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8 14:55:3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保險管理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對于積累制,不少經濟學家認為,它可以提高國民儲蓄率。但美國經濟學家亨利·艾隆認為:儲蓄積累式的養老“社會保障也許可以促進儲蓄,提高經濟增長,但這個結果卻并不一定發生。老百姓也許會通過養活其他形式的儲蓄來抵消部分或全部積累的儲蓄。政府可以通過大量亦字或者減少政府運行的結余來抵消部分或全部儲蓄積累。由于建立社會保障儲蓄的成本很高,國有企業也許會減少對自身的投資?!痹?999年9月世界銀行主辦的“老年保障新思路研討會”上,彼得·奧格薩和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發表了突破性的論文(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的十個謬論),對個人賬戶從十個方面系統提出了質疑,其中包括對“個人賬戶制增加國民儲蓄”、“在個人賬戶制下的回報比較高”的質疑。若從儲蓄的角度證明積累制比現收現付制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必須證明積累制能夠帶來更高的儲蓄率;更高的儲蓄能夠成功地轉化為投資;投資能夠有效地促進產出。正如鄭秉文指出:這三個環節中沒有一個環節是必然成立的。
從實證檢驗的情況看,各種觀點似乎都可以得到一些實證材料的支持。例如,據了解,新加坡年輕職工中約有40%的人沒有多少銀行存款,原因是新加坡政府實行完全積累的養老保險,雇主和職工分別按工資總額的20%繳納費用。實行在這種強制儲蓄后,許多年輕職工沒有多少收入供自愿儲蓄。但是,有材料表明,智利在改現收現付的養老制度為完全積累的養老制度后,國民儲蓄事由1976—1980年的16.7%提高為1994.年的26.6%。
二、不同經濟條件下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我們認為,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離不開特定的經濟條件??疾祓B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不僅要分析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內部的結構,還必須分析它所處的外部條件。依據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對比關系,現實經濟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一種是需求約束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社會總需求不足,而總供給相對過剩;另一種是資源約束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社會總需求過剩,而總供給不足。經濟條件不同,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就不同。
1、資源約束型經濟中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資源約束型經濟中,社會總供給不足是制約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增加供給可以促進經濟增長。按照哈羅德——多馬模型,經濟增長率取決于儲蓄率與資本—產出比的比較。設經濟增長率為G,儲蓄串為s,資本產出率為v,則
G=s
v
由上式可知,經濟增長率與儲蓄率成正比,與資本一產出比成相反。在資本—產出比一定的條件下,提高儲蓄率可以促進經濟增長。因此,在總供給不足的條件下,選擇何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關鍵在于能否提高社會的儲蓄率和降低資本—產出比。
現收現付制的基本特點是:養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以當年的養老保險稅(費)收人滿足當年的養老金支出需要,收支相抵后沒有過多的結余,不能形成數額很大的儲備基金。因而不能通過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社會的儲蓄率。相反,在實行現收現付的條件下,工作人口因為不需為退休后的生活消費擔心,可能相應減少為養老而進行的自愿儲蓄。盡管理論上還不能肯定現收現付制會降低社會總儲蓄率,但不可能通過現收現付制提高社會儲蓄率,則是可以斷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費爾德斯坦對現收現付制的批評,對供給不足的經濟是適用的。
實行儲蓄積累制,政府強制性要求參保人為養老儲蓄,從而可以建立起一定規模的養老保險基金。隨著參保人數的增長和積累年限的延長,養老保險基金將逐漸增大。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行儲蓄積累式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可以提高社會儲蓄率。但是,有以下三個因素將會部分減弱儲蓄積累式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其一,在總收入一定的條件下,居民用于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大,用于個人自愿儲蓄的部分可能相應減少。其二,要求企業為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積累提供資金,企業用于養老保險的支出增加,可支配用于投資的凈利潤則會相應減少。其三,在現收現付制向儲蓄積累制過渡的時期,如果社會不能以工作人口上繳的養老保險稅(費)支付退休人口的養老金,同時又不降低退休人口的養老支出水平,必須從政府其他收入中列支,從而必然減少政府可用于投資的支出。以S代表儲蓄積累制對社會總儲蓄的凈增加額,S代表儲蓄積累制對社會儲蓄的總增加額,S1代表居民自愿儲蓄的減少額,S2代表企業儲蓄減少額,S3代表政府儲蓄減少額,則:
S=S-S1-S2-S3
儲蓄積累制對資本—產出的積極作用可能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可能來自于工作人口勞動積極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可能來自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前者的假定條件是,儲蓄積累制比現收現付制對工作人口有更好的激勵作用;后者的假定條件則是,儲蓄積累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能否比個人、企業儲蓄得到更高效率的使用,且資本市場是有效或是具有較高效率的。儲蓄積累制對資本一產出也可能產生負面作用,儲蓄積累制的管理成本通常要高于現收現付制的管理成本。以Y表示儲蓄積累制對國民收入的凈增加額,y1表示因工作人口勞動積極性提高增加的國民收入額,y2表示因資源配置效率提高增加的國民收入額,c表示管理成本的增加額,則:
y=y1+y2-c
總的來看,在總供給不足的條件下,儲蓄積累制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可能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但是,這種促進作用的大小,還要視強制儲蓄對居民個人自愿儲蓄擠出效應的大小及資本市場效率的高低等因素而定。
2、需求約束型經濟中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需求約束經濟中,總需求不足是制約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促進經濟增長,必須擴大有效需求。按照凱恩斯主義的理論,在封閉經濟條件下,社會需求由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兩大部分構成,其中消費需求為最終需求,它不僅在社會總需求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而且還決定投資需求能否持續擴張。消費需求的大小取決于收入水平和居民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在總收入水平一定的條件下,邊際消費傾向越高,消費需求越大;相反,邊際消費傾向低,消費需求就小。投資需求為利率的函數,與利率的高低成反比。假定消費函數為c=α+β,投資函數為i=e-dr,則均衡收入的公式為:
Y=α+e-dr1-β
在上式中,α、θ為常數,y為國民收入,β為邊際消費傾向,d為投資需求對于利率變動的反應程度,r為利率。從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利率不變,或者投資對利率的變動缺乏敏感性,均衡收入水平便主要取決于邊際消費傾向。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選擇何種養老保險制度更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不在于何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更能提高儲蓄率,而在于它是否更能夠擴大有效需求,其中關鍵在于能否提高邊際消費傾向。
居民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取決于收入分配狀態和收入增長的預期。根據凱恩斯的理論,邊際消費傾向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呈遞減的趨勢,即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率呈下降的趨勢。收入分配差別拉大,收入向高收入階層集中,社會邊際消費傾向降低;相反,收入分配差別縮小,低收入階層收入增加,社會邊際消費傾向提高。一般而盲,對未來時期的收入預期穩定,人們會增加現期的消費;相反,對未來時期的收入預期不穩定,人們將減少現期的消費。因此,考察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主要應看其對收入分配狀態及收入預期的影響。
現收現付制不僅可以實現代際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還可以在同代人內部進行收入的再分配。這既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狀態,又可以起到穩定退休期收入預期的作用。下面我們分別考察現收現付制代際分配效應和代內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
(1)代際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設工作人口的收入為w,養老保險繳費率為t,工作人口的邊際消費傾向為p;退休人口養老年金收入為p,假定養老年金當年全部用于消費,即βp=1;因養老保險收支而增加或減少的消費需求量為c,則:
c=p-twβ
在總需求不足、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消費需求的擴大,將促進國民收入的增長。設由養老保險制度增加或減少的國民收入為y,則:
y=p-twβ1-β
(2)代內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假定工作人口分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兩類,他們的收入和邊際消費傾向分別為w1、w2和β1、β2,因為w1>w2,根據凱思斯的理論,β2>β10因實行養老保險制度β1和β1,分別提高β‘1和β’2,設因實行現收現付制的養老社會保險而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轉移的收人為wlt,由此而增加或減少的消費需求量為c,則:
c=w1t(β‘2-β’1)
由此而引起的國民收入增長y則為:
y=w1t(β‘2-β’1)
1-β從上述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實行現收現付式的養老社會保制度,有利于提高邊際消費傾向,從而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在總需求與總供給對比關系不發生逆轉的條件下,其他因素不變,養老保險繳費率越高,再分配效應越大,對國民收入增長的促進作用越大。
儲蓄積累制不同于現收現付制。它不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對高收入階層更為有利。如果不考慮對居民自愿儲蓄的“擠出效應”,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制,將會擴大社會儲蓄總額,提高儲蓄率。假定養老保險費率為t,消費需求因實行養老保險制度而增加或減少的數量為c,則:
c=-t(β1w1+β2w2)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制,使儲蓄率提高,不但不能通過增加儲蓄來促進經濟增長,相反還可能通過減少消費需求而抑制經濟增長。因強制儲蓄而減少的國民收入取決于強制積累率和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在其它條件不變時,強制儲蓄率越高,對國民經濟的抑制作用越大。以Ay表示國民收入的增量,則:
y=-t(β1wl+β2w2)
1-β
三、改革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促進經濟發展
以1997年為標志,我國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對比關系發生了由總供給不足到總需求不足的變化。我國社會總需求不足,固然有投資需求不足和國際需求不足方面的問題,但主要是消費需求不足。消費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則在于收入分配差別過大和居民對未來時期的收入和支出預期不穩定。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必須注重公平,著力于增加低收入階層的收入,穩定低收入階層的收人預期。為此,可進行如下改革:
(一)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建立社會統籌養老制度,可以采取現收現付制,并由國家直接管理,目的在于以國家為主體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滿足社會老年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1、改革統籌養老基金的籌資辦法。從長遠來看,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應是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在現階段,由于個人所得稅有限,遺產稅尚未開征,可以采取遼寧省試點的辦法,將企業的繳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用于支付當期的養老金。隨著個人所得稅的增長和遺產稅的開征,逐步降低企業繳費的比例。目前,荷蘭、芬蘭和挪威等國已將社會保險稅與個人所得稅合并征收。這種改革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強化養老社會保險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二是可以減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行成本。根據世界銀行提供的資料,工業化國家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28%,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11%,而我國1998年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僅為3.4%;個人所得稅占GDP的比重,低收入國家為3%,中低收入國家為6%,中高收入國家為5.3%,高收入國家為11.5%,而我國不足1%;西方國家對高收入和高收人家庭實際稅率都在30%以上,而我國20%的城鎮最高收入和高收入戶實際稅率不足0.6%,城鎮居民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率也遠低于名義稅率,甚至還低于農民的人均稅率3.74%。2002年,我國GDP達到102398億元,如果將個人所得稅占CDP的比率提高為3%,個人所得稅可達3071.94億,而當年養老保險收入總額為2110億。由此可見,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籌措統籌養老保險資金的空間是很大的,改革統籌養老的籌資辦法是具有可行性的,關鍵是要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辦法。
2、統籌養老金的支付方式的改革。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應著眼于滿足離退休老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而應根據各地基本生活費用標準確定養老金的支付標準。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按此標準領取養老金;隨著老年人收入的增多,從政府領取的養老金則應逐漸減少;個人收入達到一定限度,則不能享受社會統籌養老金。應逐步擴大社會統籌養老的范圍,并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這種支付方式在國外是有先例的。例如,澳大利亞規定,一個單身者如果兩周的收入加起來超過683.2澳元,或者其財產超過17.9萬澳元,就沒有資格從政府的公共養老金計劃中領取養老金。在加拿大,從2001年開始,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以從老年保障計劃每年領取11420加元;隨著老年人收入的增多,從政府領取的養老金逐漸減少;個人收入達到一定限度(單身老人年收入達到5萬加元以上,或夫妻共同收入達到7萬以上),則不再有資格領取老年保障計劃發放的養老金。這種改革,一方面可以相對縮小城鎮社會統籌養老的支出范圍,從而相對減輕養老保險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養老保險的再分配效應。困難在于必須配套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而對低收入者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要比對高收入者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容易得多。
3、逐步擴大社會統籌養老的范圍,并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在實行社會統籌養老籌資辦法和支付辦法的改革后,將社會統籌養老范圍擴大至非國有企業并不難,關鍵是要將社會統籌養老制度擴大至廣大的農村。從必要性來說,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都是我國公民,應該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擁有同等的養老權利。同時,增加農民的養老保險支出,可以增加農民的消費需求,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至于可能性,如果將農村的養老保險一步提高到城鎮的水平,是不現實的,但不等于不能實行??梢韵劝醋畹蜕畋U蠘藴试谵r村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障,然后再按農村基本生活標準實行統籌養老保險,再逐步縮小城市與農村的差別。2000年,我國老年人口總數約為1.26億,按農村老年人占70%計算,農村老年人約8820萬,如果人均養老金支出為600元/年,只需要支付529.2億元。個人所得稅增加500至600億或減少一個500至600億的大型項目,啟動農村統籌養老不是沒有可能,關鍵還在于我們是否真正重視“三農”問題。由于現行的所得稅率是全國統一的,提高社會統籌養老的層次,主要是統一支付標準。這里所說的統一支付標準,不是說全國都按同一水平支付養老金,而按統一標準確定基本生活費用標準及累退支付的比例。由于各地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同,統籌養老金是可以有所區別的。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先確定實物標準,然后再根據各地的物價水平確定基本生活費用標準。
(二)改革個人養老基金賬戶
建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目的在于強制個人進行養老儲蓄積累,以防個人在養老方面的“短視”行為,而不是實行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我們主張借鑒智利的辦法,在政府的監督下,將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交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1、改革個人賬戶的繳費辦法??梢?033年為起點,將職工個人賬戶分“新人”、“中人”和“老人”三類情況。對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法定保費率起點可定為5%,超額部分由個人自愿繳納,在一定范圍內由政府予以稅收優惠。對于已參加工作的中人,由政府按實際工齡的長短及1997年繳費工資的8%補充個人賬戶的資金;2003年起由個人按新人辦法繳納。對1997年以前已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不設個人賬戶。
2、穩步推進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工作,盡快補償轉制成本。由于我國財政負債比較重,不具備像智利那樣實行轉制還有財政盈余的條件,通過大規模發行認可債券的方式補償轉制成本,具有較大的風險,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在傳統的體制下,企業的利潤全額上交國家財政。由于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養老保險等社會必要勞動,企業上繳的利潤不僅包含勞動者剩余勞動,也包含勞動者的必要勞動;這部分必要勞動被用于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為了補償轉制成本,必須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那部分價值歸還給為其做出過貢獻的勞動者。2001年,我國試行國有股減持,方向是完全正確的,但因引起了市場的較大震蕩而于2002年6月24日被迫正式宣布在國內證券市場暫停實施。我們認為,原來的方案流產,不等于不能通過國有資產的減持來籌措養老保險基金,而2001年股市價格下挫也不能全部歸咎為實施國有股減持方案。郎咸平(2001)就尖銳地指出:大戶行為是大盤下跌的主要原因,政府的不當之處在于低估了中國股市特有的操縱下的慣性作用。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開辦的情況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由于受到經濟水平、法律制度、保險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尚處于起步階段。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個別地區開辦了地方性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真正大規模地開展此項業務,始于2000年1月,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險公司也相繼開辦了此項保險。但該保險推出已兩年多,投保并不踴躍,存在不少障礙,部分醫療機構人員的觀點代表醫療界普遍的想法。
1.醫院地位高,敗訴幾率小
在執行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10多年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強勢地位。首先,在事故鑒定方面,過去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單獨組織鑒定,這就造成了“老子給兒子”做鑒定的局面,鑒定人員中甚至就有事故醫院的專家,鑒定結果的公正性便會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對醫療事故缺乏鑒別力,而且取證難。醫學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使醫患雙方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出現了技術性錯誤,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識不到。就算懷疑院方有問題,也會因為拿不到相關物證而無法。讓一個外行在短時間內掌握醫學專業知識,還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在病歷書寫龍飛鳳舞,而所有病情記錄、化驗結果、單證材料又都保存在醫院的情況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勝訴,簡直比登天還難。難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們很少輸官司,如果輸了,也是因為醫院內部有人向患者通風報信?!钡谌?,司法方面也幫了醫療機構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訴訟都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醫療訴訟也不例外。醫院接觸并提供證據就比患者容易得多,當然就更方便說服法官,也就難怪醫院無所畏懼。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醫學的律師幫助患者出謀劃策,也是患者勝訴難的另一原因。醫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輸不了官司,哪還有風險可言,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也就沒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含義、醫療機構的責任、醫療事故的鑒定、爭議的解決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醫療事故由三級增加到四級;明確和擴大了患者的知情權,病人可以復印病歷;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處于中立地位的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進行獨立、客觀的工作,使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認為醫政部門有“偏袒”嫌疑,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上述新法規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醫患糾紛與事故,使患者的權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這也意味著今后醫療訴訟案可能會激增,而且訴訟中患者打贏官司的可能性會相應增加。
2.賠償金額少,風險可自擔
在一起復雜的醫療糾紛中,患者最關心的就是最終的賠償金額問題,這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長期以來,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根據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實施細則》。一般一級事故的賠償額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萬元上下。對于受害者,這一金額在當時可能還算是一個不小的數字;對于醫院,覺得這一標準也還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萬元的賠償,卻要多交幾倍的保費給保險公司,實在劃不來,因此也就沒有風險及保險的壓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規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級以上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醫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醫院特別是甲級醫院認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發生也是小金額的賠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擔。但凡事都有“萬一”,過去無事故并不能說明未來、永久無事故,即使是三甲醫院,其從業人員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時候,況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賠290萬元的醫療事故(湖北龍鳳胎兒腦癱案)出現。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對人的健康、生命價值認識的改變,幾千元、幾萬元的賠款已經完全不能滿足解決醫療糾紛的需要,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新《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詳細羅列了11項內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屬的普遍歡迎,但在醫學界卻掀起了軒然大波。我國的醫療機構多數還是非盈利性單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賠償可能會屢見不鮮,讓肇事醫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醫院的經濟負擔也會陡增,而且判賠金額的不確定性也給醫務人員帶來了沉重的精神壓力。醫院、醫生恐怕以后再也不會因為賠款少、風險小而無動于衷,畢竟約束醫方的法規已經開始逐步完善,患方尋求權益保護的意識已經普遍覺醒,途徑也越發通暢。
3.風險保障少,保險交費高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00年1月實施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療事故每人最高賠償10萬元,醫療差錯每人最多承擔5000元的賠款。保險費根據醫院病床數和不同風險崗位的醫務人員數交納。據北京一家擁有一千張左右病床的三甲醫院負責人介紹,按規定他們醫院一年要交納將近40萬元保險費給保險公司,這是很大的一筆支出,而2001年該醫院才賠了4.8萬元,這就產生了保險是否值當的問題。從保險賠償角度看,醫療機構認為10萬元的額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險公司還是不能把全部責任承擔下來。當然,無論是保險范圍還是收費標準,保險公司都是參考了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新產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制定的。
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出臺,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加之目前醫療事故與糾紛的日趨增多,醫療損害索賠數額的加大,醫療機構對于自身風險的認識有所提高,化解風險的要求就顯得尤為迫切。為了及時配合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在總結了前兩年的保險經營情況并結合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建議和意見之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原有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進行了適當的修改,新產品將更加貼近市場需求。大概而論,醫療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被保險人: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均可參加此保險。醫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職醫務人員將自動獲得保障。
保險責任:被保險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還承擔一定限額的法律訴訟費用。
責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明顯不屬于職業責任保險應當保障的范疇的損失。
索賠程序:當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或其家屬向醫療機構索賠,然后由醫療機構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賠償處理:有三種方式:(1)賠償金額可由患者、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三方協商確定;(2)由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裁定、調解確定;(3)由法院判決確定。
除此之外,醫院和醫生關心的損害賠償金額也根據新《條例》的規定有了較大提高,從而使保費水平趨于合理。
二、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1.轉嫁執業風險,減輕財務負擔
俗話說“人無完人”,即使是醫術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在從業當中不出一絲差錯,尤其是在外科、婦產科等具有高風險性科室工作的醫護人員。根據美國保險行業的統計,醫院的婦產科是比較容易引起法律訴訟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間,美國各大醫院為此支付的保險費用增長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婦產科醫生作為被告的訴訟案,賠償額往往驚人。1999年的賠償額平均為349萬美元。由于所接觸的病情的特殊性、復雜性,醫生一旦發生疏忽,就會造成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和精神傷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眹鴦赵?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第51條明確了11種賠償項目及標準;第52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毙隆稐l例》大幅提高了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而且首次增加了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由此可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可以減輕醫院的財務負擔,醫療機構只要交一定的保險費,就可以得到十幾倍、幾十倍的風險保障,從而保障了醫院經營的穩定性和營業秩序的正常進行。
2.解除后顧之憂,提高業務水平
醫生的醫術之所以能不斷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臨床實踐,只有多接觸各種各樣的病例,積累了相當的經驗,才能做到心中有數,手下有準。特別是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年輕大夫,更需要這方面的鍛煉。一名優秀的醫生,不僅在于7年、8年基礎醫學理論的認真學習與研究,更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處理而使他們轉危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難問題、突發事件或急診狀態。在新《條例》出臺之前,醫務人員還沒有過多的心理顧慮,只要患者前來求醫,本著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都盡其所能地進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會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從宣布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賠償力度后,醫務界的不少人士表現出了擔憂甚至恐懼的心理。因為有些醫療事故的發生并不是醫生本身的過錯,而是由于患者情況特殊所致,不進行救治就會死亡,但進行救治就可能出現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屬可以輕易提訟,張口要求高額賠償,哪一個醫生還愿意再冒風險接收高危病人,嘗試新式療法,醫學何以得到進步?這種情況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關注。
引進國際通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讓醫生放開手腳去救治病人,這才是一條必由之路。在這個實踐性很強的行業,如果醫務人員整天擔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屬會鬧事、法院會重判,為了保護自己,他們會自然而然選擇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輕治”,最終受害的還是無辜的患者。因此給醫生吃“定心丸”,不僅可以排除其雜念,激勵他們增強醫療安全意識,勇于知難而上、改革創新,提高業務質量,促進醫學技術水平的不斷發展,而且可以增強患者的信心,積極配合醫生進行治療,早日康復,畢竟醫患雙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減少醫患糾紛,增強公眾形象
醫療糾紛已經成為消費者投訴的10大熱點之一,因為輕者它妨礙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則剝奪了公民的寶貴生命。醫療糾紛的大量涌現,不得不讓人們感到焦慮,特別是糾紛案逐漸升級,甚至出現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醫學院附一醫院的血液病專家王萬林,被他親手醫治的患者,在治療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殘忍地殺害了。盡管醫患矛盾在醫院里一直存在,但演變為殺人事件,是醫生們無法想象和接受的,它為迫切解決醫患糾紛和保護醫生生命安全敲響了警鐘。
據國外的保險同行介紹,他們的醫生和患者也會有摩擦,但情節很輕,更達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為患者來醫院的目的是尋求救治而不是尋釁滋事。目前國外保險業已經很完善,醫院買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醫生買醫務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患者買醫療、住院意外事故保險。一旦出現問題,彼此都有默契,如果達不成共識,就找各自的保險公司,按程度分擔責任。大吵大鬧、拳腳相加于事無補,反而會更加耗時耗財。
[論文摘要]我國產品責任保法律制度相當滯后。本文在分析我國產品責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產品責任保險有著突飛猛進的進步。我國尚無產品責任保險法,有關規范產品責任保險的法律主要分散在產品責任法和保險法中,其立法分散,實踐中難以操作。這樣一來.既不能對合法產品經營者進行應有的保護.也不能對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炮制者實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對消費者給予充分的保護。因此.對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行完善實踐意義重大。
一、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缺陷
1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缺陷
我國尚無統一的產品責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這些法律對產品責任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1)產品范圍界定不明確?,F有法律對產品的界定顯得有些混亂,民法通則》未對產品作出任何界定,《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是“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這一概念并未明確產品范圍易讓人產生分歧。(2)產品缺陷標準不清。衡量產品缺陷有兩個標準:不合理危險標準和國家、行業標準,實踐中后者優于前者。但是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產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險性,這種缺陷認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規制到產品所具有的潛在危險性。(3)對經營者處罰較輕。根據損害賠償理念.產品責任以補償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而且,我國沒有設立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成熟從而對經營者處罰較輕。因此,有必要從調節利益入手,加大對經營者處罰力度,減少進而制止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
2.保險法關于產品責任保險的缺陷
保險法中對產品責任保險沒有直接規定,僅籠統地規定責任保險的內容。因此,法律對產品責任保險的規定存在諸多不足:(1)未明確保險人的抗辯義務:保險法中未明確規定保險人的抗辯義務.保險人若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進行抗辯將從本身的利益加以考慮,極少顧及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對被保險人不利,尤其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責任‘利益發生沖突時,被保險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確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實務上,通常不允許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要求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為確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條件下確立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保險賠償金直接給付請求權是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發展方向。(3)責任保險條款不規范。產品責任保險作為地方性險種在保險責任、索賠事項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是經營者轉移其不確定產品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不受損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筆者認為: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可從以下人手:
1完善產品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
社保中心的成立結束了社保業務由各人事勞資科社保崗辦理的分散化格局,建立了完整的社保經辦機構組織架構:(1)在中心機關設置了養老保險科、醫療保險科、保險保障科、基金財務科、綜合辦公室五個業務、職能科室。各科室之間明確了各自職責權限,形成各司其職、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2)按照油田不同區域設立8個保險所,作為社保中心派駐各礦區的業務經辦機構。(3)為了便于橫向、縱向的溝通和制約,制定了組織結構圖、業務流程圖、崗(職)位職責說明書和權限指引手冊等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文件,明確了組織架構及權責分配,以便全員正確履行職責。
(二)完善職業道德價值觀制度,強化組織文化體系建立和管理
始終把轉變工作作風、加強服務理念建設、提高服務質量作為構建組織文化的核心:(1)加強了窗口服務制度建設。社保中心先后制定了“首問責任制”、“承諾服務制”、“一次告知制”、“限時辦結制”等服務管理制度。(2)規范了行業服務標準。統一著裝上崗,規范窗口服務用語,規范了來人接待程序和辦事流程。(3)持續地開展了“改善窗口服務,提升服務質量”的主題活動,號召員工“創群眾滿意崗位、創服務先進單位、創優質服務品牌”。這些措施的實施打造了具有社保行業特色的組織文化,引導和規范了員工行為。
(三)完善人員配置、加強業務培訓、健全監督考核體系
從各參保單位人事勞資科、退管部門、財務崗位員工中選聘了具有多年工作經驗、的人員充實到了社保中心的相應崗位。每年都對員工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業務技能、職業道德、服務禮儀、廉政建設、保密承諾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健全內部監督考核,建立了窗口服務滿意度考核辦法,采取定期不定期檢查與群眾監督員監督相結合的方法,督促員工提高服務質量。建立了嚴格的獎懲制度,及時講評考核、及時兌現結果。
二、業務運行控制方面
(一)完善業務流程,規范基礎數據
本著規范、健全、集中、統一的原則完善了各項業務流程:(1)按照社會保險有關政策和法規,規范各項業務處理和稽核監督等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2)辦理社會保險各項業務時嚴格審核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時進行登記備案;(3)規范數據,統一接口;(4)妥善保管檔案資料。
(二)嚴控工作質量標準,加大復核力度
制定了社保業務“零積壓”、工作質量“零差錯”的工作質量目標,加強了復核工作力度。加強了對社保中心、保險所現有數據庫系統的維護,持續完善和提高數據的準確性,定期不定期地與上級職能部門、各參保單位人事勞資部門、離退休管理部門進行數據核對,以及時發現問題、防范風險。
(三)加強對外來資料的審核,避免外部風險轉變成內部業務操作風險
科學使用抽樣監管、分類監管和網絡監管等手段對數額較大的、易出問題的業務及外來單據進行抽查或實地調查。例如,對異地參保人員,定期打電話核實其生存情況;對于大額或有疑點的住院藥費單據定期與定點醫院通過網絡核對、或實地核實其真實性。對于故意利用虛假住院藥費發票套取社保基金的參保人員,及時進行批評、進行法制教育。
三、基金財務控制方面
(一)依法建賬,集中核算,嚴密控制,??顚S?/p>
建立了中油6.0賬務系統,在中心范圍內實現了一級集中核算,按區域開設8個銀行支出專戶,保證社會保險業務的有序運行。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分險種開設收入和支出賬戶。按照不同險種分賬核算,落實專款專用規定,各險種之間、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資金互不占用。定期檢查,做到規范基金管理,保證資金安全運行。
(二)明確崗位責任,完善授權審批制度
明確崗位責任,建立合理的責任分離制度,加強資金流轉不得由一人辦理業務的全過程。更正會計記錄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并附有詳細的記錄。財務收支審批實行分級授權,未經授權不得越權越崗代辦。
(三)完善社會保險基金賬務核對,加強社保業務內部稽查監督
對不同賬務定期核對,充分發揮內部稽核功能;對各綜合保險所采取日常稽核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法,保證賬戶資金余額與賬面數額一致;年度抽專人對各綜合保險所的財務收支進行專項稽查,嚴格內部稽核和監督,確?;疬\行安全規范。
四、信息系統控制方面
(一)統一操作軟件,利用技術手段規范業務
使用統一的業務操作軟件,嚴格按照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的標準規范業務系統、建設數據庫。制定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確了業務操作人員和系統維護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手段規范業務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地減少操作過程的人為因素。
(二)建立健全數據管理權限制度
明確數據操作必須依據有效憑證,必須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加強對信息系統數據的監控。通過計算機修改業務系統數據,必須履行分級審批制度。中心與業務操作人員簽定保密承諾書,各操作人員需對各自運行的數據安全性負責。
市場經濟中的優勝劣汰機制使得一部分企業取得長足發展,也有一部分企業最終走向倒閉。這就使得企業對未來產生了強烈的憂患意識,企業員工對社會保險產生了全新的認識,其重要作用也更加明顯,地位逐漸上升。社會保險可以為員工解決后顧之憂,實現人心的凝聚,促使企業更快的發展。鐵路行業長期被鐵老大的思想所禁錮,阻礙了其參與競爭的觀念,也影響了鐵路行業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與時俱進,因此,必須對其進行創新,做好對鐵路行業離退休職工的服務工作,為鐵路事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2)在鐵路社會保險管理的創新工作中,要明確認識社會保險與鐵路社會保險之間的關系,以滿足新階段鐵路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需求為目的。
隨著鐵路行業改革力度的加大,要將鐵路社會保險工作發展到整個鐵路領域,推動其實現跨越式的發展。鐵路保險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能夠成為整個行業發展提供保障。同時,利用鐵路社會保險的杠桿作用可以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獎勵和鼓舞職工,推動鐵路跨越式發展的重大目標。
二、鐵路行業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存在的顯著問題
鐵路行業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逐步實現制度化和規范化,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極大的進展。但是隨著整個社會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深入和發展,鐵路社會保險也暴露出其滯后性的問題,需要不斷進行創新加以改善。
(一)鐵路部門的員工對社會保險存在認識上的不足
雖然鐵路行業的社會保險執行的時間比較早,但是很多職工仍然存在觀念上的偏差。例如,有些人認為社會保障與員工自身沒有關系,認為在退休后仍由企業發工資的方式更加方便,退休后的生活不需要社會參與等傳統思想影響較深。在一些年輕人看來,距離退休時間尚早,也不知道國家將來會有什么新的政策出臺,因此在個人繳費上不積極和主動。
(二)鐵路行業社會保險專業隊伍素質不高
社會保險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與政策息息相關,這就需要較為專業的社會保險從業人員,既要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專業素質,又要經驗豐富。社保人員在工作中需要服務的是單位的職工,在日常的工作中存在對國家文件掌握不透徹、理解不深刻的問題;在對職工進行相關政策的解釋時,宣傳和講解不清晰,致使職工對政策的理解有歧義;有些從業人員在接待職工來訪的時候,態度不端正,情緒不高,忽視工作方式,敷衍了事。有些單位的社保人員由于年齡偏大,對社保相關軟件不能熟練掌握,致使日常工作效率不高,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強,這些現象都直接影響社保工作的質量和順利開展,產生負面影響。
(三)對于鐵路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和普及不到位
社會保險制度與企業的經濟收益、員工利益密不可分,互相影響,所以需要引起各方的關注。但是有些時候,政策傳達和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者講解不清楚,使得職工容易產生誤區或者一知半解,造成負面影響,容易給企業造成不安定因素,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改革發展和穩定。由此看出,加強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尤為重要。
(四)社會保險缺乏現代化的管理模式,管理水平偏低
社會保險具有一定的開放性,政策性比較強,相關的保險機構要進行管理服務途徑和方式的探索和創新。目前,社會保險的基礎管理工作已經大有進步,但是與現代管理方式仍存在一定的不適應性。有些單位的計算機設備配置還相對落后,導致社保管理系統操作速度比較緩慢。
三、鐵路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創新途徑
(一)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為了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系統,要建立層次多樣的養老保險制度,消除員工的后顧之憂。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構成。其中,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起到對整個社會保險系統的補充作用。企業以經營狀況為基礎,對費額進行相應的調整,實現對廣大職工積極性的調動。
(二)推進鐵路社會保險的規范化管理
為了實現對鐵路社會保險的規范化管理,要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認識,提升鐵路社會保險管理團體的思想素質,對職工充滿愛心,耐心工作,以誠相待;相關工作人員要熱情飽滿,端正態度;不斷進行深入地學習,熟練掌握社會保險的知識和范疇,注重經驗的積累,更新觀念,與時俱進;加強業務知識的培新和學習。鑒于社會保險涉及眾多學科,知識比較復雜,保險從業人員必須進行不斷的學習,熟練掌握鐵路社會保險的業務知識和相關技能。依據社會發展的狀況,對相關理念和思想進行不斷更新,研究新情況,發現新問題,積極進行探討和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實現會保險工作的科學化、先進化與合理化;推動社會保險的信息化管理,形成網絡化管理體系,使職工能享受到優質的保險服務。這都是鐵路社會保險逐步向規范化前進的目標和方向。
在我國現階段的各種保險產品中,壽險產品(包括年金)對銀行是最具吸引力的。銀行通過提供壽險和養老保險產品,不僅可以較低成本獲得壽險產品積聚資金的優勢、分享壽險業長期增長的好處,還可以進入利潤豐厚、具有成長潛力的養老保險市場。
銀保合作,使壽險公司和銀行均實現了雙贏的局面。以建行為例,截至2001年底,其壽險業務實現的收入是72億元,比上年增長75%,與1997年開辦此項業務時當年業務量不足10億元相比,目前這一業務已成為建行重要的中間業務品種;2002年中國人壽1287.19億元的保費收入中有166億元來自銀行保險;平安壽險的銀行保險業務超過100億元,占其保費收入的20%;新華人壽的銀行保險增長達1200%多,甚至超過了2001年的保費總收入;而剛剛復業的太平人壽去年銀行保險收入超過10億元,占其總保費收入的70%以上,2003年其銀行保險收入更是超過33億元。
壽險業銀行保險的日趨火爆,已向各相關方面顯示出了新的跡象,即銀行保險或者說銀行兼業銷售壽險正成為壽險銷售中一股日漸上升的中堅力量。
2.我國產險業銀行保險發展相對不足
近幾年來,關于銀行業和保險業合作的報道不斷見諸新聞媒體,大多是關于某保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實現多少多少保費,同比增長多少云云。銀行保險似乎一夜之間成熟起來,客戶好像一下子都涌到銀行去買保險了,給人的感覺似乎銀行保險在我國已經取得完全成功,保險公司和銀行實現了雙贏。事實上,在我國的銀行保險發展可以說是呈現一冷一熱的狀況,即相對于壽險業銀行保險熱火朝天的形勢而言,產險業銀行保險發展則相對不足。以遼寧省為例,據統計2002年,壽險公司占全省銀行的市場份額為92.44%,而產險公司只占7.56%,而且在開展銀行業務所表現出的經營理念、營銷管理、人才培養、資源利用等方面還遠不及壽險公司。此外,據2000年IMI對7大城市(北京、上海、廣州,重慶、武漢、西安、沈陽)的5524個樣本的調查表明,7城市城鎮人口參加保險的比例為44%,其中參加保險比例最高的城市是上海為48.6,其次是廣州44.9,北京44.6,最低的是重慶為32.9.
二、產險銀行保險發展不足原因分析
總體上看,產險業在銀保業務方面起步較晚,與銀行的良好合作機制尚未建立起來。盡管有些產險公司已與多家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但多為框架性協議,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缺乏實質性內容,甚至沒有健全統計指標體系、摸清業務家底。歸納起來,制約產險銀保業務發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思想認識落后,重視不夠。
銀行保險在我國還屬于新生事物,需要銀行和產險公司兩方面都對此高度重視、長遠規劃,要有一整套思路。許多銀行在發展該業務時,關注的焦點是手續費的高低,沒有關注解決柜臺銷售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工作壓力調節、保險業務的熟悉程度等,沒有從改善業務結構、提升業務質量、增強發展后勁的高度來認識;而從產險公司來說,經營理念也仍然落后,對銀行保險缺乏足夠的認識,只習慣于傳統的粗放式經營方式,依賴銀行的機構網點、降低保費、提高傭金等低層次競爭手段,利用人海戰術擴大保費規模,更沒有從營銷機制創新角度來重視銀行保險,將其擺到重要的發展位置。
2.合作程度較淺,方式單一。
國內產險業的銀保合作目前充其量只是一種淺層次的合作。從國外的經驗看,銀保合作應該是長期的、利潤共享的關系,但現在國內大多數銀行與產險公司之間的協議大多為一年期,而這種短期協議具有很強的隨意性,很難保證產險公司未來穩定的保費收入來源。此外,由于銀行代售產險產品的技術含量要遠遠高于傳統的保險分銷方式,銀保雙方應以技術創新為基礎,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統一的操作平臺,依賴銀行龐大的分支機構網絡,為客戶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務,積極進行營銷方式創新。但我國目前產險開展的銀行保險,大多還是沿用傳統的銷售方式,由銀行信貸部門利用信貸制約手段,向貸款企業或個人強行推銷保險,如住房質押貸款保險本來是銀行、保險公司間的一項很好的合作,但由于合作方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強制貸款人付費買保險,自然是事與愿違。
3.產品創新滯后,險種單一。
由于銀行代售產品,產險公司始終沒有直接與投保人接觸,這就要求適合銀行代售的產險產品既要形式簡單、操作方便、適于柜臺銷售,又要與銀行傳統業務相聯系,這樣不但可以對銀行客戶更具有吸引力,還可以調動銀行進行的積極性。但從目前各產險公司推出的產品看,主要問題是適合于銀行柜臺出售的險種太少,大大限制了銀保合作的廣度和深度。因此,銀保雙方主要只是互為業務,并無多少實質性的“戰略聯盟”,合作的產品創新不足,仍是傳統產品為主導,特別是傳統財險產品如家財險等并不受到市民青睞,專供銀行營銷的大眾型產品更是缺乏,而相反在壽險銀行保險領域的平安保險、中國人壽、友邦保險等多家公司都已紛紛推出多款專供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
4.技術水平低下,障礙明顯。
客戶在銀行柜臺買保險主要是圖個購買手續和售后服務的方便,但由于目前銀行與產險公司之間電腦聯網程度低,電子化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機型和軟件規格不統一,雙方所有網點無法全面聯網,業務的手工操作大大阻礙了業務的快速發展。另外,資金往來、風險防范等都需要相應的計算機硬件、軟件設備支撐,目前產險公司系統內尚沒有重視開發和建立起銀行保險售后服務網絡系統,在發展銀保業務方面的技術力量、軟件設備等都還不足,各銀行之間的技術、設備水平也參次不齊,使銀保合作的創新難于在深層次上展開。
5.費有差異,青睞壽險。
費的差異使產險與壽險相比缺乏競爭力。壽險產品普遍期限較長,其費可以在較長的保險期限內分攤,因此壽險公司給銀行的費普遍較高,而產險產品的期限普遍較短,費難以維持在較高水平。費的差異造成銀行人員更偏向于銷售壽險產品。
6.合作只求形式,不計成本。
隨著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加,以及“一對一”關系限制的解除,銀行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所隱含的激烈的市場競爭日趨加劇,競爭的焦點直接體現在各公司手續費支付標準的高低上。各產險公司為搶占市場,不惜采取支出高額手續費的競爭策略,很少計算產品和客戶成本,加上宣傳以及硬件投入等最后可能使這項業務處于無利可圖或虧損的地步,為自己埋下了利潤的“陷阱”,也使銀保合作的規范經營面臨挑戰,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勢必形成與以往“航意險”無序競爭局面相類似的不規范的銀行市場。
7.重關系輕培訓,忽視質量。
調查發現,銀行網點業務量的多少與銀行網點負責人及柜面人員推銷業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很大關系。因此,大多數產險公司把更多精力投入到處理和維系人際關系上,忽視了對銀行、郵政網點業務人員的培訓,這就使網點柜員缺乏系統的產險知識、投資知識和展業技巧的培訓,致使代辦人員不了解或不甚了解產品的條款內容及宣傳要求,在對客戶說明講解的過程中,難免發生錯誤或誤導,導致退?;虍a生糾紛。
8.激勵機制不暢,缺乏動力。
雖然銀行高級管理層從總體戰略考慮,愿意在目前傳統存貸業務利潤不佳的情況下拓展中間業務,但是銀行中層及基層管理者從自身利益出發,多以存款的多少作為考核基層工作的重要指標,增加產險業務并不能增加存款,銀行基層人員辦理保險業務的積極性因此受到一定影響。
三、開拓創新,謀求產險銀行保險的發展
面對產險業在開展銀保業務中的上述制約因素,產險公司只有從轉變觀念,開拓創新,強化營銷,控制風險,創新產品服務,完善激勵機制和客戶關系管理等多方面入手,才能加快產險業銀行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具體建議如下:
1.轉變觀念,提高認識,開拓思路。
產險公司不能將銀行僅僅放在的位置上,而需要和各級銀行進一步加強聯系,主動協調接觸,以交流情況,研究對策。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形勢良好,居民總資產不斷增多,2002年我國居民儲蓄率高達39%,家庭購房率也呈上升趨勢,這就使其對風險的轉移需求迅速擴大,從而為個人財產保險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也為個人銀行保險業務開拓了廣泛的渠道。其次,進出口貨運險市場的巨大潛力為產險業銀行保險業務搭建了平臺。從我國保險市場看,2000年貨運險保費為38億元,2001年為41億元,2002年突破45億元,而進出口貨運險保費收入占貨運險保費收入的半壁江山。隨著我國加入WTO,進出口貿易增長強勢,進出口貨運險市場前景誘人。由于貨運險單量大,單均保費低等特點,產險公司為節省人力,更趨向與銀行國際業務部建立關系,大力拓展進出口貨運險。此外,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六大支柱產業逐步形成將使得產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由簡單的承保擴大到風險咨詢和管控,承保險種也由企財險拓寬到建筑工程險、安裝工程險、雇主責任險等,產險公司通過與銀行的合作可以尋找到一條參與大中型保險項目的捷徑,從而快速進入銀行強大的客戶網絡成為可能,擴大其對市場的開發廣度和深度。
2.立足長遠,整合資源,系統考慮。
在轉變觀念的基礎上,產險公司必須立足長遠,樹立全方位現代化的經營觀念,避免短期行為,對銀行保險業務進行總體戰略規劃,包括發展目標、機構設置、合作對象、合作方式等,積極地采取戰略聯盟形式,達成與合作銀行的緊密合作,以迅速搶奪市場并盡快建立成熟的后臺運作體系,建立在產品開發、市場營銷、電腦系統等方面的優勢。在銀行保險業務開展初期,特別在當前國民保險意識還不高、社會保險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業務的開展有一定難度,雙方必須系統考慮,尋找突破口,扎實做好各項基礎工作,避免因短期內效益不明顯造成中途而廢的情況,認認真真地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包括加強銀行網點的人員培訓和宣傳,提高銀行網點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等。
3.橫向合作,上下理順,構建平臺。
首先,要理順產險公司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在產險公司與各銀行總行簽訂了合作協議后,各業務部門、信息技術部門沒跟上,會使得合作協議多為框架性協議,缺乏實質性內容,使其成為事實上的一紙空文。其次,要做好產險總分公司在銀行保險業務上的協調工作?,F在總公司與各銀行總行簽訂協議,各級分支機構在這個問題上又各自為政,造成資源浪費。第三,產險公司應對各家銀行進行較深入的調查,選擇符合深層次實質性合作條件的銀行作為重點合作對象。
4.重點突破,打破信息技術、產品、核算三大瓶頸制約。
1)進行信息技術合作。運用現代網絡技術,實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網,是開展銀行保險的基礎工作。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尤其需要信息技術的支持,由于保險產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輸送和反饋相當重要,雙方必須實現聯網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業務質量。
2)加大產品開發力度。產險公司應選擇適合銀行特點的險種進行合作,在目前銀行保險險種種類不多的情況下,一定要對所推出的保險產品進行認真的選擇,并結合自身的實力開發有價值的混合型服務產品,一方面要提供簡易、標準、操作方便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應使其集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于一身,增強產品的競爭能力。
(一)國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情況。
在國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一般稱為職業年金計劃(occupationalpensionscheme)。二戰以后,職業年金計劃得以迅速發展。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職業年金計劃較為普遍,經合組織國家(OECD)有1/3的職工被覆蓋在內。在發展中國家,職業年金計劃的發展相對緩慢,覆蓋面也相對較小,往往只有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行業才有能力建立。
各國職業年金計劃雖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具有以下幾個共同特點:(1)職業年金計劃往往是自愿性的;(2)繳費由雇主、雇員共同承擔;(3)積累基金按市場化原則進行投資運營;(4)繳費和基金運營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20世紀90年代以來,人口老齡化和養老保險制度自身存在的問題使得對國家養老保險進行改革成為國際性趨勢。一些原先實行單一的國家養老保險的國家,為了減輕政府負擔,開始或正在考慮縮減國家養老保險的責任,建立包括職業年金計劃在內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一些已經實行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國家,也開始或正在考慮縮減國家養老保險的比重,增加其他形式養老保險(包括職業年金計劃和個人儲蓄計劃)的分量。
(二)我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于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部分企業試行。1995年,原勞動部了《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了初步的政策規范。截止1999年底,參加由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有173萬職工,相當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9502萬)的1.4%。此外,還存在少數行業和大型企業單獨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由此可以看出,我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太小,還難以形成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
我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1)采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3)繳費來源主要是企業的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5)企業自愿建立,國家不強制。
我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一直比較緩慢,近幾年甚至出現停滯不前的狀況。影響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原因有三個方面。一是國家政策不明確、不到位:(1)性質未定。補充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它應該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還是由商業性機構經辦?是國家強制性的還是企業自愿性的?目前對這些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不同部門之間還存在著不同的看法。(2)缺乏優惠政策的激勵。補充養老保險繳費主要來源于企業自有資金和獎勵福利基金,國家還沒有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3)基金投資受限。出于對國內金融市場不完善的擔心,政府還不允許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基金的保值增值難以實現,從而使得補充養老保險缺乏對企業和職工的吸引力。二是近幾年的宏觀經濟形勢不好。在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和制度轉換過程中,以及整個經濟增長乏力的情況下,相當一部分企業經濟狀況欠佳,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尚且困難,自然無力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三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居高不下(全國平均替代率一直維持在80%以上),補充養老保險缺乏發展空間。
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性質的確定
在國外,大多數國家的補充養老保險是自愿性的。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不宜實行強制性補充養老保險,應給予企業自愿選擇的權力。不過,由于經濟狀況較好的企業往往更愿意通過發放獎金和其他形式的短期福利來作為調動職工積極性的手段,而不愿建立屬于長期福利的補充養老保險。另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逐步下降(從目前的80%下降到60%)又需要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來補充,因此,國家需要對企業是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進行一定的規范和監督,促使和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既然企業有權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也應該有權選擇由誰來管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我們認為,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宜由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來管理。社會保險機構管理一方面會增加政府的責任和負擔;另一方面,政府管理基金的效率一般不如市場。因此,政府應從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退出來,讓企業自主選擇多樣化、專業性的機構實施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運營。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政策規范和監督。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既不同于社會保險(不強制),也不同于商業保險(政府給予優惠政策、政府施加相對較強的約束),它是介于兩者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養老保險形式。我們不應該為非此即彼的歸類而過多地爭論,而應著眼于對這種特殊的養老保險進行有別于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政策規范。
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建議
(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水平的確定。
各國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政府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補充養老保險水平給予了一定的限制。為了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我國政府也應該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同時限制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以避免企業借此逃避國家的稅收。
整個養老保障的目標是保障退休者能夠維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來說,養老金替代率達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為60%,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應限定為20%以內。據專家測算,假定工資增長率等于投資回報率,要達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繳費率為5%~8%。因此,可以將我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水平確定為:繳費率上限為5%~8%,養老金替代率上限為20%左右。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目前的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于地區間不平衡,一部分地區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尚有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應根據當地實際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來確定(80%—實際替代率=補充養老金替代率);對于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高于80%的地區,基本上沒有發展補充養老保險的空間,這些地區首先要做的是降低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而不是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二)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形式。
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管理形式雖多種多樣,但比較普遍的是獨立的養老金基金會。養老金基金會由一家企業或多家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基金會的管理是獨立的,與發起的企業完全分開?;饡莫毩⑿阅軌虮苊獍l起企業對養老基金的管理運作進行干預;多個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又能夠有效降低管理成本,這兩個優點是養老金基金會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我國不妨考慮建立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承擔管理補充養老保險的職責。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基金會的層次:規模較大、資金管理能力和承擔風險能力比較強的大企業、企業集團可以單獨建立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但基金會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與企業管理、企業經營性資金的管理分離開來;內部差異比較小、相互之間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可以考慮由行業工會發起建立統一的行業補充養老金基金會;發展比較均衡的地區可以由地方工會組織地區性補充養老金基金會;而那些規模小、承擔風險能力弱的企業可在自愿的基礎上聯合起來(通過工會)建立跨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多樣化的管理層次既維護了企業的自愿選擇權,也便于適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經濟承受能力的企業的實際情況。目前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應該盡快分離出來,交給企業選擇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應采取委托投資的方式,由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委托具有基金投資經驗的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投資公司等。政府要對受委托的投資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并制定有關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規則;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則行使委托者的權利,對受委托的投資機構進行監督。
(三)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
補充養老保險沒有政府財政兜底,必須自己承擔風險。因此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至關重要,既要提高投資效率,又要保證基金安全。目前,按有關政策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只能存銀行、買國債,比較強調基金安全而不太注重效率。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比較高的投資回報率是吸引職工積極參加的重要因素。不講求效率,補充養老保險就沒有生命力。因此,首先應該將補充養老保險從社會保險機構中分離出來,由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基金投資運營再委托給專業性的投資機構來承擔,實行市場化管理;其次,逐步放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準予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在一定限度內進入資本市場。近幾年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很快,投資機構數量不斷增加、管理能力不斷提高,市場中的投資工具也不斷增加,應該說我國已經初步具備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條件。當然,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政府一方面要采用先試點、后逐步推進的辦法,盡量減少養老基金給資本市場帶來的沖擊和養老基金投資本身具有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育狀況,參照國外的先進經驗,制定適用于我國的各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并隨著資本市場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補充養老保險的籌資和待遇支付。
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為其職工建立的,企業必須繳費。不過,應該鼓勵職工參與繳費。美國的401K計劃(職業年金計劃的一種形式)規定,只有雇員繳費,雇主才須按一定比例配合繳費。這種配合機制促進了401K計劃在美國的迅速發展。在目前企業不愿意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情況下,通過雇員繳費促使企業配合繳費也是推動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重要手段。至于政府,在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之外,不承擔繳費責任,也不承擔彌補補充養老保險財務赤字的責任。
目前,我國的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待遇采用繳費確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據職工的工齡、貢獻大小等因素,將企業繳費分解到每個職工的個人賬戶中,養老金待遇根據個人賬戶的積累額來確定。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就企業方面來說,企業不承擔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企業無需向職工承諾將來退休時有確定的養老金待遇;就職工個人來說,采用個人賬戶方式,便于職工流動時將其養老金權利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個人賬戶完全的可轉移性使得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留住職工的作用大為降低,不利于調動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風險由職工承擔,由于金融市場的波動和投資的成敗,將會導致職工補充養老金待遇的不確定。權衡利弊,目前的這種個人賬戶模式應該堅持,個人賬戶應成為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的主導模式,其缺點也要通過政策規范和加強管理來加以控制和縮小。當然,根據補充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財和多樣化特征,也應該允許企業建立完全企業出資、待遇確定型的補充養老保險,允許一些有經濟承受能力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建立這種待遇穩定的補充養老保險。在國外,大型企業往往通過建立待遇確定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職工穩定的福利,借此鼓勵職工長期留在企業。
(五)補充養老保險的轉移。
在國外,職工必須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獲得完全的補充養老金權利,其補充養老保險才能隨同職工的流動全部轉移;達不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則不能轉移或只能部分轉移。限制職工補充養老金權利獲得和轉移間接地表明:補充養老保險既具有職工“延遲收入”(推遲到退休時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企業福利”的特性。這種延遲收入和企業福利的雙重特性決定了職工的補充養老金權利是不完全的。不過,獲得養老金權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職工的流動,這又與各國保護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政策產生矛盾。部分國家已經采取措施,逐步縮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準備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2年;荷蘭已將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縮短為1年;美國也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5年。就我國來說,目前,為了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規定相對較長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體現其企業福利的特性;在將來,隨著補充養老保險較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將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職工工作滿1~2年,就可以完全轉移其補充養老金權利),更多地體現其職工延遲收入的特性。另外,在職工未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就發生流動時,應該規定職工可以部分享受補充養老金權利。
(六)稅收優惠政策。
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手段。有些國家的自愿性補充養老保險之所以達到較高的覆蓋水平(如英國、美國),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目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只能來自企業的自有資金和獎勵福利基金,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不過,在少數地區,地方政府則作出了相對靈活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蘇、湖北、廣東等地也作出了將部分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稅前列支的規定。因此,中央政府應該盡快作出全國性規定:最高允許5%~8%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享受免稅優惠政策,各地根據現有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來確定具體的補充養老保險的免稅費率;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收益同樣享受免稅待遇。至于發放的補充養老金,則應計入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基數。
(七)補充養老保險的監控。
為了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健康發展,需要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有力的監控。我國可參照英國的做法,在制定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成立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企業代表、工會代表、有關專家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代表等共同組成,辦公室可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具體承擔政府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監督職能。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確定為: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進行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進行監控;對各地有關補充養老保險的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接受有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投訴,并對違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事件進行調查、糾正和處罰。在政府的監督之外,更為重要的是,應成立由企業管理者和職工聯合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對所參加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進行直接監督,維護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保護自身利益。
四、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趨勢
2護士在醫保的審核監督中的作用
在實施醫療保險的過程中,一些個人和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采用不正確的態度和行為。護士在實施護理過程中將首先發現,應該及時指出。護士應嚴格執行病案管理要求按順序將出院病歷完整裝訂,根據醫療保險管理要求要對檢驗、放射、病理、超聲等費用進行核對,各項報告不得缺失,保證病歷的完整性;嚴格執行出院帶藥管理要求,避免超劑量計費;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審核應有審批報告,避免過度醫療消費及超前醫療消費行為。參?;颊咴诰歪t過程中,隨時可通過意見箱、投訴電話等方式來維護自己權益,定期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向參?;颊吡私鈱︶t護工作的滿意度,并隨時制定改進措施,實施醫患之間雙向監督,不僅起到了相互監督的作用,也達到了更好的溝通與交流;不斷提高服務滿意度。
3護士在醫保信息反饋中的作用
(二)適當設立目標,促進工作開展企業在每個工作周期內設立不同的目標是非常重要的。設立合理的目標能夠激發員工之間的良性競爭,提高工作熱情;設立的目標不合理會導致相反的效果,極易造成員工之間的惡性競爭,使其難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出現消極怠工現象,甚至使企業優秀的人力資源流失,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其實,企業績效考核的重點并不是考核結果,而是在績效管理中的管理過程,企業必須要高度重視績效考核工作,針對工作崗位與職責不同的員工,設立不同的績效考核標準。最后再選用較為簡單科學的方法來進行績效考核,確保企業能夠高效的開展工作。
(三)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員工的業務素養員工績效考核結果能夠直觀地反映每個員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針對員工取得的成績,企業應該采取必要的獎勵機制;而針對出現的問題,企業也要通過培訓來解決這一問題,這種培訓要有針對性,切實提高員工的業務素養。若是在績效考核中發現發展潛力較大的員工,一定要建立相關的電子檔案,保留其績效考核資料,將其列為重點培養對象,為企業的發展儲備優秀的人力資源。同時,績效考核也要確保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真正做到職責分明。
二、員工保險管理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意義
(一)降低企業用人成本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中加入保險管理,只需要花費較少的保險費用就能很好地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也能避免風險,這對于企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企業在為職工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障費用時,能夠有效地為企業規避風險,不用支付由于員工工傷產生的大量賠款,降低了企業的用人成本。
(二)作為重要的激勵手段現今社會,企業保險管理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員工通過購買養老保險就能得以在晚年生活中獲得足夠的養老金,為家庭降低負擔,使得生活有了保障。因而,企業保險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激勵手段,能夠激勵員工為了晚年更好的生活而積極努力工作。
(三)利于穩定團隊人心企業常常會因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大量的人力資源流失,若是員工單方面地終止與企業事先簽訂的用工合同,那么員工就不能繼續使用企業的保險。一般情況下,員工會綜合考慮這種情況的利與弊,也就不會輕易離開企業,那么企業就借由保險管理穩定了團隊人心。
三、員工保險管理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應用對策
(一)員工保險管理規范化規范員工保險管理就要做到擴大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事業、工傷險及其生育保險的覆蓋程度,從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企業應該盡力縮小地區之間養老保險差異,建立健全的養老金繳費機制;健全基本的醫療保險制度,提供更為完善的醫療保障;提供良好的失業保險,降低員工失業風險。
(二)員工保險管理透明化、公正化員工保險管理透明化、公正化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實現,可以向企業員工公布各類保險管理費的繳費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組織與監督等。除此之外,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還要重視員工保險管理工作的相關培訓,以確保每個員工都能認識到員工保險管理的具體內容及其實施方式。針對部分不自覺履行相關保險管理義務的企業,要大力鼓勵社會公眾對其進行舉報或投訴,通過社會公眾的輿論理論來確保員工保險管理的透明化,也顯示管理的公正性。
(三)提高員工保險管理的程序性員工保險管理的程序設計必須要非常合理,這樣才能保證員工能夠及時申請或進行調整。企業一般是統一參與保險,同時企業要確保在每月的15日之前進行核實與申報(新招聘員工在簽署勞動合同之后上交保險費;離職員工在離職以后停止繳納保險費)。隨后,由企業進行統一繳費,也是在每月的15日之前,與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核對金額后以轉賬方式繳納社會保障費。企業應該對基數進行通知之后再上報,在每年的7月份上交花名冊、員工上年度的工資總額等,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查,再確定該年度的繳費機制。
(四)員工保險管理的類型化基本的員工保險管理是企業應盡的職責。除此之外,企業還要進一步增設其他類型的保險,如商業險和企業年金等。提高企業保險管理類型化水平的同時也給員工提供了多重保障。同時,企業還需要進一步分解統賬結合中包括的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將其發展成為普惠式多的國民年金與企業年金。這種方式能夠突出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也能體現企業的公平公正。
Abstract:ThispaperstudiesChina''''sgovernmentalbehaviorsinconstructingresponsiblemechanismofendowmentinsurancefromanbrand-newangle,firstly,elaboratesthereasonsforcausingtheshortcomingsofChina''''sresponsiblemechanismofendowmentinsurancereform,then,furtheranalyzesgovernmentalresponsibledefectfromthreeaspectsbasedonreality,and,lastly,makesbriefcommentsonChina''''sendowmentinsurancesystemreformfrommultipleaspects.
Keywords:endowmentinsurance;responsiblemechanism;responsibilitydefect
一.中國養老保險責任機制改革產生缺陷原因
社會政策的不當取向導致中國養老保險責任機制的改革產生了缺陷,而以下兩個因素又加劇了缺陷。
(一)對制度的路徑依賴缺乏正確的分析和判斷
對計劃經濟下單位辦福利的批評并不能表明它本身的完全錯誤,因為這是當時體制下的必然選擇,而對這一道路選擇的全盤否定對設計和構建新型制度產生了消極影響,結果導致政策選擇的極端化。在國內關于社會保障的文獻中,福利國家的福利病被簡單地認為是養懶漢、妨礙效率、弊病叢生,而對于福利國家在平衡資本與勞工利益矛盾中積累的歷史經驗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同情的理解,自然不能正確地面對自身的問題。應當說,這種有選擇的借鑒實際上是改革“美國化”的反映。
(二)制度轉軌仍然是在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自上而下、以長官意愿推動的模式,缺乏民眾參與
在現實中,政策的計劃與結果之間存在很多策劃者事前不能預知的變量而產生政策實施的非預期效果,因此在政策實施時應內置檢查機制,可以時刻糾正偏差,保證政策實施處在一個正確的軌道之上。而在中國,制度轉軌中的內在檢查機制是普遍缺失的,這大大增加了轉軌成本,最終降低了民眾對政策的認可程度。這兩個根本缺陷反映在政府行為上,既有責任缺失,也有職能越位,它和政府的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之間有密切關系。而無論是責任缺失抑或是職能越位,無一不是政府有意識、有目的、經過選擇的行動,因此需要有區別的分析和對待。
二.政府的責任缺失分析
如前所述,政府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被分為制度設計責任、供款責任、監管責任和給付責任,因此分析政府的責任缺失就按照這個分類進行。
(一)制度設計責任缺失。
在制度設計上,政府的責任缺失首先反映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未能建立,換言之,政府仍在回避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責任。形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復雜的。
在客觀方面,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五十多年來的發展一直是在“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體制下進行的,同時還面臨著人口眾多、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和地區發展不均衡的國情,這使得制度建設缺乏對所有成員實行全面保障的客觀條件與能力。政府前后政策的隨意性、臨時性和非連續性反映出在這一問題上缺乏明確的建設理念和目標定位,而究其實,在于沒有把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來看待,沒有把它作為社會政策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來看待,而總是將其作為實現其它政治、經濟目標的附屬物。計劃經濟時期作為政治運動的副產品,作為農民政治動員的配套工具,體制轉軌時期又片面強調為經濟體制改革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制度的建立自然是不可能的了。
在主觀方面,政府解釋責任缺失的理由主要有兩條:一是財力不夠;二是農民有土地保障。關于第一條,財力不夠的含義是不明確的,這要結合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中承擔責任的比重來考慮。如果繼續沿襲現收現付的DB計劃,個人不承擔供款責任,那么政府的財力顯然是不夠的;如果采取政府與個人、社會責任相結合的機制,那么政府的財力的不足程度就會減輕。強調政府責任的跟進并不意味著政府包攬,這只是一種理想型而已,而在這里政府的理由顯然是以這種理想型為基礎的,因此是站不住腳的。關于第二條,土地保障的功能在現時期已經大大弱化,僅靠土地很難實現農民的養老保險需求。
首先,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價格和成本的雙重夾擊下,農業經營甚至處于絕對虧本狀態下。其次,根據現行土地政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沒有所有權,不能憑借出售土地的收入為自己提供保障,因此土地對農民的保障主要體現于就業保障,一旦農民因年老或其它原因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保障功能將隨之消失。再次,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大批失地農民出現,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更無從談起了。
其次,政府的責任缺失反映在退休保障制度改革嚴重滯后,形成了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雙重標準(1993年以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約為90%,企業約為60%),加強了社會排斥(socialexclusion),不利于社會融合(socialintegration)。這一問題的改革具有敏感性,因此遲遲未被提上議事日程。公務員是否應當在養老保險中承擔供款責任,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公務員作為國家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理應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養老金,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財力有限,政府有責任通過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資源合理配置。在退休保障制度中引入個人責任,應當是構建新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監管責任缺失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規定,“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边@種基金管理方式是從基金的安全性出發的,沒有考慮到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然而正是在這種看似保守的基金監管策略下,卻發生了社保基金屢屢遭挪用甚至詐騙的案件。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由于缺乏監管,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截至2003年底,全國各地共追回社?;?70多億元,目前尚有20多億元未能追回。這些問題的發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監管責任上的不力,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層次過多,使得資金不集中,無法發揮規模效應;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難以保值增值;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公開,不透明,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
(三)供款責任缺失
夏濤:政府在社會養老保險機制中的責任缺失分析政府供款責任的缺失反映在轉制成本的消化方式上。在構建新型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回避了償付舊制度債務的責任,而是建立了一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的養老保險模式,希望以社會統籌部分的繳費償付舊有制度的債務,即用新制度所繳保險費支持制度變遷的成本。這樣,就既能實現改革的目標,又能消化舊體制的遺留責任。然而這樣一種思路存在明顯悖論。在確定了轉軌目標的前提下,企圖通過企業統籌繳費部分解決退休職工養老問題,意味著企業要同時承擔離退休職工養老和為在職職工積累養老金的雙重任務。而在企業開始為在職職工提供個人賬戶積累的情況下,社會統籌繳費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于是企業普遍采取了社會統籌基金向個人帳戶基金透支的“混賬”管理辦法,造成了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召~運行使得統賬結合制度退化為一種計發辦法,部分積累制名存實亡,而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混賬”管理的情況下,基金總量的結余又掩蓋了個人賬戶空賬的嚴重性。問題的出現源于政府沒有明確承諾自己是轉制成本的承擔者,也沒有明確的償債計劃并公之于眾。
為了填補個人帳戶的資金,各界提出了多種方案,其中以變現國有資產為主流意見,其理由是:舊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在國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個人是非理性和短視的這一假設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論和機制的構建上,排斥個人承擔風險,將風險全部轉移給國家,形成國有制下的就業——福利——保障三位一體的制度格局,從而產生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隱性契約:職工承諾把必要勞動費用的一部分出讓給國家,由國家集中使用和管理這筆風險資金(包括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國家承諾向職工提供就業——福利——保障三位一體的服務。在這一隱性契約的安排中,職工養老金外部化為國家所有和占有,風險也外部化為國家承擔。按照權利與義務、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國家作為風險主體,理所當然地占有和使用這筆風險資金;職工作為非風險主體,則獲得穩定的養老保險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預期。而國家取得這筆資金后,將其投資于國家重點投資支持的行業和部門,形成了國有資產。單位不為在職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這部分資產或資金實際上了已扣除,以稅收、利潤形式上繳國家財政,然后再由國家財政返還一部分(企業以營業外支出列支)作為養老金發放給已經退休的職工。但是隨著養老保險制度背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養老保險從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轉軌,政府率先單方面廢除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隱性契約,打破了傳統體制下職工投入——收益模式。因此在空賬背景下,變現國有資產充實養老金基金就順理成章了。
基于這種思路,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掇k法》規定國有股減持主要采取國有股存量發行的方式,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國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減持國有股原則上采取市場定價方式。然而到了2002年6月23日,國務院宣布,除海外發行上市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辦法》中關于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并不再出臺具體實施辦法。一時間炒得沸沸揚揚的國有股減持就此塵埃落定,可謂“興也勃焉,亡也忽焉”。根據新華社的報道,停止國有股減持出于兩點考慮:一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難以制定出系統的、市場廣泛接受的國有股減持的實施方案”;二是“近期社會保障資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補充的現金量不大,沒有必要通過證券市場減持套現來籌集資金”。然而這兩條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其一,國務院在出臺《辦法》前,向全社會征集了七大類4100余種國有股減持的意見、建議和方案,包括了配售、股權調整、開辟第二市場、預設未來流通權、權證、基金和其它方案(包括存量發售、股債轉化及分批劃撥等),很難說是不系統的和不能為市場廣泛接受的。其二,如果說國有股減持是因為近期資金基本平衡,那么在《辦法》出臺的一年前資金也很難發生很大變化,也應該是一個基本平衡的狀態,這樣一來《辦法》的出臺就毫無意義了。事實果真如此的話,所謂國有股減持就沒有意義了。
事實上,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搖擺反映了其自我定位不清的問題,它作為公共政策制定者與國有資產管理者之間發生了矛盾。作為公共政策制定者,政府需要建立一個規范的證券市場,需要為個人賬戶籌集資金。而作為國有資產管理者,政府又需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從這個角度說,它并不希望證券市場太規范,以使國有資產售出盡可能高的價格。政府的這種雙重性格使得它屢屢職能越位,最終損害了減持的結果。《辦法》將國有股減持的目的定位于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在此目的驅使下,國有股股東大量在股市上套現,將股市上本已稀缺的現金資源大量抽走,造成股市上供給與需求失衡,最終使股市猛跌。
與國有股減持同時,社?;痖_始了上市之路。2001年7月中石化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以戰略投資者身份投資12.66億元,以發行價每股4.22元獲得3億股中石化A股的股權。然而中石化上市旋即跌破發行價,社?;鹁痛吮惶桌巍V钡?003年12月2日,中石化創出了年內新高4.16元,如果算上分紅,社?;鸾K于在賬面上實現解套,賬面盈利1500萬元。
這種情況的出現引人深思。⒈社?;鹕曩徶惺疉股的選擇并非十分謹慎。此前已有跡象表明申購中石化的非系統風險不可忽視:⑴中石化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近三年業績是“扣除成本后的營業利潤總額:1998年-1.1986億元、1999年66.1932億元、2000年261.1442億元”,并未達到《公司法》中要求新股發行“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標準,嚴格講屬于違規上市;⑵中石化A股發行價與其在香港上市的H股有較大的價差;⑶中石化的總股本過于龐大。盡管存在這些潛伏的風險,社保基金理事會仍動用了近13億的資金購買了3億股,從基金安全性角度觀察,如此大量申購的決定未免顯得對風險估計不足和缺乏應有的謹慎。這是股市籌資為國有企業解困融資思路的延續,然而社?;鸩煌谄胀ㄙY金,對安全性要求很高。社?;鸪醮稳胧斜氵x擇了具有一定投資風險的特大型國有企業作為投資對象,大有動用大量資金為大盤國企股發行上市保駕護航之勢,自己卻不幸淪為大盤國企股高價圈錢的鋪路石,其教訓是深刻的。⒉對于選擇何種基金入市模式在認識上不清楚。
分析供款責任中的政府,我們可以發現,責任缺失與職能越位相互交叉,互為因果。政府在供款責任上的缺失導致了個人賬戶的空賬,使得制度設計背離了最初的目標,在這種情況下正確的解決之道是政府提出明確的償債計劃,借鑒國際上轉軌國家的經驗,采取多種手段支付轉制成本。然而出于回避責任的考慮,政府采取了國有股減持的辦法,仍寄希望于通過基金自身的增值來償付轉制成本,結果在政府一身二任和極不規范的資本市場的雙重因素下,只能以失敗告終。在國有股減持中,政府的職能發生了越位,而在社保基金入市過程中,政府對于基金監管的責任又發生了缺失,導致基金貶值,這些教訓無疑是深刻的。責任缺失的后果用職能越位去糾正,是不可能達到目的的;政府在養老保險責任機制中的定位不準確,政府行為就很難實現預期目標。
參考文獻:
[1]成思危.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與完善[M].北京: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0.
[2]顧俊禮.福利國家論析——以歐洲為背景的比較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2.
[3](日)武川正吾,佐藤博樹.企業保障與社會保障[M].李黎明,張永春譯.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
[4]楊方方.中國轉型期社會保障中的政府責任[J].中國軟科學,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