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7: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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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變開放的深入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對經濟法的研究亦須進一步深化。筆者擬就經濟法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略述拙見,求教于專家和同仁。
一、經濟法的基石范疇
任何一門學科,均為范疇邏輯推演、序列而生的范疇體系。其中作為邏輯起點,規定并貫穿著整個體系衍生的,則為基石范疇。它在體系中居于奠基和起始的核心地位,因而只能是一個。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石范疇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也就是狹義上的社會利益。社會利益廣義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狹義上則指社會物質利益,也就是社會經濟利益,既蘊含現實利益,也蘊含將來利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它蘊含著后者的某些成分,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
筆者之所以將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作為經濟法的基石,就是因為利益是法律產生的根源,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創造并發展了經濟法。歷史已經證明,法律產生的根源在于一定歷史時期的需求,主要是生產力發展的需求。這種需求總是體現為上層建筑對某種關系保護的需要,總是以某種利益的形式出現。因此,法律的實質是利益法,即安排各種利益的制度。赫克曾指出:“法的每個命令都決定著一種利益的沖突:法起源于對立利益的斗爭,法的最高任務是平衡利益”[1]。因此,“利益——法律體系”可視為“經濟基礎——上層建筑”的縮影。不同時期的不同利益需求,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門,并決定著其特有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比如:商品經濟的發展,強調平等自由,要求保護個人(商人)利益,于是產生了以自由協調方式調整平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商)法;國家或稱之為公共利益的需求,產生了以命令強制方式調整行政關系的行政法。進入20世紀,正是由于有限資源與無限需求之間的緊張沖突,社會利益保護益愈迫切,經濟法、社會法才應運而生。而二者的區別又在于社會法保護的是全方位的廣義社會利益,經濟法保護的是狹義社會利益,具有鮮明“經濟性”,而且主要在經濟運行中發生效力。由上可見,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是利益,而不是調整對象和方法。利益與調整對象、方法之間是本質與形式的關系。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立身之本,并蘊涵著經濟法的內在基本矛盾(即國家介入與社會自治的對立耦合),揭示著經濟法的深層本質(即社會性和經濟性的有機統一),更以其固有的解釋力和推演力,完成了對經濟法必然性(即產生發展規律)、應然性(即價值理念)和實然性(即規則制度安排)的整套邏輯貫穿(后面闡述),因而是經濟法范疇的起始和核心。
二、經濟法的性質
公私法的劃分本是西方理論,前蘇聯和我國曾一度否認或回避,但在近現代社會,這種劃分是合乎客觀實際的。私法、公法的實質區別就在于其分別保障個體合法權益的實現與國家公權力的正確行使。關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行政法的公法性,已為國內法學界所公認,但對經濟法的屬性卻頗有爭論。有的稱之為“公法”,有的稱之為“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筆者也曾持這種觀點),有的稱之為“社會法”,等等。筆者通過反思,以為經濟法應是與上述稱謂都不相同的公私有機融合的新法域。這一性質,可通過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所賦予的經濟法的內涵、使命,社會經濟利益促就機制矛盾運動導致經濟法產生的過程以及經濟法內容屬性的剖析來說明。
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賦予了經濟法“社會優位、個體基礎”的辯證內涵。即在尊重個體利益的基礎上促就社會利益,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去贏得大多數人的利益,以犧牲較小的自由去爭取更大的自由,以“不自由”、“不利益”的方式去光大真正的自由和利益,進而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諧發展。當然,這是一種類似“帕累托效率”的理性狀態,但經濟法的使命就在于不懈地迫近這一狀態。歷史經驗與理論邏輯證明:個體私利的自由追求在一定程度上確能既利己,又利他,使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隱存其中,并自發促就。換言之,社會自治機制在商品經濟時期確能實現社會與個體的相對和諧。但在以高度社會化生產為前提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個體私利無限膨脹的天性,勢必危害社會并最終殃及自身,同時,市場本身存在著天然缺陷(如公共產品缺陷、信息不對稱、貧富兩極分化、通貨膨脹、經濟危機、對宏觀經濟作用有限、自我調節恢復作用有限等),因此,亟需要特別維護受到嚴重損害的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進而恢復經濟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相對平衡的格局。這就需要依賴外力強行推進,對自由放任的社會自治機制予以修正。而修正的主體只能由“超社會”的最權威組織——國家(或國家聯合體)來充當,社會外力只能以國家公權力來體現,國家成為與市場相對的重要一級,“國家之手”與“市場之手”的交互并用便孕育了經濟法的誕生??梢?,經濟法是地地道道的社會責任本位法,國家只是以社會及其整體利益的代表人身份出現的,所謂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以國家經濟生活為本體的公法”不能不說是一種偏解。正因為國家畢竟也是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經濟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又具有為自身利益“尋租”傾向,經濟法才對經濟權力的范圍和程序作出界定,以防范其放棄或濫用代表權,侵害、背離社會利益。另一方面,經濟法又規制市場主體行為,抑制私權的惡意彌散,防止和排除對社會經濟秩序的損害。經濟法在對國民經濟的調控管理中,既承接了公私法傳統理論的精華,如恪守“誠實信用”、“嚴格責任”和“控權規則”,又對其進行著超越性的變造,如實行“雙重限權”、“綜合規制”、“加重責任”,從而完成了橫跨兩大法域的嬗變,成為既不“公”,又不“私”,而是公私有機融合的高層次法部門,顯示出高屋建瓴的宏大氣魄。
誠然,20世紀的“社會本位”法哲學思潮,有力推動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進程,如私法中引入了誠實信用、善良風俗、權利不得濫用等社會性規則,對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自己責任進行了社會性修正;公法中也大大拓寬調整范圍并大量充實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彈性調整手段,但民商法、行政法的基本屬性卻依然未變。而經濟法、社會法卻是本世紀法律體系適應社會本位思潮的兩大創新。而且經濟法又不同于以環境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法,它是社會性與經濟性的有機統一,是致力協調整個經濟運行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基本價值
“法的價值在于實現由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所決定的正義、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經濟法的價值也在于實現這些目標,并在實現的同時更為具體地體現經濟法部門的特征。”[2]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揭示了經濟法的“社會性”本質,這一特質就決定了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效益和社會公正。
直接追求社會效益可謂經濟法價值的獨到之處。其他法律部門往往不追求或只是間接地實現社會效益。比如:行政法刻意追求行政效率,民商法集中關注個別、微觀效益,都是間接地最終促進社會效益。而經濟法則以社會整體效益作為評價行為的根本依據,將社會個體的財產使用當成全社會資源使用和配置的有機組成部分,引導人們按照最經濟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資源,妥善處理個體效益與整體效益、微觀效益與宏觀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矛盾,促進全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
所謂社會公正,即指實質正義,這也是經濟法正義觀的獨特展現。行政法注重的是“程序正義”,以程序公平來促進實體公平;民商法關懷的是“形式正義”,它以個人主義為指導,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假設,強調機會均等、一視同仁,無力解決事實上的能力差別、收入差距、貧富分化進而又導致經濟機會不平等的一系列問題。而經濟法則追求全社會范圍內實質性的正義和公平,強調以形式的不平等達到實質結果的平等。對關系全局的特殊領域、特別行為和經濟弱者的具體人格予以傾斜性保護,既反對平均主義,又調節收入分配,妥善處理個人、階層、地區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不協調問題,推進全社會的協作和共同富裕。實質正義是對形式正義的揚棄,它在關注整體結果公平的同時,同樣也要求對相同情況作出相同法律調整,并從實質上為實現經濟機會均等積極創造條件。
社會效益與社會公正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價值方向,相互間也存在著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吧鐣б妗睂ι鐣偢@脑鲞M構成追求“社會公正”的基礎,沒有公正的效益是不存在的;而“社會公正”對機會均等的實質性保障又為“社會效益”的促就提供著激勵和動力,沒有效益的公正也是沒有意義的。二者的有機統一,使經濟法依不同情勢將其有機結合。在宏觀調控中多以社會效益為主導兼顧社會公正(如對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在市場機制中則常以社會公正為主導兼顧社會效益(如對過度競爭的限制)。由于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約,社會效益和社會公正也時時出現難以兩全的緊張狀態,此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決定了前者往往優先于后者,進而創造條件,在更高層次上實現二者的統一??傊?,經濟法堅持社會效益與社會公正有機整合的價值理念,既保障社會資源這塊“蛋糕”分享的公正性,更激勵人們去努力增加“蛋糕”的總量,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有機統一。
四、經濟法的功能
法的功能是指按其固有特性必然具有的作用于外部事物而發生一定功效的機能。所謂經濟法的功能,即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機制效能。功能由本質決定,價值靠功能的發揮實現。經濟法的社會性、經濟性和公私交融性,決定了經濟法的功能是平衡協調,即從社會全局出發,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平衡各種經濟行為,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綜合處理各種經濟矛盾,保障社會經濟穩定、健康、持續地發展。
現代市場經濟關系復雜,利益實體多元,各類矛盾錯綜交織,既要求法律的分別調整,更要求法律的綜合調整。而經濟法正是反映經濟關系分離與綜合兩個發展方向的需求,體現統、分兩種法律機制結合的法律部門。它“是一種從世界觀到方法論都與傳統法律思想大不相同的法律思潮。一些在傳統法學理論中似乎已成定論的觀點和體系在經濟法中都有所動搖;許多被認為是此消彼長、水火不容、根本對立的觀念和制度,如國與民、統與分、公法與私法、集中與民主、整體與個體……都在相互交錯、溝通?!盵3]因此,在社會經濟運行中,經濟法惟有平衡協調,對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綜合地調整,對經濟過程予以系統一體地規制,才能實現其目標。
經濟法發揮功能的基本方式是國家以社會代表人的身份介入(參與和干預)經濟生活;基本手段是經濟、行政、民事、刑事手段的相機并用;基本方法是指導與強制相結合,激勵與限制相結合,整體協調與個別規范相結合,積極調整與消極處置相結合。進而實現經濟法的任務:引導人們作出有利于社會的經濟行為;促進政府職能改善和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制約市場中的消極因素;保障利益、秩序及與環境、生態的協調發展。有的學者提出經濟法的功能在于對經濟關系的確認、保護、限制和禁止。筆者認為這實際是經濟法的直接目標(或任務、作用之一),任何法律都是對特定社會關系的確認、保護、限制和禁止,到達目標“彼岸”的具有特性的“橋梁”(或途徑、過程)才是功能。功能是事物的內在屬性,目標是事物的外在要求。
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原則是法的靈魂,是法律價值的生動體現,是發揮功能的實踐綱領,法律規定都是它的邏輯展開和具體化。它可以克服法的局限性、“無知性”,彌補立法上的疏漏,并對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給予合理、合法的依據和限制,有助于處理紛繁復雜的社會問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少專家學者從多角度潛心探討,不同表述有幾十條之多。筆者也曾提出過社會利益、適度干預和講求效益兼顧公平的原則,但現在看來并不確切。也有的提出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的原則,實際上,如前所述,它是經濟法的功能,是經濟法本質的內在構成,發揮功能的準則才是原則。經濟法原則的確定也應依據一定的標準,比如:反映經濟法的本質特性,統帥經濟法的基本制度,具有規范性、定限性,能夠提供行為的基本方向和模式等。筆者由此出發,提出適度規制與適度自由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這一原則是社會整體利益基石所蘊涵的“國家介入與社會自治”內在基本矛盾的邏輯推演。前面說過,當社會自發促就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機制或稱市場調節機制也就是社會自治失效時,就需要外力推進或稱國家自覺推進機制也就是國家介入來促進,并且其作用方式、手段、力度的選擇均服務于恢復社會自發促就機制的目的規定?;久茈p方的張馳變化,決定著經濟法自身形態的流變:當社會自治度提高時,國家介入勢必弱化,經濟法即表現為調整范圍的相對縮減及調整手段的相對彈性化,民商法則相對張揚;反之,社會自治能力降低,國家介入將自然強化,經濟法即表現為調整范圍的相對擴張及調整手段的相對剛性化,民商法作用則相對收斂。而國家介入主要是國家對經濟行為的規制,社會自治主要是三大規律(價值、供求、競爭規律)作用下的市場主體自由競爭。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必須以國家規制與經濟自由的有機結合為基本準則,決不能無視任何一方,而且核心在于“適度”。如何使規制與自由兼顧,并使各自的廣度、深度“適度”,產生整合效應,鑒于經濟關系的復雜性,無疑是經濟法的永恒主題。
在這一原則中,適度規制又無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尤為重要。因此需要衍化出衡量和保證規制“適度”的標準和規則。比如:第一,合法性規則。這是依據法定經濟權力規制經濟行為時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包括越權無效、程序正當和限制私權濫用等。第二,合理性規則。這是依據自由裁量權規制經濟行為時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包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交易系數為正、規制成本小于規制收益、尊重個體自由和有利于社會經濟安全等。第三,接受監督規則。具體包括人大、司法監督,行政制衡,受制主體自我救濟和社會自治體資助等。第四,“失度”必究規則。違反合法性規則構成規制違法,違反合理性規則構成規制不當,二者均屬規制瑕疵,即“失度”,必須承擔相應責任。這是保證“適度”的消極規則。
六、經濟法的體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筆者認為,經濟法體系應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構成,這也是經濟法基石范疇的邏輯推演。市場的弱點和缺陷,使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背離,須依賴國家力量校正。反映在法律領域,民商法主要是在直接追求個體(商人)私利最大化的基調中體現國家干預,對市場準入、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予以消極的社會性限制,間接維護社會利益;行政法主要是在追求行政效率最大化的基調中調整部分經濟行政關系,對政府管理機構的設立、執法程序及行政救濟作出一般性規定,不深入經濟運行過程,間接促進社會利益;而經濟法則是在直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基調中尊重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對經濟運行全過程中的經濟關系進行總體統一地調整。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調整事關全局的橫向經濟關系(即部分民商關系)。比如:對已經進入市場者從事特別交易活動,在民商法的一般市場準入規定之上,進一步設置“市場進入壁壘”,維護社會經濟交易安全;對影響全局的經濟聯合關系(如影響產業結構和布局的企業聯合、兼并)規定特殊規則;對名義上平等而實際上不平等的交易關系揚弱抑強;對不正當競爭關系進行阻卻。誠然,民商法也能對經濟弱者和不正當競爭受害者給予救濟,但這種加害行為侵犯的卻不僅是相對人,更重要的是直接侵犯了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危害社會利益,其后果民(商)法是無力補正的。因此,依據吸收規則,正如盜竊應由刑法調整一樣,這些事關全局的非理性經濟行為理所當然地主要由經濟法規制,具體就表現為市場管理法律制度,這正是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系所在。有人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是調整市場管理關系,實屬認識上的誤區。市場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和特別交易管理法(如證券、期貨、公共服務、中介服務管理)等。
二是調整國家與市場主體(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在現代市場社會,這種關系是間接的,再也不能主要由行政法調整。至于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直接管理企業的硬性規定被稱為經濟法,實為對經濟法的扭曲,充其量不過是經濟行政法。在市場經濟中,只能按“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模式來處理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因此,這種關系的處理只能在宏觀調控中體現。而有效的宏觀調控又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實現:第一,國家實施抽象經濟調控行為。即國家對市場無力解決或解決不好的宏觀總量問題,如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貨幣收支、財政收支、外匯收支總量的平衡,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選擇,重大經濟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收入分配中公正與效率的兼顧,市場效率條件的保證以及資源的開發利用等,主要運用規范化、法律化的計劃、財政、稅收、金融、國有資產投資等經濟調節手段,國家單方作出決策,引導不特定市場主體作出有利于社會資源配置的行為;同時,為確保宏觀調控的高效,又遵循經濟權力的理性和規律,針對其主動參與性、易擴張性及對私權的易侵犯性,注重采用以剛為主,剛柔結合的手段,合理、適度地分權和限權,對不特定調控管理主體定權、定格、定位、定序,并授予受制主體相應的救濟權利,建立科學的權力制衡機制。第二,國家實施具體經濟管理、協調行為。即調整經濟管理機構上下級之間、平級之間及其與市場主體之間的具體經濟關系,對失范經濟行為依法處置,對不和諧、不經濟行為予以協調,保障經濟權力有效行使和經濟活動有序進行。這正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所在。國家實施具體管理協調行為,就是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目標,落實抽象調控行為,二者不可分割,因而往往被邏輯地規定在一部法律之中。所以,上述主要內容便形成了宏觀調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計劃法、經濟穩定增長與促進法、產業法、財稅法、金融法、投資法和對外貿易法等。
由上可見,經濟法基石范疇的邏輯推演,決定了其體系應由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兩大部門經濟法構成。二者緊密相連、相互滲透、相輔相成。但由于其主旨功能的差異,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經濟法中,二者的形成順序、具體內容、法律形式、完善程度及地位強弱也不相同。多國的經濟法實踐證明,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立體化發展和現代法更強調宏觀總體的趨勢,經濟法的“重心”已經和正在向宏觀調控法轉移。
當然,體系可依據不同的標準和序列構建。有的以經濟法綜合調整經濟關系為前提,將市場準入法、市場主體法、經濟合同法列入;有的以經濟法的社會性為依據,將環境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列入;還有的按照國家調節經濟的方式,將國有企業法、國家公司法列入……。這些觀點無疑為深入研究經濟法體系提供了多維思路和方法,給人啟迪,但也值得商榷。衡量體系是否合理,關鍵在于所依據的標準是否科學,能否反映經濟法本質所決定的邊緣。經濟法的確是對社會經濟關系一體調整的法律部門,認為經濟法僅調整縱向經濟關系是不切實際的,但也不能無限延伸。經濟法主要調整關系全局的動態經濟關系。它是從直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出發,主要在國民經濟運行中發揮平衡協調功能,保障社會經濟有序、持續發展的法。這就是它與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大致區別的“限”,它們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體。至于國家調節經濟的三種方式(強制、參與、倡導)不過是一種高度抽象,實踐中經濟法對任何經濟關系的調整都是多種方式結合并用的,按調節方式來構建體系,便產生了許多無法解釋和解決的矛盾。因此,筆者認為,經濟法體系的構筑既要忠實于經濟法的屬性,又要處理好其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既要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和改革實踐,又要適應市場經濟網絡化、國際化和知識經濟的挑戰,創建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充滿時代精神的新經濟法。
【參考文獻】
囿于人類的有限理性,經濟法的新興,同樣會產生法律系統的“排斥性”問題———從認識框架到具體制度的重構,從傳統到現代的理念創新,必然會帶來些許陣痛,而止痛的良方妙藥,則是傳統法學觀念的轉變,是經濟法理論的重構與創新。
中國的經濟法理論肇始于20世紀末葉,在20余年的風雨歷程中曾經歷了兩次整體性的大規模重構:
①一次發生在1992年之后,重構的目標是尋找經濟法制度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以使經濟法的制度和理論更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另一次則發生在2002年以后,重構的目標是針對中國成功入世,國內外的理論與實踐均發生巨變的情勢,有效確定經濟法理論的法理基礎,以全面實現經濟法理論的內在自足。
兩次重構的目標的變化,反映了經濟法理論正在不斷的創新中走向成熟。第一次理論重構,基本上解決了經濟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問題,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地位不僅得到了學界的普遍承認,而且也得到了相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各界的認可。
②目前,第二次理論重構業已啟動,它是在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中國的市場經濟日益融入世界經濟大潮,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形勢下開始的,并力爭在第一次理論重構的基礎上,進一步確立具有深厚法理基礎、能夠有效指導法制實踐、具有內在自足性的經濟法理論。
要重構經濟法理論的大廈,必須考慮一系列問題,尤其要注意全面創新。各國的經濟法理論盡管有其相通之處,但畢竟又各異其趣,因此,中國經濟法理論“大廈”的重構,必須考慮地質條件、氣候特征等具體國情,要考慮從總體設計到具體的基礎、結構、材料、造價、風格、協調性、穩定性等一系列技術性問題,在研究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實現理論創新,并進而推動制度創新。
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特殊性,也給中國經濟法的理論和制度打下了特殊的烙印。立足于解釋和解決中國現實問題而發展起來的經濟法理論和制度,是最有可能對世界法學和法制的發展做出貢獻的領域之一,而要把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需要解決好許多問題,限于篇幅,下面僅談其中的兩個重要問題:
第一,要超越傳統法學理論。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發蒙未久,制度傳統并不深厚,而理論上卻聚訟紛紜。要解決諸多理論爭議,抱守傳統法學理論,并依此來削足適履,必然與事無補。事實上,經濟法、社會法等現代法已對傳統法學理論有諸多突破,①但對現代法缺少了解的人士卻難以理解。因此,要全面地了解和研究現代法學,就必須轉變傳統法學觀念;要實現經濟法的理論創新,就必須超越傳統法學理論,在解構中揚棄,并實現有效重構。只有在經濟法與傳統法之間,客觀地厘清制度、理論等方面的脈絡,處理好傳統法與現代法、基礎法與高級法的關系(就像不同的建筑風格要協調一樣),才能實現整個法學和法律體系的有效重構。
可見,經濟法理論的重構需要立基于傳統,并從中汲取營養;同時,也需要揚棄傳統,并實現有效超越。對傳統的揚抑與取棄、繼承和發展,不能僅依主觀好惡,而應全賴理論和實踐發展的客觀需要。所涉傳統,也并非僅是源遠流長之中華傳承,同時亦應涵蓋一切關乎國計民生的制度文明。
第二,要引進新型研究方法。
經濟法理論,通常涵蓋本體論、價值論、發生論、規范論、運行論、范疇論等諸論,紛繁博大,千絲萬縷,實難駕馭。惟有思慮得法,推陳出新,方能有效重構,實現條分縷析。倘若妙法闕如,范式如舊,則經濟法研究水準自難有較大提升。因此,方法論甚為重要。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2]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
[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傊?,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于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4]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
爭議的焦點有二: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6]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
(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7]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于劃分原則和標準?,F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8]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9]
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現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诖?,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10]筆者以為不然?,F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考慮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于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后,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于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于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采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13]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14]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于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并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15]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沖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后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并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16]只對商法是否獨立于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17]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于,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經營性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18]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
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20]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現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21]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A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22]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24]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2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
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27]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28]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29]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1]轉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
[2]劉瑞復著:《經濟法學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
[3]參見前引[16],卓炯書,《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第16—17頁。
[4]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頁。
[5]參見喬新生:《法律分類,費力不討好?》,千龍新聞網
社會·警法速遞·法制爭鳴,2002-1-6。
[6]參見前引[2],劉瑞復書,《經濟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頁。
[7]參見《法律部門的劃分》,網址:/lawpart.htm。
[8]參見洪恩在線:《法律碩士復習指南·綜合課·法學基礎理論輔導》,
[9]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0—432頁。
[10]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2—433頁。
[11]范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
[12]參見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13]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3頁。
[14]轉引自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5頁。
[15]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6—17頁。
[16]參見范健等主編:《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17]參見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11頁。
[18]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9頁。
[19]參見前引[7],《法律部門的劃分》。
[20]參見卓炯著:《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廣東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頁。
[21]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7—19頁。
[22]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23]參見曹平:《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圖書館(網址:law-)·法律論文資料庫。
[24]參見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頁;
[25]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6頁。
[26]前引[23],曹平文,《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2生本教育理念的具體內涵
顧名思義,生本教育就是以生命為本的教育、以學生為本的教育。它是由郭思樂教授最先提出的一種教育思想、教育方式。生本教育是在全球教育改革的洪流中誕生的,也是適應我國教學發展的一種教育模式,其本質就是為學生好學而設計的教育,也是以生命為本的教育。生本教育的內涵包括以下幾點內容:首先,“一切為了學生”。這是整個教育教學過程的目標和宗旨。一切為了學生,就要求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制定、教學方式的安排等等,都要符合學生發展的需要,最終目的都是要促進學生素質全面提高。其次,“尊重學生”。這主要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運用的教學方式方法問題。學生也是有生命的獨立個體,教師對學生一視同仁,而且要充分尊重學生的想法、見解,甚至是疑問。只有教師和學生相互尊重,才能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也才能促進教學的順利進行。最后,“全面依靠學生”。這是說教師要把課堂和學習的任務交給學生,讓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人。教師們要改變以知識灌輸為主的教學方式,通過多種教學方法來鼓勵學生自主學習。
3生本教育理念下的經濟法教學改革實踐
3.1注重經濟法教學的實踐性隨著高職高專學生就業壓力的加劇,法律專業學生對司法考試的重視程度越來越大。司法考試的實用性較強,對學生各方面要求也較高。那么,對司法考試應該怎樣教學呢?其與法律教育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下面筆者針對這兩個問題重新設計了經濟法教學的內容和方式:首先,在課堂教學中,注重課堂教學各個環節的聯結,尤其是要注重教學過程中的師生互動,將以往以教師講解為主的課堂向學生自主學習為主的課堂轉變。教師課堂上進行重點講解,討論專題案例。組織專題討論和講解重點時,要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較法學習+法條研讀+司考仿真題練習+案例討論/模擬+綜合點評”的形式,激發學生的專業學習興趣,培養其解決問題的能力。其次,在教學環節組合編排上,筆者在基礎理論、法條解析、案例研討、比較法學習等板塊比率上進行了調整,適當降低了對基礎理論的講授,而比較法學習、法條解析與案例研討等實踐環節則列為課程的主要內容。第三,在研究性學習環節中,在全面、系統地闡述經濟法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將近年來經濟法學的最新理論研究和立法發展反映在教學中,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做出積極探討,使教學具有鮮明的時代感。最后,優化課程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安排學生撰寫論文、案例分析、模擬演練作為平時的作業,平時作業與期末考試分別占課程成績比重的30%和70%,考核題目偏向論述題、案例分析題等類型,引導學生關注與經濟法相關的重大現實問題。
3.2注重師生之間的教學互動促進師生互動的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在課堂教學中引入教學案例,讓學生分角色扮演。傳統案例教學方式是以教師講解為主的,針對文本中出現的情況進行分析,對各情況所蘊含的經濟法知識進行解剖,在這種教學模式下,學生并不能真正融入到案例情境中去。而通過角色扮演,學生會有明確的身份概念,也會針對自身所處的位置具有更加深切的認識,對案例中所包涵的經濟法知識會有更加清晰的辨別意識。同時,角色扮演的形式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容易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其實,角色扮演所產生的其他作用也很多,例如,師生之間或者生生之間的互動可以鍛煉學生的社會交往能力、提高學生的語言表達水平,從而全面提高學生各方面的素質,而且,學生無需走出課堂便可感受到現實社會的真實情境,還能在角色的矛盾與抉擇中凸顯自我的個性??梢哉f,角色扮演是進行案例教學的最好手段和方法。
公司和個人正在花費越來越多的資源生產知識。在知識方面的投資從狹義角度(包括R&D、軟件及對教育的公共支出)看,目前占OECD各國GDP的8%,并仍在增長,與在設備方面的投資相近。如果將私人在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支出包括在內,則超過10%。
勞動力技能正在不斷提高。OECD各國超過14%的勞動力受過大學教育。
R&D支出經過50多年穩定之后,在大多數國家又開始增長。這部分原因是90年代中期以來經濟的較快增長。R&D的約1/5投向了基礎研究,整個90年代沒有太大的變化。在大多數國家,商業部門提供的基金在R&D中呈增加之勢,這在20多年前就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并在90年代有過之無不及。服務業,特別是那些生產或使用信息及通訊技術的部門,商業研究所占的份額正在增加,在一些國家已占到1/4。
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支出,包括在新設備、新設計和市場開發方面的支出已經超過了R&D。在有這方面統計數據的國家,這項支出相當于R&D支出的兩倍左右。此外,服務部門有關銷售的創新支出與加工部門的該項支出幾乎相等。
大多數R&D發生在大公司,但工業結構的變化(如軟件、生物技術等新興工業)也使一些新興工業和快速增長的工業非常重視R&D。風險資本是向新型的、高風險的商業,特別是高技術產業提供基金的一種重要方式。它在幾乎所有OECD國家迅速擴大,到1998年已經超過150億美元。新技術的涌現,以及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改革后形成的市場開放對此給予了有力的支持。
歐盟教育投資(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占GDP的5%)雖占較大比例,但R&D和軟件開發滯后。美國在這兩個領域的投資分別占GDP的2.6%和1.5%。日本R&D雖然占GDP的2.8%,但軟件開發僅占GDP的0.9%。
二、日益重要的信息和通訊技術
信息和通訊技術(ICT)被公認為是知識經濟的主要基礎。它巨大的、持續的進步使不斷增加的大量數據迅速而廉價地貯存、處理和傳遞成為可能。技術進步是生產率提高的關鍵因素,而ICT在其中占很大的比重。應用和掌握ICT已經成為一些國家經濟運行的關鍵。
公司、居民和政府正在向ICT大量地增加投資(1997年OECD國家此項投資占GDP的7%)。一些國家在這一進程中處于領先水平,其他國家則迅速追趕。在OECD各國,ICT中的2/5支出投入到了通訊、2/5投入到軟件,另有1/5是投入到硬件中。
在OECD各國,使用計算機的人口正不斷增加。其中使用計算機的白領工人超過了50%,使用計算機的居民超過了25%。互聯網是ICT中增長最快的部分,越來越多的居民和企業正在上網。過去幾年,由于技術進步和通訊業內的競爭使互聯網的通訊費用大幅度地下降。然而,在一些國家,高價格仍是其普及的一個障礙。這些技術也導致了電子商務的發展,雖然目前迅速增長的業務量仍主要限于美國。
技術創新是ICT擴大的基礎。R&D支出在信息與通訊技術及服務業上升得最快。在90年代后期,幾乎有1/5的專利是與ICT有關的,而在90年代前期這個比例是1/10。在這方面,美國和日本占盡了競爭優勢,大多數歐洲國家落在了后面。此外,在過去幾年這方面的差距正在拉大。
三、科技政策
在所有OECD國家,政府在發展科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它們要想從科技方面獲得最大的利益,將不得不為知識經濟的增長創造新的條件。限制公共支出、改變技術創新的驅動者,以及對什么樣的政策應該和不應該做出更好的理解,已經引導政府更加面向市場。此外,政府應該成為工商界和消費者達到他們目標,保證他們適應知識經濟帶來的新需求的推動者。由于大多數公司覺得投資基礎研究很難產生足夠的收益,然而其對社會的長期回報是相當高的,所以政府需要直接投資于基礎科學。為滿足公共需求的需要,政府仍要繼續投資于國防、衛生和環境。
在大多數國家,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來已經下降。國防支出的減少(由于冷戰結束)和對預算的約束已經對科技經費支出形成壓力。英國和美國的經費削減得特別多,法國和德國也進行了較大的削減。在OECD大多數國家中唯一例外的只有日本,雖然其全部R&D費用所占份額仍相對較低,但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來仍在增加。
對產業的公共支持包括金融支持(轉移支付、稅收減免),公共品采購(主要是國防和航空),及設立科技基礎設施(如公共實驗室)等幾部分。90年代國防合同的減少由航空費用的大量增長所替代。在這一階段,雖然各國有明顯的不同,但大多數國家的金融支持已經減少。大體上,對大公司直接的公共支持的比重遠遠超過它們從事商業R&D的比重,這表明如果政府要鼓勵新興產業加入者的技術創新,現有政策必須進行調整。
在一些國家,由于R&D支出會給小公司帶來很高的成本和負擔,常對此類企業這方面的活動起著抑制作用,因此這方面的稅額抵免(taxcredit)對小公司來說是一種優惠待遇。目前OECD中有11個國家已經實行了稅額抵免或相似的政策。
90年代由公共實體(主要是政府實驗室和大學)承擔的研究支出份額已經下降,但相對于公共研究基金來說下降的幅度仍不算大,工商界承擔的R&D公共基金下降的幅度更大。
技術創新不再單獨依賴于公司、大學、研究機構和管理者如何如何,更多地是依賴它們如何共同協作。它正在轉變為公司增加對大學研究基金投入(雖然目前仍較低),以及公司認識到學術研究對自身技術創新的作用。
四、技術的全球化
科學技術是經濟全球化的一個主要方面。信息和通訊技術已經使金融市場全球化成為可能,并大大促進了國際商品和服務貿易的擴大??萍蓟顒拥膰H作用也大大增加了。
在科學和技術方面的國際合作研究正在增加(有25%的出版物和9%的專利是多國合作的結晶)。
跨國公司在全球化中發揮著主要作用。雖然R&D比其他方面,如生產,國際化的成份仍很少,但它已經呈現出全球性的趨勢了。結果,越來越多的創新為許多國家的公司,而不是為發明者個人所有。公司間的跨國技術合作協議比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高出兩倍以上。
高技術商品貿易作為國際技術支付的一種(如專利許可證,技術決竅),比其他商品貿易更快速地增長。
然而,經濟國際化仍是不平衡的。愛爾蘭是一個國家受惠于科技全球化的典型例子,它的高增長在一定程度上依賴進口技術和資本的流入。另一個極端是日本,它的技術似乎受島國思想的影響過重。歐盟由于是多個成員國組成的國家聯盟,其國際化程度與美國大體相同。
五、科技產出及對各國經濟的貢獻
隨著花費在知識生產方面的資源增加,有更多數量的知識產生(科學發現、發明)。由于創新增加了市場,提高了生產率,擴大了高技術的出口和技術貿易,由此導致經濟發生變化,改善了經濟的運行。然而,各國經濟運行情況的不同表明,科技活動的產出不僅依靠投入的數量,也依靠整個創新體制的效率,而后者主要有賴于創新體制的框架條件和政府政策。
就科技活動而言,計算產出比投入更困難。投入可以以貨幣的方式或勞動力的方式來計算出,但產出更多樣化,經常是間接的,沒有相應的人和物來對應。
科學發現和新的技術裝置是研究的直接結果。它們可分別通過科學出版物和專利來測算,雖然這種方法不夠充分和不完美的。這兩種方式自90年代以來都呈現上升的勢頭。
一引言
轉型經濟學是指一種研究如何從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經濟學理論。20世紀90年代以來迅速發展的轉型經濟學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研究主題和追求目標的一些理論文獻以及撰寫這些文獻的經濟學家(盛洪,1996)。目前,關于轉型經濟還沒有完整的理論體系,也很難說誰是轉型經濟學家,因為還沒有專門從事這一理論研究的人。關于其理論體系,我們只能從現在構成這一經濟學流派的一些理論文獻,以及撰寫這些文獻的經濟學家的文獻、研究思路來尋找一條線索,理清其脈絡。本文首先介紹轉型經濟學的內涵,然后簡述一下各個學派關于轉型經濟的理論要點,最后簡要回顧中國經濟奇跡并作以簡要評述。
二轉型內涵
關于轉型概念的懂得,比較經典與廣泛的定義是熱若爾·羅蘭的表述:轉型即一種大規模的制度變遷過程或者說經濟體制模式的轉換。從目前國內的文獻來看,從三個層面上使用轉型的概念:第一種含義是從傳統的社會主義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第二種含義是在包含了第一種含義外,還包含那些過去實行廣泛管制的經濟向自由市場經濟轉型;第三鐘含義是在前兩種懂得基礎上還包含了所有發展中國家促進經濟市場化,實現經濟發展的過程。
實際上許多人把轉型經濟學看作制度經濟學的一個分支的原因正是由于把轉型懂得成為一種制度的變遷過程,只是描述了轉型的一般的特點。不錯,轉型的確主要是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但轉型還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僅依靠制度變遷是不能夠真實的描述,更別說來解決這些問題。鑒于以上理論實踐中三個層面使用轉型概念的事實,筆者個人比較贊成轉型的第一種含義,即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當然,后兩種轉型概念的懂得當然沒錯,但關鍵是其不符合概念提出的歷史與邏輯的一致性,更不合適建立新的獨立的研究學科。對于第二種懂得,放松政府管制,實行經濟自由化,其實這在傳統的主流經濟學框架內可以得到解釋;對于第三種發展經濟學范疇內使用的轉型概念,現有的發展經濟學就有了相應的解答與分析框架。轉型(或者轉軌、過渡)概念的提出應該來說主要發源于二十世紀上半期全球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在方案經濟實踐中遇到困難并探索其解決方法的歷史事實。
三幾種轉型理論范式
20世紀80年代末,包含前蘇聯、東歐國家和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開始了從中央方案經濟體制向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將其與社會主義國家的建設一起稱之為“二十世紀兩項最偉大的經濟實驗”。毫無疑問,這場涉及多達15億人口的重大變革吸引了全世界學者的目光,他們應用新古典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發展經濟學、信息經濟學、演化經濟學以及比較經濟學等最前沿的理論成果從不同側面對這一變革加以研究。在短短的十幾年里,相關文獻數量迅猛增長,從而在主流經濟學中贏得了鞏固的學術地位,并且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催生出了一門新的學科—轉型經濟學,來專門研究如何從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
1、主流經濟學的激進主義轉型理論
新古典經濟學是對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理論的系統化。按照新古典理論的懂得,市場機制不過是資源配置的工具,其核心是供求和價格的相互作用。在轉型之初,以新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華盛頓共鳴在轉型經濟理論和政策研究中占據統治地位。根據華盛頓共鳴:嚴厲的需求緊縮,加上放松管制、貿易自由化和私有化,就可以推動經濟增長。因此,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核心就是“管住貨幣,放開價格”,實行以宏觀經濟穩定化、國有企業私有化和價格自由化為核心的激進式的“休克療法”。采取了一系列諸如:大幅度縮減貨幣供給量,實行高利率;保存少數重要商品的國家定價,絕大多數商品價格全面放開;消除預算赤字,減少價格的國家補貼;取消對企業工資的限制;全面改革財稅體制等措施。
2、演進主義的漸進式轉型理論
隨著俄羅斯等國的激進式改革的受挫和中國經濟改革的宏大成功,演進主義的興起及其影響力的擴大是轉型經濟學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演進主義理論核心思想可概括為:知識和信息是有限和主觀的,并以分散的狀態為個人擁有,因此,人們根本無法認識和把持社會生活,最好的社會就是順其自然。想通過理性設計而進行大規模的社會變革必然造成社會的災難。漸進式改革實際上是社會不斷的積累、加工信息,而且知識與信息是具有連續性的,用一種完全不同的系統來強制使其中斷是不可取的。經濟體制本身是一個具有自我強化機制的復雜系統,在演進過程中會不斷汲取舊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因而,漸進式改革更可取。
3、新制度經濟學轉型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把企業制度、產權制度、市場制度以及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識形態等制度現象納入經濟學分析的框架之內,擴展了經濟學的視野,對于我們研究制度現象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根據這種理論,改革的過程本質上是在一定的條件下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尋求成本最小的最優改革路徑。經濟學家熱若爾·羅蘭曾指出:“如果轉型的經驗給了我們任何啟示的話,那便是,沒有以適當的制度為基礎的自由化、穩定化和私有化政策,不大可能產生實際的效果”。公共選擇學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指出市場制度是自由交易的制度,這些制度結構是長期歷史發展的產物。另外,科爾內、薩克斯都提出了新制度經濟學轉型理論的代表性觀點。
4、凱恩斯主義轉型理論
與新古典主義理論相比,凱恩斯主義經濟學對于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和內在機理的認識更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現實,他們對于轉型經濟中產權改革、宏觀經濟、轉軌速度和次序、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等一系列重要問題的認識值得重視。
在《社會主義向何處去》一書中,新凱恩斯主義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對以新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轉型經濟理論提出批評。認為在決定選擇哪種市場經濟模式時,一定要牢牢記住實際的市場經濟是如何運行的,而不是去記住毫不相干的完全競爭范式;在經濟轉型過程中,競爭遠比私有化重要得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私有企業和公有企業一樣都會出現鼓勵問題,因此,建立一種集中與分散、公有因素與私有因素相結合的混雜體制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正確選擇。馬克·奈爾(MarkKnell)等人認為激進式改革對自由市場的崇拜是盲目的。市場化和私有化的方案往往忽視了這樣幾個重要因素:人們之間的經濟關系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交易關系,而是一種生產關系;企業是生產組織,市場是交易機構,企業與市場是相互補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價格機制不僅是一種解決經濟問題的手段,同時還有金融功效、戰略功效等,在滿足這些功效上越是成功,有效配置資源的功效就越難以實現;私有化對于提高效率并不是必要的;國有企業也可對市場做出積極的反響。因此,政府對經濟的干涉是重要的。
5、市場社會主義
市場社會主義就是以實現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結合為目標的一種理論和主張。社會主義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本質是實現社會主義與市場機制的結合,能否在理論和實踐中解決社會主義與市場機制的結合問題,是決定經濟體制改革前途和命運的關鍵因素。市場社會主義理論的最初模式即蘭格一泰勒一勒納模式,借助于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工具。這一理論假定,市場機制僅僅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后來的市場社會主義理論雖然在許多方面超越了新古典的范式,但是中性論的假定卻被接受下來,因而這些理論難免會帶有新古典理論的缺陷。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改革的實踐表明,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兼容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任務,絕不可能一蹴而就。經過近百年的探索和實踐,市場社會主義的理論與實踐獲得宏大的發展,市場社會主義也成為當代社會主義運動的主流和社會主義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之一。
6、比較主義
用比較經濟學理論來分析現實的改革問題是九十年代以前轉型經濟學的主流。這種理論從不同的經濟體制中總結出若干基礎的經濟體制模式,在此基礎上進行比較,做出最優選擇,指導改革的實踐。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幾十年里,從南斯拉夫的自治社會主義,到匈牙利新經濟機制和戈爾巴喬夫的新思維,再到90年代東亞模式,都曾是人們心目中的理想。有比較才能有鑒別,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市場經濟模式和市場化道路的經驗教訓,對于中國的經濟轉型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當然比較經濟學的方法也存在著根本的缺陷。一方面,這一理論是經驗的而非規范的,因而無法形成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理論。另一方面,它把不同社會制度和不同歷史環境下的經濟體制簡單化,因而無法深刻懂得制度變遷的復雜現實。
7、特殊改革方法理論
中國的學者在借鑒國外關于轉型經濟理論的基礎上,把轉型經濟研究放在中國特殊國情和特殊道路選擇上。林毅夫等人認為,經濟改革的核心是經濟發展戰略的轉軌,改革以前中國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推行了重工業優先發展的趕超戰略,而改革以來中國經濟迅速發展的關鍵則在于改革“三位一體”的傳統經濟體制,使資源的比較優勢能發揮出來。中國改革成功的一個重要保證是選擇了漸進式改革道路。張軍指出,由于傳統國有部門的絕對規模使它事實上處于壟斷地位,因而,在改革過程中如果實行完全的價格自由化,就可能給國有企業供給把持市場的機會,造成生產下降和經濟的衰退。相反,在價格雙軌制下,國有部門將比完全的價格自由化條件下生產的產品多且定價更低。以價格雙軌制為特征的“邊界改革”的經驗正在于,國有部門在方案外邊界上通過對價格信號做出反響去捕捉獲利機會,要比突然被私有化的國有部門去對經濟扭曲和短缺做出的反響更迅速。
四中國增長的“奇跡”
自1978年開始,中國開始經濟轉型。10年后,東歐和俄羅斯及其他獨聯體國家也加入轉型的行列。在從方案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中國選擇了與東歐和前蘇聯不同的道路:“摸著石頭過河”的漸進改革,而不是激進的“休克療法”。中國經歷了20年迅速的增長,而俄羅斯和其他獨聯體國家卻經歷了將近10年的下降。改革方法選擇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改革結果。以下兩組數據清楚的表明了中國改革與前蘇聯、東歐改革成果的宏大反差:中國改革二十多年的穩定的高速發展,引起全球的矚目,經濟學家也提出了不同的解釋。專家指出中國能在這二十年間迅速發展的原因在于1979-1983年之間中國建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起了非常重要要的作用,在此之后,中國又進行了政治體制改革,還有鄉鎮企業的作用。中國的改革成功的原因是基于保持和建立在社會和組織資本上的這一系列的制度變遷。斯蒂格利茨認為基于社會資本的制度變遷是中國改革成功的基礎,而在很多國家轉型后的社會資本比轉型前要薄弱的多。相對而言中國特別重視創造和改組,特別是新企業和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而不僅僅是進行單純的私有化。而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國采取了漸進型的方法。這對于改革普及到其他企業是非常重要的。:
雖然中國經濟改革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存在的問題也是明顯的。體制外增量改革對解釋轉型經濟的中國供給了有創建性的解釋,但隨著轉型的完成,對存量的改革也許會成為重點;國企改革還存在諸多困境;城鎮改革與農村改革的沖突;消費需求的拉動力不足;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問題等等一系列問題亟待解決。
五簡評
一、概念界定
經濟法以經濟法律、法規為基礎,但不能認為有了經濟法律、法規就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獨立學科的經濟法是現代社會才產生的,它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因此在西方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以及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都不可能有經濟法,古代的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更不可能有上述科學意義上的經濟法。
我們把它定名為現代經濟法?,F代經濟法有兩家,即資本主義經濟法和社會主義經濟法。資本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西方經濟法",社會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東方經濟法"。二者是各有個性,也有共性。個性表現在產生的過程不同,存在的基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不同;共性表現在有共同的形成要素和規律,有共同的法律本質和功能,有共同的價值取向。西方經濟法先行產生,東方經濟法繼而發展,共同奠定了現代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二、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法律
西方經濟法和東方經濟法的產生和形成各自走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過程,但殊途同歸,相反相成。兩類經濟法從相反的過程揭示了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必備的共同因素和要件。主要有:
1.市場經濟基礎性調節的"無形之手"與國家宏觀調控的"有形之手"同時存在,相互作用;
2.橫向經濟關系和縱向經濟關系的平衡結合;
3.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
4.公法與私法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滲透和融合。
上述各種矛盾都是現代社會經濟基本矛盾的具體表現。各種矛盾都有兩個矛盾方面。傳統理論把這些矛盾的兩個矛盾方面看做是根本對立、水火不容的關系。兩類現代社會在它們發展過程中都曾因此走向極端,分別發生了"市場調節失靈"和"行政調節失靈"的社會經濟危機,都不得不進行變革,尋求出路?,F代經濟法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經濟法理論把這些矛盾和矛盾方面都看作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既承認它們之間有不同、有差別、有對立,甚至于有對抗;但也認為它們之間有相互聯系、相互轉化的統一性,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標,必須共存并行,協調發展。這就是經濟法的"結合論"。這種"合"是以承認"分"為前提、基礎的,即"明其異、求其同","存異求同",因此這種"結合論"又可稱為"分合論"。
三、現代經濟法的本質
現代經濟法的本質是指它不同于法律部門的"法律和法學本質"。經濟法的本質與其產生、形成的規律是一致的。
(一)經濟法是"兩手論"
經濟法是"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相結合的法",而不是任何一只手的法。不能簡單地稱之為"國家之手的法"。西方壟斷經濟時期國家之手是在市場之手的基礎上伸出和發揮作用的,是為了恢復市場之手的正常機能的。沒有這兩只手的結合,不可能有西方經濟法。東方社會主義國家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之手無處不在,無比強大,但那個時期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即使有也只能是"經濟行政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削弱、改革這只國家之手,解決國家干預過度的問題;同時培育發展市場這只手。兩相結合,才形成經濟法。所以從中國國情看,更不可把經濟法簡單地視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二)經濟法是縱橫兩類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法
只有一類經濟關系是不可能產生,也不會形成現代經濟法的。西方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橫向經濟關系居絕對主導地位,縱向經濟關系極不發達,所以不可能有經濟法。東方計劃經濟時期,縱向經濟關系居絕對統治地位,橫向經濟關系則極其萎縮,發育不全,所以也不可能存在經濟法。現階段,就調整對象、調整范圍看,民法是橫向經濟關系的大法,經濟法更多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但不能由此認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而絲毫不容涉及橫向經濟關系;由此將經濟法定性為"縱向經濟法"是錯誤的。調整范圍的分工,并不能從根本上否定現代社會兩類經濟關系的結構狀態和相互關系。縱向經濟關系為指導,橫向經濟關系為基礎,兩者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轉化、相輔相成。改革開放后,我們的經濟立法也多半是將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的調整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
(三)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
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是一對矛盾,是經濟生活的永恒話題。兩者有對立,甚至可能對抗,但二者也必須相互聯系,取得相對的平衡和一致。西方用國家的經濟集中,反對壟斷,恢復資產階級的經濟民主,使廣大中小企業都能享受這種民主,自由參加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我國則通過經濟體制改革,改變國家過度的經濟集中;在生產經營領域內解放廣大企業,使它們能有自主的地位,自由地參加市場經濟生活。我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就是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恢復和發揚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的過程。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鑄就了經濟法,它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源、存在的基礎、發展的動力,是經濟法的本質和靈魂。不能把經濟法只視為經濟集中的法。沒有經濟民主,沒有企業基礎,就不可能有現代經濟法。
(四)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傳統的行政法是"行政權力本位",民法是"個體權利本位"。它們在各自的調整領域內都是正確的、必需的,但它們無法駕御經濟生活全局?,F代社會經濟生活不能絕對地排斥行政法,但卻不可令其主宰社會經濟關系。民法調整橫向經濟關系,但它對任何有層次、有管理內容的經濟關系是無能為力的,并且是天然對抗的。經濟法是對現代社會經濟關系能夠進行全面、系統調整的法。它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要求上至國家機關,下至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對社會負責,即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負責。經濟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來達到發展社會的目的。
(五)"以公為主,公私兼容"的法
這里所說公法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和意志的法,所說的私法是指反映社會個體利益和意志的法,并非指私有、私有制。二十世紀以來,西方和東方都從自己的發展歷程中打破了公法與私法絕對劃分的藩籬。西方是"私法公法化",東方則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給國有企業以市場主體地位,國家通過平等協商的契約形式實行自己的經濟職能,都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現?,F代社會在公法與私法的結合部,在公法與私法一定程度上的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中形成了第三法域帶,形成了一個新的法種--經濟法。因為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它仍是以公為主的法,但必須兼顧私法。
四、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有著與傳統法律部門迥然有異的新型的調整功能,它們實際上也是經濟法本質的表現。
(一)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經濟法平衡協調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關系,也平衡協調與社會整體利益直接相關的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協調好國家和企業組織的關系。經濟法不走極端,不能只傾向一邊,而不顧另一邊,更不可與之對立。盡管在經濟法的領域內,國家(政府)常居重要地位,起主導作用,但國家只可能代表社會整體利益,并不能代替或等同社會整體利益;企業組織也有自己獨立的地位和利益,對之不能置之不顧,更不能置于對立面。經濟法的任務就是在承認國家和企業有不同的地位、性質、職能和運作規則的基礎上,尋求它們的結合點,尋求它們共同的利益和目標,平衡協調它們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關系,促使雙方互動,求得雙贏局面。(二)經濟法是綜合調整法
分化和綜合(有機的綜合)都是事物發展的形式,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無論從生產力還是生產關系看,都是沿著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的。法作為上層建筑也必須是反映經濟生活的這種客觀要求。傳統的法律部門都是以"分別調整"的。這當然是必需的,但也需綜合調整,經濟法便應運而生。對經濟生活進行全方位的調整,運用各種法律手段進行調整,都是經濟法綜合調整功能的體現。
(三)經濟法是系統調整法
客觀的經濟關系都處于一定的系統之中,法律對這一系統分段進行調整是必要的,但也須進行全過程的調整,經濟法是天然的法系統工程,對經濟關系的前、中、后過程都是要調整的。絕不把調整重點只放在解決經濟糾紛和違法犯罪上,而主要是要引導人們依法正確設定經濟法律關系,依法運行經濟過程,實現預期的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目的。
五、經濟法對傳統法律、法學的突破和貢獻
1.經濟法的出現使法與經濟實現全方位、多層面的結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為經濟基礎服務。
2.突破了大陸法系在調整對象理論中"一對一"的機械論觀點,提出一個法律部門不一定就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它可以調整兩種或兩種以上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社會關系;一種社會關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它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部門從不同的方位、不同層面、運用不同手段進行調整。
3.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正確地定位,提出"國家三三三說",即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
4.將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分清,從而界定了經濟法與行政法或經濟行政法的區別。經濟法認為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處,但本質不同,經濟管理關系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對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關系。在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與企業都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這是一種以利益為核心內容、以責權為表現形式的責權利關系,與國家只是權利主體、企業只是義務主體,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行政管理關系是根本不同的。這一觀點不僅為經濟法的這一部分調整對象奠定了合理穩定的基礎,更重要的是它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國家機關職能轉變提供了法學理論依據。
5.經濟法理論確認了對企業組織內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并主張給一些相對獨立的內部組織以一定的主體地位,從而擴展了法的調整領域。
據第四次森林資源調查,全國現有森林面積1.34億hm2,森林蓄積量101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由建國前的8.6%提高到13.92%。我國生態環境有了明顯改善,經國家批準黑龍江等8個省已跨入生態系統行列。我國現有森林面積和蓄積量的絕對值是可觀的,在世界上占有一定地位,但由于國家大、人口多,人均森林面積和人均蓄積量分別只相當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2%和13%左右,屬于森林資源嚴重缺乏的少林國家。全國現有沙漠化面積達171.1km2,占國土總面積17.85%,其中風沙化土地5.4萬km2,沙塵暴時有發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以黑龍江省為例,全省沙區每年有460多萬畝農田不同程度地受風沙危害,其中重災年份毀種面積達40多萬畝,300多萬畝草原由于沙化造成草質退化,載畜量減少,每年因風沙危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2億多元(林業廳提供)。林業企業地處偏遠,條件艱苦,待遇偏低,加上長期單一生產結構,致使人才結構不合理,知識在創新過程中的創造性尚未激活,使得一些人才外流。要建立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和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建立接近自然的林業,建設具有多樣性的生態系統的林林,必須加快林業現代化建設步伐,為實現這個奮斗目標,關鍵在于人才,根本在于人才。
首先,實施人才強國戰略與實現現代林業現代化建設緊密聯系在一起,我們要始終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全新發展新理念,把實施林業人才戰略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布局之中,堅持以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持為根本出發點,人才要打破系統之間、部門之間、省市之間的界限,實施人才共享。人才共享是充分發揮最大創造力一種人才資源配置新方式,它既包括人才的引進,也包括在不改變人才原有身份和人才所在單位利益情況下,對人才能力充分發揮和合理使用。建立人才信息網,就必須大力發展“數學林業”。信息化是當代林業現代化的標志,它主導著未來一個時期林業現代化的方面,而電子信息技術是實現林業現代化管理和發展持續林業的重要支撐技術之一,只有通過全局性、整體性人才資源的合理開發,才能直接為林業經濟建設與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資源與智力保證。
2.經濟法律中的利益平衡點
經濟法律中利益平衡點就是經濟法律中確定利益平衡關系的“度”。在經濟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如何保證經濟法律中利益平衡,關鍵看如何確定利益平衡點。因此,在整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律在內,利益平衡點的確定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根據前人研究,筆者認為,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找尋:
(1)應當從經濟活動的實際中找尋。經濟法律約束市場經濟活動,也就是保證經濟行為主體的根本利益。經濟法律的制定,包括經濟利益平衡點的制定都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主體利益。因此,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從經濟活動的實際中尋找。經濟活動直接反映了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只有充分認清經濟活動中,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才能真正找到確保經濟活動長期繁榮昌盛的利益平衡點。
(2)應當從利益的追溯中確定。利益永遠是經濟活動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規范和約束也是經濟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的根本條件。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應當與市場經濟中的利益訴求保持一致。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是市場經濟利益的法律表現。
(3)應當符合時代要求和客觀實際。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不是一成不變的。應當隨著時間、空間、政策、主體等活動不斷的發生變化。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處在計劃經濟階段,經濟活動中的利益以服從國家的利益安排為主。而21世紀,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年代,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更應當注重經濟活動中每一個主體的利益。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使每一個主體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證,實現權力與義務的平衡。
3.如何追求經濟法律利益平衡
經濟法律的利益與平衡關系與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利益關系緊密關聯。因此,如何找到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點,實現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須要在充分認識當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礎上實施。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續發展為最根本的目標,因此在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過程中,也不能脫離這些基本要求。筆者認為有以下三點:
(1)立法部門要充分考慮利益平衡實際。立法部門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權利。經濟活動中所有行為的法律規范都出自立法部門。因此立法部門要在充分考慮當前市場經濟實際的情況下,綜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法律。
(2)執法部門要全面反饋經濟法律的不足。經濟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執法部門要及時找出法律制定與事實相悖,或者偏頗之處。這樣,執法的過程就成為了糾正經濟法律不足的重要環節。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發現法律中不符合經濟法律利益平衡標準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立法部門。
(3)經濟活動主體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經濟活動的主體是經濟法律的主要規范對象,也是整個經濟活動中的利益訴求主體。因此,經濟活動主體能夠最深刻的感知到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問題,特別是經濟法律的利益平衡問題。經濟活動主體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經濟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問題及時反饋。
工商管理實施監督管理時涉及到的范圍十分的廣泛,一般會以有形監管和無形監管兩種形式出現。在實施市場監管過程中還要對市場的交易、準入、競爭、淘汰等多個方面進行監督,確保市場教育的合理性和有序性。
2.消費者關系較為密切
只有先構建良好的市場次序,才能保護消費者們的合法權益。工商管理的很多職責中,有很多和消費者的權益有關,所以工商管理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一個很好的保障。
二、工商管理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分析
1.規范了市場經濟主體的準入
工商管理部門能夠使用自己的職能來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經營,有效控制市場經濟次序,加強我國的市場經濟準入制度的合理性。我國市場經濟的主體準入制度首先是需要通過嚴格的審查作為為基礎的。伴隨主體準入制度不斷的完善,到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的企業越來越多了,工商部門務必在審查時嚴格謹慎,規范審批的程序,加強企業登記注冊的管理質量,保障市場經濟主體的優良性。工商管理對市場經濟主體的準入制度的規范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維護市場經濟次序,推動市場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2.工商管理能夠使不斷完善我國的經濟體制
伴隨我國多元化的發展進程不斷加快,必須要適當的對我國的經濟體制進行改革才能滿足現代經濟發展的需求,那么經濟改革要做到科學合理,就需要利用工商管理的各種職能作為改革經濟體制的一些依據。因為工商管理部門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它能夠保障在改革或是管理的過程中社會經濟體制的性質是不會改變的,只是加強了監管社會經濟活動的力度。并且由于是政府的組成部分還能夠豐富我國社會經濟的內涵,保障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科學合理性。
3.對市場監督進行強化
工商管理監督部門在市場監督和對市場主體行為進行規范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為了使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和交易中的行為符合規范,必須要采取一些比較有效的監督措施,比如市場競爭管理、商標注冊管理,協調市場的各個主體,構建健康良好的市場經營和競爭環境。工商管理部門對市場經濟的監督管理方面的強化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要通過大力監督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改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投資環境,營造出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這樣能夠保障市場經濟主體在經營活動中保持活力,促進市場經濟不斷向前發展。第二需要加大力度保護企業的商標權。商標是一個企業的重要標志,在企業商標能夠直接影響企業今后的生存發展,對市場經濟次序的維護也有積極作用。工商管理積極的對企業商標進行保護,嚴厲的打擊假冒商標,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保障商標的合法權益。第三就是完善行業分類的監管體系,促進監管體系更加細致有效。第四增強對虛假廣告的打擊力度,抵制違法廣告的傳播,凈化市場廣告環境,形成城市守信的市場經濟環境。
4.工商管理能夠有效控制經濟發展的風險
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必然就會產生競爭,競爭能夠促進發展但也能夠造成一定的威脅,給經濟帶來風險。風險對經濟發展來說也是一把雙刃劍,適當的風向能夠促進企業之間進行良性競爭,提升經濟水平。過大的風險則會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給企業間的競爭帶來很多的矛盾,對經濟發展的合理化進程造成影響。工商管理對于控制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各種風險有很大的實際作用。
5.有效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強化法制監督機制
國家相關法律和法規賦予了工商管理一些職責和權限,在進行市場監督的時候工商管理部門要合理的使用自己的權限,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加大執法的力度,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工商管理在實施市場監督中要按照執法程序有序的進行,將行政教育和行政處罰作為監督管理的原則,在監督完善的同時要對企業經營和競爭行為做正確規范的引導。同時還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讓工商管理的執法過程更加的合理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