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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這就是說合同的主體能夠獨立地訂立合同并承擔訂立合同所帶來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由于合同不同,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同,法律就對合同訂立主體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對外承擔法律后果的能力會有不同的要求。根據我國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才有訂立合同的能力,這是對一般合同而言。對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訂立煙酒合同的合同主體,還應取得由國家批準的煙酒經營資格。
(二)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的含義與當事人的內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與內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脅迫、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這是一種價值評斷,是對合同當事人合意的一種評價。
(三)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必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加強公路工程建設中合同變更管理的具體措施
2.1強化合同變更審批權限
公路工程建設合同發生變更是常見現象,對工程合同變更需要進行相關審批才能夠發生效力。重大設計變更需要提交交通部審批,較大設計變更需要提交省級交通部門進行審批,其他一般性合同設計變更則需要由建設方負責審查批準。合同變更審批完成后,變更部分才具有法律效力。
2.2理順工程合同變更流程
公路工程建設出現設計變更,一般來自建設方、監理方和施工方,不管哪一方提出合同設計變更,都需要遵循一般變更程序。為了更好控制工程合同設計變更,要求主動變更方先提出變更申請,并將變更原因、圖紙和相關增減金額報告等材料,提交給監理工程師,進入完整變更審批程序。監理工程師審查變更材料時,需要與建筑方和施工方進行適當協商,特別是涉及增減資金等內容,需要做更多協調工作,達成認知共識。由于一些特殊情況的存在,審批程序也可以做出一些調整,以免造成施工停滯等現象的發生。如遇到自然災害、地質突況等,如果正常履行審批程序,將會造成施工方的損失,監理工程師可以在征得建設方同意情況下,批準施工方的變更申請,待適當時機補辦相關書面手續。工程發生設計變更,必然造成建設成本的增減,對變更工程進行估價需要遵循一般步驟。首先是監理在得到建設方批準的情況下,對合同工程量進行變更估算,由監理工程師負責協調建設方和施工方,確定雙方可以接受的單價或價格。工程變更估價方法:監理可以根據合同適用變更費率及價格進行估算,如果合同只有類似變更費率及價格,可以作為參考進行單價或價格估算。如果合同中沒有適用條款,要由監理、建設方和施工方進行協商確定單價或價格。如天峨至樂業二級公路第五期工程龍灘大壩至向陽段工程,工程開工后,發生了幾次工程變更,分別來自建設方和施工方提出的設計變更要求。經過監理多方協調,這些合同變更都得以順利完成,確保公路工程建設的效率不受影響。建設方提出的變更要求:①通過對線路走向的調整,共減少投資376.8893萬元,減少路線長度403.332m。②現龍灘水電站的庫區蓄水標高為375m,遠期規劃的蓄水標高為400m,右側上游很容易形成大面積淹沒區,路基將會長期淹沒在水中。通過調整線位和縱坡,降低涵洞流水面標高,實際只增加涵長112m,增加投資106.4991萬元。③K44+095原設計涵洞的流水標高為482.56m,在雨季將造成上游較大面積的淹沒區,同時該路段的路基由于受到水流的沖刷而被沖毀區。原設計K44+095的涵洞移位到K44+068并降低流水標高至468m(涵洞需加長42m),增加投資54.5179元。④因沿線無種植樹木綠化的設計,根據“綠滿八桂”的文件精神,增加完善沿線綠化設計,變更增加79.8082萬元。施工方的變更要求:①按照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于切實抓好公路工程預防坍塌事故隱患治理工作要求,對上邊坡塌方和滑坡進行放緩和清除,共治理51處,清理土石53.4703萬m3,增加費用661.7695萬元。②合同工期內的價格調整增加。2011年和2012年的材料價差調整1075.4742萬元,預計2013年上半年材料價差調整425萬元。③原地面斷面測量結果與原設計的斷面不相符,增加上邊坡的擋土墻、擋土墻基礎超深、避險及超車道、涉農及環保要求而增加的防護和水利、涵洞基礎超深、路基盲溝減少、標線工程數量統計錯誤等一般變更合計增加1717.0518萬元。
2.3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環節眾多,合同的洽談、草擬、簽訂、下達、交底,以及合同責任劃分、變更、終止、解除等,都需要根據相關管理制度進行操作,這樣才能確保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建設單位合同交底制度、責任分解制度、工程進度款審批制度、日周月工作報送制度等,都需要在合同履行前,由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將合同管理相關責任目標進行交底,還要對合同細節進行相關解釋和說明。
2.4建立合同動態管理機制
公路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內容較多,合同變更往往導致費用索賠,實行合同動態管理勢在必行。首先要做好現場簽證,及時記錄多種信息,注意搜集保存相關圖紙、計劃、技術說明、規范、變更指令等文件。必要時,可以進行錄影記錄,便于工程變更作為有力佐證。其次是處理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建設方和施工方要以書面形式確認相關損失事實。最后要嚴格執行定額規定,不得隨意改變合同基本約定。
一、合同變更的基本理論問題分析
我國民法理論認為,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不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對此種變更,理論上將其作為合同轉讓的研究對象。由此看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否影響合同的同一性,又將合同內容的變更區分為債的要素的變更(有的學者直接稱為合同標的變更)[1]和非要素的變更。債的要素的變更,是指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更,由此導致合同失去同一性。一般認為,債的要素變更指的是合同標的變更。非要素的變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標的物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期限的順延等。傳統民法理論將債的要素的變更作為合同更改的范疇。因為,合同標的是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合同的標的決定合同的性質,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標的變更,那么,合同的性質就發生改變,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性質也發生變化,合同關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種合同變更為彼種合同。總結一下,可以將合同變更界定為:當事人不變,合同內容中的非要素發生變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種現象。
大陸法系的民法理論,關于合同變更,與我國民法理論不同。不同之處在于,其理論上沒有合同變更這個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滅舊債,另創新債以代替舊債的行為。其源自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債權人的更改(即債權讓與)、債務人的更改(債務承擔)、合同標的更改(變更給付)、合同性質的更改(如變更租賃為買賣),以及期限和條件的更改。[2]近代立法上關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羅馬法。所謂相似指的內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體相當于廣義的合同變更,而與我國民法理論上的合同變更不同。合同的更改,發生舊合同消滅和新合同產生的效果;而根據合同變更,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僅其非要素發生變更。因此,合同更改是債的消滅原因,而合同變更并不導致債的消滅。[3]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德國民法典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及債務變更合同,而沒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4]英美法理論沒有合同變更的概念,也沒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債務更新這個概念。債務更新,是指總是存在一個先前的債(不論是實存的不是被主張的),這個債要被消滅并由新的債取代之。通常,只有當替代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個新當事人時,才使用該概念。根據更為普遍的實踐,該當事人必須是已被免除的原義務人或者原債務人的替代者。[5]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理論上,債務更新幾乎與替代合同是同義語,而替代合同具有即時清償的效力,同理,債務更新也具有清償的效力。在此意義上,與大陸法理論上的合同更改相似。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決的一種方式。而與我國民法理論上的當事人協商變更相類似。
二、比較法上的分析
在立法上直接規定合同變更的國家只占少數,其中尤以俄羅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為典型。1994年~1996年頒布的《俄羅斯民法典》第450條和451條規定了合同的變更。第450條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根據,即協議變更、根據當事人一方的請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決而變更;第451條則規定了情勢變更而引起合同變更。[6]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條和第1450條也規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據承擔義務一方的請求而廢除;而接到廢除請求的締約人得提議修改契約以使之充分恢復公平,從而避免契約的廢除。[7]
法國民法典未規定合同變更的一般準則,但是卻規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可予變更的法定理由。同時,當事人與可通過約定而確認合同變更的依據。特別是關于合同內容變更的規定,即法國的立法者有時也通過立法去改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有的規定涉及到金錢給付價格的提高。如根據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規定,有關住房租賃合同的租金均有相當幅度的增加。有的規定則涉及到金錢給付價格的降低。而有關商業租金的規定則更加靈活,它規定在3年內,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要求變更租金,法官可根據“當地價格”對該租金確定合適的數額(1953年9月30日法令及1972年7月3日法令)。[8]實際上,盡管法國法院堅持適用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前項契約,僅得以當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規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項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9]并指出:“法官無權確定或認可一項提高了的價格而使合同一方當事人得以不按照其訂立的合同條款履行義務。” ②但這并不排除法庭在具體的、個別的情形為維護公正而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這也是法國立法上從未“禁止”法官變更合同的原因。[10]
德國民法典第313條[交易基礎受干擾]規定了情勢變更。該條第1款規定:“已成為合同基礎的情勢,在合同訂立后發生重大變更,而雙方當事人如預見到這些變更,就不會訂立此合同或將訂立其他內容的合同,如在考慮到個案的全部情況,特別是合同約定的或法定的風險分擔的情況后,無法合理期待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遵守原合同的,則可以要求對原合同予以調整。”第2款規定:“已成為合同基礎的根本性設想后來被發現是錯誤的,等同于情勢變更。”[11]根據德國學者的觀點,上述規定是是納入法官法的結果。③
1994年5月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10規定,對于因錯誤、欺詐、脅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訂立的合同,受害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依有權宣告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法庭可以變更該合同或其條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業標準。雖然《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質,而不是國際公約,但它是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組織眾多國家的專家、學者和律師共同制定的,它“盡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體系通用的法律原則 ,同時還總結吸收了國際商事活動中廣為適用的慣例和規則,因而,對于指導和規范國際商事活動具有很大的影響力。”[12]
三、我國民法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及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對該條規定采反對解釋(依法律條文所定結果,以推論其反面之結果者,謂之反對解釋。換言之,即對于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即其反面而為之解釋。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1972年臺再字第62號判例,作反對解釋曰:“債務人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而發生之輕過失責任,依民法(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方法)第222條之反面解釋,非不得由當事人依特約予以免除。”即為典型適用反對解釋的結果。[13]可得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可以變更作為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下,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定了認定重大誤解的標準。第72條界定了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第73條第1款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規定,因重大誤解、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第3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民法通則意見第68條規定了欺詐的認定標準。第69規定了脅迫的認定標準。第70條規定了乘人之危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第2款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所列的合同變更,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由此看來,我國合同變更制度在立法上被區分為當事人變更和司法變更。當事人變更即民法通則第57條、合同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司法變更包括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
從上述我國法上關于合同變更制度的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立法者立法態度的變化:
1、民法通則只規定了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二種情形可以變更合同;而合同法除了規定了前述二種情形外,還規定了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的情形。該情形在民法通則上是被規定為無效合同的。④
2、民法通則規定的顯失公平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合同法則明確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若采目的解釋⑤的方法,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請求變更,在訂立合同后,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顯失公平的,適用的制度應當是情勢變更,而不是顯失公平。因為顯失公平通常是情勢變更的結果,而不是原因。
3、民法通則意見規定合同變更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除斥期間,即行為成立起一年內。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
4、民法通則將合同變更制度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即第四章第一節。合同法則規定在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中,即第三章和第五章。
與上述立法例比較,也可以發現我國關于合同變更的制度的特點:
1、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關于合同更改或者債務更新的規定產生舊合同消滅,新合同產生的法律效果,換言之,是債的消滅的原因。我國的合同變更制度,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僅其非要素發生變更,并不導致債的消滅。
2、合同變更的范圍,縱觀各國的立法和實務,大體包括以下幾類(不限于下列):(1)發生了情更的合同。情更是合同變更的重要事由,已為各國立法和實踐所確認,法院可對此類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變更。(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錯誤、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合同為可變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此類合同,法院、仲裁機構可裁判變更。我國立法規定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屬此類。(4)一方實質性違約。《俄羅斯民法典》作此規定。我國立法目前只規定了上述第(2)、第(3)種合同可裁判變更。對一方實質性違約的,法院是否應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變更合同,沒有規定;對情更制度也沒有規定。
3、《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了兩種標準:(1)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業標準,這是變更重大失衡的合同的標準。(2)依據有權宣告合同無效一方對合同的理解予以變更,這主要適用于因錯誤、欺詐、脅迫而成立的合同,并以另一方的接受聲明為前提。而我國立法對此則缺少規制。
4、我國現行立法對變更的程序幾乎沒有規定,這樣不利于公正地解決糾紛。日本《借地借房法》第44條規定法院在裁判變更前,應聽取鑒定委員會的意見,而鑒定委員會須由三個以上的委員組成,其委員原則上由地方法院每年預先從有特殊知識和經驗者中選任或者從當事人合意選定者中指定。
通過上述比較,筆者認為,從縱向上,我國合同變更制度在立法上發生了變化,其適用范圍有擴大化的趨勢;在橫向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我國法上合同變更制度設有一般性的規定,不是作為債務消滅的原因,規定在合同的履行中,而是作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制度而規定在合同效力中。因此,在我國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種獨特的可變更合同制度。盡管如此,筆者還是認為,我國的合同變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
1、我國現行法的規定過于分散。合同法第三章第54條規定了可變更的合同類型,也可稱為法定變更類型。第五章第77條規定了協商變更,第78條規定了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⑥這樣規定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對此,筆者建議將合同變更制度集中規定到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制度中,可能會更好。當然這只有靠立法論才能解決。
2、我國合同變更制度的范圍中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制度,實為一大缺失。情勢變更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是一項相當成熟的制度,實有規定的必要。這也只有立法論才能解決。我國民法學界對此也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意見,并對此問題已有較為充分的論證。[14]只是由于立法機關的原因才未規定情勢變更制度。[15]具體而言,即立法機關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授權條款,恐怕會產生法官濫用裁量權之弊端。[16] 在解釋論上,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為情勢變更制度的立法和適用留下了空間。根據德國法的官方解釋,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包括:(1)必須在合同訂立之后情勢發生決定性變化;(2)該情勢并不是合同的內容;(3)當合同當事人預見到該情勢時,則將不再訂立該合同或以其他內容訂立該合同;(4)在考慮到所有具體情況、特別是合同或法定的風險劃分后,無法期待信守合同。[17]由此可見,合同訂立后,至合同終止前的階段,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使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發生當初無法預料的變化,若繼續維持該法律關系的效力,則顯失公平而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才是情勢變更原則發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司法實踐中,只能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實現合同訂立后,履行過程中,出現顯失公平情勢的調整,以維護法律的公平。通說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司法變更的一種類型。
3、如上所述,我國合同變更制度沒有規定變更的標準,所以,應借鑒《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規定,既使合同的變更具有一個合理的、可接受的標準,也使法院的行為有了參照系,增加了行為的可預見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4、如上所述,我國現行立法對對合同變更的程序沒有規定。對此有的學者提出了立法建議。即(1)法官應在判決書中寫明自己變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觀依據,并對裁判變更行為作出充分的說理、論證,以表明自己作出變更的理由。戈爾丁總結出了程序公正的9項標準,其中兩條就是“解決的諸項條件應以理性推演為依據”和“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論據和證據”。[18]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義。(2)對于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如技術引進、專利轉讓等合同的變更,應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具體方式,可以借鑒日本的作法,組織鑒定委員會;或者依據我國的國情,考慮當事人經濟能力及訴訟簡便,可以到相關對口部門征求意見以代替委員會鑒定。法官的判決應充分考慮專家意見,在不予采納時應寫明理由,以求公正解決糾紛。[19]筆者深以為是。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條規定的增加、減少違約金的請求權基礎是什么?對此有的學者認為其根據是合同的變更。[20]基于這種觀點,其請求權的根據則是合同法第54條,即只有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違約金。這種觀點不妥當。理由是:第一,重大誤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由此可知,誤解的內容不包括違約金問題。違約金作為違約后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在違約后才能承擔,將違約金視為賠償性的,在承擔前只是賠償額的預定,而不是損失,只有在承擔后方能稱為損失。因此,違約金增減請求權不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不能根據重大誤解請求增、減違約金。第二,顯失公平主要是給消費者用的,作為商事主體一般不得以此理由進行合同的變更。而違約金條款主要是商事主體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的,因此,當事人一般也不能根據顯失公平來要求增、減違約金。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合同。適用該規定的主體要件是受損害方,即受到實際損害的當事人,如前所述,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一方通常是違約方,違約方在主張減少違約金時,通常并沒有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在此情形下,違約方談不上是受損害方,真正的受害方可能是守約方。因此,違約方根據該規定主張增、減違約金不成立。因此,筆者認為,當事人主張增、減違約金的根據不是合同變更制度,而是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根據該條的規定主張增、減違約金,才能證明其合法性和正當性。
注釋:
①替代合同,是指通過訂立新的待履行合同可以即時清償既存請求權。無論先前請求是訂立替代合同時尚未到期,或者是要求就以前的違約進行補償,情況均是如此。A.L.科賓著,王衛國等譯。科賓論合同(一卷版,下冊)[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593。
②法國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50年1月18日判決,轉引自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64。
③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女士為德國債法現代化法撰寫的導讀,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新債法中的觀點。轉引自邵建東,孟翰、牛文怡譯,德國債法現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
④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
⑤以法律規范目的為依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梁慧星。民法解釋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22。
⑥該條的規定在學理上屬于法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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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施工企業能否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企業能否為社會提供質量高、工期短、造價低的產品。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的目的是,在滿足質量工期要求下招投標,通過成本管理的各種手段促成施工項目成本的不斷降低,盡可能地完成成本計劃的目標要求,以便實現最低的費用支出。在實現成本最低化原則時,應注意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和成本最低化的合理性。
一、招投標階段的造價管理與控制
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推行和完善招投標制,利用市場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目的。這個階段的管理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論文格式范文。
1、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標底和合同價的審查把關,依法維護建筑市場主體各方的合法權益。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確定一套有效的工程造價和材料價格信息機制,提高評標專家的業務素質。
3、根據報價策略,確定投標報價。有了一個項目的成本與造價招投標,施工企業還應講究報價策略。既要考慮自身的優勢和劣勢,也要分析招標項目的特點。按照工程項目的不同特點、類別、施工條件等來選擇報價,對一個工程總報價基本確定的項目,靈活運用不平衡報價法。
4、合理確定項目實施成本。在招標投標中,投標競爭重點之一就是價格競爭,而價格優勢的形成要求造價編制人員憑借對市場信息的掌握,從以往類似工程中取其實際成本資料計算出工程量清單。在工程量清單基礎上根據技術部門提出的技術措施和施工組織方案、生產部門提出的設備規模、勞資部提出的各工種結構和人員規模及招標文件規定的材料供應方式,確定工程量清單中各分部分項的費用。
二、施工過程中的造價管理
一般來講招投標,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造價控制應由造價工程師來完成。FIDIC條款中賦予了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計量與支付的權利。因此造價工程師必須熟練地掌握和運用招標文件和合同協議書,抓住工程量清單和計量支付這個關鍵環節,認真審核承包商的每一筆支付申請,使資金得到合理控制和正常的流動論文格式范文。
1、工程單價控制
工程單價主要分為合同工程量清單已有細目單價和變更工程單價兩種。其中,變更工程單價對工程造價的管理與控制影響更為明顯。目前,國內公路工程項目基本采用FIDIC條款模式下的工程造價管理思路。變更工程的單價確定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相應細目單價的。直接采用合同單價,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沒有相應細目單價但有工作內容相似工作性質相同的細目單價的,可直接參照相應細目的合同單價作為變更工程單價招投標,或者在原相應細目的合同單價基礎上,根據造價分析原理和變更工程的具體情況,經調整修正后作為變更工程單價。
2、工程數量管理
工程數量是工程計量工作形成的最終結果,根據計量對象的特點,計量工作分為關鍵性計量和非關鍵性計量。其中,關鍵性計量工作對工程造價的管理與控制影響更為明顯。關鍵性計量僅指計量對象不可恢復或事后抽查成本極高的計量工作。關鍵性計量工作主要包括:原始地面線標高的測量、軟基處理工程的范圍、基底標高測量、土石分界線的測定和石方數量的確定光面爆破數量的核定隧道圍巖類別的鑒定、廢棄工程的數量核定、計日工的計量、單價構成分析中的關鍵基礎數據等。
3、費用索賠管理
費用索賠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非合約內義務支出而要求對方給予補償的訴求。引起費用索賠的原因很多,如地質條件、設計變更 、非本方責任等, 費用索賠是正常的合同行為招投標,是保證合同正常履行的一般程序。符合合同約定的處理程序和證據支持材料的要求,是費用索賠事件處理的關鍵論文格式范文。合理處理費用索賠事件是合同雙方維護自身合同利益的重要工作,對工程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至關重要。
三、完善公路施工造價管理措施
1、強力培育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
工程造價咨詢是指面向社會接受委托,承擔建設項目的可行性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算、竣工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以及提供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業務工作。堅持重視造價管理的基礎工作。工程造價管理的基礎工作是我們進行工程造價管理的基礎依據,對合理地確定造價和有效地控制造價起著決定性作用。
2、加強培養一支高素質的造價工程師隊伍
工程造價管理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造價工程師除了對本專業的知識有很好的修養外,還應懂設計、懂施工技術、懂項目管理、懂經濟法規法律 、懂 計算 機應用等,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招投標,融技術與經濟知識于一體,是一個具有多層次知識的人才。
四、結語
綜上所述,工程造價管理控制與管理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情況下,挖掘增收節支潛力,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在工程實踐中除文中論述之舉措為還需要從其它方面不斷的加強調研和理論研究,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今后還需加強學習,爭取為科學造價管理研究做出更大的成果。
參考文獻:
[1]崔淑艷;我國工程造價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防災技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3年02期.
1.建設管理方式與變更、索賠的關系
1.1. 招投標中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案的重要性
在招投標中,大部分業主對建設工程是以最低標價選擇中標單位的,忽視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案,造成對工程施工多少都有一些模糊的理解,一般來說,任何施工方案都不可能沒有變更和索賠。每一個施工方案,無論是傳統的還是創新的,都有其自身的優點和缺點。對于傳統的施工方案,我們大致知道他的缺陷在什么地方,在工程施工中我們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來規避風險,但是沒創新、成本高。而新的施工方案,工程變更與索賠的風險會大大加大,但是新的方案確實有其獨到之處,即有創新、效率高,所以根據工程項目自身的具體情況來選擇施工方案是可以規避部分風險的。
1.2. 合同條款與風險管理
業主選定承包商、形成施工合同。對于一項工程項目來說,當考慮其可能存在的風險事件時,業主往往就會通過合同條款將風險轉移強加給承包商。在投標時,有很多承包商往往為了中標而忽略了其工程可能面臨的風險事件,一旦風險發生,承包商最基本的手段就是通過合同條款提出索賠,也就是說明合同條款的重要性,在合同談判時,承包商應該要求增加相應條款來保障自身權利,一旦承包商對風險事件估計不足時,往往就會使承包商失去繼續施工的履約能力。因此在談判起草合同時,成功的預見不確定事件是必要和可能的,工程變更和索賠,必須從合同初始就預測。
2.承包商的變更索賠與風險管理
2.1.在投標時可能遇到的變更風險
在投標階段,承包商就應該熟悉所有的合同條款和相關圖紙,了解其即將面臨的風險,承包商可能面臨的風險有些在合同條款中就已經列出,但是絕大部分是沒有列出的,也就是說有些業主主動承擔風險,有些風險業主就轉嫁給了承包商。免費論文。風險轉移條款應用的增加,極大的改變了工程建設各方的認識,在這個過程中,承包商除了和業主進行協調外,必須在投標前就了解風險轉移條款,依據情況協商合同外的補償,比如通過保險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等等。
2.2.工程變更的種類
變更的條款依據非常重要,其條款是否恰當在整個索賠過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通常這些條款也成為了引起爭議的地方。因此,必須充分了解典型的變更條款內容和范圍。
⑴正規變更屬于業主頒布了“變更指令”,所謂的“變更指令”就是修改合同相關條款。“變更指令”必須要有業主簽字,否則便成為了無效指令,這樣索賠時是不可能成功的。
⑵建設性變更屬于業主口頭或暗示的變更,或者是起因于業主負責的問題而進行的合同外的工程施工,比如:在不完全或不確切的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當通過業主口頭或暗示方式下達變更令時,承包商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書面信函要求業主對其確認。
⑶主體變更。所謂“主體變更”就是要在最初合同范圍以外要求做大量的工作,其不是單一的變更,而是極大的偏離了原項目的一系列變更。但多而頻繁的變更不能認為是主體變更。主體變更通常是由業主變更令來落實,而主體變更將賦予承包商取消合同而不受懲罰的權利。
2.3.工程變更的處理
當由于工程變更導致工期延長或費用增加時,承包商應及時提出索賠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計算工期和費用的補償,保證承包商在合同各個環節中都符合合同要求。
3.索賠
在招投標中,很多承包商為了能中標都采用低價投標的方法,即投標價低于標底很多,這樣在工程中承包商基本沒有利潤可言,甚至是虧本的,原因是承包商試圖在施工工藝、工法和材料創造的施工事件與不可預見的地質、安全資料創造的事件中尋求變更、索賠的點和面來彌補自己的損失,或反虧為盈。
3.1.收集相關索賠資料
額外費用和工期延長索賠是由建設項目中的各種事件引起的,業主、承包商、供貨商都可索賠。為了增加索賠成功的機會,索賠者必須有足夠的證據,相應的文件,確定額外的費用和工期的數量和原因。因此,合同各方必須以事件和文件為依據,辨別、記錄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事件對工期施工費用的影響。
很多事件能夠引起工期和費用的增加,其中有些是可索賠的,但必須證明事件的存在及引起事件的原因的可索賠性。成功的索賠者必須以事件和合同為依據、記錄可能發生和已經發生的影響工期費用的事件,并以記錄為依據來跟蹤索賠的影響費用,通過及時通知和處理的文件來保護他索賠的權利。
3.2.按索賠程序進行索賠
合同中規定了提出索賠的時間和程序要求,如果承包商沒有按照合同要求及時提交書面的索賠報告,就可能導致索賠事件的失敗,因此,承包商應該意識到及時的索賠報告和合理的相關索賠文件的重要性,它可能成功地阻止業主拒絕索賠,最終解決索賠問題。一個成功工程變更的索賠必須要在工程建設之前就應該開始,做好一切準備工作,直到合同結束時為止,并且要求承包商和業主建立良好的關系。免費論文。沒有工程變更和索賠事件的工程是沒有的,如果對整個工程的變更和索賠及時解決,對項目各方都是十分有利的。
4.案例分析
重慶市軌道交通一號線的歇臺子車站及區間隧道項目,車站設計起訖里程為K9+931.45~K10+116.55,總長185.1m。車站兩側均為礦山法開挖區間,隧道開挖總寬度20.36m,總高度17.352,主體隧道拱頂覆土厚度7.4~9.5m,,為淺埋隧道。車站位于渝州路與科園六路的交叉口,渝州路的路面下。渝州路為城市主干道,站位處地面建筑物較多,以多層為主;路面交通繁忙,地面下管線密集。受周圍環境限制,需設置施工豎井以形成主體隧道開挖工作面。兩個風井分別位于車站首尾兩端,施工期間考慮作為主體隧道的施工豎井和出渣通道,同時,也作為兩端礦山法開挖區間的施工通道。
對一個工程,一般來說,索賠主要討論的是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費用索賠的內容為: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及其他工程費,在這里主要分析本項目的直接費和間接費的索賠情況。下面對本工程索賠情況做一個簡要的分析,本工程的主要變更為:為安全而加強支護,僅為支護參數改變。首先探討工程索賠能否成立的條件: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2)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4)歇臺子車站屬于淺埋大跨隧道,且設計標高較勘察時標高提高6米,地質發生變化,圍巖較差,極易坍塌至地表,為了保證歇臺子車站施工安全,確保渝州路不開裂,因此,需要對工程實際施工方案進行變更,并報監理工程師審核,最后報業主審批。實際變更和增加的直接費、間接費如下:
⑴.φ25中空注漿錨桿變更為φ25自進式錨桿:變更前:數量35884m,綜合單價為33.00元,合計金額為1184172元。變更后:數量為71046.5m,綜合單價為116.88元,合計金額為8303914.92元。工程變更后增加費用為7119742.92元。免費論文。
⑵.車站主體C25噴射混凝土變更為噴射C25鋼纖維混凝土:變更前:數量為3615.86m3,綜合單價為420.24m3,合計金額1519529.01元。變更后:數量為3883.79m3,綜合單價為1807.5,合計金額7019950.43.。工程變更后增加費用為5500421.42元。
⑶.初期支護型鋼變更為格柵鋼架:變更前:數量為844.89t,綜合單價為4361.15元,合計金額為3684687.66元。變更后:數量為750.85t,綜合單價為6926.61m3,合計金額為5200810.49元。工程變更后增加費用為1516122.83元。
本工程此次變更增加的直接費用為14136287.16元。間接費用為:707886.35元,總計索賠費用為:14844173.51元,為整個項目的良性運轉創造了條件。
5.結束語
項目風險管理要細致、全面,對現場及圖紙要有深刻的認識;同時靈活運用現場條件使用索賠技巧,這樣才能保證建設項目的良性運轉。
參考文獻
[1]尹貽林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M],中國計劃出版社 2008,4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建筑工程造價預算是對工程建設項目所消耗掉的全部生產資料的價值總和,通過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造價進行合理的預算,可以對建筑工程造價控制工作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為提高建設資本的利用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建筑工程實際造價受人為原因以及建筑市場發展變化的影響,實際工程造價超預算的問題非常普遍,工程預算超標問題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甚至影響工程建設質量。為此文章就分析了建筑工程造價超預算的具體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控制工作造價提出了幾點建議。
二.建筑工程造價超預算的原因探討
1.建筑工程預算編制不合理
由于建設工程預結算的編制是一項很繁瑣而又必須很細致地去對待的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核算工作,在預算編制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預算不合理的問題。如:在施工處理的過程中如果對工程定額換算不合理就使得工程總體支出預算與建筑初期的預算不相符合。而如果工程預算的編制過程中對工程所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和新材料的預算不合理等,也會產生預算編制的缺陷問題。另外,預算人員的技術能力問題也是影響預算編制的主要原因,預算人員對造價控制的忽視會使得整體的預算控制缺乏實效性。
2.工程變更對造價預算的影響
在建筑工程實施的過程中,受到環境、市場等因素的影響往往會出現工程變更的情況,而工程變更會對造價預算產生影響。工程變革必須要得到適當地控制,因為工程變更會影響工程的進度,對工程設計也會進行相應的改變,自然會使得原有的造價預算出現誤差。而且目前有些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對于工程變更的管理過于忽視,隨意允許出現工程變更的情況出現,導致了工程造價預算很難與實際的施工情況相符合,如果加上施工設計前的合同標明不合理就會使得施工單位的資金嚴重超長預算。
3.工程實施階段造價控制的忽視
工程造價的預算管理在設計階段有著重要的作用,也更受建設單位的重視,但是在工程實施階段造價的控制往往會超過預算控制。因此,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地點會有變化、工程人員也可能有變更、加上受自然環境的影響,工程實施階段的造價管理自然更為困難。而對于工程實施階段的造價控制則是簡單化的、程式化的設計內容,不能實現全面化的工程造價管理,影響了施工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4.建設單位對工程預算管理不善
工程造價預算的實施需要全面化的管理規范,通過必要的預算審計工作確保造價預算的合理編制與實施。但是目前建設單位對工程預算管理不夠完善,使得預算編制內容與實際的預算實施之間存在脫節,嚴重影響了施工的質量控制、造價控制、進度控制等,事情建筑工程建設處于過于自主,沒有預算約束和審計監督的程序之中
三.建筑工程造價預算的具體控制措施
1.制定科學合理的工程造價預算編制
(一)預算編制人員應掌握項目現場的具體情況,在綜合考慮工程的施工組織特點的基礎上進行預算編制。在編制之前先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收集工程勘查報告、地形測量圖、施工設計圖紙、各類標準圖集等相關資料,深入瑚場勘察、調查施工環境并進行施工方案研究,了解現行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取費標準、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材料預算價格。
(二)要熟悉施工圖紙,精確計算工程量及套用定額單價
在造價預算編制過程當中,反復閱讀設計圖紙直至深刻理解設計者的意圖,將閱讀圖紙的過程與熟悉工程、審核圖紙的過程有機結合起來,從而做出準確的預算編制分項,計算出相應工程量,熟練套用單價,最大限度地防止漏記、重記、錯套等失誤出現。
(三)客觀分析價格因素,對價差調整留有余地
建筑工程建設所需要的設備與材料品種多、價格不一,購置設備材料的費用在造價構成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這就要求工程造價編制人員對設備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和價格做到心中有數。因為設備材料的價格水平是依市場價格確定的,還要對其進行差價調整和動態管理。為防止因價格波動影響預算對投資的控制效果,應該建立工程造價差價預測系統,對各項工程造價指標的變化趨勢做出合理預測,以適時調整差價。
2.做好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預算控制工作
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階段是資金投入最大的階段,經研究表明,建筑工程的實施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約為10%,在這個階段節約投資的可能性較小。因此,不少建設單位忽視了建筑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的造價預算控制。其實,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實施階段,施工浪費投資的可能性非常大,造成工程造價上升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一)受造價控制人員無法控制或較難控制的因素影響。
(二)受施工組織失誤、技術限制、合同變更等人為因素影響。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階段,造價預算控制人員要切實落實合同造價預算的內容,將其作為控制的重要一環,并從經濟、技術、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做好現場簽證工作,對原合同價格中的主要費用進行正常計量,嚴格結算程序,派專人隨時監督,保證各項費用如期、正常地發生,防止超前過量支付。
3.嚴格工程造價調整審批,最大限度減少項目變更的影響
在工程的實施中,經常會出現項目的變更,包括設計缺陷引起的變更、業主意愿引起的變更、客觀條件變化引起的變更等。我們十分清楚,項目的變更往往意味著以增加工程造價作為代價,因此工程造價預算控制人員應該最大限度地減少項目變更對造價帶來的影響。造價預算控制人員要對變更部分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確認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盡量縮小因設計變更引起的造價超支,同時,在考慮項目變更對其它造價因素(如工期、工程質量等)影響的基礎上,將項目變更朝向有利于節約造價的方向引導,還要嚴格工程造價調整審批,加強事前批準、事中監督和事后審查,對工程超量、超價部分從嚴控制,力爭將項目變更對工程造價的影響降到最低。
4.加強工程造價預算控制人員的培養,確保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素質
(一)工程造價預算控制工作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多種多樣,既有自然環境因素同時也有人為因素,而且工程造價受市場環境的影響也十分嚴重,為此從事工程造價預算控制的工作人員就必須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以及良好的專業技能,掌握預算方面的專業知識,能夠熟練的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進行預算控制工作。還要對建筑設計領域及其施工領域的知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時還要具備一定的市場分析能力,能夠及時的掌握市場上各種原材料價格變動的真實信息。此外工程造價預算控制工作人員經常需要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與檢查工作。
(二)工作環境很艱苦,為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工作責任感,有吃苦耐勞的工作精神。工程造價預算控制工作的復雜性對工作人員的要求是多方面,工作人員必須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綜合管理能力,才能夠不斷地提高工程造價預算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四.結束語
工程造價預算控制工作是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重要手段,在進行工程預算控制工作時要突出重點,不斷地采用新的控制方法和手段,提高造價控制工作的效果,努力提高建設資金的利用率,確保我國建筑工程事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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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是產生糾紛的根源。企業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堵塞合同管理漏洞,依法治企的關鍵就是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好企業。因此,搞好合同管理,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最基本的要求,做好企業合同管理顯得尤為重要。
一、企業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依法行事的基礎。
合同是一種契約,是當事人之間依法確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市場經濟要求公平有序地競爭,競爭的秩序要靠法規來規范。依法簽訂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實施的“法典”、“規則”、運行的“軌道”。
目前,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合同的簽約率不高、合同文本不規范、履約率較低等等。合同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論文參考網。有的企業對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違約現象,運用法律手段自我保護的意識淡薄。這些問題的存在,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影響了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
二、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合同是經濟活動中的重要行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多種途徑,加強合同管理是一個重要方面。但是,在合同管理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企業法制觀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識差。一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基本上沒有把合同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識差。有的企業沒有明確的對業務人員的授權制度,有的單位超過自身的權利范圍對外簽訂合同。
2、不簽書面合同現象突出。盲目輕信“口頭承諾”的協議,一旦一方失信,便糾纏不清,引發合同糾紛。有的企業僅憑對方的電報、電話、發貨通知單就進行交易,給合同履行帶來隱患。分析雙方不簽訂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對方的可能,也有圖省事的可能。但恰恰因為這些就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的不必要的過錯,致使當事人事后需要更多倍的精力來彌補和處理這些當初圖省事的一時舉動。一份證明當事人當初合意主張的重要證據肯定比沒有要好。
3、合同簽訂行為不規范、約定不明確。許多企業在經濟交往中,也注意簽訂相關的合同,但卻不使用以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這樣的結果往往是對合同標的約定不明確,合同條款不完善,責權利表述不明確,意思表達模糊,這樣的合同極容易陷入欺詐圈套,引發大量合同糾紛。格式合同一般是在總結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基礎上起草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比較平衡和均勻,因此建議盡可能選用規范的格式合同來處理雙方的經濟往來。當然,簽訂合同時對雙方合意的目標指向物也應當有一個明確的約定,而不應當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沒有認真細致的調查說明合同條款事項,僅憑簽訂的不明確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書的約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
4、合同簽訂履行監控制度不完善。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履行監控,是為保護合同的正當履行,而建立的相應合同執行的調整和控制制度。為保證公司或企業的合同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一些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或相應的法律顧問制度,但由于和各業務職能部門協調或深入監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結果。作為領導者和決策者,一定要意識到合同制度已經逐漸成為企業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將這種管理制度落實到實處并且加以貫徹,而不僅僅只是當成一種擺設。而是要落實合同管理的機構、人員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臺賬、檔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規范化、從而規范企業的簽約和履行行為,堵塞漏洞。
5、合同履約率不理想。導致合同履約情況不理想的原因較多,但企業自身市場經營人員素質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識貧乏,往往在合同簽訂前不調查對方資信情況,落入對方設下的“合同騙局”,是比較重要的原因。企業一定要注重培養一支懂法律、懂合同的經營隊伍,提高信用觀念,規范營銷行為,才能使企業得到穩定的發展。
三、對策與建議
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多年來合同管理實踐,我認為合同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提高合同管理意識。施工企業必須從思想上真正意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將企業的各項工作真正納入合同管理范疇,切實按合同要求辦事。企業領導對合同及合同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通過經常舉辦學習班、講座、辦理各種宣傳欄等方式,提高全員的合同管理意識,把按合同程序辦事、認真執行合同要求,變成全員的自覺行為。建立合同管理機構。要從上到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構(包括專職機構和兼職機構),使合同管理覆蓋到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設置專職法律顧問、合同管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員,并具體明確合同管理人員的地位、職能,合同管理部門與其它執行部門的職責范圍,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規章制度,最終形成從合同談判、審核、履行到監督檢查,保證合同有效實施的織織保障體系。明確合同管理流程。對建立的組織機構,必須明確與之相應的工作流程。從合同簽訂前對招標文件分析、合同文本審查、工程合同策劃、工程預算、報價、合同談判和合同簽訂,到合同簽訂后建立合同實施保證體系、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對比分析、診斷、合同變更、索賠和反索賠等過程,均要建立有效的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職責明確,獎懲分明,避免職權交叉,互相扯皮。
2、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托辦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分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
3、重視合同審查管理。從合同的項目論證、對方當事資信調查、合同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全過程,嚴格管理和控制。注重合同文本分析,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合法性分析。包括:當事人是否具備相應資格;工程項目是否已具備招標投標、簽訂和實施合同的一切條件,特別是具備各種批準文件;招標投標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種法律的要求。二是完備性分析。包括:構成合同文件的種種文件是否齊全;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對各種問題的規定有沒有遺漏;合同用詞是否準確,有無模棱兩可或含義不清楚;對工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利情況是否有足夠的預見性。論文參考網。建議應盡量采用或參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重視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堅持持證上崗和年檢考核制度,這不但增強了合同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識。
5、重視合同變更管理。合同變更在工程實踐中是非常頻繁的,變更意味著索賠的機會,所以在工程實施中必須加強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師應該記錄、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種種文件,如圖紙、各種計劃、技術說明、規范和業主的變更指令,并對變更部分的內容進行審查和分析。在實際工作中,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步進行,待雙方達成一致以后,再進行合同變更。很多承包人往往不重視變更管理,對業主要求的變更無條件服從,導致工作做了卻無法獲得賠償。
6、重視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通過監督可以知道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另外,合同結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合同管理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合同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實施有效的管理。論文參考網。
7、違約糾紛的及時處理。合同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違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要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強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審查合同時選擇合適的違約條款和糾紛處理條款顯得很重要,一旦發生違約情形,要區別情況,及時采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
四、結束語
一、引言
IPO的成功發行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它不僅可以使公司籌集大量資金投資新項目,擴大經營規模,實現公司戰略目標,且有助于改善公司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實現公司可持續發展,從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上市公司募股功能的發揮,對促進上市公司快速發展金融論文,提升上市公司的社會貢獻水平也產生了重大影響。但是其發展也存在諸多問題和弊病有待解決,IPO上市公司變更募股資金投向就是其中的問題之一。這是因為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的《招股說明書》,實際上都是對投資者的一種承諾,投資者據此做出投資與否的判斷。如果投資者決定投資,就等于與上市公司簽訂以招股說明書為內容的投資合同,約定投資人出資,公司方面負責經營管理。所以IPO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式實際是一種違約行為,這不僅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而近年來,中國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行為越來越頻繁,其用途變更已引起了各方人士的高度關注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因此,本文擬在股權分置改革背景下,通過采用公司特征作為主要研究變量,對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進行了實證研究,試圖從中找出某些規律,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供一些幫助和建議。
二、文獻綜述
國外理論界對于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已經非常成熟和深入,但是由于國外的股票市場比較健全,監管得當金融論文,幾乎沒有隨意變更IPO募集資金使用用途的現象,所以國外文獻對此的研究也很少,未發現西方關于募資投向變更問題的相關研究成果。國外的大量研究都集中在融資的資本結構、成本、融資順序等方面。但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學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論基礎。國內對此問題的研究也始于1997年后,市場上出現大量變更募集資金使用用途的現象之后。
關于國內對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我國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從客觀因素和非客觀因素兩個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2、研究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變更前后公司業績之間的關系,以此分析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變更是“善意”還是“惡意”以及募集資金投向變更對公司業績影響是積極還是消極的。
3、分析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引起的市場反應,檢驗公眾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變更的反應以及影響這種反應的因素有哪些,并對不同種類募集資金變更的顯著影響因素是否不同進行對比分析。
4、從戰略與績效的視角對我國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的多元化與變更的關系進行了研究。分析募集資金投向的多元化程度與變更程度相關關系。
5、對上市公司面對的制度約束分析的較多,缺乏對這些制度約束的形成機制及其歷史演變進行分析。
三、研究假設
張為國、翟春燕(2005)得出了因主觀因素發生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比例大于因客觀因素變更的比例。并進一步說明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國特殊的制度背景和現實因素所造成的。要改變目前這種現狀,需要改變我國“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論文參考文獻格式。2005年4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下發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正式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股權分置改革的實行使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手中的股票價值與小股東一樣伴隨著二級市場的價格波動,大小股東的利益基礎一致,這必然促使大股東關心公司二級市場的表現。段特奇(2003)認為上市公司發出的募集資金變更投向公告會在證券市場上產生傳導效應金融論文,引起該公司股價下跌。據此,我們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一: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呈正相關。
如何防止內部人控制及大股東操縱、完善董事會的職能與結構,從而重樹投資者的信心,成為全球范圍內企業所關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于是,人們開始意識到引入獨立董事會制度以強化董事會的職能,確保董事會運作的公正、透明的必要性。從股東投資者層面來看,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制衡控股股東,監督經營者。獨立董事有助于保持董事會獨立性,維護所有股東利益,增加股東價值。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能為董事會提供知識、客觀性、判斷和平衡,從全體股東利益出發監督和監控公司管理層。因此,獨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會抑制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行為的發生,我們提出下面假設:
假設二: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獨立董事比例呈負相關。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現象非常普遍。但在所有發生變更的行業中,以傳統制造業所占比例最大,這是由于傳統制造業處于完全競爭狀態和微利狀態,該行業主營業務利潤率較低,如果把募集的資金用于主業金融論文,給企業帶來的利潤會很小,受高額利潤的驅使,這就使得這些上市公司紛紛放棄原來擬投資項目,而改投其他收益率更高的項目或轉向非實業投資領域以期獲得高利潤。而對于新興行業來說本身主營業務具有很好的前景,公司處于高速發展時期,沒有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動機。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假設:
假設三: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行業具有相關性論文參考文獻格式。
募集資金變更實際上是對IPO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可行性項目的否定,這是上市公司投資決策的失誤,從實質上反映了我國上市公司普遍沒有建立起細致有效的投資決策程序和規范。但這種規范化的決策程序的建立與公司規模是具有相關性的,我們知道公司規模越大,其公司治理結構越完善,也會有科學的規范投資決策機制為其提供支持,對可行性項目的論證相應的較充分。另外,公司規模越大,其受到各項監管也越多,所以不會輕易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據此,我們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四: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公司規模呈負相關。
如果上市公司負債較多金融論文,很可能會盲目的拼湊一些項目,來解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募集資金到手后,又找各種理由來說明原來的項目效益差,另外的項目好等來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同時,債較多、財務狀況較惡劣的公司在遇到其他投資項目或是應對公司發展的其他需要時,沒有其他渠道獲得資金,只好使用募集來的資金。也就是說為了“圈錢”欺騙廣大投資者。根據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五:IPO募集資金投向變更與公司資產負債率呈正相關。
從以上假設定義本文的變量,如下表:
變量定義
變量
代碼
變量說明
預計符號
因變量
1
發生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0
沒有發生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解
釋
變
量
FS
變更年末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
+
DS
變更年末獨立董事比例
―
INS
傳統行業為1,新興行業為0
LnTA
變更年末資產總額對數
―
威華股份:控股股東與盛屯集團籌劃公司控制權變更事項 明起停牌
威華股份(002240)6月12日晚間公告,控股股東李建華與公司股東深圳盛屯集團有限公司擬籌劃公司控制權變更事項。公司股票自6月13日起停牌,預計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
贛粵高速:前5月車輛通行服務收入12.84億 同比基本持平
贛粵高速(600269)6月12日晚間公告,公司2017年5月份車輛通行服務收入2.48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5.83%。而今年前5個月車輛通行服務收入累計12.84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0.49%。
鴻路鋼構:簽訂逾4630萬元鋼結構加工合同
鴻路鋼構(002541)6月12日晚間公告,全資子公司鴻翔建材近日收到騰飛建筑關于平興縣戶外休閑用品產業園鋼結構加工合同,合同暫定鋼結構制作工程量為10250噸,合同暫估價為4630.8萬元,約占公司2016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49%。
中南建設:預中標21.7億PPP項目 員工持股計劃已買入逾1億股
中南建設(000961)6月12日晚間公告,全資子公司江蘇中南建筑產業集團成為梁山縣棚戶區改造(惠馨苑小區)建設PPP項目的第一預中標候選人,項目總投資約21.70億元。公司同日公告,截止6月12日,公司2017年員工持股計劃已通過二級市場累計購買1.07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8732%,成交金額為7.29億元,成交均價為6.84元/股。公司最新股價為6.71元。
分校(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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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指導教師:
完稿日期:
(宋體、小四號字,1.5倍行距)
情 勢 變 更 原 則 初 探
目 錄
(項目字體為小二號、黑體加粗,內容字體為小四號、宋體)
寫作提綱…………………………………………………………………………(1)
內容摘要…………………………………………………………………………(2)
關鍵詞……………………………………………………………………………(2)
正文………………………………………………………………………………(2)
緒論 …………………………………………………………………(2)
本論:…………………………………………………………………(2)
情勢變更原則的基本內涵及理論依據 ………………………………(2)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及法律效力 ………………………………(3)
情勢變更原則與相關法律規則的辨析 ………………………………( )
完善我國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思考 …………………………………( )
結論 …………………………………………………………………(10)
注釋 …………………………………………………………………………(11)
參考文獻………………………………………………………………………(12)
情 勢 變 更 原 則 初 探
寫作提綱
(項名稱:小二號、黑體加粗;提綱內容:四號、宋體)
一、緒論
情勢變更原則作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現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在立法中予以規定或在司法實踐中予以認可,而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有關情勢變更的直接規定。本文從理論和實務兩個方面對此進行探究。
二、本論:(文章的主干,要點)
(一)情勢變更原則的基本內涵及理論依據
1、情勢變更原則含義及沿革
2、情勢變更原則的理論依據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及法律效力
1、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2、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效力
(三)情勢變更原則與相關法律規則的辯析
1、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規則
2、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規則
(四)完善我國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思考
三、結論
(用1-2句話闡述)
情 勢 變 更 原 則 初 探
陳榮杰
(標題小二號、黑體加粗、作者小四號、宋體)
【內容摘要】情勢變更原則作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對于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市場道德秩序,平衡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消除履行合同中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顯失公平具有重要意義。情勢變更原則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未明確規定,但其與現行法律所規定和倡導的誠實信用原則一脈相承,誠實信用原則應作為情勢變更原則的一項基本理論依據。除此之外,情勢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規則、顯失公平規則既有聯系和相似之處,同時又有許多根本的不同。完善我國的情勢變更原則立法,規范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倡導合同當事人誠實交易,合理承擔風險,是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應長期努力的目標。
【關鍵詞】情勢變更原則 適用 不可抗力 顯失公平
(項目名稱四號、楷體加粗,內容字體為小四號、揩體)
(正文)(小四號、宋體,標題黑體)
情勢變更原則作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才逐漸確立起來的,現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在立法中予以規定或在司法實踐中予以認可,而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有關情勢變更的直接規定。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漸完善,情勢變更原則作為合同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越來越顯其重要;同時,由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涉及的理論復雜性和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的差異,有必要從理論和實務兩個方面對此進行探究。
情勢變更原則的基本內涵及理論依據
情勢變更原則含義及沿革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后,作為合同關系基礎的情勢,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非當初所能預料的變化,如果仍堅持原來的法律效力將會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應當對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應的變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項法律原則[1]。情勢變更原則實質與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這一原則的確立與發展經歷了一個長期的過程。
(下略)
【參考文獻】(提示:以下1為參考論著格式,2為參考期刊中的論文格式)
1、蘇惠祥:《中國當代合同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75頁。
2、張散發:《淺議會計信息質量》,《財務與會計》,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