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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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采用分層隨機抽樣的方法,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將濟南市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按家庭人均純收入由高到低排序并分為三層,每層次隨機抽取1個縣(市、區),分別為經濟相對發達的章丘市、經濟中等發達的長清區和經濟相對欠發達的平陰縣。2007年每個樣本縣按經濟狀況隨機抽取6個鄉鎮,每個鄉鎮隨機抽取6個村,根據每個村的戶主花名冊進行等距抽樣,每村抽取30戶農村居民,共調查3240戶,調查人數為11543人。2009年以2007年的調查為基礎,從2007年的6個鄉鎮中按經濟狀況抽取3個鄉鎮,每個鄉鎮抽取與2007年相同的村,每村從2007年的30戶中抽取約20戶左右的家庭,共調查985戶,調查人數為3699人。2012年以2007年為基礎,抽取相同鄉鎮,相同村以及相同的家庭,若被調查家庭不在,不選擇其他家庭替代,共調查2174戶,調查人數為8111人。本研究以2009年調查的數據為基礎,確保每個個體在三年之中至少調查兩次,選取三年個體水平上的非均衡面板數據為最終研究樣本,共2600戶,9020人。其中三年樣本過去一年(2006年、2008年和2011年)住院人次數分別為155人次、150人次和113人次為本研究的分析對象,住院家庭的參合率為100.00%。
1.2研究方法
1.2.1問卷調查
采用自行設計的調查問卷,由經過統一培訓的調查員在調查對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進行入戶面訪調查。問卷內容包括調查對象基本情況,社會經濟狀況和醫療保險參加情況,調查前1年住院服務利用和費用報銷情況等。
1.2.2費用貼現計算方法
為控制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根據濟南市醫療保健消費價格指數(2008年定為基年)對2006年和2011年住院費用進行折算。
1.2.3住院費用模型
用傳統的線性回歸對住院費用進行回歸分析時,存在著嚴格的限制,要求線性、正態分布和方差齊。但是在實際分析中很難同時符合這些要求,住院費用的分布并不滿足正態性;而且住院費用的影響因素也不一定可以線性相加。本研究采用廣義線性回歸模型(GLM)分析新農合補償政策變化對住院費用的影響,通過ModifiedPark檢驗設定連接函數為Log函數,分布類型為Gamma分布。分別以住院自付費用和補償費用為因變量,自變量關鍵變量為新農合補償政策(補償比、起付線和封頂線),其他控制變量包括個人和戶主社會人口學特征、家庭特征、健康需要相關變量和住院情況相關變量等。
2結果
2.1基本情況
新農合補償前三年住院費用分別為6306.91元、5764.00元和8427.07元;補償后住院費用分別為5540.47元、5046.06元和5612.71元;實際補償比分別為12.15%、12.46%和33.40%。
2.2新農合補償政策變量對住院患者自付費用影響分析
從模型結果可以看出,新農合補償水平因素中補償比和起付線對自付住院費用的影響具有統計學意義。名義補償比和實際補償比與自付費用呈反比;有起付線與沒有起付線相比,自付費用較高。另外,在名義補償比模型中,封頂線與自付費用呈反比,在實際補償比模型中影響沒有統計學意義。與住院相關的住院天數與自付住院費用呈正比,與住院一周以內相比,住院兩周及兩周以上的自付住院費用呈增加的趨勢,住院時間越長,費用越高。住院機構與自付住院費用呈正比,與鄉鎮衛生院相比,縣級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自付住院費用呈顯著增加的趨勢。其他控制變量,經濟狀況與自付住院費用成正比。自評健康狀況與自付住院費用成反比,住院患者的個人基本情況(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職業和婚姻狀況)、戶主基本情況(性別、職業、受教育程度)、家庭規模、慢性病患病情況對自付住院費用的影響沒有統計學意義。
2.3新農合補償政策變量對住院補償費用影響分析
從模型結果可以看出,新農合補償政策變量中補償比對補償費用的影響具有統計學意義。名義補償比和實際補償比與補償費用呈正比,即補償比越高,補償受益程度越高。有無起付線和封頂線對補償受益程度的影響沒有統計學意義。與住院相關的住院天數與單次住院補償費用呈正比,與住院一周以內相比,住院兩周及兩周以上的住院補償費用呈增加的趨勢,住院時間越長,補償越高。在實際補償比模型中,住院機構與住院補償費用呈正比,與鄉鎮衛生院相比,縣級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住院補償費用呈顯著增加的趨勢。其他控制變量,高收入組與低收入組相比,職業為農民與非農民相比,獲得的住院補償費用較高。住院患者的其他個人基本情況(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和婚姻狀況)、戶主基本情況(性別、職業和受教育程度)、家庭規模、慢性病患病情況及健康自評狀況對住院補償費用影響沒有統計學意義。
2.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2.1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與村集體、政府與村民的矛盾對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是征收主體,村集體是被征收主體,村民是利益關聯體,由于利益的驅逐,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愈益突顯,并且呈現出多種不同類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馬路贏田村狀告臨渭區人民政府,渭南高速東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糾紛,逐步演變升級成為社會矛盾,甚至對抗。
2.2征收土地補償政策不能有效落實
2.2.1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2.2征地補償標準有失合理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對征地補償應依據何種原則并沒有明確。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邊地區,如果不考慮其所在的地理區位優勢,僅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唯一標準,將明顯低估土地的價值。第二,現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城市土地除劃撥者外,已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通過市場進行配置,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的,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征地主體以較低的“計劃”價格拿走,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不合理、不公平。
2.2.3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
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2.2.4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
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3.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3.1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2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一)公平優先首先,我國義務教育政策發生了歷史性的轉變。從明顯“城市偏向主義”、忽視農村教育發展的政策轉為優先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弱勢群體傾斜;從集中優質資源打造重點校、培育精英的學校教育模式轉向重點攻堅尚未“普九”的學校;此外,中央專項轉移資金較之“九五”期間投入規模更大,惠普面更廣。其次,義務教育經費投入責任逐步上提到“以縣為主”“以省統籌”。從制度和法律上保障了最底層的利益———農民不再是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主要負擔者。而免費義務教育被寫入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這也標志著中國義務教育實現了由“人民教育人民辦”到“義務教育政府辦”的重大歷史性轉變。[3]再次,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保障機制。明確了各級政府的分擔責任,優先照顧了不發達地區,有力地促進了西部貧困地區順利完成“普九”,保證了入學機會的平等。
(二)注重對效率的探索與實踐在農村教育資源配置的優化上:一是“撤點并校”,使農村學校初步實現規模辦學,以全面提高中小學教育投資效益和教育質量;二是撤銷鄉鎮教育管理機構以利于實現教育行政管理的簡化與優化,減輕鄉鎮財政負擔。盡管在現實中,委托中心學校代行鄉鎮教育管理機構的職能也會產生新的弊端,不利于各學校的均衡發展,不利于對鄉鎮中小學、學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的綜合協調。但如何因地制宜地探索出一條整體效率最大化的路子,仍是當前討論的焦點。在資金投入的回報上,最能集中體現的是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的目標在2007年底如期實現:西部地區“兩基”人口覆蓋率從2003年的77%提高到2007年的98%;在410個攻堅縣中,368個通過了“兩基”驗收,其余42個最困難縣也按計劃要求達到了“普六”標準。
二、全面普及義務教育后,遵循一種新的價值觀———教育均衡發展
一方面,在義務教育全面實現普及后,人民群眾對優質教育資源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另一方面,盡管我國的教育公平已經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與社會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較明顯的差距和一些突出的問題。如何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日益成為關系國家戰略的重大問題。僅就農村義務教育來說,“均衡發展”較之“公平優先”的價值有三大特點:一是范圍的擴大。從縱向上不僅局限于中西部攻堅地區,而是包括整個農村地區的均衡發展;從橫向上包括城鄉均衡發展。二是更加追求教育質量的均等。首先是提高農村教師質量,其次是用信息化促進優質資源的共享。可見,今后對農村教育財政的投入主要以提升質量為主。三是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全面提升教育群體的素質,辦好每一所學校,教好每一個學生。翟博(2007)將基礎教育的均衡發展分為四個階段:低水平均衡階段(追求起點公平)、初級均衡階段(追求教育過程和教育條件的均等)、高級均衡階段(追求教育質量的均等)、高水平均衡階段(追求教育結果的均衡)。他認為,我國大部分地區已經基本實現了第一階段目標,進入了初級均衡階段和高級均衡階段,這個階段在整體推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還面臨困難的情況下,區域推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應當成為重要的政策選擇。[5]可見,實現均衡發展并非平均化進程,而是要以一定的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條件為基礎,既要鼓勵因地制宜尋找發展之路,也要扶持薄弱區域。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收益分配突出了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主體地位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收益分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集體獨享。流轉收益按照所有權隸屬全部歸集體組織所有。這類地區土地流轉交易規模和交易量都比較小,如江蘇省南京市遵循“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規定流轉收益按土地所有權分別歸鄉鎮、村、村民小組集體所有;二是以所有者為主,政府適當分享。
2.地方政府在再流轉環節得到收益的比重高于首次流轉環節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再流轉是指通過流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再流轉的受益主體是使用權人,而且再流轉土地增值空間較大。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在再流轉環節得到收益的比例要高于首次流轉環節,也有地區對增值收益比照土地增值稅征收流轉收益金。例如安徽省蕪湖市首次流轉按4—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流轉收益金,再次流轉土地的增值收益按評估核定收取,比照土地增值稅實行超率累進。
3.各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流轉收益的使用管理較嚴格
在資金管理上,試點地區均規定,集體組織取得的流轉收益納入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浙江省湖州市為鄉鎮集體和村集體設立了土地收益資金專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的土地流轉收益全部進入資金專戶。在支出上,試點地區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流轉收益的使用方向為農民社保、土地開發整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廣東省中山市規定流轉收益的50%用于村民的社會保障,30%分配給村民,10%用于發展集體經濟,10%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公益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4.少數地區比照有關規定在流轉環節開征了部分稅種
在稅收方面,試點地區普遍采取了寬松做法,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稅收政策參照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稅收政策執行,如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所征的稅種包括契稅、印花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等。二是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暫不征稅,在再次流轉環節參照國有土地轉讓相關稅收政策,如江蘇省昆山、海門市等。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暫不征稅,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鳳臺縣、河南省南陽市等。上述三種情況中,比較普遍的方式是暫不征稅。
(二)試點地區流轉收益分配中的主要問題
1.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收費缺乏統一標準和規范依據
各地政府為參與流轉收益分配自行設立了一些收費項目,名稱不一,征收方式和標準也各不相同。例如,對首次流轉,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按11.2元/平方米征收市政設施配套費,順德區則按土地價款的7%征收市政設施配套費,而安徽省蕪湖市按4—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流轉收益金。大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隱形土地市場交易,多以租賃方式流轉,很少到國土部門進行登記,納入管理并繳納稅費。實際流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量要遠遠大于政府部門統計的數量,個別區的流轉數量甚至超過幾倍。政府規定的稅收和收費很難操作。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涉及的稅種缺位
現行稅制中,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關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9個稅種,且都是在農村建設用地不能流轉的背景下出臺的。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后,現行的稅收制度難以在土地收益分配中發揮調節作用。一是現行契稅條例的征稅范圍只規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沒有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這就造成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受讓方稅負不平等。二是國有土地出讓的增值收益由土地出讓金進行調節,直接入市的集體土地增值收益沒有相應的稅收來調節,政府投入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不能收回,難以保障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公正。三是現行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的征稅范圍僅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沒有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征稅范圍,形成了城鄉稅制的割裂,不能適應建立城鄉完全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需要。四是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能充分發揮對銷售無形資產的收入調控作用。五是對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出讓、出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企業轉讓、轉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統籌考慮,在實際征管中,需要進一步研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稅時成本、費用的合理扣除等問題。六是農民個人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需要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征稅或漏征;對農民個人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按哪一收入類別征稅需要進一步明確。
3.對再流轉環節中所有權人權益的保護缺乏有效制度和辦法
試點地區集體建設用地的再次流轉的收益要比初次流轉高,在珠三角等集體土地流轉活躍的地區尤其明顯,在土地增值稅等稅收缺位的情況下,只有少數地區做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保證所用權人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如蕪湖市在再流轉環節比照土地增值稅按評估核定收取流轉收益金,并在集體經濟組織、鄉鎮、縣之間按5∶4∶1分配。南京市規定再流轉產生的增值收益由土地使用權轉讓人與土地所有者協議分配,土地所有者分配額不得低于50%。
二、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稅收政策的建議
隨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改革,國家征地范圍縮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擴大,政府土地出讓收入將面臨大幅減少,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將面臨資金缺口,現行的土地稅收體系和政策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進行調整。
(一)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稅收政策
稅收政策調整的總的原則是保證政府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權,同時為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提供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具體來說應該堅持三個原則:一是總體設計,分步實施。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稅收設置,總的原則是依據現行稅制,參照國有土地稅收政策,應收盡收。但是,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尚不能與國有土地同權,而且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具有特殊性,流轉規模相對較小,因此應結合各個稅種改革方向和總體稅負設計,先對其開征部分稅種,條件成熟后再增加稅種。二是輕稅負。為支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的發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應對仍處于起步階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行較輕稅負。三是以轉讓環節為調節重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讓環節可能會有較大增值收益,而土地所有權人又很難分享,因此政府應通過稅收參與分配,并用于加大對農村的投入。根據上述原則,提出如下具體政策建議:第一,明確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讓征收契稅、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研究征收土地增值稅。明確對承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契稅,并修訂契稅條例,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納入征稅范圍,對通過出讓方式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征收契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程中,明確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征收增值稅,征免稅政策與國有土地統籌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增值稅的數額征收。重點加強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再流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由于土地所有人難以分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再次流轉產生的增值收益,大部分土地收益可能會落入中間人的口袋,這有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增加農村集體和農民收益的初衷。
因此,為保障所有權人利益,抑制土地投機,應將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納入土地增值稅等征稅范圍,加大對該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第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流轉收益以及農民個人取得的收益暫不征收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該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流轉收益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中統籌考慮。農民個人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所得稅作為直接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收入影響較大,而且在實際征管中也面臨一些問題,比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企業所得稅存在如何進行成本、費用的合理扣除等問題,對農民個人分配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需要明確按哪一收入類別征收個人所得稅,并需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征稅或漏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仍處于起步階段,應多給予鼓勵支持。第三,在房地產稅改革中統籌研究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現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實際征管中,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規模擴大后,集體土地的經營性現象也會越來越多,應考慮是否對這部分房地產征收房地產稅。鑒于我國房地產稅改革以合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統一征收房地產稅為方向,因此建議在改革中統籌研究這部分房產、土地的房地產稅政策。
1農村政策性金融概述
農村政策性金融,是以政府發起、組織為前提,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以配合、執行政府農業和農村產業政策、區
域發展政策為主要目的,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在農業及相關領域從事資金融通,支持、保護農業生產,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一種特殊的金融活動和金融形式。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務對象不僅包括農(種植業)、林、牧、副、漁業,還包括農村的工業和第三產業,其市場主體主要是農戶(農民)、農村私營企業、合作經濟組織、鄉鎮企業、國營農場等等。農村政策性金融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由政府組織成立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農業提供優惠貸款或發展資金;二是由政府部門確定使用方向,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為農業提供的政策性貸款;三是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分配政策受政府干預,不能自主地根據其資產負債情況進行信貸分配。
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幾點:一是經營方向的政策性。二是經營目標的非盈利性。三是經營范圍的界定性。四是資金運用的優惠性。農村政策性金融還為業務對象提供優惠條件的擔保,以改善借款人的融資條件和地位,鼓勵其它金融機構擴大農業貸款。
2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現狀分析
目前在我國承擔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的機構主要有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盡管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我們必須看到當前的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非常不完善,政策金融缺位現象嚴重,這與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政策性金融規模小、業務萎縮,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近年來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總體上講規模比較小,政策性金融所發揮的作用不明顯,業務面比較窄,支持效果不佳。目前廣大農村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人畜引水工程、環境綜合治理等項目急需政策性資金支持。而對于這些項目,大部分政策性金融服務都未涉及到,部分已涉及的項目政策性貸款也在逐年減少。
(2)立法滯后,政策性金融無獨立的法律依據。國外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有獨立的法律依據,它們在政府支持的產業方向和范圍內獨立決策和經營,是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獨立法人。而我國恰恰相反,1994年農發行成立后,關于政策性銀行的立法卻一直沒有出臺,對政策性銀行經營范圍、運行規則、違規處罰等都沒有明確規定。這帶來明顯的負面效應:一是使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經營不規范;二是監管部門監管無法可依;三是制約政策性銀行職能發揮和自身發展。
(3)現有農村金融機構開辦政策性金融業務遇到較大困難。一是農業發展銀行自身生存與發展陷入困境難以承擔起農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二是農業銀行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職能錯位,不能有效履行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職能。三是農村信用社因開辦小額農貸造成部分經營虧損,承擔農村政策性金融職能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是要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另一方面要按照為“三農”服務的經營方向完善服務功能,進一步加大支農信貸役入。
(4)農村政策性金融與財政性資金功能分割,沒有形成整體合力。近年來中央明確了“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提出“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財政轉移支付逐年增大,但未與政策性金融資金配套使用,作用發揮十分有限。一是財政轉移支付支農資金通過多個途徑多個部門分散劃撥難以形成規模優勢。二是財政直補資金未能與農村信用社開辦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相結合,支農作用分散。
3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發展思路
(1)推進農村政策性金融立法進程。目前,在農村政策性金融方面應盡快出臺《社區再投資法》,規定任何金融機構只要吸收縣及縣以下農村存款,就應有一定比例必須用在其吸存業務所在社區的農業貸款上,如果不用,就退出存款市場;出臺《農村政策性金融條例》,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條例和章程,明確農發行的業務定位、服務領域、經營宗旨、經營原則、風險補償機制和有關部門對農發行的監管職責;頒布《農業保險法》,將一些關系國計民生、易受災害的品種、項目和行業確定為政策性險種、由政府對其提供保費補貼免稅支持。
(2)重構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從現階段農村市場需求來看,單憑農業發展銀行現在的規模和實力,是無法滿足的,必須對現有農村政策性金融進行重構。重構農村政策性金融有兩種思路:一是繼續擴大農業發展銀行的規模和業務,使農業發展銀行成為農村市場舉足輕重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形成以農業發展銀行為主、其他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輔的政策性金融體系;二是細化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范圍,按照不同業務范圍設立多種政策性金融機構,如設立區域扶貧銀行、住房儲蓄貸款銀行、農業項目銀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等專項政策性金融機構,與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多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并存,共同構成較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體系,拓展農村金融業務范圍和深度。
(3)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各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之間相對分工、適度競爭。需要明確的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是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以宏觀經濟管理為主要目標的金融機構,必須以從事政策性金融業務為主。政策性金融機構應該準確定位,準確界定政策性金融業務范圍,充分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各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之間要做好協調配合,在相對分工的基礎上允許適度競爭。現階段,要轉變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發展理念和經營模式,避免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混淆,更不能利用政策性金融的幌子來參加商業性競爭。在業務分配上,政策性金融必須立足于政策性業務和范圍,為實現經濟社會的特定目的,運用政府指令、財政直接補貼等方式,開展業務;在業務運作上,主要通過業務招投標方式保證政策性業務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力求政策性業務的透明,形成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各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之間相對分工和適度競爭的局面,提高農村金融體系的運作效率。
(4)在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業務領域進行不斷創新。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拓展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業務領域。大力發展農業貸款再擔保或農業擔保信用保險等中間業務,通過引用國家信用對農業貸款擔保機構實施再擔保或者擔保信用保險,以此提升農業貸款擔保機構的信用,有效分擔農業貸款擔保機構的風險。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農業貸款擔保體系,擴大農業貸款擔保機構的數量和規模,從而達到以少量政策性資金拉動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農業,政策性資金在更寬的范圍,以更大的倍數達到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目的。充分發揮網絡優勢,國家財政支農資金撥付、結算以及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我國農村的轉貸款業務。
參考文獻
教育政策是實現整個國家教育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反映了政府在一定社會發展階段對教育發展不同途徑和方向的選擇,其變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政府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意志與愿望。從1985年開始的教育體制改革到2006年這22年間,年均出臺88.8件教育政策,這些政策的出臺促進了教育的快速發展,同時也改變了家庭教育消費,特別對收入增長緩慢的農村來說,教育政策變化影響著他們的家庭生活消費。
一、教育政策的變化發展
(一)不同類型劃分的教育政策變化分析
1、教育管理政策的內容及主要變化。一是各種宏觀指導性的政策,主要包括法制建設、政治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內容,該政策的變化主要強調了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弘揚社會主義精神風貌。二是教育經費的政策,主要包括撥款、學費、國家助學貸款等方面的政策,其變化始于1985年。在這之前,中國教育財政體制主要是單一的國家供給制,無論義務教育還是非義務教育,由私人分擔的比重都不大。1985年后,基礎教育實施財政分權改革,基礎教育投資責任層層下放,農村地區教育籌資負擔加重,特別是非義務教育收費制度改革提高了教育收費標準,使家庭分擔教育成本的比例不斷上升,其變化對家庭教育消費影響較大。三是教育管理的政策,包括教育舉辦權、后勤社會化等問題,該政策的變化強調了教育決策的自、不同層次辦學主體的資格以及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的問題。四是教育環境的政策,該政策主要強調包括校園周邊環境、學生外出活動安全、校園文化建設等內容。
2、教育教學政策的主要內容及主要變化。教育教學政策主要包括以下5種政策:一是教學的各種具體政策,包括課程、教材、教學計劃等方面的政策;二是關于教師的政策,包括教師的培養、培訓、聘任等問題;三是關于學生的政策,包括學生的學習、思想、品德等問題;四是關于質量的政策,主要反映在優秀人員獎勵、教學評估等方面;五是有關學術的政策,包括學術組織建設、學科建設等方面的政策。這些政策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對教育教學單位自主辦學條件下的教學活動規范化管理,其變化對農村教育消費的影響很小。
(二)不同層次劃分的教育政策變化分析
1、基礎教育教育政策變化。基礎教育是提高整個人民群眾和民族的文化素質,關系到整個民族文化和素質的根本。因此,國家不斷地集中精力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不斷制定和出臺政策指導來支持基礎教育的改革和發展。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基礎教育投資責任的變化:基礎教育投資責任層層下放,農村地區教育籌資負擔加重,為了扭轉了農村教育政策不力的狀況,2006年起開始實行了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重要政策。
2、高等教育教育政策變化。高等教育是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教育,它是一種非義務教育,且其常具有十分突出的專業性。中國的高等教育由過去的精英教育逐步向大眾化教育轉化,高等教育收費由國家主要供給逐步向個人負擔轉變,大眾化教育使得高等教育不斷擴展,特別是1999年后的擴招,高等學校的數量急劇上升,為了適應時代對高等教育超常規發展的要求,出臺了一系列教育政策來規范和引導高等教育。這些高等教育政策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教育經費、教育教學管理、教育管理等方面,而且這些政策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教育的產業化
和市場化。
二、教育政策變化與農村教育消費的影響
(一)農村教育消費變化狀況
本文以中部地區的江西省1995~2007年農村居民的教育文化人均現金支出為例來說明農村家庭教育消費的變化狀況。
1、農民家庭教育消費支出成為家庭消費的主要部分。從表1可以看出,文教支出占家庭消費支出的比重一直維持10%以上,最高達16.23%。對于廣大農村家庭特別是中西部農村家庭來說,教育消費支出在農村家庭總支出中居于首位,這多是以農村家庭一部分成員取消享受資料、發展資料,僅維持低層次的生存需要為代價的。
2、農民家庭教育消費結構比較單一,學費支出成為教育消費的主要部分。農村教育消費比較單一,消費支出主要為學費支出,學費支出占教育支出的比例基本上都在75%以上,特別在高校擴招和還沒有實行農村義務教育免費的那幾年,學費支出基本上占教育支出的80%以上,最高達84.94%。這一點說明農村除了繳納學費以外,用于提高綜合素質的其他教育卻很少。
3、國家義務教育免費政策使農民受益。2006年開始在西部地區和部分中部地區實施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重要政策,從表1的數據可以看出,農村教育消費占收入和占消費支出的比例從2006年開始有所下降,到2007年均下降近2個百分點。
(二)教育政策變化對農村教育消費的影響
教育政策對農村消費影響最大的政策就是教育經費的政策,其變化特點若拿“90后”的話來說就是“以前讀小學要錢,讀大學不要錢,輪到我們現在是讀小學不要錢,讀大學出大錢”,這說明了基礎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在收費方面的差異。由于目前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免除了學雜費、書本費,初中生每學年的收費僅400元至800元,對于農村來說負擔也不算不大。隨著中考和高考升學率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農村學生進入高中或中職學習,非義務教育的高中(高職)及高等教育的教育消費支出大增。以江西省調查為例,高中生每學年的收費為2000~3800元,另外由于鄉鎮級的高中制學校較少,基本都集中到縣城及以上,所以農村學生多數都是住校,因此住宿費、伙食費等費用的支出對于農村家庭來說偏高。
另外,高等教育消費年年遞增,已成為一些農村家庭的最大負擔。從1995年至今,大學學費從每年幾百元一路飆升至4000-8000元不等,學費猛漲約15倍。40%的農村家庭認為教育消費支出負擔重,50%認為較重,只有10%認為輕。這道出了教育體制的改革使我國高等教育經費由國家財政單一供給向多渠道籌集轉變,多種渠道的學校自籌經費在高校經費投入結構中的比例呈上升趨勢,這使得高校向受教育者收取較高的學費,這對大部分農村家庭的教育消費形成了一定的壓力。
(三)教育消費支出對農村家庭生活水平的影響
教育政策使農村的文化水平大幅上升,科技文化給農民增收帶來了收益,農村生活水平日益得到改善,農村教育消費支出增加。但在農村出現的教育消費型貧困與當前教育收費居高不下密切相關,使得農民不堪重負。從表1數據可知2007年江西省人均可用于儲蓄的金額最大為1102元(用收入減去生活消費支出),而1位大中專生1年的學費最低在4000元以上,也就是說,農民家庭中4人才能送1個大中專生上學。而因“家庭收入低-沒錢投資教育-子女就業機會少-子女收入低-新一代家庭收入低”,這成為一個貧困代際傳遞的“怪圈”,“教育消費型貧困”帶給許多農民擔憂的前景。
三、提升農村教育消費的對策
(一)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致富能力,提升教育消費能力
雖然全面免除農村義務教育學雜費政策,使農村文化水平得以提高,但農民的教育消費質量和水平依然不容樂觀,現行的高教收費政策對廣大農民來說壓力依然巨大。因此,積極關注地方特色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出臺具體的支農措施,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致富能力,拓寬農民增收的渠道,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村居民教育消費的承受能力。
(二)提高大學畢業生就業率和教育投資回報率,增強農民教育消費的信心
對于農村家庭而言,接受教育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其接受教育是為了改善生存條件,但其收益卻并不明顯,這顯然會抑制農村教育消費的增加。各級主管部門、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要積極推動大學生就業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雙向選擇活動,搭建各種雙選平臺,提供公平競爭的就業機會,提高大學畢業生就業率。另外一方面可以對農村大學生回鄉創業提供補助或提供創業基金,一定程度上實現教育消費的投資回報,提高農民教育消費的積極性。
(三)加強金融部門對農村教育國家助學貸款的支持力度,積極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金融部門要在教育消費方面有所作為,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已經出臺的各項助學貸款政策,及時了解掌握貧困學生助學貸款的實際需求,加強助學貸款品種和服務方式創新,探索將保險引入助學貸款業務的新途徑,對符合條件要求助學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貸款支持。
(四)設立國家獎學金、助學金支持農村學生,減輕農村家庭教育消費負擔
政府可以加大轉移支付的力度,投放更多的資金用于國家獎學金、助學金項目,鼓勵學校通過各種途徑設立更多的獎學金項目,這樣既可以鼓勵農村貧困的品學兼優學生勤奮學習,有可以為農村家庭教育消費減輕負擔。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23(C)-0203-02
一、我國農村職業教育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職業教育發展迅速。但由于各種原因,自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職業教育呈現下滑的態勢,且這種勢頭還在繼續。我國職業學校的數量從1996年的2.2萬余所下降到2001年的1.8萬所。農村職業中學從1994年的3681所下降到2001年的1835所;農村職業高中在校學生數從1995年的69.2萬人下降到2001年的45.2萬人。2005年全國中等職業教育學校達到11611所,比2000年減少4324所;在校學生1324.74萬人,招生537.29萬人,分別比2000年增加251.41萬人和200.92萬人。在校學生和招生數分別比2000年增長比則為23.4%和59.7%。與規模發展相比,中等職業教育各項生均辦學條件均呈現不同程度的下降趨勢,使得辦學質量和持續發展面臨危機。針對這種情況,國務院已經成立了由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等7部委組成的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農業部等六部門也聯合進行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我國政府對職業教育和農民培訓管理的綜合協調能力正在得到加強。
二、我國現行的農村職業教育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對農村職業教育轉移支付不充分
據統計,2001年職業中學的教育經費投入及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中所占全國教育經費投入及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分別為2.81%、26.58%。到2006年,中央財政教育支出538.33億元,全國職業中學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2163.69元,全國職業中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407.28元。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5868.53元,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2513.33元。如此少的職業教育經費用于農村職業教育的就更是微乎其微了。農村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改善步伐十分緩慢。
另外,投資渠道也過于單一,我國農村教育的市場化進程大大落后于經濟市場化進程,集中反映在農村教育仍然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性撥款,民辦的農村教育微不足道。農村職業教育吸引民間投資和社會捐助的能力薄弱。由于“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決定了我國農村職業教育的投資經費體制只能是以縣(鄉)為主。長期以來,中央財政雖然對職業教育有所投入,但總量偏少。特別是對農村職業教育的投入就更少。由于縣域經濟規模的影響,以縣為主的公共財政基礎比較薄弱,很難滿足農村職業教育的實際需要。受這種投資經費政策的影響,各種與農村職業教育發展相適應的公共開支缺少相應的稅收來源。
(二)農村職業教育面臨發展模式不適的困境
當前很多地方農村教育面臨窘境:辦學思想“輕農”,辦學模式“離農”,教育結構“脫農”。因此必須改變以升學為導向的教育模式和教學模式,建立一種升學與就業兼顧、普通教育滲透職業技能教育的多元化教育模式。目前農民普遍對職業教育的科學內涵認識和把握不清,時下農村學生中有相當一部分因種種原因,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后不能繼續升學。這部分留在農村的學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力軍。如果沒有經過必要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他們對農村經濟建設就難以發揮骨干和帶頭作用。因此農村職業教育的重要任務定位應該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從改變以升學為導向的教育模式和教學模式出發,把農村教育資源徹底向農民開放,加強教育與經濟、教師與農民的溝通,著力破解農村學校封閉辦學的難題,如何讓學生學到真正有用武之地的技能,才是核心所在。
(三)師資力量薄弱是發展農村職業教育的瓶頸
中等職業教師生活待遇和工作環境較差。目前很難錄用和挖掘到優秀人才到學校任教,已有的專業骨干教師也很難留住。在教師特別是專業教師不夠的條件下,不顧實際大規模高速度發展農村職教,必然導致大批不合格教師進入教師隊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職業教育法》指出:“國家采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然而上述關于我國農村職業教育發展十分落后卻是現實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根深蒂固的是在觀念上:沒有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民視為職業,由此造成農村學校未能在服務“三農”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農村職業教育的職業性逐步邊緣化甚至缺失。當今在新農村建設背景下,這種認識要與時俱進。解決問題的一個關鍵是農村職業教育的教師隊伍建設必須適應發展要求。
三、完善我國現有農村職業教育政策的思考與建議
(一)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
國家首先應當明確農村職業教育的重要作用,將它置于與普通教育平等的地位。并明確國家、職業教育供給者、農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協調供求雙方的矛盾,制定農村職業教育的任務、目標、方針等,保證農村職業教育在穩定中發展。其次完善法律法規,國家要建立和完善農村職業教育立法,保證農村職業教育的穩步發展,為規范用工、招生等提供各項政策扶持。總結國內外發展農村職業教育的有益經驗,根據中國現階段實際,包括各地方產業結構、經濟發展和社會整體發展的狀況,合理調動農民、企業、學校的多方積極性,因地因時制宜地制定法規政策,兼顧各利益相關方的需求。
(二)完善財力支持體系,保障農村職業教育發展
發展教育,必須有充足的經費支持。為了解決農村教育發展中的經費緊張問題,國家應在逐年增加國家對教育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事業費的同時,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各種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除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以外,鄉人民政府可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并鼓勵社會各方面和個人自愿投資在農村辦學。除國家投資外,要提倡利用貸款,并鼓勵集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對農村職業技術教育捐資助學。還要積極倡導將中央和地方農業建設資金、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中的適當比例用于發展農村職業教育。為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重要的財力保障。
(三)改革管理體制,增強辦學靈活性
縣級農業行政執法是農業行政執法體系中最直接最關鍵的環節。目前,農業和農村工作已進入一個重要時期,農業行政執法工作面臨新的考驗和挑戰。
1縣級農業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1.1農業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高,適應新形勢的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絕大多數專職執法人員原來從事的是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對農業法律、法規系統學習時間較少,缺乏行政執法所必備的法律知識及相關的執法技能,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執法人員不善執法和不敢執法的現象。
1.2管理相對人和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依法行政的輿論氛圍不濃
在市場檢查過程中,管理相對人受到處罰時,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為由,推卸責任,逃避處罰,干擾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農民群眾的法制觀念不強,自我保護意識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農業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不利于工作的開展
目前,縣級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屬于行政機關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編制、理順體系”的辦法組建起來的,屬事業性質,農業行政執法分散于各個基層單位。有的沒有解決農業執法辦案經費,農業行政執法沒有專項經費保障,導致執法手段落后,執法檢查、調查取證和實施處罰困難。缺乏相應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響了執法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1.4行政執法面臨的難點
農業行政執法由于起步晚,經驗不足,相對人、執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和素質不同,導致執法難,難執法。有些由于認識不到位,行政執法難以放到應有位置,執法中取證難,處罰決定難以實施,執法機構履職無法獨立完成,干擾因素多,法律法規未能有效落實;在少數地區,農資產品質量問題日趨嚴重,管理機構重標識、輕質檢,重處罰、輕管理,重外地、輕本地產品現象普遍存在。
2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與措施
2.1推進農業綜合執法,完善農業行政執法體系
將分散在各事業單位的執法職能統一起來,單立機構,專司執法工作,單獨行使職能;把農業行政執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人頭經費、日常辦公經費和執法辦案經費,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保障體系;努力提高農業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建立一支業務能力強、清政廉潔、秉公執法、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2.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管理相對人和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只有努力學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傳教育要建立一些長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標語、印發資料等多種宣傳形式加強農業法律法規宣傳,推動全社會依法治農氛圍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規范執法行為
通過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行政執法公開制度、重大案件審批、查處、備案制度、執法過錯和錯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責任到人。依靠制度,強化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做到主體合法、依據合法、行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依法行政
一、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發展實踐
(一)美國農業政策性金融
美國根據《農業信貸法》建立了一個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政策性金融體系,為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活動提供信貸資金和服務,并通過信貸活動調節農業生產規模和發展方向,貫徹實施農村金融政策,控制農業發展規模等。主要包括:①農民家計局。其任務主要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和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②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其任務是對農村非盈利的電業合作組織和農場等發放貸款,用于架設大型電線、組建農村電網、購買發電設備以及電話通訊設備等。③商品信貸公司。其職能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或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借以提高農民收入。這種通過農業穩定和保護局的地方機構或生產信貸協會向農戶提供農產品抵押貸款,從銷售和生產方面實行政府干預,增加農場經營收入。④小企業管理局。該局的主要職能是專門為不能從其他渠道獲得資金的小企業提供信貸援助,以促進、幫助小企業發展,維護小企業利益。所謂小企業是指進行獨立經營與農業生產有關的企業,如農產品收獲儲存,為農場管理、土地規劃提供服務的經營性企業等。
(二)日本農業政策性金融
在日本的農業金融中,除存在大量的具有民間互質的合作金融機構外,還有由政府組織、推動或直接辦理的政府金融機構。政府農業金融機構由政府給予不同程度的財政干預,如提供貸款資金、補貼貸款利息、補償損失和債務保證等,確保其順利貫徹政府的既定農業經濟政策。
日本農業中的政府金融機構是農林漁業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資金來源由三部分構成:一部分是由一般會計和產業特別會計歷年所撥入的預算資金;一部分是向資金運用部、簡易人壽保險及郵政年金等處的借入資金;還有一部分即為以貸款回收款為主體的自有資金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貸款業務,主要是向森林漁業的公共事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貸款一般由公庫直接貸放,或委托合作金融系統貸放。就其提供的農業貸款來說,有土地改良貸款、農地購置貸款、綜合設施貸款、農業結構改善貸款和自耕農維持貸款等。
(三)印度農業政策性金融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印度實施綠色革命,以推動現代化農業技術為中心,輔之以農業信貸、財政補貼、價格支持等措施支持農業發展。與此同時,印度農業政策性金融組織也逐步發展和完善。主要包括:①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該行成立于1982年,是當前印度最高一級的農業金融機構,是印度有權監督和檢查農村合作信貸機構、地區農業銀行的業務發展,資助商業銀行的農村信貸活動。②地區農業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地區商業銀行不追求盈利,不是按商業經營原則辦理業務,主要建立在農村金融機構較為薄弱的地區,在一個特定區域內活動;貸款主要發放給生產急需的貧困農民,除提供與農業生產發展有關的農業信貸,還提供其所需的消費貸款;目前農業銀行已成為印度不發達地區貧困農民得到開發貸款的主要渠道。③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印度1963年建立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主要向各種農貸機構提供中長期農業發展信貸資金,接受和管理國外農業貸款援助資金。該機構主要為大型農業基礎項目提供貸款,其中以水利貸款為最多。其資金來源中50%以上為外資,該機構同時對農貸機構信貸活動進行監督。
(四)法國農村政策性金融
法國是歐洲農業最發達的國家,在農業發展過程中貢獻最大的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其特點是“上官下民,官辦為主”,既承擔普通的農業貸款業務,由于國家政策緊密結合,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政策和國家發展規劃的項目。它由三個層次構成:最高層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它是會計獨立的官方金融機構,也是全國農業信貸互助銀行,負責協調省轄基層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業務,分配管理資金,并可辦理轉賬、投資等業務;基層是到訪農業信貸互助銀行,主要負責吸收和管理活期存款及儲蓄基金,由個人及成員入股組成,按合作制原則經營。它主要資金來源于其在農村由機構網絡吸收的存款和發行債券。資金運用主要有提供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普通和優惠貸款,此外還向農業經營、鄉村公路建設、農業組織等與農業有關的項目投資,以改善農村環境,提高農業技術水平。
二、國外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經驗特點
1.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渠道廣泛,主要有政府資金、發行債券、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吸收存款、郵政儲蓄資金、向國外借款等方式。①政府資金。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均在很長一段時期都由聯邦政府出資。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是國家通過一般會計和特別會計投入財政資金組建的。②發行由政府擔保的債券。如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發行的統一債券。這種做法可以適應中長期的資金需求,又有政府的擔保,常被視為一種政府債券,很受歡迎,籌資能力較強。③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泰國等發展中國家的這一做法還比較普遍。對于金融業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來說,一般都由中央銀行直接發放或充當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作為中央銀行行為規范化進程的一部分。④少數機構吸收存款。比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吸收活期、定期、儲蓄存款。⑤郵政儲蓄資金。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郵政儲蓄資金和郵政簡易保險。
2.十分重視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和政策性金融的互相補充。有的國家既重視政府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又注重利用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實行官民并列模式。如美國在全美十二個農業信貸區,都有一個由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合作銀行組成的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還有由美國農業部直屬的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和農業電器化管理局組成的政府農業信貸機構。有些國家甚至將政策性金融機構與互助合作性質金融機構有機地結合起來,如法國的農業信貸銀行是一種“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機構-國家農業信貸銀行是公有性質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農業互助信貸合作社均為合作性質,實行自治,有自己專門的管理機構和權力機構。
3.各國大都通過立法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給予支持和保障,如早在19世紀,法國政府就頒了《土地銀行法》;1963年頒布了《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法案》。目前,美、日等發達國家也普遍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對農業政策性金融業的監管嚴密規范。如美、日關于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專門法律有美國的《農業信貸法》、《農產品信貸公司特許法》、《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于農業信貸、信用保險的專門法律有農業信貸法、農業信用保證、保險法等。同時,在政策上提供許多優惠,鼓勵和保護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具體如減免稅收、注入資金、利息補貼、損失補貼、債務補貼以及實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來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支農作用的發揮。
4.各國都把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作為金融政策性支農的一個重要舉措。各國都認識到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化解轉移農業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因而,其對發展農業保險均十分重視。以美國和歐盟為例,美國自1938年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以來,其農作物保險經歷了試辦、加速發展、政府出政策并與私營保險公司混合經營、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營公司經營和的四個階段。而法國是典型的私有化主導型農業保險國家,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印度農業保險具有較強的互助合作性質,從1974年~1975年開始,印度綜合保險公司試辦農作物保險,推出了農作物保險試行計劃。
三、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現有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不足且來源較為單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資本金、發行金融債券、財政支農資金、中央銀行再貸款、境外籌資、業務范圍內開戶企業單位的存款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注冊資本為2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實撥資本金較少,僅為10億元,其余為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以貸款的形式劃轉的資產和財政退稅轉增的資本金。資金不足,然而其來源除資本金和吸收少部分企業存款外,主要依賴于向中央銀行再貸款和發行金融債券,資金來源與所承擔的任務之間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
(二)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較為狹窄
從1998年開始,為了配合糧食流通體制的改革,國務院決定將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扶貧開發貸款等專項貸款業務從農業發展銀行劃出,其職能變成了單一的糧棉收購銀行。隨著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的深化,糧棉市場全面放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活動受到極大的影響,貸款規模明顯下降,業務單一的問題愈發突出,在2003年、2004年糧棉油貸款分別為6809.77億元和7104.26億元,占當年農發行貸款總額的99%。農業發展銀行業務的單一導致其難以擴大發展,同時也限制了對其他涉農產業如農產品科技研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政策性資金支持。
(三)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經營困難重重
農發行業務的可持續發展需要資金的扶持,也離不開資金的回流。但是由于農產品的市場風險性,地方企業對資金的擠占挪用以及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風險管理落后等原因,農發行的貸款難以回收,信貸資金流失嚴重。再加上農發行辦公費用的快速增長及機構規模的日益臃腫,高成本與低經營利潤的矛盾使農發行的發展步履維艱。
(四)農村保險業支農功能不健全,不能滿足新農村建設分散風險的需要
目前,我國農村保險業基本處于停滯甚至倒退的狀態,國外的由政府主導、各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農業保險體系在我國還未建立起來,農業保險在農業生產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農業生產的風險也很難分散。
四、國外農村政策性金融對我國的啟示
(一)拓寬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
目前,我國農發行的資金來源單一,主要是央行再貸款形式。央行目前正努力試圖改變這種資金供求體制,以切斷政策性資金需求與央行基礎貨幣的直接聯系,保持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央行提供給農發行的再貸款,已由1997年的8167.79億元調減為2005年年初的5699億元。從2004年7月開始,農業發展銀行首次以市場化方式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截止到2005年9月,累計發行17期金融債券,共籌集資金1901.7億元。此外,利用政府擔保從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獲得低息優惠貸款,從而降低資金成本。
(二)隨市場變化靈活調整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運用
中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與泰外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相比顯得不夠靈活,主要還是支持糧、棉、油收購和一小部分的扶貧、開發貸款。中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有必要學習國外經驗,隨市場變化調整農業政策性金融服務的內容,在縮減糧食收購資金金融支持的同時轉而支持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較大比例地提高對農業開發、生產、產業化服務等的貸款比重,對經濟與生態能協調發展的農、林、漁業等一些獲利能力較低的生產經營項目給予低息貸款的支持,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促進生態環境的改善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制定農村政策性金融法規,完善監管
借鑒國外經驗,我國必須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規范政策性銀行經營行為的同時,明確界定其與政府、央行、商行、企業等各方面的關系,擺脫外部客體超越法規的干預,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資產的安全。有關法規應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二是各類政策性金融機構或主管部門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這類法規是國家專門法的補充和具體化,如貸款項目評估辦法、貸款審批收放程序、貸款風險防范和管理辦法、委托機構資格和職責規定等。要加強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就應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農業政策性金融監管體系,突出中國銀監會的權威性,完善中國銀監會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