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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貧富差距的現狀
一個國家的經濟健康發展除了有快速健康的經濟增長還應有合理的貧富差距。貧富差距所導致的兩極化在一定程度上會給社會進步帶來諸多負面因素。2010年統計局公布的基尼系數為0.61,2012年的基尼系數為0.474。相比較日本和韓國的0.26,美國的0.4,目前,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接近0.5,并且以每年0.01的速度增長。我國的貧富差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大。
根據2006年—2012年《中國統計年鑒》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相關網站資料整理可以了解,2008年到2012年五年間,我國城鎮和農村的人均收入比值一致保持在3.1倍以上。在1995年國際勞工標準處理有關勞工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的統計的城鄉收入比值中超過2的三個國家中就有中國。然而,2007年這個比值已經到了3.33。經濟條件相同會增大農村居民生活壓力。
2.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縱觀2008到2012年的數據,東部和中部城鎮居民的可以支配收入比值在1.46左右,東部和西部的城鎮可支配收入在1.47上下波動;東部與中部農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在1.48左右,東部與西部的農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偏高在1.85左右;2012年中部,西部地區的城鎮居民收入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分別是東部地區的69%,67%,而中部和西部地區的農村居民個人可支配收入分別是東部地區的63%,51.4%;從對比數據可以看出中部西部與東部區域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差距,并且區域間的差距沒有下降的趨勢。
二、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個人能所得稅作為我國主要的財政收入,通過無償支出功能起到調節和安全控制的作用,調節貧富不均和緩解收入差距。我國現行的征稅模式是分類征收制,分類征收制是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征收率。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行的繳納模式,無法全面衡量納稅者的綜合納稅能力,同國外相對比,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模式還比較欠缺人性化,不能較好的而實現公平稅負,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因此也非常的而有限,而且還容易造成稅收的流失。不能起到調節貧富差距,沒能當好調節器與安全閥。根據統計數據可以知道,稅收實際征收額是征收流失額的1/5到1/2,進一步的拉大了貧富差距。面對對貧富分配不均的社會現狀,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的主體稅種也需要進行改革更好的起到調節器與安全閥的作用。
三、優化個人所得稅以縮小貧富差距的研究
(一)針對起征點應該詳細的分別征訂
從2011年9月1日起,起征點調整后由原來的2000調整到3500,盡管起征點調整了,但是貧富差距的問題沒能得到緩和。不同地區的起征點一致提高反而會擴大居民人居收入的差距。相關數據分析,2014年的數據得知北京、上海、浙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過了4萬,但是甘肅,西藏,新疆,青海這些城市還未達到平均值。因此應該適當的根據不同的地區設置不同的納稅起征點,具體的根據不同地區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該地區的起征點。對于上海,北京,廣東,福建等這些東部高收入城市來試試,應該適當的調低他們的個稅征稅的起征點;相對于甘肅、新疆、西藏,湖北,河南,湖南等中部與西部收入偏低的城市來說應該根據自身的經濟收入情況適當的調高個稅起征點,提高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緩解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對縮小區域間的貧富差距起到可觀的效果。
城鎮與農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較大,為減少農村人民的負擔,縮減農村與城鎮間的貧富差距,應調節城鎮與農村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不同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起征點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各有不同,根據表一來看農村的純收入明顯低于城鎮的個人可支配收入,起征點相同并不能夠縮減農村與城鎮居民的貧富差距。因此我認為針對農村和城鎮的個人所得稅征稅的起征點應該根據實際的情況不同的地方在各地區起征點不同的前提下,農村的起征點應該低于城鎮的個稅起征點。
(二)針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模式的有關建議
二、家庭收入基尼系數測算
該部分主要是對影響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進行實證分析,判斷其顯著性和影響方向。由于對全國居民收入的統計難度很大造成的數據缺失,特別是現實中缺乏可供使用的居民收入微觀數據,因此,從全國整體層面測算、研究居民收入差距微觀影響因素的文獻明顯不足,這成為深入分析中國居民收入分配,解決收入差距實際問題的“瓶頸”,本部分主要選取最新的中國營養和健康調查(CHNS)數據庫中居民收入的微觀調查數據進行分析。論文借助在Stata12.0上二次開發的DASP程序,測算出1989—2011年北京、遼寧、江蘇、上海、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抽樣家庭收入基尼系數。DASP估算GINI系數的方法是:式中,變量Y表示每個家庭的收入;n表示家庭個數;w表示抽樣權重和抽樣規模;μ∧代表家庭收入均值;Vi代表累計權重。本文以CHNS數據庫內的家庭年總收入(Hhinc)為收入變量,測算抽樣省份家庭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本文采用回歸法再次測算我國家庭GINI系數的原因有二:一是本文研究重點是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機制,而DASP應用模塊內的測算方法已經基本達到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狀態的目標,文章并非針對收入差距刻畫準確程度的探討;二是盡管不少文獻已涉及測算各省基尼系數的數據[1](非城鄉和地區的GINI系數),但這些數據并沒有基于CHNS抽樣數據的分組測算,不能全面反映省內家庭收入差距狀況,而且這些文獻內針對基尼系數測算時因數據處理方法迥異導致的數據不一致性差異。因此,本文采用DASP估算GINI系數,以彌補上述文獻關于GINI系數的研究不足。首先來觀測12省份抽樣家庭的收入情況(如圖1所示):圖1顯示出各省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在利用DASP計算GINI系數之前,首先利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將人均家庭收入折算成以2011年為基期的實際值,然后以各個家庭的人口數作為權重,帶入到上述公式中,計算出12省份的家庭居民收入差距,如圖2、圖3所示。由圖2、圖3可以看出,總體來看中國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并且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基尼系數的平均值為0.492,而且從1989年到2009年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逐步擴大,直到2011年收入差距有所好轉,因為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核密度圖明顯向右偏移(1997年、2004年、2009年和2011年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均值分別為0.393、0.442、0.482和0.451),由此可見,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收入差距出現了一輪較為明顯的擴張。從地區收入差距來看,12省份中最小值是1989年遼寧省的0.2547,最大值是2011年河南省的0.5879,盡管地區間收入差異顯著但呈現出動態一致性,即各地區均存在收入差距擴大的現象。
三、家庭方面的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的關系分析
目前,CHNS數據庫總體上包含了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和自治區,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1年共9年的住戶相關調查數據,其中缺少了遼寧省1997年、黑龍江省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和直轄市2009年以前的調查數據。這12個省份分別屬于東、中、西部地區,而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狀況,因此在控制變量選擇上,采用了國家統計數據,而且選取的數據具有時序一致性,這也確保了回歸模型能夠反映中國各項影響因素波動與中國居民收入差距變動之間的關系。
(一)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指標及說明
本文所選用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一方面力圖全面反映影響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因素,另一方面也考慮使個人所得稅的完善有的放矢,因此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主要選自于中國營養和健康調查(CHNS)中的家庭住戶抽樣調查和住戶健康調查,在其中選取了10項與收入分配相關的家庭因素指標:家庭年總收入、家庭結構、性別、年齡、兒童比重、老年人比重、受教育年限、自我健康測評、就業比重、工資制度。這些數據是從1989年到2011年,包括中國12個省、自治區的面板數據,來構建省級面板數據方程:Giniit=a∧1+a∧2HhsizeSmit(HhsizeSdit)+a∧3Genderit+a∧4Ageit+a∧5Childrenit+a∧6Oldmenit+a∧7Educationit+a∧8Healthit+a∧9Jobit+a∧10Wageit+a∧11Inflationit+a∧12PerGRPit+a∧13FDIit+a∧14Financeit+a∧15Resourceit+fi+ft+eit方程中,GINI系數為獨立變量,代表收入差距。下面各項是各類影響因素解釋變量為:HhsizeSm代表家庭結構均值,HhsizeSd代表家庭結構方差,Gender代表性別,Age代表年齡,Children代表兒童,Oldmen代表老年人,Education代表受教育年限,Health代表健康程度,Job代表就業,Wage代表工資制度。另外,控制變量有:通貨膨脹率(Inflation),地區經濟增長率(PerGRP),投資開放程度(FDI),區域金融發展水平(Finance),地區資源稟賦(Resource)。fi為個體固定效應,用以固定地理環境等地區異質性因素的影響,ft為時間固定效應,用以捕捉共同沖擊的影響,εit為殘差項。由于解釋變量較多,為了有效消除多重共線性和盡可能多的保存數據自由度,在做模型前,先考察了影響因素間的相關性,將相關性較高的影響因素分開單獨回歸,這種做法完全是出于確保模型回歸結果無偏有效(BLUE)的考慮。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考慮到北京、上海和重慶只有2011年不完整的抽樣指標數據,不能滿足面板數據模型自由度的需求,因此下面的實證模型剔除了這三個地區的數據,但這樣做并不會影響模型結果的一致性。根據表1中相關系數數據和逐步回歸的方法,先將高度相關的數據和不顯著的因素予以排除,其中包括受教育年限(Education)、年齡(Age)、兒童(Children)、老年人(Oldmen)和地區經濟增長(PerGRP),同時,刪除了家庭結構均值(Hh-sizeSm)影響因素。
(二)家庭影響因素模型結果與解釋
經過相關性檢驗之后,將剩余的影響因素代入省級面板模型,進行多元回歸,判斷其對收入差距的影響方向和顯著性。而針對最初予以排除的因素,在分析其對收入差距的影響時,采用一元變量回歸方法單獨進行回歸。所有因素回歸結果詳見表2。模型1采用面板數據模型的固定效應估計方法,模型2采用面板數據模型的隨機效應估計方法,模型3采用混合效應,既反映了固定效應又反映了隨機效應,盡管估計方法變成了極大似然估計(ML),但估計系數還是無偏有效的(BULE)。具體到三種模型的選擇問題,由LM檢驗(1.45)可見固定效應模型不適合,而從Wald檢驗結果看出隨機效應模型(180.18)和混合效應模型(262.09)都是顯著適合的,但考慮到各因素的顯著性,模型3的結果最為理想,下面的討論將以模型3的回歸結果為主。根據回歸方程結果得出家庭影響因素與居民收入差距的關系:(1)男性在家庭中的占比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就越大;(2)家庭人口數量結構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3)家庭中在職人數與非在職人數的比值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越小;(4)家庭中工資收入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5)家庭中勞動者健康程度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越小;(6)受教育程度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7)家庭中兒童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縮小了家庭收入差距;(8)家庭中老年人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9)家庭年齡結構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由此可見,家庭方面的影響因素對收入差距有很大影響。
四、個人所得稅調節模型———干預調節
家庭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的關系自1799年英國首創個人所得稅以來,歷經幾百年的發展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政府融資、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據馬斯格雷夫的理論,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是顯著的,所得稅主要是在收入分配流量環節進行調整,因此一般采用累進稅制,并制定免征額方式征收,實現調節高收入者收入,增加低收入者補助收入,促進社會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優化[2]。本文通過實證分析個人所得稅調節模型,重點分析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是加強還是減弱家庭影響因素對收入差距的作用?得出按家庭綜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依據。Giniit=α∧1+β∧1FACTORSit+β∧2TAXit+β∧3(FACTORSit×TAXit)+εit因此,個人所得稅將作為干擾項加入到調節模型中,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家庭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關系的調節作用,模型回歸結果詳見表3。模型回歸結果表明:加入個人所得稅之后,總體上是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個人所得稅增強了性別對收入差距的擴大作用(76.562),這是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但是個人所得稅增強了健康程度對收入差距的縮小作用(9.909*),增強了兒童對收入差距的縮小作用(84.737),減弱了老年人對收入差距擴大作用(-84.123),減弱了年齡對收入差距擴大作用(-0.820),這些方面都是通過調節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從以上分析中可知,個人所得稅通過調節性別對收入差距的作用,從而有擴大收入差距的效果,但它通過健康程度、兒童、老年人、年齡等因素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體現為在更大程度上個人所得稅有助于縮小收入差距,而且通過家庭因素傳導的調節作用會更強。根據實證分析,可以確定:首先,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對收入差距有很大的調節作用;其次,加入個人所得稅之后總體上可以加強各種家庭因素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因此,從縮小收入公平的角度看,盡管個人所得稅能夠有效控制收入差距拉大,但是要有效實現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應當進行調整,按家庭征收才能更好地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如果個人所得稅能體現出家庭因素的特點,即個人所得稅如果按家庭進行征收,體現出每個家庭的情況,那么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差距功能將得到充分發揮。因為家庭是社會活動的基本單位構成,贍養老人、撫養后代也是家庭的基本功能,因此,從長期來看,考慮家庭差異的稅負可以更好地平衡居民之間的收入不平等,按家庭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除此之外,從稅收公平的原則來說,更合理的個人所得稅是分類對待、綜合征收[3],先合并計算家庭所有收入,再考慮人均收入水平的差異,按家庭的各個因素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的征收方式,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已有先例、有經驗。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按家庭進行征收也是有章可循的。
五、促進收入分配調節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體系[4]。中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大國經濟”,這意味著以家庭為課稅單位需要依據家庭的狀況來實行各項稅前扣除或稅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狀況,判斷他們是否符合稅收豁免的條件,一方面是自己申報,另一方面要由稅務部門來一一認定,這對于擁有13億人口的國家來說,實施起來比較困難:首先,是技術層面的稅收信息系統的建立,需要準確統計每一個家庭的具體情況,這對人口大國來說有一定難度;其次,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勞動力、家庭的流動非常頻繁,增加了統計的難度,這也改變了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出現了“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空巢老人”、“夫妻分離”等新型家庭結構。在這些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征收最好是讓家庭來申報其應稅所得。因此,要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體系,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的比重,創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水平。
(一)建立準確可靠的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
著手建立納稅人家庭基本信息數據庫,首先通過自行申報的方式進行,然后在進行人口/經濟普查的同時對各個家庭的具體情況進行核實,對自行申報的家庭數據查漏補缺。數據庫中至少要包括的內容:(1)真實準確的家庭成員的總收入情況。這里的總收入要考慮綜合收入不能只考慮工薪收入。(2)真實準確的納稅人與家庭直系親屬的贍養關系,以及贍養關系改變的情況(包括因死亡、出生而引起的變化,也包括因領養、供養關系改變而引起的變化)。(3)反映家庭特征的數據,需要考察的指標有:家庭人口結構與性別比例、家庭人口年齡分布情況、家庭人均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程度,將盡可能反映家庭特征的數據錄入納稅人家庭數據庫,作為個稅征收的綜合考慮依據。
(二)建立誠信制度等配套改革機制,保證納稅人家庭信息準確可靠
市場機制完備的國家已經普遍建立了個人信用制度,個人可以通過信用方式獲得支付能力而進行消費、投資和經營。個人信用可以通過一系列有效的數據、事實和行為來標明,良好的個人信用檔案可以視作個人的第二身份證,相反有過不良的民事記錄,甚至刑事記錄的,在參與社會活動時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自由流動,卻有一個終生的社會安全號,并且每個人擁有一份資信公司做出的信用報告,任何銀行、公司或業務對象都可以付費查詢這份報告。要保證納稅人家庭信息準確可靠,中國應盡快建立個人誠信制度,建立個人納稅賬號,各個納稅人的號碼都必須是規范的、唯一的、終身有效的,并且賬號中存儲著與該納稅人相關的收入信息和家庭成員信息。而對沒有如實上報家庭情況的個人或者不講信用、不負責任的行為,一經普查驗證,當嚴厲對有關部門進行行政績效問責,對個人責任追究法律責任,形成以嚴謹的制度設計、嚴格的執行力度、嚴肅的審查處理為核心的個人誠信制度,督促中國公民重視自己的信用,確保納稅人家庭信息有效可靠。
(三)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2],征管部門隨時核實數據庫中的信息
強化政府監管職責,避免實際操作中家庭數據庫“弄虛作假”的現象發生。當家庭信息發生變化時,例如所需贍養的老人數目被夸大,或者因去世而沒有上報,都會形成不應有的贍養負擔而發生的偷稅漏稅問題,此時除了個人有義務及時更新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中的基本信息,更重要的是,稅務部門應定時抽樣調查家庭情況,確保納稅人家庭數據的及時性與有效性,加強核查、糾錯機制,保證稅收的公平,做好個人所得稅收入評估管理。
(四)各相關部門應當溝通有無,保證信息資源共享
1.稅目較為零散復雜,不利于稅收征管。從征收效率方面來看,現實中各種收入名稱繁多,難以與稅制所列項目對應。對不同的稅目采用不同的稅率、費用扣除標準,納稅期限也不盡相同,可能促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造成偷稅和避稅。
2.分類稅制調控不均,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在分類所得稅模式下,對于納稅人取得的個人收入,實行分項扣除費用、分項確定稅率、分項征收管理。從稅負公平的角度來看,對于那些從多渠道取得收入、應納稅所得額較大,但分屬若干應稅項目的納稅人稅負相對較輕,而對于那些收入渠道單一、應納稅所得額較小的納稅人稅負相對較重,難以實現真正的稅負公平。
3.征收范圍比較狹窄,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資收入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趨勢轉變。國務院、財政部確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不能涵蓋現階段所有的個人所得項目,也不能適應個人收入多元化的發展趨勢。
(二)稅率設計不能充分體現稅收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采用的是超額累進與比例稅率并存的稅率形式。稅率設計過于繁雜,操作難度較大,既不利于納稅人納稅,也不利于征收管理。
1.稅率級距設置不合理。雖然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級次由九級改為七級,但仍顯得比較多,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同時,低稅率的級距比較小,這使得本不應是個人所得稅主要調控對象的中低收入階層成為納稅主體。
2.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的稅率設計不夠科學?,F行的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按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勞務報酬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稅,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對經營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5%至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資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利息、紅利、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按20%的稅率征稅;而對偶然所得,如彩票中獎,只按照20%的稅率征收。這在客觀上形成了對勞動所得征稅高,對非勞動所得征稅低的現象。
3.同一收入類型的稅收負擔不夠均衡。公民通過工資薪金取得收入,通過勞務獲取收入以及通過個體經營獲取的收入都屬于個人勞動獲取的收入。但因當前稅法中規定的不同所得類型適用的稅率及費用扣除標準存在差異,造成了具有類似性質收入的稅負不均。
(三)費用扣除標準不太合理
個人所得的確定需要從取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費用。個人支出費用是個人收入的減項,不屬于征稅對象。支出費用的多少受到個人收入、消費和物價水平的影響。與企業費用相類似,個人情況不同則支出費用也會有所差別。
1.費用扣除過于簡單,未考慮生計成本。如對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一刀切”的扣除標準,每月的費用扣除額為3500元,未考慮個人住房、養老等因素,未考慮不同家庭結構的差別,如贍養人口、婚姻狀況等,也未考慮納稅人健康、年齡等情況,從而造成不同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均。
2.費用扣除缺乏靈活性,未考慮物價因素。如對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的定額扣除法,以固定金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不能適應由于物價上漲、通貨膨脹造成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上漲的現實情況。
3.費用扣除內外有別,不利于納稅公平。個人所得稅允許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等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在扣除3500元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這種內外有別的規定不能體現橫向公平的要求。
(四)優惠政策不夠規范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減免稅政策較多且不規范,應有的政策導向作用難以發揮,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發展需要。
1.減免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多區別對待?,F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10類所得可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中每一類又有多個具體項目,除此之外,還有3類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和公告中對一些項目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或者是對同一項目實行差別待遇。如股票轉讓所得,有的征稅,有的不征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有的按20%征稅,有的按5%、10%征稅。這些區別對待造成了稅收上的不公平。
2.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不明顯。當前國家的稅收支持方向已向照顧低收入者、鼓勵就業、技術創新和個人投資等方面轉變,而現行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支持方向卻還不完全與之相適應。
(五)納稅申報方式不利于稅收征管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納稅申報方式,絕大多數納稅人不直接參與納稅申報過程,納稅意識缺乏,稅法遵從度不高。
1.過多依賴代扣代繳。從近年來個人所得稅分項目統計數據來看,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占比平均達60%以上,扣繳單位較好掌控的就征收較到位,而對于其他項目所得,由于其多樣化、隱蔽化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而造成征收管理缺位。甚至有的納稅人認為納稅是扣繳單位的事情,稅款少繳也應由單位負責,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2.納稅人自行申報弱化。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出臺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明確規定了四種情形應進行自行申報。但在征管實踐中,主要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自行申報,而且需要稅務機關督促,納稅人申報質量還不夠高。
3.中介機構作用未能發揮。目前在我國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申報納稅比較復雜。中介機構通過稅務服務,不僅可以解決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計算復雜和申報繁瑣的問題,也可以為納稅人提供合法合理的稅收籌劃。
(六)稅收征管體系有待完善
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還需要建立相應的征管配套制度,而現行的征收管理方式還不能滿足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的需要。
1.稅收征管手段缺乏。在實踐中,稅務機關往往以申報的數據作為稅收征管的依據,而對于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較難掌握,對于多處取得收入的渠道更是無從查起,從而缺乏對納稅人收入的有效控管。
2.稅收執法力度不夠。在日管中,稅務機關往往把查補稅款作為重點,以補代罰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抖愂照鞴芊ā返诹艞l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但在征管實踐中,對已離開原任職單位的納稅人,僅靠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難度較大。又如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未建立離境清稅制度,逃避稅者一旦離境,所欠稅款很難追繳。
3.涉稅數據信息難共享。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間缺乏法定的協作制度,對納稅人的財產、消費等信息數據很難實現信息共享,針對個人所得稅的信息數據庫的開發還基本是空白,對涉稅信息沒有進行深入加工及分析,而要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離不開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4.協稅護稅機制不健全。日常工作中的協稅護稅主要是通過雙方或多方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還在建立中,個人財產信息的獲取和使用制度還不完善。在資金支付方面,相應的金融配套機制還很缺乏,現金交易比較普遍。稅務機關對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收入和支出狀況難以掌握與分辨,個人征稅系統的全國聯網還未實現。
二、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建議
所謂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指對同一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分類課征所得稅;納稅年度終了,再將本年度全部所得相加,按照累進稅率計稅,平時已繳納的分類所得稅,可以在納稅年終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中扣除。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任務艱巨,面臨的實際情況比較復雜,應當在兼顧長遠與現實的基礎上,采取漸進式改革策略,逐步建立和完善這一新的稅收制度。我們的具體建議如下:
(一)簡化調整現有稅目
根據各項所得的性質,可將現行稅法中的11類所得項目整合為3大類調整后的稅目簡化為3大類:勞動所得包含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資本所得主要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其他所得包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原因在于:一是對勞動所得應推行綜合征收改革。勞動所得在個人所得稅中占比最大,實行綜合征收后,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穩定影響不大。二是對資本所得延續目前分類征收的辦法,將來逐步選擇納入綜合征收范圍。這一選擇是基于當前國情和征管外部環境,目前尚不完全具備對資本所得實行綜合征收的條件。三是對其他所得適當拓寬征稅范圍,可以將確定征稅的權限適當下放,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確定。隨著征管條件的成熟,應當逐步調整擴大納入綜合征收的所得項目。
(二)科學設計稅率檔次
在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方面,其他國家提供了兩種思路:一是對勞動所得采用同一累進稅率征收。這體現了相同性質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則,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使個人所得稅稅負更趨合理。二是減少累進稅率檔次,降低邊際稅率。目前,OECD的34個成員國中,25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不超過5級、22個國家的最高邊際稅率不超過40%。結合我國實際,具體設計思路如下:一是對勞動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征,適當拉開稅率級距。目前,對工薪所得實行按月征收,其45%的最高邊際稅率過高,可以考慮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并對勞動所得按年綜合計算征收。與此同時,為了解決目前稅率設置級數過密、級距較窄的問題,可以將目前的7檔減為5檔,對綜合所得可以考慮采用5%、10%、20%、30%、40%等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當減輕中等收入者負擔,同時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稅力度,形成橄欖型的收入分配格局。具體稅率設計見表3。二是對于目前暫時實行分類課征的資本所得,建議繼續實行20%的比例稅率,實行按次征收。對資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的部分,依照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資本所得實際上適用20%、30%的2級超額累進稅率,與改革后綜合所得稅率表的第3至第4級稅率對應。具體稅率設計見表4。三是對于目前暫時實行分類課征的其他所得,建議繼續實行20%的比例稅率,實行按次征收。由于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具有偶然性、不可控性,可以采取中性策略,不必實行加成征收。
(三)合理制定費用扣除標準
應改變單一費用扣除的方式,根據稅目設計制定合理的扣除標準。同時,各項扣除要簡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一是繼續保留基礎性的標準扣除,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可以設定為4000元左右,建議取消對外籍人員的單獨扣除標準,做到內外統一、公平稅負。二是資本所得繼續采取成本費用扣除的辦法,允許納稅人扣除為獲得應稅收入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費用。三是漸進式推進生計扣除的辦法。生計扣除是贍養納稅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最低生活費用。由于對家庭相關信息掌控的不充分、不及時,目前全面推行生計扣除的條件尚不具備,可以通過漸進式的改革來試行這一扣除辦法。生計扣除需要考慮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醫療費用、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老年人贍養費、公益救濟性捐贈等。
(四)逐步規范優惠政策
現行稅法中,規定的免稅所得有10大類,除此之外還有3類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過多的區別對待容易促使納稅人為逃稅而進行人為的財務安排,也容易造成國內外居民的稅負不公。因此,應對現行優惠政策進行清理。一是取消一般性的稅收優惠。尤其是對普通外籍人員,不應給予比國內公民更多的稅收優惠,對普惠制政策可以通過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予以考慮。二是保留特殊照顧的稅收優惠。如對殘疾人的勞動所得、烈士家屬的所得、政府的特殊補助、下崗再就業取得的所得等,其他稅收優惠則應當嚴格限制。三是制定激勵高端人才的稅收優惠。根據國際慣例,對具備較強研發能力、掌握尖端科技的高端人才,或在特殊行業或特殊領域作出杰貢獻的人才,可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確認,將其取得的相關所得確定為免稅所得。
(五)構建稅源監控體系
稅務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盡快建立嚴密的個人收入稅源監控體系,這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的關鍵環節。一是完善自然人稅務登記制度。改革個人所得稅制,要求將目前以單位為主的申報主體擴展至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申報主體,這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稅務登記制度。如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擁有一個10位數字的終身稅務代碼,并用于納稅申報、銀行開戶、社會保險繳費等經濟活動,管理十分嚴格。通過稅務號碼,稅務部門可以隨時查詢納稅人的繳稅信息。結合我國實際,可結合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建立自然人納稅代碼制度,即以每個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作為納稅代碼。每個公民必須持居民身份證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就此號關聯納稅人的所有銀行賬戶,實時掌握個人收入和支出信息,稅務機關再通過稅收征管信息系統集中處理,為強化個稅征管建立基礎。二是強化稅源代扣代繳管理制度。凡是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各種單位、機構都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并嚴格按稅法規定解繳稅款??梢越梃b德國模式,實行重點監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對普通納稅人進行隨機抽查,而對高收入者進行重點監控,一旦懷疑某位高收入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便會對其真實收入和銀行賬戶進行審核。一旦發現其偷逃稅款的證據,則將給予懲罰,并在媒體上曝光。三是建立防控型個稅稽核系統。在建立全國統一的申報信息系統的條件下,逐步推行對自然人的納稅評估和稽查制度。每個納稅年度清算結束后,利用稅收情報分析系統,有針對性地選擇一定比例的納稅人,對其收入和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實行勞動所得付出方和收入方的雙向申報制度,不斷提升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
2個人所得稅征管面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所處的特殊發展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不久,產業結構變化幅度較大,經濟成分的復雜程度也在不斷地攀升,全國的經濟發展呈現出蓬勃的生機。由于經濟體制的改革與深化,稅源的多層次與多元化,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日益明顯,同時收益群體分化較為突出,導致當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面臨著多樣的問題,而且這些問題還具有隱蔽性的特征。在推行個人所得稅的今天,必須深層次地分析個人所得稅面臨的問題,總的來看,當前個人所得稅征管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具體如圖2所示。圖2個人所得稅征管面臨的主要問題如圖2所示,當前個人所得稅征收過程中需要面對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六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伴隨市場經濟的多元化發展,當前社會的貧富差距越來越明顯,而且兩極分化的苗頭也越來越讓我們警惕。當前我國的繳費主體普遍存在于普通勞動者與工薪階層之間,由于收入的差距,導致個人所得稅在不同群體中存在較大差異。同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當前人們對個人所得稅的意識普遍不高,偷稅現象時有發生,無論是高收入群體的明星,還是普通的工薪階層,都有偷稅的現象,其主要原因是個人的納稅意識很淡薄,不懂得個人所得稅法。隱形收入是阻礙個人所得稅征收的一塊巨大的絆腳石,由于社會收入的多元化,當前的隱形收入名頭較多,且難以發覺,無形中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增加了難度。責任在于監管,我們需要直面的是,當前的個人所得稅監管有些不力,征收效率低下,各級機構信息傳遞不一定準確,且存在一定的時差。通過對過去的繳費歷史分析可以看出當前個人所得稅繳費質量并不高,很多繳費并沒有遵循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個人自行申報不及時,代扣代繳質量差。對于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應的懲罰并不是很明顯,甚至有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現象發生。總的來說。我國面臨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問題比較多,原因也比較復雜,需要在稅收調節和政策法規層面下功夫。提高廣大納稅者對納稅義務的心理認知,意識到違規不交個人所得稅的危害。針對這個問題,建議社會各界不能以“堵”為應對手段,而要以“疏”為主。
3對策與建議
針對當前個人所得稅在征收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需要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出以心理認知過程原理為指導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意識培養架構,從而有效提升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具體過程如圖3所示。人的心理認知過程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心理活動過程,簡單表示為:客觀事物引起人的關注,人通過各種感覺器官獲得客觀事物的相關信息,然后經過大腦的識別判斷得出對客觀事物的評價。這個過程可以用圖3表示。圖3個人所得稅心理認知過程示意圖如圖3所示,人的心理認知過程就是一個對外界事物信息加工處理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腦是一個主要環節,可以將其看成是計算機的一個信息處理系統。這個信息處理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有傳感器、處理器、存儲器、信息控制器,人腦作為整個信息處理系統首先是將外界事物的信息輸入傳感器中,在傳感器中將信息進行轉換,存入存儲器中,通過存儲器將事物的信息重新構塑,然后輸入信息控制器中,從而對外界事物作出反應。在進行個人所得稅意識培養的過程中,首先是能夠在制度上完善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制,納稅人可以有多種的納稅模式選擇,改變獲取納稅的項目種類。同時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監管力度加強,提高納稅質量與監管執法的水平,多路徑地培養提高納稅人的意識,特別是基于心理認知的納稅意識,營造個人納稅的大環境,同時培養稅務部門的服務質量,優化納稅環境。在個人所得稅的機制上引入個人信用等級,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執法制度,增加執法力度,進一步建立較為全面的監控體系。不斷借鑒國內外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經驗,結合心理認知過程,結合現代信息化技術,不斷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機制,實現稅務部門與納稅人的信息高度共享,最終實現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一、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選擇
個人所得稅是政府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和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雖開征較晚,卻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一并前行。從1993年開始制定具體稅則,到歷經十多年后的今天,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但隨著社會經濟和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的高增長,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與目前總體經濟發展狀況相較,已明顯地暴露出了滯后的一面,這就使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迫在眉睫。然而,個人所得稅改革是直接影響民眾利益、是民眾最為敏感的改革,從世界范圍來看,尋找對個人所得進行合理納稅的有效方法一直是國際性的難題,它不但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而且還應充分地結合本國國情,這就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借鑒歐美國家已經改革和實行了兩百多年的個人所得稅法,結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把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個人所得稅稅制作為改革的總體目標和指導方針是至關重要的。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間的純所得(凈收入)為征稅對象的一個稅種。作為納稅人的自然人,是構建和諧社會中最積極的因素。本著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個人所得稅改革不宜強調個人所得稅的財政功能,而應偏重于其調節個人收入差距和調節經濟平衡運行的功能。從我國目前已經著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的修改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已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和剛出臺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要自行報稅的規定,都是出于調節與平衡的初衷。在1993年制定的以800元作為起征點時,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僅占當時就業人群的1%左右,而到了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就業人群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時,居民的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也呈上升趨勢:2003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93年提高60%,消費支出的明顯增長,已遠遠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每月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2006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后,使近七成的工薪階層不再被列入納稅范圍,此舉直接地增加了中低收入階層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改善了廣大中低收入階層的居民生活,達到了藏富于民的效果,讓民眾真正感受到了經濟發展帶來的實惠。與此同時,由此項改革所增加的社會有效需求積極地拉動了內需,又極大地推動了國民經濟的增長,從而形成了稅收與經濟同方向增長的良性互動,并也適度體現出了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目的。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按項目分類征稅的,交納方式也主要以代扣代繳方式完成,這就使得納稅人在被動納稅時沒有自覺提供其全部收入項目的意識,而監管部門又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獲取相關信息的渠道,這就難以避免地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其具體表現為:個人收入來源的多元化、模糊化,和大量的現金收入及非現金福利所包含的隱性收入;尤其是高收入的人群,其資產分布越是多元化,工資外的收入也越多,監控也越難。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手段也較為落后,公民的納稅意識淡薄等等,這些都給管理部門防止高收入群體稅收的流失帶來嚴峻的挑戰。再有,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中65%來自于工薪階層,而約占我國總人口20%的富人所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卻只占10%。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收入和消費的總額卻占總人口數的50%。
很顯然,這種財富二次分配的不均,是有背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的。此次稅務部門最終決定由納稅人主動申報,從邏輯上講,沒有實行主動申報制度之前,納稅部門如果無法發現高收入者的所有收入的話,高收入者可以心安理得地逃稅。但此制度實施后,如果高收入者主動申報時刻意隱瞞,那就是違法,性質就變了。因此,應該說主動申報制度不但能夠使長期遭詬病的“富人”逃稅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且還會間接地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加大公民的自覺納稅意識。只要我們確立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總體目標——托起低收入者,防止貧富差距過大,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平衡穩定地發展,并再分步、逐步制定出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階段性目標,那么我們就可以此作為改革的思路和構架,確保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始終沿著平穩和諧的軌道向前進行。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應體現人性化關懷
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是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一。我認為,人性化關懷也應該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全過程之中。在這次要求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規定的有關事項通知中,稅務部門為了方便納稅人進行申報,提供了多種申報方式,納稅人不但可以通過網上申報或郵寄申報,而且還可以通過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申報。這充分顯現出新規定人性化關懷的一面,也應該是未來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必須考慮的一面。在這方面,可探索的內容還有很多。例如,就目前來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是以個人作為納稅主體,而不是家庭。而在歐美國家則多了一種選擇,夫妻既可以獨立納稅也可以合并納稅,允許納稅人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自主選擇最有利的納稅方式。由于納稅人的家庭狀況不同,其負擔差別也很大,如果我國在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時,也能把以家庭作為納稅主體納入稅體改革的內容,也讓人們擁有自主選擇的機會與權利,則可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稅法的人性化關懷。另外,在制定個人所得稅細則方面,還可考慮合理地增加一些退稅、免稅方面的規定。比如適度考慮家庭成員構成情況、生活負擔的輕重而區別計稅標準或檔次;對于購房貸款中按揭款的部分,可否適度減稅、免稅等。在納稅所得扣減方面,能否將納稅人對社會慈善機構的捐獻及對公益事業的貢獻因素考慮進去,據其捐獻額度適當進行稅前扣減。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面,能否考慮一下,若是納稅人因健康原因或天災人禍而導致的申報遲延或納稅滯后,可制定相應的免責或免罰條例等等。這些細則內容的規定,雖然在稅款征收中對征納額的影響并不太大,但卻充分地體現出政府人性化關懷的一面,這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與宗旨也是相符的。
(1)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概念所謂個人所得稅,指的就是國家對于公民在實際的社會經濟生活過程之中,對于居住在國家內部的,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居民進行的一種稅收活動,與此同時,對于在該國家境內取得的收益的外國人也應當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在這個過程之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部門和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就是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關系。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過程之中,是眾人平等的,只要是在我國的國家境內,只要是你的收入水平達到了一定的限度,與此同時,這個人在國家之中的生活年限超過了一年,那么這個人在國家境內所獲得的合法收入,都要進行對個人所得稅的繳納。(2)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截至目前為止,我國所進行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來源有著很多的形式。但是,這些所進行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形式根據其性質又可以大概的分為兩類,具體的來說,就是指的個人所得稅的境內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部分和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根據這兩個大類的個人所得稅劃分為十一個個人所得稅的子類的類型分析,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具體的來說,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的過程之中,這些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地將自己的收入的具體情況和自己的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進行匯總。與此同時,進行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的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過程;第二種方式是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具體的來說,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的過程之中,要主動的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單位進行相關的數據報表的繳納,一般情況下,年薪十二萬以上的人民群眾,有著多種收入形勢的人民群眾應當采取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
2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及相應的解決措施
(1)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首先,在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的過程之中,存在著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稅制模式不合理的問題。截至目前為止,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種:第一,是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的選擇問題,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的不公平;第二,是工資源代繳扣,在這個過程之中,就會有的企業和個人尋找出拆分工資結構的方法,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少繳納問題;其次,是在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的過程之中,存在著稅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具體的來說,截至目前為止,我國的稅率結構仍然相對比較復雜,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收集繳納過程之中,往往會涉及到很復雜的繳納過程。在這樣的背景下,就會給人民群眾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帶來很多的不方便。分開來說,主要是體現在工資類型分類多,邊際稅率高,支付條件苛刻的方面,難以有效的發揮出個人所得稅的優勢。(2)針對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的解決措施針對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就需要在制定策略的過程之中,充分的考慮到對于個人所得稅公平的體現,在進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制定的過程與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過程中,都要充分的考慮到我國的工資結構的實際情況,并對工資的分類進行嚴格的審核,防止出工資分散所帶來的個人所得稅少繳納問題,保證人民群眾的合法經濟權益,提升國家的財政收入,保證我國的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的應用
2.1個體工商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對于個體工商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可以定期舉行捐贈,達到分散所得的目的,從而降低費用的成本,也就減少了納稅額。此外,還可以從固定資產和改變經營方式這幾方面進行合理籌劃。在個體工商經營戶進行捐贈過程中,要注意捐贈對象的選擇,只有部分對象才可以滿足減少納稅額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捐贈的限額,畢竟限額比較大,才能有效地減少稅收,最后還要注意取得合法憑證,沒有法律認可的捐贈是達不到減少納稅額的目的的。個體工商經營戶由于其特殊性,使其具有個人獨資的企業,這一點和合伙企業不同,這類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應為收入減去起始的費用,因此,就要增大起始的費用,才能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個體工商經營戶提高起始費用的主要方法是盡可能將收入轉換成水電費、電話費等額外費用,或者是房屋裝修費,也可以用來收租金的方法提高起始的費用,從而達到減少納稅額的目的。
2.2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對于合理籌劃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要通過減少名義勞務報酬所得的方式來進行合理籌劃。我國對于一般的勞務報酬征得20%的稅率,對于一次性收入比較高的勞務要加成稅收。減少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就要將本人承擔的費用盡量改成由業主進行合理承擔,從而能夠達到減少勞務報酬納稅額的目的。
2.3稿酬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對于稿酬所要繳納的稅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通過圖書、報刊的形式出版或者發表的文字作品、攝影作品以及書畫作品等,無論出版方是否一次性支付全部的稿酬,還是再版稿酬,都只按一次收取個人所得稅。對于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要根據每個人所得的稿酬扣去不同的稅收。對于稿酬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進行合理籌劃。納稅人要盡量避免一次性獲取大量的收入,這樣的納稅額也會增多,要盡可能地分解,增加扣稅次數,減少扣稅金額。此外,對于系列圖書,可以采取出版系列叢書的辦法,從而增加了收入,稅收額卻是一定的。再版也是降低個人所得稅稅收額的有效辦法,采用費用轉移辦法也可以有效降低稅收。
2.4其他形式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對于其他形式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利用利息、紅利都可以減少稅收。納稅人可以采取將個人的存款通過教育基金的方式將資產存入金融機構,從而減少自己的納稅額,同時還能保障個人子女的教育費用。對于財產進行合理的租賃的納稅籌劃和稿酬的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比較相似,都是利用多次少量的方法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在對財產進行轉讓時,要充分考慮到財產的免稅項目,通過個人合理投資以及股票的買賣都可以達到減低稅收的目的。
2.5隨機和偶然得到的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至于因為隨機和偶然得到的收入,對于這類的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籌劃,由于稅率是一定的,因此可以進行捐贈,來減少納稅基數,側面來提高自己的收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金額??傊侠砘I劃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有很多種,要充分考慮到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行合理調整企業的活動方向,進從而行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工作。
3.我國個人所得稅籌劃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法
3.1正確理解納稅籌劃的含義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剛剛在我國有所發展,并不是廣為被人們所了解,這受到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普遍比較低,仍然存在比較嚴重的偷稅、漏稅現象,尚缺乏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的人才。筆者認為,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應該在我國大力發展,納稅人應該抓住機遇,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達到更好的維護納稅人的利益,保障納稅人辛苦得到的收入,提高納稅人的生活質量和生活儲蓄的目的。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首先要正確理解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的意義,培養納稅和稅收的方向保持一致,學會趨利避害,改變企業活動來減少稅收,同時還要培養籌劃個人所得稅的人才,提高對稅法的認識,加強企業對稅法的認識和管理,完善我國的納稅環境,促進籌劃個人所得稅的發展。
3.2培養納稅籌劃人才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就要采取有效的行動,做到趨利避害,將稅法分析透徹,認清稅法的意圖,通過更改納稅人的企業相關活動,做到減少納稅的目的,因此,我們需要培養優秀的納稅籌劃人才。我們之所以要有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就是為了保證企業的合理利益。任何稅收行為都應該是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納稅人也有權知法、懂法,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維護自己的最大合理利益。[5]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能夠更好的維護納稅人的利益,保障納稅人辛苦得到的收入,提高納稅人的生活質量和生活儲蓄,達到共贏的目的。
3.3加強納稅籌劃企業管理目前,我國正在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具有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稅率不同,計稅方式也不一樣,這些都給納稅人提供了節減稅收的機會。為了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要制定合理的減少稅收的計劃。企業的預計收入的方向是可以調整的,要根據國家納稅的方案進行相應的安排與調整,通過改變收入的時間以及收入方式,都可以達到降低納稅額的目的,從而降低稅收或者免除不必要的稅收,要充分利用不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不同這一規定,考慮影響納稅額的各種因素,對不同的因素進行分析,加強納稅籌劃企業管理,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
二、優化費用扣除標準
1.各項生計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進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將納稅人的收入按其來源不同,分為十一個應稅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不同應稅項目分項計算。以某項應稅項目的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該項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該項應稅項目應納稅所得額。造成了收入相同的納稅人納稅負擔的不同,所得來源單一的納稅人的稅負重于所得渠道多的納稅人;而且,不同的應稅項目其費用扣除標準不同,導致數額相等的一筆收入,界定的應稅項目不同,稅負也不同。因此,在對每項收入分類征收時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規定稅率實行源泉扣繳,各項生計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扣除。
2.“費用扣除標準”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建立費用扣除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設計中沒有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特別是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時候,會加大納稅人的負擔。,那么在物價變動的情況下,就有必要對其標準進行調整??梢钥紤]每隔三年,根據這三年的通貨膨脹水平,結合其他相關要素,由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公布新的生計費用扣除標準。
3.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設計費用扣除,根據家庭負擔情況規范扣除標準。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居民的經濟行為在很多程度上是一種家庭行為,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總收入差距上,對收入差距的調節應集中體現在家庭收入調節的層面上。在生計費用的扣除上,除了維持勞動力個人生存與發展之外,還應考慮勞動力的家庭費用扣除,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費用扣除,更能體現量能負擔??紤]納稅人婚姻狀況,撫養子女的人數、年齡、子女教育支出,對家庭成員大病醫療支出中個人負擔的部分等因素。
4.實行內外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時將普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區分開來。普通居民納稅人費用扣除標準是每月3500元的,而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費用扣除標準是每月4800元;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也參照執行。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納稅人享受同樣的物價水平,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違背了稅法公平原則。
三、建立激勵和督促個人申報的稅務制度
1.在納稅申報環節進行費用扣除。
要進行綜合課征就必須使納稅人能夠自行申報。要做到這點,就必須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從道德層面來做工作固然是必要的,但僅僅如此還是不夠的,還應該從利益層面來促使納稅人主動申報。建議的方案是:源泉扣繳時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規定稅率扣稅。各項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進行,在納稅人基本的生計費用扣除之外,還允許對其撫養子女、子女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中個人負擔的部分等據實或限額扣除,這樣可以提高納稅人申報的主動性。
2.為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
除了在納稅申報環節進行費用扣除以從利益層面來促使納稅人主動申報外,還應該為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為每個納稅人設立獨享的稅號,是對納稅人進行管理的最基本條件。據統計目前我國有百萬人身份證重號,如果直接使用身份證號碼作為稅號,身份證大量的重號將給納稅人帶來不便??傊?,在個人申報制度中要遵循一個原則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方便稅收征納雙方的操作。
一.導言
比利時個人所得稅自1919年開征以來,發展迅速,已成為第一大稅種。2001年,個稅占稅收總額的31.6%,是企業所得稅收入的4倍(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2001年的統計數字得出)。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總額1737億元,僅占稅收總額的6.75%,僅占全國GDP13.65萬億的1.3%,而比利時為20%左右(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及中國海關網)。
比利時個人所得稅的重要地位與其國家的經濟、人口、社會發展狀況及稅制設計是分不開的。比利時的人口僅占世界總人口的0.2%,但占世界貿易的比重為:出口3.3%,進口2.9%,是世界上人均出口額最高的國家(見《比利時經濟發展概況》,)。金融、運輸、商業、通信等服務行業非常發達,雇用了全國70%以上的勞動力,農業比重非常低。服務業和工業吸收了全國絕大部分勞動力,失業率較低(2003年,失業率為8.1%)(海外通旅行網:)。誠信機制已成為整個社會正常運轉的核心,信用體系高度發達,提高了征管效率。
下面將對比利時稅制設計的主要特點進行分析,以期借鑒其科學之處,為我所用。
二.比利時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特點
(一)稅制類型的選擇及稅率設計
比利時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將應稅所得分為四大類(動產所得、不動產所得、雜項所得、勞務所得),不同所得類型適用不同的課稅方式(單獨課稅或綜合課稅),使得單獨課稅和綜合課稅的征稅范圍很明確,可以保證稅收征管的確實和便利,符合稅收的管理效率原則。稅率設計也較為合理,對單獨課稅實行比例稅率,最高稅率為33%,最低為15%;綜合課稅實行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從25%到50%,稅率檔次較少,稅率變動幅度均勻,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較為均衡,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達到公平目標。
(二)費用扣除
1.在征收方式上,按配偶個人單獨確定應稅所得,但注重考慮家庭因素
勞務所得中規定了“助手配偶”配額和婚姻份額,可以減輕家庭生計主要維持者的稅收負擔。個體經營者若得到配偶的幫助,可將凈所得的一部分分給其配偶;若一方的勞務所得低于雙方勞務所得總額的30%,可享有婚姻份額。分配的金額為凈勞務所得總額減去享有婚姻份額的一方配偶自有所得后的金額的30%,但這一分配額不能超過8160歐元。
2.在費用扣除標準中引入生計扣除規則,并增加了照顧納稅人特殊情況的多項扣除項目
根據納稅人的家庭情況給予特定的附加減免和優惠,體現了稅法對低收入弱勢群體的照顧。不動產應納稅所得中,根據納稅人負擔的受撫養者的多少適當增加扣除額:受撫養者每增加一個,扣除額可增加340歐元,故納稅人撫養的子女越多,享有的免稅額越大。而且,照料子女的費用可以從凈所得總額中扣除,以每個子女每天11.20歐元為限。
(三)應稅所得的計算方法
應稅所得的計算隨通貨膨脹進行調整。這樣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造成稅收收入的自動增長。如:不動產所得的應納稅所得是根據“不動產登記所得”或租金收入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所得是以1975年為參考年份,自1990年以來每年隨通脹率進行指數化。相應地,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所得的總扣除額也與不動產登記所得一樣,按相同的辦法隨通脹進行調整。
(四)源泉扣繳制
比利時個人所得稅對不動產所得以及部分動產所得和勞務所得征收預提稅。動產所得的預提稅主要是對股息和利息征收的。股息及來自儲蓄債券、押金、債券和固定利息有價證券的所得在取得時就應計提動產所得預提稅。這類所得在納稅時不必申報,從而簡化納稅程序,而且便于征收管理。勞務報酬諸如雇員薪金、公司董事報酬、解雇補償金、傭金及其他特殊補貼等也應在其取得時繳納預提稅。
如前所述,比利時的源泉扣繳制之所以有效,與其發達的信用體系是分不開的。在比利時,信用信息服務機構是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對其監管主要由中央銀行承擔,有關信息的搜集與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銀行提供并執行。這樣的信用體系使得征稅信息的搜集變得相當便捷和完備,遏制了偷逃稅行為的發生,保證了稅款征收到位。
三.比利時個人所得稅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及稅率設計方面
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是采用分類稅制,無法實現公平、中性和簡化的政策目標,而且會導致不公平和引起經濟扭曲。應適當擴大累進稅率的適用范圍,建議將分類稅制改為較為綜合的所得稅制。另外,稅率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過高。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45%,這在國際上也是非常少的。建議稅率級次不超過5個,最高邊際稅率為35%~40%。擴大第一個稅率級次的適用范圍,使最大部分的雇員進入這個稅率級次中。其次,對同屬勤勞勞動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及勞務報酬所得均采用同一累進稅率征收,以體現“相同性質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則;提高偶然性所得適用的稅率。
(二)費用扣除方面
我國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計稅單位,不考慮納稅人的自然狀況,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狀況,有悖于社會公平原則?!坝媱澤钡幕緡呤沟么蟛糠旨彝ブ挥幸粋€子女,由一對獨生子女夫婦組建的家庭中,夫婦兩人要贍養四個老人,還要撫養一個小孩。這種“421”家庭模式致使家庭的主要生計維持者的經濟負擔相當沉重。2000年,中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達7%以上,中國已進入老年型社會。而且人口老齡化還將加劇,據預測,到2020年,65歲老年人口將達1.64億,占總人口的比重為16.1%(見中國人口網:)。這種現狀加重了納稅人負擔,導致經濟負擔不合理。
為充分發揮稅收在調節宏觀經濟運行方面的作用,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稅收制度應與國情相結合。建議費用扣除方面,首先應按納稅人贍養的老人數目規定相應的扣除額,贍養的老人越多,享有的免稅額越大;其次,鑒于目前失業率較高,可規定“失業配偶配額”,允許未失業的一方配偶將其凈所得的一部分作為必要的生活費分配給失業配偶,從而減少其應納稅額,減輕整個家庭的納稅負擔。
(三)應稅所得的計算確定方法方面
如果稅收立法中用來表示稅收扣除價值和建立收入稅率級次的貨幣指標不隨通貨膨脹調整,將意味著通貨膨脹就會自動增加政府收入。通貨膨脹還會導致名義資本收入和實際資本收入之間的差異。資本收入的實際價值會小于名義價值。如果稅制沒有考慮到由通貨膨脹帶來的資本實際價值的減少,就會對納稅人的資本收入征收隱含的大量的額外稅額。
指數化可以確保納稅人的平均稅率不會因通貨膨脹而增加;不會將納稅人推進較高的稅率級次使他們適用的邊際稅率增加。建議稅法中的貨幣指標包括應稅所得、稅率級次等應實行指數化調整,并允許物價指數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區,生計費適當上調,做到因地制宜。標準扣除的數額每年也要隨著物價指數的變化而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計構成明顯的影響。另外,建議對財產所得同勞務所得一樣采用累進所得稅制。
(四)預收預繳及征管制度方面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效果并不理想。這一方面與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強有關,另一方面由于我國信用制度建設晚于市場經濟建設,相關法規不健全,也導致了稅收征管不力。應借鑒國外經驗,加快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并完善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建立信用數據庫,建立并發展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加強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管理,增強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信息的掌控力度,保證稅款的有效征收。
另外,建議將源泉扣繳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如可以要求雇主代扣所得稅,并向稅務部門匯報所有的勞務款項,這些勞務主要有法律、醫務、咨詢、建筑工程、其他的專業人員所提供的勞務、娛樂服務、商業服務和建筑服務等。其次,可以規定代扣所得稅的單位有權獲得所代扣稅款一定比例的補償,以便其更好地履行代扣義務和及時上繳所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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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就已經比較大,在197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之比為2.57∶1。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差距進一步擴大,2000年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上升為2.80∶1。目前,我國人均GDP為900美元(2001年統計)。從國際上其他國家情況看,當經濟發展水平在人均GDP為800—900美元階段,城鎮居民收入大體上是農村居民收入的1.7倍。而我國這一比例遠遠高于其他國家,且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第三,從不同地區居民的收入差距情況看??煞謩e從城鎮和農村兩方面考察。在城鎮,比如1999年,按東、中、西三大區域進行統計顯示,三大區域城鎮居民的人均收入比為1.48∶1∶1.06。其中,從省級情況看,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人均收入是最低的山西省人均收入的2.52倍;而從城市情況看,最高的深圳是最低的西寧人均收入的4.31倍。從動態情況看,差距也在逐年拉大。從1997年到2000年,上海和北京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長幅度相對較快,平均每年要比上一年多增加1.57%,而山西和河南卻只比上年多增加0.25%。在農村,1998年東、中、西三大地域的人均收入比為1.94∶1.35∶1。從動態角度看,1978年人均收入最高的華南地區與人均收入最低的西北相比為1.68∶1,而到了2000年,相對差距已達到2.15∶1。由此可見,不同地區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斷擴大。第四,從不同行業職工收入差距情況看。改革開放之初,由于我國所有制形式單一,不同行業間的差距是微乎其微的。但經過20年來的改革開放,行業差距在逐年擴大。據國家統計局測算,1990年,收入最高行業與最低行業人均收入比為1.29∶1,1995年達到2.23∶1,1999年達到2.55∶1。
同時,這種收入差距的擴大還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其中,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收入差距主要集中在不同所有制單位成員之間,私營、個體階層的收入較高。而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隨著所有制結構的全面調整和分配過程的市場化,收入差距已轉移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單位及部門之間、甚至同一單位不同個體成員之間。上述分析表明,當前我國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形勢已變得嚴峻起來。過大的收入差距,不僅影響著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而且也直接制約著宏觀經濟的健康運行。1998年以來,我國已全面進入買方市場,通貨緊縮逐步顯現和加深,居民消費價格持續負指數增長,經濟低迷問題也越來越引人關注。雖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它與我國目前居民收入差距過大不無關系。
二、收入差距擴大的成因與個人所得稅制的缺陷既然我國目前收入差距擴大的形勢已十分嚴峻,并開始制約著我國宏觀經濟的健康運行,我們就應當想辦法去縮小差距、啟動經濟。為此,首先需要尋找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首先,最根本的因素,是我國經濟體制的市場化取向。由于市場化改革,收入的分配機制由過去的按勞分配模式,轉化為目前的以按勞分配為主、各種生產要素共同參與分配的格局。由于經濟組織的競爭能力、各社會成員的要素投入和勞動貢獻上的差別以及不同地區資源稟賦上的差距,必然會帶來不同區域和不同群體居民間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擴大。從歷史上看,在市場初始化時,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不同所有制之間競爭的初始條件不同,從而他們在競爭能力上一開始就存在著差距,由此也決定了收入分配的格局在市場化運作中必然存在差距。其次,現實的因素是市場化轉軌過程中的雙軌并存。市場化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總要經歷一段過渡期。
在過渡期中,舊的體制尚未完全打破,而新的體制尚未真正建立。一些人憑借自己有利的地位,如掌握重要經濟信息,獲取特定的市場準入權,對重要的、緊缺的商品享有控制權等,利用雙軌體制,謀取巨大利益。由此,出現了一部分暴富群體。另外,在市場機制作用范圍還沒有得到完全延伸的條件下,一些領域所存在的行業性壟斷,也使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之間的個人收入差距明顯擴大。再次,政策性因素,是宏觀經濟政策不平衡。為了早日擺脫貧窮落后的舊面貌,小平同志提出,允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后由先富帶動后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這條思路本身是正確的,但在具體貫徹落實中,人們采取了一系列的不平衡發展的政策措施。比如,對東南沿海地區,尤其是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給予較多的優惠政策,使得這些地區得到了快速發展,人們的收入水平明顯提高。但卻沒有采取有效的調控措施,解決先富帶動后富問題,從而使地區差別、城鄉差別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搞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沒有差距。然而,這種收入差距應該是合理形成的,應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范圍之內。這就需要借助強有力的宏觀調控,尤其是要借助收入再分配機制,對收入差距進行調節。
國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既要依靠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更要依靠經濟杠桿,尤其是稅收杠桿。在對居民的收入差距調節中,個人所得稅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但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調控能力十分有限,甚至在某些方面還進一步拉大了居民間的收入差距。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分類征收所得稅制的明顯缺陷。目前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大多數國家均采用綜合征收制或分類綜合征收制。采用綜合征收制,不會產生橫向不公平的問題。因為不管何種類型的所得,最終只適用于同樣的稅前扣除和按同樣的稅率計征。這種計征,不僅能充分體現稅負公平,而且還簡便、快捷。然而,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類征收制,這不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而且增加了征管上的難度,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低下、稅收流失嚴重。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一是分項扣除和按月計征方法不合理。對工資薪金按月計征,對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等按次征納,會產生對納稅人的不合理征稅。比如,在年所得額相同的情況下,月度之間所得比較平均的納稅人的稅負,要低于各月所得差異較大的納稅人。二是按次計征容易出現避稅現象。因為,在這種分類稅制模式下,客觀上造成了從制度上鼓勵納稅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的辦法來合理避稅,導致稅源流失。三是所得項目劃分不清。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有11個應稅所得項目,不同的所得項目,稅收待遇不同。在實際工作中有各種各樣的復雜情況,有些所得之間的界限十分模糊,如工薪所得和勞務所得有時區分起來十分困難,這就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難度,而且造成了同一收入稅負不同。第二,費用扣除額的設定所產生的不公平問題。比如,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800元。這種扣除方法極易帶來不公平問題。原因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現行的費用扣除額未考慮家庭贍養的實際情況。在國外,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制比較完善的國家,其稅前的費用扣除必須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如固定的家庭費用扣除要按家庭實際贍養人口計算,此外還要考慮贍養老年人和撫養小孩的加計扣除,教育培訓的加計扣除以及購買一套住宅的加計扣除等等。通過這些扣除,使納稅人能夠在比較公平的起點上繳納稅收,避免由于扣除的簡單化造成征稅上的不公平。
第三,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所帶來的不公平和低效率問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工薪階層所征稅收實行5%-45%九級超額累進稅制,而對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所得則實行5%-35%五級超額累進稅制。如此稅率設計,一方面產生了不公平問題,另一方面,工薪所得最高邊際稅率達到45%,可能產生抑制人們工作積極性的負效應。上述個人所得稅制設計上的問題,往往使得高收入群體相對更易通過“合理避稅”的辦法,減少納稅比例;相反,對于那些收入較低的弱勢群體,往往是納稅中不公正待遇的受害者。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合理調節功能難以真正發揮。除上述問題之外,目前在對個人所得征稅問題上,還存在著相關政策不配套,稅收征管不力的問題。比如在與相關稅種的配套上,目前只在收入形成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使用環節征收消費稅,而沒有在收入積聚環節征收不動產稅、證券交易所得稅,也沒有在收入轉讓環節征收遺產和贈與稅。即使在收入形成環節也未開征社會保障稅。調整個人收入分配過分倚重目前尚不健全的個人所得稅,這不能不使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同時,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執法環境也較差,例如,公民的納稅意識還不強,稅官們的素質還不高,稅收管理的現代化水平也較低,等等。這些都使得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大打折扣。超級秘書網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制,調節居民收入差距前文述及,欲確保我國宏觀經濟健康運轉,就必須想方設法增加弱勢群體的收入,遏制居民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擴大,以此提高居民普遍的消費能力和他們的平均消費傾向。在這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乃當務之急。為此,建議做好如下三方面工作:第一,改革目前的分類征收所得稅制,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支付能力原則,是現代課稅制度的最適原則,而綜合所得稅模式恰恰體現了這一點。從理想的角度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也應采取綜合所得稅制。但由于受到現有稅務管理、稅收環境等因素的制約,不可能一步到位。為此,可采取逐步過渡的辦法,在現有分類所得稅制的基礎上,逐步綜合。即,先采用分類綜合所得課稅制度,然后擴大分類綜合所得稅的范圍,并逐步過渡到綜合所得稅制。為實現這一過渡,還應創造相關的征管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