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產權制度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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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制度論文

篇(1)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6-0057-02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

將產權的基本內涵和特征應用于農村土地(以下簡稱農地)問題的研究領域,就可以得出農地產權的相應概念。

這里所用的“農地”概念,是依照我國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農村土地的定義,指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由此,在一般意義上農地產權就可以理解為,依附于農村土地而存在的各項相關財產權利的總和,它以農村土地為權利客體,所調節的是由于農村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行為關系,作為一種權利束,它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各項權能以及由此形成的產權關系。

在明確了農地產權的含義之后,隨之而來的就是如何進一步規定和保護相應的產權機構和產權關系,這就是農地產權制度的含義。產權制度就是制度化了的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它是一系列用以規定產權如何界定、如何運營和如何保護等等的規則與行為準則,是對不同利益主體相對于產權客體的經濟社會關系的調節。而農地產權制度,就是產權制度在農地資源上的具體應用,它來源于農地資源的稀缺性質,反映了社會對稀缺的農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理性安排。

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模糊

農村土地產權是農村土地資產的一切權力的總稱,由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和處分權等多種基本要素構成。從法律角度講,農村土地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必然存在明確的主體和客體。然而,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恰恰出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的問題。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清楚地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則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于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眾所周知,《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國法律法規體系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作為“子法”,必須與“母法”保持一致。正是由于法律法規上的模糊,才最終造成了理論上本應該由單一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土地產權,卻在現實中演變為多重部門共同代表農民集體行使土地產權。這就是典型的主體錯位和主體交叉的缺陷。

2.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

農村土地產權界定模糊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1)所有權界定模糊。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由于“三級所有”的廢除及行政區域變更,土地所有權究竟屬于鄉(鎮)、村還是村民小組并不清楚。2)土地使用權界定模糊。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承包期中,由于土地使用權的頻繁調整使得使用權不穩定,這種不穩定不利于土地的管理和長期有效利用。3)處置權界定模糊。農民集體理論上享有土地的處置權,而實際上是不完全的,國家可以憑借行政力量從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對農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不正確地行使土地處置權,侵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只能依據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的還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的審批,處置權能受到極大限制。4)收益權不明晰。表現為農民缺乏自主決定土地用途的權利。現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農民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這樣,農民的土地就只能用于農業生產,無法改變農民貧困的生活現狀。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混亂,缺乏法律規制

長期以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自發流轉在客觀上對農村經濟發展,農民集體組織財富積累,提高農民收入等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這種流轉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確認可。在雜亂無序和隱蔽狀態下進行,引發了諸多問題,一是集體土地隱形交易活躍,使耕地保護受到沖擊,隨意占用耕地并出讓、轉讓、出租、轉租用于非農建設,或者低價出讓、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等現象層出不窮;二是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發無序流轉,導致政府難以有效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沖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使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用途、權益、程序等缺乏明確規定,難以依法進行土地登記。對建設投資者不利,還會波及到其他利害關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由于缺乏法律監管與市場機制,土地的市場價值及資產資源屬性在流轉中不能得以充分體現,加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混亂,使得本屬于農民集體及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難以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三、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建議

針對上面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采取進一步的改革措施來完善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一)明晰土地產權主體

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制度規則,確立了當事人的行為選擇,對不同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而其能否很好地發揮約束作用,關鍵是要做到產權明晰。因此,無論從政策、法律還是現實看,要在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時實現農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就必須改革現行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框架,實行國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和經濟所有權歸農戶所有的雙重產權結構。堅持國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利于形成一個土地資源有效配置的參照系,促使土地的國家產權逐步明晰起來,從而實現整個國土資源的有效配置;而經濟所有權是在默認土地國有或者全民所有基礎上的二級所有權。堅持經濟所有權歸農戶所有,使農戶成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發揮土地產權制度的內部激勵功能。

(二)構建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流轉制度

近年來,隨著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農民自發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日趨活躍,但從總體上看,這一活動存著流轉規模小、配置效率低,運作方式不規范等缺點,農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仍臨諸多障礙:集體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不清,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不完善,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緩慢等等不足。實行農村土地高效流動既是土地有效配置的要求,也是土地合理利用的保證。它的實現,不僅可以是土地所有者收益得到維護,而且有利于土地整體效益的提高。如前所述,根據我國國情,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限于依法征用或征購,土地的出賣方式也不在法律保護之列,因此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之上。

(三)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家庭承包責任制

1.土地永包制

在現行農地產權制度基礎上,重新確認本社區社員資格,確認后的社員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承包方法總的指導原則是打破現行農戶土地零碎化、一戶幾塊地、一塊地幾戶的格局,使土地盡量連片,而后實現農戶對土地的永久承包權。《承包法》雖然規定農地承包期30年、50年或70年不變,其暗含一個前提是最終還要變。這增大了農戶的預期不穩定感,使農民投資短期化。實行農民永包制能促使農民高效配制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對保護耕地資源和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意義。

2.租賃制

租賃制是將家庭承包責任制中集體所有、家庭經營,改變為集體所有、家庭承租經營,將集體和農戶的關系有發包和承包的關系變為出租和承租的關系,將所有權和使用經營權的分離建立在租賃基礎上。村集體把土地租賃給農戶經營,農戶按年向村集體交納租金,農戶既可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耕種土地,也可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和抵押。租賃制使集體和農戶之間經濟關系變成了貨幣化出租和承租關系,與承包制相比,租賃制中的產權關系更為明晰。租賃期限一般較長(100年),土地使用期延長,給予農民較強的穩定感。這種經營方式不僅使土地使用效率提高,而且有利于土地有償轉讓,促進農地流轉。

3.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是社會化生產和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因而以股份形式參與土地產權關系和土地經營應視為土地制度深入改革的一種趨向。所謂土地股份合作經營,是指以土地入股,勞動力入股,資金入股和技術入股,承認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通過入股和合理確定收益分成,量化其價值,統一規化土地,統一開發利用,實行規模經營。農民以其占有的股權投資于合作制企業、農場和股份合作社。憑其擁有的股權參與收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這樣易于實現土地集中,提高土地規模效益,合理利用農業資源,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使農業經營企業化,實現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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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深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基礎和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如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設是關鍵,尤其是要建立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產權制度。我國進行了一系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農村金融發展狀況來看,改革并未收到預期效果,其突出表現為: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缺失,農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原本給農村“輸血”的金融機構卻演變成從農村“抽血”的主力軍,同時,農村中非常活躍的非正規金融卻不斷受到打壓。如何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提高農村金融資產質量,化解農村金融風險,深化農村金融,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金融論文,尤其是金融生態成為近幾年來的研究熱點。

一、農村金融生態的基本理論

在新制度經濟學的諸多基礎理論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和C.諾思的制度變遷理論,以及在傳統新制度經濟學基礎上擴展而來的法經濟學,是對農村金融生態運行最具解釋力的理論。

(一) 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交易費用理論。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然而現實的農村金融生態中,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農戶、農村企業和縣鄉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為有限理性的存在導致兩者之間信息不對稱、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費用大幅增加。當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發現進行金融交易的費用太高或超過收益時,就會選擇停止交易。在放貸之前,農村金融機構必須要調查農戶的信用狀況和經濟狀況、借款用途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貸款進行時,要發生談判、簽約費用;貸款發生后,放貸者要跟蹤借款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監督借款投向等。而且農戶以小額信貸居多,單位產品金融機構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與物力。龐大的信息費用構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當這種費用成本過高時,交易將無法進行。

制度的有效運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制度的作用旨在節約交易費用,人們對制度進行選擇與改革的動因也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在農村金融生態中,作為金融生態主體的金融機構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行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下進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會產生不同的金融主體行為,農村金融信用環境的相對落后使得與農業金融支持相關的制度安排無法實施,即推廣農業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極高,導致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資金供給缺乏,而由于農村金融發展的路徑依賴,一旦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資金供給缺失,農村金融發展就會無所適從,反過來也影響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發展,整個農村金融生態惡化也就在所難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農村資金來源與資金需求之間的制度缺失,也是農村金融制度的供給和制度需求出現失衡,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對制度的需求源于經濟主體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無法獲得潛在的利益,制度供給則是經濟體系出現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上,并不存在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現為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制度供給不足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制度需求過剩金融論文,這種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變遷的強大動力,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相互作用決定了制度變遷的路徑論文格式范文。

(二)農村金融生態中的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理論是科斯傳統新制度經濟學體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概念,他認為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與此相反,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實行,從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歷史來看,強制性制度變遷一直居主導地位。上世紀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動下開始興起;60年代,國家指定當時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劃歸中國農業銀行管理;90年代,又實行行社脫鉤,實行在國家管理下的自主發展的合作金融發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雖已確立,但遠未達到農民廣泛參與的合作金融宗旨。從表象來看,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管制是規范農村金融市場,維護農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風險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實上這種強制性制度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廣大農戶的投資沖動,大大減少了農村金融市場的金融交易數量,導致了農業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關鍵因素之一,政府行為是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一股獨特而重要的力量,對金融生態主體的影響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變遷受諸多因素影響,也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生態運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后,農村金融領域一改計劃經濟時代農村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單一的局面,農村金融生態主體逐漸多樣化,如四大國有銀行尤其是農業銀行開始在農村開展商業化經營金融論文,國家建立了農業政策性銀行等,在農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個基本上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效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落后的小農經濟,典型的茍元結構購統竅綬指釷溝門褰鶉謚貧戎禿笥諗寰濟發展的矛盾日益尖銳,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農戶,農村企業和農村政府從非正規金融生態主體中尋求金融產品和服務實為無奈的選擇,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勃興也就水到渠成。因此,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成為農村經濟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趨勢,農村非正規金融或者民間金融的迅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制度供給的不足,但帶來的新問題是民間金融缺乏制度的規范而可能隱藏金融風險。

二、關于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農村金融體系是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落腳點。要跳出農村金融供給制度陷阱,必須加強農村金融制度創新。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沒有抵押物,成為中國農民貸款難的最主要原因,長久以來,中國農民最大的資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為沒有與城市一樣的產權,均為抵押禁區。因此,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應從完善農村產權制度著手:一是賦予農民完整的財產權。建議將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改革為土地使用權,由國土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權、買賣權、抵押權和繼承權。而農村房產也應該與城市房產一樣擁有完全產權,可以自由流轉,尤其是對城市居民的流轉。二是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一方面要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的交易機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運作的立法、執法和仲裁,保護農村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在進一步明晰產權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制度。盡快出臺農村土地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繼承出租、人股等流轉形式。四是建立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修改現行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使之可以進入市場,完善房產權屬登記、發證、流轉制度。要建立城鄉統一住宅市場,使農民住房資產資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變現,改善農村融資難的現狀。目前對國有和私有的物權、產權邊界已經比較清晰,唯獨對于集體物權、產權界定、計價、流動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確定,導致巨額的物權不能定價、流通,置身于經濟貨幣化的進程之外金融論文,成為顧拉溝淖什,帶來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使農民與農村的資產可以有較好的表證。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要逐步建立農村生產要素計價、流動、配置體系。長期以來,我國產權制度按照國有、私有和集體三種方式界定。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

(二)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適度發展,構建符合國情的農村金融體系。首先要正視和承認非正規金融在農村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改變對其持有的漠視和敵視的態度,并認真研究其特有的發展規律。民間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間金融,客觀認識民間金融,注意學習和研究民間金融,依法對民間金融進行合理的引導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合理競爭和良性互動。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曾通過使民間金融購戲ɑ溝姆絞嚼垂娣睹竇浣鶉冢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我們要積極鼓勵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給民間金融以合法的空間,以使規范意義的信用合作擁有溫床和土壤。

三、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結構的建議

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的基礎性工作是搞好農村地區的產權建設,農民財產權的建設與發展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基礎,無產權則無金融,只有做好這個基礎工作才能使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可持續發展論文格式范文。但是我們不能等到農村的產權有了徹底的改革之后才發展農村金融,而是在現有的體制條件下不斷改善農村金融的生態結構。

篇(3)

1.農用地內部流轉的內涵

農地產權的內部流轉的內涵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在集體和承包經營人之間內部的“初次流轉”和在承包經營權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所承包經營的土地在一定的期限內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再次流轉”。

2.我國農用地內部流轉存在的問題

(1)流轉行為不規范,無規范合同契約。就算農戶與業主簽訂了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簽訂雙方也由于知識的局限性使得合同文本也不規范,內容歸于簡單,對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沒經過村委會簽證、蓋章,也未報鄉鎮府農村承包合同管理處備案。

(2)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農用地的內部流轉不同于城市流轉,主要是周圍的鄰居或者親戚之間發生流傳,由于彼此之間長期形成的穩定關系,增加了互相之間的信任度,再加上土地在農村的價值比較低廉,往往就采用口頭協議,很少訂立書面合同,也不會要求相應的物質擔保或者抵押。這樣形成的流轉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一旦中途出現土地糾紛,牽涉到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或收益權問題,由于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的書面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3)流轉合同期限短。農用地的流轉周期一般是一年,由于農業生產周期較長,如果進行規模化種植或者養殖,在短周期內難見效益,合同周期短不利于土地內部流轉的長遠發展。

(4)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由于農村發展滯后于城市發展,農村的各項制度建設也相對滯后,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不完善,使得農用地出現產權模糊,而土地作為農民生產生活的重要保障,農民迫切需要完善的產權制度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糾紛,損害自己的經濟利益。所以,土地產權制度的不明確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用地的內部流轉。

(5)農村土地產權市場很不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市場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農用地價值不公平。農村土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價值度量方式不好把握,導致農用地的市場價值得不到公平的確定,出現非等價交易。第二,產權市場平臺缺失。農用地的交易大多是農民之間的私下交易,沒有一個中間平臺,為農用地交易的雙方服務,及時披露待流轉土地的相關信息以及供需雙方的要求。第三,行政干預強。農村土地流傳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政府主導的,政府根據農業發展規劃確定當期的土地流轉規模和土地流轉價格。而土地流轉過程中行政手段敢于過多,往往出現違背土地市場經濟規律,忽略市場基本供求狀況,導致土地供求失衡,阻礙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

3.農用地內部流轉應遵循的原則及建議

(1)規范合同契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應該規范土地流轉合同制度,明確流轉合同的內容形式、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在流轉期內產生的各種收益的分配問題。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制度有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進行,有利于保障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持土地流轉市場的長遠發展。

(2)堅持依法原則

農村土地產權的內部流轉,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就是依法原則。以現存的法律法規為產權流轉的準繩,堅決杜絕、懲治非法流轉。

(3)堅持自愿原則

農村土地產權的內部流轉,必須堅持平等協商、主體自愿的原則。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集體)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首先必須經過與所轉讓地上的承包者協商,在平等的基礎上,先由占地農民將其承包經營權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集體,再由集體轉讓給土地需求者。自愿原則不僅表現為主體雙方自愿,而且表現為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在內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干涉流轉雙方的意愿。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土地流轉要公開是指土地流轉過程中,待流轉土地的相關基本信息要充分披露,不能肆意隱瞞土地的情況,不準誤報土地的面積和質量,要在土地信息充分公開的前提下完成流轉。土地流轉要公平是指土地流轉過程中,要根據流轉土地夫人具置、面積、產量綜合制定土地流轉的價格,必須按照等價原則進行交易,不得私下串謀抬升土地價格,導致土地交易的無序競爭,破壞土地流轉市場的公平性。土地流轉要公正是指土地流轉要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政府應該充分尊重土地流轉雙方的基本意愿,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推動土地流轉進行,不得偏袒一方利益而損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只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才能為土地流轉提供一個公正的交易環境,保證土地流轉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5)建立農村土地市場。

農村土地交易需要交易的基本場所,必須建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為土地交易提供基本的交易場所,為供需雙方搭建交易平臺,提高土地流傳的效率,優化農村土地資源的配置,提高農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增加農民的經濟收益。

(6)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沒有完善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農民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明確土地產權制度,可以明確土地流轉雙方的權益,可以保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可以規范土地流傳過程中產生收益的分配問題。進而進一步規范土地流轉,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提高土地流轉的效率。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農用地流轉過程中主要存在流轉行為不規范、流轉過程之中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流轉合同的期限較短、土地產權不明晰以及農村土地交易市場不完善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傳,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長遠發展,必須完善農村土地流傳的流程、明確土地產權、建立農村土地流傳市場和建立土地流轉基本原則,建設一個健康、完善、公平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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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制度的缺陷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產權界定不清晰,土地產權關系模糊。農村土地產權入市的首要條件是產權清晰。產權清晰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財產的歸屬關系是清楚的,即財產歸誰所有,誰是財產的所有者或誰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明確的;二是在財產所有權主體明確的情況下,產權實現過程中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是清楚的。明晰的產權關系是土地資源進入市場的前提。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權主體不清晰。雖然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但這個“集體”太籠統,是指鄉、村,還是村民小組,不夠明確。《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則》雖然有較詳細的規定,但由于政府擁有對鄉鎮政府、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設置調整權,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依然不明確。

2 產權中的“權責利”關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雙方的權責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義務,而沒有發包方的職責。對農戶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沒有明確獎懲辦法。

(二)土地產權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農村土地具備的生存和社會保障功能,在土地產權進入市場后,土地資源的利用取決于資本市場的配置,必然出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兩大問題,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安排。在農村勞動力資源的使用上,由于農村勞動力缺乏技術基礎,以及現行的戶籍制度等障礙,導致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的艱巨,社會保障制度也僅僅在發達地區農村才出現。沒有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的安排,農村土地產權難以“獨木成林”。

解決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努力,各地都沒有停止過,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如廣東、上海等地,對農村勞動力入戶城市正積極探索有效路徑。但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包括退休養老、醫療等保障,則需要政府以極大的勇氣去承擔。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業和農民各方面的努力。國家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應統籌考慮農村居民,解決他們離開土地的后顧之憂。可以考慮將“以工補農”的資金、土地征用安置費等,變為直接補貼農業生產和給予農民,轉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動和轉讓。

(三)土地產權的價值難以計量

曾擔任世界糧食委員會主席的j.w.羅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觀點:在競爭市場上,生產資源在各種用途之間的競爭中如何分配,由價格決定。土地將通過市場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價值。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準確數據應當是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的,這是有效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必然結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價值。但我們也知道,靠市場來決定土地價值,就目前的農村而言,是不現實的。由于產權問題帶來的流通和市場準入,使農村土地很難通過市場得到價值確定。鮑杰等從資產評估的角度出發,認為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不能進入市場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擁有和轉讓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計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權層面。

2005年關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出臺,給土地使用權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對所有權是否商品化,則存在種種疑慮。但正如實踐往往是走在理論的前頭,南方某海濱市主管著幾十家國營農場的企業集團在剛跨入新世紀之際,為了防止土地資源的流失、改變財務狀況及方便籌集資金,在當地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協助下,對所屬土地評估為3億元并據以進行會計處理。這是在沒有將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計量實踐,顯然是以土地所有權計量為目的的實踐活動。無獨有偶,2006年,廣東韶贛高速公路建設擬嘗試“農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關市進行具體操作。我們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質,也就知道這將是涉及土地所有權計量的又一次實踐活動。不難預計,土地價值的計量實踐必定從使用權層面上升到所有權高度,完成對土地的整體計量。

(四)土地產權流轉的工具沒有配備

無論是農民私下的承包權流轉交易,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對使用產權的調整,或者政府對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引導,都沒有解決土地產權交易的媒介問題,因而很難體現出土地產權的價值。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一)證券的功能

提供流動性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產權必須流動才能體現其價值。那么,在資本市場,或者資本產權市場,流轉的工具,或者說媒介,就是證券了。證券是指各類記載并代表了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它用以證明持有人有權依其所持憑證記載的內容而取得應有的權益。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證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證券作為資本和產權的運動載體,它具有以下兩個基本功能。

第一,籌資功能,即為經濟的發展籌措資本。通過證券籌措資本的范圍很廣,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層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證券來籌措資本。如企業通過發行證券來籌集資本,國家通過發行國債來籌措財政資金等。

第二,配置資本的功能,即通過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按利潤最大化的要求對資本進行分配。資本是一種稀缺資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資本是經濟運行的根本目的。證券的發行與交易起著自發地分配資本的作用。通過證券的發行,可以吸收社會上閑置的貨幣資本,使其重新進入經濟系統的再生產過程而發揮效用。證券的交易是在價格的誘導下進行的,而價格的高低取決于證券的價值。證券的價值又取決于其所代表的資本的實際使用效益,所以,資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從市場上籌集資本,使資本的流動服從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則,最終實現資本的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正因為證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資本市場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產權市場具備資本市場的特性,也應當使用證券方式,以證券代表一定的土地產權。實施農村土地證券化后,在土地這種基本的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場進程中,借助于有價證券這種虛擬資本形式來承載擁有土地經營權所產生的權益,并以此來獲得未來預期的經濟收益,將有利于真正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這種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家庭承包權、放活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農戶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則組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合作企業。企業統一經營農民的土地,農民既可按股分紅,又可在企業工作,按勞取酬。在股份的構成上,農民主要以土地經營權人股,也可以資金、技術、設備入股。在用人機制上,企業與農民實行雙向選擇,企業原則上優先招收土地股民。這是一種讓農民變股民的農村改革新思路,這一思路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與現代農業的順利對接,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面臨的突出問題。土地證券的持有者可以憑借其進入資本市場,行使資本投資和資本交易的職能。土地經營權流轉借助土地的證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實現土地流轉市場化的目標。土地經營權證券化以后,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被貨幣化,易于同其他生產要素(資本、技術)進行比較,突破了土地經營權無法進行價值和價格比較的限制。土地經營證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轉中的交易費用,大大節約流轉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產生的沖擊和波動,便于實現土地的順利交接,可以使農業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逐步得到完善,同時還能分散風險,便于實現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建議

(一)繼續推動和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土地證券化的前提是土地產權明晰,我國應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使土地產權真正實現獨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代表。筆者認為,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這樣的機構是比較合適的,也與現實情況比較吻合,當前重點是要加強村委會選舉的監督,完善村委會運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強化了承包權的財產權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權真正實現物權化,既調動了農戶對土地保值增值的積極性,又便于所有權主體對承包權進行調控。更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將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清除制度障礙,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轉成本。三是農村土地所有權逐步國有化。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不僅有利于統一城鄉土地管理,更好地保護農民的承包權,而且還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市場流動和優化配置。四是建立農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機制。要推行土地證券化和土地市場化,就必須弱化承包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逐步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五是精簡鄉鎮政府。這有助于減少農村事務的管理成本,減少土地承載的負擔,加速農村社會化進程。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

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是土地證券化的前提和基礎,必須按照發展與規范并重的原則,建立一個開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規范化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使用權市場可以按縣、省、全國市場三級設置,縣級交易市場為本縣區域內的土地交易服務,省級交易市場為跨縣的土地交易服務,全國市場則為跨省交易服務。為規范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必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權市場的法律法規。土地市場交易實際上是土地的產權權利的交易,這種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仍然不能適應農村土地市場發展的要求,必須加強立法,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管理的法律體系,從法律上保障土地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土地產權交易的正常運行。二是建立和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中介組織。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項比較復雜的交易過程,必須建立相應的中介服務組織為之服務。建立土地使用權市場信息、咨詢、預測和評估等服務系統,使服務專業化、社會化。

(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證券化信用擔保、信用評估體系

1 必須建立有效的信用擔保體系。土地證券化一般都需要進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兩個途徑: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國農村土地證券化中,相對于外部信用提升來說,內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條更可行的路子。內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將全部農村土地證券分為優先級證券和次級證券兩個層次,通過弱化一部分證券的信用,來增強另一部分證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過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來獲得的。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建立政府農村土地信用擔保機構為主、民間信用擔保機構為輔的信用擔保體系。

2 必須進一步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估的意義在于可以有效降低農村土地證券交易成本和市場投資風險,對農村土地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必須改變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方式,證券的評級應該交給市場來完成,政府的任務是制定信用評估的管理法規,維護信用評估市場的秩序。其次,國際上已經形成比較規范的評估方法和標準,我們有必要借鑒國外信用評級業的發展經驗,提高我國信用評估機構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關法規,為土地證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關的法規,消除土地證券化中的制度障礙。具體來說,應賦予商業銀行的信托資產經營權,允許商業銀行作為專門機構從事土地證券的發行、投資等業務;允許保險資金、養老基金、住房公積金等進入土地證券市場;《證券法》中應明確有關土地證券的地位,確保土地證券的合法性;稅收制度要根據土地證券發行、流通的各個環節,明確相關的主要稅種及稅率,盡量合法化地減少稅收成本,設計一個有利于證券化的稅收環境。

2 著手研究和制定有關土地證券化的專業法規。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相對成熟的土地證券化立法經驗,在試點的基礎上,構建適合我國土地證券化的專業法規體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場,為土地證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場環境。

注釋:

①魏杰現代產權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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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小彪農村土地證券化:功能、障礙與對策分析[j]生產力研究,2005,(10):45-46+54

篇(5)

[2]甘肅省農村信用社改革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研究.蘭州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梁柱,2012.

[3]甘肅省農村信用社發展問題研究――基于農戶借貸的視角.甘肅農業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張娟娟,2013.

[4]中國農村信用社合理股權結構模式初探――以江蘇省為例[J].中國農村觀察.邢芙偉.2010.03.

篇(6)

(一)現代化大農業發展資金總需求與金融機構資金總供給矛盾突出,涉農金融機構較少且高度集中,農村信用社“一農支三農”格局仍占主導。

據保守測算,黑龍江省2億畝耕地,每畝生產投入500元,按60%貸款需要600億元;發展5000萬頭生豬和1000萬噸奶,按50%貸款需要450億元;農村1800萬人、600萬農戶,按20%的農戶每戶建房貸款10萬元,需要120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0億元;全省1200億斤商品糧,加上包裝貸款可達1500億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貸總需求就達4000億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為3821.9億元,滿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測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農業發展面臨四大突出矛盾,即農業弱質性與信貸資金趨利性的矛盾,農業金融服務需求結構多樣性與金融功能單一性的矛盾,農業資金需求量大與資金吸納能力差的矛盾,農業地區閑置資金“充裕”與金融機構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農村金融發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響。截至2011年末,黑龍江省擁有省級銀行類金融機構65戶,其中發放涉農貸款年末平均余額超過10億元的只有8家。“三農”所需貸款主要依賴農村信用社等縣域銀行類金融機構。2009至2011年,省農信社累計投放農業貸款2472億元,農業貸款增量份額占全省金融機構的85%以上,支農主力軍作用凸顯。

(二)大農機、大合作和城鎮化的推進,悄然催生信貸主體和資金需求量發生質的變化,銀行類金融機構涉農產品創新及信貸投放能力,尚不能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實需要。

據統計,截至2011年末,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達2.1萬個,其中農機專業合作社1774個。農民社員發展到20.6萬人,帶動農戶近100萬戶,約占全省農戶總數的1/4。合作社服務內容由初期的以生產技術服務為主,逐步向銷售、運輸、貯藏、加工等環節延伸,許多合作社經營活動已擴展到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等生產經營全過程。農村經濟組織以及經營結構的變化,使得信貸主體和資金需求量均產生了質變。僅以黑龍江省558個千萬元規模的大型農機合作社為例,每個合作社承包流轉1萬畝土地需支付300萬元左右承包費,加上購買種子、化肥、柴油和農藥等生產資料需300多萬元,每年籌集正常生產資金600多萬元,558個合作社每年需要33.5億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內銀行類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較少,造成合作社融資難,融資貴。近三年來,省內銀行類金融機構累計發放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僅為84.26億元,與千萬元規模大型農機合作社每年生產資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農村信用社現有體制已不適應現代化農業發展的需要,與肩負的支農責任、主力軍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類推進產權制度改革。

目前,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實行省、市、縣三級法人體制,全省設立了7個市地級聯社(法人管理機構)、6個辦事處(省聯社派出機構,非法人管理機構)、81家縣級機構(法人經營機構)。絕大多數農村信用社股東小、股權分散,真正意義上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額多戶式的傳統信貸經營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現代化大農業發展的需要。

(四)國有銀行占有存款資源數量巨大,綜合存貸比率較低,支農貢獻度極低。存款資源大部分上存,較大程度上造成縣域存款資源嚴重外流。

據統計,截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至2012年9月,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等6大國有銀行省內分支機構存款余額合計為10197.3億元,占全省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總數的66.8%;貸款余額合計為4084.7億元,占全省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總數的40.49%,存貸差6112.6億元。其中,涉農貸款投放746.7億元,占其貸款余額的18.28%,占其存款余額的7.3%。存款資金的大量外流,使本來十分短缺的農村資金更顯捉襟見肘。同時,還帶來“擠出”效應,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可貸資金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業信貸資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資金方法,間接加重農業信貸成本。

目前,金融機構正在逐步轉變“三農”弱質產業觀念,一系列針對專業合作社及農業產業鏈條的金融創新模式應運而生,集約化、批發式“大農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內金融機構多限于本系統內實施推廣,銀行間相互借鑒較少,農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二、財政促進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財政金融政策一端連著財政,一端連著金融,是引導金融資源合理流動的有效杠桿。要充分運用財政金融政策,積極引導金融資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積極扶持地方金融機構發展,發揮地方金融機構了解省情、貼近“三農”的優勢。

1.在貫徹實施國家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助政策的基礎上,省政府注入村鎮銀行資本金。建議通過有資質的省屬企業,每年有重點地選擇10戶擬組建的村鎮銀行注入資本金,每戶不超過500萬元,省財政股權5年內不參與分紅。按照黑龍江省目前村鎮銀行每戶資本金平均3200萬元測算,每年大體需要省級財政資金3200-5000萬元。

2.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金融,給予村鎮銀行民營資本初始投入額5%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照每年15戶村鎮銀行每戶有3戶非銀行類民營企業(每戶占總股本5%以上的大股東)參與占總股本30%測算,每年大體需要財政獎勵資金720-2250萬元。

3.在深入貫徹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基礎上,擴大政策實施范圍,給予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年末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給予2%獎勵,促進小額貸 款公司加大支農力度,實現持續發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年末余額超過15%部分約25億元測算,需要財政獎勵資金約5000萬元。

(二)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財政扶持政策為支撐,依托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圍繞解決農村“信用不足”問題,發揮政府“增信”和“調控”功能,促進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興貸款主體發展。

1.重點選擇和支持部分縣(市)建立縣域融資性農業擔保機構。借鑒美國等國家為農場貸款擔保成功經驗,選擇糧食主產區、地方政府有意愿的縣(市),建立縣域融資性農業擔保機構,主要為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興貸款主體提供貸款擔保,有效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貸款有效抵(質)押不足造成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2.研究制定農民、合作組織等農業貸款主體既有的直補資金、農業保險受益權等預期財政補助資金作為銀行貸款擔保的措施,引導和撬動信貸資金投向農村。例如:銀行根據農民未來應得到的財政直補資金情況,為農民設計直補資金擔保信貸產品,解決農民資金需求,同時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提高涉農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積極性。

3.試行縣級財政資金存放與銀行類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發展貢獻度掛鉤,發揮財政“調控”作用,有效引導和激勵商業銀行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縣域存款資源嚴重外流問題,實現不花錢也能辦成事。縣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域金融機構處于“金融支農”的最前沿,縣(市)財政部門可結合縣域農業發展實際情況,以銀行類金融機構涉農貸款貢獻度為主要考核指標,按照“統籌安排,獎貸掛鉤;存量(暫時)不變,增量調劑;動態管理,考評兌現”的原則,研究制定“縣級財政資金存放銀行類金融機構考核激勵辦法”,加快實現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的目的,有效解決存貸比過高的縣域銀行類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短缺問題,促進和拉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長。

4.發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促進農民工就業和創業,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將經工商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視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納入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范圍,以緩解合作社貸款難、銀行難貸款問題。

5.研究探索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規模和險種,開展銀行與保險合作,充分利用農業保險“增信”作用,促進參保農戶容易獲得貸款。目前,黑龍江省農業保險分為種植業(水稻、玉米、小麥、大豆)和養殖業(奶牛、能繁母豬)兩大類、6個險種。建議結合實際,開辦森林、甜菜、馬鈴薯等方面的農業保險,在穩步擴大原有保險基礎上,積極研究開辦新險種,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風險分擔和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銀行、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風險。借鑒國內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經驗,研究制定銀行類金融機構新增涉農貸款風險補償辦法,對其年度新增涉農貸款,按照一定比例(5‰)給予風險補償。研究制定擔保機構涉農貸款擔保代償風險財政補助辦法,對擔保機構為涉農貸款擔保新發生的代償,按照日均擔保責任額的一定比例(10‰)給予風險補償。

7.積極支持農村物權改革,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和支持有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關部門推進農村物權改革,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深化林權及流轉制度改革,推進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轉管理制度改革,激活農村靜態資產,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使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林權、土地經營權、土地收益權等均能夠作為銀行貸款擔保和抵押物。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三)探索建立財政資金市場化、金融化運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機構專業優勢、市場優勢,形成政府資源與市場資源有機結合,支持農業重要領域的發展。

篇(7)

世行報告指出的中國環境惡化的三項直接動因——經濟快速增長、城市化和工業化都與農村發展緊密相連。從總人口的角度,我國目前農村人口占主體,農村環境的好壞對我國人民生活質量的改善有相比城市更重要的貢獻;從農村占我們國家國土的份額看,我們國家環境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農村環境而不是城市環境決定的;從環境改善的潛力看,與城市相比,農村毫無疑問具有更大的可塑性。

1農村環境污染的分類和根源

就農村而言,其環境污染問題在當前復雜的背景下,根據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污染物來源不同,至少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外源污染,二是內源污染。

所謂外源污染,指來自農村以外的污染。例如,城市中的垃圾運往離城市比較近的郊區,即農村進行填埋;為了城市環境的改善,對城市中污染比較重的工業企業外遷至農村等;還包括環境污染物的自然遷移至農村,例如城市工業企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粉塵、SO2、CO2、NOx等)隨大氣遷移至農村地區,直接污染農村地區大氣或是隨降水進入農村土壤、水體等。

所謂內源污染,主要分以下4種情況:一是農業生產資料的不合理使用。例如化肥的不合理應用,農藥的不合理應用;二是農村生活污染。農村生活過程中產生廢水、廢氣和廢渣,小城鎮和農村聚居點的生活污染物,因為基礎設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邊環境中,造成嚴重的“臟亂差”現象:每年產生的約為1.2億噸的農村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產生的超過2 500萬噸的農村生活污水幾乎全部直排,使農村聚居點周圍的環境質量嚴重惡化;三是農村生產污染。這類污染是由于飼養用于生產或是經濟用途的動物對農村的污染,這類污染在南方有散養牛、豬、雞、鴨,傳統的地區尤為嚴重。另外,還包括農業秸稈的污染,無論是在東北還是在中西部,都有農業秸稈污染問題存在,東北主要以玉米秸稈為主,而中西部農村主要是小麥和水稻秸稈;四是本地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產生的工業污染。受鄉村自然經濟的深刻影響,農村工業化實際上是一種以低技術含量的粗放經營為特征、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反積聚效應的工業化,村村點火、戶戶冒煙,不僅造成污染治理困難,還導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國鄉鎮企業廢水COD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而且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處理率也顯著低于工業污染物平均處理率。

2農村環境惡化的微觀經濟分析

2.1農村居民收入、財富效應與環境變化的關系分析

2.1.1由收入效應引起的環境問題。一般意義上的經濟發展,至少在短期內,意味收入的增加;而收入增加的直接后果是社會增加對包括“環境”在內的正常物品的需求。由收入效應引發的環境問題,我們將農民面臨的購買選擇分為環境物品和非環境物品,經濟發展使預算線右移,農民不僅提高非環境物品的消費,同時也增加環境物品的消費。在這個意義上,無論是“先發展后治理”,還是“邊發展邊治理”,在“發展”過后,幾乎都會有反省“治理”不足的反應。

2.1.2由財富效應引起的環境問題。經濟發展帶動了產權制度、產權關系的調整,就一般而言,產權制度的演進朝逐漸明晰的方向發展。假設在產權制度調整之前,環境物品的產權歸屬是模糊的,“模糊”比較方便的理解是個人擁有的環境物品的價值被制度性低估了,政府強制性要求提高環境質量,政府只需要給予農民幾乎為零的物質補償。當農民擁有環境物品完整的產權,環境產權的明晰在經濟上意味著賦予了農民更多的財富,而農民財富的增長會轉變為對環境物品需求的增加。經濟發展與產權制度改革相結合從根本上對環境保護起促進作用。

2.2保護農村環境的價值分析

2.2.1文化的價值。農村維系著的傳統的生活方式,是城市傳統文化的基因庫。因此,歐洲國家激進、固執地保護城市邊緣的農村,使之在強大的工業文明下得以繼續生存。

2.2.2生態的價值。農村不應在城市化過程中遭受破壞,相反應該從城市化過程中獲得更豐富的生存和發展機會。發達國家的經驗也表明,好的城市化不是取代農村,而是使農村發展更好。以農村的農地為例,農地一般意義上的固有功能,如防洪、涵養水源和防止土壤侵蝕,傳統的這些功能主要服務農業和農村;但是,伴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城市也開始受益于這些功能。此外,如凈化和景觀功能,隨著城市化進程,近年來得到很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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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保障城市生存和發展的價值。城市化絕非意味著消滅農村,而是要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使農村處處賞心悅目,適宜于居住、郊游、體驗、野營、觀光等。城市的發展,使農村傳統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角色重要性下降了。總體上,農村需要實現從傳統產品經濟向新型服務經濟的轉型。我們認為,農村對我們國家環境保護的成敗起決定性影響。此外,農村環境問題長期被忽視,國家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巨大環境投入,也很難維持“長治久安”的治理效果。由于我國農村污染治理體系尚未建立,環境污染不僅將迅速從“小污”變“大污”,而且已經“小污”成“大害”,給作為弱勢產業的農業和弱勢群體的農民帶來了顯著的負面影響。

3當前農村環境問題的對策建議

3.1加強環境保護教育,搞好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規劃

科學規劃是合理建設與健康發展的前提。在所在區域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及環境建設總體規劃的框架下,村鎮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主要應遵循以生態學及規劃理論為指導,與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同步制定,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應能不斷提高村鎮的生產生態位和生活生態位。村鎮生態環境建設應立足于促進生產,方便生活,使生產區和生活區布局協調,生產功能和生活功能逐步提高。

3.2積極建設生態型產業體系,推進農村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良性互動

地方政府的領導者可能從政績的角度,在短期內,嚴格執行國家在農村地區的環境標準,甚至會超前發展。但只要農村基本的利益格局沒有改變,經濟發展一定是更大的政績,地方政府的領導者會很快地轉向“經濟優先”。從長遠看,建設“生態型”產業體系可能是解決農村生產垃圾減少的唯一出路。國家應從戰略的高度,規劃、組織農村地區的產業生態建設。在城市工業有計劃地向農村地區擴散的同時,我們認為,應根據“產業生態”的原則,將經過組織的“產業共生體”成建制地向農村擴散。

3.3扭轉二元結構下的農村邊緣化

回顧劉易斯的“二元經濟”模型,可以發現,劉易斯預期的通過城市部門的經濟擴張改善農村部門的人地關系,并長期隨著農村“單位勞動產出比”的上升,最終實現城鄉經濟一體化會面臨挑戰:一方面,農村人均收入下降引起農村地區環境需求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物品的積累以加總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為基礎,“富有”農民的退出會導致農村總的環境支付意愿呈“指數”下降,從而從供給的角度看,城市化引起“農村邊緣化”,加劇農村的環境惡化。

3.4農村環境保護與垃圾處置的財政制度創新

根據城市的經驗,逐年攀升的垃圾產出給財政帶來了巨大的負擔。垃圾處置,尤其是“垃圾填埋”,不僅僅是資金問題。由于需要占用土地,城市垃圾的基本出路因此大體可以描述為“城市向農村的遷移”。在垃圾堆場占地問題上,城市與近郊農村的矛盾越來越大。 改革現有環境治理資金籌措模式的時機和條件已基本具備。我們的基本立場是:在建設“零售附加”稅收系統的同時,發展“環保政府債券”;系統梳理目前的稅收體系,對不符合產業發展、污染嚴重的行業和部門率先啟動“零售附加”;在政府財力允許的前提下,在引入“零售附加”的同時,取消、降低現存的一部分稅收項目。在加入WTO以后,城市通過農產品補貼對農村回哺的政策空間已經非常有限。從未來農村主導功能轉換的角度出發,將這部分補貼轉向農村環境建設,建設以“農村景觀與生態服務”為核心的新的農村支持系統,是中國未來農村環境政策的一個發展方向。

4參考文獻

[1] 蘇揚.浙江經驗:“三生統籌”理念下的農村環境綜合治理[J].環境保護,2006(4):79-84.

[2] 吳曉青.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建設新農村新環境[J].環境保護,2007(1):12-14.

篇(8)

    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所謂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經依法批準用以建造個人住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是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才能夠享有農村宅基地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轉,從而不利于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利,也不利于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一、我國當前宅基地流轉之困境

    1.抵押。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不能抵押。這么規定的理由是:它能夠維護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了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居住條件而無償或者以非常低廉的價格批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用于建造農村村民的個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性質,如果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那么當使用權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就會喪失該土地使用權,從而出現農民居無定所,以致出現社會不穩定的嚴重后果。

    若要打破現狀允許農民將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資,那么必然會導致宅基地流轉的可能,因為一旦農民不能夠償還債務那么宅基地將面臨拍賣。但是我國法律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由于農村居民購買力有限,這一限制買方的規定勢必會導致宅基地的價格失真,宅基地價格的失真又會反作用于其作為抵押物所融資金,這樣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農民財產收入的渠道,從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義大打折扣。

    2.繼承。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因結婚或其他原因分戶另過,申請一處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權利。據此我們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當村民子女遷入城鎮取得城市戶口時,其當然不再享有原戶籍中宅基地權利;當村民子女嫁入或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組織,由于其不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也不再享有原戶籍中宅基地的權利;當村民在本村中分戶另外申請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戶籍中宅基權利。也就是說,唯一能夠出現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從原戶籍中分離出去,直至原戶主死亡后成為新戶主。

    但是,法律雖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權,但卻沒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權。村民的宅基地是幾乎免費的,但蓋房子還是自己出資,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財產,那么村民應該能夠自由決定房子的繼承問題。有學者認為當房屋作為遺產被繼承時,其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被一體繼承。我國法律中有“地隨房走”的原則,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夠隨同地上建筑繼承,那么就會打破宅基地使用權所有者的身份要件。這顯然與當前法律相悖,也與立法初衷相悖。

    3.買賣。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條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這些雖然從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買賣,但其始終不是正式立法。從根本上來說,限制宅基地買賣的事由依然是我國法律對于宅基地取得的戶籍身份限制。集體土地由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是作為福利性質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費分配給本集體內以戶為單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說只允許本集體內的農村戶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時,《土地管理法》還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那么該句話是否也禁止已經擁有宅基地的“戶”購買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沒有宅基地的本集體農村戶口的家庭能夠購買宅基地了。這樣一來宅基地的買賣市場被限制得所剩無幾。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要求: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該通知同樣并非法律法規,法律并沒有禁止農村宅基地上建筑的買賣,只是買賣之后農民不得另行申請宅基地。宅基地能夠隨同地上房屋買賣而轉讓么?這在理論界存在很大爭議。有學者認為,“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原則,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均有利于確認和保護各種權利和利益,也難以解決各種糾紛。而應當承認房屋的所有權有時與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分開的。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理論探索

    面臨現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法學界和經濟學界不少專家學者對其進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種改革的主張,主要分為兩類:一是主張現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現階段的一種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須采取大變革的方式,即變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例如農村土地國有化,農村土地私有化,農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張則是維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只需變革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對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國現階段實行城鄉二元結構,土地制度與戶籍制度關聯緊密,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該集體的成員必須有集體內的農村戶口,才能夠享有該集體土地的財產權益。根據十八界三中全會公報,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都同時提出。若能夠將這幾項改革同時推進,取消城鄉戶籍區別,形成一元制社會,那么對變革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才有實施的可能。但是,這種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內難以完成,若強行推進勢必會導致廣大農村地區的不穩定。回顧中國歷次大變革,雖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如施行雙軌制經濟時的“倒爺”以及國有企業改革時期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農村地區作為國家穩定的核心,筆者并不主張在農村地區施行大變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又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精神,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須找到宅基地流轉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篇(9)

黨的十明確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模式,即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小康社會的建成意味著“三農問題”的有效解決,那么城鎮化的發展水平則是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指標。當前國家政策倡導實現“三化” 協調發展,而“三化”發展重在農村,如果不合理解決農民的土地權益問題,相關的政策措施在推行過程中就會步履維艱。

一、問題的提出:我國農民土地權益保護問題的現狀分析

(一)城鄉二元格局,農民土地保障權益受損

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形態表現為明顯的城鄉二元社會格局,突出表現在城鄉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方面的差距,這種差距不僅僅是政府公共財政資源分配的差別,更重要的是整體社會資源配置的不公平。雖然,我國政府正在致力于構建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試圖通過制度建設來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差距,但是由于多種原因,農民保障缺失的現象依然存在。社會保障權益本應是每位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但農民只有在放棄土地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并且這種社保也是不完善的,這對農民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農民享有的只是低水平淺層次的保障,且內容單一,多為勉強維持基本生活的養老金,對于未來的生活保障來說只是杯水車薪,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生存發展地位顯得岌岌可危。

(二)公共利益模糊,農民土地發展權益受損

在對農民土地發展權益剝奪的現象進行歸納分析后發現,公共利益定位模糊是影響農民土地發展權益實現的直接原因。現實中,政府往往以宣揚公共利益高于個體利益的價值觀來推動征地拆遷進程。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其本質就是利益問題,是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平衡問題。對于現代農民特別是年輕一代的農民來說,土地已經超越了原有的單一生產資料的屬性,是一種被賦予經濟價值、政治價值、社會價值的特殊資源。所以,在政府強力推進城鎮化,促進農地流轉之時,也應該及時采取多種措施解決民生問題,開拓失地農民新的就業渠道和機會,使得農民土地權益的保障功能得以延續。但是從目前全國推行城鎮化,開展有序的土地流轉的實踐來看,在這方面的工作事與愿違。

(三)農地產權缺陷,農村土地整體績效受損

農地產權制度缺陷,一方面表現為產權主體虛置而導致的農地流轉績效偏低,土地資源配置低效率;另一方面表現為產權制度功能缺陷而導致的農地資源整合不到位,土地資源整體價值流失。目前,我國實行的是農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產權制度,實踐證明這種產權制度設計產生了極大的制度績效。但是,面對世界農業現代化的挑戰,我國大部分地區缺乏土地資源的科學整合。加之在各地大搞開發區的過程中,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的速度明顯高于農村居民點用地減少的速度,大量農田被變相侵占。由于農民沒有獲得土地所有權,在政府、開發商、村兩委強力推動的城鎮化作用下,勢必會對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個人的土地權益造成影響。

二、問題的分析:我國農民土地權益受損的原因探析

(一)農民方面的因素

第一,傳統思想束縛。小農意識的長期延續造成了農民關注自身利益較多,對集體土地權益保護采取漠視態度。同時“畏官、懼官”的傳統思想觀念長期以來困擾著農民,造成農民群體難以有效應對來自政府、開發商等強勢群體的壓力。

第二,廣大農民受教育程度低,維權自覺性缺失。知識能力較弱造成農民在信息獲取和利用方面處于弱勢地位,加上農民的平等自主意識不強以及法律觀念薄弱導致多數人對政府的侵權行為采取默許的態度。

第三,農民家庭經濟實力不足。多數農民對征地補償方案的合理性缺乏客觀認知,面對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的現實,農民往往偏好于土地非農化流轉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款,忽視了農地所承擔的社會保障功能。

第四,權利意識淡薄。一方面鄉鎮基層組織濃重的“人治”色彩弱化了依法治國的理念;另一方面,失地農民即使將有關征地糾紛訴諸法律,但相關法律的不盡完善也會造成立案困難且過程繁瑣,使得法律功效在幫助失地農民維權時捉襟見肘。

(二)政府方面的因素

現實中政府是具有“經濟人”特征的組織,趨利性的政府特征促使其熱衷于大搞城鎮化,從而能夠獲得巨大的土地財政資金。政府的單方主導性和威權特性使其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表現得極為鮮明,政府的雙重角色增加了市場交易成本。具體來說:

第一,“土地財政” 的豐厚利潤驅使一些地方政府違法征地行為不斷。為此,政府會巧立名目違法征用、圈占農村集體土地,將本應屬于農民的絕大多數利益歸為己有,使得地方政府在獲得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能增加政績。

第二,政府公權力難以受到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有效監督,從而導致行為失范。

第三,問責制度建構的相對滯后使得地方政府違法征地行為缺乏硬性約束。建立問責制的目的在于防范政府權力的恣意妄為,但由于相應的機構設置和配套政策法規措施還不完善,各級政府之間以及各個部門之間事權關系尚未理順,責任主體模糊,歸屬不明晰,這就帶來了問責程序操作上的困難。

(三)法律方面的因素

目前,我國涉農法律制度雖然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村集體,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鄉(鎮)、村、農民三者之間的產權邏輯關系。根據對失地農民的走訪調查結果來看,多數人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混為一談,多數人認為自己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就是所有權。其次,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民土地權益保障的條款規定存在矛盾。如《憲法》規定國家只能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這就使得“公共利益”的界定超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包含的范圍,給農地的非農化利用制造了借口。

三、問題的解決:我國農民土地權益有效保障的實現路徑

(一)明確公共利益,構筑完善的法律體系

第一,應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法律厘定,避免地方政府利用制度漏洞靈活變通法律法規,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從征地中大肆獲利。因此建議將公共利益限定在具體行為方面,列舉出具體類型,并進行相關的司法解釋。

第二,必須對農民在征地事前、事中和事后享有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立法,保障農民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同時還應對補償程序加以完善,可采取先補后征的做法,在失地農民的征收補償款落實到位之后才能占用土地,防止拖欠失地農民的征地款額的現象。

第三,建議制定完善系統的《土地流轉法》,保障日后更為發達的市場經濟下土地流轉機制的有效運作,嚴格土地市場流轉程序,消除不合理的土地流轉限制,使得農民能夠依法自由進行拍賣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盤活農民手中的土地資源,發揮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二)優化產業布局,統籌規劃農村土地流轉

篇(10)

1農村金融對新農村經濟建設的作用

1.1農村金融促進鄉鎮和私營企業的發展

通過農村金融信貸的支持,中小型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利用獲取到的資金發展起了自己的業務。隨著規模和業務擴大,以及為了滿足適應市場化和國家化的需要,都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支持。同時,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小城鎮建設,從而帶動了企業產業的發展,這些都歸功于農村金融的支持。

1.2農村金融帶動了農村信息化和產業化的發展

在“三農”的開展過程中,引進農業所需要技術、購置優良品種和進行農用設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術人員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隨著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進一步完善,將給激發農村經濟發展的積極性,進而促進農村經濟產業化的步伐。

1.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農民需要農村金融來服務于自己的生活和生產

農民發展農業、養殖業以及擴大生產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資金的來源就依靠農村金融來解決。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僅僅滿足于以往的貸款和還款業務,更加傾向于更豐富和方便的服務,比如:結算業務,投資業務等等。農民的生產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都與農村金融有直接的關系。

2農村金融發展和改革的建議

2.1大力發展新農村經濟,實現農村金融需求與金融供給的均衡發展

金融和經濟發展是離不開,是一個整體,經濟決定金融,沒有一個個的經濟體,金融就很難發揮其作用,因此,農村金融服務滯后的現象,只有不斷地通過在供給中創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給,才能真正的解決這一問題。

2.2建立和健全農村金融體系,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根據農戶和企業發展多層次性和多樣化的要求,構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競爭性的多層次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允許農發行逐步開展信貸以外的咨詢、項目融資、企業并購等金融業務,以增強其盈利水平,催進其可持續發展;開發適合新農村建設所需金融品種和服務,使農村金融資源總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管控機制,遵循信貸資產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通過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農村金融機構協同運作,能夠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要,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健康、快速發展。

2.3優化農村金融信用環境,為農村金融健康運行提供良好的環境

政府部門應該加強農村金融環境建設,切實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好的服務;強化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為農村信貸風險控制提供依據,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建立更加靈活的擔保機制,為貸款發展農村經濟掃除障礙。新晨

2.4引導和規范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

長期以來,由于農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滿足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所以在農村金融市場多元化、競爭性的發展過程中,不能忽視其作用,同時要重視民間金融的規范和引導,加強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放寬市場準入提交,杜絕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

3結語

總之,只有不斷的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規范和發展適合新農村特點的金融體系,才能更好的為新農村經濟的發展服務,滿足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參考文獻

上一篇: 中國近現代史論文 下一篇: 加工合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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