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年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1 17: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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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年論文

篇(1)

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因為剛剛脫離父母懷抱走入學校,各個方面都不可能按照規定按部就班。對于小學低年級學生,語文教學必須高度重視學生學習心理特征,尤其是緊緊抓住小學生好奇,但是注意力不集中、自制力較差等特征,需要教師采取科學合理的教學措施激發他們學習語文的興趣,才能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提升教學效果。因此,探究激發學生學習語文的興趣具有實用價值。

因低年級的語文教學并不是唯一的,所涉及識字、寫字、朗讀以及說話幾個方面,這幾個方面的興趣必然存在差異。本文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探討,筆者提出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途徑建議。

一、識字教學

小學低年級學生大多認識不了幾個字,因此加強學生識字教學非常重要,也是給學生打基礎的重要時期。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就要采取措施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讓識字教學變得更加有趣。然后在合作交流過程中就能夠興趣盎然學習生字。

首先,教師要依據漢字造字的規律,就要合理使用多媒w課件等教學手段,結合低年級學生認知水平與生活經驗,引導學生積極主動掌握教師傳授的字;其次教師要結合漢字字形特征及內在的含義,采用直觀化、形象化等各種教學方法,從而加深學生理解與記憶漢字。比如,教師在教授“拿”字時,教師就應該采用提問形式問學生:大家看一看,老師手中有什么呢?許多學生爭先搶答:老師手中是粉筆。教師就趁機進一步提問:大家能不能看到我怎么將粉筆拿起來的?學生紛紛作答,老師是用自己的手拿粉筆,還有回答用雙手合起來的手拿粉筆,各種答法都有,教師就趁機把“拿”字拆開成一個“合”字與一個“手”字,然后對這個知識點進行總結:從教學過程來看大家應該明白“拿”字是由合字和一個手字相加組成,大家觀察一下該字屬于什么結構,大家能夠用“拿”字造句嗎?通過這個教學過程就逐漸明晰生字字形的組成以及內在含義,當小學生了解了該字的造字規律,同時還對識字充滿了學習興趣,確保了語文教學的效果。

二、寫字教學

從寫字教學上來看,低年級學生本身就好動、充滿好奇心,而組合筆畫的寫字屬于一個重復而單調過程,這個過程可以說是非常枯燥無味,因此很多學生對寫字都不感興趣,所以教學過程中激發學生學習興趣非常重要。寫字教學過程中,教師自身就要做好學生學習的榜樣,所以低年級語文教師就要勤習板書,認真書寫每一個板書,通過教師自己的一手好字引起學生的羨慕與贊同,才能真正調動學生練習寫字的興趣,才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教師提筆就要意識到自己的示范作用,教學過程必須認真書寫,同時要針對小學生的好勝心強與表現欲望之特征,批改學生作業及課堂教學等各種活動過程中,都要及時鼓勵、肯定學生練好字、認真練習字,讓學生在書寫同時得到教師贊賞的喜悅,在學習的過程中逐漸養成練字的習慣,建立學習小學語文知識的愿望及興趣。筆者在教學過程中,經常讓學生到黑板上練習寫字,其他學生當評委,同時組織學生參與“寫字比賽”等各種活動,讓學生彼此之間進行交流與競爭,激發學生練字興趣。

三、朗讀教學

朗讀教學時教師一定要以身作則,在朗讀時一定要清晰準確、飽含情感,讓學生感受到教師的朗讀的美以及文字美妙,從中體會出文章內容的意境,激發朗讀的欲望與興趣。低年級的語文教材里都對內容配上了一些插圖,這些插圖直觀生動、色彩鮮明,通過插圖直觀了解課文內容,從而吸引學生的興趣與關注,教師合理應用多媒體播放與之相關的背景音樂,銅鼓插圖配音引導學生將自身情感與認知投入到朗讀中。同時為了有效激發小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教師在進行朗讀文章前開展一些激勵性、競爭性的活動。比如,評選最好播音員,鼓勵小學生積極、主動及認真去朗讀,朗讀完成后教師還要給予肯定性的語言進行鼓勵,如真棒!讓學生感受到閱讀的成就感及教師關愛度。當然朗讀教學方式并不唯一,方式多種多樣,教師依據具體教學內容選擇合理的朗讀方式,或者播放相配背景音樂,或者每一個學生朗讀一句,或者男女學生分開進行朗讀等,采用多種朗讀模式激發學生朗讀興趣,讓學生深刻體會到朗讀文章的思想情感與意境。

四、說話教學

通過說話教學可以有效地培養學生運用語言的能力,小學低年級的語文教學過程中需要給學生創設一個融洽、輕松的說法氛圍,讓學生意識到學習說話的重要性,并要鼓勵學生大膽練習,培養學生練習說話的興趣。特別是一些不善言辭、內向的學生,教師要鼓勵他們大膽說話,及時進行鼓勵與肯定,課堂教學過程中的提問及回答問題等各個方面,教師都應該給予信任、希望與肯定,有效消除性格內向學生的心理障礙,激發學生的興趣與勇氣,從而提高學生的表達能力及語言組織能力。

對于小學低年級的語文教學而言,教師要結合低年級學生的特征和性格,采用積極的教學手段,豐富語文教學內容,讓學生在愉悅學習中培養自身的文字素養與語言水平,從而實現真正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

軍職罪;研究現狀;原因分析

一、軍內外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研究現狀

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研究非常活躍,每年問世的刑法學研究論著汗牛充棟,發表的論文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很可觀。尤其在當下的中國,刑法新舊理論的交鋒日趨激烈,可謂“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相比之下,軍事刑法理論研究的專著和論文寥若晨星,少得可憐。尤其是軍職罪方面的論著、文章更是寥寥無幾。

自修訂后的刑法典增加了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內容之后,軍內外專家在出版的教材、專著中才開始涉及到軍職罪的內容,如2003年黃林異、王小鳴主編的《軍人違反職責罪》;2011年盧樹明主編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精析》等。這兩本書主要研究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罪名、認定和處罰。此外,關于這方面的博士論文有,李國振的《軍人違反職責罪體系化研究》(2009年,中國政法大學),本文圍繞“職責”這一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核心概念,從靜態制度與動態規范兩個層面,以靜態層面的分析結論為理論前提,探究規范在適用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并得出系統性的完善建議。碩士論文有:付海珍的《論我國軍職罪的立法完善》(四川大學,2006年);作者從軍職罪立法沿革與現狀入手,指出了現行軍職罪存在的一些問題,如種類不齊全,罪名稀缺犯罪主體的規定不周延,共同犯罪的規定缺失,部分罪名的罪狀規定存在問題,沒有獨立的軍職罪刑罰體系等。在此基礎上,從加大軍職罪的適用范圍、明文規定軍職罪的特殊共犯、完善部分罪名的罪狀、完善軍事刑罰的配置、改進立法技術等幾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措施。邰忠云的《軍人違反職責罪若干問題研究》(吉林大學,2010年);文章從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構成入手,著重對軍人違反職責罪主體和刑罰兩個方面在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進行了較為全面、深刻的闡釋,然后,提出了一些相應的完善、補正措施。杜彥博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過去、現在和未來》(中國政法大學,2010年);作者通過縱向的歷史學研究和橫向的比較法研究,力圖完整的展現我國軍人違反職責罪過去的歷史淵源、現在的立法成就,以及未來的完善方向。在此基礎上,通過與外國軍人違反職責罪立法的比較,并結合我國軍事司法實踐的需要,提出我國現行軍人違反職責罪存在主體立法不足、刑罰種類過于單一且執行方式不靈活、罪名稀缺、入罪標準偏低四大問題,然后針對這些問題逐一提出解決方案。其他代表性論文有:冉巨火的《論軍職罪立法的疏漏之處》(《法制與社會》2010年25期);藺春來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犯罪主體立法的不足》(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05年2月);高巍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立法缺陷淺探》(西安社會科學2009年第6期)等。

二、軍內外研究現狀述評及原因分析

縱觀這些研究成果,筆者發現我國軍事刑法理論研究尤其是軍職罪研究的總體態勢是基礎理論研究基本真空,具體內容研究基本雷同。主要表現在:其一,都是具體研究某個問題,如絕大多數是研究主體和刑罰方面,不僅數量有限,而且內容雷同,無論是碩士論文還是其他論文,在主體上,都是①未成年人負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行為列舉不周;②欠缺軍事單位犯罪的規定;③共同犯罪理論沒有考慮到軍職罪的特殊情況;④沒有包括臺灣軍事人員;⑤沒有包括國外軍事人員等等。在刑罰上,基本沒有規定附加刑,其缺陷和不足都集中在①軍職罪不適用管制刑;②軍職罪不適用罰金刑;③設立了戰時緩刑制度;④死刑的大量適用等幾個方面。

究其緣由,其一,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1997年并入刑法典十余年來,在地方院校的刑法教學中對軍職罪的內容基本沒有涉及。其二,由于軍職罪并入刑法,立法的穩定性客觀上要求不宜“朝令夕改”,修訂的途徑繁雜,熟悉軍事司法實踐的軍隊有關部門對軍職罪修訂的積極性大減。據統計,截止到2011年5月1日,我國新刑法已經公布了八個修正案,但是我們從中找不到關于軍職罪的一點影子,真可謂“只字不提”。其三,在每年召開的刑法學年會上,很少見到有關軍事刑法方面的文章。其四,相對比較熟悉軍職罪立法和司法情況的軍隊司法機關和法學工作者,以軍職罪為專題的學術研究活動多年沒有進行過,真可謂“一片空白”。

其五,也是最根本的,無論是專著還是論文,其研究問題的展開都是以我國傳統刑法理論特別是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基礎進行的。而承襲于前蘇聯的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面臨嚴峻的挑戰”已是不爭的事實。其所一直奉行的包含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這種平面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存在著似是而非與規范說理的缺失,主觀與客觀認識不清,四個要件作用不明確,司法機關過分依賴主觀問題定罪導致定罪中的主觀化與入罪化等難以應對實踐需求的問題。尤其是,這種平面的犯罪構成體系在遵循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統一之時,往往從文意中的主觀在前客觀在后,發展出從主觀到客觀的定罪思路,而且這種定罪模式在實踐中大行其道,其結果是導致犯罪認定的入罪化。例如,在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上,“如果從主觀到客觀認定犯罪,即先考慮行為人,再分析行為人的心理狀態,進而追查行為人實施了何種行為,侵犯了何種法益,難以避免‘先抓人,后填補事實’的現象。”這就使得刑法在相關犯罪的認定上出現了違反邏輯和人民群眾難以接受的問題,影響了刑法社會作用的發揮。

篇(3)

一、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國內外研究現狀

我國第一部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刑事法律,是1982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1997年修訂刑法的時候,將本來修改好的《軍職罪暫行條例》整體并入刑法,列為最后一章(第十章)。這在客觀上將軍職罪湮沒于浩瀚的刑法典之中,給人造成了諸如法律中的“附則”之意涵,使之未能受到應有的重視。其一,在地方院校的刑法學教材中,缺乏必要的資料,不太了解軍事刑法方面的情況,軍職罪的內容基本上沒有涉及。其二,相對比較熟悉軍職罪立法和司法情況的軍隊司法機關和法學工作者,以軍職罪為專題的學術研究活動多年沒有進行過。基礎理論研究的整體“失語”,直接導致了我國新刑法已經公布的八個修正案中關于軍職罪方面的規范,我們找不到“只言片語”。其三,在每年召開的刑法學年會上,很少見到有關軍事刑法方面的文章。這說明,近年來我國軍職罪理論研究非常滯后。這與目前中國刑法新舊理論交鋒日趨激烈,學術研究異常活躍,每年問世的刑法學研究論著汗牛充棟,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由于軍職罪基礎理論研究的滯后,導致此方面的專著和論文寥若晨星。通過檢索查新,筆者發現,今年來關于軍職罪的著作有,黃林異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盧樹明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精析》等。這兩本書主要研究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罪名、認定和處罰。關于這方面的博士論文有,李國振的《軍人違反職責罪體系化研究》,本文圍繞“職責”這一核心概念,從靜態制度與動態規范兩個層面,以靜態層面的分析結論為理論前提,探究規范在適用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并提出系統性的完善建議。碩士論文有:付海珍的《論我國軍職罪的立法完善》;作者從軍職罪立法沿革與現狀入手,指出了現行軍職罪在犯罪主體和刑罰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了相應完善措施。邰忠云的《軍人違反職責罪若干問題研究》;文章從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構成入手,著重對軍職罪主體和刑罰兩個方面在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探究,然后,提出了相應的補正措施。其他代表性論文有:藺春來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犯罪主體立法的不足》;陳書浩的《軍人違反職責罪若干問題探討》;冉巨火的《論軍職罪立法的疏漏之處》等。

二、軍人違反職責罪基礎理論研究的缺失

縱覽這些研究成果,筆者發現關于我國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理論研究,無論是專著還是論文,其研究問題的展開都是以我國刑法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基礎進行的。而承襲于前蘇聯的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面臨嚴峻的挑戰”。

我國刑法理論創始之初,完全移植了前蘇聯刑法成果――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及犯罪構成理論。在此指導下,以蘇聯及我國為代表的犯罪構成體系,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構成。四要件之間不具有相互依存的關系,每一個要件都不是為了遞進到下一個要件而存在的,只有四個要件全都具備了,才說的上是構成某一個犯罪。具體言之:

(一)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要件與傳統思維規律不符。在實踐中,在犯罪成立與否尚未確定之時,對各要件卻冠以“犯罪”之名,顯然是思維混亂,不符合犯罪認定的邏輯,在犯罪成立之前如此稱謂,也有先入為主、有罪推定之嫌,實與現代形事法治精神不相吻合。而且,先考慮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等于先定罪,再找證據,這也與先有證據再定罪的司法理念正好相反。

(二)不利于發揮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我國刑法的基本功能不僅僅在于懲罰犯罪,保障功能也是其重要的一面。確保保障功能實現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出罪”機制的建立,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出罪機制,才可以在犯罪的認定上不僅可以“進”,也可以“出”。要想“出”于犯罪,一個很重要的機制就是辯護機制。可惜的是,由于傳統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具有耦合式的邏輯結構,在應用該理論分析某一具體犯罪時,往往通過對四要件的逐一遴選之后,就可以在認識階段上一次性的得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結論,而沒有進一步的排除分析。其結果,失去在定罪過程中應有的謹慎,不僅不能明確違法的相對性,而且未免有擴大定罪范圍之嫌,不利于限制司法權,保障被告人的權利。

由于傳統犯罪構成體系存在的上述種種問題,使得取代傳統犯罪構成體系的階層化的犯罪構成體系呼之欲出。在階層化的犯罪構成體系中,以違法和有責構建的兩階層犯罪構成體系頗具代表性。具體言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軍職罪是由違法和有責兩階層犯罪構成體系決定的,當行為不符合違法性構成要件時,在犯罪構造系統的第一個評判層面上就被剔除,用不著還對它做下一層面(有責性)上的判斷,犯罪構成呈由前推后、層層遞進、環環相扣、絲絲入扣的縝密邏輯形態;而不是我國傳統刑法理論所主張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決定的。換言之,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構成應當是“階層化”的,而不是“平面化”的,不是四個要件在同一水平線上,無前無后或者前后均可地一有俱有,一無俱無。

參考文獻

[1] 黃林異.軍人違反職責罪[M].人民公安出版社,2003.

篇(4)

自首制度在我國的存續歷史悠久,我國歷史上的自首制度起源于“三代”(夏、商、西周時期),到秦代已經把自首規定為一項法律制度,并傳承至今。國外也有自首的立法規定。可見,自首制度是一項極富價值的刑罰制度。本文將根據黑格爾的“存在既是合理”的思想,從進化論的理性主義的角度展開對自首制度本質及其立法完善的論述。

一、 自首制度的本質探析

自首制度作為一種歷史延續的客觀存在的事物,能夠在時代的變遷之中,被歷史所選擇并不斷地發揮新的生命力,遠不能用“人類智慧的結晶”這種理性建構主義的觀點所能概括和解釋①。關于自首制度的本質,學界有許多篇論文及著述涉及,提出了各自的觀點和見解,筆者將這些觀點主要概括為兩類,一種犯罪人本位說,一種是國家本位說。

犯罪人本位說,顧名思義主要是從犯罪人角度去思考自首制度的本質,其代表是“悔罪說”,該說主張設立自首制度,對自首犯從寬處罰,其本質上是因為犯罪人對自己罪行的悔悟,根據中國傳統儒家思想,對其從寬處罰正是要體現儒家“過而能改,善莫大焉”的古訓。同時與“悔罪說”比較接近的還有“主動承擔刑事責任說”②,該說是目前的通說,主張設立自首制度對自首犯從寬處罰本質上是犯罪人在犯罪后能夠主動將自己交付國家追訴,體現犯罪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降低,據此從寬處罰。

國家本位說主要站在國家的立場上論述自首制度的本質,其代表是“司法資源節約說”,該說主張犯罪人在實施犯罪后能夠自動歸案,節省了國家在偵查、起訴和審判本應投入的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益,符合刑罰經濟性原則,因而對自首犯的得從寬處罰;此外還有學者提出了自首制度的本質在于刑法的謙抑與寬容,主張對自首制度本質的理解不能只從犯罪人的角度理解其內在屬性,自首制度在立法本質上是一種體現刑法謙抑、刑法寬容思想的獎勵制度,自首從寬的刑事政策這是對此獎勵機制的體現③。

以上各種關于自首制度本質的學說雖都有一定的道理,然不免都有些片面。而筆者認為,國家與犯罪人的利益是相互沖突的,我們應該從第三者的角度冷眼旁觀自首制度,自首制度的本質應該是國家與犯罪人在犯罪后所造成的相互對抗的局面中發生的利益博弈而相互妥協的結果,其實現的是一種公平與效率并重的妥協的正義。因此,自首制度正是這種妥協的正義的產物,是尋求國家權力與個人之間的合作、妥協進而謀取“雙贏”的結果,它本質上是刑事實體法所確立的辯訴交易制度,是國家司法與犯罪人之間的交易。國家通過在法律中規定自首為犯罪人在犯罪后指引了一條出路,也可以不恰當的稱為國家對犯罪人發出的一份犯罪后自首從寬的“要約”,犯罪人通過自首這條犯罪分子的第二座黃金橋④,得到一份棄暗投明的機會,使自己甩掉包袱、棄舊圖新,國家也節省了司法資源的投入,及早審結案件,盡早的實現正義的要求,給被害人一個說法,減少被害人因犯罪后案件遲遲得不到偵破所帶來的持續的痛苦和不安定感,最終實現國家、犯罪人、被害人的利益最大化,正因為自首制度的本質中暗含著這樣的合理性,契合了社會發展進化的規律,才被歷史所選擇,得以延續至今,并不斷地發揮新的生命力。

二、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問題

當前,關于自首制度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刑法典》總則第67條、第68條,分則第164條、第390條第2款、第392條第2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還作出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典》第67條的適用作了明確的解釋⑤。對于自首的認定與處罰雖然立法上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然而在理論界及其司法實務界仍存在許多爭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在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中是否應增加“接受審查和裁判”這一要件

  早在1979年刑法典頒行不久后,就存在自首成立條件問題上的“兩要件說”與“三要件說”之爭。“兩要件說”主張自首成立僅需要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兩個條件;“三要件說”則認為自首成立需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接受審查和裁判三個要件⑥。1997年刑法,在立法基本上接受了“二要件說”。筆者認為,“二要件說”之所以反對將“接受審查和裁判”作為自首成立的獨立要件是擔心司法實踐中部分素質不高的甚至別有用心的司法人員曲解、濫用該要件。筆者不贊同此種主張。

2、 準自首的適用主體范圍應否擴大

根據現行刑法典第67條第2款的規定,準自首僅適用以下三類人:其一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其三是正在服刑的罪犯。筆者認為準自首與一般自首的本質區別在于準自首的主體因為依法被剝奪了人身自由而喪失了一般自首中自動投案的條件,因此,筆者認為準自首的使用主體不應包括僅被限制人身自由并未喪失自動投案機會的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同樣的道理,正在服刑的罪犯也不應該包括正在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性以及正處于假釋考驗期、緩刑考驗期、監外執行的罪犯,因為他們的人身自由也未被完全剝奪,仍有“自動投案”的機會,這樣理解才符合準自首的立法本意⑦。

3、 自首的處罰應采取得減主義還是必減主義

對于自首的處罰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將自首規定為“可以型”從寬情節,也稱“得減主義”;另一種是將自首規定為“應當型”從寬情節,也稱“必減主義”。我國的法律采用的是前者,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雖然,自首處罰必減主義可能帶來種種的規避法律的行為,但是自首制度作為國家權力與個人之間一種利益博弈與妥協的產物是一定刑罰價值觀念的體現,其重心不應該是主體的主觀行為態度而是刑法對行為主體客觀行為的一種價值觀念角度的評價⑧。從這個角度出發,對于自首的犯罪人的處罰就應該采取“必減主義”,對于某些利用自首處罰的必減主義而規避法律的行為,我們可以仿效民法中關于“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民事欺詐行為無效”的規定,對自首必減主義原則做出例外性的限制。

① 在社會理論研究中有兩種傳統,一種是建構論的唯理主義,主張人生而具有智識和道德秉性,這種秉性能夠使人根據審慎思考而型構文明,并宣稱“所有社會制度都是而且應當是審慎思考之設計的產物”;另一種是進化論的理性主義,主張文明乃是經由不斷試錯,日益積累而艱難獲致的結果,是經驗的總合,文明非一般人所想象的條理井然的智識設計的產物。參見《自由秩序原理》 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 著 鄧正來 譯 三聯書店 1997年版 第10-20頁

② 《刑法學原理》(第三卷) 高銘暄 主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4年版  第318頁

③ 《本體刑法學》  陳興良 著      商務印書館  2003年版  第76、83頁

“關于自首制度的文本及刑事政策分析” 衣家奇 《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第一卷:刑罰制度研-上冊) 》 第346-347頁

④ “構筑犯罪分子的第二座黃金橋” 劉輝 祝偉 《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第一卷:刑罰制度研-上冊) 》 第232-239頁

⑤ 參見《刑法典》及其有關的司法解釋

⑥ 《自首制度研究》周加海著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4年版  第27頁

⑦ 《自首制度研究》周加海著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4年版  第107-112頁

篇(5)

刑法案例教學法,是指在刑法教學過程中,教師以典型的刑事案例為載體,引導學生探尋其中蘊含的法律關系,在互動討論中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其掌握相關刑法學理論的一種教學方法。

刑法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刑法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啟發式、參與式和民主式教學,能夠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學生的主體地位,被廣泛應用于刑法教學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國傳統法學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識傳授、輕技能培養;重理論講解、輕實踐培訓;重法條注釋、輕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師講授、輕學生能動性;重考試、輕能力;重考試分數、輕素質提高”的缺陷。

一、運用刑法案例教學法的實踐意義

(一)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國內各高校法學專業一般從大一學年就開設刑法學課程,對于剛接觸法學課程的學生而言,社會經驗不足,法律意識不強,面對抽象的法律規則往往不知從何入手。運用刑法案例分析法開展教學,促進教師與學生教與學的互動,有助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啟迪其創造性思維,幫助學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識和原理,活躍課堂氣氛。

(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通過讓學生搜集、分析、討論案例,在抽象的法學理論與具體案件事實之間建立聯系,有助于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培養學生的查閱資料、知識運用、邏輯思維、語言表達和開拓創新等綜合能力。

(三)檢查教學效果、提高教師素質

教師可以通過學生參與案例分析與討論的情況,及時了解學生對刑法學相關知識的掌握和運用程度,準確作出教學效果評估,肯定成績、找出不足,進行反思,有針對性的更新教學理念、完善教學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同時,為搞好刑法案例教學,教師必須加強理論學習、關注法律實踐,提高自身素質。

(四)提高學生就業率

法學畢業生就業時常面臨難就業或專業不對口的窘境,一個重要原因是處理法律實務的動手能力差,理論與實踐相脫節。運用刑法案例分析法開展教學,注重培養學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和創新能力,有助于幫助學校提高學生就業率,提升社會聲譽。

二、刑法案例教學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師生互動模式

師生互動模式,即師生共同參與案例討論。強調師生互動式的教學理念,是一種改變課堂教學中教師絕對權威的主導地位,創造出師生平等、合作、和諧的課堂氛圍,使師生在知識、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實現教學相長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它的本質是平等與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師在日常教學過程中,為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某個刑法知識和理論,在講授理論之前先提出一個引例,將案例作為切入點,引導學生圍繞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再由教師總結、講解相關知識和理論的模式,這是在刑法教學中經常運用的由教師主導的教學方法。還可以采用另一種學生主導式的刑法案例討論模式,即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課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課時由主講學生介紹案情,從定罪、量刑、社會影響等角度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其他學生參與討論,之后由教師總結點評的教學方法。

筆者在本學期刑法分論的教學過程中運用學生主導式的刑法案例討論的師生互動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學生積極參與,表現出極濃的學習興趣。過程中始終貫徹“三個互動”,即課前互動、課中互動和課后互動。課前互動是指在教師指導下由主講學生選擇有討論價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原理,師生都充分做好課前準備,并提前將案例通過QQ群發給學生,使學生充分了解案情,啟發學生思考。課中互動是指,在課前十到十五分鐘的時間,由教師和學生、學生與學生,共同參與案例的分析和討論。筆者一般讓主講學生先用五到十分鐘時間先陳述案例、提出問題,再其他同學共同分析、討論案例所涉及的刑法問題,最后由筆者針對案例和學生的討論作總結發言,更進一步分析案例,補充漏點、糾正錯點。指導學生發言、辯論技巧。學生針對教師的總結,也可以提出質疑,大膽發言時行辯論,以求得真知灼見。課后互動是指如果學生對所討論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課后在學生之間繼續討論,或者請教教師。

在互動教學模式中,教師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善加引導、控制好課堂討論節奏、避免學生討論偏離主題。二是要進行合理的成績評定,根據學生的具體表現給其打分,在平時成績上加分,以激勵學生學習熱情。

(二)教師對抗模式

教師對抗模式、又稱同臺競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學過程中,由兩名以上教師針對同一刑法案例,從不同角度提出觀點,互相爭辯、學生也可以提出見解、參與案例討論的刑法案例教學模式。此教學模式借鑒了律師在法庭審判中針對同一案件,根據相關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證據、互相辯論以證明各自主張成立的法庭辯論模式。這種新的課堂教學模式,把法律視為一種實踐理性,強調法律教育的實踐性、技能性、職業性的獨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點:(1)形式上由兩名教師主導,多名學生參與。(2)內容上以案例為載體開展教學。(3)核心環節是教師之間針對同一案例進行辯論。(4)以培養學生法律思辨能力為宗旨。

現以一堂刑法課為例,介紹筆者在實踐中的運用情況。

教學內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學老師:法學系崔征老師和呂天宇老師

教學對象:法學09級本科生

案例來源:杭州胡斌飆車案

案情簡介:2009年5月7日晚,19歲的胡斌駕駛紅色三菱跑車在鬧市區超速行駛,將正在穿過斑馬線的25歲浙大畢業生譚卓撞死。

首先由筆者簡要介紹案情并提出問題: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當時這個案例新近發生,社會影響很大,學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該案,表現出極大的興趣,積極踴躍發言。幾乎全部學生都能準確認定胡斌構成犯罪,但對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兩名教師對此也存在分歧,分別主張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定罪,并各自進行分析和辯論,辯論的焦點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觀心理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筆者認為胡斌在鬧市區駕駛改裝的跑車超速行駛,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傷的危險,其行為方式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構成中要求的“危險方法”,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呂老師則認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主觀方面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在社會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兩名教師也存在認識上的分歧,筆者認為被告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呂老師則堅持認為這只是一個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過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過重。學生針對被告主觀方面和行為社會危害性以及量刑問題也各抒己見。最后筆者總結:通過這個案例幫助學生們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運用犯罪構成的工具,從定罪和量刑兩個角度展開,注重疑難、相近罪名之間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對被告主觀方面的把握是準確認定犯罪性質的關鍵,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態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異,量刑上也不同。

這種自由開放的教學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通過兩名教師同臺競技,使學生對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認識,學生積極參與討論,受到學習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啟迪。教學形式新穎,課堂氣氛活躍,是學生獲得演講、辯論技能的絕好鍛煉機會和途徑。

(三)模擬實訓模式

模擬實訓模式,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司法審判中的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活動。通過親身參與,將所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司法基本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通過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擬案件的處理,解釋法律規定,掌握案情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了解熟悉法學理論活學活用,以達到理論和實踐相統一。

筆者每個學期中后期利用課后時間指導學生進行模擬法庭實訓,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準備

(1)在教師指導下,學生利用網絡或其他途徑(如法院案卷),自主確定案件及參與所需總人數。(2)確定案例后根據具體案件性質進行參加人員的選拔。(3)準備開庭所需要的司法文書,證據材料和手銬等道具,介紹庭審程序,講解有關的法律基本知識,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訓練辯論技巧。

2.模擬法庭庭審

(1)由主持人通過PPT和播放學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簡要介紹案情,以吸引學生學習興趣。(2)介紹參加人員。(3)按照我國現行法庭審理的正規模式進行模擬庭審。即庭前準備、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合議、宣判,閉庭的法定程序。

3.指導教師和聘請的法院法官、檢察官或職業律師現場點評指導

模擬法庭實訓活動為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實踐空間,有利于培養法學專業學生實務操作能力、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和團結協作能力,提高專業素養和綜合素養。實踐證明,這種教學模式活躍而有序,學生參與熱情高,教師從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師關注實踐,提高自身法律實務處理能力。

三、選編刑法教學案例應注意的問題

刑法案例教學法成敗的關鍵在于案例的選編和運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學對案例的組織和運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論及,此不贅述,僅介紹如何選編案例,好的教學案例應當具備如下特點:

(一)針對性

刑法案例的選編應根據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學模式對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學生主導式的師生互動模式由于時間所限適宜選取小案例,教師對抗模式時間相對充裕可以選擇有一定爭議的中型案例,而模擬法庭由于按照真實庭審規則進行,適宜選取案件內容豐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選編要注重案件事實與所蘊含法律知識、法律規則具有密切聯系。而且力求真實,真實的案例易激發學生深厚的學習興趣,如云南大學學生馬加爵殺人案等,學生感興趣,積極發言,課堂氣氛活躍。

(三)啟發性

刑法案例的選編必須使案例蘊含具有法律價值和疑難性的問題,啟發學生思考,誘導學生深入探究,鼓勵學生對現有法律知識進行質疑和辯駁。如廣州青年許霆案,許霆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萬元后潛逃,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具有一定的疑難性,是民事的惡意占有、還是刑事上的盜竊罪或者盜竊金融機構罪?學生對這類具有啟發性的案例很感興趣。

篇(6)

馬嘯坐在法學院圖書館里,人大法學院的同學親切地稱這兒為“院圖”,坐在同一層的,還有班上的其他幾名同學。他一邊翻書,一邊敲著電腦寫結課論文。這已經是本學期的第十七周了,大多數課都結束了,除去之前已經完成的通過試卷方式考查的課程,馬嘯手頭上只剩下兩門課的論文。

等大家的論文都交了,課就正式結束了,而馬嘯作為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碩士研究生的第一學年也將完滿謝幕。其實,馬嘯所在的這個班還有一個更響亮的名字:“反貪碩士班”。

沒有想過辦“反貪碩士班”

201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國人民大學簽署合作備忘錄,聯合培養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的碩士研究生。得知該消息后,媒體爭相報道,網友的評論也堆得老高。2010年9月21日的開班儀式,更有來自《人民日報》、《望東方周刊》、《法制日報》等多家知名媒體的記者。而那時,許多學生都還沒聽過這個班。

關注的同時也有不少爭議。中央黨校退休教授王貴秀曾公開批評,這像在往“沒用的地方使勁”,對于反腐本身而言只能算是”雞毛蒜皮“的小事;還有評論認為,有關反腐臺歷、廉政撲克、廉政手冊、廉政公積金、做廉潔自律保健操等等手段,近年來可謂是花樣翻新,但結果還是治標不治本,花拳繡腿的多,“看上去十分熱鬧,但形式反腐是盛行了,真正的反腐敗卻有所疏漏”。

不論是媒體的關注,還是批評的聲音,都給小小的30人的碩士生班帶來了極大的壓力。對于辦學的初衷,作為班主任之一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品新說:“我們沒有別的想法,也沒有想辦一個反貪碩士班,更沒想吸引媒體的注意。”

5月26日簽署備忘錄后,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碩士生班發起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30日專門在法律博客上寫了《關于“聯合培養職務犯罪偵查碩士”的自白》一文。“這本來是小事一樁,偏有好事者大講。我在外講學期間,仍有一些記者追訪,我只好徹底關機。回來后聽說有記者傳我‘人間蒸發’了。我趕緊寫了篇博文,也算是個交代。”言語間盡顯無奈。

“我們的老師在不同的場合時反復說,這個班的叫法其實是媒體加上去的,我們是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研究生班。職務犯罪不僅包括反貪,也包括反瀆,這個概括其實不是太準確。”馬嘯向《方圓》記者表示。

實際上,這個班的發起的初衷十分“單純”。 多年研究刑事偵查的何家弘認為,對比公安的成熟的偵查手法、穩定的人才培訓和教育體系,檢察院的反貪部門卻缺乏成熟的方法;另外,發端于上世紀90年代末的法律碩士制度發展至今,培養質量不高,許多學生到畢業時都找不到自己的關注方向,他希望在辦學方式上能有所改變,讓這些學生從一入學就有自己的方向。

于此,何家弘產生了與最高檢合作辦學的想法,隨即他將自己的想法向人民大學法學院領導匯報。同時,他也聯系了之前自己在最高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掛職時認識的廳長,也就是現任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陳連福,二人一拍即合。此后,陳連福和他一起找到了最高檢政治部的領導,3人專門討論后確定了合作方案。

這就是“反貪碩士班”的真實由來。何家弘說,“其實最初這只是我們學校的一個教學改革,想培養更能夠適應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需要的人才。”

“反貪碩士”及其導師們

“‘反貪碩士班’,后來叫多了也習慣了。”馬嘯說。

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碩士研究生班由30名學生組成,6名法學碩士和24名法律碩士。男女比例剛好一比一。這6名法學碩士的本科都是法學專業,而另外的24名法律碩士本科專業則來自方方面面,包括了經濟、金融、計算機、新聞,甚至動物醫學。

一般來說,法學碩士本科是法學,它的培養方向主要是學術研究、科研教學,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養高級理論型學術法律人才。而法律碩士本科為非法學,入學后不分專業,一般不設導師,注重實踐和應用。

另外,“就我了解的情況,班里工作過的同學只有兩三個,比如在IT軟件公司工作過,沒有檢察官。”王立楠說。他是一名法律碩士,本科是人民大學社會學專業,研究生保送本校。

按人大法學院的培養方案,法學碩士為兩年制,法律碩士為三年制。

不但學制不同,培養方案、課程、實習安排等也不一樣,而這也是這個班面臨的問題之一。何家弘告訴《方圓》記者,“我們覺得,這種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一起培養難度比較大,包括安排實習、學年也不一樣,在今年就想不招法學碩士了,這樣從人才培養、教學安排會比較好。”

首次辦學、媒體的諸多關注加之老師們對他們的嚴格要求……除去這些特殊標簽,這30個學生身上也有與其他學生不同的地方。比如,早先他們走在校園里很容易被認出來,因為他們戴著專門的班徵,上面寫著一個“偵”字,字下一行小的“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研究生第一期,2011”。

與學生接觸較多的劉品新告訴《方圓》記者,“他們對比其他法律碩士的同學,有三個方面的特點,一個是他們本身素質比較高,很多時候不費力他就清楚你要說明的意思,有時甚至都不用語言就可以意會;另一個是組織紀律性強,有點介乎學生與部隊之間,很有熱情,干什么事都愛抱團;還有,他們各自都有各自的特長,可能與我們當時選拔有關,他們的本科背景比較雜。”

另外,吸引外界關注的還有這個班華麗的導師陣容。與其他法學碩士、法律碩士不同,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碩士生班實行雙導師制,他們的導師除了人大法學院的教授之外,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陳連福,副局長徐進輝、馬海濱、孫忠誠、王利民,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廳長李文生,北京市檢察院主管反貪工作的副檢察長高保京,國家檢察官學院副院長楊迎澤,這些都是響當當的名字。

不過,這八名來自實務部門的導師的課下學期才開始,同學們尚未正式與這些導師交流。但是,“有機會也有交流”,何家弘說。

2010年11月25日,由北京市檢察院主辦的“直轄市檢察機關反貪部門信息引導職務犯罪偵查專題論壇”在北京召開,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碩士研究生班的同學都參加了。

“他們是專門過去參加那個論壇的,一方面是為了聽聽實務部門的研究、想法,另一方面也讓他們有機會見到實務部門的導師,因為平時見到這些導師也不容易,中間唯一的茶歇時我就看到學生們圍著老師問問題問個不停。”何家弘說。

“反貪碩士班”上什么課?

“其實,這個班只是我們人大法學院的一個普通班,”該班的校方負責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學軍告訴《方圓》,“對這個班的培養均與其他碩士研究生的培養一樣,嚴格按照研究生培養方案進行。”

對此,馬嘯深有體會:“其實只是課程不一樣,其他的,像學位證什么的都一樣。”作為法學碩士,馬嘯有與其他法學碩士相同的基礎課,包括了刑事訴訟基礎理論、刑事訴訟程序研究等;王立楠法律碩士的基礎課也同其他法律碩士學生一樣,必須學民法、刑法、訴訟法等。

一般來說,他們只有在上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的課時才坐在同一個課堂。

對于這一年的培養,何家弘表示,“應該來說是挺順利的。”

正如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碩士研究生班的培養方案顯示的,在過去的一學年中, 30名學生必須學六門該方向的專業課:第一學期的物證技術概論和犯罪心理學,第二學期的證據法學(職業犯罪偵查方向)、偵查學專題(職業犯罪偵查方向)、刑法學專題和檢察學。

這些課程設置均由導師組討論決定,“討論同時報給學校和最高檢兩方面,聽取他們的意見后,一起確定的。”何家弘說。

另外,下學期將有職務犯罪偵查實務和職務犯罪偵查技能這兩門課程,由來自檢察機關的兼職教授講授。“這是培養方案確定的,不會變動,且這些兼職教授早在去年開班時就已將此課程的備課、講授納入他們的工作計劃。”李學軍介紹道。

也就是說,按培養方案的規定,從課程而言,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研究生班的學生與其他學生唯一不同的就是這八門課程。

而這些課程講授的方式也非常自由,有的是按專題講座的形式講授的,比如檢察學。據王立楠說,檢察學是由人大熟悉司法制度的一位副教授李奮飛進行組織教學的,先由李奮飛講理論;除此之外,還不定期邀請實務部門的老師來舉辦講座,被邀者包括各地的檢察官、檢察長、學者、律師,讓他們來講授與檢察實務有關的知識。“至少一半的課程由實務部門的老師講,挺有意思的。”王立楠說。

馬嘯也覺得這門課“挺有趣”,因為他們班的大部分人都沒有工作經驗,實務和他們想象的完全不一樣。“課后互動時同學們都會提一些問題,集中在檢察官的倫理、檢察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壓力、如何來克服等,因為我們沒有實踐的經歷,可能感受不深刻。”

對于不少學生好奇的“測謊”,王立楠表示,上課都涉及了,包括原理性的和具體的操作,但并沒有接觸到測謊設備。另外,何家弘對《方圓》記者說,六月下旬他想安排學生們到反貪總局去參觀一下,并且在這個學期結束之前,請實務部門的導師和學生做一個交流,“下個學期就該他們講課了。”

在接下來的暑假,馬嘯將與其他5名法學碩士前往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李學軍說,“實際上,早在四月,我們即開始為這六名學生的實習與最高檢及北京市檢察機關聯系,并獲得了檢察機關的大力支持,且在五月中旬便已落實了具體的實習安排,只待這六名學生完成本學期期末考試后就前往。”

同時,“班上的不少同學都在準備九月份的司法考試。”王立楠告訴記者。

課程外的反腐教育

除去課程、實習與其他碩士研究生不同之外,“這個職務犯罪偵查的教育是蘊含在他們的生活中的,”何家弘說。

“長風吹起戰斗的號角,反貪旗幟迎風招展,熱血青年意氣風發,豪邁出發在起跑線……”這是職務犯罪偵查方向碩士生班的班歌。

“我們班有一個同學有作詞的特長,就寫了這樣一首歌。”王立楠說。

反腐倡廉的生活教育其實早在開班的當天即開始了。2010年9月21日,何家弘在開學典禮的最后與學生“約法三章”:第一,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給老師送禮,逢年過節只能以短信、電郵和明信片的方式祝賀;第二,學生在校期間不得請老師吃飯,如果師生共餐,一律由老師買單;第三,學生在校園內要注意約束自己的言行,要成為遵紀守法和文明行為的典范。

何家弘還建議學生發起“戴徽章行動”,以便在校園內接受別人的監督。這個“戴徽章行動”是他們的班徽,王立楠說,“我們上課都會戴。剛開始時其他同學都好奇,都會問,后來就習慣了。”

“我們要求他們意識到自己是人大法學院里面比較先進的代表,要以身作則,徽章是要戴的,讓他們無形之中形成一種教育。這是一種更廣泛意義的,但我覺得非常重要,反貪的人才要是品質和毅力不行的話,不是一個合格的反貪人員。”何家弘對《方圓》說。

班主任劉品新則大加贊賞他們的讀書會,雖然人大法學院其他學生也有讀書會,但像他們這樣能一直堅持下來很少,“并且越做越好。”

讀書會的內容與自己所學專業密切相關,加之本班同學“組織紀律性強”,讀書會也時有老師點評、對表現好的同學獎勵,大家的參與度很高。

王立楠是讀書會的組織者,他向《方圓》記者介紹道,到目前為止,讀書會進行了十期,每兩個星期一次,雖名為“讀書會”,但會上討論的主題不限于書本,包括了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薩伯的《洞穴奇案》、《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何家弘《反腐敗“六小理論”》及“癡人說夢”系列文章、杜培武案及美國辛普森案、“兩個證據規定”,甚至還有藥家鑫案的討論等。

除了讀書會,劉品新也特別推薦這個班的“職務犯罪偵查論壇”。“我們會討論到香港廉政公署是如何成立的、如何運作的,世界五大洲的反腐組織、事件、動態等等。”并且,班上的學生已做成了三份刊物。

“這對于他們自己更自覺、更有效率地進行課堂的學習很有幫助。如果不了解世界的大環境,新的動態、進展,上課可能就比較盲目。”劉品新說。

畢業后去哪兒?

反貪碩士班第一學年過去了。24名法律碩士還有兩年的在校時間,而另外的6名法學碩士則只剩下一年的時間了,在這一年內,他們要實習、上課、完成畢業論文……最重要的是,他們將面臨一個現實的問題:找工作。

對此,何家弘也有自己的擔心:“我們和最高檢簽協議的時候,國家公務員招錄的政策也有變化。像中央的部門一般都不能直接從畢業生中錄招,只能到基層,要看他們愿不愿意,也不知有沒有同學進這個班的時候想著就能進最高檢。”

篇(7)

教學計劃是學校或院系組織教學工作的重要依據,教學的培養目標、規格要求、課程設置、實驗環節、學制學分、畢業論文、畢業學位等等,都需要在教學計劃中一一作出明確規定。教學計劃對教學管理部門的管理、教師的教學、學生的學習,都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可以說,作為一個系統工程的教學活動,必須靠教學計劃才能體現其系統性和科學性。

(二)教學計劃的特點

1.預見性

教學計劃是教學工作的藍圖,它產生于教學工作之前,要有充分的預見性,才能準確、合理地安排各項教學工作,保證教學工作的順利實施并達到教學目的。

2.規劃性

教學計劃是一個系統完整的規劃方案,一個專業的教學工作,其涉及面甚廣。所謂的規劃性是指教學中各個要素的搭配和各個環節的銜接能夠做到科學、合理。

3.指導性

教育部門和學校的中心工作是搞好教學,而教學計劃是教學的基本依據,它要對教學工作起到全面的、長期的、連續性的指導作用。

(三)教學計劃的寫作

1.標題

中小學的教學計劃標題,一般是以學校名稱、年級、文體名稱三項內容組成,如《××中學高中二年級教學計劃》。高等院校的教學計劃標題,一般是由年級、專業名稱、文體名稱三項內容組成,如《20__級新聞學專業教學計劃》。也有時候由教育系統名稱、特殊教育對象、文體名稱組成標題,如《湖南省在職中學教師(專科起點)通過繼續教育達到本科學歷培訓各專業教學計劃》。

2.正文

教學計劃的正文通常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指導思想。每個學校、每個專業的教學,都必然有自己的指導思想。有些學校或專業,又有著自身的突出特點,或肩負著特殊的使命,教學的指導思想也自然有不少與眾不同的地方。將指導思想寫在教學計劃的開頭,是為了明確教學的宗旨,強調教學工作的基本原則。指導思想的概括要精確簡練,不枝不蔓。

其二,培養目標。寫明要培養具有什么樣理論基礎、什么樣素質、什么樣能力,能夠適應什么需要,能夠從事什么工作的什么類型的人才。如果要對政治標準、理論基礎、工作能力等方面分別提出要求,可以分條列出。

其三,教學方法和手段。寫明是全日制教學還是函授、遠程教育、自學考試以及別的什么教學方法。每周計劃安排課時,每學期的總課時數,以及其中的課堂講授時間和實踐時間各自所占的比例等。

其四,課程設置。列出所有課程的名稱,課程的排列順序,可以采取分模塊排列、分學年排列、分專業方向排列等多種方法。課程過多要列出表格。

其五,學制年限。說明本專業的學習期限。

其六,學分計算和畢業學分底限。說明學生必須修夠多少學分才能畢業,有時還要特別說明某一課程板塊中必須修夠多少學分才達到畢業標準。對公修課和外語是否有特殊要求,也要說明。

【 例 文 】

20__年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教學計劃

一、培養目標

培養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知識面寬,素質高,能力強,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治建設的需要,能在國家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人大、政府、法律服務機構、財經部門、涉外商務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從事法律實際工作和研究、教學工作的具有法學學士學位的專門人才。培養的主要目標是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立法人員、律師和法律顧問。

二、培養基本規格要求

本專業學生應掌握法學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熟悉我國主要法律、法規、司法實際和有關方針政策;能運用的立場、觀點和方法進行社會調查、分析、研究和解決法律實際問題;能正確處理案件,撰寫法律文書,具有較好的文字與口頭表達能力,一定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初步研究能力;比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國語和計算機操縱技能。三、主要課程

本專業的課程設置以學科基礎平臺和專業基礎平臺為基礎,設有民商法、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和刑事法等4個專業模塊。主要課程為法學導論、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學、民法學、商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親屬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具體的課程設置詳見《法學專業教學計劃總表》。

四、學制:四年

五、畢業最低學分

畢業最低學分為150學分。學生修完全部必修課程和1個完整的專業方向模塊,取得全部必修學分和1個專業方向的全部學分,取得選修學分符合教學計劃的規定,即:學科基礎平臺選修課不少于6學分,專業基礎平臺選修課不少于14學分,大學生素質教育課(詳見《寧波大學大學生素質教育系列課程細目》)不少于分,其中“兩課”修課3學分,自然科學或技術科學類選修課5學分,通過國家四級外語考試,準予畢業。

篇(8)

對而言,法國只是歐盟第三大對華投資國,對華貿易在歐共體內僅居第四,法國的在華數目也少于德國,可見法語在國內的用場也同樣有限。

法語的使用空間在國內外均受到限制,這是我國高校專業法語教學必須正視的現實。

二、高校專業法語教學現狀

市場的,使身不由己地市場化、產業化、商品化。以往自視清高的法語教學正在被無情的經濟之手揭去理想主義的面紗,露出功利主義的俗態,而且大有非俗不成之勢。在經濟杠桿的作用下,在功利主義的驅動下,公外法語、二外法語、各類法語培訓班等,勢頭漸盛,正在成為滿足法語需求的重要方式,法國政府對此高度關注,并加大了投入力度。相形之下,法語專門人才的需求則較為疲軟,事實上正在被邊緣化。這原本是經濟改革深化所引發的教育資源和人才市場的份額按照實際需求取舍予奪,重新配置的結果,是稀缺、效用原則使然,體現的是市場。但是我們對此有些不以為然,開設法語專業的院校越來越多,其數目已高達40余所,而且還呈上升趨勢。重復建設,逆勢而施,后果堪憂。

三、專業法語教學的出路

專業法語教學改革的力點多放在提高教學質量上,殊不知,產品不對路的生產線,無論怎樣改造和優化,終難擺脫滯銷的厄運。因此,注重專業性和縱深性的專業法語教學必須限制規模,堅持少而精原則,與有限的法語市場保持供求平衡。

專業法語教學的出路僅限于此嗎?不是。

除非淡化法語教學的專業性,突出法語的工具性,培養復合型人才。

四、復合型人才的定義

教改言必“復合”早已成為“理解或不理解都要執行”的公式的翻版,一時間,學理科的搞點文史哲,學文科的搞點數理化,學外語的開些經貿、、閱讀或輔修一些其他門類的課程等蔚然成風。如此造就出爐的稱得上復合型人才嗎?中國傳統思維定勢再次設下了陷井:復合型人才的定義尚未言明,公理亦未確立,便由此及彼,以點帶面,推而廣之,普及開來。一件事不知其為“何物”,便要使之“如何”,不知其所以然,偏要使其然,言說本身的邏輯起點無以生根,描述便言而無據,結論難免失之偏頗,實施效果就可想而知了。所以我們已經或正在造就的某些所謂的復合型人才在中國入世前,在尚未與世界接軌的那些地方或許能在中國特色的蔭護下生存,但用全球化的通用尺度去衡量,用世貿的普遍規則和統一標準去要求,我們還能一仍舊貫,繼續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培養臆造出來的、與國際難以接軌的有名無實的復合型人才嗎?

復合型人才的需求是基于當代科技交叉融合的特點和發展趨勢應運而生的,因而具有內生的要求和相應的標準。我們認為復合型人才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一是掌握兩門跨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二是具有相關的合格資質認證,即雙學歷和雙學位。前者是從定性角度強調不同門類的兩種專長,此時,作為學科交叉的載體和行為者不僅多專多能,以一當二,更有可能通過知識的雜交,突破舊有范式,實現創新;后者是從定量角度統一標準,確定門坎高度,修習其他專業知識夠不夠水準,要看是否獲得相關專業的文憑。

如此定義復合型人才的意義在于:1,正本清源,我們以往培養或構思的復合型人才不少名不符實,只能視為不同程度地提高了綜合性素質,或為培養復合型人才打下了一定基礎。2,明確了雙學歷和雙學位的重要性,為復合型人才設置了較高的要求,以利造就符合國際通用標準、適應全球化需要、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層次人才。3,確定真正意義上的跨學科和相關的不同學科的交叉融合,是培養復合型人才的先決條件,單學科在原專業框架內,哪怕極盡“引進”和“吸收”之能事,也不具備培養復合型人才的依據。

五、法語復合型人才模式的構想及其普遍意義

上述諸點提示,法語用場有限,專業法語用場更有限,但這僅適合于對固守法語專業城池的現狀的敘述。若重視法語的工具屬性,將其松綁,發揮其天然的廣涉力和效用性,讓其“破門而出”,附著在其他專業上面,便能出幽谷而入喬木,以俗見高,獲得廣闊的空間。除培養數量有限的尖子型法語人才外,專業法語教學必須以打造工具的身份找到亟需這門工具并具有良好前景的專業“用家”,兩廂情愿地契合,達到雙贏目的。“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道理,既說出了專業法語教學陷入困境的原因,又道出了培養法語復合型人才的精要。將法語視之為“毛”,將跨專業學科視之為“皮”,法語教學以需求為導向,適時地選擇具有增值潛能的適當專業,附著其上,與之結合,便能互為表里,短長相濟,相得益彰。專業法語教學便能始終從選定的跨學科專業中吸取能量,保持活力,將有限的用場拓展至無限。

六、法語—法學雙學士學位人才的培養構想及實施

該培養方式的構想和實施,萌生于武漢大學法語—商學雙學士學位成功經驗之上,是對該模式普遍適用性的進一步檢驗、充實和創新。

我國加入世貿后,需要大量精通外語的專業型人才,而既懂,又精通外語的復合型人才遠不能滿足我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我國精通的復合型人才尚具備一定規模,但精通法語的法律人才卻寥寥無幾。這種現狀對我國今后與諸多法語國家、特別是歐共體在統一的“游戲規則”下進行各方面交往十分不利。運用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的一般,針對未來國際國內市場的人才需求熱點,在校領導、教務部、外事部關心支持下,在法學院的協助下,武漢大學外語學院法文系開辦了法語—法學雙學士學位班,經過周密思考和反復論證,我們確定了第一,專業培養目標。培養能法語從事涉外法律工作的高級復合型人才。學生除精通法語、懂英語外,應系統掌握法學基本原理和國際法,具有較廣泛的涉外法律知識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能從事涉外法律工作,如對外經貿、涉外立法、審判、公證,或在獨資、合資、海關以及國際機構和組織任職。第二,專業特色和培養要求。中法合作、跨院系跨學科培養全球化需要的復合型人才。⑴法語專業:精簡法文系本專業課程,增設專業法語、法國文化等知識型課程。突出語言的工具性效能,加強語言能力的培養。⑵法學專業:精選法學課程,注重法學基礎理論及國際法專業知識教學,擴充法語所涉法學領域的專業知識,增設歐盟法及法國法律等相關課程。要求畢業生具有較高的法語應用能力,較為豐富的法國文化知識以及扎實系統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國際法專業知識,一定的實務操作能力,使其成為真正懂法律的法語高級復合型人才。第三,學制和學分要求。學制:雙學士學位本制為四年。學分要求:雙學士學位本科畢業生應修滿:⑴法語專業144學分,其中公共基礎必修課43學分,通識課10學分,專業基礎必修課76學分,專業基礎選修課10學分,畢業論文5學分。⑵法學專業64學分,其中專業基礎必修課59學分,畢業論文5學分。第四,學位授予:文學學士及法學學士。第五,專業主干(核心)課程。法語:基礎法語、中級法語、高級法語、法語視聽說、法語寫作、法國文化、專業法國、法漢互譯。法學:法、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法。第六,畢業生條件。畢業生除完成必要學分外,還必須通過法語、法學論文答辯,必須通過全國大學英語6級,才能獲得雙學士學位。

我們還制定了法語—法學專業本科培養方案。

由于該培養方式畢竟與我們熟知的法語—商學雙學士學位模式具有不同之處,這既反映了法語—法學班的特色,又有一些尚待在實踐中探索解決。

1.法文系與商學院聯合開辦的法語—商學雙學士學位班是由商學院提供生源,所修課_程以商學為主,法語為輔,其成功經驗說明商—法培養機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商學院學生的基本素質相對較高。而培養法語—法學雙學士學位人才則以法語為主,以法學為“輔”,生源來自外語學院,該層次水平的生源能否在完成本專業的同時,修完具有一定難度的法學課程,這需要在實踐中進行探索,提出相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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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2)02-0122-02

近年來,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狀況每況愈下,法學專業也因此成了教育部的“紅牌”專業。法學是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一門學科,在教授學生基本理論的同時必須兼顧實踐應用能力的提高,以提高學生在實踐中熟練運用理論知識的能力。理工科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要求其致力于強化實踐教學,注重實踐教學環節,形成理工科院校的實踐教學模式。與其相適應,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亦是如此。

一、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基本內涵

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是在傳統教育的基礎上,為配合法學專業理論的教學而進行的與課堂教學、理論教學、教師講授相對應的一種教學模式。具體而言,所謂實踐教學就是讓學生走出課堂步入社會,到社會中去鍛煉、學習、觀察,把所學的理論知識應用到實踐當中,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把書本上學到的知識靈活應用于社會實踐之中。

目前,各理工科院校為發展自己的專業特色,提升理工科院校文科專業的知名度,各院校在講授理論課之余,利用大量時間進行專業實踐教學,加大實踐教學力度,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此,專門設置了大量的實踐教學環節,其中主要有法律咨詢、社會調查、社會實踐、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到公檢法實習、法院聽庭、疑案討論、畢業實習以及結合法學專業特點專門安排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等等。

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應包括課堂內的實踐教學及課堂外的實踐教學,它是以培養法律實用型人才為目標的各種教學方法的有機整體。課堂內的實踐教學極為豐富,包括一些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實踐課程,其著眼點是讓學生掌握當前的熱點問題及其解決的方法,做到理論聯系實際,學有所用。它的課外實踐教學通常是到各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現場實習,并且還組織學生志愿者由教師帶隊到偏遠山區進行法律咨詢,既滿足了農民需求又得到了鍛煉,使學生綜合實踐能力得到提高。

二、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現狀

目前主要有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教學、診所式教學等幾種實踐教學模式。(1)案例教學。這是應用最早也最為廣泛的一種課堂實踐教學模式。它主要是以虛擬方式重現現實中的法律案例,將所發生的法律實踐帶入課堂,引導學生進入特定的法律情景,獲得真實感受,使學生通過對法律事件的親身體驗、閱讀和分析,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掌握蘊含其中的法學理論。(2)模擬法庭教學。主要是指把課堂教學活動轉化為虛擬的法庭審判的一種教學模式。它以案例為載體、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公開有序運行,為學生提供一種真實、系統和全面的法律訓練,使枯燥乏味的課堂生動活潑起來,可以彌補傳統法學教學方法的不足。(3)診所式教學。我國自2000年起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支持下,有10所高等院校在傳統法律實習的基礎上,引進了診所式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在法學理論學習與實踐應用能力的結合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診所式教學旨在培養學生的洞察力、學習態度、職業技巧和責任感,讓學生在行動中學習,不僅習得法律活動的技能、職業道德、法律與社會知識,而且學會如何從實踐中學習的方法。

但是,各高等院校尤其是理工科院校對于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認識各不相同,每所理工科院校對于培養方案中的教學實踐環節要求也不一致,致使有些院校理論與實踐教學處于相對脫節的狀態。主要體現在:一是實踐環節缺乏科學性、系統性。在理工科院校文科學院安排實踐教學環節,既想依托理工背景取長補短,又想參照綜合院校文科實踐教學特點,來制定自己的實踐教學方案,結果造成指導教師在操作中理解的偏差,致使實踐環節缺乏系統性。二是實踐環節安排單一化。在進行實踐環節操作過程中,比如說社會調查、社會實踐基本上都是在校園內進行,對校園內的問題進行調查,每學期都是一樣的安排,沒有實質性改變。三是實踐環節形式化。各學院每學期都有實踐環節,但是,都沒有踏踏實實地去做,指導教師敷衍了事,給學生一個成績,實踐環節即告結束。

三、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重構

據統計,目前我國開設法學本科教育的高校已達到600多所,除了綜合性大學和專門的政法院校外,大多是理工類大學,這些理工類院校的文科專業建立較晚,學科特色不明顯,教學規模較小,教育層次不高。但是,理工科院校又具有其獨特的專業優勢,在專業背景和實踐基礎上都有其獨有的特點和優勢,所以,理工科院校的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值得深入研究。

(一)確定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基本內容

教學內容是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模式建立的核心,旨在解決法學教育“教什么”的問題。在不少人看來,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就是模擬法庭、案例討論、法院庭審旁聽、社會調查、教學實習等活動。但這些活動不等于法學實踐教學的全部,不能將二者等同。筆者根據多年的教學經驗及調查研究,針對不同階段學生的特點,對理工科院校培養方案中法學實踐教學環節提出如下構想:

1 一年級學生的實踐環節。第一學期,除學習理論課及軍訓以外,在培養方案中實踐環節沒有具體要求。要想為以后的實踐環節打好基礎,就要在學習理論課同時,增加一些實踐內容。比如: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案件的審理,使學生盡早熟悉法律思維;組織學生觀摩高年級學生的模擬法庭演練,使學盡很快進入法律角色;邀請法學專家和法律事務工作者到學校講學,使學生了解一般的法律實務。第二學期,學生對法學專業的基礎課程已有所掌握,如民法學、法理學、刑法學等。這一學期實踐環節主要有社會實踐及讀書報告。社會實踐要求指導教師首先對實踐環節做出具體計劃,按照計劃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實踐活動,可以到法院旁聽審理,也可以到市內各監獄進行參觀,還可以到市內各社區或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法律咨詢。同時,教師要進行指導,認真審閱實踐報告,掌握學生的實踐情況,對所開展的實踐活動要進行審查。讀書報告是要求學生按照指導教師規定的必讀書目進行認真研讀,使學生掌握課本以外的知識,拓展學生的視野,在此基礎上寫出讀書心得。

2 二年級學生的實踐環節。這一學年的實踐環節可以有社會調查、模擬法庭演練等。社會調查可由指導教師帶領學生去各個社區、婦女聯合會、法律援助機構及監獄等實地考察。模擬法庭演練要求指導教師在組織模擬法庭時,一方面要按照真正的法庭進行布局,嚴格按照法庭的規格設置;另一方面,選擇有理論探討價值、涉及多方面法律關系的案例。在模擬法庭訓練課程中要以較復雜的案例為素材,組織學生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比賽獲取如同律師那樣處理、分析實際案例以及出庭辯論等經驗和技巧。在做模擬法庭訓練之前,要求學生認真閱卷,使學生從總體上了

解案件的案由及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終止的事實,從中找出證據、有關法律的要點及適用法律規范,并形成自己的意見等。下一步工作是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為開庭打好基礎。接下來就是開庭,即對真實的法庭做一次全程的演示,讓學生現場感受到法律程序和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使學生從中學會尋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釋法律的方法。模擬法庭教學的重點之一是模擬法庭之后的講評,要告訴學生哪些地方做得好,哪些地方知識欠缺,哪些需要改進,從而幫助學生認識和提高自己的評判能力。

3 三年級學生的實踐環節。這一年學生主要是對法律診所的學習及模擬法庭的演示。其中法律診所式教學是這學期的實踐重點,診所式法律教學如同醫學院學生實習一樣,要使學生在接觸真實當事人和處理真實案件中運用法律知識。學生通過實際體驗,不僅學到實際技能,而且培養了學生分析和判斷的思維能力。另外,學生必須學會權衡法律,掌握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使其在足夠的壓力環境中練出會談、咨詢、辯論、寫作等各項能力。這學期主要任務是使學生將理論知識與實踐活動有機結合起來。

4 四年級學生的實踐環節。這一年主要是對以上實踐環節的鞏固,主要方式是畢業實習,要求學生必須到公檢法部門去實習,可與當地公檢法部門合作建立實習基地,輸送學生去基地實習,在現實中了解公訴、審判等法律程序。另外一項主要任務就是論文寫作,這是四年大學生涯的結晶,學生都非常重視,教師也非常認真,以求論文盡善盡美。

(二)實現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目標的路徑

理工科院校應不斷更新實踐教學理念,確立與時俱進的實踐教學目標,在此基礎上探尋實現目標的有效途徑。一是掌握社會對人才需求的信息。根據目前的人才需求,理工科院校要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二是掌握理工科院校人才培養規格。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日趨多樣化,為此,理工科院校應結合自身實際,根據師資隊伍的能力和優勢來決定實踐教學內容,從而實現實踐教學的最優化,培養更多寬口徑、復合型的法學人才,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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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興權,法學實踐教學改革模式與商法教學之困惑[J],重慶工學院學報,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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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秩序和計算機信息系統所有人的合法權利。本罪的行為對象是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為了更好地研究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罪,我們首先要對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加以了解。

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1.計算機病毒的定義

關于計算機病毒的概念,國內外有許多看法:

(1)計算機病毒之父弗雷德·科恩博士(Fred Cohen)1984 年把計算機病毒定義為:“計算機病毒是一種計算機程序,它通過修改其它程序把自身或其演化體插入它們中,從而感染它們。”(注:Cohen, F.,1984.“Computer Viruses-Theory and Experiments”,IFIP TC -11Conference,Toronto,1984.)并于1988年著文強調:“計算機病毒不是利用操作系統的錯誤或缺陷的程序。它是正常的用戶程序,它僅使用那些每天都使用的正常操作。 ”(注:Cohen,   F. , 1988. “On   theimplications of Computer Viruses and  Methods  of  Defense” 《Computers & Security》7(1988)P167.)

(2)Hambung大學計算機病毒測試中心的Vesselin Bontchev 認為:“計算機病毒是一種自我復制程序,它通過修改其它程序或它們的環境來‘感染’它們,      使得一旦調用‘被感染’的程序就意味著(implies)調用‘病毒’的演化體,在多數情況下, 意味著調用與‘病毒’功能相似的拷貝。 ”(注:Vesselin  Bontchev,   Are  “Good”Computer Viruses Still a bad Idea?:   Http: // drsolomon.Com/ftp/papers.)

(3)美國Command Software Systems 公司的安全專家認為:“計算機病毒是一種程序,在某環境下,在你未知或未經你同意,通過控制你的計算機系統, 復制自身、 修改執行代碼, 實施破壞。 ”(注:Sarah Gordon:《Computer and Secuity》14 (1995)391—402.)

(4)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8條給計算機病毒所下的定義是:“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5 )我國有學者把計算機病毒定義為:“計算機病毒是一種程序,它用修改其它程序或與其它程序有關信息的方法,將自身的精確拷貝或者可能演化的拷貝放入或鏈入其他程序,從而感染其他程序。”(注:張漢亭:《計算機病毒與反病毒技術》,清華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上述(1)、(2)、(5)對計算機病毒的定義與(3)、(4 )定義的區別是前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病毒是具有感染性,但不一定具有破壞性的計算機程序,而后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病毒是不僅具有感染性,還必須具有破壞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具有破壞性是二者的根本區別。本文研究的計算機病毒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8條所規定:“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很顯然,上述規定的計算機病毒僅限于具有破壞性功能的程序。因此,這種定義下的計算機病毒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感染性:就是指計算機病毒具有把自身的拷貝放入其他程序的特性。

(2)潛伏性:入侵系統的病毒可能有一個“冬眠”期, 其間病毒不做任何騷擾性示意動作,也不做任何破壞動作。病毒入侵后,不露聲色,處于“靜觀待機”狀態,人們很難發現它們。這種隱蔽自己使用權人難以發現的特性稱為潛伏性。

(3)可觸發性:病毒因某個事件或數值的出現, 誘使病毒實施感染或進行攻擊的特性稱為可觸發性。

(4)破壞性:病毒破壞文件或數據, 擾亂系統正常工作的特性稱為破壞性。

2.計算機病毒的分類

計算機病毒一般分為四類:

(1)文件型病毒(File Viruses):

文件型病毒感染宿主程序時,將病毒代碼附加到其上,一般是附加到其頭部或尾部。它通常感染任意。COM和或。EXE,文件,有些也感染。SYS,。OVL,。PRG和MNU等可執行文件。

文件型病毒可以是直接行動型或常駐內存型。直接行動病毒每當攜帶它的程序執行時就選擇一個或多個程序去感染。常住內存病毒是,被其感染的程序第一次執行時,該病毒就隱藏于存儲器中,其后,當其他程序執行時或當滿足某些條件時就感染它們。Vienna(維也納病毒)是直接行動病毒的例子,多數病毒是常駐型病毒。

(2)引導型病毒(System or Boot Sector Virus):

感染磁盤系統區可執行代碼。在DOS系統,有許多引導型病毒, 它們攻擊BOOT扇區和硬盤的主引導扇區。例如Michelangelo(米開郎基羅),Brain(巴基斯坦),Stoned(石頭病毒)等就是引導型病毒。 本類病毒總是常駐內存。

有少數病毒被稱為混合型病毒(Multi-partite Viruses),它們既感染文件又感染扇區,同時具有文件型病毒和引導型病毒的功能。

(3)鏈式病毒(SYSTEM or CLUSTER Virus):

鏈式病毒的病毒代碼不直接附著在宿主程序上,而是通過修改文件目錄表使得在調用宿主程序時,首先執行病毒,然后再執行宿主程序。注意,宿主程序并沒有被改動,而是文件目錄表被改動。DIR -Ⅱ病毒是典型的鏈式病毒。也有人認為本類病毒是文件型病毒的子類。

(4)宏病毒(Macro Virus):

宏病毒是由一個或多個宏組成的能遞歸復制自身的集合。這里,“遞歸復制”是指:一染毒文件能將病毒傳染給另一文件,而被傳染的文件又繼續傳染其他文件,…。

宏病毒不是破壞執行文件,而是破壞數據文件。典型的宏病毒是WM/Concept.A.

3.其它破壞性計算機程序

因為計算機病毒只是破壞性程序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破壞性計算機程序還有許多其他表現形式,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設備炸彈(Device Bomb):一種程序,它由于某特定的設備(如COM端口、磁盤驅動器D等)的出現而運行,通常伴隨著破壞性行為。

(2)邏輯炸彈(Logic Bomb ):由于某些系統條件的出現或缺少而自動激活執行的程序。典型的邏輯炸彈是當程序設計者的名字從公司工資表去掉時,程序就停止運行。在運行特定時間后或在特定日期被激活的邏輯炸彈稱為時間炸彈。邏輯炸彈與病毒的區別是邏輯炸彈沒有傳染性,不自我復制。

(3)野免(Rabbit ):通過無限制地復制自身來耗盡系統資源(如CPU時間、磁盤空間、終端I/O等)的程序。它與病毒的區別是, 它不感染其他程序。

(4)特洛伊木馬(Trojan Horse):任何提供了隱藏的、 用戶不希望的功能的程序。即似乎是提供了一些合乎用戶需要的功能,但由于在其中包含了一些用戶不知道的未經授權的代碼,使得該程序有一些不為用戶所知的(也可能是不希望的)功能。這些額外的功能往往是有害的。典型的特洛伊木馬程序是AIDS,它聲稱是愛滋病數據庫,當運行時它實際上毀壞硬盤。特洛伊木馬程序與病毒的區別是,前者是不依附于任何載體而獨立存在,而病毒則須依附于其他載體且具有傳染性。

(5)蠕蟲(Worm):計算機蠕蟲是一個程序或程序系列, 它采取截取口令字并在系統中試圖做非法動作的方式直接攻擊計算機。蠕蟲與計算機病毒不同,它不采用將自身拷貝附加到其他程序中的方式來復制自己。蠕蟲一般由許多代碼模式塊構成,欲將其隱藏在操作系統的文件中不太可能,因為它太大了。蠕蟲與病毒的區別在于,病毒對計算機系統的攻擊不依賴于操作系統設計中的錯誤和缺陷,而蠕蟲是非法入侵者,它要竊取口令,特權,要借助于操作系統本身的錯誤和缺陷。

蠕蟲通常造成的后果是當蠕蟲的傳播與系統所有者的期望相抵觸,由于過多的拷貝使系統超載導致網絡崩潰。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這里,制作是指利用計算機編程技術編制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傳播是指將自己或者其他人制作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置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將攜帶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計算機軟件或數據文件加以散發或銷售或者將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原代碼予以公開等。

計算機病毒的傳播方式主要有以下八種:

(1 )軟磁盤或光盤:計算機病毒主要通過軟磁盤或光盤從一臺計算機傳播到另一臺計算機(或系統)。

(2)E-mail:由于宏病毒的出現和因特網的迅猛發展,E -mail(電子郵件)已成為計算機病毒傳播的主要方式之一。

(3)病毒交換電子廣告牌(Virus exchange BBS )病毒交換電子廣告牌是計算機病毒傳播者最常使用的方法。該系統鼓勵用戶交換病毒信息,生成新病毒等。

(4)病毒交換網(Virus Exchange Networks)這些網絡常被稱為VX-Net(病毒交換網),NukEnet.他們中一些自稱“病毒研究BBS ”。例如,維吉尼亞病毒研究所就以“黑軸電子廣告牌系統”著稱,它是病毒制作組織的世界中心。

(5)病毒分配站點(Virus Distribution sites)。 隨著因特網的迅猛發展,許多網站成了傳播病毒的場所,例如常常會發現一些大學的網站成為病毒的傳播站點。

(6 )病毒分配“機器人”和文件“服務器”(VirusDistribution Robots and file servers)。使用被稱為“機器人”和“服務器”的自動分配程序來傳播計算機病毒。通過電子郵件與服務器相聯系或向機器人索取文件,用戶就可以匿名地通過因特網獲取計算機病毒。

(7)書籍(Virus Instruction books)。關于如何編制計算機病毒的書籍也是傳播病毒的一種方式。 例如Mark  Ludwig1990 年所著“The Little Black Book of Computer Viruses ”一書就包含計算機病毒的原代碼。

(8)銷售病毒(Viruses for sale)。 有一些人專門出售計算機病毒。例如在美國的某些雜志上刊登銷售病毒的廣告為合法。一些政府機構和企業從病毒交換系統或病毒傳播者那里購買或獲取計算機病毒以測試其防病毒軟件的性能。

本罪是結果犯,要成立本罪必須有特定的犯罪結果,即行為人的制作、傳播行為影響了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后果嚴重。如果行為人僅僅有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三、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制作、傳播的是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而且認識到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一旦輸入計算機系統將會造成嚴重后果卻仍故意制作或傳播。過失不構成本罪。

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動機各異,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

(1)為科學研究及防病毒:如計算機病毒之父F.Cohen就是為解決計算機理論問題則研制計算機病毒;許多防計算機病毒專家及廠商就是為防病毒而研制計算機病毒;

(2)顯示個人能力:1988年11月2日,23歲的康乃爾大學的研究生Robert  T.   Morris 就是為了顯示個人能力而編制了著名的InternetWorm;

(3)防止非法拷貝:1987年10 月攻擊美國特拉華大學的巴基斯坦病毒,即Brain 病毒(由巴基斯坦的巴錫特和阿姆杰德兩兄弟編寫)就是為了防止盜版而編制;

(4 )出售(經濟原因):當前西方有些人制作病毒是為了向政府機構及防病毒產品研制機構出售其編制的計算機病毒以獲取經濟利益;

(5 )惡作劇:行為人編制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完全出于捉弄人,以獲得刺激和樂趣。如蘋果病毒就是出于惡作劇;

(6)報復:1996年9月大連市華鷹尋呼臺的計算機管理員張某被解雇,為了報復,他離職前在計算機系統中設置了邏輯炸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注:陳興實、付東陽:《計算機、計算機犯罪、計算機犯罪的對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頁。)

(7)出于政治、軍事上目的(作為武器):如海灣戰爭中, 美方事先將計算機病毒置入伊拉克防空指揮系統中,使伊拉克的防空系統在戰時基本陷入癱瘓。另據報道,泰米爾游擊隊利用E-Mail 炸彈攻擊斯里蘭卡大使館,使得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使館內無人可以使用E-mail ;(注:《Computers & Security》17 (1998)No.3, P194.)

(8)勒索:1989年12 月美國的人類學博士鮑伯編制的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有關愛滋病信息的磁盤,將逾萬片磁盤由巴拿馬的西布格公司免費郵送世界各地,在說明書中要挾用戶必須向西布格公司支付378 美元,否則將破壞其應用程序。這就是以勒索為目的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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