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法翻譯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0 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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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法翻譯論文

篇(1)

2.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模式不論是早期的行為主義理論

20世紀80-90年代的認知主義學習理論還是90年代日益盛行的建構主義學習理論都強調了學生在語言習得中的主體地位,即學生感受外部刺激———接受信息———加工處理、消化吸收———主動建構知識意義,最后轉換為有用的信息輸出,從而使得語言學習中的輸入與輸出有機結合(胡偉華,2002)。隨著國內外語學習熱和教學改革的繼續升溫,國家也對英語教學非常重視,曾數次發文提出改革要求。其中九十年代以來,國家教委對我國大學英語教學提出了指導性改革要求,要變原來以教師為中心(teacher-centered)的填鴨式教學為以學生為中心(students-centered)的實際能力培養教學。教育部于2001年7月制定的《英語課程標準》(實驗稿)中曾明確提出:“本課程倡導任務型教學模式,教師應該避免單純傳授語言知識的教學方法,盡量使用任務型的教學途徑”。而十年后,即2011年剛剛的《英語課程標準》中提到“教師要通過創設接近實際生活的各種語境,采用循序漸進的語言實踐活動,以及各種強調過程與結果并重的教學途徑和方法,如任務型語言教學途徑等,培養學生用英語做事情的能力”。修訂后的英語課程標準既保證了與實驗稿在理念上的一致性,又鼓勵教師在嘗試采用任務型教學這一先進教學途徑的同時,根據需要采用其他教學途徑和教學方法,創造性地進行教學。任務型教學時建立在第二語言習得研究基礎上的一個具有重要影響的語言教學模式,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英語教育的最新發展成果。它是以任務組織教學,在任務的履行過程中,以參與、體驗、互動、交流、合作的學習方式,充分發揮學習者自身的認知能力,調動他們已有的目的與資源,在實踐中感知、認識、應用、目的語,在“干”中學,在“用”中學,體現了較為先進的教學理念,是一種值得推廣的有效的外語教學方法。其實早在上個世紀,一些有志于英語教學方法改革的有識之士已經在嘗試進行學生自主學習,任務型的教學方式。如黃月圓和顧曰國曾提出過“自發治學理論”(黃月圓&顧曰國,1996),就是基于“學生自發學習的效果遠遠超過非自發、甚至強迫學習”這一常識性認識,進行“以學生為中心組織教學”的大膽嘗試。此外,鄭樹棠曾主張采用“學習---中心的原則”,甚至直接提出了“Task已成為交際語言教學課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鄭樹棠,1997)。無論是國外走在教學研究前沿的學者專家還是國內這些外語教學改革先行者們的自發嘗試,都證明了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模式是走出傳統教學誤區,培養高層次外語人才的關鍵所在。

3.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模式中教師角色需要正確定位

以學生為主體的任務型教學絕不意味著教師責任的減輕和對學生放任自流。其實事實正好相反,若想在真正意義上實施好任務型教學,教師的責任和擔子其實不但沒有減輕,反而是加重了。作為一個教師,以下這些都應該是時時要考慮的問題:如何制定適合學生、可操作性強的任務?如何不僅在任務前、任務中還要在任務后啟發學生的思維,恰當的引導學生?如何對學生的“輸出”進行恰當的監控?這些問題的充分考慮為每次任務型教學的圓滿實施和完成提供必不可少的保證。因此,如何切實有效的實施這一教學方法,不讓其流于形式是每一個進行任務型教學的老師應當深思熟慮的問題。布置任務并不難,難的是如何把任務圓滿收回,同時給予學生正確及時的反饋,讓學生在執行任務后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并知道如何改正或是改進。有的老師布置學生閱讀任務,課上組織學生分組討論,然后派每組找代表陳述自己組的看法,每個組依次說完就算結束。這樣的操作過程,學生確實是占了主體地位,但是老師的作用卻被降到了最低點。沒有了老師的點睛之言和適時的監督和指導,正像初學繪畫卻無人指點一樣,繪畫者總是在低水平重復,很難達到質的飛躍。因此,后期的反饋尤其重要,這是學生對下一個任務保有熱情的重要條件,也是有效幫助學生提高自身能力、最終成長成為高水平英語人才的重要保證。

篇(2)

1.法律術語詞義的單一性。法律語言的準確性是無庸置疑的,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條文得以實施與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語語言也同樣具有這種準確性。法律術語最突出的特點是詞義單一而固定,每個專業術語所表示的都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時其他任何詞語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語的每一個專業詞匯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義,絕對不能隨意更改,絕非普通意義的詞匯所能代替。另外,一個詞可能有多種意思,但作為術語,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術語詞義的相對模糊性。在現實中,法律語言總是存在相對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規范是不可能窮盡所有的社會現象和關系的,同時,在法律活動中,由于人們的概念、認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對語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會導致法律語言的模糊性,以此來使立法和法律的適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詞匯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適用。而離開特定的語境和條件,就會產生歧義。法律模糊語言包括:模糊附加詞即附加在意義明確的表達形式之前后,可使本來意義明確的大概念變模糊的詞,如about,orso;模糊詞語,即有些詞和表達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蘊涵,即有的詞概念清晰確含有模糊意義,如night在英國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時至日出前一小時”,但是各地所處時區不一樣,實際上還是難以把握。

3.法律術語的對義性。詞語的對義性是指詞語的意義互相矛盾、互相對立,即詞語所表示的概念在邏輯上具有一種矛盾或對立的關系。如“一般”與“特殊”、“上面”與“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語中,這類意義相反或對應的詞,屬于反義詞的范疇。在法律語言中,我們稱之為對義詞。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法律工作必須借助一組表示矛盾、對立的事物或表示對立的法律行為的詞語來表示各種互相對立的法律關系。在法律專業術語中,這一點英語和漢語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與defendant被告,right權力與obligation義務等等。法律專業術語這類對義現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質所賦予的。因為法律工作的對象往往是利害關系互相對立的兩個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經濟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這就決定了法律專業術語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對義詞。

4.法律術語的嚴謹性。法律詞匯具有明顯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語的用詞正式,語義嚴謹,法律英語詞匯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語和中古英語詞匯,這也是法律英語詞匯莊重肅穆的標志之一,只不過這些詞匯很久以來已經脫離了普通用法的意義。在各種法律文獻中,最常見的古體詞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現在法律條文中,它們能使語言精練,直觀,而現代英語的其他領域中,這類“文言文”用語已逐漸減少。古詞匯的使用大大增強了法律英語的正式性和嚴肅性,能避免重復,使句子結構緊湊精煉,并且使得法律英語與日常英語在詞匯方面輕易區別開來。法律語言有時采用幾個同義詞或者近義詞連用來表達統一的法律概念。這種表達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嚴密,表述更加準確,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歧義和疏漏。

眾所周知法律術語的翻譯是法律翻譯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法律翻譯涉及到兩個學科領域:法學和語言學。法學這個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的領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譯者通曉原語言和目標語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產生的法律概念的差異。在語言表述方面,由于法律文體明顯區別于其他文體,法律文本的語言表述必須表現其特殊性,這就要求譯者認真研究法律術語的語言特征,在翻譯實踐的過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譯質量。作為法律翻譯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術語的翻譯必須考慮到在語言風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異,尋求搭建這些差異的橋梁和通道,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每個國家或地區法律有其自身的術語和潛在的概念結構,本身的分類規則,法律淵源及社會經濟原則。每個法律體系本身有其表達概念的詞匯,不同類別的規則,及解釋規則的方法。法律翻譯中術語的翻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術語翻譯的好壞、準確與否常常關系到翻譯質量的好壞。法律術語翻譯準確,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問題,也許還過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誤解;而如果術語的翻譯錯了,就可能造成誤解,甚至釀成糾紛。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可能只注意到術語其中的某個含義,忽略了其他含義,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義,忽略了其在特殊語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義,或者是由于選擇用詞時把握不準確而造成了失誤。因此,提高法律術語的翻譯質量還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由于法律語言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其他語體的翻譯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適用于法律翻譯。法律翻譯需要適合其自身專業特點的理論來指導實踐。和其他文體的翻譯一樣,法律翻譯的基本要求也是“準確”,但是對“準確”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譯中的“準確”是指盡最大可能地再現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譯文所傳遞的法律信息沒有遺漏、添加和歧義,客觀上不令譯文讀者產生誤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語言特點。但是任何法律翻譯都面臨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產生的法律概念的差異,這使得譯文準確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如果譯者在法律術語翻譯中充分考慮以下幾個原則,就可以使譯文最大程度和原文保持一致。

二、法律術語翻譯的原則

1.法律術語翻譯的公正性。法律的最重要準則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譯也必須體現這一原則。法律英語是以英語共同語為基礎,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因此,在法律英語中不僅有眾多的具有法律專門意義的特殊詞匯,而且由于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令或契約等法律文書所表述的內容必須準確、嚴密、客觀和規范,不容許絲毫的引伸、推理或抒發和表達感情,在翻譯實踐中譯者必須考慮其屬于法律范疇的義項。因此譯文的語言必須反映出目標語中法律語言的特點。英語和漢語是兩種不同的語言,但在句子結構上畢竟還有相同點,大體上都具有是“主、謂、賓”的基本框架。只要英語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順序轉換成結構大體相同的漢語句子,翻譯時就應當照辦,而不能隨意偏離翻譯的基本原則,把翻譯當作釋義。例如一些法規將“但是”翻譯成“but”或者“however”,這樣的翻譯不符合法律英語的特點,應該改譯成更符合法律英語語體的“providedthat”。另外,有些日常用語在法律語境下失去了原來的民族共同語義項,甚至與民族共同語義項大相徑庭。

2.法律術語翻譯的一致性。譯文在詞匯的選擇和表達形式上都必須符合目標語言的表達習慣,譯文只有符合目標語法律語言的詞匯特征,才能在目標語的讀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讀者一樣保持法律的莊嚴和權威性。對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義詞或近義詞連用形式的翻譯,由于英漢語言的區別,并不是每一個在意義上有細微差別的英語同義詞或近義詞都有相應的漢語對等詞匯,因此,并沒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個同義詞和近義詞都翻譯出來。法律語言間詞語使用的一致性,必須由使用法律語言的雙方認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學中詞語的使用容易達到相同的理解。總的來說,人們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詞語,應該基于法律體系的框架尋找近似的詞語,這需要翻譯者做出詞語合適性的至關重要的判斷。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語都能根據字面意義直接翻譯成目標語,如果貿然直譯原法律文本中的詞匯,而譯文表達的法律概念卻在目標法律體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標法律體系的某個法律表達吻合但卻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則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目標法律文本讀者對譯文產生困惑和誤解。解決這類問題的出路在于認真理解原法律文本術語內在的法律含義,用目標文本中帶有相同法律含義的法律術語翻譯。

3.法律術語翻譯的創新性。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會科學及自然科學的發展,新的事物的產生要求用新的法律術語來表達。在洶涌的全球化和新的科學技術的影響下,原有的常規字詞已經不能確切表達許多最新發生的社會法律現象,因而法律英語中生成大量新的詞匯。新詞的形成可歸納為以下幾種形式:復合法、派生法、字義轉換、文法功能引申、縮略法、造新詞等。新詞的制造大部分出于新聞媒體記者的生花妙筆,少部分則出自學者專家的巧思,通過社會大眾的廣泛接受,正式成為“新詞”。對于發展的事物,可以采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語但給其賦予新的法律含義,如“計劃生育”、“引渡”等;對于由于法律文化的差異而產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來語。但是創造新的法律術語必須謹慎,最好由法律翻譯權威機構制定統一的標準,以使新的法律術語的表達統一而規范。

三、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

專門的法律術語是法律英語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確的翻譯法律術語是必需的。首先,正確理解原詞在上下文中的確切意義。專門術語的作用在于以最簡潔的詞或詞組敘述一項普遍接受的復雜的法律概念、學說,或法則,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較簡潔的語言相互交流溝通,因此詞的內在意義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復雜得多。譯者如果單就字面意義直譯,或望文生義,就無法將詞的真正含義正確完整的表達出來。而且,詞的意義常隨上下文而變動。其次,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原詞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門術語。英語和漢語中的法律術語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不可隨便改變形式。為了達到法律上的效果對等,譯者應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詞源對等或接近對等的正式用語而不是任意自創新詞,以免誤導讀者,引起歧義或解釋上的爭議。同時,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術語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規范在本國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無對等或接近的對等語,遇到此種情形,譯者不妨通過對原詞的意義與內涵作正確理解后將之譯為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以免發生混淆。與此同時,英美法中有許多術語,雖有特定的意思,卻無明確的定義,其適用范圍也無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確切含義不明確。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詞目的在于保持條文執行或履行時的靈活性。日后如果發生爭執,其最終解釋權屬于法院,譯者無權對此作任何解釋或澄清。因此,譯者在法律功能對等的前提下,對含混詞應采取的翻譯策略是以模糊對模糊。相反的,對于含義明確的原詞則應確切翻譯,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模糊。總之,要實現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譯文必須符合法律術語的特征和目標文本的語言習慣,并且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參考文獻:

1.趙寶河.法律語言的語言特征[J].池州師專學報,2005(2)

2.熊松.英語法律文書的文體特征及翻譯要領[J].貴州民族學院學報,2005(3)

3.金朝武,胡愛平.試論我國當前法律翻譯中存在的問題[J].中國翻譯,2004(3)

篇(3)

文化預設指在一定民族或社會歷史文化積淀中形成的群體意識和社會共識,即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 Nida 給文化預設的定義是“Culture presuppositions are beliefs and philosophy that is shared by certain society, which exist in a potential and suppositional form.” [1] 實際上,文化預設指的是說話者與聽話者之間不同的文化背景知識或者由于不同的認知能力或生活經歷而形成的不同的具體的文化差異。這種差異往往正是跨文化交際中的主要障礙。

1.文化預設的特點

1.1共知性

共知性指說話人在說話時假設對方已經知曉信息。比如“Who won the election? Holland or Sarkozy?” 說話者假定聽話者明白奧朗德和薩科奇是法國總統競選的候選人,知道競選結果已經出來。

A:Do you like rugby?

B: I am a New Zealander.

譯文:A:你喜歡橄欖球么?

B:當然。

B的回答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文化預設那就是橄欖球是新西蘭人的最愛。B 假設A 是具備這個背景文化知識的,否則他的回答就與話題不具備關聯。

一則娛樂新聞 “Justin Bieber confessed to GQ that he has had ‘a beer’. Not only is that illegal because of his age, but he''s just so small. I wonder how much he needs to get drunk.”

這則新聞來自China Daily, 讀者多具備一定的英語語言能力和英語文化知識,所以在此,編輯預設讀者都知道賈斯丁比伯是位未成年的歌星,GQ原名《Gentlemen''s Quarterly》,中文名《紳士季刊》)是一本男性月刊,如果他承認了他喝酒的話,那么該行為是違法的,而且會對其粉絲有一些不好的影響。

1.2合適性

合適性指作為言語行為的先決條件,話語要和語境緊密結合。比如,媽媽讓孩子吧房間打掃干凈,首先媽媽知道孩子有“打掃”這個能力,同時也有房間臟亂是不給居住帶來不方便這個邏輯。再如

e.g.--“Honey, check this beautiful dress online, it is only 300 RMB.”

--“Ah, it is nice. But I am afraid we will stay at home this year.”

這是一對夫妻,本來打算假期一起去度假,老公給的暗示是,如果你買了這條裙子那么我們就沒有足夠的錢去度假了。眾所周知,旅游是要花錢的,老公的回答既貼合語境又不傷感情,極妙。

1.3無法感知性

文化預設具有無法感知的特點。在E.C. Stewardand and M.J. Benett 的 American Cultural Patterns: A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 里提到:Since culture is the belief or concept precipitated in the minds of the members of a community, people are so used to them that they can hardly feel their existence. Only when they are violated in some weird situations people may notice them or doubt about them.” [2]也就是說,如果說話人和聽話人共享同一種背景知識或文化,那么他們之間不存在因文化而引起的誤解,所以也無法感知文化預設的重要性,而當在文化出現差異,這里可以是不同民族,不同區域甚至不同國家時,文化預設的重要性才會引起人們的重視。

就正因為文化預設的這個特征,翻譯才會如此復雜和困難。同時譯者的任務也會增大。譯者要在熟知源語言和譯入語語言文化的同時,豐富的生活閱歷和經驗也是必須的。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對文化預設的敏感性,才能準確把握源語言的文化預設觸發語,及時、準確地傳達給譯入語讀者。

1.4繼承性

文化預設指的是人們所共享的隱蔽的假設、信仰和思維。這些共享的信息都是一些社會意識或者群體感知,是一定人群經過長期的社會經歷和歷史發展而形成的。這些“社會意識”和“群體感知”是一代一代傳下來的,進而演化為習慣,甚至成為引導人們世界觀或者道德觀的準則和法則。比如,一位外國人感冒了,甲表示關心,告訴他要他多喝開水。而這位外國人很驚訝的說“為什么每次我生病,所有的中國人都告訴我要多喝開水?”這里就是文化預設的差異了,對于一名中國人來說,不管是感冒還是發燒還是拉肚子,一般人都認為只要多喝開水就會好。其實也沒有什么科學依據,中醫也沒有這么一條,但是更像是因為這是習慣,是從老祖宗那里傳過來的。

1.5主觀性

文化預設是說話者站在自己的主觀立場上給出的的主觀假設。這些假設是出于說話者自己的的生活經歷、社會背景、和世界觀價值觀。它們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在閱讀中,主觀性體現在作者個人對讀者認知形態的主觀假設。比如,如果一名英國人從小就對中國文化感興趣,無論是中國悠久歷史還是佛教方面都頗有研究,他對歷史悠久的龍門石窟很有好感。另外一個人向他詢問他龍門怎么樣,自己也想去看一下,那位外國人當然極力推薦,但是,過后,另外的那個人說很無聊,只是一些幾乎破損了的石頭山而已嘛。

2.如何翻譯文化預設

2.1直譯屬于文化特有的詞的預設

文化預設對于傳統的對等概念是一個極大的沖擊。保留源語言詞匯這種譯法可以豐富目標語言,同時又保留了源語言文化獨特的民族特征。比如中國的“旗袍” 在英文中就直接是”qipao”。英文里”gothic” 在中文里就是“哥特式”。還有大家熟知的的 “fengshui” “mantou” “guanxi” 等等。

2.2通過解釋省去文化預設

篇(4)

中圖分類號:H059

文獻標志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7

隨著認知語言學的迅猛發展,學界開始討論其與翻譯學之間的關系。Shreve和Angelone[1]出版了《翻譯與認知》,標志著認知翻譯學逐步形成。譚業升曾從認知語言學的角度探討了創造性翻譯研究的幾個核心問題,對認知翻譯學學科體系的構建做了有意義的探索[2]。王寅曾提倡從認知語言學視角建構翻譯理論的思路,提出“認知翻譯觀”和“認知翻譯研究”的新興邊緣學科[3-4]。在認知翻譯學框架下,一般認為,翻譯與轉喻之間是相輔相成的。翻譯的本質是轉喻性的,是源語言與譯入語之間的一種語言轉換。Tymoczko曾提出“翻譯轉喻學”(metonymics of translation)和“翻譯轉喻”(metonymy of translation)等術語,并認為,翻譯的轉喻性主要體現在翻譯的聯系/創造(connection/creation)功能以及翻譯的局部性(partiality)這兩個方面[5]41-57。

作為一種特殊的語篇類型,法律文本的翻譯也離不開這種語言之間的轉換。法律文本具有正式性、嚴謹性、專業性、規范性等特點,法律翻譯必須把握這種文體特征,使譯文映現源語言的“味道”。對法律翻譯作出開拓性貢獻的當屬克羅地亞法律翻譯學者Susan arcˇevic'。國內近十年法律翻譯的興盛與這位學者是分不開的。國內學者研究法律翻譯的視角比較多樣化,包括譯者的創造性(黃巍[6])、法律交流原則(杜金榜[7])、翻譯策略(張法連[8]、劉法公[9]、穆可娟[10])、語用視角(張新紅、姜琳琳[11],馬莉[12],韓健[13])、文化美學(王同軍[14])等。縱觀研究現狀,學界基于認知角度對法律翻譯的探討著墨較少,鮮見認知轉喻對翻譯的研究路徑。本文將在轉喻式翻譯理論的基礎上,探討其對法律翻譯的指導作用,試圖探索基于轉喻式翻譯理論的法律翻譯策略。

一、轉喻式翻譯理論

涉及認知轉喻與翻譯研究之間的關系,一般認為主要體現在對比喻性語言的翻譯上。從傳統修辭學角度看,這種語言現象的翻譯很少,因為轉喻只不過是一種修辭格。從認知語言學視角看,這種語言現象俯拾皆是,因為轉喻是人類認知世界的一種工具,在語言中無處不在。本文中的轉喻式翻譯理論(a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把轉喻視作后者。

英、漢語的詞匯大多具有交集特征,意義僅部分等同,這就是造成“部分代整體、部分代部分、整體代部分”轉喻機制的認知基礎[4]20。Denroche進一步強化了翻譯的轉喻性本質,提出了轉喻式翻譯理論[15-16]。他將比喻性語言看作翻譯可行性的基本對象,但它并不主要關注比喻性,而是重點關注源語文本與譯文初稿、譯文初稿與譯文終稿之間緊密相關的意義轉換。這種理論可為翻譯研究提供一種新范式。依據這種理論,轉喻處理在翻譯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不同語言之間以及同一語言的不同變體之間的轉喻關系使翻譯成為可能。翻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語際遷移階段(從源語文本到譯文初稿),二是語內修正階段(從譯文初稿到譯文終稿)。這兩個階段具體包括:理解源語文本意義,對比源語與譯入語,作出由轉喻框架激活的詞匯選擇,修改譯文初稿直至預期。翻譯即是通過轉喻關系處理這個過程。從源語文本到譯文初稿充滿了模糊性與不確定性,而從譯文初稿到譯文終稿中某些句子的轉換其實就是轉喻轉換。再到譯文終稿中所做的詞句微調,其旨在關注語篇連貫,也是轉喻處理在發揮作用。

同樣在2015年,常年關注隱喻能力的伯明翰大學教授Jeannette Littlemore在其新著《轉喻――語言、思維與交際背后的“縮影”》中也談及了轉喻與翻譯的關系,為轉喻式翻譯理論做了有益補充[17]。她指出,譯者在將源語文本譯成譯入語文本時可能會涉及轉喻表達的選擇,因此有必要將這些轉喻表達按照恰當的翻譯策略譯出。在國內,盧衛中曾專門研究了轉喻的翻譯策略,并指出,轉喻的翻譯可采取“譯入語對應喻體翻譯”、“譯入語特有喻體翻譯”、“源語喻體+喻標”、“源語喻體+注解”和“源語喻體的舍棄”等策略[18]。

簡而言之,轉喻式翻譯理論認為,可以從轉喻的視角界定翻譯。具體來講,包括微觀與宏觀兩個方面,前者指具體轉喻表達的翻譯,其翻譯策略要視語境而定,采取“譯入語對應喻體翻譯”的翻譯策略;后者意指源語與譯入語之間的關系本質上講是轉喻的,譯文初稿與譯文終稿之間的關系也是轉喻的,這是轉喻式翻譯理論的宏觀把控與指導原則。

二、轉喻式翻譯理論對法律文本翻譯的指導作用

(一)轉喻式翻譯理論指導法律文本翻譯的可行性

從微觀上講,鑒于法律文本在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語言莊重、嚴肅等特征,在法律文本翻譯中,譯入語對源語的忠實性、一致性方面要高于其他類型的文本翻譯。但是,過度強調法律翻譯的忠實性與一致性勢必會招致法律翻譯過度直譯之嫌。法律翻譯譯者一直在忠實于語言與忠實于法律內涵之間搖擺。盡管如此,鑒于英、漢兩種法律語言的不同特征,進行雙語轉換時難免存在詞匯在形式與意義上的部分等同,這即體現了部分與整體之間的轉喻機制。因此,從微觀上講,轉喻式翻譯理論對法律文本翻譯有指導作用。

從宏觀上講,盡管法律翻譯所體現的主觀能動性相對較小,無須進行過多轉換,法律翻譯畢竟也是兩種語言之間的轉換,其中包括典型的句型轉換。正如Susan arcˇevic'所說,法律翻譯就是語言轉換與法律轉換同步進行的活動[19]。依據轉喻式翻譯理論,從源語到譯入語以及從源語法律到譯入語法律的這兩種轉換背后的認知機制即是轉喻運作。這里的轉喻即是發生在同一理想化認知模型內的源語與譯入語之間的認知操作,也包括發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源語法律體系的法律法規與譯入語法律體系的法律法規之間的認知操作。正是由于轉喻機制的潛在指導作用,促使譯者在法律翻譯過程中靈活把握法律翻譯策略,合理運用符合譯入語規范的句型,實現兩種法律在語法、功能等層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從宏觀上講,轉喻式翻譯理論對法律翻譯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譯文:業主特此立約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合同規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總價,或支付合同規定的其他應支付的款項,以作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工程中缺陷的報酬。

源語中的“therein”是一個簡化形式,代指“in the Works”。所以譯文將其譯為“工程中”,這種翻譯方式體現了整體形式代部分形式的轉喻關系,實現了譯入語中法律語言的規范化。

例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譯文:The Law of the PRC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xpan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rmits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parties) to incorporate themselv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par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上例中,針對同一個“中國”,漢語法律中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譯者將第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譯作“PRC”,將第二、三個譯作“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這種譯法體現了語言的多樣化特征,“PRC”與“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部分形式代整體形式的關系。同時,依據“譯入語對應喻體翻譯”的策略,“PRC”的譯法屬于部分地直譯,未能充分體現漢語法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威嚴,可進行合理的轉喻轉換,并調整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漢兩種語言的不對等性是體現轉喻式翻譯思路的重要依據,法律語言中也存在這種不對等性。正是因為這種不對等性造成了源語與譯入語詞匯之間存在部分代整體或整體代部分的轉喻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多采用“譯入語對應喻體”的翻譯策略。

例5:各成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中,應避免對任何國家的或政治獨立進行威脅或訴諸武力,應避免采用任何與聯合國宗旨不一致的其他方式。

譯文: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Purpos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上例中,源語中的“成員國”與譯入語中的“Members”構成一種形式上的詞匯缺失現象。一般來講,“成員國”譯作“member states”或者“member countries”,而譯文則將其處理為“Members”,這種譯法既符合譯入語的表達習慣,也切合了法律語言的簡潔性,更重要的是體現了部分形式代整體形式的轉喻關系。

2.法律文本中句型的轉喻翻譯策略解析

英漢兩種語言的不對等性不僅體現在詞匯層面,也體現在句型方面,這種不對等性正是轉喻式翻譯理論的重要依據。漢語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不能與英語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完全對等,只有通過有效的轉喻轉換,才能達到法律文本翻譯的標準。

第一,首尾互換的轉喻轉換。

為使譯文符合譯入語的表達規范,在必要情況下,需要調整源語的語序,進行必要的轉喻轉換。

例6: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 the General Assembly may recommend measures for the peaceful adjustment of any situation, regardless of origin, which it deems likely to impair the general welfare or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including situations resulting from a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harter setting for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譯文:對于聯合國大會認為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或影響國家間友好關系的任何局勢,包括因違背本確定的聯合國宗旨和原則而造成的局勢,無論什么原因,聯合國大會可以提出和平調解的建議,但不得違背第12條的規定。

英文的語序講究突出主題,把重要的信息放在句首,如原文中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而在譯入語中,則將其放在句末,這符合漢語的表達習慣。該例中的語序轉喻轉換較好地體現了轉喻式翻譯理論的宏觀指導作用。

例7:為規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譯文1: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payments,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譯文2: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payments in the company.

譯文2的語序轉換實現了譯入語的通順與連貫。

第二,句中成分的轉喻轉換。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互換不僅包括首尾互換,還體現在句子中的成分轉換,這種轉換既體現了法律語言的文體特征,也符合法律文本翻譯的指導原則。

例8:合營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應盡先在中國購買,也可由合營企業自籌外匯,直接在國際市場上購買。(摘自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譯文1: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ould put the purchase of the required raw and semi-purcha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from Chinese resources in the first place, and may also raise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to buy those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譯文2:In its purchase of required raw and semi-proces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give first priority to Chinese sources, but may also acquire them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ith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法律語言的艱澀難懂,多“歸功”于其包含的大量生僻少見的法律術語與復雜冗長的語法結構,沒有一定法律常識的讀者往往會望而卻步。按照翻譯的基本原則,法律語言在句法上應表現為結構簡單、表意清晰。依據轉喻式翻譯理論,譯者應時常提醒自己及時對第一稿的用詞與句型進行合理的轉喻轉換,化繁為簡,化散為整,以確保譯文簡潔易讀的翻譯效果。上例中,譯文1是翻譯初稿,全句使用了“put ”與“raise”兩個并列謂語動詞,突顯了“盡先”與“籌”的動作,突顯前者符合漢語法律試圖表達的意思,而突顯后者則有點“喧賓奪主”的意味。另外,“put”的賓語過長,有點臃腫。相比而言,譯文2進行了一定的轉喻轉換,將這個賓語的位置轉換到句首位置,并將“籌”的工作置后,轉換為方式狀語的做法既突出了源語主題,又符合英文表達習慣。這樣的轉喻轉換保持了源語法律的“本色”,又恰當地實現了語言的簡潔,進而構建了譯入語的連貫性。

三、結束語

法律文本是識別度較高的一種特殊文體,因此法律翻譯譯者需要同時具備較強的雙語轉換與法律轉換的能力。法律翻譯的開展需要多種翻譯理論及策略的有效支持,本文中的轉喻式翻譯理論便是其中之一。研究表明,在轉喻式翻譯理論的指導下,針對源語法律文本與譯入語法律文本中的詞匯意義或形式的缺失,應當按照“譯入語對應喻體”翻譯策略進行翻譯;針對雙語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則需要根據語境進行必要的轉喻轉換,以保證源語法律文本與譯入語法律文本的“本色”。當然,轉喻式翻譯理論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理論,其對翻譯的指導作用還需進一步細化。本文旨在拋磚引玉,希望引起學界對此理論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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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1.廣告翻譯的標準

所謂的廣告就是通過大量的媒介向公眾和媒體傳達某種商品的信息,它的主要作用就是要吸引讀者的眼球來刺激他們的消費欲望。廣告翻譯強調翻譯的效果,即不僅要提供充分的通俗易懂商品信息給讀者,還要要讓讀者有一種“切膚之感”。因此,廣告翻譯最重要的標準就是翻譯的效果與讀者的感受的和諧統一,這也是衡量廣告翻譯好壞的尺碼。

2.廣告英語的特色

由于商品市場競爭特別激烈,為了保證商品的廣告可以最大限度的吸引人的眼球,廣告撰寫者總是選擇新穎別致的詞匯、簡潔的語句和生動的修辭,以贏得消費者的喜愛。廣告英語通常有一下幾個特點:

2.1詞匯特色

廣告英語有別于普通英語,它的詞匯簡潔別致又富于創新。力圖用最簡潔、最準確的文字,為商品提供豐富的信息,使讀者一目了然、過目不忘。

BornToShine.我本閃耀!(LG手機)

這則是LG手機的經典廣告語,不管是英語廣告語還是漢語廣告語都十分完美,一下子就能吸引人們的注意力;而且,句式簡練,卻不失大氣,巧妙的運用了押韻的句式,跟手機相得益彰,更為其添色不少,其創新性可見一斑。善于玩文字游戲的廣告商們,會故意把人們所熟悉的字或詞拼錯,弄成新詞。“新詞不失原意,更添新義”,賦予廣告極大的魅力。

2.2語法特色

2.2.1偏愛簡單句

廣告語言在形式上也具鮮明特色,或行文工整,或對仗押韻,瑯瑯上口,使人耳目一新,經久難忘。所謂“優秀的商品廣告無不以簡短精煉而著稱”。

例如:

Cocacola可口可樂

“SONY-taketheworldwithyou.”讓世界陪伴你。(索尼)

Makedreamscometrue.讓夢想成真。(迪斯尼樂園)

商品的商標如同人的名字,成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和巨大財富。Cocacola中文翻譯為“可口可樂”,保持了原詞的音節,使人一聽就知道是飲料商標,有聲有色,回味無窮,可以說譯名的效果超過了原名,是廣告商標翻譯的經典。

2.2.2多用祈使句

廣告語言具有很強的感召力,通常有大眾化、口語化的傾向。為了使顧客對商品留下深刻印象,同時減少廣告費用,廣告作者總會絞盡腦汁,用簡潔有力的形式和充滿誘惑力的詞語,力爭達到商品宣傳的最佳效果。作為“鼓動性語言”,廣告英語多用祈使句,以達到行文簡練又能使人印象深刻的目的。例如:

Turniton!穿上它!(彪馬)

Justdoit.只管去做。(耐克)

Obeyyourthirst.服從你的渴望。(雪碧)

2.2.3常用省略句

省略句結構簡單,語言果斷有力,能使廣告在有限的篇幅中傳達更多的信息量,加強廣告的傳播效果。

例如:

Welead.Otherscopy.我們領先,他人仿效。(理光復印機)

Intelligenceeverywhere.智慧演繹,無處不在。(摩托羅拉手機)

“我們領先,他人仿效”這則廣告雖然只用了“lead”和“copy”兩個簡單的動詞,卻巧妙的點出其作為復印機的復印功能(copy)和理光品牌在同類產品中領先的地位(lead),可以說是構思巧妙、一舉兩得。

2.3修辭特色

19世紀的一位美國廣告專家將廣告稱之為“印在紙上的銷售技巧”。作為一種目的性很強的語言,廣告英語經常會使用一些文學中的修辭方法,因此又被稱為“半文學體”。這些修辭方法包括比喻、擬人、押韻、夸張、雙關等。各種修辭格賦予廣告簡潔、生動、幽默、形象等特點,使廣告語言成為一種具有獨特魅力的語言藝術。

2.3.1雙關

雙關語是廣告詞中運用最多的修辭手段。雙關是利用詞語的語音和語義,使某些句子在特定的語境中具有表面和內涵的雙重意義,不僅能使廣告引起消費者的聯想,又能使廣告語言簡潔、風趣,從而達到表達的絕妙效果。例如:TheoffspringofSpring.(皮瑞爾礦泉水廣告)這里的Spring很關鍵,有“春天”與“泉水”雙關語義,意境優美。而offspring則有“后代”的意思。整句可譯為“掬自春泉”,使人聯想到礦泉水的清純、潔凈,富于春天的氣息。

2.3.2比喻

比喻是商業廣告英語中常用的一種修辭手法,它將抽象枯燥的事物與生動具體的事物進行類比,能極大地渲染語言的具體性和形象性,形成鮮明生動的意象,喚起消費者對產品美好的心理聯想,進而引起情感上的共鳴。例如:Acomputerthatunderstandsyouislikeyourmother.這是一則帶有比喻的廣告。該廣告把電腦對人的理解比作母親對孩子的理解,顯得非常形象而又生動。

2.3.3夸張

夸張就是用夸大的詞句來描述事物。英語廣告常用夸張,故意言過其實地渲染鋪飾所推銷的商品,但又在情理之中,使廣告的形象更加突出,給人以深刻的印象。

TakeTOSHIBA,taketheworld.擁有東芝,擁有世界。(東芝電子)為宣傳產品,在消費者心目中樹立起形象,廣告詞難免“言過其實”。實際上,廣告語言中夸張的運用極為廣泛,以滿足人們獵奇的心理,從而給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以上兩個廣告使用了夸張的修辭手法,巧妙的體現了商品非凡的品質。

2.3.4押韻

押韻原是詩歌中常用的修辭手法,英語廣告也常借用之,其運用語言的聲音規律使廣告讀起來抑揚頓挫,流暢回環,瑯瑯上口,便于吟唱,成為形式與內涵、視覺與聽覺的美妙組合。

3.廣告英語的翻譯方法

3.1直譯/異化翻譯

根據紐馬克的定義,直譯是指“把原來語言的語法結構轉換為譯文語言中最近似的對應結構,但詞匯則依然一一對譯,不考慮上下文”,可以理解為在譯文中既保留原文內容和形式,又保留原文的語言特色。

Let''''smakethingsbetter.讓我們做得更好。(飛利浦電子)

We''''reSiemens.Wecandothat.我們是西門子,我們能辦到。(西門子)

以直譯的翻譯方法,讀起來雖然可能不像母語原創文本那樣流暢,但其所傳達的信息是非常明確的。

3.2意譯/歸化翻譯

意譯的翻譯手法較為自由、靈活,翻譯過程中通常考慮到譯文目標讀者因文化而產生的閱讀和理解上的差異,因而不拘泥廣告原文的形式。譯文從讀者角度看比較地道,可讀性比較強。

例如:Everytime,agoodtime.秒秒鐘鐘歡聚歡笑(麥當勞)

UPS.Ontime,everytime.UPS----準時的典范(UPS快遞)

在某種程度上,意譯雖然喪失了原文的句式結構,一些關鍵詞的詞義跟原文也有一些出入,但只要仔細琢磨,原廣告的精髓或深層意思仍然在譯文得以保留。

4.結束語

廣告語言作為一種具有獨特語言魅力的文體形式,已成為日常生活中一道不可或缺的亮麗風景。了解廣告英語有利于熟悉英語國家的文化、價值觀念,同時可以更加有效的幫助國產商品打入國際市場。同時,由于中外文化的差異,廣告翻譯還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需要進行不斷的探索。超級秘書網:

篇(6)

(一)“商業規模”是否需要進行全新界定

從根本上說,著作權犯罪侵權行為不僅要求達到商業規模,而且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否則極有可能以刑法謙抑性為由不認定為犯罪。例如,侵權人以較低的價格將大量盜版作品銷售到市場,造成了著作權人很大的利益損害,然而侵權人并不一定達到了“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有其他嚴重情節”等構罪情節,這就可能使其逍遙法外。TRIPS第41條規定的“商業規模”是指侵權商品的數量達到一定的規模,具備一定的商業規模即可認定為犯罪行為。然而,有些國家和地區將“商業規模”排除在認定犯罪的構成要件之外,只是將其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之一。如《美國法典》第18編第2318條規定:“(a)在本條(c)款所述的任何情況下,任何人有意地拿貼在或企圖貼在錄音制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上的偽造標記進行交易應罰款最多可達25萬美元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既罰款又監禁。”《聯邦德國著作權及有關保護權的法律》第106條規定:“對于在法定許可情況外不經權利人允許即復制、傳播或公開再現著作或著作的改編物或改動物者,處1年以內監禁或課以罰款。”日本著作權法第119條規定:“侵犯作者人格權、著作權、出版權或作品關系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萬以下罰金。”類似的第120條和121條也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處以罰金刑或有期徒刑。韓國著作權法第136條規定:“為了營利以復制等方式習慣性地侵犯知識產權等權利的人,單處或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萬元以下的罰金。”韓國根據形勢的發展于1986年頒布了《計算機程序保護法》,對計算機程序著作權的侵權犯罪進行了具體規定,第29條對程序著作權的侵犯行為單處或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萬元以下的罰金。我國臺灣地區著作權法也對侵犯著作權犯罪作出了相應規定,例如,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筆者建議,依據刑法的謙抑性,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TRIPS協議“商業規模”入罪標準,但也不能照搬其他國家只要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入罪的立法例。

(二)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是否取消

根據刑法第217條的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對于不以營利為目的,但給著作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往往不受刑法規制。例如,對他人擁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電影電視作品、音樂作品上傳供他人免費下載等行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就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罪。但是著作權人因這一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失于法無據,無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1971年美國《錄音制品法》首次為版權提供刑事保護,其前提是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應具備故意且營利性的動機。但1994年DavidLaMacchia案是一個轉折點,LaMacchia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公告牌,取名Cynosure,他鼓勵用戶將自己擁有的計算機實用程序上傳至公告牌,供他人免費下載。當時的美國版權法無法對LaMacchia作出有罪判決,其被無罪釋放。此后,美國通過了《禁止電子盜竊法》,彌補了以前法律規定的漏洞,不再以營利性動機作為構罪的主觀要件。美國法典第506條和第2319條規定,只要被告人有故意侵犯他人合法版權的行為,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侵犯版權罪,營利與否只是量刑時候考慮的因素。2001年美國聯邦量刑指南手冊第2B5.3條規定營利與否的兩級量刑標準,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以非營利為目的的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和25萬美元的罰金。我們認為,在認定著作權犯罪構成時,應當取消“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實現對著作權的全方位保護。

(三)判斷危害性基準是否需要改變

我國著作權刑事立法對復制行為和復制、制作并銷售行為,與只銷售侵權復制品、不復制、制作行為作了有區別性的規定,確定的罪名分別為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分別作出了不同的刑事處罰。侵犯著作權罪的量刑幅度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從立法上來看,我國侵犯著作權罪危害性的基準是社會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復制、制作行為是侵害版權犯罪的危害源頭,我國刑事立法更注重從源頭上控制犯罪,對其予以更嚴厲的打擊。同時,我國在處罰侵犯著作權犯罪時考慮違法所得,將其視為量刑考慮的重要因素。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國著作權刑事立法偏重于維護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美國版權法第111條的規定,版權犯罪在衡量其危害性時將其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輕罪,即故意并為個人經濟利益侵犯他人版權的行為,“應罰款最多可達25000美元或監禁不超過一年,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既罰款又監禁。”二是中罪,即故意并為個人經濟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間復制或發行至少100份但少于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錄音制品或復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間復制或發行多于7部但少于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權的拷貝。”應罰款最多的可達25萬美元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既罰款又監禁。三是重罪,即故意并為個人經濟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間復制或發行至少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錄音制品或復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間復制或發行至少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權的拷貝。”應罰款最多的可達25萬美元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既罰款又監禁。美國判斷版權犯罪的危害性標準是復制、銷售作品數量,通常以侵權者對版權所有者利益侵害的角度考量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筆者認為,美國判斷危害性的基準更合理。侵權人為了獲利往往低價出售侵權復制品,這就造成了其獲得的經濟利益少于版權人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從保護版權人的利益為出發點對版權犯罪予以打擊理所當然。日本《著作權法》第119條、120條和121條對危害版權人利益的行為根據輕重程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刑事處罰①。這些都充分表明,國外版權犯罪立法側重于對版權人利益的保護,將版權人利益作為衡量犯罪危害性的基準更符合立法原意,更有利于著作權人利益保護,我國在判斷危害性基準上有所改變。

二、侵犯著作權罪謙抑性的原因

從中外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立法比較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著作權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率偏低,即趨向于非罪化。司法實踐中,這一現象變得更為明顯,立法者、司法者通常以刑法謙抑性為由對侵犯著作權罪作非罪化處理。這種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刑事立法不夠嚴密

在著作權刑事立法方面,我國依據TRIPS協議第61條規定的標準,在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并根據犯罪情況進行定罪量刑。在知識產權刑事保護上,實體方面達到了其所規定的最低實體義務標準,程序方面應當符合其規定的執法程序要求。部分學者和立法界人士普遍認為,通過“兩高”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等司法解釋降低入罪門檻。從表面上看,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門檻從侵權人非法經營數額由10萬元降低為5萬元,違法所得數額由5萬元降低為3萬元,確實對侵權犯罪的發生起到了遏制作用。然而,他們都沒有站在著作權人權益的角度考量,這里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等并非是著作權人收益的全部,侵權人的損失遠遠大于這個數額。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數額較大”、“嚴重情節”等等主客觀要求。就“以營利為目的”而言,在侵權人沒有營利的情況下,著作權人無論受到多大損失,也無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這勢必造成侵權行為的泛濫,挫傷著作權人創作積極性,與知識產權保護政策背道而馳。而美國、日本等國和我國臺灣地區,不具備主客觀要求,只要有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懲處。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犯罪,尤其是侵犯著作權犯罪居高不下,但真正追究刑事責任的為數不多。據最高檢統計,2008年至201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11723件,提起公訴17062件。就提起公訴案件而言,全國每年不足3500件。可見,立法之“嚴”與司法之“寬”極其不對稱,也在一定層面上反映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嚴重的傾向“寬”。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來說,它真正的意圖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強調非犯罪化、非監禁化等思想。然而,知識產權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它危害性大、隱蔽性強,案件難以偵破,如果對其以“寬”的刑事政策,勢必會使其犯罪更加猖狂地危害社會。因此,剝奪侵權者的重新犯罪能力是遏制知識產權犯罪抬頭的重要途徑。我們應當加強對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打擊力度。例如,對侵權人構成犯罪,應當判處徒刑、拘役等,要堅決定罪處罰,使其喪失犯罪的能力。

(三)行政執法干預過多

我國對著作權保護采取“兩條途徑,協調運行”的機制,即行政執法與司法兩條途徑協調運行。行政執法被認為是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一大特色,盡管著作權行政執法是保護著作權有明顯的效果,但是著作權行政執法應該慎用,不應盲目擴大,因為它不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TRIPS協議明確了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著作權糾紛不宜以行政執法方式來解決。我國1990年《著作權法》和1994年《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處罰的實施辦法》對著作權行政執法沒有任何限制,2001年《著作權法》和2003年《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對著作權行政執法進行了必要限制,即不僅要求是侵權行為,而且必須是“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盡管這些規定有了明顯進步,但是在我國行政權極易膨脹的背景下,特別是地方政府為了當地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遇到著作權領域內的刑事犯罪通常以“損害公共利益”為借口,由當地行政機關超越管轄范圍進行著作權行政執法。我國政府也逐漸認識到著作權行政執法的弊端,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和《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中提出要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以上三個方面如果得不到合理解決,刑法謙抑性的負面效應將會在侵犯著作權罪中或多或少存在,我國著作權刑事保護將始終處于被動地位,對我國實現由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轉變也會產生消極作用。

三、完善立法解決謙抑性產生的負面效應

(一)注重各層面法律的有效銜接

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了犯罪行為的4種具體表現,而著作權法第47條列舉了8種侵權行為,但是對于哪些行為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沒有具體指明,只是籠統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查處侵犯著作權罪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在理論上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且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八種行為之一,但是苦于刑法沒有列舉的情形,司法者無意識當中援引刑法謙抑性,而使其侵權者逍遙法外。針對這一狀況,筆者建議加強著作權法與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相關規定、“兩高”司法解釋等等的有效銜接,為嚴懲侵犯著作權罪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時,我國在著作權刑事立法過程中,應當注重吸收國外先進的經驗做法,適度增加刑法對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規制。一方面,要保持與TRIPS協議關于知識產權刑事犯罪規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注重與其他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刑事立法的銜接。筆者建議,在未來的刑事立法中,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不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只要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失,即可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

篇(7)

關鍵詞:亞裔美國文學 發展 繁榮

眾所周知,美國是一個世界各國移民聚居的國家,因此,除主流文化之外,還存在著少數族裔文化。移民少數族裔文化與主流文化之間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但又逐漸匯人主流文化。這一現象也充分地反映到文學創作中來。二戰以后,少數族裔文學迅速崛起,爭奇斗艷,為美國文學增添了光輝的異彩,有的已完全匯人美國文學主流,為美國贏得了國際聲譽,提高了美國文學在世界文壇上的地位。作為當代美國文學的重要一支,亞裔文學像一棵一直在長大的樹,不僅它的內容和形式日漸豐富繁榮,而且涵蓋的范圍也越來越廣。

一、亞裔美國文學界定

所謂亞裔,顧名思義,包括生活在美國的華裔、日裔、菲裔、朝裔、印度裔、印尼裔、越裔、緬甸裔等族裔,他們的文學自然是亞裔美國文學,若再細分,則有華裔美國文學、日裔美國文學等,但對它的界定,遠非如此簡單,不同的學者,作家或評論家對它有不同的界定。

金伊蓮(Elaine H Kim)在《亞裔美國文學創作及其社會背景導論》一書中,把亞裔美國文學定義為“中國,菲律賓,日本和韓國族裔作家用英語創作的關于美國經歷的文學作品。”

集美國亞裔劇作家,評論家,小說家等頭銜于一身的趙健秀(Frank Chin)認為,出生和成長在美國的亞裔作家,他們對自身所屬民族的所在國的了解是從新聞媒體和書本中獲得的,這樣的作家用英文寫的作品才算亞裔美國文學。

對亞裔美國文學批評有重大貢獻的林英敏(Amy Ling,1939-)把包括她自己在內的華裔美國作家,從他們共有的華裔美國人經歷中創作出令人感動的富有藝術性的文學稱為亞裔美國文學。

因此,亞裔美國文學可以界定為:出生、成長在亞洲或出生在其他國家的亞洲子女,但受教育,工作,生活在美國的亞裔或華裔的作家,用英文描述他們在美國的生活經歷和體驗的文學作品。

二、亞裔美國文學的誕生和發展

1972年,第一部主要的亞裔美國文學選集《亞美作家》出版時,編者許芥昱和海倫•帕努賓斯加斯就表示,他們的選集是為了“代表在美國有過廣泛生活經歷的亞洲血統作家的作品。首先考慮的是生于美國長于美國的作家,并且一直待在這兒的作家”,但是,這部選集只收入了華、日與菲律賓裔的作家作品,因為在70年代初還未產生有影響的越南、韓國、印度裔的作家和作品。

1974年趙健秀、陳耀光、稻田和徐忠雄被稱為亞裔美國文學的四位騎手合編了《哎呀!:亞裔美國作家選集》。這里包括的亞裔作家同樣只有菲律賓,中國和日本裔的美國人,他們是在美國出生和長大的,他們已經把美國亞裔作家同“美國化的中國作家”和“白人化的亞裔作家”區分開了。

1976年湯亭亭的《女勇士》出版,日裔美國詩人加勒特•洪果評價道:“70年代中期對于亞裔美國作家來說,最重要的事件也許是湯亭亭的《女勇士》的出版和隨后的暢銷,該作品的文學成就和熱銷在簡短而轟轟烈烈的亞裔美國文學史上是空前的。”

1989年譚恩美出版《喜福會》,此書當年在《紐約時報》暢銷書榜連續保持9個月,后來拍成的電影幾乎使它在美國家喻戶曉,湯亭亭也承認譚恩美比她擁有更多的普通讀者。1991年譚恩美出版《廚神之妻》,2001年出版《接骨師的女兒》。

1991年,趙健秀等四人編了一本續集起名《大哎呀!:華裔和日裔美國文學選集》,這本書僅僅包括華裔和日裔作家,但是篇幅加大了不少,在這部作品中亞裔作家有了真假之分,這也引發了一場關于何謂亞裔文學正統的爭論。

隨著亞裔作家的不斷涌現,尤其是新移民民族的作家加入到這個集體,越來越多的作品得以出版,并且引起讀者和批評界的關注,亞裔美國文學選集也“擴容”了,從不到300頁的《哎呀!》(還是袖珍本)到619頁的《大哎呀!》便是一次大的“擴容”。

1996年,徐忠雄單獨編輯了《亞裔美國文學:簡介與選集》。作為《哎呀!》和《大哎呀》的四位編者之一,徐忠雄從新的角度看待亞裔文學中的真假問題。

1976年,十來位婦女解放的積極分子為了促進美國婦女的社會,經濟與總體的利益,成立了一個名叫加利福尼亞亞裔婦女聯合會的組織。文學,尤其是表達了亞裔婦女心聲的文學作品自然是她們關注的對象。從準備開始,經過大約20年的艱苦努力,她們先后出版了兩本亞裔美國婦女的文學選集。為了表明她們的立場,她們特地將兩本書分別起名為《掀起波浪》(Making Waves: An Anthology of Writings by and about Asian American Women,1989)和《掀起更大的波浪》(Making More Waves:New Writing by and about Asian American Women,1997)。

三、亞裔美國文學的繁榮

當前,隨著東西方交流的頻繁,以“文化散居者”身份出現的知識分子和作家的崛起成為亞裔美國文學的發展的新生力量。如:戴維• 穆拉于1991年發表的《變成日本人:一個三世的回憶》,移民后裔梁志英創作了《鳳眼》,《茉莉花》的作者卜哈拉蒂• 穆克基和《疾病的譯者》的作者裘安帕• 拉依里,在印度,歐洲和北美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之間旅行,跨越文化的國界,尋求新的生活。

還有一些亞裔作家把目光投向其他邊緣人群和少數族裔。梁志英于1993年出版的詩集《夢幻和塵土的國家》涉及的不但有華裔散居者,還有來自越南的移民。日裔作家HisayeYamamoto 在《威爾夏汽車》一書中探討了華裔,日裔,韓裔等亞洲族裔之間的關系。任璧蓮的作品不但有對猶太人和猶太文化的描寫,在1999出版的短篇小說集《誰是愛爾蘭人?》中還涉及了愛爾蘭移民的文化。

2000年林玉玲編輯的《亞裔美國文學選集》出版,這本選集收錄的作家最齊全。這本厚達560多頁的選集除了收入華、日、菲、韓裔作家以外,還有越南、馬來西亞、緬甸、印度、巴基斯坦裔和夏威夷亞裔以及其他民族的作家,有著名的也有新崛起的;這本選集體裁豐富多樣。小說、戲劇、詩歌、回憶錄、論文,還有口述錄,應有盡有;這本選集主題全面,全書按主題分為8章,從移民的經歷到亞裔對祖國的認同,從個人的處境到整個民族或群體的斗爭,從“代溝”到亞裔民族屬性與性別屬性確立,涉及亞裔美國人的方方面面。

亞裔美國文學由于幾代人堅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才造就出如今的繁榮局面,而這種局面是在美國多元化的人文環境里形成的。盡管它仍是處于邊緣的弱勢,但作為東西文化雜交的新品種,如上所述,它兼具亞,美文化的基因,保持著自身鮮明的特點和頑強的生命力。如今卻有不少亞裔美國作家為自己的作品被冠以美國文學而奮斗著,抗爭著。

參考文獻:

[1]ELAINE KIM. Asian American Literature: An Introduction to the Writings and Their Social Context.Philadelphia:TempleUniversityPress,

1982.

[2]Jeffery Paul Chan, el al. ; eds. The Big Aiiieeee!

Chinese-American and Japanese-American Literature, New York: Meridan. 1991.

[3]KaryuHsu,HelenPalubinskas,eds,Asian-American Au

thors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76).

[4]Garrett Hongo. Ed. . The Open Boat: Poems from

Asian America, 1977 .

篇(8)

當年話題作文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放飛了學生寫作的思維。但它也直接導致一些所謂的“軟文章”大量地出現在學生作文里。這類文章無物、無情、無力。情因事而生,力因論而強。中學生還是應當寫一些規范的記敘文和議論文。本文就試圖從歸納論證法與反面假設法的角度探秘議論文的基本寫作規律。

一、歸納論證法規律探秘

1.探尋規律

我們首先來看一段歸納論證法的典范語段:

示例(1):“蓋文王拘而演《周易》;孔子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賦《離騷》;左丘失明,厥有《國語》;孫子臏腳,《兵法》修列;不韋遷蜀,世傳《呂覽》;韓非囚秦,《說難》、《孤憤》;《詩》三百篇,大抵圣賢發憤之所為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郁結,不得通其道,故述往事,思來者。(司馬遷,《報任安書》)

本段結構層次:首先列舉八個事例做論據;然后從大量的現象中找出內在聯系;最后歸納出共同點。用公式來表示就是:列舉事例―內在聯系―歸納出共同點。

示例(2):①當今社會,競爭激烈,自薦顯得很重要。②無論從抓住機遇的角度看,還是從提高效率的角度看,能自薦者往往可以改變人生境遇或獲取成功。③秦王攻趙,趙王命平原君赴楚,毛遂自薦同往,終使楚王聯趙抗秦,解除了趙國的一場危機;當齊宣王沉湎于酒色,遠忠臣、近小人之際,丑女鐘離春大膽闖宮,自薦做皇后,進諫良言,終使齊宣王勤于政事;劉勰自幼飽讀詩書,潛心研究寫詩為文的理論,他在寒風中攔車自薦于大詩人沈約,終使《文心雕龍》留傳于后世。④這些事例都告訴我們人才在未獲得肯定之前,都經歷過孤獨寂寞、無人賞識的階段,唯具有自薦精神的人,勇敢地把自己介紹出去,才能有所作為,有所貢獻。

通過分析我們可以得知:①句是中心論點,是立論;②句是對論點的進一步解釋;③句是以毛遂、鐘離春、劉勰三個人物因為自薦而獲得成功為事實論據;④句分析例證中內在聯系,歸納其本質特征。(立―擺―議)

2.活用歸納論證

閱讀幾個議論片段,想想其運用歸納論證是否恰當。

(1)知錯就改,永遠是不嫌遲的。楚文王曾沉迷于打獵和女色,不理朝政。太保申借先王之命,對他施以鞭刑。此后文王奮發圖強,兼并了39個國家,擴大了楚國的疆土。

(2)古人云:“目不能二視,耳不能二聽,手不能二事。”這句話是說,要成就一番事業,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專心。漢代董仲舒專心治學,曾三年閉門不出,終成新儒學奠基人;音樂家冼星海練奏樂譜缺少鋼琴,就用碗、碟、盆、罐作為替代,經過長期不懈的苦練,終于譜寫出振奮人心、史詩般的歌曲――《黃河大合唱》;中國科學家王林鶴在試制高壓電橋時所獲得的成功,也正是積370次失敗的經驗教訓并堅持不懈地努力進取的結果。從這些事例,我們可以看出,做學問只要花工夫,只要有耐心和恒心,就一定能取得成功。

通過分析(1)(2),我們得知,①歸納論證必須有若干事例;②歸納論證必須有結論;③事例、觀點、結論要一致;④事例之后,必須正確揭示出他們之間的內在聯系。

二、反面假設法規律探秘

1.探尋規律

示例(1):向使三國各愛其地,齊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將猶在,則勝負之數,存亡之理,當與秦相較,或未易量。

這一段是在前面兩個分論點及大量論據的基礎上來論述的,假設六國反其道而行之,勝負存亡尚未可知。主要步驟是:列舉若干事例―反面假設―推斷結論。

示例(2):壓力和挑戰是使人具有活力的重要條件。拳王阿里之所以每次比賽時出錢雇人來羞辱他,是因為這樣可以使自己處于一種困境,從而使競爭欲望被刺激起來,精神上達到最佳狀態;某公司老板之所以聘請嚴格管理的“鲇魚”擔任主管,是因為這樣可以使他的職員有一種危機感,使每個人的工作達到最佳狀態。試想,若無花錢雇人的刺激,哪里會有一代拳王的問世?若無“鲇魚”嚴格管理的壓力,哪里會有公司職員精神振奮、公司面臨煥然一新的局面?可見,使人產生活力的重要條件之一,就是壓力和挑戰。

從本段我們可以得知:進行假設性的分析,就是你舉的例子是正面的,那么你就從反面來假設分析;你舉的例子是反面例子,你就從正面來進行假設,前后形成對照。(1)前后形成對照;(2)句式比較整齊。

2.活用假設論證

閱讀幾個議論片段,想想其運用假設論證是否恰當。

(1)洛克菲勒為了提升企業競爭力,不顧年老體衰,走遍世界各地尋找石油資源;比爾?蓋茨為了提高企業競爭力,將公司的一半資金用于新技術研發;陳景潤為了摘取“皇冠上的明珠”,整日沉浸在數學符號的海洋中;袁隆平為了更好地解決人類的生存,每日奔波于稻田和實驗室。試想,如果沒有競爭,企業就發展不起來,洛克菲勒、比爾?蓋茨們根本不需要建立那么大規模的公司;如果沒有競爭,科學家就不必沒日沒夜待在實驗室中。

對照前面的規律,我們可以看出,此段缺少了結論,因此,要在(1)結尾要有推論,一般采用因果式。

(2)近墨者未必黑。滿塘淤泥,黑否?黑。然而蓮花“濯清漣而不妖”,“出淤泥而不染”。“烏鵲燕雀巢堂壇兮”的楚國,黑否?黑。然而屈原卻“然泥而不滓”,“舉世混濁而我獨清”。“文官愛錢,武官怕死”的封建王朝,黑否?黑。然而于謙卻“兩袖清風朝天去”,“留得清白在人間”。

試想,如果真的近墨者黑,那么,從“聲波滿堂”中,就不會站起一個“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民族英雄;在錦衣玉食中,就不會走出一個“為國犧牲敢惜身”的巾幗女俠;從封建營壘中,就不會走出一個高舉海陸豐大旗的彭湃。

從個人的思想表現來看,作為個體的人都有主觀能動性,外因必須通過內因起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出污泥而不染是完全可能的。因此,我說:近墨者未必黑。

通過分析,我們得知本段的結構是:首先提出觀點,其次列舉事例,再次反面假設,最后得出結論。其中論據的操作是采用了“設問,肯定回答――然而,……卻……”這樣一種句式,這樣就使論證深入一步。由此,本段思路可以概括為:設問+對比+反面論證+結論。其實這是在反面假設法的基礎上更提升一步的論證方法,這種方法往往能產生強烈的抒情效果,達到充分說理的論證目的。

三、點金方略

綜上所述,歸納法與反面假設法的運用有一定的規律和方略。歸納法過程用公式可以概括為:“列舉事例―內在聯系―歸納出共同點”,在運用歸納法時,要注意:(1)歸納論證必須有若干事例;(2)歸納論證必須有結論;(3)事例、觀點、結論要一致;(4)事例之后,必須正確揭示出他們之間的內在聯系;反面假設過程可以用公式概括為:列舉若干事例―反面假設―結論,推斷事例符合中心論點,在運用反面假設法時,要注意:(1)前后形成對照;(2)句式比較整齊;(3)結尾要有推斷、總結論,一般采用因果式;(4)“設問+對比+反面論證+結論”。

歸納論證法與反面假設法是議論文論證方法上較高層級的論證方法。要很好地把握這兩種方法,我們需要平時多練習,并且學會和其他論證方法綜合運用。

參考文獻:

篇(9)

諺語不僅是一種語言現象,更是一種文化現象,是人們在歷史進程中積累下來的財富。中法兩國由于生活環境不同,生活經驗不同,因此在各自諺語中都帶有語言、文化、社會、歷史、宗教、傳統等方面的烙印。

1.生活習慣不同

法國和中國的飲食文化享譽世界,但又各有自身的特點。法語諺語“Un repas sans fromage est une journée sans soliel.”說的是“吃飯時沒有奶酪就如同一天中沒有太陽。”又如:“Pain tant qu’il dure,mais vin à mesure.”意思是“酒要適量,面包多多益善。”在法國人的生活中,奶酪、面包、葡萄酒都是飲食中必不可少的。而在中國,人們則是以米飯,饅頭,白酒為主,所以才會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酒香不怕巷子深”等具有中國特色的諺語。所以不同的飲食文化孕育出了具有各自飲食文化特點的諺語。

2.不同

宗教是諺語的重要來源之一,與宗教有關的諺語也就自然地出現在法中兩國各自的文化當中。法國人大多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Dieu”(上帝)在人們心中有著至高無上的地位。“Dieu ne veut pas la mort du pêcheur.”(天無絕人之路。)“L’homme propose et Dieu dispose.”(謀事在人,成事在天。)中國人千百年來信仰佛教,相信佛祖掌控著人世間的萬事萬物,因此和佛教有關的諺語也很多,如“臨時抱佛腳”,“不看僧面看佛面”,等等。

3.思維方式不同

人類的生活離不開動物,人和動物的關系源遠流長,中法兩個民族都從動物身上受到很多啟發,總結出很多關于動物的諺語來闡釋生活中的某些現象,但有時在描述同一現象時,法中諺語中卻用到了不同的動物。法語諺語“Absent le chat,les souris dansent.”(貓兒不在,老鼠猖狂。)如果表達同樣地意思,中國人常說:“山中無老虎,猴子稱大王。”兩種語言分別用貓、老虎和老鼠、猴子來代表強弱兩種勢力。類似含義的句子還有“Un bon renard ne mange pas les poules de son voisin.”(狐貍不吃自己周圍的母雞

。)漢語則常用“兔子不吃窩邊草”。

4.歷史文化不同

中法兩國都有悠久的歷史,很多諺語成語均出自歷史典故。“Rendre à César ce qui appartient à César,et Dieu ce qui appartient à Dieu.”(是愷撒的當歸凱撒,是上帝的當歸上帝。)出自《圣經》新約部分,意思是把物品還給原來的主人。漢語中的“物歸原主”表達了相同的意義。“物歸原主”出自明代凌蒙初《初刻拍案驚奇》卷三十五:“他不生兒女,就過繼著你家兒子,承領了這家私,物歸舊主,豈非天意。”

二、法語諺語的翻譯策略

在翻譯過程中,由于語言的不對等和非語言因素的不對等,要么放棄選擇與語境息息相關的交際價值而保持形式上的等值,要么選擇放棄與語境無關的純語義等值而保持交際等值。這種選擇實際上就是直譯與意譯之間的選擇。直譯是從形式出發的翻譯,因此又被稱為“字面翻譯”或“逐字翻譯”。意譯是從意義出發的翻譯,意譯的方法追求的是撥開原文形式的阻撓和囚禁,將原作所蘊含的內容和神韻表達出來。

法語諺語有其獨特的語言和修辭特征,在翻譯過程中常常會傾向于選用中文的諺語和成語,進行對應性的翻譯。因為不管是法國的諺語還是中國的諺語,其中的一些諺語都是對社會現象或事實的描述,對人民生產、生活經驗的總結,因此往往能在漢語中找到相對應的諺語或成語來翻譯法語諺語。如:Année nEigeuse,année fructueuse.(多雪的年份就是豐收的年份。)可意譯為“瑞雪兆豐年”。但是對于某些法語諺語,中文里雖然有類似的說法,但是表達的意義,特別是文化內涵并不能完全對應,有時字面意義一致但內涵卻相距甚遠,如:Loin des yeux,loin du coeur.(遠離了眼睛,遠離了心靈。)可意譯為“人走茶涼”,而非“眼不見,心不煩”。因此對法語諺語的翻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直譯法。

(1)直譯不加注法。

有些法語諺語的語言內容和文化內涵在漢語中從內容到形象都找不到恰當的表達,這時可以使用直譯的方法,用盡量符合諺語形式的漢語對法語諺語進行翻譯,試著正確表達原文的基本意義和文化內涵。

Paris ne s’est pas fait en un jour.

巴黎不是一天建成的。

Tous les chemins mènent à Rome.

條條大路通羅馬。

Tel père,tel fils.

有其父,必有其子。

(2)直譯加注法。

當法語諺語蘊藏的文化內涵不為中國人所熟知時,有時需要對整個句子的寓意加以注釋,有時還要注明諺語的出處來源。

Le vin est tiré il faut le boire.

酒已斟出就該喝。(比喻事情既然已經開始就得做下去。)

Le talon d’Achille.

阿喀琉斯之踵。(出自古希臘神話,比喻致命的弱點。)

2.意譯法

(1)完全保留形象。

比較法語諺語和漢語諺語,找到一些無論在意義上、形象上都基本相同的表達方式。可以使用現成的漢語諺語或成語來翻譯法語諺語。

Les murs ont des oreilles.(墻上長了耳朵。)

隔墻有耳。

Après la pluie,le beau temps.(雨過之后就是好天氣。)

雨過天晴。

Il faut battre le fer pendant qu’il est chaud.(打鐵應當在其熱得時候。)

趁熱打鐵。

Pas à pas,on va loin.(一步接著一步,就可以前行得很遠。)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2)轉換形象。

一些法語諺語和漢語中的諺語或成語所表達的意思相同或相近,但其中所使用的形象不同,這時轉換原語句中的形象,套用現成的漢語諺語或成語進行翻譯。

Clef d’or ouvre toutes les portes.(金鑰匙能打開所有的門。)

有錢能使鬼推磨。

Battre le chien devant le lion.(在獅子面前打狗。)

殺雞給猴看。

Qui m’aime,aime mon chien.(愛我也要愛我的狗。)

愛屋及烏。

(3)舍棄形象。

某些法語諺語無法在漢語中找到性相對應或近似對應的表達,采用直譯的方法又不能表達其真正的含義,有時會讓人產生誤解或無法理解,這時原語中的詞性、詞義、結構等因素就需要做些調整和引申。

A la faim,tout est pain.(饑餓的時候,一切皆是面包。)

饑不擇食。

Quand on parle du loup,on en voit la queue.(當談到狼的時候,看見了狼的尾巴。)

說曹操,曹操到。

A bon chat,bon rat.(有刁貓就有刁鼠。)

棋逢對手,將遇良才。

篇(10)

隨著社會的發展,世界各地每天都在發生著各種事情,人們越來越關注他國的重大事件。新聞英語向社會大眾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譯者熟練掌握新聞英語的翻譯方法,才能向社會大眾提供更多更準確的世界新聞。

一、新聞英語的語言特點

新聞英語主要是指在大眾媒體中,如報刊、電視、廣播等,所使用的英語,它的重要作用是向受眾傳遞信息。新聞英語具有準確、簡練等特點,可以及時、有效的對信息進行傳播。具體來說,新聞英語的語言特點主要分為詞匯和句式的特點,以下將對這兩方面進行詳細闡述。

1.新聞英語的詞匯特點。新聞英語不同于我們日常所運用的英語,在詞匯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一,熟詞新義。熟詞新義主要是指詞的形式早已出現,而且詞的含義也被人們所認知,但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又賦予了它新的含義,這種現象在新聞英語中最為常見。第二,措辭簡短、通俗易懂。新聞傳遞信息需要及時、有效,否則新聞則失去了其真正意義。英語新聞的作者常常采用言簡意賅的詞語或對某些詞語進行省略,以此來提高新聞的時效性。這種方式不僅可以使新聞信息簡短精湛,易于理解,而且還可以節省大量的篇幅。第三,專有名詞屢見不鮮。新聞報道的事件總會伴隨著時間、地點、人物,因此,專有名詞也會伴隨新聞的報道而經常出現,這就使得所報道的新聞具有較強的真實感。第四,借用人、物名稱。在新聞英語中,有一些被社會大眾所熟知的詞語經常被借用,尤其是著名的建筑物、政府首腦、地方特色等名稱。

2.新聞英語的句子特點。新聞英語的翻譯不僅要重視詞匯的特點,還要深入了解句子的特點,以此來提高翻譯的效果和準確性。具體來說,新聞英語的句子常采用的是兩種方式:第一,被動語態的使用。新聞事件的發生,人們最為關注的是事件的結果,新聞在對事件進行報道時就要以此為重點,向社會大眾及時、準確的傳遞出事件發展的最新的結果。因此,新聞英語常常采用被動語態使人們對新聞事件的結果一目了然。第二,擴展簡單句的使用。新聞英語為了快速實現其信息傳播的作用,滿足社會各階層對信息的需求,往往采取的是較為簡潔的句式。但為了確保新聞中含有豐富的信息量,新聞英語常常對簡單句進行擴展,大量使用修飾詞、定語、狀語等,確保受眾讀起來更加方便,更容易理解。

二、目的論視角下新聞英語的翻譯方法

新聞英語翻譯的主要目的是及時的將新聞信息進行傳播,為了實現新聞英語翻譯的目的,翻譯者要對英語有著充分的了解,并熟悉英語的翻譯技巧,采取有效的翻譯方法實現對新聞英語的及時翻譯。具體翻譯方法有以下幾個方面:

1.詞義引申。新聞英語中的詞在特定的語境下有著特定的含義,翻譯者僅僅依靠英語詞典上的意思對新聞進行翻譯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這就要求翻譯者在對詞匯進行翻譯時要結合詞匯所處的語境,避免望文生義、熟詞硬譯,確保譯文通順,易于理解。

2.增譯。語言簡潔是新聞的一個主要特點,新聞在對事件進行報道時會有意的將部分信息進行省略,這就要求翻譯者要有獨特的眼光去發現這些省略掉的內容,能夠看出原文中應有的詞語和內容,并在翻譯過程中對新聞英語進行增譯,將內容補充完整,便于讀者的閱讀和理解。在目的論的指導下,為了確保新聞交際功能的順利實現,需要翻譯者采取增譯的方法對新聞原文進行內容的補充和擴展,使讀者實現目的性閱讀。

3.巧用四字結構。簡明扼要是新聞語言的重要特點,而四字結構的翻譯方式也突出的是言簡意賅,兩者具有很大的共性。成語是我國語言文化的精華,其大部分詞語都是四字結構,在對新聞英語進行翻譯時要積極運用四字結構的詞語,尤其是我國的成語,這樣可以使譯文更加精煉。以目的論為指導的新聞英語翻譯,翻譯者要多多借助四字短語,避免行文拖沓,使新聞內容更加簡練。

4.文中注釋。新聞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向受眾及時的傳遞信息,但有時新聞英語中的專有名詞無法獲得一個較為合理解釋,為了確保讀者能夠順利的了解新聞內容,這就要求翻譯者對這類詞語進行加注。目前,新聞英語翻譯中最常用的加注方式是在文中進行注釋。在目的論指導下,為了確保讀者能夠深刻理解新聞中專業詞語的特殊含義,翻譯者要對這類詞語做好注釋,使讀者能夠順利的了解新聞內容,同時使讀者掌握詞語的特殊意義,促進新聞信息的有效傳播。

5.化長為短。新聞英語為了快速實現其信息傳播的作用,滿足社會各階層對信息的需求,往往采取的是較為簡潔的句式。但為了確保新聞中含有豐富的信息量,新聞英語常常對簡單句進行擴展,大量使用修飾詞、定語、狀語等,確保受眾讀起來更加方便,更容易理解。對于這類新聞英語中的擴展句,翻譯者要對句子進行拆分,將其譯為幾個簡單的短句,這樣不但可以使新聞更加簡潔,而且讀者閱讀起來也更加方便。

綜上所述,新聞英語有著自身的特點,與我國語言特點有著很大的不同,翻譯者要充分掌握新聞英語的翻譯方法,將國外新聞準確的傳遞給國內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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