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支農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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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支農論文

篇(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支農的具體情況見圖1(本文所有圖表的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0)、(2007)》,《中國財政年鑒(2007)》,相關數據由此計算而得)。1950—2006年我國財政支農總共投入23691.35億元,從圖1可以看出,我國財政支農規模不斷增大,特別是近幾年規模激增。2006年的財政支農規模是1980年的21.15倍,是1990年的10.31倍,是1996年的4.53倍,是2000年的2.58倍,是2003年的1.81倍。財政支農從1978年的150.7億元增加到200億元用了10年時間,1988才達到214.1億元;又用了五年達到400億元,1993年為440.5億元;突破1000億元大關從1978年算起用了20年,1998年達1154.8億元;而突破2000億元大關用了6年,2004年達2337.6億元;突破3000億元大關只用2年,2006年達3173億元。同時,從2000年的1232.5億元激增到2006年的3173億元,2004年凈增值為583.1億元,比1995年574.9億元的規模還大;2006年凈增值為722.7億元,比1996年700.4億元的規模還大。

2、從穩定性來看,增長速度經常大幅波動,財政支農穩定性比較差

從圖2可知,總體上我國財政支農增長速度常有大幅波動,穩定性有待進一步提高進。依據波動幅度的大小,我國財政支農的變化趨勢可大致分為三階段:1978—1982年的急劇波動時期,與改革開放初期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和經濟政策多變有關;1982—1995年的相對穩定時期,與該期間農村經濟平穩發展和經濟政策相對穩定有關;1996—2006年的較大波動時期,該期間農村經濟發展面臨各種困難和壓力,改革開放的步伐明顯加快。就某年具體的波動幅度而言,在1978—2006年的29年中,有7年的波動幅度大于20%,其中有3年大于30%:1978年為39.3%、1997年為37.98%、2004年為33.23%。其中,2006年也接近30%,為29.45%。波動幅度為10%~20%的有10年,幅度絕對值低于5%的只有2005年(為4.82%)。其中有2年是負增長:1981年竟為-26.53%,1999年為-5.98%。最大的波動幅度差距為65.8%(1978年39.7%與1981年-26.53%的差額)。

3、占財政總支出比例呈下降趨勢且波動較大,近幾年有止跌上升趨勢

從圖3可以看出,財政支農占財政總支出比例的變化大致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78—1985年急劇下降階段,從1979年的13.6%降到1985年的7.7%。這一時期由于農村普遍實現,農業持續大發展,國家減少對農業的支持力度。第二階段:1985—1991年緩慢上升階段,1991年達到10.26%。第三階段:1991—2006年緩慢下降階段,除1998年和2004年的小幅增加外,大致呈下降趨勢。1998年的上升是由于1997年以來東南亞金融危機和1998年長江流域和淮河流域大洪水泛濫,國家發行國債加大對長江和淮河的投資。2004年的上升是由于農業連續多年滑坡,國家重視“三農問題”。

4、從合法合規性來看,相關支農要求常得不到有效落實

從國內的法律來看,《農業法》沒有得到充分有效地落實。1993年《農業法》施行以來的有關情況見圖1和圖4。從圖4可知,實施《農業法》以來,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總體水平的法律要求基本實現,只有1999年例外。1993—2006年的14年中,有9年是財政支農的增長幅度低于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沒有達到法定要求,特別是1999年財政支農增長幅度為負,所占比例竟高達64.3%;只有5年達到法定要求,所占比例僅為35.7%。1996—1998年3年是在非正常狀態下實現財政支農的增長幅度的:由于1997年爆發亞洲金融危機和1998年長江與淮河流域洪水泛濫的特殊情況,國家通過發行大量國債大幅提高對農業的投入,特別是對長江和淮河治理的投資;2004年國家提出建設新農村;2006年是2005年超低反彈,且財政支農增長幅度的穩定性也差一些。總體來看,《農業法》的一部分要求落實較好,而另外一部分要求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從國際慣例來看,我國的財政支農措施遠遠沒有達到WTO協議的規定。在WTO協議框架下,“黃箱”的支持比例可以達到農業總產值的8.5%,而我們國家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沒有很好利用“黃箱政策”的條款,更沒有充分有效利用“綠箱政策”。政府對農業部門的所有投資或支持,如對農業科技、農田水利、農業生態環保等方面的投資,由于其不會對農產品的產出結構和農產品市場發生直接顯著的扭曲性作用,因而協議根本不限制“綠箱政策”。因此,我國的財政支農政策完全不用擔心與國際規則相矛盾,應大膽根據我國的農業實際需要和財力來安排支農資金。

二、結構:明顯不盡合理,亟需較大改善

1、從內部結構來看,一級結構及二級結構明顯不合理

目前財政支農一級結構及二級結構都明顯不合理,2000—2006年我國財政支農結構的基本情況見圖5。

財政支農最大的一項是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農林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費,為68%,所占比例太高。而其兩個部分結構也極不合理,由于機構膨脹、行政經費支出剛性等原因,用于農林水氣等部門事業單位人員機構經費比重大,增長速度很快;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如農業事業專項經費及為農業事業發展提供保護和服務的專項經費等支出比重較小,增長緩慢。

財政支農第二大項是農業建設基本支出,占24%,所占比例不高,其中大型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又占絕大多數,而用于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投資非常少,所占財政支農比例大致為10%。“七五”時期大型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占59.6%,“八五”時期為63.1%,“九五”時期為63.4%,實際上這些投資是全社會都收益,與農業直接生產關系不大。

農業科技三項費用絕對數額很小,所占比例過低。2000—2006年是農業科技三項費用增長最快的七年,只有99.30億元,此期間農村人均每年科技三項費用僅為0.26元,剔除物價上漲的因素會更少。據有關資料,我國目前每年對農業的科研投入約占農業總產值的0.25%,而發達國家平均為2.37%,發展中國家平均為0.7%~1%。現在發達國家科技對農業增產的貢獻率一般是60%~80%,而我國目前不足40%。要促進農業的迅速發展,我國必須加大對農業科技進步及其成果的推廣支持力度。

2、從變化趨勢來看,財政支農結構問題長期以來沒有得到完善

我國財政支農的結構變化見表1。從表1可知,我國支援農村支出及事業費規模急劇擴大,但其比例增加更為迅速,從50年代的35%一直增加到80年代的68%,增加了近一倍,之后如此高比例繼續穩定,1950—2006年的平均值高達66%。但農業建設基本支出比例卻從50年代的49%減少到80年代的23%,之后基本保持此低比例,1950—2006年的平均值僅為26%。值得注意的是,大型水利基本建設投資的比例卻逐步上升,從“六五”時期的53.8%上升到“九五”時期的63.4%,上升幅度驚人。而與農業直接相關的投入比例以更大的幅度下降,與公共財政的要求和農村實際的需要背道而馳。農業科技三項費用的基本演變是:1950—1962年沒有,1963—1967年有一點,而1968—1970年又取消,之后逐漸增多,1950—2006年總共才171.49億元,所占比例僅為1%。1950—1980年期間,由于我國的貧困人口數目較大、比例較高,農村救濟費用規模增大但是比例減少,1984—2005年則沒有,2006年突增330.88億元。總之,從縱向的各個時期相比,財政支農結構并未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政策建議

由以上分析可知,雖然財政支農規模不斷增大,但是我國財政支農規模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同時,財政支農的結構性問題容易被規模不斷增大所掩蓋,問題的嚴重性沒有引起人們和國家的足夠重視,這恰恰是嚴重影響財政支農作用充分發揮的重要因素。

1、繼續擴大財政支農規模,充分發揮其積極推動作用

一方面,依照《農業法》的要求,應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應結合國際慣例,借鑒他國先進經驗,在國家財力大幅增長的情況下,大幅提高支農幅度并保證支農資金穩定增長。另一方面,應依據市場原則創新財政支農方式,采用補助、貼息、擔保、稅收減免等手段,充分發揮財政支農資金的引導效應、杠桿效應、放大效應;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農業,形成支農資金多元化、多渠道的新格局。

2、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優化財政支農結構

首先,扭轉支援農村生產中農林水利等部門的事業費過高現象。如果扣除這些部門的行政事業費,直接用于支農支出資金所占財政支農支出總額比例是很低的,這些部門的事業費過高導致支農支出資金嚴重不足,嚴重阻礙了農業較快發展。建議把這些部門的行政事業費從財政支農支出中劃出去,使項目含義名副其實,更為科學合理。其次,加大與農業直接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切實改變帶有全社會普遍受益性質的水利工程、林業生態等建設占比重較大而直接用于農業的基礎設施特別是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占比重較小的局面。最后,盡快增加農業科技的投入。財政長期對農業科技投入不足,嚴重制約了農業科技的進步和農業的穩定快速發展。

【摘要】國際糧價的飛漲引發了對我國農業發展等問題的廣泛討論,而財政支農是國家對農業投入的最重要渠道,因此有必要對財政支農的情況進行研究。本文認為,近年來我國財政支農規模不斷增加,但是財政支農結構不盡合理,從多方面來看仍有很大的改進余地,本文對此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財政支農規模結構對策建議

2006年下半年以來,國際糧價的持續攀升引發了全球性通貨膨脹,導致30多個國家出現糧食危機,并引起嚴重的社會和政治問題。而對于用不到世界9%的耕地來養活世界近22%人口的中國,糧食問題始終倍受國內外各界的高度關注。中國能否主要依靠自己生產的糧食養活自己?中國的糧食安全有保障嗎?諸如此類的問題成為社會各界空前關注的重大問題。我國歷來重視農業問題,近年來提出“工業反哺農業”的新思路,并不斷增加財政支農力度。本文認為,非常有必要對財政支農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以發現存在的問題并找到解決對策。

【參考文獻】

[1]宋乃公、王大用、國魯來等:如何讓資金高效流入新農村[J].人民論壇,2006(5).

篇(2)

2006年下半年以來,國際糧價的持續攀升引發了全球性通貨膨脹,導致30多個國家出現糧食危機,并引起嚴重的社會和政治問題。而對于用不到世界9%的耕地來養活世界近22%人口的中國,糧食問題始終倍受國內外各界的高度關注。中國能否主要依靠自己生產的糧食養活自己?中國的糧食安全有保障嗎?諸如此類的問題成為社會各界空前關注的重大問題。我國歷來重視農業問題,近年來提出“工業反哺農業”的新思路,并不斷增加財政支農力度。本文認為,非常有必要對財政支農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以發現存在的問題并找到解決對策。

一、規模:不斷擴大但仍有很大提升空間

1、從自身規模看,規模不斷增大,特別是近幾年規模激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支農的具體情況見圖1(本文所有圖表的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0)、(2007)》,《中國財政年鑒(2007)》,相關數據由此計算而得)。1950—2006年我國財政支農總共投入23691.35億元,從圖1可以看出,我國財政支農規模不斷增大,特別是近幾年規模激增。2006年的財政支農規模是1980年的21.15倍,是1990年的10.31倍,是1996年的4.53倍,是2000年的2.58倍,是2003年的1.81倍。財政支農從1978年的150.7億元增加到200億元用了10年時間,1988才達到214.1億元;又用了五年達到400億元,1993年為440.5億元;突破1000億元大關從1978年算起用了20年,1998年達1154.8億元;而突破2000億元大關用了6年,2004年達2337.6億元;突破3000億元大關只用2年,2006年達3173億元。同時,從2000年的1232.5億元激增到2006年的3173億元,2004年凈增值為583.1億元,比1995年574.9億元的規模還大;2006年凈增值為722.7億元,比1996年700.4億元的規模還大。

2、從穩定性來看,增長速度經常大幅波動,財政支農穩定性比較差

從圖2可知,總體上我國財政支農增長速度常有大幅波動,穩定性有待進一步提高進。依據波動幅度的大小,我國財政支農的變化趨勢可大致分為三階段:1978—1982年的急劇波動時期,與改革開放初期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和經濟政策多變有關;1982—1995年的相對穩定時期,與該期間農村經濟平穩發展和經濟政策相對穩定有關;1996—2006年的較大波動時期,該期間農村經濟發展面臨各種困難和壓力,改革開放的步伐明顯加快。就某年具體的波動幅度而言,在1978—2006年的29年中,有7年的波動幅度大于20%,其中有3年大于30%:1978年為39.3%、1997年為37.98%、2004年為33.23%。其中,2006年也接近30%,為29.45%。波動幅度為10%~20%的有10年,幅度絕對值低于5%的只有2005年(為4.82%)。其中有2年是負增長:1981年竟為-26.53%,1999年為-5.98%。最大的波動幅度差距為65.8%(1978年39.7%與1981年-26.53%的差額)。

3、占財政總支出比例呈下降趨勢且波動較大,近幾年有止跌上升趨勢

從圖3可以看出,財政支農占財政總支出比例的變化大致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78—1985年急劇下降階段,從1979年的13.6%降到1985年的7.7%。這一時期由于農村普遍實現,農業持續大發展,國家減少對農業的支持力度。第二階段:1985—1991年緩慢上升階段,1991年達到10.26%。第三階段:1991—2006年緩慢下降階段,除1998年和2004年的小幅增加外,大致呈下降趨勢。1998年的上升是由于1997年以來東南亞金融危機和1998年長江流域和淮河流域大洪水泛濫,國家發行國債加大對長江和淮河的投資。2004年的上升是由于農業連續多年滑坡,國家重視“三農問題”。

4、從合法合規性來看,相關支農要求常得不到有效落實

從國內的法律來看,《農業法》沒有得到充分有效地落實。1993年《農業法》施行以來的有關情況見圖1和圖4。從圖4可知,實施《農業法》以來,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總體水平的法律要求基本實現,只有1999年例外。1993—2006年的14年中,有9年是財政支農的增長幅度低于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沒有達到法定要求,特別是1999年財政支農增長幅度為負,所占比例竟高達64.3%;只有5年達到法定要求,所占比例僅為35.7%。1996—1998年3年是在非正常狀態下實現財政支農的增長幅度的:由于1997年爆發亞洲金融危機和1998年長江與淮河流域洪水泛濫的特殊情況,國家通過發行大量國債大幅提高對農業的投入,特別是對長江和淮河治理的投資;2004年國家提出建設新農村;2006年是2005年超低反彈,且財政支農增長幅度的穩定性也差一些。總體來看,《農業法》的一部分要求落實較好,而另外一部分要求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從國際慣例來看,我國的財政支農措施遠遠沒有達到WTO協議的規定。在WTO協議框架下,“黃箱”的支持比例可以達到農業總產值的8.5%,而我們國家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沒有很好利用“黃箱政策”的條款,更沒有充分有效利用“綠箱政策”。政府對農業部門的所有投資或支持,如對農業科技、農田水利、農業生態環保等方面的投資,由于其不會對農產品的產出結構和農產品市場發生直接顯著的扭曲性作用,因而協議根本不限制“綠箱政策”。因此,我國的財政支農政策完全不用擔心與國際規則相矛盾,應大膽根據我國的農業實際需要和財力來安排支農資金。

二、結構:明顯不盡合理,亟需較大改善

1、從內部結構來看,一級結構及二級結構明顯不合理

目前財政支農一級結構及二級結構都明顯不合理,2000—2006年我國財政支農結構的基本情況見圖5。

財政支農最大的一項是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農林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費,為68%,所占比例太高。而其兩個部分結構也極不合理,由于機構膨脹、行政經費支出剛性等原因,用于農林水氣等部門事業單位人員機構經費比重大,增長速度很快;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如農業事業專項經費及為農業事業發展提供保護和服務的專項經費等支出比重較小,增長緩慢。

財政支農第二大項是農業建設基本支出,占24%,所占比例不高,其中大型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又占絕大多數,而用于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投資非常少,所占財政支農比例大致為10%。“七五”時期大型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占59.6%,“八五”時期為63.1%,“九五”時期為63.4%,實際上這些投資是全社會都收益,與農業直接生產關系不大。

農業科技三項費用絕對數額很小,所占比例過低。2000—2006年是農業科技三項費用增長最快的七年,只有99.30億元,此期間農村人均每年科技三項費用僅為0.26元,剔除物價上漲的因素會更少。據有關資料,我國目前每年對農業的科研投入約占農業總產值的0.25%,而發達國家平均為2.37%,發展中國家平均為0.7%~1%。現在發達國家科技對農業增產的貢獻率一般是60%~80%,而我國目前不足40%。要促進農業的迅速發展,我國必須加大對農業科技進步及其成果的推廣支持力度。

2、從變化趨勢來看,財政支農結構問題長期以來沒有得到完善

我國財政支農的結構變化見表1。從表1可知,我國支援農村支出及事業費規模急劇擴大,但其比例增加更為迅速,從50年代的35%一直增加到80年代的68%,增加了近一倍,之后如此高比例繼續穩定,1950—2006年的平均值高達66%。但農業建設基本支出比例卻從50年代的49%減少到80年代的23%,之后基本保持此低比例,1950—2006年的平均值僅為26%。值得注意的是,大型水利基本建設投資的比例卻逐步上升,從“六五”時期的53.8%上升到“九五”時期的63.4%,上升幅度驚人。而與農業直接相關的投入比例以更大的幅度下降,與公共財政的要求和農村實際的需要背道而馳。農業科技三項費用的基本演變是:1950—1962年沒有,1963—1967年有一點,而1968—1970年又取消,之后逐漸增多,1950—2006年總共才171.49億元,所占比例僅為1%。1950—1980年期間,由于我國的貧困人口數目較大、比例較高,農村救濟費用規模增大但是比例減少,1984—2005年則沒有,2006年突增330.88億元。總之,從縱向的各個時期相比,財政支農結構并未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政策建議

由以上分析可知,雖然財政支農規模不斷增大,但是我國財政支農規模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同時,財政支農的結構性問題容易被規模不斷增大所掩蓋,問題的嚴重性沒有引起人們和國家的足夠重視,這恰恰是嚴重影響財政支農作用充分發揮的重要因素。

1、繼續擴大財政支農規模,充分發揮其積極推動作用

一方面,依照《農業法》的要求,應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應結合國際慣例,借鑒他國先進經驗,在國家財力大幅增長的情況下,大幅提高支農幅度并保證支農資金穩定增長。另一方面,應依據市場原則創新財政支農方式,采用補助、貼息、擔保、稅收減免等手段,充分發揮財政支農資金的引導效應、杠桿效應、放大效應;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農業,形成支農資金多元化、多渠道的新格局。

2、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優化財政支農結構

首先,扭轉支援農村生產中農林水利等部門的事業費過高現象。如果扣除這些部門的行政事業費,直接用于支農支出資金所占財政支農支出總額比例是很低的,這些部門的事業費過高導致支農支出資金嚴重不足,嚴重阻礙了農業較快發展。建議把這些部門的行政事業費從財政支農支出中劃出去,使項目含義名副其實,更為科學合理。其次,加大與農業直接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切實改變帶有全社會普遍受益性質的水利工程、林業生態等建設占比重較大而直接用于農業的基礎設施特別是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占比重較小的局面。最后,盡快增加農業科技的投入。財政長期對農業科技投入不足,嚴重制約了農業科技的進步和農業的穩定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宋乃公、王大用、國魯來等:如何讓資金高效流入新農村[J].人民論壇,2006(5).

篇(3)

1.財政支農資金被擠占現象嚴重目前,一些專項資金沒有實行獨立核算,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混合使用,導致了一些支農資金被用作管理部門的經費支出,嚴重擠占、挪用支農資金,政府為農民辦事的錢成了部門養人錢。2.財政資金遲撥、滯留在與財政支農資金有關的項目執行和撥付上常常是十分滯后,難以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的支農惠農政策,尤其是在縣、鄉鎮這一級時,支農項目的資金到位更為困難。

(二)支農資金投入結構不合理

在農業生產能力建設資金投入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比例很小。按現行的財政資金投入體制,中央政府支出主要負責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省級政府支出也主要用于同中央資金配套搞大中型項目,導致大量支農資金難以“沉淀到底層”,使實際對農業發展和農民收入有顯著影響的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缺乏資金投入。

(三)支農資金缺乏有效監督

1.政企不分離,政府未起到監督的作用我國在支農資金管理基本上還是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的較為集中的管理方式。這種管理方式會導致行政權力介入到工程項目中,政府難以履行監督職能,這樣就很容易產生腐敗,造成資源的浪費。一些企業為了多贏得項目、多爭取資金與政府部門的一些官員勾結一起。一些財政部門為了從中撈取好處,不對項目建設進行有效的跟蹤監督檢查。2.資金發放不公開透明,群眾難以監督目前,資金發放都是由上級往下撥付,發放公開透明度不夠,信息公開不規范,造成一些地方多次發生侵占、挪用、截留、滯留涉農專項補助資金的情形,致使涉農專項資金流失嚴重,有限的資金沒能真正發揮作用。

二、加強支農資金管理與分配的對策建議

(一)改革支農資金的管理模式

1.對支農資金進行整合資金整合,關鍵是打破各部門“固化利益”,從“橫向”和“縱向”兩方面來整合支農資金。在中央、省市和縣三級,對分散在各級部委(部門)的資金進行橫向集中,成立專門部門負責管理;根據支農資金的性質,將中央、省市和縣級資金進行縱向整合,分配計劃和標準確定后,由各級專門資金管理部門直接撥付到縣級支農資金專項賬戶,將資金最終使用和管理設在縣一級。這樣,有利于建立清晰的支農資金賬戶,保證資金及時到達、專款專用。2.全面推行惠農補貼資金“一冊明、一折統”發放管理模式把由多個部門分散管理、分別以現金、存折等多種形式發放的惠農直接補貼資金整合起來,從中央到省、市、縣、鄉多級財政部門,統一進行指標下達,由鄉級財政機構對各項惠農財政補貼政策以“明白冊”形式通知到每一家農戶。對直接補貼農民的資金,采取“一卡通”、“一折通”等手段,及時足額地兌現給農民。

(二)優化支農資金投入結構

1.精簡管理機構,壓縮事業費支出我國農業財政專項資金支出中,農林水氣事業費占比很高,這些資金主要用于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和員工福利,絕大多數屬于非生產性支出。優化農業資金投入結構,就需要精簡機構、裁減冗員、減輕財政負擔,使支農資金更多用于農業發展的實際需求。2.壓縮流通領域補貼,加強農業基礎投資目前,我國農業補貼中流通領域補貼份額較高,雖然對提高農民收入和穩定糧食價格具有積極作用,但對國家農業長期發展促進作用不明顯。國家支農資金運用應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的投入,如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設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支持農村道路和農村電網建設等。3.加大對農業科研和推廣的投入農業科研是解決我國農業生產力落后的關鍵因素,農業科研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收益不確定,對私人資金缺乏吸引力,幾乎完全依賴政府投入。因此,在未來的財政支農資金使用中,應更多地向農業科研投資傾斜,將支農資金運用的“現期消耗”轉變為“儲備未來”。

(三)完善財政支農資金監督機制

1.建立支農資金項目責任追究制度對于支農資金的管理,必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理順財政部門管資金和主管部門管項目的雙約束機制,明確雙方權力與責任。財政部門要規范撥款程序,完善監督稽核手續,實現權力到人,責任到人。同時,項目主管部門對審批項目必須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對完工項目實行驗收制度,做到項目未完不換人,將每一項目專款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對于審計查出的違規行為,直接追究當事人責任。2.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財政專項支農資金的使用要堅持公開透明的分配原則,大力推行支農資金縣級報賬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減少資金撥付的中間環節,逐步擴大支農資金分配使用在互聯網上公開,形成社會監督機制。另外,在基層更要大力推行村務公開制度,凡涉及村到戶支農惠農專項資金,都應當在村務公開欄上面進行公示,自覺接受農民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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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Financialsupportforagriculturepolicyhasbecometheimportantmeasureofalleviatingruralissuesconcerning“agriculture,countrysideandfarmers”.However,urban-ruralincomegap,consumptiongap,thegapbetweenpropertyandthegapbetweenpublicserviceareveryprominent.Thereasonsincludemarketandsystemtwoaspects.

Keywords:ruralissuesconcerning“agriculture,countrysideandfarmers”;thegapbetweenurbanandruralareas;financialsupportforagriculturepolicy

國家實施財政支農、惠農政策以來,我國“三農”問題加重、升級的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城鄉差距擴大的趨勢明顯減緩,但“三農”問題的運行趨勢還沒有根本扭轉,“三農”問題仍很突出。本文擬從國家實施的財政支農政策入手,對“三農”問題現狀與特征的原因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一、城鄉居民收入、消費與財產比較

十六大以來,我國農民的人均收入增長較快,每年均超過6%,但城鄉收入差距并沒有縮小,且絕對差距數越來越大,處于高位徘徊狀態。收入決定消費,城鄉收入差距大且高位運行導致城鄉居民消費差距大的現狀也沒有根本轉變。依據國家統計局2006年統計年鑒上的數據,我國農村居民生活水平落后城鎮居民生活幾乎一個等級,而且這種差距仍看不出有縮小的趨勢。目前,對城鄉居民家庭財產情況尚無準確統計,但從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來看,城鄉之間的差距相當大,財產差距擴大從另一方面說明了城市收入的差距問題。近年來,在中央一系列強有力政策措施的促進下,農村的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有了很大發展。但由于以往的欠賬太多,農村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建設滯后,農村中小學教育質量低、農民缺醫少藥等問題仍比較突出。目前,約2.8億農民的飲水不安全,1億多農戶急需解決燒飯、取暖的燃料問題。2005年,農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僅7.7年,5.04億農村勞動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68%,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4.1%,不識字及識字很少的還占6.87%。2006年,我國平均每千人有病床2.34張,但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每千人有病床3.67張,農村只有0.76張;城市每張病床平均擁有8.8萬元的醫療設備,農村僅有1.1萬元。城鄉文化事業方面的差距則更為明顯。

上述幾個方面的差距狀態集中到一點,便是城鄉差距、城鄉居民生存權、甚至發展權的差距仍然很大,處在高位徘徊狀態。

二、原因分析:財政支農角度的透視

毫無疑問題,十六大以來的財政支農政策是緩解“三農”問題的重要政策保障。但是,當前的財政支農政策與“三農”解決問題的實際需求相差甚遠,政策的實施所產生的積極效應還不能完會消化二元體制(制度)及其市場等因素對“三農”的侵蝕。

1.財政支農規模偏小。國際經驗表明,財政支農政策對促進農業增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不僅構成農業投入的主要來源,而且對一些公共農業基礎建設來說,甚至是唯一的來源。十六大以來,財政支農力度與以前相比,力度明顯加大,但是財政支農規模偏小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我國這樣一個農民收入不高、私人農業投資有限的發展中國家,目前的財政支農規模是不足以擔當農民收入快速增長的重任。

2.財政支農結構偏差降低了支農資金效率。農業固定資產投資對農業的發展、特別對未來農業的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盡管十六大以來,我國加大了對農業固定資產的投資力度,投資結構進一步優化,農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平均每年增長16.45%,但是農業固定資產的年增長率波動較大,農業固定資產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例較低,這與我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很不相稱。另外,“直補”是財政支農政策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我國當前“直補”所占財政支農資金的比重很低,“直補”對農民增收的作用并不顯著。不僅如此,由于當前財政支農政策的運行、管理和監督機制不完善,大量支農資金、特別是間接補貼資金容易漏損,使支農資金難以起到支持農業、農民的作用。

3.財政支農的監管制度不健全。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紀檢監察制度,有關部門也圍繞工作需要制定出臺相關監管措施,如財政部制定實施了《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農業部實施了《農業部財政項目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為規范支農惠農政策監管有章可依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在具體政策層面上,對政策實施全程監管的制度不配套,尤其是對支農資金的監管,表現在立項撥付環節上,難以有效地監督計劃或負責資金安排分配的權利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的投資方向、重點和內容進行立項和分配撥付資金。在支農資金使用環節,難以及時發現擅自改變項目計劃和未按上級批準的要求執行,甚至擠占挪用、串用、虛列支農資金、套取騙取財政支農資金侵害農民利益等問題。在支農資金管理環節,由于支農資金因立項不準、可行性研究不充分、設計不合理、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損失浪費、效益低下,甚至損害農民利益等問題和進行有效責任追究。缺乏健全監督制度的政策執行,難以保證政策的全面高效落實。據報道,國家審計署在對8省(區)2004年至2006年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審計中,查出虛報冒領挪用滯留等違規問題資金1.3億元等事例,可以說政策執行不夠公開、透明是重要的誘因。

三、結論與政策建議

1.加大支農惠農力度。目前,我國支農資金從絕對數上講提高很快,但支農資金的比重僅占國家財政收入的8%左右,占農業GDP的10%左右。因此,在加大中央財政支農力度的同時,應建立地方各級財政增加支農投入的機制。隨著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的不斷加大,地方“吃飯”問題得到基本解決以后,地方財政應有空間進一步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所以,要在進一步完善財政體制的基礎上,明確中央和地方的支農責任,共同增加農業投入,逐步形成以中央為主體、地方為重要補充的中央與地方共同的財政支農投入機制。2.優化支農惠農結構。當前,有限的支農惠農資金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就其原因,與國家的支農惠農政策安排存在一些問題有關,使資金的投向結構不盡合理。首先,“直補”資金比例偏低,這對農民增收的貢獻不大。其次,支農資金分配上應突出支持糧食生產。如進一步加大良種補貼、農機補貼、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和測土配方施肥的投入規模。應支持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建設,支持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做到因地制宜、科學規劃,不盲目照搬,不大拆大建。根據現有的經濟實力,集中力量重點支持農村道路、農村能源(沼氣)和農村安全飲水等基礎設施建設,盡快改變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3.進一步規范支農資金監督機制,加強支農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提高支農資金使用效率。一是要加強制度建設。在健全現有財政支農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完善各項資金的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理財。二是要加強支農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過開展經常性自查、重點檢查等活動,及時發現資金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認真加以整改。三是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紀檢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對核實的問題及時加以糾正,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要強化外部監督,積極引入社會監督機制,增加資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農民監督意識,積極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檢查作用,實行政務公開、事務公開、財務公開,定期向群眾公布收支情況。四是要加強隊伍建設。隨著政府支農政策的不斷出臺和強化,支農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的任務越來越重,要求也越來越高。改變目前大多數縣從事財政支農管理的力量比較薄弱局面,加強基層農財隊伍建設,適當充實力量。同時加強培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政策能力和工作水平,使財政支農管理工作能夠上升到一個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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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俗話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發展的速度直接影響著鄉鎮政府的財政收支情況,根據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目前很多鄉鎮部門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生產,根本沒有多少二、三產業的稅收,這樣就導致財源結構較為單一,人民收入較低,地方經濟難以發展。同時鄉鎮部門的工作人員較多,經常會出現一崗多人的現象,大多數都是閑人,這樣就導致鄉鎮政府行政效率低下,財政壓力較大,根本不堪重負。其次國家近些年正在號召開展公共設施建設,鄉鎮政府在基礎教育、公共衛生、基礎保障方面投入的資金過多,政府又沒有什么收入來源,久而久之鄉鎮財政財務就會出現入不敷出的現狀,有些鄉鎮政府連工作人員的工資都無法正常發放,政府工作人員沒有積極性,這樣就導致工作人員根本沒有心思去謀求農村經濟發展的方案。

(二)財政收支矛盾突出,財政包袱日趨沉重

隨著我國政府對新農村的建設,各項政策已經開始實行,但是中央財政部門并沒有給予農村鄉鎮政府充足的資金,這樣就導致鄉鎮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資金不足,只有借債實施政府建設新農村的各項方案,這樣長此以往,鄉鎮政府的財政財務收支出現嚴重虧空,根本再無力去建設社會公共事業,很多公共衛生設施或公益設施無法正常運行。根據調查顯示,農村鄉鎮政府財政收入逐年在下降,而鄉鎮財政支出正在逐年上升,這已經成為我國農村鄉鎮政府的普遍問題,已經直接威脅到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根本任務。

(三)鄉鎮政府無力提供農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務

自建國以來,我國加大了對城鎮化建設的速度,財政資源配置也逐漸傾向于城市和工業,這就使得我國鄉鎮政府的財政能力更為脆弱,隨著農業稅的取消、鄉鎮政府沒有過多的稅收,只能是任由財政支出比例逐漸增大。而且很多鄉鎮政府都無法按期給工作人員開支,這樣就導致很多鄉鎮政府抱著“保工資”的心態,根本無力去對農村公共設施進行建設,而且農村公共衛生服務設施不全、農村義務教育執行不徹底、農村基礎保障不足,這就導致鄉鎮政府的財政困難加劇,鄉鎮工作根本無法正常開展。

二、產生的原因

(一)鄉鎮政府干部思想覺悟低

隨著政府對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各地都在大搞工程建設,這就給一些鄉鎮干部提供了機會,在鄉鎮建設中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置國家法制而不顧,貪污受賄問題嚴重,在鄉鎮財政方面基本都是一人說了算,沒有完善的財政管理政府,總是一些小集體在掌握著鄉鎮實權,缺乏約束力。

(二)政出多頭,管理不善

近些年政府頒布了一系列建設新農村的法律法規,也給予了大量的資金補助,但是有些鄉鎮政府也抓住了政策上的一些漏洞,從上至下形成貪污產業鏈,即使有專門的監察部門也是走個形式而已,鄉鎮領導的會議精神就決定了整個事件的結局,這樣鄉鎮政府干部的阻撓就導致鄉鎮財政審計工作根本無法開展,而且在監督審查體制方面也不健全,很多情況下鄉鎮領導可以對財政資金隨意支配,不需要受到他人管制,這就更加滋長了貪污受賄問題的,雖然我國政府一直在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但是鄉鎮政府干部卻至若惘然,依然我行我素。

三、鄉鎮財政管理問題的應對措施

(一)完善現行分稅制,減少財政級次

國家必須要實行徹底的分稅制,要對農村地區的稅收體系進行完善,要根據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地方稅種的制定,要對我國農村稅務體系合理建設。同時還要對我國農村地區的稅收事務權進行劃分,對各地的稅收進行統一分配,深化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要建立相應的監管部門,強化地方財政職能,加快農村鄉鎮財政建設。

(二)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我國政府要針對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完善的轉移支付制度,要加大對地方財力性的支付力度,要能對地方稅務進行合理分配,要盡量將稅收還給鄉鎮使用,這樣鄉鎮政府才有更多的能力去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設施。

(三)要按照財力、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界定地方各級收支范圍

對于鄉鎮財政管理權力進行合理劃分,要盡量將財力和事權進行統一,要有效降低財政稅負,要充分調動政府部門理財的積極性,要對上級的財政權力進行分化,要合理使用鄉鎮政府的支出責任,盡量減少專款規模。

篇(6)

1.河北省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1)財政支持總量逐年增長。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農村問題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自新農保實施至今,政府財政支持也緊隨政策形勢不斷發生新的增長和變化。從中央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情況來看,2009年新農保試點實施以來,中央財政向河北省共撥付補貼款項1820310萬元,占河北省社會保障總支出的比重為2.23%,其支持數額高于河北省地方財政對該項目的支持數額。河北省財政用于農村養老保險的金額從2009年12210萬元增加到2013年72000萬元,5年間增長了5.8倍,并且遠遠高于同期河北省財政總支出增長率。(2)財政支持增長幅度不斷提高。隨著新農保政策的不斷推進、參保人群和覆蓋面不斷擴大,新農保的年平均財政支出增長率達到45.23%,遠高于同期CPI平均增長率3%和河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16.16%的增長水平。(3)財政支持農村養老逐步按照城鄉統一的思路邁進。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統稱為“河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后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標準分為100~1000元十個檔次,同時政府財政補貼和待遇領取政策完全一致。雖然按照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來看,農村養老保險水平還不足以完全滿足農村居民養老的需要,但是政府財政支持農村養老的政策逐步按照城鄉統一方向邁進的政策思路卻清晰可見。

2.河北省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評價。(1)政府承擔起更多的農村養老保險的支出責任。明確政府的支持責任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進步,相較此前老農保“國家政策扶持”的責任來說,新農保“政府補貼責任”的提出與落實使政府在構建農村養老體系的過程中承擔了更多的保障責任。(2)河北省農村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負擔較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財政負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政策的相應安排負擔,政府財政的補貼既有在參保人員繳費環節的“補入口”責任,也有在給予參保農民養老待遇時的“補出口”責任。由表3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央財政基本只負責基礎養老金的補助部分,而地方政府既要承擔“補入口”又要承擔相應的“補出口”責任,這種“入口”和“出口”相結合的補貼方式,雖然賦予了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實際發展情況調節農村養老保險水平的空間。但是,在地方財政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又無疑加重了地方政府負擔。另外,根據表4的數據不難看出中央和地方近年來在財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呈現出明顯差異。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基本上在50%左右,但是中央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不足20%,也就是說,地方財政在收入較少的情況下承擔了較重的支出責任。同時,2012年中央財政向各地方政府轉移支付金額45383億元,占地方財政總支出的42.4%,可見地方財政在支出方面還是主要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特別是在河北省這樣人口基數大、人均財政支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省份,地方財政負擔就更加沉重。

二、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財政支持對居民繳費激勵效應不明顯。新農保制度實施幾年來,雖然國家財政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參保率,使參保人有一定的收益預期,但繳費補貼數額因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有所差別。一方面大部分地區始終以政策規定的下限每人每年30元作為補貼標準,并沒有實現多繳多得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繳費補貼與貧困地區補貼數額相差巨大,橫向考慮有悖新農保的公平原則。按照新農保目前的繳費檔次來看,選擇最低繳費檔次100元,每年補助30元,補貼率為30%。隨著繳費檔次的階梯式上升,如果始終按照同一補貼標準進行繳費補貼,在居民選擇最高繳費檔次1000元時,獲得的補貼率只有3%,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挫傷參保居民的繳費積極性,會變相促使參保人員選擇較低的檔次繳費,從而出現“逆向選擇”的情況。

2.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較低并且未能體現與經濟發展同步的原則。根據保險精算理論對農村養老保險替代率進行計算,得出農村參保居民在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時,養老金替代率僅為14.11%~30.84%,其中個人賬戶替代率僅為0.25%~16.98%,遠低于同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因此,在鼓勵居民提高繳費檔次和提高基金收益率的同時,穩定并增加政府補貼成為提高新農保替代率最有效的方式;另外,新農保養老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參保人的基本生活,還主要取決于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物價水平,很多居民選擇低檔繳費甚至不參保主要源于對養老待遇購買力不能平衡物價水平的擔憂。所以應當盡快建立基礎養老金的物價聯動機制,使農村居民養老金的購買力能夠不被物價上漲抵消,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和功能。

3.財政支持的預算體系不健全。自2009年新農保試點以來,國家財政對新農保的財政支出始終具有政策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財政支持的預算體系是不規范、不健全的。新農保開展試點工作的當年,中央財政撥款9.5億元支持制度的開展,2010年中央財政撥付53億元,2011年中央財政又安排了123億元的新農保專項補貼資金,可見政府對新農保的支持是根據制度開展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具有很大的波動性。目前新農保所需財政資金在公共預算中列支,特別是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后,用于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資金并未單獨安排預算、決算,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的資金收支情況和資金結余情況沒有被全面、詳細的反映出來,也不便于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

4.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機制存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因素。首先,資金籌集渠道狹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社會共濟的性質,應當由更多的社會主體分擔社會保險的籌資責任。目前制度的資金籌集渠道主要依靠各級政府的繳費和基礎養老金補貼,村集體補助基本處于空缺狀態;其他的社會主體在籌資方面也因相關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響,未能在促進制度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其次,資金支出結構不盡合理。一方面,由于長期以來受到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財政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出結構上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障項目上政府財政投入存在明顯的結構不合理之處,特別是最近幾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始終保持著平均每年10%的增長速度,而同樣作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農村養老保險待遇始終沒有太大變化,由中央財政負擔的基礎養老金自2009年新農保試點以來沒有進行過調整。再次,資金到位機制尚待完善。新農保制度實施以來,個別地區在落實政府財政補貼方面仍存在低效、欠賬等不良現象。隨著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發展,補貼資金到位機制也應逐步完善,確保參保居民能夠及時、足額領取養老金待遇。最后,缺乏完善的資金監管機制。目前在基金的監管方面,由于有關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導致監管無法細化,對于出現違法違規管理、使用基金的行為缺乏行之有效的處理依據;另外,由于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主要由縣一級行政管理機構監管,而基層政府又因缺乏專業人才、掌握信息能力以及投資運營能力不足而使得基金的監管效率低下;在監管內容方面上應當涉及從資金的籌集到資金的給付各個環節,包括基金的預算、決算監管,從宏觀上把握政策的發展發向及發展趨勢。

三、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的優化措施

1.提高財政補貼標準,合理平衡中央、地方財政壓力。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政府財政資金對制度的支持能否滿足養老待遇剛性發展的需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面對的挑戰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國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如何緩解農村養老壓力將成為政府面臨的主要民生問題;二是社會保險制度具有福利經濟學理論提出的“福利剛性”特點,即待遇水平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相應提升,因而迫于剛性發展的制度要求,提高財政補貼標準成為制約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根據目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支出情況,我們假定未來基礎養老金隨經濟發展水平上調,選定全國農村60周歲以上人口數[本文按照農村60歲以上(含60歲)人口數占全國60歲以上(含60歲)人口總數的60%、人均增長率的約值在4.3%/年的比例進行演算]、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中央、地方財政收入以及財政補貼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等指標,根據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按照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0%繳納的政策規定,我們假設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后,由中央財政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0%全額給付基礎養老金的標準,對中央和河北省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財政能力進行測算,得出以下結論:(1)當由中央財政給付的基礎養老金數額增加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的時候,其占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并不高,與其他福利國家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收支比重較大的情況對比,我國的補貼水平仍然相對較低。通過表5我們可以看出采取基礎養老金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浮動的方法,雖然會加重財政支出負擔,但屆時農民獲得基礎養老金補貼將更具有購買力,而中央財政負擔按照經濟發展平均每年8%的增速計算仍在可承受范圍之內。因而,提高基礎養老金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思路具有現實可行性。(2)在對農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方面,由于個人繳費和省內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我們采用新農保制度建立初期政策規定的最低繳費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測算2015年以前的財政補貼數額。假設2015年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后,繳費補貼提高至平均每人每年50元,由于分層次估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補貼存在數據獲取上的難度,我們暫不考慮不同繳費檔次補貼的差異;根據相關數據和其他研究項目的測算結果得出農村老年人撫養比估算出至2020年河北省16~59歲參保人數,進而測算出地方財政補貼數額及其占河北省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如表6所示。通過測算可以看出在繳費補貼標準適當提高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財政壓力在可承受范圍,但通過對比河北省地方財政補貼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財政補貼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我們會發現在同樣提高補貼標準的情況下,中央財政的支出壓力較小,地方財政壓力較大。目前河北省的繳費補貼根據政策規定由省、市、縣政府按照1∶1∶1的比例分擔,隨著制度的發展,縣級財政將會因財政資源有限性的限制產生較大的支付壓力,因此,以城鄉統籌為最終目標的農村養老保險謀求可持續發展仍然要依靠中央財政加大對各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并根據制度發展需要適時調整支出結構,發揮中央財政在構建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主導責任;對于財政收入較少的貧困縣,由省級政府加大補貼力度,分擔補貼責任,同時,通過制定激勵機制將集體經濟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責任落實到實處,只有財政支持主體多方配合、明細責任,才能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乃至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發展。同時我們還應看到中央和地方財政完全有能力支持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因而財政支持的各項制度機制是否完善是制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2.優化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的補貼政策。(1)建立差異化的農村養老補貼制度。中央財政對各地區新農保的補助存在著明顯的不均衡問題。東部地區地方財政不僅承擔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責任,還要負擔55元基礎養老金的50%;中西部地區的基礎養老金雖然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但限于地方財力,即便只負擔最低標準的繳費補貼支出責任,也與發達的東部地區差異仍然巨大。單就河北省而言,雖然河北省在地理位置上屬于東部地區,但經濟發展程度比較有限,加之農村人口集中,貧困縣數量較多,地方財政負擔壓力較其他地區來看比較沉重。在地區財政支持負擔差異明顯的情況下,平衡地區差異成為農村養老保險能夠在全國范圍內持續發展的關鍵,可以由中央財政在現有補貼基礎上對各省市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財政補貼負擔情況實行差異化的補助制度。在十分貧困的西部地區,可以由中央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即由中央政府主導農村養老保險的支出責任,地方政府繼續承擔最低繳費補貼標準之外的激勵性質的補貼和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的支出責任,以此來平衡制度的地區間差異,實現大區域的均衡。(2)落實財政支持激勵政策。激勵機制優化包括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和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對于多繳多得,應當根據參保人選擇的參保繳費檔次確定激勵補貼標準和實施細則,當參保居民選擇100元最低繳費檔次進行繳費時,由地方財政提供30元的繳費補貼,而當參保人選擇更高檔次進行繳費時,補貼標準應當隨之提高。根據多地經驗,一般來說有兩種補貼方式,一是地方財政根據參保人繳費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補貼;二是確定每一繳費檔次下參保人所能享受的補貼標準。如果按照第一種情況實行,選擇最低繳費檔次和選擇最高繳費檔次的參保人獲得的繳費補貼將會出現很大的差距,會在未來領取待遇時出現較為嚴重的貧富不公的情況,因而建議采用后一種方式。根據相關學者的測算,在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時,每一級政府負擔的繳費補貼按照繳費增加額的5%給付,并規定上限,就能最大程度達到政策均衡,這樣既能起到對居民的激勵作用,又能實現地方政府推進制度發展的目的,同時繳費補貼數額的增加也會切實提高參保人領取待遇。在長繳多得方面,河北省部分縣市實行繳費滿15年的參保居民每增加一年繳費,在領取待遇時由縣級財政多給付2元的基礎養老金,但從長遠考慮,這種補貼標準對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的作用并不大。根據測算,多繳費一年在待遇領取時加發6~10元的基礎養老金才能對中青年居民參保產生吸引力,真正起到激勵作用。(3)建立財政補貼正常調整機制。建立隨CPI聯動的財政補貼機制也是確保農村養老保險持續發展的題中之義。現階段政府給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較低,每人每月55元的養老金補貼標準自新農保制度施行以來并未調整,購買力十分有限。要想使農村養老保險真正惠及百姓,就要切實保障養老待遇的購買力水平。隨著制度的發展完善,必須要建立與物價聯動的財政補貼正常調節機制,對養老金做出調整。調整的基本思路是:本年度基礎養老金=上一年度基礎養老金×(1+上一年度CPI增長率),根據這種模式建立起來的基礎養老金補貼制度可以基本保障養老金的購買力,增加農村居民參保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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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建設情況

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分三年實施,宜興市2009年、2010年、2011年項目已經全面實施完成。項目建設完成后,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以及環境效益顯著。項目區灌排能力全面提升,恢復和新增灌溉面積0.45萬畝,改善灌溉面積4.6萬畝,恢復、新增和改善排澇面積2.84萬畝,年新增節水能力470萬m3,年新增供水能力171萬m3;丘陵山區項目區灌溉保證率達到75%以上,圩區、平原區項目區灌溉保證率達到95%以上;灌區灌溉水利用系數平均不低于0.7,渠系水利用系數達到0.8;項目區排澇能力達到10年一遇標準;項目區年新增糧食生產能力365萬kg,年新增經濟作物產值457.5萬元,農民年人均增收可達107元。

1.項目規劃原則

根據宜興市水土資源供需平衡分析,結合農田水利建設現狀和“十二五”水利現代化建設目標,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編制項目區規劃時要遵行以下原則。

(1)全面規劃、分期建設原則

項目區農田水利建設面廣量大,一次性實施難度較大,因此,應立足全市統一規劃,按照項目區存在問題及對建設需求的輕重緩急,分期分年實施,確保加快建成一大批農業高產方和標準化糧田。

(2)服務農業、長期受益原則

按照中央和省關于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建設的要求,項目規劃建設范圍應為基本農田保護區,要避免因后期土地征用造成建后拆除等浪費現象,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使農民真正得到實惠。

(3)規模投入、成片推進原則

按照“擋得住、灌得進、排得出”要求,集中連片推進項目建設,確保建一片、成一片、發揮效益一片。

2.項目區建設標準

(1)泵站建設標準化

灌溉泵站按農田面積合理選用水泵,水泵、電機、變壓器相匹配,相關備用工具、配件要完備。泵站統一標準,統一設立標志牌,各項管理運行規章制度統一“上墻”。

(2)渠系改造節水化

灌排溝渠布局合理,灌排分開,各級渠系暢通。溝渠縱橫斷面設計科學合理,做到“平、實、順、直”。灌排溝渠采取防滲措施,減少水量浪費,灌溉水利用系數達到0.7以上。

(3)配套設施系列化

對渠系配套設施包括人機下田、放水閘口、分水井等推廣標準化、系列化,使用預制裝配式結構,工廠預制,現場拼裝,不斷提高施工技術水平,同時降低工程造價。

(4)管理服務高效化

農灌服務做到制度到位、人員到位、服務到位、經費到位。灌排溝渠和田間灌排配套設施維修養護及時,溝渠及分水井內無淤泥、垃圾和雜草,灌溉及時,做到“灌得上、排得出、降得下”。

3.項目建設管理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小農水重點縣項目建設是一項綜合性工作,為了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市里要建立相應的建設協調機構,成立由分管副市長為組長,水利農機、財政、農林、國土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具體工作落實專人負責,以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管理、監督、指導。項目所在鄉鎮也應建立相應機構,明確職責,實行目標管理。市政府與項目鄉鎮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將任務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人。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包括工程質量、安全行政領導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責任制以及工程質量檢查監督管理制。

(2)積極籌措建設資金,確保市鄉兩級自籌配套資金足額到位

宜興市小農水重點縣項目建設資金統一按照市里規定采用分年度按比例方式支付,在上級資金到位后,鄉鎮配套資金也足額劃入專戶。考慮到鄉鎮財政困難,逐年降低鄉鎮配套資金的比例,從最初配套30%降到10%,提高了鄉鎮項目建設積極性,確保工程保質保量完成。

(3)參照基本建設程序,嚴格落實“五制”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認真落實“五制”,實行了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建設監理制以及質量監督制。項目區建設以宜興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處作為項目法人,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

(4)嚴格控制工程進度,確保工程當年發揮效益

小農水工程有很強的時段性,水稻生長期內不能施工,只能在夏熟作物生長期內施工,即當年11月至次年5月。項目部按照項目建設的時段,嚴格督促,倒排工期,做到所有工程按合同如期完成,不誤農時。

(5)嚴把原材料關口,統一供應預制構件及設備購置

一是施工單位進場原材料由業主、監理單位及市質量監督站進行預驗,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對原材料進行檢測,確定混凝土及砂漿配比。二是實行統一供應預制構件,項目法人組織監理、施工單位及相關專業人員對預制場進行預選,預選時重點考察預制場生產許可證、場地規模、生產能力以及預制件質量等,業主及監理要經常到預制場對預制構件的鋼筋粗細及布列、混凝土配比、澆筑工序及振搗密實度等進行抽查,一旦發現不合格產品立即返工。在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技術員對預制件進行驗收,一旦發現不合格或破損產品立即退回場地,不得采用。三是統一實行水泵及配電設施的購置供應。為切實保障灌溉及排澇設備的質量,宜興市招投標中心對所需設備進行統一政府采購。對機泵設備的型號及規格進行了統一規定,有效杜絕了粗制濫造設備進入宜興市場,保障了設備的質量及供貨進度。

(6)建立多層次監督體系,積極推行農民義務監督員監督制度

按照江蘇省水利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農民義務監督員監督制度的通知》精神,針對建設項目分布在村間田頭,便于農民參與項目建設管理的特點,制定下發了《宜興市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義務監督員考核辦法》,積極推行農民義務監督員監督制度,取得了顯著成效。主要做法:一是公推公選,民主任用。義務監督員由項目所在鎮、村公開推薦,市、鎮兩級水利部門登記備案,經公開選舉并公示且無異議后任用。共聘用義務監督員20人,其中黨員19人。二是明確責任,加強培訓。市、鎮兩級水利部門根據義務監督員的業務素質水平,明確分工和監督職責,并進行現場培訓,使監督員的監督工作更科學、更合理。三是強化考核,嚴明獎懲。考核辦法明確規定,對義務監督員參與前期工作、現場監督、臺賬記錄、問題匯報以及矛盾協調處置和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對考核優秀者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者停止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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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對新農村建設的投資力度不斷增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新農村建設一項長期的工程,需要大量的資金。就目前來看,我國財政支農資金相對不足,直接用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民生活條件的基礎設施投資比例較小,且多偏向于非農產業,不利于新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二)農業金融機構減少

當前社會發展形勢下,商業性金融退出農村金融市場的趨勢比較明顯,進而造成了農業和農戶貸款的金融機構不斷減少,農村經濟的發展缺乏金融支持。金融機構在為農業提供金融服務時面對著較大的金融風險,一旦金融機構的資金得不到信譽保障,必然會影響到金融機構的對外業務,勢必會影響到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農民素質有待提高

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民的綜合素質普遍偏低。首先,他們道德素質不高。其次,他們的文化素質低。目前,我國農民的文化水平主要集中在小學、初中、高中不等,對新農村建設缺乏必要的認識,他們對農業的種植已經養成了他們自己的經驗,對一些新技術、新科技持有抵觸心理,進而影響到了農民的增收。另外,我國農村富余勞動力比較閑散,社會公德心、集體榮譽感逐漸淡化,一些封建迷信等不良習俗逐漸興起,嚴重制約了新農村建設的發展。

二、新農村的財政金融支持政策的完善

(一)發展多樣化的金融服務產品

在構建社會主義社會過程中,“三農”問題已成為我國當代社會發展的主要內容,民以食為天,發展農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根本。為此,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發展多樣化的金融服務產品有著重要意義。為了滿足當代農民對金融服務的要求。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深刻認識到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形勢,加大財政金融支持,發展多樣化的金融服務產品。例如發展農業金融保險,為農民的農業進行保險,并實行保費補貼,從而有效地推動農村金融服務的發展。

(二)健全農村金融體系

就目前發現形勢來看,我國商業金融機構從農村退出的跡象比較明顯,金融機構的退出就會使得農村經濟的發展缺乏資金保障。為此,健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非常必要。首先,我國政府要加大財政金融支持,頒布一些政策性的措施,降低農村金融服務機構的準入門檻,進而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保障。其次,大力發展新型的金融服務機構、信貸機構等,為農村經濟的貸款提供多方面保障。另外,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推動新農村建設,就必須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法律法規,保障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的健康發展。

(三)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制

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想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建立有效的農村金融服務體制,為廣大農民提供金融服務,提高農民的金融知識。首先,金融機構要加強風險管理,對農村金融服務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有效的預防,從而保障農村金融服務的健康發展。其次,完善農村金融服務信息網絡,建立專門的網絡系統,為農民群眾提供各項金融服務。同時,在信息網絡中,將當前新近的農業技術、金融相關知識進行傳播,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四)重視農民隊伍建設

在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素質的高低不僅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也關系到金融機構對農村經濟的金融支持。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面臨著信譽風險問題大部分原因來自于農民素質的偏低。為此,在構建新農村中,我國政府要加大教育資金的投入,設立專業的院校,為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其次,政府要采取一些政策性措施來鼓勵人們到新農村建設中去,不斷壯大新農村建設隊伍,提高農民整體素質,促進新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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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億農民和其余五億城市居民的貧富差距越拉越大,這無疑不僅僅是一個嚴重的經濟問題。按照邊際效用遞減的原則來看,就現在而言,相同數目的財政支出,政府投入到農村所獲得的福利,滿意度及社會效益很可能比投入到城市多很多。

二、中國的公共財政的支出狀況

中國目前處在中低收入的國家的階段,需求的無限性和財政收入的有限性之間存在矛盾,中國政府對財政這種經濟資源的使用的取舍十分艱難。目前的中國,財政支出總是偏好城市,并且一直以來未得到很大的改善。

我國的財政收入的增長卻主要用于公務人員的新增工資分配和投資城市建設,包括用于消除城市貧困現象,使城市得到較大的發展。這時財政分配仍然嚴重的向城市傾斜。顯然,上述財政支出狀況不僅造成了城鄉居民嚴重的不公平,而且在一方面上促進了城鄉二元化結構,加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不利于實現全面小康的宏偉目標。

三、與發達國家的比較以及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與美國農業自然資源相當,現在我國也是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絕大多數,怎樣能像美國一樣實現成功的轉變呢?以下不妨從從財政支農方面探討一下美國的發展以及對我國的啟示。

1.美國實行對農業農民的各種優惠政策和農業補貼制度。美國對農業實行關稅保護以及各種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生產、限產和各種農業設施上給予農民的補貼有的甚至超過了自身種植的收入。這些都大大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給農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

2.美國極其重視對農業科研的進行。目前美國政府已經建立起來了以農干部為主干的、融教科產三位一體的“農業科學、教育和推廣體系”。我國在農業的科技發展和推廣上有極大的欠缺。

3.美國的社會福利普遍比較高,在農村也不例外。而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顯然還沒有覆蓋到農村來,在這一方面的差距是不言而喻的。

四、一些建議和解決的方案

經過以上的分析和討論,對于中國財政對農村和農民的支出,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1.提高對農村農業的重視,加大對農村農業的支出。

我國面對如此龐大的農業體系很農村人口,農業和農村問題是十分嚴重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問題,三農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當前從總體倆說,財政對農村農業的投入有巨大的不足,尤其是財政在農村和城市的分配上存在巨大的不公平。

2.加大對農業教育科研投入,加強科研推廣

中國現行的科研教育經費存在明顯欠缺的問題。在美國超過一半的科研投資是企業進行的,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僅占了不到47%。而我國中國對農業科研大多是政府獨自承擔。但是中國政府的財力不足,顯然造成了農業科研的巨大資金缺口。所以中國可以結合企業進行有限度的一對一的科研,使得資金收集渠道暢通。

3.建立和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

就目前而言,我國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建成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但是我們要一步一步建立起來。這無疑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穩定運行有巨大的好處。所以,國家級應該在這個方面提高重視程度,并且加大投入。

參考文獻:

[1]何菊芳.公共財政與農民增收[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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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政政策是國家財政通過分配和再分配手段促進解決“三農”問題一系列政策的總和。通過運用農業財政政策,為我國“三農”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財力支持。財政支農政策的存在不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重要性以適應現階段我國農業的發展。而現行的財政支持“三農”政策體系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應盡快建立完善的財政支農政策體系迫在眉睫。

一、我國財政支農政策的現狀分析

經過多年來的不斷調整、創新,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適應,以推動農村全面小康建設和促進農民增收為目標;以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統籌城鄉發展、推進農村改革、加快新農村建設為主要內容的新型財政支持“三農”政策框架體系已經顯現,但該體系還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是財政農業絕對兩周增加,相對量趨于下降。表現在我國財政支農支出的比重呈現出下降、徘徊和增長緩慢的趨勢。二是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兩個主要方面:1.財政支持對象不合理;2.農業內部支持結構不合理。三是財政農業投入體制不完善。政府對農業的投資渠道較多,不同渠道的投資在使用方面、實施范圍、建設內容、項目安排等方面有相當程度的重復和交叉,造成重復投入等問題,這種投入體制使整體目標不明確,有限的資金無法形成合力。四是財政支農力度小一些。這必然造成地區發展不平衡,農民收入差距日益擴大,影響到農業的均衡發展。

二、財政支農政策的完善

進一步完善財政支持“三農”政策,必須立足穩定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加快促進農民收入增加這兩個主要目標,不僅要保持必要的支出增長幅度,體現公共財政資源分配向農村傾斜;而且要合理確定支出重點,優化支出結構,有效配囂公共財政資源。

(一)完善財政支農政策的展望

1.切實加大國家財政對“三農”投入的傾斜力度。

加強政府對農村基礎設施的投資,建立公共財政與WTO框架相適應的農業支持政策體系,切實加大國家對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

2.建立規范的支農資金管理機制。

積極推進支農資金的,積極創新財政支持和民辦公主的機制,規范和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管理。

3.著力深化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擴大“省直管縣”、“鄉財縣管”財政體制和方式改革試點范圍,完善縣鄉財政收入體系,加強縣鄉財政管理。

4.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現代稅收制度。

統一城鄉稅制的目標是:強化城鄉稅收協調,公平城鄉稅負,規范和統一城鄉稅收管理體制,徹底消除城鄉“二元”稅制結構,最終實現農業、農村、農民與工商業、城市居民適用稅制的完全統一。在稅收政策上體現對“三農”的扶持,為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創造良好的水質環境,為實現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 投入。

(二)完善財政支農政策的具體措施

1.穩定農業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農業投入。

各級財政對農業的投人,必須建立在用法律、法規進行制約的基礎上,切實做到依法投資,真正落實。同時,各級對農業的投資總額、投資方向、資金匹配額都應制定具體標準和辦法,以分清責任,強化對農業的投入。要積極利用政策作用,引導集體、農民和其他有關渠道增加對農業的投入。

2.改革農業補貼政策。

要建立健全農業補貼的政策法規,使財政對農業補貼成為一項長期穩定的制度。要改變目前國家對農業補貼絕對額逐年減少、相對數明顯下降的狀況,逐步增加對農業的補貼額度。

3.利用好財政貼息政策。

財政貼息作為一種特殊的財政補貼方式,是財政政策與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種形式,它既能彌補財政資金的不足,又能發揮銀行信貸資金的優勢,它是在市場基礎上維持有效率的農業需要。目前,我國的財政貼息只要用于政策性銀行的貸款貼息。但因為政策性銀行的資金是有限的,遠遠不能滿足全部政策性貸款的需要,故還有必要對一部分商業銀行的農業貸款進行貼息。財政通過貼息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更多地投資到農業上,以解決當前農業投資整體資金不夠的問題。但應注意的是,按照wI’o規則,財政貼息是屬于應予減讓的政策,這一數額不宜過大。

4.整合農業稅收政策。

要進一步推進農業稅費改革,建立新的農業稅制,然后做好新農業稅制試點的配套改革。

5.加強財政扶貧開發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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