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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炭業營銷方面存在的問題
1.企業粗獷式發展
近些年,山西的煤炭企業為了加大自身銷量,不斷擴張規模,而忽略煤炭質量。并且整個山西市場產品種類較為單調,只是單純跟隨市場而走,并沒有發揮自身資源和設備的優勢。對于產品來說,由于煤炭是有限資源,為了生產更多的煤炭,質量存在摻假現象。而且山西整個煤炭市場銷售渠道比較混亂,有直銷也有中間商營銷,有時直銷商與中間商為了搶占市場份額,會產生惡性競爭。
2.信息化程度不足
首先是產品線上銷售方面也就是電子商務方面的不足。對于幾家大型煤炭銷售公司來說,他們的還有一部分產品在線上銷售,但是對于中小型公司來說,線上銷售的公司不多,在一些銷售平臺,少見到這些大型煤炭公司的身影。其次,是企業銷售量的決定不是根據全國行業整體銷售水平等具體數據分析得出,而是根據管理者在行業中的經驗得出。最后,在其他信息管理方面,山西的公司沒有一個專門負責業務、銷售以及售前和售后服務的一個完整的信息系統來監督產品銷售的每個過程。
三、營銷策略的改進
1.建立信息系統
建立在業務方面、產品銷售方面以及客戶管理方面的信息系統,并且將三個系統連接起來,實現信息的相互利用,使企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使收益達到最大化。業務方面包括產品信息的查詢,企業設備、技術方面的咨詢、訂單狀態查詢以及當前世界和國內煤炭市場的實時資訊,使企業把握第一手資料。產品銷售方面是利用電子商務平臺或者自己建立銷售平臺,向客戶展示不同種類的產品。客戶管理方面是存儲客戶信息,了解客戶需求,利用系統實現客戶關系管理,加強客戶忠誠度,并且利用大數據發現自己的潛在客戶。
2.注重品牌營銷
山西的煤炭公司銷售煤炭,在全國市場上,雖然產量大,但煤炭精度卻很一般,沒有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筆者認為,各家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優勢、特色以及在市場中的地位凸顯出自己的品牌。對于大型煤炭企業來說,其在技術、設備等方面有優勢,就應該利用自身優勢對煤炭進行深加工處理,做精煤,突破當前的現狀,并且客戶相對于集中在大客戶身上。對于中小型煤炭企業來說,應當將提高加工煤炭的質量,目標客戶集中在中小客戶上,使得自己在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缺乏靈活性,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針對性不強。
1.2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當災害來臨的時候,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2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公司;險種;保費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指出了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險種單一、保費過高、供給主體少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參考文獻:
[1]李霄震.農村保險存在的弊端及建議[J].浙江金融,2007(12)。
壽險公司的成長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創業生存期、品牌經營期和創新發展期,公司高層正確地把握每一個階段的形勢,做出正確的戰略決策,是壽險公司能夠取得成功的決定性因素。
一、創建期戰略:以生存目標為決策核心
“創業生存期”是每一個壽險公司發展歷程中一個不可逾越的階段。正確認清創業生存期的管理內涵和經營關鍵,科學而藝術地把握創業生存期的經營重點和經營節奏,是關系公司能否立足的大事。
(一)建立行業視野,為未來的發展夯實基礎。決策的第一步是要認清形式,明晰自己的起點,要反復理清自己現在究竟在哪里?要到哪里去?怎樣分步驟并有效地實現自己的使命及目標?只有從認識上解決了這些問題,在工作中才會不浮躁,才能夠抵擋住外界的短期誘惑,才會在一個更高的、更堅實的平臺上穩步發展。同時,要注意到這個階段的主要使命是為“未來”作鋪墊。因此,發展伊始,一定要樹立高遠的標準,要建立“行業視野”,以行業高標準來布局謀篇,以現代企業管理的根本準則來設計公司經營管理的發展藍圖,從大處和長遠發展著眼,從小處著手。
(二)明確發展業務是創業生存期的首要任務。沒有一定的業務量,公司就談不上以后的發展,應該緊緊圍繞做大業務量這個核心,充分調動人、財、物等資源建立高效的運營體系。由于是經營初期,各個方面都處于創建階段,因此,在這一時期,必須有打持久戰的思想準備,培育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畏艱難的創業思想,樹立“自給自足,豐衣足食”的理念,并以此逐步發展成為公司的文化。
(三)依據發展業務這個主題,從“隊伍、架構、制度”三大基本要素出發來構建體系化的管理平臺。隊伍建設要從公司的“生存、成長、發展”整個過程來考慮。明確什么樣的事需要什么樣的人來完成?如何實現人才匹配?怎樣合理解決當前和未來隊伍建設標準的沖突問題?怎樣實現“當前”與“未來”發展的對接?未來的人才梯隊如何在變革中轉軌及搭建?
搭建公司的組織架構要堅持“簡便、直接、高效”的原則,每一個部門的人員都應具有“上馬為將,下馬為兵”的能力,減少中間環節的效率損失和過程效率損失,中高層管理者要直接進行具體的工作操作,實現管理工作的一步到位。
建立規范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制度,確立以制度為共同的行為準則,做到按規章辦事,公平的對待每一個員工和每一件事情,避免任何個人的主觀臆斷,充分調動每一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形成規范的管理格局。
(四)強化隊伍塑造。由于壽險業務的特殊性,業務量的穩定增長有賴于一支穩定而有效率的隊伍。因此,要努力塑造員工對本公司的“忠誠度”、良好的“職業習慣”和同事之間的“和諧性”。
所謂忠誠度就是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培養員工熱愛公司、同舟共濟、克服浮躁情緒、發展事業的定力。例如可以通過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與公司發展目標的趨同化過程,穩定一批核心骨干,并通過核心骨干的示范作用帶動全員形成健康向上的事業團隊。
良好的職業習慣包括職業精神、團結精神、學習精神、主人翁精神,更重要的是良好的執行能力和懂行規能力,能夠將工作做到極致,做正確的事、正確地做事、把事做正確。
和諧性就是員工要學會合作、協調、包容,要有寬廣的胸懷,具備將工作和生活分開,簡單和諧工作的能力。
(五)管理好基本經營單位。創業生存期,一切都處在不穩定狀態,不可預知的突發事件很多,管理流程和管理秩序尚處在不斷試驗和建立期。作為管理者必須做到下抓兩級,直接將管理的觸角延伸到經營單元,直接管理。從管理手段看,這一做法似乎違背了層級管理的原則,但在這一時期只有如此,才能克服“人人負責,人人不負責”的散漫狀態。可以說,這是創業生存期特殊而有效的管理手段。
(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創業生存期,環境至關重要,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也就是經營“造勢”。這一工作做得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將來發展的空間大小。外部環境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多種途徑積極參與到當地社會事務之中,樹立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從而與當地政府及監管機構建立良好的關系,取得政府和監管機構的支持,為公司的發展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二是積極協調與同業的關系,倡導行業“共生共榮”的理念,與同業建立良好的關系,得到同業的支持與理解,“化敵為友”。
(七)樹立公司的品牌。通過優質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培養忠誠客戶;通過“客戶永遠是對的”的經營理念,樹立公司良好口碑;通過便捷優質的理賠服務,擴大公司的市場影響力;通過讓客戶享受公司的經營成果,建立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共同利益機制,為公司發展贏得長久的客戶。
二、品牌經營期決策:戰略轉變
經過初期的業務大量發展之后,公司有一定原始積累,經營過程進入了品牌經營階段,這一階段不同于“創業生存期”,有了新的特點,公司應及時轉變思想觀念,樹立新的理念,實行經營決策上的戰略轉變,重點應在以下六個方面取得突破。
(一)經營格局的規劃。經營格局即經營的未來版圖。管理者在公司實現業務快速發展、做實公司基礎管理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洞察和判斷,確定公司在業務發展、財務經營、資源配置、風險管控、機構建設、品牌文化等方面的經營格局,只有明確了這樣的目標,才能做到綱舉目張。
(二)打造公司的獨特文化。這一時期應將管理制度升華成企業文化,將員工的正確行為習慣升華為全員的行為標準和價值判斷標準,用文化來經營公司。文化塑造主要體現在“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精神文化、物質文化”四個方面。
在制度文化方面,應根據公司發展的階段特征,用揚棄的態度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進行系統梳理,通過變革和創新,制定適合新的發展階段的規章制度。
在行為文化方面,通過進一步的規范和標準化,對員工的工作習慣、態度、職責、流程等方面進行約束和引導,形成銜接有序、運行高效的運營秩序和管理流程。
在精神文化方面,倡導“崗位責任文化”,建立公正、公平、向上的職業生涯氛圍,讓每位員工頭頂上都有一片藍天。
在物質文化方面,通過公司的快速發展為員工提供在行業具有競爭力的薪資福利;通過公司實力建立品牌形象,以“百年老店”為己任。物質文化的核心在提高對員工和客戶對公司的依存度,形成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突出主業。突出主業就是要解決壽險公司長期經營發展靠什么以及永續經營及綜合競爭力的問題。重點發展個人業務是壽險公司經營的主題。在重點發展個人業務的同時,還要高效發展團體業務和銀行業務。個人業務的發展要抵擋住市場的誘惑,做好基礎管理和基礎訓練工作,將組織發展與業務品質作為個人業務發展的兩個輪子一起抓。
(四)系統運作。主要體現在“標準化行動、體系化聯動、系統化推動”的管理行為上。公司一定要提高“執政能力”,中心支公司一定要提高“執行能力”。公司必須建立市場開拓能力、統籌規劃能力、資源配置能力、文化經營能力、綜合管控能力、系統運營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品牌提升能力、人力資源開發能力及機構管理能力。
(五)抓好人才升級。主要圍繞學習型組織的建立和人才的標準化問題。實現永續經營必須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必須要推動學習型組織的建立。作為員工和部門要不斷超越自我,不斷變革創新,不斷用最成果武裝員工和干部的頭腦。
在人才標準化問題上,要著重明確在新的發展階段,人才必須具備哪些標準和條件。要系統進行工作崗位的分析和評價,確定崗位人才的基本標準和提升標準。建立公司員工在職培訓的長遠規劃,對全體員工分課題、分主題、分階段、分層級進行系統培訓,不斷開發員工潛能,提高全員的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實現人才升級。
(六)管理范式的變革。管理范式主要體現在“運營流程、組織架構、管理評估”三個層面。在運營流程方面圍繞“分工協作、扁平化運作、垂直化管控”的原則,以提高公司的整體執行能力作為主要指標;在組織架構方面,遵循“層級管理、責任上收”的原則,設定不同層級的管理權限和管理職責,明確組織系統的管理程序,對組織流轉的順序、效率、時限、職責進行橫向、縱向界定;在管理評估方面,以價值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發展為指標,以效率為標準,以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綜合競爭能力的提升為落腳點。
三、創新發展期決策:能力的提升
當公司占據了一定的市場份額之后,要進一步做強做大,就要不斷用市場標準來對行業進行思想的引領、品牌的引領,創新行業標準。要實現這個目標,公司要重點實現以下能力的提升。
(一)哲學思維能力的提升。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要把哲學思維能力融人到市場環境中,看透事物的本質,善于不斷將危機變為機遇。客觀辯證的分析發展的歷史機遇和內外部環境,用“實事求是”的哲學工具,用理論聯系實際的工作方法,制定公司在引領行業期的發展戰略和具體措施。
(二)組織學習能力的提升。公司團隊的學習能力體現在主要管理層的學習意識,特別是核心管理層的學習能力、傳授知識的能力能否不斷超越企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學習能力實際上是團隊的集體學習和創新能力,團隊的每位成員是否都是創新學習的核心成果,組織學習能力實際上是管理心智的變革。
(三)組織變革能力的提升。企業是一個有機體,必須隨著外界經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組織變革能力直接體現了組織的應變能力、自我革新和自我發展能力,要在變革中創新發展機遇。在變化莫測的競爭環境中,組織能力是持續競爭優勢的來源,組織變革的最終目標是要不斷獲得競爭優勢,形成核心競爭力。
(四)創造機會能力的提升。在引領區域行業期,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守住機遇。搶先市場一步,實質是創造機會。企業要發展就不能封閉坐等,必須善于識別機會,善于抓住企業發展的每一次歷史機遇。作為壽險公司,一定要緊緊抓住區域市場的發展機遇,主動創造發展機會,搶先一步,加快發展。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一人公司制度的正式確立是該法的一大亮點,結束了長時間的爭論,一人公司終于在我國的公司立法上得到了明確的肯定。這是我國公司立法史上的一大進步,但是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制度設計也還有令人遺憾的地方。其中最明顯的一個缺陷就是立法者只明確規定了設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卻未明確存續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間的制度銜接。這將對《公司法》的實際操作造成一定的麻煩。本文力圖從理論上厘清存續的一人公司確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并對《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
一、存續的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論分析
(一)存續的一人公司的涵義
一人公司,又稱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是指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全部出資額或股份并且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一人公司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以一人公司股東身份不同為標準,分為國有獨資公司、法人獨資公司和自然人獨資公司;以一人公司股份性質為標準,可將一人公司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一人公司的產生形式為標準分為設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續的一人公司。設立的一人公司又稱為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名發起人通過發起設立方式創設的一人公司。這種類型的一人公司必須以公司法允許其產生為前提。存續的一人公司又稱為衍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成立時有數名股東,但是由于股東的股份發生轉讓、繼承、贈與等轉移至一名股東名下而形成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經常發生,所以多有演生型一人公司出現的情況發生,但其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取決于立法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明確承認了設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對于存續的一人公司的態度不甚明朗。由于一人公司是一種特殊的公司形態,從世界公司立法的歷史來看:一人公司立法走過了一條從否定到肯定的曲折之路。各國立法者更因各國不同歷史背景、經濟狀況、文化傳統、法律體系等各方面的具體狀況,進行利弊權衡和價值考量,確立了不同的立法例。
(二)各國一人公司立法例的考察和評析
1.既不允許設立的一人公司,也不允許存續的一人公司。現代公司制度的萌芽是意大利的康孟達合伙和英國的合股公司等團體組織。其早期功能亦主要是通過多元股募集資本。所以現代公司制度從其誕生時起就打上了團體性的烙印,公司(company)的拉丁詞原涵義是“人的集合”就是一個很好的印證。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傳統公司法理論都強調公司的這種社團性和股東的復數性,即公司要有兩個以上的股東。因此,一人公司的出現與傳統公司法理論格格不入,很長時間沒有得到各國立法的肯定。如英國法上的公司從合伙發展而來,其關于公司股東之間契約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理論界與實務界往往顧慮一人公司將令極小企業法人化,可能會發生有限責任濫用之危險,因而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在英國公司法立法上始終沒有確立地位。如英國1948年公司法規定:公募公司必須有7人以上在公司章程上署名,私公司則要求2人以上為公司成立時的當然股東。1980年修改公司法時,只將公募公司的最低人數由7人降為2人而已。當公司股東人數低于最低法定人數而公司繼續經營6個月以上時,知道該事實之股東要對此期間的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而且公司股東不足法定最低人數已構成法院命令解散之原因。直至1985年英國公司法仍堅持全部公司須由兩名以上股東設立,而未改其公司之社團性的初。韓國商法規定有限公司須有兩個以上社員才可成立,社員僅剩一人時應解散,表明韓國不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存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韓國商法要求其設立時需要有2個以上發起人。并沒有把“社員僅剩一人”作為解散事由,可見韓國不允許設立一人股份公司,但對怎樣對待股份公司設立后隨著股份向一人股東集中而產生的一人公司則存在分歧。但自1925年列克敦士登率先在《關于自然人與公司的法律》中承認一人公司開始,許多國家或地區紛紛通過立法或判例的方式確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現在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國家已經較少,大多數國家對一人公司持完全肯定或有條件的肯定的態度。
2.只允許存續的一人公司,不允許設立的一人公司。德國在1980年以前的公司立法中,無論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均無成立一人公司的可能。但是,對于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成立后,因股本流通、轉移、繼承、贈與而歸于一人時,判例卻始終予以承認。早在1888年法院就將設立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與存續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加以區分,前者因法律明文規定最少發起人為5人,故設立時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法。對后者,雖無法例上充分理由,但法院基于股份再度分散之可能和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的實際考慮,予以認可。特別是1937年股份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減少作為公司解散的原因加以規定,形成法律對存續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既無明文承認,也無明文禁止的局面。盧森堡1978年修改后的《商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足7名或者僅有一名股東,不會導致股東個人責任。6個月后,任何一名當事人都有權要求公司進行清算,如果所有股份為一名股東持有,則將導致公司解散。奧地利1979年修訂的《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定:除了設立時的一人公司外,一人公司是被允許的。一人公司并不會導致單一股東個人責任,也不會導致公司的解散。根據瑞士的理論和實務,全部股份暫時集中于一人并不是該公司解散的原因。當股東人數減少至未滿股東的最少人數或者欠缺公司機關時,只要公司在相當期間內沒有再建其合法狀態,法官就可以根據股東或者債權人的請求而命令其解散。
3.既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也允許存續的一人公司。1985年7月11日,法國頒布了關于一人有限公司的修改法案,第5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由一人或數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損失而設立的公司;第36條第一款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份匯集于一人之手的情況下,不適用民法典第1884-5條關于司法解散的規定。自此,法國民法第1832條也放棄了設立公司必須是契約行為的做法,承認公司設立有兩人依契約設立和依一人意思設立兩種形式。但法國至今未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美國早在19世紀末已有判例承認一人公司,到1920年美國的成文公司法中就正式開始允許設立的一人公司。1962年《標準公司法》只要求有一人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即可設立公司。隨后美國各州陸續采納,到1970年已有28個州對一人公司做出了規定。我國澳門、日本、德國、歐盟等國或地區都承認了一人公司的設立和存續。
從世界各地的立法例來看:一人公司在法律上是逐步得以解禁的,并且一般的規律是:否定設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續的一人公司——允許存續的一人公司,否認設立的一人公司——允許設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續的一人公司。即首先對存續的一人公司解禁,而新《公司法》對設立的一人公司解禁了,卻對存續的一人公司至今態度曖昧。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奇特的現象。筆者認為,既然新《公司法》已經邁出了一大步,承認了設立的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就更不應忽略了存續的一人公司的存在。由于設立的一人公司與存續的一人公司產生的方式不同,決定了二者的法律規制重點有所不同。對設立的一人公司主要采取事前防御的方式,比如從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額,強制審計,公司法人格否定等制度進行規制。但是對存續的一人公司而言,由于其是公司內部股權結構變化的直接結果,因此對存續的一人公司的規制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公司解散事由等相關制度設計。因此新《公司法》應當對存續的一人公司予以明確的肯定,并且針對設立的一人公司與存續的一人公司制定不同的規則,予以規范。
二、《公司法》對存續的一人公司立場的解析
新《公司法》明確肯定了設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對存續的一人公司沒有予以明確的肯定。但是《公司法》第72條又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那么因股東之間或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而導致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的情形就很有可能產生。除股權轉讓以外,股東的死亡以及股權的繼承、贈與等也可能導致股份集中于一個股東。新《公司法》還規定了一種特殊情形即公司五年盈利而不分紅的,股東有權退出。這就產生一個問題:股權歸一后的公司能否繼續存在?從《公司法》第181條關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看并沒有規定公司設立后股東人數減少至一人時,公司必須解散。而考察各國公司立法,禁止存續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國家大多在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的同時,亦將股東變動不足法定人數的情形規定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例如,盧森堡1978年修改后的《商事公司法》規定:“如果所有股份為1名股東持有,則將導致公司的解散。”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的私法精神,我們可以推定:《公司法》沒有禁止存續的一人公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50條第3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時,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其中“企業性質變更登記”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股東為自然人時,變更企業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二是股東為公司時,變更企業性質為其分支機構。也就是說,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內,當公司股權集中于一個股東時,解決的途徑有四種:一是吸納新股東,繼續維持公司法人的團體性;二是變更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三是變更登記為公司分支機構;四是股東承擔無限責任三、《公司法》完善存續的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議
1.最低注冊資本額。新《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以此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設立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遠高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并且設立一人公司遵循的是實繳資本制,而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采取的是認繳資本制,也就是說,設立的一人公司的市場準入門檻遠高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這當然是出于立法者對一人公司立法的謹慎,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這種規定產生了一個問題,即當一個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因繼承、贈與、股權轉讓等原因產生了存續的一人公司時,此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應按什么標準計算?是10萬元還是3萬元?是實繳制還是認繳制?從邏輯上看,有四種選擇:(1)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并采實繳制;(2)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并采認繳制;(3)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并采實繳制;(4)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并采用認繳制。筆者認為應采用第(1)種方式。首先,我們應當放棄第(4)種選擇,因為第(4)種選擇實質上是將存續的一人有限公司的市場準入制度等同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市場準入制度,無論是從設立的一人公司還是存續的一人公司,本質上都是一人公司,都具有一人公司的一些先天缺陷,需要法律予以特別規制。如果將存續的一人公司市場準入門檻降低至與普通有限公司等同,那么就會使投資者通過先設立普通有限公司,再將其轉化成存續的一人公司方式,繞開設立一任公司的高門檻,從而使設立一人公司的最低資本制度形同虛設,最終使得立法者希望通過最低資本額制度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目的不能實現,沒有起到發揮一人公司優勢,揚長避短的作用。其次,我們也不宜選擇第(2)、(3)種方式,因為這兩種方式都有一個很大的缺陷,即容易造成不正當競爭的結果。一般而言,一人公司是中小企業創業者喜愛的公司形態,而中小企業的優勢在于決策靈活、治理結構簡單高效,劣勢在于資金實力不足。因此中小企業之間的競爭成敗與資金負擔有很大關系。如果一個小企業的財務負擔過重,將會影響到這個企業的競爭力。就好比兩個人賽跑,一個人在起點時就已經背上一個包袱,而另一個則輕裝上陣,在比賽途中逐漸背上包袱,顯然這種競爭是不公平的。如果采用第(2)、(3)種方式,設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續的一人公司就處在不同的起跑線上,對設立的一人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立法者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來進行制度設計,不能留下漏洞,給投機者可乘之機。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存續的一人公司,立法也應要求其與設立的一人公司相同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即采取第(1)種選擇,這樣一方面使設立的一人公司與存續的一人公司有著平等的法律負擔,公平競爭,另一方面也使二者的制度協調、清晰,有利于法律本身的完整性和系統性。
2.強制登記制度。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因各種原因轉變為存續的一人公司后,這種公司形態的重大改變應當通過登記的方式公示,保護交易相對人。
關于登記的性質,從我國立法體例看,大致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登記對抗主義,將登記作為物權的對抗要件。如我國《海商法》第十三條和《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將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抵押登記作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第二種情形是登記影響物權變動,而物權的變動不對債權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如物權登記,其典型形態是在買賣不動產或汽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時所進行的所有權登記。其價值功能在于以公示方式宣示物權權屬,滿足物權的對世性要求,同時通過公示方式厘清權屬,避免和減少權屬糾紛。第三種情形是股權登記,性質屬于宣示性登記,具有宣示權利的效果。它并非設權性登記,不能直接產生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主要表現為證權,起證明作用,使得公司有關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性和外觀性進而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并不會導致市場主體行為無效。第三人有權信賴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如果登記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觀主義原則,第三人仍可認為登記是真實的,市場主體必須按登記內容對外承擔責任。歐共體于1989年12月21日專門就一人公司的第12號令第3、4、5條就要求,一公司設立時并非一人股東,但設立后某一股東因接受其它股東資本的轉讓,形成一人擁有公司全部資本的現象時該項事實附同該單一股東身份,應向主管機關進行商事登記披露信息,防止與公司進行交易的債權人,因不知曉對方為存續的一人公司而承擔較高的經營風險。如果公司沒有履行登記義務將會承擔什么法律后果也是需要明確的問題。比如可以考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登記,否則繼續以原公司狀態與人交易以欺詐論處或者推定從事實上發生一人公司情形時起以一人公司的相關法律制度規制之。
3.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之運用。新《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在一定條件下,對設立一人公司可以運用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制令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責任。對存續的一人公司濫用其權利時也應當運用同樣的理論。并且,新《公司法》雖然有了運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規定,但是規范很粗略,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運用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裁定公司股東承擔責任的權利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享有的,還是依債權人的申請而享有,亦或二者皆可行使?運用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的情形是否只有“股東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這一種情形,如果有其它情形也可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舉證責任是不是也都要由股東來承擔呢?
股東享有訴訟權。股東訴訟可作不同分類:按受益主體可分為:為己之訴(直接訴訟)和為他之訴(派生訴訟);按訴訟相對方可分為:對公司之訴、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之訴和對其他股東之訴;按訴訟內容可分為:侵權型訴訟、參與型訴訟、請求型訴訟和裁決型訴訟等。其中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是最重要的分類,股東直接訴訟以傳統訴訟理論的個人權利觀念為基礎,派生訴訟則是突破傳統訴訟理論觀的產物。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在作為公司成員所享有的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提起的一種訴訟。例如,請求支付已合法宣布之股利的訴訟、行使公司賬簿和記錄查閱權的訴訟、保護新股認購優先權并可能地防止對其比例利益的欺詐性稀釋的訴訟等。派生訴訟又稱傳來訴訟、代位訴訟,是指當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某種越權行為或不當行為時,由于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此不提訟,而由一個或多個股東代表公司對越權行為者或不當行為者提起的訴訟。{3}股東的派生訴訟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一般權利性質的訴訟權,是股東作為公司成員享有的一項權利;而股東的直接訴訟權是股東的一般權利受侵害時具有救濟權性質的訴訟權。由于派生訴訟權是一項具有一般權利性質的股東權利,其僅可能存在于股東身份的存續期間,一旦股東退出公司,將不再享有為公司利益提訟的權利。本文要探討的是具有救濟權性質的股東直接訴訟權。
股東退出公司之后的訴訟可以分為繼續未完成的訴訟和提起新的訴訟。{4}繼續未完成的訴訟是股東在其提訟的進行期間退出公司,但訴訟并不終止,退出的股東仍以當事人的身份繼續該訴訟;提起新的訴訟是股東在正式退出公司之后才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股東訴訟的基礎:身份還是權利
(一)股東身份與股東權利的關系
公司股東是對公司投資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股東享有股權,這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和股東法律地位的集中體現。{5}股東包括兩層含義:其一,股東是公司法人組織的成員;其二,股東是股權的享有者,只要具有股東資格,就必然形成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股東與股權不可分割,股東資格是享有股權的前提,股權則是股東的實質內容。{6}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股東權是基于股東資格而對公司之法律上地位。{7}我國《公司法》也規定,只有登記為股東者方可主張行使股東權。從學者的論述和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在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的邏輯關系上,股東身份是決定性的,只有確定了股東身份才能明確股東權利。股東身份是股東權利的前提,所以,股東權存在于股東身份的持續期間,即開始于股東身份的取得,終止于股東身份的喪失。一旦喪失股東身份,股東不得再主張股東權。
但從利益和目的的角度出發,身份只是權利的外殼,權利才是本質。股東最終要獲得的不是單純的身份,而是基于身份的權利。同所有權關系一樣,權利人不是要獲得所有權人之身份,而是基于所有權關系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在不同國家或地區以及不同公司形式下,同為股東卻有著不同的權利內容,所以,對于股東身份的意義而言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二)對股東權利的妨害
在股東個人訴訟中,原告的訴訟主張是被告的侵害行為構成了對其個人權利的侵害或者構成了對其公司社員資格的侵犯。{8}在股東資格訴訟中,一種情形是原告要求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另一種情形是原告要求否定自己的股東身份。在前一種情形中,因為股東資格不被承認,在公司看來原告并非公司股東,原告也不是以股東身份提訟,而是以出資人、受讓人或繼承人等權利主體身份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公司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在后一種情形中,公司認可股東的資格,而原告認為自己并非公司股東,要求明確排除股東身份。所以,股東資格訴訟不是股東退出公司后的訴訟,而是關系原告在公司內還是公司外的訴訟。
股東退出公司后的訴訟都屬侵害股東個人權利的訴訟。股東權不是一項具體的權利,而是股東享有的眾多具體權利的抽象概念。雖然關于股東權的性質存在不同意見,但關于具體權利的觀點基本一致。各國公司立法共同確認的股東權利主要有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股份的權利、知情權、股利分配權、公司終止后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新股認購權、建議和質詢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和股東大會決議瑕疵訴訟權等。{9}通常情況下,股東受到侵害的是某一項或某幾項具體權利,雖然股東權利源自股東身份,但對具體權利的侵害不能視為對股東身份的部分或一定程度的侵害,即使股東的全部具體權利都受到侵害,只要公司不否認其股東身份,股東受到侵害的仍然是權利,而非身份。
(三)股東訴訟的權利基礎
“權利和救濟這樣的普通詞構成了對語……更準確的分析可以這樣表述:法律制度賦予特定關系中的當事人以兩種權利和義務:第一與第二權利和義務,前者如取得所購買的貨物和取得貨物的價款,后者如強制對方交貨,或強制對方就未交貨一事給付賠款;或在另一方面,強制對方支付貨物的價款或強制對方就拒收貨物給予賠償。雖然只有在第一權利未被自愿或被令人滿意地滿足的情況下,第二權利或救濟權利才能發揮作用,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權利,或要求對方就未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給予救濟的權利,卻都是真正的法定權利。相應地,救濟是一種糾正或減輕性質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可能的范圍內會矯正由法律關系中的他方當事人違反義務行為造成的后果。”{10}在第一權利即原權利的有效行使受到損害后,原權利便轉化為第二權利即救濟權,在實現對損害的補償上發揮作用。救濟權在民法中的作用一般被形象地概括為:如果把民法視為一系列旨在保護有關利益的相互關聯的權利鏈條,原權利就是這個權利鏈條的始端,而救濟權則是這個權利鏈條的末端,是民事權利能否獲得最終實現的有效保障和最后依托。{11}這種理論,典型地體現了把權利救濟能力理解為一種獨立權利的觀點。{12}
權利救濟通常以某種權利的存在和被侵害為前提,是對權利的救濟,即在權利被侵害后對權利的恢復、修復、補償、賠償或對侵權的矯正。上述關于權利救濟的理解,主要是從其法律屬性出發的,它解釋了權利救濟所具有的法律權利屬性,明確了救濟權相對于原權利的地位和功能。{13}
有學者認為,任何權利或任何權利享有要達到充分與真實的地步,都應包含充分的防御、受益和救濟三大基本權能,盡管三大權能在具體權利中的地位和意義有所差異。其中權利的防御權能和受益權能是權利的本體性權能,救濟權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權能。權利和義務之所以要被法律確認,恰恰就在于:權利有時會被他人侵犯或妨害,相應義務被違反或拒絕履行。.權利被他人侵犯或妨害,意味著權利的防御權能和受益權能被侵犯或妨害,失去了應有的作用。為了保證權利的基礎性權能得以實現,法律必然同時要充分確認權利的另一種基本權能。這種保障性或手段性的權能,就是權利的救濟權能。{14}這種觀點雖然與前面權利與救濟權的外部性關系不同,但其從權利內部性的角度也論證了權利的既關聯、又相對獨立的三項權能。
權利和因權利而產生的救濟權是兩個不同的范疇,權利是救濟權產生的前提,但救濟權發生之后又不以權利的維持為必要,救濟權一旦產生就具有相對于權利的獨立性。股東在股東身份持續期間享有各項股東權利,當股東享有的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妨礙時,股東就享有了救濟權,這種救濟權具有相對獨立性,其不以股東身份的存續為必要,即使股東退出了公司,股東也不當然喪失救濟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除了法律列舉的幾種特殊情形,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長不超過20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當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時,就產生了請求法院給予保護的救濟權,該項救濟權的訴訟時效應為2年,從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股東的救濟權具有相對獨立性,股東是否已經退出了公司對其訴訟地位并無決定性影響。
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支持了退出公司股東的訴訟請求。{15}大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設立,原告李某系該公司發起人和股東。1999年10月經B省財政廳批復同意設立草武會計師事務所,李某為該所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李某遂于2000年元月向大堤會計公司承諾其在大堤會計公司所持的5%股權自1999年11月30日放棄;交由大堤會計公司處置,按原價轉讓。2000年6月16日李某將股權轉讓給了成某,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李某收取了轉讓費,并以3490650.33元利潤總額取得了1999年的分紅。而李某在看到大堤會計公司的1999年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后,認為大堤會計公司出于侵占1999年原告股東權益的目的,采取當年收入不入帳和虛報支出的非法手段,截留巨額利潤。而且,原告在2000年8月前系大堤會計公司股東、董事。在其任大堤會計公司股東、董事期間,該公司從未讓其查閱公司的財務賬目,剝奪了原告的股東權利。原告曾以書面向被告提出過行使權利的要求,遭到拒絕。故訴請:①依法維護原告作為大堤會計公司發起人、股東、董事的權利,查閱該公司1999年財務賬目、收費發票存根和業務報告登記簿;②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被告大堤會計公司辯稱:原告現已不是大堤會計公司的股東;不再享有股東權利,故不能查閱大堤會計公司的財務賬目、收費發票、業務登記簿。原告稱被告截留了巨額利潤是捏造的;且原告的已超過訴訟時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股東有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權利;為確保其獲得應屬于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了股東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知情權。李某要求查閱的是1999年度大堤會計公司的財務狀況,當時李某為該公司的股東;故其要求行使1999年度對公司的知情權并無不當;法院應予支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大堤會計公司對股東查閱財務賬目的時間未作規定,應以李某發現公司賬務中存在問題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李某現主張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大堤會計公司認為李某的訴訟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未予支持。僅憑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這些表面資料無法真正使股東的利益得以保障,且李某已了解到大堤會計公司存在有利潤做到下年度、虛提費用等情況;其要求進一步了解公司具體財務情況應當準許,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依照我國《公司法》第32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大堤會計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李某查閱大堤會計公司1999年度的財務賬目、收費發票存根和業務報告登記簿。
法院的判決結果應予肯定,但其判決理由值得商榷。法院同時從兩個角度闡述了判決理由。首先,從知情權的角度。法院認為,李某要求查閱的是1999年度大堤會計公司的財務狀況,當時李某為該公司的股東,故其要求行使1999年度對公司的知情權并無不當,法院應予支持。由此看來,法院支持的是股東的知情權主張,其判決基礎在于股東對于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的公司財務狀況具有知情權,該權利的行使不受股東身份保有或喪失之限制,而受訴訟時效之限制。這種觀點混淆了權利和因權利而生之救濟權的關系。股東必須在股東身份存續期間行使知情權,股東一旦退出公司,不再享有作為一般權利的知情權。但如果股東在其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知情權受到侵害,例如本案中被告公司不允許其查閱公司賬簿和財務憑證等資料,股東因此享有訴訟救濟權,即請求法院保護其知情權的權利,該權利受訴訟時效限制。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提交相應資料乃支持原告基于救濟權的訴訟主張,并非支持原告的作為一般權利的知情權。
知情權乃股東權概念之下的一項具體權利,股東退出公司之后喪失股東權,股東當然不可能再享有作為一般權利的知情權。權利人應當積極行使權利,否則必須承擔怠于行使之不利。股東應當在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積極行使知情權,至少應當在退出公司之前獲取公司財務會計等重要資料以備后用。另外,如果股東退出公司之后對公司提起侵權之訴,并認為公司控制之下的資料訊息對于確定侵權事實具有重要作用,在達到一定證明程度后,可以請求法院轉移舉證責任。但絕不能因為所謂的保護股東利益之需而獨將知情權延伸到股東退出公司之后。
其次,從財產權的角度。法院認為,僅憑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這些表面資料無法真正使股東的利益得以保障,且李某已了解到大堤會計公司存在將利潤轉移至下年度、虛提費用等情況,應當準許其要求進一步了解公司具體財務情況。2006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的“股東知情權案件研究課題組”認為,能夠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股東不應僅限于被告公司的現任股東。其理由在于,如果法院對于股東退出公司后提出的知情權訴訟一律做出否定判決,無異于鼓勵公司造假隱瞞利潤、然后采取排擠方式將股東擠出公司(迫使或誘騙其轉讓股權或減資),從而“合法”占有股東應得的利潤。{16}這種觀點似乎是從財產權保護的角度將作為一般權利的股東知情權延伸到股東退出公司之后。但筆者認為,股東退出公司之后不再享有知情權,但不影響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后提起司法救濟,“造假或隱瞞”就是對股東知情權的侵害。此時股東提出訴訟主張的基礎在于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知情權受到侵害,而不是退出公司之后主張知情權遭到拒絕。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出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將公司知情權糾紛納入該規定的第二部分即《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份案由》第127條之中,這說明股東知情權之訴在性質上屬于侵權之訴,應當結合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來辨別原告的資格,而不能僅僅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考慮。{17}三、股東訴訟的條件:對于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上文解決的問題是股東訴訟形式上不以股東身份存續為必要,接下來要討論的是股東退出公司后提訟的實質條件問題。關于股東退出公司后的訴訟地位,討論股東在程序法上的地位沒有實際意義,惟有法院做出實體判決才能體現。只有當事人適格,法院才會做出實體判決。當事人適格不一定能夠獲得勝訴判決,但不具備正當當事人資格的原告絕不能勝訴。當事人適格是勝訴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原告還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未盡舉證責任等原因而敗訴。{18}
正當當事人理論經歷了從德國訴訟法學者黑爾威格以管理權為基礎的訴訟實施權理論到訴的利益理論的發展。黑爾威格試圖找到可以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統一標準,他認為有關財產權的訴訟實施權可以統一于“管理權”這一概念下。這時成為正當當事人所必須具備的一般實體要件被抽象出來,稱為訴訟實施權,這一概念為確認本案當事人是否適格提供了一般標準。{19}管理權學說的缺陷在于仍然沒有脫離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來構建當事人適格理論,為了克服這一缺陷,訴的利益被引人當事人適格理論中。它與管理權學說的最大不同在于即便當事人對請求法院保護或承認的權利沒有管理權,但只要有訴的利益的存在,仍然會被確認為正當當事人。“訴的利益乃原告謀求判決時的利益,即訴訟追行利益。這種訴訟追行利益與成為訴訟對象的權利或者作為法律內容的實體性利益以及原告的勝訴利益是有區別的,它是原告所主張的利益(原告認為這種利益存在而作出主張)面臨危險和不安時,為了祛除這些危險和不安而訴諸于法的手段即訴訟,從而謀求判決的利益及必要,這種利益由于原告主張的實體利益現實地陷入危險和不安時才得以產生”。{20}日本學者谷口安平認為“訴的利益掌握啟動權利主張進人訴訟審判過程的關鍵,也就是通過訴訟審判后而創制實體法規范這一過程的重要開端”{21}德國學者亨克爾認為,當事人適格應當以當事人的利益與處分權限共同決定,處分權和法的利益同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理由在于,因為要保護當事人的正當利益,所以要賦予當事人訴權,在訴訟實施權只賦予發生爭執的法律關系主體時,當事人對爭執的糾紛有法律上的利益是當事人適格的前提條件;因為判決可以產生類似于實體法上處分權的效力,所以,正當的當事人必須對審判的利益具有處分權。{22}
前蘇聯學者認為,并不是一切有權利能力的人都能成為具體案件的原告,而是對提起這項訴訟有法律利益的人,即享有被告所侵犯的或爭執的那項糾紛的權利人才可能成為原告。{23}英美法中的“實質利害關系人”迄今仍然在英美法的許多法規和幾乎所有訴訟法教科書中加以使用,與大陸法系正當當事人概念很相近。{24}我國的主流觀點一致認為,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和對他人的民事權利有“管理權和支配權”的人,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25}
股東一旦退出公司,將不再享有股東權利。但這并不影響股東因此前的股東權利受到侵犯或存在法律爭議訴諸法院,只要其對提訟或繼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如果公司已經做出股利分配決議,而決議規定的分配期限屆滿之時,公司卻未向股東支付股利。此時,股東的股利分配權受到侵犯,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分配決議規定的股利。在股東就此提訟之前或訴訟進行之中,其可能因某種原因主動或被動退出公司,在退出過程中股東獲得的對價或補償不一定包括其應得之股利。在股利分配權未能得到充分考慮的情況下,股東對于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股利具有法律上的利益,這種利益并不因股東已經退出公司而有所改變。相反,如果股東在退出公司之前因公司的經營管理陷入僵局而提起司法解散之訴,在訴訟進行過程中股東退出公司,則其不再是適格的當事人。因為其已退出公司,公司僵局狀態的持續或消除與其不再有利害關系,其對訴訟的繼續也不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則判決中認定原告在喪失股東身份后仍然有權繼續撤銷之訴,因為其對該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益。{26}原告原是被告M股份公司的少數股東,Me股份公司是該公司原來的大股東,持有大約9%的公司股本。1997年5月23日被告的股東大會以Me股份公司的表決多數做出決議,股東大會同意將被告的1個商場以及附屬的資產分離,歸入一個兩合公司,接著將兩合公司的股份全部出售給Me股份公司。原告反對這些決議,遂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除了稱違反在股東大會上的資訊權等各種指控外,原告還特別提出,企業戰略部分以29500萬馬克的價格出售明顯低于應有之價值,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3條第2款,作為大股東的Me股份公司通過行使表決權違反誠信地獲得非法的特殊利益,損害了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利益。
在一審程序進行中,被告的股東大會應新的多數股東D控股兩合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的要求于2002年8月26日做出決議,將少數股東的股份以現金補償的方式轉讓給多數股東(《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27a條),強制排除決議于2003年1月24日登記到商事登記簿。小股東因現金補償的適當性問題而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327f條在Saarbruecken州法院提起的司法裁決程序尚未作出裁決。州法院駁回了訴訟,{27}法院權衡認為,原告及其訴訟輔助人因原告被有效排擠出被告公司而后來喪失撤銷權,被指控的股東大會決議在財產法上仍可能存在的影響僅可在關于現金補償適當性的司法裁決程序中予以考慮。州高等法院駁回了原告的上訴,{28}僅僅因為原告喪失了股東地位而缺少提起無效之訴和撤銷之訴所必要的訴訟權限和可能提起確認之訴所需之確認利益。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盡管在法律糾紛進行期間原告因強制排除決議在2003年1月24日登記到商事登記簿而喪失股東地位,但類推適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之規定原告有權繼續撤銷之訴,因為原告對于以宣告被指控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8條第1款)的形成判決為目標的法律糾紛的繼續(包括提出請求的有限范圍內)仍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法院在判決中述稱,參照帝國法院對合作社法所做之判決,(29〕法院已就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裁定,已對一項股東大會決議提起無效之訴或/和撤銷之訴的股東,只要其對法律程序的繼續還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在轉讓股份之后也可以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繼續法律訴訟。{30}該判決可以借鑒到股份公司法撤銷之訴的相應情形中:只要在訴訟程序中轉讓股份的股東對法律程序的繼續享有法律上利益,則《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保護也應該使這樣的股東受益。在兩種形式的資合公司中,無論是股東身份還是申請及撤銷權(參見《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5條)都不構成《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上的法律訴訟對象。因為撤銷權是一項直接源自股東身份的管理權,{31}并且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的立法目的,除了被控方之外至少還應當保護原權利人及原告對于訴訟之繼續所享有之利益,{32}所以,該項規定的法律思想在有限責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中都同樣適用于在訴訟進程中轉讓股份的情形。
除了自愿轉讓陷入糾紛的法律地位,《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之規定還適用于因法定的債權轉讓或因國家行為而非自愿喪失權利的情形,尤其是因征用、拍賣或強制執行中的移轉而喪失權利的情形。{33}對于司法裁決程序本庭同樣已裁定,即使股東在司法裁決程序進行當中因公司聯合協議的終止{34}或者因多數性歸附{35]而非自愿喪失股東地位,其仍然享有申請裁決之權限(參見《德國司法裁決法》第3條)。通過支付適當現金補償而將股份轉讓給多數股東的方式“強制排除”少數股東(《德國股份公司法》第327a條)之行為也屬于此類非自愿喪失股東地位的情形。在法律后果方面,遭遇強制排除的股東的情況與自愿出售股份的出讓人的情況是一樣的:股東喪失了股東地位,獲得了與出售股份中出售價格相當的現金補償。如果類推適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給與自愿放棄股東地位的股東在享有法律上的利益時繼續進行股份公司法上的撤銷程序的權利,就必須給與在強制排除的情形中非自愿喪失股東地位(也就是從外部侵入股東地位)的股東同樣的權利。{36}
因此法院認為,如果要承認因《德國股份公司法》第327a條而遭強制排除的股東原則上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撤銷股東大會決議權限的延續,則延續訴訟程序的權限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限定在股東對于具體個案中訴訟程序的繼續有法律上的利益的層面上。只有當退出公司的股東對于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之訴的消滅不再享有正當的利益時,作為撤銷之訴原告的股東的撤銷權才隨即退出公司而終止。
綜上所述,不能簡單因為股東已經退出公司而斷然否定其訴訟地位,只要股東對于訴訟的提起或繼續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退出了公司也不失訴訟主體資格。法院在審理股東退出公司之后提起的訴訟時,應從權利保護和訴訟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原告主體資格進行實質審查,不能僅以股東身份為標準進行形式審查。
【參考文獻】
{1}參見張越:《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頁。
{2}參見王紅巖、嚴建軍:“廣義訴權初探”,《政法論壇》1994年第5期。
{3}參見石少俠:“論股東訴訟與股權保護”,《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2期。
{4}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所示案例分別為提起新的訴訟和繼續未完成之訴訟。
{5}參見趙旭東:《公司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275頁。
{6}參見周友蘇:《新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頁。
{7}參見柯芳枝:《公司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頁。
{8}參見[馬來西亞]羅修章、王鳴峰:《公司法:權力與責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8頁。
{9}參見前注{5},趙旭東書,第277~279頁。
{10}〔英〕戴維·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頁。
{11}參見張維:“權利的救濟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法律科學》2008年第3期。
{12}參見菅從進:“論權利的救濟權能及其發展”,《河北法學》2008年第8期。
{13}參見賀海仁:“自我救濟的權利”,《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
{14}參見前注{12},營從進文。
{15}參見蔣大興:“超越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司法困境”,《法學》2005年第2期。
{16}股東知情權行使主體資格,參見公司法律服務網,登陸時間:2008年10月20日。
{17}參見徐貴勇、陳震:“信義層級視野下的股東知情權若干實務問題探析”,載《四川省<公司法>實務研討會(論文集)》(2006年12月),第2834頁。
{18}參見肖建華:《民事訴訟當事人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頁。
{19}參見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三民書局1994年版,第93頁。
{20}〔日〕山木戶克己:“訴的利益之法構造—訴的利益備忘錄”,載《吉川追悼文集》(下),第73頁;轉引自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增補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頁。
{2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頁。
{22}前注{18},肖建華書,第106頁。
{23}參見〔前蘇聯〕顧爾維奇:《訴權》,康寶田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210頁;轉引自前注{18},肖建華書,第80頁。
{24}參見前注{18},肖建華書,第98頁。
{25}柴發邦:《民事訴訟法學新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頁。
{26}參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2006年10月9日之判決-IIZR46/05
{27}參見BB2004,1132。
{28}參見ZIP2005,714。
{29}參見RGZ66,134,137f;119,97.99。
{30}參見BGHZ43,261,266ff;vgl.auchBGH,Sen.Urt.v.12.Juli1993-IIZR65/92,ZIP1993,1228,1229;vgl.ausdemSchrifttumnur:Lutter/Hommelhoff,GmbHG16.Aufl.Anh.§47Rdn.64。
{31}參見vgl.dieentsprechendenNachweiseinBGHZ43,261,266。
{32}參見vgl.BGHZ43,261,267;Sen.Urt.v.24.April2006-IIZR30/05,ZIP2006,1134,1135Tz14m.w.Nachw.-z.V.b.inBGHZ。
{33}參見vgl.BGH,Beschl.v.27.Januar2000-IZB39/97,NJW-RR2001,181,182。
預算管理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實現內部控制,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搞好預算管理的關鍵在于確定預算編制的起點。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20世紀80年代從西方引入并運用的銷售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在理論和實務上都表現出很大局限性,應通過利潤觀(或每股收益)起點論的預算模式加以改進。
1銷售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的局限性
以銷售為起點的預算模式是指以銷售預算的結果為起點,分別編制銷售預算、生產預算、成本預算、利潤預算、現金預算等的一種預算編制模式。這種模式以市場為導向,以銷售為基點,適應市場狀況,得到普遍采用。然而,這種模式在理論和實務上存在以下致命缺陷,不能達到強化公司內部控制效率,提高公司價值的預算管理目標。
1.1銷售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所依據的假設不具有現實性
銷售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隱含的兩個假設是:①預算編制者具有強烈追求無限利潤的動機——其唯一限制是銷售;②銷售與利潤的增減變化具有一致性。筆者認為,現代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委托契約、公司利潤內涵都內生地決定了這兩個假設都沒有存在的現實土壤。
現代公司制的主要特征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雙方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所有者關心的是投資的回報,而經營者則關心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如報酬、社會薪金、隱利等),一旦兩者發生沖突,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理性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就有可能發生。在預算編制上,公司所有者處于直接生產經營之外,經營者編制預算并執行;所有者當然追求利潤,而經營者就不一定像所有者那樣在任何情況下都去追求利潤,他往往從自身當前利益出發進行管理決策。或者不計成本和風險,片面追求銷售的增長,不正常擴大市場而導致利潤下降,甚至虧本;或者在可以開拓市場增加利潤時,極端保守,怕冒風險有損當前穩定報酬而對市場機會視而不見。可見,作為預算編制者的經營者具有強烈追求無限利潤的動機的假設是不能成立的。此外,將銷售視為利潤的唯一限制也不合理,利潤目標至少須考慮銷售與成本兩方面因素。
公司利潤的內涵內生地決定了銷售與利潤增減變化并非簡單的一致性關系。從數量上看,利潤=(銷售)收入-成本,收入的增長并不必然導致利潤的增長,須考慮對應的成本變化情況,過分追逐銷售,造成對市場的過度開發,忽視對成本的管理,會因經營風險過大而陷入困境。山東秦池酒廠通過奪得中央電視臺的廣告標王,迅速占領國內白酒市場,但2億元的廣告成本卻壓得它銷聲匿跡。從質量上看,利潤是否會帶來凈現金流量的流入是關鍵,否則,利潤增加往往成為呆賬、壞賬,造成虛假繁榮的陷阱。最后,從利潤與公司戰略關系看,需要考慮不同的戰略類型及其相關影響因素對利潤的影響,如市場競爭程度、規模經濟、政府政策等。
1.2銷售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所反映的經營觀念的落后性
公司經營觀念經歷了產品經營和市場經營兩個階段,正處于向資產經營轉變的時期。資產經營是指把企業擁有的一切有形和無形資產通過流動、裂變、組合、集中等方式進行有效地運作,以實現最大限度的資本增值。它強調要考慮資產的機會成本,在社會范圍內優化資產產能配置,使各生產要素及其組合市場化,達到整體資產收益最大化。銷售量決定生產數量的預算編制思路,使得公司內部在是否生產,如何生產、生產多少的決策上處于被動地位,不能主動從本部門資產實際產能出發,結合公司目標利潤(或每股收益)進行成本效益考核和模擬市場核算,決定本部門資產收益最優化生產預算。
1.3銷售觀起點論的核算模式可分析的視角具有狹隘性
首先,這種預算模式與公司財務指標體系相分離,僅反映銷售及相關的計劃的執行情況,不能運用財務指標進行經常的預測、反饋、對比分析,為公司的高層管理者提供資產運營、財務狀況的及時信息,提高管理、決策質量。其次,這種預算基本上沒考慮外部信息使用者,既不能通過預算信號向外部信息使用者發出企業現時和未來價值的信息,又不能通過外部相關市場的對管理者的經營施加約束,緩解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委托治理困境。
2利潤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的優越性
利潤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就是以目標每股收益或利潤水平為起點,分別編制收入預算、成本預算,進行反復平衡,直到實現目標利潤為止的預算編制模式。這種預算模式,不僅有助于提高所有者和經營者對公司計劃和控制能力,改善經營管理來影響公司股價,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而且有利于解決公司委托問題,提高信息披露的有用性。
2.1將預算與企業的戰略銜接起來
追求利潤是公司經營的基本目的之一,公司戰略歸根結底是為了保持或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所有者的利潤追求不一定是管理當局的目的和方向;而利潤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可以在目標一致的最大可能限度內保障管理當局的經營決策、對公司戰略的設計和實施符合所有者的利益。
2.2強化公司各個層次的經營管理
按照杜邦分析法的思路,每股收益綜合而詳細地反映了公司的經營狀況。實際上,在杜邦分析法下給出的是投資報酬率,增加負債率就可以得到權益資本報酬率,進而得到每股收益數據;反之,從每股收益推出投資報酬率,該指標經過杜邦分析法的層層分解后,各指標所組成的體系就與公司經營的各方面息息相關,通過控制每股收益就可以控制整個公司的經營活動。通過對財務指標體系經常的預測、反饋對比分析,可及時為公司的高層管理者提供資產運營、財務狀況的反饋信息。
2.3順應資產經營的趨勢
以每股利潤為預算的起點,內在地強調公司經營結果必須達到資產提供者最低投資報酬率(資本的社會機會成本)的要求,否則,所有者就會采取各種形式撤走資本。
2.4有助于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委托困境
在我國,公司的財務預算由董事會編制,由股東大會批準,由總經理為首的管理當局負責執行。預算管理涉及三方主體,且三方的利益考慮和掌握的信息都不同,管理當局有更大的管理內部信息,董事會次之。如何通過預算管理降低信息不對稱,協調各方利益關系,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利潤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提供了通過每股收益借助市場力量的思路。每股收益是證券市場的一個基礎性的財務指標,它直接影響到上市公司的股票走勢。股票價格的變動直接反映著公司執行預算,加強經營管理的效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管理當局的經營行為,對其造成外在的壓力,促使其為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勤勉管理。另一方面,管理當局也有通過每股收益引致股票價格變化表明良好經營的動機,這都有助于緩解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委托困境。
2.5有利于與財務報告體系銜接,增強信息有用性
隨著所有者對公司經營信息需求的增強和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的規范,財務預算的披露問題就十分突出。在證監會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做盈利預測披露的情況下,對財務預算的信息需求不迫切;隨著監督規范僅要求在配發、增發、發行可轉債時強制披露盈利預測信息,財務預算的披露就顯得格外突出。因為監管部門要求,凡在股東大會上提及財務預算的,也必須在股東大會決議中披露,這導致只在董事會上討論財務預算成了普遍做法。我們認為,將利潤觀起點論的預算公開披露,可以增強財務信息的前瞻性、及時性和明細化,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為外部決策者提供更有用的會計信息。在期初編制的預算報告中的三張預算報表所提供的信息顯然有助于對公司年度經營情況進行預測,從而分析股票價格,決定是否購買或持有。在期中,將定期或適時取得的預算實際進度報告或實際的三張報表與預算比較,確認差異并予以公開披露,為實現預算提供了保障,為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了基于期初預算所做決策的修正信息,從而及時調整自己的行為。與此同時,這種預算的數據結構與公司的組織結構是一致的,每一層次的單位或個人都對應著一定的明確數據,與其權利和責任相聯系,從而使財務報告明細化。
3利潤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的可行性
利潤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盛行,它給了決策者更大的決策空間和視角,有助于協調管理層和所有者的利益關系,促使公司經營活動與公司價值最大化相一致。在我國,一般是以銷售為預算起點,且大都不太成功。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以利潤為起點的預算模式將更有適用性。實際上,邯鋼經驗就是一種利潤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的成功運用。邯鋼經驗可概括為“模擬市場核算,實行成本否決”,運用倒推法確定目標成本,即單位產品目標成本=(市場價格-目標利潤);在市價外在確定前提下,首先確定目標利潤才可確定單位目標成本,在預算編制上實際就是一種利潤觀起點論模式。
利潤觀起點論的預算模式的基本思路是,預算編制從選擇投資報酬率、利潤水平或每股收益開始,且這種選擇由所有者與經營者分別進行,通過既定的程序協調決定,增強其可執行性。經營者依據協調后的指標計算成本總額和產品數量,拓展為包括成本預算在內的利潤預算,與現金預算、資本預算一起構成全面預算。
參考文獻
【關鍵詞】信息不對稱;盈余管理;自愿披露
一、引言
資本市場不僅是各種信息的“集散地”,而且每時每刻都在生產和制造著新的信息,是社會經濟的“信息源”。然而,資本市場也是信息最不對稱的市場。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性主要表現在信息在以上市公司為中心的資本市場的各方參與者之間的分布是不均勻的、不對等的。這種信息的不對稱不僅直接影響著資本市場參與者的決策行為和利益差別,還會引起市場交易的不公平,降低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引起市場萎縮甚至市場失敗(馬廣奇,2006)。因此,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備受有關各方關注。
中國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如何呢?2001年1月,普華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了一份關于“不透明指數”(TheOpacityIndex)的調查報告。①在該報告所調查的35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的“不透明指數”高居榜首,為信息最不透明的國家。無獨有偶,Gul和Qiu(2002)對包括中國、印度、韓國、墨西哥等在內的22個新興國家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進行了評估,按從大到小排序,中國位列第9位。
這些研究結論引起國內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片嘩然,其中不乏為中國鳴不平的學者,他們認為國外機構、學者不了解中國國情,其研究結論不符合事實。那么了解國情的中國學者又是如何評價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呢?本文擬對以中國上市公司信息不對稱為研究對象的文獻進行疏理,以評估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對稱狀況,為監管者和投資者更加全面地掌握和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對稱狀況提供實證材料,為有關部門加強信息披露的監管提供依據。
二、中國上市公司信息不對稱的表現
信息不對稱是現實世界的一種常態,它是指市場交易的各方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等,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較多的相關信息,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另一方則處于信息劣勢地位。信息披露被認為可以有效地緩解信息不對稱,因而信息披露水平是學者們用于衡量信息不對稱的指標之一(Gul和Qiu,2002)。根據是否受到管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以分為強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上市公司經營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主要取決于強制性披露信息的質量和自愿性披露信息的數量,因此現有文獻主要從這兩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對稱。
(一)中國上市公司強制性信息披露質量低下
強制披露信息的質量主要體現在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充分性、價值相關性和可比性等特征上,其中真實性是信息披露質量最為重要的特征,是維護資本市場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文主要考察中國上市公司強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狀況。根據中國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查處公告以及有關的實證研究結果,虛假披露和盈余管理是影響中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的兩個重要因素。
通過對1994-2006年被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滬深證券交易所等查處的419家次的上市公司違規披露分布情況的分析可知,被查處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虛假或嚴重誤導性陳述”平均占所有被查處的違規數的22.54%。②由此可見上市公司中虛假披露情況較為嚴重。
由于利潤對中國上市公司在發行新股、配股、保牌和避免特別處理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意義,因此,與西方成熟的資本市場相比,中國上市公司廣泛存在著更為嚴重的盈余管理現象。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中的盈余管理。由于中國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有近三年盈利的記錄,因此圍繞歷史會計信息進行包裝的盈余管理也就出現了。林舒和魏明海(2000)的研究表明工業類公司在IPO前進行了盈余管理。汪宜霞和夏新平(2004)對146家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招股說明書中相關的歷史會計信息存在過度包裝成分。張宗益和黃新建(2003)以1998-2000年301家IPO公司為樣本的研究發現這些公司在發行當年、前一年和后一年確實從事了盈余管理,而在發行后其它年度沒有發現盈余管理的證據。
(2)再融資中的盈余管理。自1993年至今,中國證監會先后六次了有關對上市公司再融資(配股或增發新股)的規定,每個規定對配股或增發新股的條件均涉及了對上市公司盈利的要求,主要內容是2001年前的政策要求擬配股公司三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需達到10%以上,此后則降為6%;而增發政策則由2001年的6%改為2002年的10%。平新喬和李自然(2003)的理論模型證明了證監會規定的上市公司再融資資格是導致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原因之一,而大量的經驗證據也支持了這一結論,如,孫錚和王躍堂(1999)、陳小悅等(2000)和蔣義宏(2003)等對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的分布進行了檢驗,均發現在配股生命線(凈資產收益率為10%)右側,上市公司具有非常集中的趨勢,從而說明上市公司為達到配股要求,存在著一定的利潤粉飾行為;而當證監會改變配股政策(凈資產收益率降為6%)之后,蔣義宏(2003)發現,凈資產收益率在區域[6%,7%]內的上市公司數量十分密集,而Yu等(2006)則發現,1999-2000年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的分布存在著明顯的6%和10%現象,2001-2002年則僅存在明顯的6%現象,10%現象已徹底消失。楊旭東和莫小鵬(2006)則宣稱中國證券市場未來可能會出現18%現象,因為他們發現從1999至2003年位于[18%,21%]區間的上市公司數量增長迅速。
(3)避免虧損、特別處理或摘牌的盈余管理。根據中國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如果連續兩年虧損,將被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連續三年虧損,將被暫停上市,如果依然不能恢復盈利,則將被終止上市。因此,避免虧損、特別處理或摘牌也是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之一。陸建橋(1999)通過對截止1997年底上海A股上市公司中虧損公司應計利潤的分析,發現中國虧損上市公司為避免出現連續三年虧損普遍存在著虧損年度采取調低利潤而在其前后年度采取調高利潤的盈余管理行為。王亞平等(2005)運用參數估計的方法對閾值處的盈余管理頻率和幅度進行推斷,結果發現,中國上市公司從1995-2003年間都存在為避免報告虧損而進行的盈余管理,平均有64.4%的虧損公司在閾值0點上進行盈余管理并達到避免報告虧損的目的,平均盈余管理程度為提高ROA數據0.065。吳聯生等(2007)則進一步比較了1998-2004年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結果發現,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頻率大約為非上市公司的3倍,而平均盈余管理程度大約為非上市公司的13倍。這些證據均表明,避免虧損、特別處理或摘牌是公司盈余管理最為基本的動機之一。
虛假披露和廣泛存在的盈余管理使得我國上市公司強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極低。國家會計學院課題組(2003)針對216位企業總會計師的問卷調查結果表明,69.85%的被調查者認為大部分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不可信,8.04%的被調查者認為“完全不可信”。(二)自愿披露水平很低
盡管中國證券監管部門自2000年后逐漸開始關注對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引導與規范,但目前中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依然以強制性披露為主,自愿性披露水平不高且意愿很弱。從表1列示的中國學者對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評分可知,若按滿分100分計算,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得分在14~31分之間。范德玲等(2004)在對中國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水平打分時發現在國外研究中包含大約100個二級指標的自愿性披露水平指標體系中僅有28個指標能用于對中國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評分,其余指標在中國目前的上市公司年報中尚為空白,而且未經總披露分值規模化的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平均分值僅為4.88分,表明中國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極低。當監管部門2001年將公司首發時的盈利預測改為自愿披露后,上市公司披露意愿越來越弱(秦玉熙,2004)。
三、結語
(二)變量選擇1.投資變量。多數文獻將資本性投資視為對固定資產的投資,部分文化傳媒上市公司以固定資產投資為主,其他資本投資的比例過低,甚至為零,本文采用固定資產投資來衡量中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投資行為。具體地,固定資產投資為固定資產凈額與年末總資產的比值以消除公司規模的影響。其中,固定資產凈額為固定資產原價、工程物質及在建工程三項凈額之和。2.融資變量。將融資因素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類,并且外源融資可具體分為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兩類。文中采用資產負債表中的經營現金流凈額,流動負債和歸屬母公司股東權益來刻畫這三個融資因素。融資因素變量也都除以年末總資產來消除公司規模對融資變量的影響。此外,由于公司進行投資決策時主要由期初的融資情況決定,本文引入這三個融資因素變量的一期滯后為解釋變量。3.控制變量。根據相關的研究文獻,在模型(1)的基礎上加入一些控制變量是有益的。本文發現公司規模、成長能力、盈利能力、投資機會和年度虛擬變量等都會對企業的投資行為產生一定影響,經回歸比較分析發現,當期和往期的公司規模、盈利能力和投資機會對公司的投資行為產生影響較為顯著,引入這三個變量作為控制變量對系統進行修正,但不作為本文的研究重點。
二、計量檢驗與分析
(一)數據的選取本文的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考慮到時間延續的長短和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數量選取了2006~2011年所有文化傳媒上市A股公司的年度數據。為了保證數據的有效性,剔除了以下公司:(1)2009年1月1日之后上市的公司;(2)經營不穩定的ST、*ST和S*ST上市公司;(3)數據存在缺失值的公司。經過篩選后,最后得到20家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其中深市9家,滬市11家,共107個公司年度觀察值。
(二)統計分析通過對2006~2011年的年末總資產平均數進行排序來對樣本公司按規模大小進行分類,20家樣本公司中有6家屬于大型文化傳媒產業上市公司,14家屬于中小型文化傳媒產業上市公司。表2的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顯示:絕大多數變量的分布較對稱,且沒有較大的異常值;投資規模(I)和投資機會(Q)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右偏,且不同規模的公司偏離程度不一,這說明中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投資行為可能存在一定的規模差異。表3列出了各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其結果表明:所選取的融資因素變量與投資規模顯著相關,各融資解釋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不太顯著。除股權融資變量之外,其他融資變量與投資規模均正相關,但是各變量之間具體的相關關系還需要通過模型驗證才能得知。進一步考察方差膨脹因子(VIF檢驗)發現取值處于1.25和3.14之間,表明各解釋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
(三)實證檢驗及分析本文所取的面板數據存在1~3年覆蓋不全的情況,橫截面單位數量大于時間序列跨度,且模型存在內生性問題,故采用系統GMM估計法進行回歸估計,并進行了檢驗干擾項序列相關性的Arellano-Bond檢驗和檢驗工具變量過度識別的Sargan檢驗。表4為模型(2)分全樣本、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三種規模進行估計的結果,其中系數的標準誤進行了穩健性(Robust)處理,均為糾正了異方差和序列相關后的估計量。從表4可以看出,三種情況下模型(2)的Wald統計量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這表明模型整體非常顯著,具有較好的擬合效果。Sargan檢驗的結果均接受了不存在過度識別的原假設,表明三種情況下所有工具變量均有效。Arellano-Bond檢驗結果表明在全樣本和中小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情況下,模型(2)符合系統GMM估計法差分后的干擾項只存在一階自相關而不存在二階自相關這一假設,而大型上市公司的動態模型由于橫截面個數與時間跨度相同不符合系統GMM大橫截面數量、小時間跨度的假設,存在一階序列相關。實證結果顯示:(1)三種情況下滯后一期的投資規模變量都通過了1%的顯著性檢驗且系數估計值為正,表明滯后一期的投資行為與當期投資行為顯著正相關,從而說明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投資行為的確具有顯著的累計效應。其中,中小型企業動態模型的回歸系數0.958在1%的顯著水平下顯著,這意味著中小型企業受往期投資行為的影響更大。(2)滯后一期的內源融資(IF)的估計系數在全樣本和中小型企業的情況下顯著為負,表明企業的投資規模并沒有隨著內源融資比例增加而擴大。雖然內源融資具有低成本、低風險且自主性強等特點,導致該結果的原因可能是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并沒有為企業的投資行為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3)滯后一期的債務融資(DF)和股權融資(EF)的估計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增加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比例與企業投資規模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企業依賴外源融資來滿足投資活動的資金的需求。其中,中小型企業的滯后一期的股權融資的回歸系數0.994在1%的顯著水平下顯著,說明中小型企業具有一定的股權融資偏好。(4)控制變量中除了滯后一期的盈利能力(EBIT)與投資規模顯著存在負相關關系外,其他控制變量回歸系數為正,但基本上都不顯著,說明公司規模(ASSET)和投資機會(Q)對投資規模的影響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5)與全樣本相比,中小型企業融資因素變量的估計系數的數值相對較大,表明中小型企業的投資行為受融資因素的影響更大。這符合中小型企業的處于發展初期的特點,其發展空間更大,對融資帶來資金的需求也相應增加。
二、資本確定原則與授權資本制
(一)資本確定原則,又稱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做出明確的規定,并須由股東全部認足,否則公司就不能成立。
它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于公司章程,使它成為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全體股東認足。
法定資本制中的公司資本是公司章程載明且已全部發行的資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的資本數額,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就股款繳納而言,認股人在認購股份以后,應負責繳納股款,但在具體操作時,又有兩種立法主義:一為全額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必須全額一次繳清,不得分期繳納。如法國、臺灣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即是。二是分期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可分兩期以上繳納,不必一次全額繳清,但通常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于全部應繳納股款的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則由公司另行通知認股人分次繳納,一旦接到公司通知各認股人即應按期如數繳納股款,如意大利、丹麥公司法規定即是。
這種做法的優點:由于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設立時,全部注冊資本落實到人,因此可以保證公司資本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以及有效地保障債權人和交易安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于:1.因為該原則要求公司在設立是募足全部資本,勢必給公司設立造成困難,從而降低設立效率,阻礙公司制度的發展。2.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營業規模較小,需要投入營運的資本量有限,故可能導致籌集的資本的閑置和浪費。3.若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資本數額較少,則其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增加資本來擴張規模時又必須履行繁的法律程序。因此,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公司法已不再嚴守此項原則,而是對其加以改造和放松限制,使其更能適應公司靈活經營的需要。
(二)授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資本總額中亦應記載于章程,但并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只認定并繳付資本總額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認定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募集。因為未認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記載的資本總額之內,所以再行募集時,無須變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資程序。
授權資本制的出現,使公司資本內容趨于復雜化,并呈現出五種不同的具體形態。
1.注冊資本(RegisteredCapital),又稱名義資本(NominalCapital)、核定資本或核準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由章程載明的,經過公司登記和機關登記注冊的。公司有權籌集的全部資本,它包括公司已發行的資本和法律允許公司分期發行的資本,但是,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法國、意大利、丹麥、瑞士和挪威等國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所有核準資本都必須全部認購和發行。因此,不論股東是一次繳足還是分期繳足股款,它都能在一定時間為公司所實際擁有,注冊資本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公司資本。
2.發行資本(IssuedCapital),也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即股東同意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認購下來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于注冊資本,也可能小于注冊資本。在授權資本制下,一般不要求注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于注冊資本,而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定,即便在修改章程,增資發行新股時亦須如此。因此,其發行資本一般等于注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定資本后,可以分期繳納股款。
3.實繳資本(Paid-upCapital),又稱實收資本或已收資本,是指公司發行股份,并經股東出資而實際已經收到的現金或其他出資的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于股東認購股份以后,可能一次繳清全部出資,也可能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分批繳清出資。因此,實繳資本可能等于或小于發行資本,簡言之,注冊資本、發行資本和實繳資本的關系便是:注冊資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
4.催繳資本(un-paidCapital)是指發行資本中應當繳清而尚未繳清,需由公司催繳的部分,這是授權資本制下與實繳資本相對應的一種公司資本的特殊形態。
5.授權資本(AuthorizedCapital)是指公司根據章程授權可以籌集的全部資本,授權資本僅須記載于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時認定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根據業務需要分次發行,在授權資本的數額之內發行新股,不必由股東會批準。由于授權資本非由股東全部認定,有學者認為它本身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資本。“它僅僅表明全體股東授權董事會還可以分期發行股票的一種權限,或者說預示著公司目前和今后可能達到的規模。”日本學者認為,授權資本“是通過章程授與董事會的股份發行權限及其范圍。準確地說應叫授權股份數,它與法律上的資本無直接關系。”
上面是對相關資本概念的辨析。在實際中,為英美公司法所創立的授權資本制,并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公司注冊資本,甚至只認定注冊資本總額中的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的優點。公司增資時,可隨時發行新股募集,無須變更章程,亦不必履行變更登記程序,能夠適應市場經濟對公司決策迅速高效的要求。但是,在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的實收資本可能很少,注冊資本的相當部分未能落實到人。所以,它更可能被欺詐行為利用,減弱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對這兩種公司資本制度的取舍,取決于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及不同的司法制度。
1.法定資本制度重在對公司債權人及社會交易安全的保護,更多體現了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授權資本制則側重于對投資人和公司提供更便利的條件,較多地體現了個人本位的立法原則。
2.從兩大法系不同的司法制度來考察,采用法定資本制的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使命在于適用既定的成文法律,因而公司立法力求詳盡,公司資本力求確定,防患于未然,使公司依法運作,避免因公司資本不實給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紊亂。采用授權資本制的國家,法官司法判決可以創設法律,成文法上的漏洞可以通過判例來彌補,英美司法判例所確認的“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都是對授權資本制的補充和完善。
(三)折衷授權資本制。由于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各有利弊,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為便于吸收英美國家的投資,德國于1937年頒布《股份法》規定了一種近似于授權資本制的“認許資本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也于1950的修改商法形成了“折衷授權資本制”。折衷授權資本制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
其一,對授權發行資本的期限予以限定,在折衷授權資本制度下,董事會雖然也可直接依據授權在法定范圍內發行股份,但其權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這是它與純粹的授權資本制的不同,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定資本制的增資困難,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02條規定“章程可以授予董事會最長為期5年的全權。在公司進行登記之后通過發行以投資為條件的新股票,把基本資本增加到被批準的資本。”
其二,對授權發行資本的數額予以限定。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地區)公司法都規定授權發行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商法》和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均規定,授權董事會發行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總額的3/4.盧森堡公司法規定較為特別,即在公司設立時,全部資本必須予以發行。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資本時,允許有在已經授權而尚未發行的資本。這實質上是在公司設立時和成立后的兩個階段,分別采取兩種不同的資本制度。
折衷授權資本制是在總結長期的公司資本法經驗,充分吸收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優點,克服其弊端的基礎上誕生的一種新型資本制度。它有以下優點:1.減少了公司設立的難度,避免了因公司資本閑置造成的浪費,提高了公司運作效率。2.由于對公司首次發行股份的數額和公司資本總額的最后籌集期限作了明確限制,又使公司資本相對地穩定和確定,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三、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資本是公司對外交往的一般擔保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公司擁有足夠的現實財產,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股東有限責任給債權人帶來的交易風險。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時,公司資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實有財產,但這一財產并非恒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續過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經營的盈余、虧損或財產本身的無表損耗而在價值量上發生變動,當公司實有財產的價值高于其向外明示的公司資本的價值時,其償債能力增強,對社會交易安全自然有利,其實有財產價值大大低于公司資本價值時,必須使公司無法按照其所標示的價值承擔責任。從而對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構成威脅,同時,由于股東往往對盈余分配有著無限擴張的偏好,如果法律對盈余分配沒有一定的限制,股東在短期求利動機的驅動下,就可能蠶食公司資本。
在各國公司法中資本維持原則有下面這些內容:
1.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退股,不復抽回其出資,我國公司法第34條、35條、143條有規定。
2.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現形式,股份總和就是公司資本,為維持公司資本的實際財產價值,一般各國公司法都禁止公司折價發行股份。日本商法、德國股份公司法、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我國公司法都有這方面規定。
3.公司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可視為資本儲備,主要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增加公司資本,各國公司法大都對法定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作了明確規定。日本商法稱“盈余公積金”,該法第288條規定了盈余公積金的提取方法,289條規定盈余公積金“除充作資本虧損的填補場合外,不得使用”,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也有類似規定。
4.虧損或無利潤不得分配股利,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須先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分配股息和紅利。而且,公司在雖無虧損卻無利潤的情況下,也不得分配股息和紅利,日本商法第290條規定,當公司違法分配時,公司債權人可以讓其返還。
5.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自己的股份或將其收為質物,德國股份公司法第56條,日本商法第210條,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67條以及我國公司法第149條作了規定。
6.債務不得抵銷,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公司與股東在法律關系上是兩個獨立的主體。因此,公司的債務人不得以其對公司股東個人債權,主張與其所欠公司的債務相抵銷,即使是無限公司的債務人,亦受這一規則的限制。而且股東在繳納股款時,也不利以其對公司的債權實行抵銷,日本商法第200條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能以其對公司的債權抵作股款。”7.股東和發起人的連帶認繳出資責任,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未繳足出資,致使公司實收資本低于法定最低資本額和應收股本時,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應負連帶認繳責任,而且當實物,無形財產估價過高時,股東或發起人也應承擔連帶補償責任。
四、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總額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資本不變原則只具有相對意義,并非指資本絕對不能改變,而是指公司資本一經確定便不得隨意變更。事實上,在公司成立后,有很多原因可以導致公司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如經營規模的擴大或縮小,股東人數的增加或減少。在公司法上,資本不變原則主要體現在公司增減資本所應具備的條件和應遵循的嚴格法律程序上。日本商法認為,公司增資對債權人無害,所以對增資條件不作嚴格限制,德國股份公司法對增加資本作了嚴格限制,該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有條件增加資本應限于以下目的:1.用于保證可兌換債券的債權人的兌換權和新股票認購權。2.用以準備多個企業的合并。3.用于保證公司職工以支付現金為條件認購新股票的認購權,這些支付現金的要求涉及所有從公司獲得分離盈利的職工。各國公司法對減少資本的條件無一例外地加以嚴格限制,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甚至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減少資本總額。
五、我國公司資本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我國從1983年開始著手公司立法,但由于意識形態上的爭論和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模糊待定,導致法制建設的長期困惑和分歧,公司立法亦處于時斷時續的狀態。直至1992年小平同志南方講話后,立法步伐才得以加快。雖然《公司法》制定歷時十年,但是嚴格地說,實際制定《公司法》的時候還不到一年,由于立法時間過于倉促,立法界和理論界對公司資本制度的最新演變趨勢缺乏研究,結果在公司資本制度的設計上存在問題也是在所難免。下由談談公司資本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本人的一點立法建議。
(一)建議將法定資本制改為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
我國公司法奉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資本額(公司法第23條、第78條)、有限責任的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第22條第(三)項、第(六)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載明公司的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第79條第(四)項)、注冊資本均應在公司設立時繳足(第25條、經82條、第91條)。需要說明一點,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有一個例外,即在合營企業中采用授權資本制。《中外合資企業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國家工商局《中外合資企業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繳付,有些地位的股份合作企業規定也采納了折衷授權資本制。如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注冊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企業注冊資金為股東認繳的股本總額,股東認繳的出資可以分期出資,但第一次必須注入認繳股份的百分之五十,最后一次必須在營業執照鑒發之日起一年內注入”。
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定資本制的弊端外,法定資本制給我國股份公司的設立及發行新股造成的障礙以及所帶來的低效率和負作用已是客觀的事實,由于公司法將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定為在5000萬元的高位,使得相當一批業績好的中小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無法滿足組建上市公司的條件,因而在上市包裝中為了湊夠法定資本而進行低效益的購并重組。這樣,規模上去了,資產質量和每股盈利下來了,不少上市公司為了依法一次性募足巨額的社會資金,只能挖空心思編項目,政府主管部門則忙于草擬項目批文,而這些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則存在巨大的疑問。面對一次性募足的龐大資本,在無項目可投的情況下,不少上市公司只好用作去炒股票、買債券、開發房地產或委托放貸,發起設立公司增資擴股或上市公司配股、增發、均陷入了繁瑣的召開會議,修改章程,辦理變更登記的程序之中,反復奔波,若不堪言,所有這些事實說明法定資本制已經不適用公司的發展。因此,建議在公司法修改時,把法定資本制改為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授權資本制與折衷授權資本制存在許多相同之處,兩者之間差別不大,考慮到從法定資本制轉換成授權資本制,落差太大。因此是否以折衷授權資本制作為一種過渡形式,我們認為也不失為一種穩妥的方法,不管立法者最終采用哪種制度,都是出于一種良好的愿意,至于這種制度的實施效果如何,就不單單是一個法律問題,英美法系國家采用授權資本制之所以成功,與這些國家司法制度及配套設施完善,人們的交易習慣有很大關系。英美的“揭開公司法人面紗”無疑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有很大幫助,美國建立了一些記錄公司資產和信譽的專門數據庫如“D&B(Dun&Bradstreet),任何人只要有電腦和一根電話線跟數據庫聯網就可以查詢,一次僅需幾十美元,查詢時只要在鍵盤上輸入對方公司的名稱和注冊地點,與公司有關的資料即出現在屏幕上,并可以打印出來,其內容包括公司的財務情況、員工人數、營業額、債務額、償還利息和本金的記錄、有無拖欠、有無懸而未決的經濟和法律糾紛等,通過這些材料,與公司打交道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評估風險的大小,然后決定是否與對方公司交易。我認為這種方法可值得借鑒。
(二)關于公司轉投資的規定,《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的利潤轉增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從該條法律規定分析,我國《公司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作了限制性規定:1.在公司對外投資的對象方面,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未對公司向公司制企業以外的投資對象進行投資作出明確規定。2.在公司對外投資的金額方面規定了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受此約束。3.在公司對外投資的法律責任方面,規定公司以對外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限制公司對外投資有下列積極作用:
1.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有利于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和避免不良債權的形式,就公司最典型的債權人-銀行而言,其信貸原則是講求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在銀行-公司這一借貸關系中,銀行投入的是安全性、流動性俱佳,而盈利性不足的現金,通過貸款公司有效的經營運轉,實現信貸資金的盈利。在貸款公司運用信貸資金對外投資的情況下,雖然債的主體雙方并沒有發生變化,但是由于這部分信貸資金在貸款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形成的是長期投資性質的股權性資產,它的盈利狀況必須取得于被投資對象的盈利與否和盈利大小,從客觀上使銀行不得不面臨貸款公司和被投資對象的雙重經營風險,在貸款利率相同的條件下,運用信貸資金對外投資大大降低了銀行資金的安全性。同時從流動性方面考察,由于信貸資金的使用權掌握在與銀行無直接信貸關系的被投資對象手中,最終形成的是被投資對象的實物資產,而在貸款公司則只體現為財務會計上的股權性資產,一旦貸款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甚至進入破產清算狀態,要資本市場性的約束,很難保證貸款公司股權資產的及時變現和銀行貸款的快速回收,因此通過法律形式對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進行合理的限制,為提高銀行貸款及公司其他債權的安全性,流動性提供了保障。
2.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有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防止社會資本的過度虛增。應該說,公司之間適度的投資行為是有利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公司戰略,促進公司間良性競爭,推動經濟發展的,但是如果法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不加限制,則會導致一系列問題,不僅將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而且會破壞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首先無限制的轉投資將造成社會資本的過度虛增,助長經濟運行中的泡沫成分,使宏觀經濟信息嚴重失真,最終必將導致經濟秩序的混亂。其次,公司不加限制地對外投資,將促使壟斷的產生,妨礙競爭,壟斷資本追求壟斷利潤的本質屬性,將極大地損害社會公平,阻撓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第三,無限制的轉投資會加大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難度,抬高管理成本。
限制公司對外投資行為的消極影響如下:
1.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是對公司行為能力的限制,將減少公司資產的盈利選擇,公司作為法人組織,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和相應的各種權利,公司的這種法人性質決定了它的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不同,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然而,如果法律對公司行為能力限制得過于嚴格,一方面是對公司法人資格的否定,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公司行為空間變得過于狹窄,就投資行為的限制而言,會導致公司資產的大量沉淀,嚴重影響公司目標的實現。
2.過分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將限制資源的優化配置,不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公司運用其資產對外投資的過程,也是技術資金等各種生產要素不斷優化組織的過程。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大長處就是能夠利用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達到各種資源的最優配置,除了國家投資外,公司的對外投資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主要手段,世界經濟近百年來的發展歷史,可以稱得上是一部公司兼并,收購的歷史。跨國公司、企業集團等現代企業的發展壯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司的對外投資,我國自90年代以來興起的公司重組浪潮,不僅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起了促進作用,而且也為相應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契機,過分限制公司的對外投資,將導致公司的投資沖動減弱,投資需要萎縮,難以形成經濟增長的有效支撐,從而造成整個社會經濟的衰退。
基于以上的種種原因和分析,我們可以進行有效的變革,在立法上可以作的就是:
二、營銷策略
1.銷售策略和目標
環源時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銷售模式是極具特色的。對于公司前期戰略中主推的產品環源先鋒:公司同時以網絡購買和人員推銷兩種模式進行市場推廣。在公司發展的前期,主要以人員推銷作為擴大市場份額的主要手段。在形成一定影響力知名度之后,以網站為主,配以管理信息系統的應用實行全網絡化營銷。
2.價格策略
(1)撇脂定價
環源先鋒屬高新技術產品,技術含量相當高,并且要求通過高品質來滿足顧客,這正是撇脂定價的依據與基礎。同時,作為一種高技術產品,較低的定價也有助于在顧客的接受程度普及和高新技術的廣泛推廣。撇脂定價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如:先期所投入的研發成本;今后進行的研發活動所需成本;新建銷售渠道,培訓、激勵銷售人員等的成本。
(2)兼顧成本定價
采取中高檔品質和中低檔價格定位的撇脂定價,旨在獲得較為豐厚的利潤,在短期內收回投資成本,使資金回籠相對及時,有利于進行更好的研發和投資。而且,在產品新生期階段采用多種營銷手段來使環源先鋒(微波水處理的鐵碳納米復合催化劑材料)迅速被市場接受,打開銷路,增加產量,使成本在生產發展的過程中進一步下降。另外,由于要新建銷售渠道打開市場,前期在這方面有很多要投入。并且,從長遠來看高品質必將吸引更多人的目光。
(3)基于市場的定價
由于作為世界領先的微波水處理技術進入市場,已有的主流產品競爭者在先期對環源先鋒(微波水處理的鐵碳納米復合催化劑材料)基本不構成威脅。定價將主要考慮市場的需求與消費者可以接受的價格范圍,為此,公司曾做過相應的市場調查,在比較同類水處理產品的價格前提下,調查了企業對公司新產品的的可接受價格
在對市場需求、真實成本、向客戶提供的價值和競爭對手都進行了準確的分析后,運用相關的軟件得出了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定價。
3.網絡推廣策略
以環源先鋒(微波水處理的鐵碳納米復合催化劑)為公司首推的一系列水處理產品的主要理念就是使用方便、效果顯著和價格低廉,所以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很重要,一定要讓需要的顧客能夠知道我公司提供的產品能滿足他們的需求。結合以上對水務行業市場及其分銷渠道的分析,初期進入市場的以員工推銷為主,市場成熟后,則主要以公司網站作為推廣的核心工具。借助虛擬網絡渠道直接接觸消費者和潛在消費者,通過公司的網絡信息管理系統,結合網站宣傳,做到實時更新,最大化體現網絡的時效性和便捷性特征。
(1)鏈接到知名的排位搜索引擎(博客,社區推廣)
建立公司網站,利用知名的排位搜索引擎,例如百度,谷歌,搜狐等,使水處理產品需求者或潛在顧客在這些搜索引擎中輸入“環源”,“環源時代”,“水處理產品”,“工業廢水處理”,“微波水處理技術”,“水務行業”等相關搜索詞進行搜索時,能夠通過檢索順利搜索到關于我公司的信息。
除了大眾引擎網站,還可申請加盟一個虛擬商鋪,經過認證后通過網站自身強大的被查找功能宣傳自己。
(2)利用網站記錄增加知名度
任何用戶對公司商品的瀏覽,物品購買,同類比較等等操作都會有記錄顯示,從而成為后來的潛在用戶的瀏覽參考依據。例如,最新產品的購買記錄會在網站首頁滾動播出,實時更新,以吸引潛在用戶的注意。被眾多用戶添加或點擊的商品或企業會成為“熱門收藏”,而點擊率就會作為未來用戶點擊前的參考選擇數據。同樣,“滿意度”或者“同類產品比較記錄”等等數據都會清晰的顯示,有助于公司真實的了解顧客的滿意程度,以及向更廣大的群體擴大我公司產品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3)利用郵箱的郵件群發
通過瀏覽公司目標客戶企業群中需求水處理產品的企業的網站或企業黃頁,獲取企業的郵箱地址,再進行郵箱的郵件群發功能,以此宣傳我公司水處理產品。公司應定期針對市場客戶群,對一切潛在客戶通過郵件形式告知水務行業動態,在推廣工業廢水的安全排放的環保概念的同時,推廣公司的水處理產品。這種郵件推廣形式,對于還沒有使用工業廢水處理產品的企業而言是一種“先入為主”的概念上的推銷,當這一類企業決定采用是,首先想到的是本公司的產品。
4.傳統推廣策略
(1)利用媒體作為介質的宣傳推廣
電視廣告的拍攝上,可以針對不同的細分市場,推出不同的系列宣傳推廣公司產品。另外,可利用做公益環保事業的契機,在地方電視臺或者央視新聞類和觀察類的欄目中宣傳公司形象。業內學術性的科研雜志或學報可以作為登載廣告和發表科研成果的陣地之一,在行業內推廣自己的方式。
(2)小費用方式宣傳
利用公交視頻廣告,公交站牌,公交車宣傳等費用相對較小的宣傳推廣方式。公交車是城市日流動量最大的場所,這也決定在公交上做廣告的受眾面的廣泛性,也正是由于伴隨廣泛性而來的非專業性,更應注重廣告的公益成分,重在告訴廣告接受群體,公司擁有的水資源的嚴峻形式,以及倡議保護水體環境,節約用水。廣告末提出,用環源時代,還您一個明麗未來。
(3)借助權威力量,關注公益活動
大中小型工業企業用水排水的觀念還沒有形成,公司需要借助權威的力量,扭轉企業長期以來形成的以犧牲環境實現利潤的增長的觀念,通過一系列獎懲政策樹立“排水付費光榮”觀念。同時,提供免費的公益活動,如清潔城市公共水源,通過實地效果的驗證以及幫助政府解決棘手的水體污染問題,美化城市環境,取得政府對公司的信任以及民眾對公司美譽度的宣傳。
5.自有銷售隊伍推廣策略
為了謀求長期發展以及達到更好的銷售效果,還要建立及培養自己的銷售隊伍。自有銷售隊伍主要負責:
(1)大中型企業的推銷
對大中型工業企業,公司的自有銷售隊伍會與企業協商。采用先免費給企業試用的形式,將公司產品的水處理效果與企業以前使用的水處理產品或者市場上其他同類產品進行比較,通過結果比較,展示出公司產品明顯優于其他產品的結果。
(2)小型企業的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