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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PO與買殼的比較
以直接上市或間接上市來劃分,證券公司上市可分為IPO上市和買殼上市。目前,絕大多數的上市證券公司都是通過買殼上市,到了2007年下半年,IPO上市開始受到追捧;2007年后論述證券公司上市的文章大多都支持證券公司IPO上市,證券業協會也發表聲明將支持優質證券公司IPO上市,新公布的預計上市的證券公司都表示要通過IPO上市。然而,筆者認為,在未來一段時間內,買殼上市仍然是適宜大部分券商上市的路徑。
(一)IPO面臨的困境
困境之一:IPO上市對企業的管理、經營、贏利情況要求很高,只有少數優質證券公司能達到條件。
正常情況下,企業上市應當選擇IPO途徑,因為IPO的條件比較高,監管也比較嚴格,這樣會促進企業完善公司風險管理體系,深化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有利于企業今后的發展。但按照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券商IPO上市面臨的核心指標就是利潤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近年來,證券公司之所以普遍采用買殼上市的方式,無法滿足IPO在盈利等方面的要求是重要原因之一。
2007年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使得證券公司能通過調整2004年、2005年的會計報表轉虧損為盈利,加之從2005年底開始的股市牛市,證券公司在2006年、2007年都盈利頗豐,“連續三年盈利”這一制約證券公司IPO上市的瓶頸被突破,在2007年就有多家證券公司達到IPO上市條件,到2007年底超過20家證券公司有條件IPO上市。有多家證券公司已經在著手IPO上市,招商證券、東方證券、光大證券、華泰證券、國泰君安,這五家券商已經接受上市輔導。但是,在牛市結束后熊市到來時,在現有證券公司盈利能力情況下,還能達到盈利的條件嗎?從整體看,IPO上市對企業的管理、經營、贏利情況要求很高,一般來講,考慮IPO上市的企業多數是在業內居于領先地位,發展前景良好并有一支有效的管理團隊。因此,IPO是一條較狹窄的路,只能容納較少的企業走。由目前的情況來看,能夠獲得批準的可能只有少數幾家優質證券公司。
困境之二: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監管環境也不配合證券公司IPO上市。
第一,中國股民的資金供應能力已經透支。2007年中國內地過度的IPO已經透支了中國股民的資金供應能力,加之2008年初中國鐵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新股上市,募集金額達50億美元,2008年股市資金供應后繼乏力。2007年大型企業的IPO也對股票市場造成了負面影響。2008年4月,中國石油跌破發行價,大部分股民虧損嚴重。
第二,股市牛市的結束。這不僅影響證券公司首發上市的定價,使得公司推遲上市時間,監管當局出于對股市的影響也會對新股上市慎重其事。股市2008年以來持續下跌,如果券商選擇此時發行上市,發行價格顯然難以上去,融資額也會相應減少。另外,由于市場低迷,監管部門也會適度把握融資節奏與力度,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券商的IPO進程。在2007年股市比較火暴時,券商股被市場給予較高市盈率,但經過2008年的大跌,券商股市盈率大幅下降,目前普遍在15倍左右,低的甚至已降到11倍。在目前券商板塊整體定價水平不高的情況下,顯然不是券商IPO的好時機,由于目前券商仍是“靠天吃飯”,業績往往受股市影響而波動比較大,因此監管部門對券商IPO審批可能會比較嚴格。
第三,許多券商欲將股權激勵與IPO捆綁進行,但目前監管部門對券商股權激勵態度比較謹慎,一些券商上報的方案難以得到認可,這也會延緩券商IPO進程。
第四,保薦人的選擇。由于我國企業上市采取保薦人制度,在選擇其他券商擔任本公司上市保薦人時,如何保證公司機密不泄露,是一個大問題。光大證券和東方證券就選擇了互相擔任對方的上市輔導人接受上市輔導。其他公司如何做還是一個難題。
(二)買殼上市的優勢。與IPO上市相比,買殼上市對于企業的盈利能力沒有硬性的規定,申請上市的程序也比較簡便,這就促使很多證券公司選擇買殼上市。證券公司買殼上市較IPO上市的優勢還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從所需時間上來看,買殼上市不必經過漫長的審批、登記、公開發行手續,因此辦理買殼上市的時間較短。不論國內外,IPO上市需要的時間都較長,我國規定擬IPO上市的公司首先必須經過一年的輔導期,所以在我國IPO上市耗費的時間超過一年,很容易錯失良好的上市時機。以海通證券為例,海通證券買殼從上海市政府決定選擇都市股份到簽約,僅用數天時間,而從都市股份2006年12月公告到2007年6月復牌,海通證券用半年時間完成了上市的全過程。
第二,從受外界環境影響的程度來看,買殼上市不受承銷商和市場狀況的影響。IPO上市有時因承銷商不力或市場不利而遇到上市的困難,而買殼上市則無此問題。所以,即便股市牛市結束,買殼上市也能開辟蹊徑,成功上市。
第三,融資規模較小,股權稀釋較少。如海通證券換股價格為每股2.01元,都市股份換股價格每股5.8元,由此確定每1股海通證券股份換0.347股都市股份股權。合并完成后都市股份總股本將增加至約33.89億股,成為新的海通證券。公司在買殼完成后的凈資產為39.79億元,總股本為33.89億股,在以13.15元定向增發10億股后,海通證券總股本達到43.89億股。
對照規范化公司治理的要求,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治理還存在許多缺陷,尤其是證券公司的股權結構不盡合理,已經成為我國證券公司穩步健康發展的障礙。國有成分控制權在證券公司股權結構中的獨占性,使證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帶有國有企業的特征,難以形成規范、健康的公司治理結構。另外,由于我國證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是國家股和法人股,股權流動性差。從發展的角度看,直接上市是解決證券公司產權主體空白、改善股權流動性的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治理結構的合理優化,進而提高證券公司經營績效。但上市的實際效果如何,還有待于深入考察。
一、我國兩家證券公司上市后的股權結構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根據證監會網站及兩家證券公司網站公開資料整理可以得出:
1、宏源證券股權結構特點是:大部分股權是未上市流通股,占總股比例為60.17%,并且大部分是國有法人持股,前七大股東都是法人股,持股份額為57.57%,前五大股東持股份額為53.77%;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是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為37.28%,占相對控股地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
2、中信證券股權結構特點是:未上市流通股占總股比例為83.88%,大于宏源證券,流通股所占比例更小;但其前五大股東持股份額為56.94%,比宏源證券高3.17%;前十大股東都是法人股,所持股份都是未流通股份,占總股比例為69.76%;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是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為31.75%,占相對控股地位(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
總之,宏源證券與中信證券兩者的股權結構是比較相似的。兩者的超過半數(50%)股權都是未上市流通股,并且大部分也都是國有法人持股。兩者都有一個相對控股股東,并且都屬于國有企業。然而,美國五大投資銀行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的只有1家,十大投資銀行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超過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僅為1.72%;美國五大投資銀行的前五大股東平均持股比重僅為15.6%,十大投資銀行的前五大股東平均持股比重為16.7%,其中,沃特豪斯集團公司的前五大股東持股比重僅為3.34%。
二、我國兩家證券公司上市后的績效表現
1、兩家證券公司上市后的績優表現
(1)宏源證券。1997年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入主宏源證券以后,宏源證券加快了發展步伐,各項業務得到了持續健康發展。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統計,宏源證券曾一度在全國120多家券商中凈資產收益率排名達到第2位,利潤總額排名達到第5位,具備較強的盈利能力。2000年以來,雖然股票市場持續低迷,但宏源證券還一直保持著盈利的局面。根據歷年的財務數據,2001年每股收益0.0724元,2002年每股收益0.0763元,2003年每股收益0.0330元。即使在股市最為慘淡的2004年,宏源證券上半年的每股收益仍有0.0052元。另據年報顯示,截止2000年底,公司總資產50.92億元,凈資產6.72億元,總股本5.19億元。與1996年底相比,總資產增長了220%,凈資產增長了69%,總股本增加了154%。三年來連續盈利,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并且在全國8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10個城市擁有21家證券營業部。2000年實現凈利潤8176.97萬元,較1999年翻了一番;2001年在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的惡劣形勢下,仍然實現了4494.29萬元的凈利潤,在全國110家證券公司中排名22位;2002年上半年業績創出新高,實現凈利潤3200.76萬元,凈資產收益率5%,按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統計排名,在國內綜合類券商中利潤排名第四,凈資產收益率排名第一。2003年成功完成增發,籌集了6個多億的資金,公司實力進一步加強。尤其在經歷了最近幾年的大熊市之后,2004年前三季度公司仍然能夠保持盈利狀況。
(2)中信證券。中信證券的資產質量及各項業務在國內名列前茅。在2003年極度疲弱的市場環境中,中信證券凈資本占凈資產比率及利潤總額依然排名第一,凈利潤也在同行業中位居前列,股票承銷金額達120.32億元,列同行業第一位,并且被《亞洲貨幣》雜志評為中國最佳的證券公司。2003年年報顯示,在證券市場競爭加劇,證券行業普遍虧損的情況下,中信證券2003年實現營業收入8.16億元,比2002年下降1.23%;實現凈利潤3.65億元,比2002年上升232.03%,每股收益從2002年的0.04元,大幅提高到0.15元。2003年年末流動比率9.09,較上年末的4.77增長了90.57%,資產的流動性增強,扣除代買賣證券款后,流動資產占總資產的86.26%,說明公司的資產結構良好、流動性強。2003年末公司股本24.815億元,股東權益54.81億元,凈資本額為48.35億元,凈資本與股東權益的比例為88.21%,說明公司資產質量較高,不良資產及高風險資產的比例較低,符合《證券公司管理辦法》關于財務風險監管指標的有關規定。
2004年半年報顯示,中信證券總資產已達137.46億元,凈資產52.65億元,上半年股票承銷金額已達96.54億元(名列券商承銷額首位),擁有41家證券營業部,2004年3月成為首批獲準發行定向公司債的證券公司。
2、兩家上市證券公司績優背后隱藏的風險
(1)宏源證券。2004年的半年報顯示,在宏源證券的收入構成中,手續費收入是其重要的利潤支柱。公司手續費收入為9855.8萬元,占營業收入的62.90%。因交易量增加及新增營業部等原因,2004年1-6月公司手續費收入較2003年1-6月增加了4522.95萬元,增幅為84.81%。在營業收入增加的同時,支出也在增加。2004年上半年公司營業支出16932萬元,同比增加了2004萬元,增長幅度為13.42%。同時,因歸還賣出回購款導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出現負增長2177萬元,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導致籌資活動現金流量負增長6756萬元,公司上半年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呈現負增長7958萬元。此外,2004年上半年,宏源證券自營證券差價收入為負2049.61萬元。可以說,在其績優背后隱藏著一定風險。并且,從宏源證券2000年以后5年年報顯示的凈利潤、每股收益及凈資產收益率這三項主要盈利指標逐年下降(見表1)也可以看出這一點。
(2)中信證券。與國內其他券商一樣,中信證券的營業收入基本上取決于市場漲跌,收入來源很不穩定。在股市大幅上漲時,營業收入主要來自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在股市低迷時,經紀業務是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在股市大幅上漲的1999年和2000年,中信證券的營業收入分別為10.3億元和22.78億元,自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分別為37%和48%,2000年自營業務收入超過經紀業務收入,成為最大的收入來源。但2001年下半年以來,隨著股市的下跌,營業收入大幅下降,2001年為19億元,2002年為8.26億元,2003年上半年為2.95億元,2004年上半年為4.87億元;自營業務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1年為26%,2002年為4%,2003年上半年為1.5%。此外,2004年上半年實現凈利潤0.57億元,比2003年同期下降63.67%,每股收益從2003年同期的0.063元降到0.023元,這也是由于自營業務受股市下跌的影響。可見,中信證券的盈利能力受自營業務風險的影響越來越困難。
三、結論
從上文分析來看,在近幾年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兩家上市證券公司的業績表現較好。可以說,上市對兩家上市證券公司的業績提高有積極作用。但是也應看到,在兩家證券公司績優的背后還存在一定隱患。由前面的分析可知,盡管證券公司上市后股權結構將趨于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國有股的控股地位依然不變,流通股比重比較低,且流通股高度的分散于個人股東中。因此,對于上市證券公司的管理還將會保留行政干預色彩,仍然將會有國有股產權虛置問題,和其他已經上市的國有大型企業相似,也將會有內部人控制問題和管理層的選擇、約束、激勵的問題,只不過比上市前可能程度會低一些。總之,證券公司上市后并沒有給證券公司帶來很高業績,上市在完善我國證券公司股權結構方面還存在一定局限性。當然,這兩家證券公司上市時間都不長,而且只是個例,不能得出具有統計意義的推斷。
【參考文獻】
[1]傅建設:從中信證券之困看券商出路[J],新財經,2003(9).
金融期貨是在20世紀70年代世界金融體制發生重大變革,世界金融市場日益動蕩不安的背景下誕生的。論文金融期貨經過近20年的迅速發展,已占世界期貨交易量的67%。近年來,比重更是上升到80%以上。由于實際條件和經濟社會環境不同,各國金融期貨市場參與模式呈現出不同的市場格局和發展特點。對于我國來說發達與新興市場的借鑒重點將有所不同。在以美、英、日等國為代表的發達市場上,已形成成熟的期貨行業體系,其完備的法律法規、規范的監控體系、豐富的產品系列、有序的參與層次,都有我國發展金融期貨所必須認真借鑒的寶貴經驗。而對于臺灣這個新興期貨市場,在借鑒成熟市場經驗的同時,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創新,摸索出一整套適用于東亞,尤其是大中華地區的金融期貨市場文化,促進了金融期貨市場的迅猛發展,這是我們要重點吸收借鑒的地方。
1境外金融機構參與金融期貨的模式借鑒
1.1美國期貨市場發展及狀況美國是期貨市場和期貨行業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其期貨行業結構在原發型期貨市場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國主要證券公司參與情況。在美國,證券公司主要通過部門或者專業子公司2種方式參與金融期貨。一些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如美林期貨公司、JP摩根期貨公司等都是期貨專營商。而另一些證券公司,則通過部門參與,如摩根斯坦利、所羅門美邦等公司都兼營期貨交易(期貨兼營商)[1]。
美國的大多數證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貨交易所取得會員資格,開展經紀、自營兩類業務。既客戶從事場內期貨交易,也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風險管理從事自營交易。
1.1.2美國期貨市場中介機構。美國《商品交易法》將其期貨市場的中介機構劃分為業務型、客戶開發型以及管理服務型三大類。
第一類:業務型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期貨傭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場內經紀商FB(FloorBro-ker)以及場內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種期貨經紀中介的核心,從其功能來看,與我國的期貨經紀公司類似。據統計,在美國期貨業協會(NFA)注冊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據不同的營運模式,美國的FCM又可以分為3種: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務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環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頭,期貨經紀業僅占其業務的一部分;二是專業的期貨經紀公司,以瑞富期貨公司(Refco)為典型代表;三是現貨公司兼營期貨經紀業務,這類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現貨加工商、倉儲商、中間商和出口商等。它們最初涉足期貨市場主要是為了套期保值,后來逐漸拓展到期貨經紀業務,有些現貨公司還下設了專門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資者服務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擔了其母公司的套保業務。此外,型中介還包括FB和FT。FB又稱出市經紀人,他們在交易池內替客戶或經紀公司執行期貨交易指令。FT與FB正好相反,他們在交易池內替自己所屬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賬戶做交易,通常稱之為自營商(Local)。
第二類:客戶開發型的中介機構。主要有介紹經紀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經紀業務聯系人AP(AssociatedPerson)。碩士論文IB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一般都以機構的形式存在。它可以開發客戶或接受期貨期權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且必須通過FCM進行結算。IB又分為獨立執業的IB(IIB)和由FCM擔保的IB(GIB)。IIB必須維持最低的資本要求,并保存賬簿和交易記錄。GIB則與FCM簽訂擔保協議,借以免除對IB的資本和記錄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冊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則有1043家。我國尚不存在類似于IIB的期貨中介機構,而期貨經紀公司在異地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則與GIB頗為相似。在FCM的業務結構中,許多IB的客戶量和交易量都遠比FCM直接開發的要大,IB的引入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期貨業的發展。經紀業務聯系人(AP)主要從事所屬的FCM、IB等機構的業務開發、客戶等工作。他們均以個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貨經紀公司的賬戶執行人、銷售助理和分店經理等。經紀業務聯系人不允許存在雙重身份,即不能同時為2個期貨經紀機構服務。在NFA注冊的經紀業務聯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賬戶執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為典型,他們是FCM的業務代表,是專門為期貨經紀公司招攬客戶并替客戶執行交易和提供市場咨詢的人,與我國期貨經紀公司內部經紀人的角色類似。
第三類:管理服務型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經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顧問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個人籌集資金組成基金,然后利用這個基金在期貨市場上從事投機業,以圖獲利的個人或組織。CTA可以提供期貨交易建議,如管理和指導賬戶、發表即時評論、熱線電話咨詢、提供交易系統等,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目前,在NFA注冊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臺灣期貨市場發展及狀況臺灣期貨市場屬于新興的期貨市場,其發展方式為先行開放國外期貨市場,然后再建立國內市場,這與臺灣證券市場的開放思路是一樣的。臺灣市場是新近快速健康發展的新興市場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歷程、投資文化及投資者結構與大陸情況極為相似等原因,在諸多方面值得我們認真學習。
1.2.1臺灣證券公司參與情況。臺灣證券公司可以作為期貨兼營商,全面的參與期貨業務,同時,存在一些期貨公司作為期貨專營商,提供更為專一的期貨服務。截止到2005年10月底,臺灣期貨市場有專營自營商13家;有他業兼營自營商23家;有專營經紀商23家;他業兼營經紀商17家;交易輔助人75家;結算會員32家[3]。
臺灣的法規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子公司、部門等形式參與經紀業務,可以通過部門、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參與自營業務。需要說明的是,在臺灣,許多期貨公司都具有證券公司背景。如,臺灣的元大京華,成立專門的期貨子公司———元大京華期貨公司,從事經紀和自營(1998年增加)業務,同時,元大京華證券公司下的自營部也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同時,經紀部從事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寶來證券在新金融商品處下設期貨自營部,并成立寶來瑞富期貨子公司,成為臺灣最大的期貨商,開展期貨、選擇權、期貨經紀、結算、期貨自營等業務。
根據仔細比較分析,臺灣不同規模的證券公司在參與形式上,分別存在一定的趨同性。經紀業務方面,大型證券公司更傾向于采取全資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參與(這種子公司多為證券公司為開展期貨業務而專設),中小型證券公司更傾向于采取部門形式參與。自營業務方面,證券公司一般都設有自營部門,但大型證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開展自營業務,而中小型證券公司一般沒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經營經紀業務而不開展自營業務。
1.2.2臺灣期貨市中介機構。臺灣的期貨交易商分為期貨經紀商和期貨自營商。期貨經紀商包括期貨經紀公司和兼營期貨業務的證券商。一般企業法人不能成為交易所的會員。在臺灣的證券行業與期貨行業是混業經營,證券商既可以自營期貨與期權業務,也可以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另外,僅證券經紀商可以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期貨交易輔助人屬期貨服務事業,它接受期貨商的委托,從事的業務范圍包括: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招攬業務時,必須以委托期貨商的名義進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貨商的委任,但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2]。
臺灣地區的期貨經紀商主要有4類:一是專營期貨經紀商,只受托從事證期局公告的國內外期貨期權交易;二是兼營期貨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國券商和金融機構;三是期貨交易輔助人,主要是一些獲許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證券經紀機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等;四是復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戶從事國外期貨交易的機構,它們將委托單轉給境內的國外復委托期貨商,然后再轉給境外的交易所達成交易。
2我國券商參與模式設計
我國期貨業目前交易的期貨品種僅限于商品期貨,金融期貨尚是一片空白,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盡快推出金融期貨勢在必行。通過對美國這個成熟市場及臺灣新興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及經驗教訓來看,我們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啟示。同是作為新興期貨市場的內地期貨市場,要穩步健康地向前發展,券商參與模式可以參考如下幾個方面。
2.1加快期貨市場法規建設,完善監管與自律管理體系
盡管幾乎世界各國在建立期貨市場的過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臺灣的期貨市場卻是在借鑒美英等期貨市場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創立并發展起來的。醫學論文這樣,既可以避免少走彎路,節省“學費”,充分獲得后發性利益,同時也可以使期貨市場迅速與國際接軌,按國際慣例規范來發展期貨市場。
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同時參考美國的監管模式,我國的監管主體應分為三級,包括國家監管、行業自律監管、交易所監管。《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據此規定,證監會是國家監管主體。在我國,金融期貨推出后,如果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允許參與金融期貨交易,那么有權力進行監管的行業自律組織將包括期貨業協會和證券業協會。而市場及交易監管主體則為交易所。
2.2分層控制風險,層次化市場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結構
無論是美國、臺灣或是其他一些國家,在市場結構方面都反映出一個共性,那就是分層控制風險,層次化市場管理,減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機構數目。主要體現在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的分離以及IB業務的引進等。這種金字塔式的市場結構,有助于控制市場競爭,形成價值鏈結構管理。這在我國現在強調混業經營的同時,也要注意引導行業健康發展,避免行業惡性競爭。
2.2.1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分離。在香港,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是明顯區分的。而在臺灣,雖然沒有交易會員這一說法,但從本質上看,參與交易的期貨商就相當于交易會員,而期貨商并不都是結算會員,因此,在臺灣實際上也是交易會員與結算會員分離的模式。
而我國期貨市場上,期貨公司實際上資質差別很大,但目前不區分交易、結算會員資格,全部經紀公司都是交易所會員,都擁有交易及結算資格。可見,讓部分資歷較好的交易會員成為結算會員,可以將結算風險進一步過濾,減小了交易所的風險。
此外,我國現在有上海、大連、鄭州3家期貨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對各自的會員分別進行結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時交易就要結算3次。若能將3家交易所的結算系統統一起來,以交易實體為結算單位,即無論在幾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結算1次,這樣既能節省結算費用,又有助于對交易實體進行綜合風險的控制。當然,要實現交易所間結算的統一,這在當前還是有一定困難的,但隨著市場的發展成熟,也將是一個必然趨勢。
2.2.2推行IB業務。在臺灣、美國等市場上,都有IB或類似的中介層次,并且,在臺灣,只有證券公司才可以從事IB業務。這不僅有效地控制了參與風險,限制資質不達要求的金融機構的金融期貨參與層次,同時又為他們提供了參與并分享金融期貨業務的機會,還增加了金融期貨市場的組織動員能力,有利于開發更多的期貨投資者。因此,我國應借鑒這一經驗,相應地推出IB業務。
2.3證券公司應成為金融期貨尤其是股指期貨業務的主導參與機構無論是在美國、英國等成熟的資本市場,還是在臺灣、香港等新興市場,證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貨市場,尤其是股指期貨業務的主導參與機構。特別是我國期貨經紀公司規模較小的現狀,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資金實力、規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證券公司參與市場,這對于穩定市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證券公司還應該授予更多的選擇權。盡管臺灣的證券公司都朝著金融控股的模式發展,原本由部門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貨子公司后,也轉為由子公司負責期貨經紀業務的模式。但我們注意到,在市場發展初期,至少在法規方面,對證券公司的限制比較少,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選擇期貨參與模式,而非強制要求其一定要通過子公司或部門來經營。并且,從臺灣的實際交易數據中分析發現,市場自營賬戶發生的交易量占到整個交易量的45%左右(表1),顯示了臺灣市場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主導參與機構對市場的強大影響力,這一點是國內股票及期貨市場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證券行業相對期貨行業絕對強勢的國內實際情況分析,可以認為,未來證券公司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影響將是很大的。
2.4推行“業務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場參與者資質和數目盡管臺灣目前有近200家證券公司,但真正參與期貨交易的證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貨公司也只有20多家。臺灣期貨交易所已發展了近10年,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模式,但其參與數量始終在一個較小的比例范圍之內。更為重要的是,臺灣的金融期貨業務并非只是一個統一的業務資格,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股指期貨、利率期貨等業務條件,并且,證券公司等參與者可以針對某項業務有針對性地申請該子業務資格,如股指期貨業務資格。
同時,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實行單一牌照制度,雖然這種方式不利于企業多元化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公司的主營業務發展。這對于市場早期的發展是有利的。但當市場成熟時,這種業務范圍的限制就會抑制公司的發展。職稱論文因此,實際上香港業務牌照制度從單一到多元的轉變,也是一種市場逐步放開的過程。
這對于我國在開放股指期貨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即市場準入一定要逐步放開,先緊后松,才能穩定市場;要是先松后緊,出了問題就容易造成市場混亂。我國之前對期貨經營資源控制并不嚴格,以致目前擁有180多家期貨公司,他們可以經營全部期貨業務。事實上,已經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一些期貨公司規模比較小,風險控制能力較弱等,也導致了一些違規事件的發生。因此,我國期貨公司應借鑒臺灣模式,朝著做強做大的方向發展,而非僅僅是做多。增資擴股、引入資金實力更強、管理模式更先進的公司為股東、甚至兼并收購等,都會起到整合市場的作用。
3結語
對于股指期貨而言,國外有的市場已經發展的比較成熟。但是在借鑒別國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已有市場的情況,不能強套硬搬。比如,我國期貨公司數量多,質量差,這就與國外市場截然不同,因此我們需要充分考慮我國期貨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市場參與情況。再如,我國期貨交易所的客戶承受能力有限,若將來股指期貨在期貨交易所交易,面臨的很現實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同時接納數倍于商品期貨的客戶交易,如何處理急劇擴大的交易量等。
對我國現實中收購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瑣,也決定了一些理論上可行的方案,在現實中就不太可行。總之,根據股指期貨所具有的功能和國外股指期貨市場的成功經驗,在我國推出股指期貨交易,對發展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體系,提高國際競爭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應該加強法律、市場監管和券商參與模式設計幾方面的配合。
在證券市場中,證券商以其特有地位,發揮著促進證券流轉的樞紐功能。各國證券法對“證券商”一詞的界定與使用不同。美國證券法律沒有直接規定證券商的概念,代之以經紀人(brokers)、自營商(dealers)、人(agent)和“broker-dealer”等概念。韓國、日本的證券交易法通過對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營業務”內容的界定間接明確證券商的概念。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的證券法律則明確規定了證券商的概念。我國證券法未直接采用證券商這一概念,而是規定了證券公司等概念。根據我國證券法第119、129條的規定,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兩類,二者均可從事經紀業務,也就是說,我國的證券公司都可以成為證券經紀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37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本文暫且將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稱為證券公司經紀人,以別于其他經紀人。
由于面對紛繁復雜、瞬息萬變的市場行情,廣大投資者很難作出合適的證券投資選擇,且根據我國證券法第103條的規定,一般投資者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親自參加交易,加之作為自然人(以傭金為收入來源的一類證券從業人員)和非法人的經濟組織形式存在的證券經紀人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托于證券公司才能實現其證券經紀的功能,因而,證券公司經紀人便成為證券市場的中堅力量,直接與證券投資者發生廣泛的接觸和聯系。在證券交易市場上,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之間關系處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投資風險的承擔、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和證券法立法目的實現,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顯得尤為重要。
關于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的法律關系問題,世界各國規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不同規定而劃分開來。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在民事相關概念和制度上的差異,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將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規定為關系,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將這種關系規定為行紀或居間法律關系。先讓我們看看他們之間的差異及其成因,再論我國的實際情況。
一、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關系之考察
現代社會,英美文化對各國影響極大,在證券業界這種影響更是凸現耀眼,其中尤以美國的證券立法走在世界前例,為各國所效仿。
理論上,“英美法認為,經紀人是為獲得報酬被雇于進行討價還價和訂立合同的人”,“通常是收取傭金為買方或賣方購買或出賣股票、債券、商品或勞務的人。[1]法律上,(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第3條第A款第4項把”經紀商“廣泛地定義為”任何他人從事證券交易業務的人,但不包括銀行。“該法注釋中說明,經紀商”純粹是代客買賣,擔任委托客戶之“。[2]美國法院判斷一個人是否經紀商的標準有,(1)該人他人買賣了證券,從事了證券業務。活動不一定是全日的;(2)在從事證券買賣中,該人收取了傭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補償;(3)該人向公眾視自己為經紀商;(4)該人代顧客保管了資金或證券。[3]英國1889年<經紀人法)規定經紀人是人之一。根據有關商事法律規定,經紀人是受雇代表他人從事購買或售賣的一種人。[4]可見,英美法系國家法律規定,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人的關系是關系。也就是說,投資者作為委托人委托證券公司證券買賣業務,證券公司經紀人在證券交易中是投資者的人。那么,英美法系中”“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什么呢?一般意義上的,是由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歸于被人(本人)。[5]概念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各國民法關于的規定并不一致。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內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國家,法自成一體,其涉及范圍比大陸法系廣泛得多。但英美法中的主要是委托,有關立法、判例和學說很少涉及法定。這是因為英美法中的家庭法律制度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大陸法中法定的職能。在英美法中,有關商事都是委托,而且都是有償的[6].其法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團體成員的內部關系。合伙被認為是法的一個分支、合伙人之間、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互為關系;雇員與雇主的關系是人與被人的關系,雇主對雇員在業務范圍內的一切活動向第三人承擔責任。第二,企業與相對人進行交易時形成所謂”企業交易“。無論交易以企業的名義,還是以企業成員的名義進行,企業本身須對自由交易產生的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負責。于是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廣義概念,即人不論是以被人名義,還是以人本人名義代被人為法律行為,不論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被人,還是間接歸屬被人都是。前者就是直接,后者是間接。用一位美國法學家的話來說:”廣義乃是多種法律制度之綜合,其所以范圍渺無窮盡,自由世界的一切事物無不籍此而推進。一個人雇傭他人為自己工作、出售商品、代表自己接受財產的轉讓,與他自己親自進行這些行為具有同樣的效力。眾所周知,假如沒有制度一切企業都將無法存在。“[7]為什么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的制度是這樣呢?弗里德曼說:”任何聲稱是關系的最終真正及主要主題及目的,都是通過人的行動來構成委托人與外人的直接合同關系。這是的核心。“[8]普通法強調的核心是委托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并為了維護這樣的確定性質而付出了代價,就是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受到漠視,未能取得充分發展。故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采廣義概念,不僅承認大陸法中的”直接“關系,也承認大陸法中所謂”間接“關系[9],其間接(或隱名)主要指各種行紀關系及商、經紀人等在商業活動中與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質的不公開人身份的關系[10],居間人、行紀人、拍賣人等都處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同樣的權利、義務,沒有獨立存在的行紀、居間制度。經紀人、人、中間人成為同義詞。無怪乎,《牛津英漢百科大辭典》將英文”Agency“譯為商、業、居間介紹、媒介等,基本上與中介同義(《中華大辭典》謂中介為媒介之意。),因此,在廣義概念的基礎上,英美法系國家將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關系規定為關系是完全正確的,由證券公司經紀人客戶買賣證券符合實務,保證了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同一。
二、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關系的考察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在許多法律概念和制度上都存在著差異,有關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關系的不同法律規定就是明顯的一例。
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系廣義,由委托所生之業務大多,產生委托的法律關系。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由委托所生的法律關系有委托、行紀和居間等。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如德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所稱僅指人以被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后果直接歸屬被人,系狹義的概念。<日本民法典》第99、100條規定:“人于其權限內明示為本人而進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人未明示為本人而進行的意思表示視為為自己所為。”臺灣地區民法上所稱之是人在權限內依本人之名義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與本人,學說上稱之為直接。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認為,與之應嚴予區別者,系所謂間接。所謂間接,系指以自己之名義,為本人之計算,而為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首先對間接人發生,然后依間接人與本人之內部關系,而轉移于本人之制度。由是可知,間接非屬民法上所稱之,只可謂為類似之制度而已。關于間接,民法僅于行紀設有特別規定,于其他情形,則依其內部法律關系處理之。[11]“證券經紀商系接受客戶委托,為他人計算買賣有價證券,乃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之交易”,“此所謂以自己名義為之,系指證券經紀商代客于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從事買賣,均以證券經紀商名義為之,而與該相對人訂立契約即可。”[12]可見,在大陸法系狹義概念的基礎上,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經紀人不是投資者的人。在日本證券交易制度中,始終堅持了狹義制度。為了貫徹民法典中狹義制度,在證券交易中,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以證券公司名義為客戶買賣證券規定為“傭金”,以區別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13],并規定傭金適用日本商法典關于行紀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15、16條更是明確規定,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者為證券經紀商。很明顯,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證券經紀人與人不是同一法律地位,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的關系不是關系,而是行紀、居間法律關系。這是由大陸法系國家的、行紀、居間概念和制度決定的。所謂行紀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用他方的費用,為他方辦理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業務,并獲得傭金。行紀制度源于古羅馬時代。現代意義上的行紀制度可見于法國、德國和日本的商法典,瑞士債務法也有規定。(日本商法典)第551條規定:“行紀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買賣物品為業。”由于行紀行為的后果,需由行紀人另為轉移行為,轉給委托人,故行紀實為間接。所謂居間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向另一方提供與第三人訂約的機會或作為他們之間訂約的媒介,并獲得傭金。居間制度在古羅馬時代已有之,近代居間合同始見于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法國商法典、德國民法典和商法典以及瑞士債務法中都有居間的規定。日本、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證券制度允許證券商從事行紀、居間業務。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的法律關系是行紀或居間關系。
當然,由于英美證券法律制度領導著世界的潮流,大陸法系的國家或地區也不免深受其影響,最明顯的一例是上文提到的日本證券法律制度規定的“傭金”,日本商法典明文規定它實質是行紀,卻仍沿用“”一詞稱謂它。
三、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關系的法律思考
關于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的關系,我國理論界說法不一。有觀點認為,“從實際運作來看,經紀行為從本質上具有行為的基本特征,確切指民事行為中的委托行為,”[14]即委托關系。有觀點認為,他們之間的關系是證券交易行紀法律關系或證券交易居間法律關系[15].有觀點則認為是信托關系[16].還有觀點認為二者的關系是經紀法律關系[17].立法上,對二者關系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矛盾和混淆。首先,證券法第137條在規定證券公司經紀人時,條文本身就存在弊病。該條將證券公司經紀人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在法律上講,中介的含義并不明確,需要進一步溯源。如前所析,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與中介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和中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都不同。有人認為中介業務就是接受委托,進行競價、促成成交,通知委托者辦理清算、交割、過戶手續等等[18],這與同為本條規定的業務有何區別呢?如何理解該條中規定的與中介的概念及其關系呢?其次,同為,民法通則與證券法的規定有出入。根據證券法第137條的規定,證券公司經紀人的主要業務之一就是客戶買賣證券。我國法律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民法通則沿襲了大陸法系的傳統,采狹義的定義。依據我國現行民商法之根本大法-(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民商法上的“必須是以被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而不是以被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使其法律效果間接歸于被人,則不得稱為”[19].也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經紀人必須以投資者的名義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才為。然而,根據我國證券法第103條的規定,在證券交易過程中,證券公司經紀人執行客戶委托須以自己名義進行。由此,我國證券法上的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制度不一致。若用英美法系的概念解釋我國證券法規定的概念,不但于法無據,而且與中介的概念屬同浯反復。若采民法通則規定的概念,與民法通則規定的概念一致,在規定證券公司經紀人時就不應該采用的概念,規定為“代為”客戶買賣證券似乎更為適當。再次,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同合同法的規定不一。合同法中專章規定了行紀和居間制度。這些規定將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業務界定為行紀、居間,與民法通則的有關概念和規定保持了一致,與證券法的相關內容有別。如(合同法)第419條“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的規定將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的關系規定為行紀關系。上述種種不同規定導致證券公司經紀人和投資者之間關系難以確定,使證券公司經紀人在證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那么,在我國現在的法律環境下,他們二者的關系應如何定位呢?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主席梁定邦先生說過“民法的范疇是證券法賴以建立的基礎”,“沒有任何專門的證券法可以獨立存在,所以他們亦要考慮民法及其他關于金融產品的法律的發展。”[20]其言下之意乃在于證券法應建立在民法的范疇之上。我們贊同這一觀點。從法制系統工程來看,性質相同此相近的法律、法規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詞語及其含義應該保持一致。否則,將使整個法律體系混亂,給執法者和受法者的執法和受法造成巨大困難。從基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而言,雖然特別優于基本法,但在法律概念上應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從幾種相近的民法范疇的比較中探尋之。
1.委托和行紀的不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分為法定、指定、委托。委托是基于當事人意示表示而發生權的。委托和行紀在我國古已有之,民法通則中只明文規定了委托制度,卻沒有規定行紀制度,也就是說,只規定-廠委托法律關系,沒有規定行紀法律關系。但現實生活中行紀大量存在,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行紀業蓬勃發展,延至今日,已成規模。我國實務對行紀是肯定和保護的。合同法第22章,共10個條文,對行紀合同進行專章規定。就我國有關委托和行紀的有關規定與實務以及國外立法規定來看,二者存在以下區別:
(1)身份不同。委托的人無須特殊身份,只要是一般民事主體即可。行紀人是多為具有特定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一般都具有商號身份,如信托商店、證券公司等。
(2)名義不同。委托的人以被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行紀人則是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如,我國合同法第414條中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
(3)行為效果不同。委托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擔。行紀的法律效果直接歸于行紀人,間接歸于委托人。委托人與交易的相對人之間并不存在法律關系,交易中的權利義務均由行紀人和相對人直接承擔,然后再由行紀人轉移給委托人。如我國合同法第421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日本商法典第552條和臺灣民法典第578條也有類似規定。
(4)行為的范圍不同。作為一般民事制度,委托的范圍沒有具體的限制,而行紀人只能從事法律允許從事的業務。如我國合同法第414、419條規定行紀人只能“從事貿易活動”、“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等。日本將行紀限于為物品的買賣或其他非買賣行為。德國的行紀限于為商品或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我國臺灣地區將行紀限于動產的買賣行為及其他商業上的交易行為。
(5)有無償性不同。委托可以無償,也可以有償,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行紀行為是有償法律行為,委托人應該支付報酬。
可見,在我國的法律環境下,委托與行紀有著明顯的區別。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經紀人接受投資者委托后,是以自己名義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承擔責任,這實屬行紀行為,二者之間形成行紀法律關系,而不是委托法律關系。合同法第419條的規定正說明了這一關系是行紀關系。區別和行紀的意義在于分清當事人及其責任。在行紀關系下,投資人只能與證券公司經紀人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不涉及交易中的對方。集中交易時直接交易雙方是證券公司經紀人。若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投資者無權直接向對方當事人求償。此種法律關系之弊病在于,如果證券公司經紀人不行使求償權,投資者則會因不是當事人,沒有求償權,導致無法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為避免此種弊病,我國臺灣地區進行了特殊規定。“為使交易之效果在涉及民事責任或訴權時歸于真正下單之投資人,證券交易法在1977年修正時,在第20條第4項規定:委托證券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21]也就是說,將投資者視為證券交易的直接當事人,有權超越證券商,直接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臺灣地區的這一修正彌補了將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處理為行紀關系的不足,值得我們參考。若將二者的關系確定為委托,那么,一旦出現交易糾紛或事故,權利、義務完全歸于委托人(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經紀人無關,證券公司經紀人對證券市場和交易不負任何責任,屆時投資者不但找不到相對交易人,而且更難于舉證,其利益必將無法得到及時合法的保護,此與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及實務相謬。我國證券法將二者的關系規定為關系令人費解,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委托不符,與合同法相沖突,與我們的法律體系不合。
2、委托與居間的不同
在我國古代,居間早已存在,稱居間人為“互郎”、“牙行”或“牙紀”。古羅馬也有居間制度。民法通則沒有明文規定居間,但我國實務上一直承認居間。合同法第23章專章共4條規定了居間合同。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他方委托人支付報酬。從有關立法和實務上看,委托和居間雖都建立在委托和信任的基礎上,但二者區別很大。
(1)行為的內容不同。委托人本人與第三人簽定合同,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內容,處理的事物一般具有法律意義。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直接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關系,辦理的事務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2)行為的名義和目的不同。委托人以被人的名義為其服務,對被人負責。而居間人則是以自己名義從事媒介行為,對雙方當事人負有誠實居間的義務。
(3)有無償性不同。委托可以有償也可無償,由當事人選擇決定。居間則是有償的,但只能在有居問結果時才得請求報酬。
可見,委托與居間有著本質的不同。證券法律制度允許證券商從事居間業務,就是說,允許證券商接受委托,為他人報告訂約機會,介紹買方和賣方,或為訂約媒介促成其成交。我國證券法對此未有明確規定,而是在第137條規定了“中介”二字。<中華大辭典)謂中介為媒介。從法律上講,證券法規定的“中介業務”實際上就有:述的居間業務。交易中證券公司經紀人的居間業務為數不少,理應受法律保護。有觀點認為證券經紀商是居間人的觀點與現代各國證券交易的實際情況不甚相符[22].我們認為在一段時間內,隨著行紀人提供的服務越來越全面,可能會大量出現居間人和行紀人重疊的現象,單純居間業務減少,似無存在之必要,但長遠看來,隨著交易制度的完善、交易方式的科技化和市場的國際化,證券交易的方式呈多樣化,證券公司經紀人作為居間人仍有存在之必要。
3.行紀與信托的不同
我國理論界曾經稱行紀為信托,因英美法上另有與行紀涵義完全不同的信托制度,為了區別,而不再稱行紀為信托。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起源寸:中世紀英國衡乎法的用益權制度,其實質是一種轉移與管理財產的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信托入)將財產權轉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則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在行紀和信托關系中,行紀人和受托人雖都基于信任關系,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處分特定財產,但二者之間存在許多不同。
(1)性質刁;同。合同法414條明確規定行紀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信托則是一種財產管理關系,英美法上的信托類似于大陸法中的某些他物權制度。
(2)當事人不同。行紀的當事人為委托人和行紀人,信托的當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所有權屬受托人,利益屬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一定是委托人,通常為第三人。行紀關系的委托財產的所有權和利益均歸于委托入,無分離的可能。
(3)行為的內容不同。行紀人主要從事代客買賣等業務,而且必須服從委托人的指示。信托人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其行為范圍遠大于行紀人所能為。
(4)成立要件不同。信托須以財產交付給受托人為成立要件,行紀則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
(5)法律責任不同。違反行紀合同主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中則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責任的信托責任[23].(6)享有介入權不同。在委托人無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對于受托出售或購入的物品,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購入或售出,這就是行紀人的介入權,合同法第419條給予了規定。在信托關系中,為防范利益沖突,禁止受托人擁有介入權,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賣給自己,不得用信托資產購買自己的財物。
可見,在行紀與信托之間,證券公司經紀人接受投資者委托,代客買賣證券,實屬行紀性質,非為信托。
關于證券經紀商在接受投資者委托進行證券買賣時與投資者形成的法律關系為經紀法律關系的觀點[24],從其對經紀的界定來看,經紀即為我們所說的行紀。“經紀是指一方(經紀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利益從事物品的賣出和買入等行為并收取報酬的行為。”[25]我國臺灣學者陳春山在論述臺灣證券交易法時認為,所謂經紀依民法第576條之規定乃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所謂經紀商,依證交法第15條、第16條之規定,乃是指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經紀或民間之業務者。對經紀的這種解釋及其引用的有關法律條文規定,實際上都是對行紀的定義和有關規定,甚至條文中采用的字眼原本就是“行紀”。我們認為,該觀點所說的經紀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行紀法律關系。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實務中,并沒有規定經紀法律關系,而是將行紀法律關系確定了下來。既然已經有了行紀法律關系,再無必要規定一個與行紀法律關系基本相同的經紀法律關系,“畫蛇添足”,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和麻煩。
因此,我們認為,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的關系是行紀或居間法律關系。這是由我國的民法范疇決定的。一位知名的法學家曾經提及,如果要執行法律,法律的條文必須準確,以防止不法者在法律漏洞中運作,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對于證券法第137條的規定與民法的有關規定相脫節之處,極有必要由立法機關將證券法第137條規定的“”解釋為適用行紀的有關規定,“中介業務”解釋為居間業務等,以求法律、法規的準確性、完整性、嚴密性,以滿足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更好地發揮證券法的作用。
注釋:
[1]吳弘主編:《證券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53頁。
[2]潘金生主編:《中外證券法規資料匯編》,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771頁。
[3]張育軍:《美國證券立法與管理》,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99頁。
[4]董安生主編譯:《英國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88頁。
[5]楊志華:《證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頁。
[6]陶希晉、佟柔主編:《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9頁。
[7]王利明等:《民法新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415頁。
[8]何美歡:《香港法》(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6頁。
[9]羅伯特。霍恩等:《德國私法與商法》,1982年英文版,第226頁。
[10]陶希晉、佟柔主編:《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頁.[11]王澤鑒:《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臺灣三民書局1996年版,第364頁。
[12]吳光明:《證券交易法》,臺灣三民書局1996年版,第113頁。
[13]參見JapaneseSecuriticsRegulation,p.138.[14]陳學榮:《中國證券經紀制度》,企業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頁。
[15]韓松:《證券法學》,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191頁。
[16]李由義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430頁。
[17]吳弘主編,《證券法淪》,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54頁。
[18]李雙元、李曉陽主編:《現代證券法律與實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頁。
[19]梁慧星:《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第87頁。
[20]梁定邦:《證券法的領域》,載中國證監會主編《證券立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21]余雪明:《證券交易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1990年版,第128頁。
[22]吳弘主編:《證券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55頁。
(一)美國的融資融券制度
在美國現行體制中,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活動進行管理的部門是聯邦儲備委員會。美聯儲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證券法案》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基礎之上的,此外美聯儲還先后頒布了4個有關信用交易的規定。除美聯儲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協會等自律機構也從自身的角度制訂了一系列的規則和條例來約束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作為對聯儲的法規和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信用交易賬戶操作的細則,以保證聯邦有關法規的實施。證券公司在融資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對客戶進行融資時,嚴格遵守聯儲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要求自己客戶信用賬戶中的保證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聯儲所規定的比例,常規保證金維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規定。二是證券公司在向銀行申請轉融通時,必須嚴格按照聯儲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挪用凍結的證券。另外,為了加強整個證券公司的規范水平、防范各種法律合同風險,證券公司協會還制訂了標準化的信用交易賬戶開戶合同和借券合同,對賬戶的操作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活動通過法律的條款加以界定。
美國的市場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市場,以及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比較完整的自主性基礎之上的。在美國信用交易體系下,基本上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美國融資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場化在美國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監管當局從活躍市場同時又要有效地防范風險的目標出發,制訂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規則。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圍內,融資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場的參與者自發完成。在融資融券的資格上,幾乎沒有特別的限定,只要是資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參與融資,只要是證券的擁有者,就可以參與融券。而證券公司之間,同樣可以相互融資融券;證券公司與交易客戶之間,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礎上,實際上也可以進行融資融券的活動,比如出借證券、使用客戶保證金等等;銀行的參與方式則以資金轉融通為主,同時也向證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機構(養老金、保險公司等)則積極參與借券的轉融通。這種信用交易主體的廣泛性,源于美國金融市場的發達。
2、信用交易體系與貨幣市場回購市場緊密聯系
在美國的信用交易中,不僅融資融券主體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時信用交易體系與貨幣市場、回購市場緊密結合。美國的貨幣市場基本上是對機構開放的,各個機構都能夠在貨幣市場上進行交易,獲得開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資金或者證券。而在貨幣市場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工具就是債券回購。回購工具的廣泛使用,源于美國透明的貨幣市場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礎。另外對于證券公司的短期資金需求而言,抵押貸款和融券也是廣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資融券制度
日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證券抵押和融券的轉融通完全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完成。在這種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開,由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介,證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壟斷地位,嚴格控制著資金和證券通過信用交易的倍增效應。
為什么日本選擇了由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模式呢?應該說,金融體系和信用環境的完善程度,往往與信用交易模式的專業化(或者市場化)程度密切相關,大凡金融市場越不發達、信用環境越薄弱,對專業化機構監控的依賴性就越大,這就是日本在戰后發展中選擇專業化模式的內在原因。
日本的專業化融資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證券金融公司的壟斷專營地位
從負債結構來看,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過向資金和證券的擁有者融借證券和資金,來維持自己的轉融通業務。同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資本的比例很小,為2.5%。如此小的自有資本規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壟斷專營的基礎上,才能夠維持業務的正常運行。實際上,由于證券公司不能夠直接向銀行、保險基金等機構融取證券,其它金融機構如果需要借出證券,一般是要將其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證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后將證券融借給證券公司。而在融資方面,由于證券公司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以及從銀行獲得抵押貸款,證券金融公司對融資方面的壟斷性要小一些,是一種“準壟斷”的狀態。
2.信用交易操作層級分明
在日本的專業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戶不允許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取資金或者證券,而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來統一進行。證券公司除了部分資金以外,也不能夠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那里,獲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證券或資金。這樣,證券金融公司便成為整個信用交易體系中證券和資金的中轉樞紐。大藏省只要通過控制證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調控進出證券市場的資金和證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數。
3.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在證券公司資券轉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導致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銀行與貨幣市場的資金使轉融通需求發生分流,證券公司越來越多地通過短期借款、回購等方式從其他渠道獲取所需資金。但與轉融資的情況相反,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額占證券公司總借券交易額的比重卻越來越高,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在轉融券業務中的壟斷地位。
像日本這種職能分工明確的結構形式,確實便于監管,也與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相適應。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損失了資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
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雖然是與日本相似的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個重要的差異,就是實行了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
在臺灣所有的證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經批準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機構,其余的證券公司則沒有營業許可。獲得融資融券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的服務,然后再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而沒有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一面為一部分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同時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在“雙軌制”的結構中,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既可以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資金,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因此,證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資本市場和貨幣資金市場之間的唯一資金通道,而是專門以證券質押的方式獲取資金的特殊通道。
從臺灣信用交易制度的歷史進程和現實狀況來看,基本上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證券金融公司處于既壟斷又競爭的地位
在臺灣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據臺灣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現狀,采取了專業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圖在各個方面充分體現出市場競爭的特點。臺灣有四個證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樣,一家幾乎完全壟斷市場,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轉融資上展開市場競爭。另外,從資本規模上也比較接近。這種四家競爭的形式促進了證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場競爭,證券金融公司比較注重市場運作與風險的控制。
2.客戶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逐步從轉融資過渡到直接融資
臺灣的證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資格,可以為客戶直接提供融資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戶的委托,轉而向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而客戶也可以選擇,是從證券公司直接獲得融資和融券,還是直接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和融券。所以,證券金融公司在資券轉融通業務日漸萎縮的情況下,更多地轉向直接為個人投資者提供資券融通,成了一個市場化的融資公司。
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券轉融通業務日漸萎縮
臺灣的證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資格的證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來越多地利用貨幣市場的融資工具,而逐漸減少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依賴,這導致了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業務的萎縮。
二、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現狀分析
(一)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現狀
證券公司可支配資產的多少是決定其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參數之一。因此,國內外券商都非常重視融資融券業務。由于我國股票市場還沒有做空機制,因此目前國內券商尚無法進行融券交易。
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的券商融資渠道比較通暢,券商的資產負債率相當高。如美林公司的資產負債率為95%,所有者權益僅為5%,這意味著95%的資金來自于別的融資渠道。一般說來,公開上市是國外許多知名證券公司融資的重要渠道。美國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還在多個交易所同時上市。此外,國外券商的融資渠道還有發行金融債券、進行特種信用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融資、國債回購和抵押債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國內券商的融資渠道就顯得乏善可陳。除自有資金外,我國券商融資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業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為證券公司同業拆借業務提供了一條合法通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成員總數已經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經達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億元,較上年增長104%。
二是國債回購。目前,我國國債市場由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兩個相互分割的市場組成,大部分證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場交易,而國債的最大買家——商業銀行只能在銀行間市場交易。從1997年起,我國國債市場就一直以銀行間市場為中心。交易所市場雖然交易活躍,但由于發行量小,債券供不應求,導致回購利率高企,特別是在新股發行時尤為明顯,券商融資成本較高。2000年,我國國債回購全年成交15781.74億元、較上年增長299%,現券買賣全年成交682.68億元、較上年增長782%。
三是股票質押貸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證監會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從而為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股票質押貸款具有的乘數效應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擴張并獲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時負債也相對上升,風險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層對該項業務作了較嚴格的資格認定,目前我國只有部分券商獲準進行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總體而言,我國券商的融資業務存在渠道窄、數量少、比例小的特點。融券業務至今還沒有開展,債務融資也只處于起步階段。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1999年的《證券法》第35、36、141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也就是說,在我國當前的法律框架下,強調現貨交易,既限制券商通過融資融券進行自營業務,也限制其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二)拓展融資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券商自身的風險內控機制尚未健全,各種配套的監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從微觀層次上看,嚴格的分業經營勢所難免,但從宏觀層次上看,銀行與證券、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必須在最高層次上融合,這也是當今國際金融業的整體趨勢。隨著市場的進一步發育,以及應對加入WTO后國外券商的激烈競爭,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已是擺在管理層及券商面前的當務之急。
1、券商擴大可支配資源、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
證券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產業,資產規模直接決定了券商的競爭力。我國券商與國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勢是自有資本金不足,總資產規模小。如2000年我國101家券商的資產總額為5753億元(含客戶保證金),凈資產總額為236.4億元,平均每家券商的總資產、凈資產分別僅為57億元和2.34億元。從1999年起我國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規模的增資擴股運動,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總資本金才剛剛突破800億元,平均每家不到7億元。相比之下,美國1998年底券商總資本金達1045億美元,總資產達19739億美元(不含客戶保證金)。2000年我國券商業務價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證券的營業收入為28.94億元人民幣,而同期美國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營業收入為454.13億美元,前者僅為后者的0.77%。現在我國已經加入WTO,國內券商很快就要和國外的投資銀行“巨無霸”在同一平臺上展開公平競爭,這樣小的資產規模,如果沒有一條通暢的融資融券渠道的話,如何能與國際大投行競爭。
2、現有融資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從美國、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債務融資主要來自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和貨幣市場。其中,回購協議正在成為券商融資的一個越來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傳統的證券抵押融資方式。而我國目前階段由于貨幣市場的發展相對落后,交易工具的種類少,交易規模小,參與機構也少,而且證券公司自營帳戶中以股票持倉為主,可以用來作回購交易的債券數量有限,因此,回購市場尚不能很好地滿足我國券商的融資需求。拆借市場上融資不用證券作抵押,融資風險比較高,銀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慮對融資額度有較嚴格的限制,因此同業拆借所能獲取的資金是有限的。另外,同業拆借和國債回購都不能滿足券商對中長期資金的需求。證券質押融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尤其是銀行很難對券商或投資者融資取得的資金投向進行有效的監控,加之我國股票市場實際運行過程的不規范性,因此監管部門對證券質押融資作了嚴格的資格認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處在起步階段,市場規模很小。因此,我國現有的幾種券商融資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為,而不能很好地滿足券商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我們有必要尋找一種新的券商融資方式,或者改進現有的融資手段,使其能更好地為券商融資服務。
3、有利于活躍交易市場
與證券交易相關的融資融券屬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證金比率這一杠桿,有效地放大參與市場交易的資金量,從而活躍交易市場。總體上說,我國股票市場的交投一直比較活躍。以1998年為例,紐約和東京交易所的換手率分別為69.9%和34.1%,臺灣證券交易所的換手率為314%,而我國1998年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為428%,2000年為498%,遠遠高于美國和日本,也高于臺灣。我國股票市場能維持活躍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個方面:一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政府對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封閉性使投資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資渠道;三是我國股市正處于起步階段,市場運行尚不規范,散戶比例大,做莊盛行,投機性強。隨著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以上三個有利于股市活躍的因素將逐漸淡化,同時一些新的市場變數已開始顯現:一是市場監管力度加強,大量違規資金將撤離股市;二是市場擴容速度加快,對資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國即將推行國有股流通方案,雖然方案還沒有最終確定,但大量國有股的流通,無疑需要巨額承接資金。因此,未來我國股市的資金面并不寬裕,市場交投將逐漸趨于平和。而證券市場要實現其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維持一定的交易活躍程度是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說,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進而活躍股市交易,是應時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能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
我國股票市場屬于典型的單邊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說,投資者要想博取價差收益,只有先買進股票然后再高價賣出,由此導致市場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價遠遠脫離基本面。一旦市場出現危機時,往往又出現連續的“跳水”,股價下跌失去控制。據統計,從1996年到2001年,我國股票市場的年平均波動幅度達40%(按上海綜合指數計算)。而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市場本身具備了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當市場過度投機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沽出這一股票,從而引致股價回落;相反,當某一股票被市場過度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該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價格穩定器才能發揮作用。在沒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資交易不僅不會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反而會制造市場虛假信息,破壞市場供需平衡。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應注意兩者的協調發展。
5、從長期來看,通過融資融券溝通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有利于釋放金融市場風險。
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是兩個既相對獨立又緊密相關的金融子系統,供需的變化和市場的割裂將不可避免地在這兩個系統中產生風險積累,如果風險長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將使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過度膨脹而危及國民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的金融風險已經不可忽視。一方面,銀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過7萬億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億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與銀行“惜貸”形成了強烈的對比,導致銀行單位資產贏利下降和總體資產質量惡化。另一方面,證券市場因其快速發展和高額回報所引致的對資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決,于是違規事件時有發生且屢禁不止,如銀行資金違規入市、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及向客戶融資融券進行非法交易等。這些狀況說明我國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都已具有相互滲透的需要和沖動,人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決這種矛盾,反而會引發更大的風險和危機。因此,當前應逐步放開對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管制,使銀行資金能合法、受控制地進入證券市場,從而緩解和釋放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
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
(一)主導思想:建立過渡性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
從美國、日本和臺灣的制度比較中可以看出,一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的選擇從根本上說是由該國的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的結構特征決定的。美國的制度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地形成和發展,并由法規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臺灣的制度都是戰后在證券市場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而其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別于美國,具備中央控制的性質。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難以直接采用市場化的融資融券模式,而應吸取日本和臺灣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后再轉為市場化模式。同時,應注意到我國屬于“轉軌經濟國家”這一現實,證券市場中仍有許多地方有別于他國,如國有股問題,A、B股問題,銀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國有控股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時,應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特殊國情,制定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國的證券金融公司應充分注意到其過渡性。從日本和臺灣的經驗來看,證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躍市場、融通資金和控制風險等方面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成熟,這種專營性的證券金融公司已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資融券市場中的份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來越難以勝任日漸增多的市場職能,在運行中出現了業務大、責任重、風險集中的狀況。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從一開始就應明確市場化的融資融券制度才是最終的選擇,建立證券金融公司只是一個過渡的橋梁。在制度設計中,應使其盡量精干并易于調整和過渡。在數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應盡可能采取市場化的運行方式,減少政府過度干涉,防止權力和責任過于集中。
(二)建立證券金融公司的意義
1、有利于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活動進行監督控制
我國證券市場是建立在公有經濟基礎之上的,國家對包括證券市場在內的所有市場都進行調控,這與美國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自有市場經濟有著本質的不同。在美國模式中,風險的控制由市場參與者以自律為原則自發地實現。證券公司和銀行直接發生個別融資融券交易,中央監管部門對市場整體的融資融券活動難以有及時而全面的了解,也難以對交易活動實行有效的監督;證券交易所作為第三者可以對融資融券活動的結果進行監督,但很難對交易過程實行監控,也難以防止交易雙方發生不規范的內部交易。而專業性的證券金融公司,作為融資融券市場的唯一窗口,可以隨時掌握整個市場的融資融券情況,并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完成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服務。公司的性質、地位及其與監管部門的關系決定了它在提供服務時將履行嚴格的自律準則,降低風險和防范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2、有利于融資融券活動的順利進行
在證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個銀行將資金或證券貸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轉融給各個證券公司,這使融資融券活動的傳遞鏈單一化,在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相反,如果各個銀行將資金或證券直接貸給證券公司,由于參與主體繁多,可能導致融資融券市場的無序化,不利于市場監管,尤其是對銀行現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員的技能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銀行與證券的存管、清算、登記等業務機構分屬不同的管理系統,在協調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和障礙,這也限制了銀行和券商之間進行直接的融資融券活動。
3、有利于降低融資融券的系統性風險
融資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帶著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在我國目前融資融券制度和有關法律制度欠完備的情況下,銀行出于對貸款安全性的考慮,對券商的融資融券需求可能顯得不夠熱心。通過建立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憑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證貸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銀行的顧慮,增強銀行乃至整個社會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安全性的信心,從而有力地擴大券商的融資融券通道。
(三)證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運作機制探討
1、自有資本的籌集
從股東結構上看,日本和臺灣的證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東都是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交易所,這使證券金融公司具備了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國借鑒。未來我國的證券金融公司,可由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實力的投資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共同投資建立。
證券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設定,直接影響到其資產規模、信用水平和運行質量。臺灣要求證券金融公司的負債總額不能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1.5倍,相當于最低資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僅為2.5%,其資本金比率很低,且債務中幾乎全部為短期債務,要求高效率的流動資金管理技能。考慮到金融機構的性質及本著穩健的原則,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設定在8%比較適宜。
2、明確不同部門的職能權限
融資融券的交易過程比較復雜,牽涉面也較廣,因此美國、日本、臺灣都對此作了非常細致和具體的規定。我國證券市場發育程度尚低,市場參與者自律性較差,因此更應事先制定較完備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明確各方的權限和職責。我國法規的結構設計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主管機構,制定有關銀行向證券金融公司提供資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作為中央證券監管機構,制定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或投資者提供資券轉融通的管理辦法,并由證券交易所對有關交易、存管、結算等方面制定出細則作為補充。證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據以上兩個方面的總體法規制定出具體的操作規程,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制度氛圍。
3、業務職能的設定
證券金融公司是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之間的資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而與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必須通過證券公司轉融通;臺灣實行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并對證券公司進行分類,只有約三分之一的證券公司有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許可,其它的證券公司只能為客戶辦理資券轉融通。我國在設定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時,可同時借鑒日本、臺灣的經驗,并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考慮制定以下分階段的實施步驟:
(1)對券商的融資融券資格設限,只有那些具備一定規模、資產質量良好、守法經營的券商才有資格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券商規模控制在近期無重大違規行為的綜合類券商。
(2)在證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規定其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而不得向后者進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證券公司可以向投資者融資,但不得融券。
(3)在運行一段時間后(如1年后),放開證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資者從事融券業務。
(4)在我國的做空機制建立起來后,放開證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資者從事融券業務,同時券商也可以向投資者融券。
當融資融券制度最終建立起來后,其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機制
融資融券交易有較強的倍乘效應,能在短時內大規模增加交易額度,從而增加市場風險。因此,為防止交易信用的過度膨脹,應設立一套有效的機制對其進行管制。考慮到我國的證券公司尚無辦理證券抵押融資業務的經驗而且自律程度低,與早期的臺灣證券市場相仿,因此在設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時,可較多地參照臺灣的管理辦法,注重對各個級別的信用額度的控制,強調以保證金比率為基礎控制因市價變動形成的市場風險,以及以資本金比率為基礎控制證券公司的債務風險。同時,對美國、日本的成功之處,也要有選擇地學習參照。具體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的資格認定
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證券都適合作融資融券交易,而應對其進行資格認定。資格認定權可歸屬證券交易所。現階段,可考慮規定流通股本在3000萬股以上,股東人數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規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來作融資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證券資格應比融資的證券更高,可規定流通股本在4000萬股以上,股東人數在3000人以上。當然,在運行過程中,交易所應根據股票的市場表現和公司的情況隨時修訂具有融資融券資格的股票名單。
(2)對市場整體信用額度的管理
包括對融資保證金比率和融券保證金比率的動態管理。融資保證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借鑒臺灣的經驗,現階段我國這兩個比率可考慮設定在60%和30%。也就是說,券商在融入資金購買證券時,必須交納60%的保證金,并把購得證券交給證券金融公司作抵押。當證券價格下跌導致保證金比率低于60%時,證券金融公司將停止向該券商繼續融資,當保證金比率低于30%時,證券金融公司將通知券商補交保證金,否則將強行賣出抵押證券。券商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符合條件的證券。當用證券作保證金時,還應設定另外兩個指標:一是現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證金不能全部是證券,而必須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現金。現金比率可設定為20%;二是擔保證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證金的證券不能按其市值來計算,而應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證券價格過度波動帶來的信用風險。擔保證券的折扣率與證券的類型有關,政府債券可按10%計,上市股票可按30%計。
融券保證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可分別定在70%和30%。其含義和融資保證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規比率一致。
(3)對證券機構信用額度的管理
包括對證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對證券公司的管理。借鑒臺灣的經驗,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額度管理可通過資本凈值的比例管理來實現:一是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為8%;二是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從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6倍;三是證券金融公司對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其凈值的15%。
對證券公司的管理同樣可通過資本凈值的比例管理實施:一是規定證券公司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總額與其資本凈值的最高倍率,臺灣規定為250%,考慮到我國證券公司的資本金比率遠不及臺灣,因此可考慮將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證券公司在單個證券上的融資和融券額分別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0%和5%。
(4)對個別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
對個股的信用額度管理是為了防止股票過度融資融券導致風險增加。可規定:當一只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時,交易所將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到18%以下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已超過融資額時,也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后再重新開始交易。
5、建立嚴格的抵押證券存管制度
一、海外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研究由于經濟發展的階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會經濟制度和歷史過程的差異,各國(地區)形成了適合自己市場實際情況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歸結為兩大類,市場化融資融券模式和專業化融資公司模式。在市場化融資模式中,證券公司主要通過貨幣市場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信貸、回購和票據融資,融資融券交易均表現為典型的市場行為,歐美的主要工業化國家實行的就是這種市場化的融資融券制度。在專業化融資公司的模式中,證券公司必須向經過特批的證券融資公司籌借資金,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日本、臺灣等實行的是這種專營的融資公司模式。(一)美國的融資融券制度在美國現行體制中,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活動進行管理的部門是聯邦儲備委員會。美聯儲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證券法案》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基礎之上的,此外美聯儲還先后頒布了4個有關信用交易的規定。除美聯儲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協會等自律機構也從自身的角度制訂了一系列的規則和條例來約束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作為對聯儲的法規和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信用交易賬戶操作的細則,以保證聯邦有關法規的實施。證券公司在融資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對客戶進行融資時,嚴格遵守聯儲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要求自己客戶信用賬戶中的保證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聯儲所規定的比例,常規保證金維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規定。二是證券公司在向銀行申請轉融通時,必須嚴格按照聯儲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挪用凍結的證券。另外,為了加強整個證券公司的規范水平、防范各種法律合同風險,證券公司協會還制訂了標準化的信用交易賬戶開戶合同和借券合同,對賬戶的操作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活動通過法律的條款加以界定。美國的市場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市場,以及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比較完整的自主性基礎之上的。在美國信用交易體系下,基本上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美國融資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場化在美國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監管當局從活躍市場同時又要有效地防范風險的目標出發,制訂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規則。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圍內,融資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場的參與者自發完成。在融資融券的資格上,幾乎沒有特別的限定,只要是資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參與融資,只要是證券的擁有者,就可以參與融券。而證券公司之間,同樣可以相互融資融券;證券公司與交易客戶之間,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礎上,實際上也可以進行融資融券的活動,比如出借證券、使用客戶保證金等等;銀行的參與方式則以資金轉融通為主,同時也向證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機構(養老金、保險公司等)則積極參與借券的轉融通。這種信用交易主體的廣泛性,源于美國金融市場的發達。2、信用交易體系與貨幣市場回購市場緊密聯系在美國的信用交易中,不僅融資融券主體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時信用交易體系與貨幣市場、回購市場緊密結合。美國的貨幣市場基本上是對機構開放的,各個機構都能夠在貨幣市場上進行交易,獲得開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資金或者證券。而在貨幣市場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工具就是債券回購。回購工具的廣泛使用,源于美國透明的貨幣市場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礎。另外對于證券公司的短期資金需求而言,抵押貸款和融券也是廣為采用的方法。(二)日本的融資融券制度日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證券抵押和融券的轉融通完全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完成。在這種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開,由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介,證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壟斷地位,嚴格控制著資金和證券通過信用交易的倍增效應。為什么日本選擇了由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模式呢?應該說,金融體系和信用環境的完善程度,往往與信用交易模式的專業化(或者市場化)程度密切相關,大凡金融市場越不發達、信用環境越薄弱,對專業化機構監控的依賴性就越大,這就是日本在戰后發展中選擇專業化模式的內在原因。日本的專業化融資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證券金融公司的壟斷專營地位從負債結構來看,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過向資金和證券的擁有者融借證券和資金,來維持自己的轉融通業務。同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資本的比例很小,為2.5%。如此小的自有資本規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壟斷專營的基礎上,才能夠維持業務的正常運行。實際上,由于證券公司不能夠直接向銀行、保險基金等機構融取證券,其它金融機構如果需要借出證券,一般是要將其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證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后將證券融借給證券公司。而在融資方面,由于證券公司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以及從銀行獲得抵押貸款,證券金融公司對融資方面的壟斷性要小一些,是一種“準壟斷”的狀態。2.信用交易操作層級分明在日本的專業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戶不允許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取資金或者證券,而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來統一進行。證券公司除了部分資金以外,也不能夠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那里,獲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證券或資金。這樣,證券金融公司便成為整個信用交易體系中證券和資金的中轉樞紐。大藏省只要通過控制證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調控進出證券市場的資金和證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數。3.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在證券公司資券轉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導致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銀行與貨幣市場的資金使轉融通需求發生分流,證券公司越來越多地通過短期借款、回購等方式從其他渠道獲取所需資金。但與轉融資的情況相反,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額占證券公司總借券交易額的比重卻越來越高,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在轉融券業務中的壟斷地位。像日本這種職能分工明確的結構形式,確實便于監管,也與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相適應。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損失了資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三)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雖然是與日本相似的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個重要的差異,就是實行了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
制”。在臺灣所有的證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經批準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機構,其余的證券公司則沒有營業許可。獲得融資融券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的服務,然后再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而沒有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一面為一部分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同時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在“雙軌制”的結構中,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既可以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資金,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因此,證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資本市場和貨幣資金市場之間的唯一資金通道,而是專門以證券質押的方式獲取資金的特殊通道。從臺灣信用交易制度的歷史進程和現實狀況來看,基本上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證券金融公司處于既壟斷又競爭的地位在臺灣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據臺灣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現狀,采取了專業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圖在各個方面充分體現出市場競爭的特點。臺灣有四個證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樣,一家幾乎完全壟斷市場,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轉融資上展開市場競爭。另外,從資本規模上也比較接近。這種四家競爭的形式促進了證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場競爭,證券金融公司比較注重市場運作與風險的控制。2.客戶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逐步從轉融資過渡到直接融資臺灣的證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資格,可以為客戶直接提供融資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戶的委托,轉而向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而客戶也可以選擇,是從證券公司直接獲得融資和融券,還是直接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和融券。所以,證券金融公司在資券轉融通業務日漸萎縮的情況下,更多地轉向直接為個人投資者提供資券融通,成了一個市場化的融資公司。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券轉融通業務日漸萎縮臺灣的證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資格的證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來越多地利用貨幣市場的融資工具,而逐漸減少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依賴,這導致了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業務的萎縮。二、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現狀分析(一)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現狀證券公司可支配資產的多少是決定其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參數之一。因此,國內外券商都非常重視融資融券業務。由于我國股票市場還沒有做空機制,因此目前國內券商尚無法進行融券交易。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的券商融資渠道比較通暢,券商的資產負債率相當高。如美林公司的資產負債率為95%,所有者權益僅為5%,這意味著95%的資金來自于別的融資渠道。一般說來,公開上市是國外許多知名證券公司融資的重要渠道。美國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還在多個交易所同時上市。此外,國外券商的融資渠道還有發行金融債券、進行特種信用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融資、國債回購和抵押債券等方式。相比之下,國內券商的融資渠道就顯得乏善可陳。除自有資金外,我國券商融資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同業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為證券公司同業拆借業務提供了一條合法通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成員總數已經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經達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億元,較上年增長104%。二是國債回購。目前,我國國債市場由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兩個相互分割的市場組成,大部分證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場交易,而國債的最大買家——商業銀行只能在銀行間市場交易。從1997年起,我國國債市場就一直以銀行間市場為中心。交易所市場雖然交易活躍,但由于發行量小,債券供不應求,導致回購利率高企,特別是在新股發行時尤為明顯,券商融資成本較高。2000年,我國國債回購全年成交15781.74億元、較上年增長299%,現券買賣全年成交682.68億元、較上年增長782%。三是股票質押貸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證監會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從而為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股票質押貸款具有的乘數效應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擴張并獲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時負債也相對上升,風險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層對該項業務作了較嚴格的資格認定,目前我國只有部分券商獲準進行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總體而言,我國券商的融資業務存在渠道窄、數量少、比例小的特點。融券業務至今還沒有開展,債務融資也只處于起步階段。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1999年的《證券法》第35、36、141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也就是說,在我國當前的法律框架下,強調現貨交易,既限制券商通過融資融券進行自營業務,也限制其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二)拓展融資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在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券商自身的風險內控機制尚未健全,各種配套的監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從微觀層次上看,嚴格的分業經營勢所難免,但從宏觀層次上看,銀行與證券、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必須在最高層次上融合,這也是當今國際金融業的整體趨勢。隨著市場的進一步發育,以及應對加入WTO后國外券商的激烈競爭,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已是擺在管理層及券商面前的當務之急。1、券商擴大可支配資源、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證券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產業,資產規模直接決定了券商的競爭力。我國券商與國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勢是自有資本金不足,總資產規模小。如2000年我國101家券商的資產總額為5753億元(含客戶保證金),凈資產總額為236.4億
元,平均每家券商的總資產、凈資產分別僅為57億元和2.34億元。從1999年起我國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規模的增資擴股運動,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總資本金才剛剛突破800億元,平均每家不到7億元。相比之下,美國1998年底券商總資本金達1045億美元,總資產達19739億美元(不含客戶保證金)。2000年我國券商業務價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證券的營業收入為28.94億元人民幣,而同期美國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營業收入為454.13億美元,前者僅為后者的0.77%。現在我國已經加入WTO,國內券商很快就要和國外的投資銀行“巨無霸”在同一平臺上展開公平競爭,這樣小的資產規模,如果沒有一條通暢的融資融券渠道的話,如何能與國際大投行競爭。2、現有融資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從美國、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債務融資主要來自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和貨幣市場。其中,回購協議正在成為券商融資的一個越來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傳統的證券抵押融資方式。而我國目前階段由于貨幣市場的發展相對落后,交易工具的種類少,交易規模小,參與機構也少,而且證券公司自營帳戶中以股票持倉為主,可以用來作回購交易的債券數量有限,因此,回購市場尚不能很好地滿足我國券商的融資需求。拆借市場上融資不用證券作抵押,融資風險比較高,銀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慮對融資額度有較嚴格的限制,因此同業拆借所能獲取的資金是有限的。另外,同業拆借和國債回購都不能滿足券商對中長期資金的需求。證券質押融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尤其是銀行很難對券商或投資者融資取得的資金投向進行有效的監控,加之我國股票市場實際運行過程的不規范性,因此監管部門對證券質押融資作了嚴格的資格認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處在起步階段,市場規模很小。因此,我國現有的幾種券商融資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為,而不能很好地滿足券商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我們有必要尋找一種新的券商融資方式,或者改進現有的融資手段,使其能更好地為券商融資服務。3、有利于活躍交易市場與證券交易相關的融資融券屬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證金比率這一杠桿,有效地放大參與市場交易的資金量,從而活躍交易市場。總體上說,我國股票市場的交投一直比較活躍。以1998年為例,紐約和東京交易所的換手率分別為69.9%和34.1%,臺灣證券交易所的換手率為314%,而我國1998年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為428%,2000年為498%,遠遠高于美國和日本,也高于臺灣。我國股票市場能維持活躍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個方面:一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政府對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封閉性使投資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資渠道;三是我國股市正處于起步階段,市場運行尚不規范,散戶比例大,做莊盛行,投機性強。隨著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以上三個有利于股市活躍的因素將逐漸淡化,同時一些新的市場變數已開始顯現:一是市場監管力度加強,大量違規資金將撤離股市;二是市場擴容速度加快,對資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國即將推行國有股流通方案,雖然方案還沒有最終確定,但大量國有股的流通,無疑需要巨額承接資金。因此,未來我國股市的資金面并不寬裕,市場交投將逐漸趨于平和。而證券市場要實現其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維持一定的交易活躍程度是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說,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進而活躍股市交易,是應時之需。4、建立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能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我國股票市場屬于典型的單邊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說,投資者要想博取價差收益,只有先買進股票然后再高價賣出,由此導致市場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價遠遠脫離基本面。一旦市場出現危機時,往往又出現連續的“跳水”,股價下跌失去控制。據統計,從1996年到2001年,我國股票市場的年平均波動幅度達40%(按上海綜合指數計算)。而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市場本身具備了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當市場過度投機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沽出這一股票,從而引致股價回落;相反,當某一股票被市場過度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該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價格穩定器才能發揮作用。在沒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資交易不僅不會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反而會制造市場虛假信息,破壞市場供需平衡。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應注意兩者的協調發展。5、從長期來看,通過融資融券溝通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有利于釋放金融市場風險。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是兩個既相對獨立又緊密相關的金融子系統,供需的變化和市場的割裂將不可避免地在這兩個系統中產生風險積累,如果風險長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將使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過度膨脹而危及國民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的金融風險已經不可忽視。一方面,銀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過7萬億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億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與銀行“惜貸”形成了強烈的對比,導致銀行單位資產贏利下降和總體資產質量惡化。另一方面,證券市場因其快速發展和高額回報所引致的對資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決,于是違規事件時有發生且屢禁不止,如銀行資金違規入市、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及向客戶融資融券進行非法交易等。這些狀況說明我國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都已具有相互滲透的需要和沖動,人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決這種矛盾,反而會引發更大的風險和危機。因此,當前應逐步放開對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管制,使銀行資金能合法、受控制地進入證券市場,從而緩解和釋放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一)主導思想:建立過渡性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從美國、日本和臺灣的制度比較中可以看出,一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的選擇從根本上說是由該國的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的結構特征決定的。美國的制度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地形成和發展,并由法規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臺灣的制度都是戰后在證券市場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而其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別于美國,具備中央控制的性質。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法
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難以直接采用市場化的融資融券模式,而應吸取日本和臺灣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后再轉為市場化模式。同時,應注意到我國屬于“轉軌經濟國家”這一現實,證券市場中仍有許多地方有別于他國,如國有股問題,A、B股問題,銀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國有控股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時,應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特殊國情,制定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金融公司制度。建立我國的證券金融公司應充分注意到其過渡性。從日本和臺灣的經驗來看,證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躍市場、融通資金和控制風險等方面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成熟,這種專營性的證券金融公司已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資融券市場中的份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來越難以勝任日漸增多的市場職能,在運行中出現了業務大、責任重、風險集中的狀況。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從一開始就應明確市場化的融資融券制度才是最終的選擇,建立證券金融公司只是一個過渡的橋梁。在制度設計中,應使其盡量精干并易于調整和過渡。在數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應盡可能采取市場化的運行方式,減少政府過度干涉,防止權力和責任過于集中。(二)建立證券金融公司的意義1、有利于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活動進行監督控制我國證券市場是建立在公有經濟基礎之上的,國家對包括證券市場在內的所有市場都進行調控,這與美國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自有市場經濟有著本質的不同。在美國模式中,風險的控制由市場參與者以自律為原則自發地實現。證券公司和銀行直接發生個別融資融券交易,中央監管部門對市場整體的融資融券活動難以有及時而全面的了解,也難以對交易活動實行有效的監督;證券交易所作為第三者可以對融資融券活動的結果進行監督,但很難對交易過程實行監控,也難以防止交易雙方發生不規范的內部交易。而專業性的證券金融公司,作為融資融券市場的唯一窗口,可以隨時掌握整個市場的融資融券情況,并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完成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服務。公司的性質、地位及其與監管部門的關系決定了它在提供服務時將履行嚴格的自律準則,降低風險和防范不規范行為的發生。2、有利于融資融券活動的順利進行在證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個銀行將資金或證券貸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轉融給各個證券公司,這使融資融券活動的傳遞鏈單一化,在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相反,如果各個銀行將資金或證券直接貸給證券公司,由于參與主體繁多,可能導致融資融券市場的無序化,不利于市場監管,尤其是對銀行現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員的技能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銀行與證券的存管、清算、登記等業務機構分屬不同的管理系統,在協調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和障礙,這也限制了銀行和券商之間進行直接的融資融券活動。3、有利于降低融資融券的系統性風險融資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帶著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在我國目前融資融券制度和有關法律制度欠完備的情況下,銀行出于對貸款安全性的考慮,對券商的融資融券需求可能顯得不夠熱心。通過建立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憑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證貸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銀行的顧慮,增強銀行乃至整個社會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安全性的信心,從而有力地擴大券商的融資融券通道。(三)證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運作機制探討1、自有資本的籌集從股東結構上看,日本和臺灣的證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東都是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交易所,這使證券金融公司具備了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國借鑒。未來我國的證券金融公司,可由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實力的投資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共同投資建立。證券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設定,直接影響到其資產規模、信用水平和運行質量。臺灣要求證券金融公司的負債總額不能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1.5倍,相當于最低資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僅為2.5%,其資本金比率很低,且債務中幾乎全部為短期債務,要求高效率的流動資金管理技能。考慮到金融機構的性質及本著穩健的原則,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設定在8%比較適宜。2、明確不同部門的職能權限融資融券的交易過程比較復雜,牽涉面也較廣,因此美國、日本、臺灣都對此作了非常細致和具體的規定。我國證券市場發育程度尚低,市場參與者自律性較差,因此更應事先制定較完備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明確各方的權限和職責。我國法規的結構設計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主管機構,制定有關銀行向證券金融公司提供資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作為中央證券監管機構,制定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或投資者提供資券轉融通的管理辦法,并由證券交易所對有關交易、存管、結算等方面制定出細則作為補充。證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據以上兩個方面的總體法規制定出具體的操作規程,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制度氛圍。3、業務職能的設定證券金融公司是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之間的資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而與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必須通過證券公司轉融通;臺灣實行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并對證券公司進行分類,只有約三分之一的證券公司有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許可,其它的證券公司只能為客戶辦理資券轉融通。我國在設定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時,可同時借鑒日本、臺灣的經驗,并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考慮制定以下分階段的實施步驟:(1)對券商的融資融券資格設限,只有那些具備一定規模、資產質量良好、守法經營的券商才有資格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券商規模控制在近期無重大違規行為的綜合類券商。(2)在證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規定其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而不得向后者進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證券公司可以向投資者融資,但不得融券。(3)在運行一段時間后(如1年后),放開證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資者從事融券業務。(4)在我國的做空機制建立起來后,放開證券金融公
司向券商和投資者從事融券業務,同時券商也可以向投資者融券。當融資融券制度最終建立起來后,其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4、建立信用管理機制融資融券交易有較強的倍乘效應,能在短時內大規模增加交易額度,從而增加市場風險。因此,為防止交易信用的過度膨脹,應設立一套有效的機制對其進行管制。考慮到我國的證券公司尚無辦理證券抵押融資業務的經驗而且自律程度低,與早期的臺灣證券市場相仿,因此在設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時,可較多地參照臺灣的管理辦法,注重對各個級別的信用額度的控制,強調以保證金比率為基礎控制因市價變動形成的市場風險,以及以資本金比率為基礎控制證券公司的債務風險。同時,對美國、日本的成功之處,也要有選擇地學習參照。具體措施包括:(1)可用作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的資格認定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證券都適合作融資融券交易,而應對其進行資格認定。資格認定權可歸屬證券交易所。現階段,可考慮規定流通股本在3000萬股以上,股東人數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規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來作融資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證券資格應比融資的證券更高,可規定流通股本在4000萬股以上,股東人數在3000人以上。當然,在運行過程中,交易所應根據股票的市場表現和公司的情況隨時修訂具有融資融券資格的股票名單。(2)對市場整體信用額度的管理包括對融資保證金比率和融券保證金比率的動態管理。融資保證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借鑒臺灣的經驗,現階段我國這兩個比率可考慮設定在60%和30%。也就是說,券商在融入資金購買證券時,必須交納60%的保證金,并把購得證券交給證券金融公司作抵押。當證券價格下跌導致保證金比率低于60%時,證券金融公司將停止向該券商繼續融資,當保證金比率低于30%時,證券金融公司將通知券商補交保證金,否則將強行賣出抵押證券。券商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符合條件的證券。當用證券作保證金時,還應設定另外兩個指標:一是現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證金不能全部是證券,而必須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現金。現金比率可設定為20%;二是擔保證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證金的證券不能按其市值來計算,而應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證券價格過度波動帶來的信用風險。擔保證券的折扣率與證券的類型有關,政府債券可按10%計,上市股票可按30%計。融券保證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可分別定在70%和30%。其含義和融資保證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規比率一致。(3)對證券機構信用額度的管理包括對證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對證券公司的管理。借鑒臺灣的經驗,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額度管理可通過資本凈值的比例管理來實現:一是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為8%;二是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從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6倍;三是證券金融公司對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其凈值的15%。對證券公司的管理同樣可通過資本凈值的比例管理實施:一是規定證券公司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總額與其資本凈值的最高倍率,臺灣規定為250%,考慮到我國證券公司的資本金比率遠不及臺灣,因此可考慮將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證券公司在單個證券上的融資和融券額分別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0%和5%。(4)對個別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對個股的信用額度管理是為了防止股票過度融資融券導致風險增加。可規定:當一只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時,交易所將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到18%以下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已超過融資額時,也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后再重新開始交易。5、建立嚴格的抵押證券存管制度證券存管是融資融券的一個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資券借出方的資產安全。在美國、日本和臺灣的制度中,美國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臺灣的制度過于僵死。因此,在設計我國的融資融券制度中有關抵押品存管的機制時應更多地參鑒美國的運作機制。其關鍵步驟包括:一是將用于融資融券抵押的證券與自營帳戶中的其他證券分開管理。為此證券公司應另外建立融資交易帳戶,將所有抵押證券置于該帳戶中,并規定證券公司在償還債務之前不得挪用。二是建立規范的融資融券合同。使合同雙方在簽署融資融券合約時,就能確認證券的所有權和抵押品的管理權,然后由證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據合同執行凍結、解凍和變現清償的職能。防止出現目前市場中證券公司違規向客戶融資所帶來的法律糾紛。
當今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同時信息技術也在快速的發展,信息化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特征及趨勢。證券行業是高度信息化行業,證券公司作為證券行業的主要參與者,其信息化發展亦是如此。中國證券行業發展的驅動力是證券信息技術的進步及其廣泛應用。本文對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一、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與重點。
90年代初,以滬、深兩個交易所成立作為標志,中國證券業開始了實質性的起步。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技術手段在國際上處于先進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國性的交易網絡系統,1990年深交所證券市場完成了柜臺交易向場內集中交易的轉變,中國證券市場在短短十年時間經歷了柜臺交易所集中交易和無形化網上交易階段。到2003年我國證券市場市價總值42457億元,但是與國外相比較信息化發展相對滯后,管理與決策系統、風險監控系統、信息咨詢服務系統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證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設主要是圍繞著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進行的,目前國內證券行業信息化建設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總部管理,在中國,證券業內許多券商的總部是發展相對較弱,這種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還在于技術的局限。總部管理就是總部對各營業部進行有效經營監督,有效地避免風險。第二個重點是虛擬化,經營的虛擬化是指證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過信息終端遠程進行。虛擬化的遠程證券經營體系帶來的更直接的一面是營運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現有的證券交易模式的改變。另外還有靈活多變的資產管理系統也是進行風險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漸成為大資金投資管理的有效手段和發展趨勢。風險控制系統也是未來證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二、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中的問題。
就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存在的問題來說,首先是信息化系統管理水平無法保障安全性、重復建設,資源和資金的嚴重浪費和系統效率低,業務創新能力差,信息比較分散,很難提高服務水平。傳統交易系統的過度競爭和新業務系統的極度缺乏,中國的證券信息化發展中某些證券IT產品的功能和實用性存在缺陷,以目前數據倉庫產品為例,目前的數據倉庫仍然帶有強烈的技術色彩,集中于現有狀況的診斷,作為技術部門進行應用分析,無法與經營機構需求相適應,而在僅有技術特征情況下只能成為電子化的報表系統,所以該類信息產品的功能和性能需進一步加強。
其次是信息化發展對證券公司的業務優勢沒有足夠的保護,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交易的中介主體在面對客戶時變得電子化,反而忽視自身業務優勢的保留,陷入價格戰。圍繞客戶端的創新使得證券公司與合作有關的關聯方對客戶的影響力增大,證券公司沒有對單個券商的業務優勢予以保護,客觀上對任何有優勢的創新起到了推動作用。這種狀況下,對證券公司而言,技術創新的時間優勢短暫,業務優勢喪失;對客戶而言參與意愿減弱。最終結果只能是證券公司削價,客戶自然流動。同時證券信息化的發展對于客戶服務所存在的業務上的需求被技術開發商遺忘。這就要求證券公司在進行信息化發展過程中必須加強管理與技術的結合,增強總部的集中控制力,向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
三、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策略探討。
在競爭環境日益激烈的證券業中尋找一條可持續發展道路己經成為證券業關注的焦點。就證券公司的發展中策略來說,首先要建立集中交易平臺,以客戶為中心的新一代信息系統,整合公司的資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在激烈的全球競爭下,證券公司信息化整合不可避免,證券公司集中交易即實現數據的集成和應用系統的整合。證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統其組成主要是由數據庫服務器、應用服務器、通訊平臺和集中經紀業務系統客戶端等四部分組成,有利于降低證券公司交易成本和總部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更有利于創建信息化的基礎平臺,另外證券公司應在業務數據集中的基礎上,建設數據倉庫,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也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其次是進一步發展網上證券,著眼于充分發揮網上交易的低成本優勢,我國互聯網發展迅速,要進一步完善網上證券,側重于服務的深度,著眼挖掘現有服務手段、業務內容及信息系統的潛力,強調個性化服務,通過對客戶個體數據分析,有針對性地提供有效信息指導業務,基于因特網的自動服務與人工服務相結合為客戶提供更加友好及時的交易服務,進一步完善數據挖掘和商業智能等技術,網上證券要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戰略目標,形成網上服務為中心的綜合業務平臺,對證券客戶提供電話、互聯網、移動設備等渠道享用證券交易,信息查詢等服務。
一、證券公司上市的途徑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上市途徑有兩種:一是借殼,一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在股市活躍的上市環境下,企業一般都是通過直接IPO方式上市,在股市低迷、直接上市存在困難的情況下,買殼上市成為部分證券公司上市的捷徑。借殼或是IPO,這兩種方式在時間周期、交易成本、操作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對一些符合條件的優質證券公司來說,IPO應作為其首選,這不僅有利于股東利益的最大化,使企業形象得到大大提升,而且有利于公司長期穩健的發展;對那些短期內無法達到IPO財務指標要求,或在券商IPO潮的競爭中優勢不明顯的券商,借殼是其盡快實現上市目標的較好選擇。這主要是因為IPO的門檻較高,例如持續三年盈利等,由于證券市場的波動起伏比較大,使得多數證券公司很難保持贏利的連續性。與IPO相比較,借殼上市的優勢在于耗時短,只要重組方案得到雙方認可,獲批以后,證券公司就可以在短時間內實現上市。因此,借殼上市成為當前證券公司上市所選擇的捷徑。
買殼和IPO作為兩種上市途徑各有利弊。對證券公司來說,是選擇IPO還是買殼有以下因素的考慮。一是公司的股權結構。部分公司的股東過于分散,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過低,這不利于形成股東一致意見及要面對股權稀釋所帶來的問題,這類企業適合做IPO。二是自身的贏利狀況。對部分出現虧損的公司來說,一些證券公司的贏利極不穩定,特別是自營證券對贏利的沖擊,經常出現大虧大贏的局面,因此這些公司無法達到實行IPO的要求,只能借殼。
(一)證券公司借殼上市的利弊
1、有利方面。一是上市時間較快。借殼上市盡管也有主管部門的“前置性審批”及中國證監會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審核,但由于管理層鼓勵上市公司推進實質性重組,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審核程序較具彈性,如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等方面的要求較IPO上市的相對要低。正因為如此,借殼上市只要選擇較干凈的殼資源,通常就能在6至12個月內實現上市,有利于把握牛市融資時機。二是有利于保守證券公司的商業秘密。借殼上市無需向社會公開公司的各項指標,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強企業的隱蔽性,有利于保守自己的商業秘密。
2、不利方面。一是買殼成本很難把握。在買殼過程中很難做到消息的保密,而一旦消息泄露,買殼目標二級市場的價格就會扶搖直上,這無疑將加大買殼成本,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多數證券公司不得不放棄殼資源。二是殼公司的財務重組存在風險。殼資源的隱性負債、對外擔保和關聯交易等問題往往在重組時不易被發現。一旦證券公司在買殼過程中稍有不慎陷入到殼公司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中,其財務重組的風險就非常巨大,以證券公司目前的資產水平來說還很難抵御這種風險。三是中國證監會對借殼上市的要求越來越嚴格。以往要求必須是創新類或規范類證券公司,擬借殼公司必須股價未出現異動等。不過有些條件很難滿足,特別是在股價異動方面。借殼過程中要接觸中介、上市公司、公司股東等,很難做到完全保密,市場對證券公司借殼題材又炒得很熱,一有消息傳,股價立馬上漲;而證監會又明確表示股價異動就很難批準,這樣一來,證券公司買殼上市的積極性將會受到很大打擊。四是存在融資失敗的風險。很多公司借殼上市后未必能馬上融資。如果證券公司借殼上市后經營業績未能實質改觀,則可能在很長時間內都融不了資,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二)證券公司通過IPO上市的利弊
1,有利方面。一是募集資金量較大。通常IPO發行量為發行后總股本的30%左右,發行市盈率為20倍左右,募集資金一步到位且數量較大。二是融資成本較低。從成本角度看,通過IPO融資的成本比借殼的融資成本較低。三是可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公開發行上市使廣大公眾成為公司的潛在投資者,公司通過新聞,媒體信息活動等手段,將公司概況,公司戰略和公司業績推介給大家,使公司為更多的人所知。證券分析師站在一個客觀的角度對公司證券的分析也會起到廣告與促銷的作用。四是IPO上市對企業的連續贏利能力、風險控制和治理結構都有嚴格的要求。能夠通過IPO上市的證券公司,其經營理念、競爭能力和贏利能力都要比一般公司高一籌,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上市后能馬上融到資金,凈資本實力能夠得到補充,因此具有更強的發展實力。
2、不利方面。一是上市周期較長。IPO上市需經過改制、輔導、審核、發行等過程,相對時間周期較長。另外,證券公司的贏利受市場波動影響較大,即使上市輔導工作完成,一旦公司因市場波動原因經營不善、產生虧損,通常要花費3年的時間。二是審核程序嚴格。證監會嚴格要求擬上市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審核程序較嚴格,大多數公司很難通過。
比較買殼上市和IPO,后者的要求更加嚴格、難度也更大,但IPO上市對企業的連續贏利能力、風險控制和治理結構都有嚴格的要求。我們認為,通過IPO上市的企業比借殼上市的企業更有競爭力。
二、證券公司買殼與IPO上市的成本比較
(一)買殼的成本
借殼上市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買殼的支出。買殼支出是買殼方向股權出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格,是總成本的主要部分,占最大比例。由于財政部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每股凈資產,因此,每股凈資產成為上市公司轉讓定價的普遍標尺。二是買殼過程中支付的其它費用。指證券公司買殼上市過程中聘請證券公司、會計師和律師所發生的財務顧問費、法律顧問費用、財務費用、上市宣傳費等。三是折價向殼公司注入優質資產的成本。并購公司買殼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取得增發配股權,而殼公司往往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因此,需要向殼公司注入優質資產以提升業績,實際上是買殼方對殼公司的利潤輸出,是買殼的一大成本。買殼方注入殼公司優質資產的折價金額為:買殼方注入殼公司優質資產的市場價值減去殼公司對該資產實際折股金額。四是整合成本。主要包括對殼公司不良資產的處理成本,人員安置成本,兩企業合并后的磨合成本。
(二)IPO所發生的費用
證券公司通過IPO上市,所發生的費用主要有承銷費、發行費、律師、會計師等中間費用。據統計,2006年底至2007年初,上市公司IPO所發生的費用如表1,在這一階段,上市公司IPO的費用率平均為6.5%。
(三)借殼上市與IPO上市證券公司的成本比較
IPO上市的成本計算比較簡單,主要包括承銷費、發行費、律師、會計師等中間費用,平均費率在6.5%左右,表面上看,高于借殼后再融資的成本,但證券公司借殼上市的成本除再融資成本外,還有買殼成本、資產注入成本、整合成本等,與IPO比較,借殼上市的成本不但數目繁多,而且各種成本相加費用明顯偏高。近年來,我國不少證券公司想盡快上市,但短期內無法滿足IPO的連續盈利的要求,而借殼上市門檻較低,上市途徑便捷,借殼上市成本盡管較高,但眾多急需增加資本金的證券公司也愿意為此支付相應的代價。
三、借殼上市與IPO上市證券公司的績效對比
一、資金運用
第一,證券公司籌集資金后,首先要在交易所保留一定的交易保證金,上交所是上一個交易季度末的交易量的10%,深交所是上一個交易季度末的交易量的20%.第二,證券公司為了正常的運轉,還要保留一定的清算備付金。根據多年來的運轉情況,這個比例定為上一個交易季度末的10%是比較合適的。
第三,進行大量的固定資產投資,證券公司的固定資產以營業網點和電子設備居多,其電子設備數量大、品種多、更新換代速度快,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滿足經營的需要。
第四,用于自營業務。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用自己的名義和資金進行證券的買進和賣出,以獲取證券買賣差價為目的的證券業務。一般來說,資金規模應視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規模大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來設置。資金規模大,具有抗風險能力強,自營業務規模大,頭寸調度方便,盈利規模也可能增大等優點。但若其中的自有資金達不到規定的比例,則:一是有違規風險;二是在證券價格下跌時,很容易吞沒本金,造成巨大虧損。因此,對于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資金管理主要是運用分析預測、制定經營戰略、制定計劃、實施與調節、成果跟蹤、信息反饋等管理工具,使資金達到最適規模,以實現證券公司自營的投資戰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獲取盡可能大的資金利潤率。
第五,承銷。承銷是指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接受證券發行人的委托,在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時間范圍內,利用自己的良好信譽和銷售渠道將擬發行證券發售出去,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承銷費用的一系列活動。由于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項目都實行承銷商余額包銷制,包銷條件由承銷協議具體約定。在這種承銷條件下,主承銷商所承擔的風險實質上是對未售出的股票依據承銷協議承擔全部購買的責任。由于我國新股發行仍然供不應求,新股發售風險還沒有暴露出來。
第六,項目融資。這是指證券公司在承銷某股票時對該企業的某一個項目進行技術性、商業性和經濟效益方面的可行性論證后,根據預測的收入、項目的需要、投資者的需求條件及風險等因素,設計出適用于該項目的融資方案,并依靠未來的項目資產和現金流量予以償還。在管理上,項目融資涉及到一個新的獨立的經濟(法定)實體,并且據認為這個實體的技術性、商業性和經濟效益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債務的償還要盡可能與項目計劃的現金流量相一致,而且以項目資產作為擔保。如有必要,要由購方、供方或其他第三方來加強保證。融資方案(計劃)的構成復雜,且法律文件繁多。在考慮各種因素的情況下,為保證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要達成一個嚴格的而又有保障的協議。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進行細致評估,特別強調現金流量、足夠的債務保證金及所有成本的可靠性和一致性,這種估價的目的在于證實項目的風險性。但由于市場變化、政策變化等原因造成股票發行項目比預期的時間推遲,從而使發行人無法及時償還項目融資款;或者發行人募集資金量比預期的少,無法全額償還項目融資款;更有甚者,股票發行計劃被否決,發行人沒有其他的資金來源償還項目融資款,都會造成承銷商的資金被占用。
由于我國證券公司目前的融資渠道非常有限,資金來源期限短、成本高,難以長期占用,上述資金被占用,造成證券公司的資產難以變現或在損失較大的情況下變現,將使證券公司面臨流動性風險。
第七,經紀業務。指證券公司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這主要是證券公司營業部的職責。因此對該項資金管理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改善公司的經營設施,擴充二級市場經營網點,增設和搬遷營業網點,在全國范圍內形成布局均衡的經紀業務網絡;而營業網點規模的擴充要視資金的規模來決定。二是保證清算的時效性。有時清算銀行在匯款過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導致清算資金在途時間延長,影響了及時清算或回籠,有可能在交易所透支或影響客戶使用資金。在實際工作中,證券公司應建立“大額匯款跟蹤制度”,保證清算順利進行。
第八,基金業務。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并將投資收益按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的一種間接投資方式。證券公司開展基金管理業務,主要是籌建以公司為主發起人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司,進行股權投資,獲得投資收益。
二、資金籌集
證券公司要進行經營活動,必須要有一定的資本。在我國,對證券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分別不同情況有如下規定:對設有分支機構的全國性證券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金為3億人民幣;省、市級證券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金為5000萬人民幣;分公司及駐外辦事處,其最低實收資本金為1000萬人民幣;營業部最低實收資本金為500萬人民幣。投入資本是所有者向公司投入的無需償還的、長期周轉使用的資金,所有者憑借投入資本而具有經營決策權和收益分配權。就我國目前證券公司組織形式來看,有國有獨資證券公司、股份制證券公司(它又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之分。
我國證券公司目前籌集資金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
1.增資擴股。這有兩種方式:一是在原有股東組成及持股比例不變基礎上增加原有股東出資額;二是吸收新的股東進來,股東持股比例格局改變,達到增資擴股目的。從提高證券公司素質出發,在保證股權相對集中,決策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股權應盡可能分散化,多吸收有實力的新股東,此為我國現階段證券公司融資的主渠道。
對于增資擴股的管理,首先是根據整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資本金的最適度規模,對股東未來的收益進行財務預測,制作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在吸納的方式上可以創新,例如發行優先股和可轉換債券,或通過股票互換、兼并重組等等。
2.同業拆借。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規定證券公司可有條件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同業拆借操作簡便易行,交易量大,從短期來看,證券公司可滿足臨時性周轉需要;從中期來看,證券公司可以通過每周操作、以新還舊,由單純的短期資金來源轉變為中短期融資,滿足證券公司業務周期不斷延長的需求。
3.信貸融資。根據《證券法》規定,銀行資金不可違規流入股市,只要證券公司手續合法、用途得當,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銀行資金可以通過合法渠道進入股市。中國人民銀行于2000年2月24日下發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貸款。由于證券公司向商業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的程序比較復雜,從立項申請、資信調查、逐級上報、審批下達、證券凍結到資金撥付,周期比較長,而且自營證券涉及到證券公司的行業機密,因此此項融資用得較多的則是證券公司將承銷項目中包銷的余股進行質押貸款。
4.證券公司上市。證券公司通過發行上市進行股權融資已是全球性趨勢。《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也指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上市融資不僅可以使證券公司獲取穩定的長期資金來源,擴充資本實力,也有助于改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經營的規范化。具體上市方式可采取證券公司整體上市,保持公司整體經營的延續性;也可將內部公司分拆上市,關鍵取決于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另外,還有發行債券、組建證券金融公司等渠道,在我國尚未涉及,不—一詳述。
5.客戶資金。就目前我國證券公司業務來看,買賣業務是其一項主要的業務。由于我國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的特點,投資者買賣證券必須選擇證券公司并在該公司開立買賣證券資金專戶。故對于證券公司來說,客戶買賣證券的資金是證券公司的一項重要的資金來源。就我國實際情況而言,證券公司客戶資金余額少則幾千萬、多則上百億。目前支付客戶利息時為活期利率,而證券公司存入銀行是金融機構存款利率;前者利率低,后者利率高。證券公司可獲得中間的利差收益。客戶資金中還有一部分是委托理財資金,即客戶把自有資金委托給證券公司進行管理以獲取收益,證券公司則可獲得管理費和大宗交易手續費。因此,加強客戶資金的管理,對于維護投資者利益,保障證券公司的正常運營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應注意:(1)堅持分賬管理的原則。由于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分屬不同所有者,因此,在資金管理中必須堅持分賬核算、分賬管理原則。(2)建立定期對賬制度,以保證客戶資金、公司資金安全。對賬包括資金總賬與客戶資金總賬、自有資金情況進行核對,客戶資金總賬與客戶資金明細賬進行核對等。(3)對委托理財資金的操作,應力求穩健,把保證資金安全放在第一位。
6.結算資金。由于深交所、上交所均采用法人結算模式,指由證券公司以法人名義集中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資金清算交收帳戶,其所屬證券營業部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過此帳戶辦理。目前,清算交收的時間為T+1日,即交易所根據T日的交易數據與當日非交易數據進行資金清算,產生每一證券經營機構T+1日結算頭寸賬戶余額。結算頭寸表現為借萬余額即為證券公司透支,表現為貸方余額即證券公司有頭寸余額可用。證券公司可充分利用這一天的清算時間,尤其是申購新股時,多則上百億資金,少則幾十億資金,申購新股當日客戶的資金將被鎖定,證券公司賬戶上的資金當日放在交易所也會立即被鎖定,如次日再劃撥清算則可獲得一天的利息,如按金融機構存款利率2.07%計算,10個億一天可多獲得5.75萬元。因此,在管理上應堅持及時將交易所賬戶上的資金調出,充分利用T+1日的清算方式。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界定
從美國、韓國、日本、香港、臺灣等海外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看,開展網上證券交易的證券經紀公司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傳統的證券經紀公司,另一類就是所謂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既然兩者都為客戶提供網上證券經紀服務,那么劃分傳統的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標準和依據是什么呢?
傳統證券經紀公司在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柜臺委托、磁卡委托等交易方式的同時,也為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方式;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在為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方式的同時,也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兩者的區別在于,后者以電子信息交換網絡為主要手段。簡單地說,如果一家證券經紀公司以電子交換信息網絡為主要手段向客戶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及相關業務,則其就歸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范疇,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國、韓國、臺灣等海外的證券界,由于發展歷史等方面的原因,人們習慣于將那些一開始主要借助互聯網絡拓展市場的證券經紀公司界定為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傳統證券公司日益融合,兩者之間的界限趨于模糊。
那么,網上交易所占比例不到20%的臺灣網路證券究竟應歸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是傳統證券公司范疇呢?網上交易所占比例超出60%的金華信銀和數位公誠證券究竟應歸入傳統證券公司還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呢?按照不同的劃分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我們在分析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時需要注意這一點。
由此可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因此有的觀點認為,針對傳統證券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只須稍作調整,完全可以適用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并不需要專門出臺針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鑒于我國的國情,我們認為出臺專門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管理辦法還是必要的,但我們在制訂相關的管理辦法和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需要充分認識到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動態概念這一點。與此同時,在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和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監督和管理方面,如何真正實現公平、公開和公正,在兩者之間求得很好的平衡,從而促進我國證券業的持續、快速發展,是擺在監管者面前的一大挑戰。
1997年,我國個別傳統證券公司開始為客戶提供網上證券交易服務方式,現在已經有約80家證券公司開通了網上證券交易。2001年11月,網上委托交易量占全國股票和基金交易總量的比例為6.17%,網上交易開戶數所占的比例達到9.94%。考慮到2000年網上交易所占比例只有1%這一點,這組數據充分反映了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發展速度之快。其中,華泰證券公司等少數證券公司的這一比例已經達到了25%。當然,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純粹網上證券經紀公司。
從業務范圍看,海外一些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所涉足的領域比較寬泛,業務多元化趨勢明顯。如美國的E*Trade,目前已成為一家“金融超市”,網上證券、網上銀行、網上保險,可謂無所不有。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既然屬于證券經紀公司,因此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不外乎證券買賣、登記開戶、證券的還本付息和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和鑒證、證券投資咨詢等。其中,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還需要單獨提出申請,即只有在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后,方可開展這方面的業務。當然,隨著互聯網絡技術和證券業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將會出現網上路演、網上直接發行(DPO)、網上客戶理財、網上投資產品銷售等業務。我們建議在適當的時機可以考慮允許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開展這些方面的業務。如果將來我國金融業允許混業經營,那么真正意義上的“網上金融超市”就會來到我們的身邊。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
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的資格,二是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一、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
從海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情況看,這些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來自各個領域,有證券公司,有IT公司,有資訊服務公司,有工業類企業等。還有一些是由自然人發起設立,吸引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發展起來的。
從我國的情況看,證券公司在資金實力、證券專業人才和投資咨詢等方面擁有明顯的優勢,IT公司在信息技術、IT人才等方面擁有一定的優勢,因此證券公司和IT公司將成為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或發起人。《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或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信息技術公司出資不得低于擬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的20%”。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業務與商業銀行、電信公司等有著一定的聯系。但是我國商業銀行受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限制,參股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存在著法律法規方面的障礙。電信公司的對外投資可能也受到一定的制約。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股東名單中就很少有電信公司。
我們認為,目前比較可行的做法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以證券公司為發起人和主要出資人,IT公司參與發起,同時吸引其他公司和管理層參股。這是由于IT公司的資本金實力比較差,同時不太熟悉證券經紀業務方面的流程,作為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并不合適。
當然,就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子公司而言,《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持有股份不得低于51%。證券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全資子公司,或者采取吸收其他股東參股的方式組建網上證券經紀子公司。
二、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網上證券經紀業是一個資金、技術和智力密集型的產業,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具備相應的條件。《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對設立專門的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我們認為,資本金實力、技術條件和人才資源是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要條件。
1.注冊資本金。證券業對資金量的要求往往是比較高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自然也不例外。技術開發投入,計算機軟、硬件投入,證券從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的吸引,服務網點的設立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考慮到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今后一段時間在發展規模、客戶數量和客戶資金量等方面的增長會非常迅速,同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所面對的風險和責任比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要大,一旦發生償付能力方面的危機,影響面往往比較大,會對社會造成一定的沖擊。因此,為了確保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償付能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需要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設置一個“門檻”限制,同時設定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財務風險監管指標。
在注冊資本金方面,《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原先《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我們認為,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應適當提高,是否可以考慮將進入“門檻”設置在1億元人民幣?《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3倍;同時經紀類證券公司在對外負債超過其凈資產兩倍時,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并說明原因和對策。很顯然,這一要求同樣適用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考慮到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特點,我們認為財務風險監管指標要求可以適當提高,即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280%,同時其流動資產余額不得低于其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
2.技術條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對技術條件的要求相當高,同時又是全方位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必須:(1)有符合要求的網絡交易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2)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系統中有關數據傳輸安全、身份識別等關鍵技術產品必須通過權威機構的安全性測評,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系統及維護管理制度必須通過權威機構的安全性認證;(3)具有控制網上證券經紀業務有關風險的技術、管理和業務等方面的有效措施;(4)擁有完善的系統故障應急方案,包括信息傳播及委托方式的轉移、數據及系統的恢復措施等;(5)擁有比較完善的技術服務支持體系、技術崗位管理制度、技術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體系和實時監控系統等。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所涉及的技術問題比較復雜,專業性很強,在評估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技術條件過程中,監管機構應廣泛聽取技術專家的意見。
3.人才資源。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和運作需要多方面人才,證券交易專家、投資咨詢專家、技術和管理人才、法律專家、市場推廣人才等,都是必不可少的。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在“中國證券業電子商務研討會”上強調,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證券公司擁有大量的證券交易和投資咨詢等方面的專家,IT公司擁有一批高素質的技術人才。因此證券公司和IT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可以很好地實現兩者在人才資源方面的優勢互補。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于15人,并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還要有10名以上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并能確保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同時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我們認為,這一要求適用于所有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同時要對技術負責人的資格作出專門的規定和要求。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應允許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建立股票期權制度。開戶,交易與清算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服務,涉及多個方面的環節,其中主要的環節是:
1.開戶
與傳統證券公司一樣,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必須為客戶分別開立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傳統證券公司主要采取直接開戶方式,即客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證券公司下屬營業部開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除了可以通過直接方式為客戶開戶外,還可以通過網絡方式和方式為客戶開戶。
海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開戶非常簡單,程序基本上是這樣的:(1)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主頁申請開戶申請表;(2)公司送來開戶申請表;(3)將填寫好的開戶申請表發回公司;(4)公司發來交易時需用的用戶ID和密碼。在辦完這些手續后,只要向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匯入一定的錢款,客戶就可以進行交易了。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通過網絡方式為客戶開戶,需要對客戶的身份予以核實。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明顯滯后,缺乏電子簽名等各方面的法律規定,因此,網絡開戶方式還面臨一定的挑戰。這就需要尋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CA認證機構等的支持與協作,利用投資者在銀行的儲蓄賬戶、保險單以及CA認證等第三方權威機構的數據資料,對申請網上開戶的客戶身份加以驗證。
在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通過方式為客戶開戶,是一個比較可行并值得推廣的做法。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可以委托那些營業網點多、信譽好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郵局和電信公司等機構開戶。當然,委托第三方開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須與被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同時明確具體的操作流程。
另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也可以通過下屬服務網點直接為客戶辦理開戶手續。服務網點同時還可以承擔與開戶機構聯絡、接受開戶機構客戶資料等職能。
2.交易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開展證券經紀業務,須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獨立的證券交易席位。至于證券公司控股的網上證券經紀子公司,我們認為也需要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獨立的證券交易席位,以便于監督和管理。
除了電子信息交換網絡這一主要手段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必須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等其他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當然,這方面涉及長途話費等問題,需要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電信等部門開展合作;或者是通過銀證合作,充分利用銀行網點的資源,為客戶提供更多的選擇。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應向客戶提供與證券交易相關的信息查詢服務,包括委托、成交、清算、資金與股份余額等交易相關數據的查詢。同時,應定期向客戶提供書面對賬單。
3.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及銷戶
根據客戶指令,在確定客戶的有效身份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可以通過網絡方式、方式和直接方式為客戶辦理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及銷戶手續,具體的做法(尤其是銷戶)與開戶手續比較類似。
4.清算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根據相關的規定,在具備資格的商業銀行設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清算備付金賬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統一管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清算備付金賬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商業銀行開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自動劃轉系統或銀證轉賬系統,雙方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和有關的流程。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可以采取網絡轉賬、電話轉賬和銀行匯款等方式。采取網絡或電話轉賬方式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與儲蓄賬戶之間通過因特網方式或電話方式進行劃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就此與商業銀行、客戶簽訂協議。服務網點對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來說,設立有形服務網點是十分必要的。服務網點的設立,可以提高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信用度,開展與證券經紀相關的業務。與此同時,海外網上證券經紀業的發展表明,擁有有形服務網點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發展一個客戶的平均成本遠低于沒有有形服務網點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正因為如此,海外很多原先沒有設立服務網點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紛紛設立相當數量的服務網點。
與傳統證券公司下屬的證券營業部相比,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功能應有所調整,規模趨于減小,表現在服務網點不為客戶辦理現金存款,不辦理柜臺交易和交割,不為客戶提供大、中戶交易室和營業大廳等經營性的證券交易場所。同時服務網點應突出其在網上交易演示等技術方面的功能。這一定位基本符合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發展需要。
《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提出證券公司可以申請設立技術服務站點,規定“技術服務站點是證券公司對客戶從事網上證券交易提供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分支機構”,“申請設立技術服務站點的證券公司應取得網上委托業務資格”。《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同時對設立技術服務站點應具備的條件、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可以經營的業務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段時期以來,我國蘭州、西安等地先后出現了一系列的證券交易“黑市”事件,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擾亂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考慮到網上證券經紀業的特點,監管機構應加強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監管。建立“防火墻”,不允許服務網點與客戶直接發生現金往來,關注機構的資信情況,同時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當地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情況,特別是要防止有人假冒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名義欺騙投資者。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可以設立一家從屬于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獨立的專門機構,通過互聯網站及時披露有關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的情況,同時開通電話查詢,方便投資者識別服務網點的真偽,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另外,監管機構要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提高投資者的辨別能力,同時建立投資者舉報制度。
證券交易傭金政策
一段時期以來,證券交易傭金政策一直是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市場上的猜測和傳聞很多。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出現,必然會引發我國證券交易固定傭金制度的變革。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和傳統證券公司的傭金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選擇:
1.兩者均實行現行的固定傭金制度。當前,我國固定傭金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允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和自身的情況對傭金的收取作適當調整是大勢所趨。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出現以后繼續實行固定傭金制度,顯然不利于網上證券經紀業這一新興產業的發展。因此,這一方案是不可行的。
2.兩者均實行自由浮動傭金制度,不設上、下限,公司可自主決定。海外證券市場,特別是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普遍采取這一做法。這是我國證券市場今后的發展方向,但在目前證券業普遍缺乏自律和規范的情況下,我們尚不具備完全實施自由浮動傭金制度的條件。一旦完全放開,就必然會導致證券經紀業的注意力集中于價格競爭,從而忽視服務水平的提高。在這方面,商業銀行高息攬存、保險公司賠本競爭的教訓值得我們引以為戒。因此,這一方案也不可行。
3.傳統證券公司繼續實行現行的固定傭金制度,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行自由浮動傭金制度。巨大的反差同樣會引發我國證券經紀業的惡性價格競爭,直接和公開的價格競爭受到限制,傳統證券公司就會采取變相和隱蔽的價格競爭,從而對我國證券業的發展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時不符合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
4.傳統證券公司和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行同樣的浮動傭金制度,同時設定上限和下限(即浮動區間);或者是實行區間浮動傭金制度,傳統證券公司和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浮動區間有所差異。考慮到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這一方案是比較切實可行的。這既給證券經紀公司留有一定的余地,同時又符合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
總之,在出臺針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證券交易傭金政策時,需要考慮對原先的傭金政策實施相應的調整。同時,我國證券交易傭金制度的改革可以分階段、分步驟加以實施。當前,為了促進我國網上證券經紀業的發展,推動我國證券業的競爭,我們認為,開始時可以考慮將傳統證券公司的傭金浮動區間設置在0.2%、0.3%之間,將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傭金浮動區間設置在0.15%�;0.25%之間;在網上證券經紀業發展到相當規模后,對傳統證券公司和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行相同區間的浮動傭金制度;待證券市場和證券業發展到比較成熟和規范的階段后,就可以考慮實行完全自由浮動的傭金制度。安全性
通過電子信息交換網絡方式買賣證券,其安全性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往往是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問題。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大致包括實時通信線路的穩定性,以及下單的可靠性和保密性等。其實從技術上講,相對于電話委托等其他證券交易方式,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還是比較高的。一般人對安全性的擔憂主要源于對技術的不了解和新聞媒體對網絡黑客攻擊的大肆渲染。
當然,風險小并不意味著沒有風險。考慮到網上證券交易所涉及的資金量非常大,對可靠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較高,容不得出現一點點的誤差。因此,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需要完善相關技術,加強管理。(1)對網上數據實施加密;(2)利用數字簽名的身份認證,防止密碼攻擊;(3)將內部業務系統與因特網等外部網絡嚴格隔離,并監控相互間的信息交換,建立有效的“防火墻”等安全防范措施;(4)建立實時監控系統,采取網絡隔離等技術防范黑客攻擊和外部非法訪問;(5)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和故障恢復手段,采取切實有效的系統備份機制,保證網上證券交易業務通道的暢通;(6)加強管理,建立嚴格的崗位管理制度和技術風險管理制度,以提高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
為了保護投資者及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自身利益,在接受客戶開戶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與客戶簽訂“風險揭示書”向客戶解釋相關的風險,協議書應采取《合同法》認可的書面形式簽署。同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應通過入門網站和客戶終端軟件向市場充分揭示風險,包括:(1)所顯示的行情信息可能出現錯誤和偏差;(2)客戶的身份有可能被仿冒,客戶的交易密碼可能遺失或被他人竊取;(3)因為網絡傳輸方面的原因,客戶發出的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延遲、停頓、中斷或數據出錯等情況。
在與客戶交流和接受客戶咨詢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應客觀地向客戶揭示網上證券交易方面的風險,不能故意回避和隱瞞相關的風險,誤導和欺騙客戶。與此同時,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應對客戶進行相關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他們的風險防范意識,幫助客戶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方面的隱患,同時教會他們正確和熟練使用網上交易方式以及電話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
此外,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可以借助商業保險來解決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問題。美國大多數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為自己的網上交易客戶提供高額的商業保險,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客戶對網上證券交易安全性的后顧之憂,極大地推動了美國網上證券經紀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