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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通環節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的表現與原因分析
1.1 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中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
2010年2月以來我國實行在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指導下,農業、衛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分段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統一行動,以達到良好的監管效果。但是實踐證明這種監管體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實際監管中出現的各部門的各自為政以及職能界限不清的體制弊病。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委員會只是一個議事協調機構,對各部門缺乏統一指揮的權力,想讓各部門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進而實現監管行動無縫銜接就顯得不太現實;各部門之間無隸屬關系,在監管實踐中仍然是各自為政,均不愿主動與其他部門實現監管信息的共享,其結果是各部門在監管中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以“一罰了之”的簡單處理方式為主,很少將食品安全違法事件告知其他部門進而統一行動,以達到良好的監管效果。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將各監管部門的職能得到了一定的整合,監管體制從多段管理到兩段管理,近年來的實踐已經有力的說明分段管理的模式很難達到良好的監管效果,這次的機構改革未必能起到預期的效果。
1.2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基本常識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買賣雙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
首先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人民群眾中的普及率并不高,他們大多法律意識淡薄,偏遠農村的情況更為嚴重。城市中的農貿市場和農村的集貿市場中一定程度地存在著銷售不合格不衛生食品的現象,他們大多只顧賺取利潤,很少或從未想過銷售劣質食品的危害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其次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不夠完善,還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一些靠批發或零售低劣食品牟取暴利并且對相關法律法規非常熟悉的企業或個人,他們故意在法律的盲區內活動,而依據現實的法律法規又很難將他們予以懲處;這樣的事例在食品流通環節中并不罕見。
1.3 實際監管環節中存在信息不對稱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管理部門有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的職責。但在現實中由于工商部門執法人員力量的不足,所以很難充分掌握所管轄區域內的流通領域的遵紀守法狀況;城市里人員眾多且流動性大,由于執法人員數量極其有限,掌握流通領域全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實現更好的流通領域的食品監管對于工商部門來說顯得力不從心。農村地域廣大,食品經營戶較分散,基層監管力量明顯不足[1],僅有的幾名執法人員走訪一遍所有村子就需要一兩月的時間,對流通領域的食品監管難度很大,掌握的相關監管信息也是明顯不足,很多的批發商就是利用農村的隱蔽性特點從事劣質食品的倉儲工作。
1.4 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滯后,加劇了各市場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門只是對各市場主體進行簡單的登記工作,這對不法商販的監管力度極其有限。在實踐中我們常常發現這樣的情況:當工商部門對某一不法商販查處后,由于社會對該商家的違法行為了解有限,該商家后續的經營幾乎不受太大影響。這暴露出我們當前的管理體制的不足: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滯后,對市場主體缺乏足夠的約束。
1.5 執法信息不公開,使得人民群眾與監管部門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政府一直在努力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執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開化是深化行政執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雖然政府信息公開化的工作已經開展了多年,但從工商部門執法信息的公開現狀來說,這方面的工作做得還遠遠不夠,相當一部分的信息公開只是流于形式。為了實現更好的食品市場監管,從理論上來說工商部門應該將不涉及保密規定的具體執法信息公之于眾,這樣一方面可以接受公眾的監督,另一方面也對不法商販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2 加強流通環節食品監管的對策建議
2.1 改革政府各職能部門分段監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暢的管理體制
現代高效的行政組織系統必然是一個信息暢通、指揮統一、權責明確的有機系統,各部門不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貫通左右協調,而且能夠為了共同的目標統一行動。歐盟的統一監管和美國的分類監管啟示我們,同一種類產品的全部生產流通環節受到同一部門的監督,這種監管方式在實際的運用中更加有效,并能節省監管成本[2]。鑒于我國食品安全分段管理體制的嚴重弊病,我們可以借鑒這種按產品種類進行監管的體制,從理論上來說,這種體制的權責劃分明確,可有效避免現行體制中的部門信息溝通不暢的弊病,從而有利于流通環節的監管。
2.2 加強食品安全常識及法律法規的教育,改善消費者處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勢的局面
鑒于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常識的普及率較低的現狀,開展相關方面的教育工作顯得尤為必要。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消費者協會要切實負起責任,通過舉辦多種形式貼近人民群眾的活動向公眾宣傳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識及相關法律,提高公眾辨別食品優劣的能力和法律水平。另外還要加強對市場流通主體的教育工作,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與守法意識,努力使他們自覺規范自身行為。
2.3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環節社會監管信息網絡系統,實現監管網絡的社會化
在當前深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相關監管部門應該更新管理觀念創新管理方式,向社會讓渡部分管理職能,建立全民參與的食品安全監管電子網絡系統,讓人民群眾參與到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中來。這樣一方面可以彌補工商等職能部門因監管力量不足而導致的所掌握的監管信息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客觀上充實了監管力量,對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也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可以說社會監管網絡的建立對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不法商販生活在人民群眾當中,人民群眾在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時候可以積極通過監管網絡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這對監管部門實現良好地監管效果來說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為保證社會監管網絡系統的持續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機制,如對舉報人的保密和獎勵制度,采用這些措施將極大地激勵人們參與到食品安全流通環節的監管中來。
2.4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環節信用體系,從深層次上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食品安全監管只是治本,開發建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社會信用體系是治本之策。在借鑒銀行業系統建立的個人信用檔案系統的基礎上,工商部門應在對市場主體進行登記的基礎上建立他們的市場行為的信用記錄系統,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這有利于緩解目前市場經濟活動中各市場主體占有信息不對稱的局面。相比目前的事后監管模式,信用體系具有多方面的優勢。一方面是誠信記錄的公開化使食品流通環節的各參與者占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這一措施將極大地促進整個市場誠信體系的建設,從而在更深層次上促進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的解決。
2.5 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沒有監管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一條已被證明了無數次的真理。加強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將對相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職責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而取得良好監督效果的關鍵就是相關執法信息的公開。信息公開可以使公眾了解更多食品流通環節執法的真實情況,這一方面可以使相關職能部門主動規范自身監督行為,有效減少監管過程中營私舞弊和走過場等不良現象;另一方面還有利于督促監管部門將監管工作常態化,改變現在靠開展專項行動突擊檢查的非良性監管模式,監管常態化有利于監管部門緩解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相關信息了解有限的局面,極大的提高監管效果。
“民以食為天”。食品的質量安全與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類發展關心的話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食品安全也越來越重視。近幾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三聚氰胺、蘇丹紅、瘦肉精、“染色饅頭”、地溝油等事件更是引發了中國老百姓對食品安全的集體不信任,也引起了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是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而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守衛者。監管人員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大監管力度,嚴把食品安全關,確保廣大群眾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1]。質監部門通過日常對企業的原料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記錄等的查驗,督促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依法生產,規范生產活動,督促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雖然我國已經有了一些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但是
基金項目:天津師范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基于信息不對稱理論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構建研究”(2012023)
作者單位:300387天津師范大學政治文化與政治文明建設研究院
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不容樂觀,在食品的原料生產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1.農產品的生產者和養殖者存在違法行為
農產品的生產者和養殖者經常違法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抗生素、瘦肉精和激素等;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非法、超范圍、超用量使用色素、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違法使用不合格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摻假制假,如使用發霉變質原料、過期產品、病死畜禽肉等。這些行為都對我國食品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除此之外,我國還出現了一些在發達國家出現的食品污染,如在我國多個省份流行的大腸埃希菌等。在一些工業較為發達的地區,許多高污染企業不能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而是直接將廢水未經處理就排放至江河湖海甚至居民水源中,對人類的生命健康造成了直接影響。隨著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資源的不斷發現并應用,我們的食品安全同樣也面臨著新隱患。轉基因技術的應用、化學合成添加劑等新的食品添加劑的出現、食品新型包裝材料所使用的化學材料等現象都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2.信息不對稱所導致食品安全問題
在食品安全問題中,其實許多方面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所引起的。在食品方面的市場交易中,企業作為生產者,在信息方面擁有絕對的優勢,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缺陷十分了解;銷售者與生產企業相比,信息的擁有方面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但是依然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去了解產品的情況;而作為最廣大群體的消費者,由于對產品信息缺乏了解的途徑,就使得消費者不能準確辨別食品質量的優劣,一些消費者在貪圖便宜的心理的驅使下,甚至還會選擇一些價格便宜的低質量產品。一些生產者常常利用自身的優勢,使用、濫用非法添加物以及食品添加劑,這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存在嚴重的影響。信息不對稱問題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生產加工中的重大問題,也是我國食品安全社會監督中最大的問題。
3.法律懲處力度較小
2006年出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之前的相關法律進行了很大的整理、修改和完善,但其懲處力度仍還不足,多數情況下的處罰以罰款或停業整改為主,這些懲處不足以震懾違法者。相比較國外的發達國家,他們嚴厲打擊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企業,天文數字的罰款常常令商家無力支付,甚至陷入倒閉的境地,如此嚴厲的刑罰對不法供應商具有更高的威懾力,使其不敢再進行違法犯罪行為。
4.執法責任制不夠完善,執法力度不足
當前,農產品安全監管權責不清是責任追究制度很難落實的重要原因之一。諸多行政部門都負責食品安全的具體事務。但是,大家都會爭著搶著管那些對自身有利益的問題,而一旦真正出現了問題,卻又會出現誰都不愿負責的局面。這樣就嚴重影響了執法監督的權威性。此外,執法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有些執法人員害怕得罪人,在執法行動中就會縮手縮腳;有的執法人員法律觀念不強,就會導致野蠻執法的出現;還有的執法機構或執法人員實施重懲處而輕批評教育、重行政處罰而輕法制制裁。此外,大量的農業執法人員來自于專業技術領域,他們自身缺乏執法經驗,執法水平和執法方式都有待進一步提高。
5.農產品質量檢驗標準及質量檢驗體系有待完善
我國現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很多是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制定的,當時我國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比較高,而現在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該標準體系執行到現在卻沒有進行較大的修訂,一些食品標準項目指標陳舊落后,已經明顯不符合現在的檢測標準。政府部門在一些標準體系建設方面的落后,也嚴重影響著我國農業標準化生產、監管等工作的進行。目前我國大范圍的快速檢驗體系還未建成,農產品質量監管的技術手段還沒有完全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
6.食品原料生產檢測設備差,檢驗檢測水平較低,科研經費投入少。
在我國,國家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農業部、衛生部等多個政府部門都有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各種檢測機構職能疊加,使得本來稀缺的檢測資源更加捉襟見肘,影響了食品安全的震懾威力和監督力度。在國外,基因探針等新的高科技檢驗檢測手段已經應用在眾多實踐之中,而在我國卻仍主要用于科研單位。在經費投入方面,我國與國外相比,更是少得可憐。
7.農產品市場準入門檻較低
農產品貿易的最后一道門檻是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健全的市場準入制度。對于那些不集中的農貿批發市場,我們管理起來難度更大。我國還沒有一個清晰完整的管理層次和體系,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規散布在各級政府部門的規章規范之中。我國目前的市場準入制度還不夠完善,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農業一體化程度較低,一些農產品市場主體在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未能受到有效的監督。雖然上海、廣州、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經初步建立起了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但是該制度目前還不夠完善,并且在全國范圍內還未能建立起統一的格局。要想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我們要從全面抓起,從根本抓起。我們要重視食品原料的衛生質量監管這一環節,構建食品安全防護體系,建立統一、完善并具有統領能力的長效監管機制。我們要保證食用農產品和生產食品的原材料質量,加強對農資、農藥的監管;加大對農藥生產企業的監管;加大對食品原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監管,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
二、對策及措施
1.正確全面地進行食品安全宣傳
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整個過程中,應樹立起自己的第一責任人意識,監督企業建立相關的企業內部規范,樹立正確的企業形象,加強企業自身的道德建設。對于分散程度較高的小作坊經營者,更應該引導其擴大自身的生產,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加強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識,我們還要指引整個食品行業共同去營造一種和諧的食品環境,最終提高食品的安全質量。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從食品生產源頭進行治理
各級檢驗監督機構都要對食品企業進行登記造冊,對企業進行規范管理,全面建立起食品企業檔案,努力做到隨時有據可查。我們要加強對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劑和食品標簽等全方位的監管,逐步完善對食品原料生產領域的安全監管體系。我們還要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和預警制度,提高原材料生產環節的安全監測、分析與預警的水平和能力。爭取實現食品安全監管的早發現、早控制和早處理。
3.加大監管監測力度,對生產者進行動態跟蹤監管
我們要加大監管監測力度,對生產者進行動態跟蹤監管,對農村與城鄉結合部等監管薄弱地區進行重點監管,加強對各面的監管。大力加強對違法濫用食品添加劑、違法濫用藥等行為的打擊,積極引導小作坊式生產者完善其食品生產條件,建立起更加行之有效的監管模式,落實好日常監管工作。
4.加強監管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加大部門間聯合執法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的工作人員總體水平還不夠高,要大力加強監管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監管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準。進而積極協調各監督執法部門,加大聯合執法力度,提高其執法效率。
5.加強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
現階段許多食品安全問題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所引起的,面對此類情況,我們應加強信息的透明度,加強社會對生產者的監督。生產經營者和監管機構及時向市場昭示相關信息,建立起滯后性信息的修正機制,以便于社會公眾及時準確地了解食品的相關信息。
參考文獻
[1]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六條.
[2]盧莉杰. 我國食品安全生產加工環節的政府監管研究[D]. 河南大學,2012.
1.1市場食品安全在流通領域的狀況(參考了2008年數據)
近年來,由于大力推行認證、索證、索票、信用檔案、場廠(地)掛鉤等準入制度,市場食品安全把關作用得到加強。調查顯示,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業采用了國際標準;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45%通過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類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7.11%設立了無公害產品專區,16.31%設立了綠色食品專區,6.14%設立了有機食品專區,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礎建設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環境因素的占59%,實行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責任制的達91%,把食品安全指標量化并作為考核依據的達86%。2004年,全國32.9萬家食品經銷企業中,有15.1萬家建立了進貨驗收制度,14.5萬家建立了購銷臺賬制度,11.9萬家建立了銷售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1.2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市場實行監管作業
批發市場普遍實行了自檢制度,實施檢測的零售店鋪數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務部門定點檢測機構已覆蓋了較大的范圍,并形成了企業自檢、社會中介機構受托檢測和政府部門監督抽檢三道“防線”。據調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2.6%設立了檢測室,55.1%配備了專職檢測人員,其中最多配備了62人;連鎖超市中,73%配備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建立了目標責任體系,21%向其所屬門店派出衛生質量巡查專員。
2食品經營者的自律及防范
2.1食品經營者自律
1)食品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嚴把食品質量入市關
2)食品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領導、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食品質量查驗責任,設立食品質量監督員。嚴格執行食品質量查驗,查驗食品質量的真實性,嚴防有毒有害、污染、變質、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進入經營場所,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3)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經營的食品向消費者做出質量承諾。
4)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質量必須合格、價格合理、計量準確,不經銷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不合格食品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質量合格證明,出具銷售發票等購物憑證。
6)食品經營者對消費者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抽查檢驗判定為不合格食品,或者經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檢驗檢疫等部門確認的消費者申訴舉報的假冒偽劣食品,可憑購物發票等憑證予以退換,并依法予以賠償。
7)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負責的維護消
費者權益。對質量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清理、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質量檢驗檢疫、衛生行政等部門報告。
2.2經營者自律是根除違法經營行為的關鍵。
近年來,盡管各地農村工商所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整治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銷售超過保質期、“三無”、變質等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的違法行為,但這些違法行為在農村尤其偏遠農村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重要一點在于農村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未真正擔負起社會責任、嚴格做到自律經營。
1)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
農村工商所可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讓每個農村食品經營者知曉該法,并入心入腦,增強經營者自律意識。需要注意的是,在宣傳時,農村工商所一定要創新宣傳的方式方法,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和食品經營者容易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比如,筆者所在的農村工商所,就在該法頒布之前,向轄區內的所有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發放了“食品安全溫馨提示書”,把農村食品經營者最常見的6種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和相應付出的違法成本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舉在提示書上,并在提示書中提醒他們如何去做才能降低食品經營成本,食品經營者一看提示書就明白自己該如何自律,很容易接受工商部門的善意提醒。
2)加大市場檢查的頻率和查處的力度
農村工商所要加大對農村尤其是偏遠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市場巡查頻率,認真、細致地查找經營者店堂和倉庫中的食品,檢查其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情況。發現其有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剛開始時務必要考慮到廣大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實際狀況和心理接受能力,建議推行行政指導和柔性執法,保護絕大多數農村食品經營者守法的積極性,相信他們會自覺行動起來,擔負起社會責任,改正違法行為,做到自律經營,絕不能粗暴執法,一罰了事。但對那些屢教不改者,要堅決依法予以重罰,直至其關門倒閉,以此警示其他食品經營者,促使其自律經營。
3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還存在有以下問題(以農村為例)
3.1集市散裸裝食品的“兩防”設施不夠完善,農村集市食品近60%為散裝、裸裝,雖然有的業戶添置了網罩,解決了防蠅問題,但防塵效果不理想。食品店的散裸裝食品標示不清晰,調查發現,農村商店所售的散裝食品多數無原料說明,無加工日期,無保質期,消費者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
3.2農村雜貨店食品混放嚴重。農村雜貨店規模較小,衛生狀況較差,商品類別較雜,洗化用品與食品混放,存在食品被污染的隱患。
3.3銷售三無產品、超期食品現象依然存在。部分經營業戶銷售本應淘汰的過期商品,少數業戶為牟取利潤違規銷售三無產品,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3.4部分食品質量堪憂。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果凍、汽水等食品普遍存在色素、有害菌超標現象。部分飲料由糖精、色素和水簡易勾兌而成,未經殺菌處理,便進入市場流通。
3.5部分食品外包裝質量低劣危害人體健康。許多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選用質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制瓶進行食品外包裝,有些企業使用未經充分消毒殺菌的二次包裝,對消費者健康構成潛在威脅。
3.6導致問題出現的原因來自三個方面:1)部分生產企業和批發商、零售商盲目逐利,形成了劣質食品供應鏈。一些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以低價戰略向農村傾銷;部分批發商貪圖利潤,批量采購低價劣質產品;一些零售商只顧“適銷對路”,對食品質量置若罔聞,銷售低價“三無”商品。很多劣質食品和“三無”食品,正是通過這一供應鏈條流入農村市場。2)農村消費能力偏低,農民食品安全意識薄弱。農村總體經濟水平不高,農民購買能力不強,質量過硬的名優食品難以占領市場。很多農民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容易成為假冒偽劣食品的受害者。同時,多數農民辨偽能力不強,在消費時沒有查驗證照和索要發票的習慣,給一些“三無”食品、過期不合格食品和城市淘汰食品流入農村埋下了隱患。3)農村市場存在監管薄弱環節。食品安全工作已呈現出“跨區域流通、多部門交織”的特點,多數劣質食品由外地加工窩點制造并向本地輸出,打掉這些加工黑窩點,需要區域合作、部門配合,存在一定難度。農村食品銷售網點多、分布散、流動大,難以實現集中監管。
4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
4.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長效監管體制。
要有效整合監管資源,促進監管工作高效有力地施行,真正形成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協助、無縫對接的聯動機制。要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各項監管制度,切實做到監管工作全履蓋和經常化。
4.2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做好監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當前食品安全監管狀況,還要繼續加強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提高整體防范食品安全能力。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作用,鼓勵其積極舉報違法案件,達到實時監管的效果。
4.3強化食品源頭監管
要繼續加強農產品源頭的監管,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加快無公害基地和無公害產品建設,對已通過認證的無公害基地的產品實行動態監管。要繼續加強對外來食品的監管,建立健全各項監管制度,實現食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對食品質量安全衛生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把好食品市場準入關,確保食品源頭安全.
4.4加強食品流通領域監管
要大力倡導現代流通組織方式和經營方式,大力發展連鎖經營和物流配送;要切實落實經銷企業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和質量承諾制度;全面落實市場巡查制度,完善食品質量監測制度,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銷毀、公布制度,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流通環節經營秩序規范。
4.5加大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餐飲衛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要進一步加大對餐飲衛生的監管力度,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對餐飲單位食品、餐具等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機制,保障食品消費安全。要加大對無證經營的整治,開展集中整治衛生不合格現象,規范其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清潔衛生。
4.6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教育
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宣傳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廣大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識、維權意識,增強防范能力。要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經營業主的自覺性和自律性,增強企業法人的第一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社會公德意識,把好食品安全“入口關”。
4.7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在制定、落實國家和行業標準、產業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誠信建設、規范經營行為等方面形成自律機制,從而作為支撐食品流通安全的重要社會組織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其中,小型無證餐飲投入成本少、收益快、制作工藝簡單、經營場所小、衛生條件差,沒有領取營業執照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又大量存在、與百姓日常生活緊密關聯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其所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尤為嚴重,而且存在著消防安全隱患、油煙噪聲擾民等諸多問題,對小型無證無照餐飲的監管問題已是食品安全的矛盾焦點。
本文從協同治理的角度入手,利用文獻研究、統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對上海市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的安全監管問題進一步探討,結合《小餐飲單位標準化建設》、《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等新型監管措施的經驗總結,通過政府、社會、市場三方監管,形成公共治理格局,為進一步構建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體系提出更好的建議。
ABSTRACT
目錄
第 1 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及意義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義 .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 國內研究現狀 .
1.2.2 國外研究現狀 .
1.2.3 國內外研究評述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內容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內容 .
1.4 論文創新之處
第 2 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相關理論介紹
2.1 核心概念界定
2.1.1 小型無證餐飲 .
2.1.2 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 .
2.2 協同治理理論介紹
2.2.1 協同治理理論
2.2.2 協同治理理論對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的啟示
第 3 章 上海市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現狀 .
3.1 上海市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現狀及安全監管歷史沿革 .
3.1.1 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現狀
3.1.2 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形成原因
3.1.3 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歷史沿革
3.2 上海市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現狀 .
3.2.1 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整治方案
3.2.2 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協同聯動機制
3.2.3 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疏導工作
3.2.4 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成果
第 4 章 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
4.1 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 .
4.1.1 小型無證餐飲查處取締執法難度大
4.1.2 餐飲監管部門監管任務繁重、資源配置不足
4.1.3 小型無證餐飲回潮問題無法解決
4.2 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
4.2.1 現實需求導致了小型無證餐飲屢禁不止
4.2.2 相關許可、審批條件過于苛刻
4.2.3 小型無證餐飲監管缺少法規的有效支撐
4.2.4 政府監管部門缺少磨合和合力
4.2.5 小型無證餐飲監管缺少社會共治的有力支撐
第 5 章 國內外小型無證餐飲監管的經驗和借鑒 .
5.1 國內其他省市小型無證餐飲監管的經驗成果 .
5.1.1 重慶市小型無證餐飲典型治理
5.1.2 廣東省創新監管模式
5.2 國外小型無證餐飲監管的經驗借鑒 .
5.2.1 日本的四位一體監管模式
5.2.2 新加坡的集中管理模式
5.2.3 泰國、韓國的松散監管模式
5.3 國內外小型無證餐飲監管啟示 .
5.3.1 吸收經驗,建立完善監管制度
5.3.2 聯合第三方共同監管,形成共治
第 6 章 完善上海市黃浦區小型無證餐飲安全監管的建議 .
6.1 加大小型無證餐飲宣傳和教育,培養市民食品意識 .
6.1.1 加大小型無證餐飲宣傳和教育
6.1.2 加強引導市民食品安全意識
6.2 加強監管力量和措施,形成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 .
6.2.1 加強監管力量和措施
6.2.2 形成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
6.3 完善法律法規,改進許可、審批制度,推進小餐飲備案 .
6.3.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6.3.2 改進許可、審批制度,繼續推動小餐飲備案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規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食品安全問題事關國計民生,但是近年來被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從曝光的情況來看,這些事件是首要問題是企業缺乏誠信經營的理念,以及監管職能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管。媒體頻頻曝光,而職能部門卻后知后覺,這其中往往牽扯到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國家工作人員一些作為或不作為的瀆職犯罪行為,甚至是貪污受賄行為。我國刑法在瀆職犯罪之下,單獨設立瀆職罪名,目的就是根據社會現實的需要,針對某類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因此單列“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這一罪名,是從保護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出發,針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加大打擊力度,期望增強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監管職責國家工作人員的威懾,從而促使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切實履行職責,減少食品安全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實際上2009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就設定了對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主管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其轄區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處罰措施。而且按照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應以瀆職犯罪的相關罪名進行刑事處罰,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盡管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引咎辭職,有的辭職或被免職,有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是按照瀆職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頒布,實際也是敦促檢察機關強化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關于已頒布實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和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一般瀆職犯罪的認定和處罰相似,但是有一定區別:第一,限定了犯罪主體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損害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罰上限,相較于一般瀆職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刑罰幅度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因徇私舞弊瀆職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為量刑的從重情節,而非一般瀆職罪的確定量刑的加重情節。
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律適用進行幾點探討:
一、犯罪主體
“刑法專門增設‘食品安全瀆職罪’,使食品安全究責走出“刑不及官”的誤區。”這是網絡上對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設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一句表述,實際上這句話本身就是對刑法的誤讀,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責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瀆職罪來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和其他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應當“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部門,分別在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依法進行履行職責、承擔責任,而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該罪名的主體應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按照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應當表述為:縣級以上政府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國家機關部門中,代表國家行使食品安全監督職能的工作人員。 二、客觀方面
觸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為“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和一般瀆職罪一樣“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法定情節表述也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確定對認定是否犯罪相當關鍵,在行政監管部門的規章中或許有相關標準,但是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找到相關參考標準,鑒于相關部門規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沒有相關明確的司法解釋出臺,實際上確定罪與非罪的標準還是落回了行政監管部門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時給檢察機關查處該類犯罪增加了難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潛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內顯現不出來。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一段時間內看不到“嚴重后果”。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監督瀆職犯罪可作為一種危險犯來認定,即因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將公眾安全置于危險狀態,雖未產生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結果,但是涉案金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即可以認定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瀆職行為,甚至是瀆職犯罪行為。這樣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因此期待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出臺,以便于新法的實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最高刑期設定為十年,成為瀆職罪最重的量刑。”這是網絡上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量刑標準的評語。事實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量刑標準,相對于普通情節的一般瀆職犯罪來說,“嚴重”和“特別嚴重”兩個量刑幅度確實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要重,說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設該罪名時所表明的態度,該罪名產生的社會震懾效果應當重于一般的瀆職犯罪。
但是比較“徇私舞弊”情節時,“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有明顯的不同。“徇私舞弊”在瀆職罪系列中有一定爭議,因為其功能不統一。對于一般瀆職犯罪,“徇私舞弊”是作為加重情節,也就是提升量刑檔次;在特殊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卻是法定的犯罪情節;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中,“徇私舞弊”僅是作為量刑的從重情節,既非法定情節,也不是加重情節。
因此,“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和一般瀆職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樣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處罰標準是參照一般瀆職罪的量刑標準從重處罰。筆者認為,在其量刑比較恰當,但是“徇私舞弊”情節又產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會引發一定的爭議。
四、食品安全監管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處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有著環節多、涉及部門多、監督的覆蓋程度受概率影響等特點。食品安全由衛生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農業部門負責地里的食品、服務業委負責動物屠宰、生產環節由質監局負責監管、流通環節由工商局負責監管、餐飲服務環節則由食藥監局負責監管。因此,在查辦瀆職犯罪時可能存在以下情況:第一,相關部門職能有交叉或空白,導致權責不清,難以認定;第二,調查環節多、相對調查時間較長,證據容易滅失、偽造;第三,涉及相關部門利益,查辦阻力較大。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企業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一、政府是問題食品召回的必然義務主體
(一)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來源
在“民以食為天”的語境下,關系到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一直是人們普遍關心的話題;民眾能夠放心地消費企業為民眾提供的食品是社會民意的期望所在。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反映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制度滯后,而且反映了作為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線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實際實施中的無力與無奈,這是政府責任失位的重要表征,這也可能會導致民眾對政府的領導和管理能力產生懷疑、反感和抵觸,從而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基礎。鑒此,政府應轉變政府職能,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我國食品市場進行政府規制,利用食品召回這一手段,預防和減少缺陷食品帶來的危害,獲得民眾的價值預期。這樣,既體現了其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所起的作用,從而避免政府因食品安全問題而面臨的合法性危機,鞏固執政根基;又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工作效能和形象,提高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現實需要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保障具有人權屬性的生命健康權,是國家和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食品安全問題直接危及和傷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在生產的各個環節加以控制和監督;但我們應承認的一個基本事實是,即便這樣,企業提供給市場的食品也不可能保證100%的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可以將已經離開生產線并進入流通領域的缺陷食品拒絕在消費者門前,可以避免缺陷食品對公眾造成健康乃至生命的重大危害,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重要的一個環節。縱觀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食品召回制度,其特點之一就是開展缺陷食品的召回是將消費者的安全健康作為首要考慮因素。由于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與缺陷,在實踐中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預防作用,我國民眾的生命健康權仍得不到切實保障,民眾對食品召回制度不接受,并最終演變成對政府公信力和管理能力的質疑。
(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訴求
公平正義是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礎。公正正義作為一種道德準則,不能通過市場實現,而政府的公共性使其可以而且必須承擔起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公平正義的根本,是保證不同群體都能享受相同的權利,并由法律和秩序為這種權利表達提供保障。近年來頻頻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我國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缺位,而這中間,基層尤其是農村的食品安全形勢更為嚴重。利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蹤系統和食品溯源技術,可以收集基層的食品市場信息,記載食品安全的所有信息;一旦發現危害消費者健康的食品安全問題,即可迅速、準確定位危害來源,回收不安全食品,使社會產品消費環節中的所有參與者都享有平等的、公開的、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權益。
(四)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
在服務型政府的語境下,政府只是一個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其把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食品召回制度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戰略問題的食品安全問題的最后一道“防火墻”,政府為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采取的措施、制定的政策是政府尊重人民意愿,體現人民要求,為人民利益服務的表現。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有所作為,不僅可以極大地消除公眾對消費環境的危機感,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而且可以增強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公仆意識,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我國食品召回中政府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制度供給責任
總的來看,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經確立,但并不完善和健全。以法制法規的制定為例,我國雖已有《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作《規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但《規定》只是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不能統領除質量監督機構外的其他食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法》只對食品召回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相對于《規定》有很大進步,但仍未解決與《食品安全法》銜接不暢、召回對象和范圍不明確、主體范圍規定不全面、程序不夠完善、召回食品后續處理監督不力、責任主體處罰力度太低等問題。
除法律法規不健全外,有關食品召回的各種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標準等也需要明確和補充,如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只有500多個,不管是數量上還是范圍上,都不足以涵蓋所有食品,不能為準確認定是否屬于問題食品提供標準和準則。
制度供給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具有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礎條件。鑒此,政府應承擔起食品召回的制度供給責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規,具體的制度設計和各種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標準等以及調整、完善、補充、細化以保證其有效銜接和高度一致,使其更具備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在誠信缺失的當下,應從嚴法入手,大幅提高對違法者的懲罰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風險成本”,使違反召回責任的成本大于企業因此所獲的利潤,從法律上遏制制假售假行為。同時,可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如加強行業自律、制定食品召回指南等。
(二)監管責任
食品安全行政監督部門在對問題食品召回的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其一,極少履行責令召回的職責。食品安全行政監督部門負有對缺陷食品進行責任召回的義務,但在實踐操作中,監督部門一般僅對檢查定為不合格的食品進行媒體曝光、罰款處理或停產整頓,卻鮮有責令召回的行為。據某位學者對國內2008-2010年公開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統計來看,我國食品安全行政監督部門對問題食品進行責令召回僅有57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責令召回主要是采取分段多頭的方式進行,這樣的執法方式容易出現重復執法或相互推諉的情況,最終導致的是責令召回的效果不顯著。
其二,對問題食品的召回后續監管不力。在實踐中,對已召回的問題食品的處理是依靠問題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的,由于我國法律對問題食品召回后的處理過程和結果的監管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加之無處理問題食品的相應標準和公示制度,僅靠企業的自律和能力難以達到徹底性、合理性、及時性的處理要求。
要解決上述問題的前提是明確統一的食品召回監管主體。在2013年國務院在機構改革中,新組建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該局的設立對改變我國原來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部門眾多、管理混亂的情況大有裨意,但各級地方政府仍是原有的食品安全聯席會議的管理架構。鑒此,各地政府可成立省一級或市一級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是實施“以一個部門為主”的監管模式來打破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為政、重復管理、職責不清、互相推諉的局面,加強執法力度,從而減少社會成本浪費,提高食品召回實效。同時,為避免不安全食品經過廠家“回爐”后再次流入市場,有學者建議,可以成立由政府督導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該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在執法部門的現場監督下進行銷毀或作其他無害化處理。
在明確統一的食品召回監管主體的情況下,應完善行政責任的法律體系,規范行政責任構成要素,加大對政府的懲罰力度,以形成有效的監管責任追究制度來約束監管部門的行政權利。除此外,食品召回的監督應要有公開、透明的監督保障的手段,如有學者提出,可由政府的食品召回監管機構作為食品召回信息公布的主體,在食品召回的各個環節,采取新聞會或網絡信息或銷售場所公告或海報等方式對食品召回情況進行公示。
(三)財政支持責任
食品召回制度的切實落實將給企業帶來不小的經濟負擔。其一,食品召回成本過高,國內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難以承擔。食品的召回,對企業來說是一種負擔,不僅要損失產品本身,還要支付因召回和處理產品的所有運輸費用、人員費用、處理費用、信息披露費用等,加上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尚處在起步階段,缺乏必要的社會基礎和認同,食品召回的成本不僅僅是召回食品本身的損失,更大的是食品企業的聲譽下降和市場份額的喪失,同時,上市公司還要承擔市值的損失。其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礎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蹤系統和食品溯源技術食品追溯體系,這需要企業投入成本來購買相關的設備、數據庫等。目前,我國大約有35萬家食品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無經濟實力來建設追溯體系,而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由政府設定一個技術門檻,要求必須建立有追溯體系的企業才可以進入市場)來解決這一問題是不現實的。
綜上,在食品召回制度實施的過程中,需要政府給予企業一定的財政支持或是通過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分散企業在食品召回中面臨的風險。一方面可以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對建立有食品追溯體系的企業給予經濟上的優惠;對主動召回的企業給予經濟上的寬大處理,鼓勵企業在食品召回中誠信自律。另一方面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經驗,由政府倡導實行產品召回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該責任保險是由政府、企業共同出資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在合同生效期間, “召回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此制度的建立,不僅可以分散企業經營風險,而且由于得到專業的應急策略指導,企業抵御突發事故的能力也會增強。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客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 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v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
一、 跨國企業社會責任承擔之國際化延伸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消費者、雇員、社會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
(一)國際法對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
許多國際法律文件都專門規定了如何實現私人的權利,因而跨國公司成為國際法主體的現實性重新被審視。如果跨國公司可以作為國際法的主體,那么其也應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國際公約中的企業社會責任會通過間接調整的手段對跨國企業進行法律規制。近年來,不少跨國公司不僅在內部制定和推行社會責任標準,還要求其在全球各國的供應商和合約工廠遵守社會責任標準,作為今后繼續采購合約的一個必要條件,從而迅速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擴散到了生產制造基地的發展中國家。印尼、泰國、越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也先后成為該運動的焦點。近年來發達國家逐漸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加大關注力度,對發展中國家所存在的勞工問題、環境問題提出質疑,并嘗試將社會責任標準引入WTO 的談判框架中。
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的國際法規則主要體現在國際公約或文件中,其分成兩大類:一類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公約(締約主體為主權國家),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等,該類公約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另一類為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直接調整跨國公司的行為,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OECD多國企業指南》、《全球契約》等。
(二)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
2010年11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正式社會責任國際標準,但該標準屬于自愿性標準,世界各國及各組織可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自主選擇是否采用ISO 26000,其主要技術內容強調組織遵紀守法、尊重人權、關心員工、保護消費者、熱心社會公益、關愛環境,為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做貢獻等。跨國公司是全球化的主導者和主要體現者,從跨國公司的原創地到投資東道國,從單一市場走向全球市場,跨國公司已成為推動經濟全球化的主導力量。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資本跨國運作的情況下,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能力處理好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英國勞動法院法官、華威大學法學院Alan.C.Neal教授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理念,在這種理念之下公司決定采取自愿的行動來為社會做貢獻。它是高于法律的行為,是自愿的行為,也是企業應當如何經營的問題,而不是企業經營核心活動的附加選擇。現行的國際法規范的軟法性導致了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進程遲緩,對西方企業而言,公司治理和企業公民是其關注的首要對象;而對發展中國家而言,納稅和公司治理是其首要目標,因此,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應加強合作,共同簽署國際條約,共同規制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與一體化,促進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進程。
二、食品安全體系之跨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一)西方國家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從法律建構層面看:在歐美,很多國家已經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食品監管體系。美國于1906年制定的《食品與藥品法》和《聯邦肉類檢驗法》開創了美國聯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先河,隨后又頒布了食品質量保障法規以及多項管理機構所應遵循的程序性法規;英國政府除了直接干預和進行立法管制之外,還與企業聯合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項目;而歐盟的食品質量安全法以“從農場到餐桌”一體化過程為根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規范,尤其是2000年通過的《食品安全白皮書》提出了80多項保證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其別強調關于食品安全的國際合作問題。
從食品安全監管層面看:從2008年法國嬰幼兒乳品受沙門氏菌污染再到當年的愛爾蘭豬肉事件,歐盟國家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措施仍存在漏洞。歐盟雖然實施了《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但各成員國主要還是按照各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進行處置。歐盟委員會由于職權限制和有效政策的缺失,實際上也無法采取任何實質性措施,導致歐盟內部各成員國標準不同,互相矛盾。但無可否認的是,美國和歐盟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依然存在很多優勢:美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機構包括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USDA)和美國國家環境保護機構(EPA)。歐洲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局為歐洲最高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其技術含量指數高,以公開性、透明性、科學性和嚴格性為特征的權威機構,對歐盟各政府與公民高度負責地進行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和監管。
(二)中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從法律建構層面看:我國制定并實施了《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和《農業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公布了《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知》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在犯罪成本上加大懲罰力度,有助于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感的增強。但這些法律對食品質量僅涵蓋了概括性的規定,缺乏食品安全基本法,即缺乏向西方國家那樣的在生產、加工和流通各個環節都能有效規制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而該法的缺失又恰恰削 弱了跨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動力,導致了跨國公司食品安全事件頻發。
從食品安全監管層面看:2008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中國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一個“里程碑”。它不但建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食品標簽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還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食品生產和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認證過程和檢查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紛紛加大了禁止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力度。國家工商總局進一步加大了對食品流通的監管力度,尤其是對奶制品、食用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假冒產品的監管。2012年12月4日,第五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國際研討會的召開使跨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與日俱增,食品安全監管跨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但由于中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級管理問題,使得二者間職能相互沖突。因此,要加大國內監管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跨國企業社會責任之“雙重標準”引發食品安全危機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速度的日漸加快,傳統貿易措施如關稅配額等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日趨削弱,而以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與日俱增。國際消費者聯合會主席瑪麗蓮娜·拉扎里尼認為,基于跨國食品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應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在不同國家拒絕采用不同的食品標準,即雙重和多重標準,這一點已經達成共識。發達國家的標準會高于發展中國家,但作為跨國企業不應實施雙重標準,這也是其社會責任之所在。而如今頻發的食品安全雙重標準事件,如印度的“可口可樂”事件、某些品牌食品在歐洲市場承諾不使用轉基因原料,但在中國市場卻大肆銷售轉基因食品……等,跨國企業食品安全與社會責任的關系如何嫁接令人深思。
三、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構建之路徑
(一)在國際法層次上,WTO法律體系框架下應增設締約國關于食品安全的義務
WTO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及其四個附件組成,WTO諸邊協議項下兩個專門協議——《國際奶制品協議》與《國際牛肉協議》規定了食品安全、動物和植物健康與安全以及總體的產品標準。除此之外,WTO諸邊協議附件之一《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涉及食品安全。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全體WTO成員都應簽署WTO框架下的所有協議,但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之后,有四個國家原來在東京回合中所達成的協議,簽署的國家很少,這些協議被稱為諸邊協議。因此,這三個關于食品安全的諸邊協議僅對簽署方有效力,而且WTO各成員國可自愿選擇參加。WTO諸邊協議允許各國制訂自己的標準,但其限于在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與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并且不得在情況相同或近似的國家之間進行隨意的、不公正的歧視。諸邊協議還允許使用不同標準和方法檢驗產品。如果出口國能夠證明其適用于出口的措施達到進口國保護健康的相同水平,則進口國就應接受出口國的標準和方法。但恰恰就是技術法規和標準對于食品安全非常重要,對于跨國食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質量也具有關鍵性的控制作用,因而各國消費者的食品安全難以得到保證。
因此,基于對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法律控制,增加食品安全性,保證人類的生命安全,應當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將諸邊協議中三個關于食品安全的協議增加法律的強制約束力,也就是改變其軟法的特征,強制要求WTO各成員國(截止2012年10月,共158個成員國)有簽署的義務,促進各成員國督促本國的跨國企業履行WTO食品安全協議下的一系列義務,提高食品安全,這也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和精神,即保護和促進人類的生命健康;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制訂涉及食品安全與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多邊規則,對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進行約束和規制。
(二)在國際合作層面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應建立雙邊合作機制
全球化的食品安全問題已不局限于一國境內,其與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息息相關。
首先,從發展中國家來看,中國近些年來已與美國、日本、韓國、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簽署了關于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這些備忘錄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履行關于食品貿易中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的通報義務;二是建立雙方管理人員及技術專家間的交流平臺;三是履行進口食品檢驗監管的法律制度變化通報義務;四是共同打擊非法進出口食品行為。但從總體來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這種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的建立數量較少,缺乏廣泛性,因此,國際食品安全協會要督促發達國家積極履行這一道德義務。
其次,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國際食品安全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特別是要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援助力度,以此提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再次,各國應積極加入GFSI(即全球食品安全倡議組織),其為全球性的利益相關團體平臺,能填補公共與私營標準中的空白領域,并建立從科學到商業、從農場到餐桌、從私營企業到公共部門之間的聯系并授權給所有食品安全和利益相關者。通過加入GFSI,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理念可以傳導給發展中國家,以促進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化,提高食品質量。
(三)加強國際間的知識產權合作,增強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觀念
眾所周知,跨國企業既是知識產權的主要創造者和使用者,也是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因此,企業應擔負起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責任,創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知識產權保護需要社會責任的支撐,一個合理而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防御體系的存在,將為營造高質量的食品安全體系提供切實的保障。如今,各國食品安全執法效率的最大障礙依然是缺乏知識產權的有利保護以及假冒名牌食品泛濫現象的大量存在。從國際公約角度而言,2001年在多哈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通過了《關于知識產權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宣言》, 該協議提出應修改TRIPS協議,以便于國際社會解決公共健康問題。2005年,在我國香港地區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修改了TRIPS協議,但該協議都是概括性的、指導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當務之急是通過締結知識產權條約的 形式,加強國家間的知識產權合作,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知識產權信息的互相通報義務,以及對締約國跨國食品企業違反義務的懲罰機制,以法律的強制手段來增強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觀念,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體系。
(四)在國內法層次上,建立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機制
首先,各國均應建立食品安全強制可追溯制度,包括規定具體的可追溯期以及履歷信息,可追溯的深度從生產者組織到單個生產者;各國應參照歐盟的RASFF建立食品快速預警系統,該制度能迅速發現食品安全風險,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減少風險事件的惡性后果,最終給予消費者高水準的食品安全保障;各國應參照美國、歐盟的做法,在法律上規定跨國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體系,并且制定適合于各國具體情況的、按行業區分的HACCP實施指南,以及建立一套評價和認證嬰幼兒跨國食品企業的HACCP制度準則,制訂有特色的食品加工安全評估和危害控制法規。
其次,各國要加強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強調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要兼顧人類的生命安全,并針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如股東、消費者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法律制度,使各個法律條款彼此有機聯系構成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和協調性。
再次,各國應引入風險評估制度,應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而且該風險評估必須建立在有效的監測制度基礎之上;在安全性檢測方面,則采用全球各個國家都認可的SGS認證;在品質檢測方面,各國應從法律上規制跨國食品企業與全球頂尖的品質檢測第三方獨立機構——美國BV國際檢驗集團合作,以法律強制力要求其履行社會責任,從而提高食品安全度。
最后,各國應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各國可以參考歐盟的做法,不僅對食品安全監管實行集中管理模式,而且決策部門、管理部門與風險部門應采取分權治理模式,以此作為食品安全體系的基礎性支撐。為了促使跨國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提供高質量的食品,各國應根據實際情況將食品生產者即跨國企業歸入到食品安全的管理者范圍,即跨國企業不僅作為食品安全的被管理者,也應成為管理者。雙重身份不僅有助于跨國企業參與各項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積極、有效地實施各項指令,如HACCP標準等,而且有助于其社會責任的高質量履行,從而建立高層次的食品安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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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S2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22-0100-03
按消費者獲得食品信息的途徑,Nelson(Nelson,1970)[1],Casewell和Padberg(Casewell,Padberg 1992)[2]將商品分為三類:搜尋品、經驗品和信用品。由于食品具有經驗品、信用品的特性,使得食品的供求雙方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情況,食品生產企業無法確定上級供貨商提供的原料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也沒有條件獲知產品的質量問題。信息不對稱會引發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問題,隨著食品供應鏈的加長,風險也在逐級放大。食品可追溯制度是一種基于風險管理為基礎的安全保障體系(于輝,安玉發,2005)[3],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追溯從原料到生產再到流通過程中必須記載的信息,追蹤食品流向,召回存在危害但未被消費的食品,追究涉事企業責任,撤銷其上市許可,從而切斷危害源頭,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可見,食品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然而,食品企業在參與推進食品可追溯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是以利益最大化為動機和前提的,信息的收集、記錄、傳遞會產生成本,這個成本到底由誰來埋單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食品企業對于食品可追溯體系推動的積極性;政府在參與可追溯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是以增加社會福利為根本目的的,但政府同樣會核算成本問題,周德翼(2002)[4],周潔紅和黃祖輝(2003a)[5]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從理論上論證了政府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本質上是一個信息管理的成本―收益問題。王可山(2012)[6]認為食品安全信息是形成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證、責任可追究的安全責任鏈的基礎,激勵食品安全信息真實有效傳遞有助于監管政策及監管體系充分發揮作用。可見如何激勵食品可追溯體系的各個參與者,使得信息在各個環節有效傳遞,是可追溯體系建立的基礎與核心;換言之,如何形成一個行之有效的可追溯信息有效傳遞的激勵機制是解決食品可追溯體系建立的關鍵。基于此,不少專家與學者都從各個角度做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面對不同激勵主體的激勵模型。
1食品可追溯信息有效傳遞的激勵機制內涵、構成要素研究所謂的激勵機制(Incentive Mechanism),就是指組織系統中激勵主體為提高激勵因素或激勵手段與激勵客體之間相互作用關系的總和[7]。也就是指企業激勵主體與客體內在關系結構、運行方式和發展演變規律的總和。激勵機制所包括的內容相當廣泛,既有外部激勵機制,又有內部激勵機制。外部激勵機制是指消費者、職能政府、社會公眾等對企業的激勵;而內部激勵機制則是指對企業成員的激勵[8]。許啟金(2010)[9]認為無外力的強制作用下,組織體系內的成員也都接受并實行的激勵機制可以認為是有效的激勵機制。一般而言,對于激勵機制的研究是以委托―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作為分析框架的,這一理論沿用了傳統經濟學的理性人假設作為基本前提,即人們具有自利偏好(Self-Interest Preference),但蒲勇健等(2009)[10]通過對其他研究進行分析,發現人并不只關注自身的利益,還關注所獲得利益是否公平,而這種對分配公平的關注會影響人的行為反應和努力程度。并以Holmstrom和Milgrom委托―簡化模型(HM模型)[11]為基礎,引入行為經濟學中行為人具有公平偏好的觀點,研究同時考慮公平和效用兩個方面的委托―模型,分析公平偏好對激勵結構和激勵效率的影響,結果發現,基于公平偏好的最優激勵更加具有效率,能夠為參與激勵的雙方帶來更高的利潤。
許啟金(2010)[9]認為激勵機制在設計時應考慮四個構成要素:激勵參與者、激勵目標、激勵方法和手段以及績效評價體系及協議。激勵參與者包括激勵主體和激勵客體,其中激勵主體就是激勵機制中的委托方,圍繞激勵目標設計有關契約。激勵客體就是激勵機制中的人,通過接受契約實施相關行為,也就是被有關契約條件所激勵的對象。一般情況下,參與可追溯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的企業會成為激勵主體,消費者和其他企業會成為激勵客體,但針對有些激勵目標的需要,在某些方面居于優勢地位的可能是某一成員(如政府職能部門、消費者或其他參與者),核心企業反而是方;可追溯信息有效傳遞的激勵目標是通過激勵手段或因素,以成員個體利益最大化為驅動力,降低或緩解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促使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共同推進可追溯體系的建設和信息的有效傳遞;激勵手段和方法的選擇要依據是否能夠滿足對象的要求,而這個要求的滿足對他有多大的激勵作用,就要看采取的激勵手段和方法具有的效價與期望概率情況。其中效價也就是對象對實現預期結果的偏好程度。期望概率就是該手段和方法采用能夠實現這種預期結果的概率(湯偉剛,2003)[12];所謂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指的是由反映組織體系內所有成員相關特征的一系列指標和成員之間相互關系的指標共同組成的一個有機整體。而協議就是把供應鏈管理工作加以標準化、程序化和規范化的一種協定(馬士華,2000)[13]。
2食品可追溯信息有效傳遞的激勵機制制約因素研究趙榮等(2011)[14]立足消費者的視角,認為食品追溯體系是否真正實現,取決于消費者的正確認知和購買意愿。依據消費者行為理論和有關食品安全支付意愿的研究成果,他們認為消費者對可追溯食品的購買意愿會受到人口統計因素(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受教育水平、職業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心理因素(消費者的信息搜索意識、消費者對可追溯食品的認知程度,以及對可追溯食品安全性的信任程度等)和經濟因素(消費者的收入水平、所處的市場環境以及產品本身的特征)三個因素的影響。通過進一步實證研究,他們得出了消費者對可追溯性食品的購買意愿主要受消費者收入水平、食品安全問題規制程度、可追溯食品安全性和重要性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可信度的影響的結論,換言之,消費者的收入水平越高,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越嚴格,消費者越有可能購買可追溯食品,反之,則成為制約可追溯系統發展、信息有效傳遞的因素。姜勵卿(2008)[15]認為,政府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農戶參與追溯的意愿,但農戶最終是否參與追溯的行為仍取決于自身的成本收益,而農戶收益不高成為制約信息有效傳遞的關鍵因素。趙榮、喬娟(2011)[16]通過理論及實證模型分析了影響農戶參與追溯體系的激勵因素,指出了農戶對于追溯農產品不能實現優質優價的擔憂是阻礙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發展的最重要原因。胡求光等[17]對農產品出口企業實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激勵與監管機制進行了分析,發現企業的成本增加及技術標準的缺乏是對企業參與可追溯體系、信息有效傳遞最主要的負向激勵因素。施晟等(2008)[18]通過調研考察,開發出了一套集追蹤功能、物流功能、財務功能為一體的系統,并在這個過程中歸納出生產者、企業、消費者三方在信息傳遞中存在的問題,結論如下:①小規模種植,對單個農戶監管成本過高,從而導致農戶上傳信息的真實性難以測量。②企業為避免損失,有積極性參與能找到責任人的追溯行為,而對于需要復雜操作、往往意味著產品召回的跟蹤行為則沒有積極性參與。③消費者投訴和反饋困難影響信息的使用效率。
3食品可追溯信息有效傳遞的激勵機制模型研究學界目前在此領域研究剛剛起步,研究成果尚不豐碩。已有的研究都集中在數量經濟學領域,其中應用較多的是邏輯(Logit)回歸,通過計量方法來獲得經濟學模型,探究對各經濟主體參與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的正向激勵因素。所不同的是,他們提出的激勵機制模型所立足的視角是各異的。
趙榮,喬娟(2011)[16]認為農戶是否參與食品追溯體系是由其參與食品追溯體系的效用水平決定的,即取決于農戶獲得的支付水平和參與食品追溯體系需要付出的成本。基于此,構造了效用方程,經過一系列的數理推導,得到了結論是:經濟因素、農戶特征、相關行為和認知程度及外部環境都是農戶參與食品追溯體系的激勵因素。
姜勵卿(2008)[15]考察了蔬菜種植戶參與農產品可追溯系統的意愿問題,通過在對浙江省蔬菜種植戶的問卷調查的基礎上,他同樣采用構造二元邏輯回歸的計量方法來構造回歸模型。與周潔紅等取得成果不同之處在于,姜勵卿認為,政府行為(支持政策、培訓、宣傳等)是現階段推動農產品質量與可追溯制度建設的重要力量,特別是顯著影響了農戶參與追溯的意愿,但是農戶是否最終參與追溯管理,更多的是取決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決策、外界組織的壓力和相關個體行為的影響。另外,參與產業化組織對于農戶參與農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的意愿和行為有著顯著的正面影響。
龔強,陳豐(2012)[19]從供應鏈的角度入手,構建了一個存在消費者、一個銷售商和若干個同質農場的供應鏈模型環境,結果發現由于目前消費者對可追溯性的認知不夠,對企業參與和增強可追溯的支付不足,這使得利潤獲得十分有限且多集中在銷售環節,這對上游農場和加工企業的激勵是不足的。
4結論
目前,我國學界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領域的研究已比較深入,這一領域的文獻眾多,主要體現在食品安全理論分析、追溯體系建設、供應鏈管理、食品安全監管國際經驗借鑒等方面(王可山,2012)[6],但對于食品安全信息如何在可追溯體系參與成員中有效傳遞、如何有效激勵信息傳遞等方面的研究還不夠充分。盡管學者們提出了一些信息有效傳遞的激勵機制模型,但很少立足于整個供應鏈體系來探討這一問題,更多的是孤立地站在農戶、企業、消費者等角度來進行研究。并且與國外研究相比,國內學者使用的計量方法較為簡單,其權威性、可信度不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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