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18 17: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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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計劃是工程建設的基礎項目,同時也是項目施工的理論依據。但是在基建項目建設中,由于投資計劃不嚴謹,嚴重影響投資管理體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管理政策不規范。研究報告正常是由項目咨詢公司編制,結合項目實際建設進程和發展現狀,有條理性的制定投資計劃,但是在實際管理中,研究單位沒有對基建項目進行充分的探究,缺乏明確的理論依據,僅在現有的委托書上添加一些常規性內容,很容易造成缺項漏項。其二是投資估算不準確,保證投資估算的正確性是投資管理的關鍵。但是很多咨詢公司不愿參與項目投資預算工作,即使設有專門的預算編制人員,但是受專業素質的限制,導致預算投資結構缺乏合理性,給投資管理體系帶來挑戰。
2.投資規劃缺乏科學性。
基建項目建設的核心,據資料統計,項目設計規劃階段影響工程整體投資的可能性為35%-65%,是投資管理的關鍵。但是當前投資規劃缺乏合理性,在規劃建設中缺少必要的理論依據,主要體現在缺乏規劃建設的理論依據,規劃落實過于陳舊,和當前項目建設存在較大的出入,在不斷演變過程中,誤差越來越大,和實際項目嚴重不符,其次由于相關因素的限制,規劃管理者沒有對其進行深入的調查分析,僅用數據表達,條理不清晰,結構不嚴謹,導致規劃體系和實際模式存在很大的差距。規劃體系是為下一步建設提供理論依據,保證決策的正確性,但是由于編制的不合理,導致規劃和實際不符,給基建項目施工帶來挑戰。
3.投資控制缺乏合理性。
投資計劃、投資規劃、和投資控制是基建工程投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投資控制是最后的階段,同時也是投資管理的關鍵階段。投資管理的重點是變更與風險控制,但是在當前基建工程在控制階段仍存在很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兩點,其一是招投標和合同簽訂不合理,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不吻合。其二是工程量報價不準確,存在肆意壓低單價和背離計價依據等情況,導致業主損失大。投資控制不合理給基建資金管理帶來隱患,嚴重影響項目的合理性。
二、基建項目的投資管理策略
投資管理是當前基建項目管理的重點,針對當前投資管理中投資計劃不嚴謹、投資規劃不科學、投資控制不合理等情況,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從整體出發,將對資金的計劃、規劃、控制有效結合起來,兼顧細節,實現科學投資管理的目標。
1.投資計劃管理。
投資計劃不嚴謹是投資體系中的首要問題,只有具備完善的計劃管理體系,才能保證整體投資體系的完善性。首先在制定計劃之前,將基建項目的復雜性、長期性列入考慮范圍內,采用“適度超前”的計劃原則,根據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確定投資定位。同時結合基建項目在周期內的功能需求和變化的可能性,對建設規模、建設方向等進行超前考慮。其次對周期性長且難于更換的建筑,使用質量優良、性價比高的建筑材料,對周期較短且近期內無重大變化的基建項目采用電力容量大的材料,避免在投入使用后頻繁維修,造成資源的浪費。此外為了保證投資管理的合理性,可借助社會力量建立完善的造價指標庫,強化內部審核體系,在審核機制的限制下,對投資計劃的編制進行監督,保證程序之間銜接得當。同時由于基建項目是一項投資大、工程復雜、參與者眾多的工作,在整個建設過程中會出現各種突發性情況,為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要求業主在計劃階段,留出充裕的資金,防止因意外事件導致項目投資失控的情況。
2.投資規劃管理。
投資規劃管理是基建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證資金控制的嚴謹性,要求在規劃階段,做好資金限額工作。主要方法如下:首先要確定投資原則,從整體出發,兼顧細節,突出重點,用書面的形式為分解資金提供依據。其次要加強專業頁面管理,所謂專業頁面管理是指每個頁面交叉的部分,在規劃階段,保證工作人員各司其職,保證投資規劃的準確性。最后要加強對工程量清單的整合,很多基建工程單位采用預算方式計算造價成果,如果預算體系不嚴謹,會導致兩者之間存在偏差,在實際中很難直接比較或控制,要求設計單位聘請專業的咨詢機構承擔清單編制工作,保證編制人員的專業水平較高,能適應不同清單的編制工作,同時可定期對編制人員進行培訓,提升專業能力的基礎上,提升人員的工作責任感,保證在工作時各司其職,爭取能在有效的時間內實現效益最大化。
3.投資控制管理。
投資控制管理是基建工程資金控制的關鍵所在。主要是加強風險管理,保證整體管理機制正常運行。要求在控制階段確定變更原則,保證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基本吻合,明確變更條件,避免在完成招標程序后出現合同糾紛的情況。在工程招標過程中要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禁止出現隨意壓低價格或背離計價依據等情況,可采用明標暗投的投資方式,對可包干的項目采用包干的管理模式,無法包干的項目要明確單價,對投標方不平衡的項目采用相應的制約手段。此外、為了保證項目工程的承擔制度,要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提升風險意識,建立完善的信用機制,達到規避風險,規范商業行為以及保證業主的基本利益目的。此外為了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要建立結算管理流程,從制度上保證項目施工的質量,保證工程建設能正確反映出清單造價。為了保證風險機制的科學性,要建立專業的咨詢結構,提升結算監管強度,提升咨詢人員的專業素質,從而提高評估的正確性。其次要做好項目后續評估工作,對項目中涉及的數據進行分析總結,形成完善的信息資源庫,為以后基建項目的立項提供理論依據。
1.投資計劃管理
投資計劃不嚴謹是投資體系中的首要問題,只有具備完善的計劃管理體系,才能保證整體投資體系的完善性。首先在制定計劃之前,將基建項目的復雜性、長期性列入考慮范圍內,采用“適度超前”的計劃原則,根據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確定投資定位。同時結合基建項目在周期內的功能需求和變化的可能性,對建設規模、建設方向等進行超前考慮。其次對周期性長且難于更換的建筑,使用質量優良、性價比高的建筑材料,對周期較短且近期內無重大變化的基建項目采用電力容量大的材料,避免在投入使用后頻繁維修,造成資源的浪費。此外為了保證投資管理的合理性,可借助社會力量建立完善的造價指標庫,強化內部審核體系,在審核機制的限制下,對投資計劃的編制進行監督,保證程序之間銜接得當。同時由于基建項目是一項投資大、工程復雜、參與者眾多的工作,在整個建設過程中會出現各種突發性情況,為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要求業主在計劃階段,留出充裕的資金,防止因意外事件導致項目投資失控的情況。
2.投資規劃管理
投資規劃管理是基建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證資金控制的嚴謹性,要求在規劃階段,做好資金限額工作。主要方法如下:首先要確定投資原則,從整體出發,兼顧細節,突出重點,用書面的形式為分解資金提供依據。其次要加強專業頁面管理,所謂專業頁面管理是指每個頁面交叉的部分,在規劃階段,保證工作人員各司其職,保證投資規劃的準確性。最后要加強對工程量清單的整合,很多基建工程單位采用預算方式計算造價成果,如果預算體系不嚴謹,會導致兩者之間存在偏差,在實際中很難直接比較或控制,要求設計單位聘請專業的咨詢機構承擔清單編制工作,保證編制人員的專業水平較高,能適應不同清單的編制工作,同時可定期對編制人員進行培訓,提升專業能力的基礎上,提升人員的工作責任感,保證在工作時各司其職,爭取能在有效的時間內實現效益最大化。
3.投資控制管理
投資控制管理是基建工程資金控制的關鍵所在。主要是加強風險管理,保證整體管理機制正常運行。要求在控制階段確定變更原則,保證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基本吻合,明確變更條件,避免在完成招標程序后出現合同糾紛的情況。在工程招標過程中要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禁止出現隨意壓低價格或背離計價依據等情況,可采用明標暗投的投資方式,對可包干的項目采用包干的管理模式,無法包干的項目要明確單價,對投標方不平衡的項目采用相應的制約手段。此外、為了保證項目工程的承擔制度,要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提升風險意識,建立完善的信用機制,達到規避風險,規范商業行為以及保證業主的基本利益目的。此外為了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要建立結算管理流程,從制度上保證項目施工的質量,保證工程建設能正確反映出清單造價。為了保證風險機制的科學性,要建立專業的咨詢結構,提升結算監管強度,提升咨詢人員的專業素質,從而提高評估的正確性。其次要做好項目后續評估工作,對項目中涉及的數據進行分析總結,形成完善的信息資源庫,為以后基建項目的立項提供理論依據。
從國際法角度看,美國雙邊投資條約范本并沒有法律效力。其制定目的是設定一個指導美國談判的框架,一旦美國決定與某個國家談判雙邊投資條約,那么談判將在該范本的基礎上進行。由于美國在政治、經濟等各領域的優勢地位,其談判對手往往很難拒絕采用美國條約范本的表述,最終達成的約文和范本常常大體相同,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條款上,甚至只字不差。
美國雙邊投資條約范本在2004年修訂的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之后的10年間,伴隨著北美自由貿易區、拉美國家的投資仲裁實踐,國際投資法領域出現了一些新的動向,涉及到投資者與東道國利益的協調。
在美國,范本的起草由美國國務院和美國貿易代表負責,此外還涉及到兩個咨詢委員會,一個設在國務院,一個設在貿易代表辦公室,其組成成員來自有關利益方,包括行政機構、非政府組織和各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工會等。這些利益團體的參與使范本起草過程往往頗費周折,但也保證了范本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以及起草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正文共37條,分A、B、C三節,A節是實體性條款,B節是投資者和東道國的爭端解決條款,C節是締約雙方的爭端解決條款。此外還有4個附件,分別涉及習慣國際法和征收的定義,締約方法律文件服務中心,以及雙邊仲裁上訴機構。相比1994年范本,2004年范本在內容上要詳細得多,篇幅增加到40頁,并根據十年的條約解釋和仲裁實踐做了大量修改。它一方面將國際投資法領域的原有概念進行明確化,另一方面則將美國所提倡的國際投資法領域的新概念進行推廣。在隨后幾年實踐中,該范本的這些主張都被吸收進新的條約中,包括單獨締結的雙邊投資條約和綜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
限于篇幅,本文將只針對范本中引起較大爭議的最低待遇標準、征收、透明度和仲裁上訴機制等4個問題予以探討。
二、公平與公正待遇
2004年范本和1994年范本一樣,都規定了公平與公正待遇原則(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同時還規定了充分保護和安全原則(FullProtectionandSecurity),并將二者置于“待遇的最低標準”(MinimumStandardofTreatment)這一標題下。
公平與公正待遇為雙邊投資條約廣泛采用,可以說反映了投資條約的約文標準,但是各條約對這一待遇所作的具體規定并不相同。其中最重要的區別在于,公平與公正待遇是否以國際法為依據,或是否不得低于國際法的要求。發達國家在實踐中,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到《多邊投資協議》(MAI)都將公平與公正待遇同國際法的要求聯系起來,而許多發展中國家則拒絕將此兩者相聯系。②因此對于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容,國家之間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即使在發達國家學者中,對于公平與公正待遇所依據的國際法也有不同理解。例如有學者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只是國際投資法對于習慣國際法上最低標準待遇的另一稱呼,因此其內容不應超過1920年代的Hopkin、Neer等案已經確定的定義。③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涵不僅來自習慣國際法的最低標準待遇,還來自其他國際法淵源。④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是一個獨立和自治的待遇標準,專屬于國際投資法,因此其內容有別于國際最低標準待遇。⑤
在2000年前后發生的數起NAFTA仲裁案中,仲裁庭傾向對公平與公正待遇做寬泛理解,而不將其局限于習慣國際法,從而使得這一待遇標準成為投資者索賠的重要依據。為限制仲裁庭的解釋,NAFTA自由貿易委員會(FreeTradeCommission)在2001年了對NAFTA第11章的解釋意見,將公平與公正待遇所依據的國際法限于習慣國際法。
在2004年范本中,“國際法”同樣被限于“習慣”法。并且,范本第5條第1、2款明確指出,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護和安全就是國際最低標準待遇:
“第5條待遇的最低標準
1.締約方給予條約所指的投資的待遇應符合習慣國際法,包括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
2.為期明確,第1款所指給予投資的最低待遇標準即習慣國際法上給予外國人的最低待遇標準。公平與公正待遇和充分的保護和安全這兩個概念并不要求額外的或超越這一標準本身要求的待遇,也不產生額外的實體權利。根據第1款,義務包括:
a.公平與公正待遇,指根據世界主要法律體系所包含的正當程序原則,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中不拒絕司法的義務;
b.充分的保護和安全,要求締約方提供習慣國際法所要求的警察保護水平。”
2004年范本第2款的起草參考了美墨求償委員會的判例,特別是Neer案。通過第2款的表述,美國希望將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容固定在1920年代的判例范圍內,從而避免把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定義留給仲裁庭裁量。⑥
為進一步限制仲裁庭解釋的權利,第5條第2款還明確了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的含義。根據定義我們可以了解,美國試圖將公平與公正待遇的理解側重于投資者的程序權利方面,而范本中的其他待遇標準如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則側重實體權利方面。這種理解和安排,不僅使待遇標準之間形成協調關系,而且可以防止仲裁庭隨意擴大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容,避免出現東道國被濫訴的情況。
2004年范本對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表現得十分謹慎,主要是由于1990年代以來的國際投資仲裁實踐。雙邊投資條約目的在于引導和保護投資,但投資并不只限于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事實上,國際投資大部分是在發達國家之間流動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投資仲裁實踐表明,如果條約規定的保護標準太高,發達國家也難免訴訟纏身。⑦
由于對投資者濫訴的顧慮,2004年范本在待遇標準上有所后退,為違反公平與公正待遇設置了一個較高的門檻。但為避免嚴重損害本國投資者的利益,美國還是試圖進行平衡,在防止仲裁庭擴大解釋的同時,確認習慣國際法上已經存在的投資保護原則,⑧這規定在附件A中:
“締約方確認他們對于第5條和附件B中提到的習慣國際法的理解不論在一般意義上還是特別意義上都是一致的,它來自各國的普遍和一貫的實踐,并被認為是法律義務。就第5條而言,習慣國際法上的外國人的最低標準待遇是指保護外國人經濟權利和利益的所有習慣法原則。”
第5條和附件A結合在一起可以比較全面地了解美國的立場。一方面,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其內容是清晰的,不能任意擴大解釋。但另一方面,它也不能比1920年代確立的習慣國際法的最低標準更低,并且如果證據表明存在更高的標準,那么仲裁庭也可以按照新的習慣國際法裁決。
三、征收
在目前時代背景下,對外資直接征收的可能性很小。根據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在1992年的報告,1975年全世界共發生國有化事件53起,1985年下降到1起,而從1985年至1991年,沒有發生過一起國有化事件。⑨但由于東道國的管制行為導致的間接征收仍有可能發生,而對此并沒有清晰的界定。2004年范本的附件B,澄清了間接征收概念,并為征收補償設定了例外情況。
此前,NAFTA第1110條規定了征收的兩種形式,但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在NAFTA有關征收的仲裁實踐中,各仲裁庭對征收的構成有不同的判斷標準,總的來講,仲裁庭的解釋方法較寬泛,這使三個締約國普遍感到擔心。美國在2002年后開始對雙邊條約中征收的規定進行完善,反映在2003年與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中,2004年范本則吸收了這些規定。
范本第6條重申了征收的條件:“締約方不得征收或國有化投資,不論是以直接方式還是通過與征收和國有化同等的間接措施,除非(1)為公共利益;(2)通過非歧視方式;(3)給予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4)按照法律和第5條第1到3款所規定的程序進行。”這與美國的以往立場以及NAFTA的規定沒有區別,但范本又通過附件B進一步對征收進行了定義:
“3.第6條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直接征收,指對投資進行國有化或以其他直接形式通過形式上的權利轉移或直接奪取進行征收。
4.第二種情況是間接征收,指締約方采取一個或一系列行動,其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盡管沒有通過形式上的權利轉移或直接奪取。”
根據這一定義,間接征收應當是在效果上使投資者無法行使權利的政府行為。但征收不能完全根據效果來判斷,這會使之太寬泛,從而擴大索賠的可能性。附件B第4(a)條也列舉了其他條件,包括(1)政府行為的經濟影響,但僅僅投資價值的減少這一個條件并不足以確定存在間接征收;(2)政府行為對投資的干預范圍和程度;(3)政府行為的性質。這些條件將為仲裁庭做判斷提供參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仲裁庭的解釋,防止判定間接征收的門檻過低。但由于這種列舉是未窮盡的,并且附件B特別強調要根據事實分析個案情況來確定是否構成征收。因此,在判斷征收問題上,仲裁庭仍然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但仲裁庭的這種權力不能用來限制國家為公共利益立法和制定規則的權利,2004年范本附件B第4(b)條規定:“除非極少數情況,旨在保護合法公共利益,如保護公共健康、安全及環境的非歧視的管制措施不構成間接征收。”這一規定來自于美國與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樣。而在此前的NAFTA中,雖然也有類似條文,但表述不夠全面清晰。NAFTA第1114條只是一般性地表示,其第11章有關投資的規定不排除締約國采取保護環境的措施,締約國不得以放松保護公共健康、安全及環境措施的方式吸引投資。
在Metalclad案⑩中,仲裁庭認為,征收不僅包括公開、蓄意的奪取財產,如直接剝奪或強迫轉讓權利,而且包括隱蔽地或附帶地干涉財產的使用。這種干涉在效果上使所有者喪失對全部或大部分財產的使用或喪失對財產的合理預期利益,即使并不必然直接有利于東道國。該案對征收所下定義較為寬泛,使人們擔心NAFTA第11章的索賠會妨礙締約國頒布和實施關于環境和健康方面的法律。一些非政府組織認為,這些保證投資安全規定已對環境立法等產生了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反對將政府為保護環境所采取的管制措施認定為間接征收。
鑒于NAFTA的仲裁實踐和非政府組織的強烈意見,2004年范本對征收問題做了上述的完善。這種對以往片面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條約實踐的逆動,反映出在雙邊投資條約中出現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趨勢。
四、透明度
2004年范本的許多條款都涉及透明度問題,如第10條有關投資的法律和決定的公布,第11條透明度,第15條特殊形式與信息要求,第18條根本安全,第19條信息披露,第29條仲裁程序的透明。大體上,這種透明度的要求主要體現在非爭端解決領域和爭端解決領域兩個方面。
1.非爭端解決領域的透明度
透明度要求締約方保證良好的信息,締約方在信息的公布、通知和交換上承擔一定義務,為此范本第11條規定,應建立國家信息聯絡點以便利投資領域的信息交流。實際上,透明度問題在國際經濟條約中早已出現,典型代表是《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但2004年范本對透明度的要求已超過GATS。GATS在信息的公布時間上雖然也要求迅速,但締約方可在法律文件生效的同時公布。而2004年范本則要求締約方應盡可能提前公布擬頒布的法律文件,以便利益關系人和締約方能有合理的機會發表意見。盡管有“盡可能”一詞限制,但締約方如果有可能提前公布而沒有公布,仍存在承擔國際責任的可能性。此外,2004年范本還特別強調行政程序的透明,凡適用于投資者的行政措施應當給予其合理機會陳述事實和表達觀點,締約方應當設立司法的、準司法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對這種最終的行政措施進行審查。但透明度也有限制,根據范本第18條,如果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根本利益,可以不予披露。
關于透明度的當代條約實踐產生了一個新問題,即透明度是否構成國際法原則或習慣?如果它構成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或者雖然未被抬高到原則地位,但卻為國家實踐所反復驗證,形成了法律的確信,構成了國際習慣,那么它將獨立于條約載體而存在,成為各國的一項普遍義務。如果情況相反,它還構不成一般原則或習慣,則只能根據條約規定而具有法律效力。我們知道,Metalclad案的仲裁庭認為,透明度本身盡管不是原則,但卻構成公平公正待遇的要素,拒絕透明將導致違反該待遇標準。因此仲裁庭傾向于將透明度界定為習慣,但該案判決被墨西哥政府請求撤銷,因為這一結論不能從習慣國際法中得到驗證,法院部分支持了墨西哥政府的意見。
對于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透明度的要求同樣也具有國內法上的意義,它應當是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盡管在國際法上這一問題還存在爭論,但由于國際交往的日益繁密,以及國民待遇原則地位的鞏固,透明度必然成為國際經濟參與者包括投資者的要求,最終將體現在國際法的實踐中。應當說,2004年范本中透明度要求還只是條約義務,但是隨著美國等國家雙邊條約實踐的開展,不排除會形成相應習慣國際法。
2.爭端解決領域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第29條規定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問題,這里是指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的仲裁。對于仲裁程序的透明,主要有三個規則:
首先,被訴締約方在收到以下文書時,應將其通知另一締約方,并使之可為公眾查閱:(1)方準備提起仲裁的通知,仲裁通知,訴狀等書面材料;(2)口頭程序和庭審報告等;(3)仲裁庭的命令、裁決和決定。
其次,仲裁庭應使庭審公開,在征求爭議各方意見后確定合適的安排。但是如果一方準備在庭審中使用機密信息,仲裁庭應采取合適措施防止其擴散。
最后,這種信息是否屬于機密信息,不能由仲裁當事方決定,應交由仲裁庭按照特定程序加以認定,并決定怎樣使用和保護這些機密信息。根據范本第18和19條,有關國家安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如公開將損害法律執行、公共利益和特定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信息屬于機密信息。
第29條的規定與傳統的仲裁程序規則形成了對比。傳統上,仲裁強調程序的保密性,這也是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原因之一。根據1965年《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國際公約》(華盛頓公約),仲裁過程是秘密的,仲裁裁決也只在雙方同意時才公開。但秘密仲裁的做法是否適合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是存在疑問的。與一般商事仲裁只涉及私人利益不同,投資仲裁往往涉及東道國的公共利益,特別是由于東道國的公共事務管理行為引起的爭議,作為納稅人的東道國國民,在涉及其利益問題上應當有了解仲裁過程的權利。
在2004年范本之前,美國已經在其與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2003年)和與烏拉圭的雙邊投資條約(2005年)中加入了程序透明要求。程序透明將使仲裁面臨公眾監督,仲裁庭在裁決上會更加謹慎。另一方面,程序透明也對投資者有利。在傳統仲裁程序中,投資者本國由于不是仲裁當事方,本來無從介入仲裁,而根據美式范本,投資者本國也能了解仲裁進展情況,東道國在仲裁中的活動處于投資者本國的監督之下,對之產生壓力。
五、仲裁裁決的上訴機制
雙邊投資條約涉及的仲裁可分為國家間的仲裁和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的仲裁。國家間爭議主要涉及條約的解釋和適用,在此問題上2004年范本沒有變化。主要變化出現在投資者與東道國間仲裁問題上。
按照仲裁規則以及仲裁實踐,各仲裁庭彼此獨立,只針對具體個案存在,裁決時在法律上不受先例的約束。投資仲裁的這些特點導致的最大問題是,仲裁庭判例的發展缺乏一致性。雖然仲裁庭在解釋和適用有關保護投資的規則時,也意圖尋求統一,但由于仲裁庭并不受先前判例的約束,并且沒有上訴機構來改正這些不同的解釋,因此其統一性缺乏保證,造成了法律規則的不穩定和不確定。
美國認為應該有一個機制來解決這些裁決的不一致性,但這種機制不應是現有的國內法院監督的模式,因為法院可以宣告裁決無效的情況非常有限,一般限于仲裁程序問題,不可能監督事實認定或法律解釋、適用。并且,國內法院對于無效之訴,在判決結果上彼此也存在差異,并不能保證法律解釋和適用的一致性。(11)因此美國認為應該建立仲裁上訴機制,用第二審來改正第一審的錯誤,這種主張在1990年代即有學者提出。(12)2004年范本第28條第10款對此規定:
“如果一個對締約雙方有效的獨立的多邊協定建立了一個旨在根據國際貿易和投資安排審查投資爭議仲裁裁決的上訴機構,本條約雙方應盡力達成協議授權該上訴機構審查根據本條約第34條在該多邊協定對締約方生效后做出的裁決。”
因此,美國希望產生一個監督仲裁裁決的上訴機構,這個機構能確認或仲裁裁決,當因事實或法律錯誤一個裁決時,該上訴機構可以直接給出裁決。顯然,這種上訴機構只能通過國際條約方式建立,并且最好是多邊條約,但這是非常困難的。美國也非常清楚這些困難,對此它試圖通過雙邊條約或區域性方式各個擊破,最終達到建立多邊體制的目的。2004年范本附件D反映了這種意圖:
“附件D雙邊上訴機構的可能性
在本條約生效3年內,締約雙方考慮是否建立一個雙邊上訴機構,或類似機構,以審查根據第34條在該上訴機構或類似機構建立后做出的仲裁裁決。”
附件D針對的是在第28條第10款規定的多邊上訴機制尚未實現的情況下,暫時以雙邊機制代替多邊機制。但即使如此,仲裁裁決的統一還是不能得到保證,因為每一雙邊條約都有自己的上訴機構,彼此獨立,其裁決必然會不協調。因此一個多邊體制是唯一的解決途徑,也是美式范本的終極目標。
實際上,在2004年范本公布之前,美國締結的與智利、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2003年)已經出現仲裁上訴機制條款,此后,美國所締結的有關投資條約均加入了該條款。(13)并且,在2006年簽署的《美國-中美洲國家-多米尼加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CAFTA-DR)中,其附件10-F明確規定,在該條約生效后3個月內應建立談判組談判仲裁上訴機制問題。因此,目前美國在此問題上已經進入了著手實施的階段,而不再僅是一種意愿的宣示。
固定資產投資(FAI)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年內在固定資產方面投資總量的指標,它同樣也能夠以價值形態反映固定資產建造和購買活動的總量,是反映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速度、比例關系和使用方向的綜合性指標。固定資產投資可以根據國家的投資計劃分為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部分。本文采用這個指標來代表宏觀意義上的建設投資水平,既包括建水壩、修公路這些大型的土木工程項目,也包括住宅和商業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同時,還涉及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大型設備的修繕和改造。
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按其工作內容和實現方式可以分為建筑安裝工程,設備、工具、器具購置,其他費用三個部分。在本文中也將建筑安裝工程投資(CI)作為衡量建設投資活動對國民經濟增長拉動作用的一個變量,它是指各種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和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投資。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比固定資產投資的范圍小一些,可以代表一年內國民經濟中的建筑工作量,是一個衡量建設活動水平更為合適的指標。
本研究擬采用動態計量經濟學所倡導的誤差修正模型來描述建設投資和國民經濟的相互作用。建立經濟學模型的傳統方法主要是以理論為導向,依據某種已經存在的經濟理論或者已經提出的對經濟行為規律的某種解釋設定模型的總體結構,這種建模途徑對先驗的經濟理論有很強的依賴性。這種建模方法在20世紀70年代的經濟動蕩前屢次預測失靈,促使人們尋求另外的建模方法。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英國經濟學家D·F·Hendry為代表,提出了動態建模的方法,交替利用經濟理論和經濟數據提供的信息,在協整理論的基礎上建立反映變量短期波動和長期均衡的誤差修正模型(D·Hendry,1998)。
一般經濟變量都可以用時間序列來表示,如果它的均值和方差都不隨時間變化,就稱這個序列是穩定序列。如果一個序列在成為穩定序列之前必須經過d次差分,則稱該序列是d階單整。按照協整理論,幾個同階單整的時間序列之間可能存在著一種長期的穩定關系,其線性組合可以降低單整階數,即所謂的協整關系。誤差修正模型就是建立在這種理論之上的。以GDP和建筑安裝投資(CI)為例,若GDP和CI具有協整關系,則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寫作一般的自回歸分布滯后的表達式:
二、問題的背景
中國經濟目前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經濟增長具有典型的要素拉動特征。經濟發展需要刺激投資需求,最終消費需求的形成也有賴于加大投資力度,投資與消費雙管齊下,投資需先行。因此,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離不開投資的持續增長。從理論上講,投資增長率和經濟增長率具有一種正向的關聯關系。
一般認為,建設投資是國民經濟增長的強大拉動因素。幾乎所有國家的政府都會在經濟不景氣的時期,將建設投資作為刺激經濟增長的工具。加大建設投資的規模,既可增加就業機會和國民可支配收入、擴大內需,又可以直接帶動當前的經濟增長,為新一輪的經濟增長奠定物質基礎。西方學者的研究表明:建設投資在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建設投資在這些國家的整體投資中的比率甚至達到了20%(Kessedes,1995)。
我國大量的文獻也討論了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的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夠揭示建設投資與經濟增長之間的數量關系的研究成果卻極少。中國發展研究院曾經做過一項研究,發現在中國經濟中固定資產投資是決定社會需求的最積極的因素。因此,增加固定資產投資可以作為刺激經濟活動的主要手段(中國發展研究院,1997)。雖然還有其他一些關于建設投資對中國經濟增長重要性的研究,但是,這些研究大部分還處在定性階段,很少能夠指出建設投資對中國經濟發展的貢獻水平。本研究就致力于找到其對中國經濟發展拉動水平的具體數量關系。
三、建立誤差修正模型
(一)方程的初步設定和簡化
一般來講,在經濟數據中,以不變價格表示流量的序列往往表現為一階單整。因此,從理論上判斷,LnGDP、LnFAI和LnCI序列都應該是一階單整。采用Dickey和Fuller于1979年、1980年提出的ADF方法進行單整檢驗結果也表明,的確如此。
然后,可以將方程設定為一般的自回歸分布滯后模型。模型的右邊包括被解釋變量的滯后、解釋變量及其時間滯后項。對于固定資產投資方程,首先設定為:
附圖
用最小二乘法估計這兩個自回歸分布滯后方程,采用逐步回歸(Stepwise)方法,剔除不顯著的變量。
在固定資產投資方程中,LnGDP[,t-1]、LnFAI[,t]和LnFAI[,t-1]被引入方程。估計得到的方程為:
附圖
可見方程的顯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過檢驗。常數項的t值很小,并不顯著。(由于此方程對后面的過程只有理論上的意義,因此不必剔除常數項。)其他各項系數在99%的置信水平下顯著不為0。該方程的殘差類似白噪聲。
在建筑安裝投資方程中,也是LnGDP[,t-1]、LnCI[,t]和LnCI[,t-1]被引入方程。估計得到的方程為:
附圖
方程的顯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過檢驗。常數項的t值很小,也不顯著。其他各項都在99%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不為0。該方程的殘差類似白噪聲。
可以看到,以上兩個方程中LnFAI[,t-1]和LnCI[,t-1]前的系數為負值。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由于它們分別與LnFAI[,t]和LnCI[,t]之間存在著共線性的關系,導致兩者的系數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互相任意分配。但這對后面的研究影響不大。
(二)求長期均衡方程
下面可以用簡單的回歸分析求得長期均衡方程。對于固定資產投資方程,長期均衡方程為:
附圖
可見,整體顯著性明顯滿足。各項系數的顯著性檢驗均順利通過。從此均衡方程可以計算ecm序列(即殘差序列):
附圖
AdjustedR[2]=0.982F=980.657
整體顯著性明顯滿足。各項系數的顯著性檢驗均順利通過。
ecm[,t-1]=LnGDP[,t-1]-3.228-9.793LnCI[,t-1]。
(三)建立誤差修正模型
1.固定資產投資方程
考慮到在初步設定的方程中LnFAI[,t]、LnFAI[,t-1]和LnGDP[,t-1]都比較顯著,在建立誤差修正模型時引入LnGDP[,t],LnFAI[,t],ecm[,t-1],以保證方程的包容性。
設定誤差修正模型為:
附圖
p=0.0002,可見整體顯著性明顯滿足。
從變量顯著性檢驗來看,兩個方程的ecm[,t-1]的顯著性較低,但是,考慮到它們重要的經濟意義,仍不將其剔除。
四、經濟意義分析
(一)彈性分析
在以上兩個誤差修正方程中,LnFAI[,t]和LnCI[,t]前面的系數可以看作是GDP對FAI和CI的彈性系數,因此,可以根據方程的系數對它們進行彈性分析。
LnCI[,t]前的系數為0.324,這說明國內生產總值對建筑安裝投資的彈性系數為0.324。當建筑安裝投資增長1%時,將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324%。而LnFAI[,t]前的系數為0.317,這說明國內生產總值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彈性系數為0.317。當基本建設投資增長1%時,將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317%。
這是非常重要的結論,定量地給出了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拉動作用的大小。可以看出,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的拉動效應大致是這樣一個概念,即當建設投資增長1%時,能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大約0.32%。以往的分析往往僅限于定性,沒有反映出真正的定量關系。從兩個彈性系數可以看出,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的增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彈性系數都較大。
(二)拉動效率分析
為了進一步分析建筑安裝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對國民經濟拉動作用的大小,引入一個新的系數,將其稱之為“拉動效率”,它是GDP對該變量彈性系數與該變量在GDP中所占份額的比值,即附圖,D[,i]表示在此區間內GDP對某一變量i的彈性系數,S[,i]表示某一變量i在此區間內占據GDP的平均百分比。這樣可以排除彈性系數大小中不同變量份額因素的影響。如果q>1,這表明某一變量在這一階段對GDP的拉動作用是積極的,超過了自身在GDP中所占據的份額,是高效率的。相反,如果q<1,則表示這種拉動作用是消極的,少于變量自身占據GDP的份額,是低效率的。
由此可見,兩者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都是很積極的,q[,i]均超過了1,建筑安裝投資更為顯著。它在國民經濟中的份額為19.6%,而彈性系數達到了0.324%。這進一步驗證了在本文開始時所提到的定性研究的結論,建設投資在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經濟活動的主要手段,能夠高效率地拉動國民經濟的增長。
(三)誤差修正項(ECM)的分析
Ecm項系數的大小反映了對偏離長期均衡的調整力度,系數的估計值一般是負值。對于固定資產投資方程,Ecm前面的系數是-0.049,由此看來,調整的力度不是很大。調整的過程大致如下:
附圖
對于建筑安裝投資方程,Ecm前面的系數是-0.018,調整的力度也較小。因此,可以看出,建設投資主要以短期波動的形式來影響GDP的變化,長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這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具體情況,我國目前正處在大規模建設的發展階段,還遠遠沒有達到建設量的穩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五、總結
本研究將固定資產投資(FAI)和建筑安裝投資投資(CI)作為對GDP產生拉動作用的變量,通過建立誤差修正模型得到了反映它們之間長期均衡和短期波動的表達式。從彈性系數可以看出,無論是建筑安裝投資,還是固定資產投資,二者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都是很明顯的,國內生產總值對建筑安裝投資的彈性系數為0.324。當建筑安裝投資增長1%時,將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324%。國內生產總值對基本建設投資的彈性系數為0.317。當基本建設投資增長1%時,將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317%。綜合起來,當建設投資增長1%時,能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大約0.32%。從拉動效率來看,兩者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都是積極的,q[,i]均超過了1,建筑安裝投資更為顯著。
建設投資主要以短期波動的形式來影響GDP的變化,長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在大規模建設的發展階段,還遠遠沒有達到建設量的穩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因此,本研究的定量結果不僅驗證了很多研究者的定性結論,即建設投資在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經濟活動的主要手段,能夠高效率地拉動國民經濟的增長;而且給出了具體的拉動效應值,分析了短期波動和長期均衡各自的作用,有助于更加準確地分析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
收稿日期:2001-03-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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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子奈.計量經濟學——方法和應用[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2.
當前,隨著對城市基礎設施需求的日益擴大,建立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以政府財力直接投入為主導,行政配置資源為主體的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已無法適應城市化進程的需要,迫切需要進行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打破公用行業市場壟斷,開放城市基礎設施市場,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推行以市場化為取向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最終建立政府融資平臺化、公用事業民營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主體化、運營主體企業化、融資渠道市場化的新型投融資體制。
一、目前城建投融資平臺的現狀及問題
1.現有投融資平臺脆弱,缺少實體支撐
按照“政府投資、國企運作”的模式,各地通常以無收益的公益性資產為資本組建國資總公司作為投融資平臺,然后以政府信用為擔保進行融資并負責項目實施。由于缺少實體支撐,幾乎沒有經營現金流入,其財務指標通常達不到基本的信用標準,必須依靠政府資源的支持,才能勉強維持平臺資金周轉。
2.債務問題突出,債務風險凸現
一是籌資渠道單一,城市建設債務主要表現為對銀行尤其是商業銀行的貸款,資金還貸壓力大;二是債務結構不合理,多為中短期貸款,資金還貸期集中,可持續能力不強;三是凈資產負債率高。城市建設項目基本上是公益性項目,投資回報少,必然造成融資規模不斷擴大,而資本金卻未能與負債總額同步增長,造成了凈資產負債率畸高。
3.項目管理機制混亂,損失浪費問題嚴重
目前,城建投資項目的具體實施一般由建設局、水利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成立國有獨資子公司作為建設業主,各子公司的組織體制不健全,管理人員不專業,違規問題較多。主要表現在:一是招投標不規范,存在規避公開招投標,評標把關不嚴,業主擅自變更招投標結果等問題;二是項目超概算嚴重,很多項目實際投資超概算50%以上;三是項目建設和基建財務管理不規范,普遍存在變更設計施工、違規簽證、提前支付或多付工程款等問題。
二、現行投融資體制運行中已暴露出的弊端
1.投資主體單一
目前,城建、市政、交通等領域的融資、投資、建設和運營主體均為各主管部門成立的國有獨資子公司,呈現分散融資、單一建設、壟斷經營、統一還貸的局面,這些公司擁有代行政府職能的天然業主地位,與政府往日成立指揮部直接參與投資和建設沒有本質區別。
2.成本約束彈性化
現行模式其實就是“借貸主體是國資總公司,投資主體是各子公司,最終負債的還是政府”。這樣,各子公司既不承擔償債風險,又缺少必要的約束機制,造成各種違規問題時有發生,普遍存在損失浪費資金的現象。
3.融資渠道狹隘化
現行的投融資體制,融資渠道單一,高度依賴銀行,不利于民間資金、企業資金和外資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事實上,許多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有意向出資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但缺少準入規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管理呈封閉式運行,使外界參與投資出現瓶頸效應,抑制了企業和個人參與經營性項目公平競爭的積極性,阻礙了政府財政之外的資金投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對下一步城建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
1.及時轉變思想觀念。長期以來,城市建設的傳統體制使得人們對城市建設中公用行業的理解發生偏差,往往只注重它的社會公益性、福利性的一面,認為公用行業向社會提供服務應該是無償的,即使收費,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實踐證明,無視公用行業經濟屬性的觀點,只能導致這一行業的不斷萎縮和衰亡。今后必須真正樹立“經營城市”的理念,以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組織形式來運作城市建設,構建城建資金的良性循環機制,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
2.拓寬城建投融資渠道,節約政府投資,解決制約城建發展的“瓶頸”問題。在投融資時應注重直接融資,加快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步伐,建立科學的、合理的籌資渠道,完善籌資方式,形成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籌集、使用和償還過程的良性循環機制。主要是從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以及各種融資模式的組合方面進行研究,挖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營利點,吸引民間資本和外資進入,實現市場化的投融資格局。
3.盤活存量,搞活增量,推動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盤活存量資產、搞活增量資產和激活無形資產是經營城市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相輔相成,互為條件。通過經營城市,最終要使城市資本實現“投入——經營——增值——再投入”的良性循環,真正實現“以城養城,以城建城”。
4.實行“政企分開,投、建、管分離”,提高運行效率。實行“政企分開,投、建、管分離”,可消除原有體制下嚴重的“等靠要”現象,政府可以把主要精力轉向為投資者服務,為各類投資者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同時,政府應防止從統辦統攬的職能定位極端走向全盤推向市場,由市場主宰的職能虛位極端,在整個城市投融資體制改革中,必須切實加強政府的監管、導向、調控作用。
5.加強對城建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1)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相關規范性文件,從制度上為強化建設資金管理提供保障,做到“二控制一加強”。
(2)加強審計監督。把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過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包括對工程合同、支付憑證和工作量的審核,控制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確性,并嚴格審核項目用款,減少項目資金沉淀。
(3)配套進行項目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功能。通過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設計施工總承包制以及項目制等方式,對項目管理體制進行改革,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6.建立城建發展專項資金,完善償債機制。建立穩定的城建發展專項資金和可靠的貸款償還機制,是保持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參考文獻:
[1]姜笑琴.轉變政府職能完善投資環境[J].中國科技產業,2005,(5).
關鍵詞:土建工程;管理對策;控制措施
土建工程造價控制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即項目決策階段、項目設計階段、項目實施階段和竣工階段都關系到工程的造價控制。加強土建工程造價的管理,能促進優化設計,準確地編制投資估算,保證估算起到控制造價的作用,把造價控制在建設單位同意的限額內。同時,土建工程造價的管理,能把建設項目的投資用在各工程項目、各單位以至各分部分項工程之間。在各投資項目之間進行均衡而合理的分配,能使建設單位的投資獲得盡可能高的效益。控制成本費用,有利于我國建筑業節省大量的建設資金,推進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
我國土建工程造價管理存在著“三超”現象相當普遍,建設工程周期長、消耗量大,不但受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且受客觀過程的發展及其表現程度的限制,常常出現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問題,通常稱為“三超”現象。
1決策階段
工程建設項目的各項技術經濟決策,對項目的工程造價有重大影響,特別是建設標準水平的確定、建設地點的選擇、工藝的選擇、設備選用等,都直接關系到工程造價的高低。據有關資料統計,在項目建設各階段中,投資決策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最高。可達到70%-80%。因此,項目投資決策階段的造價控制是決定工程造價的基礎,它直接影響著各個建設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是否科學合理。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造價控制與管理的重點是:
(1)積極做好項目決策前的準備工作,認真搜集有關資料,如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技術參數,需要解決的問題等。
(2)切實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市場需求及發展前景、合理確定工程的規模及建筑標準,編寫具有較強的說服性和可行性的立項申請,爭取項目早日立項。
(3)科學進行工程項目的效益分析,編制工程投資估算,投資估算編制要有依據,要盡可能細致,盡可能全面。從現實出發,充分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及不利因素對工程造價的影響,考慮市場情況及建設期間預留價格浮動系數,使投資基本上符合實際并留有余地,使投資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項目總投資的作用。
2設計階段
2.1優化設計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設計質量是否達到國家規定,功能是否滿足使用要求,不僅關系到建設項目一次性投資的多少,而且在建成交付使用后影響項目的經濟效益。建設單位在審查設計單位的設計時,要重視設計方案的優化,利用各種指標對平面圖設計進行認真分析,因為設計不僅對工程造價產生影響,而且對施工等都有重大影響。在選擇工藝技術方案時,應從我國的實際出發,以提高投資效益為前提,積極而穩妥地采用先進的技術方案和成熟的新技術。一般來說,先進的技術方案勞動生產效率高,質量好,但是所需的投資較大。因此,要認真進行經濟分析,根據我國國情和企業的經濟實力,確定先進、適用、經濟、合理、切實可行的工藝技術方案。
2.2對工程項目實行限額設計
控制工程造價,在設計過程中采用限額設計。所謂限額設計就是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同時各專業在保證達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資限額控制設計。嚴格控制不合理變更,保證總投資額不被突破分解投資和工程量是實行限額設計的有效途徑和主要方法。它是將上階段設計審定的投資額和工程量分解到各個專業,然后再分解到各單位工程和各分部工程。通過層層分解,實現對投資的限額控制和管理。也同時實現了對設計規范,設計標準,工程數量,及概預算指標等方面的控制。初步設計階段應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進行限額設計。控制概算不超過投資估算,主要是對工程量和設備,材質的控制。為此,初步設計階段的限額設計工程量應以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的設計工程量和設備,材質標準為依據,對可行性研究階段不易確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參照設計和通用設計或類似已建工程的實物工程量確定。
3工程招標階段
在工程招投標階段,嚴格按《招投標法》操作,規范招投標行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合理確定標底,做好工程承包合同的簽署工作,盡量少指定分包項目,盡可能堵住一切漏洞,減少費用變更。
4加強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
要加強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就要在施工階段要抓好成本控制,主要從下面幾方面來采取措施:
(1)項目目標成本的確定。制定科學合理的控制目標是進行有效成本控制的關鍵。科學合理的目標是指通過施工單位的努力可以實現的目標。制約項目目標影響因素很多,如工程合同條件、施工過程中的施工條件、場地、圖紙變更、地區、監理人員、業主人員及項目部人員的素質高低等,都與項目成本目標制定有關。要根據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目標,在執行過程中要及時對目標與實際情況進行對照、糾偏,確保目標的實現和對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
(2)生產要素的控制。生產要素是構成項目成本的最重要的因素。一是要加強對人工費的管理。人工費約占工程造價的20%-25%,控制好人工費,對成本控制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二是對材料費的控制。材料費在工程造價中約占50%-60%,是成本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的重點,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①采購單價,采取每月主材市場價的方法進行動態控制。②對現場進料的數量和材質,進行嚴格驗收。③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消耗也是一個重要方面,只有加強了材料成本的控制才能真正控制工程項目成本。
(3)是對機械費的控制。機械費約占工價程造的5%-10%,機械的選型、進退場時間的確定、在施工現場的有效利用都是機械費用控制的重要方面。
5竣工結算階段造價控制
竣工決算階段是基本建設投資控制的最后階段,也是工程投資效果的檢驗階段。竣工決算階段對工程造價控制的重點應抓住以下幾個方面:
(1)對建設成本的控制。重點對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可靠性、合理性進行審查,防止不應列入基本建設支出的計劃外費用擠入建設成本。
(2)對工程決算編制依據進行控制。包括對施工合同、協議,使用的預算定額、費用定額、材料價差計算方法,設計變更及圖紙會審記錄,施工現場變更簽證單的審核,在審核要查看設計變更及圖紙會審記錄是否經設計單位蓋章,施工變更簽證單是否有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確認。
(3)是嚴格審查工程預算中的各種不合理因素,如:多算工程量,高套單價,重復計算取費。通過對竣工決算的控制使工程預算中考慮不周的問題得以解決,編制出符合實際情況的竣工決算報告,分析工程投資使用情況,不斷總結經驗改進今后工作。
6結語
土建工程造價的管理與投資控制的實質,就是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及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的技術與經濟﹑經營與管理等實際問題,只有在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采用科學的計價方法和切合實際的計價依據,合理確定投資估算,才能把握市場經濟的脈搏,減少或避免建設資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設資金的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當前,隨著對城市基礎設施需求的日益擴大,建立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以政府財力直接投入為主導,行政配置資源為主體的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已無法適應城市化進程的需要,迫切需要進行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打破公用行業市場壟斷,開放城市基礎設施市場,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推行以市場化為取向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最終建立政府融資平臺化、公用事業民營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主體化、運營主體企業化、融資渠道市場化的新型投融資體制。
一、目前城建投融資平臺的現狀及問題
1.現有投融資平臺脆弱,缺少實體支撐
按照“政府投資、國企運作”的模式,各地通常以無收益的公益性資產為資本組建國資總公司作為投融資平臺,然后以政府信用為擔保進行融資并負責項目實施。由于缺少實體支撐,幾乎沒有經營現金流入,其財務指標通常達不到基本的信用標準,必須依靠政府資源的支持,才能勉強維持平臺資金周轉。
2.債務問題突出,債務風險凸現
一是籌資渠道單一,城市建設債務主要表現為對銀行尤其是商業銀行的貸款,資金還貸壓力大;二是債務結構不合理,多為中短期貸款,資金還貸期集中,可持續能力不強;三是凈資產負債率高。城市建設項目基本上是公益性項目,投資回報少,必然造成融資規模不斷擴大,而資本金卻未能與負債總額同步增長,造成了凈資產負債率畸高。
3.項目管理機制混亂,損失浪費問題嚴重
目前,城建投資項目的具體實施一般由建設局、水利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成立國有獨資子公司作為建設業主,各子公司的組織體制不健全,管理人員不專業,違規問題較多。主要表現在:一是招投標不規范,存在規避公開招投標,評標把關不嚴,業主擅自變更招投標結果等問題;二是項目超概算嚴重,很多項目實際投資超概算50%以上;三是項目建設和基建財務管理不規范,普遍存在變更設計施工、違規簽證、提前支付或多付工程款等問題。
二、現行投融資體制運行中已暴露出的弊端
1.投資主體單一
目前,城建、市政、交通等領域的融資、投資、建設和運營主體均為各主管部門成立的國有獨資子公司,呈現分散融資、單一建設、壟斷經營、統一還貸的局面,這些公司擁有代行政府職能的天然業主地位,與政府往日成立指揮部直接參與投資和建設沒有本質區別。
2.成本約束彈性化
現行模式其實就是“借貸主體是國資總公司,投資主體是各子公司,最終負債的還是政府”。這樣,各子公司既不承擔償債風險,又缺少必要的約束機制,造成各種違規問題時有發生,普遍存在損失浪費資金的現象。
3.融資渠道狹隘化
現行的投融資體制,融資渠道單一,高度依賴銀行,不利于民間資金、企業資金和外資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事實上,許多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有意向出資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但缺少準入規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管理呈封閉式運行,使外界參與投資出現瓶頸效應,抑制了企業和個人參與經營性項目公平競爭的積極性,阻礙了政府財政之外的資金投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對下一步城建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
1.及時轉變思想觀念。長期以來,城市建設的傳統體制使得人們對城市建設中公用行業的理解發生偏差,往往只注重它的社會公益性、福利性的一面,認為公用行業向社會提供服務應該是無償的,即使收費,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實踐證明,無視公用行業經濟屬性的觀點,只能導致這一行業的不斷萎縮和衰亡。今后必須真正樹立“經營城市”的理念,以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組織形式來運作城市建設,構建城建資金的良性循環機制,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
2.拓寬城建投融資渠道,節約政府投資,解決制約城建發展的“瓶頸”問題。在投融資時應注重直接融資,加快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步伐,建立科學的、合理的籌資渠道,完善籌資方式,形成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籌集、使用和償還過程的良性循環機制。主要是從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以及各種融資模式的組合方面進行研究,挖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營利點,吸引民間資本和外資進入,實現市場化的投融資格局。
3.盤活存量,搞活增量,推動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盤活存量資產、搞活增量資產和激活無形資產是經營城市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相輔相成,互為條件。通過經營城市,最終要使城市資本實現“投入——經營——增值——再投入”的良性循環,真正實現“以城養城,以城建城”。
4.實行“政企分開,投、建、管分離”,提高運行效率。實行“政企分開,投、建、管分離”,可消除原有體制下嚴重的“等靠要”現象,政府可以把主要精力轉向為投資者服務,為各類投資者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同時,政府應防止從統辦統攬的職能定位極端走向全盤推向市場,由市場主宰的職能虛位極端,在整個城市投融資體制改革中,必須切實加強政府的監管、導向、調控作用。
5.加強對城建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1)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相關規范性文件,從制度上為強化建設資金管理提供保障,做到“二控制一加強”。
(2)加強審計監督。把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過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包括對工程合同、支付憑證和工作量的審核,控制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確性,并嚴格審核項目用款,減少項目資金沉淀。
(3)配套進行項目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功能。通過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設計施工總承包制以及項目制等方式,對項目管理體制進行改革,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6.建立城建發展專項資金,完善償債機制。建立穩定的城建發展專項資金和可靠的貸款償還機制,是保持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參考文獻:
[1]姜笑琴.轉變政府職能完善投資環境[J].中國科技產業,2005,(5).
(二)美國監管模式分析。美國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在美國,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世紀3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有關投資基金發展的各種法律法規,有《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等。以法律為準繩來監督、檢查和控制基金的行為,強調基金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管理,該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既能為投資基金的有序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又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護,使得投資基金的發展充滿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資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日本監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資基金是在政府的積極倡導和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因而,日本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對基金發展的嚴格管制,通過政府職能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措施來對基金發展的方向、規模及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進行引導、調節。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功能,迅速推進投資基金的起步和發展,縮短基金發展的成熟期,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投資基金在支持國家金融發展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和計劃色彩,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用;且該模式下的基金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競爭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構建
(一)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理性選擇
1、選擇美國模式難以實現。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仍然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時常經濟的認識和適應能力都是有限的,廣大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低以及相應的法制基礎弱、市場建設滯后,人們的認識及心理準備不到位等,決定了我國走美國模式很困難。
2、選擇英國模式也不現實。雖然英國能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自覺地踏上規范化發展軌道,但行業協會的構建與完善及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均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且發育程度還很低的國家來講,由于受整個宏觀環境的影響,我國構建行業組織,組建相關協會本身就有較大的困難,即使盡快組建,這些行業組織也需要一個發展完善過程。在這種發育程度低的狀態下,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律,這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不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礙其正常發展。
3、選擇日本模式也不適應。雖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強大功能培養和推進投資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但這也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方面,現在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如果再以政府嚴格管制的方式來推動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而削弱市場功能,勢必會對我國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嚴格管制很容易引發制度上的障礙,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最終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而走入誤區。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英、美、日等國在基金市場監管模式形式形成時期所處的條件相比,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我國金融和經濟國際化進程加快發展,國際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今天,國內外環境給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形式同時也對我國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持續、穩定、快速和有序發展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目的,必須要對當前的監管體制作以調整和創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顯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和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的國情,因此,必須通過對國外各種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的“揚棄”,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二)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內涵
在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構建中,應該綜合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既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初期發展的要求,又要考慮長遠發展的戰略要求,構建一種在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模式-動態化綜合監管體制模式,是較為現實、合理的理性選擇。所謂動態化綜合監管,其含義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種監管主體的有機結合,又要根據監管對象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動態地選擇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這種監管機制是監管主體綜合化與監管手段動態化的有機統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管理指導思想,其真正意義在于指導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進行有準備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要求我們根據發展目標,既要進行戰略性管理,又要有戰術管理,既要有優化方案設計的充分準備,又要有應變的策略準備,以便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意義和作用
這種模式強調發揮不同監管主體的功能和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過法規規范促進投資基金市場中各類投資基金的良性競爭,又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功能,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實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導,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迅速成長與壯大。這種模式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正是因為它所具有的靈活監管特點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它能夠有效地兼顧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同時,又能防范諸多弊端的出現。
這種模式有利于基金行業的投資基金市場競爭中加強合作,發揮出基金行業的整體功能效應,避免內部的惡性競爭,并盡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參與國際競爭,這對起步較晚的我國投資基金早日趕上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投資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要與我國大眾投資者的心理素質、認識程序相適應,能夠在發展中提高大眾對投資基金的理性認識,強化大眾的投資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從而為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對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投資基金市場的全方位發展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發展思路構建我國投資
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三位一體”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范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應該怎么建立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1、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從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基金主管部門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逐步移交給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在我國目前投資基金存在多頭管理的形式下,發揮政府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確定我國的投資基金主管機關。即由國家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集中管理。這個委員會由現有管理部門(人民銀行、證券委、證監委等)的有關專家組成,是全國投資基金市場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及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投資基金市場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成立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意味著各管理部門權力的移交,這必須考慮有一個“緩沖”的過渡措施。為防止過渡期出現權力真空,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秩序混亂,可以考慮實行申請發起設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監督分開管理的辦法。前者由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并按基金規模或基金性質確立總行和大區分行二級審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券委、證監會,在證券管理機構下設立專門機構,即“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體監管國內投資基金市場。其職責: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標準或應具備的條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場所,形成統一的基金交易市場;三是審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請,確保上市基金的素質;四是監管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公布有關信息;五是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籌建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要選擇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體力量,籌建“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公會”,并借鑒香港經驗,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參加,其任務:一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二是推廣基金業務,擴大國內基金市場;三是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使之規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五是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六是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七是維護和樹立基金業的良好社會聲譽。
3、成立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隨著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市場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的迅速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也很重要。資產評估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強化投資公司管理,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保護國有資產,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4、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我們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等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從不同側面對投資基金市場進行監管。一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不同投資基金的風險程度,模仿債券評級的辦法,對投資基金進行信用評級,該信用主級主要依賴基金的經營業績,投資政策與目標。管理人的業務水平及組合投資的效益和風險等幾方面。它不僅為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供客觀的依據,也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提供了可靠保證。二是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執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括各類報表、投資規模、投資方向、預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由投資者、行業協會和證監部門組成的評審團定期考評并公布于眾,以褒揚先進,強化托管各方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資基金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投資基金市場社會監督機制是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首先,要利用投資者對基金市場進行外部監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資基金評價體系。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和創辦基金專業刊物兩個方面。再次加強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會計、審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此外,還應建立先進完備的技術監督系統即電子監督系統,對投資基金市場的運行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跟蹤和監督,使其理性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1]王國良:《基金投資》[M],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1。
[2]王韜光:《共同基金理論運作設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3]劉傳葵:《中國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論》[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二、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必要性
2009年中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區范圍內統一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的形成,對于中國、東盟乃至世界經濟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中國與東盟投資協議》實施過程中仍然有不少困難與障礙。這就對我國的國際投資安全構成嚴重挑戰,更是對我國現有國際投資法律制度提出了極大考驗。就我國的國際投資保護角度來看,一是國際投資立法缺乏系統性。現行投資立法體系比較雜亂,不完善,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利益難以保障;二是職能機關職責不清,各自為政,審批程序繁雜,亟需政府部門轉變工作方式;三是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雖然我國參加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但該公約的局限性很大,我國現今的對外直接投資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得到該公約的保護。從東盟國家的國際投資立法情況來看,東盟國家雖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為外國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和權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護,但其仍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協調的規定,比如:對外商投資政治風險設定的條件以及風險發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和爭議的解決等不夠明確和具體,甚至不合理,其中一些規定已不合時宜或者相互矛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在國際法層面來看:一是雙邊投資協議。《中國和緬甸投資協定》的規定對很多焦點問題規定不清,內容過于陳舊,條款之間沖突、不協調,給雙方適用該協議留下不少困難,尤其對于中緬油氣管道涉及四國六方的投資保護突顯其缺陷;二是多邊投資協議。《中國與東盟爭端解決機制》試圖利用多邊協議為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雙邊投資爭端提供法律上的解決途徑,但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卻很難發揮應有作用;三是非違約之訴未納入到該協議中。非違約之訴的解決機制僅僅適用于在申訴方因為被申訴方違反義務,才得以啟動該爭端解決機制。現實的情況是,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公然違反國際協議,裸的、直接的損害外商的財產權的行為已越來越少。當前違反國際協議多是采取間接地、迂回的方式,所以,多邊投資保護措施在實施過程中難以真正發揮出保護外國投資者的作用。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法律淵源,它對條約成員國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瑏瑡。我國在建設中緬油氣管道的始終必須遵循和依靠國際法律制度的規范,并且樹立國際條約是維護國際關系、促進國際交流、解決國際爭端、保障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基礎工程的思想。
三、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積極意義
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構建,將促進兩國經濟更深入往來,為完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將為中緬兩國搭建一個新的投資合作平臺。
自開始建設中國與東盟自貿區以來,雙方在貿易領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但在投資領域,雙方的合作還處于較低的層次瑏瑢。由此,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構建將中緬兩國相互投資經常化提供可靠的國際投資法律制度依據,為維護雙方相互投資合法利益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為雙方投資者創造機遇,實現互利共贏,營造更加穩定、開放的投資環境。
2.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豐富完善自貿區國際經濟法律體系。
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不但為中緬油氣管道的投資建設運營提供可供執行的法律制度,而且將極大促進雙方的投資合作進程,將更加有利于中國與東盟自貿區法律體系的豐富完善。這將為一個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集貨物、服務貿易以及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于一體的擁有19億人口的新型自由貿易區的建成發揮積極作用。
3.可為其他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提供經驗和借鑒。
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保障機制逐步完善,定會為其他國際投資保障機制提供經驗和借鑒,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是,由中國所倡導的新型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將推動國際投資法律的進步與發展,這是中國作為一個世界大國在大國崛起的過程中應有的作為和貢獻。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不遠的未來,一套帶有鮮明時代氣息和“中國元素”的新型國際投資法律保障制度必將成為國際投資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4.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給中國的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
我國的地理現狀促使積極發展四大能源戰略通道,但是能源戰略安全問題從未緩和,我國必須加強能源戰略安全的國際法律制度建設,若以構建中緬油氣管道法律保障機制為契機,完善中國對外投資法律制度建設,必將為中國帶來前所未有的國際投資蓬勃發展前景。
(二)美國監管模式分析。美國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在美國,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世紀3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有關投資基金發展的各種法律法規,有《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等。以法律為準繩來監督、檢查和控制基金的行為,強調基金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管理,該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既能為投資基金的有序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又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護,使得投資基金的發展充滿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資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日本監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資基金是在政府的積極倡導和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因而,日本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對基金發展的嚴格管制,通過政府職能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措施來對基金發展的方向、規模及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進行引導、調節。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功能,迅速推進投資基金的起步和發展,縮短基金發展的成熟期,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投資基金在支持國家金融發展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和計劃色彩,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用;且該模式下的基金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競爭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構建
(一)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理性選擇
1、選擇美國模式難以實現。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仍然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時常經濟的認識和適應能力都是有限的,廣大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低以及相應的法制基礎弱、市場建設滯后,人們的認識及心理準備不到位等,決定了我國走美國模式很困難。
2、選擇英國模式也不現實。雖然英國能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自覺地踏上規范化發展軌道,但行業協會的構建與完善及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均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且發育程度還很低的國家來講,由于受整個宏觀環境的影響,我國構建行業組織,組建相關協會本身就有較大的困難,即使盡快組建,這些行業組織也需要一個發展完善過程。在這種發育程度低的狀態下,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律,這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不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礙其正常發展。
3、選擇日本模式也不適應。雖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強大功能培養和推進投資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但這也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方面,現在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如果再以政府嚴格管制的方式來推動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而削弱市場功能,勢必會對我國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嚴格管制很容易引發制度上的障礙,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最終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而走入誤區。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英、美、日等國在基金市場監管模式形式形成時期所處的條件相比,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我國金融和經濟國際化進程加快發展,國際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今天,國內外環境給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形式同時也對我國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持續、穩定、快速和有序發展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目的,必須要對當前的監管體制作以調整和創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顯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和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的國情,因此,必須通過對國外各種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的“揚棄”,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二)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內涵
在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構建中,應該綜合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既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初期發展的要求,又要考慮長遠發展的戰略要求,構建一種在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模式-動態化綜合監管體制模式,是較為現實、合理的理性選擇。所謂動態化綜合監管,其含義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種監管主體的有機結合,又要根據監管對象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動態地選擇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這種監管機制是監管主體綜合化與監管手段動態化的有機統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管理指導思想,其真正意義在于指導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進行有準備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要求我們根據發展目標,既要進行戰略性管理,又要有戰術管理,既要有優化方案設計的充分準備,又要有應變的策略準備,以便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意義和作用
這種模式強調發揮不同監管主體的功能和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過法規規范促進投資基金市場中各類投資基金的良性競爭,又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功能,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實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導,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迅速成長與壯大。這種模式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正是因為它所具有的靈活監管特點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它能夠有效地兼顧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同時,又能防范諸多弊端的出現。
這種模式有利于基金行業的投資基金市場競爭中加強合作,發揮出基金行業的整體功能效應,避免內部的惡性競爭,并盡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參與國際競爭,這對起步較晚的我國投資基金早日趕上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投資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要與我國大眾投資者的心理素質、認識程序相適應,能夠在發展中提高大眾對投資基金的理性認識,強化大眾的投資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從而為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對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投資基金市場的全方位發展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發展思路構建我國投資
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三位一體”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范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應該怎么建立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1、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從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基金主管部門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逐步移交給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在我國目前投資基金存在多頭管理的形式下,發揮政府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確定我國的投資基金主管機關。即由國家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集中管理。這個委員會由現有管理部門(人民銀行、證券委、證監委等)的有關專家組成,是全國投資基金市場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及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投資基金市場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成立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意味著各管理部門權力的移交,這必須考慮有一個“緩沖”的過渡措施。為防止過渡期出現權力真空,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秩序混亂,可以考慮實行申請發起設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監督分開管理的辦法。前者由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并按基金規模或基金性質確立總行和大區分行二級審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券委、證監會,在證券管理機構下設立專門機構,即“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體監管國內投資基金市場。其職責: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標準或應具備的條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場所,形成統一的基金交易市場;三是審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請,確保上市基金的素質;四是監管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公布有關信息;五是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籌建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要選擇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體力量,籌建“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公會”,并借鑒香港經驗,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參加,其任務:一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二是推廣基金業務,擴大國內基金市場;三是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使之規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五是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六是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七是維護和樹立基金業的良好社會聲譽。
3、成立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隨著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市場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的迅速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也很重要。資產評估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強化投資公司管理,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保護國有資產,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4、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我們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等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從不同側面對投資基金市場進行監管。一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不同投資基金的風險程度,模仿債券評級的辦法,對投資基金進行信用評級,該信用主級主要依賴基金的經營業績,投資政策與目標。管理人的業務水平及組合投資的效益和風險等幾方面。它不僅為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供客觀的依據,也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提供了可靠保證。二是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執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括各類報表、投資規模、投資方向、預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由投資者、行業協會和證監部門組成的評審團定期考評并公布于眾,以褒揚先進,強化托管各方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資基金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投資基金市場社會監督機制是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首先,要利用投資者對基金市場進行外部監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資基金評價體系。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和創辦基金專業刊物兩個方面。再次加強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會計、審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此外,還應建立先進完備的技術監督系統即電子監督系統,對投資基金市場的運行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跟蹤和監督,使其理性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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