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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加入WTO后,在金融市場開放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金融安全。凡是與貨幣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金融市場開放后,國際金融資本會因政治、經濟和市場之變化而在國內外迅速流動,從而沖擊著一國的金融體系,潛伏著很大的金融風險。近年來,世界上頻頻發生的金融危機證明,如果—國在防范金融風險問題上認識不足或處理不當,就會發生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從而威脅到自身的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美國經濟學家麥金農在總結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的經驗教訓時指出:過早地取消對外國資本流動所實行的匯兌管制,可能導致資本的外逃或外債的增加,也許二者兼而有之。諾貝爾獎得主托賓教授則明確指出,中國應積極參與經濟和貿易的全球—體化過程,但不要急于使自己的金融市場同國際金融市場實現—體化。這就是說,不要在條件不具備時,過早地取消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實現人民幣完全自由兌換。
在資本項目管理方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都不強求其成員實行貨幣的資本項目可兌換。我國加入WTO的協議也并末承諾人民幣資本項目的可兌換。入世后,我國仍將維持資本項目下外匯管制的體制。這是由于資本流動對—國經濟會產生較大影響。在建立完備的市場運行機制、利率機制,以及各項嚴格的制度之前,過早地取消對國際資本流出、流入的限制,國內經濟極易受國際市場左右。放開資項目的管制,前提是建立靈活有效的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加強金融監管,提高應付國際資本流動、資本價格變動和匯率變動沖擊的能力。要做到這些還需要一定的時間。當前我國外匯儲備穩步上升、到001年10月底已達2030億美元。加人們WTO后,利用外資潛力巨大,資本項目對外資有著較強的吸引力,因此,國際收支仍將保持樂觀的前景。良好的宏觀經濟狀況和銀行間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了我國加入WTO后人民幣匯率將繼續保持穩定,而這是加快外匯體制改革的重要保證。當前我國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從改進匯兌監管和提高國際收支監測預警能力等方面人手,積極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最終實現人民幣完全可兌換,這是我國外匯管制體制的長遠的終極目標,也是我國融入經濟全球化最佳次序中的最后一步。
鑒于金融市場的開放,伴隨著金融風險的增加,我國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首先,要建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并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使之系統化和法制化。與WTO重要原則之—的“國民待遇”原則相一致,國外發達國家將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視同仁。這一模式理應成為我國監管機構的最終發展方向,但是由于國內銀行與國外資本實力雄厚的大銀行相比差距過大,所以在相當一段時間里,主要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我國金融業進入自我保護的五年左右的時間里,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的監管需分開進行。在此,人民銀行現有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就應成為最高機構,全權負責外資銀行監管及相關事宜。另可下設局、處等基層組織,對不同地區的不同外資銀行進行監管,并直接受各地人民銀行領導,獨立于地方政府。這一過渡過程及最終制度的穩定和形成都必須以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法規體系的完善為基礎,以保證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和我國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二,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這是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其主要內容有:一是有關法律法規和達成的協議.對進入中國市場各類金融機構規定的資本金最低限額。據報道,在華設立外資銀行最低資本金為200億美元。二是按照我國有關法律,對外資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有關認定,有違規違法記錄者不得認定。三是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對外資銀行業務范圍的認定。
第三,對外資銀行業務營運的監管。在監管工作中要特別注意到透明度這基本原則。透明度解決的是游戲規則和披露信息的公開化問題。落實透明度原則,要求各類金融機構在金融活動中必須遵循國際標準統一會計準則。在亞洲金融危機中,韓國、日本等國的—個重要教訓就是金融運行的透明度不高,直到出現支付危機并引致倒閉時監管當局才獲知真情況,但這時采取補救措施為時已晚。在這個問題上,對外資銀行業務運行透明度的監管方面必加強外部審計的作用,除采用傳統的日常報表分析外,還要求外資銀行聘用至少一名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將其有關材料在權威報告上.予以公開位之受到法律、公眾、專業人士等多方監督。
2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新發展
庶幾與美國近期的金融監管改革同時,2010年4月,英國議會批準了《金融服務法》(FinancialServiceAct2010),該法案更加強化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的消費者保護職能,新法對作為FSA權力來源和運行基礎的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FSA的規則制定權大大擴展。在英國,自成立FSA以來,其職能范圍不斷擴大,并逐步形成為綜合性的監管部門。改革后,FSA可以制定有利于“實現其任何監管目標”的規則,相比從前只能制定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其制規權的空間提升;其信息收集權也同步擴大,FSA可以要求受監管組織以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與金融穩定有關的信息;賦予金融服務監管局強制信息披露及一定的懲罰權,FSA的紀律處分權提升,即為了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發展,FSA可以通過某些行政途徑強行獲得某些重要信息,對拒不提供信息者可處以行政懲罰,如暫停或限制違規金融機構一年以內的經營許可權、禁止違規操作機構的相關責任人2年內的從業資格等等。回顧英國金融監管改革,自二十世紀中期以后,英國金融業高速發展,在金融產品不斷創新下,消費者面臨琳瑯滿目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缺乏專業知識和風險意識,這導致消費者權益愈來愈多的受到來自金融機構的侵害,僅僅靠金融市場自律難以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社會強烈要求政府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此背景下,英國議會于1986年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在該法案的授權下,英國成立金融業監察機構,對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予以監管。在金融混業經營模式盛行的趨勢下,為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減少金融犯罪以維護大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英國議會于2000年出臺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此后于2001專門成立了對金融業統一監管的機構———金融服務局,根據新法案的規定,金融服務局整合了以前的各金融部門下的監察員組織,成立了金融監察員服務公司(FinancialOmbudsmanServiceLtd.以下簡稱FOS),該公司的設立為解決金融領域消費者糾紛提供了一個替代性的爭議解決機制。FOS的設立旨在保持監察員的獨立性、快速、低成本地處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投訴。FOS的管轄對象有兩種:強制性管轄和自愿性管轄。強制管轄適用于那些《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明確規定的必須接受監管的公司;自愿性管轄涉的金融機構,沒有被《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明確規定一定要接受監管,但為了增強其公信力與美譽度而自愿接受FOS管轄。從其運行本質來看,FOS是一種替代法院訴訟的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替代訴訟爭端解決機制相比,FOS凸顯出其獨特性:首先FOS覆蓋所有英國境內的金融領域消費糾紛,范圍廣闊;其次,FOS僅僅具有單向約束力,這種單向約束力是指FOS的裁決對消費者不具有約束力,而僅僅對金融機構具有約束力;再次,FOS糾紛處理程序安排科學,整個處理糾紛的過程是透明的。FSA要求FOS對糾紛解決的過程和相應做及時、完整、正確的披露,使裁定過程和結果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大眾的監督,從而保證FOS制度的公正性。
二、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維度及工具
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首要目的是應對信貸過度創造、流動性以及陷入困境銀行的持續經營等,根本目標在于應對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政策工具也可以大體可以從時間維度和空間維度來劃分。
1、從時間維度上看
從時間維度上來看,要關注總體風險如何隨時間演變及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相互作用,原則是削弱金融體系的內在親周期性。
(1)逆周期的最低資本要求管理。實施逆周期資本緩沖管理是針對最低資本要求,讓銀行在經濟繁榮時期積累逆周期資本,在經濟低迷時釋放逆周期資本,為經濟衰退期留足超額資本和撥備。
(2)逆周期的流動性的管理。巴塞爾協議Ⅲ還設計了杠桿流與新的流動性要求以應對順周期效應,包括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
(3)降低預期損失撥備的順周期性。貸款損失撥備的計量標準對于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具有明顯影響。鼓勵銀行提高貸款損失撥備的前瞻性,增強對貸款損失的提前預期,改變撥備的計提時點,改善損失的估算方法,提高計提標準,擴大納入撥備的貸款范圍和相關層級,積累充足的貸款損失撥備,緩解危機到來時的順周期金融行為。
2、從空間維度上看
從空間維度上來看,關注在某一時點時風險在金融體系內的分布及金融機構間的相互作用,原則上是對系統重要性程度不同的金融機構采取差別化監管政策以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健性。
(1)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IFIs)的監管。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要求達到兩個目標:減少SIFIs的系統相關性和降低SIFIs破產的概率。第一個目標可通過隔離業務活動實現。可以將核心支付活動和自營交易與銀行的其他業務相隔離,以限制危機時期關鍵銀行業務的傳染性。第二個目標可通過附加的審慎性要求實現。一是根據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貢獻,增加一項與其系統地位相應的附加資本要求;二是對SIFIs增加額外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為銀行間市場關鍵貸款人的流動性提供保險,使它們對流動性沖擊更具有彈性;三是考慮到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具有的系統重要性不同,可以區分金融機構的類型適用哪種宏觀審慎監管。
(2)系統稅收制度。在應對一般的信用創造過程中,除了資本要求外,還可以通過金融交易稅或補貼體系。BianchiandMendoza(2011)針對潛在過度借款,提出了一個借款金融交易稅或股利補貼體系。在他們的模型中,借款者并不負責將資產拋售對其他機構產生的負的外部性內部化,因此,借款往往超過了從社會角度看最優的水平。為了使借款者的借款規模滿足社會最優水平要求,可以通過對債務征收大約1%的狀態依存稅或提供大約0.5%的股利補貼來實現。
(3)衍生品交易與集中清算。擔保債務憑證(CDO)和信用違約互換(CDS)這些衍生產品的交易基本上脫離了監管,一旦出了問題,清算很復雜。目前的改進措施有兩種:一是建立中央對手方(CCP),所有的交易都跟中央對手方進行,對所有的交易進行記錄;二是建立集中的清算系統。
三、主要發達國家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框架體系
1、美國穩健型宏觀審慎政策體系
(1)改革金融監管法案。2010年7月21日,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這是美國自1929—1933年“大蕭條”以來最龐大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該法案明確提出了要建立一個有效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體系。
(2)授權組建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StabilityOversightCouncil,FSOC)。FSOC的法定職責有三:一是識別危及美國金融穩定的各類風險;二是促進金市場的自我約束,降低對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道德風險;三是有效應對危及美國金體系穩定的各類新風險。
(3)對所有大型、業務交叉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穩健監管。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加強了那些在金融體系的支付、結算環節中占據關鍵角色,與其他金融機構聯系緊密的,具有大型、綜合、高杠桿性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僅監管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銀行,還監管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證券、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美聯儲將依據規模、杠桿率和相互連接情況,要求那些破產或倒閉將會給金融體系帶來嚴重威脅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不管其是否具有存保險機構)都要接受美聯儲嚴格、統一的穩健性監管。
2、英國針對順周期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
(1)創建新的宏觀審慎監管機構。《改革金融市場》提出建立一個新的監管機構用于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控,該機構命名金融穩定理事會(CFS),由財政部長任主席,具體由英國財政部、英國金融服務局和英格蘭銀行幾個機構的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是加強金融體系的抗風險能力并降低系統性風險。并且金融政策委員會(FPC)將在國際上與類似關注系統性風險的當局合作,就宏觀審慎政策進行協調。
(2)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進行宏觀審慎監管。新金融監管方案的主要政策有:對金融機構的總杠桿比率設定最高上限;對銀行資本的數量和質量將實施更高的要求;對交易賬戶的資本金要求增加并進行嚴格審查。在對順周期性的監管上,新的金融監管方案的具體政策有:建立逆周期的資本緩沖機制;在對銀行信貸的風險評估上,用“全周期”法取代“時點”法對信貸風險進行評估;抵消在公布賬戶中的親周期效應;采用壓力等方法加強對流動性的監管。
3、歐盟宏微觀結合的監管框架
在宏觀監管方面,成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負責監測整個歐盟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宏觀風險,及時發出預警并在必要情況下建議應采取的措施。其成員由歐盟成員國的中央銀行行長組成。在微觀監管方面,建立了歐洲金融監管系統(ESFS),包括按金融行業分別成立的三大監管局———歐洲銀行局、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局以及歐洲證券與市場局。ESFS主要負責微觀金融機構各方面信息的采集,將可能引起金融不穩定的各種風險和波動情況上報給歐洲系統風險監管委員會(ESRB),ESRB通過對泛歐經濟體系內的宏觀經濟的再判斷,具體甄別和判定系統性風險的存在與否和強弱大小,并通過歐洲金融監管系統(ESFS)的信息渠道及時對相應國家和組織機構發出風險預警,對風險進行干預。
首先,要加強信貸風險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貸款的信用門檻。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規定,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在緊接著的《補充通知》中明確“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在次貸危機陰云密布的背景下出臺上述嚴格住房消費信貸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國監管層已經意識到了住房按揭貸款市場的高風險,顯示了監管層切實加強信貸風險管理的決心。
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風險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經濟學界廣泛探討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如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提前償還風險和利率風險。法學界則重點研究了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主要法律障礙,如資產支持證券性質界定的模糊性、SPV(特殊目的公司)運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問題、“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以及實質性風險轉讓的法律依據等[2]。目前規范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上法律對信貸資產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風險管理做出了專門規定,專門設立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一章,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參與主體提出了統一的風險管理要求,強調了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隔離和風險揭示問題,要求參與證券化交易的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隔離機制。以上法律屬于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難以解決現存的一些法律問題。應當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的經驗教訓,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處理好外部監管和內控制度之間的關系,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監管。
二、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次貸危機表明,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以存款保險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在強調金融安全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經營上的道德風險。也許激勵結構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理良好,銀行也可能倒閉,因為銀行業務涉及風險承擔的問題。而監管當局將允許那些償付能力不足的銀行倒閉。不幸的是,監管當局不可能做出一個完全可信的、不救助破產銀行的事前承諾,但是,可以建立一個增加承諾難度的體制[3]。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也強調監管不能夠代替市場約束。
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準入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并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第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第二,存款人的破產觀念轉變必然帶來風險意識的提高,進而自覺對銀行通過“用腳投票”等方式來監督銀行的監督管理,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4]盡管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但是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進入立法進程。它對于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提供銀行經營風險的激勵具有重要意義。一旦危機發生,它能夠為政府干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懾力,同時也有利于確定政府干預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三、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種典型的分權型多頭監管模式,被稱為傘式監管+功能監管的體制,實際上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混合體,監管機構形成橫向和縱向交叉的網狀監管格局[5]。這種監管體系存在的明顯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從而導致金融體系的風險。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由美聯儲作為綜合監管的上級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其它監管機構負責功能性監管,OCC、FDIC等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進行監管,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即美國在原有分業監管的框架下加強了各金融機構的協調和綜合。
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聯儲以及美國財政部聯邦住房局等監管機構采取了干預措施,但收效甚微。這引發了人們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反思,最終引發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革命。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國政府將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全面改革:第一,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權限,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第二,新建“金融審慎管理局”,整合銀行監管權。把目前由5個聯邦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收歸“金融審慎管理局”統一負責。第三,新建“商業行為監管局”,負責規范商業活動和保護消費者利益。主要行使目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職能。此外,還新建了“抵押貸款創設委員會”和“全國保險管理局”,將抵押貸款經紀人和保險業監管權從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歸聯邦政府統一管理。美國媒體稱,這將是美國自上世紀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大的一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次級按揭貸款債券涉及到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各個金融行業,如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甚至養老基金都是次級債的重要投資者。次貸危機的發生表明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對投機風險產生了監管真空,最終引發了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爆發。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聯儲的監管權力進一步擴大,作為“市場穩定監管者”不僅可以監管銀行、金融控股公司,還可以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監管協調的力度。另外,減少多頭監管者,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為協調金融監管清除了障礙。
美國的經驗教訓警示中國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本國國情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3年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形成。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也成為我國近年來理論和實踐中的熱點問題。在立法上,《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在實踐中,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在國際金融論壇第三屆年會上透露,我國正在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
另外,我們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以及采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當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這是我們過去往往容易忽略的。例如我國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個凌駕于“一行三會”之上的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還是通過擴大中央銀行的權力賦予其履行金融監管協調的最終職責?這取決于不同監管方式之間的成本比較以及邊際監管成本與邊際監管收益之間的比較。一般而言,金融監管協調的邊際成本小于邊際收益,這是進行金融監管協調的經濟學基礎。增設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成本大于通過擴大中央銀行權力增加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應賦予中央銀行以協調金融監管的最終職責。
四、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次貸危機已經演變成自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來的一場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受損失的不僅是美國的金融機構,歐洲與亞太地區的金融機構也損失慘重。實際上從遭受沖擊和損失的程度看,歐洲的金融機構遠甚于美國的金融機構,甚至有市場人士認為這一次次按風波實際上主要是由歐洲的金融機構為美國的金融風險埋單[6]。難怪歐洲央行會率先對金融系統注資以增加市場流動性。中國亦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部分涉及次貸的金融產品,如共匯出109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中國金融機構及監管層應當謹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穩步有序地推進金融開放。
為了防范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機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5]。如為了控制次貸危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向金融系統注資,以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引發了全球股市的積極調整。中國已經加入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金融組織,并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解備忘錄,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應當善于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獲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采取聯合行動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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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來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具體目標是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
(一)實施金融監管是實現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金融業是以貨幣信用、證券及保險業務等為主要經營內容的特殊行業,與國民經濟整個運行息息相關。一旦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發生金融危機,就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不良影響。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貨幣化和經濟關系的信用化,以貨幣信用制度和銀行制度為主體的金融結構具有極其廣泛深刻的滲透性和擴散,金融體系成為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和社會經濟的調節器,它具有影響社會全局利益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強對社會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才能引導和促進金融業發揮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影響作用,推動國民經濟的良循環。
(二)實施金融監管是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的需要
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之間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如果失去調節、監督、控制,會偏離正確方向,形成破壞性競爭或壟斷,從而影響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為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金融環境,避免過度競爭,有必要對金融業實行監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向著適度競爭、規范競爭的方向發展。
(三)實施金融監管是正確貫徹國家貨幣政策、認真執行金融法規制度的需要
無論是在貫徹落實國家金融、貨幣政策方面,還是在實施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的過程中,隨著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難度的不斷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標之間很難只依靠傳統的貨幣政策手段協調,大量的金融關系以及各種矛盾和問題也很難只依靠司法機關來調整和評判,還必須輔之以金融監督管理,使金融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活動等符合國家貨幣金融政策意圖和金融法規制度的要求。
二、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內控機制滯后,首先是各級管理層重國家計劃,輕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規模,輕質量和效益,在資金管理方面,表現為資金審批程序不健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貸款審查不嚴格,手續不全,沒有真正做到貸前調查、貸后檢查,使得信貸風險加劇。其次是人事控制機制不完善,商業銀行的員工隊伍規模龐大,層次結構不合理,沒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員工業績考評和激勵競爭機制。然后是上下級缺乏有效的約束,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總行承擔,分支機構的違規或不審慎行為都可給整個系統釀成大禍。再次是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職能監督部門實行“既向本級行行長負責,又對上級行政職能部門負責”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監督工作實際上陷入一種無序和無效的狀態;內審監督機構不健全,有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場,它除了市場本身特有的因素外,還受政治體制、傳統觀念、偶發事件和隨機因素的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走向規范化的初級階段,發育程度低,而且不規范。在證券市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市場主體行為扭曲;其次是定價機制扭曲;再次是市場處于分割狀態;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在保險市場表現在:市場發展不完善;計劃經濟體制對人事制度影響較大;內部管理不嚴、競爭力不強,沒有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在經營理念上重保費規模、輕經營效益;重保單數量、輕保單質量,導致企業經營效益下降,在經營環節上,重承保、輕理賠,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乃至整個保險業的信用。
(二)金融監管本身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準入監管中還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不能實現完全有效地監管。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包括經營風險、業務風險、非系統性市場風險等)、維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通過實施國有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與創新,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為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現代商業銀行。
然后,建立風險管理體制,要完善授權授信制度,實行分級授權、分類管理制度,推行以獨立盡職調查、民主風險評審、嚴格決策紀律和問責制為核心的“三位一體”授信決策機制,要健全決策約束機制和責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審貸分離為核心的貸款決策風險約束機構,對行長的決策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實行崗位約束,建立貸款決策責任人制度,把風險貸款責任分解到個人;建立風險責任制,董事長、董事、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直接與銀行的經營風險掛鉤。建立常規的審計檢查制度,履行對銀行內部各部門的審計監督,對重大案件和銀行行長的審計可以會同銀監會組成聯合審計組來進行。
最后,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實行中層干部公開競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員工內退制度,通過競爭上崗、崗位交流、末位淘汰,實現員工與崗位、能力與需要的最佳結合。引入有效的激勵和處罰機制,在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過程中,要堅持獎懲分明。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鼓勵金融創新和加強風險監管。金融監管當局要對金融創新進行相應的技術和政策指導以及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適當放開對金融創新業務的限制,除了對一些超出目前監管水平的業務創新進行限制外,應鼓勵銀行機構進行業務創新和加強風險管理。配合金融機構改進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局應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的評價標準與辦法,在日常監管中,將銀行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對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監管;實現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要根據各金融機構不同的現狀實施差別監管,監管部門要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體系,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實行審慎監管,對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市場退出;實現工作重心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完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體系。
另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連續穩定,我國必須遵守入世的承諾,參照國際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強監管部門政策透明度。政策調整應向金融參與者公示,以保障每個金融市場參與者對當局政策變動的知情權;構建多層次的信息披露體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充實信息披露內容,根據金融業具體活動的特點,加強會計信息、統計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監管資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礎條件。此外,針對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監管部門還應對其需要向監管部門報告的內容以及需要向公眾披露的信息做出盡可能明確的規定。
參考文獻:
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明顯加快,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使我國金融機構對混業經營需求日益增強,政府對分業經營的限制開始松動,開始嘗試逐步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或為混業經營預留空間。混業經營已呈不可阻擋的趨勢。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金融監管何去何從?
1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與問題
1.1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備忘錄》還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備忘錄》的公布標志著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并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備忘錄》中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1.2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于“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于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于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2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2.1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采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并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采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2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于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于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聯邦銀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信用制度法》規定了從事信用活動的金融機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于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并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墻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于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2.4日本模式
日本戰后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托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3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3.1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3.2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后,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采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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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國:統一式金融監管體制。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最明顯的特點是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在監管職能高度集中的同時,金融行業對于自己的業務管理也有著比較大的自決權。隨著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復雜化,英國原統一的監管部門金融服務監管局(FSA)拆分為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監管局作為金融監管的執法機構,并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統一指導兩者工作[2]。實踐顯示,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是緊隨國情的變化,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與穩定,保護消費者的權利。英國的金融體制是比較成功的,倫敦是世界公認的具有良好監管機制的金融中心[3]。英國的這種監管模式有效地防止了系統性風險,高度重視和強化宏觀方面的監管指導,很好地解決了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的問題,有效地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所造成的監管難題,也更好地解決了金融創新帶來的安全隱患,同時也減少了監管成本,提高了監管效率。在宏觀上各個業務部門的監管信息予以共享,信息暢通得以保障,監管人員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場的動態更加便捷,從整體上促進了英國金融業的和諧穩定與發展。英國還建立了相關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銀行業存在的風險預先予以防范,與金融風險信息披露制度相互配合,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但是同時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存在金融監管的權力高度集中于金融政策委員會,容易發生權力的濫用,高度集權化帶來的金融壟斷等一系列問題。
3.澳大利亞:雙峰式金融監管體制。澳大利亞金融監管機構是以雙峰監管模式展開的,由審慎監管局主要負責對儲蓄存款、保險和養老基金進行監管,證券投資委員會負責維護市場誠信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阻止人為操縱市場以及不公平競爭等,維護市場的穩定。澳大利亞的這種監管模式的優勢首先體現在,一方注重風險的檢測和管理,另一方注重監督行為的披露,通過金融信息交流與披露機制,有效地聯結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同時又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給消費者權利以足夠保護。同時這種模式中兩方機構各自的監管職責分工明確,對于可能的共同監管領域由于部門因素產生的交叉、真空現象予以良好的規避。同時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機制,避免道德風險的產生,是對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兩種模式總結基礎上的一種改進模式[4]。但是這種雙峰監管的模式也有其先天性的不足,首先這種模式依舊沒有解決出現重復監管的情況下造成的管理成本上升和效率下降的問題。其次也不能很好地平衡雙峰之間的利益格局問題。
4.借鑒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經驗。通過對于美、英、澳三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分析,借鑒其他國家金融監管模式轉型的經驗,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尋找一條穩定健康的新路徑。首先,在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保障金融業內部監管與發展目標之間的協調,轉變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第一要義,傳統的分業監管已經不能滿足金融業的發展需求,統一但有區別的監管模式逐步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通過建立一個宏觀的金融監管指揮機構,全面統籌各金融監管部門的職權。其次,隨著金融自由化與一體化的高速發展,金融風險變得日益嚴峻,各國都在探索防范金融風險的有效手段,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風險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金融風險比較典型的做法。再次,隨著全球金融自由化的發展,在加強金融監管力度的同時,各國都注意到了市場的自我管理對于金融發展的良性作用,特別強調將行業自律作為機構型金融監管的補充,將金融風險扼殺在萌芽之中,這是全球金融監管模式發展的新著眼點。最后,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一體化的進程,各國金融業發展逐步趨于同質化,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國際社會對于各國本土的金融監管體系的發展有著的新要求,應當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問題的交流與溝通,以逐步縮小各國監管模式不同對于金融全球化的阻力。
二、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所存在的問題
中國自加入WTO以來,已經形成了“一行三會”的監管模式,即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分業監管的主要監管體系,另外國家還設立多個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分別實施監管[5]。但是當前的金融監管模式仍然不能很好地與我國蓬勃發展的金融業格局相適應,依然存在著諸多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進行梳理,尋找一條適合我國本土金融業發展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路徑,是十分必要的。1.交叉性業務監管重復或缺位。為了更好地統一和綜合監管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于2004年共同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由此,中國金融監管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實行分業監管、相互合作的模式[6]。隨著國內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和外資金融機構的不斷涌入,我國傳統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已受到挑戰。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與外資金融機構大都實行混業經營,它們同時涉足銀行、保險、證券等多個金融領域,且各業務之間聯系極為緊密,同時金融控股公司的興起與發展使中國銀行與其他實體經濟市場間的界限變得越發模糊不清。而另一方面,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職責界限不清,雖然成立了三方聯席會議這一溝通機制,但該機制并沒有起到有效的溝通與交流的作用,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執行困難問題依然嚴峻。這兩個方面相互作用導致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出現了真空地帶,產生了不少的監管漏洞,并且同時出現監管過程脫節、多頭監管和分散監管等諸多問題。各金融監管機構在履行職責方面多從自身利益考慮,相互推諉監管職責與相互爭奪監管權力,因此,時常發生糾紛。2.金融機構內部自律性較弱。我國金融機構雖然也有一整套的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在現實的工作中并沒有效果,甚至有些形同虛設。有關調查顯示,銀行因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資產約占40%以上,可見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的監管不善導致的金融風險增加的形勢是非常嚴峻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由于主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覺,主觀因素介入較多,易產生負面效應。但這種企業內部自發的監管行為,也具有監管成本低、監管質量好等優點,對于金融風險可以很好地防范,還是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行業自律與機構監管兩種金融管理手段相互協作,互相補充,才能更好地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與安全[7]。3.缺乏有效的金融風險防范機制。我國金融業起步較晚,相關的監管配套機制并不健全,給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為了保障銀行業的安全,防范銀行業可能存在的風險,以英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目前,我國在這一制度上還是空白。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主要是以國家信用作為其發展的隱性擔保,國家通過對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進行注資來保障其發展的穩定,但整個擔保機制的運作缺乏制度約束,運作過程也不透明,難以對銀行和存款人形成有效的保護,不能產生良好的市場預期。同時,各監管主體之間也不能對各自工作中所收集的金融風險信息予以有效的交流并向社會披露。雖然我國早就有監管聯席會議這一制度,但是,監管聯席會議的性質只是議事機構,其權威和工作效率都不高。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部門之間利益協調的產物,并不能將各金融部門所掌握的金融風險信息予以有效的整合,當發現問題時,并沒有形成多部門協同處理、化解風險的協調機制。
三、完善我國本土金融監管體制的路徑選擇
自中國加入WTO以來,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逐步加快,金融風險在中國發生的概率逐步提高,伴隨著金融業的不斷創新,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新金融產品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混業經營已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但由于我國只是處于混業經營的初步發展階段,整個混業經營的體系構建深度和廣度都不足,因此中國要實行統一監管有著重重困難需要克服。但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已成一種必然。在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既要防止監管越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同時結合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現狀,穩步地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轉型,避免突然的監管模式變動所帶來的動蕩,充分立足具體國情,尋找出一條符合我國本土金融業發展的路徑。
1.穩步推進金融監管模式向綜合監管模式轉型。針對監管機構存在交叉和真空的問題,短期內進行大范圍的改革是行不通的,如果過于急促反而會適得其反,所以在短期內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仍是“一行三會”的監管模式,這也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階段相吻合。當前應當依據金融市場逐步開放的步伐,以兩步走的方式,穩步推動國內金融監管模式向綜合監管的方向轉變。第一步,在現有“一行三會”監管模式的基礎上,針對混業經營出現的監管真空與監管重復的問題,應當重點理清各機構職責所在,明確具體行業的監管主體,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統籌各機構的工作內容,協調其內部履行監管職能時可能存在的矛盾,消除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漏洞逃避監管的可能。這樣的模式既符合“漸進式”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思路,又可以為以后建立統一但有區別的金融監管模式積累必要的經驗,奠定制度基礎。第二階段,將原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逐步轉變為國務院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整合“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職權,削減央行具體的金融監管職能,將原有的“三會”改制為金融監管委員會下屬的職能局,在金融監管委員會統一領導指揮的基礎上,施行統分結合的監管模式。金融監管委員會將根據“三局”的監管職能與相關金融產品的功能確定三部門的監管范圍,最大限度地提高監管效能。
2.建立切實可行的金融風險防范機制。隨著經濟危機的頻發,金融風險的防范已成為金融監管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防范流動性危機和系統性風險已經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迫切需求。首先,建立法定的職能明確的存款保險機構是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性任務;其次,要明確存款保險的適用范圍,對國內的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及信用合作社以及在國內開展人民幣存款業務的外資銀行,都應要求其參與存款保險;再次,要建立相關的銀行風險評級機制,將風險與保險費率掛鉤,實行差別化的保險費率;最后,建立相關的退出機制,抑制金融業的道德風險的積累,穩定銀行體制的運行。通過構建存款保險制度,防范銀行危機,保護存款者利益,給我國銀行業營造一個公平競爭、高效經營的環境,同時作用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加快解決不良資產的步伐,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能力。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同時,我國也要建立金融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推動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金融監管風險信息共享程度,作用于具體機構監管決策科學性與準確性的提高。一是要完善各部門內的金融風險信息采集制度與部門之間的金融風險信息交換制度,二是要通過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將所收集的金融風險信息予以整合,并制定定期金融風險信息制度,通過媒體與官方渠道,集中向各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披露相關金融風險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通過這些手段,在監管過程中及時地發現可能存在的金融風險并予以防范。
1989年5月,招商銀行在深圳率先獲準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啟我國離岸金融服務先河,其后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離岸金融市場在深圳開始發育。1998年年底,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復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的離岸業務,并同時允許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上海開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盡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離岸業務抱有極大的興趣,但央行至今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述四家銀行能全面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為我國“全面持牌中資銀行”,負債規模在15億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農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活動,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負債規模加總大約在15億美元左右。除中資銀行外,在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和部分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國內分行大多數以所謂“全球服務”的名義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通過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假設非居民存款相當于在岸外幣存款的1/3,則離岸存款約有30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我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在60億美元左右,已經是一個初具規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兩地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視。
二、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的客觀性
離岸金融服務對象主要有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主要表現為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簡稱IBC)、境外金融機構和一些政府組織。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躍的是非居民個人和IBC,這些個人和企業通過離岸金融市場運作其投資和貿易活動。離岸金融服務于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了離岸金融的發展。
無論IBC注冊地和司法管轄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發起、設立和撤銷手續簡單。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公司和機構均可發起成立IBC,且注冊資本不須實付,沒有行業準入限制,門檻極低。其二,運作和保有費用低廉。多數離岸注冊地實行簡單稅制和低稅率,甚至零稅率,IBC每年只需繳納200~500美元的年費;其三,法律對私有產權的隱形保護極好。多數離岸注冊地法律屬于英美法系,嚴格保密股東、董事等商業信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陸一直是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區,并形成了一種“磁鐵石”效應,吸引全球離岸公司從事與我國有關的貿易活動。據商務部近兩年的統計,在大陸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來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屬處女島(BVI)、開曼群島(CAYMAN)等地區,來自美國、日本、歐盟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也大多數以離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國對外投資也在迅速增長,極有可能取代日本成為亞洲最大的對外投資國。目前,上海和深圳兩地對外投資和貿易活動比較活躍,占國內對外經濟比重較大。對外投資需要相應的運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選擇。可以預見,以大陸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國居民為實際獲利人的國際離岸公司將繼續蓬勃發展。離岸商業運作這種客觀趨勢需要一個離岸金融市場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務,以上海、深圳為中心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也同樣具有客觀性。
三、培育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國際離岸商業運作的客觀性決定了離岸金融服務的客觀性。以我國為中心的國際離岸商業活動在選擇金融服務時有兩種選擇:一是國際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FinancialCenter,簡稱OFC),包括國際金融中心(IFC)、地區金融中心(RFC)和簿記中心(PapercompanyorShellbranch);二是我國離岸金融機構。顯然,如果監管部門不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以大陸為中心的大量的離岸金融資源就會流向OFC,我們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這些離岸商業和金融活動的正常運作并從我國取得巨大的商業利益。
國際競爭重要的是爭奪國際戰略資源。除了石油資源、高新技術資源外,金融資源也是重要的國際戰略資源之一。美國長期以來雖然在經常項目上顯示為巨額赤字,但經濟卻能保持高速增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國在國際金融競爭中保持了絕對優勢的地位。大量廉價的國際金融資源源源不斷流入美國,平衡了美國國際收支的逆差,拉動了美國的經濟增長。國際金融資源不僅包括國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資源,也包括游離在境外的離岸金融資源。以中國大陸為實際投資目的地的離岸金融資源屬于能而且應被我國利用的重要國際戰略資源。開放境內金融機構離岸業務,在形式上是居民開辦非居民業務,實質上是一國如何利用非居民資源的問題。在適當承擔風險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錢去賺國內外的錢,這既是一個機會也是一種挑戰。被吸引到中國投資的境外資金和為國內所有但通過各種方式游離于國外的資金,沒有理由不納入我國金融機構服務范圍,否則是對稀缺資源的浪費。我們應該允許境內金融機構特別是中資機構開辦離岸業務,鼓勵離岸金融創新,利用這些國際金融資源為我國經濟增長服務。因此,監管部門應將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作為一種戰略來研究和選擇,不能因為存在風險而在政策上忽視該項戰略資源的社會經濟價值,當務之急是加緊研究鼓勵和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辦離岸業務的政策措施。根據目前我國金融發展態勢,我們認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有條件發展成區域金融中心甚至國際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時朝著離岸金融中心的方向發展。
四、按國際慣例發展和監管我國離岸金融業務
我國離岸金融業務是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國際離岸金融市場自成體系,按長期形成的慣例運作,熟悉、掌握和順應這些國際慣例是開辦離岸業務的基本原則和前提條件。從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變遷過程看,其具有兩個基本特點:
一是在監管上逃避管制。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結果。逃避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存在的前提,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最大動因。沒有管制就沒有放松,就沒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離岸市場。只要在岸業務存在著準入管制、信貸管制、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就會出現一個相對應的離岸市場以逃避這些管制。管制與放松是離岸市場存在的一對主要矛盾,二者的關系形成了這樣一個理論:任何管制都會引發一種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會產生一個自由的離岸市場。任何試圖將離岸市場納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違背離岸市場逃避監管的客觀本質,將被實踐證明不切實際或得不到預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場制度下,可以理解對離岸業務的稅收、外匯、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態度,但試圖沿用在岸思維,將離岸國際商業公司和離岸金融業務納入在岸統一管制的做法將產生“南轅北轍”的效果。
二是在業務上實行自由化經營。世界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典型的自由市場,沒有一個有法律意義的統一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規則,其運作基本規則是自由競爭,沒有市場限制與市場準入,沒有信貸利率管制,沒有外匯管制,基本沒有稅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務方面,市場相關方擁有自由的創新能力,只要市場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創新出并銷售相應的金融供給。比如離岸銀團貸款(Syndicated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額是可以自由確定的,利率是自由協商的,甚至其貸款方式、風險保障、資金運用、還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議的,且包括安排、分銷和轉讓等在內的整個過程均按約定俗成的游戲規則執行。可見,離岸金融市場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現,如嚴格審批和審查離岸金融產品和業務,將導致新一輪產品創新規避監管,循環往復的貓鼠游戲將使離岸金融運行成本增加。
五、我國離岸金融監管模式比較適宜的選擇是從內外嚴格分離型或隔離型適時向適度滲透型變遷
監管模式的不同會導致運作模式的不同。我們按下表對目前世界上主要的離岸金融市場及其相應監管模式進行了分類:
“內外一體型”的監管模式對監管能力和市場成熟度要求最高。在這種模式下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沒有明顯區分,資金可以自由往來,事實上是要求本國貨幣資本賬戶完全開放。但目前的中國仍然實行外匯管制,資本項下的開放還沒有時間表,這種模式顯然不能立即在中國實施。
“內外分離型”模式嚴格區分在岸賬戶與離岸賬戶,離岸與在岸資金嚴禁自由往來,是將離岸市場分離出來單獨監管的一種模式。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區分,銀行的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不得相互抵補”,是一種“隔離型”監管,有必要從理論與實踐兩個角度分析這種“分切”式、“隔離型”監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從理論角度看,只要在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之間存在著綜合成本和綜合收益的差異,這種隔離僅能是非常態的、相對的和有限的,而內外資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動和相互滲透則是常態的、絕對的;從實踐角度看,根據商務部有關課題分析,我國每年大約有300億~500億美元的資本外逃,打擊逃套匯一直是外管部門經常性任務。在我國,相當部分的資本外逃在實質上是在岸資金通過非法渠道向離岸市場轉移(不一定通過監管范圍內的離岸賬戶,大量的境外銀行、境外賬戶可讓這些資金在境外合法隱身)。因此,我國現行的內外嚴格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討。
資本逐利本性決定其規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機會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場。如果資本的跨境流動和投資目的地的資金收益能夠滿足資本轉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資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國市場,為我國經濟服務。最近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出現大量資本又潛回國內的現象,充分說明管制存在有限性。百堵不如一疏,同樣可以適用于離岸國際流動資本的監管。如果我們采取“適度滲透”的離岸金融監管模式,按照“科學調控、嚴格監管、分步放松”的監管理念,采用“因勢利導、疏堵結合”的方法,應該可以收到大禹治水的效果。新加坡ACU賬戶就應用了上述原理。在吸引短期和中長期國際資本以滿足國內需求時,我們可以適當放開境外居民在本國存款(OUTIN)的賬戶交易,將國際離岸資本在規模、時間、投資期限和投資領域等方面納入我們的監管范圍;在國內資本存在強烈的走出去的需求時,我們應該放開本國居民在境外的存款(INOUT)交易,合理引導對外投資,促進國際投資便利化。
六、WTO過渡期臨近條件下我國離岸金融監管的若干政策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國際化、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離岸金融監管問題不可回避。我們認為,離岸業務除了要納入相關國際合作和國際監管外,注冊地宗主國應重點加強相關領域的監管。我們建議,我國對離岸業務的監管應著重以下幾點:
(一)銀行監管部門應重點加強離岸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和離岸銀行的風險監管。在市場準入方面,要將所有實際正在開展非居民業務的金融機構一并納入監管范圍,無論是外資銀行、中資銀行、合資銀行,還是其他金融機構,如從事非居民業務,就應一并納入監管,對未獲牌照的機構應勒令停止從事離岸業務。要疏理政策,對中資、外資金融機構均實行國民待遇,“一樣的牌照,一樣的政策和待遇”應成為公平監管的理念之一。在政策執行方面,不能讓內控不健全、規模擴張沖動明顯的經營機構進入。
(二)外匯監管重點應放在對居民外匯管制政策的有效執行方面,不能將監管范圍擴大到境外非居民。資本項目應為當前外管重點,同時防止混雜在經常項目下的資本的非法流動。為此,一要要嚴格監控國際離岸短期資本的流入,主要監控好居民收匯賬戶及其用途的審查;二要管理好資本流出,既要打擊非法逃匯、套匯,同時也要鼓勵居民合理的對外投資的資本支出;三要嚴把業務政策關,對離岸資本跨境流動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鏈上的相關政策要因勢、因時調控,將重大的國際經濟金融風險拒之門外。如近期應重點關注國際離岸資金流入國內貨幣市場沖擊人民幣匯率,流入房地產市場沖擊房地產價格等問題。
(三)稅收監管重點為居民對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離岸公司享受注冊地的相關稅收優惠,這不是我國稅法所能管理和調控的范圍,所以稅收監管的重點應該放在在岸公司與離岸公司交易特別是關聯交易上。除了審查離岸、在岸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之外,應重點監管交易價格,防止用“高進、低出”轉移定價的方式進行逃稅。同時應在向國際稅收慣例靠攏的基礎上改革稅制,建立我國的“價格事先預約機制”(APA),并建立稅收征管的國際磋商機制。
(四)加強對國際慣例的研究和學習,適當將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立法。監管人員和離岸從業人員都應掌握境外相關法律知識,適當引入境外專業律師等中介機構,將法律審查手續外包。將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制度是長期的過程,也是必須研究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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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顯重要。國際上,金融市場動蕩不定。如墨西哥金融危機,東南亞金融危機,巴林銀行倒閉等等。這些都告訴我們加強金融監管,規避金融風險,使經濟健康快速地發展是一項重要的任務。明斯基認為金融體系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的特征,所以金融體系風險大,動蕩不穩定。克魯格曼認為貨幣供給是導致金融動蕩的原因,金融危機爆發的機制是貨幣政策不協調。從這些經濟學家的觀點看來,金融體系中存在著一些缺陷,所以有必要對金融體系進行監管。本文將講述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論述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及有效的監管措施。
1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危機的爆發啟示我們,正是由于人們對金融體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才使經濟遭受重大損失。鑒于金融體系存在著脆弱性,金融監管當局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減少金融體系風險的產生與蔓延。所以金融監管是有必要的。
1.1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分為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后的道德風險。在金融交易發生之前,貸款人可能害怕由于對借款人的情況了解不夠而遭受損失,兩者在價格上無法達成一致。在金融交易發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貸款人的資金從事風險更高的業務,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金融體系的運行是缺乏效率的。由于信息不對稱,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完全了解,監管要付出成本,以及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信息的真偽難以辨別,使得貸款人的利益和風險受到影響。相對于零散的投資者,金融中介有相對的優勢處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是這種優勢業只是相對的。金融中介監管作用的發揮也受儲蓄者對金融中介的信心以及金融中介對借款人監管的效率兩個條件的制約。
1.2金融主體的非理性
在金融市場上金融主體絕大部分是有限理性的,一旦其決策失誤,就會遭受損失。在日常經濟生活中,金融市場的主體可能會盲目跟隨主流,就像羊群中的羊一樣,這就是“羊群效應”,也是金融主體非理性的表現之一。在金融市場上,人們常常對市場上的信息會忽視。當市場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響時,人們往往不敢根據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而且他們對自己的投資決策懷有僥幸的心理狀態。正是由于市場主體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就加劇了金融市場的風險,使金融市場變得復雜而動蕩。因此就更加需要對市場進行監管。
1.3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性
利率、匯率、股票的價格是很容易變化的。一些國家為了不受國際上的因素的影響采用固定利率和固定匯率制。當他們所采用的固定水平難以維持下去時,就蘊藏了極大的金融風險。有些國家采用的是浮動利率和浮動匯率制,不對其限制,這樣就會導致金融資產價格的過渡波動,過渡波動也會使金融市場受到沖擊。而且各個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也非常緊密。當一方的價格發生變化時,多方的價格也會受其影響而產生波動。所以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從東南亞金融危機我們就可以看出危機的傳染力度。只有事先采取措施,才能防止危機的發生。
2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形成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對金融機構的準入、經營以及退出進行監管。王兵、胡炳志認為,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不是一種有效監管,而只是一種存在諸多缺陷的權力監管。石全虎認為,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化程度還不高,金融體制和企業制度還不夠完善,因此銀行監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使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國的金融體系確實存在很多缺陷。
2.1我國的金融體系缺少新的金融監管理念
由于長期以來我國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央對金融機構的運作管理過多,致使金融機構缺乏應變能力和創新能力。這對金融業健康地發展起到了阻礙作用。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質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為了剝離不良資產,我國成立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但還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資產產生。由此看來我們的監管方法還是落后的。所以我們要用新的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嘗試用新思路來管理我們的金融市場。讓金融機構變被動為主動,提高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
2.2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金融市場缺少約束力
由于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所以各個金融主體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是導致金融市場混亂的重要原因,這也是導致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場運行非規范化,市場上就會產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當的競爭,經濟主體的利益遭受損失,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信息、做假賬。我們應從法律上保證經濟主體的利益,使金融市場在良好公平的環境下運用多種手段,提高盈利水平,應對國際競爭。
2.3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公開性差
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對金融監管的作用時非常明顯的。準確、及時、全面地獲取和處理各種信息對于金融業的監管和風險管理至關重要,它是對金融業實施有效管理的一個基本前提,也是市場公開原則的集中體現。因此,一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內容和程度應與該國的市場化程度相適應。鑒于我國經濟目前所處階段,信息的公開程度是很差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披露不完全,有的甚至做假賬。由于沒有建立健全的管理體制,金融機構的報表數據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監管當局的分析就會有一定的誤差,所以其提供的信息缺少參考價值。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為金融發展和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
3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措施和建議
3.1改進監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照西方的監管制度,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的監管體系要形成一套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監管機制。加強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金融機構應該提高自身的風險意識,建立內部監控制度,為了實現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充分發揮各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在加強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的同時,發揮行業互律組織的監管作用,防止不正當的競爭,規范金融行為,實現外在約束和內在自律的統一,使金融機構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把經營風險降到最低限度。按國際化標準建設。建立符合國際要求的監管制度和監控指標體系,培養一大批監管專家,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淡化地方政府干涉,提高監管效率。以面對國際金融市場上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
3.2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近年來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先后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制框架。但當前金融法規還存在著前瞻性不強,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等問題。某些重要領域還處在空白階段,如基金法、期貨法,是有待加強的金融監管重點。從而為制度化、規范化金融監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制定的法律細則要具有可行性。如果制定出來的法律沒有可操作性,那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義。所以我們要根據不斷變化的情況修改法律,對不適用的法律條款進行修改和刪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條款。我們還要加大金融執法力度,對于違規違章的操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章處理。金融監管部門要忠于職守、整頓紀律。提高金融隊伍特別是管理層的素質。為金融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證金融體系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3.3加強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建設,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金融市場的主體對市場信息的了解程度對其經營決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場發達程度的標準。加強信息披露可以改變信息不對稱的狀況,這對金融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營效率也產生了強大的市場約束力和推動力。同時,通過收集、評價和金融機構的經營和信用信息,增強了信息的透明度,也為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金融風險監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和有效的信息載體。在這種金融市場參與者了解信息的市場機制下,經營狀況優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機構比較容易獲得和擁有廣泛的客戶;而資產狀況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機構難以拓展市場,并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場份額,最終將退出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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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紅櫻.金融風險與監管體系研究[J].求索,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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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監管部門過于頻繁進行重復監管,可能造成監督矛盾日益激烈的同時還降低了監管工作的實質效用。與此同時,過度的監管調控還可能致使監管加大沖突頻率。全國的金融機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組織、證券部門以及各保險公司都已實行了監管,所承擔的相應職責分別是通過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承擔。此類監管的模式都因金融控股企業的產生受到了巨大沖擊。在各監督機構目的、標準體系,以及操作方法截然不同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各個監督管理部門活動存在很大偏差,倘若金融控股企業只受單一機構監管,單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者自愿接受其它監管者所負責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小。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各不相同,也可能致使監管沖突發生。
第二,各監管部門之間因監督目的各不相同,則難以在彼此之間進行協調,調節性能與效率不高。關于金融監督的問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都是同一個水平。假使一家金融組織同時經營各項金融業務,比方說既從事銀行業務,同時又開展保險業務或者證券業務,如果某項金融業務產生了風險,如何確定由哪家監管機構帶頭,選擇哪家監管機構最終進行決策等實際問題都是客觀存在的。
第三,中國金融控股企業已經產生同時不斷持續的發展,其運營方式可劃分以下兩種:第一種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比如銀行控股公司(即控股企業為商業銀行)全資或控制部份股權,包括附屬部門或子公司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類型的服務性質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這樣的金融控股企業特點表現在母公司本身,設立了銀行經濟業務。所管理與控制的為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部門或者子公司,各附屬部門或獨立的子公司自主對外進行與業務相關的活動,同時承擔與之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風險。集團高管有決策權對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免及其它附屬權利,并對重大事項決策產生影響。現階段,與之形式相似的銀行控股企業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第二種是金融控股公司為純粹性質,集團的控股企業不是銀行的金融組織。全資擁有或控制大部份股份,其中包括集中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公司和非金融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以及子公司。此類金融控股企業的特色是總部(母公司)本身并沒有從事金融相關活動,但其關聯公司或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控制進行獨立的涉外金融服務,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集團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甚至是孫公司通過管控股權進行監管,集團公司(母公司)董事會對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擁有決定權,同時對子公司重大決策產生深遠影響。當前,國內這類型的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有中信企業、光大企業、平安企業等。我國目前實行以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很難開展對金融控股企業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的監督管理。其次,金融控股企業下層設置的組織機構互相參股現象,導致法人結構難于分析,企業規模龐大以及跨國經營致使內部管理機構層次多樣化,企業金融業務牽涉不同金融業務,又導致運營復雜化。從一個角度來說,致使信息的不對稱性加大,給金融控股企業的外部監管也帶來了許多阻礙,可能致使監管真空;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由于牽涉不同行業的監管機構,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方案和核心截然不同,金融控股企業通過在不同專業的金融監管體系中發覺出差異,有可能采取手段,回避監管行動,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阻礙建立組織形式,進而增大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在對相關金融部門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其次,監管主體對監管對象的管控雖然能夠有效的避開風險,但由于各個監管主體之中信息溝通與交流不順暢,可能致使信息傳遞受阻。使得金融控股企業整體的風險不易于掌控,極易造成監管真空現象。
第四,很難對金融行業的創新采取行之有效的監管,開始于二十世紀中葉的金融革新,促使金融行業發生了質的飛躍。但是,金融創新卻開始與金融監管放松同時發生;風險管控與風險監督無法跟上飛速發展的金融創新,導致風險管控與監督滯后。例如發達國家的一些次貸危機,就是金融創新速度與風險監管速度發展不一致而造成。分析金融工具創新之所以難于被監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金融工具創新是從零開始的過程,現創段開發出對創新金融工具的監管規定和體制難以從一開始就做出科學合理的預測,警惕并加以防范;
(2)新的金融工具投入使用,通常需要豐富的經驗,通過很行時間運作方能顯現其優勢與劣勢,致使金融監管只能針對事后,對事前無法判斷與執行。
(3)因金融機構自身責任所致,監管當局未將金融工具創新的風險管控納入直接監管范圍,綜合以上各種原因,金融工具創新作為金融機構進一步調整金融杠桿率的有效手法同時,也是金融監管過程中需攻克的困難。
二、我國金融行業監管體系面臨問題的解決對策
想要解決上述問題,就要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此轉變過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要依照金融行業實際發展狀態進行持續改進。最理想的選擇是設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委員會,但是這項選擇的落實需要通過長時間的過渡才能生效。中國目前執行“一行三會”(即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管理制度,大致上與當下金融市場發展需求相吻合。但還沒有明確分工責任,存在監管重復、監管漏洞、監管套利、監管成本過高而監管效用過低等問題,金融控股企業的監管責任不明確以及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尤其顯著。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缺少信息交流與溝通、資源共享、團隊配合。在維持金融監管體制基本不變的態勢下,創新與改進十分必要。
第一,對各監管組織的權利與責任要準確落實,加強溝通與合作以及組織之間信息交流,強化監管協調作用,各個監管機構彼此配合,協同合作。不斷改革與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合會議體制”。遇到重點難點監管問題集體協商,以實現各監管部門最終統一建議,進行科學、有效的決策。
第二,將現階段對金融機構監管的重點調整為功能監管,實現聯合監管計劃成為一個統一整體。
第三,合規性監管及風險性監管方法兩者結合,視風險性監督為全局引導并帶動合規性檢查的發展。對銀行與金融機進行合規性與風險性等級評價,設立信用等級制度,使銀行與金融機構對其運營與風險程度判斷以及管控邁向更高層次發展。
第四,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監管工作主體,制定與發展相關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規,組織金融監管對金融控股企業的母公司(總公司)根據企業的功能直接監管,對母公司下設的金融企業一并開展業務監管。還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總公司,實現對集團下屬公司的內部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