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14 16:42:0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匯率制度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現代國際金融學說在理論上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帶有較大程度的一般經濟理論的學派色彩;二是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國際金融活動的實踐有著比較緊密的聯系(陳岱孫,厲以寧,1991)。一般而言,一種經濟理論都是針對一定經濟狀況和經濟發展階段而產生的,是先有問題,后有對問題的分析判斷,再有解決問題的相應理論。匯率制度安排理論同樣如此。
20世紀60年代末,固定匯率制的布雷頓森林體系已經開始在調控方面顯得力不從心,從這一階段起,關于匯率制度安排理論的討論也集中于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孰優孰劣上。在贊成浮動匯率制這一點上,凱恩斯主義與貨幣主義走到了一起。凱恩斯主義認為,在經濟經常受到外部沖擊的影響下,如果允許匯率自由變動,將能夠代替國內勞動力市場和產品市場價格的變動,從而避免產出的損失。貨幣主義認為,當發生外部貨幣沖擊時,允許匯率的自由變動,將能隔絕國內外匯儲備的被動性調整,防止國內貨幣市場的沖動,從而避免通貨膨脹的傳遞。以蒙代爾(R.Mundell)、金德爾伯格(C.Kindleberger)為代表的固定匯率支持者們則從國際間相互合作的立場來分析匯率制度,他們認為固定匯率制能使各國經濟連成一個穩定的經濟體系,有利于世界經濟的協調發展,而浮動匯率制則會由于匯率的波動導致國際貿易的不確定性。另外,浮動匯率制會造成各國濫用匯率政策,形成貨幣競爭性下浮,不利于國際經濟合作;最后,浮動匯率制還會由于棘輪效應導致世界性的物價水平上升。
與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是人們對國際貨幣制度改革的種種設想。不少經濟學家針對匯率波動給國際貿易和投資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出了諸多改革方案。托賓(Tobin,1982)建議對外匯交易征稅,以降低社會效用較低的短期交易,減少匯率波動。麥金農(Mckinnon,1984)提出美國、日本和德國三個國家貨幣在長期內形成基于固定匯率的新的國際貨幣體系的設想。威廉姆森和米勒(Williamson,Miller,1987)在麥金農計劃的基礎上提出在世界主要國家的貨幣間建立匯率目標區。庫珀(Cooper,1984)的改革設想則更為大膽。他認為,只要國家貨幣存在,名義匯率與實際匯率的變動的可能性就存在,不確定性也就不可避免。要想消除匯率的不確定性,就要消除匯率和國家貨幣,引入單一貨幣。對此,庫珀建議成立一個類似于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的統一的公開市場委員會,由這一委員會代替各國中央銀行來執行貨幣政策。
70年代后,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的爭論還在繼續,不過爭論的焦點已由匯率穩定與國內經濟穩定和國際經濟合作的關系轉移到匯率制度的選擇與國內經濟結構與經濟特征之間的關系上來。如海勒(Heller,1978)提出的影響發展中國家匯率制度選擇的五個結構性因素。李普斯奇茨(Loopesko,1979)提出的小型發展中國家的匯率政策及其選擇指標。這一時期,蒙代爾在其論文《最適度通貨區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最終的“最適度通貨區”的設想,希望將世界化分為若干個貨幣區,區內實行固定匯率制,對外則實行浮動匯率制。其后,麥金農和凱南(Kennen)等人又對最適度通貨區理論進行了拓展,主張通過區分一國經濟結構特征,并就這些特征給出某些標準,滿足這些標準的國家和地區組成貨幣聯盟是有必要的。
進入80年代,隨著歐洲貨幣聯盟的開始,最適度通貨區理論又有了進一步發展,這些發展集中于對加入通貨區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上。其間,格勞(P.grauwe)、馬森和泰勒(P,Masson&M.Tayor)等人對此做過詳細的論述。到了90年代,人們對匯率制度的安排開始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一方面,人們對開放經濟條件下匯率穩定與貨幣政策自主性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新的論述,在50年代的“米德沖突”、“二元沖突”的基礎上,加入貨幣政策,使傳統的“二元沖突”演化為國際資本的完全自由流動、貨幣政策的完全獨立和匯率的完全穩定三個基本目標之間的“三元沖突”(Obstfeld,1998),即這三個目標只能同時實現其中的兩個而不能三者兼得。另一方面,由于貨幣危機的頻繁爆發,人們對如何通過匯率制度安排來防范和隔絕貨幣危機產生了濃厚的興趣。除了早期的將匯率制度安排與貨幣危機結合起來的國際收支危機模型(P.Krugman,1979)外,羅伯特·Z·阿里巴(R.Z.Aliber)也研究了貨幣性沖擊、結構性沖擊對匯率安排的影響。
80年代后,隨著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匯率的不確定性已經可以較容易的通過對沖加以規避,同時外匯市場上投機基金的力量也急劇膨脹。當投機基金引發了多次地區性貨幣危機后,人們發現,發生貨幣危機的多為實行“中間匯率制度”的國家,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實行“角點匯率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大都有效地防止了危機的發生。這一現象使人們提出了“匯率制度角點解假設”(Eichengreen,1994,1999;Obstfeld&Rogoff,1995),即一國發生危機后,政府可以維持的是角點匯率制度而不是中間匯率制度。直到現在,角點匯率制度與中間匯率制度的爭論仍在繼續。
隨著產權理論的出現和發展,有些學者開始運用產權理論和制度變遷理論分析匯率制度的安排和演變。以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和克魯格曼為代表的尋租理論的國際貿易學派曾提到匯率制度中的尋租問題。在國內,由于產權理論的興起,不少學者試圖從契約經濟學的角度重新審視匯率制度的安排與選擇,強調匯率制度安排的選擇與相應的產權制度安排具有高度的依存和互動關系(劉海虹,2001),并提出了“新制度金融學”的研究范式(師江春,袁鷹,1998)。
二、匯率制度選擇的理論依據
上述各種理論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以不同的經濟實體為研究對象,得出的結論也不盡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經濟結構論決定認為,匯率制度的選擇取決于一國經濟結構特征,小型開放經濟國家及出口產品結構較為單一的國家,實行固定匯率制較好,反之則應實行較具彈性的匯率制。經濟沖擊決定論以蒙代爾—弗萊明模型和AA—DD模型為工具,提出應根據沖擊的不同類型選擇匯率制度。如果沖擊多由國內的需求和貨幣因素造成,應采取固定匯率制;如果一國經濟不穩定多由國外產品市場變動行成的真實沖擊所導致,則浮動匯率制更能起到隔絕外部沖擊的作用。政策搭配論則以著名的“三元沖突”為依據,提出匯率制度的選擇應與宏觀經濟政策以及與之相關的制度安排和資本管制制度進行合理搭配。建立在貨幣數量論基礎上的貨幣決定論則從國際貨幣本位制度的角度對匯率制度的選擇進行了論述,并提出在目前的國際信用本位制體系下,各國實行浮動匯率制是一種必然的選擇。成本收益決定論則認為,一個開放經濟國家選擇何種匯率制度取決于該國實行這一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與所付成本之間的比較。
以上所述關于匯率制度選擇的理論基本上架構了匯率制度選擇的理[
論體系,成為指導各國安排匯率制度的理論依據。但這一體系并非完美無缺。事實上,任何一種理論在解釋各國匯率制度的實踐中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缺陷,特別是對于解釋當前世界經濟中頻繁出現的貨幣危機都顯得有些力不從心。這些理論從各自的角度分析是正確的,但在分析中往往都忽視了匯率制度選擇中幾個關鍵的、本質的要素,因而無法從一個整體的框架中闡述匯率制度的選擇。本文試圖對這些理論加以補充和拓展,以期對匯率制度選擇有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
(一)以實現內外均衡為根本目標的制度選擇
作為國際金融學的核心部分,匯率理論脫離不開國際金融的基本框架。國際金融學的產生與發展是以不同條件下的內外均衡的實現問題為主要線索的,因此,匯率理論以及在此之下的匯率制度選擇理論不可避免地要為實現不同條件下的內外均衡而服務。特別是隨著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以及浮動匯率與巨額資本流動成為開放經濟面臨的新條件的形勢下,對內外均衡實現的分析已經滲透到了匯率理論中。所謂內部均衡,一般的理解是指在封閉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充分就業與價格穩定;外部均衡是指國際收支平衡。
“丁伯根法則”指出,要實現幾種獨立的政策目標,至少需要相互獨立的幾種有效的政策工具。以此為依據,要想實現內外均衡的目標,至少需要兩種以上的政策工具,即以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為主的支出增減政策和以匯率政策為主的支出轉換政策同時運用。由此可以看出,匯率本身帶有極強的政策取向性,匯率制度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到這一政策要求。
實行固定匯率制的國家,將匯率的穩定作為政策目標之一,不僅無法利用匯率政策來實現內外均衡的調節,而且還易受到外部經濟的沖擊,特別是在國際資本流動特別巨大的今天,固定匯率制實際上為投機者提供了一個只賺不賠的好的投機機會,因此,除非實行資本管制,否則,固定匯率制將成為一國遭受經濟沖擊的潛在誘因。相比之下,浮動匯率制似乎更有優勢。由于匯率的自由波動,一國政府不僅可以減少一個政策目標(匯率穩定),同時還增加了一個政策工具(匯率政策工具),這樣,政府在實現內外均衡的經濟目標時,可以更加從容。盡管如此,由于浮動匯率制以及以浮動為特征的匯率安排有多種,包括完全浮動、有管理的浮動、爬行的帶狀匯率制以及爬行釘住制等,各種匯率安排之間不盡相同,實現內外均衡目標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樣。其中,完全浮動匯率制將匯奉作為內生的自由變量,一國金融當局對外匯市場不加干預,完全聽任外匯匯率隨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而自由漲跌。這種匯率運行機制跳出了匯率穩定的目標,匯率波動以市場為基礎,自發調節來實現外部均衡。但是,匯率的自動調節機制由于以下兩點原因而變得不太完美:一是現實中由預期導致的“因市定價”(pricingtomarket)的存在,使得匯率波動對貿易收支和國內價格水平的影響不大。克魯格曼(P.Krugman,1989)通過“沉淀成本模型”(sustainabilityofexchangerate)對此現象進行了解釋。他認為,廠商存在完全靜態預期時,每一個廠商都會有一個類似于匯率波動的“無變動范圍”(rangeofnochange),匯率變動只要不超過這個范圍,廠商就會維持現狀而不調整產品價格;即使廠商不存在完全靜態預期,即不認為未來與現在一模一樣,廠商會根據對未來的預期匯率來制定計劃:如果廠商認為目前有利的匯率是暫時的,他們不會立即進入該市場;如果廠商認為目前匯率不利是暫時的,他們也不會立即退出該市場,即廠商對匯率的反應受到回歸預期的限制。除了預期的影響外,第二個原因——匯率變動的不穩定性也加劇了貿易的惰性,從而影響到匯率的自動調節機制。現實中,匯率的波動幅度很大,這種劇烈而頻繁的波動使廠商采取一種“觀望”態度:他們既不愿輕易進入一個市場,也不愿輕易退出一個市場。造成匯率不穩定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匯率的超調(overshooting)。多恩布什(Dornbusch,1976)提出的超調模型,認為商品市場與資產市場價格的調整速度是不同的,商品市場上價格水平短期內具有粘性的特點,使得短期內匯率的變動大于長期水平。二是預期推動。匯率決定的資產市場分析法認為,影響本幣存款預期回報率和外幣存款預期回報率的因素有很多,如價格水平、通脹率、進出口需求、貨幣供給的預期以及關稅和限額等,這些因素中任一預期發生變動都將直接影響到本外幣存款的預期回報率,從而對匯率發生影響。另外,噪聲模型在解釋匯率劇烈波動時也提出了獨到的見解。該模型指出噪聲交易者的存在干擾了市場的穩定預期和理,從根本上造成了市場的不穩定。
完全的固定匯率制與完全的浮動匯率制在解決內外均衡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相比之下,中間匯率制度似乎更為有效。然而,關于中間匯率制度的爭論卻最多,特別是近年來,由于采取中間匯率制的國家在對付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時普遍表現不佳,更引起了人們對這一類匯率安排的懷疑。王學武(2000)認為,在資本項目開放后,實行中間匯率制度是比較危險的,因為中間匯率制度集中了固定與浮動制度兩者的缺陷。當然,中間匯率制度同時也具備了固定與浮動匯率制度的各自優點。威廉姆森(1983)建議,在固定與浮動匯率之間采取一種折衷的辦法,主張采取“匯率目標區制度”。克魯格曼(1989)在對浮動匯率制度的運行機制進行實證分析后,主張國際貨幣體系“最終回歸一種可以相機調整,多少比較固定的匯率體制”。易綱(2000)也認為在資本賬戶沒有開放的發展中國家不可能有完全浮動的匯率制度。現實中不少實行中間匯率制的國家成功避免外部沖擊的例子,也給我們提供了實證依據。而且,由于人們對中間匯率制度的研究仍很不足,理論上尚未證明實行中間匯率制度必不可行的結論,因此中間匯率制仍是一國匯率制度選擇的重要依據,關于中間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孰優孰劣的爭論仍將繼續下去。
(二)影響匯率制度選擇的產權因素
經濟結構決定論認為,一國選擇哪種匯率制度,應從該國的經濟結構特征去考慮。海勒(1978)認為,發展中國家匯率制度的選擇與以下結構因素有關:國家整體規模、經濟開放程度、國際金融一體化程度、相對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通貨膨脹率、貿易格局。波爾森(Poirson,2001)以1990—1998年間93個國家為樣本,提出了衡量匯率制度靈活性的指標體系,并指出,影響匯率制度選擇的決定性因素主要有:通貨膨脹率、外匯儲備水平、生產和產品多樣化、貿易沖擊脆弱性、政治穩定性、經濟規模或GDP大小、資本流動、失業率或通脹誘因以及外幣定值債務等。史晉川和沈國兵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匯率制度選擇的多變量標準,并將這些標準按其與匯率制度靈活性指標的相關性進行分類,指出應以相關性為正的指標選擇匯率制度。
經濟結構決定論試圖從一國經濟的內在因素上分析問題,立論的基礎雄厚有力;從論證過程和論證方法上看,也做到了嚴謹、詳盡。但是,這一派學者在論述時僅僅將視角集中在一國的經濟結構因素上,而忽視了經濟以外的其他重要的結構因素,特別是產權結構以及比產權內涵更廣的制度因素。從產權的本質來講,一項制度安排的均衡實際上就是各相關利益集團利益格局的均衡。制度的選擇也就是具有不同產權利益的產權主體,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制度。這樣,即使有一種制度安排能降低社會成本,增加社會福利,但如果可能給既得利益集團造成巨大的利益損失,他們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可能起來反對新制度,并將新制度的創新扼殺在搖籃里。匯率制度的選擇同樣遵守此項原則。T·W·舒爾茨(T[
20世紀60年代,羅伯特•芒德爾(RobertA.Mundell)和J.馬庫斯•弗萊明(J.MarcusFlemins)提出的芒德爾——弗萊明模型(Mundell-FlemingModelM-F模型,下同),對開放經濟下的IS-LM模型進行了分析,堪稱固定匯率制下使用貨幣政策的經典分析。該模型指出,在沒有資本流動的情況下,貨幣政策在固定匯率下在影響與改變一國的收入方面是有效的,在浮動匯率下則更為有效;在資本有限流動的情況下,整個調整結構與政策效應與沒有資本流動時基本一樣;而在資本完全可流動情況下,貨幣政策在固定匯率時在影響與改變一國的收入方面是完全無能為力的,但在浮動匯率下,則是有效的。由此得出了的“芒德爾三角”理論,也就是著名的“三一定律”。即貨幣政策獨立性、資本自由流動與匯率穩定這三個政策目標不可能同時達到。1999年,美國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PaulKrugman)根據上述原理畫出了一個三角形,他稱其為“永恒的三角形”(TheEternalTriansle),從而清晰地展示了“芒德爾三角”的內在原理。在這個三角形中,貨幣政策獨立性和資本自由流動,固定匯率和資本自由流動,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固定匯率,這三個目標之間不可調和,最多只能實現其中的兩個,這就是著名的“三元駁論”。如表1所示。
近年來,國際上要求人民幣升值的呼聲日益高漲,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日本財相鹽川正十郎在各種場合敦促中國對人民幣匯率重新估值。由于受中國出口產品沖擊,一些歐美國家也加入了要求人民幣升值的陣營。今年9月初,美國財長斯諾訪華并在泰國出席APEC財長會議,圍繞人民幣匯率的辯論達到了。
其實,人民幣匯率問題的實質,并不是人民幣是否應當重估,即它的短期升降與否,而是人民幣匯率制度應采取固定匯率還是浮動匯率。換言之,匯率水平只是最終的結果,形成匯率的機制才是問題的關鍵。斯諾認為,靈活的浮動匯率制度是中國確保經濟增長和金融穩定的最佳選擇。那么,事實果真如此嗎?
一、兩種匯率制度利弊的比較
1.固定匯率制
固定匯率制的優點在于較為固定的匯率有利于投資者核算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形成穩定的盈利預期,或者說,國外流入資金的風險貼水較低,從而有利于吸引外資。
固定匯率制的不利影響,一方面是不能靈活反映外匯供求關系,使匯率的市場性喪失或削弱;匯率市場性的喪失或削弱又使其不能反過來調節外匯的供求關系,自動調節功能大大降低,因而只能由政府調節。但政府確定匯率的弊端十分明顯:一是受到主觀影響,如果政府調控能力不強還會出現重大失誤;二是受到客觀因素的牽制,匯率的確定和變動涉及到各方面利益,政府不得不充分考慮;三是受不同政策目標的牽制,匯率目標可能和其他目標相沖突,若匯率水平脫節到相當嚴重的程度就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另一方面,“蒙代爾三角”理論認為,資本自由流動、固定匯率和貨幣政策三者不可能兼顧,只能犧牲其中之一而保證實現另外二者。因為假如在固定匯率制度和資本自由流動下采取緊縮的貨幣政策,利率會上升,在匯率不變的情況下,利率的上升帶來對本國投資收益的增加,大量的外國資本會流入,造成本幣升值的壓力,為維持匯率的固定水平,政府要賣出本幣買入外幣進行干預,這樣緊縮的貨幣又被擴張了,貨幣政策無效。因此,在資本自由流動的前提下,堅持固定匯率就要放棄貨幣政策的自主性、獨立性和有效性。
在我國乃至世界歷史上,固定匯率制都曾發揮過它的積極作用。二戰后的布雷頓森林體系,其實質就是一種固定匯率制度,對于戰后各國經濟復蘇和建立穩定的經濟貿易聯系,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從我國以前的情況來看,資本自由流動不存在,通過政府調整可使國際收支大體平衡,固定匯率制的利大于弊。亞洲國家高速發展的90年代,固定匯率制對于穩定投資者預期也曾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如果經濟泡沫膨脹,經濟增長減慢,貿易赤字上升,投機資本沖擊的情況出現,此時固定匯率制的不利影響就遠遠超出了它的有利方面。
2.浮動匯率制
浮動匯率制能夠克服固定匯率制的不足,一方面,它能夠靈活的反映外匯供求關系,使匯率更具有市場性,從而反過來自動調節外匯供求;另一方面,浮動匯率不存在“蒙代爾三角”的困擾,能夠使貨幣政策更具有自主性、獨立性和有效性。但是,浮動匯率制不利于投資者形成穩定的盈利預期,從而不利于外資的引進;同時,浮動的匯率容易導致價格的波動,給抑制通貨膨脹造成困難。
二、匯率制度選擇的條件
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孰優孰劣是國際金融領域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其實,匯率制度的選擇是由一系列客觀條件所決定的,不同的匯率制度適合于不同的國家,這取決于其經濟實力、外部環境、宏觀經濟調控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等。從總體上看,一國采取什么樣的匯率制度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1.國家的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
這里的國家大小是指以GDP衡量的國家大小。大國、強國的經濟實力強,防范和抗拒金融風險能力強,匯率波動在一般情況下不強,適宜實行浮動匯率制。例如美國,是最典型的實行浮動匯率制的國家,但是由于技術革命的影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快,經濟基本面好,國際競爭力強,因此浮動匯率并未帶來不利影響,相反,美國是全球外資引進最多的國家。這類國家通常對貨幣政策的依賴性較大。
小國、弱國經濟實力弱,宏觀調控能力弱,受外部影響大,抗風險能力低,國際競爭力不強,匯率波動性大,若實行浮動匯率,則其負面影響將超過有利影響,造成投資預期差、通貨膨脹無法控制的局面。由于這類國家外部均衡實現難度更大,因此更需發揮匯率政策的調節作用,所以更適宜實行干預程度較大的匯率制度,如固定匯率制或者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2.經濟基本面的健康情況,外匯儲備充分與否,國際競爭力的強弱
經濟基本面健康,外匯儲備充分,國際競爭力強,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的國家更宜實行浮動匯率制。相反,經濟基本面不好,或外匯儲備不充分,或國際競爭力不強,抗風險能力弱,幾者不能同時滿足,則宜實行固定匯率制或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以我國為例,我國宏觀經濟基本面比較好,有相當的經濟實力;外匯儲備比較多;但是國際競爭力較弱,特別是金融體系不夠健全,金融監督機制不完善,因此更宜實行政府干預程度較高的匯率制度。
3.資本的流動性
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固定的匯率易受到投機資本的沖擊,并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在資本流動受到管制的條件下,固定的匯率不會發生大的危險,并且,由于資本流動受到管制,固定匯率與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之間便不再矛盾,例如我國就是如此。
4.通貨膨脹水平
通脹率高,匯率水平對物價總水平影響較大的國家適宜實行固定匯率制,等以后通脹情況有所好轉時,可調整匯制,以避免固定匯率的負面影響。相反,通脹率不高的國家可以實行浮動匯率制。
以上這些條件都不能單獨決定采取何種匯率制度,而應看一定時期的條件組合。沒有任何一種匯率制度是固定不變的,匯制的選擇要根據條件的變化而定。
三、中國目前不具備實施浮動匯率制的條件
1.金融體系不健全,金融監管能力差,抗風險能力弱。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沉重包袱,資本市場不完善,中小金融機構規模小、競爭能力弱,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機制不完備,市場不規范,監管體制不健全等問題都尚未得到有效解決,一旦匯率完全放開,國際游資的沖擊有可能導致金融體系的全面崩潰,引發金融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的歷史將可能重演。
2.從自由化的次序看,從一個完全管制型的經濟向完全自由化的經濟過渡時,其合理的過渡路徑應該是:在國內金融市場實行自由化之后,才能實行浮動匯率制(李楊、殷劍鋒,2000)。因為只有在金融市場是有效的且利率由市場供求決定的情況下,無抵補的利率平價的假設才可能成立。這時匯市才可能具有有效性,能實現匯率的均衡。一國經濟才能在經歷真實、金融沖擊時具有較高的穩定性。利率是匯率變動的平衡器、緩沖器,其變動方向和匯率是相反的,因此可以減小利率浮動造成的沖擊。目前雖然人民銀行已明確表示要在3年內實現利率市場化,在制定利率政策時也更多地考慮市場因素,但畢竟還受許多關鍵問題制約,短期難以實現。至于有效的金融市場,也因人們投資理念的培育、熟練專業人才的培養、金融法規的健全、金融產品的豐富等都需要在進一步開放中完善,難以一步到位。所以與工業化國家相比,我國的匯率更易于波動。這時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就等于是本末倒置。印尼就是一個實例。
3.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和資本自由流動是實行浮動匯率的前提條件,否則,實行浮動匯率制的必要性不大,且可行性也有置疑。雖然加入WTO以來,我國已經采取了多項措施加速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和放松外匯管制,但是距離完全意義上的開放和資本自由流動還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而且,在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還未得到加強的條件下,資本市場完全開放和資本完全自由流動都必須謹慎為之。
4.無論是在影響匯率波動的預期方面,還是在匯率的調節機制方面,我國當前都存在誘發匯率不穩定的因素。一是我國還處于轉軌階段,結構調整尚未完成,各項市場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未來的經濟狀況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尤其是中國的銀行業積累了大量不良資產,同時又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很多人對中國的金融業沒有足夠的信心,因此對匯率波動的預期始終未能消除。二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和商品市場的價格調整具有嚴重的不均衡性。我國商品市場分割程度較高、信息流動不充分,商品的異質性導致商品流動速度較慢,商品價格調整具有粘性。相反,我國金融市場的生成和發育較為規范,資本的單一性和同質性使資本能夠低成本地快速流動,市場價格調整具有彈性,更易于形成一個統一的市場。商品、金融市場價格調整的差異性造成金融市場的均衡實現快于商品市場,根據多恩布什的“匯率超調理論”,這會加劇我國匯率的過度波動。
總之,我國目前乃至一定時期內不宜采取完全浮動匯率制,央行難以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完全放棄對外匯市場的干預。這樣從邏輯上講,中國匯率制度的設計應當考慮介于固定制與浮動制之間的有管理的浮動制。
四、匯率制度的長期選擇
雖然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條件,但是從長期來看,政府干預程度較高的匯率制度(固定匯率或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將不利于實現國家內外部均衡的目標。
1.政府干預程度較高的匯率制度將影響我國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在政府干預程度較高的匯率制度下,貨幣政策實際上有著維持幣值穩定的雙重目標,對內維持物價的穩定,對外維持匯率的穩定。我國內外均衡的目標常常發生沖突,央行的貨幣政策也就常常顧此失彼。為維系固定平價,央行有義務按市場要求被動地買入和賣出外匯,這使貨幣當局控制貨幣供應量的主動性大為削弱了,同時外匯儲備也被動地受國際收支狀況的影響。具體到我國實際,由于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連年順差,1994年到2001年底,我國的外匯儲備由1994年的516億美元上升至2001年的2174億美元(數據來源,中經網),增長了3倍,外匯儲備總額僅次于日本,躍居世界第二位。在強制結匯制下,央行相當于在購買外匯的同時,被迫投入大量的基礎貨幣投放量。加之我國目前缺少一個具有深度和廣度的便于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國債市場,無法通過在公開市場上的反向操作,來實現沖銷的目的,即賣出國債,買入人民幣,以此來抵消大量收購外匯而多投放的人民幣,穩定貨幣供應量,所以給貨幣調控帶來很大影響。
而且,外匯占款作為央行基礎貨幣投放的主要渠道,本身也存在很大限制:(1)央行的行為受制與外匯的供求狀況,不能自主決定基礎貨幣投放和回籠規模。(2)通過外匯占款投放的基礎貨幣具有結構偏差,在地區上流向外匯供求順差地區,在行業上主要流向出口部門,央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發生了改變,這給貨幣政策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
2.在政府干預程度較高的匯率制度下,我國財政政策較為有限。為了面對世界市場日益嚴峻和國內市場內需不足的局面,同時也為了彌補貨幣政策效應的不足,我國連續多年采取了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外貿中大范圍地提高了出口退稅率,以增強出口商品競爭力,對內擴大政府投資支出,以啟動內需。然而,目前財政政策的可延續性令人懷疑:(1)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固定匯率制下的國內財政政策對外國經濟有正的溢出效應。隨著我國開放程度的加大,國內的大規模公共工程建設,將有越來越多的外資公司的參與,大批的原材料和設備需要從國外進口,因此,很大的一部分財政支出轉化為了進口需求,對國內經濟的刺激效應逐漸減弱。(2)在我國,國債主要是由社會公眾和企業或金融機構購買的,大舉借債,其結果直接減少企業投資和私人消費。隨著國有資本的大量進入,中國民間資本的生存空間進一步受到擠壓。有數據表明,2001年,民間投資再次減速,集體和個人投資分別增長8.1%和12.7%,仍低于國有及其他類型投資增長。民間富余的資本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統計表明中國民間儲蓄已逾7萬多億,卻大部分沒有進入投資領域。即使民間投資相對活躍的浙江,目前仍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3)目前,我國已出現了財政赤字,再大規模舉債,將導致財政負擔越來越大。經過連續數年的增發國債,我國國債余額占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10%上升到2002年的18.3%,已逼近國際公認的20%的警戒線。正是基于已上,中國當前的積極財政政策將在今后逐步淡出。超級秘書網
3.政府干預程度較高的匯率制度無法使用匯率政策來實現外部均衡目標。在運用政策搭配以實現內外均衡的方案中,斯旺提出以財政貨幣支出政策的搭配來實現內部均衡目標,運用匯率政策來實現外部均衡。然而在固定匯率制下,貨幣政策無法從對匯率政策的依附中解脫出來,并與財政政策搭配實現經濟的內部均衡。而就我國目前的經濟實際來說,要保證一個可持續的,穩定的經濟增長,必須以現階段有效需求的擴大為基礎,而這正需要貨幣與財政政策的有效搭配,在實行擴張性政策,刺激需求的同時,盡可能地減小對私人投資的擠出效應。正如在第1點和第2點所述的那樣,現行匯率制度的安排,使得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財政政策今后將逐步淡出,內部目標的實現在今后形勢嚴峻。
由此可見,從長期來看,政府干預程度較高的匯率制度將不利于我國內外部均衡的實現,當我國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條件具備之后,匯率制度將必然變為浮動匯率制,當然這將是一個漫長的、漸進的過程。
主要參考文獻:
1.多恩?布什等.宏觀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我國人民幣現行匯率制度概括起來說就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具體而言包括四個方面;第一,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匯率是指匯率生成機制是由市場機制決定的,匯率水平的高低是以市場供求關系為基礎的。1994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價即是頭一天全國18家外匯調劑公開市場產生的人民幣對美元匯價的加權平均價,以后,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均由銀行間外匯市場前一個營業日交易產生的美元加權平均價,當然這一價格也考慮到國際外匯市場的變化,人民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匯率則通過與美元的匯率換算而得到。第二,單一的匯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價適用于外匯指定銀行(中資與外資)進行的所有外匯與人民幣的結算與兌換,包括經常項目收支和資本項目收支,適用于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往來;適用于居民與非居民的交往活動。總之是適用于所有交易范圍的一切外匯與人民幣之間的交易。第三,有管理的匯率主要體現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中央銀行設有獨立的操作室,當市場波動幅度過大,中央銀行要通過吞吐外匯來干預市場,保持匯率穩定;在零售市場上,中央銀行規定了銀行與客戶外匯的買賣差價幅度。第四,關于浮動匯率,一是表現為中央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價是浮動的;二是各外匯指定銀行制定的掛牌匯價在央行規定的幅度內可自由浮動。
上述的人民幣匯率制度主要形成于90年代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其運行及賴以存在的基礎在于兩個方面:一是銀行結售制,在此基礎上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二是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開始了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基礎。就第一個方面而言,結售匯制度使得外貿企業無條件地將出口所得外匯賣給外匯銀行,外貿企業不能持有外匯賬戶,后來,雖然大型外貿企業中可以持有部分外匯,但亦受到嚴格的限制。1996年,人民幣在結售匯基礎上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即在經常項目下,外貿企業的貿易用匯通過外匯銀行的售匯來滿足,但在經常項目中的非貿易項目用匯則受到較嚴格的外匯審批控制。所以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居民與企業均不能意愿地持有外匯。就銀行間外匯市場而言,其結構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外匯指定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結售匯市場,亦稱外匯零售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企業的外匯供求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政策內均可進行買賣交易,外匯銀行則實行會員制,其會員資格的獲取要經過央行或外管局的審批,具有嚴格的市場準入規則。二是通過中國外匯交易系統進行的銀行間的外匯交易市場,主要為銀行實行結售匯的頭寸買賣服務,并形成人民幣匯率,這是一個批發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中央銀行既以市場會員的身份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又充當市場管理者的角色,如對外匯銀行持有外匯額度作了嚴格的規定;只允許交易美元、日元、港元三種外幣。
二、人民幣現行匯率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在外匯銀行、企業、居民不能意愿地持有外匯的前提下,中國的外匯市場具有封閉性、壟斷性、交易品種單一和匯率波動空間狹小的特征。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目前名義上“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事實上演變為一種與美元掛鉤的固定匯率制。人民幣匯率的這種形成機制具有以下一些缺陷。
(一)基礎匯率的確定缺乏準確的依據
在中國,由于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和資本項目下的嚴格管制,所以外匯市場上的外匯的供求主要決定于貿易項目。因此從理論上講(實際上亦然),決定人民幣匯率水平的理論模型應當是購買力平價理論。眾所周知,購買力平價的成立是由“一價定律”的成立而推導來的,而“一價定律”在開放的經濟中成立的前提是;1、對比國家都實行了同等程度的貨幣自由兌換,貨幣、商品、勞務和資本流通是完全自由的;2、信息是完全的;3、交易成本為零;4、關稅為零。而在發展中國家的中國與最為發達國家的美國之間,由于:1、兩國的貨幣、商品、勞務和資本國際性流通程度差異性很大,絕非以自由交易為基礎,相反存在著較高的關稅和各種形式的交易壁壘,關稅不為零、交易成本也不可能為零;2、在中美貿易品市場交易中,由于東西方消費偏好的差異、不完全市場競爭所帶來的高的搜尋成本、政府行為對市場的影響等等,其信息不可能完全對稱。所以購買力平價理論成立的前提條件幾乎完全不能滿足。由此確定的人民幣基礎匯率顯然缺乏準確、客觀的依據。
(二)實際運行中的匯率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價格
現行人民幣匯率生成機制的基礎即銀行結售匯制及對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的外匯銀行實行的額度管理,這使得市場參與者,特別是中資企業和商業銀行持有的外匯必須在市場上結匯,不能根據自己未來的需求和對未來匯率走勢的預期選擇適當的出售外匯時機和數量,另一方面就銀行售匯而言,要么存在一定的條件約束,要么存在嚴格管制。因此我國的外匯市場是一個供求關系不對稱的市場,即是一定制度約束下的充分外匯供給和部分外匯需求相作用的外匯市場,中央銀行在這個市場上實際上處于“強買”、“弱賣”的地位,顯然由此形成的匯率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價格。
(三)形成匯率的外匯市場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外匯市場存在交易主體過于集中、交易工具單一的問題。目前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主體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經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少量資信較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央行操作室構成。從交易額來看,中國銀行是外匯的最大賣方,中國人民銀行是外匯的最大買方,雙方交易額占總交易量的60%以上;從交易品種上來看,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元,且其成交量主要以美元為主。主體構成較為單一,交易品種及交易量相對集中,使得匯率帶有“官方與民間”交易的色彩。另一方面:外匯市場與其它金融市場的隔離。理論和實踐均證明,完善的短期貨幣市場和靈活的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是保證外匯交易活躍和匯率動態穩定的重要經濟杠桿。而我國由于資本項目的嚴格管制及利率的非市場化導致外匯市場與短期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幾乎處于隔離狀態,人民幣匯率與人民幣利率、美元利率相關程度極低。
(四)人民幣匯率缺乏靈活性
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的7年多來,人民幣匯率除1994年升值3.5%,1995年升值1.6%外,其余5年及當前都保持在1美元兌8.28元左右的水平,處于一種超穩定的狀態,而由上面分析我們清楚地看到人民幣匯率的這種超穩定狀態是一種制度約束下的使然。誠然,匯率的穩定對經濟發展固然有一定的好處,但我們所追求的穩定應該是反映市場環境因素變化的動態的穩定,而絕非是靜態的固定不變。在過分的靜態穩定的情況下,人民幣匯率不能及時隨內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作出調整,不僅喪失了匯率的經濟杠桿的調節功能,也淡化了交易主體的風險概念;同時為了維護匯率穩定致使中國人民銀行被動入市大量收購外匯形成巨額的國家外匯儲備,在歐元即將取代歐元區各國貨進而對國際貨幣體系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影響的情況下,央行持有的以美元為主的儲備資產將面臨重大的匯率風險。
三、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改革方向及當前應采取的相關政策措施
從長遠看:我國匯率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真正地重歸1994年初提出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在此基礎上再增加匯率的彈性,擴大匯率的浮動區間。要完全達到這一目標,一勞永逸的辦法是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讓市場來決定人民幣匯率。市場的自動調節,會找到人民幣匯率的均衡點,再加上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人民幣匯率的“有管理浮動”就可以真正地實現。但從近期來看:匯率制度的改革宜采取循序漸進的過渡辦法,即在對資本項目依舊實行管制的條件下,逐步開放外匯市場,使人民幣匯率完全市場化,使其真正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體現廣泛的市場參與者的真實意愿。當然,人民幣匯率的完全市場化并非意味著放棄對其必要的管理,相反對其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要多樣化,既有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直接干預,也應有包括結合當時的宏觀經濟環境,通過調節本外幣的供求量、利率水平的調整等手段進行綜合調節。這樣人民幣匯率的彈性自然會增強,在此基礎上人民幣匯率“有管理的浮動”可望得以初步實現,待時機成熟時再取消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進而實現人民幣匯率的完全市場化。為了這一目標的最終實現,當前應著力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夯實人民幣匯率的決定基礎,選擇一攬子貨幣定價法確定人民幣基礎匯率
隨著入世的臨近及資本項目管制的逐步放松和人民幣利率逐步走向市場化,外匯市場的供求會更多地體現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以外的外匯供求,人民幣匯率的決定基礎將會由經常項目外匯收支逐步過渡到經常項目為主兼顧其他因素特別是資本流動。鑒于此,比較可行的辦法是放棄事實上的釘住美元的匯率政策,改為釘住美元、歐元、日元為貨幣籃子的一攬子貨幣匯率定價,這樣既有利于人民幣匯率長期動態的穩定,又有利于中國的外匯市場早日與國際外匯市場接軌。
(二)改進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培育健全的外匯市場
人民幣匯率長期處于超穩定狀態主要原因在于外匯市場要素不足,而外匯市場要素不足其關鍵又在于現行的強制性結售制和外匯銀行的額度管理。因此,應將目前的強制結匯制逐漸過渡到意愿結匯制、外匯銀行的額度管理也應做出相應調整(如擴大額度幅度),從而使銀行、企業、居民意愿地持有外匯,做到藏匯于民。這樣既可使匯率風險由不同的微觀主體來承擔,以分散政府外匯儲備的風險;又能滿足各經濟主體資產組合的需要;同時中央銀行可以卸下扎平市場交易的重負,專使匯率調控職能。在此基礎上,再逐步放寬對國內居民(含自然人和法人)售匯的條件和限制,從而基本實現經常項目的完全意愿結售匯。當然資本項目的意愿結售匯尚需根據資本項目開放的進程逐步改進。
針對上述的結售匯制度及外匯銀行額度管理的改革與完善,目前的外匯市場也應得到相應的改造,以促使其向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靠攏。一是在不改變目前外匯市場上每天以前一日市場加權平均價開盤的前提下,擴大匯率的波動幅度,從而使匯率更能真實地反映市場供求,有助于意愿結售的實行。二是嘗試新的外匯交易方式。目前我國外匯市場主要是指以電腦自動撮合方式成交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在實行強制結售匯制度下,這種交易方式效率很高。但是實行意愿結售匯制度后,進入原有的結售匯交易系統的交易可能萎縮。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國際上通行的商業銀行做市商交易制度,使商業銀行從目前的交易中介變為做市商,活躍外匯市場,并使匯率真正反應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匯率的價格信號作用更強。三是豐富外匯交易內容和品種。即在目前開辦人民幣對美、港元及日元買賣的基礎上,試辦歐元、英鎊等幣種的買賣,滿足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外匯資產多幣種構成的需求。與此同時,盡快擴大遠期外匯交易參與者的范圍,視情況適時開辦外匯期貨、期權交易,以滿足不同層次交易主體規避匯率風險的需求,擴大市場交易規模。四是增加市場交易主體,推廣大額交易。增加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除讓更多的企業、金融機構、居民直接參與外匯的買賣外,應著力推廣銀行企業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外匯的大額交易。這樣有助于避免大的機構集中性的交易壟斷市場價格水平,防止匯率的大起大落,同時有效降低大企業的交易成本。
(三)大力發展短期貨幣市場并加快實現外匯市場與短期貨幣市場間的融通,以減緩外匯市場的需求波動
短期貨幣市場是短期資本流動的緩沖和吸收場所,在人民幣自由兌換后要使外匯市場更活躍,外匯供求能相對平衡,除了要具備多種外匯交易的品種外,還將允許大量外匯投機交易的存在。而外匯投機交易存在的必要前提是短期貨幣市場,其中包括資金拆借市場、融資券市場、短期國庫券市場以及其它富有流動性的短期票據和短期信用工具市場。當外匯供大于求時,投機者從短期貨幣市場獲取人民幣資金、購入外匯,反之,則拋出外匯;而政府則通過短期貨幣市場上的操作(買賣短期國庫券、調節短期利率等)來影響匯率和貨幣流通量。因此,中國應建立一個十分發達的短期貨幣市場,并靈活運用短期利率、公開市場業務進行貨幣市場操作,將資金從外匯市場吸引到貨幣市場,從而減輕外匯市場上的需求壓力。
(四)建立和完善外匯風險監測預警和防范化解機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外匯風險實時監測預警系統。我國在設計完善的外匯風險監測網絡時,可借鑒韓國1999年4月1日啟用的新外匯流動監測網。該網絡可以監測到一切國內的外匯交易情況及外匯資金流向。考慮到中國國情,新的外匯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應該是一個依托銀行、市場、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各類資金清算機構為對象建立的全方位的外匯資金流動監測網絡,其中應主要包括外匯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外匯賬戶統計監測系統、外債(資)統計監測系統、外匯交易統計監測系統和外匯資產統計監測系統。所有上述各項統計監測系統必須建立相互間有機的內在的聯系和信息共享,以方便中央銀行和外匯管理當局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外匯形勢,作出正確的決策。二是建立外匯平準基金。具體做法是:國家撥付一定數量的本外幣、再據會員交易額提留一定的比例單獨立項。當市場上外匯供不應求時,中央銀行拋出外匯,買進本幣;當市場上外匯供過于求時,中央銀行則拋出本幣,買進外匯。從而維持人民幣匯率的相對穩定和外匯市場外匯供求關系的相對平衡。三是與外國中央銀行建立聯手干預外匯市場波動機制。即加強與其它國家特別是同發達國家中央銀行的聯系,學習他們干預外匯市場的經驗,并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以便共同干預可能出現的外匯市場波動,防范和化解外匯風險。
「參考文獻
[1]葉永剛,李源海。遠期結售匯——人民幣兌外匯遠期市場研究[J].武漢大學出版,2001.
[2]姜波克,陸前進。西方匯率理論和政策[J].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3]馮用富。中國金融進一步開放中匯率制度選擇方向[J].金融研究,2000,(7)。
我國人民幣現行匯率制度概括起來說就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具體而言包括四個方面;第一,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匯率是指匯率生成機制是由市場機制決定的,匯率水平的高低是以市場供求關系為基礎的。1994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價即是頭一天全國18家外匯調劑公開市場產生的人民幣對美元匯價的加權平均價,以后,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均由銀行間外匯市場前一個營業日交易產生的美元加權平均價,當然這一價格也考慮到國際外匯市場的變化,人民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匯率則通過與美元的匯率換算而得到。第二,單一的匯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價適用于外匯指定銀行(中資與外資)進行的所有外匯與人民幣的結算與兌換,包括經常項目收支和資本項目收支,適用于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往來;適用于居民與非居民的交往活動。總之是適用于所有交易范圍的一切外匯與人民幣之間的交易。第三,有管理的匯率主要體現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中央銀行設有獨立的操作室,當市場波動幅度過大,中央銀行要通過吞吐外匯來干預市場,保持匯率穩定;在零售市場上,中央銀行規定了銀行與客戶外匯的買賣差價幅度。第四,關于浮動匯率,一是表現為中央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價是浮動的;二是各外匯指定銀行制定的掛牌匯價在央行規定的幅度內可自由浮動。
上述的人民幣匯率制度主要形成于90年代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其運行及賴以存在的基礎在于兩個方面:一是銀行結售制,在此基礎上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二是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開始了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基礎。就第一個方面而言,結售匯制度使得外貿企業無條件地將出口所得外匯賣給外匯銀行,外貿企業不能持有外匯賬戶,后來,雖然大型外貿企業中可以持有部分外匯,但亦受到嚴格的限制。1996年,人民幣在結售匯基礎上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即在經常項目下,外貿企業的貿易用匯通過外匯銀行的售匯來滿足,但在經常項目中的非貿易項目用匯則受到較嚴格的外匯審批控制。所以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居民與企業均不能意愿地持有外匯。就銀行間外匯市場而言,其結構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外匯指定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結售匯市場,亦稱外匯零售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企業的外匯供求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政策內均可進行買賣交易,外匯銀行則實行會員制,其會員資格的獲取要經過央行或外管局的審批,具有嚴格的市場準入規則。二是通過中國外匯交易系統進行的銀行間的外匯交易市場,主要為銀行實行結售匯的頭寸買賣服務,并形成人民幣匯率,這是一個批發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中央銀行既以市場會員的身份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又充當市場管理者的角色,如對外匯銀行持有外匯額度作了嚴格的規定;只允許交易美元、日元、港元三種外幣。
二、人民幣現行匯率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在外匯銀行、企業、居民不能意愿地持有外匯的前提下,中國的外匯市場具有封閉性、壟斷性、交易品種單一和匯率波動空間狹小的特征。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目前名義上“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事實上演變為一種與美元掛鉤的固定匯率制。人民幣匯率的這種形成機制具有以下一些缺陷。
(一)基礎匯率的確定缺乏準確的依據
在中國,由于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和資本項目下的嚴格管制,所以外匯市場上的外匯的供求主要決定于貿易項目。因此從理論上講(實際上亦然),決定人民幣匯率水平的理論模型應當是購買力平價理論。眾所周知,購買力平價的成立是由“一價定律”的成立而推導來的,而“一價定律”在開放的經濟中成立的前提是;1、對比國家都實行了同等程度的貨幣自由兌換,貨幣、商品、勞務和資本流通是完全自由的;2、信息是完全的;3、交易成本為零;4、關稅為零。而在發展中國家的中國與最為發達國家的美國之間,由于:1、兩國的貨幣、商品、勞務和資本國際性流通程度差異性很大,絕非以自由交易為基礎,相反存在著較高的關稅和各種形式的交易壁壘,關稅不為零、交易成本也不可能為零;2、在中美貿易品市場交易中,由于東西方消費偏好的差異、不完全市場競爭所帶來的高的搜尋成本、政府行為對市場的影響等等,其信息不可能完全對稱。所以購買力平價理論成立的前提條件幾乎完全不能滿足。由此確定的人民幣基礎匯率顯然缺乏準確、客觀的依據。
(二)實際運行中的匯率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價格
現行人民幣匯率生成機制的基礎即銀行結售匯制及對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的外匯銀行實行的額度管理,這使得市場參與者,特別是中資企業和商業銀行持有的外匯必須在市場上結匯,不能根據自己未來的需求和對未來匯率走勢的預期選擇適當的出售外匯時機和數量,另一方面就銀行售匯而言,要么存在一定的條件約束,要么存在嚴格管制。因此我國的外匯市場是一個供求關系不對稱的市場,即是一定制度約束下的充分外匯供給和部分外匯需求相作用的外匯市場,中央銀行在這個市場上實際上處于“強買”、“弱賣”的地位,顯然由此形成的匯率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價格。
(三)形成匯率的外匯市場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外匯市場存在交易主體過于集中、交易工具單一的問題。目前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主體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經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少量資信較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央行操作室構成。從交易額來看,中國銀行是外匯的最大賣方,中國人民銀行是外匯的最大買方,雙方交易額占總交易量的60%以上;從交易品種上來看,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元,且其成交量主要以美元為主。主體構成較為單一,交易品種及交易量相對集中,使得匯率帶有“官方與民間”交易的色彩。另一方面:外匯市場與其它金融市場的隔離。理論和實踐均證明,完善的短期貨幣市場和靈活的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是保證外匯交易活躍和匯率動態穩定的重要經濟杠桿。而我國由于資本項目的嚴格管制及利率的非市場化導致外匯市場與短期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幾乎處于隔離狀態,人民幣匯率與人民幣利率、美元利率相關程度極低。
(四)人民幣匯率缺乏靈活性
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的7年多來,人民幣匯率除1994年升值3.5%,1995年升值1.6%外,其余5年及當前都保持在1美元兌8.28元左右的水平,處于一種超穩定的狀態,而由上面分析我們清楚地看到人民幣匯率的這種超穩定狀態是一種制度約束下的使然。誠然,匯率的穩定對經濟發展固然有一定的好處,但我們所追求的穩定應該是反映市場環境因素變化的動態的穩定,而絕非是靜態的固定不變。在過分的靜態穩定的情況下,人民幣匯率不能及時隨內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作出調整,不僅喪失了匯率的經濟杠桿的調節功能,也淡化了交易主體的風險概念;同時為了維護匯率穩定致使中國人民銀行被動入市大量收購外匯形成巨額的國家外匯儲備,在歐元即將取代歐元區各國貨進而對國際貨幣體系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影響的情況下,央行持有的以美元為主的儲備資產將面臨重大的匯率風險。
三、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改革方向及當前應采取的相關政策措施
從長遠看:我國匯率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真正地重歸1994年初提出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在此基礎上再增加匯率的彈性,擴大匯率的浮動區間。要完全達到這一目標,一勞永逸的辦法是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讓市場來決定人民幣匯率。市場的自動調節,會找到人民幣匯率的均衡點,再加上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人民幣匯率的“有管理浮動”就可以真正地實現。但從近期來看:匯率制度的改革宜采取循序漸進的過渡辦法,即在對資本項目依舊實行管制的條件下,逐步開放外匯市場,使人民幣匯率完全市場化,使其真正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體現廣泛的市場參與者的真實意愿。當然,人民幣匯率的完全市場化并非意味著放棄對其必要的管理,相反對其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要多樣化,既有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直接干預,也應有包括結合當時的宏觀經濟環境,通過調節本外幣的供求量、利率水平的調整等手段進行綜合調節。這樣人民幣匯率的彈性自然會增強,在此基礎上人民幣匯率“有管理的浮動”可望得以初步實現,待時機成熟時再取消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進而實現人民幣匯率的完全市場化。為了這一目標的最終實現,當前應著力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夯實人民幣匯率的決定基礎,選擇一攬子貨幣定價法確定人民幣基礎匯率
隨著入世的臨近及資本項目管制的逐步放松和人民幣利率逐步走向市場化,外匯市場的供求會更多地體現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以外的外匯供求,人民幣匯率的決定基礎將會由經常項目外匯收支逐步過渡到經常項目為主兼顧其他因素特別是資本流動。鑒于此,比較可行的辦法是放棄事實上的釘住美元的匯率政策,改為釘住美元、歐元、日元為貨幣籃子的一攬子貨幣匯率定價,這樣既有利于人民幣匯率長期動態的穩定,又有利于中國的外匯市場早日與國際外匯市場接軌。
(二)改進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培育健全的外匯市場
人民幣匯率長期處于超穩定狀態主要原因在于外匯市場要素不足,而外匯市場要素不足其關鍵又在于現行的強制性結售制和外匯銀行的額度管理。因此,應將目前的強制結匯制逐漸過渡到意愿結匯制、外匯銀行的額度管理也應做出相應調整(如擴大額度幅度),從而使銀行、企業、居民意愿地持有外匯,做到藏匯于民。這樣既可使匯率風險由不同的微觀主體來承擔,以分散政府外匯儲備的風險;又能滿足各經濟主體資產組合的需要;同時中央銀行可以卸下扎平市場交易的重負,專使匯率調控職能。在此基礎上,再逐步放寬對國內居民(含自然人和法人)售匯的條件和限制,從而基本實現經常項目的完全意愿結售匯。當然資本項目的意愿結售匯尚需根據資本項目開放的進程逐步改進。
針對上述的結售匯制度及外匯銀行額度管理的改革與完善,目前的外匯市場也應得到相應的改造,以促使其向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靠攏。一是在不改變目前外匯市場上每天以前一日市場加權平均價開盤的前提下,擴大匯率的波動幅度,從而使匯率更能真實地反映市場供求,有助于意愿結售的實行。二是嘗試新的外匯交易方式。目前我國外匯市場主要是指以電腦自動撮合方式成交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在實行強制結售匯制度下,這種交易方式效率很高。但是實行意愿結售匯制度后,進入原有的結售匯交易系統的交易可能萎縮。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國際上通行的商業銀行做市商交易制度,使商業銀行從目前的交易中介變為做市商,活躍外匯市場,并使匯率真正反應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匯率的價格信號作用更強。三是豐富外匯交易內容和品種。即在目前開辦人民幣對美、港元及日元買賣的基礎上,試辦歐元、英鎊等幣種的買賣,滿足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外匯資產多幣種構成的需求。與此同時,盡快擴大遠期外匯交易參與者的范圍,視情況適時開辦外匯期貨、期權交易,以滿足不同層次交易主體規避匯率風險的需求,擴大市場交易規模。四是增加市場交易主體,推廣大額交易。增加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除讓更多的企業、金融機構、居民直接參與外匯的買賣外,應著力推廣銀行企業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外匯的大額交易。這樣有助于避免大的機構集中性的交易壟斷市場價格水平,防止匯率的大起大落,同時有效降低大企業的交易成本。
(三)大力發展短期貨幣市場并加快實現外匯市場與短期貨幣市場間的融通,以減緩外匯市場的需求波動
在國際金融史上,一共出現了兩種固定匯率制度,即金本位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1880-1914年)、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1945-1973年)。二戰結束后建立了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度,它實際上是以美元為中心的金匯兌本位制,其優點在于它的變動較為固定的匯率有利于投資者核算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形成穩定的盈利預期,從而有利于吸引外資。而且在經濟發生較大波折的時候,由于政府總是使用一定手段進行制約所以不會輕易引起通脹,加大風險。
固定匯率制也有不利影響,由于其不能靈活反映外匯供求關系,使匯率的市場性喪失或削弱;匯率市場性的喪失或削弱又使其不能反過來調節外匯的供求關系,自動調節功能大大降低,因而只能由政府調節。而政府在制定匯率政策的時候必須考慮國際收支的平衡,如果出現逆差時,就需采用緊縮的措施,減少進口和國際開支。而這樣實行往往又導致內部不平衡,失業增加,生產下降。或者說,固定匯率很難同時維持內外部都平衡,而且在指定政策的過程中需要制定特定的組合來解決,存在一定的時效性。在我國,固定匯率制曾發揮過它的積極作用。從我國以前的情況來看,資本自由流動不存在,通過政府調整可使國際收支大體平衡,固定匯率制的利大于弊。亞洲國家高速發展的上世紀九十年代,固定匯率制對于穩定投資者預期也曾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如果經濟泡沫膨脹,經濟增長減慢,貿易赤字上升,投機資本沖擊的情況大量出現,此時固定匯率制的不利影響就遠遠超出了它的有利方面。
浮動匯率制
浮動匯率制能夠克服固定匯率制的不足,一方面,它能夠靈活的反映外匯供求關系,使匯率更具有市場性,從而反過來自動調節外匯供求;另一方面它能夠使貨幣政策更具有自主性、獨立性和有效性。浮動匯率制度可以分為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兩種。自由浮動匯率制度是指貨幣當局對外匯市場很少干預,匯率隨市場供求變化。這種制度的缺點是名義(和實際)匯率的大幅波動可能扭曲資源配置,匯率的隨機性和通貨膨脹偏向較大。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則是指貨幣當局通過各種措施和手段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以使匯率向有利于本國經濟發展的方向變化。貨幣當局雖然干預外匯市場,但不捍衛任何確定的平價,干預的頻率根據匯率目標而定。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的優點是避免了匯率的過分波動,主要缺點是中央銀行的行為有時缺乏透明度,可能引起一定的不確定性。
在現行的國際貨幣制度下,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有管理的浮動匯率是以外匯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是浮動的,不是固定的。它與自由浮動匯率的區別在于它受到宏觀調控的管理,即貨幣當局根據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來公布匯率,允許其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上下浮動。一旦匯率浮動超過規定的幅度,貨幣當局就會進入市場買賣外匯,維持匯率的合理和相對穩定。
匯率制度選擇的影響因素
通過對兩種匯率制度優劣性的比較,筆者認為影響匯率制度選擇的因素可以歸納為:
本國經濟宏觀情況
要準確把握本國基本經濟變量的情況,如國內生產總值GDP,物價水平,就業水平,外匯儲備等等反映經濟實力的宏觀經濟變量,還要關注國際貿易額,進出口貿易間的結構比例情況。當本國國內生產總值和國際貿易額相對較大,物價水平和就業水平等基本面相對處于較好的層面時,可以選擇固定匯率制度,利用固定匯率的穩定性為經濟增長創造穩定的環境。
本國國際貿易發展情況
當該國國際貿易主要面向有限的國家時,并且與之存在比較穩定的貿易往來時,為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形成穩定的外匯收入來源,可考慮采取與相對應國家適當的固定匯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動匯率制度。
資本的流動性
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固定的匯率易受到投機資本的沖擊,并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在資本流動受到管制的條件下,固定的匯率不會發生大的危險,并且,由于資本流動受到管制,固定匯率與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之間便不再矛盾,例如我國就是如此。
本國的國際地位或地區內影響
當該國在國際上或本地區內處于強勢地位或優勢地位時,對周邊地區影響較大,而且對于國際經濟變化又很重要的影響,出于國際利益協調和穩定的周邊環境考慮,該國更適合保持匯率的穩定,所以該國應采取固定匯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動匯率。
匯率制度改革的確定
通過比較兩種匯率制度的優劣性和對我國金融經濟環境的權衡,筆者認為此時人民幣的改革時機和決策都是恰到好處。就國內來說,我國經濟當前正處于一個比較關鍵的敏感時期,國內生產總值和國際貿易額都相對很大,社會上普遍將注意力轉移到經濟的下一步走勢上,對人民幣匯率調整的渴望程度不高,所以很多人認為我國不可能在此時進行匯率調整;從國際環境來看,近期美元持續走強,相對減輕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一部分投機資本流入開始撤出,一些國際金融機構對人民幣匯率調整的盼望有所減弱。所以此時匯率調整出手很快,在我們的預料之中。
對我國來講,匯率改革的決策不僅涉及人民幣對各國幣值的變動,而且影響了我國的進出口貿易形勢。此次匯率改革重中之重就是將原來盯住美元的單一升值改為實行“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彈性匯率機制,它意義重大,其好處就是根據市場情況匯率回旋余地很大,增強了匯率彈性。所謂參考一籃子貨幣,是指某一個國家根據貿易與投資密切程度,選擇數種主要貨幣,不同貨幣設定不同權重后組成一籃子貨幣,設定浮動范圍,該國貨幣就根據這一籃子貨幣并在范圍內浮動。2005年8月10日:周小川明確的提出了貨幣籃子可能包括的11種貨幣:美元、歐元、日元、韓元、新加坡元、英鎊、馬來西亞林吉特、俄羅斯盧布、澳元、加元和泰銖,并說明了決定是否加入其他貨幣的標準。這里需要強調我們采取的是“參考一籃子”,而非“盯住一籃子”,“盯住一籃子”實際上還是固定匯率,而“參考一籃子”則是聯系多種貨幣、同時依據市場供求關系形成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盯住一籃子”用一個明確的規則代替央行對匯率的任意干預,從而能迅速穩定匯率預期,但同時喪失了貨幣當局調節匯率的主動權;而“參考一籃子”保留了貨幣當局對調節匯率的主動權和控制力。這完全符合現階段的我國國情,我國只有建立了一個非常成熟的財政或者是一個金融體系時才可以考慮完全放開人民幣匯率的建議,筆者認為目前完全放開人民幣匯率是不明智的。
其實,進行“參考一籃子”匯率制度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改革,還是一個重要的政治行為。眼下,我國已經加入WTO,逐步融入到世界的舞臺中,世界的多極化趨勢要求我們必須要努力迎合國際經濟發展環境,著眼于整個國際社會的發展,從而加強民族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為了避免匯率水平較大波動對企業造成沖擊,從而影響民族產業的發展,我們應該重視發達國家的貿易發展步伐以致于來調整本國的匯率水平,加強名牌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如果人民幣在市場供求的作用下適當升值,將有利于降低進口技術、設備和引進管理人才的成本,促進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從而提高綜合競爭力。長遠來看,這將推動我國民族產業的發展。
我國人民幣匯率制度自誕生之后,幾經變遷,先后經歷過頻繁調整的盯住美元匯率制度(1949~1952)、基本保持固定的盯住美元匯率制度(1953~1972)、盯住一攬子貨幣(1973~1980)、官方匯率與貿易結算匯率并存的雙重匯率制度(1985~1993)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年至今)。從長遠看,人民幣若要成為一種強勢的國際貨幣,匯率浮動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當前的問題是如何使“有管理的浮動的匯率制”名副其實。
1現行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存在的隱患
1.1人民幣存在高估現象
從1994年以來,人民幣匯率保持在8.3人民幣兌1美元左右,本質上依然是固定匯率的穩定,但這是以貨幣當局積累大量外匯儲備為代價,不僅中長期不能滿足人民幣匯率靈活變動的要求,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情況導致貨幣當局匯率政策目標與貨幣政策獨立性的矛盾。
1.2形成機制方面存在不足
1998年以來,由于人民幣匯率年波幅不超過1%,而被IMF歸入盯住(美元)匯率安排。這不僅與中央銀行穩定的匯率政策取向有關,也與現行匯率形成機制有關。目前中國外匯市場的基礎是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這是一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交易會員制。該市場存在著嚴重的缺陷,主要是市場結構的封閉性與壟斷性。封閉性是指兩個管制措施:第一,對大部分國有企業仍實行經常項目強制結匯;第二,能進行外匯交易的銀行對超過上限的結售頭寸不得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拋出。這種交易體制導致企業持有的外匯集中到外匯指定的銀行,而這些銀行的交易能力受到限制。在強制結售匯制度下,抑制了銀行對匯價的意愿,因此,目前市場反映的是中央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的制度安排,是使中央銀行長期陷于被動干預地位的重要原因。因為在外匯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如果中央銀行不入市干預收購賣超外匯,則由于企業和銀行都不能夠囤積外匯,靠匯率升值也不一定能夠出清市場。
1.3不利于國內經濟的穩定
不可否認,中央銀行對國內外匯市場的干預是有效的。事實上,我國央行對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加以干預,把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波動幅度控制在極其狹窄的范圍,這在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的開放和深化程度不夠,不能向企業和銀行提供有效的避險工具的條件下,能有效的降低企業與銀行的經營風險。
但是在日益開放經濟環境下,匯率已不單純是影響貿易收支的變量,它也是影響我國宏觀經濟、國際收支平衡、國內物價水平和就業的重要變量。另外,匯率的制度安排還涉及到政府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有效性問題。
我國的經濟現狀與實際經濟能力不允許讓人民幣匯率長期違背市場規則,如不盡快改變目前僵硬的匯率制度,將對國內經濟發展造成顯著的負面影響,提高國外產品在我國的價格優勢,在國際上將大大削弱我國產品的競爭力。如果貿易順差逆轉,國際收支的平衡大量依靠國際資本的流入來彌補,就會加大國際游資對我國匯率實行攻擊的可能性,其結果可能是面臨國內資本的流出,國際儲備的下降和國內經濟過熱的困境。
1.4制約了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根據蒙代爾理論,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均面臨“三元悖論”,既在資本自由流動,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匯率穩定三個目標只能“三者取其二”的選擇局面。回顧1994年并軌以來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實踐,其實就是在穩定的匯率的既定目標下,在資本自由流動和獨立的貨幣之間做出選擇。1997年以前,面對匯率持續升值的壓力,中央銀行被迫在市場上大量收購外匯,投放基礎貨幣,同時為減輕由此引起的通貨膨脹的壓力,央行又被迫采取回收對金融危機再貸款等沖銷措施。因此這一時期中國是通過犧牲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來維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亞洲金融危機期間,面對外匯資金流向逆轉,中國的貨幣政策目標主要是積極刺激內需、治理通貨緊縮,通過改善經濟基本面狀況間接地促使人民幣匯率的穩定。而這一時期,主要是“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管制”的現行外匯管理體制的發揮“穩定器”的作用。通過加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力度以及遏止違規資本外流,為國家宏觀調控爭取時間。
1.5增加了無風險套利的機會
由于中國有人民幣匯率過于穩定,因此,當境內外利率出現差異時,并會導致單邊套利機會的出現。盡管在中國實行資本項目管制的情況下,這種套利存在一定的成本,但當潛在的收益超過套利成本時,套利還會通過非法逃套等形式進行,并增加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難度。如1997年以前,在本外幣正利差較大,外資大量流入的情況下,各地紛紛通過引進外商投資固定回報項目的形式,繞開國家外債規模管理,而1998年境內外形式逆轉后,但當年全國外匯大檢查就查出逃騙匯金額高達112億美元。
2我國尚缺乏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的條件
(1)匯率自由浮動須以資本流動為前提。目前,我國從長期來看,資本自由流動以成大勢所趨,但這畢竟是一個漸進過程,現在既然還沒有實現資本完全自由流動,所以浮動匯率制就難以實現,即使實現了,但由于資本尚處于管制狀態,按照蒙代爾———弗萊明模型,貨幣政策也無助于促進內部、外部收入同時均衡。因為如果實行擴張性貨幣政策,增加了貨幣供給之后,雖然能降低利率促進投資和產量的增加,但由于資本不能自由流出,匯率就不會隨利率下降而下降,從而不會增加出口,增加了也會因生產過剩而減下來,回復到原來的水平。
(2)我國經濟增長更多的要依靠擴大內需,而不能依靠浮動浮動匯率來調節進出口。因此,目前急于改變匯率制度沒有必要,相反還可能因實行浮動匯率制,而承擔國際游資(目前已有約200億美元的游資進入我國尋機作亂)沖擊的巨大風險。
(3)目前我國尚處于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在貿易領域,投資領域還存在著一些限制,人民幣匯率基本上仍處于非市場化狀態,因此,商品市場、資本市場以及貨幣市場都遠不可能充分反映市場供求的實際情況,市場價格的扭曲,就很容易誤導企業行為,難免不使企業對幣值產生錯誤的預期,進而做出錯誤的判斷和決策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又擾亂了社會的經濟秩序。
(4)有可能帶來嚴重金融混亂的結果。在我國目前生產經濟體制尚不完善,金融監管水平較低和銀行不良資產較多的情況下,由于按照“三元悖論”(見附表),如果實行浮動匯率制,而又能實行獨立的貨幣政策,勢必允許資本自由流動,這不僅有可能遭受游資的巨大沖擊,還將為那些貪贓枉法盜竊人民錢財之徒外逃資金大開方便之門,同時也可能導致某些銀行、企業破產,從而造成金融混亂甚至金融崩潰的嚴重后果。
3完善我國人民幣有管理的浮動的匯率制度,實現經濟平衡發展
3.1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疏通利率——匯率的傳導機制
僵化的利率體制對匯率政策有效性的發揮極為不利。在匯率政策和利率政策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政策組合中,利率市場化是基本前提。如果利率僵化,則外資流入所引起的貨幣供應量的上升和通貨膨脹的壓力增加,無法通過利率的變動得以緩解,同樣推理,也無法借助利率上升的作用組織資本外逃。通過對我國國際收支流量結構的考察發現,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經常項目對人民幣匯率的影響越來越小,資本項目對匯率的影響越來越大,由此也可以看出匯率政策的有效安排必須得到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配合。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管制利率制度,有市場決定的因素較少。從而造成投資增長、消費增長、進出口增長的利率彈性較小,利率無法起到調節經濟的作用,利率——匯率的傳導機制受阻。所以完善人民幣匯率制度,應使利率制度改革與之配合。
3.2逐步完善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
(1)放寬外匯市場的進入限制。除了資本項目,外匯買賣隨人民幣資本賬戶可兌換進程的變化進行調整以外,應盡量放寬經常項目人民幣兌換在用途和數量上的限制,外匯市場進入限制的放松是減少外匯黑市交易的最有力手段。取消強制性的結售匯要求,實行意愿結售匯制,以利于發展外匯市場和分散匯率風險,有助于削減涉外企業強制結售匯制度增加的額外經營成本。
(2)增加市場交易主體。增加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讓更多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直接參與外匯的買賣,有助于避免大機構集中性的交易壟斷市場價格水平,防止匯率的大起大落。
(3)推廣大額交易。為增加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主體的種類和活躍市場,可逐步推廣銀行企業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外匯的大額交易。但在具體操作上要保證銀行在企業辦理外匯交易時,需嚴格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對企業有關交易憑證進行嚴格審核把關。
(4)增加外匯市場交易品種。外匯市場的發展和完善需要為企業和銀行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目前中國外匯市場交易幣種僅有美元、日元和港幣,干凈單一,與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還相差很遠。為更好地發揮外匯市場的服務作用,應逐步建立銀行間外匯拆借市場,增加外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外幣期貨和外幣期權等交易方式。
(5)發展商業銀行充當做市商的制度。改革目前銀行間市場撮合交易的外匯買賣方式,使商業銀行從目前的交易中介變為做市商,活躍外匯市場,并使匯率真正反應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強化匯率的價格信號作用。
(6)改進中央銀行市場的調控方式。主要是要改變中央銀行過去過于頻繁干預外匯市場的模式,確定中央銀行需要盯住的合理的人民幣匯率目標波動區域,建立一套標準的干預模式,給市場一個比較明確的干預信號,減少干預成本。
3.3加強匯率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的協調,抵制國際資本的沖擊
根據蒙代爾的著名的“三元悖論”理論,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大國,讓渡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是不可想象的,那么,在經濟不斷開放的條件下,為了減少貨幣政策的內生性,必然密切關注和研究主要國家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變化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加強匯率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的協調,充分發揮匯率及其政策在平衡收支、地域國際資本流動沖擊方面的作用,以適應對外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4人民幣匯率應由盯住美元轉向參照貨幣———籃子浮動
當前,歐元誕生后的國際貨幣市場已呈現美、歐、日三分天下的態勢。由于中國與世界上很多國家進行貿易與資本往來,一旦國際貿易形勢與世界貨幣市場發生變化,與美元的單線聯系將無法全面反映這些因素的變動。因此,恰當的選擇應該是盯住一籃子貨幣,通過一籃子貨幣及其權重將中國與外國的經濟聯系程度進行合理反映。貨幣籃子的構建主要考慮各種貨幣在我國對外貿易交往中的比重,隨著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發展,籃子內貨幣的權重還應結合資本流動因素。基本思路是設計一個多種貨幣構成的虛擬貨幣,人民幣匯率在進行調控不再盯住美元,而是盯住人民幣與該虛擬貨幣的匯率。在當前情況下,一個較為簡單的虛擬貨幣構造模型,既以中國進出口該國貨幣所占的比例為該貨幣籃子中該貨幣的比重,以這些權數乘以本幣對國家貨幣的匯率后加總得出人民幣對該虛擬貨幣的匯率,作為人民幣的均衡匯率。
參考文獻
1王國剛.資本帳戶開放與中國金融改革[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2李若谷.經濟全球化與中國金融改革[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3章和杰.擴大中國匯率浮動區間的設想[J].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01(6)
4姜波克,陸前進.匯率理論和政策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
但從國際金融經驗來看,匯率急劇變動和不穩定往往伴隨著金融市場的不發達和微觀經濟主體的不完善。②當前我國金融市場尚欠成熟和完善,人們對金融避險工具的認識還需要有一個過程,金融監管也比較薄弱。正處于改革過程中的國有企業仍面臨著諸多困難,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還缺乏防范匯率風險的意識。可見,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實施浮動匯率制度所需要的條件和環境,如果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可能會導致人民幣匯率頻繁波動,不僅無助于金融部門和金融市場的建設和發展,而且還將大大增加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成本。為此,我國采取了較為緩和的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另外,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由于美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和美元的相對穩定性,美元確實在世界范圍內起到了各國貨幣標尺的作用。但是近些年來,美元的穩定性逐漸減弱,同時歐元正在成為一種新的代表性國際貨幣。因此,我國政府根據整個國際經濟形勢和美元地位的變化,放棄了釘住美元匯率制度,選擇采用了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這可以削弱長期以來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的過度影響,更好地保持人民幣有效匯率的相對穩定性。
二、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特點
從匯率形成機制來看,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不同于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和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
在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外匯市場上美元對人民幣供求變化并不影響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在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外匯市場上美元的供給大于需求,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會下跌,人民銀行就會買進美元賣出人民幣,從而使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保持不變。反之,人民銀行會賣出美元買入人民幣,以使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保持穩定。另外,在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變化也不影響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的匯率是由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和美元對非美元貨幣的匯率套算而得。如果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升值,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仍會維持不變,而對非美元貨幣會升值;反之,如果美元對非美元貨幣貶值,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同樣會維持不變,而對非美元貨幣會貶值。
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是使人民幣相對于幾種貨幣(或一籃子貨幣)的加權平均匯率保持不變的一種匯率制度。為更好地理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內涵,我們假設人民幣貨幣籃中只有美元和英鎊兩種貨幣,W$。為貨幣籃中美元的數量,W£為貨幣籃中英鎊的數量,ER/$和ER/£分別表示人民幣對美元和英鎊的匯率,人民幣與美元和英鎊的加權平均匯率為ER,則:
ER=W$·ER/$+W£·ER/£
(1)
其中,ER是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的價格。所謂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是指保持ER不變,即ER為常數E③。
從公式(1)可以看出,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不同,在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盡管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同外匯市場上美元對人民幣的供求關系同樣無關,但籃子中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變動,不僅會引起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波動,而且會引起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波動。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鎊構成的虛擬貨幣籃中,由于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的價格釘住不變,因此,當美元對英鎊升值時,人民幣對英鎊匯率會升值,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則會貶值;當美元對英鎊貶值時,人民幣對英鎊匯率會貶值,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則會升值。可見,在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美元對人民幣匯率升值或貶值的可能性皆有。
與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相比,在人
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不僅受貨幣籃中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變動的影響,而且與外匯市場上美元對人民幣的供求有關。例如,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下,當美元對其他貨幣升值時,人民幣對美元應該貶值。但在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考慮到外匯市場上存在人民幣對美元升值的壓力,人民銀行可能不是根據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要求,通過干預外匯市場,使人民幣對美元貶值。相反,人民銀行可能不干預外匯市場或僅進行小幅度的干預,而聽任人民幣在市場供求作用下升值。“參考”意味著人民銀行有了決定匯率水平的較大靈活性。
三、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作用
(一)有助于穩定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
對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產生影響的是實際有效匯率。人民幣釘住單一美元匯率制度,盡管可以穩定人民幣對美元的雙邊名義匯率,但在美元對世界主要貨幣之間的匯率發生較大波動時,由于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保持不變,因此,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波動完全由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波動吸收,從而可能會導致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大幅波動,進而引起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較大不穩定。因此,在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對美元雙邊名義匯率的穩定,不僅不能穩定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反而可能會造成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更大不穩定。
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是一種比較穩定的匯率制度,因為人民幣對貨幣籃中任何一種貨幣雙邊匯率的變動,經過權數(小于1)化后傳導給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的影響大大縮小了。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鎊構成的虛擬貨幣籃中,如果美元在貨幣籃中的權重是50%,那么美元對人民幣匯率變動10%,只對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影響5%。此外,由于貨幣籃中各種貨幣的雙邊匯率的變動,向上的變動與向下的變動對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的影響可能會相互抵消,從而使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相對穩定。可見,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可以有效克服釘住單一美元的弊端,保持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相對穩定性。
與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由于允許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浮動,進而引起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會有適度波動。但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相比,正是由于在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限定了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的浮動范圍,從而使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波幅會較小。由于實際有效匯率是名義有效匯率扣除物價因素后的有效匯率,因此,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保持相對穩定亦有助于穩定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可見,與人民幣釘住單一美元?[率制度相比,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有助于穩定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和實際有效匯率,從而有助于促進我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健康發展。
(二)可以有效配置資源
微觀經濟學最重要的一個理論就是均衡價格是對供需雙方最有利的價格。盡管單純從供應方看價格愈高愈好,單純從需求方看價格越低越好;但是從整個經濟來看,一定是供需均衡的價格最好,因為它能最優配置資源。人民幣匯率也是一種價格,從全球的角度來看,也是均衡匯率最佳。人民幣匯率低估或高估(相對于均衡匯率)都不利于我國經濟及世界經濟的發展。
一般認為,人民幣匯率低估(相對于均衡匯率)會促進出口,但人民幣匯率低估也會提高進口成本,從而不利于進口。我國經濟的發展需要進口大量外國先進技術和設備,人民幣匯率長期低估,也會對經濟增長產生消極影響。人民幣匯率低估盡管有助于出口,但人民幣匯率長期低估,可能會扭曲價格機制,使人民幣匯率喪失在資源配中的積極作用,造成資源浪費。另外,人民幣匯率長期低估,會減少貿易伙伴國的市場占有份額,引起貿易伙伴國的報復,這不僅會抵消人民幣匯率低估的積極效應,而且還會損害國際協調機制的建立,從而可能會對我國經濟及世界經濟帶來新的問題。
同樣,人民幣匯率高估對貿易雙方國家也都是不利的。首先,人民幣匯率高估會抑制出口。其次,人民幣匯率高估盡管有助于降低進口成本,促進進口,但人民幣匯率長期高估也會扭曲價格機制,從而降低外匯資源的使用效率,造成外匯資源的浪費。另外,如果我國出口產品是貿易伙伴國消費者歡迎的商品,那么人民幣匯率高估也會損害貿易伙伴國消費者的利益。如果人民幣匯率長期過度高估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發展,需求大幅下降,那么貿易伙伴國對我國的出口不僅不會增加,反而會下降。
可見,人民幣匯率是把雙刃劍,人民幣匯率低估或高估對我國和貿易伙伴國經濟都會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人民幣均衡匯率也是一個雙贏的匯率,對我國和貿易伙伴國經濟都會產生積極的作用。
(三)有助于增強貨幣政策獨立性
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如果實行釘住單一貨幣匯率制度,則本國貨幣政策將依附于釘住貨幣國的貨幣政策。當釘住貨幣國提高利率時,本國中央銀行就必須提高利率,否則就會產生套利,資金就會外流,本幣就會貶值,為維持釘住匯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即拋出外幣,回購本幣,這會減少貨幣供應量,最終會導致本國利率上升;反之,當釘住貨幣國降低利率時,本國中央銀行也必須降低利率,否則投機資金就會大量流入境內,沖擊國內金融市場,本幣升值的壓力就會增大,為維持釘住匯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即拋出本幣,購買外幣,這會增加貨幣供應量,最終會導致本國利率下降。同樣,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如果我國繼續實行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那么當美國調整貨幣政策時,我國貨幣政策也必須作出一致的調整,否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將難以為繼。
在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匯率是一種加權平均匯率,它具有較好的穩定性。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即使我國貨幣政策與美國貨幣政策出現了偏離,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仍會保持相對穩定,從而減輕了人民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的負擔,增強了我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與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由于允許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浮動,從而使我國貨幣政策獲得了較大的獨立性。
從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了新一輪的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更富彈性的人民幣匯率機制,人民幣對美元即日升值2%,即l美元兌8.1l元人民幣。截至2007年l1月2日,l美元對人民幣7.4624元,人民幣呈單邊升值的趨勢。在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中,如何應對升值風險成為國有商業銀行當前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國有商業銀行面臨的升值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有商業銀行外匯資本金面臨貶值風險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外匯資本金來源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在境外股票市場,通過公開發行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比如建行、中行、工行在香港股票市場上市籌資以外匯計價部分資本金,由于人民幣升值會導致募集的外匯資金相對于人民幣貶值,此為第一類風險;二是由境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一部分股權形成的外匯資本金,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在股改上市之前均引進了國外戰略投資者,國外戰略投資者參股時大部分股份都以美元計算的,如中國建設銀行引進美洲銀行25億美元、新加坡淡馬錫公司l4.66億美元,在人民幣不斷升值的過程中,特別是對美元的升值幅度較大,這些外匯資本金會相對貶值,此為第二類風險;三是由國家通過外匯儲備注資方式形成的外匯資本金。受到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影響,銀行的外匯資本金折算成人民幣資本數額也會發生變動,此為第三類風險。
二、資產與負債的匯率風險敞口
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改革將會影響國有商業銀行外匯資產的頭寸匹配和不同幣種搭配,從而直接影響到國有商業銀行的抗風險能力。隨著我國對外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內企業對外匯資金需求不斷上升,然而國有商業銀行的外匯資金來源并沒有顯著增加。據有關資料顯示,在過去兩年中,國內銀行體系的外幣業務貸存比一度高達90%12)上,反映出銀行外匯資金供應相當緊張。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外匯信貸業務的需要,多家銀行向主管部門申請了以人民幣資金購買外匯,并向客戶發放外匯貸款。這樣做雖然解決了外匯資金來源問題,但是也造成了銀行外匯資產與人民幣負債之間的幣種不匹配。當人民幣出現升值時,必然給國有商業銀行帶來匯率損失。
三、結售匯等中間業務的匯率風險
由于人民幣匯率浮動頻率和區問不斷加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結售匯等中問業務的匯率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按照新的匯率形成機制,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每天的波動幅度在千分之三以內。①目前,國內銀行人民幣兌美元的牌價一般按照前一天人民銀行公布的中間價確定,同時對前一天各分支機構結售匯的軋差頭寸在市場中平盤。如果出現市場平盤價低于對客戶的結算價,銀行就要承擔其中的匯率損失。
四、人民幣匯改后,匯率波動幅度擴大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新的安排后,意味著匯率的波動幅度比過去擴大,變動頻率加快,如上圖所示,人民幣在匯改之后,一直處于單邊上升通道。因此會導致國內企業的外匯風險上升,會增加銀行受損的可能性。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和匯率水平的調整不僅會直接影響銀行的敞口頭寸,也會通過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特別是出口類企業),而對銀行的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帶來影響。匯率波動的頻率提高后,銀行客戶面臨的外匯風險會增加,直接從事國際貿易的企業會因匯率波動而導致盈虧起伏,這也就影響到銀行盈利水平。
五、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和控制體系
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是指由法定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計征對象征收社會保險費(稅)的法律行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直接關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穩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和首要運行環節。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基本社會保險、補充社會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構成,與此相對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也可分為基本社會保險基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社會保險基金。本文僅就基本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安排現狀
從立法角度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涉及到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涉及到經濟利益的衡平與再分配,關系到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地推行,并最終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近些年來,我國加大了社會保險籌集立法的步伐,除了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社會成員享有社會保障權利外,還在相關法規、規章里明確規定了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在承擔社會保障費用方面的義務。從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的內容來看,該制度主要由資金籌措渠道、計征比例、籌資方式等基本要素構成。
(一)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其基本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企業一般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6,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6;(3)籌資方式: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目前是要求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的比例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4)籌資渠道: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籌措原則,除了上述企業和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外,國家也要從財政收入中予以補貼,其支持方式有:讓稅、讓利和補貼三種方式。
(二)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基本內容如下: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仍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3)籌資方式: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人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4)籌資渠道: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國家不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性補貼責任,但也有與養老保險一樣的讓稅、讓利性支持措施。
(三)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失業保險條例)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6繳納,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3)籌資方式: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4)籌資渠道: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收入構成: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就上述三項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來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最窄,失業保險次之,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面最寬。基本醫療保險基本實現了城鎮職工保險制度設計的統一,為其他保險制度的統一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和范式。這三項保險制度改革是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和核心。
(四)工傷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2)繳納比例: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每五年調整一次。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5%至40%;(3)籌資方式: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籌集,實行社會統籌;(4)籌集渠道: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繳費構成,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國家除了讓利、讓稅性支持措施外,并不直接承擔該基金不足時的補貼責任。
(五)生育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包括所有城鎮企業。即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勞動者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2)繳納比例: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3)籌集方式:生育保險費按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4)籌集渠道:主要由企業繳費構成,其他還包括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國家除了讓利、讓稅性支持措施以外,不直接承擔該基金不足時的補貼責任。
二、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一般評價
經過多年的艱苦努力,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已初步確立,并在實踐中得到了不斷完善,制度設計也日趨合理和科學。但從基本社會保險發展對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要求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除存在立法層次低,制度穩定性較差,計劃體制痕跡明顯等缺陷外,在制度的具體安排上還存在諸多不足。
(一)征收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設計還是沒有考慮占中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需要,適用對象仍是城市居民。就具體制度設計看,主要針對的還是城鎮企業職工,城鎮非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仍延續著傳統的“社會保險的城鎮內部制度性分割及其對公平的侵蝕”,的制度安排。這種價值取向和制度安排不僅大大縮小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范圍,大大降低了社會保險的制度效率,還會帶來其他社會問題。根據奧爾森的觀點,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選擇性激勵機制,它在社會中形成了一個只有少數人才享有共同利益的“特權群體”。這些強有力的職業群體或“特權群體”有強烈的動機保護那些給他們帶來特殊“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從而導致所謂既得利益者階層的固化和制度受害者的強烈不滿。同時,由于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社會化程度較低,覆蓋面較小,制度性差別大,限制了勞動力在不同產業的自由流動。這既不利于勞動力市場形成和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擴大和贍養比的降低。
(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偏大,勞動者個人和政府負擔偏輕
從總體上看,在我國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比例為收入的35%左右,而個人僅為個人收入的11%。與國際社會相比,除少數福利國家,我國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負擔明顯偏重,如美國、德國、日本社會保障的負擔比例均為雇主和雇員各負擔50%,特殊項目由政府財政補助;新加坡公積金的繳費事盡管會隨經濟的增長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作相應的調整,但從總體上看雇員的繳費率明顯高于雇主的繳費率,目前,雇主的繳費率為12%,而雇員適用的繳費率卻為24%。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過重,個人負擔過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再生產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也不利于增強個人的社會保險意識和社會保險責任。此外,與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政府財政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既偏輕又不確定。
(三)籌集方式有待改進
目前,除少數地區開始試行由地稅部門通過稅收征收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費外,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一般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實踐證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做法存在明顯弊端:首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下設的事業單位,這為社會保證行政機關違法動用社會保險費創造了體制上的可能;其次,要完成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建立一個龐大的征收體系,這無疑將增加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成本;最后,這種征收方式在制度設計上缺乏激勵內涵,無法有效地調動征收者的積極性。
(四)籌資渠道有待拓展和規范
首先,勞動者個人繳費的險種有限。我國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醫療保險只是在試點城市實行個人繳費,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尚未實行個人繳費。而其他—些國家,如英國、意大利、荷蘭等,勞動者應就疾病生育保險承擔一定的繳費責任。其次,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非常有限且不確定。目前,國家只承諾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的時候以財政補貼的方式進行經濟支持,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國家并不直接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再次,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有限。根據原有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只能投資于國債,盡管國債幾乎不存在風險,但國債的收益率卻比較低,這嚴重地影響了基金的增值。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2月13日實施)的規定,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拔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有限制地進入資本市場。但是由各省、市、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基金仍然不能進入資本市場。最后,基金的非法流失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效率。截止1998年底,全國僅養老保險基金被挪用、占用就達55.6億元。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
(一)盡可能擴大社會保險基金征收對象的范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保障能力和調劑能力直接受制于保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因此,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的首要措施是盡可能地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首先,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基金的征收范圍。根據現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他社會保險費一概不繳。這不僅有失公平,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因此,為了有效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應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基金的征收范圍。
其次,將城鎮各種性質的企業勞動者全部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征收范圍。盡管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以城鎮勞動者作為適用對象的,但現實的情況是還有相當一部分城鎮勞動者未被納入社會保險之中,即使有些勞動者被納入到了社會保險范圍,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項目。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另一個重要措施是將城鎮各種性質的企業勞動者,包括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戶及其職工全部納入全部社會保險《至少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范圍。
再次,盡快全面征收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目前全面征收基金的社會保險項目只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沒有正式全面統一征收。因此,在進一步拓展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征收范圍的基礎上應盡快全面統一征收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最后,有條件的地區應將農民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險范圍。一些經濟相對發達和城鎮化水平比較高的地區,應逐漸將農民納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范圍,從而為社會保險基金開辟新的渠道。如江蘇蘇州就已把農民納入到了醫療保險范圍。
(三)進一步完善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社會保險稅(費)負擔的比例
根據我國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確定社會保險負擔的基本原則應是合理減少企業的社會保險負擔比例,適當增加個人的負擔比例,適度調高國家所補貼保險項目的負擔比例。保險費率的界定要體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從而對三方形成適當的制度激勵和制度約束機制,增強各方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感,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效率和使用效率。首先,應逐漸提高勞動者個人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降低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最終達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負擔基本一致。從世界范圍看,增加勞動者個人在社會保險上的負擔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發展趨勢。其次,在體制轉軌期間國家應承擔由轉軌而產生的隱形債務。據推算,社會保險由“現收現付”制改為“基金”制所產生的轉制成本將高達2~3萬億元人民幣。這部分費用應由國家來承擔。最后,在轉制完成后,國家在有些社會保險項目上的負擔應有所增加,如失業保險等。
(三)進一步改革籌集方式
首先,以開征特種稅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集方式。縱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資方式有以下三種:一是以社會保險稅的方式由政府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和籌集,目前世界上有8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險稅;二是由政府審批同意的私營組織和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征收和籌集,如智利等;三是由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征收和籌集,我國目前采取的就是這種籌集模式。綜合分析以上三種籌資方式的利弊,筆者認為,我國應采取主要依靠社會保險稅來取得社會保險資金的基金籌集方式。結合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城鄉差別較大,加之戶籍管理較為嚴格的實際,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應以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為宜。即對于城鎮勞動者,根據不同保險項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險稅,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
其次,調整社會保險費的計征原則。目前,社會保險費基本上按人頭計征。這種計征原則對高新技術產業是有利的,因為他們用人少,但對于利潤空間本來就不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則很不利,因為職工越多則意味著企業要繳納更多的社會保險費。從這個意義上說,按人頭收費的方法事實上已經造成了新舊企業間的不公平。如果不能改變按人頭收費的社會保險收費制度,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逃避繳費的現狀將很難得到改變。這也是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費收繳困難和擴面受阻的制度原因。因此,應對原有的社會保險費的計征方法進行改革,變按“人頭”收費為按“收入”(利潤)繳費(稅),即個人直接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則按其利潤的一定比例由稅務部門收取社會保險稅。
最后,改革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方法。目前所實行的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來計算社會保險費的方法漏洞很多,不少工資外收入并沒有計算在內。因為,“工資總額”并不等于“收入總額”,實際繳費基數往往明顯低于職工實際收入水平。因此,應將保險基金的征繳基數由“工資總額”改為“收入總額”,把職工從單位得到的各種“正常收入”作為繳納保險費的基數。
(四)進一步拓展基金籌資渠道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資渠道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政府的財政撥款,社會保險基金籌資渠道過于單一,全國已普遍出現社會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現象。因此,在積極拓寬原有籌資渠道的基礎上應努力開辟新的籌資渠道。
首先,通過國有資產變現或國有股減持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具體的做法是在中央政府向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劃撥國有資產之前,首先切出足夠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在國有控股公司中的股東權益)過戶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用以償還國家對國有企業老職工的社會保險隱性負債。這種特殊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應委托給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選擇合適的時機對基金持有的國有股、法人股進行變現流通,滿足迫在眉睫的養老保險金和醫療費給付需要,解決應該由國家負擔的“老人”全部社會保險負擔和“中人”的部分社會保險負擔,并將挪用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填平補齊,解決個人賬戶空賬問題。
其次,通過社會保險基金資本化籌集社會保險基金。根據一些國家的成功經驗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的改革趨勢,社會保險基金資本化增值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如平均實際回報率最高的瑞典已高達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有條件、有步驟、有限度地進人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是非常必要的。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2年12月13日頒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入資本市場。這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提供了新的籌資渠道。當然,僅僅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人資本市場是很不夠的。因為,相對于由省、市、自治區社會保障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要小得多。如果只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人市”,而不允許地方社會保險基金“入市”,那么,通過資本化來增加社會保險基金的設想將成為一句空話,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此,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允許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實際上已經有一些地方社會保險基金在“吃螃蟹”了。如金融街的第三大股東就是。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而天津港的第二大股東也是“社保局”,第五大股東是“蛇口社保”;金豐投資的第七大股東為“社保基金”;東方熱電第六大股東為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中心。這些均為地方社會保險基金。
再次,發行社會保險福利彩票。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發行社會保險福利彩票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應急措施。有關機關可以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的缺口情況,結合其他籌資渠道的籌資能力和現狀,分次發行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福利彩票,籌集到的資金可用于支付由于社會保險體制轉軌所增加的成本和因調整社會保險待遇所產生的基金缺口。
最后,發行社會保險長期國債。如果通過其他渠道仍然無法籌集到足夠的社會保險資金,還可以根據國力的承受能力,發行社會保險長期國債。
參考文獻:
[1]覃有土,樊啟榮。社會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6.
[2]宋曉梧主筆。中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與發展報告[R].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5.
[3]鄭秉文,和春雷。社會保障分析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4.
[4)[芬蘭]歐利。肯戈斯。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國際比較研究[J].社會保障制度,2001,(7):47——48.
[5]穆懷中。社會保障國際比較[M].北京: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出版社,2002.
[6]鄧大松。社會保險[N].北京: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出版社,20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