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監管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7-05 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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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監管論文

篇(1)

(一)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完善

1. 缺乏民間借貸專項法律規范。由于我國金融市場不完善等原因,金融法律主要以正規金融機構為對象,沒有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民間借貸立法層次低,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對我國民間借貸作出全面規范引導,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 民間借貸立法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等法律規范中,沒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定義、主體、范圍和法律地位。

2. 民間借貸立法協調性差。由于“ 宜粗不宜細” 的立法指導思想、政出多門、立法技術欠缺等原因, 法律之間缺乏協調性、統一性和邏輯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第13條 規定了國家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公民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包括借貸的自由貨幣資金及獲取的相應利益。但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②、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對民間借貸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由于法律制度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不同司法機關會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產生相悖的結論,不利于我國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

3. 民間借貸立法長期滯后。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范主要散見于民法領域,民間借貸立法長期落后于民間金融發展的需要。轟動全國的吳英案更是折射出我國民間借貸法規滯后的問題,并引發了如下疑問:民間借貸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護?民間借貸有無合法性邊界,其合法與非法的邊界究竟在哪里?盡管《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老36條)的推出,使非公有資本開始獲許進入金融服務業,民間借貸的重要作用被重新認可。《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實施后,國家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鼓勵和引導力度進一步加大。但是由于立法思想、立法技術等因素,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呈現操作性不強、判斷標準模糊的特點,導致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

(二)民間借貸與民間非法融資行為界限模糊

1. 關于我國民間融資的立法。雖然《刑法》第176條③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92條④規定了非法集資罪,但是并沒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進行明確的界定。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權罪,非法經營罪以及虛假廣告罪等犯罪行為的認定作出了規定,回應了如何劃清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如何應對層出不窮的非法集資手法以及非法集資活動涉及的虛假廣告者到底要承擔什么責任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

2. 民間借貸與民間融資非法行為界限不明確。我國沒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間的界限,對非法民間借貸的認定和利率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對大規模生產性借貸的法律地位、不同借貸關系的法律責任是否區分、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的出借人是否應承擔同樣的義務、 民事借貸和商事借貸的區別、出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等問題,法律法規均未予以明確。由于民間借貸交易隱蔽、監管缺位等原因,非法集資、洗錢活動屢屢出現在民間借貸市場,尤其是高利貸對社會的影響與日劇增。

(三)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不健全

1. 民間借貸監管主體不明確。由于我國金融業采取“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民間借貸監管主體到底是誰,目前很不明確,需要落實。中央政府已經做了一些政策性安排,銀監會也進行了風險提示,但誰來牽頭實施,誰來具體落實方案,尚沒有明確。《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民間借貸監管主體明確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但是沒有明確規定國務院具體部門進行監管。監管主體長期不明確, 導致公眾對社會集資風險無法準確判斷, 使得社會集資以非法形式廣泛存在。

2. 民間借貸監管對象不明確。我國對于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抬會等非法民間金融一直采取嚴加控制和打擊的態度。但是基于對民間借貸認識的偏差,長期以來缺乏對民間借貸適當的監管,缺乏對抬會、私人錢莊、企業之間借貸監管的規定,尤其是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職業放貸人、社會集資人等其他民間借貸主體缺乏監管。

3. 民間借貸利率規定不明確。利率變化反映了市場供求關系。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上限的限定沒有理論和實踐的依據,沒有充分考慮不同地域的市場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難以合理引導社會資源的配置。

(四)缺乏民間融資市場退出機制

由于民間借貸市場不完善、法律規范不健全,我國沒有建立民間借貸援助、退出、清算等市場機制。當民間融資機構(包含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一方面放貸人債權得不到全面保障;另一方面當作為放貸人的個人資不抵債時,無法解決其市場退出問題產生金融風險,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 民間借貸市場機制不健全,導致民間融資無序退出,存在潛在的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著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

二、規范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

1. 制定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盡快制定《民間融資法》、《放貸條例》、《民間融資中介機構行業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完善民間融資立法體系,提高相關法律規范的協調統一性。修訂《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相關條款,明確民間借貸的借貸主體、業務范圍、資金來源、利率稅收、風險防范等,賦予民間借貸合法地位,引導鼓勵民間借貸規范健康發展。

2. 制定民間借貸配套實施細則。制定出臺《民間借貸實施細則》等配套制度,明確民間借貸主體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反洗錢、現金管理、反假幣、金融統計等方面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明晰與合法民間借貸行為的界限。

(二)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界限

一是從借貸目的看,民間借貸是基于生活需求、生產經營急需,非法集資是以非法占有、牟取暴利為目的。二是從借貸對象看,民間借貸有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等特定范圍,非法集資針對不特定社會公眾。三是從表現形式看,民間借貸主要以貨幣形式償還, 非法集資以實物或者權利證券等形式返還。四是從資金來源看,民間借貸資金主要來源于放貸人自有資金,非法集資主要來源于國外熱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五是從責任性質看,民間借貸利率在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以內受到法律保護,而非法集資利率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三)完善民間借貸市場機制

1. 健全民間借貸監管體制。建立以人民銀行為主導,行業監管、民間借貸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人民銀行牽頭制定民間借貸監管指標等措施,明確民間借貸主體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反洗錢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構建統計監測指標體系,重點監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

2.完善民間借貸監管機制。健全民間融資監測、信息共享披露、監管協作機制,及時向社會公布民間借貸相關信息,合理引導民間借貸主體自主投資決策。加強事前監管機制建設,重點加強事前風險審慎防范,將風險消除在風險源頭。在民間貸款組織從業人員管理上,應重視資格審查,以確保民間貸款組織是由具備相當金融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的職業經理人在經營管理。 加強宏觀管理,為金融機構設置安全穩健和預防風險的指標體系,使民間借貸主體準確把握風險狀況,不斷提高民間借貸主體抵抗風險的能力。

3. 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積極推進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根據地域資金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優化民間閑置資金合理配置,推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加快存貸利率市場化的同步推進,降低銀行存貸利差,使銀行開發更多非借貸中間業務,創造更多的金融服務產品。通過利率市場化,營造相對公平的金融市場環境,促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

(四)建立民間借貸市場退出機制

1. 建立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修訂《破產法》,增加民間融資機構破產程序、清算程序等規定,建立健全包括民間融資機構援助、整改、破產、清算、退出等科學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保證民間融資機構破產或有可能破產時,在政府監管下有序退出金融市場,有效維護民間融資主體合法權益,減少對金融市場穩定的影響。

2. 制定民間借貸保險機制。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保險條例》,明確民間借貸保險主體、保險比例、保險期限及賠付方式。建立大額民間借貸保險機制,規定專門保險機構民間借貸保險,由民間借貸主體借方繳納一定的保費。當借款方發生經營危機時,由保險機構向借款人按一定借貸數額比例支付部分或全部借貸數額,分散因資金鏈斷裂產生的風險。

注:

①《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第3條。

篇(2)

(一)采取內外有別審查"雙軌制"監督模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撤銷裁決申請和執行裁決時,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范圍既包括程序審查,又包括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實體審查,而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范圍僅限于程序方面,這種監督模式是與國際慣例是不相符的,對國內裁決和外國裁決的審查都是實行統一的標準。"不論國內仲裁還是涉外仲裁都是一國的仲裁的內容,在對仲裁監督上這種內外有別的審查,體現了一國法律從制定到實施上都沒有統一的模式,給司法造成了不穩定的司法環境,違背了制定該法律的目的.

(二)仲裁裁決設置的雙重監督制度

我國法律對仲裁裁決設置了雙重監督制度,即仲裁裁決的申請"撤銷"和"不予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是我國司法對仲裁監督的兩種機制,既有相同之處,又有鮮明的區別,導致在仲裁實務中的適用常常會產生沖突。法律適用上的沖突現象:第一,《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疊現象"如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被駁回后,可以再申請不予執行裁決,或相反先向法院申請不在予執行,被駁回再申請撤銷裁決迫使法院中止執行。同時賦予當事人申請撤銷和不予執行裁決兩項權利無形中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違背了兩部法律當初制定的本質,第二,"一審終局"與"一裁終局"的矛盾《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仲裁裁決確有予以撤銷情形的,應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完善我國仲裁司法監督制度的建議

(一)統一仲裁的監督模式

我國現行的仲裁實務中對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的裁決采取了內外有別的監督模式。我國仲裁法對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實行內外有別,差別待遇。會造成國內仲裁生存空間更為困難,拉大國內仲裁機構與涉外仲裁機構的差距。此外,內外有別,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有負面影響,有違仲裁的基本原則。這些對我國仲裁制度發展來說是不利因素,仲裁制度的發展將面臨嚴峻的挑戰。在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中進行程序與實體雙重審查,在不予執行程序中也進行程序與實體雙重審查。

(二)取消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實體審查

篇(3)

近年來,刑事和解等近似字眼屢見諸報端,它作為一種創新制度被我國多個地區所采用,并以各式框架和模式在不同的地區發揮著相應的社會管理作用,這種新的化解被害方與施害方矛盾的方式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也因各媒體對刑事和解制度的不甚了解或出于其他考慮,對刑事和解的描述混亂不清或與其他概念相混淆,導致不少群眾對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就此,筆者擬從刑事和解起源及背景出發,兼比較各個近似概念,闡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意義。

刑事和解常常又被稱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是指犯罪發生后,在特定機構的主持下,受害方與加害方進行商談、協商,達成雙方和解,從而有效地解決刑事糾紛的一種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產生有不同的說法,也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現于我國。但就當前各國相關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來看,現代刑事和解制度源起于刑罰功能的變遷和被害人保護運動的興起。較為突出的一起事件為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陳納市的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第一起刑事和解的案例。當時,基秦拿縣的一名年輕緩刑官員說服法官讓兩名被判處破壞藝術作品犯罪的年輕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見面。其后,法官責令兩年輕人向被害人賠償所有損失作為其判處緩刑的條件。數月后,兩名加害人再次會見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應的賠償以履行法院判決。基秦拿縣這種嘗試逐漸演變為一個由教會捐贈、政府補助和社會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會。隨后,加拿大其它地區也積極參與這項活動。美國律師協會于1994年認可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援助組織也于1995年批準了恢復性社區司法模式。至20世紀90年代末,美國已有45個以上的州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適用的項目達300余種。在歐洲,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芬蘭等國也紛紛行動,建立起各富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以芬蘭為例,1983年,芬蘭首先在赫爾辛基的萬達市推行刑事和解計劃,之后逐步推廣到100多個自治市,僅1995年,各地采用“刑事和解計劃”調解的沖突即有3000起,涉及4600名犯罪嫌疑人。

近些年來,我國也開始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引入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引入,主要以北京市海淀區為代表。2002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開始對輕傷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學生犯罪案件試行刑事和解。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臺《關于北京市政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工作研討會紀要》,以紀要的形式對司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適用刑事和解進行規范。2004年5月,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制定《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安徽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出臺《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也都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就此,我國的刑事和解逐漸出現在公眾面前。

需要說明的是,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辨訴交易、恢復性司法以及民間通俗所稱的“私了”等概念有著不同程度的相似性,我們要正確認識刑事和解制度,就必須將刑事和解與這些相似概念區分開。

1.刑事和解有別于刑事調解。

當前不少人將這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混為一談,認為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僅在于角度的不同,就事件而言,是同一回事。這種看法在一定的刑事和解模式中是正確的,但若就此將和解完全等同于調解則是錯誤的。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雖有著很大的關聯并只有著一字之差,但他們之間區別是明顯的:刑事和解有著比刑事調解更廣泛的涵義,就目前我國的刑事和解實踐來看,我國的刑事和解主要存在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模式、司法機關調解模式、人民調解模式、聯合調解模式等四種模式。

2.刑事和解有別于辯訴交易。

辯訴交易是起源于美國的一項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在法官開庭審理之前,處于控訴一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刑事和解與辨訴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兩者都是為了達成雙方的合意,都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但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刑事和解是施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合意,而辯訴交易,顧名思義,便是刑事訴訟中辯方與訴方達成的合意。其次,合意雙方的具體目的不一樣,雖然在兩者均有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的目的,但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側重于有效彌補既有損害,施害人側重于罪刑的減免,而在辯訴交易中,辯方側重于罪多罪少,罪刑輕重,訴方則側重于節約司法資源。

3.刑事和解有別于恢復性司法。

所謂“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Justice),是指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在西方興起的刑事司法運動。按照普遍接受的看法,恢復性司法是對犯罪行為做出的系統性反應,它著重于治療犯罪給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會所帶來或所引發的傷害。相對于傳統的刑事司法而言,恢復性司法將重點放在對被害人的經濟補償、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的修復以及被害人重新回歸社會等方面。不少人將我國的刑事和解視為是“中國的恢復性司法”。但其實兩者還是有區別的。首先,“恢復性司法”屬于偏法學理論的概念,而刑事和解則是刑事訴訟制度方面的概念,兩者有著質的不同。此外,恢復性司法強調的是對社會的整體“治愈”,而刑事和解制度雖然也關注社會矛盾的化解,但更側重于對被害人的補償。就這兩者的關系來看,這兩者的關系可以表述為:恢復性司法可以為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化與完善提供有效的理論幫助,而刑事和解制度雖非從恢復性司法理論中產生,但卻確實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完成恢復性司法理論擬達成的目標。

刑事和解有別于俗稱的“私了”。民間俗稱的“私了”,是指被害方與施害方雙方不經過國家專門機關的有關程序,自行協商解決相互之間的矛盾糾紛的做法。俗稱的“私了”對應于法律程序,它允許適用的范圍較為廣泛,包含了民事、行政及部分刑事案件(事實上,民間意義上的“私了”,涵蓋的范圍更為廣泛)。由于群眾對“私了”概念的了解,故往往在聽到刑事和解的概念同時,腦海里就會產生“這不就是私了嘛?”的想法。這并不奇怪,因兩者的相似性,有媒體更是將“刑事和解”解說為“陽光下的私了”。但其實這兩者的區別并不僅僅是“陽光下”和“非陽光下”這么簡單。從合意雙方的目的來看,“私了”往往是以擺脫刑事追究為主要目標,而“刑事和解”在當前的司法架構下,往往僅能將被害人取得有效補償作為酌定情節加以考慮。此外,“私了”僅在于緩和、解決被害方與施害方的矛盾,對于已經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往往無能為力。刑事和解則需要多方考慮,既要考慮被害方的補償,也要考慮如何安撫社會情緒及化解社會矛盾。

我們看到,刑事和解作為一項新的社會管理制度,它的實施,有效地體現了刑法的謙抑理念,在刑事訴訟的框架下,實現了“有害的正義”到“無害的正義”的轉變,其在維護社會正義及保證被害人、施害人權利義務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會的穩定,更好地實現了刑法對社會管理的作用,是刑事訴訟發展的必然趨勢。

當前,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社會大局保持穩定,但我們同時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依然十分繁重。刑事和解制度作為一個在刑事訴訟中,緩和有效的社會創新管理模式,它符合我國當前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司法資源的節約,尤其是我國近年來各地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及嘗試,已經為我國進一步全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打下初步基礎。刑事和解制度應當在我國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社會形式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4)

在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既是一個重要的社會群體,又是一個明顯的弱勢群體。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這一群體存在的代際傳承和階層固化問題制約著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建設,對于我國堅持走新型工業化和可持續發展道路形成不利影響。本文試從經濟法視角對依法破解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關鍵談點認識。

一、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實質

改革開放前,我國各階層群體之間的社會落差不大,經濟資本差距很小,不同家庭文化資本的作用幾乎為平等的國民教育所消解,家庭資本對下一代社會地位的影響并不顯著。改革開放后,各階層群體之間社會的、經濟的、政治的距離開始拉大,從而導致家庭資本影響力增強,這在代際流動和代內流動中均有體現,尤其是權力地位對家庭資本的綜合作用表現得更加突出。但到目前為止,在單純經濟地位的實現過程中家庭背景的影響依然式微,這就使得那些缺乏優勢家庭背景而又具有強烈上升愿望的人,更多地去選擇改善自身經濟地位以實現家庭資本的擢升。新生代農民工正是這樣的一個族群。

本文語境中的新生代農民工問題,專指新生代農民工代際傳承和階層固化問題。代際傳承,即祖輩世代相傳,系指家庭中每一代人和上一代人之間社會地位的相似性。階層固化,即社會流動喪失,系指若干代人持續停留在某種社會階層中的穩定性。應當說,新生代農民工代際傳承和階層固化問題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三農”問題,而是更加接近于城市問題但又不是城市問題。雖然農民外出務工既是增加農民收入的一個渠道,又是提高農民增加收入幅度的一種有效方式①,但是農民一旦進城務工就變成了“半個城市人”,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人已有破釜沉舟的“融城”意識和行動,與之相關的就業、培訓、社保、維權等又無一例外地屬于城市問題,因此這一問題事實上已經超越了“三農”問題的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農民工問題超越“三農”問題的時間范圍,是指兩個問題并非完全同生同滅,“三農”問題的解決并不等同于農民工問題的解決。農民工問題超越“三農”問題的空間范圍,是指兩者并非同處一個地域,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心越來越轉向城市,已經進入“城市解決”的框架中。這是因為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將持續不斷地向城鎮轉移,即便將來“三農”問題解決了,這一進程還會繼續。必須指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實質在于城鄉一體化,是一個實踐性、綜合性很強的新課題,需要運用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學等多種學科知識加以分析提煉。

二、依法破解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關鍵

隨著第一代農民工年齡增大、逐步返回農村,上世紀80年代后出生的第二代農民工(新生代農民工)陸續進入城市,并成為億萬農民工的主力。由于這一代農民工所成長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和其父輩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他們在文化程度、打工目的、城市認同感等方面也和父輩迥然不同。所以,依法破解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關鍵已經不再是“農村包圍城市”式的遷徙(經濟)問題,而是平權(法律)問題,即讓新生代農民工和市民一樣享受國民待遇問題。

具體講,依法破解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關鍵主要有以下幾點:(1)實行城鄉統一的居住證制度。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和“綠卡”制度嘗試的形式,居住證制度目前已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實行。凡持有居住證的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當地城市居民的待遇。2010年5月27日國務院轉發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首次以法規形式提出將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它將尋求解決農民工融入城市和外國人技術移民等問題。當然,這離城鄉統一的居住證制度還有很大差距,但已是歷史性進步。(2)采取農民工子女中小學就近入學制度。教育權是一種基本人權,應當奉行“有教無類”②,追求教育平等。將中小學就近入學變成制度,充分考慮了農民工進城后城市建設的需要與可能,事實證明是可行的。目前教育不公現象比較嚴重,教育資源城鄉分布不均,這也是新生代農民工往往攜子女同入城的一個重要原因,農民工子女中小學就近入學能夠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由于我國新生代農民工貧困代際傳承相當牢固而普遍,因此2011年兒童早期發展國際研討會的與會專家呼吁,必須注重農民工子女早期發展教育,打破貧窮的代際傳承。③(3)落實城鄉相同的計劃生育政策。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項政策落實得最好的是城市公職人員,廣大農民特別是身居城郊或“城中村”的農民工家庭計劃生育意識比較淡漠,需要加強管理,實行必要的獎懲措施。公職人員的處罰措施之一是開除公職,與此相應,對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農民和農民工建議收回其承包土地、解除其勞動合同,并載入誠信不良記錄。(4)切實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城市住房問題。將新生代農民工城市住房問題納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可以首先在中小城市試行。(5)實現新生代農民工醫療保險城鄉遷移中的無縫銜接。例如,實行“醫療保險一卡通”或“農民工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制度,就是很好的方法。(6)著手解決農民社會養老問題。目前“雙軌制”退休養老金制度帶有明顯的歧視性,應予廢除。城鄉社會養老制度的最終目標是城鄉一體化,但鑒于我國諸多現實困難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宜先進行多層次社會養老制度改革,然后逐步推進城鄉社會養老一體化。我們認為,要從制度入手,把政策創新和法律跟進結合起來,依法建立保障新生代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長效機制。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有必要深入查找新生代農民工問題形成的原因,關注和鼓勵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的不懈奮斗,保護新生代農民工維權的積極努力,促進和完善事關新生代農民工切身利益的包括法治在內的制度建設。惟其如此,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

三、經濟法能為新生代農民工做些什么

經濟法是溝通公法與私法的橋梁,是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達摩克里斯”之劍。筆者認為,它能為新生代農民工做三件事:

第一,創造公平的社會競爭環境。為新生代農民工創造更多的公平競爭機會,讓他們盡快融入城市,是我國政府面臨的一項新任務。我國現有1.5億農民工,新生代農民工占到其中的60%還多。作為農民工的主體,他們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須臾離開的“街坊鄰居”。我們應當看到,新生代農民工表現出的改變自身命運獲得人生發展的沖動和渴望已勝過父輩。與父輩相比,他們受教育時間較長,接受新事物更快;他們勞動合同簽訂率有所增長,維權意識增強;他們頻繁跳槽,希望盡快融入城市。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新生代農民工的身份處境和生存狀況至今依然處于劣勢,需要引起高度重視。與父輩一樣,他們至今仍舊游走在城市與農村的邊緣,面對整體收入不高、工作穩定性差、勞動合同不規范、社會保障水平偏低等窘迫問題。大多數人的職業命運,仍是在不情愿的低端產業崗位上賣苦力,而且職業安全性差。過去30年中,農民工經歷了從“離土不離鄉”到“離土又離鄉”、從“第一代”到“新生代”,從“暫住”到“常住”的實質性轉變,相關政策也在不斷調整和完善。然而,新生代農民工生存環境的根本改善是一個艱巨、長期的工程,不僅需要制度關懷,還需要從政府、社會、市民層面——包括新生代農民工自身——進行全方位的人文調適。社會要為他們創造更多的公平競爭機會,讓他們通過努力盡快融入城市,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篇(5)

    梅老師,你好。這次給您寫信的目的是想向您請教碩士論文選題的問題。馬上要開題了,可是自己還很茫然,不知道該選什么方向,什么選題,就只有個大致的想法,我對專利這塊兒比較感興趣,以后工作也想在這個領域,了解到您也研究這方面,希望您能給我推薦推薦。謝謝您!

    你好,你所提出的選題的事情,我覺得主要要考慮以下因素:第一,你已有的積累;第二,當前的熱點;第三,體現出“小題大作”。但選題也不能太小。第四,應該具有可以創新的地方,包括研究方法上的創新、研究結論上的創新等。就我對專利的理解,它包括專利法和專利管理兩個領域,由于你們是民商法碩士,所以最終的學位論文,應該是突出法律研究的特點。但是,考慮到專利研究必然有政策、戰略和管理的內容,所以,進行相應的學科交叉更好。也就是,在專利法研究中引入政策學和管理學的視野。因為并不知道你自己的積累到了什么程度,自己又有哪些觀察和想法,所以我倉促提出一些題目,可能會制約你的研究視野。所以,你有了具體想法后可再與我交流。就我個人的研究興趣而言,我最近對“專利政策法律化”很感興趣,這其中有些選題,我覺得很少有人研究,值得去探討。

    例如:(1)專利資助政策的法律化研究;(2)政策學視野下的專利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3)政策學視野下的專利行政執法研究;(4)綠色專利法律促進制度研究;(5)展會中的專利保護制度研究;(6)重大科技專項的專利制度研究;(7)協同創新中的專利權利益分享制度研究;(8)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研究;(9)專利促進法立法問題研究;(10)促進企業創新的專利政策法律化研究。當然,除了上述選題外,還有很多專利法的題目可寫,關鍵要靠自己去發現。

篇(6)

書法,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的瑰寶,也是世界藝術之林中獨放異彩的奇葩。這是因為:書法所寫的是漢字;漢字是書法的表現對象和造型基礎,是書法的生命之源。

一、從書法的內涵看,書法藝術是漢語言文化的應有之義

世界上所有開化的民族都有他們自創的文字,或參照其他民族文字創造的文字,有文字的書寫,只是他們的書寫都未能成為藝術形式(如拉丁文字、阿拉伯文字等)。此外,現今的漢語拼音字母,是借拉丁文字母創造的,以拉丁文書寫方式拼寫,人們也不能以書法的素養書寫它以取得類似漢字書法的審美效果。這表明:只有漢字才是書法藝術形象創造的基礎,書法藝術是漢語言文化的應有之義。

(一)書法的定義,就是特指漢字的書寫。

中國書法,博大精深。關于書法的定義(內涵),至今有多種提法,尚未定論,但每種提法卻與漢語言文化息息相關。在此,略舉幾例加以說明:其一,書法,顧名思義,就是書寫漢字的方法。其二,書法,是關于漢字書寫研究的一門學問。其三,書法,是以中國傳統文化為背景,以“文房四寶”為工具,通過書寫漢字來抒情達意的一門藝術。它主要包括筆法、字法、章法、墨法等內容。上述三種提法均表明:書法是以漢字為基礎,用毛筆書寫的,具有漢語言文化特征的抽象符號藝術,漢字是書法藝術的表現形式。

(二)書法是漢字的藝術表現。

漢字能成為藝術,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一是漢字有一個為別的文字不具有的特點。漢字既不是模擬自然的圖畫,也不是任何人隨心所欲的抽象符號,它是“本乎天地之心,得乎自然之理”,而以象形、會意諸法創作的造型,是根據漢語的單音單詞構成一個個具有獨立完整意義的形體。二是漢字的形體構成充分體現了人們感悟自然萬物形體構成之理。人們在自然千姿百態痕跡的啟發下,創造了象形文字。有了象形文字作基礎,再造其他的字就有了參照,因此,以會意、形聲等造出的字就隨語言的實際發展起來。這樣,據單音語言創造的具有形體整體性的文字,為以書法創造出具有生命活力的形象準備了很好的基礎。三是能使漢字成為藝術的關鍵是書寫。隨著實際需要的發展,書寫工具的改進,書寫技術方法的總結,漢字發展形成了如大小篆、古今隸、章今草乃至楷書、行書體。體勢變了,筆畫變了,寫法變了,但充分運用書段,借漢字的基本結構,創造出具有生動的抽象形式,具備力的運動節律,具有生命機體意味的筆畫,營構有生命的形象,這些始終保持著,而且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強烈。

二、從書法結構因素看,書法是漢字藝術特質的表現

漢字書寫之所以能夠成為藝術,除了書寫者自身藝術創造力之外,一個根本的原因,就是漢字先天便具有藝術的特質。書法是漢字藝術特質的表現。

(一)書法的藝術語言是漢字的筆畫線條。

書法的藝術語言是漢字的筆畫線條,是有著一定的限制和高質量要求的線條,即是書家用手直接寫出的,具有生命活力的線條。因為漢字的筆畫本身具有藝術素質,有著豐富的表現力,不僅是書法者必須依循的,而且是書法者樂于借助的。一是漢字筆畫具有豐富性。豐富的筆畫才能構成豐富的形體,蘊涵豐富的內容。漢字有甲骨文、金文、篆、隸、楷、行、草等諸多字體,其筆畫也由簡到繁,不斷豐富。如以法度最為完備的楷書為例,其基本筆畫就有點、橫、豎、撇、捺、挑、鉤、折。而且,每種筆畫又有多種形態。二是漢字筆畫具有意象性。漢字筆畫線條,是人們在長期社會實踐中對客觀事物外形的一種抽象、概括和描述,同時又是人的創造,帶有某種意象性。歷代每一書法的筆畫中都熔鑄有書家的意象。三是漢字筆畫具有表情性。漢字豐富多樣的筆畫,與生俱來便帶有豐富微妙的情感。不同筆畫的線條,給人以不同的情感感受。一般來說,橫線使人感到廣闊、寧靜;豎線使人感到上騰、挺拔;斜線使人感到危急、驚險;曲線使人感到流動、變化、柔和、輕巧、優美等。

(二)書法的藝術形體結構是通過漢字線條塑造出來的。

書法是造型藝術。藝術的使命在于用感性的藝術形象的形式去顯示真實。書法藝術的形象是通過漢字線條塑造出一個個奇妙的結構形體。一是漢字形體的象形性影響和促進了書法的形象塑造。中國漢字是象形的,有象形的基礎,就有藝術性。漢字始終沿著表意走,符號中仍有形象,“象”的范圍也更廣了,稱之為“象物、象事、象意、象聲”。這“四象”屬于象形精神,是漢字藝術性的集中體現。二是漢字形體的多樣性影響和促進了書法的形象塑造。漢字豐富的筆畫和復雜的結構形體,源于自然和表意的特點。書家個人可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審美追求去創造書法的藝術形象,但無論如何,漢字形體的固有特點是不能忽視的。

三、從發展書法藝術看,必須堅持書寫漢字的傳統

繼承是創新的基礎,創新是繼承的目的。歷代書法的創變規律,都源于特定歷史時期對藝術審美的與時俱進,也由于漢字的象形結構淵源,使其中藝術創作有了極大的可塑性和創造性。

(一)書寫漢字是書法自身的規定性。

書法漢字包括兩個最基本的方面:一是書寫性,即書法是書寫出來的,不是畫出來的,也不是制作出來的,其創作過程是書寫的過程。二是書寫的對象是漢字而不是其他東西。兩個方面是連在一起不可分割的整體。

(二)書法藝術是最有中國文化特色的藝術。

篇(7)

1.1 主題分析

關鍵詞必須能夠反映文章的主題內容,因此首先要對文章內容進行分析,從中提煉出主題,剖析主題結構,只有在主題分析正確的前提下,才能完成高質量的關鍵詞標引。而目前較常見的問題之一是,部分論文關鍵詞沒有反映出文章的重要主題,如:《紅花對兔肺缺血再灌注損傷時細胞凋亡及caspase-3的影響》一文,關鍵詞:肺;缺血;再灌注損傷;細胞凋亡;caspase-3, 該文就漏標了最重要的關鍵詞:紅花注射液。

再比如:《 十二指腸球部潰瘍患兒胃黏膜形態學變化及隨訪》一文,關鍵詞:十二指腸球部潰瘍;胃炎;幽門螺桿菌;兒童, 該文也漏標了重要的關鍵詞:胃黏膜。

試問,讀者若從關鍵詞入手去查找有關紅花注射液與胃黏膜形態學方面的文章,豈不就漏檢了這兩篇文章?顯然,作者寫作的意義就會打了折扣。由此可見,正確的主題分析是選取關鍵詞的首要環節。

主題分析分兩大步驟進行。

第一步是文章審讀。文章審讀的步驟是:①閱讀題目,明確文章論述的主題對象;②細讀論文摘要,了解作者意圖以及文章的內容與重點;③閱讀結論,確定其新穎程度和價值;④瀏覽文中重要段落、圖表乃至全文,確定其主要內容與中心、參考價值與應用范圍[2]。

第二步是主題提煉。主題的提煉要在認真審讀文稿的基礎上進行判斷,并對文中關鍵性的語句準確而精煉地進行高度概括,抓住本質的主要內容,舍棄次要內容[2]。人們標引關鍵詞的習慣做法往往是直接從文題中選擇,但這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文題已基本涵蓋了文章的主題。而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論文的文題未能直接揭示文章的主題,某些論文的主題內容是隱含的,僅僅閱讀和分析標題、摘要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必須通讀全文,反復推敲,透過現象抓住本質,才能對主題內容作出全面正確的概括[2]。要注意,關鍵詞往往是文中出現頻率最高的詞。閱讀文稿時要做到心中有數,明確哪些詞使用頻率最高,這樣就不難把關鍵詞提取出來[3]。

1.2 概念轉換

篇(8)

一、法的正義價值的內涵

(一)正義價值的涵義

1.正義一詞的辭源學由來。“‘正義’一詞在西方出現于古老的拉丁語‘justitia’,是由拉丁語‘jus’一詞演化而來的。‘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義,后來此詞發展成為英語的‘justice’一詞,根據《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義等含義,而且還有法律制裁、司法、審判等含義,可見,正義作為一種基本的法價值,僅從詞源學的角度看,就具有久遠的傳統。”

2.正義價值涵義的界定。古往今來,人們對于正義涵義的界定總是仁者見仁,千差萬別。龐德認為,“正義這個詞在倫理上,我們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柏拉圖的觀點是,“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不過最著名的還是當屬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了:“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了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不妥協的。”

盡管人們對法的正義價值的涵義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腳點上是一致的,即正義是一種應然之則,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標,它因涉及人際之間的交往而具有了攸關社會利益的內容。一方面,有了正義價值作指導,至少可以保證權利義務在形式上能夠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懾犯罪的形式保障正義價值的實現;再有,正義價值的客觀存在使得法以補償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義天平重新回歸平衡。由此可見,“法的神圣權威主要不是來自它的強制力,而是來自它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正義。法的強制性只有以正以上的理由為基礎才可行。一個有法律的社會的正義價值的迷失必然導致法的價值的迷失和法治的失敗。”

(二)正義價值在法價值體系中的地位

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那樣,正義在法的價值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盡管法還有自由、秩序、民主等價值,但他們都要從根本上服從于正義。換言之,法的正義價值較之于法的其他價值具有優先性。

二、法的效率價值的內涵

(一)效率價值的涵義

效率本是一個經濟學領域的概念,指的是投入與產出之比。在被引入到法學領域之后,效率便成了法功利價值的基本要求。功利主義認為,“是否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一切行為和制度之正確與錯誤的標準,幸福是一切行為的共同目標,行為中導向幸福的趨向性就是功利。”

(二)效率與效益的關系

在很多教科書中,效率與效益被認為是兩個完全相同的概念。但是我認為,效率與效益二者在內涵上還是有區別的:效率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純經濟上的“私益”;而在效益的概念之中,“效”指效率,“益”更側重的是“公益”,效益是效率與公益之和,即用個人經濟效率之和減去在追求經濟效率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負效率之后所得的一種凈值。總而言之,我理解的效益代表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是一種“社會效益價值,它至少包括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即效率與正義之和才是效益。

三、法的正義價值與效率價值的關系

“公平是一個古老的價值命題,而效率則是現代社會賦予法的新使命。”長時期以來,人們往往形成了一個思維定式,那就是只要一提及正義與效率的關系,就很自然地要分出一個先后、輕重。其實不然。我們的社會需要一個正義的外部環境,既能使所有社會成員的投入與收獲大致成比例,這樣才能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同樣,我們也需要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即效率最大化來創造社會財富。二者都是法的價值追求,誰都不能偏廢。“正義與效率可謂法的雙翼,法運行于社會的理想狀態正是正義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者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效率是正義的基礎,正義是效率的目標。”在堅持一方面優先的同時,只有使另一方維持在一個最低限度,才能達到一種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狀態。

四、正義與效率價值的具體表現——以社會法為例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之間的客體與主體的關系為客觀基礎的。”也即是說,只有以法的形式把權利義務的分配狀況確定下來,并且這種規定能夠滿足人的需要,才能算是實現了法的價值。“法律制度對社會效率與正義的實現具有重大的制約和影響作用。其重要性在于法律制度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通過塑造動力,以及通過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則而實現社會進步。”要想理解抽象的法的價值恐怕還是要還原到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中去。下面我就淺陋地分析一下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是如何在社會法中得以體現的。

(一)實體方面

1.從基本理念上看。“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法原則是對當事人關系的一種反映。在社會法中,當事人的關系表現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個人往往表現為強勢,社會表現為弱勢,這樣一來就要在立法中有所傾斜,以實現分配的正義,即實質上的正義。而民法由于提倡絕對的意思自治,其所宣稱的平等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即矯正的正義。 轉貼于

法的作用就是為了制衡關系。當出現實質不平等的關系時,就要通過一種特殊的“不平等”手段來恢復正義,正像前文論述的那樣,只要這種不平等的設定是為了達到結果平等的目的,那么這種手段就是正義的。

社會法保證結果公平,并不是拋棄效率,而是仍然賦予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只不過這種空間不能擴張到社會的公共利益領域;這種公平只不過是在保障社會正義的前提下,實現社會整體效率的最大化,即正義有助于實現更大的效率,也正是這一點,體現了前文所談到的正義與效率的辯證關系。

2.從調整對象上看。社會法調整的是公私混合型的社會關系,有三方主體。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雙方主體之間的一種平權型的社會關系。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的圖騰,可以最大限度的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繁榮,其結果就往往表現為經濟效率的提高。然而根據經濟人的假設,每個人所為的行為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有限理性”會直接影響交易的秩序和安全。要想保證人們能夠自由地進行交易,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要使人們產生一種對交易的安全感、信賴感。因此,出于維護社會正義的需要,國家在這個時候就要責無旁貸地出面干預。因此,我認為在社會法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間的橫向交往產生的是效率價值,而政府的干預行為則是對正義價值的詮釋。橫向交往產生的純效率總和再減去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效率)所得的凈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效益。即正如前文所述,社會效益是效率和正義的結合體,只有效率的提高和公正的維護達到一種均衡的狀態時,才能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優化。

3.從主體資格確認標準上看。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契約—身份的過程。從身份—契約的轉變,使人擺脫了人身依附的屬性,導致了私法的產生。私法確認主體資格的標準是“契約”。在私法中,當事人是“抽象人”,即不考慮個體資源稟賦、信息控制等具體情況,雙方“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而被視作“強有力的智者”。但是這種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強勢一方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自己的自由、提升了自己的效率,但卻在一定程度上雖損害了正義。因此,不同于私法,社會法并未抽脫出那些不平等的個性因素,而是看到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把人按照“具體人”對待,輔之于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權利義務分配,即以“身份”的標準來確定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對“身份”的矯正來實現法的正義價值。

(二)程序方面

沒有訴權保障的實體權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對社會法而言,它通過自身獨特的調節機制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體現在訴訟程序上。

由于社會法法律關系的特點決定了其責任追究程序應該是適用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由一人代表群體提出起訴,達到“一人起訴,全體受益”的效果,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訴訟效率。

除此之外,公益訴訟的起訴人可以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由于世界的普遍聯系性,每一個個體作為社會的成員,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因此,起訴主體不以直接利害關系人為限,這樣的制度設計打破了民事訴訟的局限,體現了社會法以一種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救濟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最大程度地維護正義。

五、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在和諧社會中的意義

篇(9)

【中圖分類號】R1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維護了醫療市場秩序,醫療安全得到相應保障。但該條例實施至今已有19個年頭,受制于當時的醫療體制和社會經濟水平,一些條款設計不夠合理,可操作性不強。現結合實際工作,就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過程中該條例的法律適用困難做進一步探討。

1 問題的主要表現

1.1 概念界定不嚴謹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養老院、門診部、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該條例實施細則中的第二條進一步規定,“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可以理解為,適用于本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必須以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前提條件[1]。那么打擊涉及無證行醫的“黑診所”便無法套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與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2]。《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1.2 罰則缺失

在民營醫療機構,有一種現象較為常見。某醫務人員的胸牌上標注職稱為“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該醫生僅為醫師職稱。這種虛假標注胸牌內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但是該條款并無對應罰則,所以衛生監督部門只能在《監督意見書》中責令立即改正,無法做出行政處罰。在檢查中還常出現一種情況,即發現醫療機構在其大門處私自懸掛未經認證的牌匾招牌,比如,發現一所肝病專科醫院大門外擅自懸掛有一塊“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違反了《條例》細則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以及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的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細則并無與之對應的處罰性條款,所以也只能責令改正。

1.3 處罰金額不適應經濟發展

實施《條例》的時間是1994年,距今已經近20年,《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金額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顯不適應今天的經濟水平[1]。除了由于時間跨度大造成的罰款數額偏低,法律威懾力差等問題,我們必須留意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條例》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3000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給患者造成傷害;(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第一項規定,只要機構超范圍執業的違法收入累計超過3000元就必須吊銷執照。可見3000元的界限成為吊證與否的關鍵,但是,隨著醫療技術不斷發展,醫療服務價格不斷上漲,很多外科手術一例的項目收費就已經超過3000元。由于3000元標準的易達性和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嚴苛性,造成法律上限與下限之間缺乏有效過度,不僅從法理上違背法律設置原則,更給衛生監督員在實際行政處罰過程中造成壓力。

2 建議與對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運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關鍵。《條例》及其細則從1994年實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衛生部對《條例》細則的第三條進行了相關修訂。所以,由于時間跨度久,法條相對滯后,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一次全面修訂,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從立法層面進一步豐富《條例》的內容設置,完善處罰金額的設定,處理好同《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增強該項法規的適用性[3]。

2.2 強化法律解釋制度

時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幾來,我國醫療體制改革深入進行,呈現出投資主體多元化,辦醫模式多樣化的特點,《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帶來新問題新困惑,許多新醫療模式無法套用原規定,或者與其他法律法規相互矛盾,此時法律解釋無疑成為一種有效手段。涉及衛生領域的法律解釋主要分為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對此國家應該做好“兩個嚴格”,一方面,應當嚴格司法解釋的主體,保障司法權獨立。另一方面,嚴格控制行政解釋權限,避免行政解釋成為新法創立。

2.3 出臺《醫療機構服務監督管理規范》

2013年10月14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4],此舉將放寬市場準入,加大醫療服務領域開放力度。由于《條例》所涉及的罰則多針對醫療機構執業資質條件不達標,并沒有將關注重點放在醫療服務質量上,所以,現階段有必要形成一部《醫療機構服務監督管理規范》[2],就醫院亂收費,收取病人紅包,病歷處方管理混亂引起醫療糾紛等相關問題進行進一步法律約束,配合《條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趙莉.對醫療衛生監督中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J].現代預防醫學,2009,36(14):2661-2662

篇(10)

建構主義認為:學生的知識不是通過教師傳授得到,而是學習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即舊知識或社會性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師和學習伙伴)的幫助,利用必要的學習材料,學生主動創造性地學習,通過意義建構的方式而獲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為建構主義學習環境提供了理想認知工具,能更有效地促進學生的認知發展。

本文將建構主義教學模式與傳統教學模式進行對比,并探討建構主義模式下的歷史教學方法。

一、兩種教學模式的比較

1.學習目標是深層理解。從學習的目標來看,傳統教學中,知識獲得是學習的重要目標,而知識獲得有不同的水平,學習者可能只是記住了一些概念、原理,但并沒有真正理解它的含義,或者只是有一些字面的理解,只能應付課本上的典型習題等。而建構性的學習和教學則要對知識形成深刻的理解,這意味著學習者要切人某個知識主題或一門學科的核心思想,要能對這些內容作出明確的辨別,作出合理的推論和預測,對有關的現象作出自己的解釋、判斷,形成自己的見解,并能運用這些知識解決具有一定復雜性的問題。應用到歷史教學上,就是我們不應該僅僅讓學生死記硬背歷史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等,而是讓學生對歷史事件形成深刻的理解,并根據自己的理解構建核心思想,形成自己的見解。

2.學習的內部過程是高水平思維。在傳統教學中,學生學習時的主要任務是對各種事實性信息及概念、原理的記憶、復述和簡單應用,建構主義的學習和教學則要求學生通過高級思維活動來學習,學習者要不斷地思考,不斷地對各種信息和觀念進行加工轉換,基于新經驗與舊經驗進行綜合和概括,解釋有關的現象,形成新的假設和推論,并通過一定的方式對此作出檢驗。啟發學生的積極思考,引導學生作出合理的預測.進行深層次的學習。

3.學習的情境是充分的溝通、合作和支持。在傳統的教室中,交往和交流的形式比較簡單,也不夠充分,教學中最主要的交流形式是教師講和學生聽,僅有部分師生交流。建構主義認為,學習是知識的建構,是知識的生長,是新舊經驗的相互作用,而不簡單是知識的傳遞和接受。在建構性的學習和教學中,教師—學生之間的交流將更為充分。教師開始提出一些能激發思考的問題,引導學生形成自己的看法,建構性的學習和教學強調學習者的主動探索。通過一些問題,引導學生主動去探究。

4、學習的信息與建構工具是多樣的、情境性的。在傳統教學中,學生的主要信息源是課本中的文字、圖片以及教師的講解、板書和綜合等,這是與講授式的教學方式相適應的。而在建構性的教學中,學習者可能要做現場測查和實驗,或者到圖書館去查閱有關資料,查閱各種多媒體百科全書光盤,也可以通過電話、國際互聯網絡等直接訪問有關專家或實際工作者,所有這些信息都可能對學生的思考和探究活動起到有力的支持作用,課程和教材的含義被大大地擴展了。體育學科的學習媒體就是極為廣泛的,有許多教學資源可以利用,可以去參觀比賽,自己去查閱資料,利用音像制品等手段,豐富體育教學,引導學生構建新知識。

總之,在兩種模式中,教師、學生、教材、媒體四個要素有著完全不同的作用。體育是一門知識性的學科,也是一門綜合性學科,它的內容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體育教學應該注重學生知識體系的構建,注重對過去人類生活的體驗,引發對今天生活的借鑒,提倡學生主動探究,培養學生的認知能力,體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如何運用全新的教學方法,構建新的教學模式,對學生進行素質的培養,是目前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建構主義模式的體育教學方法

在建構主義教學模式下,體育的教學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支架式教學維果斯基認為.在兒童智力活動中.對于所要解決的問題和原有能力之間可能存在差異,通過教學,兒童在教師幫助下可以消除這種差異,這個差異就是“最鄰近發展區”。教學可以創造最鄰近發展區。因此教學絕不應消極地適應學生智力發展的已有水平,而應當走在發展的前面,不停頓地把學生的智力從一個水平引導到另一個新的更高的水平。這就像建筑行業中使用的“腳手架”一樣,其實質是真正做到使教學走在發展的前面。歷史課本學生都能自己看懂,教師在教學中起怎樣作用呢?這就要求教師圍繞當前學習主題搭一個新的更高的支架,把復雜的學習任務加以分解,以便把學習者的理解進一步引向深人。

2.拋錨式教學建構主義認為,學習者要想完成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即達到對該知識所反映事物的性質、規律以及該事物與其它事物之間聯系的深刻理解,最好的辦法是讓學習者到現實世界的真實環境中去感受、去體驗(即通過獲取直接經驗來學習),而不是僅僅聆聽別人(例如教師)關于這種經驗的介紹和講解。這種教學要求建立在有感染力的真實事件或真實問題的基礎上。確定這類真實事件或問題被形象地比喻為“拋錨”,然后圍繞“錨”組織教學。這就要教師選擇出與當前學習主題密切相關的真實性事件或問題作為學習的中心內容,并確定整個教學單元的內容和進程,讓學生在現實世界的真實環境中去感受和體驗該知識所反映事物的性質、規律以及該事物與其他事物之間聯系,通過學生的自主學習和協助學習,來完成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

例如在學習籃球投籃這一課時,教師先“拋錨”:我們打籃球都必須投籃才能得分,請你描述一下如何投籃才能進。鼓勵學生圍繞這一內容進行積極發言,然后,教師提出,低手投籃和高手投籃的的不同作用?分別在什么時候應用?如何進行有效投籃?學生通過閱讀討論學習了新的知識。這是從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出發,順利地實現對新知識的建構。

3.隨機進人教學學習者隨意通過不同途徑、不同的方式進人同樣教學內容的學習,從而獲得對同一事物或同一問題的多方面的認識與理解,每次進人都有不同的學習目的和問題側重點,因此多次進人的結果,絕不僅僅是對同一知識內容的簡單重復和鞏固,而是使學習者獲得對事物全貌的理解與認識上的飛躍。

三、運用建構主義教學應注意的問題

1、在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可以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我們運用比較成熟的主要是支架法,拋錨法和隨機進人法。但在實際教學中,不一定采用某種單一的方法,也可以將兩種以上的方法結合在一起以某種方法為主、其它方法為輔,靈活加以運用。

2、不管是用何種教學方法,均應充分考慮以學生為中心的三個要素:即發揮學生的首創精神,知識外化和實現自找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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