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管理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3 1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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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管理

篇(1)

實施關鍵點

1建立信息數據庫,實現數據動態管理利用先進高效的檢測技術,按照風險評價和完整性評價的需要和管理目標進行基礎數據采集。需要采集的基礎數據主要包括4個方面[2]。①基本屬性:材質、直徑、壁厚、長度、制造商、制造日期、焊縫類型、焊縫系數、設計溫度及壓力。②原始數據: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相關單位、開工、竣工、投運日期、縱斷面圖、埋深數據、敷設方式、回填情況、穿越和跨越情況、彎管和彎頭情況、變徑情況、交叉(與公路、鐵路、高壓輸電線路、河流等)情況、連接方式、工藝及檢驗結果、壓力測試、現場涂裝方法、土壤信息、陰極保護信息、涂層信息及其他相關數據。③運行數據:輸送介質的屬

2識別高后果區域,開展完整性評價管道檢測是識別高后果區域的重要方法,先進的檢測技術能夠提供更準確的數據。為了更好地開展完整性評價,滿足城市燃氣管網施工及運行管理需求[3],需要針對城市燃氣管網區別于天然氣長輸管道的一些特點,選用不同的完整性檢測技術。完整性評價是燃氣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核心內容,通過選擇合適的檢測技術,預測最大的腐蝕坑深,確定管道的剩余強度,據此預測管道的剩余壽命,并確定再評價時間間隔。

3基于完整性評價結果制定響應措施針對風險評價和完整性評價結果,影響燃氣管網安全的主要因素是腐蝕和第三方破壞,因此,制定響應措施并加以落實,確保管網的本質安全。例如:當評價結果顯示防腐層絕緣電阻率異常時,可采取加強巡線、環境控制、專人看護、防腐層修復、管道局部更換等措施,并進一步根據處理情況和運行管道的相關數據確定下次評價時間。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設施事故的成因相對復雜,只有針對其背后深層次的管理方面的問題,從事故預防及事故應急處理全過程各個關鍵環節進行控制,才能遏制第三方破壞事故的發生,并最大程度地減輕事故危害程度。例如:規范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流程,加大對第三方施工時進行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培訓和宣傳力度,提高建設及施工單位的安全意識,增強各單位及廣大市民對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意識。制定燃氣管道設施應急預案,明確應急小組及成員的應急職責,明確現場應急措施,要求管道設施巡查人員、維搶修人員熟悉預案,特別是控制閥門的位置和管材的用料,確保一旦出現險情,可以迅速反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關閉氣源,處理險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通過預案的制定和日常演練,提高燃氣管道事故應急反應及處置能力。

城市燃氣管網完整性管理可以實現燃氣管道運行管理由被動變主動,由事后響應變事前檢測預防,管道運營企業根據檢測結果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維護措施,有效消除管道現存的各種隱患,防止管道失效或事故發生,降低運營風險,使管道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城市燃氣管網完整性管理意義體現在3個方面:

篇(2)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經營、使用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以及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發展燃氣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

燃氣的經營和使用,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保障供應、規范服務、方便用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氣使用,優先發展管道燃氣,加強燃氣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氣管理水平。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工商、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經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統籌、布局合理的原則,按照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對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進行城鄉統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八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配套建設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達到國家和省規定規模標準的燃氣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并及時向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的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企業投資、國內外貸款、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燃氣工程。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燃氣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經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三條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布局規劃,并具備下列條件,經所在地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法取得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

(一)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燃氣設施;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燃氣汽車加氣站,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儲存、充裝設備。

第十四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0年,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燃氣經營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遵守有關服務標準和規范,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

第十六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保證燃氣質量和供氣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與用戶就燃氣質量和供氣壓力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瓶裝燃氣企業充裝燃氣時,應當先抽出燃氣鋼瓶的殘液后再行充裝,充裝的燃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并對充裝后的燃氣鋼瓶進行角閥塑封,標明充裝單位和投訴電話。燃氣鋼瓶的實際充裝重量低于額定充裝重量時,瓶裝燃氣企業應當明示實際充裝重量。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的質量和計量進行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十七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保證燃氣正常供應,不得擅自停止供氣、更換氣種或者遷移燃氣供應站點;確需停止供氣、更換氣種或者遷移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報經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管道燃氣企業因燃氣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情況,需要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需要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引起停止供氣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氣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氣,并在恢復供氣之前及時通知用戶。恢復供氣應當在6時至20時之間進行。

第十八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設置用戶聯系、咨詢和搶修搶險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搶修搶險電話應當有專人24小時值班。

第十九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與調整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應當依法聽證。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省以上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燃氣服務費,燃氣用戶有權拒付。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對提出使用管道燃氣并符合使用條件的用戶,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不得拒絕供氣。

第二十一條居民用戶戶內管道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非居民用戶與管道燃氣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戶要求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管道燃氣設施的,應當經管道燃氣企業同意,由管道燃氣企業組織施工,所發生的工本費由用戶承擔。其他燃氣設施的改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由燃氣企業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程序批準。

燃氣企業根據前款規定收取工本費的,應當向用戶出具工本費清單。

第二十二條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表的記錄為準。用戶對管道燃氣計量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經檢定的管道燃氣計量表,其誤差在法定范圍內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支付;其誤差超過法定范圍的,檢定費用由管道燃氣企業支付,并由管道燃氣企業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表,退還多收取的燃氣費。

用戶對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時交付燃氣費。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管道燃氣企業催告,在供用氣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仍不交付燃氣費和違約金的,管道燃氣企業在書面通知用戶5日后,可以暫時停止供氣。

用戶交付所欠燃氣費后,管道燃氣企業應當立即恢復供氣。

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用戶需要更名、過戶、銷戶的,應當向管道燃氣企業辦理變更或者銷戶手續,結清燃氣費。

第二十五條用戶有權就燃氣、燃氣器具及有關服務的質量、價格標準等事項向有關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有關企業或者部門應當及時答復。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并答復舉報、投訴者;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轉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告知舉報、投訴者。第五章燃氣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器具應當附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并經法定檢驗機構對其氣源適配性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

第二十七條燃氣器具銷售企業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向用戶提供維修服務,并明示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活動。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安裝、維修活動的作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燃氣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不得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公用燃氣設施;

(三)向用戶提供安裝、維修憑證;

(四)設定不低于1年的安裝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燃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企業生產安全全面負責。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排除。

第三十一條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服務手冊,宣傳安全使用燃氣的規則和常識,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由燃氣企業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三)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

(六)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線、繩索或者晾曬衣物;

(七)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進行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經燃氣企業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由于作業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作業單位應當協助燃氣企業進行搶修;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有關情況,燃氣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后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條重型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需通過地下鋪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時,應當事先征得燃氣企業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氣鋼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測、維護,對達到使用年限的燃氣設施及時更新,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管道燃氣企業對燃氣用戶設施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燃氣企業工作人員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告。

第三十七條瓶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用改裝、報廢、非法制造的燃氣鋼瓶和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標準超量向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三)不得用貯罐、槽車直接向燃氣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燃氣鋼瓶相互灌裝燃氣;

(四)存放燃氣鋼瓶的場所與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離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戶應當配合燃氣企業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嚴格遵守安全用氣的規定,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熱、摔砸、曝曬燃氣鋼瓶或者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二)自行傾倒燃氣鋼瓶殘液或者用燃氣鋼瓶相互灌裝燃氣;

(三)涂改燃氣鋼瓶檢驗標記;

(四)擅自拆卸、改裝燃氣鋼瓶瓶閥、附件;

(五)擅自安裝、改裝、拆卸室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進行危害室內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

(六)盜用或者轉供管道燃氣;

(七)實施危害燃氣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運輸燃氣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燃氣企業進行燃氣安全監督檢查時,對于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暫時封存,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一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燃氣安全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重大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企業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有權向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或者所在地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報告。

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或者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四十三條發生燃氣事故,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建設、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處理緊急燃氣事故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燃氣企業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發生傷亡、嚴重環境污染等重大燃氣事故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或者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止供氣、更換氣種或者遷移燃氣供應站點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管道燃氣企業拒絕給供氣區域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用戶供氣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項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燃氣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公用燃氣設施,或者設定安裝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或者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居民用戶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居民用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轉讓、出租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氣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供氣。

第五十二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違反燃氣價格和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供氣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內容的,由價格、工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十三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氣監督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氣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批準的;

(二)未經招標或者不根據招標結果擇優確定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經營者的;

(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違反燃氣質量、安全、價格等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篇(3)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燃氣規劃、建設、經營、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工作;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城市燃氣和燃氣器具的質量、計量監督工作;其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燃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將城市燃氣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地制宜發展城市燃氣事業。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損壞城市燃氣設施,并有權對破壞燃氣設施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城市燃氣設施或避免燃氣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和燃氣經營網點,建設單位應將有關文件報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立項等建設手續。

第八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建設單位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預留燃氣設施建設位置。預留的位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占用。

嚴禁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設計、施工任務。

第九條燃氣工程建設所用設備和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的規定。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后,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經營與使用

第十一條城市管道燃氣實行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和小區自供的管道液化氣,可以實行多家經營。

第十二條經營燃氣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長期穩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氣源及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和輸配設施、計量器具以及安全檢測、維修和搶險設施;

(四)有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

(五)有相應的消防安全設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易燃易燃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燃氣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經營瓶裝燃氣的,還必須取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

第十四條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經營城市燃氣。

禁止偽造、涂改、出租或轉讓《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合并、分立以及經營場所發生重大變更的,必須提前1個月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勞動、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確保燃氣質量。經營管道燃氣的,燃氣壓力、流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充裝量應與該瓶標稱重量及國家規定的允差范圍相符,并按規定抽排殘液。

第十七條因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確需降壓或停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必須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而降壓或停氣的,應及時通知用戶。

管道燃氣連續停止供氣48小時以上的,燃氣經營企業應采取確保用戶生活用氣的措施。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需在規定的經營場所范圍以外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必須經公安部門審查同意,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新型合成氣化燃料必須經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檢驗合格,并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經營。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設置維修、搶修和報警電話,并通告用戶。電話應實行專人值班、晝夜服務制度。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氣的,應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開戶申請,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用戶更變名稱、地址、燃氣用途或擴大用氣范圍以及停止使用燃氣時,應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變更或停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按規定及時繳納氣費。

第二十四條燃氣用戶可以就燃氣經營企業的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存在的問題,向價格管理部門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價格管理部門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用戶投訴的事項必須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安全責任制,配備必要的檢漏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制定用戶安全用氣規則,并通過多種形式對用戶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用戶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則。

第二十七條燃氣設施必須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涂改、移動、毀壞或覆蓋燃氣設施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和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遷移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報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由燃氣經營企業組織設計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燃氣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動用明火、挖溝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

因工程建設需要在燃氣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控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必須報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燃氣經營企業現場監督施工。需動用明火作業的,必須報公安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總重10噸以上的車輛或大型施工機械需通過敷設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報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采取其它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一條生產屬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內燃氣器具的,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生產不屬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內燃氣器具的,必須經省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標準化審查。

燃氣器具必須經省技術監督部門認可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符合當地燃氣使用要求的,方可在市場上銷售。

第三十二條燃氣設施及燃氣器具的安裝、改裝與維修,應由有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用戶不得自行安裝、改裝或維修。

第三十三條燃氣儲存和輸配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必須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使用證件,并定期進行檢驗。

液化石油氣鋼瓶應定期送交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鋼瓶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二)超量充裝液化石油氣;

(三)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內充裝液化石油氣;

(四)鋼瓶倒罐、自行排放殘液以及加熱、摔、砸、倒置鋼瓶;

(五)改換檢驗標記和瓶體漆色、拆修瓶閥附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運輸燃氣、必須向公安、海上安全監督、鐵路等部門辦理有關準運手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和通訊設備,并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搶修預案。

第三十七條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立即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燃氣經營企業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八條發生燃氣事故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搶修、搶險人員對妨礙搶修、搶險的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事故處理完畢,應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公安、勞動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經營燃氣或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

(二)擅自涂改、移動、毀壞或覆蓋燃氣設施上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三)侵點、毀壞或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的;

(四)總重10噸以上的車輛或大型施工機械未經同意,通過敷設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

第四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戶可以要求其改正或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燃氣降壓或停止供氣的,未按規定通知用戶的;

(二)擅自超出規定經營場所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

(三)違反規定減少燃氣供應量的;

(四)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單位出售燃氣用于經營的;

(五)擅自經營新型合成氣化燃料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處罰時,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對破壞、盜竊燃氣設施及妨礙燃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用于生產、生活的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天然氣及其它用作燃料氣體的總稱。

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燃氣供應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包括人工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

本條例所稱燃氣企業,包括燃氣生產企業、燃氣輸配企業和燃氣銷售企業。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與建設、配置與調度、供應與使用、設施保護以及相關的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燃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上海市燃氣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燃氣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市燃氣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區燃氣管道安全運行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并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業務上受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規劃、質量技監、安全監管、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本市燃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應、節能高效和方便用戶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燃氣管理處以及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公益性宣傳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和燃氣專業系統規劃,分別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燃氣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審批部門在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本市燃氣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燃氣專業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項目、工業園區項目或者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使用燃氣的,應當同時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燃氣設施,需要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報批的,規劃管理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征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年度用氣量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氣建設項目,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本市審批部門應當征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本市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燃氣設施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燃氣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后十五日內,將有關驗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資源配置與調度

第十二條 本市應當按照國家對能源配置的總體要求,建立燃氣供應和需求的調控機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燃氣發展規劃,制定燃氣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組織并監督燃氣企業的生產和采購活動。

第十三條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燃氣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和燃氣資源采購量,制定年度燃氣分配計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年度燃氣分配計劃,組織制定月度燃氣分配計劃。

第十四條 市燃氣管理處應當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氣分配計劃,組織制定月度燃氣生產供應調度方案。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月度燃氣分配計劃和月度燃氣生產供應調度方案,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燃氣的生產、輸配和銷售。

燃氣企業之間對燃氣生產和供應發生爭議,可能影響正常供氣的,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以不中斷供氣為原則予以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市燃氣管理處應當建立燃氣資源供求的監測、預測和預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氣資源供求信息,確保燃氣穩定供應。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程序,將燃氣供求信息報送市燃氣管理處。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資源地方儲備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燃氣資源地方儲備方案,確定燃氣資源地方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啟用要求等。

燃氣企業受政府委托,按照前款規定的要求組織實施,確保燃氣資源地方儲備所需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燃氣應急調度預案。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燃氣應急調度預案,建立健全燃氣資源應急儲備管理制度,確保燃氣資源應急儲備所需的數量、質量和設施的安全運行。

燃氣企業因不可抗力或者發生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不能正常生產或者供應燃氣的,應當根據燃氣應急調度預案采取相應措施,并立即報告市燃氣管理處。

燃氣企業因執行燃氣應急調度預案、啟用燃氣應急儲備資源所增加的成本費用,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因燃氣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章 供氣與用氣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燃氣生產、輸配以及銷售活動的,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或者有生產符合標準燃氣的能力;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且與經營規模、經營類型相適應的燃氣設施;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五)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服務人員;

(六)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以及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八)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應當有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生產設施、殘液回收處置裝置;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八年。需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設立燃氣供氣站點除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外,還應當取得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申請燃氣供氣站點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燃氣專業系統規劃或者站點布局規定;

(二)有符合標準的固定站點設施;

(三)有符合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五)有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服務人員。

燃氣車輛加氣站、燃氣儲存充裝站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符合標準的燃氣儲存、充裝等設備。

申請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其中,設立燃氣車輛加氣站、燃氣儲存充裝站的,應當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設立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的,應當向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需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條 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持續、穩定和安全地供氣,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

燃氣企業確需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應當在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有關燃氣企業提供供氣服務,并監督、協助做好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燃氣企業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燃氣企業與非居民用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燃氣設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氣設施維修等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的,燃氣企業應當在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超過二十四小時或者涉及三千戶以上用戶的,燃氣企業應當采取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的,燃氣企業應當立即通知用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同時還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不間斷搶修措施,直至恢復正常供氣。

燃氣企業應當在恢復正常供氣前通知用戶。

第二十二條 禁止燃氣企業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供應用于銷售的燃氣;

(二)為不合格的氣瓶充裝液化石油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氣;

(三)用燃氣貯罐、槽車罐體直接充裝氣瓶,或者在燃氣車輛加氣站內充裝民用氣瓶;

(四)以上門等形式向用戶推銷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

(五)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或者限定用戶委托其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器具;

(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損害用戶利益的其他供氣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用戶應當遵守用氣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或者損壞燃氣設施;

(二)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用戶設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氣或者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涂改瓶體標記,損壞瓶體及附件;

(四)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存放和使用燃氣;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氣行為。

用戶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閥門的,應當委托燃氣企業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用戶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計量裝置的,應當向供氣的燃氣企業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 用戶應當按時支付燃氣使用費,不得拖欠、拒絕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發出支付燃氣使用費的催繳通知。用戶自燃氣企業催繳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仍不支付燃氣使用費的,燃氣企業可以中止供氣,但應當在中止供氣的十五日前書面通知用戶。

用戶支付所欠燃氣使用費后,燃氣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五條 燃氣供氣站點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在室內公共場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未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企業不得供氣。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須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供氣站點和用戶,應當委托專業的檢測機構定期對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測。

本市提倡居民用戶使用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

第五章 用氣服務與安全

第二十六條 燃氣企業對其供氣范圍內具備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有提供普遍供氣服務的義務,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燃氣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范服務行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服務營業場所公示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受理、報修投訴電話等內容,向社會公開服務受理及報修投訴電話;

(二)對用戶申請用氣、增加用氣量、變更用氣用途、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并按公開承諾的時限完成;

(三)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基本知識的宣傳;

(四)建立健全用戶服務檔案,以瓶裝方式銷售燃氣的,還應當檢查用戶存放和使用燃氣場所的安全條件,并向用戶提供供氣使用憑證;

(五)對用戶提出的通過技術改造達到安全用氣條件的需求,應當提供指導服務。

本市推進瓶裝燃氣的統一配送。燃氣企業應當及時、安全地向用戶配送瓶裝燃氣,并建立配送業務查詢系統,供用戶查詢配送信息。瓶裝燃氣統一配送的具體推進計劃和管理規范,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供應的燃氣質量、壓力和氣瓶的充裝重量符合標準。

市燃氣管理處和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的質量、壓力和氣瓶的充裝重量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燃氣企業應當加強對用戶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市燃氣管理處和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檢查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企業負責維護和更新;在維護和更新時,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后的用戶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燃氣企業應當每年對瓶裝燃氣的用戶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兩年對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后的用戶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燃氣企業對用戶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告知用戶安全檢查的日期,并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檢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用戶應當配合安全檢查。

非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后的用戶設施,由用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實施安全檢查的單位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燃氣企業應當為居民用戶整改提供幫助;非居民用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整改。

燃氣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用戶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九條 燃氣企業應當二十四小時接受用戶報修,接到報修后,應當按照其承諾的時限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派人到現場維修;對燃氣泄漏的報修,應當先行告知用戶須采取的應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現場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企業為用戶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應當經過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粘貼檢定合格標識。用戶對無檢定合格標識的燃氣計量裝置可以拒絕安裝使用。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抄表,抄表人員入戶抄表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用戶的用氣量以燃氣計量裝置顯示的數據為依據。用戶對用氣量有疑義的,燃氣企業應當進行核對,有誤差的應當予以糾正。用戶或者燃氣企業對燃氣計量裝置的計量準確性有爭議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量方面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燃氣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者調整應當按照有關價格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燃氣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向用戶收取燃氣使用費或者相關服務費,并為用戶查詢燃氣收費和服務提供便利。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對燃氣成本費用、調價收入分配實行監管。

第三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燃氣管理處和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地址和電子信箱,并受理有關燃氣安全、質量、收費標準以及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舉報和投訴。收到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對用戶舉報和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或者投訴人。

第六章 燃氣器具與泄漏報警保護裝置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和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本市推廣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的燃氣器具,提高燃氣器具標準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氣器具。

本市質量技監、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器具、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和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產品的市場監管。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應當經過依法設立的檢測機構的產品質量檢測;燃氣器具應當經過氣源適配性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檢測機構應當提供檢測報告。燃氣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生產者或者委托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持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氣源適配性檢測報告和售后服務承諾等相關文件向市燃氣管理處備案;材料齊全的,市燃氣管理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燃氣器具生產者或者委托的經營者應當每兩年委托依法設立的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市燃氣管理處。

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生產者或者委托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用戶檔案,為用戶提供售后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燃氣管理處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的燃氣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產品目錄,目錄的內容主要包括產品的品牌、型號、規格、生產許可情況、質量檢測情況、氣源適配性檢測情況、生產者和委托的經營者以及售后服務信息等。

市燃氣管理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備案產品的日常監管,發現有違法情況或者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應當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

申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安裝維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專業設備和安裝維修工具;

(二)有燃氣器具生產企業產品安裝維修的委托書及主要備件的供貨合同;

(三)有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

(四)有完善的質量驗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申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其中,跨區、縣范圍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應當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區、縣范圍內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需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三十七條 因供氣氣源種類變化,確需改裝燃氣器具的,居民用戶的燃氣器具由燃氣企業組織改裝;非居民用戶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改裝。燃氣器具改裝后的質量,應當符合燃氣器具氣源置換的改裝安全技術條件。

國家已明令淘汰的、已到判廢年限的或者非安全型的燃氣器具,用戶應當更換。

第七章 設施保護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燃氣設施。

燃氣企業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應當取得燃氣設施改動許可。

申請燃氣設施改動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改動燃氣設施的申請報告;

(二)改動的燃氣設施符合燃氣專業系統規劃、安全等相關規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組織、設計和實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護及不影響用戶安全正常用氣的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燃氣設施改動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向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受理申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燃氣設計規范,設置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覆蓋、拆除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條 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大宗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爆破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四)在沿河、跨河、穿堤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拋錨、拖錨、掏沙、挖泥或者從事其他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但在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疏浚作業的除外。

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高壓、超高壓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禁止爆破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企業協商一致后,按照該保護方案予以實施:

(一)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敷設管道,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

(二)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

(三)在低壓、中壓、次高壓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四)其他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施工。

建設單位與燃氣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予以解決。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通知燃氣企業,燃氣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因作業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協助燃氣企業進行搶修;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燃氣管道與其他地下管線之間的垂直或者水平凈距,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企業查詢地下燃氣管道的相關情況,燃氣企業應當自查詢之日起三日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對違法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敷設燃氣管道設施,因原建筑物、構筑物而無法滿足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要求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燃氣企業與建筑物、構筑物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協商解決,所需費用由燃氣企業承擔。

第四十四條 燃氣企業選用的燃氣貯罐、氣瓶和調壓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并按照壓力容器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

氣瓶的充裝、存放和運輸應當符合危險品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

燃氣企業應當在氣瓶上設置符合規定的企業專有標記,對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按照市燃氣管理處的要求實行電子標簽與信息化管理。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可對氣瓶檢測、充裝、運輸、存儲、銷售、配送等環節實行追溯、識別的信息系統,并與市燃氣管理處的監管信息系統聯網。

燃氣企業對于非本企業的氣瓶,不得擅自回收或者充裝液化石油氣。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燃氣設施安全的義務,發現燃氣設施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燃氣企業,或者向燃氣、公安等管理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燃氣設施搶修、搶險作業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撓、妨礙搶修、搶險作業。

第四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市燃氣管理處和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根據市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上述應急預案,組織救援。

燃氣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的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報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發生燃氣事故時,燃氣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機構或者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燃氣管理處以及區、縣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發生燃氣事故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燃氣應急調度預案采取相應措施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經營過程中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經營條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或者未定期檢測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從事相關活動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經營過程中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經營條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改動燃氣設施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由市燃氣管理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取得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沒收非法物品,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經營過程中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經營條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暫停供氣、降低燃氣壓力或者未按規定搶修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禁止行為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相應的許可證;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從事禁止行為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普遍供氣服務義務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燃氣企業供應的燃氣質量、壓力或者氣瓶充裝重量不符合標準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燃氣企業未按規定對用戶設施、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實施安全檢查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處理用戶報修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設置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覆蓋、拆除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實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行為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通知燃氣企業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燃氣企業未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燃氣企業對氣瓶和相關設備的管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與監管信息系統聯網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燃氣供氣許可證;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燃氣企業未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燃氣管理處以及區、縣燃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能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用戶設施,是指燃氣計量裝置和用戶的燃氣管道、閥門等。

(二)燃氣設施,是指用于燃氣生產、儲存、輸配和供應燃氣的站點、中高壓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設施的改動,是指燃氣設施的拆除、改造和遷移。

(三)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鍋爐、空調器等器具。

(四)燃氣供氣站點,是指為用戶供氣的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燃氣車輛加氣站、燃氣儲存充裝站等。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有什么變化一、將第四條修改為: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燃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上海市燃氣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燃氣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市燃氣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區燃氣管道安全運行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并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業務上受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規劃、質量技監、安全監管、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二、將第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

申請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其中,設立燃氣車輛加氣站、燃氣儲存充裝站的,應當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設立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的,應當向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三、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

燃氣企業確需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應當在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有關燃氣企業提供供氣服務,并監督、協助做好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相關工作。

四、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五)對用戶提出的通過技術改造達到安全用氣條件的需求,應當提供指導服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本市推進瓶裝燃氣的統一配送。燃氣企業應當及時、安全地向用戶配送瓶裝燃氣,并建立配送業務查詢系統,供用戶查詢配送信息。瓶裝燃氣統一配送的具體推進計劃和管理規范,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

燃氣企業應當每年對瓶裝燃氣的用戶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兩年對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后的用戶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燃氣企業對用戶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告知用戶安全檢查的日期,并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檢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用戶應當配合安全檢查。

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

申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其中,跨區、縣范圍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應當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區、縣范圍內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七、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修改為:

申請燃氣設施改動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向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受理申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八、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可對氣瓶檢測、充裝、運輸、存儲、銷售、配送等環節實行追溯、識別的信息系統,并與市燃氣管理處的監管信息系統聯網。

原第四款改為第五款。

九、將第四十八條中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

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經營過程中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經營條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

十、刪去第四十九條第三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由市燃氣管理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將第五十條第三項修改為: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禁止行為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相應的許可證。

將第五十條第十二項修改為: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燃氣企業對氣瓶和相關設備的管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與監管信息系統聯網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燃氣供氣許可證。

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供給生產、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燃氣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燃氣的發展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建設局是本市燃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消防、技術監督、規劃、工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建、消防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燃氣發展規劃。

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第七條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招商引資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液體石油氣的儲灌站、人工煤氣、天然氣儲配站、輸配廠等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市城市建設局初審后報省建設廳審批,然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九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承擔,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條燃氣工程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技術監督、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燃氣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裝。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凡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輸配、銷售的單位(含自產、自購燃氣供本單位使用)及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的單位,應按照《*省城鎮燃氣企業(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到省、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燃氣生產企業、人工煤氣、天然氣供應企業、石油液化氣儲灌站的資質證書由省建設廳頒發和審驗;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單位、液化氣供應站的資質證書由市城市建設局頒發和審驗;灶具門店的資質證書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和審驗。

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輸配、銷售的單位(含自產、自購燃氣供本單位使用)必須到*消防部門辦理相關許可證。

燃氣生產、儲存、輸配需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證。燃氣計量器具實行強檢制度,因計量問題產生的糾紛由技術監督部門裁定。

取得燃氣經營資質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鋼瓶間互相倒氣;

(六)按規定定期清理燃氣管道、鋼瓶殘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區傾倒廢氣渣。

(七)遵守服務承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五條管道燃氣供應企業必須設立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該電話必須24小時有人值守;同時還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

第十六條嚴禁在鬧市區和居民稠密地區建立鋼瓶庫房。凡設立在居民點附近的燃氣銷售單位和門店,必須另行選擇地點建立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鋼瓶庫房,重瓶、空瓶應分區放置。銷售門店鋼瓶儲存間與營業區必須用防火墻隔開,其間不得開設門窗。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單位和自購燃氣供應職工生活的單位應當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則,對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提供維修、咨詢等服務。

第四章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燃氣生產、儲運、調壓設施、輸送管道以及附屬和各種設備均屬燃氣設施。

第十九條燃氣供應企業應按照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毀壞和覆蓋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凡在燃氣管道及設施1--3米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燃氣供應企業,經雙方商定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燃氣供應企業應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

第二十二條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凡在燃氣的生產、儲存區進行動火作業,須制定搶險預案。

第二十三條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維修和更換,維修費用按產權歸屬承擔。

第二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在處理燃氣事故時,對影響搶修的其它設施,有權采取應急措施,事后應及時恢復原狀,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和處理遺漏問題。

第二十五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五章燃氣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冷暖機、燃氣報警器具、調壓閥等。

第二十七條凡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必須是經過省建設廳指定的檢測站進行檢測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冊登記后的燃氣器具。經核準銷售的燃氣器具,其生產單位應在本市設立維修點,也可委托本市燃氣器具經營單位維修。

第二十八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燃氣供應企業有權對用戶購置的未經省建設廳核準的燃氣器具拒絕通氣點火。

第二十九條燃氣鋼瓶經營者,不得經營報廢的鋼瓶、翻新的鋼瓶、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鋼瓶。

第六章燃氣用戶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管道燃氣和增加燃氣設施時必須與燃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用戶在使用燃氣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第三十一條使用管道燃氣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三十二條產權歸個人或單位所有的庭院、戶內管道部分,根據城市燃氣規劃和用戶發展需要,燃氣供應企業有權對其延伸改造,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條飲食服務業及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必須符合安全消防有關規定,嚴禁在室內亂拉管線,不得盤繞、擠、壓、踩踏燃氣管道;廚房必須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風應良好,燃氣灶不得與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必須配備適量的滅火器材。

第三十四條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營運,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營運,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應當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供給生產、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燃氣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燃氣的發展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建設局是本市燃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技術監督、規劃、工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建、消防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燃氣發展規劃。

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第七條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招商引資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液體石油氣的儲灌站、人工煤氣、天然氣儲配站、輸配廠等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市城市建設局初審后報省建設廳審批,然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九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承擔,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條燃氣工程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技術監督、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燃氣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裝。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凡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輸配、銷售的單位(含自產、自購燃氣供本單位使用)及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的單位,應按照《陜西省城鎮燃氣企業(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到省、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燃氣生產企業、人工煤氣、天然氣供應企業、石油液化氣儲灌站的資質證書由省建設廳頒發和審驗;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單位、液化氣供應站的資質證書由市城市建設局頒發和審驗;灶具門店的資質證書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和審驗。

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輸配、銷售的單位(含自產、自購燃氣供本單位使用)必須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相關許可證。

燃氣生產、儲存、輸配需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證。燃氣計量器具實行強檢制度,因計量問題產生的糾紛由技術監督部門裁定。

取得燃氣經營資質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鋼瓶間互相倒氣;

(六)按規定定期清理燃氣管道、鋼瓶殘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區傾倒廢氣渣。

(七)遵守服務承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五條管道燃氣供應企業必須設立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該電話必須24小時有人值守;同時還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

第十六條嚴禁在鬧市區和居民稠密地區建立鋼瓶庫房。凡設立在居民點附近的燃氣銷售單位和門店,必須另行選擇地點建立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鋼瓶庫房,重瓶、空瓶應分區放置。銷售門店鋼瓶儲存間與營業區必須用防火墻隔開,其間不得開設門窗。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單位和自購燃氣供應職工生活的單位應當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則,對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提供維修、咨詢等服務。

第四章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燃氣生產、儲運、調壓設施、輸送管道以及附屬和各種設備均屬燃氣設施。

第十九條燃氣供應企業應按照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毀壞和覆蓋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凡在燃氣管道及設施1--3米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燃氣供應企業,經雙方商定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燃氣供應企業應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

第二十二條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凡在燃氣的生產、儲存區進行動火作業,須制定搶險預案。

第二十三條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維修和更換,維修費用按產權歸屬承擔。

第二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在處理燃氣事故時,對影響搶修的其它設施,有權采取應急措施,事后應及時恢復原狀,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和處理遺漏問題。

第二十五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五章燃氣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冷暖機、燃氣報警器具、調壓閥等。

第二十七條凡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必須是經過省建設廳指定的檢測站進行檢測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冊登記后的燃氣器具。經核準銷售的燃氣器具,其生產單位應在本市設立維修點,也可委托本市燃氣器具經營單位維修。

第二十八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燃氣供應企業有權對用戶購置的未經省建設廳核準的燃氣器具拒絕通氣點火。

第二十九條燃氣鋼瓶經營者,不得經營報廢的鋼瓶、翻新的鋼瓶、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鋼瓶。

第六章燃氣用戶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管道燃氣和增加燃氣設施時必須與燃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用戶在使用燃氣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第三十一條使用管道燃氣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三十二條產權歸個人或單位所有的庭院、戶內管道部分,根據城市燃氣規劃和用戶發展需要,燃氣供應企業有權對其延伸改造,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條飲食服務業及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必須符合安全消防有關規定,嚴禁在室內亂拉管線,不得盤繞、擠、壓、踩踏燃氣管道;廚房必須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風應良好,燃氣灶不得與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必須配備適量的滅火器材。

第三十四條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營運,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營運,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應當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篇(7)

1.7部分管線安裝時間較早,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發展,地形標高發生變化,導致埋地管線埋深嚴重不足,局部出地面,存在安全隱患。

1.8 進入城市燃氣時代只有不到20年時間,城市燃氣管理成為專門的學科也只有短短8年左右的時間,許多技術、標準都是直接引用長輸天然氣技術標準,目前城市燃氣發展迅速,從事城市燃氣管理的人員眾多,但相當部分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很大程度上給城市燃氣安全管理埋下了隱患。

2 管網安全管理

2.1管網建設控制

2.1.1隨著各地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框架不斷拉大,道路建設,舊城區改造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勢頭,在設計城市燃氣管網的時候,應該充分考慮城市發展的近期、遠期規劃,以及中、遠期燃氣負荷,設計最優化的管網結構和管道位置,以避免重復建設造成的浪費和城市改造過程中對管網造成的安全風險。

2.1.2必須按照《城市燃氣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目前,多數城市燃氣工程建設是由建設單位委托或者聘請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建設,建設完成后,再由建設單位進行日常管理,所以,加強質量控制顯得尤為重要。對施工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和工序,焊接、防腐、試壓、回填等應由建設方及時介入進地質量確認,加強隱蔽工程相關資料的管理,也是有效控制施工質量的重要手段。有必要的話,建設方應委托專業的監理公司形成前將工程驗收完畢,使質量缺陷及時發現,及時得到處理。 2.1.3城市燃氣地面標示、示蹤線、警示帶應完善有效,

2.2管網的運行管理維護。 2.2.1燃氣管線管理需要達到的基本要求(“五清”、“七無”)。五清:管線走向清;管線埋深清;管線規格清;管線腐蝕情況清;閥門控制區域清。七無:管線無泄漏;閥門無內漏;閥井無積水;管線標志無缺損;管線絕緣層無損壞;管線上方無違建;堡坎護坡無垮蹋。

2.2.2完善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控制各個環節風險,主要建立的制度應包含:施工作業設備操作制度,完工交接管理制度,管線巡查制度,設備保養制度,隱患處置制度,事故搶險維修制度。

2.2.3燃氣管道的泄露檢查

2.2.3.1鉆孔查漏

定期沿著燃氣管道走向,在地面上每隔一定距離(一般2-6m)鉆一孔,用嗅覺或檢漏儀進行檢查。可根據竣工圖查對鉆孔處的管道埋深,防止鉆孔時損壞管道和防腐層。發現有漏氣時,再用加密孔眼辨別濃度,判斷出比較準確的漏氣點。對于鐵道、道路下的燃氣管道,可通過檢查井或檢漏管檢查是否漏氣。

2.2.3.2挖探坑

在管道位置或接頭位置上挖探坑,露出管道或接口,檢查是否漏氣。探坑的選擇, 應結合影響管道漏氣的各種原因綜合分析而定。挖探坑后,即使沒有找到漏氣點,也可根據坑內燃氣味被淡程度,大致確定漏氣點的方位,從而縮小查找范圍。

2.2.3.3地下管線的井、室檢查

地下燃氣管道漏氣時,燃氣會從土層的孔隙滲透至各類地下管線的窨井內,在查漏時,可將檢查管插人各類害井內,憑嗅覺或檢漏儀器檢測有無泄漏燃氣。

2.2.3.4植物生態觀察

對鄰近燃氣管道的綠化樹木等的生態觀察,也是查漏的有效措施。如有泄漏燃氣擴散到土壤中,將引起花草樹木的枝葉變黃,甚至枯死。

篇(8)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

目前,城鎮燃氣管道設計以及施工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必須要充分考慮到多方面因素。不僅要確保管道敷設可以滿足人們生產以及生活需求,還必須要符合未來社會發展預期。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人們對燃氣管道敷設工作在要求上出現了較大變化,所以要有預見性,從而使管道建設可以滿足當前發展需求。

一、城鎮燃氣管道在設計管理方面存在的常見問題

(一)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建設工作效率相對較低

因目前城鎮建設過程中的居民區以及商業區之間是相互交錯分布的,使得城鎮燃氣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存在一定難度,工程設計以及施工中存在點多面廣的問題,所以在實際施工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把有限人員進行分散開來,此條件下,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實際工作效率就會大大降低。而且居民區內部相關燃氣管線的有效鋪設必須要綜合考慮到建筑物的排布因素、道路鋪設因素以及其他管線因素等問題,應與多方實施協調施工,從而使其對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建設進度起到相應的阻滯作用。

(二)缺乏科學化的城鎮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管理制度

目前,城鎮燃氣管道在具體設計與施工工作中,沒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作為保障,則會使工程開展期間出現一系列問題。比如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招標制度不規范,則工程的相關建設單位就可能會為了盲目追求利潤,而把工程承包給不止一個工程施工單位,每個施工單位在施工水平方面又存在差異,從而使其相互間的交流變少,易造成城鎮燃氣管道在建設質量方面出現參差不齊的現象,進而影響到城鎮燃氣管道的后期運行。此外,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監管制度以及培訓制度缺失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人員以及工程施工人員自身專業化素質水平不能得到保障。

(三)城鎮燃氣管道實際敷設過程中的道路施工問題嚴重

隨著現代化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現代化城鎮也正在經歷著日益改造,城鎮道路施工工程建設項目將會不定期開展。正是這些道路施工項目將會對城鎮燃氣管道帶來不同程度上的損壞,情況嚴重的時候會挖斷城鎮燃氣管道,進而影響到城鎮居民的實際生產以及日常生活,甚至會引起重大的安全事故。但是,部分實施相關工程作業部門為了推卸自己的責任,往往不會告知燃氣公司其燃氣管道已經損壞的情況,從而為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運行埋下隱患,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

二、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施工管理對策分析

(一)建立完善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的管理制度體系

現階段,規范化的管理制度可以為城鎮燃氣管道設計以及施工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過程中,首先要完善相應的審批管理制度,確保管道建設每個程序的開展都必須要經過嚴格化審批,從根本上保證施工建設的精確性以及合理性,進而使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整個施工過程都實現規范化以及科學化。若城鎮燃氣管道設計施工應作出相應改變,則應該在原有合同基礎上實施適當變更,其最終的變更結果應經過審批,然后做好備案,堅決不可以允許某員工或者是某部門私自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以及合同。一般情況下,要做到所有的燃氣管道設計與建設程序都要存在文件備案,從而在遇到的問題時候可以做到有依據可循。此外,要建立健全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的招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程序完成招標工作,并對施工企業實際水平與資格實施全面化考察以及分析,在保障施工質量基礎上盡量選擇可以實現工程利潤最大化的燃氣管道施工單位。而且同一個燃氣管道工程建設最大限度確保由一個施工單位來完成。為了實現城鎮燃氣管理在設計施工工作上到科學化,還應健全設計施工單位考核以及相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城鎮燃氣管道相關施工人員應接受專業化培訓,確保自身專業化素質水平的提升,進而提高城鎮燃氣管道的實際建設水平。

(二)強化燃氣管道設計工作的監督管理

強化對管道設計施工工作的科學化監督管理,有助于提高工程的實際建設效率以及質量水平。為確保人員配置的科學化,需要在工程合同中規定好人員配備情況以及工程施工設備的實際使用情況,并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相應的合同規定來執行。若實際情況出現異常問題,則需要在工程合同中進行清晰標注。燃氣管道設計施工業主還必須要對工程施工單位的實際工作情況實施科學化抽查管理,確保施工工作的細致化以及全面化。在實際監督管理工作中,若發現問題,應根據問題的實際嚴重程度對相關人員實施適當的處罰,并對可以及時發現問題以及進行合理化處理的相關施工工作人員予以獎勵。做到燃氣管道工作的監管有力以及賞罰分明,從而保證燃氣管道設計與燃氣管道施工工作的有序開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人員工作熱情與工作積極性,進而提高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施工效率。

(三)加強城鎮燃氣管道設計與施

工管理中的原材料管理從專業化角度出發,施工材料屬于城鎮管道設計以及施工過程中的關鍵性要素,而且一般情況下城鎮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建設的資金大約有70%都會投入到施工材料上。所以,城鎮燃氣管道建設工程的原材料質量水平將會嚴重影響到實際工程建設的質量水平與形象。通常情況下,城鎮燃氣管道工程在實際施工階段,工程建設的相關工作人員就要明確采購材料數量與種類,然后制定合理化的采購清單,從而有助于后期查證與資金的有效核對。

(四)增強城鎮燃氣管理建設企業

以及城建部門之間的交流溝通現階段,燃氣管道施工建設以及城鎮建設之間的關系密切,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城鎮建設以及改造對于燃氣管道的嚴重損壞,或者是避免可能會出現的安全事故,城鎮燃氣管道的運營公司必須要加強與建設執法部門之間的相互溝通。城鎮道路改造工程施工之前,應告知該地區燃氣管線的實際敷設情況,最大限度防止在這些區域實施大規模施工建設。而且在城鎮建設改造過程中,城鎮燃氣管道相關管理人員應安排專門人員進行跟隨,并對其進行合理化指導,若出現管道損壞情況,盡量在最短時間之內進行處理。

三、結語

總而言之,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和施工管理工作是一項專業性以及復雜性都相對較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燃氣管道施工建設的有效開展。因此,在城鎮燃氣管道設計與施工管理過程中要及時發現所出現的管理,通過建立完善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的管理制度體系、強化燃氣管道設計監督管理、加強原材料管理以及增強建設企業和城建部門的交流溝通等措施,從根本上促進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姚曉明.淺析城市燃氣管道設計施工中的常見問題[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3(29):233.

篇(9)

中圖分類號:TU996.6+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城市燃氣管道的建設與發展直接關系著人們日常生活的便捷性。目前,我國多數城市都已完成對城市管網的規劃與建設。對于一些老城區來說,城市燃氣管網建設的較早,但由于傳統工程技術條件以及城市規劃的影響,多數燃氣管網存在著老化、管網泄漏、規劃設計不安全等相關的安全隱患,這對于城市城市的長遠規劃與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對于部分新建城區來說,燃氣管道建設的雖晚,但是仍舊存在燃氣管網不發達、不全面、不科學的問題,給燃氣管網的運行帶來了較大的安全隱患。相關數據表明,近年來由于城市燃氣管網工程建設以及人們對于燃氣的使用不合理、不科學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呈上升狀態。事實上,對于城市燃氣管線安全運行管理的研究能夠有效地改善我國城市燃氣管網發展的狀態,保障城市管網的安全發展。

影響城市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相關因素

長期運行使管道產生老化現象,致使存在大量的事故隱患。城市燃氣管網的老化主要是由于自然因素以及外界環境因素所引起的。由于管道外部未采取相應的電化學保護措施,造成土壤中所包含的無機鹽物質與金屬管道發生相應的反應,從而加速了燃氣管網的腐蝕與老化程度。同時,對燃氣管道的老化狀況缺乏全面的、深刻的認識,缺少合理的措施及科學管理體系來提高管道運行的安全性。

(2)城市建設的違章、野蠻施工致使管道受到外來的機械損傷。近幾年城市的快速發展,道路工程項目建設的不斷推進,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工程技術人員以及操作人員的疏忽性,未對施工地況進行相應的安全性檢查,也未對燃氣管道進行勘察,致使施工機械直接破壞了埋地管道,甚至引起重大的災難性事故。同時,違章的管道建設也同樣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

(3)缺少先進的、科學的泄漏探測和堵漏技術,致使泄露事故發生時產生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經濟損失,不能適應管道長遠的發展和更高的需求。

(4)人員的安全觀念問題。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薄弱、工作時心存僥幸沒有按照規則辦事,再加上技術素質不高,這樣會導致燃氣企業安全管理的松弛,責任落實不到位,由此有可能引發事故。

(5)監管問題。即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的力度不夠。由于燃氣管道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加之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和勞動行政部門的安全監察的力量不足,不能從設計、施工、運行、驗收等環節中對燃氣管道的安全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檢察,致使燃氣企業安全管理的許多問題和隱患都不能及時發現并解決,而且對發生過的事故不能進行認真徹底的調查處理,致使事故原因找不到,責任也分不清,事故的責任者得不到應有的處置。

城市燃氣管網安全管理方面的經驗及對策

采用較為先進的修復技術

一般來說,為了防止建設周期較長的城市管道出現腐蝕老化的情況,我國多開展新管道改造工程,將老化的管道進行報廢處理并更換為新管道。但是一些較為發達的國家為了節約資源,采用較為先進的修復——修理技術替代新管道改造工程,即采用翻轉襯法與環氧樹脂襯法兩類方法對燃氣管網進行維護,進而能夠有效地延長管網的使用壽命,同時為適應不同類型不同管徑的燃氣管道,也在這兩種方法的基礎上開發出若干的變體技術。

改善城市燃氣管線的結構

以往常用的燃氣管道的材質均為鋼鐵結構,此種材質不僅容易腐蝕而且成本較高,使用使用周期較短。因而開發新材料用于城市燃氣管線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已經國外開發出了鋼鐵的替代品—柔性管。柔性管是指由不銹鋼波紋管外覆層制成的燃氣管,其防腐與抗震性能極佳,且可以長距離敷設而無需任何接頭 因此采用柔性管能有效防止燃氣泄漏,加之安裝便捷,大多數燃氣事業單位都采用柔性管。

總結

總而言之, 城市燃氣管網的安全運行與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現在人們的生活離不開燃氣管網,但針對我國目前城市燃氣管網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本文給予了一定的對策和措施,由于篇幅的關系,筆者論述的較為有限,其實對于燃氣管網工程的設計與建造需要結合城市未來的發展規劃,避免城市燃氣管網在其他建筑工程開展中受到損壞。

參考文獻:

篇(10)

中圖分類號:TU99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2-0290-01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燃氣已經走進了千家萬戶,但是在城市燃氣的設計以及施工的過程當中還存在大量的問題,使用燃氣的過程中漸漸出現了許多的問題,給人們的生命安全帶來了威脅,同時還嚴重地影響了城市環境的質量。本文闡述了城市燃氣管道安裝的特點,并分析了城市燃氣管道設計管理的存在問題,提出了做好城市燃氣管道設計以及施工的管理工作的相關措施。

一、城市燃氣管道安裝的特點

1.1 工程受氣候條件影響較大

跟其它設備不同,城市燃氣管道的安裝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在野外完成的,對當地氣候的依賴性較大,如果在雷雨、雨雪的天氣進行安裝的話,就會對工程的質量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工程嚴格規定管溝不能帶水填埋,保證施工的質量。

1.2 工程受工期緊張影響較大

城市燃氣管道的設計會對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并沒有對管道施工的工期進行充分的考慮,只要求效率,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這樣就會給施工人員造成很大的壓力。

1.3 工程受施工復雜影響較大

在進行城市燃氣管道施工的過程當中,由于現場的環境比較復雜,很多時候并不能按照最初的計劃進行施工,這樣就會對整體的施工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不能達到最佳的效果。

二、城市燃氣管道設計管理的存在問題

2.1 缺乏規范化的管理模式

由于城市燃氣管道設計以及施工缺乏規范化的管理模式,一些燃氣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并沒有按照規定來進行設計以及施工,對城市燃氣管道的管理造成了很大影響。

2.2 城市的違章建筑

城市的一些違章建筑會對城市燃氣管道造成不同程度上的安全隱患,有時候需要進行燃氣搶修的工作人員因為受到違章建筑的影響,沒有辦法及時進行搶修和維護工作,對城市燃氣管道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

2.3 燃氣管網敷設時間過長

燃氣管網的敷設時間過長,就會導致鋼制管道上的防腐層的老化失效,增大了城市燃氣管網腐蝕穿孔的概率,埋下了安全隱患。

2.4 外界因素影響

隨著我國城市的不斷發展,燃氣管道的地下位置可能會出現一些相對變化。近年來由于交通運輸事業的不斷發展,城市道路不斷拓寬,可能就使得之前鋪設好的管道在車行道的下面,那么管道的受壓嚴重就會產生破壞,而且還有的施工單位沒有對周邊環境進行嚴格的勘察,在施工過程中可能會對管道造成損壞,這樣一來就給人們群眾埋下了一個重大的安全隱患,甚至會造成嚴重的中毒事件。

三、如何做好城市燃氣管道設計以及施工的管理工作

3.1 提高城市燃氣管道設計和安裝問題的重視程度

對于城市燃氣管道的設計和安裝工作,必須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做好燃氣的管件、管道以及安全閥門等相關產品的質量檢測工作,檢查好燃氣施工的標準和工藝等,防止在施工的過程當中留下安全隱患。

3.2 加強設計和施工隊伍的選擇和管理

在選擇設計和施工隊伍的時候,為了讓設計和施工隊伍的專業性得到有效的保證,一定要對他們的專業水準進行審查。設計和施工的人員一定要具備其應有的專業素質,對于特殊工種的施工工作則要保證持證上崗。設計和施工的經驗對整個工程有非常大的影響,豐富的經驗能夠讓他們在遇到一些比較復雜的情況時依然能從容解決。同時,設計和施工隊伍也要具有足夠的責任心,這個才能夠讓設計和施工的質量得到保證。

3.3 加強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

一方面,要對城市燃氣管道安裝的監管工作進行加強,另一方面,也要讓城市燃氣的監管程序和制度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對于每一項城市燃氣管道工程,都要先和燃氣企業溝通,做好協調工作,并要求城市燃氣的施工單位保證所有安全措施都做好,在安全審核通過之后才發放許可證。同時,要建立城市燃氣網絡管理的信息系統技術,對科技的投入力度進行加強,讓燃氣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讓燃氣的安全得到有效的保證。

3.4 加強城市燃氣工程的全過程控制

對于城市燃氣工程的全過程,必須要做好每一道工序的嚴格把關,讓城市燃氣建設的安全得到有效的保證,建立各項規章制度,讓各類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違章和違法操作的行為得到查處和打擊,在施工的路段設好相關標識,防止意外的發生。同時,也要對設施設備以及城市燃氣管線的安全巡查工作進行加強,發現問題的時候要及時解決,讓城市燃氣建設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3.5 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宣傳

在我國現階段,有很大一部分燃氣生產企業以及用戶對于與燃氣安全使用有關的知識掌握不夠好,他們不能真正認識到燃氣可能給人們的生命安全帶來的危害。為了盡快提高人們的安全意識,城市燃氣管道安全管理機構和燃氣生產企業必須要利用現代先進的信息技術來宣傳這些知識,例如,可以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來進行宣傳。另外,還可以在城市中心舉辦一些與燃氣安全知識有關的活動,鼓勵所有使用燃氣的用戶積極參加活動,從而不斷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燃氣管道安全管理企業也可以定期在企業舉辦活動,并且要求所有工作人員積極參與活動。但是,在宣傳過程中,必須要根據不同群體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宣傳方法,讓所有群眾都可以完全地接受并且掌握這些知識。

3.6 健全風險管理機制

風險管理機制是指在城市燃氣管道的施工過程當中,每一個施工項目以及環節都應該實行責任到部門以及人的體制。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哪些部門和哪些人負責哪一部分,可以隨時對他們的風險預案進行抽查,讓他們的準備工作得到充分的保證。如果在施工過程當中出現了突況,由于這個機制的存在,就可以迅速啟動風險預案,讓損失保持在一個最小的數字。在處理完問題之后,在追究責任。這樣,每個項目的施工安全都有相應的部門或者人員對其負責,出現問題就不會互相推卸責任,能夠讓責任的源頭更加清楚。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要做好城市燃氣管道設計以及施工的管理工作,必須要對多個方面進行綜合的考慮,使用多種手段去進行規范化的管理,需要政府的支持以及社會的關心和支持,同時也需要燃氣企業的所有工作人員共同完成,對自己負責,對企業負責,讓城市燃氣管道設計以及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保證。

參考文獻

[1] 王瑜靚.城市燃氣管道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探索[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5,08:24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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