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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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商法律文化制約和影響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就社會制度而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形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某種程度而言是一種法治性質的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無法脫離法治而存在和發展,它需要在法律的基礎上來形成和發展,換一種說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民商法律法規的規范。只有民商法律制度能夠有效運轉,法律秩序能夠不斷有序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有效地運轉。法制化的重要途徑就是培育法律文化,在如今這種經濟體制轉軌的關鍵時刻,為了法律不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需要有效避免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消極面。只有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化,培育與之相適應的法治文化,才能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文化的一種具體形態就是法律文化,它是思想觀念、理想人格、行為趨向、情感傾向等方面在法律生活中的群體化中加以體現。人們對法律的情感和需求的觀念模式的沉淀的過程就是法律文化。實際上,只有人們的思想觀念和情感對法律有自覺的需求時,人們才會自覺地選擇和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民商法律文化也才能真正得以實現。總結說來,文化的支持推動了法律的運行,文化深藏于法律的生命之中。
三、市場經濟呼喚民商法律的培育
國家單方面并不能決定法律運行等行為,包括個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構在內的整個社會在生活的時候需要按照各自對法律的理解和態度進行。由此觀之,國家意志不能決定法律的實現,宏觀上來看,這也是文化的具體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必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文化的支持,這種經濟體制才能得以實現。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文化與之進行相適應的支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經濟生活的運行必然在發展的過程中受到制約。總體說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律文化相適應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活秩序就能維護法律文化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就能保證正常、健康和迅速,而兩者一旦不相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會因為民商法律發展的不完善而受到嚴重的影響。這又與題目相呼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民商法律的培育??紤]到我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民商法律和文化的培育已經是必不可少的。
一、英國1897年薩洛姆訴薩洛姆公司案
薩洛姆是一名個人企業皮革制造商,為達到規避經營個人企業所產生的無限責任風險,決定在個人企業之外,另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再由該股份公司收購其個人企業。為了湊足成立股份公司的七個股東,薩洛姆將其妻及子女均列為公司股東,每人僅持有一股,其余股份由自己持有。該公司開始收購薩洛姆的個人企業,總價款38782英鎊,付款方式為以現金支付8782英鎊,不足部分包括:由薩洛姆認購的公司股份、該公司以薩洛姆為債權人的個人擔保債務及其他債務。一年后該公司經營不善被迫清算,公司債務超過資產7733英鎊,薩洛姆提出要求先清償其持有的擔保公司債10000英鎊,這樣其余債權人的債權便無法滿足。公司清算人即以薩洛姆為被告,主張公司法人人格不存在,要求薩洛姆須以公司債務人的身份清償公司債務。
一審法官認為該公司是薩洛姆為逃避債務的替身,判決他敗訴。巡回法庭審理此案后,并沒有判決該公司的設立行為無效,但還是主張薩洛姆應該清償公司債務,即薩洛姆濫用了公司的法人人格。最后該案上訴至英國上議院,全體法官卻一致認為薩洛姆無須對該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并且他還擁有優先債權。判決理由是,只要公司依法成立,不得因持股比例多少而認為該公司不具備法人人格。此案的最終判決至少產生了兩個重大影響:一是“公司獨立的法人人格”的嚴格執行;二是英美各國大量成立實質一人公司。
二、實質一人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實質一人公司在學理上亦稱“廣義一人公司”或“準一人公司”。學者們的觀點大同小異。臺灣商法學者趙德樞認為:“此類公司系指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除某一特定股東為真正股東,實質上掌握公司控制權者外,其余股東皆為掛名之人頭股東,此類掛名股東并未能真正享有股東權益或經營公司業務?!蓖跤拷淌谡J為:“實質一人公司是指公司雖然在形式上有復數股東,但僅有其中一人為股份或出資的真正所有人,即公司的‘真實股東’,其余股東依信托等法律關系而為名義股東,就名義下的股份出資或出資并不能實際享有權益的公司。施天濤教授則認為:“實質一人公司是在形式上達到法定人數,但如果從實質上考察,公司真正的股東卻只有一人,其余的股東只不過是掛名而已,即所謂的‘傀儡股東”。本文亦贊同這樣的觀點。按照真正股東的形成時期可以把實質一人公司分為設立時的實質一人公司與設立后的實質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設立時就只有一名真正享有股東權益的股東,其余股東皆為掛名;后者指公司本來是復數真正股東,后來由于股權轉讓,股東退股或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逐漸淪為少數人持有,當股東人數減少至不符合公司法中最低股東人數的規定,為避免公司解散則必須由該公司的現存股東拉來掛名股東代替。兩種表現形式的實質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國廣泛存在。
三、實質一人公司的設立——理性人的選擇
經濟學和法學并不是兩條平行線,相反,二者之間應該存在著天然的交集。二者都是研究人的行為,而且是在不同的視野下,運用不同的方法,研究人的理性選擇。理性人是經濟學上的概念,意味著如果存在選擇,行為主體將選擇預期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方式。波斯納在其經典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寫到:“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人’,即主體的預設應是‘理性人’或‘經濟人’。理性人即指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理性人運用邏輯推理和所有相關的可以獲得的信息,去實現愿望和價值,決定如何行動,以及接受法律原則。波斯納還認為,“經濟學是人類在一個資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進行選擇的科學。”推論可見,理性人要求國家在設置法律體制及其運作機制時應對主體自主選擇權利或者效率最大化的事實予以預先考慮。主體的選擇是效率最大化的選擇,法律在價值衡量后應該給予寬容——基于本人對科斯定理的理解。理性人的理性選擇甚至可以突破合法性,當然,在合法前提下的理性人選擇更佳。實質一人公司的出現是理性人的選擇。理由如下:
(一)合法性。前文所述案例中,被告之所以能夠獲得最后的勝訴,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是合法的,合法設立的公司才享有獨立的法人人格。直至各國立法開始陸續承認一人公司制度前大量成立的實質一人公司莫不是在法律框架內的合法選擇,遵守了國家設置的法律體制及其運作機制,這是理性人選擇的前提。.
(二)自主選擇性。公司法律制度創設以來,依照公司基于公司本質為社團性或契約關系而產生的傳統理論,股東必須為復數。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法律制度規定了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法律制度具有激勵導向的基本功能,個人在行為前先要分析行為的成本,預測行為的收益,在不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提高經濟效率。但是,制度也是有成本的,一方面,制度能夠帶來收益;另一方面,制度可能限制人們的行為,制約經濟效益,從而構成理性選擇的社會約束條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擁有投資能力的個人大量出現,在規避經營風險動機的刺激下,公司的股東必須為復數的條件,被企業的經營者們以單獨真正享有股東權益的股東成立公司,借此享受有限責任的方式所挑戰。以單個股東成立公司一開始雖不被法律所允許,但是不論是設立前還是設立后的實質一人公司,其真正股東只能主動選擇來拉人頭股東的方式湊數。
(三)經濟效率的最大化。波斯納認為效率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準則。簡單的理解,在資源稀缺性的前提下,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用最低的成本換來最高的效益。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起基礎性地位的法律之一的公司法,效率雖然不是唯一目標,但卻應該是其追求的最主要價值目標。法律經濟分析的核心概念是交易和交易成本,任何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都屬于廣義的交易,交易成本就是交易所耗費的稀缺性資源。交易不但耗費資源,而且創造價值,即交易收益。法律的經濟分析最基本的方法是交易的成本和收益分析,交易成本與交易收益之間的比率就是交易效率。效率的最大化就是成本與收益之間的比率最大。同樣,效率的最大化還應該是各種選擇中比率最大的。在成本收益無法量化的情況下,比較選擇也應該能夠得出正確的結論。
從微觀經濟學角度看,投資者廣泛采用實質一人公司的收益,主要有如下幾點:1.承擔有限責任,確定經營風險。此為實質一人公司制度乃至整個公司制度最富有吸引力的地方。而擴大有限責任的適用范圍,大大鼓勵了新的投資者,鼓勵他們開創風險事業,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產品,增加就業機會,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更為重要的是,多元經營使現代企業的經營風險分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2.實質一人公司的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成本降低。實質一人公司為中小企業所適用,成本接近為零,避免股東之間的紛爭,有效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管理和運行靈活,便于決策者及時調整戰略;3.維持公司的存續,避免資源的浪費。設立后的實質一人公司避免了因股東不足法定人數而導致的公司解散,同時也使得與該公司相關聯的其它經濟主體避免受到影響,減少了大量的直接和間接損失。與之對應的是廣泛采用實質一人公司形式的成本,主要有:1.唯一真正股東的不受限制性同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相加將對債權人不利:一人經營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導致一旦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虧損,直接受損的便是債權人;2.缺乏有效制約和內部監督,容易導致為真正股東濫用法律人格提供了機會,自我交易,超額報酬,逃避義務,規避公司的侵權責任等現象會經常出現。即使可以“刺破公司的面紗”,但將增加社會成本;3.如果實質的一人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因其股東的特殊性,帶有不可避免的國家獨占性,往往容易產生壟斷。從法律上規制壟斷,又將導致成本的增加。
立法可以有不同選擇,與實質一人公司采用對立的是從法律上禁止實質一人公司。然而,從法律意義上看,實質一人公司是法律不可禁絕的;從經濟上看,禁絕實質一人公司將會導致社會成本的最大化。避免廣泛采用實質一人公司的成本此時即成為禁止實質一人公司的收益。這個收益與成本的比率是趨于無限小的。此時,對比就顯而易見了。
二、權利限制的界限
按照康德的理念,自由的個人是引導其實現自我生活方式的最佳人選。為了實現自由,人們需要行使權利。但并不是所有權利的行使都是絕對有利的,許多選擇對他人甚至自己有害。很多時候,兩種同樣合理合法的權利會發生沖突,必須做出一種選擇。費因伯格拒絕將權利依據價值高地而排出位階。在他看來,權利是個人對于正義的表達和選擇。這樣的選擇不可能僅通過對比其基本價值而以命令的方式下達給偏好各異的人們。因此,他明確地拒絕以“愛”、“憐憫”或“神圣義務”為理由而取舍權利,認為這樣做將會違背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叭绻试S克制一個人的權利,也就是賦予立法機關對于善的選擇以特權?!保?]但是除了像費因伯格一樣的極端自由主義者,大部分學者還是贊成限制權利的,因為事實證明,個人權利的無限制行為將會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權利和自由。但是關于權利限制的標準也是各陳一詞。有人認為,關于權利的沖突和權利的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區分哪些權利絕對不能侵犯,哪些權利優于其他,哪些權利可以適當進行限縮。一般來說,對于國際人權立法中的“不可克減的權利”就是公認的無論以何種理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侵犯的權利。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列舉的七項權利:生命權(第6條);禁止酷刑(第7條);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役(第8條第1款和第2款);禁止因欠債而被監禁(第15條);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第15條);被承認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16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條)。另外,也有人將憲法和普通法對公民基本權利與一般權利的劃分作為不能侵犯和可以限制的依據。這樣的方法將所有權利進行人為位階劃分,把權利分為上位法和下位法,以達到保護較優權利,化解權利沖突的目的。但其實不妥。劃分“不可克減權利”與可克減權利的依據是屬于公法的國際法,而國際法的主要參與者是國家,也就是說這七種不可克減權利主要是針對國家而制定的義務。但是我們所謂的權利沖突,更多是從一種私法意義上來講,是平等法律主體之間權利與權利的沖突。蘇力先生在其《“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一文中提出,當兩個權利,特別是非物質性權利發生沖突,“盡管當事人無惡意傷害他人,但事實上有或沒有過錯地造成了傷害,這種傷害應該由誰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什么才是恰當和必要的限制?!保?]對此,他的解決方式是:當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高位階權利(如反映公共利益的言論自由權),因此而犧牲較低位權利(如私人權利的肖像權)也無需予以賠償。因為社會必然有風險,總得有人來承擔風險的損失或代價。“將這種代價通過法律轉移給他人來支付,或許是可以的,有時甚至是必要的?!保?]蘇力先生認為這種沖突權利配置效率觀念是美國經濟學家科斯的法律經濟學思想的核心,即避免更大傷害或實現產出最大化,認為這是其對法學的最大貢獻之一。那么這種權利配置效率觀是否具有普適性?
三、法律經濟學與科斯定理
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一開篇就指出,在分析產生“公害”及其類似工商業企業行為時,傳統的做法就是要求企業對其引起的公害給予損害賠償。但這種做法不一定是合適的。因為一旦將問題視為甲給乙造成了損害,人們便常常會不由自主同情“受害者”。但實際上權利并不絕對,權利和權利之間存在交叉重疊,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界定和保護其中一種權利并不意味著界定和保護了另外一種權利。如果我們不事先假設哪一方的權利更重要,就會發現無論法院支持哪一種權利,都必然會損害另一種權利。“所以真正的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9]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法律的本質都是利益的分配,并且是基于國家強制力的利益分配,與私人意思自治的利益交換不同。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經濟學家認為,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作用的不是技術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制度經濟學作為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基礎,為實現法律制度的效率最大化提供理論依據。傳統古典經濟學假定“理性人”,即每個人都能按照成本———收益原則進行最優選擇,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然而實際上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加上市場信息的不完善,人不可能成為“理性人”,此時制度的產生與完善降低了不確定性,減少了交易成本,將人的有限理性所帶來的風險降低。正如科斯所言:“在一個重新安排法律體系確立的權利需耗費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處理妨礙的案件中,實際上是在決策經濟問題和決定種種資源如何利用?!保?0]科斯在其文章的最后部分,將傳統經濟學的生產要素分配轉化為權利配置,并得出如下結論:“顯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為才是人們所追求的?!钡怯捎凇袄硇詡€人”為基礎的經濟學前提下,社會安排的選擇并不簡單等于個人選擇的疊加,依據權利的相互性和利益的分配,現有制度的變化在使得某些人受益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讓另一些人處境惡化。無論是市場調控還是政府管理,每一項機制的變化都會產生成本,我們應當考慮總的效果。[11]可以看到,即使科斯定理開創了新的研究方向,但是直接將其運用到權利沖突中仍然是略有不妥。首先,科斯將法院類比為企業,忽視了兩者的差別。企業相當于一個理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自負風險。但法院不需要負擔盈虧,但卻要對社會公眾負責,因此法律考慮的不僅僅是法院自身的司法執行,而是對于社會公眾在規則選擇時付出的機會成本。沖突權利配置效率觀沒有也無法推廣到社會全部領域,特別是難以估價的精神領域。其次,平衡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大陸法系,法官無權創設法律,只能遵守并運用既存法律。而現有的法律制度安排是多方博弈的結果,即使不完美不合理,一旦破壞也需要耗費極大的社會成本來重新達成平衡。而現存的制度一般規定,除特殊情況[12]外應該保護既存的合法權利,侵害方承擔賠償義務。這明顯與蘇力文中支持的犧牲既存的肖像權的觀點不符,與權利配置效率觀不符。可以說,《秋菊》劇組仍應該承擔疏忽大意的責任。最后,不能忽視的是,經濟學分析的前提是所有競爭對手天然平等,并通過自由競爭實現優勝劣汰的資源優化配置。而在法律世界中,不能草率的貫徹優勝劣汰進行權利優化配置,因為矯正社會分配不公、保護弱者更是法律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片面追求效率目標是無法實現的。[13]
一、經濟法的優先價值
在法律哲學中,法律價值一直被認為是核心問題。美國社會法學家R·龐德認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問題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應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1〕公認的法律價值包括正義、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社會福利等,其中公平和效率是兩項最重要的價值,同時也是存在最大爭議的問題。
在很多情況下,公平與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在取得效率時,常常沒有公平,而追求公平往往以損害效率為代價。對于某一具體的法律制度,其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要由不同的歷史時期的不同任務來決定。
對公平與效率誰優先的問題,羅爾斯、弗里德曼和奧肯代表了三種不同的觀點。羅爾斯主張公平優先。羅爾斯兩個正義原則中,第一個原則,既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要優于第二個原則,即差異原則。弗里德曼主張效率優先。他主張按產品分配,以有效利用資源,反對利用國家手段達到結果的均等。他指出:“生活就是不公平的,”:“一個社會把平等———即結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結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薄?〕奧肯主張公平與效率兼顧。他說:“羅爾斯有一個清晰干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平等。弗里德曼也有一個清晰干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效率。我的回答很少是干脆的,況且,在這種意識形態的爭論中,這正是我常遇到的一個麻煩。在這里,就像在別的地方一樣,我妥協了?!薄?〕奧肯提出了一個著名的“漏桶規則”,通過“漏桶”這一收入調節制度,達到既要適當的平均,又要不能太多地損失效率。
我國經濟法把效率和公正作為其基本的價值取向,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經濟法的主要功能是宏觀調控及克服外部性等市場失靈現象,以及受到社會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約,經濟法的價值必須是以效率為主、兼顧公平。
二、經濟法效率的經濟邏輯
經濟法的效率問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即經濟法是促進還是阻礙經濟的發展;二是經濟法本身的效率問題,即經濟法本身運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帶來的效率,也即經濟法應包含有自身的內在的經濟邏輯。
經濟法的經濟邏輯,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經濟法應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有效配置。其中,最為重要的核心是促進市場主體合作和保障合作者利益的合理分配。17世紀的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認為,即使談判中沒有嚴重的障礙,人們也極少有充分的理性在合作剩余的分割上達成協議,所以,應有一個第三者迫使他們同意合作。這就是法律的目標之一,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協議失敗造成的損失達到最小,所以,法律設計應該能防止脅迫和消除意見分歧的損害。這就是所謂規范的“霍布斯定理”。另外,通過法律消除私人談判的障礙。自愿交換對雙方都有利,所以,成功的談判會帶來一個合作的剩余。因此法律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制定規則,克服私人談判的障礙,促進合作,即通過法律制度的建立來減少合作的成本。這被稱為“規范的科斯定理”。〔4〕
第二,經濟法應有利于有效地利用資源。古典經濟學提出經濟人假設,認為每個人都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從而自動實現社會整體的福利增長。這種假設受到制度主義的尖銳批評。經濟人的理性假設認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能力,對面前的一切都可以做到深思熟慮,不僅對自己的能力完全了解,對客觀的環境也可以做到完全的把握,所以,對目標,行為及其結果都能給予一個合理的預測。但由于人類所處環境的約束和人類自身計算能力的限制,他們不可能知道全部備選答案,不可能把所有的價值考慮統一到單一的綜合性效用函數中去,也無能精確計算出所有備選方案的實施后果,也就是說,經濟人只能是有限理性的。H·A·西蒙對有限理性的定義是:“有達到理性的意識,但又是有限的。”有限理性的一個結果就是產生機會主義傾向,這決定了制度的重要性:經濟法律制度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行為的基本規范,提供一個對未來預期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決定社會的發展方向及其績效。
三、經濟法的效率分析
(一)國家通過經濟法干預經濟的效率分析
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克服市場夫靈及市場不及的地方,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法律制度。所謂市場失靈,是指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的狀態。通常市場失靈分為三種情況,即公共物品、外部性、壟斷尤其是自然壟斷等三種情況。
提供公共物品。一個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私人產品”,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消費上的競爭性,二是供給上的排他性。市場制度可高效率地提供私人產品。另一種是“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相比,它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消費的非競爭性。即某個人對一種物品的消費并不妨礙別的任何人對該物品的享受。甲享受國家提供的國防和司法服務,并不妨礙乙也同時享受這種服務。二是提供的非排他性。指對一種物品未付費的各個人不可能被阻止享受該物品的好處。例如,不論人們是否對反污染規劃作出貢獻,每個人都得益于新鮮空氣。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人將不負擔某一物品的費用,而他們卻能免費獲得該物品。燈塔是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典型例子。即使燈塔的收益會超過成本,但由于沒有辦法排斥未付費者分享燈塔的利益,市場也可能不提供燈塔,因此,市場交換制度便不可能起作用,因為賣方將不能保證只有償付這種物品代價的那些人才能獲得該物品。三是生產的邊際成本很低或甚至為零,即增加一個人口并不會引起邊際成本的增加。
公共物品的這三個特征,使得通過市場制度來供給公共物品,會產生供給失效,無法滿足人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以國防為例。國防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其受益面涉及一個國家的所有的人,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與利益的非占有性特點,其好處已經以特殊的方式提供給社會各個成員,無法指望每一個社會成員會主動去購賣,相反會出現大量的對這種物品免費使用的情況。如果仍然按照市場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交易,必然導致交易失敗,無人進行公共物品的生產。在公共物品的供給方面,市場機制是低效率甚至是無效率的,因而,公共物品只能依靠政府提供,與市場供給相比較,政府供給是高效率的。經濟法律制度可以設計:究竟河種物品在什么程度上為社會所必需,供應這些公共物品的資源的取得,以什么方式將這些公共物品分配給需要的社會部門等。
外部性矯正。外部性,又稱外在性或外部效應等,含義是指市場主體的行為引起的費用或者收益并未全部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外部效應有正負之分,產生有利于他人影響的為正外部性效應,有損于他人影響的則為負外部性效應。前者的例子如植樹造林,后者如污染物的排放。外部性廣泛存在于各種社會關系,特別是經濟社會關系中。外部性的存在使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人們普遍認為,市場自身無法消除外部性。矯正外部性的基本方法是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成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市場的方法大致有三種:當事人直接協商、經濟組織創新、明確界定產權。由于外部含了當事人缺乏自我約束力的假設,因而在產權不清晰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解決外部性顯然難以成功;經濟組織創新在短期內亦非易事,真正有實效的方法其實只有一種,也就是所謂的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明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資源配置給誰并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但是,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是不存在的,現實社會中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而且有時交易費用還特別大,使得以此方法消除外部性實際上不可能或不經濟,有效率的外部性內部化的方法是政府通過經濟法的方法予以干預。
消除壟斷。壟斷組織的壟斷行為從社會整體看是低效率的。(一)壟斷企業限制產量以抬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自由市場競爭的主要方式是價格競爭,即降低價格,薄利多銷,這種競爭方式可以給消費者帶來好處,也可以提高社會凈福利,但在壟斷市場上,壟斷企業往往通過限制總產量的方法,抬高價格,這樣就有損消費者的利益。(二)抑制競爭,從而降低企業的創新動機。競爭和利潤是企業發展的外在壓力和內在動機,通過競爭和利潤驅動,可以促使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降低成本,降低價格,使整個社會受益。但是壟斷組織可以通過壟斷市場控制價格來實現壟斷高額利潤,因而壟斷企業采用先進技術的內在動因就相對小得多。(三)壟斷者獲得超額利潤,加劇壟斷者與中小企業的矛盾。壟斷企業的高額利潤是通過壟斷價格來獲得的,具體是通過壟斷低價和壟斷高價來實現的,從本質上講是通過剝削非壟斷的中小企業獲得的,這樣,壟斷企業的壟斷行為就不可避免地加劇壟斷企業與中小企業界的矛盾。(四)壟斷組織內部的低效率。美國經濟學家H·萊賓斯坦于二十世紀60年代提出“X—非效率”理論。該理論認為,在壟斷企業的大組織內部,存在著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性。這是因為,壟斷企業缺乏純粹競爭經濟中的經營的那種競爭壓力。企業不是由一個單純的群體構成的,而是由實業家、白領和藍領等集團共同構成的組織。處在競爭性市場上的企業,為了爭得生存條件,企業內的諸集團會團結一致去提高效率,但在壟斷市場上的企業就不同,它們享有壟斷利潤,企業不存在著太多外來壓力,因此企業內部各集團的行為就會偏離爭得企業最大限度利潤這一本來目的,而在企業內部各集團追求自身的利益,導致各種磨擦的增加和管理成本的提高,從而導致企業的低效率。(五)過度的廣告宣傳造成的資源浪費。企業的壟斷可以通過擴大產品差別來產生,但事實上,有些產品的差別完全是通過廣告宣傳人為地形成的。企業為了擴大產品的差別,往往通過擴大產品廣告宣傳方面的支出;反過來,壟斷又使得公司有可能進一部擴大產品的差別,其方式同樣是通過廣告宣傳來實現,這樣就導致廣告宣傳方面支出的攀升。廣告宣傳作為一種非價格競爭方式,對生產者和消費者來說得不到益處,純粹是一種交易成本。
反壟斷法是經濟法中的核心。反壟斷法的精神在于維護公平競爭,保證市場發生最優化的作用。它保障企業公正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機會的獲得與行使,保障企業平等的進入市場的的自由權利,它譴責,打擊所有分裂市場、取消、扭曲市場的企業行為、政府行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法的“國家干預”的作用的基點是企業自由,“干預”的目的不過是為了消除商事活動中的障礙和向消費者提供便利,不是為了“干預自由”,而是“為了自由而干預”。馬歇爾·C·霍華德精辟地闡述了反壟斷法的精神:“只要存在著對競爭的不正當的限制或者對消費中、購賣中合理判斷的嚴重障礙,那么,實際的政府干預就是必要的。這種社會的控制與其說是對自由企業體制本身進行限制,不如說是用來擴大企業在市場上的總體自由。”〔5〕反壟斷法強調市場的總體自由,是因為從根本上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才有效率。
減少“政府失靈”的風險。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前提,但政府亦非是萬能的。公共選擇學派的創始人布坎南對此有深刻的論述。布坎南認為,政府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他最終是由人組成的,這些人都有自己的私欲,都千方百計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官員作為一般的人,并非無所不能、無所不知,而是擁有人類固有的一切弱點,也會犯這樣那樣的錯誤。即使有的官員想把事情辦好,也可能因為局限而無功而返,或者好心辦了壞事??傊?,政府不是超凡至圣的超級機器,并沒有正確無誤的天性。因此,如果說市場機制并非完美無缺的話,那么針對市場缺陷的政府干預也并不一定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并不一定會增進公眾的福利。布坎南的“政府失敗論”實質上是指出,國家存在著能力邊界,政府并非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超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常人,他也會面臨信息不足的問題,從而影響干預決策;在進行干預決策時,也會面臨如何進行最佳選擇的難題,如政府干預在目標上要嚴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講求效率至上,在方法上要講求方法的科學性、合目的性,這種對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效率與非效率、方法的科學性與非科學性的選擇在實踐中是非常復雜的。
經濟法可以對克服政府的干預偏差作出制度上的安排。有多種“干預政府”的內容和方式,它們都有其意義和作用。但是,最為有效、最為持久并能對其他方式進行保障的應是制度制約。因此,干預政府的關鍵是建立制度安排:規范政府行為,使之有序化、明確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中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人們預測、識別,控制“政府失靈”的成本,使防范成本控制在人們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圍內。從社會角度看,有了這種制度安排,就可以將違規成本內在化,增強其自律意識。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規則,在探討和設計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制度、為政府干預的合理性進行法律解釋的同時,也研究政府干預經濟的限度、范圍和程序,避免政府干預失靈。
四、經濟法律制度的成本分析
法律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基本上包括三個方面:信息成本、談判成本、和履行成本。這三方面的成本都與法律成本有關。首先,法律制度事實上提供一種基本上固定不變的的信息,從而可以節省信息成本;其次,法律為人們提供了一種談判規則,從而減少談判成本;再次,法律規定了違約的制裁方式,從而對違約行為起到了威懾作用,而在發生了違約行為時,法律提供了一種解決糾紛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規則,并通過國家機器保障這些規則的施行,這可大大減少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法律制度要發揮上述作用,其本身的運行需要花費社會成本。經濟法在實施國家干預時就存在著干預成本。經濟法的社會成本基本上包括兩個方面:立法成本和執法成本。
立法成本。我國目前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問題,各部門在立法時都盡量擴大自身的權力,尤其是收費權和處罰權,同時又規定較為復雜的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交易的正常進行,阻礙了產權人對其財產的正常使用。應用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勒對管制的成本問題的研究方法來分析立法成本:一項法律法令的通過,必然符合某一社會集團的利益,這一集團必然要為此付出代價,這就是立法成本。同時,由于該項立法的通過而受到損害的另一社會集團,也必然為阻止該項立法的通過而付出成本。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任務非常艱巨,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此。
從社會總體效率來看,我國經濟法的立法成本較高,存在著這樣幾個問題:其一,我國的經濟法律草案大都是山相關的行政部門起草,帶有相當的部門利益色彩,而相當多的草案在立法機構常??梢圆唤浶薷幕蚪浖毼⑿薷亩枰酝ㄟ^。這表明我國的法律起草部門并非是中性的,它本身就帶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偏好。其二,缺少高效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議、辨程序。缺乏促使立法機構成員主動了解議案的激勵機制。其三,立法中存在信息問題。信息問題包括信息不足、信息偏在、信息錯誤等。信息不足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信息收集存在成本,并且其邊際成本遞增;信息收集主體因理性的有限而不能收集所有的信息;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容易產生搭便車的行為,因而產生市場總體的信息供給量不足的問題,信息不足往往使立法者不能作出最佳決策。信息偏在是指在兩個主體之間呈不對稱分布。一般而言,立法機關具有信息優勢,但就某些特定問題,立法機關可能處于信息劣勢,導致干預的法偏離干預需求。信息錯誤是指信息在收集、整理、傳遞過程中由于主客觀因素而使信息失真。錯誤信息會嚴重影響決策者的法律輸出質量。
解決立法效率偏低的方法是進行制度創新。(一)設立常設的或非常設的獨立的法律起草機構,其組成人員除相關行政機構的代表外,主要包括各種專家,還應有不同利益的代表,使法律草案把不同個人偏好匯集成一種社會整體偏好,這樣在法律起草階段就能比較好地反映市場的干預需求。(二)用法律形式對立法機構成員進行有效制約,糾正其公益心的偏離,抑制其經濟人的傾向。(三)立法機關應設立獨立的信息的收集、分析機構,就特定問題進行信息的收集與分析;改革國民經濟統計體制,減少無效或低效信息的收集與傳遞。
執法成本。考特和尤倫曾論述過執法成本:“沒有人知道法律糾紛花了多少社會財富。1983年,聯邦、州和地方在民事和刑事審判上的費用加在一起高達397億美元……”〔6〕我國的執法成本,特別是經濟法的執法成本未作過統計但可以肯定是非常高昂的。特別是我國存在著嚴重的執法問題:地方保護主義;把執法手段當作目的,只關心收費、罰款,而對被收費的對象不進行管理、引導;功利地選擇法律進行執法,導致法在適用上,不對市場及其主體進行有效管理、服務,只著眼于自身利益而對市場主體進行騷擾式的“管理”等待,這些問題嚴重地影響了經濟法的執法效率。
要提高經濟法的執法效率,必須對政府執法過程進行改革。這有多種思路,如:其一,對執法者進行全方位的激勵,使執法者具有執法的動力,克服執法者消極執法的現象。其二,對執法者進行多路徑的監督,從而促使其遵循法律。如橫向監督、自上而下的監督和自下而上的監督。其三,立法者在進行執法程序設計時,應多途徑擴大執法者的信息擁有量,賦予被監督者強制說明的義務,并規定較重的法律責任,以低成本地獲取信息。其四,使執法主體具有自身組織上的保障,確保執法的有效性?!?〕
從經濟法效率的理論分析可以知道,經濟法是高效率的法律制度,但現狀卻是不夠理想的,完善和健全我國經濟法律制度還有根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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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阿瑟·M·奧肯。《平等與效率》,第84頁,華夏出版社,1987。
〔4〕參見(美)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三聯出版社,第4章,1994。
一、經濟法律關系概述
(一)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國家思想性
經濟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之一,它是由經濟法律規范調整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注:本文關于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觀點均來自王保樹主編《經濟學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這種關系是一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正是通過經濟法律關系實現其對社會關系調整的職能的,它是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具體法律形式。
作為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系,屬于上層建筑范疇,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相對于也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來說,經濟法律關系的思想性更強。我們知道,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其能力而主動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手段,其處處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如反壟斷法,它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關系密切,其要旨是從宏觀上防止市場競爭不足,以保持經濟具有相當的活力,提升本國企業和整個經濟的競爭力。所以,它具有鮮明的政策性、靈活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征。其他經濟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財政金融法、外貿法等,它們均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所以,經濟法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思想性,這種思想性是民事法律關系所達不到的。民事法律關系雖然也是思想的社會關系,它最直接地表現了生產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契約就是生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象地說,民事法律關系是把經濟關系的要求直接翻譯成法律上的語言。也許正是如此,我國有學者曾提出民法屬于經濟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物質的社會關系。這種觀點雖然有些過激,但它在一定意義上揭示了民事法律關系思想性的弱度。
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不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的互補性,更反映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參與、促進、監管,以及對在錯綜復雜的社會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糾正。
但是,我們應同時注意到,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應物質的社會關系為基礎的。這就意味著,無論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尤其是政府其主觀性多大,都必須尊重和遵循相應的經濟客觀規律要求。如由反壟斷法產生的反壟斷法律關系,反壟斷執法部門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壟斷法的規定,更不能意氣用事,而應服從相應的經濟形勢要求。
(二)經濟法律關系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
經濟法律關系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就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其中,經濟管理性是經濟法律關系同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之所在,而社會公共性是其同行政法律關系區別之所在。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加以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由此決定了經濟法律關系必然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這種管理性首先彌補了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的不足,并為恢復和維護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營造良好的宏觀環境和秩序空間。無論是宏觀調控法所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還是市場管理法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它們都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經濟法律關系的經濟管理是社會公共性的,換言之,并非所有的具有經濟性的社會關系都可成為經濟法律關系,它們必須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所謂經濟法律關系的社會公共性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運作和實現都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表現為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以社會管理者的名義實施經濟管理,這種管理是一種普遍性的措施,著眼于社會整體,而不是著眼于某個個體。因此,在某個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中,如工商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產品,雖然其表面上是針對某個個體,但其實質是為了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談及經濟法律關系,必涉及其構成要素。普遍認為,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組成,該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體法律關系中,其中一要素發生變更,原來的法律關系也要發生變化。
分析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筆者認為,其意義還在于使我們更明晰某性質的法律關系的特性以及該法律關系運行的基本要求。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分析其構成要素,有助于我們認識了解經濟法律關系的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了解到作為主體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的核心地位、其權力、其權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權力的基本規則。
(一)主體。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則是指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并因此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政府組織、經濟組織和公民。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具有主導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干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中具有主導性。所謂主導性是指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中,都必然有一方為政府或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另一方可能是某個經濟組織,也可能為某個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的職務上的優惠條件,如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推定有效權等。(2)經濟組織和公民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盡管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國家之干預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的前提下而進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認識到相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是它們的附屬,而是具有相對獨立利益的個體。所以,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不是被動者,有時甚至是主動者,他們有權依法對抗任何人、任何機關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侵犯。(3)主體的法定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什么時候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等均應由相關法律明定。這是保證合理干預的需要,反映了經濟法是規范、確認國家干預之法的本質。這一點,對于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它們必須嚴格依法干預。
(二)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法律關系主體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任何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核心。這是因為,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做什么,怎么去做,會產生什么后果等均圍繞權利義務而發,離開了權利義務,就不會有什么法律關系。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其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其中,經濟權利包含經濟權力,即政府和經濟管理機關以及社會經濟團體在管理中的權利。
經濟權力是基于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的地位和職能由經濟法賦予并保證其行使經濟管理職權的資格,其實質是經濟管理職權。它具有如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即行使經濟權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其他任何機關或團體無權為之。(2)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定性。對于經濟管理機關而言,其經濟權力只能是明確法定的;對于社會經濟團體而言,其權力則來自于成員的約定而表現為他們制定的章程。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定性強調的是經濟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法或依章程規定,不能超越,否則構成權力濫用而要產生相應法律后果。(3)權力行使的積極性。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具有天生的行使沖動性,因而權力的行使具有積極性。對于經濟權力而言,它就是體現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積極干預,所以,經濟管理機關應積極主動行使其權力,它不采取不告不理原則,而是要經常發現問題,主動解決問題。對于社會經濟團體也是如此,它應經常協調會員之間的行動與利益沖突。
(三)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也就失去了依托。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關于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有不少學者認為包括物、行為、知識產權等。這種看法是極其錯誤的,它沒有看到經濟法的本質是確認和規范國家干預經濟法這一點。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只能是行為,而不能是物、知識產權等。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具有如下特征:(1)該行為是同國家干預經濟有關的行為,無論是市場管理行為還是宏觀調控行為,都是同國家干預有關的行為。(2)該行為必須是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這意味著國家的干預行為只能依法進行。(3)該行為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所為的行為,這意味著不是任何組織或公民的行為都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它只能是經濟法所規定的組織和公民所實施的該法上規定的行為。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種類
經濟法律關系可按不同標準予以分類。通過分類,可以明晰不同法律關系表現形式的不同,其適用法律規則有異,其運作要求不一。
(一)以經濟法律關系內容為依據,經濟法律關系可分為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和市場管理法律關系。
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是依宏觀經濟管理法而產生的具有國家宏觀調節和控制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又可以分為計劃法律關系、財政法律關系、金融調控法律關系、產業政策法律關系、物價法律關系等。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的確立和運行具有宏觀性、指導性和政策性。
市場管理法律關系是依市場管理法而產生的直接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又可以分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反壟斷法律關系、其他市場管理法律關系。市場管理法律關系的建立和運行具有微觀性、直接監管性和嚴格法定性。
2經法系統與財務管控間的數據傳遞
經法系統在合同信息審批完成后,調用財務管控系統注冊在ESB總線上的合同審批信息同步服務,把合同審批后的相關信息傳遞到財務管控系統。合同在經法系統審批完成后,點待辦任務進入到結束流程頁面,在該頁面中點“結束合同會簽流程”按鈕,會通過接口把合同審批信息同步到ERP和財務管控系統。
3ERP與財務管控間接口數據傳遞
首先是ERP采購訂單信息傳遞給財務管控系統。(1)ERP按照接口定義的字段設置中間表,當ERP新增了采購訂單或原采購訂單數據發生變化時,ERP對中間表數據進行實時更新。(2)手工觸發ERP服務,ERP服務響應并將中間表中新增或者發生變化的增量數據反饋到財務管控系統。(3)財務管控系統接受到ERP反饋的采購訂單數據,首先判斷必填字段是否為空,如果為空則不進行后續處理,直接記入財務管控日志表。關鍵字段包括:采購訂單號、合同編號、合同名稱、所屬項目定義號、供應商、訂單總金額。(4)未清項信息傳輸至財務管控系統。ERP定時觸發程序ZCWPAY001,將新增數據傳輸至財務管控系統,并在中間表ZCWTPAY01中記錄數據。如果財務管控處理結果為“成功失敗信息”,則反饋給ERP,ERP記錄反饋的同步結果,作為下次同步判斷增量信息的依據。其次財務管控系統資金支付憑證回傳ERP系統。
憑證同步接口,需要設置字段同步資金支付憑證的輔助信息供應商、采購訂單、未清項目(ERP未清憑證號)等傳入到ERP。ERP接受財務管控同步的資金支付憑證,同時根據科目、供應商、采購訂單號、未清項憑證號等信息對供應商進行自動清賬。資金支付憑證同步到ERP成功后,ERP的反饋信息接口需增加字段,將所清賬的原未清項唯一標識(公司代碼-憑證年份-憑證號-行項目號)反饋給集成平臺,集成平臺根據該信息調用管理對象接口,停用相應的未清項對象記錄。再次做資金支付申請時不能再選擇。
這種田莊制的運營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內務府統一管理,內務府將土地出租給農民,再由農民向政府繳納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將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來土地的比例給這些大地主。這樣既能保證每年的糧食產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稅收,還能保證八旗貴族的利益,在當時不失為一種兩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別優待,一些王公貴族整日無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們經常私賣祖產,把政府分來的田地偷偷的典賣給他人。這種行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統治者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又頒布了法律來加以控制頒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給沒有職業的旗人,有他們來統一耕種。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來這種制度無異于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可就是這種優越的條件也絲毫沒有引起無業八旗子弟的興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種,不久逃離者十有八九,這種制度也不能維持了。有時候對特殊人群的優待,反而是一種無意間的坑害。
后期由于軍事的需要清朝的統治者在邊疆地區推廣屯田制。前期軍隊在戰爭時期從事軍事活動,在和平時期從事農業生產,這與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點相似。八旗軍戰時為兵,平時為民。這種生產方式既能保證軍隊的糧食供給,又能節省部隊平時的開銷,為中央政府減少負擔。這種生產方式逐步演變成了,軍隊占有土地后租給農民耕種,農民在歲末向軍隊繳納一定的租金。這樣在能保證軍隊保證戰斗力的同事,軍隊又有足夠的糧食與經濟收入。當然清朝的統治者也夢想著“江山永固,一同萬年”,在康熙年間皇帝頒布御詔稱“永不加賦”,這時期中國的人口較之前增加了3倍,這一政策是之前的歷代王朝所不敢嘗試的,這也從側面反映了當時的國家經濟已經發展到封建社會的最高峰。
在經濟方面統治者并沒有意識到商業的重要性,對于商業方面的立法也大多以防范商人偷稅漏稅為主。統治者似乎認為商人站在了國家的對立面,而沒有商人也不利于國家的統治。這促使統治者制定較為復雜的稅制來向商人征稅。對于商人的成功避稅,貢獻最大的要數當時的官員了,他們熟知法律可以幫助商人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避免沉重的賦稅。一個法律的出臺有積極的一面,同時也有不利的一面雖然皇權對商業有所抑制,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封建小農經濟的發展。在清朝早期曾經實行“遷戒禁海”政策,禁止出海打漁住在海邊上的居民也要遷移至內地。雖然這一政策主要是為了。在當時臺灣島的糧食來源主要是依靠大陸,如果將大陸的居民內遷,以當時臺灣的糧食儲備來看,這些糧食是不足以維持半年的。清代針對商人的法律規定也十分嚴苛,商人禁止穿綢緞,商人一旦從商其子女是不準參加科舉考試的,但即使是這樣也沒有阻止東南沿海一帶的工商業發展。
在清代末期手工業作坊及商業出現了空前的繁榮。由于一些地區的人從事商業,后以地域血緣為紐帶帶動了整個地區的商業發展從而形成了一些大商幫。其中有蘇州一帶的鹽幫,山西一帶的晉商,和安徽的徽商,這些商幫在我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同時隨著商人的財產不斷積累,他們對身份的要求也是越來越迫切。傳統的士農工商的思想深深的根植與這些地位較低的商人的頭腦中。他們大多希望后代能考取個“功名”光宗耀祖,更有甚者為自己的祖宗買一個官職來沖臉面。統治者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為了拉攏商人他們頒布法令準許商人子弟參加科舉,從此商人的子弟獲得了與普通士子一樣的權利,這一法令大大提高了商人的地位,從側面促進了清末商業的發展。
作者:張妍張橙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
我國國土面積非常廣闊,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占據著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是中西部地區多沙漠戈壁,而且多高寒地區,自然條件相對比較惡劣,導致該地區人口分布非常不合理。中西部地形通常比較封閉,而且地理環境比較復雜,生存、氣候等條件也比較差,離經濟中心的距離也比較遠,盡管其有非常豐富的資源,但是因為這些原因,很難進行經濟發展,導致生產力無法實現。
1.2歷史因素
我國經濟在發展過程中,西部地區一直處于比較貧困落后的情況下,而且,歷史上也是從中原地區向四周進行擴展,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還是出現了很大的差異。東部地區在經濟發展方面非常的快速,導致中西部地區發展相對于比較緩慢。西部地區地貌比較復雜,交通比較閉塞,而且信息傳遞比較緩慢,導致資源利用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對經濟發展起到了負面影響。
1.3環境影響
西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資源數量非常大,但是很多資源都處在環境比較險惡的地區,主要是因為這個地區平原比較少。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便利的交通條件,西部地區交通比較落后,導致經濟發展出現了受阻現象。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經濟,但是,很多的經濟政策都是給予了東部地區,導致東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高速發現現象。政策傾斜導致了全國經濟的發展不平衡,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的平衡發展實行了西部大開發戰略,實現了有計劃的開發西部。
2區域經濟發展的差距的對策
2.1國家的政策干預
在實行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得到了明顯的改善,說明這項國策的實施非常成功,而且,為了縮小東部和中西部之間的差距,政府在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控制,對不發達地區進行了更好的投資,并且對經濟落后地區進行了扶持,希望能夠更好的實現地區間的和諧發展。
2.2加強東西部的合作
近年來,西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投資者為了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將東西部之間的優勢進行了互補,企業行為的自主選擇是政策效應必然形成的。西部大開發的實施是一項重要的戰略部署,在經濟以及整治方面都具備非常大的意義,在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十分多,但是,還是出現了很多的新問題。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國家與國家、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競爭非常的激烈,利益的爭奪也日益白熱化,東部經濟發達地區能夠憑借自身的綜合實力占據一定的有利空間,但是,相對于比較落后的西部,在經濟方面卻比較薄弱,這樣會處于相當不利的地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技術、質量等方面要求越來越高,這樣就使得西部在競爭中承受的風險越來越大。
2.3突出地區優勢
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政策之間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樣就使得經濟發展速度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導致東部與中西部經濟差距比較大。對東部發展優勢進行充分的發揮,這樣能夠更好的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生產力提高、對經濟差距進行縮小。東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具有更加明顯的優勢:
(1)市場優勢:東部地區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時間比較早,因此,市場化程度也比較高,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為現代化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2)金融優勢:現代化經濟在發展過程中,金融是必不可少的部分,東部地區的人們金融意識比較強,金融體系比較完善,資金也比較充足,為經濟建設提供了條件。
(3)人才與技術優勢:在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技術是發展動力,人才是核心,因此,經濟發展過程中,技術和人才不能缺少任意一個,東部在發展過程中應用在研究和開發方面的經費遠遠超過西部,東部在發展過程中將傳統產業進行了改造,現在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比較重視,因此,產業結構得到了升級,現代化建設也以后了明顯的改善。西部在發展過程中,為了獲得更好的發展前景,要對地區資源進行充分利用,并且對交通事業的發展給予重視,只有保證了交通事業的發展才能更好的保證經濟發展,對東部發展經驗也要進行借鑒。
現代旅游最重要的特征是普及性和大眾性。所謂的普及性和大眾性,實際上就是最大程度按照大多數人的收入水平和閑暇時間來開展旅游活動,旅游業也采取各種措施吸引盡可能多的人消費自己的產品,使企業占有最大的市場份額。自上世紀六十年代大眾旅游興起以來,經常性的休閑度假已漸漸取代一年一次或幾年一次的觀光型旅游而成為旅游的主要形式,西歐發達國家每人每年外出旅游3至4次,在英國已占到全國人口的55%,瑞典更高達75%,休閑度假已成為發達國家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在我國現階段,雖然人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大多數人的收入仍然十分低下,衣食之外稍有節余卻不足以很風光地遠行逍遙。而社會時尚的召喚、追求生活質量的意識,促使現今中國平民十分渴望休閑度假。但是,國內旅游業卻在一定程度上因盲目、浮躁和急功近利而忽視他們的需求。在我國,因為人均收入水平較低,旅游者占總人口的比例依然很小,而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對大多數人來說,旅游還是奢侈品,只有少數市民節衣縮食一年或幾年才能外出旅游一次。這種“打牙祭”式的消費遠遠不能滿足廣大市民返璞歸真、回歸自然的渴望和高漲的旅游需求。一些主要面對國內游客的旅游熱點,因季節性強、旅游交通擁擠、旺季人滿為患和價格上漲、質量不佳而使游客往而卻步或掃興而歸。旅游熱點的門中門、票套票和部分旅游業的不規范操作行為,也使某些旅游企業聲名狼藉,為人詬病。一邊是豪華賓館的冷若閑置、國家財力的耗費,一邊是廣大工薪階層因阮囊羞澀而無力消費、望洋興嘆;一邊是旅游熱點的季節性人口過密,一邊是大眾化旅游產品的缺少。高漲的旅游需求與旅游產品不如人意之間的尖銳矛盾,使國內旅游市場上形成一個巨大的空白和廣闊的真空地帶。在普遍的返璞歸真、回歸大自然的休閑度假需求得不到滿足的時候,幾個人自發去郊游,在農家短暫歇腳休息卻產生了國內旅游業一個影響深遠的新生事物——“鄉村旅游”,即以農業文化景觀、農業生態環境、農事生產活動以及傳統的民俗為資源,融觀察、考察、學習、娛樂、購物、度假于一體的旅游活動。
一、鄉村旅游的興起無疑帶動了農村旅游經濟文化的發展。
1.吸納農村多余勞動力,增加農村收入。鄉村旅游以“離土不離鄉”的形式為農民提供了新的就業門路。廣東河源市的蘇家圍景區,自2000年開展鄉村旅游以來,當地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從當年的1000多元上升到3000多元。鄉村旅游,使祖祖輩輩靠老天吃飯的農民,也享受了經濟社會的成果,走上了致富之路。
2.促進農村文化發展。鄉村旅游在城鄉之間架起了文化傳播的橋梁,城市居民在鄉村旅游活動中感受到了農村生活的風貌,同時傳播了城市文明。農民群眾在旅游服務實踐中開闊了視野,學習了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生活方式。
3.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旅游活動包括吃、住、行、游、購、娛六大主要要素,這使得以農業為主的農村經濟結構得到優化和補充,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
二、鄉村旅游出現的諸多問題抑制了農村旅游經濟的發展。
1.各區域“各自為政”,難成規模效益。鄉村旅游一般以戶為單位,沒有統一規劃,盲目開發資源,不做切實可行的旅游發展規劃,導致農村旅游業不能健康持續發展。
2.缺乏宣傳,沒有品牌效應。一些鄉村旅游經營者市場促銷意識不強,缺乏主動宣傳和參加集體促銷的積極性。
3.鄉村旅游開發資金嚴重不足。旅游資源的開發需要強大的資本做后盾,農村旅游資源的開發更需要大量資金做支撐。農村一直以農業經濟為基礎,其經濟實力還很薄弱,由于鄉政府不可能對其旅游發展做大規模投入,加之農民收入有限,因而資金短缺就成為制約農村旅游經濟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4.基礎設施建設仍需不斷加強。由于資金投入不足,一些鄉村旅游點在交通、食宿、衛生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距,制約著進一步發展。
5.鄉村旅游總體水平不高,資源開發力度小、層次低,特色不夠明顯,內涵不夠豐富,缺乏上規模、上檔次的名牌拳頭產品。尤其是在鄉村文化方面的發掘和運用不夠。一些鄉村旅游點在開發建設上存在追求城市化的趨向,削弱了原汁原味的農家本色。
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推動鄉村旅游經濟發展。
1.制定科學的高水平的區域發展旅游規劃。資源要轉化為現實的產品必須實施科學的規劃。在發展旅游經濟的大好形勢下,鄉村旅游必須適應形勢,站在全局的高度,重新制定一個科學的、高層次的、高水平的旅游發展規劃。在區域旅游發展中突出重點,形成特色,這樣才能保障鄉村旅游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2.加強宣傳,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積極向相關媒體提供新聞線索,想辦法通過電視臺、日報、周刊、廣播電臺、旅游網等媒體的報道(轉載),把一塊荒廢的沙灘從零開始搖身一變成了可以讓農民增加收入的“寶地”,逐步擴大了知名度和影響力,做到了“花最小的錢、做較大的宣傳”。
市場經濟的特征在于資源配置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基于市場機制的自發性和交易性,任何一個經濟主體都必須依靠信用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聯系。市場是由一個個交易構建起來的,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維護都離不開信用的建設性作用。貿易的繁榮需要兩個條件,即貿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這只會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導地位的社會。[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于是信用便構成了市場經濟的前提與基礎。隨著交易的復雜化、普遍化,以信用為基礎構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場秩序?!靶庞弥贫瘸蔀槭袌鼋洕F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項制度,并足以支撐人類合作秩序的不斷擴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詞源于拉丁語Credere,意為信任。它在羅馬法中的對應概念是拉丁語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義、誠實的含義,與英語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詞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與信任密切相關。信任(trust)是人類的一種情感(passion),也是人類的一種風險性行動。[4]它總與預期、風險、理性與感性、相互關系等概念相連,戴維·J·弗里切認為,信任由可預見性、可依靠性和信賴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可預見性指人們可以預料到將來發生的各種情況,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證,確定可以相信一個人,他(她)將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賴是相信一個人會一直是可預見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學者把信任關系視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因素。社會學家們,如齊美爾(Simmel)、涂爾干(Drkheim)、韋伯(Weber)等認為,信任是社會組織的粘合劑,是一個社會凝聚力的基礎。盧曼把信任視為對付經濟或社會復雜系統中不確定性的重要手段,認為信任將使社會應對復雜性的潛力得以發展。
“信用”一詞在《辭海》里有多重含義:一為“以誠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為“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三為“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義性使之往往在多種意義上被各學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區分為經濟上的“信用”概念、倫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經濟上的信用,也稱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貨幣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潤暫且不論,其貨幣在一定期間后用等價交換關系可以被取回的關系。本來應該同時等價交換的關系的東西,用前期貸款的形式被轉化為不同時的等價交換關系。[6]香港饒余慶先生認為,信用包含債權和債務關系,其根據是授信人對受信人償還之信心。從經濟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場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共生物,與商品交換、貨幣經濟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言,信用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隨著交易關系的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形式更為復雜多樣,根據用途的不同,可分為三種:一是商業信用,指在流通過程中,為了節約或限制流通時間、手續、費用等,在賒賬形式的情況下,商品和對價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二是生產信用,指在生產過程中,把閑置資本集中于自己的銀行,為了產業資本的生產過程而投入貨幣的錢其貸款;三是消費信用,指在投下資本生不出利潤的消費過程中,讓消費者用貸款或賒賬的形式,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7]根據主體不同,可分為四種:一是政府信用,即以政府為授信主體而產生的信用關系;二是銀行信用,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授信主體,以貨幣為經營對象而發生的信用關系;三是企業信用,包括商品賒銷、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手段;四是個人信用。
倫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種誠實無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義務,如“信近于義,言可覆也”。當然,倫理信用與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開的,交易信用的關系建構了市場經濟秩序的主體,倫理信用作為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其不僅僅是一種道德標準,而且是市場經濟的一種支持性資源。交易信用僅僅單純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與契約都存在著執行成本和不確定性的缺陷,倫理信用發揮著不可或缺的功能。菲蘭格利甚至將信用看作“第二種貨幣”。弗蘭西斯·福山從信任與經濟繁榮著眼,認為建立在宗教、傳統等文化機制之上的信任構成一個國家的社會資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規模及國家競爭力。“盡管契約與私利是人們結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組織都是建立在擁有共同的道德價值觀的群體之上的。這些群體不需要具體周密的契約和規范其關系的立法制度,因為道德上的默契為群體成員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盵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義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義:
其一,作為道德倫理意義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誠實信用原則(Bonafides),被現代民法尊為“帝王條款”,即是道德準則在法律中的體現,“誠信原則以‘善意及衡平’為內容。對于私法,可給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漸次近于倫理觀念”[9]。
其二,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權。信用是指對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布萊克法律辭典》將其定義為“企業或個人及時借款或獲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債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一方對于對方有關償債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見的結果”。[10]如德國民法典第824條將信用權規定為人格權予以保護。信用權是一種人格信用,該信用作為一種對于當事人資質的社會評價,通過信用評級制度已經信息化、制度化。此外,與信用聯系密切的信賴等觀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賴利益的保護、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諾不得反悔原則(estoppel)等等,但此種信賴保護的法律原理與信用的本義有所不同。
其三,作為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種不同時的交換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現為“債權”、“債務”關系,[11]債權本質上即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與Credit為同義語,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為:我給與信任(IPlaceTrust)。[12]債權人即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給方;債務人則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當然,債與信用畢竟并非內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債權包括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主要為合同債權,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債中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等,旨在補償損害和恢復原狀,而非創設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為一種經濟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與意定之債具有同義關系。特別是金融領域的金錢債權中,信用一語得到廣泛應用。
二、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
所謂“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的命題,此處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廣義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表現在法律上則為債權債務關系,即“以協議或契約為保障的不同時間間隔下的經濟交易行為”。信用的構成有權利義務、流通工具、交易對象、時間間隔四個因素。信用形式的轉化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化和消長。信用具有代替貨幣流通、節約流通費用、提供金融資產等效應。[13]當然,經濟信用作為一種法權關系和制度安排必須以倫理信用為道德基礎才得以普遍確立。
事實上,現代意義上的信用是在人格獨立、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場經濟上形成的,信用與市場經濟是密不可分的一對孿生兄弟,兩者是一個共生的過程。西方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其自身就是一個倫理的過程,是對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認與尊重,其倫理世界是以此為存在前提的。[14]市場經濟與信用息息相關,其內在的契合關系可從以下幾方面考察:
第一,市場經濟的內在需要。
市場經濟承認市場主體利益訴求和獨立財產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財產。生產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分工。社會分工使得市場主體根據其“比較優勢”決定其生產,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其生產的產品不適以自己使用、消費為目的,而是旨在交換實現其貨幣價值。休謨認為,物品的交換以及服務和行為的交換,對我們雙方都有利益,但為別人服務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將會報答我的服務,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務和行為的交往,若要達到互利的結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場經濟體制下財產的分立和社會分工的復雜和細致性,決定了法律無法通過指令性的計劃調整資源配置,因此必須以契約的方式確定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由此產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動,反映在法律上即為“契約自由”和“契約必須信守”的原則。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現與債權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為現貨交易,即時清結,交易的發生與完成結合為一體,交易的締結和履行瞬時完成,時空因素不會對交易產生影響,故不存在信用問題,信用沒有用武之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漸萎縮,物物相易必須交易雙方對方提供的貨物同時需求,這使得交易很難順利達成。依照主流經濟學的觀點,物物交易中的需求雙重耦合困難是貨幣產生的重要條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價物——貨幣橫空出世。貨幣的出現使買賣過程分離,商品于是有了價格,使千差萬別、性質各異、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礎,商品交易突破了狹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體之間得以普遍化,從而形成一個統一市場及維護市場運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締約與履行的時空分離,也導致債的觀念出現,成為一種“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羅馬早期,市場交易尚不發達,交易觀念尚未開化,財產秩序以歸屬秩序為主,注重保護財產靜的安全。原始的契約與契約的履行緊密結合,并伴隨著嚴格的程序要件,債和諾成契約并未獨立、分化出來。在這基礎上形成了古代要式買賣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羅馬的要式買賣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擬棄訴權(CessioinJure)、耐克遜(nexum)等方式,要式買賣雖具有早期契約的特征,將契約合意與嚴苛的形式、標的物的轉移占有相結合,在外形上形成統一的要式交易行為。[16]在市民法上,要式買賣被看作所有權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語,擬棄訴權以佯為訴訟,耐克遜以神前宣誓、履行銅塊和稱的方式來完成其合意過程。當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區分當事人合意、債務約束和轉移占有的事實行為。債權合意還未與履行行為相分離,即時清結的交易還不足以發生債和信用的問題。其后,由于市場交易發達,財產流通迅速,諾成契約作為真正的契約日益凸顯其重要性,交易觀念上,“信用”成為一種交易倫理的要求,為大多數人所普遍接受,“契約必須信守”成為自然法的公理,債作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與之相應,旨在維持信用、創造信用的擔保制度作為債權的保障手段,也就應運而生了。
第三,債權在近代社會中逐漸壓倒所有權而占據優勢地位。
債權(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這可由所有權與債權的在近代社會作用的轉變而表現出來。近代中的所有權不再表現為中世紀以利用為中心的財產權體系,實現了所謂“土地的解放”,確立了羅馬法以歸屬為中心的個人主義的所有權理念。在這種組織之下,所有權的作用不再是對物的使用,而是通過對物的支配,實現對人的支配,亦既將財產轉化為資本(所謂勞動從屬于資本)。要想把所有權資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須與各種債權契約相結合。在兩者結合過程中,債權色彩日益濃厚,逐漸凌駕于所有權而成為經濟的命脈。[18]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言:“只要所有權是對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權是借貸債務關系的經濟重心,那么它就是資本,無論是勞動契約中的要獲取勞動的資本,還是借貸契約中的要用諸勞動的資本。債權的權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經濟的目的,債權不復是旨在物權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19]
第四,倫理信用的發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作為倫理的信用觀念脫離了傳統社會的“尊尊,親親”的“差序格局”,演變為一種符合自然法的普適性的道德標準,成為與市場經濟大規模展開相匹配的交易倫理。啟蒙思想家們認為,訂立的契約必須履行,不履行契約就是不正義,是對自然法的違背。格勞秀斯認為,“遵守契約也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在人群中間必然相互限制來建立社會關系,除此而外更無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約,從而產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團,或者舍身為他人服務,無論是明言允諾,還是理所當然”,“有約必踐,有害必償,有罪必罰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倫理不僅僅普遍化,而且必須能為大多數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場經濟下,信用也超越了傳統禮俗社會中個人心性修養的窠臼,具有了某種功利性價值,而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工具理性。經濟學家約翰·穆勒認為,“信用以信任心為根據,信任心推廣,每個人藏在身邊以備萬一的最小額資本亦將有種工具,可以用在生產的用途上”?!叭绻麤]有信用,換言之,如果因為一般不安全,因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則有資本但無職業或無必要知識技能而不能親自營業的人,將不能從資本獲得任何利益:他們所有的資產或將歇著不用,或將浪費消減在不熟練的謀利的嘗試上”。所以,“設社會則由較良的法律及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擔保自己不會侵占或瞎用別人的資本,這種利益的收獲還會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場經濟與信用、債權、法律和國家息息相關,具有內在的同構關系,市場經濟體制在歷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開,在上層建筑上表現為法律上的債權關系,背后伴隨著相應的一個近代的國家和法制的建構過程。黃仁宇先生認為,近代資本主義是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需要三個因素:資金廣泛融通,經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術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訊。(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這三個因素能夠繼續展開,全靠信用,而信用則不可能沒有法律支持。其展開則各種經濟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即所謂該國家可以“在數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謂“農業社會管制的方式為新型商業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國進入以數目字管理的階段,自此內部各種因素大體受金融操縱”。[23]
三、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障礙及其改造
我國古代,信用被推崇為一項重要德性。據統計,“信”字在我國古代儒家典籍《論語》中出現了38次之多,僅次于“仁”和“禮”。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義、禮、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鬃又赋觯叭硕鵁o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國的高度,“民無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但我國傳統文化上對信用的強調,主要著眼于私人品德的修養,宗族鄉里風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國的禮治要求。其不過是一種農業社會、鄉土社會、宗法社會的道德形態,與在平等、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普遍交易倫理的信用不同。這種信用并沒有建構成市場交易的一種法權關系,在倫理上也沒有被抽象為一種普遍的基本道德義務,而往往必須屈從于“尊尊,親親”的規范和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的安排。嚴復先生比較東西風俗,指出兩種“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眾而貴自由。自由,故貴信果。東之教立綱,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親。尊親,故薄信果”[24]。先生也認為:“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時的可靠性。”[25]有學者認為,誠信不能上升為普遍道德義務是傳統儒家道義論的一個薄弱環節,是一個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觀的個人化和封閉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撐普遍化的市場經濟。這是因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內在的限制,無法突破熟人社會的限制。按照韋伯在《儒教與道德》中的觀點,“在中國,由于儒家理論的作用,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中國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到純粹個人的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從經濟觀點看,這種人格主義無疑是對客觀化的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對客觀理性化的一種限制。一種主要在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運作的法律有礙于客觀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發展,而這意味著難以產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個人關系的信用,也無法脫離個人關系去建筑各種經濟合作組織?!盵27]我國目前的信用匱乏的現狀即源于傳統的斷裂,社會的急劇轉型。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雖然打破傳統鄉土社會的結構,但由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場的交換關系,交易信用無從展開,并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的構成實行單位制度,個人被組織在相對封閉的單位中,其交往范圍、社會流動與傳統的熟人社會頗有類似之處,因此信用失去了產生的土壤。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所導致的社會轉型對傳統熟人社會之下的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毀滅性的打擊。由于中國傳統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適性的道德標準,不承認平等的主體人格,導致主體在轉型的社會中容易成為“利己主義者,卻不能成為個人主義者”。[28]以至于轉型時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國成為一個信用資源嚴重匱乏的國家,與信用不足相關的欺詐和犯罪幾乎遍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諸如假冒偽劣商品橫行、股市“圈錢”、逃廢債務、偷稅漏稅等。
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結構,它的基礎不是人格,而是國家和法律。近代市場經濟中,信用的基礎是財產,當事人通過對財產權利的安排實現債的擔保,而信用的維持、財產的擔保都必須國家和法律的相應配套建設和支持,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希克斯在其名著《經濟史理論》里認為,從習俗經濟和指令經濟演進為商業經濟或“重商主義”,是一個商業的專門化過程的開始,商業的進一步發展要有更加非傳統和非人格化的結構,市場經濟的突出特點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貨幣、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實現這種過渡必須至少要有兩個條件:第一,保護產權;第二,維護契約。
契約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礎。西方國家的契約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而出現的廣泛的商品交換,使人們擺脫了血緣關系這根“天然的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系這根紐帶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系,形成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這種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為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以往那種借助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系,均被利益調整下的契約關系所取代,由法律調整的“信用”,完成了其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過渡。[29]
我國傳統文化中的信用資源必須要和現代市場經濟對接,將其改造為一種以契約為基礎,以國家和法律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形態由農業社會轉向商業社會,由鄉土社會轉向市民社會,由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債權債務在陌生人之間擴展,熟人社會的人際信用不足以維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統化的財產擔保和法律強制保障交易信用,從而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變。
注釋:
[1][英]安東尼·帕格頓:“信任毀滅及其經濟后果”,載《國外社會學》2000年第3期。
[2]汪丁?。骸盎仡櫧鹑诟锩保d《經濟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社科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頁。
[5]轉引自李心合:“信任問題的財務學思考”,載《財貿問題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7]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8][美]福山:《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彭志華譯,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頁。
[9]蔡章麟:“私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運用”,載鄭玉波主編:《民法總則論文選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頁。
[10]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11]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頁。
[12]林鈞躍編著:《企業賒銷與信用管理》(上冊),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
[13]參見曾康霖、王長庚:《信用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參見[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王志安、梁濤、申政武、李旺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36頁。
[15][英]大衛·休謨:《人性論》(下冊),關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61頁。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頁。
[17]羅馬法上債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對私犯的罰金責任,參見[意]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頁。但只有演化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為財產責任后,才具有債的意義。
[18]參見[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王書江、張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頁。
[19][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頁。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頁。
[21][英]約翰×穆勒:《經濟學原理》,臺灣三民書局1966年版,第477—478頁。
[22]參見[美]黃仁宇:《放寬歷史的視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頁。
[23][美]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三聯書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頁。
[24]嚴復:《嚴復集》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頁。
[25]:《鄉土中國》,三聯書店1985年版,第6頁。
[26]參見何懷宏:《良心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