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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國際比較
與西方所得稅會計相比,中國所得稅會計在我國起步相對較晚,發展滯后,而西方國家的會計領域目前已具備完善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在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我國已初步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新舊會計準則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在原有的所得稅會計準則中,對于企業所得稅會計的核算,實施應付稅款法、遞延法以及損益債務法,允許企業在以上三種核算方式中進行選擇,而新會計所得稅第一次明確要求企業要采用資產表負債法來實現企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1.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所滲透出的相關會計理念關于會計理念的滲透具體體現在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當中。在1976年,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明確指出:當前,因為三種不同企業收益計量理論的存在,致使出現了三種不同的會計報表概念的框架,即:資產負債觀、收入費用觀以及非環接觀。資產負債觀是建立在資產與負債的相應變動,進而實現對收益的計量,所以,資產的價值增加時會產生收益,負債的價值減少時也會產生收益;收入費用觀的實現是通過收入與費用的直接配比來實現對收益的計量的,通常都是產生收益后,再來計量資產的增加或者是負債的減少;非環接觀將資產負債表與收益表看做是互相獨立的報表,因而不存在數據環接,當前非環接觀已經被廢棄。在IAS12以及FAS109中,關于所得稅會計的處理都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明確禁止采用除這一方法以外的方法。從中可以看出所得稅會計準則在制定上的總指導思想為:立足于未來現金流凈增加額的位置,將資產負債觀作為向導,以對企業未來可收回資金盡最大程度、最真實的體現出來。2.所得稅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與差異(1)趨同點首先,都提出了使用資產負債表的債務法:第一,與其他三種方法相比較而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中對于遞延稅款的相關定義更能夠符合資產與負債的標準要求,而遞延所得稅資產能夠更好的體現出企業未來應付的債務或者應收的資產,進而也就使得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更好的反映出了企業在的財務狀況。第二,資產負債表法具有著突出的優勢,因此采用資產負債表能夠進一步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從而推進我國會計制度的發展,為實現其與國際會計制度的接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其次,有效的加強了財務報表列表的程度。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較而言,我國在遞延稅款和所得稅費用方面,其財務報表的列示方面的要求較低,關于所披露出的內容相對而言過于簡單且范范。因此,為進一步的提高會計信息的透明度,以提升其在決策方面的實用性,《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八號———所得稅》對于列報部門進行了明確的要求,需要在資產負債表上將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總數以及負債總數進行分別列示,并需要在財務報表附注部分進行較為詳細的說明,這樣才能給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帶來方便。再次,要將營業中的虧損所產生的未來可抵減暫時性差異記錄成遞延所得稅資產。關于暫時性差異這一內容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中有著十分規范的定義,因而營業虧損可以引起對未來所得稅的抵減,這樣就符合了定義中的要求,所以要按照暫時性差異來處理。所以,只有企業能夠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在未來能夠有充足的利潤實現對這部分遞延差異的抵扣,就能夠將所存在的差異認作是遞延所得稅資產,從而使企業資產負債表詳細且真實的反映出企業資產負債情況。最后,減值理念的提出。因為要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明確,所以應通過計提減值準備來實現對這一內容的調整,其中的原理和其他各種資產的備抵賬戶是基本一樣的,且負荷了謹慎性這一原則的相關要求。其中較為重要的是,這一內容的實質是是企業的資產更符合自身在未來所地阿萊的經濟利益的相關定義。而其目的也都集中在使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內容更加符合企業在那一時期的實際狀況,從而提升企業財務報表數據的信任度。(2)存在的差異從國際的整體現狀看,每一國家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是當前的必然趨勢,也是這一行業的發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基于各國基本國情的不同,以及各國會計行業所發展的不同水平,在具體制定與實施會計準則的過程中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本文將以英國的FRS16、FRS19,美國的FAS109、我國《所得稅》與IAS12進行了比較與分析。首先,在目標上所存在差異的比較分析。在FAS109中明確的指出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目標為:第一,確認本年度所應付的所得稅或者是應退還的所得稅的額度;第二,要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或者是企業的納稅申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或者是資產。在FRS19中明確指出了這一準則的目標:第一,要確保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將過去交易的未來納稅后果確認為資產或者負債;第二,要保證財務報表能夠將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影響到稅款費用的一切情況進行詳細的披露。在IAS12中指出了這一準則的目標:第一,企業負債表中要確認負債賬面金額的清償以及資產賬面金額的未來回收;第二,企業的財務報表中要對當期的交易以及其它相關事項進行明確。通過對比分析,其中FAS109準則中關于目標的定位相較IAS而言更為具體詳細,但是FRS19準則中的目標定位存在著自身的不同特點。在我國的《所得稅》中,將準則制定的目的表述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以及相關信息的列報,但是并沒有對準則的目標進行直接的定位。其次,在會計方法的比較上。我國在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上,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是納稅影響會計法,與此同時,還規定了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可以選擇遞延法或債務法來完成相應的核算工作。ISA12與我國的所得稅法都規定了企業只可以采用資產負債法來實現所得稅的核算,不可以采用遞延法。而這樣的規定與我國現行的《暫行規定》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但是與FAS109的規定是相同的。其與FRS19所存在的不同為:雖同為負債法,但FRS19所規定的負債法與我國原來規定的債務法是一致的,但是IAS12與我國《所得稅》所規定的負債法,其中存在著注重點的不同,即:前者所強調的是時間差異與影響,而后者所強調的是暫時差異與影響。在差異性方面,還存在著確認方式、計量方式以及列報方式上的不同,但是,IAS12、SFAS109、FRS19以及我國的《所得稅》法等,都是建立在本國基礎國情之上的,其在規定方面所存在的不同,都是以符合本國實際為根本的。但是,從差異性變化過程的整體分析,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歷經了由方法的多元化到單一化的過程。
三、國內新會計準則與舊會計準則所存在的差異分析
二者所存在的差異具體可總結為以下五方面:1.在處理方法上的不同我國原有的會計準則對會計處理方法的規定如下: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可以采用應付稅法或者是納稅影響會計法來實現對會計核算工作的處理,一般情況下,我國的企業多采用應付稅法。新會計準則對于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規定如下: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禁止采用除此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其所重視的是暫時性差異。而利潤表債務法所強調的是時間上的差異性,其能夠計算出當期的影響,但是無法直接的將未來所產生的影響反映出來,因此就無法處理暫時性差異,但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卻能夠將暫時性差異直接的反映出來,所以能夠實現對未來所產生影響。2.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明確提出了對計稅基礎的定義其一,所謂的資產計稅基礎,實際上是指在企業進行資產賬面價值收回的過程當中,對于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并且對資產的計稅基礎與其之前所列出的金額相等。在這一過程中,一旦產生不需要繳納未來經濟效益的納稅這種情況,則將其賬面值作為計稅的基礎。其二,所謂的負債計稅基礎,即將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扣除之后,所剩余的賬面值,一般來講,對負債進行清償,是不會給應納稅所得額以及損益產生影響的,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條件下,若負債金額當中全部,或者只有一部分用于稅前扣除,則很容易產生會計同稅收之間的差異性。3.二者在差異分類上存在著不同之處首先,在新會計準則中,其僅僅將暫時性差異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同時也將暫時性差異進一步進行劃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其中,所謂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指的是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者是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會導致應納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的出現。其次,在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中,其將差異分為兩類:永久性與時間性差異。4.二者在差異的定義上存在著區別首先,新會計準則第一次對暫時性差異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暫時性差異從企業資產與負債方面分析,是一項資產或者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及在資產負債表中所體現出的賬面價值之間所存在的差額,這種差異性會隨著時間而逐漸清除。其次,時間性差異一定是暫時性差異,但是暫時性差異卻不全是時間性差異。5.在科目設置上的差異以及在主要賬務處理上所存在的差異首先,新會計準則在資產類科目中設置了“1881遞延所得稅資產”這一科目,在負債類科目中設置了“2901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在“6801所得稅”這一科目下設置了“所得稅———當期所得稅費用”這一科目以及“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還需要設置“遞延稅款備查登記簿”。由于會計相關信息的處理工作是一項復雜且量大的一項工作,所以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必然會相應的增加成本。其次,在舊會計準下,其規定了如下相關內容:應付稅款法下不用設置“遞延稅款”這一科目,這樣的方式是會計信息處理工作變得簡化,所以在會計信息處理工作上的成本低。綜上所述,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如何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而新會計準則的應運而生不僅是當前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必然產物,同時也滿足了我國與國際經濟接軌這一發展的需求。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已初步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同時其也是結合我國實際國情、適應我國企業實際需求的一項創舉。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下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正是堅持資產負債觀念,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分析兩者之間差異的性質,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從而得到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金額,并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相比,確定當期應予進一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或應予轉銷的金額,作為構成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的遞延所得稅。這一方法保證了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與資產和負債概念的符合性,也保證了資產負債的真實公允。
(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
舊準則中企業在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時,可以選擇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從理論上來說,納稅影響會計法優于應付稅款法,更能體現“所得稅是企業在獲取收益時發生的一種費用”這一觀點。
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摒棄了應付稅款法,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負債法來核算遞延所得稅,在理論上更符合會計要素確認的要求。同時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體現了與國際慣例趨同的原則,實現了與國際通行做法的接軌。
(三)新準則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
新會計準則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未單獨定義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依據會計準則確認,其計稅基礎依據稅法確認。暫時性差異強調差異的內容,反映的是某個時間點上的差異,包括舊制度中所稱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中的能轉回的差異,其范圍比時間性差異廣。
(四)新準則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需要提減值準備
為了與其他資產項目的會計處理保持一致,新準則要求: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五)財務報表列報與披露的不同
新準則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采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概念,要求企業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并且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與當期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分開列示,所得稅費用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這種處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更有利于企業的正確決策。同時,新所得稅準則還對所得稅會計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企業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信息,這將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為有用的決策信息。
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概述
(一)當期所得稅的計量
資產負債表日,當期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率
其中,應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發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二)遞延所得稅的計量
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對于確認的遞延所得稅,分別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如果這些經濟利益不需要納稅,則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面價值。
通常情況下,資產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后續計量因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造成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即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一般而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涉及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得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形成暫時性差異。企業應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按重要性原則確認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
(三)所得稅費用的計量
企業在計算確定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以后,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為兩者之和。即:
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三、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執行
所得稅準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取代了應付稅款法等現行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會對上市公司和企業的財務報表數據產生影響。原來以應交稅金的數額確定利潤表上的所得稅費用,現在要確認由于暫時性差異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當稅率發生變化時,還要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新準則的實施必然影響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并最終影響企業的凈利潤。新會計準則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并鼓勵其他企業執行,以后逐步擴大范圍,最后推廣到所有的大中型企業。因此,企業必須接受新的會計準則體系,評估實行所得稅準則對于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對可供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做出決策,制定出企業自身的會計政策。
此外,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對順利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有著重要的影響。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理念和做法與現行會計實務有著較大的差異,會計人員面臨專業技術和實務操作方面的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從應付稅款法等簡單方法改為資產負債法,新舊轉換中企業要按照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進行追溯調整,并將影響金額調整留存收益。(2)目前我國正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很快將會實現內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兩稅合一”,所得稅稅率的變動也要對所得稅進行調整。這些均會增加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難度,提高會計處理的成本。(3)所得稅會計準則中增加了職業判斷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內容,如判斷遞延所得稅資產可確認上限、判斷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等,這些都需要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
【摘要】2006年2月l5日,財政部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標志著我國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新會計準則體系中的所得稅相關準則有了原則性的變化,成為新準則中備受關注的準則之一。本文將比較新舊準則,并分析新準則下所得稅的確認和計量,以及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比較確認計量
參考文獻:
1 有關所得稅跨期攤配問題
1.1 首先是應付稅款法(當期計列法)與所得稅跨期分攤法的選擇
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會計利潤或應稅所得之間的關系,以及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是否構成資產或負債的定義,形成了所得稅會計理論中爭論不休的問題。應付稅款法,在“收益分配觀”下以稅法為主導思想來處理所得稅會計問題。因此依收付實現制原則將本期應交所得稅確認為本期所得稅費用,不確認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此法雖然簡單(為我國所用),但隨著業務日趨復雜,其在保證會計信息相關性方面已無能為力,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須淘汰此法。所得稅跨期分攤是將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的未來所得稅影響數分別確認為負債或資產,并遞延至以后期間分別確認為所得稅費用或利益。符合“費用觀”、“業主權說”。依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會計利潤相配比,能真實反映企業各期凈利潤,避免采用應付稅款法時造成的各期凈利潤忽高忽低。
1.2 所得稅期內攤配問題
國際會計準則定義了兩種類型的所得稅攤配所得稅跨期攤配和所得稅期內攤配。在實際運用過程,這兩種類型的所得稅攤配方式必須同時使用,不能相互替代。而我國的所得稅會計中并未涉及所得稅期內攤配方式,但這并不能否認其重要性。所得稅期內攤配是指在同一期間內,根據配比原則以本期企業所得稅費用(或利益)與其聯系的重要損益項目相配比,將其分配、攤配于相關項目的一種會計處理程序。一些重要損益項目有:生產經營部門稅前利潤、停工部門損益、非常損益項目、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將本期所得稅費用攤配于這些項目,有利于揭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能力產生的凈損益,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正確評價企業經營業績。基于以上原因,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也應加入期內所得稅攤配。
1.3 部分分攤與跨期分攤
盡管世界上主要國家都采用所得稅跨期攤配,但在如何分攤、分攤到何種程度上,又有不同的選擇,主要有部分分攤和全部分攤兩種。部分分攤是對不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作跨期所得稅分攤,對那些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則不作跨期所得稅分攤。認為原有暫時性差異轉回時被重復新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予以抵銷,致使原確認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永遠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減,甚至持續增長,會計確認今后不能轉回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毫無意義,也就沒必要做跨期所得稅分攤。全部分攤法是對全部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都要確認。原因,會計是以過去交易或事項作為基礎進行確認和計量的,也不應將未來可能產生的交易或事項與過去交易或事項進行抵銷。預期可能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與已確認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的抵銷,并不影響它們各個獨立地發生和轉回、確認和計量。部分分攤法是建立在經濟持續繁榮,并且不發生任何意外假設上的,當這一假設不成立時,往往導致遞延稅款賬戶的部分或全部當期結算,使會計報表反映不準確。而且會計不能建立在有疑問的假設基礎上,因此,無論是重復發生的,還是非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均應做跨期所得稅分攤。
澳大利亞要求一律采用全部分攤法,加拿大、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要求大多數情況下采用全部分攤法,但也允許對少數可個別辨認的暫時性差異運用部分分攤法;德國、香港則對預計今后不可轉回的暫時性差異采用部分分攤法。目前我國采用的是部分分攤法,但隨著改革深入,市場經濟形式日趨復雜,稅法和會計準則都在完善,采用少部分分攤法進行所得稅處理已無法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許多問題沒有揭示,如經營虧損后期彌補、資產減值準備、外商稅收優惠等等。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應采用全部分攤法確認大多數暫時性差異,以提高報表相關性。
1.4 所得稅跨期分攤法的比較
(1)遞延法。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用當期稅率計算,而本期轉回以前發生的用當初原稅率計算。稅率發生變動不調整遞延稅款賬面余額。雖保證了稅率變動當期配比,卻導致以后期間不配比。遞延稅款是一個純遞延項目,既非資產也非負債。債務法的目的是將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看作資產負債表中的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其按今后預計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稅率變動時對遞延稅款賬面余額調整,實質上就是夯實資產和負債,為以后各期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創造了條件,保證了稅率變動年度和其他年度的配比。由此可知債務法既注重資產負債表也注重利潤表。遞延法遵循成本原則,而債務法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打破了歷史成本原則的局限。
(2)債務法。又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法核算遞延所得稅的概念依據是暫時性差異,而損益表法則是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側重于從收入和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因此損益表債務法以損益表為基礎,強調時間性差異形成與轉回是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暫時性差異側重于從資產和負債的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差異。稅法與會計不一致導致資產或負債賬面金額與其稅基間差異。因此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從暫時性差異本質出發分析其產生原因及其對期末資產、負債的影響。暫時性差異除了包括收入或費用因會計與稅法上歸屬于不同期間而產生的資產或負債賬面金額與稅基之差異外,還包括因對資產或負債進行直接調整而產生賬面金額與其稅基不一致的非時間性差異。兩者核算結果不同、遞延所得稅余額性質不同。損益表債務法:首先,基于時間性差異這一損益概念,卻不能解釋非時間性的暫時性差異。這部分差異只作為永久性差異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影響以后期間,不是一種完全的債務法;其次,稅率變動時向前追溯調整,對遞延稅款采用現行稅率調整,不考慮以后年度預期稅率的變化,體現了重視歷史信息的思想;第三,將應納稅和可抵減時間性差異都放在“遞延稅款”里核算,很容易混淆遞延稅款資產和負債的意義;第四, 各期所得稅影響金額累計的結果。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首先,暫時性差異這一概念貫穿始終,為兩類差異會計處理采用同樣提供了概念依據;其次,稅率變動時向后調整,采用整個差異轉回年度內的稅率(可能多個)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兩個賬戶余額進行調整,使其所反映的納稅影響與今后的與納稅有關的現金流量更相關。說明其更重視未來信息,更符合“債務法”名稱的涵義;第三,使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概念,大大地擴展了“遞延稅款”的含義,并在會計處理中分開反映;第四,各期發生或轉回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調整的結果;第五,區別于暫時性差異的不可抵扣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納稅差異在實務中屬于永久性差異,但涵蓋項目比永久性差異少。這樣,兩種核算方法下本期、以后各期影響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金額及所得稅費用金額均不相等,結果不同。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順應了會計目標轉變所引起的一系列會計思想變化的趨勢,理論上方法更。依據“資產/負債觀”定義收益,提供的會計信息范圍更廣,內容更豐富,可以促使企業對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做出全面評價,提高預測價值。同時逐一確認資產或負債會計與稅法不一致,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抵制因會計方法選擇所產生的逃避稅收行為。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都淘汰遞延法,否定損益表債務法,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我國將制定的所得稅會計準則,應定位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2 所得稅科目設置和項目在財務報表中的列示
我國債務法(損益表法)把“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合并在“遞延稅款”科目內核算,由于轉回的可抵減和發生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金額都要貸記遞延稅款,同理,轉回的應納稅和發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都要借記遞延稅款,同一賬戶下借記貸記相比的結果遞延稅款余額,不代表真正的資產和負債。余額在借方資產負債表列示為遞延稅款借項,余額在貸方則列示為遞延稅款貸項。利潤表中也不對所得稅費用進行分類。美國債務法,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因此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科目,分賬確認和計量,核算相對獨立。其賬戶余額性質很清晰,代表真實的資產和負債。也方便報表的列示,“遞延稅款”一分為二,直接按二者余額分流動性和非流動性填列即可。而且當稅率變動時,調整工作也會方便很多。
美國財務準則要求期末應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進行,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分流動性和非流動性進行報告。與某一資產或負債項目有關的遞延所得稅,應視有關資產或負債項目所屬流動或非流動類別而列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如果所確認的遞延稅款不是與特定的資產或負債項目有關的,應根據預計的暫時性差異轉回時間而列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同屬于流動類或非流動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可以互抵,但屬于流動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卻不能與屬于非流動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互抵。又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以凈額列示的前提,是在同一納稅主體或同一稅收管轄區內。在利潤表上披露所得稅費用構成,如本期所得稅費用或利益、遞延所得稅費用或利益、稅款減免、營業虧損抵后利益及因稅法或稅率修改而進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調整等。我國債務法不要求將遞延所得稅項目劃分為流動性和非流動性項目, 擔心在實際操作中給予了會計人員過多的主觀判斷空間。因為不少暫時性差異與特定的資產和負債無關,在確定其相應的遞延所得稅項目的流動性與否時,只能按其預計轉回期間的長短加以分類。企業會計人員在對轉回期間作職業判斷時,可能出于粉飾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流動資產營運能力及資產結構等目的,存在一定的會計操縱行為。而在實務中,往往有諸多事項導致企業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的差異。這些事項發生的時間和跨越的期間也往往不一致,因此,僅僅通過“遞延稅款”賬戶的記錄是很難清晰地顯示暫時性差異的轉回過程及其最終結果的。因此,分項分類記錄和反映暫時性差異的確認及其轉回非常必要。美國要求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流動性和非流動性項目列示,這在上是的。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對企業長短期財務狀況進行判斷和與納稅有關的現金流量的評價,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應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分科目設置、分賬戶核算、分流動性和非流動性項目列示。在分析短期償債能力、流動資產營運能力時,規范會計人員職業判斷,排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影響。
3 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如果企業在某個納稅年度內發生了應稅所得的虧損,按稅法規定,虧損額可以在以后連續的有限年度內(規定5年,美國為15年)以應稅所得對其進行彌補,這樣就產生了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對這種由虧損彌補產生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美國的債務法要求把其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然而,為了謹慎起見,我國的債務法不把它確認遞延所得稅借項。一定時期內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如果可獲得的證據顯示未來沒有足夠應稅所得時,轉回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就不能夠在應稅所得里扣除,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的GAAP就允許企業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具體會計分錄是借記“所得稅”,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準備”。而我國的債務法里,并沒有規定可以對遞延稅款借項計提減值準備,只是要求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不確認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但是,這樣的規定不具有實際操作性,因為未來是不確定的,如企業某年確認一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全部轉回,也就是預計今后3年內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到次年轉回一部分,可到第3年企業發生虧損,也就是說其余的不能轉回了,已計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能實現,那如何處理?又例如,企業某年預計次年可能會虧損,所以沒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是實際次年末又實現了足夠抵扣的應稅所得,那又如何處理?中國債務法并沒有給出一個滿意的答案。
隨著我國稅法與會計制度的不斷完善,會計運用穩健原則比稅法早提取各種損失和費用,這也會產生許多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如企業一定時期按照會計制度計提或轉回的資產減值與稅法認定損失時間不同而產生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債務法對產生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需全部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免妨礙全面攤配法的使用。配以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并同時對其計提減值準備就可以解決上述了。如果有證據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部分或全部有多半可能不能實現時,在每個年度末對其部分或全部計提減值準備,當其又可以實現時,則可以沖減其減值準備。
1所得稅會計的基本涵義
我國所得稅會計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所得稅的會計核算方面貫徹了資產、負債的界定。從資產負債角度考慮,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某項資產在持續持有及最終處置的一定期間內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總額,而其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該期間內按照稅法規定就該項資產可以稅前扣除的總額。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的,表明該項資產于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產生可抵減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減少未來期間以應交所得稅的方式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反之,一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的,兩者之間的差額會增加企業于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對企業形成經濟利益流出的義務,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2所得稅會計的一般程序
(1)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確定資產負債表中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它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
(2)按照會計準則中對于資產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確定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計稅基礎。
(3)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分析其性質,除準則中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定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金額,并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相比,確定應予進一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或應予轉銷的金額,作為遞延所得稅。
(4)就企業當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按照適用的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將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為當期應交所得稅。
(5)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個組成部分,企業在計算確定了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后,兩者之和(或之差),就是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3所得稅會計的確認和計量
3.1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3.1.1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用公式表示即為: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通常情況下,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計稅基礎一般為取得成本,即資產在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但在后續計量過程中因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不同,則可能產生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
假定某企業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1000萬元,期末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如計稅基礎仍維持1000萬元不變,則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便產生了500萬元的差額。
3.1.2.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用公式表示即為: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通常情況下,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異。
3.2暫時性差異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即在未來期間不考慮該事項影響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由于該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會進一步增加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金額,在其產生當期,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以下兩種情況:
①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企業在持續使用或最終出售該項資產時將取得的經濟利益的總額,而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資產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扣除的總金額。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則該項資產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不能全部稅前抵扣、兩者之間的差額需要交稅,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比如,上述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500萬元,即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②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為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清償該項負債時的經濟利益流出,而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賬面價值在扣除稅法規定未來期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之后的差額。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則意味著就該項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為負數,即應在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調增,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金額,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轉會時會減少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金額,在其產生當期,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以下兩種情況:
①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企業在未來期間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交所得稅,符合有關條件時,應當確認為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②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意味著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與負債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自未來應稅經濟利益中扣除,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比如,上述企業因某事項在當期確認的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00萬元,即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3遞延所得稅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所得稅準則中明確規定的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除外。
3.4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所得稅會計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以及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在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即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個部分。用公式表示即為: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仍沿用上述舉例,該企業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有關項目賬面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下:
假定除上述項目外,該企業其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預期計稅基礎不存在差異,也不存在可抵扣虧損和稅款遞減;該企業當期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所得稅為600萬元;該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該企業計算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費用以及所得稅費用如下:
遞延所得稅負債=500*25%=1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100*25%=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費用=125-25=100(萬元)
當期應交所得稅=600(萬元)
所得稅費用=600+100=700(萬元)
3.5遞延所得稅的特殊處理
(1)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2)企業合并中產生遞延所得稅。
由于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并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
(3)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遞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
4所得稅的信息列報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而所得稅費用則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企業應該在會計報告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下列信息:
①所得稅費用(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②所得稅費用(收益)與會計利潤關系的說明;③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的金額(如果存在到期日,還應披露到期日);④對每一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在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依據;⑤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即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金額。
一、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以往的所得稅會計核算中,企業對會計所得稅核算方法的選擇余地很大,既可以選用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既可以采用遞延法,也可以選用利潤表債務法。
遞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異發生相反變化的以后期間予以轉銷,當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時,不調整由于稅率的變更或新稅的征收對遞延稅款余額的影響。在遞延法下,資產負債表上遞延稅款的余額并不被認為是企業真實的收款權利或付款義務。而債務法要求當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的情況下,企業需要按新的稅率對資產負債表中遞延稅款余額進行調整,客觀反映了稅率變動而引起的企業所得稅付款義務或收款權利。債務法相比遞延法而言更科學,因此,新準則要求企業采用債務法核算。
債務法又有利潤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之分。利潤表債務法注重時間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注重暫時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在一個時期產生而在以后的一個或多個時期轉回的應稅利潤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額。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資產負債表賬面金額的差額。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并非所有的暫時性差異都是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側重于從收入或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或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會計期間內產生的差異;暫時性差異側重于從資產和負債的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反映的是某個時點上存在的此類差異,它是指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列示在財務報表上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異。該差異在以后年度當財務報表上列示的資產收回或負債償還時,會產生應納稅金額或可抵扣金額。顯然,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能更真實、更準確地反映企業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所以,新準則明確提出所得稅會計核算必須采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二、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等概念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企業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稅利潤時能夠抵扣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各項負債賬面價值減去其在未來期間計算應稅利潤時可予抵扣的金額。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資產負債表賬面價值的差額。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在計稅時歸入該資產或負債的金額。
計稅基礎是一項資產或負債據以計稅的基礎,也是整個所得稅準則中最基礎、最重要的概念。一項資產的計稅基礎是當企業收回該資產的賬面金額時,從稅收的角度,可從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中予以抵扣的金額。如果這些經濟利益不需納稅,那么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面金額。例如,一臺設備的成本為100萬元,稅法上的折舊為30萬元,并已在當期和以前期間抵扣,剩余成本將在未來期間作為折舊或通過處置作為一項減項抵扣。使用該設備所取得的收入及處置該設備所產生的任何收益都是應該交納所得稅的,而處置產生的任何虧損在計稅時是可以抵扣的。所以,該設備的計稅基礎是70萬元,若其重估價為100萬元,則有3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產生。
一項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其賬面金額減去該項負債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抵扣的金額。對于預收收入,所產生的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其賬面金額減去未來期間非應稅收入的金額。例如,一項賬面金額為100萬元的預收利息收入,其未來期間的非應稅收入為30萬元,所以,該項預收利息收入的計稅基礎為70萬元。又如,流動負債中包括賬面金額為1萬元的應付罰款,計稅時,罰款是不可抵扣的,則該應計罰款的稅基為1萬元,此時,則不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還有一些項目有計稅基礎,但沒有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資產和負債。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研發費用的會計處理,研發費用在會計上往往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從會計收益中扣除,但在稅法上卻可能要求在若干會計期間以后才能作為計稅的扣除項,這樣就產生了未來可抵減的暫時性差異,對于該項目而言,其稅基為未來可抵扣的金額,賬面價值為零,兩者之間的差額即為暫時性差異。
另外,新準則還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應稅利潤計算應交所得稅;同時,按照本期會計利潤和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認所得稅費用;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計稅基礎的差異為暫時性差異,按照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在稅率變動時,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調整。對于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要求在每一個資產負債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企業未來期間不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稅利潤可供抵扣,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這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對于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在發生的當期即可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在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間內,企業沒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則意味著不能轉銷這項所得稅資產。事實上,對由于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很多情況下都需要依靠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這種職業判斷須有合理的證據說明預期未來的所得稅利益將會實現,在暫時性的轉銷期間內,要有足夠的應稅利潤可供抵扣。同時,對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在每一資產負債日重新估價,如果不符合確認標準,即預計未來的所得稅利益不能實現的,應將預計不能實現的部分立即確認為本期所得稅費用。新標準的這一規定,能夠大大降低會計人員職業判斷中過于樂觀而使所得稅會計信息可能給報表使用者帶來一定的影響。
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形成差別的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1)收入、費用確認時間上的差異。有些收入、費用按會計準則應該確認歸入當期,而依稅法則應予確認歸于前期或者后期,這種差異完全是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之間的差異而導致的,在計算口徑上并沒有不同,因此隨著企業經營的持續進行,這種差異將會逆轉和消失。例如,稅法中規定某些行業可以實行加速折舊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可財務報告中一般采用直線折舊法,這時兩者所確認的各期折舊費用就不一致;(2)計算口徑上的差異。有些收入在會計上按照會計準則確認為收入,而依據稅法卻不能確認為收入;有些支出在會計上按照會計準則確認為費用,而依據稅法卻不能作為費用予以扣減。例如,罰款支出,在計算應稅收益時就不準與應稅收益相抵;而從會計核算真實性的原則要求來講,罰款支出是企業的一項損失,理應體現在經營損益中,因此允許作為會計收益的扣減項目。
在前述的特殊概念中,對應概念之間的差異可以歸為兩類:一是暫時性差異;二是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由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對同一會計項目的確認時間不同所產生的差異。永久性差異則是指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收入、費用等會計項目的確認范圍不同所產生的差異。
會計準則作為濃縮會計理論的實務規范,理應反映會計研究的科學成果。在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時,應首先考慮能提供對于利益相關者的決策最為有用信息的方法。如準則在規定允許采用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時,應首先考慮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都較強的債務法,至于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則應予限制或禁止采用。
二、系統完整原則
這項原則有三個層次的要求:第一,所得稅會計準則應與《企業會計準則》和現行統一會計制度以及其它具體會計準則相配套、相協調;第二,所得稅會計準則本身的結構層次應嚴密完整;第三,所得稅準則所包含的內容應全面、具體。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時,必須做到:第一,所得稅會計準則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統一會計制度中關于財務會計基本目標、基本假設、基本要素以及確認、計量、記錄、披露等方面的界定和規范,同時也要包括暗含于已頒布具體輿論準則中的“定義———目標———確認———計量———記錄———披露”的理論框架;第二,按目前稅收法規則和會計準則,所有可能產生的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均能在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找到相應規范和指導。為此,準則中應列舉典型的時間性差異及其會計處理方法。理論分析和舉例說明的有機結合將有助于準則使用者對準則的理解和有效應用。
三、“接軌國際”原則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國際資本流動包括我國企業涉外經營的規模迅速擴大。所得稅作為企業現金流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相關信息必將成為各利益相關方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制定應當服務于這種信息需求國際化的趨勢,向國際慣例靠攏,盡可能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得到國際認可。但是,問題的關鍵在于應以國際上哪一個準則作為主要參考物?很顯然,“國際會計準則”為我國提供了一個參考模式,但這并不等于該準則就能代表國際慣例。據有關資料顯示,在所有對所得稅會計核算進行規范的國家中,除美國外,幾乎沒有第二個國家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正式寫入準則,被大多數國家普遍接受并認可的仍然是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由于美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明顯有別于我國的特殊會計環境中,它的一些理論和方法在我國可能是不適用的,因此在制定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過程中,決不能完全照搬美國所得稅會計準則,視美國會計準則為“圣經”、基本上以美國準則為藍本而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但這并不等于不能以其為理論研究的主要對象及推薦有條件的企業試用,從中吸收其科學合理的內核及積累實務工作的經驗。總之一句話,在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時,能夠與國際接軌的盡量接軌,不能完全接軌的暫時區別對待,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接軌,但必須緊盯人家的發展動態。
四、立足國情原則
這項原則就是要求在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時,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要立足于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環境,包括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的分離程度、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經濟體制、會計信息提供者與使用者的理論水平、會計實務操作方法的具體情況等。這些因素對制定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影響是錯綜復雜而又非常關鍵的。對于構建所得稅會計準則來說,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法對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影響尤為突出,必須特別注意。
五、成本效益原則
這項原則要求,當存在多種可供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時,準則應該應用成本效益分析法來對各備選方案進行評價。對準則執行成本的評價要立足于我國實際,對其效益的評價則要從準則使用者的角度,分析、判斷這些內容和方法是否對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產生影響、產生多大影響,即考慮信息的有用性。具體來說,那些執行成本較高但可以明顯提高會計信息有用性的內容和方法,應當納入準則;那些執行成本很高但無助于明顯提高信息有用性的內容和方法,不宜納入準則范圍。例如,對遞延所得稅項目進行折現,需要企業具備較高的會計電算化水平和財務管理知識較扎實的會計人員,也要求信息使用者具備較廣泛的理財知識和決策技能。這些條件的滿足無疑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和決策的成本。然而,當時間性差異數額不大、未來回轉期不長、折現率又不高的情況下,折現后的遞延所得稅信息并不會明顯提高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質量,考慮到折現方法本身的科學性還有待于商榷,以及我國目前時間性差異種類較少、會計實務水平不高的現狀,可以斷定,目前還沒有必要將折現列入準則。
六、利益兼顧的原則
企業所得稅涉及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以及公平與效益等問題。從所得稅征收產生的經濟關系來看,作為征稅人的國家其價值取向是盡可能地多征稅,同時兼顧企業的負擔能力及行業間的公平問題;作為納稅人的企業,其利益動機則是合法避稅,是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的。另外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外部投資者對企業的經營業績極為關注。由于稅后每股收益是評價該業績的主要指標,企業管理當局極有可能通過所得稅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影響該指標。這樣,如何規范所得稅會計實務便成了各方利益相關方爭奪的“制高點”。如準則選用部分確認觀,那么在資本提前回收這種稅收優惠政策下,企業擴大再生產所帶來的稅收利益就會在賬面上表現出來,稅后利潤會大于全面確認觀下的稅后利潤;相反若選用全面確認觀,往往會阻礙政府提早給予企業稅收優惠。鑒于此,企業管理當局更青睞于部分確認觀。但由于這種確認觀點需要對時間性差異能否實現進行主觀判斷,難免存在操縱利潤之嫌。考慮到廣大投資者和稅收部門的利益,會計準則更傾向于采納全部確認的觀點。
在過去幾十年中,我國會計制度一直是把所得稅作為企業利潤分配的一項內容來處理,而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有關準則中,均是作為費用處理。1994年以來,隨著我國會計制度、稅收制度改革的深人,人們逐步認識到利潤分配是企業對稅后利潤的分配,其性質屬于所有者權益;而所得稅則是國家依法對企業純收益課征的稅收,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是企業的一項純支出,從性質上看屬于一種費用。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還所得稅以本來面目,財政部在制定《所得稅會計處理規定》中改變了過去的做法,把所得稅作為費用處理。與一般費用相比,所得稅費用有其特殊性:①所得稅是一種宏觀費用支出。它直接構成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是企業消耗社會資源等而應發生的支出,而不是企業為取得某種資產或收入而發生的支出。②所得稅是一種法定費用。它的發生額取決于國家的所得稅法,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這與由股東大會決定的按股權比例分配的利潤不同。對所得稅性質的界定,不僅有利于企業管理者合理預測企業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確制定所得稅會計政策,報告有關所得稅的信息。
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選擇
費用核算是企業會計的重要內容。企業要設置“所得稅”賬戶,核算應由本期負擔的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是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由于稅法和會計制度的目標不同,所以對本期收入與費用的確定和確認的規定也不同,由此使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可能產生差異。本期所得稅費用是按會計利潤還是按應稅利潤計算,對這一問題的不同選擇產生了不同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1.應付稅款法。這種方法要求所得稅費用按稅法計算,所得稅費用等于本期應交稅款。因為所得稅是因本期收益而發生的法定費用,與以后各個期間的收益無關,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理應由本期收益負擔。同時,此種方法按應稅利潤計算所得稅費用,使本期所得稅費用的發生額與本期應交稅款相同,計算方法簡單,易于掌握,而遞延稅款法按會計利潤計算本期所得稅費用,則納稅影響額要遞延到以后期間,由于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使其處理并不穩健。當然,應付稅款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在稅法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如存在大額超過稅法規定的工資費用、業務招待費等等,則會導致其計算出的所得稅費用與按會計制度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存在較大差額。
2.納稅影響法。納稅影響法認為,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可分解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對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標準不同而形成的,這種差異不會隨著時間流逝而變化,也不會在以后期間轉回。所以,在核算中只能在本期確認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收入、費用歸屬期間的規定不同而形成的,隨著時間的流逝,暫時性差異會轉回,其對納稅的影響額也會隨之消除。所以,所得稅費用可以采用跨期攤提的方法,把稅法對本期所得稅費用和稅后利潤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計算所得稅費用時,不必調整暫時性差異,只需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整永久性差異,再乘所得稅稅率即可。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額的差額就是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記入“遞延稅款”賬戶,如果本期所得稅費用大于應付稅款,“遞延稅款”賬戶表示預提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負債;反之,記入“遞延稅款”賬戶的是待攤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稅款”賬戶的納稅影響額隨著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逐步轉銷。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新的暫時性差異發生,“遞延稅款”賬戶最后余額為零。由此看來,“遞延稅款”賬戶從結構和用途上看屬于跨期攤提賬戶,其目的是為了使所得稅費用的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采用待攤或預提的方法,把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作時間性調整。
所得稅是一種特殊費用,與一般費用的不同在于,遞延稅款的確認和攤銷,與暫時性差異的發生和轉回數額、時間及稅率有關。暫時性差異發生的時間、金額與轉回的時間、金額不一定相等,適用的稅率也可能發生變更,所以,在暫時性差異發生和轉回的時間內,“遞延稅款”賬戶的借方和貸方發生額不一定呈對稱分布。納稅影響法的兩種具體方法——遞延法和負債法,都主張在暫時性差異形成的期間確認其納稅影響額,當暫時性差異轉回時,轉銷相應的納稅影響額。其主要區別在于對稅率變動的反應不同。遞延法對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的確認,按照當期稅率計算,在暫時性差異轉回時,仍按原來發生時的稅率循序轉銷納稅影響額。遞延法強調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重視本期損益計量的客觀性。但是,這種處理方法在暫時性差異轉回且稅率發生變動之后的各期,損益表中計算所得稅的實際稅率,既不同于暫時性差異形成期間的歷史稅率,也不同于當期的法定稅率。而且,“遞延稅款”賬戶余額只有在未來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才表示預付所得稅或應付所得稅。在未來稅率變動時,則不能表示預付所得稅或應付所得稅,只能以“所得稅借項”或“所得稅貸項”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這對于資產負債表信息的正確使用是不利的。
負債法對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的確認,按照其轉回時的稅率計算,則可以克服遞延法的缺點。負債法要求在暫時性差異發生期間確認納稅影響額時,如果明確地知曉當期或以后期間的新稅率,應按暫時性差異乘新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記入“遞延稅款”賬戶。如果不知道新稅率,則按當期法定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在以后稅率變動時,既要按新稅率計算當期納稅影響額,還要按新稅率調整原來已確認的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在暫時性差異轉回時,按當期法定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的轉銷額。在負債法下,只有在官方公布的稅率將在下一期間生效或稅率變動且須對以前確認的遞延稅款進行調整時,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與當期法定稅率才不一致。這種處理方法賦予“遞延稅款”賬戶余額以資產或負債的意義,使資產負債表中的信息更具有相關性。雖然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有失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但負債法畢竟比遞延法有所改進。
三、幾點認識
1.所得稅作為一種費用,應按費用會計的原則和方法來進行會計處理,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最相關的信息。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法就是用費用會計的基本原則來處理所得稅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在實務中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方法,并保持相對穩定。
2.兩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都不影響本期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和上繳,即對國家所得稅收人沒有影響。
企業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對投資收益的確認。會計制度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規定,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而影響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投資企業應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而稅法則規定,無論什么情況,確認投資企業投資收益的時間應是在次年而不是當年。但投資過程中確認費用卻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所以,相應地確認收入也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故而投資企業的收益的確認時間應該在被投資企業贏利的當年而不是次年,這樣做,既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有利于簡化會計核算的過程,又有利于確保稅收收入及時上繳,不會導致稅收的制度性延遲。
企業發生的稅法不允許列支的項目或超過稅法列支標準的支出。這里有兩種情況,第一是不允許列支的項目,只能在留存收益中列支,而不能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如各種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滯納金、非公益性質的捐贈、贊助支出等都在此之列;第二是超過稅法列支標準的支出,在發生當期會計核算時可以全額列支,但在年末計算納稅調整時,卻應將超標準部分全部轉入留存收益中列支。如超比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超標準的業務招待費、超標準的利息支出等都在此之列。對于這兩類情況,企業在納稅時,應該將原來按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利潤調整成按照稅法規定的應稅利潤,以確保國家稅收不會出現流失。
永久性差異是指在某一會計期間,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核算方式不同而形成的差異。這種差異產生以后,將永久存在,以后也不可能調整一致。形成永久性差異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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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在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中存在的問題也在日益凸顯出來。在目前的階段中,我國的稅務會計方面存在著諸如稅務會計工作得不到重視、滯后于會計制度改革的稅收制度改革、以及納稅項目繁瑣復雜等等諸多問題。針對我國目前階段中稅收會計模式,筆者在文章中就我國稅務會計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進行了分析探討。
關鍵詞:稅務會計模式;問題;措施;分析探討
會計模式是對會計活動中各個要素的基本特征及各要素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與結構的反應所形成的有機整體,其概念是一個集合或某個整體,而非是對會計活動中某一個或是幾個要素進行反映的這樣細小的概念。會計模式對社會環境有著很深的依賴性,因此,在進行會計模式的分析研究時,必須將其限定在一個具體的審核環境中進行研討,否則很難對會計模式中事物的本質特征有一個準確的理解。
一、稅務會計的概述
稅務會計可以看成是財務會計的延伸,這種延伸是基于不斷在發展完善中愈加復雜化的稅收法規。其工作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稅務會計核算。這項工作受到稅種的影響,因為稅種的不同,其在工作中進行具體開展的稅務核算內容也就不同。稅務會計核算內容可以劃分為流轉稅會計、所得稅會計、增值稅會計、營業稅會計等等幾個方面,其中,國內稅務會計的重要內容就是所得稅會計和增值稅會計。稅務會計的另一方面的工作內容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是根據每個企業之間在其需求和生產營銷方式之間存在的差異性,進行財務關系的處理以及合理的企業納稅計劃。作為財務會計的延伸,稅務會計不可能脫離財務會計進行獨自工作運行。一方面是因為稅務會計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監管及核算是基于財務會計才得以運行的,同時,稅務會計又是財務會計的一種補充形式,保證了財務會計的有序運行。但是,稅務審計與財務審計之間還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具體表現在兩種會計模式的基本前提、核算原則、根本目的、會計處理這四個方面的工作中。
二、我國目前的稅務會計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1.滯后的稅收制度改革。在我國目前階段的稅務工作中,稅收制度改革明顯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上世紀末期,稅收制度改革和會計制度的改革步伐基本保持一致,然而,財務會計在中央一系列法律法規出臺以后逐漸成為了一種單獨的體系,而稅收制度仍在原地停滯不前。在大多數情況下,在新的經濟政策出臺時,會計制度方面也會有相對應的政策和處理意見,但是稅務方面卻沒辦法那么快速的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作出反應,由此就導致了稅務改革與會計改革之間存在著時間差,從而造成了稅務改革滯后的現象。
2.納稅調整項目復雜。影響稅收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存在差異性的原因還有納稅調整項目復雜。在進行納稅調整時需要涉及到許多內容的核算,過程極其復雜,實在可以說得上的“牽一發而動全身”,這其中存在的一些復雜的操作內容即使是相關的專業部門的工作人員都不能進行準確的理解和操作,企業納稅人更是理解不了。這樣的情況不僅對稅款的征收工作造成了影響,也將征納雙方的成本增加了,更是與稅務制度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馳。
3.稅務會計沒有得到相應的重視。在許多的企業中,對待稅收會計的態度都是簡單的認為稅收會計只是財務會計工作的一種延伸,而沒有必要去增設專門的稅收會計這樣的職位,那樣只會造成企業資源的浪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會因為不具備專業的稅收會計職能,從而導致一些非主觀因素造成的漏稅情況,最終造成被相關部門審查,名譽和財政雙雙損失的情況。因此,針對以上我國稅收會計模式中存在的問題,相關稅收會計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提出有效的改善措施,從而使我們國家的稅收會計模式能夠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的經濟工作。
三、對我國稅收會計模式的完善措施
1.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適度分離”.所謂“分離”就是將稅收會計制度從財務會計制度中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體系,能夠獨立的完成對企業成本的核算及利潤稅收扣除的工作。所謂“適度”則是需要在分離的過程中掌握好分離的范圍。在稅收會計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上,要在充分體現法規要求的同時,考慮到國家的基本需要,并且堅決以“相互靠近”為基本原則,從而使稅收會計法規與會計制度相協調一致。在我國的稅收會計制度中采取“適度分離”的模式能夠有效縮小稅法和會計之間的差異性,同時對企業和稅務機關都能起到一種節省資源的作用。但是,進行“適度分離”的過程中還應該注意到我國的基本國情,根據不同的企業情況,制定不同的分離方法。例如,對于一些大型的企業機構,基于其多元化的籌資渠道和復雜的治理條件,應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納稅體系,這套體系需要考慮到企業各方面的情況,從而使企業能夠很好地履行納稅的職能。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套納稅體系的建立必須符合國家的宏觀調控以及會計的發展現狀。另外,對于一些小型的企業機構來說,由于其企業資金的來源較為簡單,因此不必單獨建立納稅體系,而是直接將公司的賬目及財務報表進行納稅申報,其計算結果與企業的會計利潤大致相同,這種納稅方式還可以有效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情況。根據企業的規模不同在稅務會計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對待,可以在減少企業納稅成本的同時,提高稅收機構的工作效率。
2.完善并重的稅務會計體系。我國的稅務工作從稅收體制方面來說屬于復合稅制。稅務審計與財務審計存在著一定的相互依存性,但又由于其目標職能所存在的差異,存在著分離的發展趨勢。在我國的目前階段的稅務會計工作中,隨著企業和個人的所得稅方面的不斷改革和完善,使得所得稅已經逐漸成為了我國稅務會計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并且,流轉稅收也已經在我國的稅收工作中占有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在我國未來的稅務會計工作中,應該建立流轉稅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相并重的稅務會計體系。
3.我國增值稅會計制度的制定。隨著我國在增值稅方面法規的不斷革新和完善,增值稅會計工作已經形成了其獨有的工作體系,會計處理方面也逐步得到了規范。我國在進行增值稅會計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應該充分考慮到增值稅的納稅人,即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類型的增值納稅人的情況,并從我國的經濟狀況出發,進行嚴謹規范的增值納稅會計制度的制定。同時,又考慮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具有一定的相互依存性,又由于其目標職能所存在的差異,存在分離的發展趨勢,因此,需要對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適度分離和必要協調進行特別強調。國家應該以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適度分離作為相關稅收法規及會計規范的制定的基礎,并且保證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獨立性,又能使二者在各自的工作操作中做到相互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