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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法律碩士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2.職業化視角下法律碩士培養模式的構建
3.醫學院校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構建
4.法律碩士職業技能培養的實踐路徑
5.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實習實踐環節模式設計探析
6.法律碩士研究生實踐教學設計研究
7.全日制法律碩士實踐教學體系構建
8.從負動機角度探討法律碩士學位教育中的英語教學
9.診所式教學法在法律碩士課程中的應用
10.法律碩士“雙導師”培養模式研究
11.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問題與對策
12.論法律碩士教育與職業資格考試銜接機制
13.案例教學法在法律碩士教育中實踐分析
14.“法律碩士學位論文工作坊”實驗計劃總結
15.淺析廣東省法律碩士特色教育培養研究
16.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特色教育優勢與發展探析
17.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初探
18.論法律碩士實踐性教學基地建設
19.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現狀及其改革研究
20.關于提升法律碩士學位論文寫作質量的研究報告
21.“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教學與培養中的完善與推廣
22.知識產權法律碩士培養模式探討
23.法律碩士教育改革的困境與出路
24.法學法律碩士培養模式之完善
25.法律碩士(法學)的培養模式研究
26.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與西部高校法律碩士培養模式改革
27.資源環境特色法律碩士培養目標初探
28.法律碩士學科教學(英語)議論文寫作模式之問題探究
29.資源環境特色法律碩士教育的思考
30.貴州大學法律碩士教育方法改革初探
31.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背景下法律碩士教育改革思考
32.資源環境特色法律碩士實踐基地教學研究
作 者:
年 級:
專業方向:
指導教師: 姓名 + 職稱
論文類型:
1.年級一欄:例:統招為“2003級”;在職為“2003級(在職)”
2.專業方向一欄選擇:經濟法、民事法、國際法、刑事法、憲法與行政法
3.職稱:教授或副教授
4.論文類型一欄選擇:專題研究、調查研究報告、案例分析報告
注意:開題報告以書面(A4紙打印,左側訂)方式向導師組提供,字數不少于3000字。請在規定時日之前,按照各導師組成員數提供相應開題報告份數并交到JM辦公室。
一、開題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X X X X X X X X
第二、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的新見解
第三、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等 例:基本內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紐倫堡審判
二、法律家階層與實證主義 3.XXXX
結語參考文獻:擬參考資料(書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來源
中國新聞網2018年10月30日的數據顯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國共有農村留守兒童697萬人。在留守兒童群體中,54.5%為男孩,45.5%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農村留守兒童身體健康,但也有0.5%的兒童殘疾、0.1%的兒童患病。與2016年數據相比,0至5歲入學前留守兒童占比從33.1%下降至25.5%,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比例從65.3%上升至71.4%[1]。從這一數據可以看出農村留守兒童中義務教育階段兒童比例高、數量龐大。而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年紀小、分辯是非的能力弱,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這一階段的兒童在成長中如果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現世界觀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不能給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護,造成兒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關懷的兒童在成長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學校作為留守兒童生活的重要環境,本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家庭調查、成長檔案管理等責任。但是,由于我國農村留守兒童聚集的主要地區都處于經濟條件較落后的地區。作為農村邊遠地區的學校大多沒有能力為留守望兒童提供心理建設、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會雖然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關注,但畢竟鞭長莫及。城市里的愛心志愿者距離他們太遙遠,不能給予及時的幫助。而邊遠地區的志愿者隊伍發展緩慢,也不能夠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幫助。因此,農村留守兒童面臨著刑事訴訟問題時,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著重要意義。
2.當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問題
2.1缺乏專業機構與人員
農村留守兒童作為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對他們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現實情況是農村留守兒童大多聚集在偏遠地區為主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在這些地區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完善,缺乏專業法律援助機構,以及專門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案件經歷和經驗的法律援助律師。而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項資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蓋訴訟全過程
農村留守兒童無論作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還是被害者因其年紀小等因素在訴訟的全過程當中都應該給予法律援助,以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傷害。但是,當前由于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不了解申請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偵查與起訴階段通常沒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通常是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指定律師進行辯護[2]。而在調查取證等環節,涉事兒童沒有受到應有的心理保護。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當前,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沒有質量評價體制。律師工作繁忙,在面對法院指定的辯護工作時,有時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夠實現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構建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組建專業援助團隊
當前我國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和一部分社會援助。解決資金問題是構建團隊的前提問題。司法部門應該關注到問題的重要性,申請更多的財政撥款,同時向全社會發起號召成立地區或全國范圍內的專項資金,吸納更多社會捐助。基于此,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的地區進立專業的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機構并組建專業援助團隊,針對涉及留守兒童刑事犯罪的主要問題、兒童身心特點,研究法律援助的具體方案[3]。
3.2簡化法律援助手續,建立保護機制
簡化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對于涉案的農村留守兒童,應給予覆蓋全過程的法律援助。同時建立對涉案留守兒童的保護機制,免其在案例審理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構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覆蓋司法全過程,包括服務態度、專業水平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律師獎金、等級等利益掛勾。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1]林暉,羅爭光.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下降[N].中國教育報,2018-10-31(1).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與定義
在企業經營管理中,企業法律風險是有著明確的定義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風險管理中的一種,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雙方合同約定,由于企業的外部法律環境發生一定的變化或者是法律主體的作為以及不作為的行為,而產生的對于企業負面法律責任或嚴重后果的可能性。它的前提是以法律制度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作為根本的依據,對企業法律的風險進行管理與約束,企業運營中的違約,侵權等行為都是企業法律風險的內容。
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特征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強調在風險發生前防范風險,對于法律事務進行防范,事先對于風險采取手段并加以控制,在事情發生之前就制定應對計劃,以便實現企業中風險的最小化與企業相關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強調圍繞企業目標,無論進行何種的法律風險防范,都要以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與利益為基本方向。在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當中,必須充分結合企業本身的發展目標與經營前景。三是強調采用綜合的方法來進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法律風險管理是從風險管理中脫離發展壯大并且完善的,風險管理與法律風險管理中有許多共同之處,不同的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在法律范疇之中的,企業法律風險是集應用法學與管理學與一體的一個特殊管理方式。
三、企業管理中法律風險問題
企業法律風險中包括企業設立及解散的風險,公司內部權益糾紛的法律風險,企業改革,兼并及投融資的法律風險問題,以及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問題,合同風險,企業侵權糾紛,涉外案件,人力資源糾紛,經營管理人員違法犯罪等等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風險包括在企業經營中的方方面面,企業對于法律風險意識的加強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風險防范需要涉及到企業經營,發展的方方面面,一旦發生法律風險問題,企業的發展也岌岌可危。因此,在企業中建立現代化的企業法律管理機制,健全企業中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使企業能夠最大限度減少風險是至關重要的。
四、企業管理中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
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企業內部的風險管理就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在我國高速發展且不斷變化的過程當中,任何企業的經營管理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風險,作為企業的領導者與管理者,做好風險管理工作是至關重要的,一旦企業出現風險,這兩者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隨著我國企業法制工作的漸漸完善,國家對于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也在不斷地被提出與重視,目前,我國法律法制工作中的重要任務就是圍繞著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展開進行。
五、企業運營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組成與構建
以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基礎,管理層加強對于企業的內部控制,明確企業運營中的管理環節的法律風險源的控制,實施必要有效的控制手段,確保在企業運營過程中貫徹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從而在企業運營中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制度,以求企業內部形成一個穩定封閉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這樣的做法可以有效保障企業生產與經營過程中法律風險防范的有效性。無規矩不成方圓,在一個長期穩定發展的企業當中,擁有健全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與法律審核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對于企業未來發展十分科學合理的制度。
在企業經營的進程中,貫徹落實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中的常見問題,是確保一個企業長久穩定發展,防范風險的有效決策。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的實施與發展壯大也是一個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必經之路。在一個優秀的企業發展的進程中,擁有良好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1.1勞務分包方不具備勞務分包資質
在地鐵工程建設前,地鐵工程建設方會根據工程量和施工安排尋找合作的施工單位,與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單位進行合作。但個別情況下,部分企業沒有勞務分包資質,偽造資質與工程建設方簽訂合同,進行勞務分包。地鐵工程耗資巨大,諸多勞務分包方力爭參與建設的機會,為了獲取企業的最大利益,往往鋌而走險。這樣無資質的企業通常存在人員雜亂,用工不規范的現象。一旦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施工單位還可能再進行轉包等,這樣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很難保證,會影響地鐵工程的建設質量和效率。在用工上的不規范也容易引發經濟糾紛,甚至引發沖突。
1.2法律意識淡薄
勞務分包過程中沒有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不合理,雙方利益關系沒有約定明確。地鐵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進行勞務分包談判時,由于進行談判或勞務分包業務的管理人員缺乏法律觀念,在業務處理上缺乏經驗,沒有意識到勞務分包合同的重要性。沒有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或簽訂了簡易的勞務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對工程建設的進度、安全規定、建設要求、勞務工人的薪酬核算等等問題缺乏必要的溝通,在合同內沒有明確規定,這將導致合作雙方的利益受到損害。一方面地鐵工程建設方的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難以保證,另一方面勞務分包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條件等難以保障,容易引起經濟糾紛。
1.3地鐵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引發合同糾紛
地鐵工程建設耗時較長,且工程建設還會受當地地理因素的影響。在建設期間可能會出現自然災害、工程事故等等,這些因素在施工前期無法預判,任何風險的發生都可能會影響到地鐵工程建設。這些不可控因素一旦發生,地鐵工程建設進度將會受到影響,無法按原簽訂合同完成,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引發的合同爭議該如何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誰來承擔,這些都涉及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上的法律問題。
1.4勞務分包工人流動性較大,增加了工程施工風險,難以有效監管
勞務分包工人由勞務分包公司管理,人員混雜,來自各地,其技術水平也難以保證。在施工期間,由于工程難度、工程周期、薪酬待遇、施工環境等都會對工人產生一定的影響,勞務工人有可能出現中途離開的情況,進而影響工程建設。在勞務分包過程中也是常見現象,對于勞務分包工人的監管上難度較大。
2.如何避免地鐵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常見的法律問題
2.1在地鐵工程建設前要按照規定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地鐵工程建設周期長,與施工單位合作較多,在勞務分包操作上必須嚴謹、仔細。在工程建設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通過合同的簽訂,規范地鐵工程的建造要求,處理好與合作方的關系,以合同的方式明確地鐵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的責任和義務,尤其要規定好勞務分包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務分包的順利進行,從而促進地鐵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地鐵工程建設方要設立法務部門或要求法務人員參與到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的全過程,針對法律相關規定,嚴格項目進行的各個環節,確保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間的勞務分包事宜的規范性、完整性。
2.2嚴格審批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抬高合作門檻
地鐵工程的建設關系著國計民生,是利國利民的大舉措,因此工程建設管理人員要意識到工程建設的重要性。在選擇合作的施工單位時,要嚴格把控施工企業的準入門檻,核實企業是否具有勞務分包的資質,服務質量、人員多少、人力成本、盈利狀況等都要進行了解,選擇與優質企業進行合作。地鐵工程建設方必須派專人對施工方進行實地考察,查看是否符合合作的要求,對于不具備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堅決不合作。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擇進行對比、分析,優選合作單位,提高施工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是對地鐵工程建設的保障。
2.3嚴格執行地鐵工程前期的招投標工作
在地鐵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招投標項目中,從制定招標計劃書、招標信息、發標、開標、評標、定標等諸多環節,通過公開招標,尋找最佳投資方,促使招投標過程更規范化、標準化,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發起招標的企業和參與競標的企業都嚴格要求,本著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維護市場有序競爭的原則,仔細審核企業的招標文書、競標企業的投標資質等,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堅決不允許參與招投標活動。工程建設方要嚴格按照招投標工程的程序進行,根據招投標的招標原則,邀請三家以上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公司競價投標,更多的競標方的參與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招標的公平、公正。招投標管理程序有利于優中選優,保障工程建設質量。不單是招標過程中競價的高低,還要對企業進行各個方面綜合考察,在對招標各方進行充分調研和研究后,綜合評比,選擇最合適的合作方。完善采購招投標管理程序,通過現場招投標活動,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客觀評估,加強對活動現場的監督,提高活動的透明度。
2.4提高勞務分包合同的規范性、準確性、全面性,最大程度保障合作雙方的利益
地鐵工程建設方首先要選擇具有高水平的施工人員隊伍,同時也要肩負起對勞務工人合理的工作待遇。同時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合作雙方必須以合同的形式進行責任、義務的約定。地鐵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要根據工程建設的需求對勞務分包過程中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環境、工人技術、工程工序、質量標準等諸多條款認真協商,仔細研究后擬定一份較為全面、規范的勞務分包合同,雙方在確認無誤后進行簽訂。合同簽訂的過程要經過層層把關,經由相關部門審核批準,盡可能減少合同漏洞。通過勞務分包合同進一步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有效減少合同風險,保障工程的順利進行。
2.5增強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識,在勞務分包操作上認真遵守法律規定
我國支持建設工程中勞務分包形式,但法律較為寬泛,由于現實中問題紛繁復雜,地鐵工程建設單位與勞務分包企業間的責任劃分、權責歸屬涉及經濟法、民法、勞動法、合同法等多方面法律問題,甚至有些條款在權益的確定、法律規范的執行方面較為模糊。因此加強相關法律的學習,根據法律規定細化合同約定,增強法律的可行性,執行性。在進行勞務分包談判和合同簽訂上,合作雙方要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件、資料,手續齊全,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并備份歸檔,留存察看。
2.6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施工過程的監督
要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督,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把控工程建設質量。對于分包合同中的建設工期、工程施工順序、材料標準、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都要進行監督和管理,將勞務分包方施工狀況定期匯報。嚴格督促施工方按照工程進度進行施工,將施工進度與工程計劃表及時比對,要在工程建設期間建立良好的工程進度反饋機制,確保信息交流順暢,確保工程在預期時間內完工。對于在施工過程中不合理的施工現象和不符合工序要求的施工行為及時叫停,督促施工方及時整改。同時監督施工方在后期施工過程中是否有轉包行為。部分勞務分包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會有轉包行為,這種情況下不但工程建設方的工程質量難以有保障,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也將受到侵害,拖欠農民工工資,多方債務問題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2.7通過投保的方式進行風險轉移
在地鐵工程建設前,可以根據工程的建設狀況進行投保,通過投保的方式進行風險轉移,降低企業經濟損失。目前,工程險有建筑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后新增科技工程保險。根據工程項目保險種類和行業的不同,保險進行細分,有工程質量保險、工程保證保險、職業責任險、建筑安裝一切險、安全生產保險、建設工程相關保險等等。地鐵工程建設期間,存在勞務分包的問題,可能會面臨一定的合作風險,在用人、施工、質量、自然災害等等諸多方面,一旦出現風險,將對地鐵工程的建設造成經濟損害,甚至耽誤工期。為了減少損失,更好地進行工程建設,地鐵工程建設前期,建設方可以提前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進行一定的工程保險的投資,通過轉移風險來減少工程在勞務分包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損失。比如工程保證險,保證險是勞務分包方需要根據工程建設方的要求,由保險人擔保自己的信用,即便勞務分包方不能履行義務,也將有保險人向工程施工方履約賠償。工程質量保障險也是工程進行的一項很好的保障,工程質量保障險為工程建設方提供地鐵工程建設中,勞務分包方在期間內履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的保險,當工程施工方不能履行合約修復義務時,保險公司將向工程施工方代償,這極大地保護了地鐵施工方的利益。此外,地鐵工程也可就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進行巨災保險的投保,降低意外災害帶來的經濟損失。總之,在工程開始前,進行合理的保險投資是一種較為妥當的降低風險的方式。
勞務分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為地鐵工程建設方帶來了便利,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作雙方增強法律意識,完善合同管理,促進工程建設有序進行,減少勞務糾紛,保障雙方利益。同時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監督,督促施工方認真履行職責,保障地鐵工程建設的順利完工。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屬于中國公民。一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員如果有正當的理由遵守我們的憲法與法律, 就可以申請中國國籍。因此, 中國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非常廣泛, 不但包括中國公民, 還包括一些外國人。另外, “憲法”還指出, 我國的所有犯罪都屬于我國刑法的范疇。中國有權利和義務進行保護和調查。
二、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 罪名的設置有待商榷
由于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來明確解釋本罪的罪名, 基層司法部門適用本質犯罪有兩種方式:一是將本質犯罪界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次, 本罪分為盜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銷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顯然, 后一種方式將犯罪分為兩種罪名, 即犯罪成為選擇性犯罪, 犯罪人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后可以根據幾種犯罪進行處罰。筆者認為, 后一種定義不能涵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所有犯罪行為。該罪的另一個問題是, 在郵政人員開拆、隱匿、銷毀郵件、電報罪中增加該罪, 將影響該罪適用的獨立性。例如, 郵政工作人員私拆的私人信件也可能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 在《刑法》第253條中增設犯罪嫌疑人重復立法。
(二) 相關附屬刑法有待完善
雖然《刑法》增設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但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和深度上仍存在一些問題, 重點在于完善與該罪有關的附屬刑法。刑法禁止非法搜查或入侵公民家園, 僅限于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交流自由和公民交往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國家安全或刑事偵查外, 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通信檢查。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使用任何理由。違反公民的溝通和通信秘密。毫無疑問, 這些規定反映了憲法對公民人格的尊嚴、住房和通訊的保護, 可以認為是屬于隱私的范疇, 但這些遠遠不夠。除上述幾點外, 隱私權還涉及其他許多方面, 因此有必要在憲法中完善對隱私權的保護。
三、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完善
(一) 增加公民個人信息司法救濟方式
我國必須嚴格禁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同時, 在刑法和司法救濟中除了應考慮公民的個人信息外, 還應注意到檢察機關以時間、人力資源的形式無法取得良好的效果。為了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 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有必要進一步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司法救濟。在行政法、民商法、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 筆者認為, 公民要根據個人的愿望和意圖選擇司法救濟, 行為分析權利的保護及其影響和結果, 然后選擇是否進行審判。進一步通過各種司法救濟, 公民可以提供更多的幫助, 也可以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
(二) 擴大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主體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610(2012)03―0093―08
一、研究背景
研究型大學是以創新性的知識傳播、生產和應用為中心,以產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培養高層次精英人才為目標,在社會發展、經濟建設、科技進步、文化繁榮、國家安全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大學。研究型大學除了承擔發展科學技術和促進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任務外,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仍然是其基本的、最本質的職能。目前,我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教育分為兩種類型――科學(學術型)學位和專業學位,兩者最重要的區別在于培養目標不同。學術型研究生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可以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門人才,專業型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則是培養具有一定理論基礎,主要從事實踐工作的專門人才。從層次結構看,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包括碩士和博士兩個層次。現有的專業學位中碩士專業學位39種,博士專業學位5種(教育、口腔醫學、獸醫、臨床醫學和工程博士)。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重點,也是本研究所關注的焦點。從類型結構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分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兩種類型。自1991年開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以來,主要以非全日制在職教育為主,僅有少數專業實施全日制培養。2009年開始實施面向應屆本科畢業生的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2010年起實行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攻讀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制度,逐步增加專業學位推免生的數量和比例,鼓勵、引導優秀生源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近年來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收比例持續增加,預計2012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比例將達到30%,2015年將逐步提高到50%。從學科結構來看,截止到2011年3月,我國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學科門類涉及管理學、法學、工學、農學、醫學、教育學、軍事學、文學、經濟學、歷史學、藝術學等十一大學科門類,除理學和哲學外,基本涵蓋所有學科領域。研究生教育政策的重大調整標志著我國碩士研究生教育從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的戰略轉變。因此提高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突出其培養特色成為擺在各專業學位培養單位面前刻不容緩的緊迫任務。
二、問卷設計
發展研究報告以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作為切入點。關于教育質量評價的研究,國內外學者引入了滿意度的概念。馮伯麟對教師職業的滿意度進行了研究,認為教師職業滿意度是教師對其所從事職業以及工作條件與狀況的總體帶有情緒色彩的感受與看法。朱新秤和卓義周對高校青年教師的職業滿意度進行了分析與調查,認為職業滿意度是個人背景因素、個人內在因素和個人外在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一個綜合概念。林杰對全國普通高校的現行制度安排滿意度進行了調研,認為高校教師對工作的滿意度取決于工作環境,而他們對工作環境,尤其是對各項制度安排的滿意度,則是反映高校現行制度合理性與科學性的重要尺度。布魯斯和布萊克本認為教師職業滿意度是衡量學校效能的一個重要指標。由于評估目的、主體和對象等不同,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質量滿意度評估指標的選取維度不盡相同。概括起來其質量滿意度評估指標維度選取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考察:第一,從投入一過程一產出環節來考察;第二,從外適-內適一個適環節考察。鑒于“投入-過程-產出”環節及“外適-內適一個適”環節的視角,我們設計了對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滿意度評估指標,將“質量”概念分解成可以實際測量的具體指標,具體包括8個方面:基礎和專業知識水平、外語應用能力、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科學實踐與學以致用能力、學術道德水平、創新和科研能力、學位論文質量及學習投入程度等。研究采用《華南地區研究型大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質量調查問卷》進行了調查分析。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主要是通過其培養過程來實現的,培養過程大致分解為課程設置、課堂教學、導師指導、專業實踐、學位論文等方面。問卷通過設置相關問題來了解學生對這些方面的看法與感受,進而推測培養過程各環節對教育質量可能帶來的影響。問卷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為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對專業學位的認知,內容包括研究生選擇就讀專業學位的動機、對全日制專業學位教育的了解程度及對專業學位地位的認識等;第三部分是對課程與教學的認識,涉及課程設置、教學模式、學習投入、導師指導、專業實踐等;第四部分是學習收獲與滿意度的認識,即學生對其專業理論素養、專業實踐能力、科研創新能力等方面提高的自我評價。研究采用隨機抽樣方法,對華南地區多所研究型大學各年級不同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進行問卷調查。回收問卷345份,剔除無效問卷36份,有效問卷309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89.56%。各備選項按照由低到高的等級設計并采用五點式計分法,依次記分“1-2-3-4-5”,各維度得分越高表示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滿意度越高。為確保問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我們對問卷進行了信度和效度分析。通過對調查結果數據的初步處理,我們使用克龍巴赫儀系數(Cronbaeh’s Alpha)對問卷進行信度檢驗,α系數為0.861,表明問卷有較好信度。問卷效度檢驗較適合采用結構效度,即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來檢驗問卷結構效度,我們提取出了8個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他們的累積方差解釋率為58.648%,表明問卷具有較好的結構效度。調查樣本分布具有多樣性特點。從性別構成看,男生172名,占樣本中人數的55.63%;女生137名,占樣本總人數的44.37%。從學習形式看,全日制碩士生73人,占總人數的23.62%;非全日制碩士生236人,占總人數的76.38%。從所學專業類別看,文科221人,占總人數的71.52%;理工科66人,占總人數的21.36%;醫學等其他23人,占總人數的7.12%。從工齡情況看,沒有工作經驗,即本科畢業直接讀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63人,占20.3%;有工作經驗的246人,占79.7%。從專業構成看,MPA人數133人,占總人數的43.3%;軟件工程人數35人,占總人數的11.3%;MBA人數33人,占總人數的1 0.7%;計算機技術工程人數25人,占總人數的8.1%;教育碩士人數是19人,占總人數6.1%,其余專業人數64人,占樣本總人數的20.5%。
三、評估報告
(一)總體評估
調查發現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各項得分(學生主觀感受)均在中等(3分)以上,總體滿意度處于中等偏上良好水平。說明從整體上看研究型大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教育質量較好、滿意度較高。從表1可以看出,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最高的是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3.83分),其次為學習投入程度和學術道德水平(均為3.80分),再次為科學實踐和學以致用能力(3.79分),基礎和專業知識水平(3.75分),得分較低分別為外語應用能力(3.42分)、創新與科學研究能力(3.50分)、學位論文質量(3.67分)。說明在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中,最欠缺的是外語應用能力、創新與科學研究能力、學位論文質量的提高,這些是今后進一步提高的方向。
(二)差異分析
為了檢驗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在不同評價樣本之間否存在顯著差異,研究采用單因素分析方法進行分析。在單因素方差分析中,我們將教育質量總分記為總分40分(Total=8*5)。單因素方差分析的結果見表2。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顯著性水平P值為0.042
第一,科學實踐與學以致用能力差異。表4顯示在存在顯著差異的5個專業中,會計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科學實踐與學以致用能力平均得分最高4.20分。而臨床醫學、化學工程等專業研究生的科學實踐與學以致用能力得分較低,均低于3.2分。公共管理碩士、社會工作、工商管理碩士等三個專業學位研究生的科學實踐與學以致用能力評分較高,在3.8分至4分之間。法律碩士、計算機技術工程碩士、軟件工程等專業學生平均分相對較低,學生實踐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第二,外語應用能力差異。從表5可以看出,法律碩士、會計碩士、漢語國際教育、臨床醫學碩士的外語應用能力平均得分較高,在3.6分至3.8分之間。化學工程類的外語應用能力平均分僅為2.8分左右,外語應用能力最差。其他專業如公共管理碩士、社會工作碩士、工商管理碩士、軟件工程、教育碩士等專業碩士生外語運用能力處于3.2分至3.4分之間,外語應用能力有待提高。
第三,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差異。表6表明公共管理碩士、工商管理碩士、社會工作碩士、法律碩士、會計碩士等專業的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的平均得分較高,在3.92分與4.4分之間,體現出這些專業的學生良好的溝通能力。漢語國際教育、教育碩士等專業的碩士生的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的平均得分處于中間狀態,但有待進一步加強。而理工科類的化學工程、計算機工程技術、軟件工程等專業學生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普遍較低,亟待進一步提高。
第四,學術道德水平差異。表7顯示公共管理碩士、工商管理碩士、法律碩士、會計碩士、計算機工程碩士、教育碩士、軟件工程碩士等專業在學術道德水平上的平均分較高,位于3.75至4.4分之間;而社會工作碩士、漢語國際碩士、化學工程碩士、臨床醫學碩士等專業學術道德水平平均分的相對較低,處于平均分以下。
第五,學位論文質量差異。從表8可以看到,專業學位碩士生學位論文的總體質量的差異較小,普遍得分較低,說明總體質量都得進一步提高。但相對來說,公共管理碩士、工商管理碩士、法律碩士、會計碩士、漢語國際教育碩士、教育碩士和臨床醫學碩士學位論文質量略勝一籌,理工科碩士學位論文普遍較差,應采取更加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
總之,經過十幾年發展,華南地區研究型大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總體質量滿意度良好,有效地促進了社會經濟文化建設發展。但是各專業類別培養質量參差不齊,仍然存在許多突出問題。學科門類齊全、結構布局合理、特色優勢明顯、質量品牌效應突出的專業學位教育體系尚未形成。
(三)問題分析
調查顯示,處于前十位的問題分別是:缺乏實踐l生教學(17.6%)、擴招太多(10%)、學習時間(8.6%)、導師指導(7.8%)、管理松散(7.8%)、課程設置(5.9%)、教師水平(5.5%)、學生質量(5.5%)、社會認可低(3.1%)、差別對待(3.1%)等。其主要原因是:
首先,專業學位社會認可程度不高。調查發現社會對專業學位了解不多、認識不深,社會認可程度不高。從國家層面來看,專業學位教育缺乏權威的國家定位。2001年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專業學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指出:“專業學位人才培養與學術性學位人才培養是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兩個重要方面,在高等院校人才培養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并沒有明確劃分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同時國家沒有出臺相應的在學生取得學位后的政策待遇,也沒有將專業學位與行業任職資格認證緊密聯系起來,導致考生報考積極性不高。整個社會甚至受教育者本人對專業學位的認可度不高,用人單位的招聘及人事制度中更沒有體現出對專業學位教育的足夠重視。學校管理者對專業學位教育培養重視程度不高,對其管理明顯存在邊緣化、培訓化及營利化等傾向。
其次,研究型大學專業學位教育還沒有建立一個完善、科學、合理的培養制度。目前我國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導標準和教學保障制度。調查中發現有些培養單位在專業學位管理上配備的力量單薄,只在研究生院設立一個辦公室,配備幾名工作人員,而他們要負責數千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教育與質量保障工作。
再次,研究型大學專業學位教育尚沒有建立具有差異性、實踐性與前沿性的課程體系。調查顯示研究型大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大多以科學學位培養模式為藍本,未能充分體現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具體表現在實踐性不強、創新性不足、未能很好地體現差異性和靈活性。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教育中存在部分教材建設不足、教學用書內容陳舊等問題。調查發現學生認為教材非常符合和比較符合實際需求的只占到55.7%,認為參考書對學習幫助非常大和比較大的只占到了58.9%。
第四,研究型大學專業學位導師實踐經驗與責任心比較缺乏。大學教師大都是在重理論輕實踐、重科學輕技術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下培養出來的學術研究型人才。這些導師長期在高校工作,很少接觸到社會實際的管理與工作,難以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盡管目前這些大學采用了雙導師制,聘請了來自實踐領域的高級專業技術專家參與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但是受到諸如工作時間、待遇和制度等因素影響,往往是象征性地出現在論文答辯會上,很難起到實質性指導作用。調查結果顯示:有近1/3的學生認為任課老師教學和實踐聯系不夠。目前研究型大學的導師帶的學生數量普遍比較多,導師自己面臨著學術科研的壓力、教學壓力,因此給予學生實質性的指導的時間相對較少。在主觀題調查中,專業學位研究生提到兩種類型學位的學生待遇不一,部分導師責任心不強。
第五,生源質量參差不齊、學習投入不夠。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既有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又有行政人員、企業員工;既有本科畢業生,又有專科畢業生;既有所學領域與從事行業或大學所學專業相一致的,也有與從事行業或所學專業相差甚遠的。因此生源成分十分復雜,生源素質參差不齊,這對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更有甚者,由于大部分專業碩士受到工學矛盾影響,學習投入遠遠不夠。調查結果顯示1.9%的學生課程學習時間占整個學習時間的比例少于10%,14%的在10%-20%之間,19.1%的在20%-30%之間,21%的在30%-40%之間,18.8%的在40%-50%之間,25.2%的學生課程學習時間占整個學習時間比例大于50%,說明學生在課程學習時間以外,很少花時間進行自主學習。
四、對策建議
(一)健全研究型大學內部質量保障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的整個過程都需要培養單位的管理工作來維系和發展。因此,培養單位必須制訂完善、健全的規章制度以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進行規范管理,這是確保專業學位研究生質量的重要條件。要不斷地修改和完善各專業學位研究生行為準則、入學和選拔制度、課程與學習制度、考試與成績管理制度、導師與科研制度、操作與實踐制度、學位論文與學位答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培養單位要進一步明確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在整個研究生教育系統中的重要地位,將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培養作為學校研究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校院兩級管理工作隊伍,挑選責任心強、業務素質精湛的干部承擔管理任務,不斷加強培養,提高綜合素質和管理水平,促進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不斷提升。
提高生源質量。根據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特點,建立公開、公正、透明的招生制度和科學合理的選拔標準――學術標準和行業標準。在對考生資格審查時,嚴格按照國務院學位辦的文件要求,逐一核對考生的學位證、畢業證和職稱證等原件,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堅決不同意報考。考試和錄取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擇優、差額”原則,確保質量,寧缺毋濫。不斷進行招生考試錄取環節改革,推進有利于選擇優秀考生的選拔方式。加大學位型研究生和學術型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區別力度,學術型研究生考試注重考生的專業知識和研究潛能,專業碩士在考察專業基礎的同時,應更加注重實踐能力和實際操作考察,以選拔更適合專業型碩士培養要求和培養目標的優秀考生。
強化師資隊伍。首先,強化導師遴選、考核公平競爭機制。實行導師遴選和考核動態管理方式,優勝劣汰,競爭上崗,最大限度地調動教師的積極性。明確導師責、權、利,提高導師責任心,加強導師對學生的培養。在培養計劃,課程設置,教學方法上都應該加強導師對專業碩士指導的針對性、個性化和差異化。在對導師考核方面,除了參照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要求外,加強考核導師對培養專業碩士實踐應用能力提升程度。其次,進一步落實“雙導師”制。參照國外培養模式,在專業碩士導師遴選和導師對專業碩士的培養方式上進行深化改革,聘請行業部門實踐經驗豐富和理論水平扎實的專業人士參與教學,促進教師有針對性地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學生的教學研究和改進教學方法,實施“雙導師制”。“雙導師制”一方面可以提高學生培養質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社會對專業型研究生的認可程度。學校應參照全日制研究生學位點領銜人的待遇和職責,出臺相關政策,明確領域領銜人待遇并加強考核。
突出課程特色。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課程是提高教育質量的核心,根據國外較好的培養方式和我國實際及各研究型大學現實條件,我們認為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課程要突出基礎性、差異性、實踐性、選擇性、先進性和創新性。課程設置貫徹“少而精”原則,精簡專業課程,更新教學內容,構建合理知識體系。合理的知識體系應包括職業領域知識、一般性社會科學知識及科學思維知識。專業學位教育歸根到底就是為某一職業領域培養高層次應用型人才,檢驗合格與否的惟一標準就是其“任職資格”是否達到。因此應按職業背景差異對知識的不同需求來組織授課內容,構建起合理的職業領域知識體系,如行業領域基礎知識、最新進展、存在問題、發展前景、最新技術手段等。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在實際工作中,不僅要面對本專業領域,還要面對經濟、社會、技術、產業、市場和資源環境等多個領域,因此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應充分體現出“復合型人才”特點,在職業領域知識縱向加深更新的同時拓寬橫向領域相關知識,構筑起“職業社會科學知識體系”,體現出專業學位的科學素養和人文素養。要根據不同學科專業的特點,打通課程學習與課題研究之間的界限,把學習與做課題結合起來,把研究和應用貫穿于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全過程。加強課程建設,實施課程主講教師負責制,鼓勵各領域根據在職人員、各自的行業特點、地域特點自編具有實用性強的教材,對于成熟的自編教材,學校和學院應資助出版,推進網絡課程和精品課程建設。
優化教學模式。專業學位教學模式的改革應從課堂教學改革人手,以課程內容應用化、課堂教學實踐化為起點,逐步摸索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教學模式。在教學方法的運用上,充分發揮研究型大學多學科優勢,堅持以學員為中心,注重學員與教師雙向互動,靈活采用課堂講授、案例教學、專題講座、課堂討論、主題報告、學術沙龍、模擬訓練、觀看影象、實地考察等多樣教學方式,著力提高面授效果。大力開展專業學位教育教學方法的研究與開發,編制相應的案例庫,開發現場研究、模擬訓練等教學方法的操作程序。加強實踐基地的建設,確保每一位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都能深入行業第一線接受實踐訓練。
加強專業實踐。提高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實踐能力是提高教育質量的重心所在。研究生教育是以研究為主的教育,是培養少而精的理論型與研究型的高級專門人才的教育。因此研究能力培養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應有之義。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是針對特定職業領域需要而設置的學位教育,因此特定職業領域的實踐能力也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重心所在。在教育部專業學位培養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保證不少于半年的實踐教學,為學生實踐提供條件,建立實踐基地,聯合社會資源共同培養專業學位研究生。因此在今后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計劃修改完善時,培養單位應充分考慮到實踐環節的學時和學分要求,建立校內外實習實踐基地,聯合校外導師,整合資源,建立研究生工作站或高層次人才培養基地,開拓社會實踐的思路和視野,為專業學位學生創造更多的實踐機會。要指導學生帶著問題與課題深入實踐,從實踐中遴選課題,加以研究,切實解決企事業及行業上的技術難題,從而收到理論聯系實際的效果。
重視學位論文。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論文質量管理是提高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質量的歸宿。專業學位研究生論文是衡量專業學位研究生知識水平、實踐技能、研究能力和培養質量高低的重要標志。學位論文是全面檢查專業學位研究生知識結構和綜合分析運用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手段解決所研究問題、分析問題能力以及組織協調、表達能力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實行目標管理的最后一關。專業型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文體選擇上擁有更為廣闊的空間,以突出實用性和職業背景為指導思想,學生可以選擇調研報告、應用基礎研究、規劃設計、產品開發、案例分析、項目管理、文學藝術作品等多種形式,主要體現專業型研究生應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學位論文評價上,一方面,強調學位論文的質量和水平,考核專業碩士的理論研究方法的掌握程度和對于研究范式的掌控能力。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先進培養方式對專業碩士的專業能力、實踐能力進行考核。
(二)完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相關政策
其一,國家政策的保障措施。在國家層面上,制訂完善健全的規章制度是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進行規范管理的重要保障。國家法律對專業學位教育的定位、專業學位的質量評價標準和體系,專業學位培養應用型和復合型高層次人才的定性分析都還遠不清晰和成熟。因此,國家和省級部門要準確把握教育發展的趨勢,積極開展學位教育研究,進一步完善專業學位教育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專業學位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從制度上規范專業學位教育行為。
其二,人才市場的配套體系。《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各專業學位所涉及的有關行業部門應逐步把專業學位作為相應職業崗位(職位)任職資格優先考慮的條件之一。”因此需要進行專業學位與勞動力市場及人才市場的相應配套改革,將專業學位教育與行業準入制度銜接落到實處。在美國,參加一些行業執業資格考試必須以獲得經認證的專業學位為前提,絕大多數州的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都規定,參加律師執業資格考試必須獲得經認可的法學院所授予的法律專業博士學位(J.D.)或法律學士學位(LL.B),自學、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均不能替代法學院的教育。執業資格考試與專業學位教育的銜接使專業學位教育擁有較高的社會認同度,也使美國專業學位教育享譽世界。我國行業執業資格考試與專業學位教育之間尚未建立有效銜接,相應專業學位教育經歷未成為行業執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很難避免專業學位教育社會地位受到影響。因此,加強專業學位教育與相應行業執業資格考試銜接,必將促進公眾對專業學位的認可,提高專業學位教育的社會認同度,促進專業學位質量提高和健康發展。
其三,社會中介的評價監督。完善的外部質量監控體系是專業學位教育質量保障的必要和有益補充。當前我國專業學位教育質量監控體系的主體為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專業學位全國教育指導委員會和研究生院院長聯席會等為代表的專業學位教育方面的社會中介機構。各種專業學位都成立了相應的教育指導委員會,對各個培養單位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培養和碩士論文在政策上進行宏觀管理,同時各種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下又成立了領域協作組,對各個培養單位的培養方案和課程建設等進行指導。要充分發揮各個準政府組織等中介組織的作用,由各中介機構從不同層次和側面通過不同方式進行專業學位教育的質量監控,保障專業學位的教育質量。要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作用,讓他們參與到專業學位教學中來,保障專業碩士教育質量。在美國,行業協會介入相關專業學位的申請者條件規定、培養計劃的制定等環節。行業協會還以專業認證為主要手段來監控專業學位的培養質量,而行業協會同時也是執業資格考試的主管部門,他們與相應專業的教育機構協會聯合管理專業學位教育。因此,設計一種合理的體制使執業資格考試主管部門能夠參與到專業學位教育中來,架設執業資格考試與專業學位教育培養之間的橋梁,中介機構與研究型大學共同提高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培養質量顯得非常重要,專業學位培養單位可以嘗試性地開展專業學位與執業資格考試掛鉤的培養機制,以培養適用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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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野生動物資源十分豐富, 數據顯示, 我國野生動物數量超過了2000種, 在世界上, 排名前列, 其中, 約有100多種主要分布于我國, 或者屬于我國特有。改革開放后, 我國工業迅速發展, 導致大量野生動物資源遭到破壞, 偷運、販賣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屢禁不止, 大量野生動物瀕危絕種。野生動物資源的破壞, 給世界生物多樣性、世界氣候造成一系列的連鎖反應, 繼而影響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也給我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 加強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 刻不容緩。
二、我國野生動物的立法現狀
關于野生動物的保護, 早在古代, 便已經有先例, 各個朝代都有馴化野生動物、不供奉幼獸的記載, 最早關于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是我國在1950年頒布的《稀有生物保護辦法》, 其中規定, 嚴禁捕殺各類珍稀動物。后來, 我國林業部門公布《關于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 提出, 對于野生動物資源, 既要注重保護, 也要合理利用。在后來的多年間, 相繼頒布《關于制止珍貴野生動物收購與出口的通知》、《漁業法》等, 在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通過, 分別在2004年、2009年進行了修改, 在2011年,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頒布, 2013年,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頒布, 在一定程度上, 我國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托。
從《刑法》中的規定來看, 關于野生動物的保護, 集中于341、340、151條, 從不同的階段、角度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做出了規定。相較于《野生動物保護法》, 《刑法》中關于野生動物的保護進行了進一步縮減, 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排除在外, 借鑒了國外的相關做法, 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的規定納入保護范圍, 體現出與國際法律法規相接軌的趨勢。
三、刑法中關于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立法不足
(一) 深度的不夠
刑法中關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 只針對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本體”, 實際上, 導致野生動物破壞的誘因非常多, 棲息地的破壞便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但是, 刑法中關于棲息地內容的規定還顯不足。
(二) 設置的缺陷
在《刑法》中, 關于野生動物資源破壞的量刑比較重, 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但是, 相較于其他惡意犯罪, 破壞野生動物行為在主觀上的惡性較小, 有一定的可修復性, 而刑罰的最終目的并非處罰, 而是起到震懾作用, 預防犯罪, 促進被破壞野生動物的再生。就當前的規定來看, 《刑法》中沒有規定其他的非刑罰措施, 雖然對犯罪行為起到懲治作用, 卻難以促進野生動物資源的恢復。
(三) 與其他法律的沖突
為了保護珍貴的野生動物資源, 我國頒布了專門的法律法規———《野生動物保護法》, 《刑法》中關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 需要參考《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名錄規定, 屬于其中的規定, 才符合《刑法》中的保護要求。雖然《刑法》與《野生動物保護法》在規定上存在互補作用, 但是也出現了一些沖突。在2017年, 我國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棲息地保護、法律責任、違法方式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而《刑法》并未及時調整, 在立法理念上, 《刑法》也相對滯后。
四、野生動物資源刑法保護的完善措施
(一) 完善主觀明知認定
《刑法》中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名錄是參照《野生動物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更新速度頻繁, 每五年更新一次, 一些野生動物所在地的居民, 如果還是沿用已有經驗, 很可能在不知不覺中, 便觸犯刑法, 為了解決該種問題, 必須要完善關于主觀明知的認定, 具體情況包括三種: (1) 明知不可為而故意為之; (2) 根據以往經驗, 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危害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 依然不管不顧, 導致危害結果發生, 存在間接故意, 也構成了犯罪; (3) 確實不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 那么不構成刑法中的犯罪, 可以按照“非法狩獵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來處理。
(二) 明確野生動物死體認定
所謂野生動物死體, 即野生動物死亡后的遺體, 目前, 關于死體野生動物屬于野生動物的范疇, 還是野生動物制品范疇, 在司法界還存在爭議。在《刑法》中, 沒有野生動物死體的認定問題, 致使法律適用存在認定上的困難, 在沒有其他明文規定的前提下, 野生動物死體不應該納入野生動物范圍。筆者認為, 若沒有對野生動物死體做出明確規定, 會導致犯罪人利用法律漏洞來逃避制裁, 致使大量野生動物遭到屠殺, 基于野生動物可修復性操作要求來看, 應該將野生動物死體納入野生動物制品范疇,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工作中, 需要結合案情情況來考察死因, 若有非法殺害行為, 可以與《刑法》中關于“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的行為一起處罰。
同時, 《刑法》應將野生動物的卵、蛋等納入破壞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對野生動物卵、蛋的破壞是從源頭上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 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破壞遠遠大于對野生動物成體的破壞。我們應學習國外的立法經驗將之納入到我國刑法的保護范圍之內。
(三) 規定野生動物的價值鑒定工作
野生動物資源是國家所有, 就《刑法》的規定來看, 關于野生動物的價值鑒定, 并沒有明確規定, 為了滿足當前野生動物的保護要求, 要嚴格遵循與時俱進的原則, 考慮到現實需求, 綜合各方面情況來明確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成本, 讓野生動物價值的認定更加合理、科學, 具體而言, 需要從“教育價值”、“科研價值”、“經濟價值”、“生態價值”幾個方面來綜合考量。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董事責任保險(又稱董事和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是英美等發達國家盛行的一種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近兩年才被引入我國。2002年1月,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國丘博保險集團合作推出了中國第一個“董事和高級職員責任保險”。董事責任保險合同,是指以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不當行為給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廣義的董事責任保險合同除了包含上述內容外,還包含公司補償保險合同。豍本文主要探究狹義董事責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與保險合同有直接利害關系,直接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的人。董事責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一、保險人
從保險法律關系來看,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依據我國《保險法》第10條第3款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董事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所以董事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是指具有從事財產保險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
二、投保人
我國《保險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要求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如果公司董事為自己的利益訂立合同,則董事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應為公司董事。在此種情況下,作為投保人的董事為了化解有可能遭遇的責任風險,分散責任損失,而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繳納保險費來獲得保險保障,應無異議。依據職業責任保險相關理論的規定,職業責任保險合同一般是由被保險人所在的單位與保險人簽訂。董事責任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的一種,因此,董事責任保險合同也應由被保險董事所在的公司與保險人訂立,這也沒有異議。不過在董事責任保險的實踐中,對于保險費能否由公司支付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被保險董事所在的公司支付。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被保險董事個人支付。這兩種觀點的爭議焦點在于關于由公司支付保險費是否違反董事利益相反交易的規則。利益相反交易原則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違反其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為謀取個人利益,與公司進行自我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豎
有人認為,從法律上的利益相反交易規則的利益相反對象行為來看,董事責任保險是為了董事利益而設立的一種保險。為了簽這一保險,董事與公司之間達成一個意向,而這一意向的達成就可以看做是董事的自我交易行為。有人認為,從董事責任保險合同來看,公司將董事作為保險人來締結保險合同,當然也應該由公司來承擔費用。我認為,違反利益相反原則的前提是,董事的自我交易行為使公司利益受損。公司支付董事責任保險的保險費,表面上看是公司利益受損(損失保險費金額)。細分析一下,當董事在經營決策過程因為過失給公司造成財產損失,董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董事個人的財產時有限的無法彌補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而此時損失最大的是公司。若公司購買董事責任保險來分散責任損失,對公司來說是受益的,并沒有損害公司的利益。再者,由公司支付少額的保險費,可以保證公司擁有充足的董事人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可以放心的去為公司最大利益積極行為,不用害怕因為判斷失誤、市場形勢的變化等正常的商業風險而導致公司蒙受損失。如果沒有董事責任保險,則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會選擇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經營管理方式以防范風險的發生,最終會不利于公司的發展。所以我認為由公司公司支付董事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并沒有違反利益相反交易規則。
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管理準則》規定:“經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可見,我國法律允許上市公司為其董事購買董事責任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因此上市公司董事可以成為董事責任保險的投保人。但是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為其董事購買董事責任保險,成為董事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我認為,董事責任作為完善董事責任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于非上市公司的董事而言同樣具有必要性。本質上看,保險合同屬于民商事合同,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所以董事責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依據雙方的意思表示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推知,既然法律沒有禁止非上市公司為其董事購買董事責任保險的行為,那么非上市公司就有權依據自己的意思,為了公司的利益,替其董事購買該保險產品,并成為董事責任保險的投保人。當然,在公司沒有給公司董事購買董事責任保險的情況下,為了分散自己的職業風險,公司董事也可以自行購買董事責任保險。此時,董事責任保險的投保人為被保險董事本人。
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是分散董事責任的新興的法律制度。董事責任保險合同作為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基礎,其當事人應該包括保險人與投保人(董事、公司)。通過分析董事責任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有利于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
(作者: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研究生)
注釋:
豍孫宏濤:《購買董事責任保險合同之主體:公司作為投保人之正當性解讀》載蘭州商學院學報2010年6月
豎劉莎;《董事責任保險研究 》大連海事 碩士論文
Abstract: Housing is people want to settle down in the August 2011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ortgage processing houses in divorce proceedings became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which relates to Article X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real estate most attention. defined for couples before marriage or after marriage, mortgage real estate ownership and housing value-added part of the segmentation problem, thecountry district court verdict also the same. To this end, this paper analysis on the controversial part in such cases, identified with the value-added part of the split focus on exploring the nature of such housing, and put forward a legislative proposal, to be helpful to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mortgage; value-added property; nature identified; division of property
中圖分類號:D922.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一、按揭房屋概述
“按揭”來源于英文“mortgage”,是早期從香港傳入中國大陸的,原指“壓住”,后指對他物的擔保[參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編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頁。]。
按揭房屋是指將尚未投入使用的或在建的商品房對外出售,由購房人以此房作抵押,交付部分首付款后,再向銀行借貸另外不足的款項購買房屋的方式。
在我國,按揭房屋涉及到三個法律主體[李希:“試論按揭的法律屬性”,載于《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3期,第24—25頁。],即按揭房屋的購買人、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賣房人和提供貸款的銀行。在三個法律主體之間中存在四種法律關系,其一,按揭房屋購買人與開發商之間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其二,按揭房屋購買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其三,按揭購房人以房屋為抵押標的與按揭銀行之間的抵押擔保關系;其四,房地產開發商與按揭銀行之間的因保證發生的法律關系。
二、英美法系國家處理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學說
(一)初始所有權理論。
即劃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第一時間來進行分類。一個典型的案例是丈夫在婚前購買不動產財產,并且交付了定金,同時簽訂了分期付款合同并以抵押物作擔保,夫妻雙方結婚后,用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支付房款并贖回了抵押物。后來雙方離婚時,妻子要求對該不動產物權予以分割。法院根據初始所有權理論,對妻子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基金來源理論。
在美國的馬里蘭州所采取的就是資金來源理論,他們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是以時間來確定的,而是根據該財產所產生的基金來源來確定的。美國的哈珀(harper)[同上,第241頁。]婚前購買了一塊空地,用婚后夫妻財產在該土地上建筑了婚姻住所。在離婚時,雙方發生爭議。法院財產分為婚姻財產和非婚姻財產兩類分割,并根據資金的投入情況按比例劃分財產份額,從而使雙方的投入得到公平的回報。
(三)質變理論。即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轉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一方將婚前或婚后的個人財產與夫妻間的財產混合而無法分離時,則說明該方愿意將其個人財產與夫妻財產混合而公平分割[ Michael D.Bayles,Book Essay:Marriage As a Bussiness Deal: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On Divorce,1989 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Wingter,1989,17 fla,St.U.L.Rev.95.轉引自何眉佳:“淺析按揭房屋在離婚糾紛中的處理”,上海交通大學法律碩士論文,第11頁,2008年11月通過答辯。]。
(四)關于個人財產增值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