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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因素及現狀分析
根據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內部審計的報告體制、內部審計的職能范圍、內部審計部門規模、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支持程度。內部審計的報告體制。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報告制度主要有五種體制,分別為向董事會或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報告、向監事會報告、向總經理報告、向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報告以及向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雙報告制度。研究表明,向董事會或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報告時內部審計部門具有更強的獨立性。朱榮恩等(2005)向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受訓的財務總監就企業審計部的隸屬關系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在152家被調查企業中,總體而言,審計部隸屬于總經理的比例最高,隸屬于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的分別為13.8%。耿建新(2006)對上市公司數據統計結果表明22%的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向董事會報告而仍然存在76%的內部審計部門向總經理報告。內部審計的職能范圍。IIA(1999)將“確認”和“咨詢”定位為內審的兩大主要職能,王光遠(2007)認為內部審計作為“確保受托責任的有效履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能可以概括為“監督、確認與咨詢”,而不僅僅是“確認”和“咨詢”。實證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職能范圍越大,對企業管理的參與程度越高,其獨立性越強。但目前來看,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職能范圍并未統一,不少上市公司仍將內部審計作為查處內部舞弊的職能工具,而未能將其評價和咨詢功能在公司內部加以拓展。內部審計部門規模。內部審計部門規模主要表現在內部審計部門經費、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專業素養、內部審計部門的行政級別。劉國常、郭慧(2008)研究表明,內部審計的規模與內部審計獨立性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根據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設立單獨的內部審計部門,并配置不低于三名的專業審計人員。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支持程度。現代內部審計的功能主要為更好的實現企業增值,因而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支持程度非常重要。實證研究分析表明,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支持程度越高,內部審計獨立性也越高。我國并未從法律層面提升內部審計地位,因而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并不重視,不少企業僅僅將其作為符合上市要求的門面工具,內部審計部門徒有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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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加深,上市公司經營環境因之變得日趨復雜,經營風險大大增加。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經濟網絡化,要求內部審計對資源運動的合標性進行全程跟蹤審計,及時反饋信息。上市公司自身為適應環境求得生存也在不斷的變革中求發展,而變革是企業風險產生的一個重要來源。可見,企業風險無處不在,因此,上市公司經營者必須樹立風險意識,進行全面風險管理把減少企業面臨的風險作為企業實現目標的關鍵。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參與風險管理的現狀
隨著內部審計參與風險管理的程度,對內部審計獨立性的要求相對弱化。被弱化的獨立性又制約了內部審計職能的實現。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和評價職能都是以內部審計的審計結論作為依據的,如果內審人員缺乏相應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就很難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也就難以得到可靠的證據進而影響到公正的審計結論,引起內部審計風險。尤其是相當多的舞弊常常牽扯到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如果缺乏獨立性,內部審計對此將無能為力。因此,只有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及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和暢通的報告渠道,內部審計的職能才能得以實現。
三、中外上市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參與風險管理的比較分析
美國內部審計協會出臺的規范里明確要求各銀行設立獨立的審計部門,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對銀行的重大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各分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向總行內部審計部門報告工作,總行內部審計部門直接對審計委員會報告。內部審計部門的經營預算、工作計劃和審計工作的評價等,都由審計委員會決定。在這種垂直管理的組織架構下,內部審計機構利益與被審計部門完全分離,內部審計事項決策也不受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事項的影響,從而使得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具有較高的獨立性。中國商業銀行尚未真正實現內部稽核(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在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監督體制是:總行設置稽核部,主管全行的稽核工作。各地區分行設置稽核處,作為基層稽核單位。各地區分行稽核部門直接向分行行長報告工作,這種情況下很難實現分行稽核部門的獨立性。而且分行稽核人員的編制、工資福利待遇均由稽核所在分行決定,使得稽核工作人員無法客觀公正地對分行管理層決策的事項和一些敏感性問題的是否合規、合法和經濟進行稽核,也就無法有效降低審計風險,從而影響了內部稽核部門監督職能的發揮。
四、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參與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通過改善治理結構保障內部審計獨立性
公司治理結構的科學性,特別是對內部審計機構組織地位的設計,是保證內部審計部門獨立性和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首要條件。內部審計機構應在組織結構中應處于較高地位,以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并且增強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從而有效地減少威脅客觀性的重大利益沖突。董事會對風險管理進行監督。董事會的監督通過內部審計人員的報告來實現。內部審計部門既要對基層部門的活動進行監督和確認,又要對高層的決策行為進行評估。所以,各層級的內部審計部門不應歸屬于同級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應向內部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報告風險管理的相關情況,并及時向管理當局提供改進的建議。
(二)引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參與風險管理過程
首先是風險識別。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采用通用風險分析模板及方法,識別上市公司要內外部環境中所有的風險事件。如:單位本身的風險和重要合作者的風險。內部審計部門還應該判斷管理層是否完全識別了單位的所有重大風險,若有遺漏要提醒管理層加以注意。其次是進行風險評估。在分析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導致的后果時,可以采用對已識別的風險事件進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很多情況下要主觀判斷不同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是風險分析的復雜性和困難所在。這就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從其特有的獨立地位出發,從客觀的角度分析風險的假設和計算方法來評價風險,提出專業意見。最后是風險控制問題。單位要要采取的多種策略和方法應對不同的風險,比如:是避免風險、接受風險,還是降低風險。在內部審計人員參與風險管理的過程中,有一點需要注意,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工作在于分析、評價風險,提出減少風險導致損失的建議,并不建議參與風險管理的決策和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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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是在長期的經營實踐中,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而逐步生產和發展起來的。內部控制作為企業管理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在防止會計信息失真、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等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內部控制分為內部審計控制和內部財務控制,這里著重講內部審計控制。
二、公司治理與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關系
一是實現企業目標,提高企業價值,是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最終目標。減少虛假會計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的有用性,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是內部控制的主要目標。而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實現企業目標的保證,因此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有著共同的目標;二是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具有同質性。公司治理是建立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內部控制的核心也是在兩權分離的基礎上如何實現企業效率的最優化;三是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內部控制有效運行的保證。一個良好的內部控制系統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環境中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反之,若沒有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無論設計如何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也會因流于形式而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關系是惺惺相惜的,公司治理的兩權分離的結構是內部控制有效運行,正常發揮其功能的前提和基礎。公司管理者作為內部控制的主體,卻不能決定經營者的聘用,因為這是由公司治理的結構決定的。若公司結構不健全,同時也沒有對管理者起到有效的監督激勵作用,公司經營管理者就會沒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現狀
大多數上市公司都具有兩權分離的公司治理結構,在這種形式下,內部控制特別是內部審計存在很多的問題。
(一)審計部門地位低,審計工作不規范。絕大多數公司對于內部審計的認識不高,甚至沒有設立審計部門。公司只有在立法時按規定才設立內部審計部門,這就使得審計部門看起來可有可無,在我國這個沒有內部審計氛圍的大環境下,審計部門的獨立性較差,其地位也會低于其他部門。審計工作由于其靈活性較大,應當依法進行,或者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而定。現在企業一般都不在意內部審計工作,所以多年來管理比較松散,也讓內部審計人員陷入兩難的工作狀態,一邊是審計工作沒有監督人員,另一邊內部審計沒有細化的規定,出現問題也沒有可以依據的法規,造成審計工作一直沒有效率和質量。
(二)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普遍較低。現在的審計人員大多數來源于財務部門,根本不能適應工作,內部審計需要高素質的人才才能發揮其真正的作用。同時,企業也并不是很重視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而一般的審計人員只會簡單地對賬和查賬,并沒有眼光和足夠的預測能力去全局把握。如若企業的內部審計只是站在一個客觀的角度去評判公司內部的財政狀況,總是會有一些偏袒的狀況出現。
(三)高層管理人員內部控制意識薄弱。內部控制是在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職員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但在執行時,內部控制的焦點仍然在財務會計系統和業務執行系統,兩者均在管理層之下,對高管的控制力還是比較弱,主要是針對普通員工。
(四)內部控制的運行環境缺乏有效性。內部控制需要在一定的環境下才能有效運行。其中,公司治理就是其所需環境的一個重要基礎和保障。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運行環境較差,主要是因為:第一,內控觀念落后。認為內部控制可有可無,從而造成約束的條條框框無人問津;第二,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即缺乏健全的運行環境。內部控制系統的成功建立和實施是以健全的、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為基礎的。上市公司中,股權集中度較高,使得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無法履行其職責,更進一步說,成本也會增多。
(五)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足。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足的問題。我們所得到的是來源于公司注冊會計師的關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的審計報告,公司自身的內部審計報告只是徒有形式,而沒有《基本規范》要求的以內部環境為基礎,以風險評估為重要環節,以控制活動為重要手段,以信息溝通為重要條件,以內部監督為重要特征,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五要素內部框架。
四、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不足原因分析
在內部治理機制設置了合理的權力機構、建立了適當的監督與激勵機制的基礎上,為實現三大目標而建立的自行檢查、制約和調整內部業務活動的自律系統,這就是內部控制。而上市公司權力機構如董事會、監事會等未發揮作用、內部治理機制不健全等是內部控制失效的直接原因。
(一)董事會獨立性不高。董事會獨立性的缺乏是指董事會中的大股東、經理層之間獨立性不高,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夠。大股東擁有很高的控制權,董事會有時從大股東中選出,這使得董事會的獨立性不夠。
(二)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公司董事、經理以及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處于監督制衡的重要環節。實質上,設立監事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但是,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制度與上述思想有很大的差別:我國監事會只負責審查公司活動的合法性,不具備任免董事的權利,不參與決策一致性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不能對董事會的控制力有任何的制衡作用。
(三)內部審計不健全。完整的內部控制有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監督五個要素組成,其中控制只是其中的一個因素,而控制環境是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核心,是企業的人以及它所處的環境,是內部控制體系存在和發展及其實施的空間,是內控體系賴以生存的土壤,是推動企業內控的引擎,也是其他要素的基礎。我國內部審計機制不健全,審計范圍有限,內容單一,不能對財務人員等職員起到一定的制s作用。
(四)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委托理論認為,由于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委托人與人的利益不一致,兩方肯定會采取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措施。如果激勵機制不到位,委托人和人之間就會產生沖突。因此,在內部控制過程中,必須重視內部控制執行層的經理和高管人員的激勵措施,通過短期和長期激勵政策,促進其努力履行受托責任制,提高公司效率。我國上市公司對經營者的激勵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報酬偏低,高層管理人對報酬制度普遍不滿意,即經營者投入很多,卻得不到相應的報酬,從而產生激勵不足的問題;二是高管薪酬結構單一,例如它不是與持股比例呈正相關。
五、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完善建議
(一)健全完善內部控制環境。這里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完善內部控制環境。首先,就高層對內部控制意識薄弱來說,需要優化股權結構。股權分置改革后國有股和法人股均可以上市流通,同時境外境內投資者也可以進入,改變了我國一股獨大的格局,對多個大股東形成制衡局面,對公司治理格局的改善有所幫助,提高了我國的公司治理水平。
(二)注重管理者素質與品行塑造。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管理者素質的提高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影響是很大的,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品行有很大的關系。任何一個企業,管理者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管理者在重視文化建設和內部控制作用的同時,要以身作則,不應搞特殊和例外。因此,上市公司管理者應該提高自身素質,增加對內部控制的認識,不要把對公司發展有利的建設看作是對企業經營管理的約束,而是從自身做起,重視內部控制的建設,把自己也置于內部控制的管理范疇之內。
(三)從董事會的角度考慮。首先,優化董事會結構。基于兩權分離的現代企業特征,經營者控制了公司的大部分資產和經營活動。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沖突也是由于兩權分離造成的。調整上述兩者的利益關系,激勵和約束管理人員的行為,是建立在完善的董事會基礎上的,完善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關鍵環節。完善董事會有以下幾種方法:優化董事會成員結構;改善董事的提名及產生機制;明確董事會的職責權限,完善其運行機制;加強對董事會的考評及培養。
(四)從監事會角度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首先,對監事會加強管理,明確監事會的工作程序,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其次,加強監事會的日常監督工作;最后,監事會應利用專業人才的職業技能和經驗來豐富和提高自己。
(五)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激勵機制是管理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一種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硬性制度。激勵制度的產生也是以兩權分離的公司治理結構為背景的,是調節股東與經營者之間沖突的一種措施。因此,過多地關注經營者與所有者的激勵措施,適當運用這種機制,會使得經營者提高其管理效率,更好地履行其受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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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內部審計是一項為了增加價值和改善運營所進行的獨立的、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采取一種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IIA 2001)。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管理層次的增加,多元化經營和跨區域的經營,經營業務的復雜化和關系的復雜化,使得內部控制的難度日益增大,如何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中不斷加強內部控制,防患于未然,成為各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得不面臨的課題,其中內部審計由于其在內部控制中獨特的防護作用和建設作用而日益引起眾多公司的關注,內部審計通過監督和評價,確保信息系統的真實、可信、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促進責任部門有效地使用資源、改善公司績效。同時,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在合適的領導體制下,在改善公司治理環境方面有著獨特的作用。內部審計作用如何發揮,能否在公司的日常運行中起到應有的作用,受到領導體制的制約,不同的領導體制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同,根據內部審計在實務工作的不同隸屬關系,將內部審計體制分為七種:財務經理領導體制、總經理領導體制、總經理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體制、董事長領導體制、審計委員會領導體制、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體制和監事會領導體制。本文從影響不同審計體制的內部影響因素人手,通過實證研究的方法探討影響內部審計體制選擇的可能原因。
二、文獻綜述
(一)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關系的研究 陳艷利、劉英明(2004)認為內部審計作為實現內部控制的關鍵因素,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內部控制的發展離不開公司治理的推動,公司治理的優化也離不開有效的內部控制作為保證。汪國銀、林鐘高(2005)認為,公司治理是企業運作的基礎,提供了企業內部各項管理活動的環境,內部審計作為企業內部控制活動的一部分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約。并提出公司治理模式決定內部審計模式,公司治理提供內部審計的動力,決定內部審計主體、內容、工作程序、地位以及最終的內部審計監督的效果。傅妙森等(2006)認為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審計是相互促進的:一方面,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結構中形成權力制衡機制并促使其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及其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內部審計;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結構是實施內部審計的制度環境,是促使內部審計有效開展,保證內部審計功能發揮的前提和基礎。耿建新等(2006)通過對滬市2001至2004年IPO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數據,研究了公司治理因素與公司管理因素對是否單設內部審計部門的影響狀況;同時,還搜集了這些公司上市之后的一些數據,對單設內部審計部門的上市公司與未單設內部審計部門的公司在治理效果上是否有差異進行了比較。研究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單設內審部門對改善公司治理效果有一定的作用,但設立時公司主要還是基于管理層面的考慮,并沒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王光遠等(2006)以受托責任理論為基礎探討公司治理中的內部審計,考察內部審計如何成為其他治理主體所依賴的極具價值的資源,分析理論與實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意在深刻地認識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架構中扮演的角色,有效整合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他認為在本質上,內部審計是確保受托責任履行的一種內部治理機制。
(二)內部審計與產權屬性關系的研究 譚勁松(2003)從民營企業的產權特性的角度探討了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特點。作者認為民營企業在產權上具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前者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清晰;二是委托關系,委托人和人主體明確、委托鏈簡潔、關系簡單。由于我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無意干涉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問題,這使得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具有明顯的內生性。因此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目標比較單一,即為組織增加價值和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從內部審計的功能上看,民營企業重視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一明晰民營企業內部產權,公平保護全部所有者權益。
(三)內部審計特征方面的研究 劉國常(2008)以中小板上市公司為樣本,對內部審計的規模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分析,主要研究方法是單變量分析和Pearson相關分析,通過分析認為內部審計人數與公司分支數量、外部審計費用顯著正相關,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顯著負相關,與公司資產規模、長期債務比率、每股盈余之間沒有顯著關系。從文獻回顧中可以看出內部審計方面的研究以規范研究為主,實證研究的論文較少,雖然程新生等人的研究雖然涉及到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但不是他們研究的重點,并且是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作為影響企業業績的變量,本文是將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作為因變量,考察影響影響不同內部審計體制選擇的因素。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隨著公司規模擴大、業務范圍擴大、經營活動增多,高管層需要進行授權,這樣在管理層之間就形成了公司內部的委托關系,即高管層作為委托人,將公司的部分資源授權給下級經理人(人),要求其有效利用。當存在委托關系時,就會產生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為了盡可能減輕這類問題對公司的負面影響,委托方(即高管層)就會增強對內部監督控制機制(包括內部審計)的需求。公司規模擴大后,在“股東一經理人’’委托關系中的高管層和內部委托關系中的下級經理人之間進行財富轉移的總量也在增加,因此強化監督機制帶來的效益更明顯。從成本效益的角度考慮,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立與有效運行是一項固定成本,大型公司可以利用規模經濟原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因為隨著規模的擴大單位成本會快速降低,從而使得內部審計的效益顯現。當公司規模日益擴大,子公司數量的增加,公司的組織結構也會發生變化。與小規模的公司相比,大公司的高管層要直接觀察基層經理的行為已經越來越不可行;此外,組織內部指揮鏈拉長,上下級之間信息傳遞的順暢程度會受到影響。為了有效監控下級管理者的行為,確保上情下達的一致性,高管層會增加對監控機制(包括內部審計)的需求。較高獨立性的內部審計體制能在制度上保證滿足高管層對監控機制的需求。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兩個假設:
假設1:規模越大的企業,所采用的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越高
假設2:子公司越多的企業。越傾向于采取獨立性較高的內部審計體制
最早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是我國的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不是從內部管理需要和內部控制需要出發的,而是從滿足國家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體系的需要出發的,是為了彌補當時審計制度恢復國家審計力量的一時不足而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對于規定條例的執行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而言,就是從外界強加的一種組織內部的科層設置(譚勁松,2003)。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扮演著兩種角色,一是作為本單位的機構,參與單位的內部管理,扮演內部審計角色,二是接受國家審計的指
導,扮演國家審計基礎的角色(呂金平、杜麗萍,1995)。因此國有企業在內部審計體制的設置和功能的設置上只是迎合國家相關制度,沒有從企業自身需要出發。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民營企業的發展日新月異,民營企業的產權特征與國有企業有著顯著的差異,民營企業的產權特征與國有企業的最大區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前者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清晰;二是委托關系,委托人和人主體明確、委托鏈簡潔、關系簡單。由于我國在進行內部審計制度設計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民營企業也不愿涉入民營企業的內部事務,因此民營企業設立內部審計制度是企業自身的一種內在的主動需求。不同產權屬性的企業,內部審計的產生與發展的動因不同,這兩種產權屬性對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的影響有顯著的差異。在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國有股比例越高的企業。越傾向于采取獨立性較低的內部審計體制
公司治理層的有效運作需要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促進信息在委托方和方之間傳遞,使得委托方和方的信息不對稱得以減輕甚至消除,減少“逆向選擇”和降低“道德風險”。內部審計固有的職能和近年來職能的拓展為滿足委托方的這種需要創造了條件,一個運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需要內部審計支持,同時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也為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了條件,公司治理的內在要求決定了,內部審計的負責對象必須是委托方或者代表委托方的相關機構,因此,本文假設:
假設4:公司治理水平越高的企業。越傾向于采取獨立性較高的內部審計體制
(二)樣本選擇本文所選樣本是滬深交易所200家制造業上市公司。樣本通過兩種渠道獲得,一是通過閱讀2008年年報,部分上市公司在年報中的內部控制說明段中披露了該公司內部審計的領導體制,另一部分則是通過電話調查的方式獲得。根據不同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本文將這七種領導體制按其獨立性由低到高排序為:財務部領導體制、總經理領導體制、總經理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董事會領導體制、審計委員會領導體制、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領導體制、監事會領導,并賦分為1、2,3,4,5、6,7。本文其他數據采自2008年上市公司的年報,公司規模采用2008年的合并銷售收入;國有股比例選擇2008年底E市公司國有股的持股比例,其中包括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子公司的選擇是依據2008年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公司治理水平的衡量是基于關鍵控制人理論的12個指標為依據計算出來的,這12個指標分別是: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控股股東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是否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總經理是否由控股股東產生;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在上市公司領取薪酬;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在2008年內分配過現金股利;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是否設立獨立董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否由一人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在控股股東擔任職務;上市公司2008年的年度報告是否被注冊會計師出示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上市公司在2008年中是否因信息披露受到滬深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其中公司治理水平在6分以下為差,6~8分之間為良,8分以上為優。
(三)模型建立 為了檢驗上述假設,本文建立如下回歸模型:
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f管理控制變量、產權屬性變量、公司治理變量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在全部200個樣本中,內部審計機構由財務領導的有9家,占4.5%;由總經理領導的有34家,占17%;由總經理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的有5家,占2.5%;由董事會領導的有62家,占31%;由審計委員會領導的有70家,占35%;由董事會和內部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的有16家,占8%,由監事會領導的有4家,占2%。從(表1)可以看出樣本總體的平均獨立性水平不高,方差較小,獨立性水平分布具有向平均值集中的趨勢;子公司數量平均為9.87家,說明樣本總體子公司數量還是比較多的,最大值為84家,最小值為0,同時方差為11922,則說明樣本總體子公司數量分布較為分散;國有股持股比例為0.29,說明樣本總體國有股持股比例不高,同時方差較小,說明樣本總體的分布有集中趨勢;樣本總體的公司治理指數平均為6.78,處于良的水平,說明總體公司治理水平還不高,同時方差為1.5,比較小,說明樣本總體的分布還是比較集中的;樣本總體的企業規模平均數為59.96億元,晟大值與最小值的差較大,同時方差較大,說明企業規模的差異較大。(表2)給出檢驗模型變量的Pearson相關系數矩陣,從相關系數矩陣我們可以看出子公司數量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之間是負相關,但不顯著,這與假設2不一致;國有股持股比例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之間是負相關,但也不顯著,這與假設3不一致;公司治理指數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新內閣之間是正相關,與假設相一致,但不顯著,公司規模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之問顯著正相關,這與假設1一致。其中顯著相關的是公司規模與子公司數量,公司治理指數與國有股持股比例。通過(表1)可以看出變量之間的相關程度不高。
(二)回歸分析從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方程的整體擬合優度只有0.033,擬合優度很低,同時方程整體的p值較高,方程整體統計不顯著。說明本文所檢驗模型的變量不能解釋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高低的影響因素。
【論文關鍵詞】內部控制;審計委員會職能;公司治理;內部審計機構
新《基本規范》雖然在形式上借鑒了美國《內部控制整合框架》(COSO-IC)的五要素框架,但內容上卻充分體現了《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COSO-ERM)八要素框架的實質,始終貫穿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并在文字上給予了更中國化的定義和細化。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新《基本規范》),這是中國會計審計領域的又一重大改革舉措,體現了我國的內部控制規范正在向國際接軌。
《基本規范》將審計委員會確定為監督企業內控制度制定和執行的機構,明確提出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這表明審計委員會在公司內部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其職能也在發生變化。
一、《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相關要求
(一)現行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提出,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企業應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成本效益的原則,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五個要素來制定和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可以看出,新《基本規范》有效地整合了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關系,將三者歸結為風險控制,提出了內部控制的關注重點。
(二)新《基本規范》對審計委員會的要求
新《基本規范》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除了這些明確的規定以外,規范中時時刻刻突出了對企業風險管理的高度重視,因此審計委員會的作用滲透到了內部控制的全過程,它能否準確地定位、明確自身的職能、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對企業能否真正貫徹新《基本規范》的精神內涵至關重要。
筆者認為,審計委員會的目標應與企業內部控制緊密結合,可定為:監督和報告企業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確保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行為合法合規,確保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審計委員會的職能也應該由傳統的關注公司財務收支、監督企業經濟效益而有所擴大和發展。新《基本規范》突出體現了從會計控制到全面內部控制的轉變,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大大凸顯,因而審計委員會的職能也不應僅僅還停留在監督公司的財務和經濟效益上,而應對企業的機構治理和管理起到更加積極地作用。
根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王道成在2009年內部審計熱點問題調查報告會上的發言,結合《基本規范》的精神,筆者認為審計委員會應該有以下職能:
1、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發現內部控制缺陷及時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匯報。
2、以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為導向,對董事會、經理層的經營決策行為進行監督,確保他們的行為合規、合法,無行為,并審查經營決策的結果,對董事會、經理層的風險評估、風險控制行為進行評判,適時對不當的決策提出批評和建議。
3、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影響我國企業審計委員會職能發揮的主要因素
1、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審計委員會的作用受到限制
我國的審計委員會隸屬于董事會,對董事會負責,難以實現對董事會的監管。美國對這一問題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審計委員會委員應當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并且除作為董事會成員和審計委員會成員外,不得從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詢、顧問費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關聯人士。(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也規定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但是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還不健全,并且企業的獨立董事通常由大股東、董事會推薦產生,獨立董事依附于大股東,獨立性不。另外,獨立董事因為不在企業內部擔任其他職務,對公司的相關信息了解不足,加上他們分心于其他工作,參與性不夠,難以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監督和評估。
2、我國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權結構制約審計委員會發揮職能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的特征是國有股、國有法人股和社會法人股的比例占65%以上,且不能流通,而占上市公司股權比例35%的流通股相當分散,從而形成非流通股股東的過分集中,即存在所謂的“一股獨大”現象。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權由非流通股大股東掌握,非流通股控股股東對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有實質任免權。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的另一個特征是國有股、國有法人股的產權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國有產權虛置,在“一股獨大”的情況下,上市公司高級經理層實際控制了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權,即形成了“內部人控制”。
這樣,處在董事會之下的審計委員會既被大股東所掌控,自然也被高級管理層所控制,無法實現對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監督。
總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突出問題在于:即使建立了良好的內控制度,但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缺乏必要制約,董事會和管理層任意超越內部控制,最終導致內部控制成為一紙空文,在戰略及經營目標實現方面的風險控制嚴重缺失。
(二)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能發揮受到限制
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的要求,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規范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內部審計委員會主要是由獨立董事構成,人員有限,對公司治理的參與也不多,主要依靠內部審計機構的具體工作獲取相關的信息,從而監控企業的內部控制。然而,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職能部門一樣,一般都在管理層領導下工作,獨立性不強,容易被上級領導的意志所左右,再加上目前上市公司內部還沒有形成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使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受到了許多限制。再次,基于我國社會普遍存在的“面子”、“關系”、“人脈”等復雜的人際交往環境,企業利益與內部審計人員自身利益時有沖突,難免影響審計人員的判斷和報告,降低了審計工作的客觀性。內部審計機構無法向審計委員會提供真實、有效、有用的信息,審計委員會的職能也得不到發揮。
三、如何更好地發揮審計委員會的職能
(一)改善公司股權結構,減少“內部人控制”的現象。
建議適當擴大流通股的數量,增加機構持股,削弱超級大股東的權力。董事會和經理層嚴格實行職務分離,只有公司的治理機制得到改進和完善,審計委員會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才能得到加強,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是沒有法律保障的,缺乏一個強制性的關于審計委員會的報告制度。我國應該加緊制定相關的法律和規范,專門對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目標、職責、工作方法、成員等做出規定,以更好地指導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在監督企業內部控制方面發揮作用。
筆者認為,審計署應該成為制定審計委員會相關法規的主要發起和推動部門,借鑒美國《薩班斯法案》和其他國外相關規范,盡早建立和健全適合我國國情和上市公司治理現狀的審計委員會制度,使內部審計工作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1]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2006.6.28
大學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設計(論文)要求",但在寫作目的,選題等方面,應符合以下要求
:
〖BT1〗一,畢業設計(論文)的目的
1.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理論知識的能力,探討會計,財務管理前沿理論問題;
2.運用所學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提高學生綜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出并
解決財務,會計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4.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進一步提高學生的思想和業務素質.
〖BT1〗二,畢業設計(論文)的選題
1.論文選題應盡量理論結合實際,達到能運用所學專業知識,解決會計實踐中的問題;
2.應注意選題的創新性,題目應盡量避免與往屆重復;
3.選題的難易程度,工作量應適當,避免過于簡單,達不到本科畢業論文要求的工作量;
也盡量避免難度過大,影響完成質量;更應避免選題面過寬,過大,無法縱深探討.
以下論文寫作方向和題目,可供大家在選題時參考:
1.標準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
2.目標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
3.責任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
4.作業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
5.企業成本控制體系的建立
6.企業責任成本管理問題研究
7.企業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問題研究
9.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問題的實證研究
10.激勵股票期權理論及應用研究
11.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行為與動機
12.資產減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3.企業重組的會計問題研究
14.上市公司會計報表信息質量管理
15.企業兼并中的財務分析與財務決策
16.企業財務控制機制研究
17.企業激勵機制的建立
18.企業并購的會計處理方法研究
19.企業存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資本結構理論與應用研究
21.優化企業資本結構的實證研究
22.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企業成本控制中的應用
23.集權式財務管理體制在企業中的應用
24.分權式財務管理體制在企業中的應用
25.會計準則的國際比較
26.企業財務網絡化管理研究
27.企業成本核算系統設計
28.計算機輔助教學系統設計
29.會計會計報表系統設計
30.計算機會計學中總賬的設計分析
31.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32.獨立審計質量控制
33.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管理
34.企業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5.獨立審計風險的實證分析
36.審計風險及防范的實證研究
37.網絡經濟條件下的審計模式研究
38.電子商務下的審計風險及控制
39.人力資源會計研究
40.環境會計理論研究
41.債轉股問題及對策研究
42.風險投資問題研究
43.商業銀行貸款資產管理
4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研究
45.企業質量成本管理研究
46.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問題探討
47.企業對外投資財務控制研究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資本市場瞬息變化,因此,加強對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顯得尤為重要。按照COSO報告,內部控制就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我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1996年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第一次提出內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但是該內部控制定義范圍狹小,僅僅站在內部會計控制和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角度出發。此后內部控制的定義一直處于不斷的發展和修正過程中。
我國最早涉及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主要散見于證監會的各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具體要求體現在招股說明書、增發申請材料及年度報告中。主要有:(1)中國證監會2000年底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7號、第8號,規定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在其年報中出具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評報告,并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出具評價報告。(2)中國證監會2001年3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注冊會計師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應披露并說明改進措施。2001年4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要求發行人應披露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同時應披露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結論性意見。(3)證監會2001年制定、2004年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規定年度報告中,監事會應對“公司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表獨立意見。(4)證監會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這是我國首次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提出具體的要求。
2006年,為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別于2006年6月、9月頒布,分別于當年7月、次年7月實施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兩個證交所都明確規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應提供內部控制報告自評報告。該指引是我國第一次出臺的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國內控信息披露規范的缺陷與不足
(一)內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亂
無論是處于同一層次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還是處于不同層次的證監會和證交所,關于內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義。上交所從公司長遠戰略的角度出發,規定內部控制為了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而對公司戰略制定和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予以管理的相關制度安排。深交所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則參照了COSO委員會對內部控制的規定,認為內部控制需滿足以下幾個目標:(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證監會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則一直沒有完整的標準,在其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中也沒有詳細規定。關于內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還沒有一套完整、系統的法規對其予以正式化、標準化,而且現行的各個法規相互之間也缺少銜接。
(二)缺乏對內部控制監督主體的統一規定
證監會并沒有明確指明監督主體,而只是指出由監事會對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發表獨立意見。深交所規定,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將檢查監督情況形成內部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和列席監事。而上交所則將內部控制的監督權賦予專門職能部門,并規定該專門職能部門在年度和半年度結束后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報告。那么根據這一規定,該專門職能部門可以是審計部門,也可以由各個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特點和組織結構設置。經過比較,我們可以發現,監督主體不同,那么每個監督主體所參照的標準、所執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結論都不同,這勢必會影響到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內控報告的比較分析。
(三)對CPA審計的規定各不相同
證監會只對特殊行業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是否需CPA審計提出了硬性規定,主要表現在:要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提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資的申報材料中披露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結論性意見。深交所則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對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應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就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出具評價意見。而上交所沒有要求CPA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做出評價意見,僅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出具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并且,在這兩所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中都沒有明確指明CPA在審計過程中應參照的標準,而僅僅以一句“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簡單帶過。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標準的不完備使內部控制審核意見從內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缺乏有效保證,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無所適從。
(四)對內控信息披露的自評主體界定模糊
證監會對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監事會在其監事會報告中披露對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發表獨立意見。對于具有融資目的的公司,證監會要求的責任主體是發行人,要求發行人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發表評估意見。而在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規定中,沒有明確指明責任主體,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做出說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內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確規定了內控信息自評的主體是董事會。
(五)對內部控制的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現行的規范制度中,證監會和證交所都沒有提出對內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體評價標準,只有由審計準則委員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企業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和新修訂的《會計法》提到了內部控制相關內容,但立足點和出發點分別是從報表審計的角度和企業會計控制角度進行規范。由于缺乏對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判別的可操作性的標準,使得CPA審計陷入難題中,而且其出具的審計意見報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進我國現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的建議
(一)宏觀上,理順我國現行內控信息法規的層次關系,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體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體系
該規范體系的第一層次應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在《公司法》、《證券法》和《會計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內部控制的定義,并明確各企業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第二層次是由財政部聯合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和審計署制定一套以規范企業信息披露為主要目標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體系。該標準體系的建立將為各個行業的內部控制評價提供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并且也為CPA審計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提供了可參考的標準。財政部于2006年7月聯合證監會、國資委、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我們相信該委員會將在其推出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做到這一點。第三層次是證監會規定各上市公司應對“狹義內部控制報告”即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進行強制性披露,而對“狹義內部控制報告”之外的經營和遵循法律內部控制報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對于強制性披露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應明確披露內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層次是證券交易所對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體的規則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推出了適應本所特色的《內部控制指引》,但是兩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協調、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議可以在上述3個層次制定的規范內稍做改動,達到各個法規實務操作的銜接。
(二)微觀上,針對我國現行內控信息披露規范的不足加以改進,使之滿足各個層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確內部控制概念
根據內部控制的范圍,可將內部控制劃分為“廣義的內部控制”和“狹義的內部控制”。狹義的內部控制與公司財務報告質量和會計信息質量相關,而廣義的內部控制則包括對財務信息質量、經營效率、遵循法規和其他風險管理的控制。由于內部控制的外延已經擴大到了公司整體的控制,投資者不僅僅滿足于得到有關企業財務報告可靠的信息,還希望了解企業整體控制環境和實際運作情況。但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以及CPA內部控制審計標準的不完善,在此,我們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披露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即狹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與此同時,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廣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待時機成熟之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強制披露廣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
2.明確內部控制監督主體
實務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監督一般是由內部審計部門執行,但是內部審計部門往往是從財務報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發,無法涵蓋我們廣義內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議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內部成立專門的內控監督職能部門,該職能部門人員的認定可以由董事會予以指定,并且范圍應該擴大,不僅僅局限于內部審計部門。
3.明確對CPA審計的要求
為了保證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應當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由董事會所出具的內控信息自評報告加以驗證并出具審核或鑒證報告,該鑒證或審核報告應與內控信息自評報告一同對外公布。而且在內部控制審核中,CPA的執業標準并不完備,這使內部控制審核意見從內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應由審計準則委員會聯合各個行業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執業標準。
4.明確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
監管部門應當修訂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增加明確主體責任的相關條款或對主體責任的描述具體化。現行《公司法》中規定,董事會可以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們建議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并由董事會對外披露內部控制自評報告。
5.明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
監管部門應當對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內容與格式做出統一規定,以減少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選擇性和隨意性。同時,投資者可以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進行比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證監會可以明確規定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內容至少應該包括:(1)表明管理層對財務信息內部控制的責任;(2)評估內部控制的標準;(3)內部控制系統中任何重要薄弱環節及其處理情況。
參考文獻:
[1]李明輝、何海、馬夕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狀況的分析.審計研究[J].2003,(01).
2006年,上交所頒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一個月后,深交所頒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對上市公司實施和健全內部控制提供了原則性指導。2008年,證監會、財政部等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02009年,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劉玉廷表示《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暫定于2010年起在境外上市公司實施。內部控制越來越多地受到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的重視。
1內部控制的基本概念
①國外概念。"COSO報告”(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簡稱COSO),將內部控制定義為:“內部控制是一個由企業的董事長、管理層和其他人員實現的過程,旨在為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一是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二是經營的效果和效率;三是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該準則將內部控制劃分為5個要素: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上述5個要素間相互關聯,其中控制環境是其他4個要素的基礎。
②國內概念。財政部的《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試行)將內部控制定義為:“內部控制是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證監會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弓}》指出:“公司內部控制包括內部控制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兩個方面,其中內部控制機制是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及其相互之間的運行制約關系;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司為防范金融風險,保護資產安全和安整,促進各項經濟活動有效實施而制定的各種業務操作程序、管理方法和控制措施的總稱。”
2案例分析
2.1“三鹿毒奶粉”事件簡介
三鹿集團曾是我國國內最大的乳制品生產企業。1993年開始,其前身“幸福乳業生產合作社”實施品牌運營和集團化戰略運作,在全國多個省市進行低成本擴張,迅速崛起,1996年,成立三鹿集團,田文華擔任董事長,2006年,三鹿集團引進全球最制品原料出口商新西蘭恒天然集團。但是,2008年9月,三鹿集團因其嬰幼兒配方奶粉中摻雜致毒物質三聚氰胺被迅速推向破產的邊緣,2009年2月12日,法院正式宣布三鹿集團破產,2009年3月4日,三元以61 650萬元的價格將其收購。
2.2三鹿集團破產原因分析
三鹿集團經歷三聚氰胺事件后頃刻破產,這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下面主要從其內部控制方面進行分析。
①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從股權結構來看,三鹿集團第一大股東為三鹿乳業,占56%股權,第二大股東為新西蘭恒天然集團,占43%股權,其余1%由小股東持有。從表面上看,其股權結構很合理,但是%%左右的股權由900多名老職工擁有,三鹿集團的實際控制人相當分散。 ②企業風險意識差。在內部風險控制方面,三鹿集團未對管理層、經營層及關鍵崗位人員的職業操守進行分析,以防止因為個人偏好而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的風險。在外部風險方面,企業面臨奶源短缺的風險,三鹿集團在原奶的爭奪大戰中,弱化了對原奶的質量控制,加大了經營風險。在內外風險夾擊下,三鹿缺少應有的風險預警機制,而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是企業風險管理的基礎,可以使企業在面臨風險的時候立即做出應對措施。但三鹿集團在收到舉報初期,不是立即啟動風險應急措施,而是“推、拖、瞞”,導致企業不能在問題惡化前解決。
③監督體系不完善。三鹿集團的監督體系無論是內部監督體系還是外部監督體系都存在缺陷。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有效實施和運行的重要保證,三鹿集團內部監控中重要一環是通過向養殖區派出駐站員,監督原奶的整個生產過程,但是三鹿集團的駐站員并沒有盡到監督的責任,使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原奶大量進人三鹿集團的生產企業。外部監督主要是指質檢部門,質檢部門未能在早期檢測出三鹿產品三聚氰胺超標,部分原因是受限于蛋白質的檢測技術,但是三聚氰胺微溶于水,完全可以通過沉淀物的異常來推斷被檢產品質量存在問題。
3啟示與反思
三鹿破產為我國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使企業所有者、管理層清晰認識到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①改進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三鹿集團公司治理存在的最大問題是以田文華為代表的大股東形成嚴重的內部人控制,使公司各組織之間未能發揮應有的制衡作用。改進公司治理結構迫在眉睫。其一,完善相關法規,《公司法》應當創設一種嶄新的機制確保公司治理各機構避免流于形式,強制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信息進行披露;其二,完善內部制衡機制,關鍵要做到重振股東大會、重新構建董事會、給予監事會實質監督權,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內部制衡機制。
內部控制是隨著企業對內加強管理和對外滿足社會需要而逐漸產生并發展起來的自我檢查、自我調整和自我制約的系統,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內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證單位有效進行經營管理,提供可靠的財務報告和其他信息,保護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實現企業整體目標。目前我國內部控制的主要問題是由于內部控制環境不完善而導致的企業監督執行不力,內部審計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內部控制對外信息披露不足。
一、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監督的關系
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及前提,是企業內部影響控制制度正常運作的環境因素,也是內部控制的宏觀因素[1]。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則是內部控制系統中的微觀因素,他們同時受制于宏觀因素的影響。一個企業即使有好的會計制度,科學的控制程序,但若沒有先進的企業管理文化理念作引導、缺乏健全的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鋪墊、或者沒有運用或實施科學的人力資源政策都會造成內部控制的執行系統失效,也就是說在內部控制這個體系中如果宏觀環境失效,那么將直接影響微觀因素的發揮,進而影響企業的整體效率。單位內部控制監督作為內部控制的執行元素,主要是通過各單位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并保證發揮有效作用來實現,單位控制監督應當突出內部控制和內部約束機制的健全,強化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會計人員在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的同時,受職業道德和財經法規約束。財政部門通過指導各單位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培養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綜合素質和必要的檢查驗收來督促各單位加強內部控制監督,規范會計行為。而這些措施實際上是通過優化內部控制環境中的組織結構設置這一環節來實現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發展,各國企業對會計系統及控制程序的設計也日趨完善,會計程序中的漏洞越來越少。但我們也發現如安然、世通、銀廣廈這樣的因內部控制監督失效而造成的經濟案件仍層出不窮。究其深層原因,是企業領導者及其管理者的決策性失誤,而這種決策性失誤則是在一種錯誤的企業價值觀,偏激的企業管理理念及高層管理者本身素質等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見,內部審計的各要素都影響著內部控制監督目標及方法的實現。
二、健全內部審計的制度安排
目前企業中關于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情況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時設立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大部分只設立審計部。只設立審計部的企業審計部的定位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由監事會領導;第二,由董事會領導;第二,接受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副總經理領導。
這樣,有關內部審計的制度問題目前需解決以下兩點: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與內部審計機構的定位。關于前者,單是設置審計部還是同時設立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如果只設置審計部并將其置于總經理的領導之下,董事會對總經理的領導就缺乏監控措施,產生的問題是加劇內部人控制。至于內部審計機構的定位問題,對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規模一般較大,業務也較復雜,所以應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從機構隸屬上來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部分別對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同時二者存在著業務指導關系。
之所以選擇這種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內部審計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實現所有者對受托經營的經理層的監督。因此,審計委員會只有直接對代表所有者利益又由參與企業主要經營決策的董事會負責,才能保證這種監督的效果。同時,內部審計又要滿足經理層的各種需要,若內部審計的一切活動都需直接由審計委員會決定,既無必要也影響效率,這就需要在董事會和經理層間就內部審計范圍進行權限的劃分。其中,以經理層為監督對象的內部審計活動,如對經理層執行董事會決議的監督、對經營業績的鑒證和評價、經理離任審計等,均應由審計專門委員會組織開展;而以分權單位為監督對象的內部審計活動,如對公司其他職能部門、下屬分支機構的監督、考評,以管理咨詢為目的的專題審計活動,都可由經理層組織實施,但審計結果應報審計委員會備案,且審計委員會有權對審計情況進行檢查。另外,對于監事會而言,它代表的是全體股東,其機構隸屬自然是股東大會,因而其定位應是內部監督評價體系的最高領導者,在必要時可檢查審計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內部審計事宜,并對內部監督評價中發生的爭議作最終裁決。
三、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無論是內部控制還是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視激勵與約束機制,二者在實施的方式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鑒。具體來說:約束方面,一是合理的授權控制,內部控制實質上是對企業經營過程中員工行為的控制,要把崗位的責權利嚴格確定下來,使員工的工作在制度的約束中進行。二是要建立適時的監控系統,讓不稱職的員工離開其崗位。二是嚴格的責任追究和懲罰制度,這是企業內控制度貫徹執行的根本保證。激勵方面,應借鑒公司治理中的激勵機制,引入相應的激勵措施進入業務執行層,提高基層人員參與內部控制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具體來說:一是科學的目標管理。要組織員工參加有關工作目標的制定,并將企業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每個員工,這樣有利十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并使其主動維護企業的各項制度。二是制定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業績考評機制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部門對普通員工的業績和履職情況進行考評,并據考評結果決定下一年度的薪酬、崗位安排等事宜。業績考評機制應具備以下特點。第一,激勵性。以報酬作為激勵是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設計考核制度時,必須保證業績考核制度對員工的激勵性。第二,客觀性。在評價業績時,可借助十定量評分方法或中介機構,以客觀的立場和判斷加以評估,使業績評價工作盡量不受主觀、片面等人為因素影響。第二,責任性。在業績考核前必須先明確考核項目的責任歸屬,明確員工的權責范圍,排除外在因索影響,使業績考核工作更公平合理。第四,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相結合。因為有時候企業業績的好壞受很多外部因素的影響,比如行業的影響,相對指標與絕對指標相結合的方法使得評價更加客觀。第五,長期性。引入公司治理中用來激勵經營者的股票期權,希一望員工通過一定形式的股票持有或是將收入與股票價值變化掛鉤使自己的利益盡可能地與股東的利益相一致。
四、加強對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規定公司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或類似職務人士必須書面聲明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負責,并且要求隨定期報告一同對外披露管理當局對有關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價報告,內部報告還必須經過負責公司定期報告審計的注冊會計師的審核。美國安然、我國的中航油巨額虧損等案例充分暴露了公司關鍵人物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缺乏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問題[4]。內部抓控制信息披露能夠有效減少高管人員串通舞弊的機會,有效遏制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的行為。鑒于我國上市公司及許多國有企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制訂有關規章制度,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進行強制性規定。具體措施如下:
1、確定信息披露的內容
因為內部控制設計范圍非常廣泛,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對所有內容進行披露,從目前情況看不太現實。我國最新公布的審計準則將內部控制目標劃分為財務報告可靠性、經營效率效果、經營合規合法性,如果將所有目標全部要求進行披露,管理當局及公司等會大大地增加成本,而且目前許多制度尚不完備,即使全部披露不一定會收到很好成效,處于內部控制效益成本原則考慮,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只實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即管理當局只要求公司就財務報告可靠性的內部控制出具評價報告。
2、確定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
要保證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保證內部控制責任落到實處,必須確定信息披露責任主體,即內部控制由誰負責。薩班斯法案的302條款被認為是對上市公司最有實際影響的條款,條款要求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必須承諾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并在對外提供經審核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上簽字認可。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所有相關文件都僅僅強調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督\審查責任,沒有直接明確內部控制的制定和執行由誰負責的問題。我國上市公司多數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董事會受到管理層和大股東控制控制現象較嚴重,在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情況下,內部控制環境薄弱,關鍵人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監管部門對于屢見不鮮的公司管理層舞弊作案感到束手無策。針對我國公司內部控制環境的特點,應該把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確定為掌有實權的關鍵人物和實際負責公司資產安全和財務可靠性的高級管理人員。
3、統一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和審核的標準。
為提高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報告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價應當遵循比較統一的標準。建議審計準則委員會研究有關指導意見,在我國公司治理環境下,對管理當局內部控制報告的驗證提供指導。
五、結論
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都是當前比較熱門的話題,將兩者結合起來更是有其特殊的意義。本文從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關系入手,從內部審計的角度得出完善內部控制的對策。內部控制框架與內部審計的關系是內部管理監控系統與制度環境的關系。完善的內部審計有利于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也將促進內部審計的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參考文獻:
[1]劉金文,“三要素”內部控制理論框架的最佳組合[J],審計研究,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