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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不高法律知識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程度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是緊密相關的,但是我國高校的大學生整體法律知識水平卻較低。由于近年就業的壓力,我國大學生大都關注專業課的學習,而對法律基礎課認為可有可無,只是為了學分,考前突擊應付及格就行的態度去學習。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支配下,大學生不可能對法律知識有充分的理解并運用到生活實踐中去。另一方面,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學時有限,在很短的時間內要完成相當于《法律概論》的內容是完全不可能實現的。因此,讓高校大學生在這有限的課時中去獲得的法律知識自然也是有限的。
2、大學生法制觀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維方式法律觀念是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的重要依據。而法律知識水平的高低又決定了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處理事務的法律思維方式。正是由于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的薄弱,才導致了部分大學生在自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不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實現,對法律持懷疑、不信任的態度,甚至放棄法律武器,采用過激的方式來討回自己的“公道”,從而加大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學生的違法犯罪現象
呈現出逐年上升趨勢近些年較為典型的就是馬加爵事件,馬加爵為了報復同學中那些傷害他尊嚴的人,選擇報復殺人的犯罪道路。還有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先后兩次把摻有火堿和硫酸的飲料,傾倒在北京動物園中飼養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傷,造成極惡劣地社會影響。劉海洋在被拘留后說,自己學了法律基礎知識,但是傷害動物他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我們大學生對學習法律知識不能僅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礎上,更要對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視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提高大學生的法律修養。
二、高等院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我們知道曾經轟動一時的“藥家鑫”事件,本來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這起交通事故卻產生了極大的反響,原來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嚴重,而肇事者卻用刀將被撞者連捅8刀,致其喪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學生。當記者問他殺人理由時,他卻說,撞得是個農民,怕以后難纏,才殺人滅口。可見,藥家鑫自以為知法懂法,而實際上是一個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時救人的話,也就是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兇施暴觸犯的是刑法,這是兩個質的變化。高校用優質的教學條件為國家培養了一個“高級”犯罪分子,這不得不讓我們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以培養具有法律修養的人才是高等院校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要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應注重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應實行以法律意識教育為中心的教學改革。這樣會使課程內容得以精練,同時也可以克服“內容多、課時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師在課堂上講深、講透主要內容,從而提高課堂的教學質量,增強教學的說服力和吸引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2、教師在教學手段上
應積極適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是指由教師選用具有一定代表意義的司法判案成例,通過學生自己對案例的分析及教師的講解和指導,使學生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這一教學方法的適用,使原來以教師為主的教學方式變成了師生互動交流,學生充分參與的平等對話。教師在教學中應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舉案說法、案理結合來組織教學,并組織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和討論,或開展法律常識知識競賽來充分發揮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使大學生達到熟練運用法律知識,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的目的。
3、高校應開設心理健康教育來提高大學生健康的心理素質
從而培養大學生的法律修養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一是因為法律意識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發展不成熟。而高校設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內容會使大學生掌握基本的心理衛生知識,培養穩定的情緒、堅強的意志力,樂觀向上的精神,從而能抵制各種社會上不良風氣的侵蝕,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4、高等院校應積極營造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學術環境
首先,從高校的管理上應“依法治校”,學校治學是否“法治”的狀況會直接影響對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學管理中,特別是對學生違規違紀的行為,應做到“有法可依”,為學生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給學生樹立“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榜樣,從而為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使大學校園形成一種知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國家法制建設也逐步健全,對醫務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不僅要具備高水平的專業知識,同時,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依法行醫,以便更好的為患者提供優質的服務。醫學院校作為培養醫學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擔起對醫學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們認為,法律素養也是任何專業大學生應具備的素質,通過對醫學生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的培養,達到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目的。因此,我們嘗試著對傳統的教學方法加以改革。
一、“問題教學法”組織課堂教學
我們首先面對的問題就是提高學生的聽課效果。高校大學生已經步入成人階段,具備一定的抽象思維和邏輯思維能力,簡單的灌輸方法是無法開發學生的思維能力的。為此,在教學方法上,應該主要采用“問題教學法”來組織課堂教學,使提問成為課堂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的傳統教學一直把提問作為一種輔助教學的手段。我們認為,在當今形勢下,提問的職能要發生轉變,即提問不僅僅起到檢驗的作用,更應該是師生增強互動,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能力的一種手段。因此,我們在教學準備階段,精心設計課堂問題,使問題成遞進形式,讓學生不斷思考,提出自己的見解,教師再加以引導和歸納,使學生對知識的理解不斷深入,讓學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質。
二、案例教學法的運用
法學理論可謂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時間內讓醫學生既掌握法學理論知識,又對他們進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學法不失是一個捷徑。在具體運用案例教學法時,我們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講授
學生們普遍感覺行政法這一章很難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樣貼近生活。我們就在課前先講一個主題案例,并把該案例貫穿整個理論講授全過程,讓學生對什么是行政機關、什么是行政相對人等問題先有感性認識,再向學生講授“行政法對公民權利的約束性”,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們講授的對象是醫學生,他們不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識,更希望了解醫患糾紛中的法律知識,因此,我們在課堂上加入了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識和學生的專業知識結合起來,學生們切身的體會到了學習法律知識的實際價值,培養了他們的興趣。
(二)多媒體案例教學
選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實際放映給學生們看,讓他們對法律知識有更直觀的感受。在講授“刑事訴訟程序”時,結合相關庭審視頻,給學生講解相關法律條文闡述其意義,這樣就是學生對書本上枯燥的敘述有了鮮活的認識,學生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能理解這些知識,收到很好的教學效果。
三、改革考試方式,培養創新意識
長期以來,不論對作業還是考試,老師和學生都形成了依賴標準答案的習慣,只要與標準答案不同,就是0分,這樣做很難激發學生的創新意識,也挫傷了學生的思考問題,提出個人見解的積極性。因此,我們一改傳統的閉卷考試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讓學生根據案例中所給的條件,回答兩三個問題。所提出的問題都是圍繞教學中的重點知識點,讓學生把學過的知識與案情結合起來,以達到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目的。在評卷方法上,采用標準答案與非標準答案相結合的方式,即使學生的答案與標準答案不相符,但是學生運用了學到的知識,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也會取得好成績,這就給學生更多的獨立思考空間,學生們能夠活學活用,把考試變成展示自己的平臺。
通過對醫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夠培養出專業技術優秀,同時,懂得法律知識的人才。為減少醫患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頗為有益。
參考文獻:
1、大學生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
一方面,大學生整體法律知識水平較低。對河北地區五所高校851名大三學生調查表明,對問卷所列的14個法律法規的認識情況,58%的學生選擇“知道一些,但對內容不甚了解”。57%的學生對法律基本理論不感興趣,只對民法、刑法等實體法感興趣。調查結果說明,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存在明顯欠缺。由于法律知識水平的欠缺,導致大學生的法律觀念模糊。相當多的大學生不能區分違法與犯罪的區別,認為違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違法。
另一方面,大學生法治觀念淡薄。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經濟浪潮沖擊下,“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功利主義”人生觀迅速泛濫,使大學生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急劇變化,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大學生是非觀念的模糊,法治觀念淡薄。大學里經常發生盜竊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其中有一部分是在校大學生所為,還有的大學生自己自行車被盜之后為了報復就去盜竊他人自行車;偷看他人聊天記錄、手機短信已是習以為常的生活小事。很多大學生在生活中遇到不法行為時,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利。
2、大學生法律意識存在問題的原因
(1)社會環境的不良影響。大學生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必然會受到社會環境和社會風氣的影響。當前我國正處于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中,各種思潮魚龍混雜,西方腐朽的生活方式也趁虛而入,如“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追求物質的人生觀對青少年尤其是大學生產生很大的影響。我國法律知識的普及在大學才開始,法律意識的培養已經滯后,而現實生活中有法不依的現象和一些國家公職人員貪贓枉法、、損害法律尊嚴、破壞法律公正,在廣大群眾和大學生中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特別是一些司法工作人員包庇縱容罪犯、、收受賄賂等司法腐敗行為導致大學生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客觀上制約了大學生對法律的認同,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產生極大的負面作用。
(2)學校因素。學校是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主陣地,然而,學校的法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由于法律課程知識多,課時少,許多老師為趕進度,不回去分析典型案例,不能去討論社會熱點問題,往往蜻蜓點水,點到為止,缺乏深入分析;教育法法單一,教學內容枯燥,課外實踐活動的缺乏使大學生很難產生對法律課程的興趣;采用大班授課的形式,一間教育容納一百多人,這使得課堂秩序無法保障,不少學生在課堂上閑聊、睡覺、聽音樂、讀課外書,好像一個“自由市場”,學生難以與老師充分地交流,教學效果可想而知。
(3)家庭因素。多數父母認為孩子考上大學,就是“天之驕子”、“國之棟梁”了,父母心理上有了成就感,放松了對子女的教育、監督,比如有的父母忙于工作,很少有精力去過問孩子的學習、生活;有的父母雖仍然關心孩子的學習成績,但對其思想道德確不太關注;有的父母在物質上對子女是有求必應,在對子女的過分溺愛中忽視了與子女的溝通;有的父母送子女上大學生,對子女不聞不問,孩子缺乏家庭溫暖等等。上述原因造成了部分大學生傲慢清高、孤芳自賞、任性自私、孤獨自卑困惑迷茫等心理特征,這些不健康的心理進一步深化了他們的法律意識,很容易為其犯罪行為埋下禍患的種子。
(4)大學生自身因素。大學生正處于青年時期,心理發展呈現出自我意識增強與認識能力不全面、情感豐富與不穩定、求知欲強與鑒別能力弱等矛盾,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情感因素大于理智因素,遇事盲從,易于沖動,甚至采取消極的行為,而不考慮法律后果,特別是當今大學生多為獨生子女,個性比較強,自我為中心意識強,但心理承受能力較差,處事易走極端,如不加以正確引導,提高法律素質,很可能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3、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對策和建議
(1)強化大學生的權利義務意識和契約意識。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的調整主要是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因而法律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問題是法律的基本問題。公民法律意識的核心是權利義務意識。因此,要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首先要強化其權利義務意識。要讓學生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權利和自由,應當履行哪些法定義務,使大學生深刻認識到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大學生要有契約(合同)意識,一旦訂立了合同就要按契約的規則辦,要全面履行契約,不能隨意反悔,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2)加強和改進學校教育。實行“依法治校”,為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氛圍。改進課堂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同時理論聯系實際,促進學生將所學的法律知識進一步內化為自身的法律素養。加強對大學生的心理素質教育。
(3)重視和完善家庭教育。家長應通過書信、電話等方式傳遞親情,保持與子女的聯系,積極與子女進行思想交流并及時掌握子女的心理需求與思想動態,給予子女相應的指導和關愛。使子女在父母的關愛、呵護下,樹立起樂觀向上的人生觀,形成健康的人格,增強抵御是不良誘惑的能力。
4、結論
大學生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我國依法治國的前景,它是一項迫切艱巨的任務,需要集社會、學校和家庭之合力,才能最終完成這一系統工程,“依法治國”才有望實現。:
參考文獻:
[1]謝山河.關于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分析[J].教育學術月刊,2008.
我國的大學生從年齡上看,多屬于成年人,雖然他們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由于在大學階段處于受教育、保護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機關與大學生、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教師與大學生諸種法律關系中,他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學生有哪些法定權利,尊重和保障他們的法定權利,是教育行政機關和高等學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轉變教育觀念,推進教育法制化、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本文旨在通過對大學生的法定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的探討,以期對新形勢下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許推動作用。
一、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表現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教育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大學生的權利日益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但由于人們認識上的偏頗,特別是長期受到“左”的思想影響,我們常是強調學生對學校的義務而諱言學生的權利,加上一些高等學校片面認為“生源就是財源”,把學生當作招財進寶的對象,一些高校教師和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出現在大學生財產權、人格權、獲得公正評價權以及受教育權等方面。
(一)財產權的侵犯
侵犯大學生財產權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亂收費。《教育法》第78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是,一些高校為了籌措辦學經費和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顧國家的禁令和學生的權益,想方設法巧立名目收費,使原本就為學雜費過高而發愁的學子背負更加沉重的經濟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備受考生和家長們關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學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報名費、捐資助學費競達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又如-一些高校為畢業生推薦就業要收取接待費、介紹費等。據筆者調查,有的高校亂立收費名目達10余項,每生追加交費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上萬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師受經濟利益的驅使,把自編、自著的教材、著作,通過教材管理部門強行發給學生,筆者曾對某校某系98級的學生進行調查,發現每生多發非教學用書23本,經費達285元。這種濫發“教材”的現象,既嚴重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又破壞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是高等學校的一項法律義務。但筆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學生公寓硬件建設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衛工作形同虛設,致使盜竊案件經常發生。
(二)人格權的侵犯
人格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的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經常報道中小學生的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的消息,與之相比較,侵犯大學生人格權的現象盡管沒有那么普遍,也沒有那樣駭人聽聞,但也時有發生。筆者就曾耳聞目睹了一些教師在批評教育學生時無視學生人格尊嚴的事例,如對一個逃課的學生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責問道:“你經常不上課,是偷東西去了,還是談戀愛去了?”對一個喜歡化妝的女生訓斥道:“你整天濃妝艷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個女。”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是教師的一項職責,但倘若不分場合,不分對象,動輒圳人,動輒亂扣帽子、亂打棍子,輕則影響教師的形象,影響師生感情,使學生產生抵觸情緒,重則會因侵犯學生的人格權而帶來一不必要的麻煩。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學生宿舍發生一起竊案該宿舍學生王某300元的匯款單被人偷走后冒領。該校保衛處經過了解和核對字跡,把同寢室的毛某作為重點懷疑對象。隨后,學校作出處理決定,并貼出了通告,稱毛某“故意曠課,蓄意在寢室內作案,無視校規,情節嚴重,影響較壞,將毛某開除學籍”。面對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學有苦難言,無奈之下將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被侵犯
學校、教師對大學生獲得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的侵犯主要是指學校、教師違背客觀事實對大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成績作出不實評價,以及本該發給學生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而不予發給的情形。《學位條例》第4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學士學位,而沒有明確要求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但一些高校為了抓教學質量,違反《學位條例》的規定,硬是強行規定本科學生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才能授予學士學位,使為數不少的本可以獲得學位的學生而不能獲得學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進行評價是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畢業生學業成績合格后就應依法頒發學業、學位證書,否則就構成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權的侵犯
高等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學生受教育的選擇權。如學生王某在填報某師范院校志愿時,只填了中文系,沒填二志愿,也未填服從分配,但該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將王某錄取到了歷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請,要求轉中文系學習,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經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轉系,但要交5000元轉系費,無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學參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對學生的處分等級,甚至取消學生的學籍。如在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問題上,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只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而沒有規定“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一律應予退學”,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時,硬性規定“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這就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精神,造成許多學生的受教育權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轟動全國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學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因為這個通知所規定的退學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第29條所規定的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其內容是違法的。
二、加強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的路徑
應該說,現實中因侵犯大學生權利而發生的案件留給我們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無訴”時代結束后,高校管理如何應對因學生而引發的司法審查?在高校辦學自逐漸擴大的新形勢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應該說保護學生的權利是教育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學生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尊重、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應當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師應切實做好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做好這項工作要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樹立依法治教意識
依法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首要之處在于廣大高校教職員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律意識。長期以來,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觀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比較嚴重,造成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特別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平等教育觀念和教育法制觀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覺尊重學生的人格,確保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權利的實現,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二)大學生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
《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的權利”。可見,當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師侵犯時,他們可以通過申訴和訴訟兩種途徑獲得救濟。
1.申訴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而確立的非訴訟法律救濟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利。根據被申訴人的不同,大學生的申訴可分為行政申訴和校內申訴兩種。行政申訴是指大學生把學校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②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財產權的。③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人身權的。④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校內申訴是指大學生把教師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②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人身權的。③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
2.訴訟
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可分兩種類型。
其一,民事訴訟。當大學生認為學校或教師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其性質屬于民事訴訟,訴訟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訴訟所追究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造成的侵權屬于職務侵權,職務侵權的賠償主體是學校,而不是教師,因而,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被告只能是學校,而不是教師。
其二,行政訴訟。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高等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如《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高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在這種情況下,高等學校與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大學生之問不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問因學校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要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高校管理呼喚法治化,離不開嚴格公正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救濟”,而從我國教育法治實踐來看,“執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環節。由于一部分地區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門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給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提供了生長的“氣候”和“土壤”。要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侵犯大學生權利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三類,即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教育法》第8l條規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對大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侵害,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學生人身權;②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如侵害學生財產權;③賠償損失,如侵害學生身體造成傷亡;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侵害學生人格權。
2.行政法律責任
高校教師對學生造成侵權,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責任有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兩種承擔方式。
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責任形式,是學校對有過錯的教師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有6種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行政處罰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組織的一種制裁。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停考、責令停止招生、撤銷教師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3.刑事法律責任
一、從實踐層面透析獨立學院法律地位問題的困惑
對獨立學院法律地位的認識,過去主要集中在對兩個問題的不同理解上:第一,獨立學院到底是公辦高校還是民辦高等教育,抑或是二者皆有。第二,獨立學院是否為獨立法人,獨立性如何保證;如果是獨立法人,是什么性質的法人,是事業單位或是民辦非營利性組織抑或授權的組織。
對于第一個問題,雖曾有過爭議,但隨著2008年4月教育部26號令《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頒行,獨立學院屬于民辦高等教育已無異議。《辦法》第1章第2、3條中界定了獨立學院的概念,并將其性質明確為: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益性事業。第9條第2款、第23條第2款明確規定,“獨立學院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辦理法人登記”,這意味著獨立學院也具有獨立的財產、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方面的法人基本特征。依前述分析,可將獨立學院界定為一種有民間資本參與的、從事教育這一公益性事業的事業單位法人。
但對于第二個問題——獨立學院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的法人,依然意見不一。獨立學院的法人地位在某些情況下因與舉辦高校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短期內很難充分到位,具有較強的虛擬性。
(一)舉辦者的出資問題
《辦法》大大提高了獨立學院的辦學門檻。該辦法規定,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總資產不少于3億元,凈資產不少于1.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于60%;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個人,總資產不低于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于1.2億元;獨立學院的設置標準參照普通本科高等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與之前文件相比,26號令增加了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條件;提高了舉辦者的門檻;設置標準參照普通本科高校,占地標準則從200畝增加到500畝。
除此之外,《辦法》在舉辦者出資方面的規范仍存在以下問題:
1.沒有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由于獨立學院具有民辦性,而且《辦法》也明確規定主要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來舉辦,因此,如果沒有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規定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不利于在挑選有實力的民間主體參與辦學的同時充分地利用其資本。
2.關于普通高等學校的出資方式的規定不可行。學校名稱、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無形資產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這種無形資產所代表的經濟利益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難以進行估價,而且管理資源、教育教學的內容不明確,更不具有轉讓性,無法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
3.無形資產占總出資的比例的規定不明確。《辦法》第13條規定,無形資產占辦學總投入的比例由合作辦學雙方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約定。但依照哪一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不明確,而且辦學總投入與設立獨立學院的出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獨立學院的獨立財產權問題
《辦法》明確落實了獨立學院財產權的具體要求。將獨立學院舉辦者的資產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是落實獨立學院法人財產權的基本要求。資產在過戶前必須依法驗資。新設獨立學院,資產須于籌設期內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已設立的獨立學院資產未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的,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過戶工作。《辦法》第42條進一步規定,獨立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獨立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從而從根本上保證獨立學院的資產由獨立學院自身依法管理和使用,避免其他組織和個人違規運作獨立學院資產,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辦學風險。但是,由于普通高等學校主要利用學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參與辦學的特殊性導致獨立學院很難通過過戶取得這種無形資產,即獨立學院與普通高等學校之間的財產很難徹底地獨立。
(三)獨立學院和舉辦者的責任承擔形式問題
《辦法》第51條第2款、第55條分別對舉辦者不履行出資義務,虛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任作了規定。但目前我國對獨立學院對外承擔責任的形式無明文規定,獨立學院的責任承擔形式問題又是關系到多方利益主體命運的問題。因為獨立學院的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不僅關系到獨立學院自身承擔責任的能力,還關系到學生和社會利益的保障,更是影響到普通高等學校的發展與穩定,并增加辦學風險。獨立學院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相關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按照《辦法》以及《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的立法精神,獨立學院應該是承擔有限責任的。但若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那么以出資人的多少資產為限呢?一方面,普通高等學校對獨立學院的出資無法真正到位;另一方面,普通高等學校對獨立學院過度操縱和干預,獨立學院的領導由普通學校調配、任免,獨立學院沒有實質意義上的法人資格。一旦出現對外負債或者出資者不履行出資義務、虛假或者抽逃出資的現象,極容易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益。
二、對獨立學院法律地位的界定:獨立法人資格與地位
(一)獨立法人資格
《民法通則》第36條界定了法人的法律定義及成立的基本條件。對照教育部2003年8號文件《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獨立學院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教育機構。
(二)法人屬性
根據《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規定,一般認為學校屬于非企業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但由于部分獨立學院是一種混合組織,既有國有資產也有非國有資產,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無法判定它完全是事業單位法人。在辦學實踐中,各學院在民政部門的登記也各不相同,如吉林省的獨立學院被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而浙江省至少有若干學校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天津市的獨立學院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
獨立學院的法律屬性已突破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出生的特殊性、復雜性以及發展的多樣性。按一般理解,高校單獨舉辦獨立學院的模式及高校與科研院所、地方政府合作舉辦獨立學院的模式,由于其產權完全是國有的,獨立學院的法人屬性可以定性為事業單位法人。而其他獨立學院辦學模式,由于產權具有“公”與“民”的混合性,根據產權比例,這類獨立學院的法人屬性可以定性為事業單位法人或民辦事業單位法人。
對于獨立學院的法人屬性,要透過源頭看過程、看終極,側重拷問“為了誰”,不應過分拘泥于“屬于誰”,應關注其社會價值與環境適應性,注重其權利與義務的配比。事業單位一般都具有公益性或以公益性為目的,無可動搖,只要運作方式講效率,宗旨正當明確,至于誰舉辦,怎么舉辦,可允許創新,也應該創新。獨立學院定性為(民辦)事業單位法人,不但保證了高等教育公益性效率實現,同時也兼顧了對個體效率的追求。
三、確保獨立學院獨立法人地位之對策建議
(一)規范出資方式,確立獨立產權
1.應對獨立學院的最低注冊資本和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的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做出明確規定。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不僅有利于保證資本的真實性,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社會相關主體、學生等多方利益,而且有利于獨立學院后期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且由于獨立學院具有民辦性,《辦法》也明確規定主要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來舉辦。因此,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的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做出明確的規定,有利于在挑選有實力的民間主體參與辦學的同時充分地利用其資本。
2.規范出資方式,明確規定無形資產占總出資的比例。按照《辦法》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可以利用學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參與辦學。作為出資人的普通高等學校一旦將其投資于獨立學院,其投入的財產的所有權人將轉變為獨立學院。但是,普通高等學校這些無形資產很多都不具有確定性,無法估價,無法轉讓,也無法過戶,不具有出資應具備的確定性、價值物的現存性、評價的可能性和可轉讓性等基本特征,是不能當作出資方式的。規范獨立學院舉辦者的出資方式成為獨立學院擁有獨立財產權的最根本保障。為減少獨立學院的辦學風險、增強其民事權利能力和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應進一步明確規定無形資產占總出資的比例,規定最低貨幣出資額,還應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的資格予以適當放寬。
(二)理清母體學校與獨立學院的關系
一方面,要保證獨立學院的人格獨立。不僅應享有包括財務、基建、招生和人事等在內的重要事項的獨立決策權,還應享有包括有關學院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事項的最終決策權。明確獨立學院與母體學校或者投資合作方之間的關系應該是獨立、平等的法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重視和保障出資人應享有的相關權利,如:知情權、合理回報權等。
(三)建立獨立學院的獨立法人治理結構
為了保證辦學的正確方向,保證教育的公益性,獨立學院需要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的獨立學院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對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和目標的沖突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制度層面上能比較有效地解決資本的尋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這一基本矛盾以及由這一基本矛盾所產生的經費不足、質量不高等困境。
一、法律援助的產生
據相關材料調查顯示,我國最早出現的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組織是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它是一家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近幾年才產生的,還是個新生兒。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9月1日頒布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嶄新的階段,進入了法律化的階段。那么怎樣來給法律援助定義呢?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減收或者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一種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正。狹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務,目的是確保任何具備充分理由提出訴訟或答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出于弱勢群體地為而無法打官司,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見,社會各界法律援助組織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據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靠法學專業的法律知識資源優勢,經院團委同意,報校團委批準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長歷程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內部組織結構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它有著先天的優越性,對于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著“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前身為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
該中心以理論聯系實際為工作原則,以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法律法規為其基本的工作內容;以論壇、講座等方式學習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組織其成員深入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活動,并且積極開展同國內各法律院校同類社團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設團支部,主任,秘書處,事務部一部,事務部二部,事務部三部。秘書處(下設網絡組、刊物組、外聯組)的主要工作是辦公室日常事務,值班、負責接待來訪等。事務一部的主要工作為行政復議,勞動糾紛,婦女,兒童權益來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二部的主要工作為一部以外的民
事類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三部的主要工作為刑事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務范圍,法律援助審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則,以確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順利開展。
事物總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作為石河子大學學生面向社會開展的法律援助的專業性公益性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師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簡了一些部門,其內部組織結構為委員會,團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務部,檔案部,外聯部和宣傳部部門。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詢為日常工作。同時舉辦自成立以來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傳日活動。例如,舉辦每年的“3&61590;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園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12&61590;4憲法宣傳日”普法宣傳活 動;并成功舉辦了首屆“十&61590;一物權法宣傳”活動,承辦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大學生暑期三下鄉”送法下鄉活動,以及協辦每年的“西域法學高峰論壇”。
在活動中,我們組織學生參加,邀請指導老師帶隊,接受相關的新聞媒的采訪報道。我們發放各種法制宣傳單,接待來訪咨詢,現場為他們解決疑難問答,提供解決辦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則有專門人員負責接待,并給予滿意答復。在三下鄉中,我們送出了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援助,不僅發放法律法規傳單,接待咨詢,還進行了問卷調查,深入群眾,知群眾之所難,給群眾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學以致用,服務群眾,并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共接待來訪咨詢上萬次,接待案例上千個,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幫助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舉辦了“第三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我國著名法學家,刑法學泰斗,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資深法學教授馬克昌來我校作專題講座,并高興地給法律援助中心題詞:“維護弱者權利,保護公平正義”。馬克昌教授治學嚴謹,學貫中西,享譽學界,與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合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馬老對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厚望,他希望我們能夠運用所學知識為弱勢群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真正做到保護弱者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我們將繼續努力,不辜負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舉辦了“第四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主任姜明安,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院長王磊,刑法學研究室主任陳興良一行四人來到我校,分別作了專題講座,并分別高興地給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題詞,對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予了厚望。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義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意義,下面筆者結合以上論述來具體分析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
(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對學生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根據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務及開展的活動,(這些已在上文中論述過了,這里不在贅述)組織學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論壇及模擬法庭等內部活動,提高了學生的基礎理論水平,使學生的專業技能更加堅實,還為對外援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由此可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習,實踐平臺,有利于自身理論的提高,真正體現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學生提供了解社會法律需求的窗口,促進學生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形成。法援通過對外開展普法宣傳,法律咨詢與援助活動,幫助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鍛煉了我們自己的專業技能,真正地做到了邊學習邊實踐,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能夠為貧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創造一種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辦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貧困者的案件,這有助于學生了解社會最普通民眾的法律需求,使學生在承辦具體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這樣的案件中進行律師職業道德教育所達到的效果是學生在課堂上不可能達到的。這有利于培養承辦案件的學生對于全社會特別是當事人的責任心,培養學生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目標的奮斗、獻身精神。學生在辦案中能夠培養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從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質量上的保證。”&61549;
總之,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僅可以使法援的成員學到法律方面的知識,更能學到社會實踐的本領。我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服務于社會,不僅把我們所學的理論得到了應用,還鍛煉的我們的溝通交際等綜合能力。
(二)、大學法律援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從該中心的性質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對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節假日和法制宣傳日開展的法律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他們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受益。另一放方面也為國家普法,進行法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情]語文教師胡甲在文學雜志上看到錢乙發表的一組詩歌,頗為欣賞,就復印了一百份作為文學輔助材料發給了學生。胡甲又將錢乙的這組詩歌逐段加以評析。寫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發表。錢乙得知后,認為胡甲未經自己許可,擅自復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評論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詩歌,是對自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胡甲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錢乙的著作權?為什么?
[答案與分析]胡甲的行為是合理使用,不侵犯錢乙的著作權。理由如下;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阻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行為。合理使用需具備兩個條件:(1)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他人未發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2)非營利目的,而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為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著作權法》第22條列舉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種情況其中第2款“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第6款“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本案中,錢乙的詩歌已公開發表,胡甲是為教學需要復印了一百本,非營利為目的,且復印較少,應屬合理使用的范圍。胡甲在評論文章中全文引用了錢乙的詩歌,是否就構成侵權呢?也不是,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合理使用中的適當引用應具備三個條件;(1)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3)不得損害極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本案中,胡甲是因評論錢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而目因為詩歌是一種短小精悍的文學體裁,只有逐段加以評論才能全面地以映出作者的創作意圖和作品的主題思想,雖是全文引用但不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胡甲的行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錢乙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小結]注意區分合理使用與侵權行為的界限,合理使用屬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侵權行為是百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區分兩者的關鍵一是是否已發表的作品,二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