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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的首要方法是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其次是選擇適用適當的會計政策,盡量降低營業額,同時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從而達到縮小計稅基數或者適用低稅率、零稅率,減少應納稅額的目的。在此前提條件下,探討具體各個稅種的納稅籌劃技巧才具有實際意義。
1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納稅籌劃技巧
1.1籌劃思路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營業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要稅種之一,貫穿于企業經營的整個過程。營業稅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一營業額×稅率,由計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應納稅額,一要降低營業額,二要爭取適用較低稅率甚至是零稅率。
1.2籌劃案例
案例一:丙企業通過參與土地拍賣競得一塊地價6億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術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與丁企業聯合開發此房產。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權,丁提供資金。丙、丁兩企業商定,房屋建好后,雙方平分。完工后,估計雙方可各分得價值7億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兩種方式:純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營企業”方式。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兩種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將產生完全不同的納稅義務:(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業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擁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權,從而產生了轉讓無形資產應交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此時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稅為6億元,丙應納的營業稅為3000萬元。(2)“合營企業”方式,丙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丁企業以貨幣資金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業投入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無須繳納營業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稅納稅籌劃技巧
2.1籌劃思路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只用的房屋,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稱為從價計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按1.2%的稅率計算年應納稅額;對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稱為從租計征,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按12%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兩種方式的差異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房產稅的籌劃思路就是想方設法將“出租”房屋行為轉變為“自營”房屋行為,或者采用拆分法將租金進行分解。
2.2籌劃案例
案例二:A公司開發了一棟高層商住樓,第一到第四層樓設計為商場,開發成本為1500萬元,市場價值6000萬元,如果出租,預計年租金500萬元。由于該商住樓的增值率比較高,如果對外銷售需要繳納2000多萬元的土地增值稅,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將該商場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擬租下該商場用來做酒樓,提供餐飲服務。
方案1:A公司與H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年租金500萬元。則應繳納房產稅:500X12%=60(萬元)。
方案2:A公司將該商場轉為固定資產,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去變更營業執照,增加附營業務餐飲業,然后與H先生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年承包費500萬元。此時,該房產屬于自營性質,可以按賬面原值從價計征。根據《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賬價值為實際的建造成本加相關稅費。為簡單起見,我們不考慮將開發產品結轉為固定資產的有關稅費問題,則應繳房產稅1500×(1-30%)×1.2%=12.6(萬元)。可見:方案2巧妙地將出租行為轉變為承包經營行為,改出租房屋為自營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從價計征房產稅,比方案1少繳納房產稅47.40萬元。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技巧
3.1籌劃思路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為征稅對象,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增值額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差額。增值額越多,適用稅率越高。另外,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土地增值稅籌劃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特點及有關優惠政策控制增值額,從而適用低稅率或享受免稅待遇。降低增值額的途徑有兩條:(1)減少或分解銷售收入。可以將裝修收入從銷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適當降低商品房的售價。(2)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可以加大對園林綠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設施標準。
3.2籌劃案例
案例三:Y公司開發一住宅小區,總可售面積100000m2,均為普通住宅。銷售均價3500元/m2,預計總收入35000萬元,預繳營業稅及附加1960萬元,總開發成本20800萬元(不含銀行費用)。
方案1:直接按現狀進行開發與銷售,則;
①可扣除項目金額=20800×(1+20%+10%)-51960=29000(萬元)
②增值額=35000-29000=6000(萬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6000X30%=1800(萬元)
方案2:追加園林綠化方面的投資200萬元,則:
①可扣除項目金額=(20800+200)×(1+20%+10%)+1960=89260(萬元)
②增值額=35000-29260=5740(萬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稅。
(一)教材內容滯后,內容框架側重于稅務會計
稅收法規和相關法律制度是不斷更新和完善的,但是教材的依據是截至收稿日期的稅收法規,對于后續的變化很難在教材中進行體現。稅務會計是對稅法以及相關會計準則的結合運用,一旦稅法發生變化時,與該稅法有關的具體會計處理有時無法在會計準則中進行同步變更,這就存在著稅法與會計準則相脫節的問題。另外,從教材的內容框架來看,現行的教材較偏重于稅務會計,而有關納稅籌劃的篇幅偏小,大部分教材只對基本稅種的籌劃作了簡要介紹,無法達到通過這門課程教鍛煉學生稅務籌劃的能力目的。
(二)傳統的理論教學不利于課程的開展
由于該課程是理論課,在教學方法上,大部分教師仍采用講授法將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相關理論及案例傳授給學生,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對于實務或者相應的案例缺少自己分析或動手解決的機會。該課程的前后理論邏輯性較強,部分稅種的計算公式較為繁雜,涉及到稅務籌劃內容時更需要綜合地分析過程,如果僅采用理論講授的方式,學生不動手參與到課堂中,無法真正地領會知識之間的聯系以及各種稅務籌劃方法的運用。在教學模式上,大部分學校仍然采用教師一人講解,學生被動聽的這種滿堂灌的教學組織形式。即使是在后期關于稅務籌劃內容或者案例的分析時,傳統的課堂教學也是老師講授案例,學生無法充分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更不用說參與到課堂討論中。所以,傳統的理論教學帶來的教學效果不佳,教師應該積極思考讓學生能夠融入課堂教學的方法,真正地將稅務會計理論知識及納稅籌劃技能傳授給學生。
(三)傳統的課程考核方式不適用于學生籌劃能力的培養
課程的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也是檢驗學生學習情況以及教師教學水平的標準之一。從《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這門課程來看,大部分的考試依然采用的是傳統的理論考核方式加上平時考勤,理論考核常以開卷或者閉卷的試題方式進行,且占考核成績的較大比重。在這種考核方式下,學生可能純粹為了考試而突擊,最后的成績無法體現出學生平時對課程的掌握程度,也無法達到培養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的目的。
二、原因分析
(一)教學目標未側重于對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
在現行的《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教學目標中一般側重于學生對相關稅種的會計處理,對于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重視程度不高。對于應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學生的相關實踐能力以及職業判斷能力的培養是至關重要的。所以,僅把教學目標定位在通過理論教學最終讓學生掌握納稅籌劃的方法層面是遠遠不夠的,達不到培養學生的納稅籌劃能力以及職業素質的養成。
(二)教師的自身教學能力和專業知識不足
在該課程的教學中,大部分教師在講授時運動自身所學理論知識對這門課程進行講授。由于該課程的實踐性很強,且相關理論和實踐知識在不斷更新,要求教師在講授時結合自身實踐經驗。但是與此相悖的是,大部分教師都是在畢業后就進入教學崗位,缺乏相關的實踐經驗。另外,該課程涉及到會計、稅法甚至財務管理和審計相關學科理論與知識,能夠綜合運用這些專業知識的教師不多,這對教師的綜合知識的運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學生的重視程度不高
大部分高校在開設《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時都會將此課程作為專業選修課,一般周課時數較少。在日常學習中,學生經常會存在“選修課就是非重要課程”這樣一個誤區,加上上課周課時數量較少,不對選修課加以重視,認為學習到相關理論,豐富了自己的專業知識即可,故達不到通過學習掌握相關稅務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籌劃方法的教學目標。
三、應對措施
(一)教學中增加實踐教學模塊
對于應用型本科院校而言,《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教學應注重學生納稅籌劃能力以及職業素養的形成,而不僅限于傳授理論知識這一層面,所以在教學中注重通識教育的同時,適當增加實踐教學模塊,將實踐與理論教學相結合,建立起以理論教學為基礎,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和職業素養為新的教學目標。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首先講授稅務會計理論知識,讓學生在課堂的理論教學中掌握有關稅種的會計處理,并對納稅籌劃的基本理論及方法進行講解,學生在整體上對納稅籌劃有基本的認知。其次,在講授理論的基礎上,結合學生的掌握程度,進行實踐教學。在實踐教學過程中,教師引入教學案例,學生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案例,然后教師點評總結。在教學中增加實踐教學模塊,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及與稅會有關的職業判斷能力。
(二)教學方法以原來的教師為主體轉變為以學生為主體
在傳統的課程教學中,《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課堂授課方法一般為理論教學為主,且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應用型本科教學的目標之一就是培養應用型具有實踐能力的人才。如何將實踐能力的培養帶進課堂呢?
在教學方法的運用中,教師應該轉變觀念,“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教師在授課中不僅加強理論的講授,更應當注重方法的傳授,尤其是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以及基本方法。一是教師通過任務導入講授本次課程的教學目的及任務,結合講授理論知識和會計處理及納稅籌劃方法,引導學生理解所授理論,以完成任務的形式培養學生的正確籌劃的崗位能力;二是教師運用案例教學法,引導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分析時可以采取多種課堂組織形式,例如:課程的前半部分在學習單個稅種的分析時,學生可以以個體作為分析的主體,根據分析結果教師適當進行點評;在課程后半部分教師可適當引入綜合性的案例,學生可采取分組討論的形式進行分析,根據討論結果選代表進行方案展示,教師最后進行點評,這些課堂組織形式均能充分體現學生在課堂中的主導地位。
在這些課堂組織形式的運用中,教師應營造輕松愉快的教學氛圍,引導學生對案例產生興趣,調動學生參與案例分析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以及問題分析能力。
(三)校企合作,增強課程的實踐性
為了使課堂具有更高的實踐性,做到實務和理論真正銜接,學校可以適當運用校企合作模式,邀請企業財務部的稅務會計和稅務局相關人員進行授課或者學生實地進行參觀。企業的稅務會計人員講授他們在實務中遇到的稅務會計處理問題以及納稅籌劃經驗,讓學生深入了解企業的現實納稅籌劃的策略,有利于加強他們對稅務會計以及納稅籌劃的興趣。企業稅務相關人員的講解可以讓學生從客體層面上理解稅務局如何征稅,并真正認清納稅籌劃與偷、漏稅的區別,通過這種校企合作的模式從另一層面上提高了學生的實踐運用能力。
(四)課程的考核形式靈活,注重學生籌劃能力的培養
結合應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學目標,該課程在考核方式上應當以靈活性及實踐性相結合,考核內容不能僅局限于對課本知識的識記和理解,應更加注重對相關納稅籌劃方法的運用。對于考核形式,可以采取過程性評價與期末相結合的考核形式,過程性評價可包含但不限于考勤、平時作業、課堂討論、小組成果展示等,期末考核除了采用閉卷方式外,還可以采取開卷及課程論文等方式進行。
“納稅籌劃”,也稱為“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誤區是指人們對于納稅籌劃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錯誤認識和運用,導致納稅籌劃的錯誤運作。它不同于納稅籌劃風險。納稅籌劃風險是指在納稅籌劃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業發生稅收損失而付出的代價。也就是說,納稅籌劃誤區是指納稅籌劃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錯誤的。而納稅籌劃風險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沒有錯誤,而是由于不確定因素或原因,導致籌劃失敗的可能性。風險可以防范,誤區必須糾正。
我國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蘊釀期(1994年以前)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國有企業利潤上繳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受到了極大限制。改革開放以后,為了積極應對對外開放給稅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國財稅部門在思想上、理論上全面貫徹黨的精神,實事求是地總結了建國以來稅制建設的經驗和教訓,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包括開征國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內容的稅制改革基本設想,并確定配合對外開放政策、稅制改革優先解決對外征稅問題。這一時期納稅人謀求減輕稅負的主要手段是偷稅、漏稅、欠稅。1993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統一的《稅收征管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稅收征管工作從此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隨著對偷稅、漏稅、欠稅行為打擊的加強,避稅,尤其是逆向避稅逐漸成為減輕稅負的一種新型手段。這一時期稅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稅制以及防止稅收流失等問題上,避稅問題的研究開始成為熱點。這一時期關于避稅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王鐵軍,1987),《避稅論:合理避稅的方法途徑及其理論依據》(谷志杰、許木,1990),《避稅與逃稅方式?實例?對策》(陳松林,1993)等。雖然這些著作的大部分內容是國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這些研究無疑為納稅籌劃理念的引進打下了基礎。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的研究很少,如通過CNKI文獻檢索,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只有3條,以“節稅”為主題詞的有4條,而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113條。因此,這一時期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重點是避稅和反避稅問題,尤其是在對避稅問題性質的界定上,爭議較大,多數觀點認為避稅是合法的,也有人認為避稅是非法的,還有人認為避稅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內涵和外延上未能對避稅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其明顯表現就是沒有將避稅與偷稅、逃稅、節稅等相關概念明確區分清楚,也沒有體現避稅的本質特征。“近年來,在研究加強稅收征管的過程中,常有人把逃稅、避稅、節稅相混同,認為避稅就是逃稅,節稅也是避稅。應當肯定,逃稅、避稅、節稅之間的界限確有不清之處,但也絕非等同。”我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不提倡“避稅”,并致力于通過完善稅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稅措施來加以防范。鑒于此,一些學者把避稅分為合理(合法)避稅與不合理(不合法)避稅,認為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符合稅收政策法規并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行為視為合理(合法)避稅,不符合國家稅收立法精神、鉆稅收法律漏洞的行為視為不合理(不合法)避稅,并試圖用“節稅”和“稅收籌劃”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稅。因此,這一時期通過對避稅行為的研究,我國試圖開拓一個新的研究領域――納稅籌劃,由于納稅籌劃的研究處于蘊釀期,納稅籌劃的誤區尚未形成。
二、第二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形成期(1994-2001年)
這一時期,一方面在分稅制改革后,我國的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逐步完善,企業的市場經濟活動的獨立地位得到明確,其對于納稅籌劃的市場需求也明顯增加;另一方面,稅務作為一個行業逐步形成,稅務中介在全國各地得以建立,我國出現了第一批注冊稅務師,但這一階段由于中介行業和稅務機關的業務及行政隸屬關系尚未完全理順,因此中介主要是業務,以具體涉稅事項為主。唐騰翔、唐向(1994)所著的《稅務籌劃》是國內第一本提出稅收籌劃的概念并進行系統研究的專著,書中指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該定義在我國稅收籌劃研究領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當時的經濟體制,從事理論研究與實踐運用的企業和個人少之又少。”與此同時,有關法律、法規的出臺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和運用做了法律層面的鋪墊。如199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試行辦法》,這些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稅務及其行為在法律地位上的認可,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做了鋪墊。
1999年11月,由浙江財經學院承辦的國家教育部“面向21世紀財政專業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第二次研討會在舟山順利召開。與會代表認為,《稅收籌劃》作為財政專業的教材是一個新的嘗試,但要寫得多、寫得好,難度很大,其作為主干課尚不夠成熟,宜先作為選修課,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定為必修課。與會代表認為,從納稅人角度研究稅收籌劃問題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養21世紀財經人才的需要。這無疑成為納稅籌劃研究的號角,稅收籌劃開始成為熱點。
2000年《中國稅務報》率先開辦了“籌劃周刊”,公開討論納稅籌劃問題,這是一次社會觀念與思維的質的飛躍。
2001年1月,由全國各地近百家稅務師事務所聯辦的全國首家納稅籌劃方面的專業網站一“中國稅收籌劃網()”在大連正式開通。
關于納稅籌劃的文章、專著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這一時期雖然書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紹居多,理論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國外的成果,沒有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稅法體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論,可行性較差。
通過CNKI文獻檢索,這一時期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有729條,以“節稅”為主題詞的有195條,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900條。但絕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質界定、成因分析為主。
由于這一階段納稅籌劃在我國公開研究剛剛起步,很多人對納稅籌劃尚未形成系統認識,一些書籍報刊及相關文章各抒己見。這一時期關于納稅籌劃誤區的專門研究較少,有關納稅籌劃誤區的論述主要在于幫助人們走出五個誤區:一是納稅籌劃會不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二是納稅籌劃與偷稅、避稅是否相同;三是納稅人能不能進行納稅籌劃;四是納稅籌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無關系;五是稅務人在納稅籌劃中
的作用。
三、第三階段:我國稅收籌劃的發展期(2001―2007年)
這個階段的起始標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頒布和實施。這一階段,隨著全國稅務機關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逐步深入及稅務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納稅籌劃在我國開始迅速發展,全面展開,這一階段的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
1、構建了有中國特色的納稅籌劃基礎理論框架。學者們在納稅籌劃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則和基本原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并在總體方面達成共識。
2、研究視野開闊,納稅籌劃個案豐富。納稅籌劃既圍繞稅種類別展開了研究,比如個人所得稅籌劃、公司所得稅籌劃、消費稅籌劃、增值稅籌劃、財產稅籌劃等等,也圍繞企業的經營活動的不同方式展開了研究,比如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公司融資管理的納稅籌劃、企業功能管理的納稅籌劃、證券投資的納稅籌劃、財產信托的納稅籌劃等等,形成了兩種不同類別的研究方式。同時還從契約理論、博弈理論、比較利益學說和系統論等角度剖析納稅籌劃的理論淵源,對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可行性、約束性和過程從理論上進行揭示。此外,這一階段還對納稅籌劃的風險及防范進行了廣泛的探討。
3、納稅交流平臺多樣化。首先,報刊平臺。《中國稅務報》、《稅務研究》和《涉外稅務》等主要稅收理論報紙、刊物都分別開辟了“稅收籌劃”專欄。其次,網絡平臺。這一時期出現了專門進行納稅籌劃理論研討和案例交流的網站,如中國稅收籌劃網等。再次,電視、廣播平臺。電視、廣播開辦了專門的納稅籌劃論壇。最后,直接交流平臺。各種納稅籌劃講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國各地展開。
4、各高等院校相繼開出了納稅籌劃課程。近年來,許多高校財務管理專業和相鄰專業紛紛開設了稅務籌劃課程,稅收籌劃逐步進入普及階段。
5、研究成果豐碩。從北京大學圖書館檢索的涉及納稅籌劃方面的專著及編著達170余種,從CNKI文獻檢索的論文達13000余篇。與此同時我國也開始了對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
(1)楊智敏等編著的《納稅大思維――走出納稅籌劃的誤區》(2002),是第一本有關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著作,該書最大的貢獻是提出了納稅籌劃的誤區問題。“盡管納稅籌劃已漸漸地深入到人們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對于納稅籌劃沒有很明確的認識,往往將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避稅,甚至偷稅等同起來,而且,現在許多納稅人所做的籌劃方案很不規范,其中一部分實際是偷漏稅。這些都說明我們納稅籌劃已經走入誤區”。正如書名一樣,該書只是從思維的角度對當時納稅籌劃在概念、可能性及意義、目的等方面的誤區進行了有限的探討,其精選的案例涉及企業設立、合并、分立、籌資、投資、購貨、銷貨、經營管理、進出口、跨國經營、轉讓定價、房地產、電子商務、逆向避稅、反避稅等方面,但還是落入了大多數人研究的窠臼,并沒有分析其AA_的現實約束條件,因此對于使用者來說仍然有誤區。
(2)阮雙峰在《論稅收籌劃的誤區及其正確運用》(2002)一文中從納稅籌劃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當時存在的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把稅收籌劃同偷稅、避稅混為一談,指出偷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合法,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在于是否有悖于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和政策意圖。第二個誤區是稅收籌劃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指出雖然從短期來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會減少納稅,但是從長遠的眼光來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更好地適應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調整,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推動企業經營秩序與經營機制的完善,從而增強企業長期贏利能力,因而增加實際納稅水平,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穩定增長。
(3)張文賢、文桂江在《關于稅收籌劃誤區的實證分析》(2002)一文中用實證的方法揭示了這一階段納稅籌劃的三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用銀行貸款投資比用自有資金合算。其分析結論是:使用銀行貸款雖然少交了企業所得稅,但由此并未增加企業的收益――凈利潤,相反它卻減少了企業的凈收益,因此這種稅收籌劃思想對國家無利,對企業同樣無利。第二個誤區是用后進先出法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其分析的結論是:采用后進先出法與其他方法發出材料時,在全部材料從購進到全部消耗的一個考查期之內,其所得稅負是完全相同的,即后進先出法并沒有減輕企業稅負,也沒有減少企業的所得稅總額,除貨幣的時間價值外,它僅僅是將納稅的時間向后推遲而已。第三個誤區是加速折舊法好于直線折舊法。其分析結論是:直線折舊法與加速折舊法之間,本身并無誰優誰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標考核,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是考核經營者的業績,則直線折舊法要好于加速折舊法;如果是考核股東財富的大小,則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折舊法要好。這種實證研究在當時鳳毛麟角。
(4)姒建英在《當前納稅籌劃中存在的誤區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目標上的誤區,強調對納稅籌劃積極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納稅籌劃的發展和完善。
(5)顧躍南在《稅收籌劃誤區辨析》(2004)一文中從納稅籌劃個案設計的技法、籌劃目標、判別標準三個方面分析了納稅籌劃的誤區。他認為某些個案的籌劃技法涉嫌“教唆”,多數個案的籌劃目標不全面,大量個案的判別標準欠準確;某些稅收籌劃人士的稅收籌劃認知和職業道德水準亟需提高,并吁請有關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們,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關注、研究和解決稅收籌劃中已經出現和將會出現的各類問題,以促進我國稅收籌劃活動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發展。
(6)劉慧翮在《對納稅籌劃認識誤區的探析》(2005)一文中對此前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成果進行了加工和總結,文章從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與少納稅、納稅籌劃與避稅、納稅籌劃與偷逃稅、納稅籌劃與稅收方案、納稅籌劃與稅負的高低等八個方面探析了對納稅籌劃在認識上存在的誤區。
(7)李龍梅在《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實證的方法,指出了在實務中,企業常常陷入納稅籌劃的誤區:一是對法律一知半解,稅務籌劃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暫時小利,忽視企業整體效益;三是考慮不周全,損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論數字,脫離具體情況。
(8)蘇強在《論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及風險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業稅務籌劃存在許多誤區,諸如混淆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和節稅,只從稅種人手強調減輕稅負,忽視企業整體利益,片面夸大稅務籌劃作用等。同時在稅務籌劃實踐中也面臨來自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風險,蘇強認為只有明晰稅務籌劃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稅務籌劃風險,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目標。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業納稅籌劃誤區探析》(2007)一文中認為納稅籌劃在我國仍屬于新生事物,雖然近年來,納稅人、稅務籌劃專家以及稅收理論界等專家學者們對納稅籌劃進行了一系列的理論和實務研究,但仍有許多人在納稅籌劃認識上存在誤區。一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稅務籌劃,二是將納稅籌劃
與避稅混為一談,三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偷逃稅,四是稅負最輕的方案是納稅籌劃的最佳方案,五是認為納稅籌劃不需要成本,六是認為納稅籌劃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八是認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處于對立地位,九是僅從稅種上進行納稅籌劃。
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論方面,試圖厘清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和目標等方面的誤區,也有少量的實證分析和個案分析,但不系統、不深入。
四、第四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稅收籌劃進入了一個更新的發展階段。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頒布使我國在所得稅的實體法上與國際更加接軌,傳統的納稅籌劃手段迫切需要調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國頒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理論界學者、企業稅務顧問和中介為代表的納稅籌劃從業人員開始了理性的回歸。
侯麗平在《納稅籌劃誤區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總結了前一階段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成果,并從理論上進一步分析了納稅籌劃產生的誤區,即納稅籌劃主體誤區、目標誤區、概念誤區、內容誤區、作用誤區、方法誤區、認定誤區和風險誤區,并對以上誤區進行了――指正。
馬建、李偉毅在《企業納稅籌劃的三個認識誤區》(2008)一文中將“隨意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農海沫在《企業納稅籌劃的誤區》(2008)一文中將“隨意采用稅負轉嫁的籌劃方案,片面認為轉讓定價是行之有效的籌劃方法和企業的自主行為”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劉雄飛在《納稅籌劃的誤區分析》(2009)一文中將“顧此失彼或只注重重點稅種”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莊粉榮出版了《稅收籌劃大敗局》(2010)專著,該書可以說是其已出版的《納稅籌劃實戰精選百例》一書的姊妹篇,以稅務稽查案例作為切入點,分析了有關企業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對相關案例的實務操作提出了籌劃建議,從實證的層面證明了由于納稅籌劃存在的種種誤區所導致的后果。
五、分析結論
【關鍵詞】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對“稅收籌劃”概念的定義,目前尚難以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出很權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釋,但我們可以從專家學者們的論述中加以概括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
一、納稅籌劃存在的原因
1.稅收政策的差異
如: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收政策不同。
如: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另規定一檔低稅率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1日表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2.稅法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2個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征,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的稅種只有18個。2008年將是改革至關重要的一年。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將全面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革資源稅費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方案等重大稅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隨著改革觸角進一步向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我國最大的兩個稅種延伸,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正在步入實質操作階段。在這一輪改革浪潮中,資源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物業稅等稅種改革也將在2008年進一步推進。
現行稅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規范文件構成,正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
3.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稅法草案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舊稅法以區域優惠和外資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優惠格局,對原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實施過渡性優惠政策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25%,企業設立時則可以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差異,合理設立。
4.邊際稅率的運用
某些稅種按不同檔次的稅率征收,如: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一定的費用標準后,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為納稅人合理納稅籌劃提供了政策空間,納稅人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達到不納稅、少納稅、延遲納稅獲得資金時間價值的節稅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們通過一個非常有啟發性的失敗的稅務籌劃案例,來分析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資企業主要負責為某鑄造廠采購生鐵并負責運輸。策劃的籌劃方案:將為鑄造廠的生鐵采購改為代購生鐵。由物資公司每月為鑄造廠負責聯系4000噸的生鐵采購業務,向其收取每噸10元的中介手續費用,并將生鐵從鋼鐵廠提出運送到鑄造廠,每噸收取運費40元。通過該方案節省了因近億元銷售額產生的稅收及附加,對于手續費和運輸費只繳納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
年末,國稅稽查分局在對該物資企業的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當年生鐵銷售額較上年同期顯著減少;而“其他業務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萬元手續費收入和16萬元運輸收入。經詢問記賬人員,并到銀行查詢該公司資金往來,證實該企業經常收到鑄造廠的結算匯款,也有匯給生鐵供應商某鋼廠的貨款,但未觀察到兩者間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代購生鐵業務不成立,屬涉嫌偷稅,要求該物資企業補交了近千萬元的增值稅。
2.相關政策法規
財稅[1994]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只對手續費和運輸費繳納營業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3.案例分析
該企業的賬務處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與鑄鐵廠、鋼廠三方之間的資金往來關系,使得稅務人員有理由認為上述業務違背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的規定,從而不被認可是代購貨物業務,其收取的手續費、運輸費應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4.案例啟示
(1)會計核算要規范。誤區:會計處理模糊是應付稅務檢查的好辦法。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該公司對代購業務沒有規范的會計記錄,沒有可靠的資金往來記錄以證明物資公司沒有墊付資金,稅務檢查人員不認可代購業務,從而使得一個很好的籌劃方案失敗。
(2)科目設置要符合實際需要。在本案例中,該物資公司可以自行設置“代購商品款”核算代購業務的經濟業務,方便稅收檢查人員檢查。
(3)形式要件要合規。本案例的敗因在于“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不墊付資金并不代表不做業務,在本案例中,只要在會計記錄中做到在未收到鑄造廠資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鋼鐵廠貨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同時還要和鑄造廠簽訂代購合同以證明代購業務的存在,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總結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具有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對稅款的合法節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區別納稅籌劃與偷逃稅款行為的本質和關鍵所在。
2.考慮成本效益。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重視分析對納稅人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利益、環境利益、規模經濟利益、比較經濟利益和廣告經濟利益等非稅利益;充分考慮到對未來的稅負的長遠影響。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學規劃與安排。稅收籌劃的實施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它是稅收籌劃的具體要求和體現。
4.綜合衡量與周密部署。稅收籌劃不僅是會計人員做賬的事情,也與經營有關,是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稅后效益。切忌簡單地模仿,必須注意地區差異、行業差異、企業規模差異與性質差異、經營環節差異收入來源與征收方式差異等。
5.形式要件要合規。相關會計記錄的形式要件必須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
[論文摘要]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貫穿于納稅于納稅人從戰略管理到日常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是一項龐大而系統的工程,它要求籌劃人能夠充分了解納稅人的各項涉稅經濟行為,從而對籌劃方案應用以后產生的涉稅收益可以作出正確的評估,以及對籌劃中提供的納稅模式的運行效率及其被稅務機關認可的程度有準確的把握,這要求籌劃人有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節稅原理、市場供求平衡原理及有關法律法規、稅收優惠政策為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空間,本文通過采用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對實際案例進行了剖析,按照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理論、法律依據及運用一定的籌劃方法,通過籌劃前后的對比,闡述了籌劃在企業理財中的重要作用。
一、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現狀
我國現行所得稅政策的優惠方式單一,基本上局限于稅額的定期減免和優惠稅率,要真正享受這些優惠,其前提是企業必須有利潤,利潤越多,優惠越多,這就體現在對有利潤企業的事后扶持,對虧損和微利企業則起不到任何鼓勵作用。例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指出“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這條優惠政策所起的實際效果是由高新技術企業前幾年的盈利情況所決定的。而通過分析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特點可以知道,其投入產出在時間上具有不一致性,研究與開發項目的投入是及時發生的,而成果轉化的產出卻是滯后的,即使轉化成功,其收益也是隨著生產經營逐漸在將來釋放,與前期的高額投人有一個較長的時間間隔。因此,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在成立至營業的兩年內沒有所得直至虧損,不能享受這條優惠政策,而高新技術產品一但商品化后,由于其高額利潤,企業的稅負水平較高,可見,如何在現行稅制下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合理安排經營策略,是高新技術企業思考的問題。其次,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屬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企業,科技產品成本結構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斷下降,間接費用的比例不斷增加,大量的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此外購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攤銷等會計處理方式的選擇,也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有影響,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注意到這個問題。
1企業自身籌劃目的不明確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所創造的經營成果的部分無償占有,它的征收客觀上減少了企業可以自由支配的財富。由于企業所得稅是直接稅,具有不易轉嫁的特點,所以企業認為只要有利潤就要繳納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免二減三”的優惠政策后,很少有企業進行其他的所得稅籌劃,來合法避免企業現金流出。合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不是偷稅、逃稅,而是更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為國家形成長期稅源。目前,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多為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中小企業在發展中普遍面臨的瓶頸,企業剛剛起步,信譽商譽尚未建立,同時高新技術產品一般具有高風險、高投資、高回報的特性,而在企業融資過程中,投資方往往更注重高風險性。由此可見,若企業自身進行所得稅籌劃目的明確,在企業內部建立專業所得稅籌劃隊伍,將為企業避免資金外流,更有利于企業快速、長遠發展。
2忽視企業內、外部涉稅條件建設
稅收法規的復雜性,國家稅收政策的動態性,要求企業有專門的機構、專業的人員來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工作。高新技術企業以其特殊性更注重研發機構以及新產品的銷售,產品的高回報、高附加值和其固定資產在其資產結構中所占的比例常常忽視企業內、外部涉稅條件建設。內部條件建設是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來進行籌劃工作,還是由企業設立專門的機構、聘請合格的人員來進行籌劃工作。從人員素質上講,從事籌劃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僅要精通稅法、財務會計法規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而且還應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能夠在充分了解企業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運用專業知識和自身的判斷能力,為企業出具籌劃方案或提出籌劃建議。從機構設置上講,當企業的規模達到了一定程度,經營范圍比較廣泛,經濟業務比較復雜,需要進行的稅收籌劃工作又相當繁多時,就要求企業設立有關的部門機構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稅收優惠是國家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政府為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稅收優惠對稅收籌劃潛力的影響表現為:優惠政策范圍越廣、差別越大、方式越多、內容越豐富,則納稅人籌劃的活動空間越大。首先,在外部條件建設中,當納稅人處于不同的主體地位、不同經濟性質或是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稅法規定有相應不同的偏重和待遇時,不同企業可以利用稅收內容的差異來進行所得稅籌劃,特別是當關聯企業的稅負輕重不同時,關聯企業就可以以稅負作為利潤轉移的導向,達到籌劃的目的。其次,目前我國的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強制性的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本位幣等;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企業根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圍內可以進行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核算方法等。這些可以選擇的會計政策為所得稅籌劃提供了可以執行的空間,為企業在這些框架和各項規則中“自由流動”創造了機會,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和稅收的相關法規在權衡的前提下,選擇能夠節稅的最優會計政策。最后,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受到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在涉稅零風險狀態下,納稅人雖然不能直接減輕稅收負擔,但卻能避免某些利益損失的發生,亦即間接地獲取了一定經濟利益,從長遠而言,贏得政府信譽更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分析
1高新技術企業對所得稅籌劃主觀認識不足
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美國著名的法官漢德曾指出:人們通過安排自己的活動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厚非的。任何人都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稅負。稅收不是靠自愿捐獻,而是靠強制課征,不能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國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權利:延期申報權、延期納稅權、依法申請減稅、免稅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委托稅務權、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權、索取收據或清單權、保密權、申請復議和提訟權等。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是對經濟利益追求的一種本能,只要沒有超越納稅人權利的范圍,就屬于其正當的經濟權利。因此,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納稅人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納稅人在法律容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條件下,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的權利。稅收籌劃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這是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基本前提。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不僅考慮到合法性,還應兼顧到整體性,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應從全局出發,把所有經濟活動作為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來考慮。當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同其他稅種的籌劃產生矛盾,或者與別的經營活動的目標發生沖突時,應當在企業的整體目標下進行協調,獲得一致。當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缺乏樹立長遠的戰略籌劃意識,只重當期的好處,未能兼顧未來的利益,也就無法實現最優的配比,當當前籌劃和長遠籌劃利益發生沖突時,企業應當全面考慮,綜合衡量,使得企業所有活動服從實現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標,不能一葉障目,片面追求暫時的所得稅負擔的最小化。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還要認識到面臨的風險。
2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理財活動中忽視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管理是指企業對資金籌集、投資和分配的規劃安排,其主要內容是對投資決策、籌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等財務決策的籌劃。在這一系列決策中無一不受到稅收的影響。從根本上講,稅收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決定,一切選擇和安排都圍繞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因此,籌劃方案都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要遵循成本效率原則和資金的時間價值,任何偏離財務管理目標的涉稅籌劃方案都是沒有意義的。首先,從每一個所得稅籌劃的方案來看,都必須經歷有關涉稅事項籌劃目標的確定、稅收法律法規情報的收集、籌劃方案的設計、對收益成本的審核等多個階段,任何一個階段都離不開財務決策手段的運用。通過財務決策,才可以充分進行籌劃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預測和成本認定。其次,涉稅籌劃方案的實施必須得到有效的財務控制。籌劃方案由于涉及的經營時間較長,在運用籌劃策略的過程中,必須對設計的籌劃方案進行追蹤考核和預測,適時對籌劃方案作出調整。總之,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三大要素,而企業涉稅籌劃正是為了實現這三者的最佳利益,所得稅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第一大稅,合理籌劃所得稅是企業財務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其財務管理水平。
3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技術處理手段欠缺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中重要的一環,也是需要專業技術的工作。企業所得稅涉及企業的現金流出、經營管理等諸多方面,尤其要求從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會計人員具備專業的技術水平,目前我國的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強制性的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本位幣等;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企業根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圍內可以進行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方法等。在企業進行資金籌集、投資和分配的規劃活動中,投資決策、融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等財務決策的籌劃同樣涉及所得稅籌劃。這些會計處理手段、財務活動中對涉稅的以及對相關稅法的掌握均要求會計從業人員不僅有扎實的理論功底,更要具備實際的技術操作經驗,在稅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的范圍內進行合法操作,在這些框架和各項規則中“自由流動”,同時還要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選擇能夠節稅的最優會計政策。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在上述的技術處理方面手段還比較欠缺。
三、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合法對策原則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手段。為實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應有目標,具體操作時應把握以下幾項原則:
1合法性原則
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時,必須嚴格遵守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偷稅、逃稅等行為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卻違背了合法性原則。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征稅、納稅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代表應當依法征稅,納稅人也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因此,企業只有在遵守稅法及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各種方法,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2整體性原則
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應從全局出發,把所有經濟活動作為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來考慮。當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同其他稅種的籌劃產生矛盾,或者與別的經營活動的目標發生沖突時,應當在企業的整體目標下進行協調,獲得一致。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也應當樹立長遠的戰略籌劃意識,既要看到當期的好處,也要照顧未來的利益,要兼顧整合當前和長遠利益,使之實現最優的配比。當當前籌劃和長遠籌劃利益發生沖突時,企業應當全面考慮,綜合衡量,使得企業的所有活動服從實現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標,而不能一葉障目,片面追求暫時的所得稅負擔的最小化。
3風險性原則
在無風險時,企業的收益當然是越高越好,但存在風險時,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這時就不能簡單地比較收益的大小,還應當考慮風險因素以及經過風險調整后的收益大小。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需要企業在自身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適當的安排。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企業自身狀況等因素不斷變化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籌劃的收益也只是一個估算值,而非絕對的數字。因此,企業在實施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籌劃的風險后,再作出決策。例如,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國家可能調整企業所得稅稅率,改變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預期的盈利可能由于經濟的波動,市場的疲軟而變為虧損,或者由于經濟的繁榮,而使利潤劇增;此外,也可能會發生通貨膨脹,而稅法并未根據通貨膨脹水平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指數化調整,等等。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要建立在充分研究科學預測我國宏觀經濟走向、環境行業走勢等的基礎上,進行充分的論證,對于籌劃的風險進行理性科學的評估和考慮。
4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
由于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總是由特定的經濟主體,在特定的時期,針對特定的國家和地區的相關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在對于未來的特定預期下進行的,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時,不能總是停留在現有的模式上,更不能僵硬地套用別人的方法,而應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做到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從而實現預期的目標。比如,我國的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通過折舊期限和折舊方法的選擇,企業可以獲得資金時間價值上的好處,但是當企業處于盈利、虧損或稅收優惠期等不同狀態時,應選擇的折舊期限和折舊方法是不同的。
5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通常反映了政府通過稅收手段實施宏觀調控的意愿,是實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的主要途徑。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稅收立法上仍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這就為企業開展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空間,高新技術產業作為新興行業,稅收立法上對高新技術企業也有傾斜,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有利的優惠政策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降低稅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盈虧互抵、無形資產的確定、計量和攤銷以及優惠退稅等。
6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依據,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不但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額,間接地也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以達到雙重減稅效果。如企業可以使各項收入最小化,在稅法允許范圍和限額內,使各項可以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最大化等。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額,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并不是總能符合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總體目標。
7延緩納稅期限
資金具有時間價值,不同時點上的資金其價值是不相同的,而稅收始終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一種現金凈流出,延緩納稅期限,可以使企業享受無息貸款的利益。企業可以對收入、成本、損失、費用等項目進行調整或分攤,合理歸屬應稅所得的所屬年度,如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提方法的選擇等。選擇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即主要指收入實現的方式和費用確認的方法,盡量使應稅收入或所得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推遲實現,即延遲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可以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在同等的風險條件下,企業的納稅額越小,納稅時間越晚,企業獲得的利益相對越大。
8順應稅務管理的要求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有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信息、獲取批準等方面的規定。如果企業按規定提供了相應的信息并依法獲得了批準,就可以享受稅收減免、稅收返還或者退稅、稅前扣除等優惠,否則就必須正常納稅。企業在這方面必須留意,在核算上早作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支出。
四、結束語
所得稅作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形式,無論其通過何種稅種來籌集稅收收入,結果都是減少了企業的經營成果,降低了企業的經濟效率。而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其經營目的則是追求收入、利潤的最大化和成本、費用的最小化。企業通過各種途徑獲得的收入,都需要經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環節,才能最終形成企業的收益,其從籌建、開始生產經營直至解散的各個階段,都處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之下。因此,企業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必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采取各種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要重視所得稅籌劃,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要有法律依據及必要分析,要貫穿其投資、籌資、經營、利潤分配等各項活動中。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稅收制度將會變得更加規范和透明。同時,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以及國內外具有成熟納稅籌劃經驗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的不斷涌入,為我國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提供了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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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增值稅自開征以來,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一直是稅收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之一。國家稅務總局曾先后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等。盡管隨著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同時廢止了以上通知和規定,但是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已經覆蓋了所有《納稅籌劃》、《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等涉及納稅籌劃的教材、編著和著作,網絡上也比比皆是。其中不少理論和案例,給納稅人和學習者制造了種種誤區,如使用不當,就會適得其反。
目前有關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涉及兩個方面: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和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誤區及指正
縱觀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的理論和案例,其所依據的是兩類納稅人的稅收待遇不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增值稅納稅人按經營規模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規定對這兩類納稅人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少數幾類貨物適用13%的低稅率,可以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憑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則采用簡易辦法征稅,適用3%的征收率,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納稅籌劃的研究者認為,納稅人可以利用納稅人身份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事實上這是對《條例》的片面理解。雖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這只說明了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一種可能性,并不意味著一般納稅人也可以向小規模納稅人轉換。因此,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并不像教科書和論文中闡述的那么簡單和隨意,它受諸多因素的制約。
第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約束。從小規模納稅人來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一是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二是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三是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這說明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能選擇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納稅。從一般納稅人來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意味著一方面一般納稅人必須建立和健全會計核算制度,規范履行納稅義務,另一方面納稅人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第二,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管理辦法)約束。《認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認定管理辦法》的第十二條則指出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意味著一般納稅人身份只有經過授權的稅務機關認定才有效,而且一經認定具有不可逆轉性。
第三,受企業生產、銷售和購進等實際情況的制約。目前所有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時均采用“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和“納稅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如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為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含稅銷售額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為17.65%,認為當增值率低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低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一般納稅人比較有利;當增值率高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高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比較有利。這在理論上是可行的,而在實際中,由于受生產、銷售、購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增值率或抵扣率處于動態之中,而納稅人一經認定則是靜態的。如果對未來的銷售收入和購進項目金額不能準確預計,那么以此為籌劃的依據,很可能適得其反。另外,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要求也制約著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的空間。如果企業產品銷售對象多為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企業必須面對的現實,只有選擇一般納稅人才有利于產品的銷售。
第四,受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目前幾乎所有的籌劃研究認為,通過合并、分立和新建等方式可以實現納稅人身份的轉換,這在理論上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合并、分立和新建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且僅僅是為了規避增值稅而為之,本文認為不可取。
第五,受企業成本及效益的制約。納稅人身份的改變,會涉及生產、銷售、管理等環節權限的變更及人員調整,加大管理成本即管理費用,甚至對生產銷售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收入減少。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還需要健全會計核算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賬薄,培養或聘用會計人員,必然會增加成本。如果各種增加的費用或減少的收入接近或超過節約的稅款,就會得不償失。
三、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的誤區及指正
研究各種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的籌劃的理論和案例,不難發現其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六、七條以及《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四條。《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四條對“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進行了解釋,是指在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納稅籌劃的研究者們認為,不同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以及兼營行為所適用的增值稅率、征收率與營業稅稅率不同,所以必然存在稅負差異,也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一定的條件。這在理論上似乎有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財稅字[1994]已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廢止。而《實施細則》所規定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是針對是否為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中一個條件的限定,因此,判斷以從事什么行業為主已不適用上述比例的規定。目前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認定,納稅人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的規定來執行。即“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如果登記為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混合銷售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如果登記為以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為主,混合銷售就應該繳納營業稅;對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如某企業既從事貨物的生產同時又從事建筑業的,以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還對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的選擇進行了限定。第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四項規定: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與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第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三條關于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征稅問題的規定:電信單位(電信局及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第三,財稅字[1994]第26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文件對此條款做了失效處理。這意味著對于從事貨物運輸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征收營業稅。第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及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是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對建筑業勞務只有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情形需要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外,其他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均應繳納營業稅,并取消了自產貨物的范圍限定。
由此可見,在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中采取調整銷售額的辦法進行籌劃,過去難度很大,現在已經不可行了。另外縱觀目前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的籌劃也是采用“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如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營業稅稅率5%為例,混合銷售不含稅時納稅平衡點的增值率為34.41%。如果增值率大于34.41%,則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繳納營業稅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34.41%,則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繳納增值稅有利,因此,本文認為通過分立和合并等方法進行籌劃可以達到目的。其誤區與增值稅“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相類似,在此不再贅述。
總之,目前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籌劃存在諸多誤區,納稅人和學習者應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其可行性,謹慎決策。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項目編號:2010d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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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籌劃的內涵
(一)稅務籌劃的定義
稅務籌劃又被稱為稅收籌劃。根據國際財政文獻局在《國際稅收詞匯》中的定義:“稅務籌劃是指稅務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①廣義上,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合法手段減少或不繳一定稅款從而獲得稅收利益的經濟行為。狹義上,稅務籌劃即為在國家法律許可范圍內,根據稅收政策導向合理合法地減輕企業稅收以獲取正當稅收利益的經濟行為。
(二)稅務籌劃具有的特征
稅務籌劃的特征主要是指稅務籌劃的非違法性、事先性和專業性:1.非違法性。顧名思義非違法性是指稅務籌劃不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一切稅務籌劃活動都應該在稅法規定的框架內進行,這是稅務籌劃最基本的特點。2.事先性。事先性是指稅務籌劃發生的時間在企業進行經營或投資活動之前,之所以必須這樣做的原因是納稅義務一旦形成,相關的籌劃方案就為時已晚了。只有在事前早作安排才能有效規避一些納稅義務。3.專業性。專業性是指稅務籌劃是一項非常專業、技術性很強的策劃活動。它需要有專業的稅務人才的參與才能進行,甚至需要專門的稅務籌劃機構的參與才能完成。當前稅務籌劃呈現出越來越專業化的趨勢。
二、稅務籌劃中的風險
既然風險性是稅務籌劃的顯著特征之一,那么研究稅務籌劃中的風險就具有重要的意義。一般而言,企業稅務籌劃風險是指在企業實施稅務籌劃方案的過程中由于各方因素的變化導致籌劃失敗的可能性。在實踐中稅務籌劃風險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籌劃方案設計的不合理
專業性是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特點,只有專業的稅務籌劃隊伍才能設計出相對比較合理的稅務籌劃方案。但是也只是相對而言,十全十美的稅務籌劃方案永遠只是理想的結果。在實踐中,由于稅收籌劃方案設計的不合理導致籌劃失敗的案例不在少數。在我國,由于稅務籌劃仍處于起步階段,加之稅收環境的復雜多變,需要兼顧多方面的因素。如果稅收籌劃人員沒有全面的稅收知識,應對多變的稅收環境的能力。那么設計出來的稅務籌劃方案不免有片面的甚至是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一項籌劃方案在一開始就是不合理,其結果必然是失敗的。
(二)稅收環境的變化
因為我國現代稅收制度的建立比較晚,稅收制度還不健全。我國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經濟環境的多變必然引起稅收環境的多變。稅收制度要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就需要不斷進行改革。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不斷改革,稅收環境發生著劇烈的變化,這必然會給稅務籌劃的結果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稅務籌劃是一項持續工作,那籌劃的結果隨著稅制的改革會呈現多樣性,這種多樣性也可能會帶來風險。
(三)對法律法規界限的準確度把握不夠
稅務籌劃具有鮮明的非違法性特征,但是實踐中一些籌劃活動很難說是違法還是合法,許多籌劃活動打的都是法律的球,要求籌劃者準確把握法律規定的界限很難。況且法律法規一些概念上的界定,其內涵本身就是不確定的。加上我國的國情相對比較復雜,缺少健全的法治精神,稅務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彈性。例如一項企業認為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在實施的過程中可能會由于稅收執法的不確定性而被視為偷漏稅等違法行為。這樣不但不會減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反而會加劇企業的稅收籌劃成本。
三、稅務籌劃風險的防范
知道了稅務籌劃中的風險,就有必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將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企業應該針對稅務籌劃風險面臨的問題及現狀,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從而使稅務籌劃達到預期的目的。實踐中有以下幾點防范措施:
(一)做好稅務籌劃風險事前控制工作
做好稅務籌劃風險的事前控制工作就是要求企業構建完善的風險預警機制。企業應著眼于運用信息化的企業管理系統對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其中稅務籌劃風險會在財務上有所體現,企業可以根據財務狀況的走勢提前發現潛在的風險。企業要保證財務核算的信息及時準確,從而對企業的經營狀況有最細致的掌握,根據準確的財務數據科學設計稅務籌劃,在事前有效杜絕稅務籌劃風險。同時應該加強對財務數據的分析,增加財務數據的預警功能。企業應提高財務分析技術,及時通過分析數據,發現潛在風險,發出預警信號,更好地促進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和及時調整,從而減少稅務籌劃事前風險。
(二)提高籌劃人員素質,減少籌劃中的風險
稅務籌劃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活動,專業的稅務籌劃人員是稅務籌劃活動的核心。企業要想有效防范稅務籌劃的風險,就需要提高籌劃人員的素質。稅務籌劃人員專業技術的過硬與否是籌劃活動能否成功的關鍵。企業具體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提高籌劃人員素質:一方面企業應該加強對企業內部本來就有的稅務人員的培訓,使他們能較好地掌握稅收、會計等多學科的綜合知識,尤其對于征稅的流程以及稅法規定的可享受的優惠政策要熟悉,使得制定出的籌劃方案能夠盡量合理;除了通過對企業內部稅務人員進行培訓提高籌劃人員素質外,企業還需聘請一些高素質的稅務籌劃專家為其稅務籌劃方案把關。只有確保了籌劃隊伍的專業性,才能減少籌劃中的風險。
(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籌劃方案的有效實施
作為企業管理者,要保證企業稅務籌劃方案的實施及其風險管理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盡量避免因稅務籌劃方案的實施而導致的企業組織結構和運作流程方面的問題。同時企業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也顯得尤為重要。稅務籌劃的實施和風險管理的相關人員與企業各個部門都是密切相關的。稅務籌劃的實施和風險管理人員應和各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掌握各部門的經營尤其稅負方面的信息,為防范和管理籌劃風險提供科學的建議。降低實施稅務籌劃方案的風險。
(四)調整籌劃方案適應稅收環境的變化
稅務籌劃活動本身就是通過合理合法有效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減輕稅負的,但是國家的稅收政策并不是一層不變的。既定的稅收籌劃方案應該隨著國家稅收環境的變化及時調整,使其適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這就要求企業時刻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根據籌劃的目標,調整籌劃方案,使方案總是與國家的稅收政策相適應。(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注解
① 梁文濤. 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管理探討[D]. 山東大學碩士論文,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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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運行的發展,企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風險,因此從企業的前期注冊,到基本建設、至正常的生產周期,人們針對各環節可能發生的風險設置了內控制度來防范,使我們的企業得到有序良性發展,其中涉稅風險已經成為企業涉及經濟業務的重要控制風險。涉稅風險的控制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獨的個體,他與企業發展的戰略目標密不可分,這就需要我們應該重視與企業發展緊密相連的涉稅工作崗位——稅務會計師,下面我就對稅務會計師的認識和他在企業所起的作用談一下粗淺的認識。
1 財務會計不等同于稅務會計
大家都認同財務會計在企業經濟運行中的作用,感覺財務會計包含或等同于稅務會計,其實不然。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在國家現行稅法的范圍內進行會計政策選擇。當財務會計制度與現行稅法的計稅方法、計稅范圍發生矛盾時,稅務會計必須以現行稅收法規為準,進行納稅調整。稅務會計帶有稅務籌劃性,企業通過稅務會計履行納稅義務,從“應交稅費”賬戶上它反映了企業上繳和未繳稅金的數額,未交數額它是體現企業對國家的一筆負債,其金額的大小、滯留企業時間的長短,可以反映企業“無償使用”該資金的能力。因此通過稅務會計的籌劃,正確處理涉稅會計事項,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稅務會計還具有協調性和廣泛性,財務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事項及結果,只要與稅法規定不悖,是與稅務會計相同的,只有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才進行納稅調整,即進行稅務會計處理。在日常工作中每年的所得稅匯算就是一個典型的事項,當財務會計結束了一個會計年度的工作后,就要依照企業所得稅法進行納稅調整,從會計確認的收入、成本、投資收益、營業外支出等都要符合稅法確認的條件,調增或者調減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最后方能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與財務會計得出的利潤總額是不一致的,這就是體現了稅務會計的協調性。廣泛性主要表現在小型企業,他們為了簡化財務核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時,與稅法不同之處直接按稅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其會計可以稱為稅務會計,而不宜稱為財務會計。
2 稅務會計師產生和發展趨勢
企業稅務會計師是在企業從事與稅務相關的會計工作,以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企業稅務會計專職崗位的會計人員。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和債權結構代替了政府投資一統天下的格局,這就要求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規、貨幣政策等手段來實現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因此企業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合理合法規避風險,原有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不分的企業會計已不適應企業經濟活動管理的需要,企業稅務會計在企業中獨立就顯的尤為重要。我國會計制度改革與國際會計制度的接軌,財務會計應遵循會計準則與新稅法兩者之間的差距呈擴大趨勢,一些大型企業或集團,總部都設專業的涉稅職能部門。因此,企業對具有涉稅資質的會計師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將越來越迫切。
3 稅務會計師通過納稅籌劃實現企業經濟利益
納稅籌劃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運用國家的稅收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安排,使企業減輕納稅負擔的一種理財活動。稅務會計師將其所掌握的稅收知識、會計知識、法學知識、財務管理知識等綜合知識運用到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在不違反現行的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前提下進行納稅籌劃,對各項經濟活動發生之前就把稅收當作一個內在的成本做出考慮,從客觀上為企業提供了納稅義務發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合理合法的減少稅收成本,降低了企業涉稅風險,達到企業總體利益最大化得目的。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已經逐步認識到他的重要性,一項經濟業務的發生,我們要提前考慮到他所涉及到的各項稅費,是否可以采取其他稅負偏低的稅種(必須是在稅法許可范圍內),在業務辦理中要考慮保存與稅法要求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到時享有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或稅收抵免項目提供依據,業務完成后要考慮什么時間繳納稅款,盡量滯后支付稅款,以延長稅款在企業停留的時間,但不能逾期繳納。
例如:企業需要購置一套需要安裝的設備,設備購置費為75萬元,安裝調試費15萬元,設備總支出為90萬元。
方案一: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設備購置費7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抵扣10.90萬元稅款,安裝調試費開勞務發票15萬元,設備入賬價值為80.10萬元,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0.90萬元。
方案二:我們在設備進行招標前就進行納稅籌劃,招標價格含安裝調試費用,并且是增值稅發票一票結算,合同簽訂注明設備達到可使用狀態后交付。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設備購置總費用9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抵扣13.08萬元稅款,設備入賬價值為76.92萬元,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3.08萬元。
上案例方案二,因事前進行了納稅籌劃,比第一方案多抵扣稅款2.18萬元,減少了企業資金流出,降低了產品成本,提高了競爭力。
4 提高稅務管理,規避涉稅風險是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當前對企業稅務管理的認識,大致有幾種代表性的觀點:首先是“無關論”這樣的觀點導致了人們對企業稅務管理問題熟視無睹,從而影響了企業的發展和競爭力。其次是“關系論”這種觀點直接導致“人情稅”“關系稅”的屢禁不止,腐敗滋生。再一種是“技巧稅”認為熟練掌握某些偷逃稅或避稅的技巧,只要能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什么技巧都敢用,不顧法律后果。雖然僥幸過關占了一時的便宜,到后來也有“賠了夫人又折兵”影響企業發展,甚至受到牢獄懲罰。全球跨國知名企業百事可樂(中國)公司被控走私普通貨物罪,其原因就是:明知進口報稅的商品編碼有誤,卻因為想繼續享受意外得來的低稅率“將錯就錯”,當高管接到法院的傳票追悔莫及。現代稅收“無限期追蹤制度”及“法人問責制度”使企業高管們越來越認識到稅收管理的重要性。
企業稅務管理是企業在遵守國家稅法,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繳納稅款,從而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稅收成本最小化的經營管理活動。企業稅務管理的實質是現代企業管理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稅務管理應服從于企業管理的整體發展目標,服從企業管理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廣義上講,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是節約納稅成本,降低納稅風險,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益,實現利潤最大化,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狹義上講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主要包括準確納稅、規避涉稅風險、稅務籌劃三方面內容。
企業稅務管理的具體活動是由企業稅務會計師具體運作的,他在遵循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事前謀劃,全過程管理,把納稅意識宣傳到每一個員工心里,而實施全員參與,并且注重成本效益,樹立全局意識和整體觀念。
5 稅務會計師在應對稅務稽查所起的作用
隨著社會經濟運行的發展,企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風險,因此從企業的前期注冊,到基本建設、至正常的生產周期,人們針對各環節可能發生的風險設置了內控制度來防范,使我們的企業得到有序良性發展,其中涉稅風險已經成為企業涉及經濟業務的重要控制風險。涉稅風險的控制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獨的個體,他與企業發展的戰略目標密不可分,這就需要我們應該重視與企業發展緊密相連的涉稅工作崗位——稅務會計師,下面我就對稅務會計師的認識和他在企業所起的作用談一下粗淺的認識。
1 財務會計不等同于稅務會計
大家都認同財務會計在企業經濟運行中的作用,感覺財務會計包含或等同于稅務會計,其實不然。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在國家現行稅法的范圍內進行會計政策選擇。當財務會計制度與現行稅法的計稅方法、計稅范圍發生矛盾時,稅務會計必須以現行稅收法規為準,進行納稅調整。稅務會計帶有稅務籌劃性,企業通過稅務會計履行納稅義務,從“應交稅費”賬戶上它反映了企業上繳和未繳稅金的數額,未交數額它是體現企業對國家的一筆負債,其金額的大小、滯留企業時間的長短,可以反映企業“無償使用”該資金的能力。因此通過稅務會計的籌劃,正確處理涉稅會計事項,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稅務會計還具有協調性和廣泛性,財務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事項及結果,只要與稅法規定不悖,是與稅務會計相同的,只有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才進行納稅調整,即進行稅務會計處理。在日常工作中每年的所得稅匯算就是一個典型的事項,當財務會計結束了一個會計年度的工作后,就要依照企業所得稅法進行納稅調整,從會計確認的收入、成本、投資收益、營業外支出等都要符合稅法確認的條件,調增或者調減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最后方能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與財務會計得出的利潤總額是不一致的,這就是體現了稅務會計的協調性。廣泛性主要表現在小型企業,他們為了簡化財務核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時,與稅法不同之處直接按稅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其會計可以稱為稅務會計,而不宜稱為財務會計。
2 稅務會計師產生和發展趨勢
企業稅務會計師是在企業從事與稅務相關的會計工作,以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企業稅務會計專職崗位的會計人員。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和債權結構代替了政府投資一統天下的格局,這就要求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規、貨幣政策等手段來實現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因此企業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合理合法規避風險,原有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不分的企業會計已不適應企業經濟活動管理的需要,企業稅務會計在企業中獨立就顯的尤為重要。我國會計制度改革與國際會計制度的接軌,財務會計應遵循會計準則與新稅法兩者之間的差距呈擴大趨勢,一些大型企業或集團,總部都設專業的涉稅職能部門。因此,企業對具有涉稅資質的會計師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將越來越迫切。
3 稅務會計師通過納稅籌劃實現企業經濟利益
納稅籌劃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運用國家的稅收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安排,使企業減輕納稅負擔的一種理財活動。稅務會計師將其所掌握的稅收知識、會計知識、法學知識、財務管理知識等綜合知識運用到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在不違反現行的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前提下進行納稅籌劃,對各項經濟活動發生之前就把稅收當作一個內在的成本做出考慮,從客觀上為企業提供了納稅義務發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合理合法的減少稅收成本,降低了企業涉稅風險,達到企業總體利益最大化得目的。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已經逐步認識到他的重要性,一項經濟業務的發生,我們要提前考慮到他所涉及到的各項稅費,是否可以采取其他稅負偏低的稅種(必須是在稅法許可范圍內),在業務辦理中要考慮保存與稅法要求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到時享有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或稅收抵免項目提供依據,業務完成后要考慮什么時間繳納稅款,盡量滯后支付稅款,以延長稅款在企業停留的時間,但不能逾期繳納。
例如:企業需要購置一套需要安裝的設備,設備購置費為75萬元,安裝調試費15萬元,設備總支出為90萬元。
方案一: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設備購置費7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抵扣10.90萬元稅款,安裝調試費開勞務發票15萬元,設備入賬價值為80.10萬元,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0.90萬元。
方案二:我們在設備進行招標前就進行納稅籌劃,招標價格含安裝調試費用,并且是增值稅發票一票結算,合同簽訂注明設備達到可使用狀態后交付。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設備購置總費用9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抵扣13.08萬元稅款,設備入賬價值為76.92萬元,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3.08萬元。
上案例方案二,因事前進行了納稅籌劃,比第一方案多抵扣稅款2.18萬元,減少了企業資金流出,降低了產品成本,提高了競爭力。
4 提高稅務管理,規避涉稅風險是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當前對企業稅務管理的認識,大致有幾種代表性的觀點:首先是“無關論”這樣的觀點導致了人們對企業稅務管理問題熟視無睹,從而影響了企業的發展和競爭力。其次是“關系論”這種觀點直接導致“人情稅”“關系稅”的屢禁不止,腐敗滋生。再一種是“技巧稅”認為熟練掌握某些偷逃稅或避稅的技巧,只要能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什么技巧都敢用,不顧法律后果。雖然僥幸過關占了一時的便宜,到后來也有“賠了夫人又折兵”影響企業發展,甚至受到牢獄懲罰。全球跨國知名企業百事可樂(中國)公司被控走私普通貨物罪,其原因就是:明知進口報稅的商品編碼有誤,卻因為想繼續享受意外得來的低稅率“將錯就錯”,當高管接到法院的傳票追悔莫及。現代稅收“無限期追蹤制度”及“法人問責制度”使企業高管們越來越認識到稅收管理的重要性。
企業稅務管理是企業在遵守國家稅法,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繳納稅款,從而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稅收成本最小化的經營管理活動。企業稅務管理的實質是現代企業管理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稅務管理應服從于企業管理的整體發展目標,服從企業管理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廣義上講,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是節約納稅成本,降低納稅風險,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益,實現利潤最大化,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狹義上講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主要包括準確納稅、規避涉稅風險、稅務籌劃三方面內容。
企業稅務管理的具體活動是由企業稅務會計師具體運作的,他在遵循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事前謀劃,全過程管理,把納稅意識宣傳到每一個員工心里,而實施全員參與,并且注重成本效益,樹立全局意識和整體觀念。
5 稅務會計師在應對稅務稽查所起的作用
0引言
稅收籌劃是國外稅務業和稅務咨詢業的重要內容。近幾年來,稅收籌劃在我國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這是由于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壓力不斷增大,促使企業不斷尋找降低成本、費用的方法和途徑。稅收支出是企業成本的一部分,通過稅收籌劃,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不失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認為,在實際應用中,企業只要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國家各種稅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稅,從中得益的。
1稅收籌劃的涵義和特點
稅收籌劃(taxplanning),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等事項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籌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理財行為。它是企業獨立自利的體現,也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稅收籌劃具有以下特點:
1.1行為的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本質是一種法律行為,由稅收政策指導籌劃活動。即稅收籌劃是在國家法律許可范圍內,以稅法為依據,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在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時,做出承擔稅負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擇,是有別于避稅、偷稅、騙稅、逃稅的行為。
1.2時間的超前性。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相對于企業納稅行為而言。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稅收籌劃是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如果經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款已確定,就必須嚴格依法納稅,再進行稅收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
1.3現實的目的性。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取得節稅利益。企業的節稅利益可從兩方面獲取:一是選擇低稅負或總體收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二是滯延納稅時間。但稅收籌劃不能為節稅而節稅,必須與企業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保持一致,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為實現企業發展目標服務。
1.4擇優性。企業在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中面臨幾種方案時,稅收籌劃就是在兩種或更多的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最佳的一種方案,以實現企業的最終經營目的。對納稅方案的擇優標準不是稅負的最小化而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人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1.6時效性。國家稅收政策是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適時地做出相應的變化,注重稅收政策的時效性。
2企業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策略
投資通常是指投入財力,以期望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獲得收益的行為。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其次要考慮所獲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收是投資收益的減項,應繳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最終收益。因此,有必要進行企業投資中的稅收籌劃。
2.1投資決策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2.1.1投資地點的選擇。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時,應充分利用不同地區間的稅制差別或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對整體相對較低的地點進行投資,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由于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我國稅法對投資者在不同的地區進行投資時,也給予了不同的稅收優惠,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西部地區等的稅收政策比較優惠。這對于投資規模較大,投資期限較長,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影響較大。因此,投資者要根據需要,向這些地區進行投資,可以減輕稅收負擔。
2.1.2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在我國,國家為了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和完善所得稅制,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只對其投資經營采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停征企業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要雙重納稅,公司的營業利潤一般課征25%的所得稅,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的稅后利潤,投資者還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當企業規模擴大后,是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別。一般來講,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較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優惠稅收政策。如組建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則組建分公司更為有利,可用虧損沖減總公司的盈利,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因此,在組建企業時,采用何種形式必須認真籌劃。
2.1.3投資行業的選擇。在我國,稅法對不同的行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如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項目及基礎設施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所以,企業在進行投資時,要予以充分的考慮,結合實際情況,精心籌劃投資行業。
2.2固定資產投資的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投資具有耗資多、時間長、風險大等特點,其稅收籌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投資于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抵稅的優惠待遇,減輕所得稅稅負。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顯得尤為重要。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如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法,可使得在資產使用前期提取的折舊較多,使得企業少納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隱性減稅的作用。延緩納稅對于企業來說,無疑是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降低了企業的資金成本。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凈殘值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由于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樣企業便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以此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②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不僅要考慮現行稅制的影響,還要考慮到稅制改革趨勢對投資的影響。按照對購入固定資產的不同處置方法,可把各國的增值稅分為三大類型,即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以及消費型增值稅。其中生產型增值稅是對購入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其折舊額仍作為增值額的一部分課稅。因為這種增值額的法定計算辦法是以國民生產總值的口徑為基礎的,故而稱之為生產型增值稅。我國現行增值稅便屬于此種類型。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經濟,加大調控力度而采用這種類型的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是對購入固定資產允許按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從生產型法定增值額中減去當期折舊額。因為這種增值額是以國民收入的口徑為標準計算出來的,所以稱之為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是對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允許從當期增值額中一次扣除。這相當于只對消費品部分進行課稅,故而又稱之為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的增值稅,依據其法定增值額(即增值稅稅基)的大小區分依次為:消費型最小,收入型較消費型大,生產型最大。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再加上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消費型增值稅,所以以后稅制改革的趨勢便是建立消費型增值稅。在進行固定投資籌劃時,如能準確預測到稅制改革的時間和方向,采取主動的態度適應稅制改革的動態趨勢,那么會使固定資產的法定增值額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稅率不變,增值稅額卻會因為稅基的變窄而減少。③在固定資產投資時,充分籌劃再投資項目。這種再投資優惠辦法主要是針對外國投資者而設的,對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類結合籌劃方式有較為現實的意義。
2.3通過縮小所得稅稅基,實現納稅籌劃。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資中盡可能延長投資期限,選擇分期投資方式,未到位的資金通過向銀行或其他機構貸款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稅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這樣就可以縮小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同時,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還可實現少投入資本、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效應的目的。②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提高債務資本的比例。增加貸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支出,同時可以減少投資風險,享受財務杠桿利益。③在投資方式中,應選擇設備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而不應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設備投資其折舊費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縮小所得稅稅基;無形資產攤銷費也可以作為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減小所得稅稅基。用設備投資,在投資資產計價中,可以通過資產評估提高設備價值。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等。由于計價方法不同,資產評估的價值也將隨之不同。在對外投資中,通過選擇評估方法,高估資產價值,不僅可以節省投資資本,還可以通過多列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縮小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
3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進行稅收籌劃不能盲目,否則,將事與愿違。要有效地進行投資的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標,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新晨
3.1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應該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達到少繳稅金,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則是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比如說,某企業準備投資一個項目,在稅收籌劃時,只考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選擇在某一個所得稅稅率較低的地區。但該項目所需原材料要從外地購入,使成本加大。該方案的實施可能使稅收降低的數額小于其他費用增加的數額。顯然,這種方案不是令人滿意的籌劃方案。
3.2稅收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及時。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別,如何將前后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以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范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我們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參考文獻:
[1]李大明.稅收籌劃.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2]劉蓉.《稅收籌劃》.中國稅務出版社,2008
[3]黃鳳羽.稅收籌劃:策略、方法與案例.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