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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性貿易壁壘.歐盟各國經濟、技術實力普遍較強,因而歐盟國家是最先意識并研究國際貿易中技術性貿易(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簡稱TBT)的國家,同時也是設置TBT最嚴重的國家。調查表明TBT已成為阻礙我國出口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首要的非關稅壁壘。 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歐盟是最早發起對華反傾銷的地區,也是外國對我國實施反傾銷案訴訟最多的國家。截止2003年底,歐盟已發動98起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申訴。進入2004年,這一勢頭有增無減,年度立案數量大幅度增加到9起,涉及產品包括手動叉車、鑄鐵井蓋、碳酸鋇、聚酯長纖維面料、三氯異氰尿酸、鎂磚、不銹鋼緊固件、顆粒狀聚四氟乙烯樹脂、酒石酸等,這些產品均屬中國出口歐盟的重要產品。 取消普惠制待遇。從1995年開始,歐盟分兩階段(19951998年和19982004年)逐漸了削減對中國產品的普惠制待遇。一些產品從2003年11月1日起,在原優惠安排的基礎上,削減50%的優惠幅度,并從2004年5月1日起,取消了全部優惠安排。這意味著大量的中國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關稅的大幅度提高,必將影響中國產品在歐盟市場上的競爭力,從而影響中國多歐盟出口貿易的發展
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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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論市場和政府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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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生態工業園已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實踐領域,但根據循環經濟的定義可知,循環經濟對于空間結構的認知,很少涉及。主流經濟學忽視空間結構研究的缺陷已經為學者們所認識,因此,作為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循環經濟必須將空間結構納入其研究范疇,循環經濟的空間結構理論將彌補當代循環經濟理論的缺憾。
經濟地理學和區域經濟學是能對此做出突出貢獻的學科,但由于認識上的局限性以及知識更新的漸進性,目前,尚缺乏這方面的研究,循環經濟地理學和區域循環經濟學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循環型產業的布局、循環型區域劃分、循環型城鎮體系、區域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區域循環型產業結構、區際循環經濟分工與合作、城鄉循環經濟協調發展、經濟全球化對區域循環經濟的影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與布局政策等是其重要研究內容。經濟地理學者和區域經濟學者應加強對循環經濟的學習和研究,不斷總結循環經濟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在此基礎上,探討循環經濟對傳統經濟地理理論和區域經濟理論的改造,以指導中國區域循環經濟的發展。
循環經濟的層面分析
關于循環經濟的層面分析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工業經濟系統包括三個層面的循環:小循環,指企業內部的物質循環;中循環,指企業之間的物質循環;大循環,指工業產品經使用報廢后,其中,部分物質返回原工業部門,作為原料重新利用。該觀點是基于工業經濟系統內部的循環經濟分層,具有相對性。實際上,循環經濟系統是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相互作用形成的復雜系統,產業之間的界限模糊,工業企業可以與其它產業企業甚至社會之間建立物質循環。如石河子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形成了種植系統、造紙系統、養殖系統、畜產品加工系統、生態旅游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之間的生態產業鏈。青島新天地生態園是靜脈產業類生態園,主要功能是:廢舊機電產品綜合利用、生活垃圾處理、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理與處置、污染土壤修復項目、其它固體廢棄物的處置與利用等。
第二種觀點是以山東省為例的以“點、線、面”為特色建立的企業、行業、社會三個層面上的小循環、中循環和大循環。目前,山東省已有300多個企業推行了清潔生產。運用循環經濟原理,根據行業間的關聯,通過物質、能量、信息和價值集成,拉長和擴大生態產業鏈,形成由一個及多個行業組成的,各個主體互補互動、共生共利的生態產業鏈網,建立線上的中循環。青島啤酒集團資源循環鏈屬于中循環,生產過程和產品消費后產生的各種副產品參與企業內部、企業之間,與社會之間的循環,如酒糟、爐渣的再循環,紙箱、紙板、可回收瓶的再利用,廢玻璃瓶、廢易拉罐的再循環,包括以上工業循環經濟系統內部的三個層面。社會區域層面上的大循環同樣包括以上工業循環經濟系統內部的三個層面,只是更加重視產品消費后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如以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日照市和濰坊海洋化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試點,開展社會區域循環經濟示范工作。
第三種觀點認為循環經濟體現在三個層面上,企業層面即小循環,區域層面(生態工業園)即中循環,社會層面(通過廢舊物質的再生利用,實現消費過程中和消費過程后物質和能量的循環)即大循環。
根據以上分析,目前的小循環、中循環、大循環分類存在界限模糊和交叉的現象。對小循環的認識比較一致,對中循環的認識不同,但共同實質是企業之間的循環,大循環的共同特點是產品使用報廢后的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因此,筆者認為可將企業內部的物質循環定義為小循環,將企業之間的物質循環定義為中循環,將產品使用報廢后的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定義為大循環。這里的企業不僅是工業企業,包括一切產業企業,強調產業之間的融合;小循環和中循環的區別主要是產業組織上的差異,共同點是不包括產品廢棄物的再利用、再循環和無害化,即沒有包括與消費領域之間的循環,而包括生產與消費領域之間的循環正是被稱為大循環的原因。泛化的區域層面上的循環可以包括以上三種循環的一種或幾種,較大范圍的區域層面上的循環往往同時包括三種循環。如生態工業園包括中循環,但由于首先要求園區企業的清潔生產,所以生態工業園一般還包括小循環,如果生態工業園企業實現產品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或建立產品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企業,生態工業園也可包括大循環。
循環經濟與跨越式發展
目前的觀點認為循環經濟反映的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高級循環型與和諧型的關系階段,是人類社會在全面需求類型和可持續發展觀支配下的,在后工業化社會階段的產物,循環經濟階段即后工業化階段。據此,很容易推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難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循環經濟是后工業化社會階段的產物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能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人類社會之所以在工業化階段沒有選擇循環經濟模式是因為在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壓力小的背景下,人類沒有認識到循環經濟的重要性。理論與實踐已經證明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即“資源——產品——污染排放”的物質單向流動模式存在導致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的重大缺陷,因此,從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循環經濟模式應該是人類社會永恒的主題,并不只是后工業化階段的發展模式,關鍵是觀念的改變。目前,在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的背景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繼續采用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是行不通的。我國已經進入了工業化中期階段,這一期間資源消耗最多,對環境影響最大,采用循環經濟模式是必然選擇。
筆者曾根據經濟效益在傳統的經濟效益型模式與循環經濟模式下的對比及其與環境效益的組合關系,將循環經濟模式分為以下六種主要類型: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提高的模式,該模式是循環經濟的最佳模式;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保持不變的模式,政府應鼓勵企業采用該模式,以提高環境效益;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下降但大于零的模式。該模式又可主要分為環境效益提高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高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不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高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低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不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低的模式。在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質量不同的地區,四種模式的發展策略不同;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等于零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小于零的模式;環境效益下降的模式,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該模式一般是應禁止采用的模式。當然,還可分為環境效益不變的模式。模式四和五存在只循環不經濟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難以實施。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提高的模式以及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保持不變的模式是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均可大力提倡的發展模式,循環經濟在欠發達地區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跨越式發展模式。
循環經濟試點
我國已在20多個省(區、市)的20多個行業、5000多家企業開展了清潔生產;在區域層面,進行了生態工業園建設試點;在社會層面,進行了循環經濟省市的試點工作。以上循環經濟試點是以國家政府或地方政府為主導的發展模式,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難以融合,示范意義有限。今后,在循環經濟試點過程中,應加強企業、政府和公眾的合理分工,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法律、政策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對發展計劃和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建立新的社會、經濟發展指標體系等;通過對試點的跟蹤研究,總結試點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形成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循環經濟發展綜合調控措施,然后推廣,以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目前的循環經濟試點以產業內部的物質循環如生態工業、生態農業為主,對三次產業之間的循環經濟系統缺乏足夠的重視;重視行政區域內部(如上海市)的循環經濟試點,忽視跨行政區域(如產業帶、流域經濟區、城市群和城市帶)的循環經濟試點;試點區域以開發區、產業園區和城市為主,試點區域類型單一。今后,應加強三次產業之間的物質循環試點,如構建工業、農業、旅游業、商業等之間的循環經濟產業鏈;根據循環經濟理論對不同類型區域包括行政區、經濟區、自然區和綜合區的區劃進行調整,并進行循環經濟試點,重視跨區域的循環經濟試點和農村循環經濟試點,總結不同類型區域循環經濟發展、區際之間和城鄉之間循環經濟協調發展試點的經驗和教訓,促進循環經濟在產業和空間上的深化發展。
循環經濟與就業
目前的觀點認為循環經濟可以創造大量勞動崗位,提高就業率。一方面,由于耐用保值性產品的生產、保養、維修、服務以及再利用行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循環經濟可以創造一定的勞動崗位;另一方面,由于知識經濟以信息技術和生物技術等高技術為手段,以提高知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核心,強調在經濟過程中用智力資源替代物質資源,實現經濟活動的知識化,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高級化,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其往往導致勞動崗位的減少,因此,應從動態和全面的角度,重新認識循環經濟對創造勞動崗位的貢獻。
循環經濟與空間準入
“十一五”規劃綱要強調,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按照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不同要求,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評價指標,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區域發展格局。在實踐中,由于控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證,規劃實施的效果有限。循環經濟模式為禁止開發區和控制開發區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許多循環經濟模式是經濟效益較高的“零”污染模式,如山東鳳祥集團形成了肉雞飼養、加工、以副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藥品和復合調味品、飼料等產業鏈條,生產廢水治理達標后用于農田灌溉,并利用生物工程技術,以宰殺廢品為主要原料,生產多種新型醫藥保健品和現代復合調味品,在經濟效益快速增長的同時,廢棄物基本上實現了零排放。因此,在循環經濟理念下,要正確理解“禁止”和“控制”的含義,不能一刀切,具有生態環境破壞性但通過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基本上消除生態環境破壞性的產業,在禁止開發區和控制開發區可適度發展,前提是不超過生態環境容量。如在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容量范圍內,可適度發展“零”污染和無破壞的循環型旅游業。
V=F/C(1—1)
行政管理的作用具有“國家目的的行政作用”和“社會目的的行政作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管理的效果也就可以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社會效果;另一類是經濟效果。而行政管理的耗費則是指產出這兩類效果所消耗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財力。所以分析行政管理經濟效果主要是結合國家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等分析行政管理的產出和消耗之間的關系,以及怎樣提高產出、降低消耗,并對產出和消耗作出一套評價的標準和考核的辦法。本文將主要從經濟效果并輔助社會效果兩方面來重點分析行政管理的經濟性。
二、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的評價標準和考核辦法
行政管理的勞動成果是一種與投入或消耗不同質的東西,一般來說,具有直接不可比的性質。從現行的評價方法來看,往往是采取定性評價,這種評價屬于語言闡述,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和不準確性。但是任何相關事物,總是有一定程度的同質性,現代應用數學和其它分析方法為我們把具有一定同質性的事物通過某種特殊的方法轉換為定量的表述提供了可能性,這為我們建立定量評價行政管理的經濟效果創造了前提條件。
如果我們舍去行政管理產出的其它一些效果,直接用財政收入來作為行政管理的間接產出并以其來作出評價其經濟性的依據,在理論上會存在一定的誤差,但它可以提供一種評價的思路。從財政支出的各項目來看,它不僅對經濟效果有直接的作用,而且也是取得的社會效果好壞的最重要的經濟來源。因此,對行政管理產出的評價和考核,用財政收入來作為評判依據是比較合理的。因此,對行政管理經濟性的評價標準和考核辦法就可以利用其與財政的相關性轉化為定量的評價方法。具體的評價指標也完全可以借用現行我國財政分項目收入情況和國家財政分費用類別支出情況的指標。(見表2—1、2—2。②資料來源于1996年中國統計年鑒)
1.財政指標的評價標準:從表2—1、2—1可見,我國財政收入和來源指標為各項稅收、能源交通重點基金、預算調節基金收入、教育費和其它收入。作為分費用類別支出的各項指標為經濟建設費、社會文教費、國防費、行政管理費、其它支出等。由于他們都是數字指標,其評價標準就可以從其絕對數量的大小或一些相對指標進行評價。
2.財政指標的考核:在上述財政收入的實現中,起直接作用或是較大作用的是來自社會的各項稅收,它占了整個稅收的96.73%,其余部分僅為3.27%。而創造這些稅收的起最根本作用的是各類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這類因素在我們的評價方法中被稱之為直接作用因素;而起著控制、監督、協調、服務的行政管理,稱之為間接作用因素。其考核也可以通過以下指標進行:①財政在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②財政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③財政在對社會文教事業方面的作用;④財政在國防、其它領域的作用。鑒于篇幅關系,這里不一一贅述。
三、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的評價方法
以上分析為我們建立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經濟效果評價方法打下了基礎。下面我們從編制定量的方法來對行政經濟效果進行分析評價,建立這種方法的步驟如下:
(一)建立表格
1.按現行的部門分類標志將行政管理的產出的類別分為1、2.……n種,每一種產出的類別所對應的細分類數目為d1、d2……dn,而為了解決各種性質的產出不均等的情況,我們用k1、k2……kn來表示行政管理產出的均衡系數。最后,每一種產出的效果我們都以社會效果(用T表示)和經濟效果(用V來表示)這兩個指標來衡量。
2.將行政管理這類間接作用系統分為若干小的組成單元,并用s1、s2……sm來表示其細分類,用p1、p2……pm來表示對間接作用系統的人數,再用a1、a2……am來表示投入在對最終產出起直接作用上的資金,用b1、b2……bm來表示分配到對產出起間接作用因素上的投入情況。最后就得到一張表格(見表3—1)。
(二)評價各間接作用子系統的產出效果
根據間接作用因素對產出的作用再考慮到實際情況予以評價出各組成間接作用系統的子系統的效果(包括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對社會效果的評價可以通過間接作用系統的各子系統對產出所起的作用大小來評判。一般可以從社會效果的主要指標來進行(在下例中我們用財政收入來代替作為評判標準)。對經濟效果的評價則可以根據間接作用系統各子系統對經濟效果所起的作用即財政收入指標來進行相關性評價。
我們在表3—1中用xijyij來分別表示行政管理這類間接作用系統各子系統對所產出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的定量評價值,它們可以用下列矩陣來表示:
從每一個橫行中,我們可以得到對組成某一行政管理系統的子系統的間接作用的因素的評價值,令它為ei,那么ei可以用下式表示:
全部行政管理子系統的評價值為:mmn
在每一縱行中,可以得到行政管理子系統的每一個子系統所產出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的評價值。用rj來表示:
行政管理的系統的產出所得到的總評價值為
(三)求產出系數和消耗系數
1.產出系數。產出系數是指每一種間接作用子系統的評價值在全部間接作用系統的總評值中所占的比重,如果用fi表示產出系數,按1—1式所設,則:
2.消耗系數全部投入所起作用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在間接作用系統的各子系統因素上分別投入的資金bi,另一部分是投入到直接作用系統各子系統因素上的資金ai。所以全部作用因素的總投入為hi=ai+bi,總投入則為:
按1—1式所設,消耗系數應為ci,則:
i=1
(四)求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系數
根據1—1式,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系數可以用下式來表示:
從上式可以看出,行政管理效果系數有如下幾個特點:
1.當0≤vi<1:在一般情況下的行政管理中,產出總是大于零,極限情況是等于零,即有fi≥0,而消耗系數總是為ci>0,所以一般情況下,總有vi≥0。這種情況可以說明不管在任何行政管理的過程中,總會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效果的大小程度如何,就有極大的區別。
一般來說,0≤vi<1這種情況的出現可以反映行政管理經濟效果如下幾個問題:
(1)行政管理的效率特別低下。在理論上可以說明該地區或部門的投入與產出大大背離,直接反映出了行政管理工作的低效性;
(2)該地區或部門的行政管理組織機構配置極不合理,出現了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甚至特別嚴重;
(3)該地區或部門的行政管理人員大大超過了按效率配置的原則;
(4)某種程序上也可以說明行政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未得到充分發揮或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極其低下。
2.vi=1:即fi=ci,這是現實中的產出與投入在“價值”上相等的情況。從經濟效果的情況來看,這相當于生產企業的盈虧平衡點,即在此點出現了行政管理這種投入與產出不同質的兩類事物間接出現了平衡,但并未取得良好的經濟效果。
在行政管理系統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一現象的重要意義:
(1)眾所周知,在行政管理系統中,考核其效果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高效率,但是究竟如何才算是高效率,卻無定量的標準。而這種評價方法間接地給高效率提供了一個定量的在投入與產出相對平衡時的標準。
(2)這種評價方法不但可以指出工作效率的數量程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可以指出行政管理組織結構的定量分析問題。
(3)它有較合適的可比性。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任何一個系統中,只有在一定相似或相同的條件下,進行比較才是有價值的。3.當vi>1時。這種情況說明該地區或部門的行政管理效果與其它地區或部門相比取得了好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并且可以反映出其工作效率或社會、經濟效果從量的方面高于其它部門的程度。一般來說,當vi>2時,就可以說明其工作效率、人員配置、行政管理組織結構等趨于合理和有效,同時也可以說明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四、幾點啟示
1.我們可以根據各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系數的大小標準,按照市場配置行政管理資源和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計劃配置資源相結合的原則,提出調整或改革行政管理的組織結構,按照保證能夠使市場經濟有秩序的正常合理運行及行政管理的高效率來促使行政管理這種特殊資源實現優化配置,從而保證行政管理機構結構合理化;
2.在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置中,應擯棄那種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的專業式的行政管理機構設置原則,將現存的“產品控制型”的地方行政管理機構按vi系數應等于或大于2的原則進行重組,形成綜合管理型的行政管理部門機構,使我國行政管理盡快走出條塊分割、互相排擠的格局;
3.調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適當擴大地方行政管理的權限。根據行政管理經濟效果系數調整地方政府與中央各部、委下屬機構的權力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中央應主要根據制訂相應的法律和從宏觀調控來履行政府的各項管理職能,縮小乃至撤消在地方上設置的不必要的條條機構,只要地方政府能夠決策、組織、監督、控制和服務的事務,就應由地方政府來辦;
宏觀調控是一種國家行為,而國家行為必須由一定的代表機構來實施,為此,國家必須設立專門機構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其職權。因此,國家這種行為和實施的手段在法律上表現為國家的特定權力及其行使職權的各種形式。
對國家來說,宏觀調控是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承擔的新的職能,是在過去的政治職能、社會職能的基礎上增加的經濟管理職能。國家要以宏觀的調控者和管理者的身份,積極地介入經濟運行。而從國家的一般理論出發,國家的一切活動不外乎對經濟運行的規劃、協調、引導、限制和禁止,就國家功能的角度而言,這些活動都是管理活動。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國家的宏觀調控就是國家的管理;在法律探究方面,也就可以從國家經濟管理權方面展開對經濟法的熟悉。
經濟管理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自有人類社會之始,即有了經濟管理。經濟管理作為社會化生產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對物的管理,即對生產、分配、消費、交換過程的經營、處理和協調。只是到了階級社會,有了國家,管理才變成了對人的統治。我們這里所理解的經濟管理,應該包括對物的管理和對人的管理兩方面,它不僅僅是行政管理,也不僅僅是利用行政權進行的控制、取締、監察等行為,而是以行政管理為主的多種形式和內容的綜合體系。
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既是一種權力又是一種責任,為探究的方便,我們從權力的角度來界定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考察國家權力在經濟運行中的規律及特征,這便是經濟管理權。直言之,經濟管理權是指國家經濟管理職能部門依法行使的對經濟運行的猜測、決策、組織、指揮、監督等諸權力的總稱。它是國家行政權力在經濟保護領域的運用和實施。
國家經濟管理權的產生是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傳統經濟體制的不足
經濟體制是指一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模式。在近現代史上,世界上曾出現了兩種極端的經濟發展模式,即市場機制和命令經濟。而這兩種經濟組織形式或經濟體制都存在不足。
在完全的市場機制下,社會的一切活動都要通過市場來進行,市場在資源的配置上起著基礎,市場機制通過價格信號來反映各類資源的相對稀缺程度,調節和實現社會資源的分配。但是,市場并非萬能,它在許多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假如對于市場機制調節不足國家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其結果將是直接危及一國的政治經濟秩序,本世紀二三十年代大規模的經濟危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這也從實踐上證實了國家擔當宏觀調控職能的必要性。
傳統的計劃體制下,雖然政府擁有包括經濟管理在內的社會經濟管理權,但由于忽視和排斥市場主體的功能,將動態的社會經濟運行過程和經濟保護的關系當作靜態的事物對待,并不能很好地調控經濟。
(二)國家經濟管理權是一種社會管理權
傳統市場體制和計劃體制在經濟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表明了國家經濟管理權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獨立性。單純市場機制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無功能顯示了國家必須在經濟運行方面發揮功能;而計劃體制或命令機制對經濟運行調控的不足則顯現出國家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保護經濟的缺陷。由此,我們認為國家經濟管理權是一種社會管理權,它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
國家經濟管理主要是通過計劃、規劃、引導、激勵、促進、限制、扶助和救濟等手段,采取對有害于整體經濟利益行為的事前預防辦法以及發生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事件后的迅速、緊急排礙辦法和其他適當辦法。因此,它需要行政權的運用,需要國家或政府的積極參和。因此,很多人都據此認為經濟管理權就是行政權,甚至認為經濟法就是行政法。然而,深入分析便不難發現,經濟管理權和傳統的行政權存在著顯著區別摘要:
1.經濟管理權產生于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彌補市場失靈的必要補充。其目標是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和公平,促進社會和經濟的良性協調發展,經濟管理權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政權產生于國家的警察職能,是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和公共平安的必要手段,其目標是在不干預經濟個體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維持公共平安,傳統行政權產生的基礎是國家利益。2.國家經濟管理權是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干預權,它具體地表現為國家采取各種手段和辦法,積極主動地對經濟個體的自由意志施加影響,通過禁止、促進、激勵、誘導、扶助等各種方式對經濟個體和經濟有關的行為進行干預,以保證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尤其是在宏觀調控的思想指導下,事前的預防辦法在國家經濟管理權的行使過程中有更為重要的功能。而傳統行政權則是一種消極的限制權,它是在市場主體的行為嚴重侵害社會或他人利益以至造成后果時才發揮功能,并且僅將其范圍限制在恢復原有秩序的范圍之內,行政主體不得干預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更不得直接參和到他們的關系之中去。
3.經濟管理權的行使既包括傳統的權力手段,通過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還包括非權力手段,行政計劃、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扶助等各種非權力手段在經濟法中得到了廣泛運用。并且從某種意義上說,非權力手段運用得更為廣泛和普遍。傳統的行政權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權力手段,行政機關在有限的裁量權范圍內行使行政權力。
4.經濟管理權行使的主體比較廣泛,它尤其重視經濟發展的社會性特征,尊重社會管理權的自治,并且保障公民參和,廣泛地吸收公民和社會團體參加經濟管理的猜測和決策。傳統行政權的行使主體比較單一,僅限于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授權的組織,強調行政的統一性,和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協商或妥協的關系。
誠然,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傳統的行政權也顯現出各種變化,其行政范圍、行政手段、行政辦法也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作出了相應的變動。但是,我們看到摘要:這些變動恰恰是國家職能的變化和擴展的結果,正是這些變化引起了新的權力理論的產生和新的權力的確立。因此,傳統行政權的變化既是國家經濟管理權產生的基礎,又是國家經濟管理權產生的結果。從理論上正確地熟悉國家經濟管理權的性質和特征是把握經濟法的性質和特征的又一角度。
二、國家經濟管理權行使的非凡方式-經濟行政合同和經濟行政指導
如前所述,國家經濟管理權作為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干預權,具體地表現為國家采取各種手段和辦法,積極主動地對市場主體的自由意志加以影響,通過禁止、促進、激勵、誘導、扶助等各種方式對市場主體和經濟有關的行為進行干預,以保證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在宏觀調控的思想指導下,事前的預防辦法在國家經濟管理權的行使過程中有更為重要的功能。
為適應國家經濟管理目標實現的需要,國家經濟管理權的行使既包括傳統的權力手段,即通過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還包括非權力手段,行政計劃、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扶助等在經濟法得到了廣泛運用。由于權力手段在過去的經濟法探究中已有很多成果,且從本質上看,權力手段是國家行政權在經濟領域的直接運用,法律必然賦予這類手段以強制執行力,因而,它們應該也必須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而非權力手段則不然,雖然它們也經常由國家或政府所采用,但是,國家或政府在運用這類手段時,主要是積極地鼓勵和誘導,不能對市場主體采取強制辦法,因而,這類手段并不具備也不可能具有強制執行力。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或鼓勵誘導辦法能否得到實效,必須取決于市場主體的接受和認可。僅此而言,就不難發現經濟法中權力手段和非權力手段的巨大差異,對于經濟法規范中的這一非凡現象,應該進行更為深入的探究。在此,僅探究非權力手段中運用最普遍的兩種-經濟行政合同和經濟行政指導。
(一)經濟行政合同
經濟行政合同是經濟管理機關之間、經濟管理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為保護和改善經濟,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間權利義務的協議。它作為合同的一種形式,必須具備合同的基本屬性;同時由于其前提和基礎是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它又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概括地說,經濟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摘要:
1.經濟行政合同是一個雙方法律行為。這是作為合同的必備條件,合同必須是確立、變更和消滅雙方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對經濟管理機關而言,這是一種非凡的管理行為。它和經濟管理機關依單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政命令不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沒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該行為不能成立。
2.經濟行政合同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答應經濟管理機關保留一定的特權。前者表明了合同的基本屬性,和民事合同一樣,沒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關系不能成立。例如,在某單位和經濟管理機關之間簽訂的經濟保護承包合同中,雙方顯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但若無相對人的承諾,合同關系便不能成立。后者表明了合同的“行政”屬性,即經濟行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經濟管理機關又具有某些單方意思表示的特權。由于經濟和經濟新問題的廣泛性、復雜性,經濟管理機關有權根據經濟新問題和經濟管理目標的變化,及時指揮合同的履行,在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有權變更甚至解除合同等等。但是,即使是這種特權也不同于單方面性的經濟行政行為摘要:第一,經濟管理機關的這種特權是以合同為基礎的,它是經濟管理相對人認可的一種特權。單方面的經濟行政行為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平等無需經過對方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第二,經濟管理機關在合同權的行使以社會公共利益之必需、且當事人的行為違公共利益為前提,以給予適當的補償為代價。單方面的行政行為則不具備這一特征。簡言之,經濟行政合同的訂立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經濟管理機關的特權也必須照顧相對人的利益。可以說,這是一種內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必須以經濟管理機關為一方主體。這一特征使經濟行政合同符合一般行政行為的特征而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對合同雙方而言,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另一方。而經濟行政合同只能是經濟管理機關之間、經濟管理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至少有一方必須是經濟管理機關,當事人不得自由選擇。民事合同的雙方,在確定、變更、終止民事關系時,相互之間始終處于平等地位。而經濟行政合同的雙方,在確定、變更、終止合同關系前,是基于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在合同關系成立后,也以一方享有特權為特征。經濟行政合同仍體現了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性這一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是民事行為,而是行政行為。它不同于民事合同,目的不在于直接的經濟利益,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民事合同尤其是經濟民事合同的結果可能客觀上有利于整體經濟利益,但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法人或公民的自身利益。而經濟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實施經濟管理,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它不能完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經濟行政合同是一種靈活的行政行為,它作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和保留經濟管理機關一定特權的有機統一體,在經濟管理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功能摘要:
1.經濟行政合同既能發揮相對人的積極性又保留了管理者的一定特權。從經濟行政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摘要:它既不像經濟行政命令那樣僵硬,又不像民事合同那樣隨便。在經濟行政命令中,相對人處于消極的被動地位,只負責執行而無須負責執行的結果,但在經濟行政合同中,事先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相對人必須對執行的結果負責,因而有利于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并且,假如發生相對人違約的情況,經濟管理機關有權依合同追究其責任。
2.經濟行政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彌補單純行政命令的不足,彌補法律規定不完善、地方規章效力不足的目前狀況,并可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嚴于法律、法規的約定。在我國,多種經濟成分并存,不同經濟利益群體的出現,使得經濟管理不可能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必須以經濟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補充。而在目前我國的經濟管理法規尚不十分完善、地方立法更欠完備的情況下,經濟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經濟管理的目標和職能,以經濟行政合同的方式彌補其不足。
3.經濟行政合同是遵循經濟管理社會性、靈活性特征,靈活管理的有效手段。經濟管理必須以價值規律、市場機制的功能充分發揮為前提,且對于經濟的管理,是自然過程和社會過程的統一,以強硬的行政命令手段是難以奏效的。然而,國家為實現管理經濟的職能,使經濟的發展符合協調發展的要求也必須表現出一定的意圖,這時,采用經濟行政合同的方式比單純的行政命令要好得多。經濟行政合同既便于實現國家管理經濟的意圖又保留了制裁對方違約的可能性,而且可以發揮相對人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經濟管理部門通過合同的形式,將管理建立在科學的、符合經濟自身發展規律的基礎之上。
經濟行政合同的訂立,較之于民事合同,在訂立的權限、方式和相對人選擇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如民事合同自由。經濟管理機關作為國家意志的執行機關,無權自由處分公共權力。
經濟行政合同的締結權限,即經濟管理機關訂立經濟行政合同的依據是什么,這是一個尚存爭議的新問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經濟行政合同的締結大多根據經濟政策,而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從長遠來看,必須以法律形式確定經濟管理機關簽訂經濟行政合同的權力,以保證經濟行政合同的穩定性及其運用范圍,克服相對人的怕變心理。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只能在其管轄的經濟事務范圍內簽定經濟行政合同,但由于現在我國經濟管理機關的權限因種種原因尚不穩定,因此,凡涉及重大新問題且有權限爭議時,應由政府協商,并取得明確授權。
經濟行政合同的條款,是經濟行政合同的核心,它直接反映著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據。經濟行政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包括三大類摘要:第一類是一般行政合同所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包括標的、經濟指標、價款和酬金、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五項。這是任何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第二類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按經濟行政合同的性質所必須具備的條款。這是各種具體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備條款,其內容取決于經濟法的明確規定或合同的具體性質。第三類是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如經濟管理機關因其非凡性所享有的特權并經相對人認可的非凡要求。
經濟行政合同的履行在實踐中存在的新問題較多。從合同訂立的情況來看,有兩個重要的特征不可忽視,一是經濟管理機關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權,二是當事人雙方的合同責任有較大的差別。一般來說,相對人一方的責任及其獎罰都是明確具體的,而經濟管理機關的責任則難以明確具體,根據現有的各種合同中有關經濟管理機關一方義務的含糊措詞很難依法追究其責任。因此,解決經濟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據新問題,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一個重要條件。
(二)經濟行政指導
經濟行政指導是指經濟管理機關為謀求經濟保護目標的實現,期待相對人任意的協作、自發的行動而提出的勸告、建議、指示、希望等非權力行為的總稱。它是一種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經濟管理中的存在是必要的摘要:
1.經濟領域廣泛復雜且技術化、專業化程度很高,經濟管理機關在無適當立法辦法的情況下,必須肩負管理責任,以彌補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
2.經濟管理機關可以不通過命令或強制辦法圓滿靈活地實現預期的經濟保護目標,而不引起摩擦或反抗,同時也保障對方主張自己意見的機會。
3.經濟發展的高度專業化、技術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事項的復雜化,使得經濟管理機關也有必要向社會和公民提供知識和技術。
經濟行政指導是一種由經濟管理機關通過向對方做工作,期待對方實施管理機關意圖的行為。它從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對相對人的強制力或法的拘束力,相反是在相對人任意合作下實現管理目的的行為形式。因此,經濟行政指導和經濟行政行為有著顯著區別,它是一種非權力手段。但是,由于經濟行政指導是經濟管理機關的行為,而經濟管理機關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享有的統治地位使經濟行政指導可以發揮重要功能。
1.抑制功能。指在某種意義上,對相對人的行為事實上具有抑制效果。如技術監督局認為有違反經濟法非凡規定的行為時,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勸告,或勸告可能遭受危害的企業、居民采取必要辦法等。
2.協助功能。指保護相對人并予以協助的功能。例如建設局對建設單位進行必要的指導。
3.調整功能。指調整相對人的利益關系。當企業相互間或企業和居民間發生的經濟糾紛有可能影響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維持時,通過關系人的互讓和協作來調整其利害關系。如企業和消費者發生糾紛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糾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進行勸告,促使其達成協議。
4.引導功能。指為實施或實現一定的政策或計劃而引導相對人的行為的功能。
從經濟行政指導的功能可以看出,它對相對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由于經濟管理機關往往通過向服從行政指導的人提供一定的利益(如綜合利用產品的價格優惠、稅收優惠等)或以國家權力為背景的經濟管理機關的支配地位,經濟行政指導對相對人具有事實上的強制力,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對不服從經濟行政指導者,不得強迫執行經濟行政指導的內容,或對該不服從者適用罰則。
經濟行政指導在各國經濟法中都得到了廣泛運用,但對這一新問題的探究卻不夠深入,有關經濟行政指導的各種法律新問題,如經濟行政指導和依法授權、法律對經濟行政指導的拘束、經濟行政指導中的裁量權、經濟行政指導和經濟行政救濟等等,均是值得進一步探究的新問題。
「參考文獻
1.呂忠梅、劉大洪摘要:《經濟法的法學和法經濟學分析》,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
2.應松年主編摘要:《行政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3.王清云等摘要:《行政法律行為》,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
認為,戰爭是政治通過暴力手段的繼續,而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現,經濟則是政治作為階級之間、國家之間、民族之間關系的根源。高度發達的經濟水平需要有相應的基礎設施,較完備的基礎設施也是國防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強大的國民經濟能夠為國防建設提供大量的資金、物資和優秀人才,能夠有效地改善國防設施,更新武器裝備,加大國防科技投入,從根本上提高國防力量。
(二)經濟建設所必須的安定的國內外環境來自國防實力的增強和發展,國防建設是經濟建設的保證
國家是階級斗爭的產物,有國家就要有國防。同志曾說:“一個鞏固的國防是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基本保障”。縱觀歷史,一國的強盛莫過于一個強大的國防力量作后盾。如果國家的國防實力不強,其安全就會受到威脅,經濟建設就無從談起。每個國家無論大小都把國家的獨立自主、和經濟建設視為國家的基本利益,而國防建設是保障三者的先決條件。
(三)國防建設為經濟建設起著先導作用
馬克思說過,軍隊在經濟的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它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在生產力的發展中起開路先鋒作用,對經濟建設起著先導作用。加強國防建設能夠促進科技的進步。國防建設分娩出來的高新技術能促進經濟革命。
可見,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是對立統一、相互制約的辯證關系。在服從國家整體發展目標的前提下,根據國情需要,正確處理二者關系,選擇適當的比例協調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關系的創新
(一)定位創新:富國和強軍統一
正確認識和處理富國與強軍的關系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在經濟建設為中心初期,強調軍隊建設服從經濟建設;在經濟高速發展之后,“加快中國特色軍革”寫入了十七大報告,標志著追求“富國”和“強軍”新目標的統一。
“富國”與“強軍”二者不可偏廢的定位創新的提出,繼承和發展了我們黨一貫堅持的有關原則和方針,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進一步突出了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兩者均衡發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性,體現了統籌和發展的有機統一。在具備了強軍的經濟基礎后,需要擁有一支強大的軍事力量作經濟發展的戰略支撐,是保持經濟建設繼續穩步推進的重要保證。“做好軍事斗爭準備”作為一種和平年代的常態表達,被寫入十七大報告并非空穴來風。
(二)成效創新:質量與效益統一
十七大報告,第一次提出積極推進“加快中國特色軍革”,適應世界軍事發展趨勢,打贏高技術含量的現代戰爭。我國軍革的成效要實現質量與效益相統一。
成效創新來自于國防科技工業體制改革,尤其是武器裝備采購體制的變革。從改革開放之初到1986年為軍品市場探索階段,確認了軍品作為市場客體的商品屬性問題;從1987—1997年為軍品市場的初步建立階段,確立了軍品研制者和軍品使用者作為市場供求主體的地位;從1998年后為軍品市場逐步發育走向完善階段,逐步確認總裝部的統一規劃和集中管理。1999年,國防科技工業五大總公司改組為十大集團公司,完全按照企業方式運作,逐步形成了國防科技工業既有壟斷又有競爭的有效市場供給主體。所以,十七大報告提出“調整改革國防科技工業體制和武器裝備采購體制,提高武器裝備研制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質量效益。”從武器采購體制來說,形成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的有效分割,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節約軍費。國防科技工業也躋身市場化的行列,武器采購體制的發展順應了市場體制的要求。
(三)科技創新:軍用與民用統一
十七大報告提出,“建立和完善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軍隊人才培養體系和軍隊保障體系,堅持勤儉建軍,走出一條中國特色軍民融合式發展路子。”軍用與民用統一是國防科技工業的一種國際化的趨勢。軍用與民用統一的實質,在于將軍事工業內部剩余產能在民用領域充分釋放,將領先技術向民用領域合理轉移。
1.軍用與民用統一要完善寓軍于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相對于軍工市場有限份額,民品市場空間巨大,二者結合可以更加合理的利用和配置我國的生產和技術資源,增強軍事工業和民用工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從科技創新的角度來講,軍民統一是實現軍用和民用兩個領域相得益彰的有效手段。
2.軍用與民用統一要走出一條中國特色軍民融合式發展路子。在國家經濟結構調整中統籌考慮軍需民用、平戰銜接,可以使平時的國防經濟與民用經濟的發展比例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
3.軍用與民用統一要建立和完善軍隊人才培養體系和軍隊保障體系。實現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又好又快發展,要求積極探索新形勢下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新途徑新方法,在更廣范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把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結合起來,全面推進經
濟、科技、教育、人才等各個領域的軍民融合。
三、科學統籌,確保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要求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國防和軍隊建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須站在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的高度,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實現富國和強軍的統一。”這一論述在充分肯定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戰略地位的基礎上,明確了新世紀新階段處理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關系應該遵循的指導方針。
(一)要謀求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的內在統一
經濟是國防的物質技術基礎,只有國民經濟發展了,才能為國防現代化提供必要的物質技術基礎。國防現代化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國防建設,增強國防實力,是確保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石。
(二)要促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的協調發展
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實現富國和強軍的統一。從國家安全和發展的戰略全局來看,堅持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的協調發展,既是富國之策,也是強軍之道。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構筑國家的安全盾牌,建立起強大的軍隊和鞏固的國防,是維護國家安全穩定、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正確選擇。
(三)要統籌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的資源配置
富國和強軍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兩大基石。經濟建設是國防建設的重要依托,國防實力是綜合國力的重要體現。當今時代,只有經濟獲得空前的發展,強軍才有可靠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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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能,績效管理在我國企業經營管理實踐中得到了普遍重視和廣泛應用。同時,績效考核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大大降低了績效考核的有效性。根據本文對武漢、長沙等地的200多家企業的調查顯示,有82%的人力資源經理認為自己企業的績效考核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本文以某特大型石化企業為例,就國有企業績效管理中的常見問題進行分析,并就如何走出績效管理窘境進行了對策性思考。
一、國有企業績效管理的重要性
績效管理的核心是促進企業獲利能力的提高及綜合實力的增強。Campbell等人認為績效不是活動的結果,而是活動本身,對組織進行績效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組織目標。事實上績效管理它是人員任用的依據,是決定人員調配和職務升降的依據,是進行人員培訓的依據,是確定勞動報酬的依據,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手段,也是平等競爭的前提。只有將績效考核發揮到最大的功效,人盡其才,事盡其功,經濟才能持續發展,國有企業才能立于不敗之林。
國有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建立國有企業績效管理制度,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創新,也是國有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接受出資人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績效管理與考核將成為未來中國企業培育世界級競爭力最為重要的管理方法體系,也是引導中國企業從粗放型發展轉向精益化發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二、國有企業績效管理的現狀
國有企業如何增強企業的競爭優勢、如何留住優秀人才成為當今一大難題。績效管理作為一種有效的企業管理手段,也越來越得到企業管理層的關注,很多企業已經建立績效管理制度,并利用了績效考核結果。績效考核的實施結束了國有企業“有任命沒有明確任期,有職務沒有嚴格考核,薪酬同業績不掛鉤”的歷史,初步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考核層層落實、責任層層傳遞、激勵層層連接”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體系,增強了企業創造價值和資產回報意識;形成了“重業績、講回報、強激勵、硬約束”的激勵約束機制,將業績考核與獎懲掛鉤,初步解決了過去國有企業負責人自定薪酬、薪酬與業績脫節、薪酬增長過快和薪酬只能升不能降等問題;有效提升了國有企業的管理水平,促進了經濟增長質量的提高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增強了國有企業的內在動力,加快了企業經營效益的增長。
從目前國有企業績效管理水平來看,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的國有企業經營績效管理體系還需要深入與不斷探索,許多企業的績效考核形同虛設,流于形式,績效考核的作用沒有真正發揮出來。當前多數國有企業績效考核實行中存在困難,績效考核與發展戰略脫節,績效考核時間僵化,各級管理者和職工的參與度不夠,考核缺乏量化,明確的工作績效評價指標,考核指標脫離崗位職責、工作任務、績效考核不現實,未形成有效的反饋機制等,使得企業考核達不到預期的目標,甚至還導致人才流失。
三、國有企業績效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長期以來受傳統管理體制和思想的影響,國有企業的績效管理意識淡薄,考核方式落后,考核過程流于形式,考核結果的應用單一,績效考核僅僅停留在簡單評估的層面,還沒有真正上升到“績效管理”的高度。隨著近年來國有企業體制改革轟轟烈烈的展開,國有企業正在經歷一場理念與制度的全面更新,BL公司作為國有特大型石化企業,在推行績效管理過程中遭遇的困境,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1、績效管理的目的與作用存在理解誤區
通過在BL公司調研時發現,超過一半的員工認為“考核的作用在于提供獎金分配的依據”。這種認識直接導致“績效考核成了薪酬制度的補充”,從而使績效管理誤入歧途。此外,國有企業長期以來執行“扣獎”制度,只要不違反各項紀律或規定,員工就可按其所在崗級拿到相應獎金。顯然這樣的考核形同虛設,獎金額度不能體現績效貢獻的多少。通過績效考核就是要打破這種隱性的“平均主義”,績效優者多得,績效劣者少得,真正實現酬顯其績。
2、考核對象局限于個人
企業整體績效的提升依賴于各部門的密切配合。但是由于部門之間專業區別較大、可比性差,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時,往往將考評的重點局限于個人,將針對部門或作業小組的考評活動排除在外,勢必使員工養成“個人英雄主義”思
想,忽視對團隊與部門績效的責任感,最終削弱整個部門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特別是當個人績效與部門績效產生沖突的情況下,員工很難做出正確選擇。這樣不僅增加了部門內、部門間的矛盾,而且也與現代管理所提倡的團隊合作精神不符。
為此,企業應該充分重視在公司與員工績效管理中起到承上啟下關鍵作用的部門績效管理,綜合運用平衡記分卡與目標管理等方法,在戰略指引下建立公司級、部門級指標庫,科學構建公司—部門—個人的三級考核體系,并將部門、個人配合滿意度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努力實現團隊績效與個人績效的共同提升。
3、考核內容與企業戰略脫節,考核指標設計缺乏科學性
考核指標的設定不夠科學合理,主要表現在:處室軟指標太多,不好考核;不同工種和部門之間沒有可比性;指標以外的工作太多,也很重要,難以考核,有些指標與目標關系不大,設計不合理;被考核者討價還價,有意壓低績效指標等。
BL公司的績效考核也是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由評價委員按照評分標準對員工進行打分并綜合排序,從而最終確定員工的績效等級。這樣的考核指標與企業發展戰略完全脫節,考核指標的設計難以體現企業發展要求。同時由于個別績效指標難以真正區分績效優劣層次,評價者極易在衡量員工績效表現的過程中產生從眾心理或者不自覺的夾雜其他因素,從而影響績效考核的公信力。
4、考核執行難、考核結果的應用不到位
具體表現為績效基礎數據不準確,考核者和考核方法不易確定;績效考核中的主觀誤差,如打分中間化傾向,考核周期不確定,考核執行不嚴格,執行時有些員工不愿配合,甚至反感;在結果運用上無明顯激勵,導致績效好的與一般的拉不開距離;考核結果很難與薪酬合理掛鉤等。
四、國有企業走出績效管理窘境的策略分析(第2頁)
績效管理是一項需要企業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管理活動,它與員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績效管理方案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企業應充分考慮到員工當前的思想狀況及承受能力,積極開展宣傳培訓工作,幫助員工排除思想障礙,使其明確績效管理不是為了硬性將員工分出等級,獎優罰劣,而是旨在通過正確的指導,強化員工已有的正確行為,克服低效行為并不斷改進,為日后績效管理體系持續、健康、有效的運行奠定基礎。
為了保證公司績效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應成立績效管理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公司績效管理體系的建立、評審與完善;監督、維護績效管理體系的公平與公正。機構可設最高領導小組和常務辦公室。通過將企業高層全部納入最高領導小組,使各位領導都能夠親自參與到績效管理中,從而取得高層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常務辦公室則是績效管理的職能服務部門,負責公司日常考核的組織、技術支持和指導等事務。
1、建立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讓員工了解考核結果的最有效手段,員工通過正常渠道了解到考核結果,才可能正確地發表自己的看法,進而參與到考核過程當中。員工的積極參與是績效管理制度公平、公正實施的重要保障。將考核結果進行公示,一方面可以接受群眾的監督,增加評選透明度;另一方面能激發優秀者的榮譽感,滿足其獲得尊重的需求,也為其他員工樹立學習的榜樣和努力的目標。
2、建立績效考核申訴制度
在實際的考評工作中,總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出現一些不公正、非客觀的考核結果,或者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有不同意見和看法。企業應有暢通的渠道,讓員工申訴,這樣企業既能掌握員工思想,對確有偏差的考核進行補救,又能及時將可能出現的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徹底解決員工的不滿與問題。績效考核的導向性是通過績效考核指標來實現的,要使績效考核體現戰略導向,就必須通過戰略導向的績效考核指標的設計來實現。
績效考核指標的設置必須科學,是指績效指標應該遵循SMART原則:明確具體,不能模棱兩可;指標應該可以測量,同時盡可能量化;設置的指標員工應該可以達到,指標的設置應該與員工的職責相匹配,不能設置過高或過低;指標應該具有相關性,與員工的主要職責相關,而不應把重點放在與員工職責關系不大的指標上;指標應該有時效性,應該根據員工職責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
此外,企業績效考核指標的制定,還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應當遵守20/80原則:即抓住能夠體現企業80%的目標的20%的指標,否則,有可能會因小失大;其次,考核指標的壓力要適中,標準不能定得過高或過低,應是大多數人經過努力可以達到的;再次,考核指標應有一定的穩定性,一般一經制訂,其基本框架不應再有變化,以保證考核標準的權威性。
溝通是有效的績效管理中必
不可少的環節。績效管理的各個環節,從績效指標和標準的制定,考核結果的反饋到績效改進,都需要通過良好的溝通來實現。如果不給員工反映自己想法或意見的機會,很可能導致員工在考核結果不理想時產生不滿,所以必須建立雙向的溝通機制。企業應當以制度化的形式將其規范下來,并通過不定期抽查、績效改進對照等方式對溝通效果做出檢查,確保績效反饋與績效改進落到實處,從而真正實現績效管理的作用。
只有通過不斷實踐、探索與完善,真正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又具操作性的績效管理體系,才能提高企業競爭力,使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建立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是必然選擇。績效管理是企業突破經營瓶頸、提高經濟效益最強有力的手段。雖然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績效管理實踐都各不相同,但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最大限度的激發員工工作熱情與潛能,實現企業發展目標。
【參考文獻】
[1]林筠、胡利利、王銳:績效管理[M].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
發展體育健身與休閑服務業的重大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的閑暇時間逐漸增多,但文化生活卻相對貧乏,生活質量沒有明顯改善,尤其是人民體質還有待提高。與此同時,廣大人民參與體育健身活動的需求十分強烈,“生活奔小康,身體要健康”已經成為共識。進一步發展體育健身與休閑服務業,通過強化政府對公共體育的服務,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范圍,逐步改變各地區體育場地設施建設落后的局面,為我國體育工作的發展提供夯實基礎,滿足廣大人民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
當體育健身活動進入人們的日常生活,成為一種生活方式時,人們體育健身活動,可得到生活中健康的滿足;同時通過體育活動,可擴大個人生活的空間。通過體育擁有完美的人性和生活,這對提高和改善現代社會生活中人們的生理、心理和社會健康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也是生活質量提高最好的體現。目前,關心健康、熱衷健身、積極投身豐富多彩的體育健身活動,已經成為人們生活方式的一種健康時尚追求。因此,研究和探討休閑體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是一項重要和有意義的任務。
同時,只有在經濟發展達到一定水平、人民生活水平較高,對體育健身與休閑服務業消費的需求有了實際的支付能力時,體育健身的發展才有了可能。而精神文明建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體育健身作為精神文明的范疇與建設小康社會緊密相關。因此,盡快發展體育健身與休閑服務業,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而發展體育事業、廣泛開展體育活動,不僅可以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素質,改善生活質量,更可以繁榮先進文化,提升社會整體的文明程度和人民的基本文明素養,形成和諧的人際關系,對實現“全民健身與奧運同行”,推動社會主義小康社會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我國體育健身的發展現狀
隨著全民健身的氛圍在全國的蔓延,城市體育設施逐步完善,但是就目前的狀況來看體育經濟發展依然低迷,一些地區的體育設施和體育活動的開展還是停留在較低水平。
(一)農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落后
以重慶市石柱縣為例,縣城除了休閑廣場、民族廣場和秦良玉廣場等開展群眾性文化娛樂活動外,各鄉鎮幾乎沒有專門的文化娛樂設施,最多只能在學校和政府部門里面建設有籃球場等簡單的體育設施,這遠遠不能滿足現代農村的體育文化需要。而現階段依然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成為主要原因,要素的不平等流動使得農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落后,農村居民獲得的福利性體育服務遠落后于城市。
(二)體育文化活動開展難度較大
現階段,我國政府缺乏專門的組織機構負責體育文化事業的組織與傳播,各地方政府多因忙于發展實體經濟,加之財政拮據,對于投資體育文化事業顯得力不從心,導致了難以開展體育文化事業。另一方面,一部分群眾對體育文化認識不夠,他們與其參加體育活動不如休閑的時候在家看電視,認可此方式更可緩解精神壓力。此外,專業體育文化隊伍素質較差。
結論
現階段人們越來越注重生活方式和生活質量,也更加重視自己的身心健康。“以人為本,健康第一”、“花錢買健康”已成為人們意識中的應有之為;人們喜歡在休閑時間,到體育俱樂部或到社區健身場所甚至在大自然中間,參加各種健身鍛煉和各種文化娛樂體育的活動。在城市社區廣場,健身愛好者豐富多彩的鍛煉活動,儼如一道別致的城市風景線,將休閑與體育健身結合已成為重要選擇。美國有學者指出: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未來社會將以史無前例的速度發生變化。這就預示著發達國家必將優先進入“休閑時代”,而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也將緊隨其后。據預測,體育與休閑、健身娛樂將成為下一個經濟大潮,并席卷世界各地。伴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我國體育運動的發展迅速,但體育健身對經濟有一定的依賴性,而體育對經濟的積極反作用也是有目共睹。體育健身與休閑服務業在自身迅速發展的同時,可帶動一大批相關產業的發展,這樣一來不僅刺激了消費,也擴大了內需,充分實現了促進國民經濟增長的目的。
體育健身活動由于它的廣泛性、多樣性、趣味性等特點,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們投身其中,已經或正在悄然占據著人民群眾日常的閑暇時間,成為人們生活方式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一般而言,民俗民間體育項目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對運動設施、經費和活動的組織都要求不高,能夠激起群眾廣泛參與的熱情,不僅有利于增強人民的體魄、陶冶情操,還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中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產生是中國法治和法學研究進程中的一個重要事件。在經濟法對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推進功能日益彰顯,經濟法學在經濟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經濟法一般問題為對象的經濟法總論研究也經歷了一段不平凡的歷程。近年來關于經濟法學歷程回顧的力作雖有若干,①但專以22年總論研究為主題的探討似尚不多見。實際上,即使僅以總論研究為主題回顧和前瞻也是一個很大的課題,需要涉及諸多研究領域,仍有必要將論題作進一步的具體化。以總論的研究進路展伸視線,或許是可選的諸多具體化路徑之一。研究進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題、視角及其演進路徑。以研究進路為題可以將體系和領域、內容和方法、層次和角度等因素進行聯結考察。眾所周知,調整對象理論的研究在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以來一直處于極其特殊的理論地位。以總論研究中調整對象問題的理論地位及其演進為標本,其本身既是論題進一步的具體化,又是總論回顧與反思的思維路徑之一。本文正是以總論中調整對象的理論地位及其演進為例,回顧總論研究進路中的成果與經驗教訓,并力圖揭示對未來總論研究包括調整對象研究的某些啟迪。
總論之基礎:揮之不去的調整對象研究
經濟法研究在中國興起之初,調整對象問題幾乎成為總論研究主題的全部。經過了中國經濟法學的三個時期的更替和發展,②調整對象始終是總論研究的主題之一,并總是成為引領各個時期總論甚至整個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前奏。
自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經濟法學術座談會”始,調整對象問題就始終是總論研究的主題,并經常是中心主題。是次討論中,與會學者的論題集中于經濟法調整對象,③這成為經濟法調整對象及其與民法等相關部門法的可區分性大討論之肇端。三個時期中的幾乎每一次經濟法理論問題研討,調整對象問題都成為經濟法總論乃至整個經濟法理論研究中的中心主題或主題之一。較大規模和較高層次的經濟法研討會,從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調整對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屬主題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題之一。檢索有關經濟法總論研究論文的結果,同樣是這一現象的佐證。
而且,從我國經濟法學發展階段的界分看,各個時期的交替都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的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的。④看起來暗合于經濟體制變革的經濟法學發展時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發生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的。每一次經濟體制的整體性改革,都會帶來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的新,并形成調整對象理論的整體性革新。從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別是變革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三個時期的區分點。根源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自覺或不自覺地在回應著現實經濟問題的中國經濟法學研究,在每一次經濟體制大變革提出之后,都要對新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新的定位,并且這些新定位都帶來了總論其他理論以及總論整體的發展。比如1985年開始的中國經濟法學初步發展時期,調整對象研究的集中在以有計劃商品經濟背景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上,并形成了以“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論”為典型代表的幾種理論。⑤1992年以后,中國經濟法學開始步入走向成熟時期。其中頭3年的總論研究集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上。經過這3年的探討和后來的完善,形成了許多關于調整對象的觀點和若干較有影響的經濟法學說。⑥這些經濟法學說,是提出者在以調整對象為核心的基礎上,對經濟法總論若干重要領域的基本觀點所進行的不同程度的體系化。調整對象的地位從這些學說——盡管是同大于異——內部各觀點間的聯系和不同學說相應觀點間的區別中即可顯而易見,甚至可以從不同學說的定名中窺見其一斑。總觀三個時期,劃分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階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調整方式、原則等其他理論為標志,而是以調整對象理論的整體性變革為標志的。邏輯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進一步地探討調整對象在總論研究中的基礎性地位,并且還可能對調整對象理論問題之所以能在總論中具有基礎性地位,之所以能幾十年來如此吸引經濟法研究者視線的內在原因獲得進一步認識。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和總論作為這門學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早已成為論者的共識。因此,探討調整對象理論在總論研究中的基礎性地位,離不開對整個經濟法學學科形成基礎的一般探討。新學科的產生,一方面源于對原認識對象的認識的豐富并產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門學科的認識對象的產生。從認識的豐富和分化來看,法學從作為一門學科到法學分化為多門傳統法學學科,是認識不斷豐富和深化的結果。從新的認識對象產生來看,無論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事物總是在不斷地推陳出新。當新的事物產生,人類相關研究不斷豐富并達到足以新立一門學科時,新學科的產生便不可避免。經濟法學的產生當屬于后一類型。高度共識的研究結論表明,經濟法現象并不是與法同時產生的。它是在人類社會發展到傳統的法現象不足以有效容納社會關系時才產生的一個新興法律部門。對這一新的法現象研究獲得的認識達到足夠豐富的時候,經濟法學即告產生。而經濟法學科的產生,則全在于對經濟法的研究專門化,以實現深入、全面揭示經濟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現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經濟法本身及其社會意義之于其他法現象的特殊性,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價值。
然而,何為經濟法的特殊性,亦可謂見仁見智,言人人殊。認為最能集中揭示經濟法特質的是經濟法調整對象,應是爭議最小的論斷。多年來法學界形成了這樣的基本假設或模式:法以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法的分門別類即建基于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具體類別;根據社會關系的不同類別,法分成不同的部門,形成不同的部門法;以某一部門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便成為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因此,揭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即揭示了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依此邏輯,經濟法學科之存在價值,即在于經濟法現象的獨特性;全部經濟法現象的獨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調整對象的獨特性。這也就必然奠定了調整對象在經濟法學特別是總論研究的基礎性地位。
當然,不必諱言,在深受中國特殊的學術體制左右的特殊學術氛圍中,許多經濟法學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設的基礎上探索經濟法現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臺”的有限空間中為經濟法學獨樹一幟。這也是不斷加固了調整對象在經濟法學總論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觀原因。而事實上,法學界對調整對象的頑強探索,確實為中國經濟法學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勛。
拓展、輻射和回映:從全部主題到中心主題再到主題之一
調整對象的獨特性證明在法學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這種獨特性證明成為法學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當人們認為獨特性證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調整對象的研究便僅僅成為研究的主題之一。而這,在22年中國經濟法學發展史中表現為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
經濟法學研究在中國興起之初,調整對象的研究幾乎成為總論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經濟法學術座談會、1980年6月的“民法、經濟法學術討論會”。從1980年9月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經濟法學》體系討論會到經濟法學走向成熟時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調整對象問題都是中心主題。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兩個小期間,調整對象問題幾乎成為總論研究的全部內容。雖然,分時期看,1981年后直至興起時期結束,除繼續圍繞調整對象這個中心主題外,領域曾擴展及經濟立法、⑦經濟法的體系、經濟法地位、經濟法原則、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方法、經濟法責任等。⑧1985年開始的初步發展時期,總論研究領域也曾從廣度和深度兩個維度上拓展:關注概念表述的規范化;注重經濟法體系的內部構造;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調整方法的概括開始類型化;部門法地位及其與鄰近部門法關系研究,在突出可區分性的同時,開始關注功能的協同性;經濟立法研究從強調“鋪攤子”轉而開始強調立法缺陷的彌補、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體系的完善;敏銳地覺察并研究了經濟法基礎理論與制定基本經濟立法的互動,且部分地付諸實踐,如第一次草擬出了《經濟法綱要》。但總體上看,這一時期的總論研究,呈現出領域上的擴張甚于內涵的深入,體系上的構架甚于填充,理論上的“搬來”甚于“汲取”。這或許是一個學科開創時期不可避免的現象,但同時從另一方面還折射出中國經濟法學開拓者們為推進經濟法體系化、學科化的歷史使命感、學術勇氣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時期”內,除1993年至1995年外,調整對象研究在整個總論研究中開始從中心主題淡化為主題之一。從而,總論研究重心實現明顯的位移,研究領域的拓展和層次的深化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兩個時期所沒有的新辟的經濟法宗旨、經濟法價值研究以及從新視角進行的經濟法原則研究,在揭示經濟法之于人類經濟社會的有用性及其對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的指導機理方面,獲得了對經濟法的新認識;部門法的地位研究在繼續探求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與相鄰部門法的可區分性的同時,大大細化了功能上協同性的探討,注重了可區分性和協同性的融合;在體系研究上,將經濟法體系和經濟法律體系分開并從法律規范體系的構造上進行探討漸成自覺;總體特質研究開始超越分解的、各領域的分析,而且在總體上、貫通上去尋求特質方面有了新進展,現代性、協調性特質研究漸成共識。特別是上述各領域的研究,無論是體現為領域的拓展還是層次的深化,都試圖從經濟法產生和發展問題上獲得理論支持。而且,事實上,經濟法產生發展問題研究,原理的而非雜象性的,理論的而非描述性的,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
無論調整對象作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的全部主題、中心主題還是主題之一,無論總論研究領域作何種擴展、層次作何種深化,都圍繞著實現揭示經濟法特質的目的。一方面,從幾十年來所形成的經濟法總論理論體系來看,調整對象是牽動總論若干重大問題研究關鍵點。對經濟法調整對象認識的不同,直接地導致經濟法概念的界定和經濟法體系的構想的不同,并對經濟法價值、宗旨和原則的解讀,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式的分析、經濟法立法思想和實施機制的確立等產生深刻的影響。另一方面,這些問題都成為調整對象理論在不同方向上的輻射,成為對調整對象理論的輔支持,成為揭示經濟法特質的總論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諸多拓展都表明:經濟法總論研究的發展歷程,既是總論研究的領域不斷擴展、層次不斷深化的過程,也是以調整對象為核心向周遭輻射并時時回映著這一核心的歷程,從而也是經濟法各層次、各維度的特質不斷被揭示的歷程。
特質與體系化:總論研究進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總論研究,從何處來,往何處去,這是關于經濟法總論研究進路反思所需要探討的。以調整對象為例,當論者可能為重心位移,為對調整學術研究對象的關注不斷減弱而嘆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時,我們卻感到“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經濟法總論研究的進路是出處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處在明晰。進一步的分析仍以調整對象為例并順著前文的思路進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學術環境中,調整對象問題成為確立經濟法現象與傳統部門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進路,進而成為論證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特異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論武器,長時期維持著中心主題的地位,并幾乎成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的全部主題。由此從反角度看,在肯定調整對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來調整對象研究成果的同時,應當意識到,多年來自覺或者不自覺地、過于強烈地關注調整對象,不能不說是總論研究進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過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許多需要關注的重要論題的研究,影響了總論體系的形成;過分強化了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可區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體系中諸多部門法之間的協同性和整個法體系的系統性,并反過來影響了經濟法理論和其他法學學科的相互滲透和融合,進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擴大了經濟法理論與所謂法學主流理論的距離,使經濟法理論邊緣化趨勢日漸明顯;影響了部門經濟法“小總論”的研究,使“小總論”要么成為總論的翻版,要么成為對總論的“離經叛道”;催化了經濟法學界內部許多有意無意的、無謂的,甚至演變為“新意識形態”的論爭,影響了經濟法總論研究中基本共識的形成,并事實上有可能影響了學界理論的融合和學者們的團結協作。如此種種,不一而足。雖然將上述后果十足地歸因于對調整對象的突出有失偏頗,但如果認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歸因于總論研究中過分突出調整對象,恐怕并不為過。
如前所述,在建國后法學界已經形成了法是調整對象的基本理論假設之后,對在中國新出現的經濟法現象進行初始研究以明確其本質時,⑨除了從調整對象入手是“正統”進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門左道,要么放棄研究。所以,興起之初的幾次研討會,調整對象問題成為其研討的全部主題,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這種現象,在中國法學界關于其他法部門的研究中都不曾有過或者不曾如此強烈過。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學術體制原因外,還因為下面諸方面的因素:一是經濟法現象在當時仍屬于新興的法現象,人們察覺其產生不過幾十年時間,經濟法理論積累和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共識都極為有限。二是經濟法現象本是現代市場經濟時代為解決經濟社會紛繁復雜問題而產生的,并不特別直觀和感性,它與傳統法部門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層面、維度、方式存在。用傳統理論和方法認識經濟法現象難免會感到“剪不斷,理還亂”。⑩三是經濟法現象在中國1979年開始大量出現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備市場經濟體制背景,與現實經濟問題“密切聯系”的經濟法研究一時難以從現實中獲得充分的經驗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論成果也難以獲得經濟現實的實證。四是由于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社會現象這個基本假設,連同所根基的哲學基礎,在中國具有特別地位。而且,在中國法學還沒有多方位學習借鑒國外法學學術時,全盤吸收蘇聯法學理論以應付20世紀70年代末期法學復興的一時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經濟法學研究在內也吸收了其法學的基本假設、研究進路,同時也承繼了蘇聯法學界延綿50多年的民法、經濟法部門法地位之爭。而將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門法中也都不曾有過。
如果轉換視角來試圖考察一下為什么要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其目的何在時,我們發現顯而易見的是,調整對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學科層面即直接目的來看,經濟法總論研究之目的在于從總體上揭示經濟法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多維度特質,終極目的則在于為整個法特質的揭示和現實法律體系的完善,為法特別是經濟法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類的福祉做出理論貢獻,同時滿足人類的求知欲。那么,能夠實現直接目的和終極目的的整個經濟法研究都應當是經濟法學應當涵蓋的領域和達到的層次。其中,一般性特質的探索則都應當是總論研究不可或缺的內容。調整對象,僅僅只是經濟法許許多多特質性問題中的一個,盡管是非常基礎和重要的一個。需要從一般層面揭示經濟法之特質的總論問題還非常之多。有的從未涉足,有的剛有所研究,有的仍然處于混沌狀態。試扼要論之:
一是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研究。法律關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規范之下主體間關系基本內容的探索,是貫穿法學理論特別是部門法理論的一根紅線,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會關系的實驗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門法特質的重要方面,是實現總論體系化的又一關節點。法律關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極其遺憾的是,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研究尚處于混沌初開的狀態。在1992年以前的經濟法理論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關于經濟法主體的研究,其中不乏頗具階段性價值的成果。但在中國市場經濟體系逐漸形成,經濟法的核心和邊緣在逐步廓清之后,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又成為空白狀態。經過近10年的發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經濟法上法律關系幾近空白狀態之嚴重性,于是法律關系研究之一的主體研究又被個別地提出來,并鮮有進展。然而,這還只是開始,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如經濟法上的權利、經濟法上的義務,甚至經濟法上的客體,都仍處于空白地帶。
二是經濟法上的責任問題研究。沒有了法律責任,部門法理論就難以獲得現實社會生活的支撐力。以前經濟法學有關論著所講的經濟責任,事實上是傳統法學所歸結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外在承擔方式之一,早已不應當將其與經濟法責任等同起來。時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論著甚至教科書將二者等同,這表明這一問題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經濟法責任主體的確立、經濟法責任成立要件、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機制等更深一層的問題,就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是經濟法實施機制研究。這與法律責任有關,但又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2000年,法院系統以推動司法改革為題變更經濟審判庭名稱,有學者在進行相關探討過程中提出經濟法可訴性相對較弱,經濟法實施領域和途徑與傳統部門法有所不同等諸多有價值的觀點。但不可否認,沒有一套與經濟法相應的,歸咎經濟法責任、實現經濟法上的權利的訴訟程序制度,是導致審判機關改弦易轍的重要原因之一。實踐部門的做法之正誤自有歷史評說,理論工作者多年來對如此重大的領域關注不夠,對這方面的理論貢獻不足不能不說是失誤。即便是關于在行政領域的經濟法實施機制研究,除了主要為立法完善服務所進行法社會學研究外,專門性的實施機制研究也顯得蒼白無力。
四是總論分論的體系化研究。應當說,近幾年在總論分論的整體性上邁出了較大的步伐。但是,現狀還不容樂觀。總論分論“兩張皮”、“小總論”過于薄弱現象遠未克服,總論內部體系化也還有漫長的道路。固然,諸多空白點的填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關注總論分論體系化,并進行專門研究,這又是一個薄弱地帶。一門體系化不夠的學科,是很難屹立于學科之林的。
五是學科方法論研究。這并非空白地帶,而是相對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關于學科方法論研究曾幾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離持續的、突破性、體系化的方法論研究還有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問題已經引起論者的注意,一些學者進行了新角度的嘗試,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進展。
六是經濟法學理論通俗化的研究。應當認識到,人文社會科學中任何重大的經久不衰的學說,其基本理論無不是通俗易懂、簡明扼要,甚至因瑯瑯上口而成為家喻戶曉的理論,這是真理傳播的規律之一。中國經濟法學走到今天來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標新立異的理論抽象進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證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條件下對探索和印證經濟法真諦還顯得特別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們不能把多元化的、繁雜而深奧的論證過程還原為簡明實用,解決實際問題,并為普通的立法、司法、執法人員乃至法學院的學生喜聞樂見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那么,不難預見,誕生于改革開放實踐的中國經濟法學將有最終被實踐遠遠拋離的危險。
七是經濟法學術史的研究。固然中國經濟法學自產生距今僅有20多年的歷史,同民法學、刑法學等傳統法學學科的悠久歷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著它沒有歷史。如果人們贊賞以“忘記過去就是自我背叛”作為座右銘的話,好好地回顧、清理、總結這段不太長但非常豐富、深刻的學術史,不能不說是一件有益于經濟法學整體發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經濟全球化的法律規則與國內經濟法相互關系的基本理論研究。例如,WTO規則之所以被人們理解為規范成員方政府的法律規則,從本質上說,無非是因為各成員方政府行使管理對外經濟貿易的職能必須接受并主動發揮WTO這一國際經濟交往規則的協調。國內經濟法不僅是規范本國經濟運行主體的法律,也是規范一國政府管理經濟行為,防止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濫用的法律。兩者的天然聯系顯而易見,但兩者鏈接的理論基礎、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兩者相互影響的規律,則是又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經濟法學總論課題。
參考文獻:
①例如,王艷林:《中國經濟法學:面向2l世紀的回顧與前瞻》,《法學評論》,1999年,第1期;張守文:《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前瞻》,楊紫主編《經濟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史際春:《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經濟法學》,《法學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關于中國經濟法學發展時期,有兩階段說和三階段說。本文認為中國經濟法學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即從1979年到1984年的興起時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發展時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時期。關于歷史分期,另文探討。
③參見“關于民法、經濟法的學術座談”,《法學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經濟法學發展的分期,有兩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兩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為分期點,有的以1986年為分期點。以1992年為分期點的觀點中,還有的又以1986年為前一時期的兩個階段的分段點。無論是何種分法,認為它們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的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當不無道理,盡管有直接和間接之別。
⑤在這一時期產生的還有“經濟管理關系論”、“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論”等。其他在前一時期已經存在的觀點,雖然在這一時期仍有出現,但顯見式微。
⑥例如,“國家協調說”、“國家干預說”、“社會公共性經濟管理說”、“國家調節說”、“國家調制說”、“縱橫統一說”,等等。
⑦經濟立法,并不全是經濟法的立法。但是,在興起時期其后一段時期,經濟立法基本上被理解為經濟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經濟立法對于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義。甚至可以認為,如果沒有20多年來國家對經濟立法的渴求和社會對經濟立法的高度關注,不要說經濟法學如此巨大發展,就連產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寫。因此,在認為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全部主題、中心主題時,不能否認經濟立法在經濟法總論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樣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來,經濟立法早已不是或不應是純粹經濟法的理論問題。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工作會議(沈陽)、1983年12月的經濟法研討會(北京)、1984年8月的全國經濟法制工作會議(杭州)等會議討論主題,以及若干概論式經濟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討主題在拓展。
⑨本文在許多地方不用“本質”,而用“特質”、“特征”、“特異性”等詞。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則》頒布后,仍有許多論者僅僅從主體上將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調整對象上進行區分,結果此進路是無果而終。1992年以后,影響較大的幾種調整對象的觀點自覺不自覺地擺脫純粹主體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主體上的特殊性。而這,僅僅只是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不是一個層面和維度的表現之一。
11.前蘇聯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民法、經濟法的部門法地位之爭便隨著其經濟體制、意識形態而起伏浮沉。中國關于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其部門法地位的爭論,雖時間跨度還不至于那么長,但其參與規模、涉及的領域絲毫不遜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驚人的相似。另見孫皓暉等《經濟法民法學派之爭的歷史啟示》,《中外法學》,1989年,第1期。
12.可參見張士元:《談談經濟法主體的范疇和分類》,《青海社會科學》,1983年,第5期;劉文華:《中國經濟法主體理論問題探討》,《1983年10月全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工作會議大會發言材料》;李中圣:《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新探》,《法律科學》,1990年,第4期。
13.張守文:《略論經濟法上的調制行為》,《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該文中對經濟法主體進行了基本的類型化,并提出了經濟法上的行為的概念類型。
14.可參見盛杰民等的論文,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3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顏運秋:《經濟審判庭變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