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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構缺乏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有的政府采購機構組織開標、評標卻無監督人員監標;有的機構把自身經濟收益放在第一位,對采購程序等有關規定能松則松、能寬則寬;有的采購機構缺乏應有的責任心和把關意識,對有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現象,放任自流。
3.照顧人情關系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設定特別參數,傾向性十分明顯,變相指定中標人,有的采購人與供應商私下通謀,采取種種方式規避法律,幫助陪標、竄標和圍標;有的采購人代表在參與綜合評審活動中,不講原則,故意照顧人情關系,導致評標結果不公平。
4.個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采購的一個亮點就是引入專家評審機制。評審專家的工作質量不僅關系到整個采購過程的合法性,也關系到整個采購項目質量和價格的先進合理公平公正。有的評審專家對項目的技術要求等方面的內容不熟悉,無法合理評價投標文件;有的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匆匆完成評標,評標質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專家不能堅持獨立評審,過分遷就采購人和采購機構的意見;有的專家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不熟悉,對評標程序、評標內容、評審規則缺乏了解,根據自己的喜好來裁量;有的專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動與采購人和供應商聯系,為采購人“包裝”替供應商“代言”,直接影響了公平、公正原則。
5.對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不當。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深入推進,供應商的維權意識普遍提高,質疑和投訴不斷出現。有的政府采購機構和采購人對供應商質疑消極應對,敷衍塞責;有的屢找借口,推托責任;有的置之不理,將矛盾上交。導致這些現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購管理者及參與人在審批、組織和評審政府采購項目時,把關不嚴、執法不力、利益驅動、責任意識淡漠。
6.政府采購欠缺節制意識。采購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動機,也沒有機制對采購效益做出規范化的評估。在西方發達國家,納稅人參與監督的意識很強,不僅有監督政府行使權力的法律保障,更關鍵的是這種監督得以貫徹的直接后果促成了政府的自我節制意識。作為社會公共事業,政府采購節制意識的提高,采購行為的公開、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會公眾的正當合法權益、廣泛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成為一種真實。
二、政府采購行為的規范與完善
1.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異議、申訴和救濟機制,健全政府采購管理模式。從國際立法來看,建立健全完備有效的質疑、申訴和救濟機制,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政府采購制度有效運行和實現政府采購目標的重要保證。應允許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維權,保證采購實體、供貨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的正當權益。同時,制定出臺有關分散采購管理辦法、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辦法、政府采購機構監督考核辦法、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法等,最大限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盡可能地減少權力尋租。
2.重視采購目錄和采購方式。政府采購目錄確定了政府采購實施的項目范圍,是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關鍵所在,是政府采購審批管理和操作執行的依據,直接影響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廣度和深度。因此在擬定政府采購目錄時要廣泛征求政府采購參與人的意見,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學劃分通用項目與專用項目的內容,合理確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充分體現出政府采購的公正性、公開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人為因素。同時,要推行采購方式審批責任追究制,不斷規范財政部門的審批行為。
3.嚴格對政府采購機構的監管。集中采購機構要依法采購、注重規則,其它采購機構要合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對政府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要從工作業績、制度建設、人員素質等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方面進行量化評價。從現代政府采購團隊文化建設的角度,結合誠信原則,使服務變成品牌,變成展示政府采購形象的載體,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為加快財政支出改革服務。
4.強化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加強人力資源建設。一是要把好“入門關”,既要大膽引進品德高尚、有真才實學的專業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購專家的引進機制上下功夫,力爭做到引進與需求一致,道德審查與專業審查并重,破格與資格并舉,特別要重視對專家實踐經驗的審查。二是要把好“監督關”,要制定科學嚴格的專家評審工作制度、專家評審工作信息反饋制度和誠信制度,把專家的評審行為置于各方的監督之下,不斷提高專家清正廉潔和客觀公正的思想意識。三是要把好“審驗關”,要制定監督考核辦法,充分利用對專家資格核驗復審的時機,從職業道德規范、專業水平、執業能力、遵紀守法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評審專家的優勝劣汰、動態管理的體制和機制。
5.加強采購隊伍建設,提高采購從業人員的采購執行能力。實現政府采購人員的專業化,將政府采購隊伍建設納入制度化軌道,確保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開展,使政府采購工作真正成為體現效率和效益的陽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購管理者和參與人,應注重公正道義素養、專業權威素養、信息吸納素養和責任意識、法律意識、服務意識、配合意識、自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
6.重視監督檢查。強化職能監督、重視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內外結合的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切實發揮有效監督的作用。特別是要注重培育納稅人的權利意識,使納稅人積極監督政府采購行為。來自納稅人的監督針對性強、效率高,能有效節約政府組織監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實現政府采購經濟目標和效益目標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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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是政府,但隨著20世紀末期“公民社會”理念在世界范圍內的復興,眾多民間組織或“第三部門”所提供的公共服務,開始呈現加速增長的態勢,甚至在可以預見的未來,有可能形成政府和“第三部門”同時作為公共服務供給主體而平分秋色的局面。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公共服務采購規模的擴大與運行模式的轉換,很可能成為21世紀中國公共治理領域中非常靚麗的一道風景線。
二、我國公共服務采購的現狀與問題
三、引入民間組織:“雙向共贏”的公共服務采購管理變革
1.雙向共贏:政府與民間組織的目標一致性
在市場經濟中,與企業追求約束條件下利潤最大化的單一動機不同,民間組織從其誕生的那天起,就是以“非營利性”作為基本。宗旨與原則。在這個意義上,民間組織與政府部門在公共服務的供給上,具有一致的目標,都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出發點。二者之間的互動與合作,有可能實現“雙向共贏”的良好結果。通過民間組織對公共服務采購供給的參與,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公共物品和服務供給的壟斷市場結構,從而實現促進民間組織壯大與提升預算資源使用效率的“雙贏”目標。
2.公共服務采購預算:民間組織參與政府采購的運行平臺
(1)采用“總額預算控制”,界定公共服務供給的規模
我國公共服務業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非營利組織和民間企業,對于體現公共服務總體規模的預算總額都較為關注。因此,一個明確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年度預算總額控制體系,大體構成了公共服務采購預算編制的基本前提。然而,自2000年以來,我國連續多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實際財政收入結果,均大幅度超過立法機構批準的預算法案的收入規模(如表2所示)。從增長幅度的比較來看,最少的年份也是年初預算增幅的1.75倍,最高的年份達到3倍。在某種程度上,這種狀況造成了包括民間組織在內的微觀經濟個體對于政府采購整體規模的預期混亂,影響了其長期采購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2)嘗試推行以服務類型為基礎的“跨部門”預算
在收支分類上,公共服務幾乎涉及公共部門運行的所有重要領域。在現實中,一個部門提供多種服務,以及某種服務由多個部門提供的相互交叉現象屢見不鮮。然而,我國現行的部門預算改革,是以部門作為預算編制與執行的基本業務單元的。在社會轉型時期,各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相互“越位”與“缺位”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部門預算改革也難免帶有種種歷史沉淀因素的色彩。因此,在公共服務采購中,難免會出現采購種類的相互交叉,這也是我國公共服務采購預算編制的難點所在。
對此,可以適當借鑒瑞典的預算模式,嘗試推行“以服務類型為基礎的跨部門預算管理模式”。在瑞典總預算中,共分成27個支出領域和大約500個撥款項目,其預算主要是根據支出領域和撥款項目加以分類。在現階段的中國,需要結合推進中的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按照公共服務的類型與模式,重新劃分公共服務采購預算的收支分類基礎,逐步推行跨越部門邊界的“以服務類型為基礎”的采購預算。
(3)明確公共服務采購預算中民間組織的介入深度和廣度
當我們從經濟全球化的視野中,探求政府與民間組織互動影響的時候,民間組織參與公共服務采購更加具有不同尋常的時代意義。我國加入WTO所涉及的僅僅是商業消費市場,對于屬于自愿加人的《政府采購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只是納入了議事日程。盡管如此,我國仍舊做出了盡快開始加入該協議談判的承諾。同時允諾,最遲于2020年向APEC成員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應該說,我們已經聽到了《協議》的腳步聲。在短短十幾年的緩沖期內,我們需要充分培育與壯大包括民間組織在內的市場主體。
在市場經濟國家,也不乏政府向民間組織讓渡公共服務供給份額的經驗。例如,英國早在1994年就提出了《民間資源方案》,要求各部門的資本建設計劃必須優先考慮由民間出資的可行性。鑒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中國還處于萌芽與成長的初期階段,在政府采購中,其所能參與的領域主要限于服務采購領域。因此,有必要在公共服務采購預算中,針對不同類型公共服務的特點,有選擇地審慎讓渡部分公共服務采購市場空間,向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民間組織開放。以公共服務采購預算作為基本的運行平臺與制度載體,通過逐步拓展民間組織介入公共服務的深度和廣度,提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國際競爭力,以應對即將到來的國際化競爭時代。
回顧各國政府治理變革的歷史,近20年來,亞洲的崛起已成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發展進程。亞洲對于21世紀的西方世界而言,恰如美國未來學家約翰·奈斯比特在其名著《亞洲大趨勢》中指出的,“當今,西方需要東方,遠勝于東方需要西方”。可以說,公共服務采購的理論與實踐雖然誕生于西方,但它的成長與成熟將在中國。我們今天所看到的以公共預算改革為突破口的公共支出管理變革,將是這樣一部恢弘樂章的序曲。憑借以公共服務采購預算為載體的制度平臺,通過向民間組織逐步開放長期以來政府部門單邊壟斷的公共服務市場,構建政府與民間的合作伙伴關系,將會為21世紀的公共治理模式,提供一個具有東方文明色彩的注解。
1.簡要的現狀描述
鑒于服務采購確切定義描述上的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采取了排除法的方式,即“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對于公共服務采購的具體內容,在財政部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輔導讀本》中進一步指出,“采購人采購的服務主要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信息服務、課題服務、運輸、維修、培訓、勞力等”。
按照中央政府采購的口徑,地方政府采購目錄在較小范圍內界定了服務采購的范圍。通過對我國公共服務采購的基本情況(見表1)的分析,從采購項目構成看,貨物與工程、服務分別占政府采購總金額的93.51%和6.49%。在個別地方政府層面上,公共服務采購所占的比重,甚至呈現更低的態勢。以地方預算改革成效較為顯著的廣東省和天津市為例:2004年,天津市實現政府采購預算36.6億元,其中服務類采購僅占實際采購總金額的2.1%。廣東省2004年工程類采購106億元,占總規模的47.23%,較2003年翻了3.98倍;貨物類采購100億元,占總規模的44.67%;而服務類采購僅為18億元,占采購總規模的比例只有8.11%,就增長額而言,僅占總增長額的4.98%。
2.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對于公共服務及其采購的界定存在著模糊認識。理論上,公共服務包括純公共服務和準公共服務兩個層面的內容。純公共服務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兩類,強制消費的制度性公共服務和節約成本考慮的公共服務。然而,在具體操作層面上,什么屬于純公共服務,什么是準公共服務,哪些服務可以納入公共采購的序列之中,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彼此懸殊的理解。這種對于公共服務及其采購范圍認識上的模糊與偏差,成為制約我國公共服務采購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
第二,公共服務采購在政府采購中所占的份額過低。在公共產品序列中,非有形的公共服務究竟占有多大份額是適度的,同時,在這些服務中,又有多少可以納入公共采購的序列。在各國財政管理實踐中,或許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與尺度。然而,根據美國亞利桑納州立大學CAPS研究中心2003年的一項研究報告,對年均營業收入為40.2億美元,年均服務支出為4.34億美元的大公司來說,企業收入的11%和采購總成本的30%都是用來采購服務的。考慮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中,公共服務的比例相對較大的現實,服務采購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應略高于企業采購占總采購成本30%的比例。但通過表1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公共服務采購僅占到政府采購總金額的不到7%,這一比重顯然有些偏低了。
基本性的要求即給組織正確的定位,以面對未來日益增長的不確定性。具體到政府采購上,既要給政府采購一個戰略定位,使其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揮公共財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務社會,同時又要增強公共組織抵御社會不確定風險的能力。因此必須用戰略的思維來考察政府采購的內外部環境,用系統的方法審視環境變化與組織的長期情況。綜上所述,分散采購模式達不到政府采購戰略思維的要求,因其沒有統一的規劃,采購單位分散,不能從戰略上進行統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購又不適合我國經濟水平參差不齊、地區差異巨大的現實國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以集中采購為主,分散采購為輔,是一種比較理想的采購模式,既能夠從戰略管理思維下進行操作,又符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實際操作中對于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這種模式,采購門檻的設定十分重要。所謂采購門檻,是指政府采購達到一定規模后,必須由政府進行統一招標采購的最低限額。在國際上,采用結合采購模式的國家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設定采購門檻,門檻高的分散采購的成分多一些,門檻低的集中采購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國各地之間的財政狀況及經濟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加之我國的政府采購還處在起步階段,現行的政府采購法沒有對采購門檻作統一的要求。但是從戰略管理的角度來看,對采購門檻的設定十分重要,因為它關系到國家通過政府采購對宏觀經濟運行的調控程度。采購門檻的恰當設定,能使得國家通過對政府采購·66·肖偉公共部門戰略管理視角下政府采購模式的探討這一公共資金的支出,對整個社會經濟運行達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而且還能夠從全局宏觀的角度來對國民經濟進行戰略調控,增強國家在經濟領域抵御國內外不確定因素的能力,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另外,也應該從各個行業長期的發展狀況來對采購門檻進行劃分,對于國民經濟中新興的、具有遠大發展潛力的行業和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行業,在設置采購門檻時應該區別對待,有所偏差。同樣地在采購過程中,高價值、高風險的采購項目由采購部門專業化、技術精湛的采購人員進行操作會更加經濟有效;低價值、低風險的常規采購,通??梢杂刹少弳挝蛔孕胁僮?這樣既保證了高價值、高風險商品的質量,又能夠保證其他商品的采購速度和靈活性。其實,“采購門檻”的設定,在本質上是對政府采購權力的劃分。不同采購門檻的設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各級采購部門之間的權力界限,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絕對的集中采購和絕對的分散采購都是不合適的。所以,恰當的采購門檻的設定,對于預防政府采購過程中的腐敗和實現各級采購部門權力的劃分,從而調動各個采購部門的積極性,實現公共財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積極意義。
三、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模式的優點一般情況下,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采購模式,通??梢垣@得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雙重效益,集中采購有利于制定和實施統一的采購政策,培養更多技能精湛、知識全面的采購人員;分散采購則靈活性更高,采購速度更快。以戰略管理的思維分析這兩種相結合的采購模式,其意義更為長遠,具體表現如下:1.相結合采購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當前的財政政策,有效地節約財政資金,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國現行的財政制度中,對建設性支出和對資金消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尚無明確規定,而政府采購制度的實施正好彌補了這一缺陷。采購門檻的科學設定,對財政中建設性支出和消費性支出能夠在不同模式下進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過實施政府采購制度,財政部門從資金的分配到消費,實行全方位的監督,增加了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保證質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2.建立恰當的政府采購制度是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政策工具,能夠調節社會供求總量,實現社會總供給的平衡,并且能夠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促進經濟的協調、均衡發展,保護民族工業,支持國有經濟的發展。政府采購制度實質上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國家調控經濟的政策工具,不僅作用于微觀的經濟領域,調節部分商品和勞務的供給和需求,而且作用于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領域,進而實現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同時,針對近年來許多單位部門分散采購時的短期行為造成我國許多商品盲目進口,從而對我國的民族工業造成很大沖擊的現實問題,以集中為主的結合采購模式,能夠有效地改變這一局面,促進國家民族經濟的發展。3.建立相結合的采購模式,有利于我國經濟走向世界,進一步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實現與國際接軌。我們和國際接軌的目的不是單純地為了保護國內市場,更重要的是能夠利用國際市場。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加快健全政府采購制度是我國經濟融入世界貿易的迫切需要。政府在以集中采購為主的模式下,在采購的過程中能夠協調統一,在以買方為主的對外經濟中擁有較大的自,同時還能夠激發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之間的競爭,從而促進國內企業的發展壯大,提高其競爭力,使之更好地融入世界經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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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是經過200多年發展才逐漸形成的復雜而有效的一種財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購法》的實施對政府采購管理監督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從采購運行的實踐來看,在我國尚處在摸索實踐階段,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不規范的現象,其效果無論從采購規模上還是從行為的規范上,還沒有達到預期監督的目的。當前存在著一些必須著手規范和完善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思考。
一、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采購單位意識不強
出現采購單位政府采購意識不強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時間不久,宣傳力度不夠,而原先出臺的制度又缺乏剛性,對采購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預算編制滯后,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很難實施。有些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往往是領導說了算,想買什么就買什么,想什么時候買就什么時候買,想花多少錢就花多少錢。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購計劃代替政府采購預算,很難體現集中采購的計劃性和規模效應。
政府對采購中心組織的開標活動監督意識不強,考核與現場監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方面是對開標現場監督不得力,走形式走過場。有些監管部門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場面,不參與全程監督,一味地尋找采購執行機構的問題,現場監督失去了應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規范、不科學。由于指導能力匱乏,監管部門對采購機構檔案管理、人員考核、進入標準、規章制度建設、糾紛處理措施等等考核內容未作政策上的規定,監管部門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對采購中心工作放任自流與不關心的表現。
(二)具體管理職責不清
多數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都設在財政部門,為了精減機構,許多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與集中采購機構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這種集裁判員與運動員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約的機制,難以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原則。政府采購行為的執行者往往基礎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經意間把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問題轉嫁給了采購中心。這種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行政不作為或行政錯位的現象,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購體制不順,許多應該事先解決的問題不能約定俗成,使采購中心工作被動。
監管部門采購資金審核不嚴,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購計劃不能準確執行,讓許多沒有采購資金的項目進入采購法定程序,致使供應商合同款項被無限期拖延,供應商怨聲載道,采購人卻毫無表情。雖然采購中心沒有直接責任,但項目是由其組織開標的,協調即使很困難卻也是份內事,采購資金不足的矛盾焦點明顯地轉嫁到了采購中心。采購監管部門不從源頭上遏制采購人的不規范行為,卻做起了老好人,贏取當事人好感,獲得行風評議選票,而把采購中心推上了風口浪尖。
(三)雙重標準操作執行不便
對涉及采購中心具體事務性問題,采用雙重標準,令采購執行機構困惑,理性邏輯混亂。對于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甚至超過幾倍的項目,監管部門初次就確定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置政府頒布的年度集中采購目錄于不顧。違背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時限,邀請招標只給3、4天招標定標完成期,故意或變相幫助采購人“愚弄”采購中心,不能及時按規定方式采購完畢的還抓小辮子,而對于一些明顯可以采用詢價采購的配置型號固定的項目又要搞所謂的邀請招標,采購理念混亂。
采購內容審核階段也搞雙重標準,有時根據采購人行政權力權重大小以及與自己關系密切程度,對涉及采購具體內容(如定品牌與不定品牌)設置雙重標準,因人因時因地而隨機變幻,叫人摸不著頭腦。報賬審核把關時,對采購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請與合同內容有時熟視無睹,如同廢紙,根本不尊重采購中心的勞作,大費周折地仔細查詢各方數據,讓報賬者實實在在地感受到威嚴二字的份量;有時根本不看任何證明材料,對采購中心根據工作實際而采用的比價定標形式不予認可,在供應商已供貨前提下,拒絕報賬;對某些供應商網開一面,約定好的工作機制會隨便更改,事先也不溝通,臨時突變,影響了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四)關注影響采購問題不夠
由于多數集中采購機構為事業單位,且人員大多從財政部門內部調劑使用,因此,這種并非為機構內部崗位設置而定向招募專業人員組成的采購員隊伍,很難達到《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要求。對影響政府采購的重大問題與事務不聞不問,任其發展,不能為政府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掃除障礙。然而實際情況卻是許多監管機構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輕,敷衍塞責,借口種種理由,對影響政府采購的原則問題“顧左右而言他”。
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政府采購的多頭執行體制導致采購市場混亂;會計事務所、造價中心、招標機構等搶占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購未能納入集中采購范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制定不完善以及準確執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無工作陣地,機構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廳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發展空間嚴重受阻;黨政領導盲目指示與涉足投訴事件的處理;采購人不與采購中心簽訂委托采購協議,未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中心人員素質結構與業務水平制約機構發展,采購中心成為領導安排富余人員的場所等。
(五)采購信息公開程度不高
采購信息不公開,暗箱操作嚴重,對執行機構存有欺騙行為。監管部門把握著政府采購起始與收購階段具體事務,即采購計劃審核和合同款或報賬單的最后簽字蓋章與撥付權,其間將會出現可以預料的腐敗與尋租行為。
監管部門根據領導意見,憑借人情關系網權重,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于不顧,肆意讓“心儀”的采購人自行采購或變相自行采購(如由監管部門參與所謂現場監督的“議標”行為,不走政府采購程序),反正票據的報銷權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購程序都可以跳開了,實際上集中采購機構已失去了作用,成為了監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與欺騙的對象。
(六)采購法規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嘗試政府采購初期的認識不是很深,出發點站得也不高,出臺的一些政策制度,難免存在遺漏,甚至與《政府采購法》相左,亟須加緊修改、完善和補充。
比如,原先出臺的政府采購暫行辦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購如何保護民族工業、經濟不發達的少數民族地區的和環保型的企業;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與政府采購機構的職責劃分不是很明確;對政府采購的預算管理要求不高;對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缺乏統一規范等等。
現在普遍有一種傾向,監管部門考慮到制定的法規要具有系統性、縝密性、創造性,勢必有一定難度,因此不敢為人先,怕承擔責任,抱著等待觀望態度,一切事關制度建設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來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創新。
(七)監管機構操作權力不當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購操作缺乏規范。招標文件不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核就擅自發出,中標結果不在媒體公布,采購合同不報監管部門備案;該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代替;不按規定聘請專家或聘請沒有專家資格的人員充當評委;評委組成人員的比例不符合規定;隨意突破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與供應商擅自改變中標結果等等,讓人懷疑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性。
監管機構越位操作,權力濫用,給采購中心工作制造壓力。有些監管機構卻以領導者自居,指揮著自己的“下屬”———采購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卻渾然不覺,如擁有定點采購招標時的定標權。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在設備配備上沒有統一、明確的配備標準,一些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給腐敗行為帶來可乘之機,直接影響政府采購所提倡的公開招標方式的采用和組織實施,使監督管理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據。
二、規范采購操作程序的建議
(一)強化意識,更新觀念
一是縣級財政部門的主要領導應把政府采購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關注,專題研究。并利用媒體反映其新情況、新問題,宣傳其新辦法、新經驗,促進其健康發展良性循環。
二是政府采購的根本目標是節約成本、治理腐敗、規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認為“節約了多少資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購預算”是衡量政府采購工作的唯一標準,考核工作時作為重要指標,總結成效時大力褒獎。眾所周知:上述指標僅是政府采購帶來的經濟效益的具體體現,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敗、規范管理且與國際慣例接軌才是最終目標。
三是政府采購是促進財政支出優化的重要手段。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對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在公共資源配置過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監督不能杜絕小集團與政府部門采購官員之間的謀私和腐敗現象,而公開競爭機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謀的概率。
(二)規范運作,提高效益
一是規范運作是根本。規范運作必須做到“兩制定、兩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縣級政府采購辦法》及《實施細則》,并用專欄、媒體詳細公布政府采購的范圍、目錄、方法、程序和門檻價。第二是制定并公布《縣級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辦法》。凡達到公開招標起點金額的項目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實行公開招標。對招標投標的程序(市場調查———招標公告———制作標書———評標———決標———簽約)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關鍵。第一要造就高素質干部隊伍。加強廉政建設,教育工作人員不為名所動,不為利所惑,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第二要借助專家智慧提升采購質量。建立采購評審專家庫,做到公開征集,嚴格審核,擇優選用,專業齊全,素質權威。在立項源頭、采購流程、現場管理、履約驗收各個環節上充分發揮專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購質量。
三是運用網絡技術提高采購效益。從標準產品入手,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和協議價目錄,并上網公示協議商品和價格,查詢展示樣品,網上定購,網上通知協議供應商送貨上門,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益。
(三)健全制度,強化管理
一是建立審批制度,強化資金控制。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向當地財政部門申報年度采購計劃,財政部門根據資金支付能力,并區分輕重緩急提出意見,上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強化規范運作。依據《政府采購法》、《招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縣情制定《縣級政府采購操作規程》,明確采購機構、采購單位、資金管理部門、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并實行相互牽制制度,采購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公開招標———網上定購或合同定購———驗收———付款———核算———決算崗位的工作人員明確分工,嚴禁串崗、,預防采購風險。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強化財務管理。政府采購應單獨核算,實行“三專”,即設立專戶,由國庫集中支付;安排專人,實行“四分開”:授權人員與批準人員分開,批準人員與執行人員分開,執行人員與會計人員分開,會計記錄人員與出納人員分開,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專賬,統一會計核算。
四是建立保證金制度,強化風險意識。建立投標保證金制度和履約保證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標”、“流標”現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強投標單位、中標單位的“主人翁”意識、風險意識,把政府采購風險降到最低線。
(四)編制預算,推進改革
現有的預算年度即公歷年度,從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國的國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應改革現有的預算年度,從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為一個完整的預算年度和會計年度。
另外,從財政下達預算控制數到上報正式預算只有不到1個月的時間,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完成這么多工作,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須從實際出發,延長預算編制時間為一年,即從每年年初即開始編制下一預算年度的預算,以確保部門預算乃至政府采購預算的真實、準確。
(五)深入研究,積累經驗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對于實踐中探索出的具有創意新穎、操作可行、方法系統、實踐有效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要善于歸納、總結、推廣,逐步完善縣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二是健全采購機構內部監督機制。第一是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員,明確分工,定期輪崗;第三是強化內部稽核,做到相互牽制、相互監督,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標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從分散采購到集中采購,人們最擔心的問題是會不會出現分散腐敗轉化為集中腐敗,為了消除人們的疑慮,必須將采購機構、采購人員、采購項目、招標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所有供應商和社會的監督,杜絕不良行為的產生。健全法律體系要根據國際經驗,政府采購的立法工作不僅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購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為核心的制度體系。
(六)完善體系,硬化指標
采購過程耗用的時間也應當作為衡量采購制度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指標,來考核采購機構的采購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夠在時間上滿足采購人的需求,有無故意推諉,消極怠工現象。
應建立采購質量反饋信息制度,提高采購服務質量,便于對采購結果進行考核。增強“國貨”意識,購買國貨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在要求,在國際上,政府利用納稅人的錢購買外國產品沖擊本國企業,是不符合納稅人利益的。
我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因此,有關部門要抓緊時間制訂國貨的認定標準以及車輛、辦公家具等的配備標準。為了盡快將《政府采購法》落到實處,有關部門應當出臺原則性的認定標準,以指導實踐工作,方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做到有章可循,執法有據。
參考文獻
發達國家迫切希望我國簽署《協議》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國數額巨大,而且前景廣闊的政府采購市場。盡管我國政府采購的金額目前還很難以精確的數字來表達,但如果以一般政府采購規模占gdp的10%比例衡量,我國政府采購金額超過千億美元,考慮到我國財政支出相當一部分還承擔著建設性支出的功能,因此,這個數額可能還要大些。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和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財政支出的結構將進一步得到調整,采購支出的比重將會不斷提高。如此巨大的采購市場及潛力,對那些技術先進,但國內市場飽和、經濟增長率較低的西方國家無疑充滿了誘惑。
一、wto《政府采購協議》的背景
1946年起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時,由于當時政府采購的市場份額和規模還不大,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也未充分顯示,因此當時制定的有關條款將其作為例外,排除在總協定約束范圍之外。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條例和規定,以及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例,在對進口國或本國產品實施時,不應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第5條規定,“不得建立或維持要求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規則,直接或間接地要求產品的特定數量或比例必須由國內來源供應”。有關國民待遇的總協定第3條第4款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時,在關于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理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應不低于相同的本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钡摋l第8款卻又規定,“本條的規定不適用于有關政府采購供政府共用,非商業轉售或非用以生產供應商銷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條例和規定,”同時指出,“本條例規定也不妨礙對國內生產者給以特殊的補貼,包括從按本條例規定征收國內稅費所得的收人中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本國新產品的辦法,向國內生產者給予補貼?!笨梢娍倕f定最初的條款中對政府采購所可能造成的貿易歧視嚴重估計不足,因而給各國政府在其采購活動中實行歧視做法留下了隱患及可乘之機。
由于政府采購沒有包括在wto多邊貿易規則之內,政府采購市場便有很大的歧視性和封閉性,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多變體制中形成了一個貿易開放的“盲區”。實際上,許多國家常常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要求本國政府部門或機構在采購供其自身消費的商品時必須優先購買本國產品,以限制外國貨物的進口,保護本國供應商的利益。如美國的《購買美國產品法》給予本國廠商以極大的優惠,從政策上和法律上確保政府機關優先購買美國產品,歧視外國商品的進入。同時對外國政府在政府采購中對美國產品的歧視性政策和做法規定了嚴格的報復程序。因此,西方發達國家常常把歧視性政府采購政策作為非關稅壁壘的一種重要措施和其執行對外貿易的重要措施。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政府采購的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到了80年代,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政府都成為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中的最大買主。據估計,國際政府采購總額每年都達數千億美元,占世界貿易總額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購不受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適用其最惠國待遇條款,各國可自由優待本國產品或某外國產品而歧視他國產品,導致大量國際貿易活動背離總協定的規則。歧視性政府采購已日益發展為國際貿易中的一個嚴重障礙,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
二、《政府采購協議》的簽訂及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協議》的簽訂
wto的宗旨之一是促進貿易自由化。二戰后,各國急于恢復國內經濟,面對美國產品的強大競爭力,紛紛采取貿易保護主義,雖然二戰后各國關稅總水平在不斷下降,但非關稅壁壘卻不斷增多,據統計,僅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非關稅保護措施就有1200多種,政府采購市場更是銅墻鐵壁。各國都強調政府采購對民族產業支持的重要性,如日本、韓國的政府購買對汽車和電子等產業的發展、崛起就起來巨大的作用,特別在60、70年代,幼稚產業保護論和進口替代論等流行一時。由于政府采購的規模越來越大,如何評價第8款的政府采購規定,早就在關貿總協定引起各國爭論。
在總協定第七輪多邊談判中,政府采購問題終于被納入東京回合談判范圍,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購的分題組,專門談判政
府采購問題。從性質上說,政府采購談判內容帶有技術性問題,具體爭論的問題有:①無差別原則的例外允許的程度;②公開原則的適用范圍有多大;③適用限額如何確定;④政府采購的范圍要擴大到什么程度;⑤是否同意發展中國家的特別處理等。
經過長期的討價還價,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內瓦簽訂了《政府采購協議》?!秴f議》規定基于國家安全而采購的必要物品、或是根據維持公共秩序、衛生防疫上的需要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可以例外,可以不適用于《協議》的要求。要求各國放棄對本國供應者及產品的價格優惠,并對政府采購合同的投標與開標程序做出詳細規定,以確保政府的各種規章制度不被用來偏袒和保護本國廠商及本國產品,而對外國供應者及其產品實行差別待遇。《協議》規定凡政府采購的價值達到或超過15萬特別提款權的,其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應無條件地向其他締約國的產品和供應者提供優惠待遇。此種優惠待遇不得低于向國內和任何第三國的產品和供應者所提供的待遇。采購所規定的技術要求,應是性能方面的,而不是設計方面的,并應以國際標準,或公認的國家標準為依據,不得借此給國際貿易設置障礙。為確保供應商在一個平等的水平上進行公平競爭,應采取招標的程序進行。地方政府公共機構以及與政府有關的機構所采購的物品,作為《協議》以后的努力目標。該《協議》于1981年1月1日起對屆時已接受或加入該<協議)的各國政府開始生效。
1987年,《協議》的締約方對1979年《協議》做了修改。1993年,各締約國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上,又在東京回合的基礎上就《政府采購協議》達成了新的內容,新《協議》擴大了舊《協議》的適用范圍。
(二)《政府采購協議》的主要內容
1、協議的宗旨和基本目標
a.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協凋世界貿易運行的環境;
b.各國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和程序作法均不得對國內供應商提供保護,以在國內外供應商之間實行差別待遇;
c.各國應提高政府采購法規及程序作法的透明度;
d.建立磋商、監督和爭端解決的國際程序,以確保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則能得到公正、迅速和有效地執行,維持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e.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發展、財政與貿易需要應給予特別的考慮。
2、協議的適用范圍
a.從采購主體而言,“協議”適用于一國政府部門、機構或其機構。各國可在加入“協議”時提交—份清單,列明本國適用“協議”的有關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在于,只有列入清單的單位才接受“協議”約束和支配,名單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的采購則不受約束。由于世界各國政府采購的領域有很大差別,簽署國在適用“協議”的主體范圍上各有不同也就不足為奇了。例如在日本,“協議”的適用范圍是所有中央政府機關(包括司法、立法機關)、47個都道府縣和12個政令制定城市政府機關以及84個特殊法人;在美國,為所有的中央政府機關、37個州政府機關以及包括田納西河流管理局和圣勞倫斯航路開發公司在內的11個政府下屬機構;在加拿大,則為所有的中央政府機關(包括部分司法機關,但不含立法機關)和9個聯邦下屬企業。
b.從采購對象來看,“協議”適用于以任何契約形式采購產品、建筑工程和服務(以及產品與服務的聯合采購),包括購買、租賃、分期付款購買、有無期權購買等。但“協議”不適用于基本建設工程的特許合同的采購,如bot等。
c.從采購限額上看,“協議”的適用限額規定在附件中,對各簽署國中央政府而言,達到13萬特別提款權以上的采購均要適用“協議”;對于地方政府和其他主體,由各簽署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做出承諾。
d.“協議”第23條規定了“協議”的例外,即不適用于“協議”的幾種情形。一是締約方有權在采購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或采購為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需的物資等方面采取其認為必要的行動;締約方政府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人類、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知識產權或為保護殘疾人、慈善機構或勞改產品而采取必要措施。
3、協議的其他內容
協議還在“技術規范”、“供應商資格審查”、“招標程序”和“質疑與爭端解決”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三、協議對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的影響
政府采購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購買國貨政策,把國際競爭因素引入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協議》確立了由政府實體部門承擔非歧視采購的這一具有深遠意義的義務,包括國民待遇和保證投標程序透明度的詳細措施。然而,承擔這種義務的交易是在有限的范圍內,即《協議》僅適用于簽字國家提交的附表上的實體部門。
由于采購授標決定具有的敏感性,許多簽字國家又有傳統的采購國貨的政策,因此協議的執行一直不很順利,特別是頭幾年,簽字國向政府采購委員會申報了一系列沒有按標準執行的案件。當然,有些問題通過雙邊協商和委員會會議的討論后得到了解決。
目前為此,參加該協議的締約方有,奧地利
、加拿大、歐共體、芬蘭、香港、以色列、日本、挪威、新加坡、韓國、瑞典、瑞士和美國等,此外,尚有30多個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和非締約方(包括十國)、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貿發會議等也派觀察員參加《協議》委員會會議。顯而易見,協議的成員國多為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國內企業的競爭力較強,在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后,并未出現外國供應蜂擁而入的情況,在英美等經濟大國,外國供應商要進入該政府采購市場也非易事,統計表明,美、日、加、西歐13萬sdr(特別提款權)以上的政府采購中,外國產品所占的比重都不高,加拿大為20%,日本為16%,美國為9%,西歐只有1%,一些小的成員國的購買反而更加國際化,如香港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產品比例超過了90%。
四我國應對wto《政府采購協議》的對策
政府采購市場是一個特殊的消費市場,它的封閉是暫時的,開放則是必然趨勢,當然開放必須是對等的。由于我國至今還未簽署國際性或區域性的政府采購協定,我們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中做出了強制性購買國貨的規定。在采購實踐中,采購機關也基本上做到了優先購買國貨。這種局面明顯地限制了跨國公司的商業機會,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政府采購協議》是諸邊協議,也就是所謂的簡單復邊協議,是由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自愿參加的,只對簽字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而且各個國家在申請加入該協議時,要同參加談判的其他方商談,確定彼此可接受的使用國民待遇原則的實體、產品和服務清單。我國在啟動gpa的談判時,應該先選擇一些國際競爭力強的部門開放,遵循漸進的原則,積累了參與國際政府采購的經驗后再逐步放寬限度。在實體的選擇上,則可以先選擇政府機關,其它公共機構可以逐步放開。比如美國與歐盟之間迄今為止尚未就電信市場的采購問題互相開放,對于諸如紡織品、服裝、鞋類、餐具和玻璃器皿等產品——其中有些產品的關稅高達40%,也沒有完全開放政府采購市場。
gpa規定價值在13萬sdr或13萬sdr以上的采購合同要實行國際化采購,但地方政府、政府下屬機構由締約方另行商量,所以各主要簽字國承諾的政府采購合同限額各有區別。1994年12月8日瑞士加入了gpa,瑞士參加該協議的臨界值如下:
貨物服務工程
聯邦政府188000美元263000瑞郎188000美元263000瑞郎7200000美元10070000瑞郎
州政府288000美元403000瑞郎288000美元403000瑞郎7200000美元10070000瑞郎
州政府較高的臨界值是為了保持地方經濟的平衡,各國地方政府、政府下屬機構的限額一般都比中央政府高,服務和工程的限額又比貨物高。因此,在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時,政府采購的“門檻價”也不應該搞一刀切,應在中央與地方之間、不同地區之間有一定的差別。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不同時期也應允許進行調整。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gpa的談判中可充分利用協議中“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加強對民族產業的保護,可利用的條款包括:
(1).“協議”的適用范圍。在談判發展中國家適用本“協議”的范圍時,應適當考慮上述所列目標;發達國家在擬定適用本“協議”的范圍時,應盡量列入購買與發展中國家出口利益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的實體。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觀調控體系。而財政正是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及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過去不太被重視的財政支出結構將進一步得到調整,財政支出的比重將會不斷提高,數額不斷擴大。而建立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財政支出的管理,正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驗楣娞峁┕卜盏男枰谪斦谋O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購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紀末的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其主要特點就是對政府采購形為進行法制化的管理。我們現在所說的政府采購制度,從根本上說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在現代市場經濟階段,市場經濟國家認識到市場不是萬能的,它本身存在著缺陷。為了彌補市場缺陷,政府廣泛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預國民經濟活動,其方式之一就是通過擴大政府財政支出舉辦公共事業,為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由于政府采購規模的迅速擴大及對社會經濟產生的廣泛影響,很多國家都成立了專門的機構或通過專門的法律,以確定政府采購管理的重要地位。
與私人采購相比,政府采購具有以下明顯的特征:(1)政府采購資金來源是公共資金。這些資金的最終來源為納稅人的稅收和政府公共服務收費。(2)政府采購的目的主要是實現政府目的。(3)政府采購的主體是依靠國家財政資金運作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公共事業等,(4)政府采購為非商業性采購,它不是以盈利為目標,也不是為賣而買,而是通過買為政府部門提供消費品或向社會提供公共利益。(5)采購范圍廣,規模大。(6)采購過程要求能夠較充分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7)采購制度一般是圍繞政府意圖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政策性。
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美國的政府采購制度
美國政府采購制度是美國國家預算中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門的大多數開支都要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辦法和規定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政府采購制度能在公共預算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保證了政府公共預算支出的高效、透明。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1.政府采購的基本制度比較規范。政府部門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要按照政府采購的形式進行,政府采購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體系。美國的政府采購過程由三個階段組成(1)確定采購需求(2)簽訂采購合同(3)管理、執行采購合同。在具體的采購方式上分為小額采購和大額采購兩種類型。一般情況下,如果采購金額在2500—25000美元之間,實行小額采購,金額超過25000美元的采購,實行大額采購。政府機構購買力的大小或所得撥款的多少取決于一年一度的財政預算,而預算過程既涉及美國政府的行政機構,又涉及美國政府的立法機構。因此,整個采購過程和各種采購行為都有一定的法律規范和比較切合實際的操作方式。
2.政府采購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礎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美國政府在實施采購制度滿足自身要求的同時,也通過法律、法規來約束自己的采購行為。美國早在1761年就頒布了《聯邦采購法》,而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有4000多個。從本質上說,法制程序體現的是民主精神,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并兼顧各方利益,盡量滿足全體公民及納稅人的要求,這些法律程序使政府采購制度能夠幫助各級政府快捷、有效地采購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務,并且維護了采購的信譽,保持了采購制度的透明,同時保證了政府實現其社會和經濟目的。
3.公平競爭是美國政府采購制度最基本的原則。不論是采用政府不經協商與報價最低、能滿足政府需求的投標商簽證合同的“密封投標”采購方式,還是政府與報價方進行協商,并就價格,技術能力及其他質量問題進行談判的“協商采購”的采購方式,都是在自由市場進行公平競爭采購。競爭能使政府有效地利用商業競爭和金融刺激,從市場上買到最好的商品及服務。
4.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申訴”制度,美國政府采購制度是建立在承諾基礎上的。根據承諾,所有商家均有權根據政府的需求說明進行報價,有權要求政府依照所說的評判標準,排除一切不相關的干擾,根據其提議的優劣對其報價做出評判。美國采購制度允許未中標的報價方或簽約人對政府不合理的行為提出申訴,并由仲裁機構聽取其申訴并做出裁決。這種申訴制度有助于維護采購的公正、捍衛采購制度的透明,并且這種公正和透明都是建立在競爭和立法基礎之上的。這種申訴制度還可以在很大程序上克服武斷決議,大大減少政府在采購過程發生的決策性失誤所造成的損失。
(二)英國的政府采購制度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之一。英國政府采購政策是針對政府各部門及其機構提出的,同時也要求政府采購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機構加以遵循。政府采購從決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門的政府采購都實行自我決策,各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的需要進行采購。但各部門在采購決策中要受到兩方面的制約:一是這些部門所有采購商品和服務都必須在財政部授權支出的范圍之內;二是他們的所有支出都必須向議會負責。另外,采購的每個部門都有一名會計官員,主要負責公共財政秩序和法規,同時保證財政支出周全合理,各部門的支出受議會“全國帳戶委員會”的監控。因此,英國的政府采購是在政府政策、預算控制、個人責任和議會監控前提下進行的。其基本內容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英國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采購商品和服務都必須做到“物有所值”?!拔镉兴怠本褪撬少彽奈锲房偝杀竞唾|量上都必須能滿足使用者的要求。在政府采購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過競爭來實現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府各部門在進行采購時可以自行決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競爭形式,要以最合理的價格采購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公平競爭是政府采購的一條核心原則。
2.政府采購的基本方式。英國政府采購的基本方式有以下幾種:(1)精心挑選供應商,要求他們以各自的生產產量、產品規格和生產執行情況進行競爭性投標;(2)對于以價格為主要因素又相對較容易些的合同,采取公開招標方式;(3)對較復雜的合同,采取協商和競爭招標相結合的方式;(4)對于極少數極為復雜的合同,采取競爭性的協商談判方式;(5)對于極廉價的采購或極例外的特殊情況,采取單方面招標方式等。
3.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英國的政府采購是建立在相應的法律法規基礎上的。其內容大致包括:(1)一般合同與商業法律;(2)法定職責,如遵守國際條例等;(3)專門法律規定,如對行賄受賄或不公正合同條款的處理;(4)旨在消除國別歧視、增強歐洲單一市場內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歐共體條約及規定;(5)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議和其他國際協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英國政府采購活動的規范化運行奠定了法律基礎。
三、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
政府采購制度作為財政制度的組成部分,在西方國家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由于我國政府采購工作起步較晚。因而還是一項全新事物。雖然這一工作現在已在我國各地蓬勃展開,但從我國各地開展的情況看,新問題卻不少,主要表現在:一是由于政府采購的有關法規還未出臺,各地的政府采購活動不甚規范,操作無序,政府采購的規章制度和管理體系尚不明確。目前,政府采購缺少一個可以遵循的全國性的規章制度。二是采購范圍窄、規模小?,F行的采購活動還只是局限在對貨物類的采購,而且采購方式比較單一。三是現行的事業,行政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體制與政府采購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使節約資金在預算上體現不出來。四是政府采購管理的制約機制還不健全。所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礙于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推行。發達國家政府采購制度經過200多年的探索與實踐已建立了較完善的體系。因此,我們應大膽借鑒國外政府采購的理論與方法,發展和完善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以促進我國科學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
我院審計部門以“增效益,找漏洞,防風險”為中心,在學院內部建立起以預防為主的約束與監督機制,是一個全過程的審計,貫穿于學院的全部管理內容。再好的制度,沒有好的執行以及監督也不能防止錯誤,而錯誤都是在過程中發生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防范”勝于“糾正”,過程審計做到了對項目的全過程監控,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學院物資采購的主要風險類型
1.采購計劃風險。物資管理部門及人員計劃管理技術不適當或不科學,導致采購中的計劃風險,即采購數量、采購目標、采購時間、運輸計劃、使用計劃、質量計劃等與目標發生較大偏離。
2.采購價格風險。(1)由于供應商操縱投標環境,在投標前相互串通,有意抬高價格,使學院采購蒙受損失的價格風險。(2)在價格合理情況下批量采購,但不久,該種物資可能出現跌價而引起采購風險。
3.采購合同風險。合同風險主要包括:(1)以虛假的合同主體身份與學院訂立合同。(2)接受學院給付的貨款、預付款,擔保財產后逃之夭夭。(3)簽訂空頭合同,而供貨方本身是“空殼公司”,將騙來的合同轉手倒賣從中謀利,而所需的物資則無法保證供應。(4)由于合同訂立者未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如情況不明,盲目簽約;違約責任約束簡化,口頭協議等等。(5)合同行為不正當。如賣方以某些好處為誘餌兜售假冒偽劣產品,導致合同風險。(6)企業采購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考慮不當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導致合同風險。
4.采購驗收風險。由于人為因素造成學院所采購物資在入庫前未按合同及制度要求,所購物資數量、品種、規格、質量、價格、單據等多方面的審核和驗收而引發的風險。如在質量上魚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種規格上貨不對路,不符合合同規定要求;在價格上發生變形等。
5.采購質量風險。由于供應商提供的物資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
6.采購存量風險。(1)物資采購過多,造成積壓,使學院資金沉淀于庫存中,失去了資金的機會利潤,形成存儲損耗風險。(2)學院“零庫存”策略可能因供應商出現干擾因素,因供應商供貨不及時而造成缺貨的風險。
7.采購道德風險。學院物資采購部門或個人和供應商之間可能存在舞弊行為。采購人員為了達到個人的一些私利,可能會與某一供應商合謀,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使該供應商在競標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破壞采購所奉行的“公開、公正、公平”準則,給采購帶來極大的道德風險。
二、學院物資采購過程審計對策
審計部門對采購實施全過程的監督。全過程的審計是指從預算、審批詢價、招標議價、簽約、驗收、付款和領用等所有環節的監督。審計重點是對預算制定、簽訂合同、質量驗收和結賬付款四個關鍵控制點的審計監督,以防止舞弊行為??茖W規范的采購機制,不僅可以降低物資采購價格,提高物資采購質量,還可以保護采購人員和避免外部矛盾。
1.確定控制目的,按需采購。即審查所有的采購,是否由需求部門提出的,這個需求部門與采購部門是否職能上分離的。
2.對供貨單位的資質審查。審查采購經辦部門和人員是否對供貨單位進行資格調查,包括供貨方的資質、生產狀況、質量保證、供貨能力、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等;是否在全面了解的基礎上,作出選擇合格供應單位的正確決策,以便在采購活動的初期把由供應商方面的不確定所帶來的采購風險控制在最小。
3.價格的確定。審查是否根據采購物資的數量金額的多少,采用比價、議價或招標的方式來確定;是否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
4.合同或協議確認。審計部門對合同中規定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交貨時間、賬號、地址、運輸、、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等各項內容,按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和規范性等四個標準,逐一進行審核。
5.驗收入庫。審計要求用戶、采購人員、審計人員三方共同參與物資驗收,嚴格按照合同驗收。
6.賬務核對。審查驗收單是否與合同、發票、送貨單核對無誤;驗收單是否由驗收人和領用人雙方簽字認可,貨物的驗收人員應該是是獨立于采購人員;審查實物與驗收單是否核對無誤;以及報銷金額與合同金額的核對,合同的出賣人公章與發票的開具人公章是否為同一家供貨單位。
三、學院物資采購過程審計內審人員的素質要求
學院物資采購過程審計還處于初級階段,內部審計人員也有一個適應過程。要切實做好風險管理審計工作,根據過程審計的特點,涉及的知識面比較多,除政治素質外,業務上需要學習財務知識以外的更多的東西,比如要看得懂原始資料,要有一定的經營銷售知識、法律知識,要對所采購物資的性能、質量標準等有一定的了解等。否則,難以勝任。
嚴格的程序和全方位的審計執行起來有時難免被認為影響了效率,只要全院師生支持審計部門的工作,堅持程序大于一切權力的理念,就能保證學院的管理制度真正落實。
參考文獻:
建立一個適合獨立學院學生特點的《物資采購與庫存管理》課程教學模式,在此基礎上既要提高教學質量,又要在滿足理論“必須和夠用”的前提下,增加對學生學習過程的考查,注重對學生綜合能力的評價,完成教改課題要求。
2.課程改革的主要內容及具體目標
在深入研究獨立學院學生特點的前提下,堅持“理論夠用、注重實訓”的原則,對本課程的內容范圍和難度進行調整,建立一個既能做到通俗易懂,又能引起學生興趣,喚起學生學習熱情的教學方法體系。同時建立一個既體現核心理論教學成果,又注重過程考查和學生綜合能力評價的綜合考核體系。
二、課程改革的實施過程獨立學院的學生有其自身的特點
學生入學分數在本科院校中屬較低水平,但這并不意味著智力水平低下,只是智力類型的不同,組成人體智力是多元的,各有所長。獨立學院學生形象思維能力強,抽象思維能力弱,注重實際應用,不研究高深理論。在學校中普遍情商較高,喜歡與實際密切相關的課程。因此,《物資采購與庫存管理》教學就抓住這些特點因材施教,激發學生的學習主動性,達到人才培養目標。
1.課程概況
《物資采購與庫存管理》是物流工程專業的一門重要專業基礎課程,主要講解物資采購的基本知識,庫存管理的基本概念、應用及發展狀況。使學生理解現代物流的實際內涵,以及采購和庫存管理在現代物流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課程共32學時,2學分,是一門考查課。學生主要是物流工程專業大三學生,開設時間是學生接受理論教學的最后一個學期(第六學期),因此對其大四的實習和就業都有理論指導作用。
2.教材改革
此課程未改革前教材為《采購與庫存管理》,作者為楊贊,蹇令香。出版社為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日期:2008年05月。該教材理論性較強,在借鑒和吸收國內外采購管理理論和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介紹了采購管理的基礎知識、基本方法和采購管理的前沿問題,旨在幫助學生較為系統、全面地了解采購管理理論。本書的特點是:第一注重基礎性,第二注重實踐性,第三注重前沿性,嘗試多方面知識的融會貫通,注重知識層次的遞進,同時在具體內容上突出實際運用知識的能力??偟膩碚f比較適合一本院校本科教學使用,對于獨立學院學生來講理論層次較高,不易消化。因此,秉承“理論夠用、注重實訓”的原則,我們使用了實務性較強的教材《采購與供應管理實務》。該書由種美香主編,于2012年8月出版,出版社為清華大學出版社。該教材以項目導向引領、以任務驅動開篇、以測試考核總結,充分體現了以就業為導向,以工作過程為學習任務的教學新理念,注重實際運用與操作技能的培養。該書全面闡述了采購基礎知識、選擇采購模式、采購市場分析與采購計劃等內容,使學生全面系統地學習采購工作各環節的操作技能。此教材因其注重實訓,設置了大量的實訓環節,非常適合在課堂上做實訓訓練。有利于學生的對采購操作技能的培養,也方便了教師對教學內容與教學考核過程的設計。
3.課堂改革
傳統的課堂上是教師的“一言堂”,雖輔助多媒體和適當的案例講解,但學生的接受狀態不好,積極性不高。尤其是獨立院校學生,會在失去學習興趣后選擇逃課或者擾亂課堂秩序等方式來干擾教師教學,此情況已成為讓教學工作者普遍頭疼的問題。針對這一現狀,應以調動學生積極性,培養學生主動思考為思路進行改革。因此,在《物資采購與庫存管理》這門課上,采取了教師教學講解與學生小組PPT匯報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課程的推進。通過實務、案例、問題為主,讓學生學會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同時強化團隊精神、創新精神的培養。具體實施步驟如下:①開展實訓課。采購組織構建是此門課程的重點內容之一,屬第一章內容。本章理論講解由教師完成,共4學時。在最后一個學時布置實訓任務。依據學生人數,將學生劃分成6到7人一組,進行采購組織設計??梢蕴摌嬈髽I也可以實際調研企業,進行企業組織結構分析后作出一個采購組織框架圖,制作成PPT課件。然后小組內選出代表進行PPT匯報,講清楚小組內分工,說明具體內容,并闡述此組織結構的優缺點。準備時間為一周,匯報時間全班總共兩個學時,每個小組10分鐘左右。在采購項目中,制作招標公告也是重要技能。依然是教師進行理論講解,將制作招標公告的任務提前一周下發給各小組,但要求是不僅要小組PPT匯報,每個學生都要上交一份作業,并注明招標公告的要素。匯報時間10分鐘左右。兩次實訓課覆蓋了采購內容的重要技能培訓,同時制定了過程考核方式。實訓課成績每次10分,占期末總成績的20%。②課堂案例講解。在實際教學中,在明確理論后,都采取用案例說明的方式幫助學生理解所講知識點。所用案例比較前沿,貼近生活,最好是最新的行業資訊。同時,將案例引導至學生較熟悉的領域,如熟悉的地域或熟悉的行業,激發學生課堂聽課效率和興趣。③增加課堂練習的時間。在采購這門課中,涉及許多定量方法的應用。由于學生在課下基本不花時間在考查課的學習上,同時也不注重對定量計算方法的研究,因而改在課堂上留出適當時間,通過例題演練讓學生熟悉定量計算方法。
4.考核方式改革
傳統考查課的考核方法簡單單一,設平時分40分,期末最后一次開卷考試,折合60分構成總成績。這樣的考核使學生平時不注重學習而是將精力都放到了最后考試,突擊學習,囫圇吞棗,不能真正掌握知識。在教改項目的思路引導下,《物資采購與庫存管理》采用過程考核模式。首先將成績分為三大塊,考試設為兩次,若按每周2學時,共十六教學周計算,成績分為以下三個部分:①平時成績:在平時進行考核。上課出勤10分+課堂表現10分。占總成績比重各為10%。②實訓課:第三周和第六周分別進行兩次實訓課,各為10分。占總成績比重為10%。③考試:期中考試(30分)+期末考試(30分),分別在第十周和第十六周進行,占總成績比重各為30%。這種考核體系,使學生前十周的精力放在實訓操作上,后六周的經歷主要是消化課程中大量的定量計算方法等知識。將原來只有一次的期末考試設置為兩次,可以讓學生隨學隨理解,印象深刻。同時激勵學生在各個階段都有學習的目標和努力的方向,對課程的知識掌握立體化全面化。
三、課程改革的成效此次課程改革
在物流2010級兩個班上進行了實施。從實施的效果來看非常可喜。學生上課的出勤率和參與課堂討論的積極性都大幅提高。實訓課的推出,使學生們對學習的態度上都有了提高,絕大多數學生都能夠認真積極地參與,并在實訓課上迸現了讓教師驚喜的創意和新意,學生和教師同時都感受到了課堂的快樂。學生大大改善了未改革前松懈怠慢的學習態度,收效明顯。
1.課程改革的成果
總結來說,此次對《物資采購與庫存管理》課程的改革讓教師收益匪淺。主要取得了幾項重大突破:①豐富了物流專業課的教學方法。物流的專業課理論性強、知識點多、與實際聯系緊密等,在物流教學中對傳統的教學模式和方法進行了大膽改革與創新,改變了教學以講授為主的方法,課堂中增加了大量案例教學、實訓教學、探究式教學等許多新的教學方法,并且多種教學方法有機結合,激化了學生對經濟學知識接受與創新的動力,活躍了課堂氣氛,提高了學習的興趣,基本上解決了學生厭學的情緒問題。②完善了教學考核辦法。傳統的教學考核缺乏公平、激勵等,教學考核中增加了過程考核,將考試分解,提高了考核的全面性、客觀性與公正性。③重構了物流專業課教學內容體系。課程改革兼顧學生的特點、專業需求以及課時安排,共設計了幾大內容模塊,較好地解決了物流專業課內容多、課時少,學生學習吃力、無學習興趣等諸多教學問題,并比較成功地化解了獨立學院理論教學與實踐技能間此消彼長的矛盾。
政府采購問題多多
隨著全國政府采購規模逐年不斷擴大發展,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爭議也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問題也日漸顯現,例如:政府采購法中沒有公開招標的具體操作規程,雖然有關部門出臺了一些規章,但由于所處的法律位階和效力層次較低,且與法律規定內容相沖突,實際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與上位法相矛盾的規范普遍存在,造成當事人不知依據何部法律提出訴訟;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非主要采購方式實踐中廣泛應用,但卻無相應的監管和制約機制;采購主體所選擇的采購方式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陪標、圍標、串標等暗箱操作的違法現象隨處可見;采購監管機關與政府采購中心職能不分,雖名義上脫鉤,實際上還是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中介機構招標采購公司幾乎享有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權力”,為所欲為、隨意侵害供應商合法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致使許多供應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購主體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帶有巨大的主觀任意性,雖然有質疑和投訴機制,但實際執行效果卻微乎其微;法律雖賦予供應商這些弱勢群體多元救濟途徑,但相關的救濟渠道并不暢通;全國各地財政執法部門對于政府采購與相關法律等專業方面的知識普遍欠缺,從而導致實際的執法案例也是五花八門,造成當事人無所適從的局面。
緣何訴訟少之又少
然而,盡管政府采購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存在,涉政府采購的訴訟卻少之又少。原因何在?有專家分析存在五大因素,即:政府采購的證據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前置程序限制了供應商多元救濟權、供應商畏懼采購主體進行打擊報復、供應商自身存在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政府采購法本身所存在的嚴重缺位。
首先,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主體所控制的證據具有較大的隱蔽性。由于這些證據都在采購主體內部,不在第三者手中,變更和毀滅相當方便,而且不易被他人所察覺。這對于供應商或其律師收集證據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而侵權的采購主體也不會如實承認其實施侵權行為或主動披露侵權證據。而判斷采購活動是否合法,有無侵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首先必須審查采購過程中的原始證據材料。由于這些材料全部為采購主體所控制,供應商及其律師無法進行查閱和復制,而采購主體對己不利的證據,肯定不會主動向質疑供應商提供。這樣一來,受到侵權的供應商往往只是在主觀上感覺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采購主體的侵害,但卻無法發現或獲得受到“傷害”的證據線索,也無法或很難獲取具有證明力的有效證據,只能徘徊在法院的大門之外。
其次,自政府采購法實施后,政府采購活動往往將質疑程序作為質疑供應商提起投訴之前不得不經過的階段,即政府采購救濟機制前置程序。實踐中,質疑供應商如果未經過這一前置程序,財政部門一般就不受理投訴。
由于有了質疑程序這一前置階段,無形中增加了投訴供應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間長度和累贅。因為在質疑程序前置的情況下,行政主體受理投訴案件以質疑程序的經過為前提條件。采購人或采購機構若不受理質疑申請,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答復意見,就表明爭議沒有獲得解決,從而限制當事人訴訟。
第三,供應商畏懼采購主體進行打擊報復。雖然政府采購當事人作為民事主體,在采購活動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采購主體尤其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社會中介采購機構,由于依附于公共權力機關,往往享有一種準司法行政權,對采購過程中的許多事項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權。采購主體行使自由裁量權侵害供應商合法權益時,供應商只能忍氣吞聲。
南寧市政府采購管理處作為當地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能否成為前述案件網上政府采購合同中的當事人之一?倘若不是政府采購電子合同中的當事人,可否行使這一采購合同的相關權利?能否要求中標供應商金冠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誰有權追究網上政府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這些內容將是本篇文章所要進行探討的。
不論是在網上還是在網下,無論是現代電子政府采購合同,還是傳統的紙面形式的采購合同,南寧市政府采購管理處始終是南寧市轄區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是當地享有政府采購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對當地的網上政府采購享有相應的行政管理職權。但這個時候的行政主體并不是網上政府采購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章的內容,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主要是指供方主體和需方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機構等,但不包括政府采購的監管部門即行政主體(即不能同時身兼當事人和管理者兩個角色)。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根據法律規定,前述基本案情中的采購人為南寧市公安局,也就是政府采購合同中的當事人。在本案中是電子合同中的需方主體,而另一方當事人則是中標供應商金冠公司,在電子采購合同中是供方主體。顯而易見,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不可能成為前述案件中的當事人之一,也不可能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人。然而,我們從基本案情中的內容可見,金冠公司是在南寧市政府采購管理處承擔著違約的民事責任。本案的行政主體要求供應商承擔違約責任的事實理由是金冠公司未按投標交貨期承諾交貨并申請要求解除合同。為此,南寧市政府采購管理處作為當地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南寧市政府采購網上競價采購協議書》的相關規定,責令中標供應商金冠公司承擔三項所謂的合同責任,即:
一、對金冠公司的違約行為提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