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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近年從事建筑法規教學的經驗和本課程理論與實踐性強的特點,針對建筑法規教學過程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通過不斷調查研究,以及和學生的溝通交流,在教學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漸摸索出了一套較合理可行的《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方法。
2.1明確教學目標針對目前國家正在大力提倡高校改革的要求:“培養應用性的人才”這個戰略思想。建筑法規依照這個戰略思想,在教學過程中目標就是首先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糾正認識的誤區,工程建設活動不僅是一個技術勞動的過程,其成敗不僅取決于技術,法律對于工程建設活動的程序,工程建設參與者的資格、相互關系以及工程建設中各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的規范,僅掌握專業技術知識遠遠不夠,熟悉建設法律知識是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必備前提?,F在的工程建設活動都要求持執業資格證上崗,取得這些執業資格證,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讓學生重視法規的學習,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積極性,增強學生主動學習的意識,然后在教學工程中通過優選教材,采用多種教學方法,讓學生理解掌握基本法律知識,能簽訂工程合同,解決基本的工程糾紛,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守法維權。
2.2優選教材傳統的教學方法使得學生多多少少存在崇拜教材的心理,而法規教材的編寫往往滯后于國家頒布的最新的同時又是最實用的法律法規,所以教材的選擇至關重要,首先注重教材內容的實效性,教材內容的實踐性和實用性,同時選擇帶有實用背景的工程案例分析的教材,這樣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培養學生利用法律知識來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同時引導學生在閱讀教材時,查閱相關的法律頒布的背景資料以及相關案例的出處,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擴大知識面,拓寬視野,克服學習法律知識死記硬背的壞習慣,培養學生主動學習,主動思考的能力。
2.3“研討式”教學方法根據近幾年的教學經驗,在教學過程中,既不能放棄傳統板書式,說教式的教學方法,也不能完全依賴案例教學法,根據我校學生的特點及法規的教學目標,在教學過程中,采用二者結合的,經實踐教學證明教學效果比較好的“研討式”的教學方法。1)研討主線的確定。研討式的教學方法,在教學過程中首先找到課程研討的主線,對于法規課程的主線主要是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工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立項計劃部門審查可行性研究選擇建設地點勘察設計任務書的編制和審批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施工安裝竣工驗收。按照上述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課前預習時首先給研討小組布置相應的研討提綱,學生查找相關的案例,找出相關的法律知識點,提出問題,課堂上每一個研討小組根據自己案例,分別講述自己案例中相關章節的知識點,等每個小組講述之后,由教師聯系書本理論知識結合學生的案例討論加以強調總結,給出每一階段的相關法規知識。2)研討案例的選擇。除了課下學生自主選擇案例,課堂上教師的課前研討案例的選擇也很重要,因為只有教師選擇了合適的案例,才能一開始就抓住學生的課堂注意力,抓住了學生的注意力,課堂效果就有了好的開端,所選擇的案例最好是新近發生的,當前報紙媒體的,廣大群眾都在關注的;上緒論課時,就選擇了2012年8月發生的哈爾濱陽明灘大橋被四輛重載貨車壓塌,四輛貨車沖下橋體,造成人員傷亡這樣的事件,一下子就吸引了學生注意力,同時引導學生進行思考,讓學生思索事件發生的原因,學生很快就進入熱烈的討論中,并積極發言,最后教師引導學習法規的重要意義,學生很快就帶著濃厚的學習興趣進行學習,其他章節的學習也是如此,查找到最近的相關案例引起學生的注意力,引導學生更深入細致的理解法規的含義和學習的意義,在接下來的建設過程中各個階段的相關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過程中,同樣教師和學生在課下都有查找相關的法律案例來加深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把握,學生案例的查找是根據教師在課前給的研討主題和相關的內容來確定查找的方向,并且研討小組要根據查找的案例,來闡明自己的觀點,闡述的觀點要緊扣教師給的主題以及要學習的法律基本原理,教師查找的案例是總結性的、綜合性的,能對要學習的建設工程相應階段的法律知識有一個系統連貫的把握。這樣既可以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和研討的積極性,也可以通過教師的總結性的引導案例,來開闊學生的眼界和對枯燥法律條例的理解和掌握。3)研討小組的確定。為了對比研討課的效果,在上課時摒棄了法規傳統的大班課的做法,以小班授課的方式進行,每班的人數控制在30人以內,研討小組確定也相對比較容易,5人~6人一組,5個~6個研討小組,研討小組的確定是根據學生的意愿自由的組合,并且鼓勵他們給自己的研討小組命名,鼓勵各組之間的競爭,這樣每一組都很齊心協力,上課的熱情很高,學生的研討興致更高,研討時每個人都積極發言,為了自己小組的榮譽每次討論時出現不同觀點時,大家都爭得面紅耳赤,發言時更是激昂慷慨,真正鍛煉了學生獨立自主的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且學生查找的相關案例也成為了教師教學內容必不可少的補充,大大的豐富了教學內容。經過兩學期實踐證明案例式研討教學法可以大大激發學生的上課積極性,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意識,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自主思考實踐動手的能力,通過用往年的建造師考試真題進行測試,學生法規專業課的過關率達到86.5%,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2.4課程的考核方式本課程主要采用“研討式”的教學方法,因此考核時注重學生專業能力的考核,平常課堂參與研討的積極性,案例討論時的發言是最終考核時的重要參考,平常的成績占總考評成績的70%,最后還會優選歷年一、二級建造師考試的真題對學生進行理論考評,這個成績占最終考評成績的30%。這樣的考核方式,同樣會把學生吸引到課堂上來,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興趣,學生會更加靈活的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達到了教學目標的要求,提高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鍛煉了學生的實踐動手動腦的能力,培養了學生主動思考的能力。
中圖分類號: TU761文獻標識碼: A
一、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主要是由政府監管機構對建筑企業、建材供應商、建筑承包商來監管的決定。同時,這些與建筑工程與政府監管機構一起承擔著建筑工程質量控制的責任與義務。在進行監管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建筑工程的整體質量監管的工作,建筑承包商,建筑業主主要負責建筑施工建設質量的監管工作,建筑,建材設備等方面供應商主要負責建筑施工材料質量等方面的監管的工作,所有部門一起努力,一起承擔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因為立法上的不健全。建筑業質量監督管理在立法上呈現出了諸多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中國目前的建筑業質量法律體系在建筑業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規范性較弱。90 年代末我國頒布了《建筑法》,這部法律對建筑業質量管理、建筑施工許可、建筑工程開包與承包等方面都提出了嚴格的規定,在建筑質量以及工程質量的提高以及優化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保證了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但是《建筑法》在質量監督方面沒有提出相應的規定,沒有劃分相應的義務以及責任。而對于建筑質量監管的相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即第二層次的法律中才會有一些規定,同時其涉面只在更低層的地方法的相關文件以及相關規定上與部分監管部門的規章上才會體現,執行強度較低。在現在的建筑體系中,《建筑法》適應不了新的市場經濟前提下所需求的市場規劃制度以及行政管理手段的標準,其中存在的許多條款都不和現在的行法定義務就十分必要,尤其對競爭調節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置于有效的監督。
二、存在的問題
質量監督的力度不夠, 作用發揮不出
( 1) 法律以及法規的不完善 ,不健全 , 執法不夠 , 質量監督處罰可操
作性較弱。
( 2) 沒有檢測手段, 質量評定沒有權威性。
( 3) 質監機構為企業以及事業編制 , 收費的標準低 , 人力與財力受限
, 工作不到位。
( 4) 質監員的專業知識水平有限, 監督通常只在于形式。
( 5) 質量管理的職能交叉 , 責任不夠明確, 質量問題整改困難, 質量監督
機構的作用發揮不夠。
立法不完善
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在立法上呈現出了諸多問題,其主要在中國目前的建筑質量法律體系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管理方面的規范性較弱。90 年代末我國頒布了《建筑法》,這部法律對建筑質量管理、建筑工程承包以及開包、建筑施工許可等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在工程質量以及建筑質量的提高和優化的影響很大,給建筑質量的提高提供了保證。不過《建筑法》在質量監督方面并沒有給出做規定,沒有對其劃分相應的責任與義務。而對于建筑質量監管的有關規定只是在行政法規(也就是第二層次的法律)中才有一些規定,并且其涉用的范圍只在更低層的地方法的相關規定或相關文件上與某些監管部門的規章上才有所體現,執行強度并不高。在當前的建筑體系中,《建筑法》已經適應不了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所需求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市場規劃制度的標準,其中存在的很多條款都不能與現在的國際與行業慣例接軌,對質量監管的問題沒有清晰的規定。再者,建筑質量監管是以法律法規,國家技術標準來作為核心的,然而,在現場的操作時卻有發現問題不和相應的處罰依據的現象。這種法律上的不完善對建筑工程行業的規范化建設是有害的的。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不足。21 世紀是最主要的代表之一就是信息時代化的來臨,社會所有都離不開信息化的管理,建筑施工行業也是如此,特別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層面更是離不開信息化管理,經過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推進建筑質量監督執法走向公開、公正、公平。但是,我國現在缺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不足,行業間也沒有形成建筑質量的監督信息化共享機制,信息反饋與信息傳統速度較慢,嚴重降低了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的工作效率,同時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有暗箱操作等現象,不能實行監管透明化,所有部門不能接受社會的監督。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建筑工程行業要面臨的重要問題。
2.3監督主體責任和權利不明確
因為建筑行業涉及范圍較廣,受多部門所監管,如城建,土地等部門,而各部門又分為市級、區級、國家,省級更層次部門,這些部門與不同級部門對于建筑工程質量方面的規定又有交叉地帶,對于某些概念也有模糊定義,這也就導致了建筑行業內的質量監督在責任以及權利上分配不清晰?,F實中,在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是屬于國家的事業單位,受國家管理,然而自我國事業單位內部體制改革以后,國家撥給建筑質量監管部門的經費逐漸減少,導致監督部門資金短缺,不能正常運行。同時,業內就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方面通常有你可以監管我,我也可以監管你的情況,監管機制不清晰,同時經費的短缺,最終造成沒人監管的現象。部分單位不但要承擔質量監管方面的工作,同時采取質量控制方面的措施,建筑質量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管工作非常有害。
三、對策
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意識,強化建筑監督?,F在,建筑施工企業沒有建筑質量監督意識,在全過程,全系統、全員的管理方式上沒有充分的貫徹以及認識, 同時在對有關法規的執行上也沒有應有的嚴肅態度, 加之監督部門對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監督亦有不同程度的問題。因此, 務必提高思想認識, 讓各監督人員以及施工能端正思想, 明確有關監督機構對在建工程的工程質量,施工組織設計、資料整理,施工管理等一系列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 對施工人員進行系統的業務培訓和管理, 使之能在工程施工中持證上崗, 并隨時
接受檢查同時進行記錄在案。這樣, 可使工程從施工準備到竣工驗收的所有階段直到全過程, 以及從工程計劃、,技術指導、各工種各工序,人員安排上的配合以及材料的選控等都受到嚴格地培養專業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人才 。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管中最重要的需求的是專業的管理人才與技術人才,所以, 培養專業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人才同時是現在行業工作中的首要任務。做好了人才儲備工作, 培養出專業人才同時提高監管人才的素質, 才會讓建筑監管行業更規范 。加強相關人才的培養, 定期對監管人員采取專業素質培訓的措施, 來提高監管團隊 的專業素 質。再者, 還要建立起一套較好的用人機制, 來引進優秀 的人才參 與建筑質量監管 的工作。
建立起一套高效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體系 。建設完整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信息體系, 能夠加強我建筑的質量監管機制, 所以, 務必重視運用現代化網絡技術來來管理與監督, 促進信息管理科學化, 透明化 。在信息監管的設備與儀器上要逐步地創新,可以適應建筑工程行業的發展, 建筑質量工程監督的可靠性以及科學性來推動整個行業的技術發展。
明確責任和權利, 來體制改革 。對建筑工程行業內責任主體模糊 、部門間交叉監督的現象, 部分政府部門應重視同時明確責任現在可以實施的辦法就是接受政府委托到社會去監督, 在建筑工程建設的初期對所有工程施工現象實行質量監管 。關于責任和主體權利模糊的根本在于我原有建筑體制的問題, 這樣, 部分部門應在明確權責中做好體制改革 。 責任和權利的清晰可以更好地推動對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 。
總結
現在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是以計劃經濟體制為前提建立的, 其本質不適應了現在社會的發展, 在建筑質量上也不能給予保證 。所以, 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建立起完整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制度是重要的。經過上述分析與研究, 確保建筑效率時,要提高建筑質量,同時對各個環節進行改善, 全面的建立起完整的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管制度。
參考文獻: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v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F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煜磺澹ばР桓吆头指罟芾?,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督ㄖā返?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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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應運而生,而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逐步轉變,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機制也逐步演變發展。
1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現狀
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眾利益的政府質量監管,建設單位及其代表建設單位利益的監理單位等中介組織對參建主體質量行為和活動的督促監管,以及直接參建主體的質量審核監管三個層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中,三個層次之間有著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關系。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管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的核心,它分別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和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等實施全面質量監管。監理單位是關鍵,它根據委托內容代表建設單位監管施工、設計的質量,通過道道工序檢查、層層把關簽字,使建設工程投資、建設、質量監管進人良性循環。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和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等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則是自身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控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進行工程建設,有利于實現工程質量要求。
2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
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不盡如人意的狀況。具體來說,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2.1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立法不完善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主要表現是:立法層次過低。應該說《建筑法》是我國建筑市場的最高層次的法律,但它只規定了工程質量管理的要求,沒有規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為此,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規定只能在第二層次即行政法規中有所規定,甚至只能在更低層次的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法規或文件才有所涉及;立法不健全?!督ㄖā奉C布于1997年,現在很多條款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規則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存在許多與國際慣例不相符的條款,更沒有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問題;缺乏與《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配套的法規及實施細則,導致有關質量責任主體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操作性不強。
2.2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隨意性
目前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初期,建筑市場機制發育不完善,建筑市場混亂,各質量責任主體行為不規范,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質量監管者見多不驚,往往風聲大雨點小。此外人情、人際關系的復雜性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它職能部門的不正常干涉,也導致監管的隨意性。
2.3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渠道不暢通
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中,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遺憾的是,我國很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構尚未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由于各質量責任主體的組織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因此沒有形成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信息系統,這種情況不利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順利進行。
3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制的措施
針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進一步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
3.1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法律法規
為了有效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必須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它們是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法律準繩和規范依據。現行《建筑法》與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實際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鑒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特殊性,有必要從長遠出發,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醞釀制定一部《建設工程質量法》,并在此基礎上,頒布實施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法規,從根本大法上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奠定一個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合理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嚴格界定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及其相應的懲處標準。
3.2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
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實行“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體制。所謂技術法規是由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通過立法機構審議、,強制執行的。在技術法規中可引用技術標準中有關強制性條款;技術標準則是自愿采用的,由專門的標準化機構或社會組織來制定。
3.3完備建設工程市場準人制度
在市場經濟模式下,政府應該按照市場運作規律進行宏觀調控,國際上建設管理比較成功的國家,無一不在建設市場的準人制度上大做文章。嚴格的注冊專業人員許可制度和企業資質等級管理制度,在有效約束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正當從事專業活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資質管理方面,我國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因此,我國應當改革現行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制定合適的企業資質認證標準和管理辦法,統一協調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詢單位的從業資質,充分發揮專業人員作用,高度強化個人執業責任,形成企業從業資質與個人執業資格相結合的建筑市場準人制度,推動建筑市場逐步走向成熟。
3.4由無區別監督向差別化監督轉變
原有的對不同企業、不同工程均實施單一的、無區別的質量監督模式,不能起到揚優治劣的作用,因為工程建設規模和有限的監督力量之間存在矛盾,決定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蓋,監督面越大,監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夠。因此,必須有所側重,改變以往對每個企業、每個項目都實施平均資源監督的思路,應該集中資源解決影響最突出的問題,抓住重點環節和薄弱環節,實行差別化管理。差別化管理在當前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不同企業和項目經理的業績、信譽、工程質量保證能力以及其他綜合情況,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動態確定和區分重點和一般監管對象,對其實施不同強度的監督管理。二是在工程類型上,要重點加強對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橋梁工程和中小學校舍工程質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監督管理。三是在實體質量上,要突出對技術風險較大工程的監督。注意抓好對技術風險較高的高切坡、深基礎、抗震結構、異型結構、大跨度結構、大型幕墻等部位的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或技術方案現場的監督檢查。
3.5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化建設
我國的監理咨詢業已初具規模,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咨詢業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內部改革,理順監理單位、業主和承包商的關系,逐步完善我國的監理工程師制度。
1我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國頒布《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這種執業資格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一次,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時間、閉卷考試、分科記分、統一錄取標準的辦法,考試內容有四門課程,分別為《工程建設監理理論和相關法規》、《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對考試合格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國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簽章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在相關單位注冊后即具備了監理工程師資格。
2我國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權責匹配分析
2.1我國監理工程師應享有的權利
(1)《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2)《建筑法》第十七條規定,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磚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因,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定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字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制度工程款。(3)《建筑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這種委托關系充分體現了參建各方的關系,示?!督ㄔO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核心權利義務關系如圖1所示?!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核心權利義務關系。從圖中充分體現了監理單位的“三控、兩管、一協調”的權利,即工程管理.
2.2我國監理工程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不同的標準,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1)民事責任。監理單位的民事法律在《建筑法》第35條和第69中有明確規定,如其中一條:與建設、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刑事責任?!缎谭ā返?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備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行政責任。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章罰則中對于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如:①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監理費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0條);②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2條)。
2.3我國監理工程師權責匹配分析
前面已經列舉論述了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應享有的權利,但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監理的大部分權利很難實現,而承擔的責任則名副其實。例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關于監理單位責任的規定如下。(1)《建筑法》第三十五條就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做出了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庇纱藯l款可知,監理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有三:一是不履行監理義務,二是給建設單位造成了損失,三是監理失當行為與損失存在因果關系。關于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費其它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負責?!钡谖迨藯l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备鶕鲜鲆幎?,《建筑法》在規定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的情況下,仍認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關于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在《建筑法》中沒有規定?!督ㄖā返谖逭隆敖ㄖ踩a管理”所確定的工程安全的責任主體為建筑施工企業,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痹撜率棗l款中有十條是涉及到施工企業安全責任的,此外只有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對建設單位的安全義務做出了規定,建設單位負有提供確保工程安全所必須的資料、審批手續、工程變更的設計方案等安全義務。(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辈⒃诘谖逭隆肮こ瘫O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對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作出專章規定,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該條例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對于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的具體安全生產的責任做出了規定,要求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蓖ㄟ^以上分析,我國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形同虛設,在實際操作中應享有的權利難以實現,而應承擔的責任是逃不了的。
2.4案例分析
(1)相關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時,西單北大街“西西4號地”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突然發生模板支撐體系坍塌事故,當場造成死亡8名施工工人、受傷21人。事后經技術勘察查明,該項目模板支架施工設計方案尚未經批準,項目管理人員便要求勞務隊開始按照方案搭設模板支架,并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支架上開始進行現場澆筑,項目管理人員和監理人員均未履行職責予以制止,最終導致事故發生。事后對責任人都追究了法律責任,最后判定結果:土建總工程師李樂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技術管理責任,總工程師楊國俊負有主要技術管理責任,項目部經理胡鋼成負有直接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樂俊有期徒刑4年,楊國俊、胡鋼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總監理工程師呂大衛、土建專業監理工程師吳亞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其它4名同案犯也收到相應處罰。該起事故監理人員被法院判處有罪在北京尚屬首次。(2)結論。這起事故是我國監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典型事例,也在監理屆引起強烈反響。在這起事故中,工程實施中且不說監理的權利究竟有多大,至少出現這樣的事故監理承擔的責任太大。筆者認為,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中的主要職責是以管理為手段服務于業主,其所承擔的質量責任或安全責任,只能是基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后果所承擔的責任。以上案例也說明了我國監理制度存在的問題,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嚴重受限,而出現安全質量事故則要承擔主要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過錯,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給建設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種:人、物、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工程質量優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更加復雜、繁多;質量事故的發生也總與某種自然環境、施工條件、各級管理結構狀況以及各種社會因素緊密相關。由于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設、使用、監督、監理、管理等許多單位或部門,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對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1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1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1.2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2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2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2.3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3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人才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深層次發展。
4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4.2建設監理水平不高?,F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4.3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4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5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建筑法》構筑了我國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且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有專章闡述。但該法律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對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和幅度,完全根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確定,不利于操作,客觀上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要么處罰過重,要么處罰過輕,就同一行為可能出現異罰現象。
5.2條例細則不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比《建筑法》在質量管理方面更加具體化,可操作性強,明確提出了“誰設計、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分解了質量責任,加大了質量管理的處罰力度,但也存在備案制度細則不完善的問題。
5.3驗評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強制性標準等規范標準,不斷更新,但官方色彩濃,執行起來不到位,不具體,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個法律法規及標準中沒有明確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認證機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另外,在建筑法律實施過程中,沒有機構針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修訂完善工作滯后。
參考文獻:
[1]白鋒.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與安全管理.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1、前言
經濟的發展,推動了對能源的需求,而相對于地球限定的資源,出現了能源危機。而全球50%的土地、礦石、木材資源被用于建筑;45%的能源被用于建筑的供暖、照明、通風,5%的能源用于其設備的制造;40%的水資源被用于建筑的維護,16%的水資源用于建筑的建造;60%的良田被用于建筑開發;70%的木制品被用于建筑。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自身健康和生活舒適度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滿足這些條件的建筑也必然要消耗更多的資源和能源。因此,減少建筑中資源和能源的消耗,同時提高建筑的使用功能,提高人們生活舒適度,是建筑的兩大主要日標,也是建筑業發展的方向,也是建筑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策略。
可持續建筑是目前建筑業發展的最重要的議題,從最初的低能耗、零能耗建筑到后來的能效建筑、環境友好建筑,再到今天的綠色建筑(greenbuilding)和生態建筑(ecologicalbuilding),一共經歷了三個階段。
綠色建筑就是應用環境回饋和資源效率的集成思維去設計和建造的建筑。綠色建筑有利于資源節約(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水資源保護);綠色建筑充分考慮其對環境的影響和廢棄物最低化;綠色建筑致力于創建一個健康舒適的人居環境、降低建筑使用和維護費用。綜上所述,綠色建筑的主要特點就是環保健康和節能。
2、全壽命周期綠色建筑的環保節能技術
(1)設計階段
設計是綠色建筑的重要階段。綠色建筑在設計中,就要體現環保健康和節能的特點。一般采用整體設計。建筑整體設計就是指在建筑設計的初始階段,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通過被動式建筑設計、建筑參數優化設計等建筑設計及技術手段,并結合周邊建筑及環境的影響,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如太陽能、風能等減少對有機能源的依賴,創造舒適的人居化境。在設計中,做好整體規劃,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源,減少重建。例如南方地區綠色建筑成功設計最關鍵的因素一是通風,二是遮陽,三是建筑立面綠色和屋頂綠化。這三項非常簡單的技術應用可大大降低空調的使用,可使建筑能耗降低50%以上。在北方,需要在建筑墻體中加仁非常厚的聚乙烯泡沫保溫材料,因為北方冬天的室內外溫差可高達40℃以上;而南方室內外溫差一般不超過100C,這種氣候條件下就不需要特別加強墻體構造來保溫。
(2)施工階段
施工是建筑中能耗消耗最多的階段,也是環保和節能技術中關鍵階段。在施工中,使用健康和節能的材料和設備,強化綠色建筑的施土技術,是綠色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手段。
①建筑材料和建筑設備
建筑構件和建筑設備的環保健康和節能,是綠色建筑中的關鍵技術。例如合理使用經濟適用的節能技術可在滿足舒適要求的同時使建筑節約1/3左右的能源費用。低能耗高效能的建材、先進的絕熱技術、充分考慮遮陽和日光利用的高性能集成窗系統、建筑氣密性的處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系統的使用、高能效設備和用具的使用、區域熱電冷聯技術等在建筑的使用,將是綠色建筑中的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
②建筑施工方法
綠色施工與傳統的施工方法相比,有較大區別。傳統的施工方法以滿足工程本身指標為目的,以工程質量、工期、成本等為根本目標,在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考慮很少,當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與工程質量、工期、成本等發生沖突時,總是采取保證后者,放棄前者,這樣做的后果常常是工程本身的質量、工期、成本達到了要求,但浪費了資源,破壞了環境,給社會留下了不可彌補的遺憾。建筑物綠色施工是對施工策劃、材料采購、現場施工、工程驗收等進行控制,強調施工全過程“四節一環?!?。就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為核心,以環保優先為原則,追求高效、低耗、環保,統籌兼顧,實現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效益、環保綜合效益最大化,是具有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施工方法。
(3)使用階段
綠色建筑的最終功能是滿足使用的功能。因此,要求環境品質能夠滿足環保健康和滿足人們的舒適性。室內環境品質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室內熱環境問題,一個是室內空氣質量問題。因此,室內環境要講究通風和采光技術,還要采用地熱,分戶計暖等措施來進行節能。室外環境要能夠美化人的心靈,陶冶人的情操。因此,要采用綠化措施還要采用節水、綠化等技術措施。
3、綠色建筑的質且控制
綠色建筑的發展和質量控制,需要政府的政策的支持和民眾的支持,需要有標準來衡量和指導建筑。
(1)制度保障
任何一個新事物的發展都離不開推動力,而政策法規正是綠色建筑發展的驅動力。政策支撐最基本的是要建立合理的、切實可行的政策法規,這是保證政策實施的先決條件,要防止不切實際的理想政策。而政策支撐最關鍵的是執法力度,目前中國的建筑節能法規的執行力度還不夠,應該設立相應的執法監督機構,切實保障建筑法規的實施。因此,要真正實現綠色建筑政策支撐,就必須要嚴守“法”的觀念。與此同時,激勵政策有利于綠色建筑在中國的發展,出臺相應的獎勵措施可以激勵和促進綠色建筑的開發和建設。這樣,綠色建筑才能得到人們的認可,才能得到更有效地質量控制。
(2)標準完善
合同的簽訂為管理提供了對象,并成為全程管理的基礎。簽訂依據的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定;包括《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以及相應的規范性文件。但依據上述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等還不能夠完全地、調解施工合同各主體之間利益的不對等關系。論文參考網。
一、建設施工合同的特點
建設程施工合同是我國經濟合同的一種。它與其它12類相比較,具有一定的共性之外,還有一定的特殊性。共性主要表現在都是法人之間為了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合同標的物特殊、執行周期長、包涵內容多、涉及面廣“四個方面。標的物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一般建筑物都是定性生產資料或民用設施,一次性造價一般部比較高;合同執行周期長,在絕大部分建筑合同中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從簽訂合同到交付使用,都需一定時間;要根據工程自身特點增加所需條款,除此以外,合同還有許多具體內容通過附件等形式規定下來;合同主要涉及法令、法規多,簽訂一項建設施工承包含同時,涉及的有關法令、法律達12個方面、26個具體規定。
二、合同管理的思想基礎
“財富的一半是合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自我發展能力都有賴于自身合同管理。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以促進企業的發展。企業自我約束有賴于自身合同管理。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是企業自我約束的主要體現,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它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是深遠的。通過加強對合同簽訂、履行的管理,可以預防合同欺詐,及時解決合同爭議,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合作的誠意是合同正常履行的思想基礎。項日合同的簽訂與實施過程是雙方法人合作的過程,而不是互相競爭、互相斗爭的過程,任何破壞合作氣氛的行為都必將結合同的實施帶來困難。
恪守合同,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友好合作是合同雙方都應奉守的方針,是忠誠合作精神的體現。對合同管理存在的認識問題必須糾正。對合同的條款和內容缺乏必要的認識;對合同的強制性,嚴肅性缺乏認識,對工程合同的執行人員進行合同管理的教育不夠;未能普遍采用科學的手段和方法進行合同的管理。加強法律知識運用經濟法律機制管理合同。長期以來,我國項目建設依靠行政手段組織實施,這在一定程度上還是需要的,但人治代替法治的行為避免不了,合同是經濟法律行為必須運用法律機制管理。
三、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機制改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正當競爭,加劇了混亂的建筑市場經濟秩序。加強施工合同的管理,以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建筑市場將全面開放。如果不適應國際市場規則,施工企業將失去競爭的機會。要樹立國際化意識,加強施工合同的規范管理,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索賠管理
索賠是指承包人根據正當充分的理由,向發包方正式提出要求給以某些方面的補償。論文參考網。出于工程項目復雜多變,現場環境及氣候的變化,標書及施工說明中的錯誤等因素不可避免,會造成承包方一定的損失,所以索賠在承包施工過程中也是難以避免。索賠一般有兩種形式:要求延長工期,要求賠償款項,當承包方提出索賠要求,并有充分依據向發包方應仔細審定這些依據。索賠應有一定的程序合同雙方可以在簽約時商定。索賠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最后一個環節,既存在承包商的索賠也就有業主的反索賠。論文參考網。由于索賠和反索賠所依據的是合同條款和實際發生的工程情況,因此要特別注意合同條款的變更及日常工程數據檔案等的管理工作。
2、強化施工隊伍的管理
要求各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日報、月報和每日例會制度,對工程質量和安全隱患由監理和業主不定期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同時,要求所有參與工程施工的施工隊伍,必須在人員配置上滿足三班小時不間斷。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確保施工。安排專人蹲守設計院,協調設計部門加班加點搶設計,只要設計院完成一個單體設計,我們就立即組織實施,做到了不在中間環節上耽擱一分鐘;千方百計壓縮招投標時間。在不超出國家規定和不影響工程的情況下,我們以最短的時間編寫出招標文件、招標公告和完成開標評標,把所有合同的開評標過程全部連續進行得一環緊扣一環,白天未評完的,我們說服專家晚上接著進行,直至工程全部招標工作結束。
3、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
確定承包商的負責任性時要求查閱調查以下事項:承包商圓滿執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其財務資金以及承包商是否擁有要求的政府證書或者許可證;承包商利用自身實力履行合同的意愿和決心;以及承包商是否擁有足夠的誠意不折不扣地執行合同。在確定負責任性過程中,給予了合同官員很多判斷權力,并且他的決定只有司法機關在檢查虛假合同、欺騙、不合理性和不可理解時才能查閱。為防止合同官員濫用職權,對于合同官員有特殊的要求,要求他閱讀所有現在和以前的有關承包商業績的材料,包括不論是中標的還是沒有中標的投標情況。合同官員需要收集有關承包商的業績表現的推薦材料,并且在適當時候要向提名的承包商提交不負責任確定書,這樣做時需要約見承包商聽取其對合同官員所做的對承包商在執行合同能力方面的不利信息的反駁意見。
施工合同需要良好的信用機制,進行系統化保障,對用戶全面保證質量,形成三方制約的保障體系中,合同將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各方做好合同的各項管理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培育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提高對承包商的索賠意識有待解決的問題。根據施工合同進行索賠,合同管理、合同索賠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采取對合同最有效的策略和索賠管理戰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以便適應國際工程項目的規范和改進今后的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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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建筑企業的向前發展,工程造價作用的地位也越來越明顯,已經成為了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時也是提高項目投資效益的關鍵所在,同時確定與投資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設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全過程造價管理漸漸地引起人們的重視,在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尤其是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業主對工程投資效益更加重視,對工程造價行業提出更高的要求,業主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工程項目造價控制管理,將是我國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發展的趨勢。
工程項目全過程的控制,由決策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招投標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竣工決算和竣工后費用的控制5個部分組成。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投資估算,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設計概算,在施工圖設計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在工程實施階段要按承包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價為基礎,考慮各種因素確定估算價;在竣工驗收階段,全面匯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實際花費的全部費用,編制竣工決算,如實體現該建設工程的實際造價。
一、工程造價管理的現狀和問題
1.市場供求關系失衡,造成市場競爭不規范,影響了合理定價。近幾年來,在宏觀政策調控下,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同時從事建筑施工的隊伍卻以更大幅度增加,供不應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場競爭更趨激烈。一些施工企業為爭得施工任務不得不面對難以接受的招標條件,面對這些不規范的市場交易,施工企業只有壓低價格承包工程,長此下去,企業缺少更新改造的勁頭,沖擊了正常的工程造價管理,而現行的政策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這樣也就更加助長了建筑市場競爭中的不規范行為。
2.造價管理觀念落后,政府過分干預。目前我國建筑工程在造價管理與控制上,存在觀念陳舊,思想落后,對建筑工程造價缺乏整體概念和認識的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國家對材料市場價格的監管,已經由計劃經濟時期的政府控制,轉為市場調節,市場現行材料價格隨市場的波動而波動,市場起主要的調節作用,但是市場具有盲目性和滯后性的特點,其自身調節機制不是萬能的,完全依靠市場不可能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這就要求政府在關系國民經濟發展的建筑行業的價格調整上,改變落后的觀念和思想,發揮政府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杠桿作用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干預,這是防止建筑工程造價市場混亂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些地方的市場觀念淡薄,當地政府市場價格過多采取行政手段進行干預,對建筑工程的造價上沿用老套的方法,嚴重阻礙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工程肢解發包,行業壟斷嚴重。由于建筑市場缺乏規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中不是從工程的整體利益出發,而是肢解工程多方發包。也有某些行業依靠特權壟斷發包。造成現場的總包單位無法協調安排進度和對現場的統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費。工程肢解發包和行業壟斷增加了中間環節,抬高了工程造價,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
4.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國在對建筑工程造價的管理上,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條款,對建筑行業的工程造價問題進行規范。但事實上出于各種原因,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在許多方面還不能應對市場經濟下復雜多變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與控制,許多法律法規條款沒有涉及到影響建筑工程造價方面的內容,出現法律法規盲區,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此外在法律法規的執行上,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法制的不完善嚴重地影響了建筑工程造價的真實、合理、有效。
二、深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舉措
1.加強宏觀調控,完善法制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更應加強法制建設,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規,逐步建立起一個以《建筑法》為核心的建筑法律體系,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走向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的法制軌道;要繼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招投標法、施工合同法、質量管理(質量管理論文)法等法規制度;要明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必須堅持政府的宏觀調控,法制建設要結合實際,便于操作,對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都要有相應的約束機制。
2.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建筑工程基本建設程序是建筑工程客觀存在的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所決定的。它不僅是優質、高速完成建設任務,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工程建設的科學管理方法,也是合理確定造價的科學依據。大型建筑工程項目,由于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技術復雜,人財物消耗大,并考慮到投入使用后的經濟效益等因素,一旦決策失誤,將造成無可挽回的巨大經濟損失。為了合理確定造價,必須在建設全過程進行多次性計價,即按基本建設程序合理確定不同階段的造價,以充分體現造價的合理性。
3.建立約束機制,規范業主行為。在建設工程的全過程中,業主貫穿于建設全過程的始終,建設過程的各個階段離不開業主的參與。因此,業主的行為對工程建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門應對業主在建設階段的行為依法加以規范和約束,要強化施工總承包職能??偝邪鼏挝挥心芰唾Y質的,嚴禁建設單位強行分包工程任務。
4.規范管理,建立有形工程造價咨詢市場。成立有形市場后,由于工程結算審核要進入該市場,政府代表的監管力度和范圍將進一步擴大,從而形成一種全新的監管機制;企業如不自律,政府可繩之以法 ,從而更充分的發揮政府對工程造價的宏觀調控職能,真正起到維護造價咨詢工作嚴肅、公平、公正性的作用,確保實現高質量的工程造價控制。有形市場的建立不僅能為所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提供一個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
5.規范中介服務,提高競爭能力。第一,對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不合格的要清除。第二,應實行回避制度,咨詢實體應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避免利用行業特權承攬標底。標底編制實行市場競爭、信譽取勝的原則,對中介機構要實行資質年檢、標底抽查,懲罰結合的制度。第三,積極開展業務技能培訓,提高咨詢服務單位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技術資質等級,要求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第四,制定咨詢服務機構的行為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進工程造價咨詢業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以優質的服務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共同搞好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結束語
綜上所述, 工程造價全過程控制管理是一項集技術性、專業性、經濟性和政策性于一體的綜合性工作。在工程造價全過程控制中,把關好每一環節的投資實施有效控制,發揮高質量的服務作用,才能實現工程質量、工期、投資三控目標,從而提高工程造價的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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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因素
(1)“人”的因素?!叭恕钡囊蛩刂饕I導者的綜合素質及施工人員的技能水平等,即決策、組織、管理、技術等能力大小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質量。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計劃、財務、質量、試驗、機械等主要管理人員的個人經歷及能力對工程施工質量具有重要的作用。(2)材料因素。建筑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構配件等,建筑材料的質量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基礎。即建筑材料質量的高低,對工程質量起著很重要的影響。(3)機械設備因素。機械設備包括施工機械設備、工器具等,是進行施工生產的手段,工程機械的質量與性能直接關系到工程項目的質量。因此,應根據不同的工藝特點和技術要求,選用合理的機械設備,正確使用、管理和保養機械設備。(4)方法因素。方法因素主要包含施工方案、施工工藝、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等。施工方法是否合理,工藝是否先進,操作是否得當,都對施工質量有重大影響。因此應在對工程實際進行研究和分析,再次基礎上選擇能解決施工難題,有利于加快工程進度、降低工程成本且保證工程質量的方法。(5)環境因素。環境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具有復雜而多變的特點。影響工程程質量的環境因素主要包括:一時社會環境,如建筑市場規范程度、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和行業監督成熟度等;二是勞動環境,如勞動組合、作業場所、工作面等;三是管理環境,如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制度等;四是工程技術環境,如工程地質、水文、氣象等。
二、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的對策
(1)構建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體系。隨著我國城市化的推進,建筑市場的復雜性日趨凸顯,我國的《建筑法》在建筑實踐中的適應性不強、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等弱點逐步顯露出來。國家必須從長遠角度出發,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醞釀制定一部《建筑工程質量法》,并在此基礎上,頒布實施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法規細則,將建筑工程管理納入法制的軌道,從根本上為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奠定一個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
(2)加強施工項目的過程控制。第一,施工人員的控制。一個合格的項目經理必須受過正規教育,必須持有通過嚴格考核后獲取的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建筑企業必須有著一套完整的項目經理任用制度,慎重地挑選項目經理,明確項目經理職責,使其能有效明晰工程目標和責任。施工項目管理人員由項目經理統一指揮,各自按照崗位標準進行工作,工程部隨時對項目管理人員的工作狀態進行考查,并如實記錄考查結果存入工程檔中。各崗位依據其性質量化為若干小的考評項目??荚u結果將是工程部對管理人員進行評定的依據,評定結果與獎罰掛鉤。同時,加大施工操作人員的相關專業培訓力度,特別要在施工隊伍中宣傳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必要性,提高其質量意識。第二,施工材料的控制。施工材料的控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以合同所規定的材料品級標準對材料進行審核,并接受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二是材料進場應索取材料的出廠證明書和試驗報告檢驗單;三是在監理人員的監督下采集樣品,并按規定送到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側,發現不合格的材料要立即予以處理,并重新采購。
(3)機械設備的控制。首先,設備購置過程中必須按設計的選型購置設備;其次,從對設備各項指標的檢查驗收到設備的安裝要符合有關設備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再次,機械設備的選擇應遵循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生產上適用、性能上可靠、使用上安全、操作和維修上方便等原則;最后,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出現安全質量事故。
(4)施工方法的控制。首先,建立健全施工單位的質量檢查及控制系統;建立完善的工序質量控制,將影響工序質量的因素自始至終地都納入質量管理范圍;及時檢查與分析資料。其次,嚴格工序間的交接檢查,建立施工質量跟蹤檔案,密切配合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畢業論文 再次,無論是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及設計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或圖紙修改,都應通過監理工程師審查并組織有關方面研究,確認其必要性后,由監理工程師變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實施。
(5)施工環境的控制。環境監控是指工程技術環境的監控及現場管理環境的監控,根據工程特點和具體條件,應對影響質量的環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嚴加控制。對環境因素的控制,又與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緊密相關,必須綜合分析,全面考慮,才能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同時,要不斷改善施工現場的環境和作業環境;加強對自然環境和文物的保護;減少生產對環境的污染;健全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合理布置,使施工現場秩序化、標準化、實現文明施工,從而達到環境的監控,以保工程質量第一。
在土建工程質量控制的過程中涉及到各種工種的職工,因此,要求在土建工程質量控制的所有生產環節中,所有的參與到工程建設中的職工都必須努力提高質量意識,尤其是監理職工一定要充分發揮出他們的管理職能,對于人、材料、機械、方法和環境等各種影響土建工程質量的因素都必須做到嚴格控制。
(三)總之,土建工程質量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要徹底解決土建工程質量問題,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除了抓設計、抓施工、抓監理外,還需要政府部門的大力監督,需要社會各界人士的積極支持。只有這樣,土建工程建設才會有一個新的變化,土建工程質量才會上一個更高的臺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