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制度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4-01 09: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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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制度論文

篇(1)

消費信貸的實質是信用銷售,啟動消費信貸,保護消費者權益必須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保護消費信貸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國許多真正信用狀況良好且急需消費信貸資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貸機構的“謹慎行為”而得不到資金支持;與之相反,許多信用狀況不大良好的人卻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語從信貸機構騙得資金支持。這種情況的存在嚴重威脅著信貸資金的安全,也從根本上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義在于通過對個人信用的調查與評估,賦予信用一定的價值,讓其在不超過自身信用價值的前提下自由變現使用,并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及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引導個人內在心態的變革和守約意識的提高,從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我國目前要建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應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規制:

1.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

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構成西方國家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指專門收集、保留和出售個人消費信貸歷史資料的機構。他們從金融機構、零售商等信貸提供者及其他部門收集所有消費者的個人信貸信息,然后出售給需要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機構和零售商,通過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幫助消費信貸的提供者準確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在美國,信貸報告機構由兩部分構成:“信用局”和“信用報告局”。每個局發表一種各不相同的報告。各局的報告都根據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編制。“信用局”發表的報告,主要提供給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戶提供信貸的商人。這種報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報告局”的報告是根據信息用戶的要求編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這些報告的主要用戶是調查未來雇員的雇主,調查保險申請人的保險公司,或是確定未來房客的房東等。目前美國國內有三家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過200億份。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我國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還處于試驗階段。我國第一部關于個人信用的地方規章《深圳市個人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對信貸報告機構的成立也僅僅規定須經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批準。筆者認為,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首先應建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統一行業管理機構,對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對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實行行業準入制度,規定其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即達到一定的規模,有相應人數的從業人員。第三,對于征信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建立資格認證制度,由行業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監督。第四,征信機構應該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征信活動和信息使用行為

消費信貸報告機構所提供的信息,對于幫助消費信貸提供者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起著重要的作用,也對消費者相關權利的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規范消費信貸報告機構的行為,保證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和準確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規制:首先,信貸報告機構應允許消費者了解自己檔案中的信貸記錄,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次,消費信貸報告機構和消費信貸提供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隱私,保證個人數據的合法使用。第三,對消費者不利的資料不能永久保存,應根據資料來源的不同規定相應的保存年限。

二、建立和完善信貸保險制度

在信貸機構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貸過程中,信貸機構存在巨大的風險。在債權債務關系存續期間,債務人的死亡或意外事故導致債務人殘疾,交易標的物毀損或被盜等等,都可能導致債務人難以還款。因此,在消費信貸中大量的使用了商業保險以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將商業保險引入消費信貸領域,對于促進消費信貸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是由于消費信貸中消費者與信貸機構相比,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選擇消費信貸方式進行消費,不可避免的會受制于信貸機構。雙方關于保險問題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借保險之機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相當普遍。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第一是“強制保險”,在消費信貸中,信貸機構向消費者擺出一副“要么購買保險,要么你就不要來貸款”的架勢,強迫消費者購買保險。第二是信貸機構強迫消費者購買其指定保險公司的保險,目的是賺取高額的手續費。第三是信貸機構強迫消費者重復購買保險,即要求消費者同時購買意外保險和保證保險。第四是信貸機構要求消費者購買的保險保費偏高,從而賺取保險公司給其提供的高額返利。所有這些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保險行為不僅在我國存在,在西方國家消費信貸領域也普遍存在,并已引起廣泛關注。面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信貸保險是發展消費信貸必不可少的配套產品,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容質疑。但是,為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利益,應從以下方面規范和完善信貸保險制度:首先必須打破銀行壟斷局面,促進銀行競爭,使銀行能接受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其次是反對銀行超越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的行為,打破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不正當合作關系。第三是禁止保險公司的返還保險費和支付高額手續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篇(2)

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我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帳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我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該制度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將銀行信貸資產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不良貸款主要指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

1.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估算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降低不良貸款上的確下了不少功夫,如嘗試制定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信貸業務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規定降低不良貸款的指標等。但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仍嚴重偏高,尤其四大國有銀行為最。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減少3946億元,下降4.56個百分點,已降至13.2%。這個比例已經遠遠高出世界銀行業的平均水平,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仍處于高位,不僅已超過《巴塞爾協議》的要求,而且與國際先進銀行不良貸款比率應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遠。如果考慮各國有商業銀行對外公布的數字相對保守的因素,那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截至2003年國內各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及不良貸款率

單位:億元人民幣

銀行名稱貸款不良貸款額不良貸款率

中國工商銀行29578.377598.7821.56%

中國建設銀行17663.882679.6011.90%

中國農業銀行19129.606982.0330.07%

中國銀行18161.894085.3118.07%

合計84533.7421345.7225.26%

盡管我國近年來頻頻采取諸如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關閉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加強銀行監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權威人士指出,高風險、低收益仍是國內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問題。

中國銀監會研究局副局長楊再平說,2004年主要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實現了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的“雙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剝離因素和新增貸款稀釋效果的影響,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實際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見,如何控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增長,使其不良貸款率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仍然是國有商業銀行乃至我們國家面臨的重要課題。

2.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也就比較復雜,其中主要是歷史上的原因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因素的影響。當然,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管理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貸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歷史原因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因素的影響

首要的是計劃經濟下國家對我有企業的資金扶持轉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一大批舊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出現了嚴重的負債。

這當中,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干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帳”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如: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撥改貸”開始。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主要是政府主導的粗放型經營模式,國有銀行根據政府的指令發放貸款,經濟轉軌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銀行承擔了,由此形成大部分不良資產。

政府幾乎不再對國有企業投入資本金,企業的建立與發展,主要依靠銀行貸款。政策性銀行成立前,國家根據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發放的貸款,也就是所謂的政策性貸款,這些貸款中的大部分后來成為銀行的不良貸款。

當時的對國有企業的銀行貸款是要有政府批準的,無論是固定資本還是流動資本,都是如此。所謂“國有企業”,很多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有國家財政的投入,而大多是銀行的政策性貸款投資。

第二,當企業發生虧損的時候,政府也幾乎不再給企業以財政補貼,而是國有銀行對其債務進行延期或追加新債。這樣,國有企業經營出現虧損,以前由財政出錢補貼的辦法改成了銀行追加貸款的辦法,這是造成銀行壞債增加的一個基本的直接的原因。

可以看出,銀行壞債實際上起到的是“財政補貼”的作用。國家建國有企業而不注入國家財政資金為其注資和補貼,而以政府的名義給予國有企業不需審查評定的銀行貸款,其結果必然是國有商業銀行出現大量不良資產。而政府財政并沒有太多的實際損失。國有商業銀行在這種政策性投資中充當了類似于“募捐者”的角色,最后的結果是所能夠回收的利息或者貸款利息總額很少,甚至會發生全部損失。

表2-1國有企業資產投資總額中各種融資來源所占比例(%)

國家預算自籌資金國內貸款國外貸款

197075.323.90.8-

197564.434.41.6-

198044.736.511.77.2

198526.440.423.010.2

199013.243.223.620.0

199110.243.128.118.6

19945.051.025.718.3

19964.650.923.720.8

19987.049.923.319.8

200010.445.325.219.1

200112.347.923.116.7

2.2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管理機制方面的缺陷

從商業銀行自身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本身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法人治理結構未能建立起來、經營機制不活、管理落后、人員素質低等因素都影響著銀行資產質量的提高。當然,與不良貸款形成關系最為密切的銀行信貸制度也很不健全。

2.3從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中尋找解決的途徑

從前面兩點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國有銀行在計劃經濟的歷史時期背負了特殊的使命,而在我國體制的轉變過程中又受到了一定的沖擊。而隨著我國積極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國有商業銀行的角色發生了轉變,國有商業銀行所背負的歷史使命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復存在。

政府在近幾年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希望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有所下降:14000億元不良貸款的債轉股;國家財政注入2700億元資本金;設立銀監會給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下達降低不良貸款的硬指標,如2年內不良貸款率下降3%-4%,不良資產余額下降700-800億元;關閉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全面推行貸款的五級分類等一系列措施。可見國家在改變國有銀行外部環境和降低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方面可以說是不遺余力,為國有商業銀行降低不良資產率從根本上提供了條件。

然而,與市場經濟的大環境改變和國家政策的改變不相適應的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制度,尤其是和不良貸款形成息息相關的信貸制度并不完善,導致了不良貸款一邊剝離一邊新增的現象。讓我們看看中國工商銀行不良貸款和信貸制度的特點。

3.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對我國不良貸款進行分析

3.1工商銀行不良貸款特點及背景

工行2003年年報顯示:2003年末,工行總資產為53000億元,貸款余額33900億元,不良資產8500億元,不良貸款7200億元。另有數據顯示,2004年上半年,工行不良資產率為14.9%,不良貸款率為19.6%.總的說來,其不良資產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不良資產手續大多嚴重缺失。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不良貸款形成的時間太長,每筆貸款的銀行信貸員有不少的變動很多信貸員已經退休,致使貸款手續嚴重缺失;另一放方面,由于很多貸款是行政命令的結果,銀行本身就沒有完整的貸款手續,加之當時的法律不完善,很多貸款甚至沒有借款合同。

二是工商銀行的不良貸款有三分之一以上是信用貸款。而放款的數額其實已經嚴重超出了企業的償還能力。

三是工商銀行的不良貸款80%以上來自國有或集體企業,而這些企業大都已經停產或倒閉。主要是由于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很多中型甚至大型的國有企業由于經營不善不能適應市場而紛紛倒閉或生產停滯,而銀行資產也隨之形成不良。

四是由于貸款大都投向國有和集體企業。工商銀行的不少不良貸款牽扯到不少社會問題,清收難度較大。由于工行的不良貸款大都來自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的特點是人員多,負擔重。如果按照一般的清收方法企業的話,很多社會負擔將轉移給政府,這樣不但加大了政府和社會的負擔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執行的過程也必將難上加難。

五是部分貸款由于時間過長加上銀行沒有按時采用有效的方式延續債權,銀行的貸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價值也大多流失殆盡。

中國工商銀行作為中國最大的國有商業銀行,其不良貸款形成的過程其實就是中國社會經濟體制變革的縮影,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一樣工商銀行的貸款受到了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銀行職能不明確的大環境影響。

3.2從不良貸款的特點來看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從以上工商銀行不良資產的特點中,我們可以逐條來分析出工商銀行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信貸制度中沒有明確的貸款風險責任制度。在貸款形成過程中,許多貸款

是口頭的指示,沒有明確的責任制度,加上發放貸款時和貸后管理的信貸員以及審批人和簽批人頻繁更換,導致貸款出現風險以后無法準確地確立責任人。而無法認定責任人的后果,必然使信貸人員和主管信貸的審批人存在僥幸心理,反正虧了是國家的,自己卻沒有什么責任,也沒有幾個銀行領導因為形成不良資產而受到什么處罰,因此貸款發放時審查不嚴甚至為謀私利的情況并不少見。

二是銀行沒有嚴格的貸款審批標準,就是說沒有一個嚴格的門檻。信用貸款是最好的例證,沒有一條嚴格的限制,什么樣的企業可以放貸款,可以放多少貸款,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銀行沒有嚴格的對企業評級和授信制度,盲目的發放貸款,往往使企業需要多少貸款或者領導說法多少貸款就放多少貸款。

三是銀行貸款大都發放給國有企業或者一些大企業,以為企業越大風險越小。

以貸款投向的向大集中為特點,這種做法,不僅可能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而且也不一定能降低貸款風險。因為“大”不一定等于“好”,大有大的弊端,大企業易得“大企業綜合征”,韓國的大宇、美國的安然等龐然大物的倒閉,就是明顯的實,至今那些貸款銀行仍心有余悸。貸款過度投向大企業,顯然不利于分散貸款風險,何況我國的大企業,目前尚是國有成份占主導地位,由于產權虛設,易得“國企病”,一旦發生貸款風險,對銀行所造成的沖擊也會不少(過去國有企業曾給我們銀行帶來了不少的不良資產包袱)。由于貸款牽扯到的社會問題較多,當貸款出現不良以后也會出現“執行難”的問題,加大了不良貸款處置的困難。

四是沒有明確的貸后管理制度,致使貸后管理不善,出現風險不能很好的控制風險,使風險減少到最小化。當企業貸款出現風險以后,信貸人員不能及時地反映情況,不能把具體的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信貸人員,不能及時的企業追償貸款,一拖再拖,導致銀行喪失兩年的訴訟時效,造成貸款全部損失。由抵押的貸款也是如此,由于貸款逾期以后銀行不能及時地處置抵押物或者不能及時企業,導致抵押物年久失修,價值流失殆盡,給貸款造成了更大的風險。

當然,我們只是從不良貸款形成的時候看工商銀行的信貸制度的缺陷,近年來,工商銀行不斷的完善信貸制度,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工商銀行信貸制度的缺陷中得到一些啟示:那就是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與商業銀行自身信貸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在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主要原因即歷史因素和經濟體制制度轉變的影響不復存在的今天,完善國有商業銀行信貸制度是我們解決不良資產困饒面臨的首當其沖的問題。

4、國內外商業銀行信貸制度的借鑒和對比

4.1借鑒對比和完善國有銀行信貸制度的必要性

4.1.1不良貸款給國有商業銀行帶來的負面影響

事實上,不良貸款給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帶來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所謂在商言商,商業銀行的目的就是實現利潤的最大化,而不良貸款數量和比例無疑和銀行的利潤息息相關,可以說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國有商業銀行在上市以后要和其他商業銀行一樣,采用利潤沖銷壞帳的方法來消化不良資產,也就是說只有在銀行總利潤減去不良資產形成的壞賬以后才是銀行的凈利潤。

工商銀行的信貸手冊里有一段名言:“我們收取的利息再高,也難以彌補貸款本金的損失!”舉一個簡單的例證:100萬元的呆賬,按年收益率2%計算(貸款利率減存款利率),年收益為兩萬元;如果該筆貸款發生風險,沖銷還賬100萬元,則需要用50年的收益才能補償。如果考慮銀行管理成本的支出、實踐價值的因素、通貨膨脹的因素,那恐怕需要用上百年的收益來補償。“不良資產對國有商業銀行其他方面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可小視的。”

首先是壞賬對銀行信用的影響。信譽對銀行來說就是生命線,如果銀行失去了信譽就像一棵大樹沒有了根基,其后果可想而知。銀行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它采用的是負債經營的方式來獲得利潤,而銀行的信譽如果受到影響,負債(簡單一點說就是存款)就會在短時間在內減少,而銀行放出去的貸款不可能短時間內收回,這樣的話銀行就會面臨倒閉的危險。而從存款者的角度來講,為了不使存款出現風險,顯然不會放心的將存款放在一個頻頻出現壞帳銀行或壞賬相對較多的銀行。

其次是壞賬對社會誠信環境和貸款客戶信用的影響。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現在有兩個客戶在同一銀行貸款100萬元,其中一個客戶貸款出現了風險,如果由于各種原因尤其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原因,該客戶逃避債務50萬元,那么另外的客戶顯然心里不平衡,也會想方設法逃避銀行銀行的債務,這樣的話銀行的信貸環境就會惡化,則加了貸款出現出現風險的可能行。從大環境來講,過多的不良資產的出現就會影響社會的信用,使我國的經濟大環境受到影響。

其他方面:1.減少國家稅賦收入。銀行是國家稅賦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不良資產增加,銀行盈利下降,甚至出現虧損,國家稅賦收入就會減少。2.對國民經濟運行產生不利影響3.誘發通貨膨脹。4.影響社會經濟信用制度。5.引發金融危機。等等。

4.1.2建立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是控制不良貸款問題的根本途徑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良資產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我國經濟環境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實現不良資產的轉化不僅使銀行也是社會面臨的嚴峻考驗,然而,不良資產的轉化并不是一勞永逸的。2005年4月,中國銀監會研究局副局長楊再平說,2004年主要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實現了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的“雙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剝離因素和新增貸款稀釋效果的影響,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實際上是“不降反升”。盡管我國近年來頻頻采取諸如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關閉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加強銀行監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權威人士指出,高風險、低收益仍是國內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問題。

綜合我們前面所分析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在處置不良資產的同時從制度上控制不良貸款的新增,才是解決國有商業銀行資產質量問題的根本方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擺脫此消彼長的惡性循環。

怎樣實現從總量上控制不良資產的新增呢?關鍵是不斷的完善國有銀行的信貸制度,那么要建立什么樣的信貸制度,怎樣建立完善的信貸制度呢?讓我們從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外商業銀行信貸制度的借鑒和對比中尋找答案吧:

4.2商業銀行信貸制度的借鑒和對比

相比較來看,外資銀行是十分注重信貸風險防范的。在長期的商業化經營中,形成了一整套較為科學、規范的信貸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對貸款原則、貸款程序、貸款審批、貸款風險分析,風險評定、風險控制體系等有規范的制度化要求,從而有效地控制了不良貸款的出現和增加。相比之下,國內銀行的商業經營體制和信貸管理制度目前尚處在調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諸多方面與外資銀行有較大差異。

4.2.1組織結構上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水平制衡,國內銀行重視垂直管理。

外資銀行在信貸組織上通常采用條塊結合的矩陣型結構管理制度體系,信貸業務的組織除了有縱向的“總行-分行”的專業線管理之外,十分強調橫向的部門之間的分工與制約,較好地實現了縱橫貸款風險控制制度體系。外資銀行通常會設置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多個部門共同負責信貸業務的組織管理,如信貸政策制訂部門、資產組合風險分析部門、業務管理部門、風險審查部門、不良貸款處理部門以及系統一體化管理部門等等。各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在業務上相互溝通、協作又相互監督。

貸款審批是信貸風險的關鍵控制點,在這一環節,外資銀行多采取由隸屬于不同部門的授權人員共同審批的辦法,三人或雙人審批有效。如某外資銀行,貸款審批由業務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每一筆貸款的發放都必須由最少兩名授權人員主管——獨立思考后簽字同意方為有效。分行長主要起協調管理作用,不直接參與貸款的審查與簽批。審批流程呈橫向運動特征。這樣既實現了銀行內部的商業化管理和權責制約又避免了新增不良貸款的產生。

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制度結構與外國銀行相比,基本架構沒有實質性的變動,仍是與行政體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機構,表現為管理責任關系和信息的匯報渠道均為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網點之間以及機構內部行長、科長、經辦之間的分級管理。與外資銀行比,縱向管理鏈條過長,而橫向的分工與制衡關系強調得不夠。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各級分行進行了內部結構調整,相繼成立了資產保全部和風險審查部門負責處置不良貸款、評估貸款風險,改變了舊體制下信貸部“一統”信貸業務的局面,但信貸政策管理、信貸資產組合風險管理等職責仍然基本由審貸部門承擔,部門的細分化程度不夠。貸款審批實行逐級上報、層層審批制度,行長或主管信貸的副行長具有最終決策權。審批流程呈縱向運動特征。這種制度結構極易發生領導或者貸款主管人員利用政策進行非正式的貸款行為,最終形成新增不良貸款。

4.2.2制約手段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人員激勵,國內銀行重視人員控制。

外資銀行強調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業務開展和管理中給予了信貸管理人員充分的自。信貸管理人員通常享有較強的獨立性,從總行到分行自成一體,各級分支機構的信貸管理人員由上一級甚至上兩級信貸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對上一級信貸主管負責。在某外資銀行,總部每年會對信貸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逐步提高信貸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水平,并根據其工作經驗和能力,將其分為若干等級,授予相應信貸審批權限。

信貸管理人員的“超然”地位既保證了他們有足夠的獨立思考空間,有效地避免了貸款的審批與發放過多受到行政干預,又充分調動了信貸管理人員的積極性。

國內銀行強調對員工加強控制。但國內銀行內部制衡的組織體系尚未建立,各種財務激勵措施尚未落實,貸款審批權也基本上是靜態管理、多年難變,對人員的控制主要落實在貸款責任制上。各家銀行建立了信貸資產質量第一責任人制度和不良貸款終身追繳制度,制定了詳細的考核辦法和嚴厲的處罰辦法,期望在信息不對稱、監督困難的情況下制約信貸人員的放貸行為,加大違規成本。一些要求和規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銀行規定新增貸款要實現“零不良”;一些銀行規定如果確因員工的過錯形成不良,則經辦人員將立即被解除合同,有關負責人也要受到相應行政處分。但事實上,由于存在信息嚴重不對稱和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的問題,再嚴格、細致的責任制度也無法防范道德風險,近年來信貸人員違規事件以及內外勾結詐騙銀行資金案件仍然層出不窮便是明證。與不斷加強的控制力度相對照,人員的激勵機制沒有建立起來。這樣使我國不良貸款的形成又多了一個復雜而又特殊的原因。

4.2.3貸款處理策略上的差異——外資銀行重視轉化,國內銀行重視清收。

外資銀行在貸款發放后,客戶經理會主動參與借款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幫助解決具體問題。貸款出現問題后,銀行會成立專門小組,幫助借款企業渡過難關。如在某外資銀行,貸款發放后,基于同客戶建立長期信貸合作關系的理念,客戶經理往往滲透到客戶整個經營過程,利用銀行網絡優勢,協助客戶分析研究市場容量、市場份額、競爭對手等詳細情況,并針對客戶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提出詳細的咨詢指導意見。如果客戶出現還款困難,也會盡量幫助其搞好經營,爭取實現雙贏目標。

國內銀行普遍存在“重貸輕管”的問題,貸款發放后的后續管理沒跟上,往往要等出現問題之后才被動研究對策。企業經營困難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貸款,手段單一,主要靠處置抵押物或司法訴訟,容易雪上加霜,將企業置于死地。

在國際金融論著里,銀行的主要職能中有一條銀行應該參與所貸款的企業的策略制定和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這一點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備的制度體系。建立一套完整的銀行指導管理企業的制度體系是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一個根本方法。在這方面我們仍需改進。

5.國內外商業銀行管理制度比較得出的借鑒和啟示

綜上分析,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信貸管理制度上的科學性和成熟性與外資銀行有著比較大的差距。這種差距直接導致了中外資銀行在貸款的競爭能力,經營效率和風險控制水平上的距離。因此,借鑒國外銀行先進做法,改革現有信貸管理制度是勢在必行的。

5.1按照權力制衡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信貸組織管理體制

我們應該借鑒外資銀行日趨成熟的信貸管理經驗,按照權力制衡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信貸組織管理體制。

遵循信貸組織機構設置的三大原則,在現有信貸制度的基礎上強化信貸部門內部橫向制約機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牽制原則,即信貸組織各部門、各崗位、各權力之間形成一種約束制衡機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則,各部門各崗位、各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和授權批準,相互之間必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能超越職權;三是遵循系統協調原則,各部門要圍繞一個共同的目標動作,理順關系、增強實力、杜絕內耗。

即規模較大的分行可在現有審貸部門、風險審查部門和資產保全部門的基礎上,加設信貸資產組合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對全行信貸資產組合、資產多元化、整體信貸資產回收特點進行分析,對全行潛在集中風險進行評估,并向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銀行監管機構、投資者提供報告,根據既定的整體資產優化策略對各業務部門、區域經營管理的信貸資產狀況進行監察。

同時,應將風險審查部門與信貸業務部門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線區別開來,以改變當前由于偏重業務擴張而忽視風險控制部門意見,導致風險審查部門事實上無法從組織上來制衡業務部門的弊端。

5.2樹立以人為本、激勵與約束并重的信貸經營管理思想,

信貸管理的核心是對人的激勵和控制,目前我國銀行的信貸管理制度強調通過制度加強控制,對人的激勵顯得不足。過份以責任制來制約信貸管理人員,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責任人為了避免出現貸款損失從而避免處罰,往往對有問題貸款在到期前進行不應有的展期或給予新貸款以收回舊貸款的本息,反而隱藏了風險,為了將個人責任變為集體責任,往往將所有貸款,無論金額大小都推給審貸委員會研究決定,降低了工作效率。

現時的問題應是強化激勵機制,充分發揮信貸管理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我們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貸審批權限按行政職務大小層層下放的舊框框,實行審批放貸和行政完全脫鉤。可按實際能力和以往業績給予信貸管理人員相應審批權限,并每年進行一次審定,視情況決定提升或降級,創造既有壓力又有動力的工作環境。第二,把實際工作中過多的負激勵轉為正激勵。加強正面引導和管理的同時,充分尊重和發揮員工的能動性,滿足他們受到社會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現行工資分配制度。堅持市場化的報酬原則,調大績效工資比重,破除行政級別的工資制度,全面推行客戶經理等級薪酬制度。

5.3正確處理好風險管理與提高效率的關系

客觀評價銀行信貸風險,改變信貸營銷觀念,正確處理好風險管理與提高效率的關系。我國銀行業在信貸管理中往往陷入兩個極端:

一是靈活性過強。對上市公司、壟斷性企業等客戶群體,在信貸管理中放松條件,不顧企業負債總規模和償債能力,為企業多頭開戶、盲目授信,甚至于違反國家賬戶管理、現金管理等有關制度,依賴壘大戶帶來的短期效益。

二是過于教條。在商業銀行貸款企業結構中,中小企業仍然絕對主體,但在信貸管理中,過份強調形式上的風險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擔保手續,不能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提供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品種,消極逃避承擔適當信貸風險的責任。靈活性過強實際上是沒有原則性,過于教條則制約正常發展。銀行本質上就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不可能消除信貸風險,只能通過制度的完善適度規避信貸風險,對風險的過度約束必然制約商業銀行的正常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該在重新樹立正確的信貸風險觀念,在防范信貸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創新力度,提高經營效益水平。

5.4改革貸款風險管理制度,變側重貸前測控為全過程監控

目前各行貸款風險意識顯著加強,但主要側重于貸前測控,即重視貸前的信用等級評定和貸款風險度測算,這對于優化貸款投向的確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變化發展的,貸前、貸時是效益好的單位,貸后有可能因市場變化或經營管理不善而變成效益差的單位,因而貸款的風險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視貸前測控,輕視貸后監控,仍不利于降低貸款風險。只有對貸款進行全過程監控,貸后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地(如,當單位出現重大變故時)多作信用等級評定、貸款風險度測定和還貸能力測算,并以此作為調整貸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貸措施的依據,才有可能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貸款的產生。同時,對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和保證貸款,貸款銀行還應全過程監控質押物、抵押品的保管狀況和擔保單位的經營管理狀況,嚴防因質押物或抵押品遺失變動、殘損變質和因擔保單位經營管理不善而引致擔保失效。當企業改制或關停并轉破時,一定要認真積極主動參與,隨時關注,堅決維護銀行正當權益,防止企業趁機丟包袱、卸責任,搞“金蟬脫殼”或“過河拆橋”。當貸款出現風險時,一方面要迅速采取補救措施,另一方面要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懲前毖后,“亡羊補牢”。對呆帳貸款進行認定和核銷時,一定要追根到底,查出究竟,防止企業通過弄虛作假手段逃廢銀行債務。

5.5改革貸后日常管理制度,變軟約束監督為硬約束管理

國有商業銀行把貸款投放給企業,貸款使用的主動權基本上握在企業手里,銀行對貸款實際使用的監督不僅是事后的,而且也是被動的,致使一些貸款使用不當,危及了貸款安全。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對貸款的貸后日常管理,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管理,建立對貸款單位從貸款發放起始至貸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過程的貸款使用情況日常硬約束管理制度。具體可以考慮以下幾點:(1)建立對貸款第一次投入使用的控制制度。貸款發放到帳戶,銀行可嚴格控制此筆貸款的支付,貸款單位如需支付使用,須先經信貸部門對實際使用用途進行符合式核準后,會計部門才可辦理付出。(2)建立對貸款日常周轉使用的控制制度。貸款投入到企業并經第一次使用變成貸款單位的流動資產或固定資產后,銀行更應加強貸款管理,嚴防貸款在周轉使用過程中被逐步擠占挪用和轉存他行。信貸部門除勤下貸款單位明查暗訪貸款的實際周轉使用情況和貸款單位的經營管理狀況外,還應通過書面簽約方式要求貸款單位將貨款回籠到貸款銀行,不得搞體外循環。同時,應通過參與企業管理,直接管理貸款的日常周轉使用。(3)建立對貸款單位違約的信貸制裁制度。凡貸款單位貨款不回籠到貸款銀行、違約使用貸款、不按時歸還到期貸款本息或經營管理狀況惡化危及貸款安全,銀行可采取停止發放新貸、在帳戶上直接扣收貸款本息、拍賣抵押品還貸、向擔保單位收貸或登上企業黑名單等制裁措施,如果貸款單位逃避貸款銀行制裁,貸款銀行可要求金融同業聯手制裁甚至采取法律手段收貸。

注釋:

[1]華金秋。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不良資產新視點。中國市場出版社,2004

[2]楊凱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實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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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郭俊秀主編《中國商業銀行法律與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注鑫主編《金融法學》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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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制度成因

作為各國共同難題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般認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防范風險,銀行對中小企業單位貸款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通常比對大企業的要高,由于規模不經濟,銀行天然地對中小企業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視”,貸款意愿不強。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規模不經濟,本質上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本身所無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場失靈”。然而在我國,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靈”。

(一)以國有經濟和大中型企業為核心的銀行融資制度

在我國現行經濟體制和融資制度下,國有產權的國有屬性“弱化”了國企融資的信息不對稱風險,而非國有產權卻加劇了非國有企業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從而使得國企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較高,而以非國有經濟成分為主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則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銀行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銀行在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時的信息不對稱及規模不經濟問題。現有的四大國有銀行、十數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質,在把貸款提供給國有企業時,無須考慮國有企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為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風險最終會由終極產權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來化解。而在貸款給非國有的中小企業時,由于產權歸屬的不同,銀行不能將風險轉嫁給政府(如中國現行法規規定,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呆壞賬不能核銷),因此貸款的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就增加,同時也意味著更高的交易成本,導致銀行在貸款給非國企時持一種過分謹慎的態度。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信貸管理體制的某些做法,則進一步弱化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意愿。近年來,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銀行在開始重視風險與收益管理的同時,其信貸管理體制的某些規定卻相對滯后,表現在:一是對貸款責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勵不足,在實施“信貸終身責任制”的約束機制的同時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使得國有商行的信貸員產生“恐貸”心理,幾乎喪失開展貸款業務的動力;二是對利率的限制以及對交易費用、監督費用的限制,意味著利率的非市場化,現行的利率浮動范圍并不足以為貸款的風險提供足夠的補償,貸款預期收益低,銀行貸款積極性不高。

(二)以國有大銀行為主、地區商業銀行為輔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體系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建立了規模上以大中型企業為軸心、所有制上以國有企業為軸心的雙軸心國有大銀行金融壟斷的金融體制。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天生就不適合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服務,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國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融資困境。盡管經濟格局現已發生巨變,國有經濟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結構卻嚴重滯后于經濟結構的演進,國有經濟仍然占用了70%的信貸資產(從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開始,我國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資為主、地方政府主導型的地區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這些地區性股份制銀行大多是依托某種政府部門的背景自上而下組建起來的,其支配的資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業與項目。

總的說來,我國始于1978年底的漸進式改革道路,意味著我國非自然演進市場制度的制度環境的缺失(如信用環境、法制環境),以及新產生的市場經濟與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結合問題等,導致了我國市場化進程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從而導致了轉軌過程中的諸多制度缺陷,這便是造成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金融支持體系明顯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制度選擇

既然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癥結在于制度,則中小企業貸款支持體系的構建在于制度創新。制度創新形成制度變遷,制度變遷有兩種基本模式:誘致性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是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現的。近年我國政府和民間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體系,然而迄今為止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體系仍然存在著不少明顯缺陷,具體為:

(一)誘致性制度供給不足

目前,我國嚴格的金融管制對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產生了一定的阻力,誘致性制度供給明顯不足。例如,對有可能主要面向民營中小企業服務的民營中小銀行的市場準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開,民間資本難以進入銀行體系;城市商業銀行、農信社這些本身應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卻偏離了其宗旨,仍以國有、較大型企業為主要信貸對象。這種中小金融制度變遷與經濟制度變革路徑相悖的直接結果是:一方面各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由于政府的強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導致內生于非國有經濟內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間借貸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給的明顯滯后并缺乏有效的監管,使得這些灰色金融處于不規范、交易成本過高、風險過大甚至可能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的狀態,無法滿足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強制性制度供給效果不理想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效果取決于一致性同意原則,當強制性制度與一些人(或部門)的利益不一致時,這些人(或部門)就可能不按這些制度去規范自己的行為,這類制度就很難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銀監會不斷出臺的放松利率浮動范圍、鼓勵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等政策之所以見效甚微,就是因為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決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約束的各種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實踐中未達到預期效果,原因在于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設計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鑒于我國特殊的國情,解決中小企業(民營為主)融資約束問題的唯一的途徑就是在逐漸淡化“政府經濟”色彩、尊重市場作用的條件下,營造內生性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成長的環境,即主要通過民營或中小企業相互之間的資金流動與組合、激勵與約束的矛盾運動,自發地去尋找解決其資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徑。具體是建立一種高效率的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為中小企業發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則,結合各地區的實情,全方位著手,從根本上解除中小企業的融資約束問題。而內生性民營或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形成作為一種制度變遷,必須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強調主要以誘致性制度變遷來推進我國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制的構建。超級秘書網

三、中小企業貸款支持的制度創新

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的構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統發揮:一方面,政府應通過創建自由、寬松、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鼓勵個人或團體不斷創新、不斷對新的制度安排“試錯”,推進誘致性制度變遷;另一方面,政府應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方式,提供制度構成中關于制度環境、制度實施機制的制度供給。

(一)應放松市場準入,推進誘致性制度變遷

金融行政的職能是嚴格金融監管、嚴格市場清除,而金融市場本身的建設與發展則要求放松金融準入、放松資本管制。放松金融準入,是為了解決因政府長期壟斷金融而導致的缺少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服務的基層金融服務(包括機構和市場)的“老大難”問題。

(二)創新信貸機構,容許并促進社區性中小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業銀行成為名副其實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將基層信用合作社真正辦成為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二是應放開市場準入,適時發展各種由民營經濟組織、集體或個人經營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租賃公司),培育良性互動的資金供求機制。

(三)創新融資機制,完善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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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我國為解決該問題已從多方面著手,在一定程度上擴展了中小企業融資途徑。但這些措施還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所以適時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是極為必要的。該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一、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涵義

信貸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代為履行付款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即被保險人。

狹義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指的是中小企業,它在保證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受益人是債權人,在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中指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信用保險的權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它是信用保險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即中小企業;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風險。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意義

(一)增強中小企業信用等級,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

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大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存有疑慮,而中小企業又無充足的資產作為抵押。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得到升級,將有效地消除大銀行對中小企業還款能力的顧慮,當中小企業不能如期還本付息時,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替中小企業還本付息的責任,銀行也不會因此而遭受損失。因此,在具有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將可以和其他大企業一樣從銀行獲得更多的貸款,以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

(二)降低信貸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銀行資金收益率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的存款總額在逐年擴大,而貸款總額相對縮小,存貸比自1995年首次突破“廣后,逐步放大。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商業銀行存在著大量的剩余資金,銀行的資金利用率較低,不利于銀行本身的發展。但銀行在提高收益率的同時必須考慮資金的安全性,如只注重收益而忽略資金安全則有可能對銀行更加不利,所以銀行在資金運用上常常處于矛盾的境地。若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得以建立,則商業銀行可以在保險公司的參與下,將資金貸給中小企業,既可以提高資金的收益率又可以保證資金的安全。

(三)拓寬保險業務,提高保險公司整體競爭力

保險公司承辦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可以擴大保險公司的業務量,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自1980年我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保險業得到了迅速發展,截至2006年底,保險業總資產達1.9萬億元,但我國的保險深度與保險密度仍然很低,總體上來說,仍處于發展階段,競爭能力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弱。加之我國加人WTO后,國外的保險公司不斷涌人,國外保險公司具有技術與資產等方面的優勢,將給我國的民族保險業造成巨大的威脅。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可以使我國的保險公司增加資金實力,提高整體競爭能力。

(四)促進金融深化與宏觀經濟的迅速發展

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一方面可以使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部門之間相互配合,擴大自身業務,增加其資金實力,促進金融深化進程,增加金融部門對宏觀經濟的貢獻率;另一方面,該業務還可以解決生產部門,尤其對中小企業的資金短缺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等生產部門發展;最后,金融部門與生產部門的發展是相互促進的,其任何一方的發展都離不開對方的支持,它們的發展是互為因果、輪番促進的。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可以為之創造出一種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和諧發展的大好局面。

三、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

我國政府一直在積極為中小企業解決資金短缺難題,如創建中小企業板、設立擔保機構、進行銀行制度改革等,雖然有較大的財力投入,但效果不佳。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要求,客觀上會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因為,該業務屬于一種純商業行為,保險公司是以盈利為最終目的,無須政府太多投入。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實際上是為政府分擔了部分職責,政府再通過諸如稅收等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就可以在不增加財政支出的基礎上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短缺這一棘手問題。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會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

信貸風險是銀行等信貸金融機構面臨的重大風險之一,如違約數額較大,則會對其穩定經營造成威脅。信貸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避免、自留、轉移等多種方式進行風險管理。進行風險管理時,風險主體應根據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以及風險的大小來選擇防范風險的最佳方式。對于這樣重大的風險,風險轉移是銀行等信貸機構處理風險的最好選擇,而保險又是風險轉移中最完善、最合理的方式。因此,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必將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

(三)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可以拓展保險公司業務,提高經濟效益

我國的保險業經過二十多年的迅猛發展,正在逐漸走向成熟,已在各種傳統險種以及近年來推出的汽車信貸保證保險、住房信貸保證保險、出口信貸保證保險等險種的經營方面取得了豐富的經驗。無論對標的風險的評估,對風險的技術處理,還是對風險的承保能力都已達到了一定的水平。另外,近年來我國的保險人才不斷涌現,保險精算師的數額在逐年增加,為信貸保證保險條款的設計及保險費率的計算提供了人員上的保障。最后,通過開辦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業務能給各保險公司帶來經濟效益。

四、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可能存在的問題

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在中小企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三方“共贏”的同時,還會產生不少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逆選擇”與“道德風險”。

“逆選擇”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中小企業對自己的經營水平、還款能力有著充分的了解,而保險公司對各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沒有深入了解,常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經營狀況好,還款能力強的企業不愿意投保,而那些經營狀況差,還款能力弱的企業則非常愿意投保,這最終將危及保險業的穩定經營,更不利于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實施

“道德風險”則主要主要來自中小企業和銀行等信貸機構兩方面。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如果投保了信貸保證保險,往往會將資金運用到高風險的項目,如果投資成功則會給企業本身帶來巨大的投資回報,倘若投資失敗也會有保險公司為其償還貸款;對銀行等信貸機構而言,有了信貸保證保險往往會忽視債務人的信用等級,對于本不應貸款的客戶,大量放款,以追逐利潤的最大化。道德風險的存在給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帶來了難度,應為此籌劃相應的策略,以化解這些負面因素的影響,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

五、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

(一)合理選擇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建立的方式

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方式大體有兩種模式:一是籌建新型的專業保險公司來承辦中小企業的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出資形式可以由政府承擔或由某些大機構牽頭組建股份公司;二是由現有的優質保險公司在原有基礎上開辦該種業務,由專門的下屬部門從事中小企業的信貸保證保險業務。考慮到我國的現狀,后一種形式應該更為合適。因為這樣不僅可以為國家節省財政資金,避免重復建設的問題,還可以增強我國現有公司的實力,樹立國家民族保險晶牌。綜上所述,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最佳方式是利用現有的優質保險公司,先開展試點業務,待機會成熟再全面放開。

(二)實行強制保險,差別費率,防止逆向選擇

為了避免出現“逆選擇”問題,我國應該對中小企業貸款采取強制性政策。如果實行自愿投保,那么銀行對于實力較強的中小企業貸款則不愿投保,而對實力較差的中小企業貸款卻非常愿意投保,這將不利于保險公司的長遠經營。鑒于此種情況,對于中小企業貸款應采取強制性的貸款保險。

但采取強制性保險,采取相同費率,會產生對各個投保主體有失公平的問題。因為,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費率時,是根據投保者的風險等級進行計算的,對于違約風險較小的績優公司的貸款,應實行較低的保險費率;而對于違約風險較大的績差公司的貸款,應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所以,在實行強制保險,防范逆選擇的同時,還應對于不同的信貸主體實行差別費率,以保證公平合理。

(三)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防止道德風險

信貸保證保險過程中,無論是信貸機構還是中小企業都會出于利潤最大化的動機,人為的增加貸款風險以及資金運用風險,產生道德風險。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是防范道德風險的有效方法。

比例賠付是指在貸款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只對貸款進行部分賠償,其余部分由中小企業和銀行承擔。實施比例賠付可以使中小企業和銀行等貸款機構在發生貸款損失時,承擔部分損失。所以,貸款機構在貸款時會非常謹慎,中小企業在利用資金時也會再三珍重,從而有效地防止道德風險。

免賠額是指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在賠付之前,先要自己承擔的損失額度。其實施的意義有兩個:第一,免賠額可以大大減少保險公司的工作量,減少賠付率,提高其償付能力。第二,免賠額的實施,可以使信貸機構貸款后保持對貸款人的監督,督促中小企業合理運用資金。由此看來,免賠額同樣可以抑制道德風險。

(四)實行再保險、共同保險方式分散風險

大額的信貸保證保險如果一旦債務人違約失信則會給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帶來巨大的影響,直接損害其它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險公司對于數額較大的信貸保證保險應采取合理的風險分散機制,以避免風險集中。具體方法有再保險和共同保險。

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后,與再保險人簽訂再保險合同,當貸款發生損失時,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再保險使原保險人在不損失保險業務的情況下,分散了巨額風險,防止了風險集中,是原保險人經常采取的一種化解巨額風險的方式。

共同保險是指由多家保險公司對同一巨額風險共同承保。共同保險同樣也可以做到使保險公司擴大承保能力,分散巨額風險的作用。

(五)完善損失補償機制

加強代位追償原則的實施,完善損失補償機制是促進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代位追償是指當債務人違約失信,保險公司代之向債權人履行了賠償義務之后,所取得的向債務人追償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為了能有效地對債務人進行追償,可以建立自己的追償隊伍,或者委托專業追賬中介機構履行代位追償的權利。在權利人的積極配合下,代位追償可以使保險公司的損失得到部分補償,降低信貸保證保險的經營成本。

(六)建立信用機制,提高信貸主體的透明度

信用機制被稱為市場調節的一雙“隱形的手”,相對于法律來講,是一種成本更低的機制。一個沒有信用機制的社會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同樣也離不開信用機制,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機制,才能保證信貸業務的順利實施。建立信用機制應做到:首先,建立信用中介機構。充分發揮機構征集信息、評估中小企業信用等級的功能,解決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問題,使保險人能夠提高獲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時也為企業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提供便利。其次,建立信用記錄體系。信用記錄體系是指對合同的每個主體,包括銀行、中小企業、保險公司等的每一次行為進行相關的記錄,并以此為依據對相關主體進行評估,對于信用低下的主體要建立“黑名單”,形成各部門共享的資源。其作用主要是對信貸主體起到激勵與約束功能,對于良好信用記錄的主體,可以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以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而對于記錄信用較差的主體,則會起到相反的作用。

(七)健全法律,增加懲罰力度

中小企業信用保險是一新鮮事物,僅僅靠信用機制這雙“隱形的手”進行軟約束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用法律、法規這雙“有形的手”進行硬約束。但目前我國的保險法、公司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對此也少有涉及,尤其是對于以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貸款或騙保者的違約失信行為仍缺乏相應的制裁措施。所以,我國要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失信行為嚴厲制裁,從而從根本上消除信貸者的不良動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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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標題信息

新聞評論是社會各界對新近發生的新聞事件發表言論,針對現實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直接發表意見、闡述觀點、表明態度的新聞體裁。所以一般新聞評論的標題會體現兩點內容:一是針對什么新聞,二是發表什么意見。

二、抓論點論據

新聞評論的結構包括三部分:論點、論據和論證;內容也包括三部分:事件、道理和情感。對論點的要求是鮮明、正確、中肯、獨到;對論據的要求是真實、準確、可靠、充分。論證過程則要求有清晰的邏輯,選擇充分的事實論據和理論論據證明論點。

三、辨論述方式

新聞評論的文體結構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點睛式結構,前半部分敘事,后半部分說理;二是剝筍式結構,由表及里,由因及果,層層深入,揭示主題;三是波浪式結構,各部分之間呈并列關系,圍繞中心論點多側面展開,從不同的角度證明中心論點。

四、理解文本意義

由于新聞評論是面向廣大群眾的,所以其評論一般比較淺顯曉暢,通俗易懂,包含著作者鮮明的愛憎情感和或支持或反對的態度。考生可以通過文中對新聞事件發表的看法、表明的態度、指出的癥結、提出的希望、引導的社會認識等內容來分析其文本的意義。

五、析表現手法

從論述的角度來分,新聞評論有立論性評論、駁論性評論、闡述性評論、解釋性評論、提示性評論等幾種。其文體特征是敘述與評論相結合,具有政策性、針對性和準確性,立意新穎,論述精當,文采斐然,主要靠獨特的見解吸引讀者。因而其語言也具有理性的特點,這樣才能啟發和幫助讀者掌握科學分析的方法。

【針對訓練】

一、閱讀下面的文字,按要求回答問題。

衛星監控讓醫療廢物管理更精細

雅 婉

日前,《廣州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進行跟蹤,并對其去向等項目進行登記。據悉,廣州擬對醫療垃圾運輸車輛實施衛星監控。

隨著現代醫學科學的深入發展,一次性醫療用品的普及使用,必然造成醫療廢物不斷增加。如何治理醫療廢物,成為人們普遍關心和刻不容緩的一個社會問題。實際上,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對醫療垃圾要統一收運、集中處理、嚴禁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等。眾所周知,醫療廢物上攜帶著諸多病毒和細菌,如果處理不當,不但對醫護人員產生許多不利,更會危害到市民的人身安全。然而,現實的情況是,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人將醫療廢物以各種形式通過各種渠道出售,使醫療廢物流向社會。要杜絕這些問題,作為醫療機構,首先要把好第一關。尤其在一些中、小醫院和鄉村醫院,由于缺乏監管,在運輸過程中容易出現紕漏,因此《草案》一旦落實,對醫療衛生機構強制跟蹤醫療廢物的進出、來源等細節,更能強化責任落實到人的原則。通過查漏補缺的方式堵住醫療廢物流出的漏洞,讓醫療廢物的流向有本“明賬”。

其次,相關部門通過對醫療垃圾運輸車實施衛星監控,也給醫療垃圾的運輸配備高科技保障。通過監控,一旦發現有人不按規定處理醫療垃圾,就嚴肅處理,一查到底,嚴懲相關人員。

《草案》中提到,對醫療垃圾未進行流向登記制度并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醫療垃圾未進行分類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筆者所見,由于醫療垃圾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污染等特征,其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幾十、幾百甚至上千倍。如果處理不當,將造成對環境的嚴重污染,也可能成為疫病流行的源頭。考慮到醫療垃圾潛伏的危害如此巨大,該《草案》的懲罰力度仍有待加強。

當然,做好醫療垃圾處置除了靠政策,還需要依靠科技和管理,未來仍需要通過與環保企業的合作,通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治理醫療垃圾污染市場化的機制和法規體系,真正實現醫療廢物的精細化管理。

(選自《廣州日報》2014年6月9日,有刪改)

1.下列對原文的理解與概括,不正確的一項是( )

A.對醫療垃圾要統一收運、集中處理、嚴禁混入生活垃圾排放,早已有明確規定。

B.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人將醫療廢物以各種形式出售,使醫療廢物流向社會。

C.《草案》的落實對醫療廢物流出將會進行有效“堵”防。

D.《草案》依據實際情況可對醫療垃圾處理違規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罰金可根據情況超出3萬元。

2.下列關于作者的觀點敘述,有誤的一項是( )

A.《草案》對醫療垃圾違規行為的懲罰力量還有待加強。

B.做好醫療垃圾處置要靠政策和管理。

C.《草案》對于醫療垃圾管理有巨大的作用,能夠促使管理更精細。

D.醫療垃圾處理可以與環保企業進行合作。

二、閱讀下面的文字,按要求回答問題。

食品追溯體系,保“舌尖上的安全”

苑廣闊

上海市首部有關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地方政府規章――《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日前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最快今年下半年,上海食品流通業的經營者就要為消費者提供可查詢追溯信息的銷售單據,一些規模型企業的經營者還必須向消費者出示具有追溯碼的食品貨架標簽。

食品追溯系統的核心意義是實現食品信息的可追溯。通過這個系統,可以有效連接生產、檢驗、監管和消費的各個環節,讓消費者了解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的生產和流通過程,改變以往在食品安全方面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局面,提高消費者的放心程度。

更重要的是,由于該系統提供了“從農田到餐桌”的追溯模式,提取了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供應鏈環節消費者關心的公共追溯要素,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一旦發現問題,能夠根據溯源系統進行有效的控制和召回,從源頭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大多數對食品安全比較關注的消費者都有這樣的感覺,面對超市貨架上琳瑯滿目的食品,如果我們想了解它的信息,那么只能通過食品包裝袋上所提供的有限內容,而這些內容往往只涉及生產廠家以及食品的營養成分等。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食品是否安全,往往和它的原材料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目前食品包裝袋上所提供的信息,基本不會涉及原材料。

而上海市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改變了以往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只能追到食品生產環節的局面,將農業種植、養殖環節也納入了可追溯的范圍。由于食品追溯系統中的各類信息都是被放置在二維碼當中的,而現在消費者幾乎是人手一部智能手機,那么就可以在購買食品的時候,隨時掏出手機“掃一掃”,了解食品的來龍去脈,增加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任。

而且一旦發生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馬上就可以確認食品在生產過程定的事故原因以便及時召回問題食品,將企業的經濟損失、信譽損失降低到最小,同時避免更多消費者食用問題食品,從根本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選自《法制晚報》2014年6月3日)

1.下列對原文的理解與表述,有誤的一項是( )

A.所有企業的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出示具有追溯碼的食品貨架標簽,這是上海市最新頒布的規章制度。

B.目前很多食品包裝袋上所提供的信息不能表明食品是否安全。

C.《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若實施,將能讓人們只用一部智能手機就輕松了解食品。

篇(6)

關鍵詞:

按揭貸款;信息不對稱;外部監管;內部風控

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24-0126-02

1 從按揭貸款制度到按揭貸款體系

按揭貸款從其誕生到發展至今已有百余年歷史,期間各國的按揭貸款制度逐步走向趨同,繼而在英美法與大陸法系中形成了以抵押貸款為核心的銀行業務制度,并為各國銀行業所普遍采用。從表面上看,按揭貸款制度以房產為抵押、并可兼顧質押保證等方式,又屬于零售貸款風險較小,但從實質上看按揭貸款制度的特殊之處在于既與銀行業相關又與房地產業聯系密切,與銀行業相關使其可能對經濟造成比較大的影響,與房地產業密切相關使其充滿風險,因此按揭貸款制度實際上是一項風險波動極大的制度。也正是因此,雖然按揭貸款制度已經存續了百年,但各國有關按揭貸款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卻從未停止過,之所以會如此在于雖然各國的按揭貸款制度是近似的,但各國按揭貸款市場的情況及發展卻有所差異,這種差異的結果是各國往往需要根據本國的市場情況對按揭貸款制度進行調整,從而確立適合于本國的按揭貸款體系,以最早確立按揭貸款制度的美國而論,雖然其本身的按揭貸款制度已經非常完善,但在其2010年出臺的《多德弗蘭克法案》中專門就有對于按揭貸款問題的新增規定。

按揭貸款風控制度十分強調有關的體系性建設,而這一制度的核心則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狹義的按揭貸款制度指銀行向居民貸出的以其使用貸款所購買的商品房為抵押的一種銀行零售業務,而廣義的按揭貸款制度是隨著現代按揭貸款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業務形式不斷多樣、風險不斷加劇而形成的以控制按揭貸款信息不對稱風險為目的的各種制度的總稱,因此亦可稱為按揭貸款風控制度。按揭貸款風控制度可以分為三個層次:首先,對基礎按揭貸款業務信息不對稱性的風險控制制度。按揭貸款制度設計之初的目的在于通過房產抵押保證銀行獲得還貸,但是作為一種銀行零售貸款業務對貸款的審核制度與借款人的征信制度同樣不可或缺,特別是在按揭貸款總量不斷膨脹的情況下往往會造成一定的風險。其次,對按揭貸款資產管理活動信息不對稱性的風險控制。按揭貸款資產的特點是流動性差,期限長,根據《巴塞爾協議》之規定會對銀行產生比較高的資本要求,由此引發了銀行對按揭貸款資產的一系列管理活動,這些活動多以表外業務的方式進行且交易方式復雜,繼而將引起按揭貸款業務在性質上的變化,從而在按揭貸款市場交易各方之間產生風險。最后,對按揭貸款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信息不對稱的控制。系統性的信息不對稱風險來自于按揭貸款總量增加所帶來的杠桿率的提高與業務種類復雜化所引發的法律責任上的不確定性,是量變與質變共同的結果,往往容易造成整個市場的判斷失誤,是各國監管部門最為關注的風險,特別是在房地產市場過熱時往往風險難以避免。

2 信息按揭貸款風控體系之構建

按揭貸款信息不對稱性風險控制既需要政府參與也需要銀行參與。通常按揭貸款的風險控制制度可以分為外部監管制度與內部風控制度。外部監管制度塑造市場結構、市場環境。我國的按揭貸款外部監管制度起源于1997年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之后在2005年開展了一系列有關表外業務的試點工作但直到今日進展緩慢,而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過熱,按揭貸款市場的風險逐漸暴露,針對系統性風險的限貸政策逐漸出臺并不斷被強調但卻收效甚微;內部風控制度是銀行風險控制的業務規范,從體系上看主要是以《巴塞爾協議》系列為核心,適當配屬業務規范,但是這一體系的建設卻始終無法得到重視,致使其推進緩慢。繼而得出按揭貸款市場的基本制度體系:外部監管基礎制度、外部監管資產管理(亦可稱為表外業務)制度、外部監管系統性風控制度、內部風控基礎制度、內部風控資產管理制度、內部系統性風險控制制度。而本文的核心問題即在于找出這六類制度相互之間的關聯即信息不對稱性。

信息不對稱問題是按揭貸款市場風控制度的核心。風控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風險,因此關鍵的問題是找出風險來自于何處,筆者認為按揭貸款市場作為一種借貸業務,最大的風險即來自于信息不對稱,這一問題在按揭貸款市場廣泛存在:從按揭貸款基礎業務制度的角度看,銀行是否能獲得還貸取決于對房價與借款人收支情況的準確了解,其中常見的是借款人對于自身還款能力的欺詐;從按揭貸款債權管理的角度看,銀行作為交易的發起人往往與其他交易對手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各種交易中介組織之間對按揭貸款資產池的處理亦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按揭貸款系統性風險防范的角度看,監管部門力圖控制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但這一風險實際起源于銀行的微觀按揭貸款業務,只有銀行才知道其真正的風險,這種信息不對稱不僅會造成監管部門風險信息的缺乏,亦有可能延誤對有關風險的及時處理。由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對按揭貸款市場有三大幫助:一是提高按揭貸款市場的資產質量,降低借款人的違約風險;二是提高按揭貸款市場的專業化程度,信息的對稱可以降低機構之間的成本從而允許更多的專業機構存在,繼而使市場成熟起來;三是提高對系統性風險的處理效率,降低銀行的杠桿率。

3 按揭貸款信息不對稱的解決思路

由解決信息不對稱引發的對按揭貸款風控體系中制度不協調問題的研究繼而得以開展。上述六方面制度雖然表現形式各有不同,但筆者認為其中最為核心的思路就是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處理,外部監管處理信息不對稱的方式主要是信息披露,具體到基礎制度領域是指按揭貸款人的征信制度,表外業務領域是指交易對手的信息披露制度,系統性風控領域則是指銀行的系統性風險披露制度;內部風控處理信息不對稱的方式主要是信用評級,銀行的信用評級發展趨勢表現為由外部評級向內部評級的發展,從法理上看,兩種制度剛好可以從外部與內部共同促進市場各方的信息對稱性。目前我國風控制度中的不協調之處主要表現為外部監管與內部風控之間缺乏應有的聯系:外部監管的發展趨勢是相關制度的加速、擴張發展,也許不是刻意的,但監管部門的大量立法都以外部監管為導向解決市場問題,隨著近年來系統性風險的加劇,限貸政策出臺頻繁但效果卻甚微,從而使監管部門的權力過于膨脹;內部風控制度的發展趨勢則剛好相反,呈現出逐步細化繼而集中的趨勢,這一發展趨勢源于《巴塞爾協議II》所確立的基礎風險內部管理制度的穩固。兩種制度之間協調性的缺乏表現為彼此之間都力圖確立本身的體系性卻忽視了彼此之間可能帶來的阻礙與促進,繼而影響制度整體的發展。

對于協調性缺乏的解決思路以兩種制度的信息不對稱解決方式以及制度的地位為出發點。在基礎業務制度中,外部監管確立了市場的基本框架,統一的按揭貸款業務框架是業務得以開展的出發點,由此決定了所有銀行的按揭貸款風險內控規則應該以此為基點發展,從而避免內控制度過于寬泛沒有重點的情況;在系統性風控制度中,目前的以外部監管為主的信息不對稱性風控制度似乎走到制度發展的盡頭,雖然監管部門擁有較大的權利,但真正的系統性風險來源于銀行,且也只有銀行才具有真正的了解并且能夠及時處理自身所面對的系統性風險的能力,由此認為系統性風險的控制應該以銀行內控為中心,外部監管制度應該圍繞其中。由此得以建立兩種制度的聯系:對于基礎業務制度,內部風控制度中的評級制度應該以外部監管所確立的征信制度為基點開展,對于系統性風險控制制度,外部的系統性風控制度應該以對評級市場的監管與銀行的內部評級監管為主要方向。

從按揭貸款外部監管與內部風控制度有關信息不對稱性的聯系繼而可以找出按揭貸款風控體系的整體發展趨勢。基礎業務制度中外部監管的核心地位意味著對其有關的立法規范應該被重點關注,其中最為核心的制度是對借款人的外部征信制度,即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征信體系的建立長期以來缺乏制度規制,直到2013年《征信業管理條例》的出臺才算有所好轉,但也只是剛剛開始制度化進程,離建立適應按揭貸款市場的規范尚距離很遠;系統性風險控制制度中內控制度的核心地位意味著銀行有關按揭貸款的資本計量不應再繼續作為重點,更加主動的將評級結果納入信息不對稱性風控體系進行實際操作的規范應該逐步開始探索。外部監管基礎制度、外部監管系統性風控制度、內部風控基礎制度、內部系統性風險控制制度由此形成了按揭貸款制度體系的發展趨勢:監管部門對市場風險的介入應該逐步間接化,譬如建立征信制度、監督評級機構等,而銀行對市場風險的管理應該更加自主化,建立更加全面的貸款審核機制與系統性風險處理機制。

按揭貸款風控體系對信息不對稱性問題的解決是一個具有順序性的過程。制度的推進應該是漸進式的,監管部門監管的間接化過快將會導致市場風控體系的真空,而內控機制發展過快同樣也肯能引發對業務效率的抑制,相比之下,采用先發展內控機制外部監管逐步退出的模式更加合理,同時應該注重的是兩者之間的銜接,制度不宜整體推進,從推進的次序上看應該采用的順序是:外部監管基礎規則、銀行內部風控方面的基礎業務規則、銀行內部表外業務規則、銀行內部系統性風控規則、外部系統性風險監管規則、外部表外業務準入規則,這一順序意味著銀行與監管機構在制度體系的推進中具有不同的地位:銀行根據市場的變化要發展業務,就必須在外部監管基礎制度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整體性的完善其基礎制度、表外業務制度與系統性風控制度,表外制度不可能單獨發展,否則將會使銀行難以面對風險,由此決定了銀行是按揭貸款風控體系制度推進的重要推動力;政府的責任則是根據銀行的系統性風控變化決定外部系統性風控的監管,繼而根據整體的制度變化情況決定表外業務的發展,也就是說政府在此處屬于守夜人的角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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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尚公.沈春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分析[J].法學研究,2000,(7).

篇(7)

(一)初始計量采用公允價值,后續計量采用攤余成本

1.初始計量。新準則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相關交易費用計入初始確認金額。而原制度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未作出明確規定,一般而言,原制度下貸款按貸出的實際金額進行初始計量,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貸款成本。

2.后續計量。新準則規定,貸款和應收款項后續應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而原制度規定貸款按實際成本計量。攤余成本與實際成本并不一樣,兩者有所區別。

攤余成本是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以下調整后的結果:(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2)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3)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按新準則規定,“已償還的本金”是現金流的概念,既包括本金的歸還,也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主要是因為發生的交易費用、溢折價等因素影響,導致兩者之間產生差額,此差額應按實際利率法在貸款存續期內予以轉銷。

(二)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各期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確認時間與原制度不同。原制度規定在貸款結息日確認利息收入,貸款結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新準則要求在資產負債表日予以確認。

2.確認方法不同。原制度規定確認的利息收入是按貸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計算確認的,新準則規定“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即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由于攤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實際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因此,兩種方法的計算結果是存在差異的。

3.原制度規定,貸款應劃分為應計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未超過90天的貸款)和非應計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超過90天的貸款),應計貸款產生的利息確認為本期損益,而非應計貸款產生的利息則不能確認為本期損益,并無須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新準則沒有劃分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而以攤余成本為依據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利息收入。在合同利率等于實際利率的條件下,兩者之間的關系是:

新準則下的貸款利息收入=(應計貸款利息收入+非應計貸款利息收入)-貸款減值部分×合同利率

(三)貸款減值的測試和減值損失的確認

1.計提減值準備的依據不同。

原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業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

新準則明確了金融資產(包括貸款和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進行賬面價值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銀行貸款發生減值時,應將其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同原制度相比,新準則一是更注重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二是突出折現的概念,需將未來現金流量按貸款初始確認時的實際利率進行折現。

2.新準則明確了減值測試的方法和程序

新準則規定對單項重大的金融資產(含貸款,下同)應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確認減值損失。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也可以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原制度則未規定貸款減值測試的方法,在實際執行中,各銀行減值測試的方法也不盡相同。

二、執行新準則應注意的問題

(一)實際利率如何確定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于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折價等,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計量時,應采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如某銀行在××年×月×日發放一筆貸款3,000萬元,貸款期限3年,合同利率為9%,按年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為了確保貸款質量,該銀行在本筆貸款發放前委托一家專業咨詢公司對該筆放款進行了貸前調查和評估,支付咨詢費用6萬元。按合同規定,借款人不得提前還款。

在計算實際利率時,應按照“金融工具的初始賬面價值+交易費用-交易收入+溢價(或減折)=金融工具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下面采用“插入法”計算。

假設貸款的實際利率為r,

3006=3000×9%/(1+r)+3000×9%/(1+r)^2+(3000

+3000×9%)/(1+r)^3

先按8%的利率測試:

3270×0.7938+270×1.7833=3077.217>3006(注1)

再按10%的利率測試:

3270×0.7513+270×1.7355=2925.336<3006(注2)

根據插入法計算,實際利率=[8%×(3006-2925.336)+10%×(3077.217-3006)]÷(3077.217-2925.336)=8.9378%

為了簡化計算,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如果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二)貸款減值損失的確認

1.各銀行應明確“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標準和“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分類方法,作為本行重要的會計政策。

按新準則規定,“單項重大的金融資產”和“單項不重大的金融資產”的減值測試方法是不一樣的,“單項重大的金融資產”需要單獨測試;而為了減輕測試量,對“單項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將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貸款組合在一起進行測試,因此,“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標準高與低,直接決定減值測試的復雜程度和結果,從而影響損益。

“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一般指資產類型、貸款期限、行業分布、區域分布、擔保物類型、逾期狀態等,對“單項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按“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進行分類組合測試。分組不同,減值測試的結果也不同,因此,各銀行在執行新準則時,應明確分組標準,并作為本行重要的會計政策的組成部分。

2.需要進行再測試的兩種情況

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應包括在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

對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資產組合中的某項特定資產,一旦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則應當將其從該組合中分出來,單獨確認減值損失。

3.減值測試需要信息技術支持

減值測試的基礎是未來現金流量,由于商業銀行貸款數量龐大且變動很快,應該考慮計算機系統的技術支持,否則,無法按月完成測試工作。應考慮單獨開發或在各銀行綜合業務處理系統內鑲嵌金融資產減值測試系統,系統在功能方面應能滿足提供賬面價值、未來現金流入(單項金額重大的逐筆提供、不重大按分組提供)、應計提減值準備等信息,未來現金流量由系統實際利率自動進行折現計算,與賬面價值進行比較計算出本期應計提的減值損失,并自動產生記賬憑證,視情況由系統自動進行相關賬務處理,或根據憑證手工進行賬務處理。

(三)會計利息收入和應稅利息收入分別確定

按新準則規定,會計上的貸款利息收入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而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必須按合同金額和合同利率計算繳納,同時,對本金或應收利息超過90天未收到的,應予以沖回。兩者存在很大差異。那么,為了同時滿足這兩方面核算的要求,會計利息收入和應稅利息收入應分別確認,對應稅利息可采取在表外核算予以登記。超級秘書網

由于兩者的不同,產生的另一個問題是在計算清繳所得稅時,必須將非稅利息收入從會計利潤中予以扣除,在進行核算中,非稅利息收入必須單獨反映。

三、主要科目設置建議

(一)設置“客戶貸款”科目

核算按規定發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擔信用風險而形成的各類正常的(即不包括逾期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客戶貸款,包括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貼現(含商業匯票貼現、買斷式轉貼現、信用證項下匯票貼現、信用證項下應收款買入、福費廷、信用證議付等)、信用卡透支、轉貸款、買入返售資產等可在本科目核算,建議最好單獨設置一級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內部管理需要,按行業設置二級科目,按客戶設戶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的貸款本金。

(二)設置“貸款交易費用”科目

核算貸款發放時支付給咨詢公司、機構等的手續費、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如印花稅、工本費等,如金額不大,也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實際支付交易費用時記借方,攤銷時記貸方。

本科目按內部管理需要,按行業設置二級科目,按客戶設戶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額表示尚未攤銷的貸款交易費用。在貸款到期或核銷時,本科目應結轉為零。

(三)設置“貸款價值調整”科目過渡性科目,用以調整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的利息收入和按合同結計的利息之間的差額。貸款結息日,按合同結計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資產負債表日,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應攤的貸款交易費用,貸記“貸款交易費用”科目,按合同結計的利息(應等于按實際利率計算確認的本期利息收入和應攤銷的交易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

本科目按內部管理需要,按行業設置二級科目,按客戶設戶進行明細核算。

(四)設置“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核算各類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貸記本科目;對于確實無法經批準核銷的貸款,借記本科目。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價值以后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以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

本科目可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

(五)設置“貸款非稅利息收入”科目

核算非應計貸款應確認的利息收入和因減值準備計提減少的利息收入。增加利息收入時,貸記本科目;減少利息收入或結轉為本年利潤時,借記本科目。新晨

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設戶進行明細核算。

年度終了,應將本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或作相反處理。

本科目屬損益類科目,余額在貸方時反映增加的利息收入;余額在借方時反映減少的利息收入,年終結轉后無余額。

在計繳所得稅時,應按結轉數額進行納稅調整。

(六)設置“應稅貸款利息”表外科目

核算應計貸款按合同規定結計的應繳納營業稅的利息。在合同結息日,按結計的利息,記收入方;繳納營業稅時,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的利息金額,記付出方。對于貸款本金或利息超過90天的貸款,將其結計的利息沖銷,記入付出方,同時收記“非應稅貸款利息”表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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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經濟發展載體的企業成長與金融成長之間具有極為密切的關系。金融成長能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有利于新企業的建立和已有企業的成長;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本身具有成長的動機和激勵機制,更多表現在企業制度的創新。企業制度的創新改變了其融資需求,從而激勵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業規模的擴大、金融結構調整、金融效率的提高等。即企業制度創新引致金融成長,而金融成長又會促進企業成長,企業制度進一步創新。

一、企業制度創新與金融成長的基本理論分析

(一)制度與制度創新

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主體的交易活動需要穩定、客觀的預期機制,交易主體根據這種預期來調整自己的行為。當這種行為成為習俗或慣例,并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則成為制度。然而,當交易主體(組織或個人)由于認識到改變現有制度或創造新制度中蘊含的潛在利益,通過建立并推廣獲得認同所需要的規則、價值觀、信念和行為模式,從中創造、開發和利用盈利性機會[①],則出現制度創新,從而形成新的制度。即一方面制度使交易主體的行為和社會系統的穩定成為可能,另一方面潛在利益以及成為制度領導者的誘因導致制度創新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從而引發行為和社會系統的變革,推動制度變遷,社會進步。

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載體——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自發形成內部組織管理體系,與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相適應。此時的企業制度是利益和影響力與技術條件、產業結構等社會經濟環境均衡的結果。當社會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突破現有企業組織管理模式,建立新的企業制度的潛在收益逐漸顯現。而企業本身具有成長的動機和激勵機制(艾倫和蓋爾,2000),此時,有行為能力的企業,即充分了解新的目標、擁有事先新目標的技術和能力的企業,必然進行企業制度創新。

(二)企業制度創新與金融成長

早期的企業制度采取家庭制或合伙制。由于生產經營活動以手工作坊為主,家庭制或合伙制即能夠滿足這種簡單的生產經營活動,資金以家庭自籌或合伙出資,間或向錢莊借貸。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手工作坊式的家庭制以及合伙制的不穩定性特征均不能滿足產業的迅速成長。此時,經濟交易規模的擴大要求企業具有穩定的組織機構和資金來源,股份制則既有利于大股東的經營管理,又能夠吸收大量的社會閑置資金。股份制的建立必然要求發行和流通股票的市場,股票市場應運而生;適應這種變化,錢莊的業務活動也由原來的貨幣兌換和簡單的資金借貸逐漸采用股份制擴大金融業規模,建立現代銀行制度。股票市場的建立和現代銀行制度的確立為企業的融資提供了便利,更多的家庭制或合伙制企業轉向股份制,生產的規模擴大,效率提高,從而企業成長。

進入工業化大發展時期,制造業的地位不斷提升并居于主導地位,從而機床裝備起來的大規模生產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是:互換性、標準化和裝備作業[②]。規模生產產生了“科學管理”理論的創立和發展,也促使企業為保證資金投入而形成產融結合(即產業和金融相互控股)。因此,原先以小企業為主的產業成長已轉變為巨型公司為主的產業成長,企業巨型化帶來了“科學管理”,也創立了企業內部R&D機制以及高度產業集中率,從而企業進入產業的“門檻”越來越高,也對金融成長提出新的挑戰,銀行業必須聯合和集中才能滿足企業資金需求,而企業巨型化所發行的新股票、新債券既為金融市場成長提供了載體,也為其成長提出新的要求。因此,伴隨企業巨型化,銀行業和證券市場也得以聯合和集中。

企業規模的擴大以及物資生產與分配所必需的技術知識的增加必然引發企業管理革命。一個大企業的大股東已不再能夠單獨的負起制訂政策和實施政策的責任;一般股東大多已脫離公司的實際業務現代企業管理論文,此時,專業性的管理人員——經理產生了。這些經理人員受過高等教育,具有專業知識,他們的工作如果不成功,便會被解雇;如果成績卓越,不僅獲得晉升,而且提高自身作為企業管理者的市場價值。由此產生了企業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這場“經理的革命”將事業置于專家之手,而不是交給事業的所有人指揮。其次,解決了企業長期生存問題。企業不會因某一股東的退出而重新組合或調整經理,從而保持企業經營戰略實施;大公司的管理作用由于受到越來越多的公眾的審查,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管理已取代了市場需求,協調問題使管理進一步復雜化,這種情況就構成了無須財產(所有權)所擁有的權力。因此,企業所追求的就不再是最大的短期利潤,企業市場價值更為重要。第三,這場革命也建立了企業成長的內在激勵機制。股東、經理和職工都會預期從中獲得收益。企業的成長顯然是股東所期待的,企業成長,公司市場價值提高,股東的收益增加;企業成長為高層管理者提供更多的現金流——依靠留存收益獲得成長意味著把企業視為一種競賽(Nalebuff and Stiglitz,1983);而且,高層管理者可以此增加自己的收益,提高自己的經理者市場價值,在與股東的談判中處于更有利的位置;企業成長使股東可以承諾給經理晉級的機會;對經理層的激勵機制和晉級競賽使企業本身具有成長性,而且只有在具有成長性的企業中才能夠吸引新的、年輕的管理者進入企業;職工在具有成長性的企業中工作,既可能會增加薪水、獎金等獎勵,也包括身居成長性企業所帶來的精神滿足感[2]。股東、經理層和職工對企業的預期使得企業本身具有強烈的成長性,而企業成長又進一步激勵了企業內部的競爭性、晉級機會和福利增加。激勵機制創造企業成長,企業成長又產生更好的激勵機制,從而企業成長更快。

與產業的企業管理革命一樣,金融業同樣進行著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分離的革命;在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購買大量債券為企業成長提供了巨額資金。機構投資者提供風險資金,從而企業更多投資于新興產業,形成企業成長,新興產業成長。因此,金融成長具有了載體和推動力,而金融成長又可為企業成長提供更多資金,金融效率的提高使更多新企業進入新興產業。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梳理出企業制度創新與金融成長的邏輯關系:

金融工具創新

企業制度創新→企業融資需求變化→金融結構調整 →

金融制度創新

金融成長→ 企業成長→企業制度創新…….

二、企業制度創新與金融成長的基本建議

以上分析表明現代企業管理論文,企業制度創新與金融成長具有互動機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促使我國出現大范圍的企業制度創新,股份制、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與之相匹配,我國金融成長出現新的特征,如金融結構的多元化、金融業規模的擴大、金融效率的提高等。但從現實來看,我國金融成長仍落后于企業制度創新。因此,我國應加快金融成長,促進企業制度創新,從而企業成長。

首先,調整發展戰略,實行金融優先發展。目前,我國金融成長相對滯后于企業制度創新的現狀,亟需提高金融地位。我國應及時調整發展戰略,實行金融優先發展,加快企業成長,從而提高國家競爭力。

其次,改善金融成長外部環境。產權明晰是金融成長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條件。同時,法律制度是金融成長的制度保證,而非正式制度——社會信用環境和微觀規制對法治水平具有重要影響。我國要實行金融優先發展戰略,就必須改善金融成長所依賴的外部環境。

第三,構建企業制度創新的金融服務平臺。金融服務于企業成長,其重要的職能就是引導資本的優化配置。這就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即有效的金融市場、充足的金融工具和富有競爭力的金融組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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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盧荻.變革性經濟增長[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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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互相串供、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從而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一、1996年刑訴法下審查逮捕制度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簡單粗略致理解混亂。根據我國1996年《刑事訟訴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對于如何才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人民檢察院訴訟規則》第86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關于何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也沒有提出明確的標準,同時對于“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具體標準更不好把握,“可能”二字考慮到了短時間內行使批捕職權的檢察人員對犯罪事實及證據的掌握有限而難以對案件作出準確判斷從而給予不確定的空間,但其蘊含的不確定性,在客觀上造成了無論是捕與不捕均可以在其中找到理由,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逮捕的嚴肅性,。

2.行政審批性質的書面審查導致以逮捕獲得犯罪事實。在行政審批性質下的審查逮捕制度,審查人員主要以偵查機關移交的書面材料為審查依據而如果審查人員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證據存在不足很難短時間內要求公安人員進行補充,但是在犯罪事實已經基本清楚情況下批捕人員一般傾向于先行逮捕。通過逮捕之后繼續突破口供或者爭取時間補充證據。因為批捕以后不訴就將產生錯案,導致案件到了公訴階段,辦案人員都傾向于“有罪推定”,在證據往往不是非常充足的時候也提出起訴。致使審查逮捕在一定程度上表現為懲罰性質,雖然刑訴法還規定采取逮捕需要采取取保候審、件事居住方法,還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是逮捕的必要條件,但是是否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很難判斷,甚至是無法判斷的,這就導致這個限制成了虛設,致使取保候審成為公安及檢察機關單方掌握隨意操控的權利,也給司法腐敗留下了一定的空間。

3.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缺乏監督機制予以約束。國外很多國家實行偵查與審查逮捕相分離,由檢察官對案件進行偵查、法官實施審查逮捕權。我國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實行審查逮捕相分離制度,由公安機關實施偵查,檢察機關掌握審查。但是對職務犯罪案件卻將偵查權與審查逮捕權全部授予檢察機關,支持在職務犯罪過程查辦過程中對審查逮捕缺乏監督。同時1996年刑事訴訟法我國卻沒有相關的外部審查規定,具體操作措施不當,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對于逮捕后的審查常常流于形式。最后,逮捕過程中的制度缺失容易導致“一捕了之”的情形。

正是由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條件以及審查逮捕權限的規定存在過于簡單粗略,給司法實踐留下過多的自我權衡空間,從而也引起各種司法解釋的不斷補充細化,此次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吸收了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審查逮捕進一步予以細化與完善。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的細化以及不足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吸收舊刑訴法以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審查逮捕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完善,并且添加了之前沒有的羈押之后的審查逮捕等制度,使審查逮捕條件進一步細化,整個制度更為完善,其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據罪責輕重,明確了輕罪重罪不同逮捕條件

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中,逮捕條件只有一個即“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而一是由于能否判處有期徒刑很難在審查逮捕階段予以明確,況且由于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中的最基本刑罰種類,難以區分輕罪、重罪,從而區別對待。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款規定了“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逮捕的的五種情形:(1)可能實施新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度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從以上規定可見,只有在采取去報候審不足以防止以下五種情形的情況下,才可以應用逮捕。而在第二款中,規定了兩種必須使用逮捕的情形:(1)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只需具備證據條件即應當逮捕;(2)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新刑訴法七十九條規定對犯十年以下有其徒刑的罪犯優先考慮取保候審。

(二)細化逮捕條件,將一定程度降低高逮捕率

新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條件進行細化,在七十九條第一款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作為優先適用,規定了五種適用逮捕的條件,并且在第二款增加了應當予以逮捕的兩種情形:(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2)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根據以上規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優先適用的是取保候審,這比舊刑法中“患有嚴重疾病”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兩類特殊主體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要寬泛得多。同時對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犯罪以及曾經故意犯罪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禁止適應適用取保候審。有利于杜絕重大惡性犯罪中司法腐敗的出現。但是也有學者指出,由于其規定的五種情形同樣比較寬泛,可審查人員自由裁量行很大,所以其如此詳細的規定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尤其在我國目前 司法實踐中習慣以逮捕獲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規定了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義務特殊的逮捕條件

根據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二款、第57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人、監視居住期間嚴重違背法定義務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通說認為,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時,仍應當適用逮捕條件的一般規定。

但是,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條文結構,立法者將該類情形單列一款似乎試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規定為一項獨立的逮捕條件: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何為“情節嚴重“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這將導致該條款形同虛設,因此需要在接下來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第9條、第10條就明確列舉了何種情形下,可以予以逮捕。可以借鑒。

三、增加了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此規定作為新刑訴法修訂的亮點之一,不僅明確賦予了檢察機關在捕后對羈押必要性繼續審查的工作職責,同時明確規定了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保障機制,對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避免司法實踐中超期羈押的頑癥和不必要關押等問題。但也有學者及司法實踐工作者指出但該規定較為原則、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列出何為“不需要繼續羈押”何況賦予檢察機關的只有建議權,究竟該如何釋放以及變更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實際指引。因此也有不少學者提出應該從以下方面對該制度進行完善:

篇(10)

 

小額信貸最初由孟加拉國農業經濟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最先實施,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鑒孟加拉國小額信貸制度的成功經驗,我國也開展了小額信貸業務。在我國,農村小額信貸指基于農戶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一種不需要擔保的額度較小且具有反貧困、促發展功能的貸款種類。通過幾年的發展,農村小額信貸制度有效的改善了農村資金短缺的現狀,增加了農民的經濟收入。但是,小額信貸在發揮作用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影響了小額信貸制度的健康發展。

一、農村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現狀和特性

(一)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現狀

到目前為止,小額信貸制度表現出了快速發展的態勢,已惠及全世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5500萬到6000萬人,促進了社會發展與和諧。我國小額信貸制度自實施以來,表現出發展速度快、涉及面廣、效果好的特點。尤其在2001年以后,小額信貸制度在中央銀行再貸款政策、農村信用環境改善、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等的推動下,得到了迅猛發展。有關資料表明,目前農村小額信貸覆蓋面已達到32%,在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小額信貸覆蓋面更高。小額信貸制度對我國農村經濟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金融論文,解決了農村中低收入群體融資難的問題,同時促進了農民的脫貧致富,促進了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是,由于小額信貸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在因素的影響,使其在發展的過程中暴露了一些問題,影響了其健康發展。

(二)小額信貸制度的特點

由于農村小額信貸具有明確的扶貧和促進農村發展的功能,所以其具有了非常明顯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不需要擔保,降低了貸款的難度。農村小額信貸信貸是一種自然人貸款,以農戶的信譽和還款能力作為貸款信用,無需擔保。2、貸款利率較低。因為要發揮小額信貸的扶助作用,同時借鑒國際小額信貸的成功經驗,我國小額信貸定制了較低的利率水平。3、用途規范不明確。此類小額信貸,沒有規定較為嚴格的貸款用途,有較大的利用范圍,可以用來農業或工業生產,也可以用來日常消費。4、貸款手續不嚴格。因為此類小額信貸具有涉農性質,農村組織松散,必須依靠當地的村委會幫助辦理信貸手續,因此具有不可避免的漏洞。

二、農村小額信貸制度的風險及成因

小額信貸制度與其他商業信貸相比,面臨著較特殊和顯著的信貸風險。農村小額信貸風險的主要來源包括:1、自然風險,我國種植業、養殖業受自然因素較大,一旦受災,農業減產,直接降低農民的還貸能力。并且,我國還沒有普遍實行農業風險保險機制。2、市場風險,廣大的農民群體仍是小規模的經營模式,缺少信息渠道,農產品銷售適應市場變化的能力較弱論文提綱怎么寫。3、道德因素,小額信貸機制不完善,對小額信貸機構內部人員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約,加之借款者對還款事宜抱有僥幸心理,導致小額信貸具有較大的道德風險。除此之外,本文認為我國農村小額信貸風險的根源還在于:

(一)自身局限性造成的風險

1、貸款利率偏低。國際上成功小額貸款的存貸差要高達8%—15%,而在中國目前農村信用社資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只有8%—10%金融論文,而此時剛剛僅能使其自負盈虧。從實際執行結果看,我國絕大部分小額信貸項目執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沒有從財務自立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要知道,小額信貸主體從本質上說是企業,而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利率水平的偏低,使放貸主體經濟效益不高,放貸積極性受挫,從而不利于放貸主體的發展;另一方面,較低的利率使貸款者有可能降低對貸款的使用效率,從而增加了違約的風險;再者,較低的利率容易使各階層爭奪這份資本,往往使貸款落不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從而失去了小額信貸應發揮的作用。

2、貸款品種的單一、額度小。農村小額信貸的品種的單一性決定了小額信貸的規模,表面上看會降低信貸風險,從長遠來發展來看,不利于其抗風險能力的發揮。農村小額信貸的額度設計得較小,能降低信貸主體的受損程度,但另一方面小額度的貸款一般滿足不了貸款者的要求,經常出現相互擔保、相約不還得現象擾亂金融秩序,反而增加了信貸風險系數。

(二)管理疏漏造成的風險

1、外部監管不到位。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的監管機制處于不完善狀態。有關部門未對具體監管方式作出統一的規定,放貸主體和政府部門關系不明晰或不對稱,造成監管困難。

2、貸款機構內部管理疏漏。小額信貸機構內部管理機制松散,是造成風險的重要成因。貸款調查不到位,部分農戶資信評估存在形式主義的現象。農村小額信貸的審查和信用評級主要靠村委會和農戶,而村委會人員難免會在其中摻雜人情關系,使評估工作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和片面性,信貸人員又缺乏對村委和農戶的審查和調查,從而輕易地將貸款放出。更有甚者,貸款主體將材料交并于村委代辦,這無形于將貸前審查環節落空,這些人為因素大大打造成了小額信貸的高危險性。辦理貸款手續審查不到位,造成責任落空的風險。貸款主體在辦理貸款時往往未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在辦理貸款時金融論文,貸款者往往僅憑身份證則取得款項,而造成簽字人與身份證登記人本身不統一,造成最后責任承擔落空的風險。更嚴重的,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貸后審查的疏忽,貸款用途監管趨于形式。貸款用途檢查是降低貸款風險的重要環節,貸款用途的審核是貸前的必經環節。但在現實中,由于貸款主體工作人員的疏忽,加上貸款者多為農戶等,法律素質較低,對貸款用途問題認識不清,很容易出現轉為他用,或代他人貸款等現象。由此還款風險大大提升。

(三)小額信貸的法律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不完善

1、小額信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農村小額信貸制度自實施以來,其法律地位問題一直困擾其發展。目前來說,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其法律地位,使其名正言順的發展。

2、農村小額信貸功能定位不明確。農村小額信貸作為一項特殊的貸款具有利率低、無需擔保的特點,但他它又區別于政府補貼,其貸款主體仍為營利性組織,仍需此部分營利作為貸款主體生存的血液,由于小額信貸功能的不明確、利率偏低、無需擔保等的特點,使小額信貸制度發展尷尬,也由此帶來小額信貸組織創立管理的主體、資金來源、信貸產品設計,風險監管等一系列問題。

3、保障機制、政策服務體系不完善。一套完善的保障機制和金融服務體系的建立,是保障小額信貸制度良性發展的必要條件。目前,我國農業災害補償機制、農戶征信制度以及金融服務體系的不完善大大制約了信貸制度的發展。

三、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制度風險的規避對策

在市場經濟型社會,法律應當發揮重要的規范作用。我國小額信貸制度的風險防范在借助各種技術性手段的同時更應該依靠制度規范,以法律的手段來保障小額信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運作。

(一)完善小額信貸制度,克服自身局限性

1、建立適當的貸款抵押制度。建立適當的抵押擔保制度是降低小額信貸風險的重要措施。然而在農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礙,幾乎沒有可以抵押的物品,但廣大農民又迫切需要這筆款項去脫貧致富。這就需要我們對此作出創新的擔保制度,以促進小額信貸的發展。一是可以嘗試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擔保創新;二是嘗試以村為單位的農民專業擔保合作社作為擔保機構;三是可以考慮改革現行的法律法規,允許農村房產及土地使用權進入抵押范圍,以實現與金融業實務的配合。

2、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級評定制度。農戶信用等級評定是決定小額信用貸款質量的關鍵,是農村小額信用貸款工作的核心內容之一。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必須跟上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級評定制度,1、要設立專門的機構保障資料的真實、可靠。真實、全面、準確的借款客戶在信息是開展信貸業務的基礎,因此金融論文,對相關信息要逐項認真審查核實,盡可能避免失實資料入檔。2、明確評級責任。農戶基本狀況及信用反映等由專門機構的人員審查把關,并簽字負責;農戶信用貸款及還本付息,信用等級初評由信貸員負責,避免因不負責導致評級失誤。3、探索小額信貸信用評級標準。評定農戶信用等級,要對所有農戶都采用統一的標準,以確保評級客觀公正。

(二)改革放貸主體的經營模式

1、改革只貸不存的信貸模式,建立多元化資金開源渠道論文提綱怎么寫。目前,有些現代企業只貸不存,從商業角度看,只貸不存的經營模式不能長期存活,具有較高的操作的成本和巨大的投資風險。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才能保障充足的資金,這是實現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條件。因此,可以嘗試改變農村小額信貸企業只貸不存的經營模式,在完善金融機構法制環境的基礎上,放寬農村小額信貸吸收存款的限制,以確保充足的資金來源。

2、建立農業風險補償機制,推廣農業保險,促進銀保合作。由于農業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尤其是對于我國地理位置較容易遭受自然災害,農業保險顯得尤為重要。強有力的農業保險保障機制是促進小額信貸創新的有力保障,使其降低信貸風險,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因此,為了規避信貸風險,必須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一是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補貼的力度;二是加速發展農村政策性保險制度,以減少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失;三是信貸機構與農業保險機構合作形成互動機制,開發保險和信貸配套的金融產品服務。

3、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在我國新農村發展的新形勢下,農村對金融的需求越來越大,這就對金融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農村小額信貸服務需求的增加必然要求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為此,我們在完善金融法制環境的建設、政府加強對金融市場監管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政策激勵機制來保障金融機構在農村的廣泛建立。一是政府可以嘗試采取資金補貼,提供免稅營業網點等措施吸引金融機構在空白鄉鎮增設金融網點;二是采用稅收政策鼓勵;三是出于金融機構是特殊的企業的原因,因此金融法機構要發揮其社會責任。

(三)加強農村小額信貸放貸主體的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內部管理規定,控制內部風險。要嚴格控制金融機構內部管理造成的風險。一是參照國際、國內經驗,完善內控機制和規章制度的建設;二是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建立信息監控系統金融論文,對風險做出較為細致的評估;三是加強內部職工的業務素質培訓,提高其金融業務的處理能力;四是建立職工激勵政策和獎懲措施,挖掘信貸人員潛能和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風險。

2、實行外部監管制度。目前,我國小額信貸制度并沒有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外部監管機制。其關鍵問題在于如何劃分央行與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間對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的管理職能。因此,須將小額信貸組織納入監管范圍,明確其上級管理機關和責任制度。并對其作出規避風險的制度設計,以此來給小額信貸制度必要的制約。

(四)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給予良好的法律環境

時至今日,小額信貸制度在我國已有較為長足的發展,但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它。為了規范管理小額信貸制度,我國有必要制定一部規范小額信貸的單行法,此法應當從放貸主體、對象、利率、擔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規范,加強小額信貸制度的設計和完善。

總之,從我國全國范圍看,農村小額信貸制度度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村資金短缺的問題,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進一步鞏固了農業的基礎性地位。隨著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而暴露出的問題,我們也不可忽視,只有積極引導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完善制度建設,加強監督機制,解決其存在的問題,才能保證其健康發展,以發揮其對農村經濟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楊山彬、申巧鳳.淺議進一步完善農戶小額貸款[J].河北金融,2006(4).

[2]陳麗華.小額信貸的風險防范[J].中華時報,2006(11).

[3]錢水土,夏良圣,蔡晶晶.小額貸款公司:現狀,困境與出路[J].上海金融,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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