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理念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0 16: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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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理念論文

篇(1)

關鍵詞:熵理論快遞市場分析。

我國的現代快遞業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一個利潤豐厚、潛力巨大的行業。近幾年國內快遞業每年以30%的增速發展,到目前為止我國物流市場的總規模已超過了200億元。伴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加入WTO物流市場的完全開放,中國郵政一家“獨霸天下”的國內快遞行業格局的打破,國外快遞企業大舉擴張,我國快遞業出現了國營、外貿、民營等經濟主體、多運輸方式相互競爭的市場格局。外國“列強”資金雄厚,硬條件優越,品牌優勢顯著,國營“巨頭”網絡完善,背景深厚;而民營快遞業充滿了生機和活力,是這場競爭中的生力軍。由此可見,我國快遞行業市場的競爭是一個復雜的開放系統,包括了不同的活動主體和不同層面的競爭內容。所以用熵理論來進行分析,也許會給我們一些新的啟示。

一、熵理論綜述。

1.國內外研究綜述。

德國物理學家克勞修斯于1865年在《熱之唯動說》一書中首次定義了一個新的物理量———熵。這標志著熵概念的正式誕生,但此時的熵理論的研究還局限于熱力學領域。20世紀50年代隨著信息論在美國的出現,熵理論以“信息熵”的形式蔓延到非熱力學領域。經過麥克斯韋、波爾茲曼、杰尼斯、維納、普利高津等人的努力研究,熵的泛化應用迅速在經濟、城市規劃、決策分析、人工智能與哲學方面展開。1923年科學家普蘭克首次將“熵”引入中國,隨后我國涌現出了許多熵理論的研究學者,很多學者開始嘗試著把這概念用在管理學的研究中,也有很多學者將熵應用在企業的知識管理、品牌擴散和企業效益評價等領域中,但是將熵應用在競爭態勢和戰略分析中的并不多見。我們在前人研究基礎上,嘗試用熵理論來分析直國的快遞市場的競爭態勢。

2.熵思想概述。

熵是一個廣延量,是微觀態數大小,分子運動混亂程度的度量,這就是熵的統計意義,從通俗的意義上來理解,熵的含義就是一個系統的混亂程度。對于任何一個系統的熵都遵循以下原理:

(1)基熵原理;(2)熵增原理與最大熵原理;(3)測準原理。

二、基于基熵原理的市場競爭主體能力與分析。

任何系統都有個基熵,而每一個企業都有自己獨特的能力域。這里的能力域不僅僅是企業的業務領域和范圍,還包括一個企業未來的發展潛力和核心的競爭能力所在。由于每一類企業在發展歷程和能力的積累有所不同,因此每一個企業的核心業務領域有所不同。在這種快遞業重新洗牌的過程中,各種不同的競爭努力都在大舉攻城略地。根據它在經營能力和業務范圍上的不同,我們將它們劃分為不同的能力域。

1.現有市場主題的能力域。

在我國的快遞市場中,競爭主體有以下三類:外貿快遞企業、中國郵政和國內其他快遞企業。外貿快遞企業主要是以DHL,TNT,UPS,FEDXE四大巨頭為代表的跨國性快遞企業。部分是跟隨著他們的客戶來到中國,主要是將中國的貨物運往海外,并將海外的商品運抵中國。在中國境內現有的快遞企業中,中國郵政無論從歷史規模還是影響力方面都是當之無愧的龍頭。中國郵政在國內快遞中建立了318個城市快遞郵件的查詢和跟蹤系統,占有國內快遞業務的70%左右的市場份額,占據了絕對領先的地位。而在國際快遞市場上,中國郵政大概僅僅占據了22%的市場份額。不僅如此,在服務的質量和業務類型方面中國郵政主要承攬文件類和一般商品類快遞,而對于精細快遞和特殊要求的快遞大部分由外資企業來承攬。

在我國的快遞市場上,除了中國郵政之外,一些由傳統的運輸業或者全儲企業轉型而來的國有物流企業如中鐵快運、中外運還有民航快遞等也是值得關注的國有快遞企業。它們因為擁有巨大網絡優勢,在我國的區域快遞市場上也擁有很大的市場份額。但是這些快遞企業是從傳統的物流企業轉型而來的,所以在管理水平方面還有待加強。民營快遞每年的業務量以60%—120%的速度遞增,一大批中型民營快遞企業如東方萬幫、宅急送、申通、大田等都逐步發展壯大起來。目前我國從事快遞業的民營企業上萬家,從業人員已達百萬之眾,主要分布在以上海、廣州、深圳、北京為核心的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環渤海經濟圈,業務也主要集中在同城快遞領域。

2.快遞企業能力域分析。

這是兩個不同的主體的業務交叉領域,其中中國郵政和外資快遞企業的競爭主要發生在海外網絡的快遞競爭中,而民營企業通過價格的競爭在城際快遞中和中國郵政展開了激烈的競爭。中國快遞企業和外資企業的交叉業務領域相比較少,主要在國內的區域間的快遞業務。這部分是這三種市場主體都很關心和重視的領域,在高端的快遞業市場服務領域中,三家都不惜花費,奪取市場。

三、基于熵增原理和最大熵原理的市場競爭策略分析。

根據熵增原理和最大熵原理,要想保持物流市場競爭的有序和高效性,就要一方面通過在各自獨特的細分市場中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另一方面在交叉的細分市場中減少熵增,實現有序的、高效健康的市場發展模式。所以我們建議我國的快遞企業應當采取合縱連橫的市場策略。

四、基于測不準原則的快遞企業服務創新管理。

面對復雜多變、競爭激烈、發展迅速的市場環境,快遞企業求生存與發展,僅僅靠對現有業務的有效管理是遠遠不夠的,要想獲得長期的競爭優勢,實現持續健康的發展,必須牢牢抓住“服務創新”這根生命線。服務創新能夠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創造當期利潤,更重要的是它能夠培育企業的核心能力,從而贏得未來的競爭。

首先,要建立服務創新的企業文化。建立以客戶為導向的服務理念,能夠激發人員主動去探求和發現現有服務中的真空地帶和能夠改進的方向。

其次,要建立鼓勵創新的企業制度。無論任何一種創新總是要充滿風險的,同時創新就是一種對傳統的挑戰,總是要面臨很多阻力和困擾。所以需要從公司的制度層面對于勇于創新的人進行相應的保護和支持。

最后,要建立良好的組織結構促進創新的發生機率。組織結構是企業中人和人交往的基本框架,扁平化的、團隊式的工作方式更加能夠促進創新的發生。

隨著中國快遞業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成熟,市場中的競爭也變得日益激烈。通過在熵視角下對于我國快遞業市場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現有的市場競爭狀態下,我國的企業能夠通過合縱連橫和服務創新來提升自己的競爭力,突出重圍。

參考文獻:

[1]任亞飛。民營快遞業的發展及其戰略選擇[J]。中國儲運,2006,(4):79-81.

篇(2)

隨著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數據的價值也日益凸顯,但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利用之間的矛盾始終是個難題。上海律協互聯網業務委員會委員、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委員、國際隱私專家協會(IAPP)委員,匯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春林律師將對《網絡安全法》落地實施半年以來,個人信息與數據合規要點進行解讀,幫助企業剖析2018年網絡安全監管趨勢。

2017年,“互聯網+”概念下泛娛樂產業的發展趨勢逐漸明朗,但法律風險與機遇并存。精通娛樂法及知識產權法,在網絡游戲、網絡視聽節目、網絡傳媒、網絡文學等領域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方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邵燁律師將結合政策解析2018年互聯網娛樂企業發展的主要風險。

在本次分享中,專注于互聯網金融、大數據及人工智能、股權投資與資本市場等法律領域的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衛明律師,在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逐步健全,監管趨于規范化的大背景下,針對在大數據驅動下顯得尤為重要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為企業踐行合規,進行未來風險性行為的識別與風險防控應對體系的搭建提出務實建議。

篇(3)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就堅持走市場經濟與法治化建設的道路,黨的十五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念。當前,中國現行的還是民商一體的民商法制度,這是由中國歷史上的立法習慣及私法特性決定的,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就展開了商事貿易規則的制定,而在這樣一個過程中,人們還沒真正認識到商法的存在,更不用說其價值取向與法理基礎了。商法以營利性質的商事貿易關系為對象,本質上是促進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及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頒布的《經濟合同法》規定了多種交易制度,如倉儲、保險、買賣等,是當時中國唯一的商事交易法律。隨著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及全球化趨勢的加快,中國的商法將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商法的價值取向主要包括公平價值與秩序價值等。研究商法的價值取向不僅有助于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且對構建和諧社會方面也有著重要作用。同時,對商法法理基礎的研究就是為了進一步說明商法的價值取向問題,才能進一步解決商法本身的問題。

一、商法的價值取向

商法的本質就是促進企業或個人利益最大化,是相對于社會或公益事業而言的,其調整對象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事關系。崇尚個人利益至上,并不擁有維護社會公益及價值的職責。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基于一定的程序、社會倫理及利益為基礎而構筑形成的立法的正當性與操作性。商法價值不同于商法的功能與作用,而被看做是商法的一個哲學范疇,它是為了滿足人們的主體需求。商法的價值具有需要性、理想性,是商法制定的重要標準及運行的重要基礎。商法的價值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效益價值、秩序價值及公平價值等組成,這些都反映了商法的基本精神與價值取向,是商法價值的高度概括性與獨特性的重要體現。效益取向是商法的最重要的價值取向,其主要作用是通過為人們提供較低的成本以幫助其獲得較高的收益,在設計上更多的是考慮如果更多的配給商家更多的權利與義務,以保證他們獲得更多的平等競爭的機會,及自由競爭市場規則的維護。在商業爭端的解決方式上制定了以商業仲裁為重要內容的糾紛解決機制,更傾向于速度與效率,使經濟生活更快地恢復到無爭端的競爭狀態中。由于商法調整的對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關系,因此,其價值取向一定是反映維護營利工作的順利進行,這正是效益價值取向的歸宿。同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效率優先的,商法的制定必須順應市場機制的運行,并為了實現該目標而會犧牲其他的價值。

商法的價值取向還帶有明顯的道德方向,公平競爭就是其重要的取向之一。這里的公平指的是一種道德標準與品質,主要包含機會、分配規則、分配結果平等等三個方面的內容。就商法價值取向中效益與公平的關系來看,公平是效益的重要基礎,而效益的價值優于公平。秩序性是商法的保障性價值取向,是其正常行使法律權利的基礎。商法的秩序是保障人們在商事活動中的穩定與安全,達到期望效應的最大值,也是商法價值取向中構建商事交易秩序的重要指標。如在制度設計上體現出的設立制度、市場準入制度、解散制度與退出制度等。可見,秩序價值取向是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為效益及公平提供服務與保障的。因為沒有秩序的穩定與發展,就不會有長久的效益與穩定的公平競爭環境。穩定的商事秩序不但能夠降低商事交易的成本,而且還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侵占當事人正當權益的行為。

二、商法的法理基礎

商法的法理基礎主要研究的是對商法的調整對象、商行為、商人等要素存在問題的設立的。其作為一種部門法,其法理基礎主要是關于商法的法學及哲學層面來講的。因此,我們不能通過概念性的東西來判斷商法的法理基礎,不能停留在規范層面,這其實是對商法涉及對象的的一種經驗性總結。商法的法哲學理念是通過對商法的合法性來展開的。商法的合法性及其相關問題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不但有相關民意的問題,而且還有未來發展趨勢的問題。這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順應民意,如何有效解決商法與民眾需求之間的關系,而未來的發展趨勢則是說明商法與學者認識的關系。因此,中國商法的法理基礎具有現實性與超然性之分,是一種哲學方面的思辨,它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處理商法現狀與人們對商法的需要,即商法的價值方面問題。

中國的學者對商法法理基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國外經驗及理論的研究與介紹上,還有部分對中國商法實踐的案例分析。就國外對商法的理論研究而言,國外學者認為商法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重商主義、社會本位論及博弈論等,而中國商法的法理基礎研究則主要對商事關系主體、行為等概念上的分析,還有關于民商分立及統一的爭辯上。有的國內學者認為中國的商事關系主體具有如下的幾個方面的特性:一是商事關系主體是商法中規定的法人或個體,其具有很大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商事的主體主要是參與商事活動的人或個體,承擔著建立商事法律關系并承擔其義務與享有權利的人,這只是商事關系主體方面來講,其實質是商事與經營關系。因此,商法的法理基礎主要內容是商人精神在法律上的客觀反映。而商人精神主要包括商人的倫理、商道及其評價上,主要體現了商的倫理及職業屬性。與此對應,商法的營利性、公平性與秩序性追求則集中反映了商人的精神本質。其中的商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同時這種行為還必須要有營業性的特點。商事法律行為就是在商行為的基礎上,商事主體在對商事法律的產生、消滅、變更等行為的統稱。這些商事關系的特征都為商法的法理基礎提供了理論支撐。

三、商法的價值取向與法理基礎的關系

上述已經對商法的價值取向有了較多的分析與闡述,具體而言,公平、安全、效益等都是商法追求的價值取向,同時也是主要的價值矛盾。商人都有逐利的本性,商法就要適應這一要求與特征,要反映他們的這一價值要求。如票據就是一個典型,其只根據票據的記載來行使其權力,并不因為其他行為的非法或無效而無效。這樣就很好地滿足了商人資金的需求,同時也有利于資金的流轉與運作。商人或“經濟人”要滿足自己的效用或利益就必須將自己的資產或財富作為交換,以實現逐利的目標,而這個過程有一定的風險,需要一個安定的環境來保證自己能夠獲利。同時也需要公平競爭以實現長遠利益的訴求。我們以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為例,投資人只對其出資的多少來負擔相應的債務,這對合伙公司或無限責任公司來說是非常安全的。我們通過對商事關系組織中的由無限責任向有限責任演變的歷程中可以發現商法的價值取向與法理基礎的更新與轉變。商法實現了從最初的高效、公平、安全等特征的表象分析,逐步向更深入地解釋其特征產生的原委及淵源,從而實現了商法發展的完全性與體系的完整性。商法是不斷根據人們需要的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商法作為一種部門法有其科學發展的邏輯性與歷史性,這就需要我們在以后的研究中能找出其中的本質,尤其是商人或法人經濟活動的基本動機與行為方式,并根據其行為需要而完善商法的體系與邏輯框架,從而成為真正維護商人利益與安全的商法。

篇(4)

(二)合同法教學應主動傳播商法理念以此為背景,教師應該在學生尚未接觸商法前,利用合同法教學這一寶貴的時機適時播下商法理念的種子,為其民法和商法學習的銜接打好基礎。商法理念集中體現在商法的基本原則,如維護交易安全原則、追求交易效率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教學中,教師應積極引導學生通過表見、表見代表規則發現“外觀主義”,以初步理解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引導學生通過買賣合同中的質量異議期、試用買賣中沉默規則、間接中委托人的介入權等制度的學習,初步理解交易效率原則;引導學生通過“格式條款”解釋規則與附隨義務規則等的學習,進一步理解誠實信用原則。此外,在顯失公平規則學習中,通過統計分析,引導學生該規則在實踐中較少運用,從而推知商法的技術性,而較少倫理性。按照這一思路,在合同法教學中,可以引導學生積極研討相關規定的合理性。比如,委托人任意解除權問題,其實宜限定為民事合同領域,而不適用于商事合同領域;又如,格式條款規則也應限縮解釋為適用于消費合同,側重于弱勢主體保護,但對于平等的商人之間,則因其都具有相當的經營經驗及知識,有足夠的注意能力和交涉能力,無政策傾斜保護的必要[3],否則有違商事誠信原則。再如,作為合同的保證,在商法中以連帶責任為典型,但在擔保法中卻不分具體情況,凡約定不明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于民事保證未見妥當。此外,關于民間借款利息計算的限度問題也可以重新評價。民間借款既有日常偶然的生活小額借款,也有商人間生產性較大數額借款,對于后者不應嚴格限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這個傳播和培養商法思維的過程,也使得學生逐漸認識到:盡管民商合一是一個趨勢,但是在歷史的特定階段或者特定領域,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特色,不可能完全同一。

二、商法教學側重商法理念和技術

商法的技術性特點決定了商法教學培養目標應定位于職業訓練,但應注重培養學生的商法思維,后者是商法理念的載體。在英美法系,由于缺少系統的成文法典,注重經驗主義和實用哲學,商法比重較大,且涉獵廣泛,內容龐雜,在以案例教學法和診所教育為主導的教學方法指導下,學生浸染其中,對商法理念、技巧掌握效果顯著。自1984年吉爾森教授在《耶律大學法學雜志》上《商業律師的價值創造:法律技能與資產定價》,首次提出交易教學法的概念框架以來,交易教學法日益受到重視。這篇論文是哥倫比亞大學交易課程指定的必讀文獻。在哥倫比亞大學,每學期有超過150位學生競爭交易課程的50個名額。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交易教學法的實施主要通過交易課程以及交易工作坊兩個層次展開。不同于診所教育模式,交易教學法更側重商事非訟業務,還原了商事活動的綜合體,因而更有助于職業訓練。

大陸法系民、商法關系上存在著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兩種模式。盡管民商合一是歷史趨勢,但主流的民商法教學仍將民法和商法分別開來。這對于民商分立的國家一般不存在問題,因為民商分立的國家存在著商法典,其中的商法總則是理論的抽象,相應地,商法教學首先就是對商法總則的理論進行講授;民商合一的國家沒有商法典以及相應的商法總則,講授商法對教師的知識水平和講授技術性安排都提出了較高要求。筆者的理解是,教師應具有大民商的整體性思維,即民法教師應關注商法的發展,反之亦然,不可固步自封。整體性思維的形成賴于扎實的體系教育以及教學實踐中有意識地培養,而教師在民法和商法教學中適當進行輪換則是必要路徑。

篇(5)

一、經濟法理念探析

經濟法理念屬于經濟法的上位指導思想,主要指其核心價值指導、基本立法精神與宗旨,是在長期總結、探討及研究的基礎上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影響著經濟立法、經濟政策調整以及司法實踐等。在立法上,主導著國家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根據市場經濟的實際運行情況,適當調整經濟政策,形成由政府、企業(個體)、消費者參與的穩定市場秩序;在司法上,賦予公平正義的裁量權,發揮司法權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兼具法制基礎和現實意義。學界對經濟法理念的研究較為廣泛,筆者嘗試進行重新梳理,歸納出經濟法理念的精髓所在。

(一)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

“以人為本”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普遍理念,在各個法律部門均有體現,而經濟法的“人本理念”,主要表現為以消費者為本位,著重在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闡述,如《消費者保護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同時兼顧表現企業(個體)的本位理念,但更多的則是從規范性的角度出發,如《公司法》對企業設立進行限制、《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準進行嚴格要求。

1.消費者本位觀:在經濟法“以人為本”的理念背景下,更加側重于消費者的本位觀。消費者作為經濟梯度的基礎支撐,在數量上占據著絕對的優勢,出臺的各項政策法規均是圍繞為消費者服務的,對企業(個體)的限制,維持正常市場秩序,同樣也是從側面服務于消費者。在經濟法可以延伸的領域,管理者還應思考將以人為本再具體細化為以消費者為本,市場經濟不可一味強調盈利,以消費者為本位的理念可以促進企業(個體)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同時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企業(個體)本位觀:經濟法允許企業(個體)在法律制度的框架范圍內合理經營、適當盈利,但主要為對企業(個體)的規范指引。以《食品安全法》為例,針對近年來被不斷曝光的三聚氰胺、地溝油、塑化劑、蘇丹紅、毒大米等“涉毒”食品事件,使得食品安全備受考驗,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個體)的規范指導,立法上設定了“十倍”賠償性懲罰條款(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倒逼商家生產銷售安全食品,一方面表現為對企業(個體)生產銷售的嚴格要求,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消費者食品安全的保障上,實現了以消費者為本位的原則。

(二)構建平衡的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國家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健康的市場秩序,在經濟法構建平衡經濟秩序的理念下,制定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撐。那么,如何構建平衡的經濟秩序呢?

1.經濟安全理念:經濟安全是構建平衡市場秩序的第一要素,影響著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說經濟安全是一切安全之本,既包括宏觀的經濟安全,也包括經濟發展的安全。其中,宏觀經濟安全涉及金融安全、價格安全等,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公司法》等。而經濟發展的安全,一方面表現為降低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防止經濟下滑、通貨膨脹以及經濟危機等消極狀況;另一方面則表現為保障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的發展。

2.可持續發展理念:構建平衡的市場秩序,方可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兼顧鼓勵經濟自由和維持經濟秩序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上,要注意針對不同行業與性質進行調控,例如在現代化農業發展中運用低碳經濟模式。需要說明的是,經濟法的設立雖然更大層面上是在關注著集體利益,同時也關注個體利益,只是在“調和個別主體或私人間的利害沖突”。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經濟法在保障健康穩定的市場秩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以及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

3.世界經濟觀:西南政法大學的李玉虎老師認為經濟發展是物質基礎,社會公平是基本前提,財富共享是最終結果。在當今經濟形勢講究全球一體化的大背景下,世界經濟觀勢必會推動我國經濟的國際化發展,在加入WTO后,我國的經濟發展同樣面臨著國際化的趨勢,形成了獨特的世界經濟觀。

(三)社會責任本位的強制性理念

社會責任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指導。在對各種經濟關系的調整中,需要根據社會整體發展情況,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首要考量因素,對國家和社會負責,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同時注意構建與彼此之間的關系。因而,經濟法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結構調整、貨幣管理、食品(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協調時,是以社會群體利益為第一要務的。

和諧發展的理念要求物質文明進步的同時,對生態環境和產業結構進行合理調整,重視社會資源的科學分配,尊重自然規律,對高耗能、污染嚴重的企業逐步取締,發展新的經濟能源。

二、經濟法價值研究

經濟法理念和價值相輔相成,正如學者指出,法的價值導向是以法理念為基礎的,法的全部價值都滲透著或貫徹法理念。從法理學的視角對法的價值進行分析,大致有三種價值:其一,法的目的價值;其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其三,法的形式價值。當前經濟法的價值主要表現為追求實質正義原則、社會高效經濟原則、經濟自由以及市場秩序的平衡。

研究經濟法的價值,首先需要明確經濟法可以調控的范圍,實現法律價值與調整對象的整合,在明確范圍的基礎上進行探究,反之,可能“導致經濟法價值體系的紊亂與不當,進而反過來影響或波及經濟法自身體系的構筑”。

(一)追求實質公平公正,兼顧經濟效率高速發展

經濟法在關注集體利益的基礎上兼顧關注個體利益,其主要著手點還是要實現整個社會的實質公平。就公平本身而言,其一,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其二,成為經濟主體的機會相同,不在起跑線上落后;其三,對分配形式進行調整,實現實質公正;其四,結果公正。

分配形式在《憲法》的指導綱要下,結合行業特點,進行多種分配制度。實現最大化的公平分配,是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社會穩定的前提。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問題”。經濟法的實質公平公正體現為對弱者的保護、對市場秩序的保護,為了維持相對的和平和穩定,人類需要分配上的公平正義。

(二)維持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全體人民共同努力的目標,而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以穩定的經濟秩序為前提。

1.自由、競爭、秩序、效率:經濟法的理念中有涉及經濟秩序的指導思想,在價值中則體現為自由、競爭、秩序、效率等。市場經濟時常涉及行業間的競爭,這也是市場自我篩選、不斷發展的過程。首先,對競爭雙方在法律適用上保障公平性,盡可能做到市場經濟競爭主體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因規模、財務狀況等區別化的適用法律(當然,法律明確闡述按照梯度等級分別處理的除外)。根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濟主體不得通過不正當的手段進行競爭,在必要的時候,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介入,根據政策經濟法規,對不合規格的經濟主體予以取締。再者,從立法上對經濟主體的經濟承受能力予以綜合考慮,盡量少設置經濟限制,在法律規章的范圍內,允許各經濟主體自由經營。

2.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經濟法的體系中,不可忽視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市場兩者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關系,應當實現二者的耦合。政府作為管理者和監督者,具有“有形的手”,但是這只手不可伸得太長,十八屆三中全承諾簡政放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減少行政審批權,減少對市場準入條件的限制,鼓勵經濟發展,主要表現為“堅持制度管權、事和人,權力由人民監督”,經濟體制的改革核心就是協調好政府與市場二者之間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突顯主導作用,政府則發揮督導作用,切實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維持宏觀經濟的穩定,保護承受力差的社會階層。經濟發展要求政府和市場生成良性互動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從而實現社會群體利益的整體最大化,否則,“就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或導致社會財富浪費(破壞)”。

(三)經濟法的科學構造觀

經濟法不是獨立存在的,與民商事法律關系銜接廣泛,具有較強的互通性。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經濟法則是商品經濟高級階段的產物。民法和商法主要是針對與公民個人和企業之間的關系的協調管理,主要側重于人身關系的管理。就商法與民法的表現形式上來說,其發展都是由相關的一些細小的條例組成,基本法律條例在內容上有所不同。具體來說,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可以細分為包括財政法,稅法能法律,而民法和商法從管理方面上來說可以具體分為調整歸屬權、債權等涉及到家庭以及繼承關系的方面。因此,經濟法與民法和商法的適用范圍有時會有所重疊。

篇(6)

研究商法的首要目標是培養及建立對商法的確信,而培養這種確信的起點是對商法獨立性的充分認識。商法作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在許多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在我國卻并非如此。從業人員與學者不論在商事立法、司法等實踐層次還是商法學研究、教學等理論方面,都未能充分認識到商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立的精神實質以及制度表現。恰恰相反,他們卻一直在用民法的觀念和方法來理解商法,這就是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大民法”的觀點。民法是市民之法,而商法是企業之法,二者之間本來涇渭分明,但“大民法”的理論就是要將商法混同于民法之中。這種觀點可以說是“百害而無一利”:一方面,這種觀點對商法獨立性的發揮造成一定的干擾,影響市場經濟的建設與發展,另一方面也破壞了民法理論的純凈與體系的完整構建。基于上述事實,我們有必要在這里通過考察商法與民法的關系來展現商法的獨立性。

一、理論考察:商法是否獨立

在所有法律部門中,與商法聯系最為緊密的莫過于民法,因為二者同屬私法范疇。對于二者之間的關系,學者提出各種不同觀點,但稍加統計,我們會發現有關論述民法與商法關系的論著中,大多都認為民法的地位高于商法或者商法依附于民法。

(一)民法學者的觀點

在我國,許多民法學者認為商法不具有獨立性或認為商法乃民法之特別法,其理論依據主要有兩個:第一,各國商事法律制度都比較簡約,許多私法基本性的制度都規定在民法中,商法只規定民法沒有規定的特別私法制度;第二,私法的一些基本制度比如權利、法律行為等都主要在民法學中進行講授,商法學只是在民法基本理論基礎之上,講授其特殊之處。在此認識的基礎上,他們認為在未來的民商立法格局上,應采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不制定獨立的商法典。該觀點的代表是梁慧星和王利明教授,梁教授認為,在我國這樣采民商合一立法體例的國家,現行《民法通則》相當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均屬特別法。[1]王教授走得更遠,他認為:“商法本身不可能組成部門法體系,而只能適用民法的一般原則,民法的總則、物權制度、債券制度實際上已對商品經濟活動的重要方面都作出了一般規定,對商事法規中的一些問題同樣適用。”[2]

筆者以為上述學者并沒有從深層次意識到商法和民法的區別,對此問題缺乏足夠的研究。他們認識上的偏差之處是企圖用商法制度形式上的非明顯性來否定民事關系與商事關系的分野與區分,并進而得出商法隸屬于民法的觀點,這就犯了一個以結果來否定前提的錯誤。因為法律的獨立性是要靠其規范的社會關系的獨立性來決定的,而不是相反。民商分立固然可以使商法得以凸顯,民商合一也并不能使商事法律制度泯滅,只是民商分立能從形式上較強地反映商法的部門化而已。

(二)商法學者的觀點

關于商法的地位問題,有的商法學者從民法與商法對社會事實的影響的角度出發來論證二者的關系。比如我國臺灣學者張國鍵認為:“商事法與民事法,雖同為規定關于國民經濟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論其性質,兩者頗不相同,蓋商事法所規定者,乃在于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于保護一般社會公眾之利益。”[3]這個觀點就像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一樣,有偏頗之處,過高地抬高了民法的地位,而未看到商法的應有作用。現代社會以來,商法在保護社會公眾利益方面比民法更為重要。亞當·斯密認為,歷史上有兩種系統可以增進人民的財富,一是農業系統,一是商業系統,其中,商業系統屬于現代系統。如果說農業系統主要是民法產生的基礎的話,那么商業系統則是商法的對象。20世紀可以說是一個“商事社會”,商事已占據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之間的關系也主要靠商事行為來聯結,商人之間通過雙方商行為來聯接,民事人也通過單方商行為而進入到商事領域。學者指出:現實社會關系經歷了所謂‘普遍商化’的過程,營利性營業行為的范圍大大擴充。[4]“營業之種類已大為擴充,從而商業和商行為之概念范圍亦大為推廣。”[5]如果沒有商事交易以及商事交易給人們生活帶來的諸多便利,整個社會的發展與歷史的進步是無法想象的。

有的商法學者從法技術角度出發,認為民法是一般法,而商法是特別法。德國商法學者指出:“《德國商法典》中的許多規定,只有根據《德國民法典》所確立的一般性原則才能理解;而《德國商法典》的作用就是對這些一般性的原則加以變更、補充和排除。”[6]商法中之所以不規定私法中的一般性原則,而只是規定特殊性規則,純粹是為了立法成本的節約,并不意味著商法就是民法的特別法。商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對象和方法,這使得商法成為與民法不同的法律部門。更為主要的是基于商事社會的到來,商法有成為一般法的趨勢,因此,商法遠非民法的一種特別法,而是已成為現代社會的一種基本法。有學者認為:“嚴格意義上的商法現在只是商事法律部門中的一個通則而已,同時它已遠非只是就民法相對而言的一種特別法,而且現在已成為從其他專門法規里逐步分離出來的一種基本法。”[7]商法學者的使命就是將商法從民法的蔭護中解脫出來,還原其應有的地位。

二、實證分析:商法能否獨立

(一)區別的必然性

商法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商法相對于民法的獨立,二者的區別是西方社會的一項傳統。就像美國學者艾倫·沃森所說的那樣,“《法國民法典》里沒有商法的簡單原因是商法沒有當成民法來看待,商法已經形成它獨特的法律傳統……。”[8]民法和商法的區分首先源自于民事生活與商事生活的分野。民法在于追求民事人的生計,而商法則在于維持營業,追求營利,以此為出發點,決定了民法與商法的諸多不同。民事生活主要表現為家庭生活,商事生活主要表現為營業生活,二者之間的分野在西方出現甚早。據資料顯示,中世紀已經出現了家庭與經營之間的分離。法國歷史學家費爾南·布羅代爾運用社會經濟學的方法揭示了中世紀商事生活與民事生活分立這一客觀事實。[9]他把并存于同一經濟形態下的簡單商品經濟和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的形象地比喻成經濟的“交換下限的齒輪”和“交換上限的齒輪”。前者表現為集市、攤販、店鋪與作坊,后者的代表是交易所、銀行與市場等,兩者具有不同的特點和運作規律。集市、攤販、店鋪與作坊由于還要依賴家庭,因而具有較強的民事特質,而交易所、銀行與市場已經慢慢脫離家庭的桎梏,向商事領域邁進。韋伯認為,在中世紀“將家庭與經營相分離,以達到會計和法律之目的,以及建立起一個合適的法律主體,諸如商業注冊、社團和公司對家庭的依賴的消除,私人企業或有限責任合伙公司的獨立財產權,以及破產法等。”[10]西方社會正是憑籍著家庭與經營的分離,促使個人的獲利及其責任感都得以提高,同時,商主體的獨立性也使商法得以出現,同時家庭的功能也開始凈化。到了近代,“家庭和職業在生態學意義上逐漸分離開來,家庭不再是一個共同生產的單位,而是一個共同消費的單位。”[10]中世紀時代不僅在主體之間進行民事與商事的明顯區分,而且在行為方面也出現了民事與商事之別。

比如此時的借貸已經區分為民事與商事兩種不同的性質,民事借貸是為了維持人的生計,所以,不受限制;而商事借貸為了“以錢賺錢”,遭到教會的極力反對,并為當局所嚴格禁止。當然,后來為了商業發展的需要,許多學者也紛紛為商事借貸進行辯護,其中就包括教會學者托馬斯·阿奎那。這使得中世紀的人們形成了這樣一種觀念:借貸如果需冒一定的風險,或者借貸如作商業之用并可能賺錢的情況下,放款人收取利息是合法的。[11]

正是因為中世紀在商事以及商法發展方面的貢獻,學者們認為中世紀的商人法是現代商法的濫觴。自此,商法的重要地位才得以確立,并成為近現代社會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區別的可能性

商事生活與民事生活的區別,翻譯成法律術語就是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區別。正是因為獨特的商事關系的存在,決定了商法在理論以及立法體系上獨立的可能性。所謂商法,也就是指規范商事關系的法律總稱。

既然商事關系在商法部門化過程中具有終極的作用,對其確認便成為商法研究的重點。按照商事關系確認標準的不同,我們可以將世界各國的商法大致上可以分為主觀主義體系與客觀主義體系。

從法律的技術角度而言,商事關系能夠得以清晰界定,實有賴于主觀主義確認標準的出現。所謂主觀主義標準,是指商事關系的確認是以商主體身份作為基準,商主體身份的獲得是基于法律明文規定的各種條件,商主體所進行的行為屬于商行為,由這些行為所引發的關系即為商事關系。以商主體作為商事關系的確認基礎解決了如下幾個問題:[12]首先,商主體作為商事關系的確認標準,使得商事關系具有了與民事關系不同的特質,同時商事關系也有了一定的穩定性;其次,對商主體的深入認識使商法的體系建構有了可能性,通過挖掘商主體的諸多條件,從而使商法總論有了自己的一定內容,比如商事企業、商業名稱、商業賬簿與商業登記等;最后,由于注重商人的基礎地位,因此,商人與民事人不同的是,商人貫穿的是條件主義的觀念,條件主義使商人具有了實在、實證性,進而保護交易自由的同時,也保護了交易安全,使交易秩序有了可預期性。所以,借助于主觀主義標準,商事關系可以被清晰地加以確認,并表現出諸多不同于民事關系的特質,有利于商法獨立性的構建。

客觀主義標準剛好相反,它是以商行為作為基礎界定商事關系。但這種標準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12]因為商行為本身具有中性色彩,通過營利本身又不能準確地界定商行為。而要區分民事租賃、保管、承攬與商事租賃、保管、承攬,就不能借助于這些行為本身的規定性而要看是否有商人介入其中。由于客觀主義標準沒有從法技術層面顯示出商人地位的重要性,這導致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無從區分。在普通法系國家,因為使用客觀主義標準的緣故,使得“商法沒有從法理、司法或立法方面被認為是獨立的法律分支,原因在于法律在職業商人之間與朋友之間適用的法律是相同的。”[13]商行為作為商事關系的確認標準存在種種弊端,故而現代各國包括普通法系國家紛紛采用主觀主義標準作為商事關系的確認基礎,[14]使得商事關系清晰地區別于民事關系,以構建獨立的商事法律體系。

三、商法與民法關系的當展

20世紀以來,西方理論界提出了民法的商法化與商法的民法化的觀點,各自來論證民法與商法之間的界限以及獨立性,在此有剖析的必要。

(一)民法的商法化

民法的商法化這一提法源于德國法學家理查1894年所著的《德國民法草案關于商法之理念及其影響》一書,大意為在資本主義經濟之下,由于民事人之商人化而使得商法有擴張的趨勢,以至于商法會成為一般私法,而民法將淪為特別私法。民事社會向商事社會的過渡,就如韋伯所說的那樣,是從“共同體”向“社會化”轉變的過程。人們由一種基于約定俗成的、或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的關系,向一種基于利害關系考慮的,并建立在自由協議的交換基礎上的關系轉變,“用有計劃地適應利害關系去取代內心服從約定俗成的習俗”。[15]與此同時,人們開始以計較的心態來面對生活,這其實是人們開始用商事的精神來理解和指導其民事生活。表現在制度設計上,就是,“商法在交易錯綜之里程上,常作為民法之向導,且為勇敢之開路先鋒。亦即成為民法吸取新鮮思想而借以返老還童之源泉。”[16]臺灣學者陳顧遠講得更加極端: “民商合一的結果并不是民法吸收了商法,乃是商法征服了民法。”[17]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的商法化只是說商法的精神和某些具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法的現展,而并非是商法全盤吸收了民法,導致民法無以存在。所以,對民法的商法化這一趨勢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民商法在移動其界限的同時也繼續共存”。[18]

(二)商法的民法化

所謂商法得民法化,是指商法借用了民法的結構來構建自己的理論與立法體系,其表現就是學者們總是用民法的概念、特征、體系來對商法進行解釋。因為,商法源于商人的踐行,起初缺乏清楚、明晰及權威的陳述與解釋,而民法由于繼受了古羅馬《法學階梯》的結構,又經過了許多世紀的學術評注、注釋和發展,因此,相對而言比較規范,可以作為商法解釋的參照系。商法的民法化使商法背離了自己固有的習慣法傳統:一方面它顯示了民族國家的威力,商法逐漸成為現代國家成文化法律的一部分;在另一方面這也使商法變得狹隘、缺乏發展性,也逐漸失去其獨特性。因為商法具有開放性和易變性等特質,比民法要具有更多的靈活性,相對于穩定的國家立法而言,商人更多的使用其自創的商事習慣法。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指出:“只要不與強制性法律相悖,商人就可以依據自身力量和需要,用約定的交易條款形式設定他的法律關系。如果這種交易條款已成為一般慣例,即使在個別法律行為中因缺乏對該條款明示合意而產生疑問,仍視其已得到默示承認。”[19]因此,“和其他任何法律領域的法規相比,商法的法規更為生動。它不是枯燥干癟的法律,無需從法律文字中理解,只需從法律交往中觀察。”[19]但是,商法民法化卻助長了商事立法以及立法中民商合一立法體例的推行以及司法對商事糾紛獨特性的視而不見。比如,各國法律都規定:當遇到商事糾紛時,應優先適用商法,當商法有所不足時,可以補充適用民法。這就是將商法看作是民法的特別法,但是,商法糾紛最終要靠民法來解決是違背商法法理的。

總體而言,民法的商法化使得商法有變為一般私法的趨勢,而商法的民法化卻使商法的獨立性受到一定的影響。民法的商法化是現代社會民法和商法關系的真實寫照,而商法的民法化只是從形式方面揭示了民法對商法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現代商法的法理。商法的民法化不符合社會的發展趨勢,而民法的商法化使得某些商法學者的學術欲望膨脹,把商法推到一個不合理的地位的同時,同時也破壞了民法的純潔性,因此,對二者的承認都應有所保留和節制。筆者認為商法和民法雖然在許多制度方面有相互滲透的現象,但是二者仍然屬于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商法立法體例:商法獨立性的實現

所謂民商立法體例,又稱為商法的立法形式,是指近代以來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時如何實現民法與商法配置的立法模式。民商立法體例是民法與商法關系實證化的必然結果,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商法典要不要單獨制定。圍繞民商立法體例有兩種關于商法的概念,一是形式商法,一是實質商法。

形式商法是指在民商分立的國家,專門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在這些國家,還有根據商法典或者憲法的規定所制定的各種商事單行法,他們被視為商法的特別法。形式商法的出現具有重大意義:首先,當一個國家擁有形式上的商法典時,說明這個國家對于商法的研究已經比較深入,反映了這個國家商法理論的積淀程度;其次,形式商法也表明一個國家的商事生活已經達到比較繁榮的程度,已經有必要進行系統立法,當然歷史上強國對殖民地國家的法律強制應另當別論;再次,形式商法需要具備一定的政治因素與政治環境的要求。按照艾倫·沃森的觀點,法典編篡“勢必要取得相應的政治上的支持,或最少要取得政治上的允可。”[8]可以這樣說,有形式商法的國家,商法的獨立性在社會各領域都已得到認同。

實質商法主要指民商合一的國家,沒有形式上獨立的商法典,但有規范商事關系的法律。這些規范存在于憲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訴訟法中,當然最主要還是指各商事單行法。實質商法并不是從法律淵源而是商事關系獨立性角度而言的,散見于各個部門法中的規范之所以被認為是商事規范,主要是因為這些規范著共同的調整對象即商事關系。針對否認商法獨立性的理論與說法,實質商法這個范疇可能是一個很好的辯護理由。

民商立法體例是民法與商法關系實證化的必然結果,是商法獨立性在法律制定上的體現。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形式商法固然可以凸顯商法的獨立性,實質商法也不能否定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事實。

五、結 論

自1807《法國商法典》頒布,商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西方社會已經得到普遍認可。我國從清末民初引進西方法制到如今,一直沒有獨立的《商法典》出臺,而商法典的缺乏使得商法的獨立性受到一定影響。1998年,伴隨著我國發展市場經濟口號的提出,教育部將商法學確定為與民法相同的法學核心主干課程,商法研究開始在國內受到重視。但是,我們應該看到:作為商法研究核心的商法獨立性問題并沒有引起學者們足夠的重視,尤其是商法和民法有著糾纏不清的關系,這就使得科學的商法學地位未得彰顯。商法在價值理念和法律技術的處理上面,都與民法有著顯著的區別,因此,揭示商法的獨立性,并且將其與民法等臨近法律部門進行深入的區別是非常有意義的,也必然會對商法學研究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2.

[2]王利明.論中國民法典的制定[J].政法論壇, 1998(5).

[3]張國鍵.商事法論[M].北京:三民書局, 1984. 23.

[4]董安生,等編著.中國商法總論[M].北京: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33.

[5]曾如柏.商事法大綱[M].北京:正中書局, 1972. 2.

[6][德]羅伯特·霍恩,等.楚建譯.德國民商法導論[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6. 239.

[7][捷]維克托·納普主編.許明月,等譯.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第一卷:各國法律制度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484.

[8][美]艾倫·沃森.李靜冰,姚新華.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2. 166, 144.

[9][法]費爾南·布羅代爾.楊起譯.資本主義的動力[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997. 15.

[10][德]馬克斯·韋伯.鄭樂平編譯.經濟·社會·宗教[M].北京: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7. 143, 138.

[11]巫寶三.歐洲中世紀經濟思想資料選輯[M].北京:商務因書館, 1998. 14-27.

[12]李少偉,王延川.商法的規范對象——商事關系論要[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2005(3).

[13]Peter. De.Cruz,A moder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93, 43.

[14][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3. 110.

[15][德]馬克斯·韋伯.林榮遠譯.經濟與社會(上卷) [M].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7. 61.

[16]鄭玉波.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 43.

篇(7)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這五個統籌體現的基本內涵一是全面發展; 二是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以上要求,僅僅靠法律手段是不可能勝任的,但法律手段在系統中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們知道,經濟法天然是平衡協調法,社會本位法,平衡協調是其首要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司法要從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利益沖突關系。但是否民法在促進可持續、協調發展方面無所作為呢?回答是否定的,其發揮作用的空間巨大。主要表現在:

一、確立環境保護理念,協調人與自然發展

20 世紀以來,世界環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顯著增加。人類正在經歷著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由資源經濟向知識經濟、由非持續發展向可持續發展的“三重轉變”,這種劇烈變革的時代背景必然要對中國民法產生重大影響。可持續發展的觀念要求我們在傳統民法已確認環境資源的經濟性價值的基礎上確認其生態價值,協調人與自然的發展。現代民法的發展表明,人們過去所認為的以個人主義為取向的傳統法律正在發生變化,雖然私法并非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法律領域,但他也在反思自己的不足。大陸法系學者往往將民法看作封閉的、沒有發展的權利體系,當現實中新的權利現象出現時,學者套用傳統的權利概念去進行分析定性,新的法律現象對既有的法律體系往往會提出挑戰。所以,有學者認為,中國物權法應建立環境使用權制度、環境保護相鄰權制度以及體現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動產物權法制度。也有學者主張對人格概念進行拓展,把環境權納入人格權法中進行保護,環境人格權包含了人與自然的關系,與規定人對環境使用等關系的環境物權存在一些相似性。但環境物權以人對環境資源的物質性、消耗性使用為目的,而環境人格權只是人在適宜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對環境只進行非消耗性的使用,二者的保護范圍、基礎、方式目的不同。

二、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民法的價值在于對個體的尊重和保護,進而要求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其所尊重與保護的個體,僅限于人類社會內部之間。面對日益嚴重的資源稀缺性的壓迫,民法的價值有必要做出調整,從“人類利益中心主義”到“有責任的人類中心主義”或者從“人文主義”到“新人文主義”。民法的價值要實現對人類利益與生態利益的并重,探求環境保護的本義。當然,這種發展并不是要否認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而恰恰是要促進人類的幸福。

可持續發展戰略對于完善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要求我們必須完善物權立法。近代各國物權法并不關注個人與社會、人和自然之間的緊張關系,只是一味關心物之經濟效益的充分利用,其具體表現為:其一,在設計物權變動的模式時,除承認以契約等法律行為為中介建立起來的資源流轉和利益利用分配關系之外,對作為動產的自然資源,如野生動物等,視其為無主物而允許通過先占原始取得其所有權,從而極大的刺激了人們對此類自然資源的消費欲望;對作為不動產的自然資源,由于其相對于動產更顯稀缺,所以法律允許得通過先占等原始取得方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情形甚少乃至為零,但法律在此之外設計了同時適用與動產和不動產的取得時效制度,以避免資源的閑置,促進其最大化利用。

三、民法的價值取向:公平價值優先

在法學研究中法律價值是從三種意義上使用的:一是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價值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這種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標,即法的目的價值;二是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體系,即如何進行價值判斷,在多重價值不可兼得時應如何選擇;三是指稱法自身所包含的價值因素,法律在形式上應當具備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質,即法的形式價值。就制度層面而言,公平應作為民法的最高價值取向,貫穿于民法的始終。民法不但以公平作為其最高價值取向,而且不斷根據社會公平觀念的變化而調整其內容,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公平保障與矯正機制,其目的在于矯正法律適用中的不公平。公平優先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和最高價值,是人類理性思維的結果;公平優先符合人類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人格平等的基本要求;公平原則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潛力。民法以授權性規范為主的規范體系,強調的是個人生活的自治,確認的是權利主體地位的平等、民事行為的自由和私權神圣等諸項原則。這就可以使個人潛能的發揮獲得必要的法律保障,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促進生產力潛能的釋放。與民法相比,商法更加注重效益價值。但是否商法應以效益作為最終價值目標,“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呢?

筆者認為,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商法雖然采取了許多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來保障效益的實現,但這不應說明商法應當效益優先。“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對于經濟學來說沒有什么,因為經濟就是不斷追求效益最大為發展動力的,但是法律和法學領域幾千年來素以公平正義為首要和最高追求。按照以上的看法,商法要以效率和效益為第一的訴求,公平能兼顧則兼顧,不能兼顧則可以犧牲公平。正是基于這樣的思潮或觀念下,對于中國急速發展中凸現出的各種人與自然、社會公平等方面的矛盾,民法商法就缺乏關懷,忘記了自己的使命。但這不是說效益不應成為法的價值,但他充其量只是公平正義的一種體現,置公平于不顧的效益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是不存在的。

當前我國民法發展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恢復民法市民社會根本法地位、固守民法以人為本的品格、發揮民法促進可持續、協調發展的作用、促進民法系統內外和諧來實現民法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8)

1民商法教學現狀

法學分應用法學和理論法學兩支,非法學專業為適應專業所需所開設的法律課程多從應用法學中選取,實用性很強。如管理類會計專業要開設經濟法課程,以應對會計師資格和注冊會計師等證件考試,金融學專業要開設銀行、證券、投資、期貨等課程,以應對一些證券、期貨等從業資格考試,技術性較強的和自然科學領域專業切近的如防汛、防震減災、衛生、農業等法律法規,其他較中性的如檔案、保密、信息、網絡等法律法規。倘若沒有法律基礎,又易被如今社會不公現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學生的價值取向尚不明確,信念不穩定,則不能避免對課程內容的斷章取義,或只是為了應付考試。民商法應為所有非法學專業所開始,一來因民法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來因商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需②。經濟類和管理類專業因與商法的關系和未來職業的要求,對民商法更應予以重視。其實多數高校為適應社會和學生專業就業所需,早已開設民商法課程,但整體效果并不盡如人意。

2民商法課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質

高校非法學專業一般在大一均開設一學年或一學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法學概論、法律基礎理論等課程,但由于種種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作為必開課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學基礎課程。課時不變、側重點在道德修養、授課教師多為政教出身,很難說學生能有比較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以方便學習專業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學期、大二下學期大三上學期為學生講述民商法,發現很多問題,如學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卻不知何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應為哪些行為負責,直稱學校為機關,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稱正當防衛。針對這種現象,本人對1000多名不同年級非法學專業學生做過問卷調查,結果表明,95%左右學生認為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課非常重要,但只有 15%的認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養有開設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備充分條件開設法律基礎課程的情況下,民商法課程作為一門銜接法基礎理論———應用法基礎知識———專業法的課程承擔著三個使命。

非法學專業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內容通常可劃分為法基本理論、民商法基礎知識(民商法總則)和部門法(分則)三個部分,直接體現著民商法所承擔的三重使命。其一,通過對法概念、立法原則等原理的闡釋,初步培養學生法律意識,使其對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過民法原則、民事法律關系(尤其是主體)、法律行為、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物權和債權、、法律責任等基礎應用知識的把握,學會用法律思維去考慮問題,從法律角度分析現象;其三,根據專業需求講解合同、公司、證券、票據、銀行、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侵權和訴訟等部門法,利用法律工具為專業服務,培養職業責任感,提升職業道德。同時,強調地位平等和公平誠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義的法理念為學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應貫徹在課程始終。只有正確的引導和系統的講授,才能使民商法課程體現法的睿智和魅力,發揚德的光輝和影響。

至于民商法課程性質在整個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定位,無外乎公共選修課、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專業選修課、專業基礎課或干脆稱為專業應用基礎課、專業素質教育課等,只要能結合專業特征科學體現其地位和價值均無不可。在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學專業,甚至不把民商法課程作為必修課,僅是任選而已,這與國家法律文化和歷史相關,如意大利,其法律專業必修課只占到全部課程的 1/4,法理課則只有 1/7 不到,主要還是考慮滿足學生興趣和不同就業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說非法學專業。根據我國教育文化、法律實施現狀以及實用主義甚囂塵上的現象,還是應將民商法作為必修課開設。

《2011 年全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要求深化“法律六進”主題活動和重點對象法制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深化“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主題活動,把領導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作為重中之重,而且要繼續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為了跟上十二五規劃和“六五”普法規劃要求,作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陣地,高等學校理應將該課程作為必修課———公共基礎課或學科基礎課開設,公共基礎課普及面最廣,學科基礎課可選擇講授,各有特色。

鑒于民商法課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質,開設時間宜選擇大二第一學期。③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對應試教育的極度重視使剛進入大學的學生對社會的認識有限,法知識極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學期為公共課,第二學期為公共課和專業入門課,一下子接觸到應用法知識,理解很吃力,很多課時浪費在法基礎理論的講解上。而且,民商法作為非主干課程,不會安排一個學年的授課時間。其二,高年級專業知識漸夯實,寬松的學習氛圍也使學生接觸了很多社會現實,這個年齡段的意念還比較模糊,就業升學壓力也越來越大,學生輕理論重實際,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視法律條文的規定,這無疑與法的教育目的適得其反。其三,選擇大二第一學期開設民商法,一來新聞報紙雜志電視等從不缺少這樣或那樣的案例,學生理解能力增強,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識,對社會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級階段的懵懂的直觀感受;二來專業課開始大量開設,急需理論的正確引導和合理疏通。至于該課程課時數的確定,既不能與純專業課相提并論,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學等公共基礎課,還要與高數等基礎課相區分,一學期一周一般不應低于6 個學時。

3民商法課程教改建議

課程的定性、課時量的妥當等外在條件都具備,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內因。教師是教育產出的最后一道關口,把握課程教學的每一個細節,從教材的選取、內容的取舍、案例的篩選編排整合到教學方法的創新等,無一不和能否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密切相關。

3.1 教材的選擇和內容的取舍

首先要明確教材只是教學輔助手段,盡量避免照本宣科。①選擇理論較淺顯,和專業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為了滿足不同專業的需求,內容龐雜,應有盡有。為非法學專業的學生選擇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議用法學專業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專家觀點或是流派介紹等。其次不贊成在課堂上使用現成案例教材。轉型期中國社會處于“危險期”,這個階段或簡單或復雜的案例俯拾皆是,課本案例雖精挑細選卻已失去新鮮感,而且很容易讓教師產生惰性。②根據不同專業、專業課的設置時間以及課時量多寡增刪教學內容并區分輕重點。例如金融學專業,一般會開設證券投資、銀行保險等課程,那么象證券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與專業課相重合或相近的內容不必贅述。有些章節比如婚姻、繼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門課程的基礎,如大廈之根基,沒有民法的原則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將猶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與專業不甚明顯的關系就將民法章節片面歸于教學非重點。

3.2 慎重整合案例資源

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來,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學術網站等,沒有什么比身邊生活更能刺激大學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學教育的案例不能隨興所至,一來課堂講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緊扣知識點,絕不能旁生枝節浪費時間;二來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師花費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創產品。任何一位教師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現實,既要保證案例原味還要適合一堂課的需要,因此教師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備課,不在乎理論有多深奧,而是要在 50 分鐘內給學生最嶄新最貼近生活的東西,才能充分調動學生主動性和積極性,才能使教學高效產出。還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發討論,既定判決并非不可質疑,但要把握教學秩序的有條不紊,防止情緒化和反面效果,牢記法律教育的終極目標。

3.3 改進教學方法,活用輔助工具

民商法課程的教師顯然必為法學專業研究生學歷。這些教師在求學階段接觸的教學方法總結起來,有最常見的傳統的演講式歸納法,還有引進的判例演繹法、模擬法庭、診所教育、書刊編輯、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為板書授課,研究生有無板書并不重要。法學和非法學專業的培養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師要適時轉變觀念,同樣的課程需要改良既有辦法、改進教學手段來適應授課對象的實際情況。

3.3.1 傳統的演講式授課法直接拿來,這種歸納法也是文科類和部分管理類學科專業應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講理論后解案例,或帶著案例和問題去聽課,教師運用起來得心應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漸形成自己的獨特風格,培養嚴謹思維,提高雄辯能力,給學生耳目一新的感覺。需要改良的主要是從國外引進的一些教學方法。

3.3.2改判例教學法④為案例說明和討論。判例教學法1870年由哈佛法學院院長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始創,由于其采取學生總結思考分析案例中隱含的法律規則,教授根據學生的回答層層深人提出問題,又被稱為蘇格拉底式方法(Soeratie Method)。這種方法需要教師將繁雜的判例梳理成條理清晰的法律規則,引導學生在較短的課堂時間內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這種教學法對學生素質要求很高,需要在課前大量閱讀相關書籍且具備一定的法學基礎和法律思維,對非法學專業學生來講不具備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學的理念———“學習開始于我們的已知,開始于我們的經驗(親身經歷的和別人的)”———卻可以指導教師來改進教學方法。從現實判例到法律理論是一個演繹的過程,相比傳統的歸納法,學生是帶著對社會實踐的深度思考探究去發現其中的奧妙和原則,易培養對事實的洞察力和邏輯推理能力。教師可深入研究復雜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淺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選取簡單條理而現實案例的,指定材料讓學生課前閱讀(不需要花費很多課外時間),課堂組織學生或分組討論既設問題,展開爭辯。其次,可要求結合材料和自己事、身邊事或現象,舉出一個例子,再圍繞這個最生活化的案例展開討論。無論是爭論還是討論,最終都要歸納出蘊含其中的法律規則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課堂需要,教師可以增加情景,設置障礙,引導和控制討論不偏離正題。

3.3.3 將模擬法庭作為課外大型法律活動開展。模擬法庭是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教學活動。這是一種通過學生親身參與,將課堂所學理論知識、司法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以達到理論和實踐相統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學模式。模擬法庭雖是假設案例的虛擬法庭,但要模擬真實情景,學生興趣很高,進行卻非常困難。一是需要講解大量的訴訟知識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訴訟參與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當很容易演變成一場爭論。這與學生法律常識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維、從未旁聽過審理等有關。因此把模擬法庭作為教師教學實踐課程、學校普法規劃一項工作、學生社團大型法律教育活動(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來開展更合適。

3.3.4 棄用法律診所教育。法律診所是學生在律師指導下學習訴訟策略、撰寫法律文書、當事人訴訟等。國內高校的診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動或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學生組織,因當事人多屬窮困,這類活動可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職業道德。相比判例教學法,無論從時間、精力、財力等哪個角度來考慮,在非法學專業實施診所教育都不具備可能性,也因它和學生今后的職業選擇毫無關聯,現實意義不大。總結起來,民商法課程應以傳統的演講式授課法和生活案例說明與討論為主,輔以模擬法庭等課外活動,其他的如帶學生現場旁聽、作試探性法律咨詢等等也可適當安排。

3.3.5 PPT 課件被稱為“助學利器”,既可以節省時間,增加課容量,還能通過豐富活潑的界面、聲像資料和網絡鏈接活躍課堂氣氛、調動學生參與、加深課堂印象。民商法教師是文科出身,習慣采用板書,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課堂讀寫和課前復印很不科學也不現實,采用電子課件是必然趨勢,所以教師需要盡快掌握 office、flash、圖案剪輯等軟件操作技巧,實現電子化和網絡化教學。

篇(9)

(一)學生為主體的教學理念首先在課程設計上樹立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理念肥教師主動教變為學生主動學從學生作為教學的主體出發在教學設計上考慮學生的需要、學生的能力、學生的興趣把工作任務分配給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學習興趣赴學生自主地完成學習過程莊動探求法律知識教師起引導作用。

(二)重在能力培養的教學理念其次,在課程設計上確立重在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應用能力的理念從法律職業特點出發通過案例分析、法律關系辨析、法律實踐等方式焙養起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應用能力。

(三)著眼于學生長期發展的教學理念最后,在課程設計上遵循考慮學生長期發展這一重要理念從學生的未來工作出發結合我國法律制度不斷發展變化的國情和法律職業特點,在課程設計時不僅僅要滿足當下社會實踐對法律工作者的要求,還要教會學生如何學習法律、正確理解法律、恰當運用法律的方法這樣學生論在什么時候都能跟上法律和社會實踐的發展要求。

二、建立“教學做”一體的情境教學模式

商法課程教學應圍繞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從法律服務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出發,以工作任務為核心,以工作任務引領專業知識,以典型案例引領工作任務科學合理地運用各種教學方法突出案例教學不斷探索“情景設置汪務引領、真實載體、學做一體”的情境教學模式。商法課程的目標在于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的商法理論知識以及商事法律、法規、政策去分析和解決現實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使學生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并具有實踐應用能力和創新精神。鑒于課程設置要求具有極強的實踐性和專業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國家建設的推進肚會對實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迅速增長焙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也相應成為法學教育的重要目標之一,因此在本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實踐性教學的思想就成為極其重要的指導。實踐性教學在于彌補傳統單純的講授等教學法的不足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幫助學生在求學階段準備大量的間接司法經驗。因而課堂教學就不能僅僅著眼于法律規范的解釋,而是更多著眼于現實的法律問題分析真實世界里的鮮活案例這既可以使法學教學貼近生活實踐,同時又能夠激發學生學習和理解商法的興趣,為其實踐能力的提高奠定堅實的基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要求法學教學方法的多樣化要求學生的主動參與,要求給學生以獨立思考和充分表達的機會等等,而這些都要求增強課程教學方法的實踐性。因此在課程教學過程中教師首先根據時間需要將課程教學內容分為8個大的模塊在此基礎上再具體擬定每一模塊需要完成的具體項目,這樣通過在基地感性、仿真和真實訓練使學生達到既掌握基礎知識又培養職業能力的目的從而實現專業教學與學生就業的零距離對接。

有效設計“教學做”一體的教學情境要求老師盡可能搜集新鮮的、具有代表性的一些案例或將學生平時發現的疑難案例做成學生所喜聞樂見的課件拿到課堂、實訓鼓勵學生進行討論、積極發言通過對疑難案例進行廣泛的辯論并由教師評點等來使學生明辨法理。在課下,任課教師在教學中一般要求學生完成一至兩次案例分析的課后作業。通過這些實踐性教學方法的靈活運用掌生普遍能夠系統掌握我國現行商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原則運用所學的商法知識、商法法律、法規、政策來分析和解決現實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得到了加強,收到良好教學效果。

三、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法

“良好的教學方法河以營造生動的課堂氣氛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產生愉激起學生的學習興趣”所以應該探索采用適合課程需求的教學方法,以達到滿意的教學效果。高職院校的商法課程應本著理論必需夠用加強職業技能的宗旨,立足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理論聯系實踐減少純理論教學綜合運用以下多種旨在能力培養的教學方法。

(一)啟迪講授教學法傳統教學手段主要是講授法,是教師運用語言向學生系統而連貫地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方法,是高等教育最為常用的教學方法。這種方法有助于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能夠在傳授知識的同時寓思想教育于教學之中。如果對傳統的講授法加以發展采用以啟迪為核心的講授,即首先由老師提出問題讓學生思考、回答然后老師進行點評、講授之后再進一步提出問題由學生思考這種教學方法能夠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拓展學生的思維空間。

(二)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可以說是美國法律教育的標志和基礎。多年的法律教學實踐表明,案例分析是培養法律思維能力最方便簡單的方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在教學中要重視案例教學,是因為法學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養學生如何像法律人那樣思考問題、解決問題指導幫助學生在全面、準確地理解現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商法教學應將案例分析貫穿于整個教學過程中,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培養學生運用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很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分析、推理、判斷進而得出法律結論的能力從而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這種訓練和能力的提高不僅為學生學習后續課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同時也為工作后的法律應用創造了條件。

(三)課堂討論討論式教學法是以加深所學知識的認識、辨別是非或獲得新的結論為目的肥學生組織起來激發思維洛抒己見以取得共識和交流分享不同見解的教學方法。討論可以而且應該作為一種商法教學的方法,是因為討論是一種實踐性訓練以及鍛煉律師式思維的過程,通過討論的方法來組織商法教學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針對一些重點和難點知識和理論在老師適當講解之后通過分組討論并將討論過程及結論作出書面記錄,并指派各組選派代表闡述其結論最后再由老師予以點評這樣會增加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加深對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四)模擬法庭教學法所謂模擬法庭教學法是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很據精選的典型案例分別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當事人、人、證人等不同的法庭角色,以法庭審判為參照來模擬審判的教學活動捉進學生綜合運用實體法、程序法使學生更加熟悉審判程序,掌握法庭各法律角色的技能。在這種教學過程中教師除了起指導作用外還要為學生做好進入角色前的準備工作激發學生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種教學方法能夠讓學生完全參與學習過程,真正成為課堂的主角這樣更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啟發他們的思維而且又做到了理論聯系實際鍛煉了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從而提高其法律職業技能。

(五)診所式教學方法法律診所式教育是由學生向客戶提供服務,學生憑借所學知識一些真實案件的教學方法。由于其建立在真實案件和當事人基礎上河以讓學生身臨其境能夠鍛煉學生的實踐技能。而且通過真實案件能夠讓學生像法律職業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從而培養學生分析和判斷的思辨能力。在商法教學中采用診所式教學方法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焙養和鍛煉學生的商法實踐能力大大提高了學生走向社會大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符合社會對實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充分利用現代教學技術手段

開發和利用現代化教學技術手段能夠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拓展學生的知識面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在商法的教學過程中河以綜合運用多種現代化教學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多媒體教學手段。多媒體教學已在我國高校普及這種教學手段大大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并提高了單位學時的信息量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同時還可以利用學校便利的放映條件組織學生觀看相關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片、相關案件庭審實況,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教學效果。

2.網絡教學手段。在商法的教學中還應充分利用學校的校園網,使學生通過網絡進行自學。授課教師應將教學大綱、教學錄像、電子教案和網絡課件等集中上網還應實現網絡資源庫、網上論壇等網絡教學內容。

3.下載教學短片。在商法授課過程中教師應根據教學任務和教學內容利用網絡資源不載教學短片。這類教學短片以其獨特的魅力深受學生的喜愛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更主要的是能夠更加形象和直接地讓學生學習所學知識肩助于學生實現理論知識與實踐的結合。

五、探索形式多樣的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的選擇對學生的學習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絕不可小視。高職院校商法課程的考核方式應改變傳統的期末考試方法實行多種形式的考試評價方法充分體現職業性、實踐性和開放性的要求體現高職教育特色。在學生理論知識夠用的前提下,更注重實踐能力的考核。采用期末考和平時考相結合、理論考和實踐考相結合、開卷考與閉卷考相結合的方式始學生更多的選擇極大地挖掘學生的潛力提升學生的職業自信心。

1.建立多元評價制度。改變傳統的期末考試的方式建立多元評價制度,使考核機制更加完善。多元評級制度主要包括形成性考核和終結性考核兩部分。形成性考核可以由書面作業、課堂討論、小論文或調查報告、案例分析組成。終結性考核宜采取基本知識測試與應用能力相結合的方式莊要考察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具體應用能力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等考察應用能力的題目所占分值達到70%基本知識考察占分值的30%。

篇(10)

2.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

3.民法公平原則新詮 

4.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 

5.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問題 

6.從民法與憲法關系的視角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

7.論中國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現象

8.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

9.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 

10.20世紀前期民法新潮流與《中華民國民法》 

11.民法與人性的哲學考辨 

12.論人體器官移植的現代民法理論基礎 

13.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 

14.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15.我國當前民法發展戰略探索——法學實證主義的當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權保護 

17.民法的人文關懷 

18.論民法典(民法總則)對商行為之調整——透視法觀念、法技術與商行為之特殊性 

19.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20.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則研究——在民法理念與民法規范之間

22.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 

23.中國民法百年變遷  

24.編纂民法典必須肅清前蘇聯民法的影響  

25.論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26.民法總則不應是《民法通則》的“修訂版”

27.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28.刑法與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類型 

29.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

30.民法上國家政策之反思——兼論《民法通則》第6條之存廢 

31.我國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檢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復興與和諧之路——民法與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解讀

34.見義勇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以《民法通則》第109條為中心

35.中國民法繼受潘德克頓法學:引進、衰落和復興

36.百年中的中國民法華麗轉身與曲折發展——中國民法一百年歷史的回顧與展望

37.民法總則的立法思路

38.論民法基本原則之立法表達

39.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開

40.“民法-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以歐洲近現代民法的發展軌跡為中心

41.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述要 

42.民法總則編的框架結構及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

43.商品經濟的民法觀源流考

44.物權請求權制度之存廢與民法體系的選擇

45.關于制定民法總則的幾點思考

46.中國民法中的“層累現象”初論——兼議民法典編纂問題 

47.我國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民法調整對象的確定與表達

49.論支配權概念——以德國民法學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  

51.方法與目標:基本權利民法適用的兩種考慮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礎

53.論民法上的注意義務

54.民法基本原則與調整對象立法研究

55.錯位與暗合——試論我國當下有關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四種思維傾向

56.論民法中的國家政策

57.民法基本原則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論”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與徐國棟先生商榷

58.憲法與民法關系在中國的演變——一種學說史的梳理

59.近30年來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調整對象之爭:從《民法通則》到《物權法》——改革開放30年中國民事立法主要障礙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民法總則——與德國民法比較

62.民法是私法嗎? 

63.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及其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兼與傳統民法相關問題比較

66.從形式回歸走向實質回歸——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再思考

67.論民法的性質與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學說的考察與反思 

69.民法典創制中的中國民法學 

70.動產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抵押與讓與擔保制度之規定 

71.知識產權作為第一財產權利是民法學上的一個發現

72.兩種市場觀念與兩種民法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立法政策內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總則》不宜全面廢棄《民法通則》 

74.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

75.對民法的哲學思考——以民法本位為研究視角 

76.私法原則與中國民法近代化

77.論民法基本原則生態化的價值理念與技術路徑

78.論民法的社會功能 

79.民法規范進入稅法的立法路徑——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技術

80.私法自治與民法規范 凱爾森規范理論的修正性運用

81.民法與憲法關系之邏輯語境——兼論民事權利在權利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地位

82.民法適用中的法律推理 

83.近代民法的現代性危機及其后現代轉向——兼論當代民法使命 

84.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的立場和使命  

85.民法調整對象的屬性及其意蘊研究 

86.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

87.回歸傳統——百年中國民法學之考察之一 

88.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民法的“綠化” 

89.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債法總論和契約法

90.比例原則在民法上的適用及展開

91.論民法生態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2.與改革開放同行的民法學——中國民法學30年的回顧與展望 

93.中國民法和民法學的現狀與展望  

94.再論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論物文主義的技術根源 

95.民法中“民”的詮釋

96.論民法解釋學的范式——以共識的形成為研究視角

97.現代民法中的弱者保護 

98.刑法與民法之間的交錯

99.俄羅斯社會轉型與民法法典化

100.民法體例中商法規則的編內與編外安排  

101.一個分析框架:環境法與民法的對話 

102.雇傭關系調整的法律分界——民法與勞動法調整雇傭類合同關系的制度與理念

103.德國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理論的新發展——兼論對中國民法總則立法的啟示

104.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以中國民法學的學術實踐為背景

105.論民法研究的命題、方法和結論

106.對民法本位的新審思——從民法基本原則及價值談起 

107.論市民社會與民法的本位

108.論民法諸項基本原則及其關系 

109.民法基本原則、價值和本位新思考 

110.結構·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存在的幾個問題

111.《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從物權法到民法典的規定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解讀、評論和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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