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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獨特的文化現象,它有一個世代綿延的文化傳承過程。如果站在人類歷史發展的高度來看非物質文化現象,即發現它的活態流變性是其傳承的一個重要規律。”[1]非遺的教學更加注重技能技藝的實踐傳承。高校由于具備人才和環境的優勢,成為非遺教學的重地。它的非遺教學不僅要講授文化遺產的源流、發展和流變,還要傳承人現場教授技藝。通過教學向學生講授和傳承民族技藝,提高學生對傳統文化的興趣,擴大非遺的受眾面。
新媒體是1967年由美國哥倫比亞廣播電視網(CBS)技術研究所所長戈爾德·馬克率先提出的。郭慶光認為“我們所談論的新媒介主要指伴隨衛星通信、數字化、多媒體和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新型傳播媒介,包括跨國衛星廣播電視、多頻道有線電視、文字、音像的電子出版以及作為信息高速公路之雛形的互聯網絡等。”[2]高校將新媒體技術融入教育教學。這突破了傳統的教學模式,為教學帶來了豐富的內容和信息,提供了多種模式和手段,增強了教學的效果,拓寬了傳播空間。
(一)創立數字化的資源庫
高校利用圖書館和研究機構搜集整理非遺資料,建立非遺數據庫,最大程度保護民族的文化。“文化遺產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深入開發利用文化遺產信息資源,全面提升文化遺產保護、搶救、利用和管理工作水平的過程。”[3]非遺文化屬于動態的文明,將這些難以保存的遺產數字化,對其進行數據采集,無疑是有效、永久地保護了非遺資料。2009年至今對徐州地區國家級非遺:邳州跑竹馬、徐州琴書、徐州梆子戲、邳州獅子頭、豐縣糖人貢、柳琴戲、徐州剪紙、徐州香包等項目進行數字化整理。內容從歷史沿革、傳承現狀、傳承人到表演現狀等方面,將非遺的文字、圖片、語音等資料進行數據化處理。
創立數字化的非遺資源科。它包括文獻資料、音像資料和網絡資料。通過對高校和文化局的檔案資料,田野調查采集第一手文本資料,整理傳承人的手稿和文藝工作者個人的收藏資料的整理和收集,來采集文獻數據。文獻資料包括曲本、曲目和研究論文與書籍等內容。編寫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年鑒》(2001—2010)。年鑒包括每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概述,重要文獻,學術活動,論著提要和論文摘要等。學院創建了“淮海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信息中心”和“淮海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將音像資料和網絡資源放到非遺專題網站,每個網民都可以通過網站了解非遺的常識。
(二)探尋新媒體教學模式
以“非遺”特色課程為單位,建設新媒體教學資源庫,創建非物質文化遺產網絡課程,以方便老師教學和學生課外學習,共享優質教學資源。同時有些課程將“非遺”的課程改革從課堂延伸到課外,師生分項目或分地區開展田野調查,采集第一手數據和資料,形成內容充實的調查報告。至今學生以“非遺”研究為選題的畢業論文達到70篇,學生以“非遺”研究為選題的國家級、省級和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有13項。學院先后多次組織“非遺”志愿者服務隊,將教學科研同弘揚祖國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相結合。
教師運用新媒體進行“非遺”輔助教學,如利用QQ群、微博等新媒體和學生在課外進行互動交流,增強了教學的生動性和學生的參與意識。教師在課前可以在QQ群和微博中將教學的內容和重點提前告知學生,在課后將作業布置給學生。老師和學生在新媒體的平臺上傳輸和分享自己的教學和調查研究資源,交流學習心得和體會,討論學術觀點。師生互動一起去完成學習任務,這種便捷互動的教學輔助手段會大大提高學生的參與意識和主觀能動性,增強其學習傳統文化的興趣,開發他們的潛能和實踐創新意識。
二、新媒體“非遺”教學的特點
2006年中國藝術研究院成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此后有中央美術學院、中山大學、華東師范大學等14所高校成立非遺研究機構。有20多所高校開設“世界遺產”“文化與自然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學”等課程。現代的新媒體技術引進非遺教學不失為高等教育的有效嘗試,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豐富性
新媒體不受存儲、印刷和發行等限制,海量性和及時性成為其典型的特點。新媒體教學的內容也具有豐富性的特征。我院的淮海地區非遺研究中心已收錄研究論文4000多篇,圖書900多種,項目書90多種,圖片3000多幅,實物341。2009年我院成立了“淮海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創立了專題網站。網站分為非遺研究資料庫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資料庫兩個部分,資料庫包括研究的文獻資料,如中外電子圖書庫、中外文期刊論文、學位論文、會議論文等。項目資料庫包括非遺項目的圖片、音視頻、項目書等內容,如音像資料有非遺教學和表演的作品、音視頻、圖片、唱片、VCD、DVD等,非遺傳人授課和展示的過程制作成視頻200多個。
學院開設涉及到不同學科非遺的課程。2009年學院試開設了10門非遺公共和專業選修課,如《徐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徐州民間文學概論》、《徐州梆子戲鑒賞》、《蘇北民間秧歌》、《蘇北民間舞蹈》、《沛縣武術》等,收到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們已經在人文、藝術和體育學院開設15門系列非遺課程,有的課程是針對全校學生開設,有的課程由于專業性很強就在其本學科的院系試點,基本上形成了以淮海地區非遺文化為特色的課程群。將非遺系列課程納入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形成不同層次立體化的課程結構體系。
(二)參與性
學校將非遺引進課堂,創造性地采用了一個專業教師和一個民間藝人共同開設一門課的教學模式,打破了單一的文本和學術教學模式。“直接參與實踐和體驗是研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基于這個特點,才有可能進行真正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的問題討論。”[4]這種教學不僅有教師的學術講授,還有傳承人的現場展示和指導。徐州剪紙、徐州琴書、徐州梆子戲和蘇北民間秧歌等國家級非遺傳承人定期到學院教授,舉辦講座和展演。學生參與課堂教學,形成良性的互動式模式。
鼓勵學生參加采風調研等活動,讓學生走出校園。組織學生對劇場、廟會和農村的非遺項目傳承情況進行調查,整理非遺項目的資料,提出自己的建議和設想。指導學生從事非遺的調查和研究,學生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為選題的畢業論文多篇,有多項非遺研究獲得國家和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的資金支持。2009年“非遺”志愿者服務隊榮獲江蘇省百強志愿者服務隊稱號,學院先后多次組織志愿者服務隊參與“非遺”工作。2011年我院申報的“地方高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教學及保護工作的探索與實踐”項目獲得江蘇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
(三)創新性
學院以淮海區域文化為特色的系列“非遺”課程,探索“非遺”在地方高校傳承的有效途徑。2009年以來開展了一系列的“非遺文化進校園”的活動。學院邀請江蘇柳琴、徐州梆子戲、徐州琴書、睢寧落子舞等“非遺”項目名家進校園表演,觀看師生達到4300余人次;組織了3次大型“非遺展覽”;舉辦專題展演和講座26場。學生更加近距離的接觸和了解淮海地區“非遺”的文化,豐富了校園文化。
教師運用多媒體錄音和視頻對學生進行課堂教學,運用網絡博客與學生進行課后交流。教學培養學生對民族文化的認知,提高其對民族文化的接受力,拓展了非遺的傳播空間。學生參加非遺進校園的社會文化活動和文藝演出,收看傳承人的知識講座,增強了對民族文化的興趣。學生成為非遺文化的接受者,還成為非遺文化的傳播者。有的課程以學生的匯報表演來評定教學的效果。
數字化的教學資料,多媒體和信息化的教學手段,都突破了以往非遺文化口傳心授的傳承方式。2010年學院與文化局共同舉辦“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舉行非遺項目的表演。利用網絡這個新型文化傳播平臺,建立非遺教育網站、民間藝術絕活瀏覽庫、非遺在線圖書館等為廣大的網民提供快捷隨時、方便靈活的非遺知識服務。不同層次的公眾都有機會接觸到民族的文化,提高對非遺的認知度,強化其傳承意識,擴大傳播范圍。
新媒體技術的運用使很多學生有了接觸傳統文化的機會,通過教學有的學生成為非遺項目的專業人才,有的則成為傳統文化的接受者和傳播者。“高校在信息型實踐與社會參與中具有很大的潛力,希望各地高校積極參與到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事業中,發揮大學在國家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信息職能、人才培養和培訓以及重要的文化發展創新作用。”[5]教育傳承是增強民族文化自信心的最佳、最深入的方式。新媒體技術在高校非遺教學中的運用,可以激發學生學習傳統文化的興趣,提高其參與意識和創新能力。學生在生動直觀的教學模式和直接參與的教學實踐中接受本土文化,感受到傳統文化的魅力,獲得對民族文化的認同。
(基金項目:徐州工程學院高等教育教學研究基金項目“中國古代文學互動式教學模式研究”,編號:YGJ1434)
注釋:
[1]王文章.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8:18—19.
[2]郭慶光.傳播學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153.
[3]陳剛.文化遺產領域信息化及其發展問題的思考[N].中國文物報,2006:12-18.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種多樣的社會功能和價值,其中也包括市場開發價值。因此,合理的開發經濟價值后發揮它的先施工用,豐富民族文化遺產、傳統文化資源,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中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優勢。例如近年來被大家熟知的一些電視節目:《漢字聽寫大會》、《舌尖上的中國》、《探索發現》、《鄉土》、《風華國樂》等等,這些節目既介紹、宣傳、弘揚了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民間文化,使大家對中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傳統文化資源有所認識。這種做法既利用傳統文化資源取得了經濟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動了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揚,促進了非物質遺產保護的傳承和發展,不用專門去教育、學習,人們就會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無意識中就進行了傳承。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與誤區
在如何對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上,目前國內主要表現為以下兩方面:一是保護,以博物館、民俗館(村)為其歸宿;二是活態化保護;三是傳承人保護;四是生產性保護、開發性保護、以旅游開發為多,不過生產性保護也許會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在特質的變異,因為真正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是樣式本身,而是這一樣式下的內質,也就是說并不是最后見到的形成的產品本身,而是其中的過程(如演唱過程、制作過程、書寫過程、表演過程等),脫離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本體的開發,就脫離了原有的意義與本質。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誤區,就是在一片空地上從零開始建設一個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區,沒有任何文化的聚集與歷史的積淀,是如今最常見的文化創意產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偽融合的現象,許多人無中生有出來一個民俗村、文化館、文化園,巧借非遺名目,實際只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為盈利。這樣一來不但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反而會導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淵源的部分人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嗤之以鼻。當然,這里并不是說只要是傳統的就一定是優秀的,經典的,因為真正可以稱得上傳統文化是需要有靈魂的、有精神的,經過時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傳、讓人覺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種藝術如果不能與其他藝術元素融合,終將走向消亡;任何一種藝術如果不能與科學技術融合,終將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藝術種類中,哪一種文化藝術種類可以融入當代的科學技術元素,哪一種文化藝術種類就將占據當今文化產業市場中強有力的地位,科學技術的深入,對一門藝術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在新的時尚背景下,人們對藝術的欣賞是多元的。而科技與文化藝術結合的一個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劉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廣西少數民族文化及中國精英藝術家創作之大成,是全國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實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藝術性、民族性、視覺性于一身,構建了一個空前壯觀的燈光藝術圣殿,從一個新的角度升華了桂林山水。當然,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確實無法融入現代生活,因為它賴以生長的土壤以及環境已經不復存在,將其整理入檔入館,也算對其尊重并盡了一份文化義務。
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護仍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動社會力量來促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力救濟,值得研究。筆者對河南省武陟縣某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的鄉鎮的調研資料整理后發現,當前社會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三種力量: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以及外力保護人。國家制定相應法律、法規,頒行相應政策,成立相應機構,投入大量財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廣泛演出,廣收學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達到傳承、保護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外力保護者鼓勵、引導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不斷發掘處于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爭取政策、財政支持,同時為國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言獻策,向國家切實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保護需求,為政策導向提供相關現實依據,外力保護者扮演著溝通國家和傳承人的橋梁作用。這三種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理論的成效在于理論能夠指導實踐、解疑釋惑、指引未來方向,并轉化為廣大群眾改造客觀世界的現實力量。”[1]理論研究的不足可能對實踐保護產生消極影響。目前,我國大多數學者對“為什么要保護”的理論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為要保護,所以要保護”的基礎層面,沒有給出保護的具體理由,亦沒有給出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學者等外力保護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國家作為保護主體之一,其保護義務源于職責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同處于保護主體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基于其傳承地位(身為傳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傳)或基于其生計需要(混口飯吃)?但筆者經調查發現:75%①的傳承人生活殷實,年收入大約為兩萬元,其并不靠賣藝為生;某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齡為75歲,由兒女供養,不用為生活而發愁。②外力保護人大多為高校學者,這與他們的工資或者職稱評定關系不大,他們為什么會介入,似乎個人英雄主義還有些道理。[2]顯然,一句“因為要保護,所以要保護”根本無法解答上述問題。從博弈理論看,世界上任何兩者之間都存在著博弈,任何兩者在平等的對局中各自利用對方的策略變換自己的對抗策略,達到取勝的意義。顯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多方合作中,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之間存在著相互博弈的關系。通過博弈論,我們可以數學建模的形式,將三方主體之間的合作問題給予清晰的解答,幫助我們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協調三方保護者的合作關系,達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論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論概述
博弈論又被稱為對策論,它是現代數學的一個新分支,也是運籌學的一個重要組成內容。《博弈圣經》中將博弈論定義為:“是二人在平等的對局中各自利用對方的策略變換自己的對抗策略,達到取勝的意義。”博弈論研究在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環境中主體如何行動,預測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況中的行動選擇,為分析人類行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時,博弈論堅持理論選擇的均衡分析思路,“運用理性行動者模型,設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個人收益”。[3]博弈結果由所有人的行動共同決定,既然每個人都是理性的,會運用他所有的知識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則他選擇行動時就會考慮別人同樣為理性的。博弈論的經典案例“囚徒困境”體現了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的沖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態出現(國家出于責任而合作,傳承人出于傳承而合作,外力保護人出于學識及研究而合作),他們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對局(指保護的準入)中各自利用對方的策略變換自己的對抗策略以期待達到均衡效果,從而實現自己的期望。可見,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圍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因和互動,可運用博弈論做出恰當的解釋。他們之間存在著相互博弈的關系———國家與傳承人之間、傳承人與外力保護人之間和國家與外力保護人之間的理性博弈。據筆者調查資料顯示,影響三者間博弈均衡路徑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傳承人不合作的預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財產損失,名氣衰落,歷史負罪感等;二是保護的可執行性,這又取決于國家的倡導力度,外力保護人(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等)圍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成的信息構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檢驗成本等。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依據他們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將博弈分為三種形態: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國家和傳承人之間)、完全信息動態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靜態博弈
(國家與傳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條件下,國家與傳承人之間的博弈類似于斗雞博弈。假定兩人舉起火棍從獨木橋兩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兩種戰略:前進或后退。都前進則會兩敗俱傷;一方進一方退,進者勝退者丟面子;若都退,雙方皆丟面子。[4]數字表述見表1。這個博弈有兩個納什均衡:一方進一方退。國家和傳承人的博弈與此類似。雙方目的明確,國家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了發揚文化,提高國際影響,傳承人為了該技藝被開發而獲得財政補貼,兩方目的明確。可以假定他們在法律中債權債務關系明確,B(傳承人,下同)欠A(國家,下同)100,金額可以協商。若合作,A可以獲π=90,減免B債務10,B可獲π=10;如果一方強硬一方妥協,則強硬方π=100,而妥協方π=0;如雙方強硬,發生暴力沖突,A無法收回債務,損失-100,則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關系如表2所示。A、B各有兩種選擇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選擇自己的最優戰略時都假定對方的戰略給定:若A合作,則B不合作是最優戰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將獲得較大收益(100>0);于是雙方都不合作,企圖獲得100的收益,卻不曾考慮這一行動會給自己和對方帶來負效益的100。即國家和傳承人為達到利益的最大化,會選擇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須外力介入(如引進可協調的推動行為)才有可能改變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應合作,需要通過完全信息動態博弈來解決。盡管形式上有兩個納什均衡,但由于當今我國保護機制不佳,故B首先會選擇不合作,因此,這是一個動態博弈。A在B選擇不合作后,不會再選擇不合作,因為收益支付為-200<0,故A只能選擇妥協(合作)。上述結論也得到了田野調查相關資料的印證,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地區)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議,其目的正在于通過這種途徑加強與專家、學者的聯系,與上述外力保護人合作,達到共同保護的目的。而在雙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雖然收益-100<0,但B會預期,他選擇不合作時A必然會選擇合作,故B的理性戰略為不合作。因此,這一博弈的納什均衡實際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這一博弈中,傳承人即便是實力相對弱小,但可選擇抵賴,其可視為另一種意義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實力相對弱小,上述納什均衡仍成立。公權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須引進第三者:外力保護人(專家或學者,當然還可以引進民間社團,聲望紳士)。該條件下外力保護人和傳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圖1所示。設外力保護人(專家、學者等)成本為10,保護成功則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則自行承擔,保護成功后專家或學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護人介入后,傳承人可選擇合作與不合作。若傳承人選擇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兩種情況,前者外力保護人與傳承人收益支付為30,0,后者收益支付為26,10。傳承人選擇不合作后,外力保護人也有合作與不合作兩種選擇形態:如雙方都不合作,學者無法完成學術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亦得不到保護,故收益支付為-110,-100;若傳承人合作,雙方皆耗費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別為-10,90;90>-100,-10>-110,說明外力保護人不合作,傳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護人的最優戰略選擇則應當是合作。而與其介入獲益-10,還不如不介入。可見,在完全信息條件下,外力保護人難以達到保護和研究的效果,這一點也得到田野調查結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外力保護人與傳承人的博弈如圖2所示。N為自然,外力保護人可調度資源分為豐富和欠缺兩種情況,Χ代表外力保護人可調度資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護人介入保護的成本為10,保護成功則在收益中扣除,保護不成功則自行負擔,保護成功后外力保護人的收益可設定為40%,傳承人不合作需承擔成本10。若傳承人不合作,外力保護人合作,則收益支付分別為90、-10。本論文中所調查的專家或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個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保護行動開始階段,受保護傳承人不知道外力保護人的社會可調度資源,外力保護人也不知道傳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護人的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不及,則雙方可能各導致損失-100,因而可能發生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至使其衰敗、沒落甚至滅絕。此時,外力保護人,傳承人收益支付分別為-110,-100。如果外力保護人的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強大,無論如何必定要比傳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為外力保護人作為外來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為主”的觀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啟動保護行動,故雙方都不合作將導致外力保護人損失-5,傳承人損失-200。在該博弈中,Χ值可通過如下不等式計算:-200•Χ+90(1-Χ)<10Χ>0.276,即當外力保護人的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大于0.276時,傳承人的最優辦法是選擇合作。而外力保護人基本上都是專家、學者或者財力強大的人士,所以其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通常會大于0.6>0.276,故傳承人為避免更大的損失-200,最優策略選擇只能是合作。此時,外力保護人、傳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別為26、10,傳承人的收益是通過達成一定意向協議,爭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國家收益為(100-10)60%=54。因此,國家發動公權力之外的外力保護力是合適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數情況下達到了保護的目的。但個別情況下,外力保護人不合作,傳承人不合作,國家最后放棄,外力保護人、傳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別為-10、90(減少即失敗,因沒有將手中的資源轉化為財產)。至此,從博弈論—納什均衡理論角度分析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的合作關系完畢。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
博弈論清晰地解讀了為什么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會相互合作,同時致力于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那么,究竟該如何解決合作問題,筆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傳承人的發展
針對傳承人在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后繼無人,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失傳的問題,傳承人首先應該對自己所掌握的技藝進行整理和完善,加強自身的儲備。其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錄音、錄影,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傳承人去世后他人再無從知曉該遺產內容。再次,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場”的保護,[5]傳承人可自發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社團(例如戲曲可成立劇社等)使其處于活態的演繹當中。同時配合外力保護人的采訪和幫助,在申報國家項目過程中展現自身的特點。但是,傳承人也會遇到自身無法克服的事項:沒錢維持該藝術的繼續存活;工具破爛不堪,無法使用;外出匯演沒有經費,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農的局限性,傳承人沒有高度的紀律性;不服領導者安排等。劇社運作逐漸困難,沒有成績,效率很低,且該運作弊端自身無法解決,劇社運作處于惡性循環之中。①這時就需要外力保護人的介入和幫助。
(二)外力保護人與傳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護人在傳承人自身無法解決困難的情況下介入,幫助傳承人成立劇社,并與同行進行交流。同時外力保護人利用自己的人脈資源以及其他方法幫助他們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期得到國家或者財團的資助,使劇社能夠良性運行。同時,外力保護人需要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鄉村文化,它無法離開生它養它的地方存活,應將其置于“適宜的生活場、自由的生存場、給力的藝術場”中才能不斷發展[6]。因此,外力保護人應暫時退出運作行列,將該社團組織置于鄉村的自治狀態之中(雖然鄉村自治仍會有很多弊端)。但由于傳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沒有高度的紀律性,不服統一管理,致使該社團組織處于不良的運作狀態。這時,外力保護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盤活該劇社,使其回到良性運作中。
二、國家文化戰略的實施離不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促進我國文化的創新和發展
為了促進人類社會文化創新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促進文化多樣性的主要動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創造的,同時也是推動人類發展的重要力量。針對我國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本上來說是一種創造性的轉變,也就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實際,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思維方式對待傳統文化,使之符合文化發展的需要。保護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文化的不斷創新和發展,從國家文化戰略實施的角度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對促進我國文化創新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保護傳統文化的多樣性
我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是文化多樣性的一種具體表現,而保護我國的傳統文化多樣性就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重要的核心內容。在我國,尤其是近些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盡管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成果,但是在實際保護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離”的工作方式應該盡快轉變。同時,我國從上到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發展的關系十分關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化劃進國家文化發展戰略工作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促進我國經濟和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文化認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我國共建和諧社會有促進作用
在中國歷史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同時為今天的和諧社會也作出了貢獻,它和國家文化戰略的性質有一定的統一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有利于我國共建和諧社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利于實現國家現階段整體目標。要切實建設和諧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就一定要進行到底,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中有眾多利于共建和諧社會的積極因素,加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就是一個文化體系,它可以從規范、思想、價值、觀念、等各個方面向我們灌輸營養,使我們的社會在文化當中吸取更多有益的東西。
三、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策略
(一)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的財富,與有形的文化遺產相比,它關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傳承,一旦瀕臨危險,就將會帶給我們無法挽回的遺憾。多年來我國的傳統文化急劇流失,當年的敦煌文書最完整的資料流失到日本,樓蘭古城的資料也被鎖在大英博物館中,湖南灘頭年畫也被日本和德國收藏,所以我國要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采取積極的措施極力換回和保護這些珍貴遺產。
(二)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面對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危險狀況,一定要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保護工作實施的過程當中更加有針對性的加以調整。隨著生態文化的改變,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即將逝去自己賴以生存的環境的危險,加之現在的保護工作實施存在一定的困難,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時刻有種緊迫感。
(三)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規律
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發展和傳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堅持的原則和方式是緊密相連的,在不改變發展規律的同時又不對未來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盡可能地在緊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的基礎上尋覓更好的保護手段。只有這樣,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各個項目才會在交互規律的影響中得到發展。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如下定義:“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而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具有地域文化特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它是沿海居民在長期的涉海行為過程中積淀形成的具有海洋特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包括文學藝術作品、民間習俗、海洋節慶活動、民間傳統技藝、海洋信仰等。
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植根于遼闊的海域疆土,又受制于海島的封閉性與獨立性,相對來說,它具有較為穩定的海洋地域特征。于是,海洋文化空間對于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與延續起到了重要作用。盡管文化空間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的一種描述,但是,特定的文化空間的形成是因為有特定的文化活動的存在,而文化空間又成為文化活動不可脫離的空間環境。
1.文化空間的概念
長久以來,“空間”一直被視為是一個純粹的幾何、地理概念,是指由點、線、面構成的方向或者形狀空間。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法國哲學家亨利?列斐伏爾對“空間”做出了新的哲學詮釋。他在《空間的生產》里建立了空間社會學的理論框架和概念體系,由原先的“空間中的生產”轉向“空間的生產”的分析研究。他認為“空間是一種(社會)產品”,每一個社會或每一種生產模式都會“生產”出相應的空間。進而,他在列舉空間類型的時候,也提到了“文化空間”一詞。他認為“空間的概念與精神的、文化的、社會的、歷史的空間聯在一起”。這樣的描述,很明顯是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考慮的。
但一個專門術語,文化空間第一次出現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人類口頭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宣言》中。宣言指出,文化空間是“具有特殊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表現,它是一個集中舉行流行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場所,也可定義為一段通常定期舉行特定活動的時間。這一時間和自然空間是因空間中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存在而存在”。
值得強調的是,人類學的文化空間是物質與非物質的結合,它既有物化的形式,也有人的行為,甚至有精神的展現。從這個角度來說,人類學的“文化空間”,首先是一個文化的物理空間或自然空間,是有一個文化場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態的物理“場”;其次在這個“場”里有人類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認定,是一個文化場;再者,在這個自然場、文化場中,有人類的行為、時間觀念、歲時傳統或者人類本身的“在場”。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不斷深入,從文化空間的形成和作用來看,它不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類型,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空間。在此,筆者把文化空間分為兩類,一類文化空間是單一、純粹或動態的文化空間,在這個空間里,不產生、包含其他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另一類文化空間既可以是一個獨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其中又包含了其他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2.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資源狀況
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其獨特的海洋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征,使得其對文化空間的依賴性更加地突出。截止目前,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沒有文化空間的形式,但中國并不缺乏文化空間。而且,從文化空間的第二種類型來看,每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有一個相對應的文化空間。
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是指定期舉行海洋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形式的場所,或是某項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與發展的空間。
根據文化空間的性質、內涵、特征與形式,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涉海生活生產行為。沿海居民的涉海生活生產行為明顯區別與大陸居民,漫長歲月的涉海生活生產行為形成了沿海居民的海洋生活習慣、海洋生活習俗、海洋人格精神、海洋信仰,也促進了諸如漁業、鹽業、造船業、航海業、海洋科技等海洋產業的形成,還造就了極富海洋特色的人文歷史景觀建筑等。涉海生活生產行為是一個活態的空間,樣式多樣且極富有變化,流動性較強。
第二,海島村落。海島村落尤其是傳統海島古村落濃縮了海洋文化、海洋經濟發展的歷史,蘊含著海島文化的精髓。它不僅是物質空間,更是海洋文化的精神空間。舟山市農林與漁農村委員會在2014年3月的《海島型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價值與路徑淺析》的調查報告中,將舟山群島海島村落分為三種主要類型,一是古建筑村落,如岱山縣的倭井潭村,嵊泗縣的峙岙村等。二是民俗風情村落,例如定海區的紫薇村,普陀區的蓮興村。三是自然生態村落,例如普陀區的西岙村。海島村落在文化具有很大的天然包容性,存在文化的多樣性。
第三,海洋自然地域景觀。海洋自然地域景觀是一種自然景觀,但是由于其能被人直接或間接利用,因此,也逐漸融入到人文歷史景觀當中。比如,海島村落從海島地理地貌視角來看,它是屬于自然地域景觀。但從村落文化視角來看,它是屬于人文歷史景觀。不同的地理決定了海洋自然地域景觀的結構、樣式、文化特色和素質等。例如,舟山群島的普陀山就是一個典型代表。
第四,海洋方言俚語。語言是文化的重要載體和媒介,海洋方言俚語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尤其是口頭遺產的首要條件,使其具有獨特的地域色彩。舟山話被當地人叫做“舟山咸話”,這“咸話”兩字并不是“閑話”的錯別字或諧音。因為“閑話”的意思是“閑暇無事,隨便聊聊”。而“咸話”的“咸”是甜、酸、苦、辣、咸五味中的一種,“淡”就是淡而無味,那么“咸”就是有滋有味了。“咸話”,就是指舟山的海島居民講的有滋味、有風趣的一種語言了。
第五,海洋信仰。海洋信仰是沿海居民由對海洋崇拜、禁忌的心理活動和精神感受所創造出來的神、靈形象,以及對這些神、靈形象的崇拜和禁忌儀式及其傳承活動。海洋信仰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它不是一種文化空間。但從相對的角度來看,它也一種文化空間。例如舟山群島普陀山的觀音信仰,觀音信仰是一個文化空間,在這個文化空間里,誕生了普陀山的佛教文化、寺廟文化,誕生了觀音文化節、觀音祭祀朝拜禮儀,也誕生了觀音餅工藝、觀音傳說的口頭文學等。
第六,海洋節氣。海洋節氣是中國傳統節氣與沿海和海島地區的特殊地域節氣相結合的用來指導涉海生活生產的一些特殊性時刻或時段。在這一時間階段,為了輔助涉海生活生產,沿海居民往往會舉行相應的習俗、禮儀、節慶等方式,進行表達和紀念。中國傳統的節氣因為沿海或海島特殊的地理,會披上海洋的特色,而這些每到節氣,也會有自己獨特的紀念和慶祝方式。
3.文化空間之于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
傳統的觀點認為,文化空間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時使用的一個專有名詞,主要用來指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形態和樣式。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是在1998年提出文化空間的概念的,當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第155次大會上成立了一個專項獎金,用來激活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后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化官員埃德蒙?木卡拉對此解釋說:“文化空間指的是某個民間傳統文化活動集中的地區,或某種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選擇的時間。”從這個解釋來看。文化空間似乎又不僅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類型,也可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環境。而正如上文所述,文化空間一詞,亨利?列斐伏爾早就20世紀70年代就已經在其著作《空間的產生》中提到了。如果從這個角度去分析文化空間,去研究文化空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那么,文化空間的內涵與外延會豐富得多。
文化空間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
文化空間是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起源空間。任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生都有其特殊的地理空間和文化空間,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面朝大海,春暖花開”的產物,它有別于“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農耕文化。中國的觀音信仰大致起源于兩晉時期,但把觀音奉為海神,作為海洋信仰的對象,則是唐代開始的。舟山的觀音傳說具有濃郁的海洋氣息,這和普陀山稱謂南海觀音的道場是有關系。例如不肯去觀音、慧鍔請觀音等觀音傳說故事,都是依托海洋這個地理空間和文化空間而逐漸形成的。
文化空間是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空間。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文化空間的土壤而生,如果離開了這個文化空間,它就可能變異,甚至消亡。以舟山的漁歌或漁歌號子為例,它們是漁民在漁業勞作時為了休閑放松、或調節、統一行動和工序的一種口頭語言藝術。然而,隨著漁業科技的發展,隨著漁民生活水平尤其是休閑方式的轉變,我們現在已經很難在現實的漁業生產現場聽到自然的漁歌或漁歌號子了。
文化空間是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空間。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傳承,那就必須得到橫向和縱向的轉播。還是以漁歌或漁歌號子為例。盡管人們也在想方設法地搶救、保護和傳承。但傳統的漁業生產的環境發生了改變,傳統的漁業生產技術得到了革新,甚至連方言俚語也逐漸被淡化,這讓漁歌或漁歌號子失去了文化空間。藝術是需要靈感和情感的,這樣脫離實際氛圍的傳習,即便是繪聲繪色的舞臺表演,都很難讓演唱者和聽眾產生身臨其境的感受。
文化空間之于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或作用,除了物質上的支撐之外,更是精神上的養成和寄托。一個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文化空問,可以“生產”出源源不斷的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
4.基于文化空間的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
基于文化空間視角,對于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原著空間保護。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著空間是指現實的海洋生產生活環境空間,原著空間保護是基于現實的地理或者文化空間的基礎而采取的一種措施。自從舟山群島進入大橋時代,原本的離島變成了半島,經濟發展對傳統文化尤其是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巨大沖擊。不過,舟山群島有1300多個大大小小的島,那些遠離本島的海島便成為原著空間保護的典型樣本。例如,舟山市的嵊泗列島便是典型的離島群落。在嵊泗離島當中,像黃龍島、花鳥島、枸杞島等海島村落,都是遠離舟山本島甚至遠離嵊泗縣主島的小島,相對來說,原生態的海洋資源保護得比較好,體現了濃郁典型的海島特色。
第二,裝飾空間保護。所謂裝飾空間保護就是利用博物館、展覽館、文化商業街、廣場等文化經濟場所,以實體的形式再現某個海洋文化空間,利用真實的實物模擬,再現具有海洋、海島特征的生產生活場景與氛圍。這樣的文化空間一方面能夠作為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也能夠作為參觀的對象。很多海洋的節慶禮儀活動都是可以通過裝飾空間來得到展現和傳播。另外,建立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體驗基地,也是一種良好的途徑。
第三,藝術空間保護。藝術空間保護是指通過藝術表演舞臺、氛圍的營造,來展示、傳播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把海洋非物質文化遺產改編、演繹成文藝表演的形式來進行傳承、展示和傳播。例如,將觀音傳說改編成舞臺劇、戲曲的形式,通過舞臺背景的布置,舞蹈音樂的渲染,人物造型和語言的表達,將觀音傳說由平面的語言轉化成立體、流動的空間表演藝術,更加有利于表達和接受。
中圖分類號:G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10-00-01
我國的文化產業主要包括有圖書出版業,新聞傳媒產業,廣播影視業,動漫產業,網絡文化產業,表演藝術業,廣告產業,體育賽事,休閑娛樂業,文化旅游業以及會展產業等。本文將重點闡述文化旅游產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的見證和民族精神的財富,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保護與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的職責,是人類共同的事業。旅游開發可以加強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位和價值的認知度,延續非物質文化遺產文脈,傳承人類文明,而那些不喪失原真性的、科學合理的旅游開發在更大層面上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使旅游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本文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分析研究,論證了二者相互依存的關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相互依存關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了旅游業的文化內涵。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地區的文化傳承,是一個地區的精神文明寄托,體現了該地方人民生活情趣。是歷史遺留下來的產物,好好利用和開發,會對一個地方的旅游業的發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地域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特征之一,非遺旅游資源是一定地域內人們智慧的結晶,其文化內涵豐富,旅游價值高,可以有效促進當地旅游業的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旅游資源,內容豐富多樣。
我國西南邊疆文化旅游產業開發相對落后,由于遠離城市的喧囂,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大山的“屏障”下得到了很好的保護。若能加以好好保護,加大政府宣傳力度,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打旅游產品,吸引外地乃至世界的游客慕名而來,從而進一步發展旅游業,用旅游增加的經濟收入用來保護“非遺”,開發更多的旅游產品,于是一個良性的產業鏈隨即誕生,從而能進一步改善我國西南邊疆文化旅游產業開發落后的現狀,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的轉型。
(二)文化旅游產業發展鑄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礎。經濟的快速發展改變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發展的傳統社會環境,其根基受到侵蝕,其傳承由此面臨巨大的威脅。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的復合價值,要求我們對其進行保護,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及其特點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別與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能定格化,不能將其固定在某一個時點,而只能讓其在社會的發展中不斷演進,其傳承也不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放到真空的環境中,市場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的載體與傳播的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依附在某個特定的載體方能顯示、傳播、儲存與傳承。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借助的是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旅游需求的增長,而在經濟學理論中,供給和需求是相互影響的。旅游資源數量的不斷拓展,質量的不斷提升,特別是文化內涵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入到旅游資源的行列,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進而促進了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反過來,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為日漸式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臺和機會,這同時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提供了新的思路。旅游模式,是將“非遺”作為一種旅游資源進行有效利用,開發成為可供游客游覽、體驗、學習和購買的旅游產品,使“非遺”在現代社會中以一種新的方式進行生存和發展的模式。
二、文化旅游視野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一)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保護遺產傳承者在整個針對遺產開發的文化旅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大多具有“創作”、“表演”、“接受”等三位一體的特征,尤其是口傳文化。創作者既是“表演者”也是“接受者”,又是傳承者。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應該是傳承人。因為無論“活態”也好,“本土”也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部活力,實際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民眾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為上與他們融為一體。因此,應該由傳承者自己來確立他們的遺產當中什么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并且積極參與相關開發措施的決策以及監督這些措施的實施。
(二)政府部門發揮好各自的職能。由于我國對旅游業沒有具體的管理政策,所以,就導致在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中經常出現混亂的現象。這就需要和政府部門聯合起來,充分發揮其決策、統籌、組織、管理等相關職能,并且在進行保護的過程中,政府可以根據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影響力發揮出應有的能力。通過召開相關會議決策出合理開發原則以及辦法,并加大宣傳力度來改善管理旅游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混亂的現象。同時,也應該在深思熟慮后,對不同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制定相對應的保護政策,并加大力度讓旅游部門執行。
(三)文化旅游開發者應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通過對熱門的旅游景點我們可以得知,由于金錢利益的驅使,使得眾多旅游開發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的現象視而不見。例如,現有的大理古城中的白族文化已經遭到了破壞。在洱海游船時,這本來是一件非常美好,并且賞心悅目的游行,但是由于白族人民渴望金錢的欲望,使得許多游客都遭到超額付費的事情。由于白族人民熟悉當地的地形,所以在去洱海游船的必經之路中間私自設立了游船港口。許多外來游客由于不了解正規景點的游船價格就輕易進行交費。但是最終發現其支付的金額往往是正規游船價格的五倍。這就為游客的心情蒙上了一層不悅的紗,使得整場旅行都不愉快。但是,更令人驚訝的是,當地管理人員知道這種現象的存在卻視而不見。所以,這就需要我們敲醒警鐘,加大監管旅游開發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力度,爭取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有的純樸。
三、小結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傳統文化中傳承下來的精華部分,它負載一個民族的特定價值取向,表現了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凝聚著一個民族自我認同的凝聚力,是特定群體從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寶貴的精神財富,同時也是不可再生的遺產。在文化旅游的視野下,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社會各界人士做出共同的努力,在遵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的過程中,應積極采取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得以傳承,提高我國國民的精神文化水平,這也是我國文化建設的重要工作之一。
參考文獻:
二、開發+利用=保護與傳承的新思路
在對黑龍江省呼瑪地區樺樹皮技藝的考察中發現,為了增加收入和提高加工速度,很多人都采用了新的加工方法甚至機械加工,原材料除樺樹皮外全部采用低價新材料,在裝飾上也盡量簡化和迎合大眾。這樣的做法既不能體現傳統手工技藝的特點也缺乏美感,更不宜量產,甚至可以說生產的越多,對傳統樺樹皮技藝的保護與傳承越不利。我們認為,當下出于保護與傳承目的的樺樹皮技藝利用應該分兩個方向進行:一個方向是完全采用傳統的方式制作,要數量少、材料和技藝純正,主要用于研究和文化傳播;另一個方向是通過理性分析,開發和利用其工藝精髓,結合時代特色賦予新面貌和樣態,即我們提出的“開發+利用=保護與傳承”概念下的量產制品,用于創造經濟價值和傳播民族文化、提高大眾認可度。
1.“開發+利用=保護與傳承”思路符合樺樹皮技藝發展需求
這一思路的確定有其現實原因,首先,樺樹皮技藝依托的原材料在當前條件下已非常不易采集,例如制作樺皮船的大塊整材和縫制樺樹皮所用的犴筋、鹿筋現已很難采集到,如果不對原材料進行二次開發設計,勢必導致該項技藝因原材料匱乏而失傳;其次,以往北方少數民族采集樺樹皮制作器具只局限于生活必需品,采集數量不多,而今因經濟目的進行的原材料采集已大大超出當地森林資源的承載量,出于保護資源的目的,應該為量產樺樹皮制品制定出更合理、健康可持續的施行方案;再次,目前內蒙古和黑龍江地區居民采用的新加工方式雖然在短期內創造了一定經濟價值,但是從長遠來看無疑會降低這項古老技藝的藝術和歷史價值,甚至會造成傳統技藝被完全消解的情況。所以,從藝術設計學的專業角度出發,利用專業優勢對其原材料、加工技藝、民族特色進行創意的開發利用,賦予其新的面貌是具可行性和發展前景的做法,更具有保護和傳承傳統樺樹皮技藝的作用。
2.“開發+利用”的內涵
從藝術設計學的角度提出的“開發+利用=保護與傳承”概念強調從專業優勢和特點出發,對開發利用的內容、形式和手段的設計,體現“藝術的”、“設計的”內涵特點。“藝術的”開發利用首先指要發現傳統工藝的藝術價值所在,以樺樹皮技藝為例,其藝術性首先體現在樺樹皮制品的外形、色彩、加工技藝的觀賞性上,我們可以從專業角度用專業手法對這些藝術特點進行整理、歸納、強化并展示出來;其次,“藝術的”開發利用指用藝術的手段加以利用,并用藝術的手法表達,這方面可以從藝術設計學涉及的各個專業方向入手,例如從產品設計角度可以開發樺樹皮技藝相關紀念品、商品,從視覺傳達設計角度出發可以開發樺樹皮技藝題材的視覺形象、符號,從環境藝術設計的角度出發可以開發樺樹皮技藝主題性的空間形式,從媒體設計的角度出發可以開發樺樹皮技藝題材的影視媒體、移動媒體應用,等等。用藝術設計的手段和形式展現傳統手工技藝的美,是利用得天獨厚的專業優勢,擴大傳播受眾面、增強傳播效果的有效途徑,更是保護與傳承傳統文化的有益嘗試。“設計的”開發利用主要指對開發利用的內容、形式、途徑、效果評價的設計,只有經過理性、縝密的考察設計,才能保證整個開發利用過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這個環節我們將面臨若干問題,例如要利用哪些元素,怎樣利用,如何平衡開發利用與保持傳統原真性的關系,是設計開發新型的樺樹皮制品還是只借鑒利用其技藝特點而開發全新的產品,開發與利用的效果如何評價。這些問題都要在具體的開發利用時具體對待,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2013-2014年,我們在這方面做了初步的嘗試和實驗,用“開發+利用”的概念設計了一組環保容器,其定位是體現樺樹皮技藝加工技巧、有北方狩獵民族典型特征的新型旅游紀念品。選擇做容器設計源于樺樹皮技藝一貫體現出的實用為先理念;在原材料的選取上我們做了大膽的二次開發,完全放棄以往采用的樺樹皮,而使用更環保的再生紙,這主要是出于資源保護和可持續設計的考慮;容器的外觀形狀、拼接方式、裝飾圖案則借鑒傳統樺樹皮技藝的外形和加工特點,從完成的作品來看,雖有待改進之處,但不失為一種可試行的量產方案。
3.開發與利用的前景
樺樹皮技藝和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一樣,面臨著原有的文化生態逐步被現代文化消解,而新的文化正在重構的處境。我們不得不接受有些傳統工藝如果不能與時代共同發展就必然消失的現實,以樺樹皮技藝為例,現今既沒有對樺樹皮制品的生產生活必然需求,也沒有制作樺樹皮制品的豐厚物質、地理條件,該傳統技藝走進博物館只是時間的問題。所以,如果能夠從藝術設計學的角度出發,開發這項傳統技藝中可以發揚、利用的審美要素,并以適應現代生活方式和審美需求的形式展示出來,讓人們還能通過視覺、觸覺感受這種傳統文化的魅力,不失為一種積極、務實的態度和做法,可以期待它未來有更大的發展前景,被廣泛應用于更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
三、樺樹皮技藝可供開發與利用的價值所在
通過實物考察研究和相關人物訪談,我們整理出樺樹皮技藝在加工技巧、成品造型和裝飾手法、選材三個方面的開發利用價值。
1.樺樹皮技藝在加工技巧方面的開發利用價值
傳統的樺樹皮制作技藝流程一般經過剝取—加工—剪裁—裝飾—縫制五個步驟。樺樹皮的剝取通常在農歷五至六月份進行,因為這段時間樺樹的枝干與外皮之間含水量多,容易剝取;樹皮剝取后在使用前先將樹皮正反兩面凹凸不平的部分剝去,再通過浸泡、火烤或蒸煮處理,使其具有一定的柔韌性;軟化處理后的樹皮根據制作對象大小結構不同進行剪裁;裁剪完成以后樺樹皮就可以進行裝飾了,常見的裝飾手法有彩繪、壓印、刻劃、剔刻、拼貼等;最后一道工序是縫合成器,早期多用鹿、犴的筋或紅松根縫制,后期常采用麻線與獸筋混合的線縫制。用傳統工藝制作的樺樹皮制品不借助任何鐵釘、化學膠,卻經久耐用、防潮防水,表現出高超的性能,有許多我們現代設計可以借鑒和利用之處。其中最典型的加工技巧一是對樺樹皮進行軟化處理的技巧,一是樺樹皮的榫接技巧。新剝取的樺樹皮干燥堅硬不便于制作器物,北方少數民族創造性地用火烤、蒸煮、掩埋發酵的方法使其軟化,以達到進一步加工的目的。類似的將木質硬纖維軟化的技術目前已經廣泛應用于設計領域,例如彎曲木家具、彎曲木陳設等。通過研究樺樹皮實物和采訪,我們發現這種將樺樹皮軟化的技巧更具靈活性,也更適用于小型器具的制作,因為火烤、蒸煮、發酵的時間和火候都較易掌控,且可以隨時根據需要調整,有更大的發揮空間,在利用木質纖維制作形態特殊、精細度高的作品時更有優勢,這是我們可利用的技巧。樺樹皮技藝的另一個典型技巧是榫接結構。這種榫接結構巧妙地解決了樺樹皮條狀坯料兩端連接,圍合成筒狀的問題,且非常穩定、耐用。在研究過程中我們曾對一個樺皮筒進行解剖觀察,發現榫接結構的原理是通過將樺樹皮修剪成正、負互補性狀后互相插接、咬合達到連接的目的;整個結構沒有任何釘子、粘結劑和縫制的痕跡,連接部位借助形狀的咬合和材料微漲的特性完美結合在一起,可滿足盛水盛物的要求。在設計領域,材料連接是比較常見的問題,樺樹皮技藝的這種榫接方法無疑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啟發,可以加以廣泛利用。
2.樺樹皮技藝造型和裝飾手法方面的開發利用價值
樺樹皮制品的外觀造型豐富,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也注重形式美感,尤其是日用器具類中的樺皮盒、樺皮筒、樺皮簍、樺皮罐、樺皮壺、樺皮包、樺皮搖籃等。例如樺皮盒子有方形、圓筒形、橢圓筒形、有蓋形,樺皮筒有帶蓋形、有耳形、有繩帶形,樺皮簍有束口形、直筒形。除了外觀形態以外,樺樹皮制品的表面裝飾和色彩也有很高的藝術欣賞價值,例如樺皮盒子上壓刻的云雷紋、馴鹿紋、植物紋樣都直接來源于生活,顯得格外生動、粗獷;色彩上北方少數民族喜歡使用代表薩滿教的色彩,如黑色、黃色、紅色、藍色,這樣的色彩搭配表現出原始、神秘的美感。從藝術設計角度來看,以上外觀和色彩上的特征都可以作為代表鄂倫春族、鄂溫克族和達斡爾族的典型元素來加以利用,這方面我們項目組在設計制作北方狩獵民族地區旅游紀念品的過程中做了初步的嘗試,獲得了較理想的效果。樺樹皮器具的表面裝飾手法主要有彩繪、壓印、刻劃、剔刻、拼貼,其中壓印、刻劃、剔刻是比較有特點且值得借鑒和利用的。傳統的壓印是通過打擊骨質雕刻器的末端在樺樹皮上印出由凹點組成的圖案和花紋;刻劃是直接用骨質雕刻器在樺樹皮上劃出圖案的線條;而剔刻的手法基本和漆雕的手法類似,是用刀具依圖案的輪廓剔除一定厚度的樺樹皮,可以形成陰刻和陽刻兩種不同的效果。無論是壓印、刻劃還是剔刻,操作起來都很簡單,而且適應性強、用途比較廣泛,也較容易取得有立體感的效果,有較大的可利用性。
中國地處歐亞大陸板塊的東端,高原、沙漠、丘陵、平原等地質環境豐富,境內氣候跨寒、溫、熱帶,豐富的地貌、生物資源和多樣的民族文化,造就了五彩斑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從縱向發展上來看,中國文明是世界上唯一沒有中斷并發展至今的古文明形態。由漁獵采集而入農耕社會,由近代工業化而交疊進入信息化社會,中華文化一脈相承,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源遠流長。這份富足而厚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提供了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創意素材。以文化創意產業中的設計為例,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在兩個方面進入設計體系并發揮創意素材的作用。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與當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形態及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并飽含造物智慧和情感因子,特別是形態豐富的民族民間工藝。以編扎工藝為例,四川的棕編、山東的草編、浙江的竹編以及廣東的葵編等精彩紛呈;又如織染,苗族的蠟染、壯族的壯錦、土家織錦以及江蘇南通漢族的藍印花布等爭奇斗艷。此外,各地還有民間燒造、服飾、木藝、漆藝、金屬工藝等。我們可在產品設計方面發揮創意智慧,將其用于現代的手工藝品、紡織品、電器產品、交通工具、家居與建筑等領域中去,開發出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產品服務體系,以滿足當地居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這就要求我們的設計師要把目光轉向地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利用上,在充分與當地居民交流的基礎上,共同開發適宜于該地域生活的必需品、流通商品,甚至實施走出去的文化戰略,開發具有高附加值的國際化設計產品。在運作模式上,20世紀70年代日本的民間工藝“造鄉運動”,[3]對于當前中國“非遺”中的民族民間工藝品的創意開發,依然具有借鑒意義。這種基于實體的產品設計不僅可以延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也在無形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引向一種新的轉化。除了產品設計之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可在其他具有傳媒性質的設計領域(非物質設計領域)中大展身手。我們可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運用于平面設計、展示設計、電影及視頻短片、動畫設計、多媒體設計等領域,通過創意加工,為非物質文化素材插上現代技術的載體翅膀,使其獲得更有力更全面的傳播優勢。這必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數字化保護與傳承之外的又一條大道。
21世紀,全球必須面臨這樣一個新局面:除了使自己的國民經濟加入到全球一體化的經濟進程中來外,更重要的是,也必須使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適應新世紀世界性文化的發展。這就涉及物質文化與非物質文化協調發展的問題。現實情形是,西方國家面對自己創造出來的新物質文明引發的問題措手不及時,更需要面臨與發展中國家相互協調、避免沖突對立,以使各國家和平共處的問題;一些落后的非西方國家則面臨著如何使自己的非物質文化(傳統文化)適應現代社會發展以及保存自身非物質文化獨特性的問題。因此,中華民族須面臨“文化自覺”問題,即如何認識民族自身文化。[4]值得慶幸的是,聯合國已將人類文化多樣性保護提高到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同等重要地位上。但現實的情形仍然相當嚴峻,雖然已有學者專家敏銳地注意到:人類現代的物質文明是以生物的多樣性減少為代價的,而人類現代的精神文明則是以文化的多樣性遞減為代價的。但認識民族文化,特別是非物質文化,既要站在全球化與人類文化的角度,又需要有宏觀的文化視野與強烈的歷史責任感,還需要大批的人力物力投入。因此,中華民族文化的價值體系的重建,是一個宏大的文化課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只是其中一部分,這是我們思考和探尋非物質文化遺產梳理與研究、保護和開發、繼承與創新的大背景。
二、價值判斷:概念的歧義與實踐的錯位
實際上,以上指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不過是表征,背后的實質及其成因其實遠比我們所看到、所指責的更為復雜,例如政府行為背后的體制痼疾,例如貧困地區經濟要“發展”與自然、文化生態要“保護”之間的二難困境,例如參與各方認識、立場的不同與利益的復雜博弈等等。但是,如果考察其認識論的根源,會發現其中一個主要方面就在于對作為保護對象的民間“口頭文學”的價值判斷上出現了某種混亂。人對某一事物所持的態度、所作出的反應都是以人對該事物的價值判斷為基礎的,如果判定該事物對自己的生存和發展具有正面的意義和價值就會采取行動努力保護這個事物。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口頭文學,其受到保護的前提自然是對其價值所形成的判斷。首先是對“價值”概念本身的理解,其次是對所保護對象的價值的認識與判斷,其次,就是對價值的具體實踐。但是,如果在對象的“價值”判斷方面出現了問題,那么就會導致其后的一系列“保護”中的許多誤區。而某種“價值”判斷的產生,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綜合的結果,其中存在復雜的互動關系。
(一)“價值”內涵的歧義
“價值”最初作為一個經濟學概念,被引用到其它社會科學(包括文學)以后,其涵義變得越來越寬泛而含混。在價值論中,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可以對“價值”作出幾十種定義。最基本的幾種定義是:價值即事物的意義、作用;價值是事物(包括知識、社會意識等)的規定和組成部分,是事物所具有的屬性、功能;價值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等。價值按內容或來源可以分為經濟的、科學的、道德的、政治的、審美的、宗教的等方面的價值。按其呈現方式可分為內含價值和外在價值(工具價值)。也可分為抽象價值、具體價值等。抽象的價值是不能測量或計算的價值,例如的價值、審美的價值等。工具價值、具體價值是指在主、客體關系中,客體的屬性借助于它們滿足主體的需要的能力被估價,表現為其可以操作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具體價值則往往可以轉換為經濟價值。同一事物既可以有抽象價值,也可以有具體價值。價值也可以是一種社會建構,即在某一領域內將某事物的價值的不同向度和類屬按照某種統一的邏輯進行整合、運作,使其逐漸被社會所采納。被建構的可能是該事物的價值復合體,也可能是新生成的價值。那么,民間口頭文學的價值是怎樣認定的呢?在一些權威民間文學理論著作中,基本一致的認識是民間文學具有三大價值:實用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實用價值體現在:與民間勞動生活的密切相關、歷史記憶與生活知識的傳承、對社會權力關系的表述、民間道德教育及娛樂等功能方面(這里的實用價值也可以表述成“使用價值”,但不同于經濟學上的使用價值);科學價值是指民間文學通常具有地方性知識的百科全書的功能;藝術價值往往以作家書面文學為參照,強調其獨特的藝術欣賞價值和藝術借鑒價值。這三類價值都可以看作是口頭文學的屬性、功能,這種屬性、功能是在與主體的傳統規定性關系中被賦與的,是其內在價值,普適性(或一般)價值。口頭文學除了具有以上民間文學的普適性價值之外,因為每一種民間文學都有其獨特樣式及其表現形式,因而又具有其特殊性(或個別)價值。特殊性價值一般與以下因素相聯系:由口頭呈現方式決定的獨特的場域性、情境性、集體性、變異性等。而這些方面都與特定的文化空間有關,因而其特殊性價值進一步涉及到該口頭文學與特定人群的關系。界定特殊性價值,就要深入傳唱、演述人群的日常生活的內部,依靠對這種口頭文學的存在場域和唱述情境的田野考察。只有在主、客體的關系中才能呈現出這種特殊性價值。由此來看,民間口頭文學的無論普適性價值還是特殊性價值,大都屬于科學的、道德的、審美的價值,這些都是抽象價值、內在價值。與經濟價值的關聯并不多。普適性價值一般應從文化或文學整體觀去體認并賦形。特殊性價值則需要通過大量的學術研究,從具體的學術成果中自然呈現其獨特價值的不同方面。普適性價值的體認是以對特殊價值的研究與認識為基礎的。普適性價值與特殊性價值是民族文學的價值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對于普適性價值與特殊性價值的表述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適性價值通常可以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普及性的大眾化語言來表述,也可以用富有文學色彩的、詩意的語言來表述,例如“某某民歌是某民族之魂”等等。特殊性價值則一般以學術文本來呈現,采用規范的專業術語。前者有時容易流于用感性言說代替理性思考,激情充沛而學理不足;后者則容易因追求科學性、學理的內在自足性而缺少人文社會科學應有的活力和現實關懷。但是相當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者們,在運用“價值”概念對口頭文學作出價值判斷時,思維卻往往習慣性地指向具體價值、工具價值,并將其等同于經濟“價值”。經濟“價值”是經濟學里所指的交換價值與商品價值。盡管有些口頭文學的表演形式在其場域內也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例如民間儀式中的展演也產生一部分經濟費用,但這已成為該儀式文化的一部分,并不意味著該口頭文學本身是商品。然而,上述“非物質文化遺產”過度物質化的做法恰好是把口頭文學當作了商品,將其實用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審美的價值等通通置換為可以測量或計算的交換價值。這種置換我們也可以將其看作是價值的一種社會建構。不過被建構的不再是原事物的價值復合體,而是一種新生成的商品價值。而這種價值置換或建構,通常都是巧妙地借用對于民族文學普適性價值的詩意性話語表述而完成的。
(二)“價值”實踐的錯位
民族口頭文學的價值表述往往會被社會文化的相關領域作為一種理論資源加以利用,進而成為支持對民族口頭文學進行某種實踐操作的強勢話語。最值得注意的是實踐的操作者出于建構商業價值的需要,有意識地從民族口頭文學的普適性或特殊性價值中去選擇、強化可以操作的工具性的一面,卻忽略或有意遮蔽其抽象價值。這種操作通常采用的邏輯,一種是用本體論取代認識論的思路,或把復雜置換為簡單的還原式思維方法,以普適性價值去涵蓋特殊性價值,并將普適性價值無限擴大,其實質是導致普適性價值的空洞化和價值虛高,造成了文學本體的缺失。進而使普適性價值變成了一種拼貼在商業活動之上的外在標簽;另一種是將價值范疇局限在使用價值的范圍之內,用特殊性價值直接代替普適性價值,其實質是特殊性價值被工具化,而其內核則被在該價值標簽下偽造出的一個新的對象所暗中置換,由此導致了文學的“異化”。這種操作強調了使用價值,追求的是某種價值的強權、強勢地位、強效應,以服務于操作者的需要。而從現代學術史中關于民族口頭文學的實踐來看,從五四到當代,一部口頭文學史,就是一部價值“改寫”史。許多“改寫”往往是以“挖掘、搜集、整理、搶救、保護”的名義進行的。改寫的目的,是為了建構、生成某種新的價值或實體。通常是把一種認識價值、審美價值轉換成使用價值,作用于建構者的需要。這種需要或者是出于政治訴求,或者是出于經濟目的。前者幾乎貫穿于20世紀的前80多年,后者則發生于80年代以后。前者的改寫路徑是把口頭文學的價值意識形態化,從而建構一種政治話語;后者的路徑則是商業化,建構的是經濟利益。當代的改寫與建構屬于后者,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以打造“遺產品牌”或“文化產業”的名義而進行的。
(三)文化產業的功過
在口頭文學商品化的過程中,“文化產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媒介作用。“文化產業的職能,就是組織文化產品的商業運作,建構并展開把文化產品的使用價值轉化為交換價值的過程”[7]。文化產業以它的產業邏輯以及流水線式的作業,成功地實現了“非物質”向“物質”的轉換。可以說,當代中國的“文化產業”是一個蓬勃發展但毀譽參半的產業。一方面,“隨著文化產物的不斷商品化,其(藝術)自主性就被破壞了。藝術日益歸于商品生產與交換的邏輯,因而喪失了傳統藝術形式無目的性所固有的批判潛能……對藝術品的思考與欣賞被商品交換所取代,其價值首先根據的是它的交換價值,而不是它內在的美學性質。文化產業的致命一擊在于把藝術徹底商品化同時把它以非賣品獻給消費者……消費者得到與藝術品無中介接觸的印象,而文化產業則從一系列在消費者背后進行的交易中獲得利潤”[8]。“在文化產業以商業運作實現文化產品價值轉換的形式背后,其內在核心所展現的是一場爭奪符號資源控制權的斗爭”[9]。另一方面,文化產業被認為是社會文化建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文化產業是參與其具體運作過程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客觀地說,文化產業在社會文化整體運行中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以及它在創造國民生產總值方面的巨大貢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之所以飽受質疑,是由于它一旦與中國復雜的國情相結合,一旦與地方的經濟利益、政府的政績捆綁起來,就出現了連它自己的產業邏輯也無能為力的悖論:文化產業已完全蛻變成了經濟產業,打著文化的旗號而與文化無涉。這樣,文化產業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業化的始作俑者,又成了地方利益群體的替罪羊。口頭文學的普適性價值在于其中的真、善、美的抽象價值。“真、善、美的價值不同于普通事物的價值,它們是作為目的價值而存在的。真、善、美的價值在于超越一切功利,當用需要衡量真、善、美的價值時,真、善、美就被貶為功利性的手段價值了。真、善、美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一種無需論證的價值,合理性就是它的存在本身”[10]。而在產業化的過程中,從口頭文學到“文化遺產”再到“文化產品”,一種民族民間文學的價值經過了多重置換,已變得面目全非。真、善、美的價值的流失或被遮蔽,將口頭文學推到了在文化內核上真正瀕危、消亡的境地。而這樣的“文學”,正在或將要成為民族文學研究和書寫的對象。
三、文學價值建構:復歸田野的活態傳承
口頭文學是一個民族的心靈史。只要文化之根不斷,口頭文學就會永遠傳承下去。無論社會如何發展,只要這個民族還沒有放棄對精神家園的守護,沒有放棄對真、善、美的追求,口頭文學中蘊含的人類精神的抽象價值就永遠是存在的。但是,因為文化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處在不斷的演變之中。口頭文學也是如此。那么,它的抽象價值內涵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也處在不斷的建構之中。建構是建立在發現的基礎上的。而口頭文學真正的價值的發現,則需要透過被虛化的普世價值的遮蔽,回到對口頭文學的特殊價值的考察。那么,口頭文學的特殊價值在哪里?正如有人指出的:“民歌離開了能發揮其獨特功能的生活場景和事件,如求愛、勞動、節日、儀式、行走等日常生活狀態,民歌就已不是民歌,而是“口頭和物質文化遺產”中與音樂有關的部分,更準確地說,被我們采取了保護和拯救措施的民歌充其量也只能是當代“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民歌。這無疑是一個無情的悖論:民歌正是在保護和拯救中被改變的。”[11]的確,民歌等口頭文學并不靠文本或舞臺表演形式而存在。它是一種活態文學,是文學與生活的復合體。它“活”在傳唱人群的田野、日常生活中,活在我們所謂的“文化情境、文化場域”之中。所以,就需要穿過舞臺上的“表演”以及被制作成“書”、音像制品等“文化產品”的“文本”,而走向“文本”后面的生活“底本”。去考察口頭文學與其所依附的傳唱人群的自然環境、生活方式的關系,以及關系之中所呈現的意義世界。并且面對處在不斷變化中的外在形式,對這個意義世界進行維護、保存。這個意義世界就是口頭文學的特殊性價值所在。這種特殊性價值以及其中蘊涵的普適性價值,就是民族文學的靈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相關公約中同時倡導對無形文化遺產表演和傳播的環境進行保護。其出發點是把包括口頭文學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看作是一個整體性的文化形態,其中傳承主體、主體的生存環境、文化場域、展演情境等都是這個整體的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基于這一認識,在當前的口頭文學的“整體性”保護中,既需要政府決策部門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真正的傳承主體不是政府、商界、學界以及各類新聞媒體,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間社會的文化遺產傳承人,他們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正主人。”[12]。而這些傳承人不是簡單的一個抽象概念,他們是活生生的現實的人。不是個別人,而是廣大的多民族群體。在確認傳承主體的前提下,正視和發揮民間文化的自我修復和更新功能,如同在西北花兒研究方面一些學者不約而同地指出的,“保護‘花兒’的當務之急,首先是把她‘物歸原主’地交給她的民眾,使其按原本民間文化規律去回復她生活的本來形態,回歸到存活的載體里去”[13];又需要口頭文學研究者們直面“歌要保護與人要發展”的學術倫理困境,具有更多的人文關懷與現實參與意識,“作為專業學者,在呼吁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同時,更應該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深入田野,首先要真正全面地掌握花兒的基本情況,準確把握花兒的民間存活狀態”[14]。也就是說,只有具備文化人類學的研究視野與口頭詩學的理論素養,通過民族志書寫式的田野深描,才能立體地接近口頭文學之“魂”,發現口頭文學的特殊性價值,才能為非物質遺產保護和多民族文學史書寫提供有力的學術支持。
(一)“非遺”的內涵與外延“非遺”的內涵是指處于核心地位的地域文化,它是項目傳承人祖輩相傳的,是我們發展民族文化的根。“非遺”的外延是其本身豐富多變的外在形態,它是文化內涵的物質載體,具有多變性和流變性的特點。如竹編技藝制成的用具中包含涼席、涼枕、籮筐、竹籃等眾多形式。傳統手工技藝是銜接“非遺”內涵和外延的橋梁,是其生命延續的手段,也是“非遺”產品具有獨特文化價值和藝術魅力的技術保障。“非遺”的內涵和外延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就如同果實的結構一般,文化內涵是“果仁”,手工技藝是“果核”,而外在形態則是“果實”的外表。“生產性保護”主要是要保護作為核心的手工技藝和文化內涵,而“非遺”產品的生命延續又必然借助于外在物質形態的創新。工業設計的介入主要是對“非遺”的外延產生影響,同時對內涵也有積極的能動作用。
(二)工業設計在“非遺”生產性保護中的作用
1.提高民族文化的自覺和自信。如今全球化和西方文化的“入侵”使年青一代在不知不覺中改變了自己的思維和生活方式,很多“非遺”項目正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但同時一些本土元素卻在國際舞臺大放異彩。如俞孔堅的作品以現代性和鮮明的中國特色,以生態和人文的精神,贏得國際聲譽;2012年獲得普利茲克獎的王澍,其設計特色突出體現了“中國傳統空間的韻味”。這些案例無不說明中國傳統文化正在被世界所認同。可以說,目前我們所缺少的是對于自己民族文化的自覺和自信,而工業設計的介入能夠使本土文化走向世界,隨著承載中國傳統文化和技藝的產品在全球市場的成功,能夠為世界開啟一扇了解中國文化的窗口,也有助于使青少年建立起對民族文化的認同感和自豪感。
2.促進“非遺”產品的創新。設計是地域文化傳承和發展的重要手段。通過設計能夠使本土產品走向世界,同樣,通過與外界的交流又能反過來促進本土產品的創新發展。“非遺”產品的內容和形式應當與當下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的生活緊密相連,只有這樣才能順應時展的步伐。這就需要在傳統的“非遺”生產性項目的合理利用方面融入或引進現代設計理念,關注當代人的審美心理和觀念。但由于地理環境及觀念等限制,傳統的“非遺”項目傳承人往往在手工技藝上非常出色,但在產品形式的創新上特別是與時俱進方面有所欠缺。工業設計可以在素材和材料選擇、外觀造型等方面為“非遺”產品的創新出謀劃策,使其更具時代感和藝術魅力。
3.塑造和提升“非遺”品牌形象。工業設計的品牌策略能夠為“非遺”項目提供品牌策劃服務,通過品牌形象的提升增加“非遺”產品的附加值,提高消費者對“非遺”項目的認知度。如法國FORTROYAL公司通過品牌塑造的方式,集中了多個領域優秀的手工藝人,使古典園藝、古典家具制作等多種瀕危的傳統技藝得以傳承和發揚。另一方面,品牌策略有助于集中專業人才,壯大行業力量,實現“非遺”技藝的專業化、集約化和高端化。文化部于2011年10月設立了首批41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這一舉措為我國“非遺”項目品牌戰略的建立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二“、非遺”生產性保護中工業設計的介入策略
(一)文化尋根與立足當下時至今日,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很多傳承已久的“非遺”項目卻陷入了瀕危的窘境。對傳統美術類等“非遺”項目采取生產性保護,通過保護其核心技藝的方式,使其在新的文化生態中得以更好地繼承和發展,其目的就是為了保留民族文化的“根”。在“非遺”的生產性保護中,文化的“尋根”不是要回到過去,不是仿古或復古。“非遺”產品要滿足現代人的生活,應立足于當下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環境,使人們重新建立起對民族傳統文化的覺醒,使傳統文脈得以傳承。正如俞孔堅所說的那樣:“當挖空心思尋找千年古跡和傳統形式,以求地方文脈和精神的時候,突然發現,這種精神就在足下、就在眼前。”工業設計的介入并不是簡單地將“非遺”技藝應用于現代產品的生產,更不是用現代工業技術取代傳統技藝,“拿來主義”只會造成“非遺”的研究和保護失去文化之根。因此,只有深入挖掘民族文化中的營養元素,同時立足當下,才能實現“非遺”生命的延續。
(二)保護為主與合理利用“非遺”項目生產性保護的目的是“保護”,而不是“開發”,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應注重社會效益。為此,保護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手工藝原則。“非遺”生產性保護和工業產品在生產方式上的區別在于其堅持手工藝的原則,而非批量生產和流水作業。那種用現代工業技術粗制濫造地“復制”“非遺”產品,以追求經濟效益的做法必將斷送傳統文化的生命。手工制作不同于機械生產,傳承人的制作過程同時也是創造的過程,“非遺”產品的文化價值和藝術魅力同樣是在傳承人的手工制作過程中被賦予和實現的,保留手工技藝就是保護傳統文化的內核。工業設計的知識體系本身就包含材料學、形態學和工藝學,工業設計的介入應尊重手工制作的方式,加強對傳統工藝的研究和保護,從而為“非遺”生產性保護提供動力和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