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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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傾銷與反傾銷的經濟理論;
傾銷(dumping)一詞源自北歐國家語言,據《牛津英語詞典》解釋,原意為將大宗貨物或其他東西倒翻、傾卸及拋棄。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雅各布·瓦伊納(JacobViner)最早對傾銷下過定義,即“全國性市場之間的價格歧視。”
當今,各國法律對傾銷的定義,一般源于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和《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又稱《反傾銷協定》):“如果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就是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在另一國市場銷售,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因此,確定是否存在傾銷,必須首先了解國際上現行的“傾銷認定”原則。
二、國際上現行的“傾銷認定”原則;
在遵循總協定基本規則的前提下,美國法律規定,“某一外國產品正以,或很可能以低于‘公平價值’(lessthanfairvalue)的方法在美國銷售”,這種銷售行為便是傾銷。前歐共體法律規定:“如果某種產品對共同體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為該出口國確定的相似產品的可比價格,該產品就是傾銷產品。”我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2條的規定與歐盟、美國反傾銷法和總協定的規定基本一樣。
傾銷認定是對傾銷進口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前提和條件。在傾銷認定中,有三項基本內容,即正常價格的確定、出口價格的確定及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
(一)、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Normalvalue)有時又被譯成“正常價格”(NormalPrice)。在國際反傾銷傾法中,正常價值是各國在判定他國出口貨物是否構成傾銷事實時,所采用的一項價格標準。根據總協定的規定,反傾銷案中產品正常價值主要由三種正常價格構成:國內市場價格,第三國價格,結構價格;
1、國內市場價格,又稱國內銷售價格,即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產品的出口國國內供消費的價格。總協定反傾銷法稱其為“相同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
2、第三國價格,又被稱為“向第三國的出口價”。總協定反傾銷法稱它為“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情況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
3、結構價格,又稱構成價格。總協定規定,如果傾銷產品沒有國內市場價格和第三國價格,則可以用“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推銷費用和利潤”來計算其正常價值。
4、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正常價值
根據西方國家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前述三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只適用于來自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不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或國家控制經濟的產品。依據西方國家的觀點,在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品的國內銷售價格不是在“正常貿易情況”(即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發生作用的情況)下確定的,價格已經被扭曲,不能反映出產品的正常價值。用這種價格與出口價格比較來確定是否存在傾銷是不恰當的,而應采用某一屬于市場經濟的第三國或進口國價格,即替代國(surrogatecountry)價格,或采用結構價格、第三國對進口國的出口價格、以及相似產品在進口國的銷售價格等來確定其正常價格。過去多年中,歐盟、美國等西方國家一直視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他們采用替代國制度來計算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給中國產品出口造成的損害是十分明顯的。
(二)、出口價格
出口價格(exportprice)又稱輸出價值(exportvalue)。在國際貿易中,它通常是指貨物在輸出國由出口方(賣方)運送至出口口岸輪船甲板上(或輪船)交貨所計算的價格,即所謂輸出國離岸價格或船上交貨價格(FOBprice)。在國際反傾銷法中,出口價格的概念與上述解釋不盡相同,它不僅包括產品在輸出國的離岸價格,也包括在無法獲得可靠而真實的離岸價格時,通過合理推定或合理計算所構成的出口價格。
(三)、出口價格與正常價格的比較規則。
《反傾銷協議》進一步規定應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公平的比較,即這兩個價格應在同一時間基礎上,按同一貿易水平,以出廠價格為基準進行比較,并且還應根據每一案例的具體情況對影響價格的各種不同因素作出適當的補償或調整。
而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比較之后的結果可能是:存在傾銷、不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微小可以忽略不計。對于前二者各國反傾銷法都作了一致的規定。但是,對于傾銷幅度微小可以忽略不計時如何處理,我國反傾銷法沒有規定。WTO1994年《反傾銷協議》第5條第8款規定,如傾銷幅度、實際的或潛在的傾銷進口數量及損害微不足道時,應立即終止調查。
反傾銷法規定的初衷是為了實現公平貿易,從理論上講,實施反傾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抵制不公平的價格差異,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在一定限度內,其作用是正當的、合理的,但一旦超過了保護正當利益這一限度,它就會變為一種貿易保護措施,一種有效程度超過關稅壁壘的貿易壁壘,相關的問題也隨之而來。
三、由“傾銷認定”引發的幾個相關的問題;
反傾銷之所以能夠成為貿易保護措施,一方面,反傾銷法中不合理、不正當的規定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反傾銷法中很多實體性規定彈性很大,給反傾銷調查當局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增強了操作中的隨意性、人為性因素。
首先,必須認識到反傾銷法規有其非客觀性。無論是GATT1994反傾銷法,還是美國反傾銷法都確立了BIA規則(BestInformationAvailableRule),似乎很重視資料數據。但是實際上數據不可能是客觀的,不同的調查者會選擇不同的數據去支持他們的論點,因為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不同的調查者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這就為調查者的自由裁量提供了足夠的空間。雖然執法者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執法的需要,可是在反傾銷領域內,由于調查當局是站在保護本國產業的角度,不可能站在公平的立場上,一旦給予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反傾銷調查當局必然要濫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使之達到貿易保護功效。
其次,在選擇“第三國價格”或“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時有不確定性因素。在國際反傾銷法實踐中,各國大多數傾向于用結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
1、是因為選擇合適的第三國同樣將面臨確定相同產品、正常銷售、銷售數量等問題。
2、是因為選擇合適第三國的方式需得到第三國支持,由于涉及產品價格的資料屬于商業秘密,當事國對是否提供價格資料大多持審慎態度,這給適用第三國價格帶來了困難。
3、一般情況下,銷往第三國的相同產品同樣涉嫌傾銷,同時,從貿易保護角度出發,選擇結構價格計算方法顯然比較靈活、方便。用結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就是生產成本加上合理數額的管理費、銷售費和一般費用以及利潤。但是,反傾銷調查機構在計算結構價格時往往人為地抬高這一價格,從而提高正常價值比,也從而使傾銷幅度大大擴大。因此當因各種因素出現需要貿易保護的時候,“正常價值”的不確定性和可伸縮性就為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一次又一次的良機,使反傾銷能夠輕易而舉地實現貿易保護功能。
再次,由于傾銷概念范圍的擴大,目前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出口即使同一產品在國內也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也將作為傾銷對待。可是如果在市場疲軟的情況下,企業以低于平均成本價格出售產品則被視為一種正常的行為。然而,根據目前反傾銷法的規定,外國出口商者若以的低于平均價格出口(這種傾銷被稱為技術傾銷)也會受到反傾銷法的制裁,這就又一次驗證了反傾銷法的貿易保護功能。
最后,在選擇“替代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時的不合理性。以歐盟為例,歐盟選擇類比國(替代國)的原則是“適當”與“合理”,并且應是“第三國”,即歐盟以外的市場經濟國家,適用歐盟價格是最后手段。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論歐盟還是美國、或是其他西方國家,一般很難選擇經濟發展水平與非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相似的第三國為替代國,例如,美、歐對中國出口產品,常常以泰國、韓國、挪威、阿根廷、西班牙、馬來西亞、奧地利、德國、丹麥、日本、英國及美國為替代國,而這些國家經濟發展程度明顯高于中國。這種不公正的裁決損害了中國出口商的利益,不符合GATT對生產成本優勢予以保護的基本精神。
反傾銷特別是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使中國出口產品和有關企業遭受了重大損失,其教訓是深刻的,當然這里有某些國家歧視性政策原因所至,可是若能予以重視防患于未然,反傾銷也不是絕對不可預測和不可減少的。
四、中國應對反傾銷案例分析;
『案例中美彩電傾銷案:2004年4月13日美國商務部就針對中國的彩電反傾銷一案做出終裁。按照這一結果,被調查的4家中國彩電企業分別被判定的傾銷稅率為:長虹,24.48%;TCL,22.36%;康佳,11.36%;廈華,4.35%。此外,其它所有應訴的中國彩電企業被判定21.49%的平均傾銷稅率,而未應訴的中國彩電企業被判定78.45%的平均傾銷稅率。
這次涉案的主要產品是21英寸以上的彩電,包括普通彩電、高清晰數碼彩電和背投彩電。美國申訴方要求對中國彩電征收高達84%的強制性關稅。2003年5月23日,美國商務部立案。6月1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中國彩電出口美國對美國彩電產業是否造成了損害,做出了不利于中國彩電企業的初步裁決,隨后美國商務部開始了傾銷幅度調查。11月24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結果,認定傾銷稅率分別為:長虹45.87%,海爾、海信、蘇州飛利浦、創維、星輝、上廣電為40.84%,TCL為31.35%,廈華為31.70%,康佳為27.94%,全中國范圍為78.45%。這次彩電反傾銷案雖然總價值高達約16億美元,但對中國彩電行業來說最慘痛的是辛苦開拓的美國市場可能將不復存在,中國彩電業3500萬臺的產能閑置將成為“不能承受之重”。
美國五河公司等申訴方在申訴書中認為,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在之前所有的反傾銷調查中,美國商務部均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而且根據美國的相關法規,一個國家只要有一次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這種判例將維持下去,除非該規定被撤銷,這對中國企業是極度不公正的。
美國申訴方又基于3條理由建議美國商務部將印度視為該案中國產品的替代國:第一,印度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第二,印度也是一個彩電生產大國;第三,兩國平均國民收入相當。美國商務部認為,申訴方的建議相對于該案調查是適當的,因此接受申訴方的建議,將印度視為中國產品的替代國。
替代國規則本身給中國應訴企業帶來不便,并使中國產品成本被嚴重高估的可能性大為增加。舉例說,中國企業在應對美方核查時不能提供一個車間一天用了多少錢的電,只能提供用了多少度電,然后美方將印度的電費標準計算在中國用電量上,得出中國產品的用電成本。中國一直以來堅決反對西方國家的替代國作法,但這種狀況至今沒有得到根本改變。而在此次反傾銷調查中,美國選用的“替代國”是市場相對封閉的印度,得出高幅度的裁決就不足為奇。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必須認識到,反傾銷作為應對國外產品低價傾銷的法律救濟手段,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用來保護本國產業,世界反傾銷案件的數量和金額大大增長,涉及的產品也將會越來越多,對世界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在我國今后的貿易中,中國應該如何面對反傾銷調查,如何有效地、合理保護我國自身的利益?
五、我國應采取的相應對策;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建立健全預警機制;
作為政府部門有責任加強對外宣傳工作,讓世界了解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等情況,以減少歧視和誤解。各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應盡快建立對重要產品的出口數量、出口價格、出口國別和地區的監測系統,控制產品的出口,對價格偏低容易引起反傾銷的商品,運用核定出口配額和進行配額有償招標等辦法,控制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數量。加強與有關產業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引導企業顧大局,樹立長遠意識,有序競爭。出口企業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外貿法規,抵制低價競銷。
從根本上講,還應加快企業集團化建設。以規模大型化,功能綜合化,經營集中化,資本股份化,管理科學化為特征的企業集團化經營可以通過生產要素的最佳組合,實現合理專業化分工與協作,達到成本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國外對我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在反傾銷立案之前往往都有蛛絲馬跡,有時進口商或有關企業會通報一些信息,企業要善于利用這種跡象做好預防性的工作,減少出口數量,提高產品價格。并相應地與進口商及申請方接觸,減少被申訴的機會。
(二)、了解國外反傾銷的基本做法;
知己知彼,只有在較深入地了解國外反傾銷法律和做法后,才能做到心中有數。應當承認反傾銷的法律制度經過上百年的“磨合”,已經基本形成了一條比較全面的制度,這種制度和其他制度就像“游戲規則”一樣,左右著國際貿易的游戲。我們要想在游戲中獲勝,就要研究它、熟悉它、利用它。
只有了解了國外反傾銷的基本問題以后,才能變被動應訴為主動預防,針對可能出現的反傾銷案件,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防止其發生。反之,茫然不知反傾銷為何物,不知國外的基本做法和情況,就極有可能陷入反傾銷泥潭。
(三)利用WTO規則,爭取公平競爭環境
中國加入WTO后,為國內企業爭取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創造了條件。西方國家對我國的出口商品歧視性待遇,是我國的出口商品被頻繁采取反傾銷措施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們要充分利用WTO的規則,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創造一個公平的環境。
1、WTO的《反傾銷協議》。中國加入WTO后,就可以援引《反傾銷協議》中的一些條款,對外采取的歧視性反傾銷措施進行抗訴。
2、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國加入WTO后,就可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同各國的有關貿易爭端,以維護中國企業的正當權益。
3、積極參與制訂和完善WTO的有關法律體系,而不是被動地執行。中國加入WTO后,就可憑借其貿易大國的地位參與修改和完善《反傾銷協議》,制訂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制度,使WTO的《反傾銷協議》真正促進公平貿易競爭。
(四)、減少風險,走多元化的市場路線;
只有當產品在進口國的市場上造成了對產業的損害,才導致該國反傾銷措施的使用。國際市場是一個個單個市場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預防反傾銷的發生,要研究這兩種市場的行情情況,制定正確的價格策略。
由于我國出口增長較快,出口市場過于集中,就會導致我出口產品與進口國工業沖突加大,從而導致反傾銷案例增多。出口企業要研究國外市場動向和容量,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計劃,防止市場過于集中,也要注意了解某些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工業界的動向,特別是針對一些國家特別要保護的比較敏感的產品和涉及到國家經濟利益的產品,要根據進口國的實際情況策略性地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即擴大出口滿足當地的市場需要,又不致遭致反傾銷。
市場多元化的重點是做好調研工作,如何進入何時進入、進入市場的量的控制、當地市場的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才能防止反傾銷案件的發生。有些企業之所以少受反傾銷的影響,原因之一就在于能合理的選擇市場。
(五)、建立健全反傾銷應訴機制,全力做好反傾銷應訴工作;
為有效應對國外對華反傾銷,防止和減少國外反傾銷造成的損失,我國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門和司法機構應認真總結經驗,深化體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1、要盡快建立起應對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協調網絡。充分發揮我國駐外商務機構的作用,全面調研駐在國的反傾銷法律、法規,隨時跟蹤我國出口商品被進口國反傾銷機構立案調查的情況,并及時地將有關信后、傳遞回國,以利于國內反傾銷應訴協調機構和行業商會及時組織相關企業積極應訴。
2、設立反傾銷應訴基金。在反傾銷應訴中,由于各項費用較高,許多涉案企業無力單獨承擔這些費用,因而有些企業顧慮于此而出現拒絕應訴或應訴不力的情況。設立反傾銷應訴基金可緩解此項矛盾。具體的做法是,由進出口商會或行業協會依據各企業出口額的大小確定一定比例的費用份額,內外經貿部或海關收取,作為反傾銷應訴的專項基金,便利我出口企業積極應訴。
3、要加緊培養一批從事反傾銷應訴的專門人才。反傾銷訴訟固然離不開企業的積極應訴,但熟識指控國反傾銷法律的律師也不可缺少,只有兩者緊密結合,一個能提供恰當的證據材料,一個能提供合適的法律依據,才有取得勝訴的可能性。目前,我國在反傾銷應訴時,均聘請外國律師辦案,這不僅要付出高昂的費用,而且在應訴和抗訴過程中往往無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圖,不利于維護我國的正當權益。為此,迫切需要從戰略高度出發,從現有的一些從事外貿業務的人員中選拔一批具有較高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的人才,進行強化培訓,使其符合國際反傾銷應訴的要求,為構筑有效的反傾銷應訴機制提供強大的人力資源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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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對外貿易多年保持高速增長。但我國對外貿易順差過大的問題較突出,2007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超過2.1萬億美元,貿易順差達到2622億美元。與此同時,我國連續12年成為全球涉及貿易摩擦最多的國家。這種狀況迫切需要改變。
一、我國面臨的新一輪貿易保護現狀及遇到的問題
在世界貿易組織強調推行貿易自由化發展的大背景下,各國不斷調整政府干預對外貿易措施的形式,其中,非關稅壁壘成為各國貿易保護的主要方式。這主要包括:
(一)反傾銷。在各類貿易壁壘中,反傾銷是我國遭遇最早、對我國影響最大的措施。根據世貿組織即WTO統計,自1995年以來,共有40多個VeTO成員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發起過反傾銷調查,立案總數超過3000件,最終實施反傾銷措施超過2000件。當前,國際反傾銷案件呈現以下特點:第一,反傾銷案件數量近年有所下降。第二,發展中國家發起反傾銷案件數量增長迅速。在WTO成立前,反傾銷案件的絕大部分均由發達國家發起,WTO成立后,發展中國家成員發起的反傾銷案件數量迅速增加,目前在全球案件年度數中所占比例已超過發達成員國,在2005年超過70%。第三,反傾銷調查針對的目標仍集中在少數國家。據統計,全球反傾銷調查針對的前8位分別為:中國、韓國、美國、中國臺北、日本、印尼、印度、泰國。中國仍是國際反傾銷措施針對的主要目標。
(二)反補貼。美國和加拿大是利用反補貼措施最多的國家,這兩個國家對我國進行反補貼調查已成為當前貿易保護的新熱點。我國遭遇反補貼調查的突出特點是:第一,來勢猛。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遭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10起,反傾銷反補貼再調查4起,另有2起正在立案前磋商中。第二,影響大。反補貼調查不僅直接影響我國涉案企業出口,而且也是對我國宏觀經濟制度的挑戰。如果這些指控被認定為補貼,不僅會影響我國宏觀經濟政策,損害我國國際形象,還會影響雙邊經貿關系,使我國面臨的國際經貿環境更復雜。此外,波及效應強。一方面,一個反補貼裁定中的補貼項目往往成為后續對我國反補貼的證據,從而引發更多新的反補貼調查。另一方面,美、加對我國進行反補貼調查的做法,容易引起他國跟進。據WTO統計,最近幾年全球反補貼案件數量呈波動性減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WTO成員對其他國家政府進行調查通常持審慎態度。但對中國而言,這種趨勢恰恰相反,近年來,我國是全球遭受反補貼最多的國家。第三,不公平。美國在對華反補貼調查中存在許多違反WTO規則之處,使中國企業遭受極不公平的待遇。如,在銅版紙初裁中,美方在已考慮補貼因素對國內產品正常價值影響情況下,又計算一個反傾銷稅,給中國企業帶來雙重負擔。
(三)美國337調查。美國337調查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簡稱ITC)針對不公平的進口行為,主要是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調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337調查逐漸成為美國遏制我國具有一定出口潛力,特別是技術密集型產品和高附加值產品對美出口的重要手段。美國對華337調查主要呈現以下特點:第一,調查案件數量迅速增長。從1975年美發起第一起337調查至2007年10月,美國共對我國發起75起337調查,其中,60起案件是2002年以后發起的,占全部對華案件總數的80%。2007年1月至10月,這一發展態勢更為明顯,美總計對我國發起14起337調查,占美同期立案總數的50%以上。第二,我國成為首要被調查國。上世紀,我國臺灣地區、日本和韓國一直排在被調查國家或地區的前三位。自2002年以來,我國已連續5年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地區)。第三,受影響的行業和產品集中。在美國對我國發起的337調查中,88%以上的案件涉及專利,僅有小部分涉及商標和外觀設計。其中,機電產品成為重災區,60%以上的案件針對機電類產品。第四,申請門檻低但制裁措施嚴厲。337調查中,原告無需證明侵權產品對其造成損害即可申請337調查,極大減少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外,原告可不僅針對列名被告,而且可針對所有相關進口產品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普遍排除令的請求。在美對華發起的337調查案件中,47%的案件原告都申請了普遍排除令,企圖將中國產品全面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
(四)技術性貿易壁壘。據WTO統計,從1995年至2007年5月31日,各成員國通報影響貿易的新規則總計23897件,其中技術性貿易措施16974件,占總量的71%。由于這些技術性貿易措施有涉及面廣、隱蔽性強、技術性高等特點,會對全球貿易產生長期的影響,特別是會對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帶來不利影響。2005年我國出口企業遭遇技術壁壘的比例達到15.1%,22大類出口產品中有18類遭受直接損失,金額達691億美元,占全年出口額的9.1%;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給我國企業造成的出口貿易機會損失高達1470億美元,相當于全年出口額的19.3%。技術壁壘對我國影響的特點如下:第一,從趨勢上看,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已從勞動密集型產品向高新技術產品延伸。機電類產品受發達國家在安全性、噪聲、電磁污染、節能性、兼容性等方面的影響已開始顯現。第二,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紡織、服裝、輕工等傳統出口商品,繼配額、許可證、原產地限制之后,受到來自發達國家技術法規、環保法規等影響加大。第三,食品、土畜產品受到的影響面最寬。我國農產品因為受到種類繁多的動植物檢驗檢疫程序、生態法規和國際公約,以及最近各國要求對轉基因產品進行標識等多方面的限制,出口貿易阻力很大。據日本厚生省網站公布的資料顯示,2006年日本厚生省查出違反日本《食品衛生法》并最終采取了廢棄或退貨處理的進口產品共1440批次,同比增加了82%。其中批次最多的是中國,共476批次。這對我國優勢農產品出口產生了重大影響,大大削弱了我國農產品的出口競爭力。第四,美國、歐盟、日本、韓國是實施技術性貿易措施的主要國家和地區。
從我們自身存在的問題看,主要有:一是我國綜合貿易影響率接近貿易摩擦警戒線。對外貿易規模突破萬億美元,標志著我國外貿發展正進入一個新階段。然而,我國出口貿易規模大、增長迅猛,已接近貿易摩擦警戒區。目前,世界各國貿易綜合影響率達25%以上的國家只有美國、德國和中國。按國際經驗判斷,國家貿易綜合影響率在25%~30%之間還可以忍受,在30%~35%之間為警戒區,超過35%則難以忍受,可能引發全局性貿易摩擦。2003年我國出口對世界貿易的綜合影響率為27.6%,2004年為26.9%,2005年至2007年保持上升態勢。可以預見,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尤其是出口的快速增長,今后一兩年達到甚至突破警戒區的可能性較大。所以,我國對外貿易的適度發展問題很值得重視。二是我國出口企業的管理和行業標準化體系的建立還不完善。長期以來,我國一些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出口商品在安全和質量等方面與國際標準和法規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我國目前的技術標準狀況不佳是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如,在國際標準的采用方面,20世紀末,美、英、法、德等國家的國際采標率(采用國際標準的比例)就已達80%,日本新制定的國家標準有90%以上是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電工組織的標準,而我國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技術標準的僅占43.5%。三是出口的無序競爭仍很嚴重。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競爭手段單一,主要實行薄利多銷的營銷戰略,同行競相壓價,以低價求勝。這種策略必將受到國外的反傾銷限制,也擾亂了出口市場。另外,我國產品技術含量低、附加值不高導致低價格,往往使我國產業成為國外貿易救濟措施的受害者。四是執行WTO規定的補貼政策還不到位。加入WTO后,我國在補貼方面需要遵守《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多邊貿易體制下有關補貼的各項法律規定,并承擔我國人世議定書承諾的有關義務。我國目前已在中央政府一級逐步取消過去的各種補貼,但個別地方政府考慮經濟效益、就業等因素,還存在清理不到位的情況,這些補貼政策很可能招致反補貼調查。二、應對新一輪貿易保護方式的對策
隨著我國進入人世“后過渡期”,許多領域已按承諾對外開放,我國產業面臨的國際競爭壓力進一步加大,我國的國際貿易環境面臨新的復雜局面,這就要求我們要適時調整外貿發展戰略,妥善應對貿易爭端,創造和諧的國際貿易環境。
(一)適當調整我國外貿發展戰略
經過近30年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外貿事業取得巨大成績。1978年,我國外貿總額只有206億美元,外匯儲備僅為1.67億美元;2006年,外貿總額達17607億美元,增加近80倍,成為世界上第三大貿易國;外匯儲備達到上萬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一大外匯儲備國。在現有外匯儲備已充足且出口增長過快的情況下,必須清醒地看待形勢,警惕并努力避免外貿依存度過高對我國經濟造成嚴重的影響,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穩定。
1、保持對外貿易的適度發展。對外貿易適度發展的內涵包括適度規模和適度增長兩方面。一定的貿易規模是一個國家對世界經濟產生影響的基礎,貿易規模越大,我國經濟的外貿依存度越大,經濟發展中的結構性問題就越突出,資源配置大量投向外貿,尤其是投向加工貿易,然后大量出口。這種資源配置傾向導致我國已發展成為世界的加工廠、貿易通道和交易平臺。貿易增長要保持合理的水平,不能使綜合貿易影響率超過貿易摩擦警戒線。對外貿易保持適度增長,不僅需要從整體規模把握,還要細化到具體的商品和市場。涉及貿易摩擦最多的商品一定是已超過警戒區的商品,而發生貿易摩擦最多的地區,一定是有某類商品在該區域市場占有率增長過快。
2、實現進出口基本平衡。從長遠戰略出發調控出口和進口,通過增收關稅以及產業政策調整,對出口綜合影響率指標超高的紡織品和資源密集型產品采取有所抑制的政策。調控進口增長速度主要通過調控國內經濟、產業增長水平來實現。在繼續適度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同時,主動發展國內大市場,發展內需型經濟,進口資源型及高科技型產品,尤其是關鍵技術設備產品,這不僅是平衡貿易、應對貿易摩擦的需要,也是我國整個國民經濟建設和推進新興工業化進程的需要,是使我國從貿易大國走向貿易強國的必經階段。
(二)實施提升出口企業國際競爭力戰略
1、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據調查,我國每100萬人占有的發明專利只有1項,而日本達900多項,韓國達700多項。我國電子類100強企業2004年投入研發的資金總額還不如IBM公司一家企業的投入。目前,企業最迫切的就是要培育和提升核心競爭力,這需要依靠政府和企業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下功夫。政府要綜合運用技改貼息、研發扶持、標準認證等手段加大對企業研發,特別是出口產品企業自主研發的支持力度,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一方面,企業要培育自有技術、創立自有品牌、提高研發能力和商品檔次,強化對產、供、銷的管理,以對自己內部的資源進行整合。另一方面,要通過分拆、兼并、收購等行為,對外部資源進行整合,以達到優勢互補、增強核心競爭力的目的。
2、努力建立企業知識產權體系。企業要想在國際貿易中占據有利地位,從根本上防范知識產權糾紛,必須從源頭抓起,重視創新,加大產品研發力度,努力構建自身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企業日常的經營管理中來。企業要從產品研發、專利申請、專利管理、專利使用、市場開拓等各環節出發,跟蹤了解競爭對手的專利情況。要重視專利檢索,及時在主要出口市場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依法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全面提高企業的風險抵御能力。
(三)實施“以防為主,積極應對”戰略
1、建立預警機制。我國應緊密跟蹤重點出口的國家和地區情況,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時了解國外某些貿易壁壘的動向,定期或不定期預警信息,建立一套有效的預警機制。有效的預警機制可幫助我國對國外可能實施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和新的技術法規時有所估計和預測,提醒企業及時進行價格自律,實現對外貿易保護前置化。
2、建立健全應對機制。國家商務部在總結多年指導應訴經驗并在充分借鑒WTO成員應訴工作的成熟做法的基礎上,本著“信息共享、協調溝通、形成合力、快速應對”的原則,鼓勵形成商務部、地方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進出口商會和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以及相關企業的“四位一體”的出口反傾銷和保障應訴工作機制以及“兩橫一縱”的反補貼應對機制,各方面都應積極參與,使之發揮積極的作用。
作為經濟發展的必經選擇,自由主義和保護主義作為一對并存的矛盾是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在面對自身經濟發展和對外競爭時必須要考慮的核心因素,一方面,如何選擇經濟發展的原則往往取決于多個因素,如一個國家或地區自身的發展水平、自身與外界的相互關系等,另一方面,政策的選擇往往又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實踐中不斷調整、修正,在競爭中不斷升級、完善。
相對于經濟自由主義而言,貿易保護主義更關注外界因素對自身的消極影響,其主要是通過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限制進口,以保護國內產業免受外國商品競爭。作為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的延續和升級,上世紀末期,新貿易保護主義方興未艾,保護的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商品經濟的范疇,通過綠色壁壘、社會責任壁壘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措施達到規避多邊貿易制度的約束,進而保護本國就業,維持本國在國際分工和交換中的支配地位。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出現和發展既有競爭加劇、經濟理論發展的推動,也有多邊貿易體制自身的原因,但根本原因依然是各國、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此,自由和保護的相互交織必然貫穿于世界經濟發展的各個階段。而后危機時代的新貿易保護主義作為自上世紀90年代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延續和升級,一方面保留了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全部特征,另一方面又呈現出自身的獨特性。
一、后危機時代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特征及發展趨勢
所謂的后危機時代,一方面是區別于暫時已經過去的全球金融危機,另一方面,由于現階段世界經濟并沒有明顯脫離經濟危機的負面影響,經濟的反復隨時可能出現,因此,此階段的新貿易保護主義更多的是對之前新貿易保護方式的延續和精細化。具體而言,有如下特征:
1.實施主體的全球性和區域性
一方面,當今的世界經濟格局有所變化,世界各國和地區由于經濟全球化與區域經濟一體化而緊密的聯系在一起。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危機影響著世界各國和地區,通常一國對他國采取保護貿易措施,會引起他國“報復”,這樣一來會引發貿易保護“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全球性的貿易保護主義。另一方面,新貿易保護向雙邊化、集團化和區域化方向發展。為了緩解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影響,世界各國紛紛利用雙邊協調和FTA,區城性經濟集團,集團成員國內要素自由流動,實行自由貿易,對外構筑貿易壁壘,以此保護成員國的市場,提高整體競爭力,共同應對外部國家的報復行為。當今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快速發展,使新貿易保護主義呈現出區城化的趨勢。對于中國而言,目前,中國迄今共加入了9個自貿協定,同時,官方和民間機構也在不斷推動更多FTA的構建。
2.保護措施更加復雜和隱蔽
一方面,新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層出不窮,日趨復雜,其超出世界貿易組織現有協定與協議的約束范圍。新貿易保護主義政策開始由貿易政策延伸到對方國家的經濟甚至社會政策,主要表現為:要求對方國限制國內商業行為,管制對方國家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妨礙競爭的行為和干預對方國家經濟政策等。此外,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保護對象從傳統工業品和農產品轉向高級工業制成品和勞務,并且開始進人高技術產品領域,以上這些方面也使得我國應對和解決其的難度加大。另一方面,新舊貿易保護主義區別的根本點在于舊貿易保護主義主要采用關稅壁壘,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保護手段以非關稅為主。其中新貿易保護主義所采取的明顯性的非關稅措施主要是進口許可證制度、自動出口配額、出口補貼和進口配額等,而世貿組織規則對以上這些非關稅措施的約束越來越嚴。在這種情況下,新貿易保護主義國家更多的采用更為實用的隱蔽性的技術壁壘如技術標準,質量認證,檢驗程序,環境保護與國民健康等。
3.保護措施表面日趨合法化
如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在WTO規則的約束下,經濟發展都在向自由貿易的方向邁進,可現在的多邊貿易體制還是存在一些漏洞,這樣貿易保護主義總是設法從中尋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許成員國利用其有關協議反擊遭到的不公平待遇以保護本國的利益,這就為各國以“公平貿易”為由實行貿易保護主義騰出了余地。另外,當前,WTO規則保留各成員國的經濟自主性,不僅包括發達國家,而且還包括發展中國家。因此,采取與WTO不直接沖突的各種保護措施,已成為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貿易保護主義的普遍形態。此外,各國同樣通過自身立法來繞開WTO規則的規制,如美國337條款,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它主要規范的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進行調查的行為,337條款并不要求實際損害為前提。若ITC裁決原告勝訴,ITC可向美國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濟措施,但實踐中,337條款更多起到的是一種敲山震虎的作用,往往程序一經啟動,未等裁決,出口國方面即會規范自身行為以達到相應標準。
此外還有以SA8000為代表的社會責任壁壘,它是一種以保護勞動環境和勞工權利為主要內容的管理標準體系,以勞動者勞動環境和生存權利為借口采取的貿易保護措施,是全球首個道德規范國際標準,其宗旨是確保供應商的產品符合社會責任標準。目前,全球的一些大采購集團都非常青睞有SA8000認證企業的產品,這促使很多企業去申請與維護這一認證體系,從而削弱發展中國家在勞動力成本方面的比較優勢,我國目前也正在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并積極爭取參與如ISO26000等相關規則的制定,以保護本國權利。總之,新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日趨表面合法化,可其實質并沒有改變。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化主義的發展,全球競爭必然不斷升級,對于中國而言,其工業自1949年后經過了幾十年的保護發展,自改革開放后開始逐步面對國內外競爭,在這些競爭下中國的多數行業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競爭力。從歷史的角度看,今日中國面對的挑戰跟19世紀初英國面對的類似,一方面要繼續開發海外市場以擴大出口,另一方面需要不斷從國外進口各種資源。此外,由于擁有世界上最大的廉價勞動力市場,中國必須保證極大的海外市場以解決就業問題,同時也必須通過外資繼續引入外來競爭,避免由于發展初期對國內經濟的過度保護而導致的現階段國有企業的壟斷對經濟帶來的傷害。當今,中國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資拉動經濟增長,新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加大了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的難度,對我國的經濟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1.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出口貿易
2009年我國整體出口市場受到阻礙,據商務部統計,2009年中國貨物進出口總額22072億美元,比上年下降13.9%,其中貨物出口12017億美元,下降16.0%。從統計數字可以看到,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進出口的影響非常明顯。其中,2009年美國政府對我國輪胎增收35%進口附加稅的貿易保護主義,不僅極大的影響了我國輪胎行業產品的出口,還使得我國其他行業出口產品也遭遇到同樣的待遇,總的來說,出口企業訂單直線下降,利潤嚴重下滑,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部分企業倒閉,失業率提高,還帶來一些社會問題。繼輪胎案之后的中國玻璃、無縫鋼管等都遭遇無辜調查,影響惡劣,甚至于其他國家也都紛紛效仿,對我國產品不斷的采取變相抵制措施,這些行為對外貿依存度高達70%的中國影響是極為負面的。此外,我們可以看到,貿易摩擦頻發不僅使企業蒙受了巨額損失,而且損害了“中國制造”的國際形象,不利于中國出口的可持續增長。
2.我國的外部經濟風險開始向宏觀層面滲透
新貿易保護主義盛行不利于中國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增加了中國經濟運行的外部風險。在我國與美國的經濟往來中,中美貿易的巨額順差影響著中美政治經濟關系。美國對我國實施新貿易保護主義,正是為了調整兩國間的貿易順差,維護其在世界市場的支配地位。美國不僅對對中國產品進行貿易制裁,而且在人民幣匯率、對華投資、技術出口等領域對我國進行全面的施壓,影響著中美之間的貿易關系。歐盟也對中國產品頻繁設限,激化了當地企業與中國相關企業的矛盾,發生了砸店、燒貨等事件,中國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脅,也影響著中國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而且在歐盟各國家開始形成針對中國產品的“民間壁壘”。再者,中日“政冷”的常態化對兩國經貿關系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兩國在東亞區域合作主導權方面的競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東亞經濟一體化的難度。
3.“中國”開始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擴散,由貿易領域向經濟、政治、軍事領域擴散
由于中國在宏觀管理和調控上存在一些問題,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而另外,發達國家提出的“中國”也是中國遭受到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原因。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速的發展,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引來許多發達國家提出“中國”,認為中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威脅到他國的發展及世界市場上的支配地位。發達國家希望借以中國廣闊的市場發展其經濟,使其成為其成熟的商品市場和投資場所,另外,又擔心中國不斷的發展壯大,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不斷的提高,會使得發達國家自身遭受經濟發展的障礙。如今隨著新貿易保護主義呈現出新的表現形式,“中國”開始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擴散,由貿易領域向經濟、政治、軍事領域擴散。
三、我國應對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對策
在全球經濟危機、國際貿易環境惡化情況下,僅2010年第一季度,就共有10個國家對中國發起19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直接涉及中國出口金額12億美元。而回顧2009年,共有22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發起116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保調查,直接涉及出口金額126億美元。據WTO統計,中國已連續14年成為被發起反傾銷最多的成員。此外,美歐日等發達國家高筑綠色貿易壁壘、技術壁壘等新貿易壁壘,出現了主要針對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的投資保護主義傾向,限制對基礎設施、高新技術、能源、金融等領域的投資,甚至把經貿問題政治化。針對以上新情況,我國應在政府層面和企業層面尋求經濟發展之策,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
1.宏觀層面--政府
(1)我國應堅決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在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日益盛行的背景下,中國作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大國,必須聯合世界各國共同反對貿易保護主義。首先,中國應利用各種國際組織和對話機制,如聯合國、WTO協商機制、G20峰會,與其他經濟大國進行充分溝通,堅決反對少數國家以鄰為壑的短視政策,遏制新貿易保護主義的蔓延,逐步推進貿易自由化,爭取形成有利的國際貿易環境。其次,在制定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的政策及采取相關的行為中,應把國家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盡可能保護我國企業,帶動整體國民經濟發展。這樣也會在抵制新貿易保護主義行為中變得更有力量。最后,參與多邊貿易規則的制訂和修改,爭取改變現有不合理的國際貿易與金融制度安排,推進符合各國利益與多邊貿易體制的WTO多哈回合談判,通過制定和修改多邊貿易規則來約束和抵制新貿易保護主義行為。
(2)發揮主導作用,盡快調整、制定與國際標準相一致的國家標準。我國政府應強化職能部門的管理功能,利用其在人才、技術和信息上的優勢,加強理論研究,再者考慮到中國的產品質量標準種類多、門檻低、不規范,在當前有關法規大調整的有利時機下,力使自己的思想脈絡與國際思潮保持一致。
(3)加快建設中國貿易規則技術創新體制。20世紀90年代以后國際貿易領域中形成的以非關稅壁壘為主的新貿易保護主義,雖歷史不長,但其比舊貿易保護主義有很大的發展,無論在其形式的多樣性,手段的有效性還是在技術法規的合理性方面,其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來說負面影響更為巨大。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應加快建設中國貿易規則技術創新體制,完善和提高體制的系統性、規范性和差異性,加強政策的藝術性,進一步地提高技術手段的多樣性。我國應爭取通過規則的不斷創新,力促國民經濟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4)加強我國的區域經濟合作與FTA建設。當前,區域性貿易集團使貿易保護措施添上了集團的色彩,其對內實行自由貿易和要素自由流動,有利于區域內國家經濟發展,而對區域外國家則實行貿易歧視,不利于區域外國家發展。針對以上情況,我國自身也應參與到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去,爭取在貿易自由化的世界浪潮中擴展國家利益的實現范圍和方式,實現經濟持續增長的長期性目標。另外,我國還應積極參與和發展雙邊及多邊FTA,在區域一體化中發揮積極作用并獲利。
(5)完善貿易保護主義立法。在我國企業應對反傾銷等訴訟中,應認識到我國貿易保護主義立法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而只有我國熟練掌握了貿易保護主義的策略及技巧,貿易保護立法更加完善,才能在其他國家向我國提出貿易保護主義訴訟時應對自如,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以便于保護我國涉訴企業的利益。
(6)引導我國企業認識到貿易保護主義的實質。我國企業應認識到新貿易保護主義又稱為超貿易保護主義或“新重商主義”,其是隨著世界經濟競爭加劇,最初由發達國家為規避多邊貿易制度的約束,通過貿易保護,達到保護本國就業,維持在國際分工和國際交換中的支配地位而對發展中國家采取的一系列以非關稅壁壘為主的保護貿易的措施。我國企業應一方面檢討自身的傾銷行為,另一方面應主動參與到貿易保護主義訴訟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得自身在國際市場上能夠受到公正的待遇。
2.中觀層面—行業
中國應該轉變觀念,要充分重視行業協會的作用,一方面,對行業協會的定性決不應僅僅將其定義為政府的“二機關”,應該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獨立性與中立性,這樣行業協會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組織便能更好地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作用,另一方面,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連接企業與企業的紐帶作用,充分代表本行業,為規則的制定,行業自身利益的保護和救濟等貢獻力量。
3.微觀層面——企業
(1)充分了解和學習WTO規則和各國的新貿易保護手段。我國企業應充分了解和學習WTO規則和各國的新貿易保護手段,以使在應對和應訴他國企業時,可以避免遭受各種傳統的和現代的貿易壁壘打擊。如今新貿易保護主義手段呈現出新的特征,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更趨復雜性和隱蔽性,我國企業只有通過認識和掌握這些新貿易保護手段和有關貿易調查的相關知識,才能在對方采取一些不利于我國的保護手段時,在最短的時間內積極應對和應訴,合理、合法的保護自身權益。
(一)打著公平貿易的旗號,利用WTO規則,實行貿易保護
總體來看,在WTO規則的約束下,大多數國家都在向自由貿易的方向邁進,但由于現行多邊貿易體制并非無懈可擊,因而保護主義總是千方百計從中尋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許成員國利用其有關協議保護本國的利益,反擊遭到的不公平待遇。這就為各國以“公平貿易”為口實實行貿易保護留下了空間。WTO規則并不排斥各成員國的經濟自主性,目前,保留本國經濟自主性的要求不僅來自發達國家,而且還來自發展中國家。因此,采取與WTO不直接沖突的各種保護措施,已成為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貿易保護主義的普遍形態。
(二)依據國內法履行國際條約
一般意義上講,國際條約高于國內法。但現階段由于各國對如何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缺乏統一標準,因而,如何對待已承諾的國際條約及其在國內的適用程度,各國仍存在一定差異。一些國家只執行符合自己國家利益的國際條約,很多時候將國內法凌駕于國際條約之上。如根據美國貿易法案中的“301”條款,美國可以對來自國外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貿易活動采取單邊貿易制裁。近年來,為維護本國的貿易利益,美國多次啟動或威脅啟動該條款處理貿易糾紛,公開向WTO的有關規則挑戰,嚴重損害了WTO的權威性,并為其他國家處理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產生了負面影響。
(三)利用區域貿易組織保護成員國利益
區域一體化組織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視為對成員國的一種貿易保護。通過“內外有別”的政策和集體談判的方式,區域一體化協定在為成員國創造更有利貿易條件的同時,卻往往對非成員構成了歧視。區域一體化組織具有的這種排他性特征,實際上起到了對成員國進行貿易保護的作用。
(四)保護手段更趨多樣化
首先,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傳統保護手段仍被頻繁應用。其次,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知識產權保護、勞工標準等貿易壁壘花樣翻新,應用范圍更加廣泛。發達國家利用自身在環保和科技方面的優勢,制定更高的環保、技術、商品和勞工標準,以削弱發展中國家憑借低廉的勞動力成本而獲得的出口競爭力。由于這些新型貿易保護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隱蔽性和靈活性,其中一些技術和環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術水平、維護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甚至可以視為中性的貿易標準,加之WTO對這些貿易措施應用的限制并不統一,因而,其保護效果更為突出,進一步加劇了世界范圍內的貿易摩擦。
(五)制定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
克魯格曼等學者提出的戰略貿易理論認為,不論在促進本國具有競爭優勢的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方面,還是在維護本國企業免受國外競爭對手的沖擊方面,都需要國家的貿易政策發揮作用,從而為國家通過干預貿易,提高和維護本國產業的戰略地位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并由此形成了戰略性貿易政策體系。這一政策體系強調了國際貿易中的國家利益,政府通過確立戰略性產業(主要是高技術產業),并對這些產業實行適當的保護和促進,使其在較短時間內形成國際競爭力。隨著國際競爭的加劇,特別是發達國家在高技術領域的較量不斷升級,戰略性貿易政策被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的政府所接受,成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核心政策。
新貿易保護主義產生的原因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產生有其客觀原因。
(一)國際競爭加劇
在全球化時代,市場經濟制度逐步演化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流制度,而競爭是市場經濟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目前,競爭已不再作為單純的“手段”或“工具”存在,而逐步演變成為國家和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核心動機,成為實現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國政府不僅在國際競爭中保護自身的產業與貿易利益,而且直接介入本國企業與外國企業之間的競爭。一方面,采用進口關稅或出口補貼等保護手段有利于改善本國企業的收益和市場地位;另一方面,一旦外國企業或進口產品危及本國利益時,即使發達國家的政府也采取直接干預的手段。特別是在“就業”已經逐漸演變為一種公共品的今天,由進口增加導致的失業問題已經具有了越來越突出的政治意義。當本國產業和勞工群體受到進口沖擊時,來自公眾的呼聲或其他政治壓力必然使政府傾向于對這些領域實行保護,以排斥競爭的威脅。
(二)跨國公司內部貿易的發展改變了國際貿易差額的分布
隨著跨國公司及其海外經營的發展,國際貿易的流向和貿易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跨國公司內部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不斷提高。跨國公司內部貿易的發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際貿易差額的分布。跨國公司通過內部分工和核算體系,在內部貿易中獲得了較為穩定的收益,但卻把各國賬面上貿易差額的此消彼長以及由此引發的貿易摩擦甩給了各國政府。作為承接跨國公司產業轉移最集中的地區之一的亞洲地區制成品出口的迅速增長,使其對美國、歐盟保持了較大規模的貿易順差,而美國和歐盟跨國公司在亞洲地區投資企業的出口已經成為美國和歐盟貿易逆差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發達國家處理貿易逆差的政策并不主要針對這些大跨國公司,而是拿出口國開刀,以解決與這些國家的貿易爭端為借口,推行新貿易保護主義。
(三)國際貿易中雙邊主義與區域主義興起
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雙邊層面的“自由貿易協定”FTA的簽訂和實施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新熱點。據WTO統計,到2004年,向WTO正式通報的FTA已達206個,WTO成員中絕大多數參加了一個或多個FTA。FTA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一是原有FTA在促進貿易增長、消除雙邊貿易壁壘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示范作用;二是地緣政治經濟格局的變化導致了“雙邊主義”盛行。FTA的迅速發展已經形成了連鎖反應,一國締結了FTA后會對相關國家構成競爭壓力。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制定了FTA戰略,參與FTA談判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明顯提高。同時,進入21世紀,世界范圍內區域一體化進程大大加快。歐盟加快了擴員的步伐;北美自由貿易區增強了成員國之間的聯系;APEC的影響力逐步擴大;東亞地區在加強東盟內部合作的基礎上,正積極探索新型東亞區域合作機制。據世界銀行統計,截至2004年,全球已有174個國家(地區)至少參加了一個區域貿易協定(RTA),只有12個島國(地區)沒參加任何RTA。在多數情況下,FTA及區域一體化組織與WTO具有互補、互動的關系,但FTA以及區域貿易組織對非成員國的進口構成了障礙,其中,一些雙邊和區域安排帶有明顯的排他性保護色彩。
(四)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大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并對國際貿易格局產生了一定沖擊
以中國、墨西哥、馬來西亞、印度等國家為代表的發展中大國出口規模迅速擴大,并逐步成為世界制成品市場的重要供應者。特別在中低端工業品市場上,這些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出口競爭力,并逐步取達國家原有的市場份額。盡管這些發展中大國出口的高速增長并未徹底改變國際貿易不平衡增長的局面,但其出口實力的增強對國際貿易格局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發展中大國大量低價工業品進入歐美市場,對其國內相關產業造成了沖擊。為緩解由此形成的貿易逆差和各種國內矛盾,發達國家利用其政治經濟強權,加強了對這些發展中出口國的貿易制裁。同時,由于這些發展中大國的產品結構和市場結構相近,彼此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近年來,這些發展中出口大國之間的貿易糾紛已成為國際貿易摩擦的重要內容。
這些新矛盾的出現表明全球化時代自由貿易與國家利益的對立與沖突有可能在部分領域激化,這也正是在當今全球貿易自由化的主旋律中,新貿易保護主義仍然演奏著不和諧音符的原因所在。
新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的影響及對策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盛行加大了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的難度,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外貿發展外部環境的惡化。
1.貿易技術壁壘產生的歷史并不悠久。GATT/WTO的基本原則之一是關稅保護和關稅減讓原則,它要求成員方只能通過關稅來保護本國產品,而不應采取其它限制進口的措施,還要求各成員之間應通過關稅減讓的談判逐步降低關稅。從GATT/WTO的有關八輪多邊會談的結果來看,這一原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遵守:成員方的平均關稅大幅度降低,目前發達的成員方與發展中成員方的平均關稅分別僅為3%和11%。但是,隨著關稅的大幅度降低,又出現了形式多樣的非關稅措施。在非關稅措施中,如果采用直接的數量限制等手段來保護本國市場,不僅會受到輿論的譴責,而且還會受到其它成員方的報復。因此近年來,貿易保護主義轉而尋求一種更高明的替代措施。技術壁壘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產生并大行其道。
2.近年來,由于科學技術飛速地發展,技術貿易以及技術密集型商品或者技術相對含量較高商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有的份額越來越大,國際貿易中涉及到的各種技術問題變得更加廣泛和復雜,與之相關的貿易磨擦也大大增多,因此把技術標準或法規用作阻止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的措施就被一些國家和地區廣泛地利用。
3.隨著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各國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選擇性增強,對商品和服務質量要求越來越高,對商品款式變化更敏感,對衛生、安全及環境指標的要求更加嚴格,這使得技術壁壘問題更加突出,目前盛行的綠色壁壘就能說明這一點。
4.貿易技術壁壘本身所固有的特性,使之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最好武器。貿易技術壁壘有以下特點:(1)形式上的靈活性。由于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各國技術政策差異明顯,各國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各國制定的技術標準越來越高、技術法規越來越嚴格。技術壁壘也隨之更加苛刻,層出不窮。隨著國際市場上競爭的加劇,一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往往有意識地利用標準作為競爭的手段,把標準的差距作為貿易保護的措施,特別是更廣泛地利用安全、衛生標準作為限制進口的武器。(2)名義上的合法性。技術壁壘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借WTO的《貿易技術壁壘協定》中若干規定,打著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護生態和環境的旗號,行保護貿易之實,轉移人們的視線。(3)內容上的廣泛性。貿易技術壁壘名目繁多,不僅涉及到初級產品,而且包括各種中間產品、制成品;不僅涉及到有形商品,而且還包括金融、信息等無形貿易產品;不僅涉及到商品的開發、生產、加工過程,而且還包括包裝、銷售、消費等過程。(4)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公平性。在國際技術貿易市場上,目前發達國家處于壟斷地位,發達國家在保護本國消費者利益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的技術標準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由于這些標準是主要根據發達國家現有的生產技術水平制定的,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往往是難以達到的。這些貌似公正實則不公的標準,勢必使發展中國家的商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技術壁壘這些特性,使其更容易成為關稅和直接非關稅壁壘的“替身”,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一張王牌。
二、貿易技術壁壘的類種
1.復雜多變的技術標準。一些國家對進出口商品規定了極為嚴格和繁瑣的技術標準,既有產品標準,也有通用技術語言標準、試驗檢測方法標準和安全衛生標準;既有工業制成品、農產品標準,也有原材料、半成品、外購件標準;既有產品質量、性能標準,也有產品包裝、貯存和運輸標準;還有工藝標準,等等。這些標準總是隨著快速提高的技術水平而不斷變化,因此其不確定性很大,往往使出口國、出口商難以應付和適應。
2.名目繁多的技術法規。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互聯系又有區別。技術法規是包含或引用有關標準或技術規范的法規。它所包含的內容涉及到勞動安全、環境保護、衛生與保健、交通規則、無線電干擾、節約能源與材料等。目前美、日、德、法等發達的工業國頒布技術法規種類繁多,涉及面廣。技術法規不像技術標準那樣可以互相協商。技術法規一經頒布即強制執行。故在國際貿易中構成了比技術標準更難逾越的技術壁壘。
3.繁瑣苛刻的商品包裝和標簽規定。一些國家對商品的包裝和標簽也作了苛刻繁瑣的規定。進口商品必須符合這些規定,否則不準進口或禁止在市場銷售。例如,美國等國禁止利用干草、稻草、谷糠等為包裝材料。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包裝材料只有在提供消毒證明的條件下,才允許使用。英聯邦的許多國家,要求提供包裝材料的產地證明。德國和法國則禁止進口外形尺寸與本國不同的食品罐頭。
標簽是附在商品或包裝容器上的說明和圖樣。其內容一般包括:制造者、產品名稱、商標、成分、品質特點、使用方法、包裝數量、貯藏及應注意的事項警告標示以及其它廣告性圖案、文字等。標簽可以采用紙條或其它材料制品的形式,也可以將說明和圖樣直接印在包裝容器或商品上。許多國家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向消費者提品質量和使用方法的信息,對商品標簽作了嚴格的規定。例如進入美國市場的電器產品必須獲得"UL"標志。加拿大對于進口食品和食用消費品規定必須以法文和英文標明品名,并在商品的明顯地方標明商品的重要性、名稱和外國生產者或加拿大進口商的名稱和住址。澳大利亞進口各種服裝,規定商標上必須注明原料成分,標明適合穿用者的年齡及身材,還有洗滌方法和生產國別等。據統計,目前已有50多個國家或地區已頒了各自的環境標志圖形。
4.多種類型的認證制度。在國際貿易中,不僅技術標準與法規能構成貿易的技術壁壘,而且各國認證制度的差異也能構成貿易的障礙。國際貿易對產品認證、實驗室認證、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認證以及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的認證等十分重視,有些國家限制沒有經過認證的商品進入本國市場,有認證的商品則可以享受免檢的禮遇,特別是經過國際上有權威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商品,信譽好、銷路大、售價高。未經認證的商品,即使其質量具有較高水平,但是也很難進入國際市場。即使進入國際市場,也只能低價銷售,得不到購買者的信任。因此認證體系的審核注冊成為近年來影響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實施標準化戰略,跨越貿易技術壁壘
隨著中國加入WTO的腳步越來越近,針對中國的關稅將大幅度降低以及直接的非關稅壁壘將大量減少,而貿易技術壁壘將逐漸增多,對我國的對外貿易的影響會越來越大。因此,必須盡早采取相應的對策。筆者認為,大力推行對外貿易工作中的標準化特別是國際標準化戰略,是跨越技術壁壘的有效措施。
(一)認真研究和積極推廣使用國際標準。國際標準是世界各國協調的產物,它反映了國際上普遍達到的先進的科學技術水平,代表著一定的質量水平,得到各國的認同,成為國際級別上的協調標準和處理貿易糾紛的重要基礎。國際標準有取代國家標準的趨勢,因此采用國際標準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主要條件。另外積極地推廣采用國際標準,能夠及時了解國際先進技術,提供技術改造的方向和目標,推動相關技術的進步,從而達到改善商品質量目的,從長遠來看,這才是突破技術壁壘的根本途徑。
之所以制定這樣的規則,主要是為了防止一些WTO成員方可能會采取非關稅措施來規避它們在關稅減讓中承擔的減讓義務,從而破壞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和相互關稅減讓所形成的成員方相互間利益的平衡。事情很顯然,各成員方關稅降得再低,如若沒有一套相應的規則和機制來保證其實施,低關稅帶來的好處和利益極易付諸東流。其真正意義就在于成員方通過關稅減讓形成相對正常的價格競爭,從而保證更加公平和更好的市場準入。參加關稅減讓談判的WTO成員方毫無疑問都期待通過相互的關稅減讓改善國際貿易中的競爭關系和市場準入條件,并且有理由相信這一好處和利益日后將不會被剝奪和受到損害。如果對這種并不違反WTO協議但事實上卻破壞成員方之間業已形成的利益平衡和競爭條件的行為不予糾正,將會大大挫傷廣大成員方繼續降低關稅乃至取消關稅的積極性,并使關稅減讓談判失去實際意義。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WTO爭議解決機制中設立了“非違反協議之訴”的規定。
設立“非違反協議之訴”的意義還在于:它使得WTO成員方不僅有權要求其他成員方履行和遵守WTO協議明確規定的成員方義務,同時有權要求其他成員方確保由此產生的一種更廣泛的國際貿易權利義務平衡和各種商業機會。
金融危機使更多國家卷入經濟衰退的漩渦之中,紛紛開啟了形形的“貿易保護閥”,試圖使用貿易保護措施來緩解金融危機的沖擊,推動本國經濟走出泥潭。目前,全球經濟正在走出金融危機的陰影,走向穩定,并有望復蘇,美國等發達國家為了在新一輪的經濟增長中占領先機,取得新一輪國際競爭的主動權而積極布局,發起新貿易保護主義。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特點
(一)貿易保護的目的及手段多樣化
傳統的貿易保護主要以保護本國處于弱勢競爭地位的幼稚產業為主,一旦這些產業發展成熟便取消保護,這是符合WTO基本原則的。而新一輪貿易保護主義目的趨于多樣化。當前除了提高關稅、進口管制、反傾銷等直接的保護,也出現了貨幣貶值、政府補貼等變相保護,還有以政府指令或壓力形式出現的干預型保護。印度、俄羅斯、巴西和阿根廷都明顯上調了部分進口產品關稅。2009年9月1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宣布,對從中國進口的乘用車輪胎實施懲罰性關稅,主要目的就是保護美國的夕陽產業。“中美輪胎特保案”讓全世界看到了一場貿易戰的雛形,進而可能引起貿易保護措施的連鎖反應,延緩當前世界經濟復蘇的步伐。
在實施手段上,歐美等國家往往通過立法或者行政干預手段來實施貿易保護。2009年2月13日,在美國國會通過的振興經濟方案中提出了“購買美國貨”條款,條款規定經濟刺激計劃支持的工程項目中必須使用美國國產鋼鐵和其他制成品,限制使用進口鋼材。
在行政手段方面,發達國家通過限制政府經費用途等方式限制相關產品進口,如2009年2月25日,美國眾議院通過的綜合撥款法案727條款就規定:“根據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撥款,不得用于制訂或執行任何允許美國進口中國禽肉產品的規則”。該條款通過限制政府經費用途的方式,不允許美國相關政府部門開展自中國進口禽肉產品的解禁工作,限制了中國禽肉產品對美出口,造成中美禽肉貿易的巨大不平衡。
(二)貿易保護的形式更加軟化和具有隱蔽性
在金融危機形勢下,一國若明顯地實行貿易保護,其他國家很快就會采取反制措施,從而造成兩敗俱傷。因此,導致當前貿易保護的形式更加軟化和隱蔽。如美國對本土三大汽車巨頭的巨額注資,歐盟增加奶制品出口補貼,法國成立基金幫助本國企業免遭海外企業并購等。韓國、印尼、俄羅斯、巴西等多個國家紛紛采取貨幣貶值政策,幫助本國制造業提升競爭力,變相削弱了中國等其他國家產品的優勢。
在傳統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被不斷削減的同時,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采取隱蔽性更強、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監督和預測的非關稅保護措施,如綠色環保標準、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檢疫規定、反傾銷、反補貼、知識產權、勞工標準、歧視性的政府采購、匯率變動等形式。
(三)貿易保護的范圍不斷擴大
當前,貿易保護主義遍及各大洲,且在各種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之間有所體現。美、歐有意打壓發展中國家的競爭優勢,2008年年底以來采取一系列針對中國產品的懲罰性關稅,法國甚至限制本國汽車公司到歐盟成員捷克、斯洛伐克等國設廠。亞洲國家之間的保護主義也在升溫,印度2009年以來對中國發起多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馬來西亞計劃2009年年內遣返10萬名印尼勞工。這些保護措施的“跟風”現象和報復行為形成惡性循環,會導致保護主義浪潮席卷全球。
新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出口的影響
在“后危機”時代,各國發起的貿易保護措施具有隱蔽性、廣泛性、多樣性等特點。當中國制造”以低成本價格競爭優勢占據了大量外國市場的時候,其他國家產品所占的市場份額相應減少。為了奪回應有的市場份額,刺激本國經濟發展,采取貿易保護措施是發達國家在國際政治和經濟領域與中方博弈的需要。同時,我國外向型產業基本都處在全球價值鏈的低端,國際競爭力不強,他國的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出口造成嚴重沖擊。
(一)出口市場萎縮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各國分別提高了對進口產品的各項要求,使中國產品進入這些國家的難度加大,導致我國出口市場萎縮、數量減少。金融危機以來,我國進出口經歷了自2008年11月以來的連續大幅下挫。據海關統計,2009年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總值為22072.7億美元,比2008年下降13.9%,略高于2007年的貿易總值。其中出口12016.7億美元,下降16%;進口10056億美元,下降11.2%,全年貿易順差1960.7億美元,減少34.2%。
(二)出口成本大幅提高
在全球金融危機的持續沖擊下,各國出臺的保護措施要求將環境、生態等因素考慮到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銷售中,這就必然會增加成本。同時,面對市場需求萎縮、用工成本增加、原材料漲價、人民幣升值、出口退稅下調等利空因素,中國出口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有的行業虧損面不斷擴大,不少企業陷入生存危局,甚至面臨倒閉破產。
(三)出口環境進一步惡化
中國作為一個貿易大國、“世界制造中心”,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國家或區域經濟組織產生雙邊或多邊的摩擦。在金融危機影響下,貿易保護主義不斷升溫,作為貿易大國的我國,面臨的貿易摩擦形勢空前嚴峻。根據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公布的數字,2009年以來,中國遭遇的貿易摩擦案件數量與金額均創歷史最高。2009年1-11月,全球共有19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發起“兩反兩保”貿易救濟調查103起,其中反傾銷67起,反補貼13起,保障措施16起,特保7起。
我國應對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對策
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對外貿易的形勢雖然有所好轉,但我國遭遇貿易保護主義侵擾的案件卻越來越多,給我國外貿出口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因此必須做好長期應對的準備。
(一)建立預警機制,實現對外貿易保護前置化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國外對我國的反傾銷、特保和技術壁壘不斷增加。因此,首先,認真研究國外技術貿易壁壘體系、反傾銷調查體系和綠色壁壘體系,總結國內外企業突破貿易保護的經驗和教訓,及時向企業傳遞相關信息,預警,幫助、指導國內企業突破國外新貿易保護主義的障礙。其次,檢驗檢疫機構應積極利用信息優勢,增強對出口商品價格的分析能力,及時發現低價競銷的苗頭,給決策部門提供參考。最后,定期對一些敏感產品列出清單,與海關、經貿部門配合,公布有關商品的最低限價,并建立合理的出口商品評估制度。
(二)積極擴大內需,降低對外部市場的過度依賴
入世后,我國對外貿易強勁增長,貿易規模不斷加大。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總值的高速增長,我國的外貿依存度也不斷攀升,從2001年的39.5%快速增長到2009年的60%。雖然我國對外貿易的高速發展曾極大地拉動了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但是外貿依存度的不斷攀升不可避免地帶來經濟發展中的結構性問題,以及中國經濟對世界市場的高度依賴,世界各國把高度防范和警惕的矛頭指向中國。
金融危機致使國外市場急劇萎縮,我國長期形成的過度依賴出口的經濟發展模式已難以為繼,我國國民經濟一直存在的消費率偏低和外貿依存度偏高的失衡問題迎來有效解決的好時機。因此,應該抓住時機擴大內需,刺激消費,切實調整內外需比例,逐步降低外貿依存度,漸進地從開放帶動改革和發展轉變到擴大內需與穩定外需的統籌協調,逐步建立以內需為主導的循環經濟、以進出口貿易為輔助的二元經濟結構。只有這樣,我國才能在危機中從根本上有效抵制國外貿易保護主義的損害,繼而降低國際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的沖擊程度。
(三)培育企業自主創新品牌,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作為一個技術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技術研發能力較發達國家還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國的出口商品存在技術含量低、結構單一的特點,基本以勞動密集型為主。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應盡快轉變出口方式,由粗放式出口轉變為集約式出口,從盲目追求出口數量轉變為追求產品質量的提高。此外,制止低價傾銷和盲目競爭的行為,加快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創新品牌的商品出口,大力提高商品附加值。因此,企業必須盡快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快產業升級,實施品牌戰略,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通過技術、組織和制度創新,把技術引進與消化、吸收、創新結合起來,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四)完善技術標準,應對更為隱蔽的技術壁壘
作為新貿易保護主義主要手段的技術標準,常常是發達國家主導下的國際標準,而目前我國的很多技術標準還遠遠低于國際標準,這是我國產品屢遭技術壁壘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我國必須大力推行國際標準化戰略,強化企業的技術創新意識和規則意識,加快國內技術標準和措施的國際標準化進程,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協調工作,使國際標準盡量反映我國的意見和要求。企業也必須高度重視和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
(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針對我國當前面臨的日益增多的貿易摩擦,應充分發揮企業、行業與政府協調應訴的積極性。采取“誰應訴,誰受益”原則,鼓勵涉案企業積極應訴,奪回市場;組織行業協會,積極進行反傾銷應訴。同時要推動企業加強自我防范意識,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這就需要研究WTO規則,借鑒國外經驗,完善我國反傾銷、反補貼與保障措施制度,實行有理有節的保護,避免國內某些產業受到嚴重損害。
參考文獻:
世界范圍國際貿易政策演變一般分為5個階段:
(1)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重商主義思想是當時保護主義的理論基礎。
(2)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自由貿易政策占主導地位,但是同一時期后起的德國和美國,則在漢密爾頓和李斯特的保護貿易思想影響下,基于他們特定的對外競爭條件,主張運用貿易政策保護國內的幼稚產業,特別是制造業的發展。
(3)壟斷資本主義時期1929年爆發的世界性經濟危機,成為超保護貿易政策的催化劑。
(4)戰后世界貿易自由化傾向時期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掀起了一股貿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戰后的貿易自由化傾向與自由競爭時期的貿易自由主義有所不同,并不強調全面的貿易自由,而是一種有保留的貿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貿易保護政策。
(5)關貿總協定(GATT)條件下新保護主義時期1973年的能源危機、貨幣危機、債務危機、高失業率,給發達國家經濟以沉重的打擊,使各國貿易政策開始脫離過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轉向以管理為主要手段的貿易保護主義,引發了全球性的保護貿易浪潮。
從歷史上國際貿易政策演變的幾個階段不難看出,國家貿易政策的本質是保護性的。主要4點:一是在GATT前的各國貿易政策無多邊貿易協議的束縛,各國制定的對外貿易政策完全依據本國利益,這樣極易產生貿易保護的做法;二是歷史上盡管若干次保護貿易政策和自由貿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護性的貿易政策在時間上占主導地位;三是保護性是貫穿國際貿易政策歷史演變的一條“紅線”,即使歷史上自由化占主導的時期也仍然有貿易保護的影子;四是20世紀50年代倡導自由貿易,并訂立了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以約束各國的保護措施,但貿易政策的保護本性沒有因為貿易政策的國際協調而改變。2002年3月,美國對鋼鐵啟動201條款,對來自歐盟、日本、韓國、俄羅斯、中國的鋼材進口征收關稅最高達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對保護性貿易政策的理論解釋
2.1國家間貿易得益分配不均,是產生保護貿易的主要淵源
徐建斌、尹翔碩在“貿易條件惡化與比較優勢戰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發展中國家貿易條件的持續惡化和自由貿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擴大,使得人們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較優勢的貿易戰略的有效性。并用擴展后的李嘉圖模型,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惡化現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擴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雖然確實對貿易雙方都有好處,但貿易雙方因自由貿易得到的好處是不均等的。一般來說,發達國家在與發展中國家的自由貿易中,發達國家得到的好處比發展中國家得到的好處要多。這樣,發展中國家想追趕發達國家,實現本國復興的愿望就很難實現。于是,國家之間在對貿易利益的爭奪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保護貿易政策的實行[1]。而且歷史證明,沒有一個國家是一直極力鼓吹貿易自由化的國家,在實現工業化之前也采取了高關稅的保護政策。GATT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條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糾正貿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說明了國家間貿易得益分配不均是產生保護貿易的主要淵源。但是,為什么作為發達國家的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出現了新貿易保護主義呢?
2.2國家內部各行業因自由貿易帶來貿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貿易保護的又一壓力
為了解釋這個現象,以美國的鋼鐵產業為例。作為發達國家的美國,在自由貿易中其得到的利益應該要大于發展中國家得到的貿易利益。那么為什么美國布什政府還要揮舞201條款的大棒,不惜引發一場世界性的鋼鐵大戰呢?原因很簡單:那就是美國各行業在自由貿易體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門是負的利益。資料顯示,由于在自由貿易下的國際鋼鐵供應商的競爭,1990~1999年,美國鋼鐵制造工業每年有大約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國總共有18家鋼鐵公司破產,有23500多工人失業[2]。按照國際貿易的比較成本說和要素稟賦論,像美國之類資本量較多的國家,應生產資本密集型產品然后進行交換,以獲取國際分工的好處。現在的問題出在美國出于國內政治和社會的考慮,既要生產并出口資本密集型產品,又要維持勞動密集型產品的生產,使這些產品的生產已經失去了比較優勢,熊掌與魚都要。畢竟美國的鋼鐵業曾經是他的支柱產業,并有60萬的鋼鐵工人,將他們轉變到知識技術密集型產業去就業,是需要時間、非常困難的。出于國內政治壓力,布什政府權衡各方利弊,最終決定啟用201條款提高關稅。可見貿易利益對國內各行業的不同影響也會導致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
2.3貿易政策國際協調不能改變貿易政策的保護性質
貿易政策的國際協調,促進了貿易政策的國際趨同化。自二戰以來,雙邊貿易政策的協調,區域性的政策協調,尤其是致力于國際貿易體制的多邊貿易政策的協調,使各國貿易政策趨于統一,體現了全球經濟關系的秩序化,給各參加國帶來了巨大的利益。但無論是哪種協調,貿易政策的本質始終具有保護性,即貿易政策的目的——保護本國市場,擴大本國產品的出口市場,促進本國產業結構的改善,積累資本或資金,維護本國對外的經濟、政治關系,沒有根本改變。就拿WTO這一多邊貿易的最高成就來說,仍然改變不了各個國家貿易政策的保護本性。
(1)自由貿易是個謊言WTO規則的制定,形式上是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回合(MTN)的協商產生,實質上依據國家貿易實力決定分量,由于歷史原因和貿易實力,基本上是美國一手把持。貿易談判(貿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國家利益最大化(貿易保護)才是貿易談判的實質。
(2)WTO的例外條款和規則,為國家的保護貿易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據由于貿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圍內保護本國利益,同時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國利益。因此,國家貿易政策的目的(在沒有一個足夠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的約束條件下),決定了這種例外條款和規則就會必然成為貿易保護的依據。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開的高度保護的行業農業、紡織業,便是各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公開的保護產業。但這些產業恰恰是發展中國家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是發達國家中相對比較劣勢的產業。
3WTO條件下國家貿易政策保護性的表現
3.1“公開型”的貿易保護
“公開型”的貿易保護,是指在關貿總協定和WTO下的貿易,以及投資自由化的談判過程中還未涉及的領域,或是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再加上談判達成協議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以及協議中的一些規則的例外而引起的保護措施。還未涉及的領域,指某些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暫時把某些行業的自由化擱置起來不予談判;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是指某些“敏感行業”,國家的比較優勢相差懸殊,如果完全放開會導致本國產業的“嚴重損害”,故在多邊談判中暫時將這些行業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談判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指根據承諾減讓表現在還未兌現的部分;談判達成的協議規則的例外,是指協議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規定的,但無論哪項協議,都是由一些規則和規則的例外拼湊起來的,這些規則的例外實際上就是承認這些方面的適當保護。這些保護都是公開的,這實際上也是國際在多邊貿易談判中實力較量的結果。
一般認為,在WTO下的多邊貿易談判中的“敏感行業”,是自由化較緩慢和最不徹底的行業。如農業、紡織業、服務貿易領域,一直是各主要發達國家“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的領域。
在WTO條件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公開型”貿易保護的手段有兩種:一是運用高關稅限制進口;二是利用各種各樣的非關稅壁壘。國內的價格支持就是常見的公開型保護措施之一。國內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國內補貼、價格管理、出口補貼和綠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隱蔽型”的貿易保護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開型”貿易保護外,還有十分重要的“隱蔽型”貿易保護。“隱蔽型”的貿易保護是與“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相對應的,以“反傾銷壁壘”為代表,還包括“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這類壁壘的特點是它們往往本著人類的共同利益的原則制定出來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則”、“保護生態和人類健康”等原則,這些原則本意確實是好的,但現實情況則是它往往會成為某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保護貿易政策的依據。事實上這種“隱蔽型”的貿易保護措施,現在已經成了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
“隱蔽型”的貿易保護的手段包括兩類:一是征收高額關稅,如加征高額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二是禁止進口甚至就地銷毀,這主要是不符合國家的檢驗檢疫標準、環保標準等而采取的措施。
4構建中國符合WTO規則的保護性貿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的必然性
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國際分工處于不利的地位,貿易利益相對較小。無論是過去還是在現在的WTO條件下,各國的貿易政策的本質是保護性的,不能幻想WTO會真正無私地給中國一個穩定的、自由的貿易環境。WTO下的保護更具進攻性、系統化、法律化,更加難以對付。
加入WTO后的中國,首先,在保護國內市場方面應該好好地向發達國家學習,制定出中國的一套有利于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
其次,對中國國內各產業來講,加入WTO對它們的影響也是各不相同的。作為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協調好各個階級、階層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入世承諾,而忽視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協調,必將產生嚴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協調入世對各行業帶來的利益不對等也必須依靠國家的力量,制定相應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適當保護措施,而且這也是各個國家普遍采取的對策。
4.2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政策體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規則的例外給各個國家制定國家的貿易保護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據。因此中國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保護貿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協議和規則并不十分嚴密,存在漏洞。這使得國家可以根據這些存在漏洞的協議制定本國的很容易成為保護措施的貿易法律,如反傾銷協議的模糊性漏洞,就成為各個國家貿易保護的工具。中國也可以利用這些協議的不完善來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法規。
第三,新型的貿易保護手段(如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標準、綠色壁壘、技術標準壁壘等),我們的技術水平差并不意味著就不能利用技術手段,也可以利用別的優勢建立起中國特有的壁壘。前些年中國肉雞產業受到外國的極大沖擊,當時就有人提出要對肉雞的進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據規定每只肉雞的雞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為中國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雞毛渣比美國等發達國家用機器拔毛后剩下的雞毛渣要少,這樣的規定對我們是有利的。
總之,WTO不是一個貿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許“合法”地保護,而且它使貿易保護更加系統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在WTO條件下,關稅手段和“傳統”的非關稅保護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終要取消的,于是各國紛紛轉向“新型”(“隱蔽型”)的非關稅壁壘。加入WTO后的中國也必須順應這一趨勢,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1)以加強和提高反傾銷、反補貼的能力建設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關稅壁壘(NTB)作為保護措施方面,發達國家早已具有相當高的水平,側重點早已轉向以反傾銷為代表的“新型”的、隱蔽性強的NTB。根據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和進口招標這3種傳統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國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將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應以加強反傾銷能力建設為核心。從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對反傾銷的規定,到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再到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應該說,中國在反傾銷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經初見成效。但是,中國的反傾銷隊伍還有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