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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是我國保險理論界近幾年來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課題,但是從現有的文獻和論著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擴大我國投資渠道等方面,而對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從風險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研究的還比較少。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譬如保費收入遞增的壓力、產品創新的壓力、行業競爭的壓力以及適當財務結構的壓力等,這些壓力都迫使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資金的運用,期望通過保險資產業務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來緩解這些壓力。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有一般性資金運用的風險,還包括有基于保險資金自身特殊屬性而產生的區別于其他資金運用的風險。面對這些風險,保險資金的運用如何實現預期的目標,如何分散風險、選擇投資工具、如何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樣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完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資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目前中國保險業面臨的緊迫任務。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公司要有發達的信息網絡,對外要與國內外各個資本、債券、貨幣市場連接,讓有關人員隨時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對內要與董事、總經理室成員、風險管理、審計、監督、財務、業務部門聯接,在系統中及時錄入各種業務發生情況。這些信息要足以為決策者提供第一手決策依據,為管理者提供及時詳實的分析數據,為監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資料,為投資操作者提供信息平臺,同時真實記錄交易情況,使準確信息在公司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評估考核和風險預警體系
在資金運用的全過程中,有幾組指標評估辦法是保險公司必須關注和建立的,比如風險評估和監控,資金流動性考核評估、資產負債匹配評估、風險要素評估、資金運用效益評估等。此外,還要健全投資風險預警體系,包括總體及各個投資領域、品種和工具的風險預警,使投資活動都納入風險管控制度框架內,使公司經營審慎和穩健。
四、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1、為保險資金運用營造好的法制環境
一是修改《保險法》,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間。二是對業已批準辦理的業務,抓緊補充制定各項規章,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等。三是對保險投資高管人員、具體操作人員規定資格條件;對銀行、證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對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級標準;確定資產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職責和標準。四是在拓展投資模式,開放投資領域,增加投資品種和工具之前,要有較長時間的醞釀期,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反復討論、論證,必要時還可聽證,聽取多方面意見,制定監管法規規章。
2、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劃定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并不意味著不限制范圍,全方位地放開。應該根據國際國內經濟金融運行環境,結合保險業經營風險的特殊性,按照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要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和范圍。可考慮放寬以下限制:一是放寬現有投資品種的比例控制,可考慮進一步放寬購買企業債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資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國家重點基礎建設和實業投資方面有所突破,特別是對水、電、交通、通訊、能源等的投資。三是在適當的時候允許辦理貸款業務。四是放開與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的限制,進行股權投資。五是適度允許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使保險公司通過套期保值有效規避風險等。放開保險投資渠道要循序漸進,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成熟一點放開一點,避免以往那種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狀況出現。注意防范保險風險,堅決杜絕因投資不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嚴重影響,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除此之外,對流動性差、風險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質押貸款應予禁止,同時還應禁止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投機性投資。
3、按投資比例監管
近年來,隨著社會和公眾對保險的需求加大,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保險險種和產品急劇增多。這些產品因其性質、特點、責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樣,具體體現在承擔責任的時間有先有后,規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應地,用各種產品所形成的保費收入進行投資,其投資渠道、方式、期限等也應有所區別。我國保險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機制不健全,營運欠規范,資本市場不成熟,資金運用渠道不暢。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與運營慣例,應選擇謹慎經營和監管,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上進行具體的嚴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應對一些投資類別規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對企業債券現行規定不高于20%的投資;投資次級債不超過總資產的8%;直接投資流通股的資金不超過總資產(不含萬能和投連產品)的5%等。將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后,對項目投資、質押借款、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境外投資等同樣也要進行比例監管。另一方面,對單項的投資也要有嚴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資一家銀行發行的次級債比例不超過總資產的1%;投資一期次級債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量的20%;投資單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價格計算不超過保險資金可投資股票的資產的10%;購買同一公司的債券,投資單個項目的比例,以及對個人貸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圍內;資金存放在單家銀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總之通過投資比例限制,可以調整高風險和低風險投資結構,選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組合,使投資組合更趨優化。當然,投資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市場變化及需求對公司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1]史錦華、賈香萍:保險資金入市的效應分析及其風險管理[J].保險世界,2006(1)。
保險次級債在表面上通過債券發行補充資本的方式暫時將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掩蓋,但事實上并未從根本上予以解決。具備足夠的對保險賠付(或稱為“或有負債”)的擔保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經營保險的基礎也是保險公司持續經營的必要條件。基于此,保險公司的經營功能就是準備足夠的資產或資本抵御經營風險過程中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可能發生風險的賠付。而保險公司核心資產或資本的主要是來源于股東設立公司時投入的股本以及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盈余儲備,這些核心資產公司經營保險償付賠付基礎。保險次級債券在一定形式意義上具有類似資本屬性,但它實際上或者說最終卻不具備核心資產的償付風險賠款的能力。
一、外資保險公司發展的概況
(一)入世以來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
2006年已經是我國入世第五年,到目前為止,除了外資產險公司不得經營“交強險”、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得超過50%等限制外,保險業基本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
根據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到2006年10月為止,共有15個國家和地區的47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21個營業性機構,135家外資保險機構設立了近200家代表處。2006年1—10月期間,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91.12億元,占市場份額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四個開放較早、外資較集中的保險市場上,外資在當地的市場份額已分別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國保險業開放以來,共有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境外資金,通過設立外資保險機構或參股中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外資保險機構進入我國保險業,帶動了大量保險相關資金投入我國經濟和社會建設,使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強。同時,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促進了中資保險公司深化改革,保險行業發展質量得到提高。
(二)外資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及監管狀況
實施“引進來”戰略,就不可避免地面臨強大的競爭和國際市場動蕩對金融穩定造成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在大舉擴張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包括超范圍經營、損害合資伙伴的合法權益、公司組織結構和內設機構職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轉移利潤和逃避納稅以及地下保單等。例如,廣州市地稅機關對在廣州注冊登記的27家外資保險機構于2003年—200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后發現,有13家存在涉稅違法問題,共查補稅費l359萬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冊開業的外資保險機構查補稅費達230萬元。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水土不服,經營不善。
因此,在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才能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開放,進一步開放的余地不大。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遇已經使監管的焦點由過去如何有序地開放,到現在的市場行為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以及外資保險公司引起的特殊問題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組成。加入WTO之后,為滿足新形勢下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宏觀監管。但是,從目前看,我國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基層監管還存在許多“真空”地帶,對外資的監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監管的經驗借鑒
(一)美國保險業的財務警戒系統:IRIS和RBC
美國的保險業相當發達,其保費收入約占全球保費收入的1/3,保險監管也由美國保險委員協會(NAIC)和各州保險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按時遞交年度報告。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NAIC建立了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包括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十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
NAIC通過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為強化償付能力監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別對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實施風險資本(BBC)監管要求。它是借鑒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對保險公司按其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規定所需要的風險資本額,將各種財務數據進行處理得出一個最小資本金數額,然后將這個數額與保險公司經過調整的資本金比較,以確定該公司的資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權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NAIC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每年提交RBC報告,根據RBC比率的范圍,各公司被分成五個“行動等級”,并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二)臺灣地區保險業對外開放的經驗
臺灣地區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歷史并不長。臺灣是在島內保險市場發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對外開放的,其間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初次開放和90年代的大規模開放兩次。80年代中期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促進了保險業的開放進程;1990年,臺灣仍然嚴格限制進入島內的外資公司的具體條件,防止外資進入后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直至1995年,臺灣才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盡管引入了外資保險公司,但臺灣本土保險業卻能夠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站穩腳跟,并取得相當可觀的成績。臺灣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成功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限制進入島內保險公司的資格,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進行嚴格審核監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資保險公司給島內保險業帶來負面影響;其次,十分重視保險業的法制建設,早在開放之前,就對相關的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這些規定對穩定市場開放秩序、促進保險市場平穩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謹慎的態度控制對外開放進程,使島內保險業主體能夠獲得較長時間發展成熟的機會,進而得以增強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場份額的流失。
(三)俄羅斯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情況
1992年11月27日,俄羅斯審議通過《保險法》,俄羅斯保險市場向外國投資者敞開大門。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俄羅斯境內不能從事保單中介和服務,為了突破這一限制,外資公司和俄羅斯本國保險公司進行了相應的業務合作。俄羅斯聯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簽發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設立經營商業保單的跨國公司》的法令,進一步向外資開放了保險市場。外國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俄羅斯保險共同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設中,促進了俄羅斯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但是俄羅斯保險市場過快、過急地向外資開放,導致市場競爭激烈,加劇了資本外逃。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僅為200萬盧布,過低的市場準入門檻使層次不一的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加大了監管難度。由于保險市場改革缺乏配套的資本市場改革,大量資金流人并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
三、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三支柱”
外資保險公司蜂擁而人對我國保險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險監管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的觀念逐步增強,監管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為適應保險市場開放和發展的需要,保監會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三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可以有側重點。
(一)市場準入與市場行為監管
在市場準入方面,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為了引進資金雄厚、經營穩健的外資保險公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的限制在短期內不會有變化,因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已經很大,市場準人的限制是保證公平競爭與穩定經營的基礎。
但是從長期看,固定的資本標準會不適應市場的變化。今后的發展可能要借鑒美國保險公司資本金的“RBC"標準,設立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需要的基于風險的資本金標準,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市場行為方面,針對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出現的違規經營問題,一方面要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對基層機構的內審稽核力度,對于假報表、假數據、假賠案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另一方面,要聯合海外特別是港澳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活動,防止資本外逃和洗錢行為,維持保險市場有序發展。
(二)償付能力監管
按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的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的原則,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應該和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要求結合起來。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必須設定資本和負債的匹配要求,并能夠對風險做出敏感反應。
目前,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和監管指標超標的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釋報告、增資擴股、監管談話、限期整頓等。這種分類管理的層次過于簡單,界限也有些模糊,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對不同財務狀況的保險公司實行更細致的分類管理,遵循“優松劣緊”的原則,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結構監管
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關鍵在于確保董事會對總體決策負完全責任并保證公司按照適當的業務和財務實踐標準進行有規劃和審慎的經營。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負主要責任的制度體系,以明確保險公司內部決策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強化,促進保險公司與監管機構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國際化的保險監管
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是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體現。在這種背景下,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保險風險都開始國際化,由此產生了保險監管國際化的要求。我國作為新興的保險市場,保險監管制度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存在差距,實現國際化的監管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構建完善的法律規章體系和會計、審計制度,聯合其他監管機構是當務之急。
(一)構建嚴密的監管規章體系
我國的保險監管正處在一個新舊體制交替的特殊階段,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特殊的挑戰。國內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在內容上已經基本符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頒布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但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規章體系。特別是各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間還缺乏協調,有些規定不盡合理。特別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時滯性,跟不上實際保險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使得很多市場行為無法可依,例如網絡保險法律的空白就給監管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目前,《保險法》正處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個既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內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和監管活動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
(二)完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慣例存在很大差異,不同國家公司財務信息的可比度很難實現。對于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其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保險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該滿足相關性、實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會計要求。我國保險業也正在朝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險業將統一執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
此外,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審計、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還要建立規范統一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報表體系和報送制度,統一業務數據統計口徑。這樣才能提高市場透明度,增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三)加強國內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對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新趨勢,保監會在國際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國正式加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舉辦了IAIS第13屆年會。2005年,加入了國際養老金監督官協會(I0PS),并當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同時,保監會還加強了與亞洲保險監管機構的交流。2005年與14個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督官討論通過了《亞洲區域保險監管合作北京宣言》,為今后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保險監管合作打下了基礎。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后,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并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初步發展階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取得投資權后,從1984年下半年開始,總公司在北京、江蘇等地嘗試性地開展投資(包括貸款)業務,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繼開展保險投資業務。
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企業的投資活動實行嚴格管理,一是對資金運用規模實行計劃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對人保下達2億元投資額度。二是對資金運用的方式與方向作了嚴格規定。1986年人保的資金運用被限定為投資地方自籌的固定資產項目。1987年批準試辦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和購買金融債券。這一階段的經營效益不大理想,資產運用率和投資收益水平都比較低。以1986年為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業務匯總的資產運用率只有9.23%,投資收益率僅為0.83%。
2、調整整頓階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臨治理整頓的經濟環境和緊縮信貸規模的局面,加之保險業本身經營效益不佳,我國保險投資業務于1988年底進入調整整頓階段。其內容和措施有:總結前幾年資金運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嚴格執行信貸計劃,嚴肅利率政策,把資金轉投到流動資金貸款方面,堅持“十不貸”和注意“重點傾斜”并采取了擔保和銀行承兌匯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資金運用的安全性與收益性。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工作除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對原有投資貸款項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資金運用的范圍被限定為流動資金貸款、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購買金融債券和銀行同業拆借。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91年至1995年
經過兩年多的調整整頓,加之宏觀經濟形勢的好轉,保險投資業務于1991年開始進行新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投資在保險界得到了普遍認同和重視。兩家新成立的全國性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險資金運用的行列。保險投資規模不斷擴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余額達109.46億元。保險投資的范圍有所拓寬,證券投資得到較大發展,保險投資收益得到提高。
4、規范發展階段:1995年至今
隨著1995年《保險法》的出臺和實施,各保險公司遵照《保險法》調整業務,以符合《保險法》的要求。《保險法》的實施,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規范與健康發展奠定的基礎。
(二)我國保險公司保險投資現狀
1、決策機制薄弱
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決策機制,人保財險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專門的保險投資公司。決策的盲目性、被動性、隨意性十分突出,在僅能投資債券的時期,這類決策機制不會體現任何危機,對于資產規模迅速壯大的保險公司來說,更是掩蓋了其決策的弊端:決策機制落后,決策反饋機制尚未建立,在保險公司進入基金市場后會充分暴露出來。
2、保險投資渠道狹窄
1998年以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實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而西方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法定渠道則較廣泛。如美國、日本就規定保險公司可進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保單放貸等業務。
3、保險資金利用率低
保險資金的利用率,在國外基本上達到90%,而在我國還不到50%。有限的保險資金主要用于銀行存款。據統計,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險公司保險資金的40%—60%局限于現金和銀行存款,保險資金基本上無“運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率還不到20%。為了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保險公司將大量資金存于銀行,由銀行進行專業的資金運用,而保險公司只能獲得固定的較低的存款利息,銀行存款的利息已經遠遠不能使保險資金保值、增值了,保險公司必須開拓出投資新領域來保證其資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險投資缺乏相應人才
保險投資涉及到存款、國債、證券等多個領域,因此保險投資人才必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遠見,對各行業發展有底數,才能有膽略,有靈活性,善于捕獲商機,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豐厚的回報。而我國保險公司由于歷史原因,現有員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調入和正規大學畢業生三部分組成,且前兩部分約占公司員工的70%,年齡大都在40周歲以上。這樣的人力資源結構,呈現出明顯的弊端,即知識結構老化,缺乏創造力。保險公司要想從保險投資中獲益,就必須引進相應人才,同時注重公司內部年輕人才的培養。
5、保險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響保險投資收益
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管理體制落后,投資缺乏科學決策,許多公司在科學決策、內部約束機制方面比較薄弱。由此出現了許多領導項目貸款、人情貸款等。這些項目貸款很多無法收回投資本息,甚至成為呆賬、壞賬。管理水平的落后,影響了投資收益。
中國的保險公司要生存,保險事業要發展,客觀上要求保險資金實現有效運用,但是這并不是說中國馬上就完全放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還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還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建立我國保險投資體制的構想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體制
所謂保險投資體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征,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和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后,在承保業務上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英鎊,盈虧相抵后,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來自于投資收益。
由于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業應盡快建立、健全保險企業的制度和規范
建立和完善中國保險投資體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保險公司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加強經營管理,才可能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險投資提供根本制度保證。如何加強經營管理,我個人認為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加大公司運作的透明度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運用法律武器,嚴懲那些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有效地維護股東的權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對經理層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徹底改變舊的用人機制,讓市場和競爭來決定經理的選拔,使經理的報酬與公司的業績直接掛鉤。
第三、加強管理創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摒棄舊的、傳統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創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方式和方法。
(三)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
保險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基礎,是關系到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加之其它種種原因,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問題是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太小;保險公司無法控制入市資金的風險;在目前封閉式基金占據主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被動的分紅,其變現很難實現;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過窄;保險資金中短期嚴重。
針對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加快資金入市步伐,使我國保險業能夠持續快速發展。
1、保險資金入市
(1)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運用得當,還可有效解決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利差損”問題。在《保險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投資,僅每年的利差損就有3至6個百分點,這為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埋下了巨大隱患。在銀行存款的利率為2.25%,國債的買賣收益最多不過6%-7%,在同業拆借市場上,因資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的平均收益達12%。因此,保險資金入市,從長遠來看,對保險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決“利差損”具有重要的意義。
(2)保險資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險公司資產結構。如果允許保險資金按嚴格的比例進入證券市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閑置的壓力。因為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是進行股權的交易,在證券市場機制作用下,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原則,保險公司必然將資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長性的企業中去,這樣客觀上就使保險資產得到了相應的改善。
(3)從長期來看,保險資金入市對于啟動保險消費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保險資金入市無疑使國家找到一種對資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從而使部分社會資金與證券市場之間形成紐帶。在這個紐帶的連接過程中,不但可以改變整個社會資金的結構,還可以使經濟發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國家、企業、個人以及保險公司更好的發展。
(4)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面臨著更大的沖擊,承受著更大的壓力。保險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務質量來爭取保單,擴大客戶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費收入如何獲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關鍵問題。在發達國家,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我國暢通的多,除了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外,還可涉足證券市場甚至房地產業。所以,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經濟基礎。
(5)保險資金入市可有效緩解證券市場中資金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有助于穩定證券市場。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可入市的保險資金的規模將越來越大,必將會改善證券市場的資金結構,它對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2、保險資金進入短期拆借市場。
盡管保險公司都有較高的信譽,但上前還不能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而須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可以為保險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提供方便。
3、擴大可投資的企業債券范圍。
目前保險資金只可購買鐵路債券、電力債券和三峽債券,應擴大到其他的企業債券。盡管企業債券質地有好有壞,或者說存在風險,但應相信保險公司有一定的鑒別能力。
4、進行資產委托管理。
資產委托就是保險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資金委托給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運作。它的最大好處是保險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親,同時由專業公司進行操作,也可確保較高回報。
(四)培育專門資金運用人才
我國加入WTO將使保險業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保險公司如何作好準備,采取措施,搞好投資收益,上面已經從體制和機制創新、拓寬資金運用渠道等多方面進行了探討,但要確保這些對策措施具有現實的針對性、決策的參考性和實施的可操作性,關鍵在人,關鍵取決于目前保險公司干部職工隊伍的素質。因此,首先要改變干部隊伍年齡老化問題,采取買斷工齡、提前內退等方式,分流一批年齡老化的人員,以保證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其次,要從管理入手,通過秘訣革,建設與國際接軌的一流現代化商業保險公司的高效精簡的機關管理體制,盡快與國際經濟接軌;再次,要注重人才的引進和使用,以及后備干部和后備人才的儲備。目前,當務之急是要圍繞加快效率的長遠目標,建立結構合理高素質的干部隊伍;以及培養選拔一批優秀的中青年干部,建立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后備干部隊伍,構建既有長期培養對象,又有近期可以上崗的人才儲備庫。
二、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
(一)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的遴選基礎所謂保險公司運營績效,主要是指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運營過程中所呈現的效率狀態。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不同于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主要側重于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效率狀態,而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除了反映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面以外,還應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運營、業務發展、人才配置等多元層面。此外,保險公司作為一類特殊的金融企業,將具有普通企業的基本特征,對此,通過對普通企業運營績效評價的相關指標進行修正,可以成為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的基礎性指標。同時,保險公司與普通企業之間還存在較大差異,對此,還應當結合保險公司金融業務的具體特征,添加若干能夠反映保險公司金融業務特征的拓展性指標。基礎性指標與拓展性指標組合在一起,構成了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基礎性指標的遴選基礎,主要是依據《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對于金融類企業績效評價的相關規定,《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是由國家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人事部、中央企業工委、國家發改委等五大部門于2002年度聯合頒布的,企業績效評價操作細則(修訂)涉及的具體評價層面主要包括財務效益狀況、償債能力狀況、發展能力狀況、資產運營狀況等四大層面,以及基本、修正、評議等三個層次的32個指標,該32個指標依照不同層次及不同權重,構成了普通企業績效評價的基礎指標,具體見表1。
(二)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基本架構依據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定義,保險公司運營績效不僅需要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層面,還需要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運營、業務發展、人才配置等層面。此外,本研究認為,保險公司不同于普通企業,應結合企業績效評價操作細則(修訂)對應的基礎指標,再依據保險公司金融業務的具體特征,對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進行拓展與深化,才能得到能夠準確反映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評價指標體系。考慮到保險公司運營績效必須綜合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風險運營、業務發展、人才配置等綜合層面,對此,本研究認為,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應當從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水平、保險賠付水平、保險經營水平、利潤獲取水平、保險發展水平、保險服務水平、人才配置水平等七大變量層面,分別遴選出反映上述七大變量的相關指標,從而構成真正適合于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依據上述分析思路,本研究構建了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基本架構見表2。依據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基本架構,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主要由反映七大變量的15個指標構成。此外,本研究還給出了各個變量對應指標的測度公式,為實證分析提供樣本數據的輸入接口,并通過對各個變量與對應指標之間的關聯度分析,給出了各個變量與對應指標之間的相關性情況,具體結果見表3。本研究對于上表給出的指標測度公式及相關性情況詮釋如下:1.對于資產質量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資產分布及配置質量狀況,主要由現金比率、固定資產比率、應收保費比率等3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現金比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短期償債能力就越強,屬于正向指標;固定資本比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短期償債能力就越弱,但是,依據我國保險公司的財務制度規定,固定資本比率指標值最高不得超過50%,屬于適度負向指標;應收保費率是保險公司的應收賬款率,應收保費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短期償債能力就越弱,但是,依據我國保險公司的財務制度規定,一般應小于或等于8%,屬于適度負向指標。2.對于保險賠付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保險賠付及退保應對狀況,主要由資產負債率、賠付退保率等2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資產負債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中長期償債能力就越弱,屬于負向指標;賠付退保率指標主要是賠付退保金額與保費收入的比值,賠付退保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應對意外風險的賠付能力就越弱,屬于負向指標。3.對于保險經營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資產運作及經營效率狀況,主要由總資產周轉率、人均凈利潤、人均保費收入等3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總資產周轉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資產運作效率就越高,保險經營水平也就越高,屬于正向指標;人均凈利潤與人均保費收入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經營效率也就越高,保險經營水平也就越高,均屬于正向指標。4.對于利潤獲取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資產回報及保險收益狀況,主要由凈資產收益率、承保利潤率等2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資本回報水平就越高,說明資本創造利潤能力就越強,屬于正向指標;承保利潤率指標主要反映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的獲利水平,承保利潤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保險主營業務的獲利能力就越強,屬于正向指標。5.對于保險發展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保費增長及資本增長狀況,主要由保費增長率、資產保值增值率等2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保費增長率指標反映保險公司保險主營業務的規模增長水平,保費增長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的保險主營業務發展水平就越高,屬于正向指標;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反映保險公司資本保值增值水平,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水平就越高,屬于正向指標。6.對于保險服務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保費服務效率狀況,主要由保費服務成本指標來直接反映。保費服務成本指標主要是指保險公司獲取單位保費收入需要承擔的手續費及傭金成本,事實上,保費服務成本指標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對于保費業務的服務效率。保費服務成本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保險服務效率就越低,保險公司運營績效也就越低,屬于負向指標。7.對于人才配置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人才配置結構及效率狀況,主要由銷售人員比例、大專以上員工比率等2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在人才配置結構方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業,需要大規模的銷售人員數量,因此,銷售人員比例指標值越大,保險公司保險主營業務規模就越大,屬于正向指標;在人才配置效率方面,保險公司從業人員需要學習及掌握一定的保險專業知識,因此,大專以上員工比率指標值越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的拓展能力就越強,屬于正向指標。綜上所述,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主要由來自于資產質量水平、保險賠付水平、保險經營水平、利潤獲取水平、保險發展水平、保險服務水平、人才配置水平等七大變量層面的15個指標構成。下面,本研究將以上述評價指標體系為基礎,采用因子分析法(FAM),對中國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進行實證分析。
三、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的實證分析
(一)樣本數據來源及處理本研究選取中國保險業60家境內保險機構作為實證樣本,樣本數據來源于《中國保險年檢2013》提供的中國保險業官方統計數據。需要說明的是,為深入比較不同類型及不同性質保險公司之間運營績效的差異,本研究對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進行了基本分類,其中:按照公司經營類型來劃分,主要分為財產保險公司與人壽保險公司兩大類;按照公司資本性質來劃分,主要分為中資保險公司、合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三大類。依據上述分類方法,在公司經營類型方面,本研究選取的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主要包括28家財產保險公司與32家人壽保險公司。在公司資本性質方面,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主要包括31家中資保險公司、15家合資保險公司與14家外資保險公司。下面,我們將資產質量水平、保險賠付水平、保險經營水平、利潤獲取水平、保險發展水平、保險服務水平、人才配置水平等七大變量作為一級變量,將反映七大一級變量的15個指標作為二級變量,我們將二級變量又命名為“指標變量”,15個指標變量分別以變量符號X1至X15來表示,指標體系的變量設定符號見表4。我們將《中國保險年檢2013》提供的中國保險業官方統計數據代入表4中,即可得到中國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實證分析的原始樣本數據。本研究原始樣本數據保留兩位小數。為便于分析,我們給出了中國境內60家保險公司的簡稱及分類表,具體見附錄A。此外,為了充分發揮因子分析法在實證分析中的作用,我們需要對原始樣本數據進行如下處理:一方面,為了消除指標變量之間的量綱差異而帶來的實證結果偏差,我們將運用軟件SPSS19.0中的Z-Score方法對原始樣本數據進行了標準化處理;另一方面,為了檢測數據間的相關性,從而判定樣本數據是否適合做因子分析,我們進行了KMO檢驗和Bartlett檢驗,本研究進行的KMO與Bartlett檢驗結果表明,KMO檢驗結果超過0.5,達到0.586,說明樣本數據相關性的置信度達到95%以上,樣本數據之間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因此,樣本數據適合進行因子分析。
(二)實證分析過程下面,我們將采用因子分析法進行實證分析。本研究實證分析的具體思路是:首先,計算方差貢獻率及累計方差貢獻率,確定主成分個數;其次,計算主成分的載荷矩陣,確定每個主成分覆蓋的指標內容及因子名稱;然后,計算主成分的系數矩陣,確定每個主成分或因子的計量表達式,并依據方差貢獻率,得到綜合因子的計量表達式;最后,依據綜合因子的計量表達式,給出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綜合評價結果。1.方差貢獻率及累計方差貢獻率計算通過SPSS分析得到解釋總方差的計算結果,具體結果見表5。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們得到的7大主因子累計方差貢獻率達到80.517%,能夠很好地覆蓋15個評價指標,完全可以對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進行較好解釋。此外,從7大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分布還可看出,第一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19.591%,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一位;第二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14.888%,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二位;第三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13.512%,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三位;第四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11.445%,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四位;第五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9.061%,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五位;第六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6.495%,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六位;第七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5527%,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七位。2.主成分的載荷矩陣計算下面,我們選取7大主成分,運用SPSS工具,計算出主成分的載荷矩陣,具體結果見表6財政金融研究從主成分的載荷矩陣可以發現,不同主成分覆蓋著的不同的指標內容,對此,我們依據各個主成分覆蓋的主要指標內容,確定主成分名稱。具體分析如下:第一主成分主要由人均凈利潤(X7)、凈資產收益率(X9)、承保利潤率(X10)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的綜合獲利能力,對此,我們將第一主成分命名為“綜合獲利能力因子”,以符號F1表示。第二主成分主要由現金比率(X1)、賠付退保率(X5)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在短期內的保險賠付能力,對此,我們將第二主成分命名為“保險賠付能力因子”,以符號F2表示。第三主成分主要由人均保費收入(X8)、承保利潤率(X10)、服務成本(X13)、銷售人數比率(X14)、大專以上員工比率(X15)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保險主營業務的運作效率,對此,我們將第三主成分命名為“保險運作效率因子”,以符號F3表示。第四主成分主要由資產負債率(X4)、人均凈利潤(X7)、人均保費收入(X8)、保費增長率(X11)、服務成本(X13)、銷售人數比率(X14)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保險主營業務的拓展潛力,對此,我們將第四主成分命名為“保險拓展潛力因子”,以符號F4表示。第五主成分主要由固定資產比率(X2)、應收保費比率(X3)、資本保值增值率(X12)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固定資產比率(X2)與應收保費比率(X3)越大,且資本保值增值率(X12)越小,則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就越弱,對此,我們將第五主成分命名為“風險控制能力因子”,以符號F5表示。第六主成分主要由現金比率(X1)、資產負債率(X4)、資本保值增值率(X12)、服務成本(X13)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中長期的綜合償債能力,對此,我們將第六主成分命名為“綜合償債能力因子”,以符號F6表示。第七主成分主要由資產負債率(X4)、總資產周轉率(X6)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運用財務杠桿進行資本運作及資產管理,也間接反映了保險公司的資產經營效率,對此,我們將第六主成分命名為“資產經營效率因子”,以符號F7表示。3.主成分的系數矩陣計算對表3-3中數據進行處理,將第i列元素分別除以第i個特征根的平方根SQR(i),即可得到第i個主成分的系數,全部主成分的系數就構成了主成分的系數矩陣,具體結果見表7。依據公式(8),我們即可計算出綜合因子F的具體數值,綜合因子F的具體數值就是我們所要得到的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綜合評價得分。4.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綜合評價依據上述公式,我們即可得到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得分值,并依據運營績效的綜合評價得分情況,對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進行了整體排名,運營績效得分的整體排名結果見表8。依據上表可以發現,在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整體排名中,排名位于前五名的保險公司分別是安邦財險、安邦人壽、交銀康德、三星財險與三井住友,排名位于最后五名的保險公司分別是天安人壽、國泰人壽、國泰財險、安聯財險與中法人壽。同時,為便于比較分析,我們還對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的運營績進行了分類排名。其中:從公司經營類型對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得分情況進行分類排名,得到排名位于前十名的財險類與壽險類保險公司,公司類型排名的具體結果見表9。此外,從公司資本性質對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得分情況進行分類排名,我們得到運營績效排名位于前五名的中資類、外資類與合資類保險公司,公司性質排名的具體結果見表10。的整體排名情況來看,中資類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平均得分為1.66分,外資類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平均得分為0.67分,合資類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平均得分為-4.67分。對此,我們得到的評價結論是:從運營績效的平均得分情況來看,中資類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整體上優于外資類與合資類保險公司,外資類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整體上優于合資類保險公司。
四、結論與建議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
1998年11月29日,原告陳某(投保人)為妻子游某(被保險人)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漳平市支公司(保險人)簽訂了一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98版),交費期20年,繳費方式為處每年交費928元,保險金額20000元。合同還對責任免除條款作了約定,其中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保險人(即被告)不負保險責任一項條款,另外合同還對首期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復作了約定說明。同時雙方還簽署了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聲明“業務員已對您(投保人)如實講解了保險條款,您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規定已完全了解。”
1998年11月30日原告依合同交付了首期保險費,于2000年1月5日交納第二期保費。在合同約定第三期保費交納時間到達時及寬限期間內,原告因客觀原因,未按期交第三期保費,造成該保險合同效力中止。200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請保單復效,被告于當日同意復效,當日原告向被告補交了第三期保費及逾期利息。
2002年9月16日被保險人游某因家庭問題于凌晨在家中自殺身亡。200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要求給付游某的死亡保險金。被告認為游某的自殺發生在保單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根據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規定,本案不屬保險責任。故被告于2002年11月18日向原告發出拒賠通知書,不同意給付死亡保險金,只同意給付退費金3712元,保險合同效力終止。原告以被告對免責條款未對其履行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于2002年12月23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游某的死亡保險金6萬元及利息。
二、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圍繞案件定性形成二種意見:
第一意見認為:1、該保險合同條款中“在合同生效”之后另有括號內注明“或復效”三個字,不合法律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漳平壽險公司在履行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的解釋條款未盡明確告知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意見認為,被告有提供了投保單及告知事項和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內容均有告知說明,且原告也認可了通過簽名形式來明確免責條款的內容,故可認定被告對免責條款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義務,其責任免除條款有效。另外《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任意性條款,保險人是否賠償取決于雙方對合同的約定,現該合同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免責條款,把生效之日二年內與復效之日二年內作為并列情形予以約定,即把被保險人在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該條款是有效條款。筆者贊同第二意見。
三、評議
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1、保險公司是否盡了告知義務?2、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中的“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對于第一個焦點,保險公司是否盡了告知義務?
由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已簽署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聲明“業務員已對您(投保人)如實講解了保險條款,您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規定已完全了解。”這表明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是通過書面方式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告知義務,且投保人也認可了通過簽名形式來明確表示自己了解免責條款的內容。保險公司的告知行為符合《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中的法定義務。
有人認為單憑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無法說明保險公司是如何履行告知義務?筆者認為“如何履行告知義務”是一個客觀事實發生的過程,該客觀事實的發生過程是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蹉商的過程。而蹉商主要以口頭方式進行,且雙方的蹉商過程也是雙方認知過程,認知過程是人對事物的理性認識。當保險公司告知合同條款及免責條款時,投保人能否理解只能通過疑問方式提出,由保險公司用口頭予以解答的形式表現出來。雙方當事人對蹉商過程可以通過錄音、錄像形式予以定格,作為將來發生爭議的證據來使用。由于法官在審理案件不可能對所有客觀事實都能查清,只能知道以現有證據形式表現的法律事實。本案的法律事實是以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和客戶保障聲明書予以體現。雙方通過訂立合同和簽署聲明書來表明事實發生的結果。現被告舉證證明其以書面形式履行了告知義務,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舉證義務,如果投保人認為未盡明確的說明告知義務,就應提供如音像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而投保人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述證據,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保險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的情形。
對于第二個焦點,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中的“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1、本案合同存在復效情形。
由于本案保險合同的條款同時對首期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有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復作了約定。所謂的寬限條款是指對到期未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寬限期讓其補繳保險費,否則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險合同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復合同效力,則應在規定的期間內補交保費,則保險單恢復效力,此即復效條款。復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必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正式提出申請并達成協議;2、被保險人須符合投保條件,一般要求提供體格檢驗書或健康證明書;3、被保險人應一次交清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復效即指恢復合同效力。本案合同是約定分期支付保費。原告在合同成立時支付了首期保費、第二期保費后,由于在第三期保費交付到達時及約定寬限期60日超過時未及時交付,造成合同中止,后原告向被告申請效力,雙方達成了協議,原告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因此,本案合同存在復效情形。
另一種意見: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理由是:雖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但申請理賠給付的依據――保險合同因退保而解除,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因而保險金請求權不復存在,故保險公司無需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本案的焦點在于:保險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解除前的權利義務是否依然存在?
對于貸款銀行要求購房借款人為抵押住房辦理保險,有些購房借款人對此不理解,認為這違反了《保險法》關于不得強制保險的規定,對銀行和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對此,有些銀行或保險公司簡單地解釋為,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的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了購房借款人抵押住房時應辦理保險,但中國人民銀行這一管理辦法在法律性質上屬于部門行政規章,不屬于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不能滿足保險法規定的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規才能規定強制保險的條件,因此這一解釋在法律上是不具有說服力的。
實際上,購房借款人辦理保險不是銀行單方強制行為,而是購房借款人與貸款銀行自愿訂立的貸款合同約定的借款人義務。購房人在積蓄不足的情況下,希望提前購房消費,為實現這一目的,購房人選擇向銀行申請貸款。在購房人與銀行協商訂立貸款合同時,銀行為了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即確保發放的貸款能安全收回,依據擔保法要求購房借款人提供擔保作為發放貸款的條件之一。擔保可以采取保證、質押或抵押等不同方式,例如,由房屋置業擔保公司為購房借款人提供保證;或由購房借款人將定期存單、債券等有價證券質押給銀行;或由購房借款人將購得的住房抵押給銀行等。具體采用何種擔保方式可由借款人根據自身情況與貸款銀行協商確定。在雙方選擇了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后,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根據擔保法可以要求抵押人即購房借款人采取適當措施保全用于抵押的住房的價值,抵押住房保險便是一種有效可行的保全住房價值的方式。因此,雙方在貸款合同中就約定了由購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險。投保抵押住房保險與返還本金、支付利息、提供抵押一樣,都是借款人的合同義務。借款人在享受從銀行獲得貸款權利的同時承擔相應義務是等價有償的公平交易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要求的公平自愿原則。抵押住房保險是使購房借款人、銀行、保險公司和房產商都能從中獲利的多贏機制,理應得到包括購房借款人在內的各方歡迎和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銀行可以要求購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險,但不能規定購房借款人必須向其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指定保險公司投保剝奪了借款人的選擇權,限制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違反法律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購房借款人有權拒絕。
二、抵押住房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由保險條款規定或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即購房貸款人雙方約定。《保險條款》規定了保險期限自《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生效日開始,即從借款合同生效時保險公司就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了。
但有專業人士對《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生效日的規定存有異議,指出對于還貸保證保險,保險期限自貸款合同生效時開始是可以的,但對于財產損失保險,作同樣的規定就不合適了。因為從貸款合同生效銀行向房產商劃付貸款到房產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或登記產權之間有一段間隔期間,如果是購買期房,這段期間會間隔得更長。在這期間由于未辦理產權登記,購房人對房屋不具有所有權,房產商未向購房人交付房屋前,購房人依合同法也無須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因而購房人對房屋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不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要求,使得保險合同中的財產損失保險在此期間無效,即抵押住房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這種觀點忽視了一個重要事實,既購房人在辦理貸款手續和保險手續之前,已與房產商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購房人在自付了首付款和通過銀行支付了約定房款后,依購房合同其對房產商就享有了債權,債權的內容為房產商須按合同約定向購房人交付約定的房屋。如果抵押房屋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毀損滅失,將直接造成對購房人債權的損害,所以在抵押住房交付購房人之前購房人對該房屋具有保險利益,購房人是否占有該房屋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即使房產商還未交房,如抵押房屋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購房借款人也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另外,抵押住房保險合同自借款合同生效時起生效的規定,也是以借款年限確定保險收費標準的計算依據,保險公司負責對借款合同生效起至房屋交付購房人前發生的房屋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費計收上對于保險公司和投保的購房借款人雙方也都是公平的。
三、購房借款人可以選擇向第三人索賠,也可以選擇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當被保險的抵押房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毀損滅失時,購房借款人依民法中的侵權責任規定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依保險合同,購房借款人又可以選擇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一般情況下,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比向侵權人索賠要方便快捷和足額。但如能成功向侵權人索賠,則購房借款人在得到賠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退保,獲得退還保費的利益。因此,這兩種損失賠償方式各有利弊,至于購房借款人選擇何種方式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比如,1999年在上海曾發生過韓國貨運飛機墜落,撞毀地面建筑的事故,由于責任明確,侵權人賠付力強,發生這樣事故時,就可以先要求侵權的航空公司賠償,然后再向保險公司退保。但如果是鄰居違法裝修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導致房屋毀損的,由于侵權個人的賠付能力較弱,購房借款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這樣雖然不能再退保,損失了退保費,但卻能很快得到足額賠償,還是值得的。
此外,購房借款人還應注意兩點,一是在得到保險公司賠償金前,購房借款人不能放棄對侵權人的追償權,在獲得保險金后應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否則將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二是當保險公按照《保險條款》規定賠償的保險金小于購房借款人實際損失時,購房借款人還有權就賠償不足部分繼續向侵權人索賠。
四、銀行應與購房借款人辦理保單質押手續。
依保險法規定,在財產保險中只有被保險人才享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抵押住房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購房借款人,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只有購房借款人才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貸款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用于歸還貸款。那么如何防止購房借款人將保險金挪作他用,保障銀行的貸款安全,是貸款銀行應予充分注意的。
《保險條款》規定在購房借款人因意外身故或殘疾后,在保險公司與購房借款人以及貸款銀行達成協議后,保險公司一次性將保險金劃付至購房借款人在貸款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帳戶,這樣銀行可以直接控制保險金,實現了通過保險來保障銀行貸款安全的目的。
但對于抵押房屋因保險事故受到毀損滅失時,《保險條款》規定只要保險公司與購房借款人達成協議后,保險公司就應向購房借款人支付保險金,并未要求將保險金直接劃付到購房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住房貸款帳戶,這就給購房借款人將保險金挪作他用造成機會,使銀行通過保險防范風險的目的可能落空。
目前,銀行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購房借款人將保險單存于銀行保管,但這是不完善的。從法律上講,購房借款人有可能通過保單掛失,從保險公司直接領取保險金,由于未辦理保單質押手續,銀行無法追究保險公司責任。為有效保障銀行貸款安全,當購房借款人辦理保險手續后,銀行應與其訂立保險單質押合同,要求購房借款人將保險單質押給銀行,并約定借款人同意保險公司將抵押房屋財產保險金一次性劃付到購房借款人在銀行開設的個人住房貸款帳戶,并將保單質押合同向保險公司登記備案。只有辦理了完備的法律手續,才能真正保障貸款安全,實現通過保險防范風險的目的。
五、因房屋自身缺陷造成的毀損滅失責任目前只能由房產商承擔。
《保險條款》規定,抵押房屋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賠償。
在我國目前建筑市場秩序混亂,建筑物重大倒塌事故時有發生的情況下,購房人和貸款銀行對房屋質量風險應予以足夠重視。購房借款人在選購商品房時,貸款銀行在審核抵押房屋貸款時,應要求房產商提供商品房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情況,查驗整個建設工程是否全面履行了各項質量驗收程序。但即使這些工作都做了,也并不可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一旦事故發生,對購房借款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目前只能是房產商。房產商可以向其他責任方追償,這將形一連串的訴訟,相關的當事人如未投保責任保險的話,房產商可能難以足額賠償購房借款人的損失,最終影響銀行的貸款安全。化解建筑質量風險的有效方法仍然是保險,即對建筑質量負有責任的相關當事人都應投保責任保險,使受損害的購房借款人能得到足額賠償,同時保障了銀行的貸款安全。
另外,地震造成的房屋損失也不屬于抵押住房保險的保險責任,這也是購房借款人和貸款銀行對現行《保險條款》的一項遺憾。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對地震帶來的巨災進行承保,真正起到轉移風險保障社會的作用。
六、可以選擇仲裁解決爭議
據瑞士Sigma統計,從1978—1994年16年間,世界上有648家保險公司破產,尤其是1996—2001年,保險業高度發達的日本連續7家生命保險公司破產。在我國,標準普爾在《中國保險業信用前瞻2006—2007》中對我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是:無論壽險還是非壽險的行業風險依然較高。這給我國保險業敲響了警鐘:保險公司在經營風險產品的同時,必須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美國反舞弊財務報告委員會的發起組織委員會(COSO)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提出的全新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對于我國保險企業的風險管理具有極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是一個永恒的話題,保險公司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證經營活動合法合規和企業經營戰略有效實施等重要作用,因此,是否實施全面的風險管理是衡量保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
(一)保險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保險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一方面表現為客戶保險需求的全球化,跨國公司基于其全球經營業務在世界范圍內安排其風險管理與保險計劃;另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人通過國際間的保險資本運作、對沖機制、戰略聯盟等多種形式,滿足巨災保險、金融風險管理等迅速增長的需求,在國際范圍內尋求新的生存和發展空間。20世紀60年代出現的真正意義下的自保公司,70年代由荷蘭人首創并迅速風靡全球的銀行保險,80年代人壽保險業出現的以萬能壽險和變額壽險為代表的產品創新,90年代出現的保險風險證券化以及大量新型風險轉移工具,特別是近年來,處于前鋒地位的保險人、保險經紀人、政府保險機構及民間保險組織,如安聯保險等,已經在綜合風險管理(IntegrateRiskManagement)、非傳統風險轉移工具(AlternativeRiskTransfers)等新型保險產品和技術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創新,保險保障的范圍已經大大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可保風險范疇,從而預示著未來保險業的革命性變化。
(二)保險資金面臨的投資風險越來越大
隨著金融市場的創新與融合,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拓寬,可投資品種逐步增加,從普通的債券投資發展到權益類投資、從國內市場拓展到境外市場,保險資金特別是壽險業資金面對的各種風險也越來越復雜。例如,壽險保單存續期一般都長達20至30年,相應的在資金運用中要考慮20-30年存續期的投資與之相匹配。投資于固定收益資產的壽險資金,對利率的變動非常敏感,市場利率的微小波動會導致資產價值的較大變動。據統計,到2006年8月,債券已經成為保險資產配置的最主要工具,投資規模已經達到8777億元,其中,持有國債和金融債余額分別達到3674億元和2416億元,債券資產占保險資產運用的比重由2001年的28.4%上升到2006年的55.2%,保險公司持有的企業債、銀行次級債、國債和金融債的余額分別占總余額的69.6%、45.5%、12.1%和11.6%。在央行上調利率、國債等債券收益率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保險公司投資風險顯然還在加大。投資效益低下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據測算,1999年以前的保單會導致我國壽險業利差損每年增加約20億元,到2004年底壽險業利差損總額超過720億元,占到行業總資產的9%左右,即便各壽險公司將全部業務盈余都用于彌補利差損,也需要10年的化解時間。而權益類投資,包括金融衍生物投資風險巨大,給許多公司帶來幾億、以至幾十億金額的損失,如德國哥達保險公司、克羅尼亞保險公司、漢諾威再保險股份公司、倫敦巴林銀行等。因此加強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對資金運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全面風險管理成為現代保險企業管理的基礎和核心
隨著金融保險市場的日趨深化和擴大,各保險機構之間的競爭也從原來的規模擴張逐漸轉變為內部管理、業務創新等方面的競爭,從而導致了保險企業的經營理念的深刻變化,使全面風險管理成為現代保險企業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從世界范圍來看,風險管理正在從傳統的“點對點”式的管理走向全面的、一體化的管理。國際上比較有名的內控和風險管理模式有英國的Cadbury、美國的COSO和加拿大的COCO,特別是美國的COSO模式從理論到操作方法上闡述了一整套完整的全面企業風險管理框架。WilliamJ.Mc·Donoush所稱,“內部控制將對投資者起到重要的保護作用,因為穩固的內部控制是抵御不當行為的頭道防護線,是最為有效地威懾舞弊的防范措施”。2005年,保監會制定《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試行)》。2006年,國資委制定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這對于推動保險企業的全面風險管理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我國保險業在風險管理方面存在許多不足之處
近幾年來,國內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在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和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還是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全面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到位,存在著嚴重的“豎井效應”。二是沒有建立完整的風險管理框架。大多數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沒有貫徹到公司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許多關鍵控制點形成所謂的控制盲點,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多維、多視角、跨時點的風險監控體系。三是風險管理效果不盡如人意,出現了許多違紀違法的現象。因此,只有從我國保險公司的實際出發,引進、消化和吸收國際上先進的企業風險管理模式和風險管理技術,特別是應該使CO—SO框架成為保險公司完善公司內部控制的標準,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縮小我們在風險管理方面與國際上的差距,才能夠增強保險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使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
二、COSO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的內涵
目前,國際風險管理領域存在諸多的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標準,但都與COSO框架緊密相關,COSO框架已成為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標準。因此,要完善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需要準確理解COSO界定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的內涵,以COSO框架為依據,建立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框架和機制,取信于投資者,提高保險公司在公眾中的美譽度。
早在1958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將“內部控制”區分為兩類: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1992年,COSO提出了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并在1994年進行了增補,指出:內控是為了實現經營的效果和效率;財會報告的可靠性;對現行法規的遵守三大目標的過程。2004年10月,COSO正式企業風險管理框架(以下簡稱ERM框架)。ERM框架在1992年報告的基礎上吸收了各方面風險管理研究成果,并進行了擴展研究,提出了內部控制框架與企業的風險管理相結合的風險管理思路。
COSO對ERM框架的定義是,“企業風險管理是一個過程,它由一個主體的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其他人員實施,應用于戰略制定并貫穿于企業之中,旨在識別可能會影響主體的潛在事項,管理風險以使其在該主體的風險容量之內,并為主體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的保證”。COSO的風險管理框架擴展了其內部控制框架,強調企業風險管理有三個維度,分別是目標、風險管理要素和管理層級。目標由內部控制框架的3個擴展為4個,即戰略、經營、報告和合規。風險管理要素由內部控制框架的5個(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擴展為8個,即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項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管理層級包括整個企業、職能部門、業務單位和分支機構4層。各管理層級是風險管理主體,風險管理要素是必備條件,目標是企業努力實現的對象,企業的各個管理層級都要按照風險管理的8個要素為4個目標服務。
COSO于2001年起開始進行企業風險管理研究,強調風險管理框架必須和內部控制框架相一致,把內部控制目標和要素整合到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過程中。因此,ERM框架是對內部控制框架的擴展和延伸,它涵蓋了內部控制,并且比內部控制更完整、有效。首先,該框架擴展了內部控制框架,強調風險管理與企業戰略目標相協調,并最終融人企業文化之中;其次,該框架更強調風險管理貫穿于企業運行過程的各個方面,涉及到企業的治理、管理和操作等所有層級,擴展了單純的內部控制職能;最后,引入了風險組合、風險和機會的區分、風險應對、風險偏好、風險容量等風險管理理論新的研究成果。ERM框架是對傳統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重要發展,是一個具有清晰的文化理念、完整的架構體系、科學的控制流程、有效的技術和方法,能夠覆蓋企業各類風險,對企業風險進行全面管理。因此,應用該框架對于我國保險企業有效實施風險管理、遵循監管機構的風險控制和監管要求有著重要意義。
三、ERM框架在保險企業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全面風險管理是一種全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國保險業必須盡快轉換長期以來固化的觀念和思維定式,努力構建全面風險管理的新體系和新機制。ERM框架強調,認定一個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是否“有效”,是在對八個構成要素是否存在和有效運行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所作的判斷,如果構成要素存在并且正常運行,那么就可能沒有重大缺陷,而風險則可能已經被控制在主體的風險容量范圍之內。
(一)內部環境
保險企業的內部環境是整個風險控制框架的基礎,包括主體的風險管理理念、風險容量、董事會的監督、主體中人的誠信、道德價值觀和勝任能力,以及管理當局分配權利和職責、組織和開發其員工的方式。這其中包含了組織的基調,它影響組織中人員的風險意識,為主體的人員如何認識和對待風險設定了基礎。
風險管理的順利實施必須得到一個良好的組織體系的支持,ERM框架建議了基本的組織結構以及各結構層的職能和責任,同時框架也強調,主體的組織結構的適當性部分取決于它的規模和所從事活動的性質,因此保險企業要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運用企業風險管理的思想,設計一個適合自身的組織框架。ERM框架關于組織結構的基本思路為:董事會通過選擇管理當局在確定期望的誠信和道德價值觀起著主要作用,同時,董事會在特定關鍵決策上的保留權力使其在制定戰略、規劃高層次目標以及廣義資源配置方面發揮作用;管理當局直接負責對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整合、統一協調;各部門責任明確、各司其職,如財務部進行財務計劃與控制,精算部設計合理的費率以及充足準備金的提存,投資部控制投資損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核賠部控制賠付率和維護公司信譽等等;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官員,跨子公司、業務、部門、職能機構來分析和評價公司的風險,研究潛在的風險因素和防范措施,為董事會和各部門提供風險報告及風險管理建議。
ERM框架還強調每個人在企業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明確指出:在企業中,不僅僅是董事會或者風險管理官員,其他人員,如內部審計師、財務官員以及組織中的每一個人都對企業風險管理負有一定的責任,都能夠對其過程施加一定的影響,因而所有員工的職能與責任都應該被很好地界定和溝通。這有利于督促企業的所有員工重視企業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問題,把維護及改善企業的風險管控當作自己的事,而不是站在與管理階層對立的角度,被動地執行各自的任務。
(二)目標設定
必須先有目標,管理當局才能識別影響目標實現的潛在事項。企業風險管理框架要求管理當局采取適當的程序去設定目標,確保所選定的目標切合、支持該主體的使命,并且與它的風險容量相協調。
不同的企業由于戰略不同而有不同的風險管理目標。對保險企業而言,如果其總目標是收益一定條件下的風險最小化,則保費收入、賠付支出、投資收益、公司收益等下一層的子目標就會與總目標有所不同,子目標的具體劃分必須依據保險公司的戰略進行。例如某保險公司的戰略目標是,在未來經過10-15年的努力,建成“國內領先、國際一流的知識型、現代化非壽險公眾公司”。這樣的企業總目標對企業風險管理的要求會更高,因為它對風險管理水平與國際接軌的要求比較高。另一保險公司具體戰略目標是:對市場具有明確的判斷,能使企業在復雜的競爭環境中保持競爭力與盈利能力;降低運行風險;與國際接軌,將公司的管理標準化,國際化;進一步提高企業運行效率。這樣的戰略目標則偏向純粹風險的管理。
(三)風險識別與風險評估
ERM框架中不僅僅把風險定義為損失的可能性,也把風險看作盈利的機會,其目的在于強調現代風險管理的主動精神和積極態度,這完全符合保險企業以風險換取收益的業務本質,也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因此,風險的識別更需要區分風險和機會,對風險予以評估和應對,將機會反饋到戰略和目標制定過程中,平衡風險與收益。
風險評估是對識別出來的風險事件進行風險影響分析。一般從兩個方面來評估:一是估計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概率,另一方面是估計如果風險發生所產生的后果。風險評估是企業制定和實施風險管理戰略的依據。風險評估的方法有很多,并一直有新的方法被開發出來應用于風險管理實踐。通常采用的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定性的方法主要有風險評級,即采取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進行分級,如依據風險發生可能性和重要性程度劃分為若干檔次,并分別擬定相關的指標作為判斷可能性和影響程度的依據。定量的方法有概率工具和非概率模型等,比較成熟的方法有VaR方法,歷史模擬法、MonteCarlo模擬法、情景分析、RiskMetrics方法、GARCH模型等等。風險地圖也是最常用而最有效的風險分析工具,在一個一維代表風險發生可能性,一維代表風險的影響程度的二維坐標中,根據在風險分析中得出的結果,即各種風險不同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在該坐標系中標出其所在位置,這將直觀顯示出某一風險或多個風險的重要性程度,并以此決定進行風險控制的先后順序及投放資源的大小。
(四)風險應對
風險應對是指管理當局采取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擔風險等一系列行動,以便把風險控制在主體的風險容限(RiskTolerance)和風險容量以內。
1.傳統風險管理方法。該方法主要側重于企業自身資產負債管理。對于保險企業具體來講,主要能采取的措施包括:(1)選擇性承保。主要包括控制保單質量(主要從可保風險的審核和加強保險核保入乎)和控制保單過分集中的風險。(2)內部風險抑制。一是通過資產負債的組合配置來實現風險分散和風險對沖的目的;二是通過加強企業內部控制來有效控制風險,確保穩定經營,實現價值最大化。(3)自留風險及提存準備金。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風險水準(主要參考其自身資本實力、風險控制能力及風險偏好等因素)和經營方向的定位,確定一個企業自留風險限額并將其逐級分配到各具體業務部門。自留風險后,企業要做好補償風險損失的財務安排,包括提存各種準備金和安排表外資本等。(4)再保險安排。
2.非傳統風險轉移方法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簡稱ART方法)。該方法在傳統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引入了資本市場進行風險轉移。主要包括:(1)多險種多年期產品。該產品將幾種不同的風險捆綁在一起,可以節省管理成本并通過時間分散成本。(2)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限風險再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和風險融資相結合的產物,主要特點是再保險承保人僅承擔有限風險、保險合同多年期、再保險承保人與分出人共同分擔損失和分享收益等。(3)保險風險證券化。可以通過創設并發行保險衍生產品,比如巨災期貨、巨災期權、氣候衍生品等,將保險企業承保的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利用資本市場的強大融資能力來消化承保風險。(4)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保險公司通過購入特定類型的保險期貨、期權來分散、對沖風險。例如芝加哥交易所(CBOT)的巨災風險損失指數的期貨和期權交易。
在風險應對的過程中,管理當局還應該考慮一些事項。一是潛在應對的成本和收益。二是除了應付具體的風險之外,企業所面臨的新的機會。企業在風險應對時不應該僅僅只是考慮降低已經識別出來的風險,同時還應該考慮給主體帶來的新的機會。如保險風險證券化除了能分散保險企業的風險,同時也有給企業帶來收益的可能性。
(五)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是幫助確保管理當局的風險應對得以實施的政策和程序,即在選定了風險應對后,確定用來幫助風險應對恰當、及時地實施的措施。控制活動貫穿于整個企業主體,包括了批準、授權、驗證、調節、資產安全以及職責分離等一系列不同的活動。
(六)信息溝通
有效的溝通包括信息在主體中的向下、平行和向上的流動。公司不同部門風險管理職責不同,各部門職責也有交叉,任何一個部門不可能單獨完成某一風險的管理。因此,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中,需要建立包括投資、精算、財務等各部門緊密合作的體系結構,同時要有完善的信息系統和信息溝通規則。溝通方式可以采取備忘錄、電子郵件、公告板、網絡等等,在溝通過程中還應該注重信息的即時性以及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公司內部與公司外部也應該建立起有效的溝通,例如與客戶之間,與同類公司之間。
(七)監控
監控指對企業風險管理進行監督,必要時加以修正,可以通過持續的管理活動、個別評價或兩者結合來完成。
持續的管理活動主要來自經常性的管理活動,例如部門管理人員定期的經營報告、內部審計等,當然也包括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
個別評價則通常作為輔助,它提供了一個考察持續監控程序的有效性的機會。保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決定評價的范圍以及頻率,選擇合適的評價人員。評價可以通過核對清單等方法,通過通行業對比等方式來進行,當然也可以選擇專門的評估機構來全方位評估企業的風險管理。
如此建立起的多方位、立體化的風險管理監控體系,將為保險公司規范經營、防范化解風險筑起一道堅固屏障。
COSO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基于風險管理的多維的、立體的、連續的特征,強調保險公司全面深入地理解控制和控制對象,分析解決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復雜問題,將公司的負債、投資、利率和其他的風險作為一個整體來管理,在風險管理和股東價值最大化(ShareholderValueMaximization)之間建立了直接的聯系,為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提供了一個嚴密可行的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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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的集中性。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其產品和服務本身就是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物質和利益損失風險。保險公司通過承保活動,集聚了大量風險,這就需要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采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技術手段,在時間和空間上進行合理的分散化處理。同時,保險公司通過建立保險基金的形式,積聚了大量資金,這些資金在保值增值的運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資金管理和運用風險。這就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成本的后發性。除了管理費用之外,保險業經營的最大成本是保險賠款。保險公司產品和服務據以收費的價格(費率),是根據大數法則,由保險標的過去的損失概率作為基本依據(即純費率),加上一定的趨勢修正系數、營業費用率和預期利潤率(即附加費率)確定的。采取的是收費在先、賠款在后的經營方式。因此,建立在歷史統計分析基礎上的定價,與保險責任期滿之后的實際損失賠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一特點,客觀上既要求保險公司具備較高的精算(損失率成本預測)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險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風險標的的同質性選擇管理水平。
(三)產品和服務的同質性。保險產品和服務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術的獨占性,也不受專利保護,極易模仿。任何一個新的產品和服務舉措,只要競爭對手愿意,都可以在短短的半年時間內引進、移植或改造。因此,由產品的差異化入手打造公司的差異化,在保險行業是極其困難的。保險公司之間的差異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異化形成法人行為的差異化,進而通過其理念傳播、組織效率、員工行為等方面綜合表現出來。
(四)經營的廣泛社會性。有風險就有保險。保險公司的客戶遍及社會的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其經營也隨之帶有較為廣泛的社會性。客戶類型和客戶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具有更加廣泛的適應性,同時又要求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顯然,這一特殊要求不但是對公司綜合管理能力的一個巨大挑戰,而且也是對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經營和服務素質的巨大挑戰。
(五)經營管理活動的較大彈性。如前所述,由于保險服務對象的情況千差萬別,風險事故損失情況各不相同,加之我國現行監管政策要求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只能在注冊地的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在其經營管理活動中,保險標的承保前的風險評估、發生保險事故后損失金額鑒定等主要環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彈性,使得保險公司在定價管理、成本管理、人員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具體管理工作上難以全面實現標準化。同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點多面廣,管理幅度大,管理層次多,客戶及其風險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異,這也拉大了保險公司管理的彈性。
二、保險公司管理創新的重點
(一)建立健全與公司目標高度一致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激勵和約束機制,是公司實現經營目標的基本保證。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創新,必須堅持為公司目標服務的方向,保持與經營目標的高度一致性。現階段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的主要目標,較為適當的定位重點,是在提高資產管理水平的基礎上,綜合經營、全面發展,而不是急于強調市場細分、精耕細作和品牌戰略,必須重點關注以下三個環節:
1.關鍵業績指標體系建設。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在關鍵業績指標體系的建設上,需要解決的問題還有很多。主要表現在“核算方法不盡合理,財務統計指標所反映的情況與實際經營狀況脫節,盈利能力評價指標缺乏應有的準確性;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指標缺位,短期行為難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有針對性地探索建立符合公司目標要求的關鍵業績指標體系,是國內保險公司改善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具體來看,包括兩大方面:一是盈利能力指標,包括利潤率、賠付率、費用率等;二是發展能力指標,包括保費收入(銷售額)、市場份額及其變化趨勢等。需要完善的重點在于使其符合保險經營在時間和空間上不完全對稱的特點,消除會計年度與業務年度的不平衡性,使大數法則在時間上的影響得到合理體現。
2.關鍵行為標準建設。加強從業人員的行為管理和引導,是公司內控前置、確保經營目標實現的重要一環。找出關鍵行為,制定行為規范,實施標準化管理,無疑是保險公司防范風險、達成目標的一個有效手段。同時,對執行關鍵行為標準情況的評價,也可以成為我們區分員工、評價干部、衡量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依據之一。具體而言,保險公司在經營活動中需要重點加以約束和調整的關鍵行為,主要集中在承保和理賠環節上。標準的制定,則主要應集中于有關行為在程序上的合規性,以及在結果上的有效性。
3.公司價值分享機制建設。保險公司以信譽為支撐,其經營具有永續性,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二者都不可或缺。因此,其激勵和約束也必須充分考慮這一特點,把公司經營的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同經營管理者的利益緊密結合起來,使其在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目前,國內已有許多保險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了年薪制,但限于公司股權結構或資本市場發展水平,國內保險公司至今還沒有一家上市,國際通行的以期權期股為重點的長期激勵制度尚未建立。總體而言,處于短期激勵尚可,長期激勵欠缺的局面,而且短期內還難以改變。在此情況下,有必要從滾動養老年金、任期綜合獎勵等方面研究實施符合現階段實際的長期激勵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價值分享機制。
(二)構建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
公司是否能夠有效運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組織結構是否合理。保險公司的組織管理模式,必須符合保險業的特點,從現實的情況出發,我國保險公司組織結構創新的重點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
1.大區執行管理模式。即由總公司在各大區設立總部派出機構或事業部,把原屬總公司的部分執行、監督職能前置下移至各大區派出機構負責實施。此舉似乎有增加管理層次的弊端,但也有管理幅度適中、執行監督到位、分類指導有效等優勢。如果職責劃分得當,應當不失為一個有利的選擇,值得深入研究探索。
2.資金集中管理模式。這一模式雖已被國內保險公司廣泛采用,但集中的程度和效率卻各不相同。其中的差異,主要在于科技應用水平和制度安排適應性不同,組織管理模式已不再是主要問題。
3.以渠道管理為主導的銷售組織管理模式。這一模式尚未得到普遍認同和廣泛采納。目前,我國人壽保險公司基本采用了按團體、個人、銀行等渠道管理為主線劃分的銷售組織管理模式,但財產保險公司卻仍然習慣于主要按產品區分部門,渠道管理職能重疊,效率偏低。由于多數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需求上都具有綜合性,同一個客戶往往要購買多個保險產品才能滿足其風險保障需要,因而,為了提高銷售效率和客戶滿意度,銷售組織結構必須有利于銷售活動的多產品并舉。同時,各個分銷渠道所針對的目標客戶群一般都具有特定性,抓住了渠道,也就等于抓住了特定的客戶群,其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視。以渠道管理為主線組織管理銷售活動,既有利于保險公司實現各個險種的聯合銷售,又有利于保險公司對不同渠道的分銷效率進行評估,研究制定不同的分銷策略,提高銷售組織績效。因此,銷售管理創新在保險公司不僅必要,而且大有可為。
4.以產品為主導的內部經營管理模式。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各險種的特點劃分不同類別,以相似的類別為基礎建立管理職能部門,從而對各類產品的適應性、盈利能力進行評估、精算,進而作出恰當的計劃、控制、調整決策,并適時提出產品開發需求。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管理,主要對象是各銷售部門和銷售人員,主要任務是在控制整體風險的前提下,促成公司經營目標的達成。隨著保險產品體系的不斷豐富發展,各險種的專業化程度也日益提高,客觀上也需要保險公司在專業化管理上不斷創新,以產品為主導劃分管理組織,應該是一種有利于提高專業化管理水平的選擇方向。
5.以項目管理為主導的研究發展管理模式。最大的優點是富有效率,便于核算。在產品開發、技術創新這類任務明確、階段性強、涉及面廣的活動當中,具有良好的適應性。因此,在產品研發、信息技術應用開發及其管理方面,應當逐步推進項目管理制。
(三)以提高客戶滿意度為導向不斷改進業務流程
以提高客戶滿意度為導向改進業務流程,要求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設計上,不僅要考慮自身提高效率、防范風險的需要,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客戶的需要,其本質都在于提高保險活動的效率,對雙方都是大有裨益的。保險公司業務流程的變革創新,重點在三個方面:
1.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是改進業務流程的基礎。在客戶和保險標的基本情況、當前和歷史投保情況、保險標的風險評估及其變化情況、出險索賠情況、產品實際經營狀況等信息管理方面,我們改進工作的余地還有很多,通過技術創新推進流程創新的空間仍然很大。
2.整合客戶服務部門和流程,是改進業務流程的關鍵。整合面向客戶的部門和崗位,本著內繁外簡的原則調整其工作流程,建立集中統一的客戶服務平臺,既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有限的資源,又有利于提高客戶服務效率。一方面,在良好的信息技術平臺上,通過建立集中的承保理賠審核處理中心,可以把管理和服務活動變分散為集中,變多層為單層,變無序為規范,從而提高服務和管理質量;另一方面,引入網絡數字化管理手段,通過建立無邊際標準化服務網絡終端,可以增強大量一般標準業務處理的快速通行能力,進而大大提高客戶服務的快捷性。
3.“集權有道、分權有序、授權有章、用權有度”歷來是企業管理追求的一個理想運行境界。目前,在國內保險公司中,基于機構和人員行政職級的授權比較普遍,而基于具體業務操作人員技能、操守的授權授信制度則普遍缺失,造成“外行拍板、內行經辦,責權錯位、以政代專”等現象大量存在。這既是授權不當的突出表現,也是用權無度的制度根源。要從根本上解決好這一問題,首先應當建立類似“文官制度”的技術管理隊伍,并使之相對獨立于行政管理序列,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相對穩定的業務技術管理人才。其次,應當合理調整授權對象,使行政管理授權與業務管理授權適當分離,把各種管理職權授予具有相應技能的專業人員。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業務處理流程的進一步暢通,才能充分保證公司穩健經營、規范管理基礎的穩固。
(四)持續提高標準化管理水平
1.要從內部組織結構的標準化抓起。如前所述,不同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確定的不同目標,選擇不同的組織結構模式。但同一公司的不同分支機構,則不宜再以“因地制宜”為理由,各自為政,各搞一套。否則,組織內部的協調性、一致性必然受到嚴重削弱,公司目標的實現就會失去有力的組織保證。
2.要從行為規范入手。正確的程序,是獲得正確結果的前提。新的《保險法》頒布實施,對保險公司的誠信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員工服務行為管理、提高誠信服務水平已成為當務之急。在行為管理方面,尤其要抓住銷售服務行為、核保核賠行為、理賠服務行為等與公司經營目標關系最為密切的重點環節,盡快實現統一化和標準化。
3.不能忽視標準本身的簡潔性和兼容性。近年來,多數保險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建立健全了標準化管理制度,不少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甚至通過了ISO認證。但從實施情況來看,普遍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所制定的標準缺乏簡潔性和兼容性,掌握執行困難,可操作性較差。因此,在標準化建設過程中,必須抓住關鍵,突出重點,貫徹精簡的原則,并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五)大力加強和改善人力資源管理
1.職業培訓管理。培訓是滿足公司人力需要的最有效的手段。訓練有素的員工,是公司最大的資本。目前,舍得培訓投資的保險公司越來越多,但“投資”針對性不強、系統性不高、規范性不夠卻是效果不佳的癥結所在,尤其是產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就更多一些。要解決好這一問題,首先,應當盡早摒棄“師傅帶徒弟”的員工培養模式,著力提高新人培訓的標準化和全面化水平,盡快形成合格操作人員的快速培養機制;其次,要把員工培訓當作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員工職業生涯規劃制度,有針對性地開展員工的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