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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市容、衛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承擔。
所有權人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筑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
第五條 房屋建筑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時向所有權人、受托管理人報告發現的安全問題,配合開展對房屋建筑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要求,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有權對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屬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筑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筑進行安全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進行抗震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
(三)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
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筑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及具備建設工程結構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技術負責人的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的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
(四)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上述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評估與鑒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本市采用統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并免費提供。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第十八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筑采取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
第十九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鑒定為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注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
(二)鑒定為處理使用的,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報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險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危技術措施方案,并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后續使用年限使用;
(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 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房屋建筑進行應急搶險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危險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并公布備案和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筑安全的相關信息。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鑒定未鑒定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及時治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進行巡查,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筑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未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并如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二)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三)未及時將危險房屋鑒定結論通知委托人導致責任人未及時履責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監管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占有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需要注意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問題(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鑒定工程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房屋鑒定工程概況
(一)房屋名稱:
(二)房屋地址:
(三)房屋鑒定原因:
二、房屋鑒定工程范圍
(一)甲方工作內容:
1、向乙方提交《鑒定委托書》及以下資料(已提交的打“√”):
(1)甲方身份證明材料;
(2)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協議;
(3)房屋設計資料;
(4)地質勘察資料;
(5)施工技術檔案;
(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證明;
(7)提供相鄰房屋的相關材料。
2、乙方因檢測鑒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術資料:
3、應于 年 月 日提供上述資料,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檢測鑒定。
4、提供鑒定現場的水源、電源及鑒定所需的工作面;
5、提供現場檢測的安全措施;
(二)乙方工作內容:
1、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2、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3、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4、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
5、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檢測鑒定報告應包括相應的檢測數據);
6、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提交甲方,由甲方向 市(區、縣)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一式五份)備案;
7、對鑒定報告中提出需加固、結構補強的,提供技術咨詢;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必須進行現場查勘(指乙方工作內容的第1、2條);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進駐現場,現場查勘時間順延;有明顯險情的房屋,乙方應于 年 月 日立即組織鑒定;
(2)乙方在開始現場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資料后 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
(3)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甲方說明情況,另行簽定補充協議,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四、質量標準
房屋安全鑒定主要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以及相關的國家、地方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以及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乙方應根據具體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檢測依據及標準。
五、 收費標準、鑒定面積、合同價款
(一)房屋安全鑒定費用:可按每平方米鑒定建筑面積 元計收。
(二)鑒定總面積: 平方米。
如果實際鑒定建筑面積與上款面積不符,則以實際鑒定建筑面積為準,并調整鑒定費用。
(三)鑒定費用總金額¥: 元(不含檢測、勘察費用)
(大寫): (人民幣)
六、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 天內,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金額的 % 。屬財政出資的,甲方可先行墊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后,甲方配合乙方辦理財政支付的相關手續,并結算合同價款。
(三)甲方自行出資的其他方式: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
八、雙方責任
(一)甲方
應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資料超過規定期限 天以內,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交付鑒定報告的時間順延;甲方交付上述資料超過規定期限 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鑒定報告的時間。(不能提供主要資料的,乙方有能力通過檢測等技術手段完成鑒定的,可約定)
(二)乙方
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報告時,每延誤一天,罰款300元。
2、負責鑒定報告的質量。因弄虛作假、計算錯誤等乙方原因導致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與建筑物實際情況不符,造成經濟損失及安全事故,應退還鑒定費用,免收受損失部分的檢測鑒定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有關事宜
(一)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經雙方同意,可向市(區、縣)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
(三)雙方的協商補充條款、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均具效力。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鑒字蓋章即時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市、縣建設局(房管局)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為甲方項目聯系人,乙方指定 為乙方項目聯系人,項目聯系人負責本項目進行過程中的協調工作,以使本項目順利進行。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后失效。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圖分類號:G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建筑行業長期以來存在一個“重新建,輕管理”的誤區,針對擬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相對完善、配套,但對于房屋鑒定方面相關的標準、規程、規范相對滯后,種類數量較少,沒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鑒定與加固改造的技術標準體系。
由于房屋的結構和構造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呈現出各種的表現形式(沉降、裂縫、傾斜等)。房屋鑒定是根據相應的建筑結構及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依據現行的鑒定標準、規范,借助檢測工具和儀器設備,對房屋的關鍵結構部位、地基承載力和結構部件的損壞原因等情況進行檢測、計算、分析最后得出結論。下面就在房屋鑒定工作和學習中對其工作方法及特點一些理解與探討,筆者進行簡要的闡述。
一、房屋鑒定的特殊性與重要性
1. 房屋鑒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業中各專業的理論和實際經驗,它要求鑒定技術人員熟悉結構設計及施工技術,并且了解自然狀態對房屋的影響,在需要司法解決問題情況下,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2. 由于房屋的結構多樣性,地質條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體現出的現象也千差萬別,故房屋鑒定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表現在:同一個工程的鑒定報告,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鑒定結論;同一個鑒定報告房屋鑒定不會出現在不同的鑒定項目中,要根據每個鑒定項目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詳細的分析與判斷,要從不同方面反復推敲;有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險,無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鑒定要理論聯系實際。房屋鑒定工作需要上部結構、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還要有法律知識,出具的報告具有權威性。
4. 房屋鑒定工作一般在出現損壞情況后進行的,房屋損壞過程是看不到,而只是從房屋結構的損壞情況,根據檢測結果推斷出房屋損壞過程中的情況以及損壞的原因。
5.房屋鑒定工作的責任重大,技術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項房屋鑒定的工作,否則就會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汶川地震后我國很快的啟動了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鑒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繼修訂出臺了一些技術標準及規程、規范做為指導這一工作實施的法律依據,對既有建筑抗震與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特別是對于當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的順利完成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還不能滿足現階段既有建筑鑒定及加固改造的實際需要,在內容、數量、質量上要盡快做到完善、系統、相互協調,讓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鑒定工作。
二、房屋鑒定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屋鑒定方面的規范規程,其種類主要有以下六種:安全性鑒定、可靠性鑒定、質量鑒定、可使用年限鑒定和損壞糾紛鑒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鑒定主要有兩類:一個是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另一個是在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
(1)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鑒定目的是確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鑒定結果主要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據,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為房屋結構抗震性能的鑒定,主要是評判房屋結構是否滿足所在地區抗震構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載力要求,目前我國房屋抗震設防的三個水準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是指房屋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和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結構的預定功能包括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就是根據房屋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來評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結構安全可靠、經濟實用、堅固耐久。目前我國房屋結構可靠性鑒定是對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結構的可靠狀態進行評價,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發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適用的鑒定標準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3. 房屋的完損等級評定是根據房屋的結構、裝修和設備三個組成部分的完好和損壞程度評定房屋的完損等級,將房屋評定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個等級。適用標準為建設部1985年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質量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來評定房屋的質量,目前,只能依據《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和有關的建筑設計標準,但這些標準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階段,對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現的有些裂縫或損壞有時就不適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使用情況和使用環境等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因素,經過調研、分析和計算,評定出房屋還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還沒有鑒定標準。
6. 房屋損壞糾紛的鑒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間受到人為因素侵害,而確定責任人及其行為是否為房屋損壞的直接原因的鑒定。由于這一類鑒定的情況較復雜,且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和依據,所以鑒定工作的難度較大,只能根據各個鑒定項目的不同,參考有關的教材、資料和模擬檢測的數據,綜合分析評定。
三、房屋鑒定的基本方法
1. 傳統經驗法主要是以有關的鑒定標準、規范為依據,依靠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檢測和必要的復核計算,然后憑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和經驗給出評定結果,它是以實際調查為準,對建筑材料的強度等級進行經驗評定,圖紙規定的材質數據只作參考。
2. 實用鑒定法是在傳統經驗鑒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檢測儀器和設備的應用,對于結構材料強度等有關力學參數采用實測值,并經過統計分析后再分析計算。在各項結果的評定中,均以原設計規范的控制條件為標準,經過分析提出綜合性鑒定結論和對策建議,此鑒定方法適用于結構復雜,建筑標準要求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鑒定法是運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原理,采用非定值統計規律對房屋的可靠度進行鑒定的一種方法。
4. 房屋完損鑒定評級法是以房屋完損狀態為標準的劃分等級法,此方法將房屋劃分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類。
四、房屋鑒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據各種作用所造成的損壞特點,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確定一種主要的作用及損壞原因。
2.對比分析法:將兩個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對比,并根據對比的結果來確定是與非。
3.參照分析法:將與所鑒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有相同損壞情況的類似房屋或構件作為參照,來確定損壞原因。
4.計算分析法:根據已經取得的荷載和材料的數據及資料,運用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對所鑒定的房屋結構和構件進行承載力和穩定性方面進行核算。
5.模擬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創設一個相似的模型,然后通過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的一種分析方法。
以上五種房屋鑒定的分析方法,在損壞情況較簡單或為常見損壞時, 用一種分析方法就可確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原因和程度,當遇到較復雜的損壞情況或不常見的損壞時,一般都需要用兩種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確定、判斷或證明出房屋結構或構件損壞的主要原因。
五、鑒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鑒定標準掌握也不相同,鑒定報告的格式、內容不統一、五花八門、結論分析簡單、富于表面。
2.對鑒定的建筑物的實際情況調查不清,資料收集不全,對無資料的老舊建筑所需的現場調查、檢測、基礎勘測等有效手段補充不足,導致鑒定的結論不全面、不準確。
3.對建筑材料強度等級檢測方法單一,沒有考慮與其他手段的結合,相關重要構件沒有進行檢測,導致得出的結論反映深度不夠、驗算不準,容易留下安全隱患。
4.對鑒定報告依據規范缺乏嚴格區分,不同結構形式采用相同方法進行結構鑒定及驗算,會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
5.有的鑒定報告只重視材料強度檢測及單個承重構件的相關驗算,而忽視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狀不規則、剛度不均勻、結構體系不合理等問題,在鑒定報告中沒有表述。
6.對非承重構件沒有進行鑒定,出現易忽視的安全隱患。
7.忽視對既有建筑的基礎承載力及變形是否滿足結構的要求,對無資料的建筑沒有補充勘 測等。
8.有的鑒定報告給出的鑒定結論模糊、不明確、表述不清楚。
9.對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實現,在報告中沒有體現。
房屋鑒定是一項嚴謹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鑒定過程中,不但要認真紀錄、詳細編寫房屋的損壞情況,在進行損壞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鑒定結論時還要有科學依據,這個依據主要為實際依據和理論依據。實際依據為房屋損壞發生前損壞部位的紀錄(包括:繪圖、檢測、照片或攝像),事發過程中的檢測紀錄,事后的模擬檢測結果和記錄。理論依據有相同案例比對、教科書或論文的相關定論,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的計算和論證,這樣才使出具的鑒定報告準確可靠、經得起推敲。
參考文獻:
1.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4. 《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伴隨著工業建筑、商業建筑以及民用建筑的增加,使國家與人民愈發關注安居工程與民用住房質量。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產生,其不僅能夠從居民自身的角度出發,為了居民的合法權益,還能實現對居民安全財產的有效把控。對此,在城市建設、建筑規模逐漸擴大的基礎上,應高度關注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意義,通過對其不斷完善,確保居民切身利益。
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特點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以房屋所屬地縣級以上政府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為確保居民居住安全所構成的行為活動。在此期間,安全鑒定工作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為準繩,通過調查、測試以及驗算等方式的運用,對房屋完損度、抗震性、抗災害能力以及使用狀況進行全面分析并總結,從而構建科學、合理以及有效地鑒定鑒定結果,應將其以報告的形式展現,其中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具備法律效力、行政效力等特點。
從本質上來講,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屬于較為嚴謹性工作,其中呈現的完套科學程序,應引起鑒定人員的高度關注。實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流程為:首先,房屋所屬人以委托人身份,賦予鑒定機構相應的房屋鑒定權利;其次,鑒定機構委派相應的鑒定人員,對房屋進行實地勘察,如數據調查和房屋原始資料采集等;再次,結合采集與調查的數據,對其進行總結,并以公正、客觀的角度,做出合理判斷,給予房屋相應的安全鑒定等級,同時依據房屋實際使用狀況,提出相應的房屋安全處理建議;最后,出具附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述鑒定環節,應做好無遺漏、完整順序相接的原則,只有在此背景下,鑒定人員所出具的鑒定報告才具有權威性、有效性和真實性、完整性的特點。基于此,對于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采取以下要求:良好地職業素養、豐富理論知識、充足地實踐經驗、具備自身讀到的見解,不聽取“片面之詞”、嚴格按照規范流程做好鑒定工作等。
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常用方法
為了保障建筑物可靠性、安全性以及穩定性特點,可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防區安全鑒定手段,根據實際調查結果顯示,國內關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方法分為直接檢驗法、實用鑒定法與概率法三種,其中前兩種方法運用次數相對較多,而概率法由于未對其進行全面普及,致使其應用范圍略小。
(一)直接檢驗法
直接檢驗法是指:鑒定人員依據自身的工作經驗,結合房屋使用年限和原設計圖紙、現場狀況與建筑結構等原始條件,通過對房屋重點零部件校對、查驗工作的開展,完成房屋安全鑒定評估工作。從整體上來看,直接檢驗法的優勢在于:鑒定時間短、鑒定流程簡便;劣勢在于:缺乏檢測依據和科學性價值,導致房屋安全鑒定結果具備隨意性、主觀性以及不真實性特點。
(二)實用鑒定法
鑒定人員利用全面分析與檢查工作的優勢,結合規范的檢測項目、鑒定手法,判斷房屋損壞程度、損壞制因等情況,該種房屋安全鑒定手法被人們稱之為實用鑒定法。實用鑒定法主要依據現代化鑒定儀器完成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使其鑒定結構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以及精準性的優勢。關于實用鑒定法的實際利用流程為:掌握房屋實用年限、原始施工圖紙、房屋周圍地理環境等;對房屋地基和樁基、地下水與建筑材質、磚瓦以及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或組成結構進行安全質量驗收;按照建筑結構材質、裂縫和抗震性等特點,結合鑒定儀器的使用,完成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之后對其鑒定數據結果進行鹽酸,以此判斷房屋安全鑒定等級。
(三)概率法
概率法主要利用概率、統計原理、統計規律等,使其房屋結構抗力、作用效應例呈現數量關系,通過對房屋失效概率的計算,即可判斷房屋安全等級。由于概率法是在大量數據的基礎上計算而來,而若在計算前,未完成相關數據資料的收集工作,則會引起概率法計算結果的失誤。
三、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作用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開展,主要在房屋安全管理和價值評估、安全排查以及延長居住年限等方面具有顯著作用,同時在房屋改造工程中發揮著相應的優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角度:
第一,定期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開展,可針對房屋內存在的過載部件、老化部件進行實時更換,加之房屋防堵、防滲、防漏等手段的使用,不僅可維持房屋安全狀態,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延長房屋居住年限。
第二,危舊房屋。完善的房屋安全鑒定流程,可針對危舊房屋內細微隱患進行排查,同時通過緊急措施的運用,確保人們居住安全;依據危舊房屋結構、分布狀況與使用狀態,為國家政府危舊房屋翻建與改造計劃的實行增添良策。
第三,在受到地震和水災等自然災害影響后,需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作用,依據房屋受損程度,判斷其是否需要拆除重建,并及時給予房屋加固和維護工作相關意見,在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同時,預防國家財政資金的損失。
第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結構上屬于司法仲裁的角度,并在解決房建工程民事糾紛案件中,可為司法裁決結果的產生,提供相關房屋受損制因,確保人民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將技術手段與國家政策相結合的產物,在實際工作中,應對眾多因素進行綜合考究,從而不斷地提升安全鑒定工作的質量。本文分析的幾種房屋安全鑒定方法,僅代表筆者的自身觀點,其中存在的細微問題需要對其進行商榷,通過實際工作經驗的積累,方可對其進行完善。
參考文獻:
[1] 李志鵬.淺談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與常用方法[J].科技致富向導,2014(8):110-110.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城鎮(建制鎮)內的各種所有制、各種用途的房屋的安全管理和鑒定。
第三條 城鎮內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組織房屋鑒定的常設機構,縣(市)及南市區亦應設立相應機構。
第五條 三層以上(含三層)樓房和跨度十二米以上(含十二米)或結構比較復雜的工業廠房及公共建筑設施的安全鑒定,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負責,其他由各縣(市)及南市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負責。其中房屋鑒定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應報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復查、審核。
第六條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部門及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應準確掌握轄區內的危險房屋狀況,建立檔案,加強網絡管理,搞好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查勘和一級鑒定,每年年末要將四、五類房屋狀況向主管上級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告一次,并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告同級政府。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對房屋要加強管理,及時維修養護,使房屋處于完好狀態。在暴風、雨、雪季節前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
第九條 房屋有危及用戶安全的險情時,其房屋所有人要及時組織解危。所有人對險情置之不理的,使用人應直接向上級或主管部門報告,并同時到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第十條 對達到或超過使用耐久年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要加強管理、重點監護、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動遷封閉區內的暫時不能拆除并須繼續住用的危險房屋,其修繕和加固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因拖延而發生事故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鑒定作業證書,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章 鑒 定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分工進行,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關合法證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發現房屋有嚴重破損或有異常變化,危及住用安全的。
(二)拆除舊有房屋及拆除后重新建設的。
(三)拆改房屋結構或構造的。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對業已危及住用安全而所有人或使用人又不申請鑒定的房屋,有權組織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因房屋損壞程度不明或損壞原因不清發生糾紛的,司法和仲裁機關可直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提供相應的技術依據。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了解受理鑒定房屋的基本情況,鑒定動機和目的。
(三)現場查勘、測試并記錄損壞狀況和數據。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十八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的持證的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邀請有關部門派專業技術人員或聘請專家參與鑒定。
第十九條 簽發鑒定文書,除參加鑒定的技術人員外,還應有鑒定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視情況采取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處理方法。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對已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結論及時進行處理。房屋所有人拒不執行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拆除舊有房屋或拆除后重新建設的,都必須先行申請拆除房屋的等級鑒定,經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組織鑒定并簽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后,方可辦理計劃、規劃、設計、房屋產權滅籍手續。建設單位可持蓋有“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的鑒定文書,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對各種所有制、各種用途的房屋的結構和構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不得擅自拆、改。必須改動時,須先經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后,方可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收取鑒定費。具體收費標準應按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發生事故,造成損失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行為人承擔相應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查勘和一級鑒定或房屋破損不修的。
(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或將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給他人的。
(三)有阻礙異產毗連危險房屋修繕治理行為的。
(四)阻礙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或使用性質的。
(六)由于施工、堆放物品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七)強行使用已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第二十六條 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因拖延鑒定時間導致發生事故的,由鑒定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經鑒定滅籍而私自拆除房屋的,由產權部門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補辦鑒定和滅籍手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
(二)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的推廣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
(三)負責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鑒定技術人員、鑒定技術報告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查處違反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實施其他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工作。
三、《條例》第二十條所稱的“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是指依據建設部第4號令(現修改為129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由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四、《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項中所稱的“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使用年限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是指:
(一)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二)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30年;
(三)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四)各種結構的重要建筑、高層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
五、《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所稱的“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是指單體建筑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服務場所。
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施工區周邊”范圍是指:
(一)開挖深度2倍范圍以內的房屋;
(二)擠土樁樁長1倍范圍以內的房屋;
(三)震動烈度達到3度以上時,距離振源50米范圍以內的房屋;
(四)影響程度難以預估范圍內房屋。
前款第四項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鑒定機構,根據施工場地地質條件、施工方案以及周邊環境情況等因素共同確定。
七、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項規定情形的,由產權人、使用人即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各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告知、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現狀鑒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狀鑒定,實施證據保全。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對相鄰房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進行動態監護。對確實受到施工影響的房屋,施工結束后可再次委托進行影響程度鑒定。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鑒定意見進行治理恢復,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建設單位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簽訂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合同后,應當及時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通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合同中載明的鑒定范圍進行鑒定。
八、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鑒定委托時,可以預收費用,但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0%。
九、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具體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房屋勘察、設計、施工等技術資料及歷次修繕、改建、擴建的基礎資料;
(五)根據鑒定范圍及目的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條例》第二十五條所稱的“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是指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國家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以及相關的國家、地方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十一、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復鑒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繳納復鑒費用:
(一)復鑒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證明。
原委托鑒定人申請復鑒的,應當另行提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全部鑒定、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
關鍵詞:房屋質量;司法鑒定;鑒定注意事項
1、前言
近年來,隨著商品房交易的興盛,房屋質量糾紛頻發,而公眾的法律和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當人們覺得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通過訴訟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法院在處理房屋質量訴訟時,常常要通過專業機構來對房屋質量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結果判定責任歸屬或為損失評估提供依據。筆者根據自己多年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經驗,提出一些個人淺見,希望使后來者能少走一些彎路。
2、常見的房屋司法鑒定內容
根據筆者這些年的工作經歷,比較常見的房屋質量安全司法鑒定內容有:(1)業主在收房后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如房屋出現裂縫、滲水、墻體砌筑質量差、未按圖進行施工等,而開發商不能給予滿意的答復,業主提出訴訟,法院提出司法鑒定要求;(2)住戶在裝修過程中拆除承重結構影響到上層住戶的安全或上層住戶裝修施工造成下層住戶漏水或出現裂縫,雙方(或多方)不能就賠償達成共識,權益受侵害方提出訴訟,法院提出司法鑒定要求;(3)住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如滲水、裂縫等,不能確定是開發商責任還是裝修公司責任,為明確責任方,法院提出司法鑒定要求;(4)房屋倒塌事故責任主體認定的鑒定;(5)新建工程施工過程對相鄰建筑物的影響,常見的如房屋下沉開裂,門窗變形等,對影響程度進行鑒定。
3、房屋司法鑒定工作的程序
鑒定公司在收到法院的鑒定委托后,首先要明確鑒定的內容,對不明確之處及時向法院進行反饋,由法院聯系原告和被告進行確認。其次要確認鑒定內容不超出鑒定公司業務范圍,不超過鑒定公司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同時要對鑒定可行性進行初步判斷,如筆者曾遇到司法鑒定要求對防水材料的力學性能進行檢測,而國家標準對已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力學性能沒有提供檢測方法,鑒定工作無法進行,遇到此類問題要及時通過法院向申請人進行說明。
明確鑒定內容后首先要對現場進行初步調查,初步調查是必須的過程,筆者曾為貪圖省事跳過此步直接進行現場鑒定,結果到現場后發現由于條件限制,常用的鑒定檢測方法不適用,而更換鑒定方法需要回公司更換設備,結果筆者只能和法院、原告、被告方重新約定時間,浪費時間不論,申請人還因此懷疑筆者的技術能力,所以說初步調查是必須的過程。初步調查時,應有法院和原告、被告方到場,初步調查有以下目的:(1)通過和原告、被告溝通明確雙方的分歧點并獲得進一步的信息,通常,開發商為被告時,其對很多技術細節并不清楚,初步調查中就可以商定現場鑒定時要求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到場;(2)了解現場情況,并進一步判斷司法鑒定的可行性,筆者就曾遇到司法鑒定要對樓板厚度進行檢測,而樓下住戶不愿配合,導致鑒定工作無法進行;(3)獲得必要的資料,特別是施工圖紙,判斷圖紙是否有效,是否經過審查,所有資料應交給法院進行質證,質證后方能作為鑒定的依據;(4)初步判斷房屋質量狀況,有針對性的制定鑒定方案。
初步調查完成后通常由法院來指定正式現場鑒定的時間,現場鑒定時應注意:(1)鑒定依據的規范或標準應為房屋設計建造時有效的規范或標準,而不是鑒定時有效的規范或標準。我國的標準通常5年左右就進行更新,標準更新后對很多指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拿新指標來要求早期的房屋工程顯然是不合適的;(2)當地方有規范或標準時,應使用地方規范或標準,因為地方有規范或標準通常要比國家或行業規范或標準要求嚴格;(3)現場鑒定過程中,原告或被告提出的新資料必須經法院質證后方能采用;(4)鑒定過程必須要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現場見證,鑒定過程形成的記錄,必須由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簽字確認;(5)鑒定的結果不能向原告或被告提前透露,不能發表個人主觀見解,不能在言語中有所偏向,引起原告或被告的不滿,進而懷疑鑒定結果的公正性。
4、司法鑒定報告
現場鑒定完成后,應及時對結果進行計算分析,出具司法鑒定報告,必要時應進行補充鑒定。司法鑒定結論是委托人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委托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做出的書面結論。司法鑒定結論具有以下特點:(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2)是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3)它僅限于解決所涉及的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
房屋安全司法鑒定案例大多數是一種確定因果關系的鑒定,即鑒定人利用專門知識和檢測手段,對案件的某種事實造成的結果或對引起某種事實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和評判。因此,鑒定要根據案件的相關事實,結合各種證據材料以及現場的各種物質現象進行分析,有時還應考慮現場及周圍的環境影響,通過仔細的分析研究與科學合理推斷,作出鑒定結論。出具司法鑒定報告應注意:(1)鑒定結論作為司法證據必須嚴謹、明確、清晰。鑒定結論要正面回答委托方的委托要求,不宜做出模棱兩可的結論,不能判斷的應注明不能判斷;(2)所有結論應有出處,有數據為依據,不能根據經驗主觀判斷;(3)報告應有現場鑒定過程的照片作為必要的見證;(4)鑒定結論必須通過庭審質證后,才能起到證據作用;(5)要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司法鑒定的結論是為了陳明事實,而非解決法律問題。鑒定人員的工作是分析問題形成原因和造成的危害,而不是對事件責任方的認定,鑒定人絕不能越俎代庖,以法官的身份去判定責任,對案件進行定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如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有法律責任的內容,庭審中報告會被判定為無效,反而會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5、結束語
作為司法鑒定從業人員必須明白,司法鑒定結論經過質證以后成為法定證據之一,對案件的裁決具有重要的乃至決定性的影響,作為司法鑒定工作實施主體的司法鑒定人必須在司法鑒定活動中堅持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做到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國有土地上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保養,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按規定及時鑒定、治理,在臺風、雨雪、汛期季節以及各類災害后,應當及時做好加固、修繕工作,排除隱患,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壞或改變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進行處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手續之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按規定繳納白蟻預防費。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竣工驗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由白蟻防治單位對裝修房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修時一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內開展白蟻預防處理活動,提供技術及咨詢等服務。
第十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一條在白蟻防治包治期限內的房屋發生蟻害,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白蟻防治合同的約定進行滅治;發生蟻害的房屋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白蟻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住宅房屋裝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住宅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實施裝修的住宅房屋和結構不與其他建筑相連的獨戶住宅房屋,其裝修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住宅房屋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承重結構和建筑主體;
(二)違法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衛生間、廚房間移位、擴大或增設;
(四)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本條例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結點和基礎等。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住宅房屋裝修需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條進行住宅房屋裝修備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證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進行備案的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裝修的證明;
(三)原房屋平面圖和裝修設計圖或裝修項目說明。
第十七條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房屋裝修現場的監督檢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的現場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裝修行為。
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房屋裝修行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裝修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非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經規劃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
房屋的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一條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
(五)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項由建設單位在樁基施工或基坑開挖前委托鑒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所列房屋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提出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責任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或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所有人或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本條例所稱的責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三條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并在現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依據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擾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責任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復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另行組織鑒定人員進行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實質不同的,前次鑒定費用和復鑒費用由原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復鑒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送達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和使用人,并報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及時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變更使用,適用于改變用途后能夠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應當拆除的房屋。
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危險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有權作出強制治理決定,必要時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仍拒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將使用人依法強制遷離危險房屋,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督促檢查,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給予拆遷優先安置、規劃優先定點、重建減免費用等優惠措施。對于特殊困難人員,政府應當出資對其居住的危險房屋進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對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或未按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生蟻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未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裝修中實施禁止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有關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規劃等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依法應當委托鑒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督促其委托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承擔,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接到《危險房屋通知書》后拒絕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拒絕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蟻防治措施、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拒絕或阻礙對危險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壞房屋結構或設備,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單位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房屋發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各級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力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國家、省、市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2.制定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3.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4.督促、檢查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處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投訴;
5.指導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行政執法,協調處理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重大違法案件。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負責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構、理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制、協調解決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
其所屬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上級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負責轄區內房屋裝修備案,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房屋裝修備案;
3.受理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和舉報投訴,查處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
4.負責建立轄區內危房的檔案,負責轄區內直管公房的安全檢查和危房治理,組織指導轄區內其它房屋的安全檢查和危房治理。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登記統計,危舊房屋的防汛防臺,督促危險房屋的解危以及受理和協調相關的投訴。
(四)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房屋頂面加層建房搭棚、外墻開門(窗)等改變房屋外立面的行為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依法查處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裝修備案
住宅裝修涉及《條例》第十條規定3種情形和所有的非住宅裝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并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1.房屋裝修備案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證明;
3.房屋產權證明(主要是指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等);
4.房屋裝修設計方案(主要包括房屋裝修項目、部位、平面圖等資料)、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單位、施工期限、施工技術等資料)及相關說明;
5.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加大房屋使用荷載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
6.房屋裝修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申請人應當出具相關業主及相關專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房屋裝修備案工作,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受理,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當地房管所(站)受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房屋裝修管理委托協議,明確裝修管理的權限和職責。
房管所(站)、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申請人房屋裝修備案材料后,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予以備案,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申請人。房屋裝修工程額在3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應告知申請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二)房屋裝修的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認真貫徹《條例》各項規定,制定房屋裝修管理的制度和管理規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屋裝修管理工作。在辦理房屋裝修備案及施工許可等手續時,應當強化服務意識,簡化辦事程序,實現便民利民。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裝修時應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杜絕損害房屋結構、擅自加層建房搭棚和拆改共有設施設備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以保證自身房屋和毗連房屋的安全。
房屋裝修企業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設計施工,不得損害房屋結構;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房屋及財產的安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裝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對房屋裝修的巡查,發現可能存在違法裝修情形的,應及時勸阻并報告當地相關管理部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或者加固,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條例》第七條第(八)項——“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建房搭棚”行為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有《條例》第七條第(九)項——“擅自調整、變動房屋消防、燃氣、電力、城市集中供暖、給排水等設施設備”行為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裝飾裝修協會、物業管理協會等行業協會應加強對會員單位的管理,倡導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協會聯系政府與企業、公民的橋梁平臺作用,協助做好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工作。
(三)房屋裝修的投訴和查處
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裝修投訴的處理和違法案件的查處。發現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裝修工程,應及時移交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訴和處理機制,向社會公布咨詢投訴電話,條件成熟的應實行網上受理。同時要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程序,及時查處違反《條例》的行為。
三、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一)多業主房屋鑒定和局部鑒定
多業主房屋的安全鑒定,由業主推選代表申請整幢房屋的安全鑒定,鑒定費用按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下列情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申請局部安全鑒定: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裝修行為提出異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該針對裝修范圍內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作局部安全鑒定;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開辦生產經營場所,有關管理部門要求作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該針對其經營范圍內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作局部安全鑒定。
(二)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的鑒定
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狀鑒定,并實施證據保全。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施工許可時,應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安全鑒定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有關政策的宣傳,協助做好安全鑒定工作。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好對周邊房屋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實施動態監護。對確因施工受到影響的房屋,建設單位在施工完成后可再次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影響鑒定。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鑒定意見進行修復,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置
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向危險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并及時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在接到鑒定機構的書面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四、房屋安全檢查和危險房屋的防治
(一)房屋安全檢查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經常性地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和維護工作,在臺風、雨雪、汛期等季節,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及時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屬于危房的,應當及時進行解危。
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貿易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本行業房屋安全檢查工作,對學校、文化娛樂場所、醫院、體育館、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加強房屋安全的監管,維護公共安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房屋安全檢查中發現有險情房屋的,應及時報當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直管公房的安全檢查,并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開展其它房屋安全檢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危舊房及低洼地段房屋防汛防臺預案。在臺風、雨雪、汛期等季節,當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要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督促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以及做好居住人員疏散和搶險救災工作。在每次自然災害過后,應在24小時內向市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房屋損壞情況。
(二)危險房屋的防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應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解危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對危房進行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年9月30日前,完成20戶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和優撫對象等困難對象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的居住條件。
二、改造范圍
主要適用范圍是鎮轄區內的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及優扶對象等困難群體現居住的房屋(已納入村莊改造的除外),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鑒定屬于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和《省農村危房鑒定標準》鑒定屬于整體危險(一級)或局部危險(二級)的房屋。
三、改造方式
納入危房改造范圍的房屋必須符合村鎮規劃,否則,不予改造。改造的方式有以下四種:
1、修繕加固: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可通過更換部分構件能夠恢復安全居住功能的危房(C級或二級),由我鎮統一組織或個人自行修繕加固。
2、拆除重建:對經鑒定無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隱患的危房,按照規定的補助標準補助給農戶,由農戶自行拆除危房重建新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對住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愿望的,由我鎮統一組織拆除,在原址重建或擇址新建,建設資金由我鎮或村莊統籌,新建房屋產權歸我鎮或村集體所有。
3、租賃購買:對于無法居住或者嚴重違反村莊規劃的房屋,可由村集體租賃或者購買村民閑置房屋,對危房戶進行安置。
4、救助安置:對符合條件而無力對現住危房自行修繕或拆建的住戶,由我鎮統一安置在敬老院。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1、嚴格危房鑒定程序
(1)確定鑒定機構:從事農村危房檢測鑒定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同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2)鑒定方式:對于農村房屋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較嚴重的變形、損傷、腐蝕的,應進行房屋整體的鑒定;對于農村房屋村在一般質量缺陷或結構構件出現一般腐蝕,且不影響房屋整體安全的,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鑒定。
(3)鑒定步驟:初步調查制定鑒定方案詳細勘察與檢測分析與鑒定鑒定報告。現場勘察檢測情況應有完整的記錄(包括照片),由在場人員和鑒定人簽字確認。
2、項目申報與審批程序
農村危房改造按照住戶申請,村民主評議,鎮領導小組審核,報市城鄉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的程序進行。
(1)住戶申請。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和危房改造條件的住戶向村委提出書面申請。
(2)村委申報。村委會進行嚴格審查,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在村中張榜公示7日無異議后,以村為單位統一填報《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申請表》,報鎮村建設服務中心。
(3)組織審查。鎮領導小組對各村申報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并統一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危房進行鑒定。房屋鑒定機構按《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和《省農村危房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提出修繕加固或拆除重建等具體處理意見。
(4)鎮領導小組將危房改造項目報市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3、規范檔案管理。危房改造做到一戶一檔,農戶危房改造申請,政府補助審批表,公示材料、改造前后住房照片等資料要整理歸檔。
五、實施步驟
1、第一季度:召開14個危房改造村莊三職干部會議,會議將結合實物,部署危房的改造方式、目標要求、資金撥付、檢查驗收等事項。
2、第二季度:6月30日前,完成60%以上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3、第三季度:9月30日前,全部完成農村危房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