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00:3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收匯風險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首先,UCP600在單據審核上的規定更為寬松、合理。例如,運輸單據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放寬受益人和申請人地址的要求;除商業發票外的貨物描述不再要求與信用證嚴格一致,只要不與之矛盾;允許商業發票超出信用證金額,只是超額部分不予以支付;等等。其次,UCP600對轉運的要求更加寬松,“即使運輸單據可以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運輸單據涵蓋。”“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注明將要或者可能發生轉運的運輸單據仍可接受。”第三,UCP600取消了信用證修改中關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修改生效”的不合理規定,認為對該規定“應被不予理會”。第四,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單據處理的方式,順應了業務實踐的發展,有助于減少不符點事件的發生。第五,UCP600注重保護可轉讓信用證中無過錯的第二受益人,即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導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單據中本不存在的不符點,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時予以糾正,則轉讓行有權向開證行提示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此外,原UCP500中銀行處理單據“合理時間”期限在UCP600中明確為“五個工作日,提高了可操作性”。然而,另一方面,UCP600增加了一項“單據必須滿足其功能”的要求,以及單據內容要有合理性的規定。
但是,新規則并不能消除信用證結算過程中的風險。
二、信用證的風險變化
(一)市場風險
出口企業出口收匯過程中面臨的市場風險主要是市場國發生的政治風險,它是由于國際政治形勢變化或市場國的國家行為導致出口企業不能順利履約以及順利收匯的風險,這是一種系統性風險,具有一定的可預見性。例如,市場國的政治或經濟動蕩、外匯管制、聯合國對市場國實施金融等制裁等導致出口商作為受益人無法獲得貿易貨款。(二)操作風險
出口企業信用證結算方式中的操作風險分為欺詐性風險和非欺詐性風險。
欺詐性風險是客戶與(或)開證行、船方等的惡意欺詐行為,通過偽造信用證、有關單據、以及設立軟條款等方式騙取貨物,或通過不按合同開證或拖延開證,最終使得出口商貨款兩空。本文認為,這類欺詐性風險在新規則下仍然存在,UCP600的實施并未消除這種風險,因此,防范信用證欺詐始終是出口商需要長期注意的關鍵問題。
非欺詐性風險主要包括資信類風險與信用證操作風險。資信類風險主要指客戶資信風險和開證銀行資信風險。客戶資信風險是指某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客戶在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可能造成損失時或是由于資金周轉不靈時,故意尋找單據上的不符點并指示銀行拒付貨款,乘機迫使出口商降價或延付等,這屬于出口商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出口商所應做的就是做好風險評估和防范,必須通過加強事前調查予以避免。開證行的資信風險是指開證行是一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小銀行,在信用證開立后存在開證行倒閉或無力償付已議付的單據的風險,造成出口商就必須向議付行還款,并且只能憑借買賣合同要求進口商付款,并承擔商業信用的風險。UCP600也未就此對出口商的收匯風險予以特別說明,只是在免責中對銀行責任做出了說明。
信用證操作風險主要指信用證的開立、修改、生效以及單據操作中的風險,雖然UCP600修訂后,不要求單據元素內容在UCP500執行中的“鏡像一致”,反而規定單據與信用證之間、不同單據之間只要不矛盾即可;在貨物描述規定中,僅商業發票中的相應顯示要與信用證完全一致;在出口商地址問題上,UCP600規定得十分寬松。這些新規定將大大方便出口商的制單,減少了開證行與申請人對單據內容進行無限無理挑剔以達到扣除不符點費、或拒付的目的。但是在單據操作中,UCP600依然不能規避一直存在的受益人操作過錯風險,這類風險具體表現為:出口商不能按時裝運、不能及時提交單據、單據本身的錯誤、商談合同不慎規定了超出自身履約能力的條款(如過短的信用證裝運期、有效期等);等等。這類風險始終存在,特別是外貿經歷較短或經驗不足的企業。
三、防范對策
首先,出口商應加強對市場國所處的國際政治環境和國內政治經濟的穩定性的風險評估,盡量避免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因政治環境或國內政策變動引起的收匯風險。
其次,始終將客戶和開證銀行的資信調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特別是建立和定期維護客戶資信檔案,依托國內金融機構,加強對信用證開證行的資信審核和評估是企業必須重視的一個工作。
1.針對純出口企業或出口量大于進口量的企業
作為連續多年保持進出口順差的出口大國,我國的出口客戶群體較大。十年前的匯改以來尤其在人民幣保持快速升值的市場情況中(在我們之前分析中本次匯改第的第一和第三個階段),單一出口或凈收匯客戶面臨著更大的匯率風險,在美元/人民幣匯率不斷下降的過程中,提前結匯就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好的價格,因此客戶紛紛選擇辦理遠期結匯業務已提前鎖定未來的結匯匯率。尤其是近幾年,許多客戶已經形成提前梳理未來一段時期內的收匯情況,通過定期辦理遠期結匯業務的交易習慣,提前鎖定當月或當季大部分實際收匯的結匯匯率。如我省某家大型代工企業,該企業進口原料加工后向國外出口,整體出口量大于進口量,實際發生業務多為結匯方向。該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業務人員專業素質較高,企業上下游交易對手較為穩定,未來實際收付匯發生日期較為明確。該企業一般每月月初均會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及實際收付匯情況,在銀行選擇合適時點辦理3-5筆遠期結匯交易,提前確定結匯匯率,鎖定財務成本。
2.針對純進口企業或進口量大于出口量的企業
對于以美元結算的純進口企業或進口量大于出口量的企業而言,十年前匯改以來,隨著人民幣對美元的逐步升值,越晚購匯就意味著越低的購匯,企業均希望推遲購匯時間,一般在付匯當時選擇及其市場購匯,甚至通過融資手段推后實際購匯時間,這類客戶辦理遠期購匯業務的意愿普遍不強,直到經歷了前年和去年上半年人民幣的貶值行情,許多客戶在承受了損失之后,也開始重視匯率風險,開始選擇在符合自身預期的時點將未來付匯金額的部分或全部辦理遠期購匯業務以規避風險。由于匯改以來美元/人民幣匯率變動方向較為單一,但其他幣種對美元匯率也多次出現較大幅度的波動,從而導致以歐元、英鎊或日元為結算幣種的純進口企業或進口量大于出口量的企業,面臨著更大的匯率波動風險,這部分客戶辦理遠期購匯業務的意愿較強。例某大型制造業企業從德國進口一套大型設備,12月初付款。由于該套設備總價較高,且歐元/人民幣匯率波動幅度較大,該企業認為匯率風險較大。于是于9月初咨詢某銀行,某銀行為其推薦歐元遠期購匯產品。經過綜合考慮,該企業以當時的歐元遠期購匯匯率計算出的總成本低于該企業預算,同時預期歐元/人民幣匯率未來將會上漲,該客戶在某銀行辦理三個月期限的歐元遠期購匯業務,鎖定未來購匯匯率為8.1477。12月初,客戶與某銀行交割,按照約定匯率購匯對外支付,當時市場歐元即期購匯匯率為8.3553,該筆業務不但為這家企業提前鎖定了財務成本,還為其節約購匯成本超過一百余萬人民幣。除了經常項下收支不斷增長外,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及境內企業“走出去”項目的不斷增加,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和企業對外投資購匯規模不斷擴大。在監管政策全面放開對資本項下收支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限制后,資本項下遠期結售匯業務量也呈現出逐年增加的態勢
(二)對外匯債務進行套期保值
對于持有美元債務的客戶而言,匯改開始至前年一季度期間,美元/人民幣匯率及市場預期均保持同一方向,這期間持有美元債務不但不需要擔心匯率風險,反而會隨著實際購匯時間的延遲而減少購匯成本,客戶一般不會選擇為其美元債務配套辦理具有套期保值關系的遠期購匯業務。然而在經歷過人民幣的貶值行情之后,市場對人民幣匯率走勢的預期出現了分化,這類客戶也開始重視匯率風險,持有短期債務的客戶開始選擇在債務產生的同時配套辦理遠期購匯業務整體計算債務成本,持有中長期美元債務的客戶則更加關注匯率市場波動情況,在持有債務期間選擇較好的時點辦理遠期購匯業務以規避風險。而持有其他非美元債務的客戶,由于面臨的匯率風險較大,對規避匯率風險的需求較高,較多客戶會根據匯率市場情況,選擇適當的時點針對其持有債務配套辦理遠期購匯鎖定未來的成本。我省小型進出口企業從境外進口一批食品,以歐元結算,該客戶在某銀行辦理了一筆兩個月期限的歐元融資,融資款型用于對外支付。考慮到歐元/人民幣波動幅度較大,客戶在融資的同時,辦理了一筆遠期購匯業務,以鎖定兩個月后的購匯成本。
(三)與銀行其他資產、負債業務共同組成組合產品
遠期結售匯產品在滿足客戶對其資產負債進行套期保值要求的同時,也可根據不同的市場情況與銀行的本外幣融資產品或存款產品等相結合,以達到為企業降低財務費用、提高資金收益的目的。十年前的2004-2006年,美聯儲連續多次調升基準利率一度達到6.25%的高位,在之后較長的時期內美元利率高于人民幣,利率差距導致美元/人民幣遠期匯率貼水,即遠期美元購匯價格大幅低于即期市場上的購匯價格。結合當時的市場情況,那一時期各家商業銀行均針對有購付匯需求的客戶推出了相應的組合產品。
二、商業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風險控制
在為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時,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為操作風險、政策風險及客戶端的違約風險。如何有效的控制以上幾類風險,商業銀行必須做好以下兩點:
(一)建立更加專業化的業務人員團隊
相對于商業銀行基礎業務,遠期結售匯業務作為外匯衍生產品,其產品原理更加復雜,面臨的業務風險也更為多樣化。因此對遠期結售匯業務營銷人員及業務操作人員應有更高的專業要求。相關營銷人員應全面了解遠期結售匯業務的產品原理、風險點、適用情況、行內外政策文件要求以及人民幣率匯市場行情等內容。相關業務操作人員應了解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基本情況、監管政策、行內相關產品文件,還應熟練掌握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操作。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地把握關鍵業務環節的政策風險,避免形成實質性操作風險。
(一)建筑企業自身因素
建筑企業風險意識薄弱,有的承包商為了獲得項目而先期投入龐大的資金來滿足發包方不合理的墊資需求或主動提出此要求從而獲得項目的承包權;對發包方的資信度、經營形勢不了解;建筑企業施工流動性強,新官不理舊賬現象較普遍。另外,有些企業負責人法制觀念不強,礙于“面子”和“人情”,不按財務手續辦事;還有一些企業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以及訴訟的成本效益反差等原因,寧愿坐視應收賬款淪為呆滯賬款,也不愿催索或訴諸法律以維護合法權益……建筑企業自身的諸多因素是導致工程款被長期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發包方因素
建筑市場競爭激烈,一些發包方不按工程建設程序辦事,強行要求墊資承包,肢解工程發包,明招暗定,加之有的發包方在項目投資決策中存在較多的短期行為,以致在項目施工過程中不斷變更,形成了較嚴重的“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現象,以至于工程竣工交付后,發包方遲遲不辦理工程結算,使工程款被長期拖欠。
(三)環境因素
建筑企業由于承建項目的地點不同,外埠施工普遍,有的地區為了本部門的利益,極力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給建筑企業在解決拖欠工程款的過程中增加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負擔,因而使一些建筑企業表現出更多的消極和無奈。
二、信用管理對策
信用的缺失不僅造成建筑市場混亂,加大了交易成本,同時也給企業和行業的正常運營帶來很大風險。因此,加強企業的信用管理,增強信用風險控制能力,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十分重要和緊迫。具體做法如下:
(一)強化信用意識
目前,建筑企業中普遍存在對應收賬款風險認識不足的現象,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經濟過程的信用化是市場經濟的特征。企業必須增強信用意識與風險防范意識,并在其支配下參加各種經濟活動。首先,建筑企業自身要重視守信效應。立足于做大做強做久,牢固樹立品牌意識、誠信意識,增強保護自身信用的自覺性與主動性,只有堅持以信用為本,才能贏得客戶,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其次,要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完善信用風險防范機制。充分認識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時采取措施自我保護,以較好的防范、控制和轉移經營風險。
(二)注重資信管理
應收工程款管理是企業信用管理的核心所在。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對于應收工程款的回收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果客戶財務狀況良好且一貫恪守信用,那么應收賬款就能按時回收。反之,風險就加大。因此,簽訂合同前,要對發包方進行摸底調查,做到知己知彼。資信調查屬于企業前期信用管理范疇,是防范風險的第一步工作。企業應全面收集信息,了解對方最新的信用狀況。
(三)加強風險控制
第一,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政策。信用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關系到建筑企業生產經營的好壞,特別是目前相當多建筑企業的應收工程款居高不下,導致經營資金十分緊張,給正常的生產經營帶來了極大風險。因此,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顯得尤其重要。建筑企業應針對不同客戶確定不同的信用期間和信用條件,對于信用質量高的客戶,可以采用寬松的政策,對于信用質量差的客戶,應采取積極的、嚴格的收賬政策。第二,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建設。主要是建立健全應收賬款檔案,建立應收賬款賒銷授權批準制度、應收賬款總量控制制度、賒銷客戶監控制度、賬齡分析控制制度、定期清理、催收制度等管理辦法,并保證制度的嚴肅性和威懾力。第三,建立應收賬款壞賬準備。企業要遵循穩健性原則,對壞賬損失的可能性預先進行估計,積極建立彌補壞賬損失的準備制度,以便在企業確定發生壞賬損失時能及時得以補償,分散壞賬損失造成的風險,提高企業的自我保護能力,保證企業正常的資金周轉。第四,強化內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向客戶催收到期款,加強老款清欠工作,并實行工作業績考核,建立完善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從體制上防止個別部門或人員盲目決策或投機行為可能導致的信用風險。
(四)凈化建筑市場環境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
1.托收與匯付相結合
付款交單托收與匯付方式的結合使用,主要是為了使出口商的收匯更有保障。匯付方式的用途主要是預付貨款或訂金,基本做法是:出口商與進口商約定采用付款交單托收貨款,要求進口商在貨物出運前以匯付方式預付一定比例的貨款或訂金,然后再出口商發運貨物后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時,在托收貨款中扣除已付款項或訂金部分。這樣,若屆時進口商拒付,因為有預付款項的保證,出口商可彌補運回貨物的運費、利息等損失。免費論文。在具體交易中,匯付部分的比例,可視進口商的資信、商品的特點以及運輸費用、貨款總額等情況來確定。
2.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
信用證與匯付方式的結合使用是在一筆交易中,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以匯付方式支付。免費論文。匯付部分通常用做訂金或預付款,在裝運貨物前支付。如延期付款方式中,預付部分以匯付方式支付,剩余部分可采用信用證方式分期支付。有時也可根據交易商品的特點,在交貨后以匯付方式結算余額(或差數),如對礦砂等初級產品的交易,因其數量與質量等難以控制,所以雙方可以約定:信用證規定憑貨運單據先付總貨款的若干成,等貨到目的地后再根據檢驗核實的數量與質量,計算出確切的金額后,再將余額以匯付方式支付給出口商。
3.托收與信用證相結合
信用證與托收方式的結合使用,習慣上又稱為“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是指一筆交易的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方式支付,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支付。免費論文。其基本做法是:進口商開立合同交易總額一定比例的不可撤消信用證,余額以付款交單方式支付。具體手續是:信用證中規定出口商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部分的貨款憑光票付款,全套貨運單據附在托收部分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信用證與托收方式的結合使用,對進口商來說,能夠減少開證金額與開證保證金,少墊資金;對出口商來說,因其有嚴格的交單條件規定,能夠保證收匯的安全。
4. 托收與備用信用證相結合
采用備用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作為支付方式,這是為了防止跟單托收項下的貨款一旦遭到進口商拒付時,可利用備用信用證的功能追回貨款。
5. 全額托收與全額信用證相結合
此種結算方式的組合主要用于進料加工時的出口結算。因為此種貿易形式下出口企業從外方進料階段的風險較小,所以出口企業向國外進料時可采用承兌交單托收方式付款,而出口成品時則采用即期信用證收款,并以出口貨款來償付進口貨款,從而在降低收匯風險的同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出口利潤。
6.托收與保理相結合
當國內出口商在采用托收方式繼續蔓延并對進口商資信狀況沒有很大把握的情況下,為保證收匯安全,可以申請敘做國際保理。尤其是對賣方風險比較大的D/A,可以與國際保理結合使用,將收匯風險轉移給相關機構,專心從事生產和收購等商業活動。
一般做法是:出口商在貨物裝船后,將發票、匯票、提單等有關單據無追索權地賣斷給保理商,如遇進口商破產或違約拒不付款的情況,進口保理商負責賠償信用額度內的全部款項。此外,出口商還可以要求保理商提供不超過信用額度80%的融資。
7.信用證與銀行保函相結合
銀行保函與信用證方式的結合使用主要用于一些期限較長的大型交易中,如成套設備的交易以及工程承包等業務。在這些業務中,除了正常的支付貨款外,還會有預付款或保留款的收取。這時,可以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保留款的支付及預付款的歸還可以用銀行保函來擔保。
8.銀行保函與匯付相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的結合使用主要用于分期付款與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在實際業務中,某些成套設備或大型機械產品的交易,履約時間都比較長,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辦法,可以將匯付與銀行保函方式結合起來運用。在分期付款中,進出口合同規定,在貨物出運前,進口商以匯付方式預交部分貨款作為訂金。其余的貨款按不同階段分期支付,買方出具銀行保函,或開立不可撤消的即期付款信用證。合同中還須約定貨款分幾期付請,每期如何結算等。
在延期付款業務中,做法與分期付款大體相同,區別在于訂金以外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之后若干天內分攤償付,買方開立的是遠期信用證。合同中還須明確延期辦法、分為幾期、利率水平等。
綜上所述,會直接導致出口人是否能夠安全、快捷地得到貨款。在選擇國際貿易支付方式時,為了使出口人是否能夠安全、快捷地得到貨款,使進口人順利得接收貨物,更多地靈活運用組合的、綜合的支付方式來進行國際貿易的結算,將促成貿易更順利地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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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重點支持大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的政策性銀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義不容辭的職責。成立八年來,中國進出口銀行始終把支持我國船舶出口作為出口信貸的工作重點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信貸業務累計對船舶出口發放貸款434億元人民幣,占同期放款總金額的23%;辦理船舶出口的對外擔保22.5億美元,占擔保總金額的74%;共計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輪、大艙口集裝箱船、液化石油氣船、化學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內的各種出口船舶708艘,總噸位1767萬噸,合同總金額121億美元。同時,為貫徹國家鼓勵國輪國造的政策,中國進出口銀行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對內銷遠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賣方信貸支持。目前,國內的大中型造船企業基本上都是我們的客戶,中國進出口銀行近年來對我國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經達到90%,與廣大造船企業形成了良好的合作關系。八年來,中國進出口銀行對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進了造船工業及其上游行業制造能力和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幫助相關行業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為我國船舶出口連續數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績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目前,我國造船業的發展既存在優勢也面臨困難。從優勢來看,一是我國造船業技術力量較強,管理水平較高,不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夠建造30萬噸級超大型油輪,造船的質量和服務都能滿足船東的需求。二是我國人力資源豐富,勞動力成本相對較低,造船具有價格競爭優勢。三是與其他國家一樣,我國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稅和出口信貸等方面的支持。我國造船業雖然與韓國、日本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但發展速度快,潛力巨大,發達國家的不少船東預言,未來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場將轉到中國,中國很有希望成為世界第一造船大國。從面臨的困難看,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造船業國際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國際市場船價降低,我國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難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穩定增長,或者出現下降趨勢,勢必極大地影響造船業的發展,并將對拉動經濟增長和解決社會就業問題產生很大影響。我們應該從國民經濟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支持造船業發展的重大意義。中國進出口銀行將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我國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國早日成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國。
二、借鑒國際經驗,運用出口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來,中國進出口銀行在主要利用出口賣方信貸支持我國船舶出口的同時,借鑒國際同類機構的通行做法,為我國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買方信貸支持。向船東提供出口買方信貸是國際上通行的船舶融資方式。與國際金融市場的一般貸款相比,買方信貸具有期限長、利率低等特點,為造船企業、船東和融資銀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們先后向挪威索莫蓋斯有限公司和溫特蓋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買方信貸,支持他們從我國進口四艘8刪立方米液化石油氣船和兩艘1萬立方米液化石油氣船,反響很好,受到出口企業和國外船東的歡迎,這兩筆貸款成為我們運用買方信貸支持我國船舶出口的有益嘗試。
運用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有兩個明顯的優勢:一是向購買我國船舶的外國船東提供出口買方信貸,可以增強對船東的吸引力,提高我國出口船舶的競爭力。國外船東、船舶融資和中介服務機構普遍看好中國造船業的發展,他們希望能夠在為船舶及相關貿易提供融資與服務方面加強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國進出口銀行的支持。我們向挪威斯考根海運集團提供買方信貸后,在國際上引起積極反響,一些國際知名船運公司和船東對我們向船舶出口提供買方信貸等融資服務很感興趣,紛紛前來咨詢,表示愿意探討具體的合作項目。事實證明,運用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能夠有效地增強我國造船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二是讓國外船東作借款人,可以解決國內造船企業資產負債率高和貸款擔保難的問題。從船舶建造到出口收匯,整個過程所需資金量大、占用時間長,如果單純使用出口賣方信貸,會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使企業承擔一定的出口收匯風險。過高的資產負債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業持續獲得貸款和擔保的難度。出口買方信貸免除了由造船企業直接承擔的長期負債,不僅可以改善國內船廠的資產負債狀況,解決他們貸款難及尋求擔保難的問題,也解除了企業船舶出口后存在收匯風險的后顧之憂。
中國進出口銀行運用出口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條件。首先是所需外匯資金有保證。建行初期,中國進出口銀行在外匯營運資金極度緊張的情況下,曾通過為國外銀團貸款提供擔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現在,國家外匯儲備比較充裕,作為支持資本性貨物出口的國家政策性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可以通過購匯等方式補充外匯營運資金,因此,運用買方信貸業務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匯資金來源充足。其次是貸款風險能夠得到較好的控制。中國進出口銀行自成立以來,積極開展船舶出口融資業務,對中國船舶市場和造船企業的狀況有比較深入的了解,與國外著名船東和融資機構也有比較廣泛的聯系。目前,我們已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貸風險管理制度,船舶貸款的信貸資產質量也比較高,不良貸款比率低于其他行業的水平。在對船舶出口提供買方信貸時,我們可利用這些有利條件加強對借款人、擔保人的信用評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風險。可以說,我國運用買方信貸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條件已經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買方信貸應該也能夠在我國船舶出口融資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并逐步發展成為我國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資方式。中國進出口銀行將同時發揮出口賣方信貸和出口買方信貸的作用,兩個輪子一起轉,進一步加大對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運用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的幾點意見
中國進出口銀行運用出口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們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發展這項業務,加大利用買方信貸對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國進出口銀行政策性金融業務品種齊全、功能強大等優勢,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資服務。根據企業的需要,在船廠交船前我們可提供出口賣方信貸,同時提供所需的履約和預付款等保函服務,滿足企業在建造船舶中對資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據船東及擔保情況,或提供出口買方信貸,或繼續提供出口賣方信貸,使造船企業和船東得到全方位的融資服務。我們鼓勵造船企業積極利用出口買方信貸方式進行融資。
二是進一步加強與國外有關金融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為國內船舶出口企業提供更多的融資便利。中國進出口銀行可以利用自身優勢,請國外金融機構繼續為我行出口買方信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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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運用買方信貸業務
供擔保,還可利用這些機構長期從事船舶融資的經驗,借助它們廣泛的客戶網絡,為國內企業提供國際市場的相關信息。此外,對采用國外船用設備和材料、在中國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討由中外雙方分別提供出口信貸,進行聯合融資。在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開展利用國外買方信貸進口國外造船設備的轉貸業務,以支持國內造船企業更新設備,提高造船能力。要通過上述廣泛的合作與交流,擴大我國船舶建造項目訂單的來源,為國內船舶出口企業爭取更多的市場機會。
1匯付的概述
1.1匯付的概念及性質
匯付是指付款人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主動將款項匯交收款人。它采用的是順匯方法,即資金的流向與支付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同。在國際貿易中,如采用匯付方式,則通常是由買方按約定的時間和條件,通過銀行將貨款匯交給賣方。賣方能否按時收回約定的款項,完全取決于買方的信譽。因此,匯付的性質為商業信用。
1.2匯付的關系人
(1)匯款人。在進出易中,匯款人通常是進口方。
(2)收款人。在進出易中,收款人通常是出口方。
(3)匯出行。即指受匯款人的委托,匯出款項的銀行,通常是進口地的銀行。
(4)匯入行。受匯出行委托解付匯款的銀行。又稱解付行。在對外貿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銀行。匯入行與匯出行之間,事先訂有協議,在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匯入行對匯出行承擔解付匯款的義務。
(5)中間銀行。當匯出行和匯入行之間沒有業務往來關系時,在匯款中起“中轉”和“橋梁”的作用。
1.3匯付的分類:
從匯款形式上,由于使用結算工具的不同,匯付可以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方式。
(1)電匯是匯出行應收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給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匯出行和匯入行之間憑銀行密押確認其電函的真偽。
(2)信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將信匯委托書用航空信函寄給匯入行,授權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3)票匯是以銀行即期匯票作為支付工具的匯款方式,即匯出行應匯款人的要求,開立以其分行或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即期匯票,并將該匯票交給匯款人,由其自行寄給收款人或親自交給收款人,最后由收款人憑票向付款行收款。
1.4匯付的特點
(1)風險大。
匯付結算方式完全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結算方式。交易雙方根據合同或經濟事項預付貨款或貨到付款,預付貨款進口商有收不到商品的風險;而貨到付款則出口商有收不到貨款的風險。
(2)資金負擔不平衡。
對于貨到付款的賣方或預付貨款的買方來說,資金負擔較重,整個交易過程中需要的資金,幾乎全部由他們來提供。
(3)手續簡便,費用少。
匯付的手續比較簡單,銀行的手續費用也較少。所以在國際貿易的預付貨款及貨款尾款結清上使用較多。
2匯付方式在國際貿易方式中的應用
(1)貨到付款。是在簽署合同后,賣方在沒有收到貨款以前,先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后,再匯付貨款的方法。這是一種有利于進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結算方式。進口商可以避免收貨不著、貨物短缺或貨物質量不符合標準等交易風險。
(2)預付貨款。
是在訂貨時匯付或交貨前匯付貨款,然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這種結算方式對出口商是十分有利的。此時買方承擔的風險較大,資金占用周期較長。一般情況下,買方只有在與收款人有良好合作關系且對其充分信任,流動資金充足,貨款項下貨物行情看漲的情況下,才會愿意接受預付貨款的條件。
(3)憑單付匯。
在預付貨款的情況下,進口商為避免貨款兩空,要求解付行解付貨款時,收款人必須提供某些指定單據。但此種方式下,匯款在未被收款人支取前可以撤銷,進口人有權在出口商向匯出行交單取款前通知銀行將匯款退回。
(4)部分預付,部分憑正本單據(傳真)付款。
即在合同訂立后,賣方裝運前,買方先預付部分定金,電匯20%-30%的貨款給賣方,賣方裝運完貨物后,將正本提單傳真給買方,待收到余款后再將全部單據寄交買方。這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通常做法,在實際工作中使用較多。
3匯付方式下的銀行融資
3.1國外匯入匯款項下出口押匯
(1)國外匯入匯款定義:
國外匯入匯款又簡稱匯入匯款。它是指行、海外聯行接受客戶委托,將款項匯入國內銀行并指示其將該筆款項解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如在匯入行開有帳戶,銀行將匯入的款項直接記入帳戶;如果在匯入行沒有開立帳戶,銀行將以合理的方式辦理轉匯。
(2)匯入匯款項下出口押匯的定義及主要作用:
匯入匯款項下出口押匯是指銀行應出口商申請,對其以匯入匯款方式結算的出口貿易,在提交相關貿易合同及出口證明文件的情況下,給予短期資金融通。匯入匯款項下出口押匯的還款來源為出口收匯。如進口商到期后不履行付款責任,融資行可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
匯入匯款項下出口押匯的主要作用是在“貨到付款”結算方式下,出口方收款人在裝運貨物并向出口地銀行提交有關的單據后,能向出口地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在國外貨款到達之前提前從銀行得至墊款,方便了資金。
(3)匯入匯款項下出口押匯的特性。
①與打包貸款相比,屬出貨后融資,出口商履約風險相對較小。
②與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押匯相比,無開證行信用保障,屬商業信用。
③與D/P托收押匯相比,因不能控制貨權,風險較大;與D/A托收押匯相比,沒有國外代收行作為中間環節,收匯的監控難度較大。
(4)銀行方對匯入匯款項下出口押匯融資風險的管理。
①進口商信用風險。主要表現為進口商因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市場行情變化及其它原因失去支付能力或惡意違約。出口商申請敘做匯入匯款項下出口押匯業務時,銀行應要求其提交進口商的資信狀況及業務往來的說明。要盡量搜集進口商信息,了解進口商是否已領到該批貨物的進口許可證,或者是否已申請到外匯等等。認真調查出口商與進口商關系及以往貿易記錄。如雙方為多年貿易伙伴,且從未發生過貿易糾紛,則進口商違約可能性較小。
②出口商品市場風險。一般而言,如出口商品國際市場價格出現下滑,進口商違約或不能全額收回貨款的可能性就會增加。為此,銀行應了解出口商品性質、出口商品當前國際市場行情及變化趨勢,如市場價格呈上揚走勢,進口商違約可能性小。
③出口商的信用及履約風險。如果出口商交運的商品存在質量或數量問題,影響進口商銷售或加工生產,進口商違約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出口商信用記錄和履約能力主要考察出口商以往經營記錄,財務信息和信用等級評估信息;是否具備相應履約能力,以往同類商品出口是否發生過貿易糾紛等。在實務中,銀行一般只對資信較好、有良好結算記錄的客戶敘做匯入匯款項下出口押匯。同時,控制押匯比例(一般情況下不應高于80%)。加強跟蹤管理,如未能按期收匯,應及時向出口商進行追索。
④收匯風險,主要指押匯項下收匯未經融資銀行結算而可能形成的風險。針對這種情況,融資行應根據出口商提交的材料,審核單據與合同、單據與單據間的一致性,并要求出口發票加載債權轉讓條款,以本行為收款行,提示匯款路線,并留存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以便在必要時,融資行可行使追索權。
⑤進口商所在國家或地區風險,主要指由于戰爭、內亂、經濟或金融危機等使進口商不能正常履行其義務的風險。在政治、經濟動蕩較大的情況下,應考慮適當增加其他風險防范措施。如要求出口方收款人增加第三方擔保、房產抵押、有價證券的質押、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等。
3.2匯出國外匯款項下進口押匯
(1)匯出國外匯款定義:
匯出國外匯款又簡稱匯出匯款。匯出國外匯款是指銀行接受匯款人的委托,以約定匯款方式委托其海外聯行或行將一定金額的款項付給指定收款人的業務。
(2)匯出匯款項下進口押匯的定義及主要作用。
匯出匯款項下進口押匯是指銀行應進口商申請,代其對外墊付貨到付款項下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
匯出匯款項下進口押匯的主要作用是在貨到付款結算方式下,進口人可獲得匯出行的短期融資,用于匯出匯款,加速資金周轉。
(3)匯出匯款項下進口押匯的特性。
貿易背景清晰,銀行對大宗商品匯出匯款融資可通過實施貨物監管控制風險。
(4)銀行方對匯出國外匯款項下進口押匯融資風險管理。
①進口商品市場風險,表現為如果進口商品市場價格下降,會降低進口商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如進口商品直接用于銷售,還應調查國內市場行情。
②進口商信用風險和經營風險,表現為由于進口商自身經營、市場變化或其它原因導致其財務狀況惡化,不愿或無力履行還款責任。主要審核進口商償債能力和以往信用記錄、進口商品以往銷售情況等,對進口商生產經營實施跟蹤監控,如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應及時采取措施降低風險。對大宗商品進口項下押匯應進一步了解國內購貨方支付能力。如擬通過貨權控制降低風險,應審查貨權控制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對融資行的保障程度如何等。放貸后,應按照事先確定的貨權控制方案實施跟蹤管理,避免進口商挪用回籠款項。
③出口商信用風險,如果進口商品在品質或規格數量方面與合同規定不符,會影響進口商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因此,應了解進口貨物是否在品質或規格數量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4結語
在匯付結算方式下,出口商及進口商都存有不同程度的潛在風險,銀行對此項的融資風險管理的難度較大,這是由匯付所固有的商業信用性質所決定的。因此,交易雙方在采用匯付結算方式時應慎重考慮其風險,并且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在融資業務中,進出口商應該加強與銀行的合作,在充分發揮銀行在結算業務中的優勢為企業提供收付匯及融資服務的同時,配合銀行收集交易方資料及捕捉市場、商品信息,共同減少結算風險。
參考文獻
[1]全國國際商務單證培訓認證考試辦公室.國際商務單證理論與實務[Z].北京: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5).
[論文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國出口企業賒銷交易的原因,指出了賒銷交易的風險,提出了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及風險救濟的風險管理措施。
從2004年開始,中國已連續兩年進出口貿易額超過一萬億美元,成為繼美國、德國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貿易國,但如此同時,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事實:中國企業的海外欠款至少超過1000億美元,相當于2004年出口總額的五分之一,而且這個數字還在以年均150億美元的凈值增加。如此巨額的海外欠款的主要原因就是賒銷交易。
一、賒銷交易的原因
自從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經濟正在全面融入世界經濟當中,這對中國的企業來說,既是前所未有的機遇,也是驚濤駭浪的挑戰。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國際市場已經形成了買方市場。出口商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除了加強商品質量、價格、服務等傳統競爭力外,還必須提高一種新型的競爭力—出口賒銷能力。出口賒銷,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結算方式,屬于信用銷售。國際結算方式一般有三種:匯付,托收和信用證。信用證是銀行信用,匯付和托收屬于商業信用,也就是出口賒銷的具體體現。信用證對出口企業有安全收匯的保障,但由于手續繁雜,銀行費用高,所以很不受進口方的歡迎。再加上中國產品絕大多數為初級制成品,技術含量低,競爭力差,在這種背景下,出口企業為了贏得客戶,擴大市場份額,不得不采用出口賒銷的方式。
二、出口賒銷交易風險的因素分析
所謂風險,是一種可以通過分析,推算出其概率分布的不確定性事件,其結果可能是產生損失或收益。用函數式表示如下:
風險=f(事件發生的概率分布,事件可能產生的損失或收益。)
出口賒銷交易風險是指出口商在給進口商賒欠信用后,由于癥狀或商業原因所產生的不能及時收回貨款或部分或全部收不回貨款的風險。
1.政治風險
出口賒銷交易由于是跨國性的資本的轉移,再加上路途遙遠,進出口手續復雜,從簽訂交易至收回貨款的時間較長,目標國常常會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政治風險,如、戰爭、罷工及政府辦事效率低下、政府官員不夠廉潔等風險。
2.經濟風險
經濟風險是指在經濟領域中各種導致企業的經營遭受損失的風險。由于出口賒銷交易周期長,所以存在著外匯波動的風險,物價上漲或下跌的風險和進口商支付能力變動的風險。一旦這些變動對進口商不利,如簽約后物價下跌,那么對于信譽不佳的進口商來說,在付款交單的托收方式下,就可能故意尋找某種理由拒絕贖單;在先發貨后T/T的匯付條件下和承兌交單的托收方式下,就可能尋找種種借口拒付貨款。一旦進口商拒絕贖單,那么出口商就只能將貨物運回國內,承擔運費和保險費的損失;或將貨物就地減價處理。而如果進口商提貨后拒付貨款,出口商則面臨貨、款兩空的風險。即使對信譽較好的公司,如果突遇意外,導致其支付能力下降,出口商也可能面臨不能及時收回貨款的風險。
3.合同風險
合同風險主要是指合同條款風險。合同條款應本著平等、公平、誠信、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原則。在合同訂立中,一些不法進口商常常設置一些模糊條款,令出口商在不知不覺中違約,以達到進口商收取貨物而不付款的目的。所以,出口商在合同簽字前,一定要檢查所有條款。合同是進出口雙方規定各自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契約,具有法律威懾效力。如果違約,進口商清楚自己要付出很高的商業信譽代價和法律代價。
三、出口賒銷風險管理措施
在對風險因素進行了分析后,出口商就應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對出口賒銷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一般來說,出口賒銷的風險管理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救濟四個方面。
1.風險識別
所謂風險識別,就是按照某一種風險分類的方法,將可能發生的風險因素列出,進行初步的歸納分析。在出口賒銷交易中,風險因素包括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和合同風險,尤其要注意的是經濟風險中的進口商信用風險。
2.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是指采用適當的理論方法,結合過去類似風險發生的信息,分析發生損失的概率分布,并爭取定量評估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為做好出口賒銷的風險評估,出口商應做好客戶資信評估和制定措辭嚴謹的出口銷售合同。出口商采用出口商業信用的基礎是進口商的誠信。因此,做好客戶資信調查是十分重要的。可在國際市場上,商人良莠不齊,如何才能辨別真偽呢?這需要從調查方式和調查內容兩方面進行。調查方式很多,一般是通過銀行,保險公司,駐外使、領館,專業資信調查公司,或直接派人出國考察。調查的內容通常采用“5C”系統:一是品質(Character),指客戶的信譽;二是能力(Capacity),指客戶的償債能力;三是資本(Capital),指客戶的財務實力和財務狀況;四是抵押(Collateral),指客戶拒付或無力支付款項時能被用做抵押的資產;五是條件(Condition),指可能影響顧客付款能力的經濟環境。根據調查的情況,對客戶信息進行認真識別、分析和評估。對資信狀況好的客戶,給予較大的信用額度。而對資信狀況差的客戶或有不良記錄的客戶,采取主動放棄或拒絕承擔風險的方法。
3.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指采用風險規避或風險轉移等方法,主動控制風險以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弱風險帶來的損失,進行風險防范。在出口賒銷交易中,主要應規避兩種風險:一是資信狀況很差的進口商;一是政治風險很大的國家。例如剛果(金)和津巴布韋等國,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于2005年11月的《國家風險分析報告(2005)》中,其風險在9級評估體系中參考評級為最高9級。那么我國出口企業在出口賒銷業務中就應當堅決回避這些國家的客戶。
風險控制的另一種方法是風險轉移。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利用風險融資手段,轉移出口賒銷交易風險。比如,通過開展出口信用保險,將賒銷交易風險轉移給信用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是國家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是國際上公認的支持出口、防范收匯風險的有效手段。當前出口信用保險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發達國家的出口信用保險涵蓋率在20%~30%。我國承辦出口信用的公司是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
風險控制的第三個方法是出口企業建立出口賒銷管理制度。從商業發票開出的那天起,企業就要進行賒銷款跟蹤管理。貨物一旦發出,就要立刻提醒客戶;快到付款期限時,再及時向客戶催收。同時,要管理好平時的業務資料,尤其是進口商確認付款的傳真、信件和電子郵件等。除此以外,還要建立預警機制。一般來講,任何的進口拖欠或欺詐,事先總有一些征兆,譬如:幾天不回復傳真、電子郵件等,打電話也沒人接;突然增大購買量,一般是平時的三倍以上等。如果發生上述征兆之一,出口企業就要引起高度警覺,并對此征兆進行分析、判斷,及時采取措施,以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以及降低風險的破壞程度。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簡介及存在的風險
1、匯款人是指(債務人)將款項主動交給銀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種結算工具,通過其在國外的分支行或行,將款項付給國外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是產生最早、使用最簡單的結算方式,同時也作為其他各種結算方式的基礎。
按照使用結算工具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匯款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按貨物、貨款的運送及支付順序的不同,匯款方式主要有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運用方式。預付貨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夠降低貨物出售的風險,也能減輕資金負擔;而貨到付款有利于進口商,在降低資金風險的同時也能先收貨后籌款,相當于得到資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長,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項。由此可見,結算時采取匯款方式,就會出現風險承擔和資金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的情況。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問題:
(1)確保客戶名稱、賬號與銀行信息的正確、完整。因此,對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確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應收付款項。對付款人來說,辦理匯款一般要承擔手續費和電報費兩部分費用。對收款人來說,收取匯款一般要承擔銀行的清算費用,也是按筆數收取。
2、托收是指由債權人開立匯票,并委托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國外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盡管托收與貿易匯款都屬于商業信用基礎,但是跟單托收通過用單據代表貨物控制貨物所有權,從而將結算風險及資金負擔在進出口雙方之間進行了平衡。對于出口商來說,出口商通過控制貨權單據來控制貨物,不付款或承兌就不會交單。一般不會受到銀貨兩空的損失,比賒銷安全。對于進口商來說,只要付款或承兌,馬上就能取得單據,從而得到貨物的所有權,比預付貨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結算時,出口企業要注意的問題:
(1)提供完整正確的代收行、進口企業名址。托收銀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業的指示來處理托收業務,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戶信息,繕制出口托收函件并進行郵寄等。通常情況下,托收銀行幾乎無法,也不可能負責審核代收行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在實務中,經常有出口企業提供代收行、進口企業的名稱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確。如果代收行郵寄地址錯誤,將會延誤收匯,甚至是單據遺失而無法收匯。如果進口企業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沒有地址、電話),還會令代收行無法及時聯系到進口企業而延長收匯時間。
(2)必須使用明確規范的業務術語。
托收使用的術語主要有D/A和D/P兩種形式,對于這兩種方式,在托收統一規則等國際慣例中都有詳細的規定,一般進出口企業和相關銀行很少發生爭議。而在實務中,很多進出口企業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術語。比較常見的有D/P遠期,CAD等。
3、近年來,信用證支付方式成為了國際貿易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一般采取該方式將應由買方承擔的付款義務轉化為銀行的付款義務,從而加入了銀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就由銀行承擔,承擔了審單的義務后,也使得結算的程序更為嚴格、規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結算的風險,資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該方式被貿易各方廣泛的接受。
信用證的出現不僅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企業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雙方在支付貨款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但銀行做出的確認承諾是以交單相符為前提的,如果出現交單不符的情況,那么開證行可以按照規則拒付單據。出口企業在繕制信用證下單據時,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所以,信用證支付方式對出口企業繕制單據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較高。但是,我國當前的外貿企業,尤其是中小出口企業的單證人員業務水平偏低,素質不高,這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選擇正確的支付方式應注意的事項
目前,從國際經濟貿易的實踐情況來分析,如果只堅持某一種結算方式,那么要滿易各方的要求是極為不現實的。面臨長期不斷的市場變化,我們所要采取的是綜合支付方式來進行結算。
1、將匯款與托收結合起來。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預付定金10 %,在裝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這種選擇可以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也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和貿易時間。
[關鍵詞]信用證保兌信用證風險誤區
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信用證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斷下降。但在我國,信用證結算方式仍占50%左右。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在對信用證的認識上存在著一些誤區。目前,在對信用證的認識上,主要存在兩大誤區:
一、誤區一:信用證是一種對出口方最安全的結算方式
在現行的諸多介紹貿易結算方式的書籍中,信用證往往被認為是對出口方最為安全的一種結算方式,出口企業一般認為只要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出口收匯就得到了安全保障。但事實并非如此。我國企業信用證交易的壞賬率高達5%,而與此相比,據不完全統計,歐美企業貿易額中80%~90%采用非信用證交易,壞賬率僅為0.25%~0.5%。由此可見,信用證不能與安全收匯劃等號。
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中,對出口方而言,存在著下列風險:
1.信用證制度本身存在的風險
(1)“相符交單”原則引起的拒付風險。信用證是一種單據業務,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二條的解釋,“信用證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而相符交單指“與信用證中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一致的交單”。對出口方來說,要做到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及《UCP600》的相關條款相一致雖有難度,但并非不可能,而要做到與“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一致卻非常困難。因為“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本身就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國際上對于何謂“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也是眾說紛紜。雖然國際商會制定了《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但此“實務”卻非彼“實務”。因此,單據是否與“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一致,完全由開證行說了算。也正因為如此,據不完全統計,在信用證業務中,首次交單遭拒付的比例高達70%。
(2)開證行資信不良的風險。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出口商可憑信用證直接向開證行憑單取款,而無須先找進口商,開證行是第一付款人。因此,如果開征行的資信能力出現問題,出口商收匯就沒有保障。
2.人為因素造成的風險
(1)偽造或變造信用證帶來的風險。進口商利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繞過通知行直接寄給出口商,引誘出口商發貨,騙取貨物;或進口商與已倒閉或瀕臨倒閉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立信用證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2)信用證中含有“軟條款”所引起的風險。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一般是指使開證行的付款必須受開證申請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種行為的約束,或使受益人獲得銀行付款取決于進口人的履約意思的條款,均可稱為信用證軟條款。如要求受益人將一份正本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檢驗證書由開證申請人簽字等條款,均是典型的軟條款。有的軟條款看似很合理,卻對出口方的安全收匯構成很大的威脅。出口商一旦接受了含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則意味著拱手讓出了履約的主動權,使自己處于“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尷尬境地。軟條款削弱了信用證的銀行信用程度,實際上將信用證變成了商業信用。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信用證并不是一種對出口方最安全的結算方式,它要求業務員熟練掌握信用證業務知識,通曉《UCP600》和《ISBP》,只有對信用證的專業知識有了全面的認識和理解,才能更好地運用信用證這種結算方式。
二、誤區二:保兌信用證對出口方最為有利
在談到保兌信用證時,幾乎所有的書籍和文章都認為,保兌信用證不僅有開證行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而且還有保兌行的付款保證,兩者都負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出口方享有雙重的付款保障,因而保兌信用證對出口方最為有利。因此,當開證行資信不良時,應使用保兌信用證。這是對信用證認識上的另一個重大誤解。
使用保兌信用證,保兌行要收取信用證金額2‰左右的保兌費。理論上,保兌費應由進口方承擔,但在實際業務中,一般都由出口方承擔。這樣就增加了出口方的費用負擔,并且使出口方面臨一個兩難選擇:如果將保兌費計入到出口成本中,則勢必會抬高價格,削弱產品競爭力;如果不將保兌費計入到出口成本之中,則又降低了出口方的利潤。
[論文摘要] 本文通過對常見的信用證欺詐手段分析,提出了信用證結匯同樣存在著潛在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從結匯單據審核、開證行資信調查、軟條款規避等方面,提出了信用證結匯風險的規避方法。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是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的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占有相當的比重。但是,因為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獨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風險防范的難度,了解并規避信用證結匯風險,對從事國際貿易的相關人員意義重大。
一、常見的信用證欺詐使用的手段
1.進口方設置客檢條款。信用證中規定“貨物出運前須經買方檢驗并出具質量證明(a quality certificate should b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before shipment)”,即通常所說的“客檢證明”。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買方拖延時間遲遲不出具質量證明,出口商就無法在規定的時限交單,開證銀行并不會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導致單據延誤,大部分開證行會站在進口商的角度和立場上對單據做出處理,不利于出口商。當前國際市場商品交易價格波動非常平凡,一些惡意的進口商就會在信用證中設置客檢條款規避價格下降的風險。
2.正本提單之一徑交進口方。隨著運輸業的快速發展,貨物的運輸速度加快,而信用證項下單據的處理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進口方為了盡早提貨,往往在信用證條款中要求賣方將三份正本提單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遞給買方,余下的兩份提單與其他所需單據一起送銀行議付。(1/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courier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xx days after shipment,and the left 2/3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presented to the issuing bank with other documents.)根據慣例,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給予放貨,并不要求遞交全套的正本提單,而且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正本提單提前出手無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
3.進口方要求單據認證。開證申請人要求對我方遞交的某些單證需經過認證,例如,一些來證要求我方所遞交的某些單據必須由進口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就是在手續齊備、單據無誤的情況下,辦理使館認證大約需兩周時間,拖延了單據備妥的時間,就會造成過期交單。如果這類單據出錯,修改困難,而且費用較高,等到修改后的單據遞交到銀行,往往已經過了交單期。例如,2007年,中東一家貿易企業向無錫市一家進出口企業開立信用證,單據要求中需要承運人提交船公司證明,且該證明必須經過出口國當地的阿聯酋商會進行認證。(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rrier should be certified by a joint arab foreig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在實際操作中,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該認證非常困難,除了需要提前辦理,還需要提交包括承運人營業執照在內的諸多文件。對于承運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營業執照用于辦理裝船人的商事認證幾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證結匯風險的規避
1.加強信用證單據的審核。鑒于信用證業務表面性的特點,避免不符點出現的關鍵在于嚴格按照國際慣例要求制單和審單,ucp600規定,開證銀行對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條件是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和單內一致,只要符合要求,開證行就沒有拒付的理由,從而保證了結匯的安全性。單證的審核是指對已經繕制、備妥的單據,對照信用證的有關內容進行及時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更正,以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總體上講,信用證審單要嚴格檢查規定的單證是否齊全,包括單據的正副本份數,而且保證審核的每張單據細節必須與信用證一致,且單據和單據之間沒有矛盾,保證交開證行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2.開證行資信的審核。信用證的付款是以開征銀行的信用作為保障的,開證銀行的信用直接影響到受益人收匯的安全性,出口商要盡量爭取找一家資信較好的銀行,如今我們可以很方便的在網絡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銀行名稱,對照收到的信用證,就可以大致了解開證行的資信情況了,查證銀行信譽還可以查閱中國駐該國的大使館的官方網站或請通知行協助。如果開證行資信不可靠時出口方也可以通過保兌的方法降低風險,信用證加具保兌后,有兩家銀行對信用證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保兌只有在單據無瑕疵而開證行不履行責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兌銀行承擔付款責任,出口商仍然要保證單據的正確性。
3.信用證軟條款的規避。關于軟條款,受益人應該確保制單結匯不受買方的制約,單證應該由出口商自己繕制,或由出口商官方機構,或貨運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出具。如果收到包含軟條款的信用證,則要據理力爭,讓客戶取消該條款。對于“客檢證明”,通常的處理辦法是力爭使客戶同意由我國的官方商檢機構來實行商品的檢驗,我國的商檢機構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和權威性都很高,進口方對其檢驗結果都愿意承認。如果進口方一定要求的單據認證,要盡量要求信用證中開立選擇性的認證條款,開證行除了接受本國使館或商會的認證外,還可以接受國際商會的認證。這樣,受益人就可以將需要認證的單據送交當地的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進行認證。不僅可以相對的簡化認證手續,降低認證費用,更是取得了交單時間上的寬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信用證結算過程中出現問題,出口商應該謹慎地分析問題所在,積極尋找妥善解決的方法,最低程度地減少損失。根據ucp600的規定,應先由開證行征詢買方意見,看是否有信用證照舊履行的可行性。如果買方不接受不符點,受益人擁有對單據的處置權,貨權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受益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處理貨物也可以與買方及時溝通,在價格上適當讓步,盡量避免因單據不符遭退單的損失。綜上所述,雖然信用證以銀行信用為基礎,但出口企業也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預防在先,有效地防止信用證結算風險,出現問題及時地妥善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