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7 17: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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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規論文

篇(1)

一、我國稅收流失的現狀

偷逃騙避稅現象尤為突出。偷逃稅是稅收流失的最大方式。我國的偷逃稅面相當廣,據有關資料2016年報道,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偷逃稅面為50%,鄉鎮企業的偷逃稅面為60%,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偷逃稅面為80%,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偷稅面為60%,個體的偷逃稅面在90%以上。近年來曝光了不少偷逃稅的大案要案,如劉曉慶及其所有的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和北京劉曉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來,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逃稅款高達1458.3萬元;江蘇鐵本鋼鐵有限公司及其有關聯企業常州鷹聯鋼鐵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友軋輥廠,在2001-2016年間共計偷逃稅款2.94億多元。

騙稅現象有抬頭趨勢。騙稅主要是騙取出口退稅,與出口退稅制度有著密切聯系。近年來騙稅已從高價值、高稅率的產品發展到普通產品,騙稅人員從少數出口企業發展到專業騙稅團伙,騙稅手段也向智能化方向發展,每年國家因被騙出口退稅的損失是巨大的。如2016年年初青海西寧的“夏都專案”,涉及全國11省市211家企業,涉案金額28.42億元,稅額4.3億元。

居高不下的欠稅。近年來,企業拖欠國家稅款現象日趨嚴重,每年年末欠稅金額均在500億元以上。從稅種分布看,欠稅主要集中在“兩稅”上。如昆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在銀行存款余額超過8億元的情況下,欠繳2016年應交稅款1.53億元;石家莊新樂國人啤酒有限公司2016年9月末欠繳“兩稅”1.33億元;湖北省紅安卷煙廠2016年12月底欠繳“兩稅”高達2.23億元。

二、我國稅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納稅人追求經濟利益,納稅意識淡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和個人,其一切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由于稅收本身所具有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就使得這種被分配產品的所有權從納稅主體手中強制的、無償的轉移到國家手中。這無疑是對納稅人的一種剝奪,導致納稅人利益的減少,所以他們會千方百計地少繳稅或不繳稅,盡可能多的增加稅后利潤。同時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封建吏制的苛捐雜稅的殘余影響,人口文化素質不高,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收入分配不公、政府支出透明度不強、亂收費和以費擠稅等現象,使得納稅人權利和義務之間產生了不平衡的感覺,使得一部分公民的納稅意識缺乏,納稅理念淡薄,助長了稅收流失。

(二)稅制結構存在缺陷,使稅收流失趨于越大

盡管1994年的稅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對經濟起了促進作用,但由于國內國際形勢變化很快,國內經濟的快速增長,知識經濟的興起,新知識、新技術的不斷涌現,特別是入世后市場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致使稅收結構變化滯后于所有制結構、生產結構和收入分配結構的變化,現行稅制理論與實踐錯位,導致巨額稅款流失。如增值稅稅制設計明顯已不適應目前我國社會發展水平;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所得稅,也為企業逃避稅收監管提供了制度“空間”。此外,稅制設計跟不上經濟結構、稅源結構不斷變化的新形勢,出現所謂稅收“真空”。如在面臨企業改制、產權轉移以及生產經營方式轉變的新情況下,部分納稅人利用稅制設計的缺陷和稅收政策及管理的相對滯后,大肆偷逃國家稅收。有些企業利用網上交易偷逃稅款就是一例。

三、治理我國稅收流失的對策

(一)健全法制,全面推進依法治稅

1、加強稅收立法,健全稅收法律體系。基本思想是:建立以稅收基本法為母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相應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

2、規范稅收執法,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1)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辦法,正確處理規范執法與組織收入、規范執法與優化服務、規范執法與支持發展的關系,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2)大力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度,強化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度,進一步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推進依法治稅。(3)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既不能認為調節收入進度、違規批準緩稅,也不能寅吃卯糧收過頭稅;同時依法加大對涉稅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杜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

3、健全稅收法制保障體系。應建立稅務警察,加大偵查力度,制止和打擊稅收犯罪活動,強化稅務執法剛性,維護稅收秩序,同時成立稅務法庭,提高稅務司法水平,使稅務糾紛和稅務犯罪案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和審判。

(二)強化征管,建立現代的稅收征管體系

1、建立規范有效的納稅申報制度。(1)完善稅務登記制度,提高稅務登記證的法律地位,拓寬其作用范圍。在法人認定環節上先簽發稅務登記證,然后再憑此辦理工商登記證、開設銀行賬戶。仿效美國、意大利等國,實行以法人身份證號碼為唯一的納稅人登記編碼,納稅人的一切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活動都離不開這一編碼,從而從根本上控制納稅人的行為和活動。(2)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可借鑒韓、日的經驗,實行有分別的納稅申報,對納稅信用良好、會計制度健全的企業或個人使用區別于其他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并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此對納稅人形成一種激勵,同時也對企業會計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種推動作用。

2、規范稅源監控,加強稅源管理。(1)稅源監控要與社會經濟結構和稅制結構相適應。應根據不同的社會經濟結構、不同的稅源形態和特點來制定監控方法,因地制宜地進行,而不可來“一刀切”;同時又要結合稅制結構,重視稅源的源頭監控和過程監控,有效控制稅源的方向和真實性。(2)稅源監控要充分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實現征管方式的現代化、信息化,廣泛推廣稅控裝置,充分發揮金稅工程的優勢,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3)稅源監控要充分借助社會力量,加強與工商、海關、金融、公檢法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同時應建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嚴堵稅收跑、冒、滴、漏,嚴打各類社會違法犯罪活動,有效實行稅源監控。參考文獻:

篇(2)

 

新會計制度中的會計核算遵循一般會計原則,為的是全面、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務狀況、經營業績,為的是向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真實、可靠、準確的財務信息;而稅法主要根據有關稅法制度、法規來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應納的稅額。正由于兩者服務于不同的經濟目的,體現不同的經濟關系,才會在收入和成本的確認上存在一定差異。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在各個會計要素上均有體現,如何協調這些差異,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之間的關系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全國會計工作共同遵循的規則、方法和程序的規范性文件的稱。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我國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是會計法規系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事具有約束力。

稅法是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征稅人與納稅人應當遵循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畢業論文,稅法規定。稅法是家向納稅人征稅和納稅人向國家納稅的法律規范,納稅人和征稅人都必須遵守,違法4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從原則上說,任何稅收都要經過立法機關準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稅法屬于試行階段,也可以以法規的形式施行,這種法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基本定義和性質上存在著各種差異,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基本定義上的差異從會計六要素的角度進行了系統的闡敘,對性質上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來進行說明。但是,會計和稅法兩者相互關系極其密切,是因為兩者對經濟活中各要素在確認、計量的原則上,存在很多共同點。在很多方面,特別是在流轉稅和企所得稅征收方面,稅務部門是以各經濟實體的會計資料為基礎,進行適當調整后作為稅基的。畢業論文,稅法規定。

二、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

1、因為謹慎性原則產生的差異

準則通過對歷史成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調整來體現謹慎性原則,從而與相關稅法規定產生差異。準則通過規范會計要素的確認,杜絕企業利潤形成的隨意性來體現謹慎性原則,從而與相關稅法規定產生差異:準則對于某些導致增加凈資產的經濟業務,通過調增“所有者權益”、跳開“利潤總額”來體現謹慎性原則,與相關稅法規定產生差異:

2、因對收入、損失定義不同而產生的差異

由于收入范圍不同產生的差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試運行收入,沖減基建工程成本;自產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時,應按產品成本價結轉成本,不計入當期損益。

3、因對損失范圍不同產生的差異

相關稅法規定,非公益性捐贈不予稅前扣除;納稅人生產經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等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用于捐贈,應分解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畢業論文,稅法規定。

4、因對成本、費用定義范圍不同而產生的差異

借款利息《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在相關法規定中,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三、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協調

在有關會計準則與稅法關系的討論中,大體有兩種看法:一種是統一論,另一種是分理論。我們既反對要求會計準則與稅法完全一致的主張,也反對會計準則與稅法絕對分離觀點。畢業論文,稅法規定。我們主張會計準則與稅法保持協調,即適當分離,需要統一的盡量保持一致。會計準則與稅法協調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全面性原則;效益大于成本原則;現實原則;靈活性原則;嚴肅性原則。

會計準則與稅法協調的具體辦法:一者是稅法應積極主動地與會計準則協調。當前亟待協調的內容包括:(具體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征求意見稿)對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進行了規范,但是《中華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此卻未作明確規定,應做出相應調整;會計準則對某會計事項的處理規定了可供選擇的多種方法,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實施操縱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做出補充規定,要求企業在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同意或備案,否則予以懲罰;現實經濟生活不確定因素日益突出,會計估計的不確定性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確定性之間存在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稅收規定加以協調。二者是會計準則也應積極主動地與稅法協調。修改基本會計準則中與稅法強求一致的有關內容;盡量縮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的調整方法,簡化稅款的計算;消除由可能形成期末資產價值的支出因會計準則與稅法上確認標準不同而產生的復雜差異;對于眾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以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四、關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在制度層面的解決途徑

篇(3)

會計是稅收的微觀基礎,稅收從法律與制度層面影響會計發展。稅收法規的權威性要求會計制度不同程度地遵從稅法,即在會計制度的安排和會計實務的處理中,要充分體現稅收法規要求,優先滿足國家作為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要,根據會計制度確定的收入和利潤直接作為計稅依據,基本不允許會計與稅收的背離,這種形式下稅收制度對會計制度的發展產生著重大影響,國家主導了會計信息的提供和使用,這體現了會計制度對稅收制度的內在遵從。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又要相對獨立發展,稅收法規不影響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提供,不影響會計信息的獨立、公允和完整,僅在納稅事項發生差異時,根據稅法規定作相應的納稅調整論文下載。

研究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關聯及差異的意義

首先,有利于減少會計改革與稅制改革中的制度變遷成本,鞏固改革成果。在我國三十余年的改革進程中,制度變遷多屬于自上而下的人為選擇,往往單項制度安排雖然高效,但與其他制度安排沖突而導致制度結構低效。會計制度和稅收準則作為經濟制度結構中的重要組成,同樣存在制度摩擦,因此加強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的耦合,才能減少稅收征納雙方的制度變遷成本,充分發揮制度的應有功能。

其次,有利于減少差異帶來的效率低下和稅收流失。在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由于兩種制度差異的存在,可能會造成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經濟業務受不同制度管轄,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相互牽制降低稅收征管效率。為避免效率損失,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在實踐中應該相對協調。另外,一些納稅人傾向于利用差異帶來的漏洞少納或者不納稅,造成稅款流失,這更加強了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協調的必要性。

再次,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稅收制度相對于會計準則而言,具有強制性和高度的法律權威性,能夠保證在編制的納稅申報表中提供更真實的財務信息。在企業納稅真實的前提下,只有認清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之間的差異并采取適當的辦法進行調節,會計信息質量才會得到保障。

最后,有利于提高社會效益。在實務中正確處理二者的差異,減少會計核算成本和稅收運行成本,可以達到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差異現狀

(一)收入類項目的差異分析

企業會計制度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不考慮收入的風險問題,不考慮納稅人潛在的負債的可能性。由于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出發點不同,目標和角度不同,造成二者對收入的確認產生較大的差異。

會計準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指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導致本期內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稅收制度中未對收入給出一個一般性的定義,而是針對各具體稅種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內涵,在稅收制度中與應稅收入相關的概念有“銷售額”、“營業額”、“收入總額”等多種表述方法。概括地講,應稅收入的范圍要比會計收入寬。一般來說,會計與稅收在收入確認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折扣與折讓、建造合同收入、視同銷售業務、銷售回購業務、非貨幣易收益、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無法支付的款項、資產評估增值、補貼收入及技術轉讓收入等幾個方面。

(二)成本費用類項目的差異分析

在對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協調時,必須把握好差異程度,既不能片面強調縮小差異,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便于稅收征管,而忽視會計信息失真可能給投資者決策帶來的影響,也不能一味強調擴大差異,而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更加靈活,忽視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稅和偷漏稅款現象,給稅務部門征管增加難度,進而影響財政收入和提高稅收額外負擔及征稅成本。在政策設計與制定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要對稅收收入影響不大,或者只要不對政策執行和稅收征管有大的妨礙,就盡可能將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相協調一致;對不能消除或雖能消除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差異部分,通過在會計制度中明確稅收的會計處理規定來如實、充分地反映相關會計信息,供企業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所需。

會計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規范會計行為,給經濟主體經營管理者、所有者、債權人以及潛在的投資者等提供準確的會計信息、有用的會計資料,以資本保全為基礎,對成本、費用加以確認;稅收制度則是為了確定納稅人一定期間的納稅凈所得,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因此稅收制度根據公平合理和保護稅基的要求對成本、費用加以扣除。目的和原則不同致使二者在成本、費用扣除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營業成本的差異。營業成本的差異主要表現在:銷售成本、固定資產成本的差異(以債務重組方式換入固定資產計價的差異、以非貨幣易方式換入固定資產計價的差異、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固定資產維修支出的差異)等等。

2.管理費用的差異。管理費用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壞帳及壞帳損失、存貨跌價損失、技術開發費、總機構管理費、業務招待費、無形資產及開辦費攤銷等。

3.銷售費用的差異。銷售費用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廣告費用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傭金支出、保險費支出等。

4.財務費用的差異。財務費用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借款費用資本化、非金融部門借款利息處理、關聯企業借款費用處理、投資利息處理等。

5.資產損失和營業外支出的差異。資產損失和營業外支出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資產減值準備、營業外支出項目(非廣告性贊助支出、罰款、捐贈支出、資產盈虧和毀損以及其他項目等)。

(三)資產處理的差異分析

會計準則中對資產的定義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能帶來企業的經濟利益。稅收制度上沒有對資產給出一般性定義,而是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項目分別給出定義。資產的基本概念原則上與會計準則給出的概念相同。在新會計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以后,資產的稅務處理與會計準則有了顯著的區別。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對資產處理的差別涉及資產確認、計價、價值轉移和資產的處置等幾個環節。

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協調思路

(一)會計制度要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

會計制度除了加強業務處理的規范,還有必要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以便會計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一些企業會計業務處理中不能完全體現出來的事項,通過會計信息的披露,便于會計報表使用者的理解,也便于稅務機關查核。這是對稅收征管的支持,同樣也是企業發展的必要。

(二)盡可能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

眾所周知,不同會計政策的選擇和調整直接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經濟利益。企業組織和所有制形式的差別、發展階段的不同、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會計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業會計人員業務水平的參差不齊以及其價值或利益取向不同等等因素都會誘導他們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千差萬別。這種對會計政策靈活的選擇一方面必然導致會計信息質量良莠不齊,甚至對信息使用者產生誤導,另一方面必然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問題,違背了成本與效率原則。因此,在倡導稅收制度在會計政策選擇上做出讓步的同時,會計核算制度也應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例如:會計核算制度可以在稅收制度適當縮短折舊年限和允許有限采用某幾種加速折舊方法的前提下,主動與稅收制度保持一致,以簡化所得稅核算。又如企業可以直接用稅收制度規定的各種準備計提的條件和比例規范會計核算,以使得二者的讓步達到二者利益的平衡點,共同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三)稅收法規應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的固定資產在實物形式上的磨損和技術上的無形磨損都迅速的增加,會計制度在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上給予了更多的選擇性,從企業的角度,出于對資本保全的觀點,更傾向于縮短折舊年限和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作為稅收制度限制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其目的在于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達到偷漏或延遲納稅的目的。但是,目前稅收制度對于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過死。這些規定是與“涵養稅源”的觀念相違背的,不利于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工作的難度。稅收制度目前應降低對折舊年限的規定,如機器設備應規定5年折舊年限并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對于時間性差異,從會計的角度看,資產、費用的攤銷時間問題,屬于會計估計的范疇,取決于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的指導及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對企業而言,資產一旦形成,費用一旦發生,資產和費用就成為沉沒成本,企業更關心的是資產所能帶來的產出效益,資產的折舊所能影響的只有企業損益表中的利潤。鑒于稅收的強制性特征,無論企業選擇何種折舊年限,其某一會計期間繳納的所得稅必須是按稅法規定調整計算的,也就是說折舊年限的不同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會計制度中較為重要的一種理論是實質重于形式,從這一理論出發,僅時間性差異引起的會計與稅法的不同完全可以解決。稅法在充分考慮企業實際和國情的情況下,制定出比較合理的資產的折舊方法和年限,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保持一致,既便于會計人員理解和執行,也可以減少年終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對于費用性質的資產,如開辦費,新準則之所以要求在企業開始營業的當月一次計入損益,目的是遵循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減少企業資產中的泡沫部分,使企業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取消稅法與會計的時間性差異后,會計按稅法的規定對費用性資產進行攤銷,如開辦費按開業后的5年攤銷,應在年報附注中注明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待攤費的費用性質,提醒報表使用者企業可用資產應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減去費用性質的資產。

永久性差異產生于會計和稅法在計算收入、費用、損失時的口徑不同,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后,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直接影響著企業某一會計期間的所得稅金額,企業賬務處理按會計準則,年終按稅法進行調整繳納所得稅。從理論上講,對于永久性差異主要是通過納稅調整的方式進行稅會協調,相對來說從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本身的協調不是太多。但筆者認為,可以盡量減少永久性差異的事項,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減輕征納雙方人員的工作量。

綜上,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與協作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二者的協作一般要以其中一種規范為主要參照,從而做出合理的調整。具體協作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的業務性質以及其差異情況采取不同的標準和協作方式。總之會計制度體系的制定與實施,遠非僅為會計界“份內”的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若欲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對會計制度的合理運用是至關重要的。稅務法規在制度層面上應當積極謀求與會計制度的協調,會計制度也需要關注監管部門的信息需求。

參考文獻:

1.張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關系探析.山東商業會計,2009(4)

篇(4)

一、引言

根據新會計準則規定,財務會計主要核算范圍包括收益、成本費用、利潤、資產、負債等。根據稅收法規來看,企業按照稅收法規確認收益、費用、利潤、資產、負債等。因此,遵循會計準則核算的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存在差異。

二、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表現形式

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差異是普遍存在的,本章將從業務確認、計量比例、會計處理三方面分析二者之間的具體差異。

(一) 業務確認層面

以預計負債處理為例

會計準則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的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才能確認為預計負債:該業務為企業履行的現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與企業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包涵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稅法規定,預計負債是企業尚未發生的損失,不得在計算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二) 計量比例層面

以固定資產資產減值準備為例

以后年度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由于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縮短存在可能性,所以很難確定固定資產以后年度的會計折舊與稅法允許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的折舊的多少關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前者大于后者,則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但新準則規定計提減值后不可轉回,以后年度固定資產的賬面數額永遠小于計稅數額,產生的差異是暫時性的,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 會計處理層面

以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處理

新準則規定,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具體會計處理為: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益,核算時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失,科目為營業外支出。如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應先將差額沖減壞賬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歸入當期損失。就所得稅處理辦法而言,會計處理為: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的差額計入債務重組所得,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現金的差額計入當期債務重組損失,最后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三、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影響因素

會計準則主要反映市場經濟中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經濟信息趨勢與走向。“稅收制度以規范稅款征納過程中征收和繳納的真實流量為主線”。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的執行主體為政府和納稅人,二者行為模式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政府征稅的無償性和投資人回報的有償性

政府征稅的無償性即無成本補償之憂。表現在政府不僅限制成本的范圍和標準,而且限制實現的時間。與政府目標不同,投資人取得投資回報需要成本補償,通過成本方式實現資本保全,有助于防范潛在風險,減少或推遲稅賦。

(二)政府征稅的強制性和投資人回報的市場性

政府征稅的強制性解釋為通過法律手段使會計制度更適合于提前和多取得稅收收入,便支持其支出。投資人通過經營者或自身的市場運作取得投資回報,不論會計制度采取何種收入的確認和核算方法,投資收入比例是客觀的,說明投資人只能客觀清晰地核算投資收入中用于成本補償部分。

(三)政府征稅的統一性和投資人運營的獨立性

從客觀現實來看,政府不可能對一個企業制定會計準則。應實施全國基本統一的稅收政策。不同企業的經營環境各有差異,投資人運營是個別獨立的,如果兩者對會計處理的規范存在矛盾,企業日常業務會計處理應遵循會計法規的有關規定,但不能脫離稅法,要依照稅法規定對日常業務核算資料進行調整。

四、正確協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政策建議

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對企業的會計業務處理、納稅申報和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本章將從以下三個方面提出協調二者關系的政策建議。

(一)所得稅應稅收入確認選擇標準

我國所得稅的原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收入、費用確認標準的統一,所得稅體系中應稅收入確認標準應采用權責發生制,成本費用扣除應采用據實扣除制,差異的減少,也有利于會計信息發揮相應的作用。

(二)所得稅法律語言選擇標準

應注重核算對象與內容的載體特征,即會計語言的特征。如對于會計上的非貨幣易,稅法上稱為資產置換,兩者經濟內容完全一致。因而在稅收立法上,必須重視法律語言的會計化,相同的經濟內涵盡可能采用同一會計語言。

(三)法規制定部門的溝通程度

作為會計準則的制定者,要滿足會計報表的報送要求;作為稅收制度的制定者,要滿足征稅的需求,也要盡可能與會計保持一致。會計準則制定者為財政部會計司,稅收法規制定者為國家稅務總局,它們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尤其重要。

參考文獻:

[1]蓋地.稅務會計原則財務會計原則的比較與思考[J].會計研究.2006;2

篇(5)



1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要發展,就必須盡量節約成本、擴大收益,稅金也是企業的一項成本,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少繳點稅,實際上也就是增加了企業的收益。每個企業都可以通過對稅收法規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選擇使用對企業更有利的稅法條款。

2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的經營或投資活動的適當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達到稅賦最小化的目標。財務工作者要切實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必須深刻理解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在掌握相關稅法知識和財經制度的基礎上,以守法、合規為前提,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科學合理地進行納稅統籌。唯有如此納稅籌劃活動才安全可行、符合國家法規要求,否則就有可能與偷稅、漏稅混為一談。

2.1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前提

(1)真實性是納稅人稅前扣除的首要條件。真實性是指能夠提供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任何不是實際發生的費用,也就沒有繼續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必要。

適當憑據的適當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根據《票據法》和《發票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提供發票的,發票就是適當的憑據;可以自制憑證的,如工資費用表、折舊費計提表等也是適當憑據。

(2)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即使費用實際發生,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財會制度規定可以作為費用的支出項目。

2.2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原則

稅前扣除的確認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扣除項目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即凡在當期取得的收入或者當期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凡不屬于當期的收入或應當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收到或已經當期支付,都不能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

(2)配比原則。①因果配比,即將收入與對應成本相配比;②時間配比,即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期的費用相配比。

(3)相關性原則。指納稅人可扣除項目的內容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稅前扣除的項目,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對于會計人員進行的職業判斷和估計稅收上是不認可的。

3如何做好壽險公司日常經營中納稅籌劃工作

目前,由于壽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局限于人壽保險業務經營和保險資金運用,而保險資金運用權限又集中在總部,各分支公司均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資金運用操作,故人壽保險公司納稅籌劃的重點應在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3.1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職工薪酬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業成本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按照規定,保險公司雖然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卻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的義務。保險公司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主要包括員工工資收入和人手續費、傭金收入。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1)盡可能平均地發放員工的每月工資,避免一次性的大額獎金發放,相對降低員工應納所得稅的稅率。(2)由公司提供相關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不納入個人所得稅,可作為企業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的項目主要包括撫恤金、救濟金,誤餐補貼,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社會統籌金,企業為某些無住房員工提供住宿,實報實銷交通費,電話費用據實憑票報銷,差旅費津貼等。3.2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重點一般包括準予從收入額中扣除的項目、免于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和減免稅優惠項目等三個主要方面。人壽保險公司同其它企業一樣,同樣可以采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稅賦進行納稅籌劃。

合理開支日常經營費用,有效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可以達到合理避稅之目的。

(1)經費計提規范準確,列支憑據真實有效。現行稅法規定,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應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和1.5%計算扣除,企業按規定提取向工會撥交的工會經費,必須附有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否則不可在稅前扣除。財務人員應充分理解其含義:工會經費計提除應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外,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均要作為納稅調增項目繳稅。

(2)實行新的用人管理辦法,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將公司保安、司機等人員采用與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簽訂用工合同、保險公司支付用工費用、人員全部由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需費用按政策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實現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轉變。這個用工方式的轉變在全國其他地方商業銀行運用比較廣泛,如果壽險公司在試點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大膽探索、穩步推進,加快人壽保險公司用工方式的轉變,尤其是對短期合同制員工的聘用,則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將出現實質性轉變。

(3)準確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降低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列支現象。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用于業務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為千分之五,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為千分之三,超過規定比例列支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必須作為應稅所得額的增加項加以調整。而會議費是核算企業召開會議所發生的文具、會議橫幅、標語、紙張、會議資料、名冊印刷、會議室租金、參會人員食宿費等支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對此沒有規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實際發生的會議費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業務招待費預算管理,積極開展會議費籌劃,根據業務實質合理開支會議費和招待費,減少調增應稅所得額。

(4)重視廣告費開支,確保入賬憑據合規有效,減少不必要的納稅調增。在實際執行中,各單位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日常業務宣傳時,必須取得稅務部門認可的廣告支出費用憑據,使正常經營性支出規避納稅調增處理,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發展目標的實現。

(5)加強贊助費和捐贈支出管理,用活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各種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符合國家規定、且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支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需在年終進行納稅調整。必要從日常基礎工作做起,重視捐贈活動籌劃管理:①要取得捐贈的正式發票;②盡可能地通過稅法認可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活動,確保各項捐贈支出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篇(6)

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關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所得如何確認的問題,可以能否稅前扣除為標準,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用于可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如印刷廠財務部門領用本廠印制的會計賬簿;將自產產品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贊助支出,如電視機廠通過民政部門向希望工程捐贈自產的電視機;糧食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一方面應將這部分白產產品作銷售處理,另一方面又會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捐贈支出,兩項相抵,計稅所得與會計所得基本一致。不過,這里應注意有關費用、支出的標準不得超出稅法規定的范圍,超過部分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例一:某企業領用自產B產品10件作為辦公用品,B產品成本每件50元,銷售價格每件60元。假設該企業低值易耗品實行一次性攤銷,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500

貸:產成品5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100元[10×(60-50)],但同時管理費用應當在稅前多列支100元,因此,納稅人應納稅所得的調整額為0;

二、用于不得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生產性機構、集資、職工福利獎勵支出,如家俱廠醫務室領用本廠生產的辦公桌椅等;將自產產品用于非公益性、救濟性贊助、捐贈支出;將自產產品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由于這部分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故應嚴格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核定視同銷售業務的納稅所得,會計上按永久性支出的所得稅處理方式作納稅調整及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

例二:某企業將自產A產品500件用于職工福利,200件用于非廣告性贊助,A產品的成本每件100元,銷售價格每件150元。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假設不考慮增值稅,下同):

借:應付福利費50000

營業外支出20000

貸:產成品――A700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35000元[700×(150-100)];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應當另外調增應納稅所得20000元。

三、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期間通過計提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

即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門構成固定資產,如家電公司將自己生產的空調安裝在辦公室使用等。這種情況,因以后年度實際計提的折舊具有不確定性,故當年應比照上述第二種情況進行所得稅處理。為避免因計入固定資產原值金額與稅法規定的計稅銷售額不符,造成以后年度少提折舊,會計上可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科目,同時結轉利潤。

例三:某磚瓦廠將自產空心磚1000000塊用于建造辦公樓,該空心磚成本每塊0.15元,銷售價每塊0.25元。該磚瓦廠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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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籌劃論文稅收籌劃的含義與特點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稅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法規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地節約稅款,達到稅負最輕或最佳,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論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國家在制定稅法及有關制度時,對稅收籌劃行為早有預期,并希望通過稅收籌劃行為引導全社會的資源有效配置與稅收的合理分配,以實現國家宏觀政策。因此,提到稅收籌劃不僅不違法,而且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即由于特定經濟事項的發生才使企業負有納稅義務。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再進行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稅收籌劃就是要將稅收作為影響納稅人最終收益的重要因素,對投資、理財、經營活動做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

(3)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總之,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4)積極性。從宏觀經濟調節看,稅收是調節經營者、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杠桿,國家往往根據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節約稅款,謀取最大利潤”的心態,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政策導向行為,借以實現某種特定的經濟或社會目的。

(5)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者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二、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1.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不論是新設立企業還是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資金。可以說,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資,如企業內部積累、企業職工入股、向銀行借款、企業間相互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籌資渠道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因此,稅收籌劃論文表明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應對不同的籌資組合進行比較、分析,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確定一個能達到減少稅收目的的籌資組合。

(1)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選擇。就舉債籌資而言,要考慮舉債籌資費用,如發行債券要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等,而借款雖不需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印花稅,因此稅款的繳納作為籌資費用因素必須考慮。但是利用債務籌資,納稅人不僅可以獲得利益收益額,而且負債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與不能作為費用支出只能以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負債籌資可以少繳所得稅,獲得節稅收益。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負債越多越好,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也就隨之增大了。

(2)融資租賃的利用。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籌劃方法。通過融資租賃,納稅人不僅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本,保存舉債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作為成本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的征稅基數,少納所得稅,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極其明顯。

2.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需決策者的重視。

(1)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

(2)投資地區的選擇。企業需要對投資地稅收待遇進行充分考慮,有時國家為了支持某些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如現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投資,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稅法的立法意圖。

(3)投資行業的選擇。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國家在稅收立法時,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以鼓勵或限制某些行業的發展。因此,企業投資時選擇投資何種行業也可以進行稅收籌劃,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充分的考慮。

3.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并按照科學的方法投入企業后,其經營活動進入營運周轉階段,這一階段集中了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籌資、投資的效益通過這個階段得以實現,而且自始至終包含著稅收籌劃。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

三、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遵守稅法,依“法”籌劃。稅收籌劃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沒有稅收籌劃。具體包括3方面的內容:一是以依法納稅為前提。二是以合法節稅方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安排,作為稅收籌劃的基本實現形式。三是以貫徹立法精神為宗旨,使稅收籌劃成為實現政府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環節。

(2)稅收籌劃活動要充分考慮實際稅負水平。影響稅負實際水平的因素有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投資績效及稅負水平的最深刻影響,表現在現金流量的內在價值的差異方面。在稅收籌劃中,企業應提高應收現金的收現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損害企業市場信譽的前提下,盡可能延緩稅收支出的時間和速度,控制現金支付的比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會形成應稅收益的高估,同時還應注意到通貨膨脹也使得企業延緩支付稅金,會達到抑減稅負的效應。

(3)稅收籌劃要考慮邊際稅率。對稅收籌劃影響較大的稅率不是某項稅負的平均稅率,而是其邊際稅率。邊際稅率是對任何稅基下一個單位適用稅率,也即對每一新增應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邊際稅率越低,稅收收入越高,邊際稅率提高,稅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現象,這反映了邊際稅率變化對納稅人心理的影響及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企業應通過對邊際稅率的考察,核算稅收籌劃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合理開展稅收籌劃活動。超級秘書網

(4)稅收籌劃要有全局觀。稅收籌劃要從企業微觀經濟系統甚至國家宏觀經濟系統角度全面考慮,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稅收的條件和因素。

篇(8)

我國自2001年頒布實施《信托法》以來,以投融資為主要目的的資金信托、財產信托等信托業務迅速發展,信托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上一種重要的金融產品和投融資工具。然而,專門針對信托業務的稅收法規至今尚未出臺,這給信托業務的有效開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如何適應信托制度功能和信托業務發展要求,盡快建立一套與國家現行稅制相協調的信托稅收法律制度已是當務之急。因此,本文試圖以信托制度安排和信托行為特征為基礎,結合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和國際上的信托稅收形式,對信托項目的納稅主體地位、信托稅收的基本原則、信托稅收制度安排,以及信托稅收法律規范的形式和內容等若干問題進行探討,以期能夠為我國信托稅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一、賦予信托項目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

信托作為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其基本的法律關系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所有的某項或多項財產設立為信托財產并移轉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所實現的信托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這種法律結構設計,使信托具有兩個顯著的法律特征:一是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于信托當事人的固有資產。具體而言,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設立的信托財產,其所有權已經移轉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受托人雖然擁有信托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但只是作為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必須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權利,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因此要為各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設立獨立的信托賬戶,并將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管理、分別記賬,以保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財產或信托本金及其收益的享有者,擁有對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狀況的知情權、對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方式的調整權、對受托人違背信托職責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救濟權和解任受托人等項權利。①然而,在信托期間受益人并不能直接對信托財產及其收益行使支配權,其信托利益的實現有賴于受托人的給付行為。信托的上述法律結構和特征,使委托人設立的由受托人管理處分的信托財產取得了實質的法律主體性地位。[1]

信托最早產生于16世紀的英國,經過長期的發展,現代信托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信托發展初期,信托財產一般為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人們設立的信托多數是他益信托,目的是規避封建制度對土地等財產的轉移限制或封建稅賦,信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實現個人不動產的轉移,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行為是消極的。而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活動的貨幣化、金融化和市場化,貨幣資金、股權債權等金融性資產已成為信托財產的重要形式。委托人設立的信托則大多是自益信托,目的是通過受托人的專業管理服務獲取信托財產的價值增值,信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為他人管理資產和開展投融資活動,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往往負有積極管理的義務。現代信托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發生變化的結果是,在信托關系內部的信托當事人之間,以及在受托人與信托關系外部第三者之間,以信托財產或其受益權為交易標的的市場交易行為明顯增多,并因此而產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會出現信托財產的投資收益和管理風險,信托財產的獨立主體的經濟性質日益凸現,這使得將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財產視為與公司法人一樣的經濟主體,不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觀的經濟基礎。

我們認為,信托制度安排和現代信托行為,為信托項目成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經濟基礎。②無論是法律意義上,還是經濟意義上,都有必要將信托項目視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這不僅有利于促進信托業務的發展,還將有助于提高信托行為效率,以及維護社會稅收的公平。

二、確立信托業務稅收的基本原則

稅收原則是建立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規范時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基于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根據信托原理和國際上認可的一些信托稅收原則,我國信托業務稅收可確立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堅持稅負公平

信托稅負公平原則主要是針對非公益信托活動而言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1)委托人的信托行為不應成為其規避稅收的一種選擇。委托人設立的信托財產,如果是自益信托應視同投資行為,在其設立信托時不必考慮稅收問題,但當其以受益人身份取得信托財產增值收益時應繳納所得稅;如果是他益信托則應視同財產捐贈行為,在其設立信托時繳納資產轉讓所得稅或財產贈予稅。(2)受托人為委托人開設的信托財產管理賬戶即信托項目,視同獨立的納稅主體,受托人必須按照一定的會計核算原則和要求,定期對信托項目項下因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行為所發生的收入、費用、收益等要素進行會計核算,并及時從信托項目中計算和繳納各項應繳的信托稅收。(3)受益人獲取的信托利益中,取得的初始信托財產或信托本金部分應根據信托的自益或他益性質分別確定為收回的投資資產或取得的捐贈收入,當受益人獲取的信托財產確定為捐贈收入時應繳納相應的所得稅;而取得的信托收益部分,應視為實現所得,受益人都需繳納所得稅。

2.依信托屬性課稅

信托行為具有不同的屬性,從類型上可將其劃分為:(1)委托人信托行為的自益性與他益性、私益性與公益性。一般來說,自益信托的目的是追求信托財產的增值,具有信托投資性質,而他益信托的目的是移轉信托財產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是一種財產贈與行為;私益信托是為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利益而設立,而公益信托則是為公益事業而設立。(2)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方式的交易性和投資性。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方式的交易性是因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處分行為而發生;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方式的投資性是因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投資運用而發生。(3)信托財產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信托財產的貨幣性是指信托財產為資金形態;信托財產的非貨幣性,主要是指信托財產為實物資產、有價證券等形態。因此,信托行為過程中信托當事人的應稅項目、計稅依據、稅種稅率等稅收要素的確定和設計,應根據信托的不同屬性而有所區別。

3.按實現主義課稅

按實現主義課稅不同于按發生主義課稅,納稅主體在發生應稅行為或應稅項目而非取得應稅金額時,無需履行其納稅義務;納稅主體只有在獲取應稅項目的應稅金額(如取得交易收入或投資收益款)時,其納稅義務才開始產生并應計算繳納相應的稅款。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主要采用的是實現主義課稅原則,而我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則更多地采用發生主義課稅原則。然而,就信托稅收而言,在信托行為過程中,無論是自益性信托還是他益性信托,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一般要經過較長的信托期限才能實現;而受托人在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信托財產交易或投資行為也往往具有周期較長、到信托期滿一次性清算等特點。為適應信托行為的特有性質,簡化信托稅收的征稅程序,提高征稅工作效率,信托業務宜采用實現主義課稅原則。

4.對公益信托實行稅收優惠

公益信托是為社會公益目的而設立,給予公益信托以稅收減免優惠,這是國際上的慣例。我國《信托法》第61條也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托。因此,對公益信托業務,應實行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公益信托稅收的優惠政策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委托人交付公益信托財產和受托人承諾公益性信托財產時,對其捐贈資產和接受捐贈資產的所得稅優惠;二是對公益性信托項目所得收益的所得稅優惠。至于采用什么樣的稅收優惠政策或稅收處理方式,可結合現行稅制要求加以確定。

三、構建與信托制度功能相適應的信托稅制框架

目前國際上存在兩種信托稅收理論:一種是英美等國采用的信托實體理論,即信托被視為獨立的應稅實體,信托收益或所得歸屬于信托財產,由受托人計算并繳納信托所得稅;另一種是日本等一些國家采用的信托導管理論,即不承認信托的納稅主體地位,而將信托視作向受益人輸送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對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繳納所得稅。③但從中我們應當注意到,無論是信托實體理論還是信托導管理論,都主要是針對信托收益的所得稅征收問題而提出的,并沒有從信托行為的全過程和信托業務所涉及的經濟內容來處理信托稅收問題。

實際上,與信托行為相關的稅收問題不只涉及到對受益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或所得如何征稅的問題,還涉及到其他環節或主體的稅收問題。如信托設立時,委托人和受托人應否按信托財產的價值或增值額征收資產轉讓所得稅?當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財產為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特定資產時,應否由信托財產承擔財產稅?受托人處置信托財產所產生的交易收入應否由信托財產承擔流轉稅?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而發生的相關成本和費用如何進行稅收處理?等等。顯然,要正確處理這些信托稅收問題,需根據信托目的、信托財產運作管理方式,以及信托稅收原則等因素來綜合考慮如何設置信托業務的納稅環節、納稅主體、稅種稅率、征收辦法等各項要素。我們認為,從信托行為過程角度分析,信托稅收可作下述制度安排。1.信托設立時的稅收制度安排

信托設立時,需要考慮兩個稅收問題: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移轉行為而應承擔的所得稅義務問題;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因簽訂信托合同及辦理信托財產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印花稅義務問題。

就所得稅而言,從委托人角度看,應根據信托的屬性確定委托人對移轉信托財產的所得稅義務。信托設立時,委托人需將信托財產移轉給受托人,這種移轉是通過交付行為而非交易行為實現,因此,在法律形式上信托財產的移轉行為類似于委托人的資產捐贈行為。按現行稅制規定,企業的對外資產捐贈行為和接受捐贈行為將涉及到繳納所得稅的問題。既使是企業公益性對外捐贈資產,捐贈資產時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仍需繳納資產轉讓所得稅。然而,委托人移轉信托財產給受托人時其性質如何界定,如何承擔相應的所得稅義務,這要視情況而定。

在自益信托情況下,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是實現信托財產的價值增值或特定目的,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及其收益將由受托人返還給作為受益人的委托人自己。因而委托人移轉信托財產就不應視為資產捐贈行為,無需承擔所得稅義務。在他益信托情況下,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是向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轉移信托財產及其收益,在本質上與對外捐贈資產的行為相同。

因此,盡管捐贈資產要交由受托人管理并于信托終止時才能實際轉到接受捐贈資產的受益人手中,但信托成立時應視同捐贈資產的行為已經實現,并由委托人在移轉信托財產時承擔所得稅義務。如果他益信托為公益性信托,則根據現行稅收制度對公益性捐贈行為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相應的稅收處理方式,由委托人在移轉信托財產時承擔所得稅義務。從受托人角度看,受托人承受信托財產時無需承擔所得稅義務。受托人雖然擁有信托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但它是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并管理信托財產,顯然受托人的這種角色不應將其視同接受捐贈資產的主體,其在承受信托財產時不能視為取得捐贈收入,也就不存在承擔所得稅的問題。

就印花稅而言,它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收。信托設立時,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需簽訂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本身應視為一種財產轉移書據。另一方面,如果信托財產為不動產或權利性資產,還需通過有關資產或產權管理機構辦理信托財產產權變動登記手續,即辦理信托登記手續,并領取產權轉移書據或憑證。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需分別承擔繳納印花稅的義務,受托人應繳納的印花稅不應從受益人的信托財產中支付。

2.信托存續期間的稅收制度安排

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作為信托財產名義上的所有人,在履行其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職責的過程中,必然與信托關系外部經濟主體發生信托財產的交易、投資、處置等經濟行為,并會產生相應的收入、費用、成本和收益,進而獲取信托財產經營管理收益。將信托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意味著除公益信托項目有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外,經營性的信托項目要承擔因信托財產的經營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稅收,并由受托人作為名義納稅人從信托項目中提取并繳納稅款。其應稅項目主要包括:(1)信托財產持有行為涉及的應稅項目。

例如,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財產為房產、城鎮土地使用權時,信托期間應分別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受托人對持有的信托財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會計核算所需的有關賬簿應繳納印花稅等。(2)信托財產交易行為涉及的應稅項目。受托人以信托財產開展市場交易活動所產生的收入,應根據信托財產的類型由信托項目承擔相關的稅收。例如,信托財產為房產、城鎮土地使用權時,因交易行為產生的收入,應繳納契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對取得的增值額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交易行為而簽署的各種交易合同文件、發生的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印花稅。

(3)信托財產投資行為涉及的應稅項目。受托人以信托財產進行投資活動時,取得的投資收益將形成信托收益,根據現行稅收制度規定,如果投資收益為企業非上市流通股權的買賣價差,則需繳納所得稅;如果投資收益為被投資企業以稅后利潤分配的紅利,則可免繳所得稅,以避免重復征稅問題。(4)信托財產融資行為涉及的應稅項目。受托人以信托資金發放信托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以信托財產開展融資租賃活動取得的租金收入等,應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5)受托人經營管理信托財產獲取的毛收益額及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時涉及的應稅項目。在會計期末,受托人需對當期經營管理信托財產取得的收入、發生的費用、成本進行會計結算,計算出經營收益,并計算繳納所得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時,如果受益人為企業法人,則所得信托收益應避免重復征稅;如果受益人是自然人,則由其按個人所得的稅收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3.信托終止時的稅收制度安排

信托終止時,受托人需對信托財產進行清算,清算過程中可能會發生信托財產的處置收入及相關費用,應參照企業清算的相關稅收規定繳納相應的稅收。對清算后實現的信托財產價值大于原始信托財產價值的差額部分,應視同信托收益并由信托項目承擔所得稅。

受托人將該部分增值收益分配給受益人時,對企業法人受益人可免繳或扣減已繳部分所得稅,以避免出現重復征稅問題;對自然人受益人則由其按個人所得的稅收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建立專門的信托稅收法律規范

信托行為過程以信托財產的移轉、管理、處分行為為核心,因信托行為而發生的應稅項目幾乎涉及現行稅制下的所有稅收類型和稅種,稅收關系較為復雜。

因此,引入信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都不是將信托稅收問題分散在各種稅收制度中加以規定,而是制定有專門的信托稅收法規。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制定專門的《信托稅法》和《信托業務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以其來規范信托業務的稅收關系和征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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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英飛凌公司是以生產電腦芯片等高科技產品為主的高科技企業,是德國股票指數DAX中的一員,是德國高科技企業中的旗艦式企業,它在德國乃至于世界的高科技領域的地位是很高的。它究竟為何要外遷他國呢?據德國工商協會最近的一項調查表明,籌劃搬遷的公司并非英飛凌一家,有不少于25%的德國企業正在籌劃外遷。讓以英飛凌為主的德國企業外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德國政府每年居高不下、不斷增長的稅收支出,而外遷可以降低稅收支出。由此可見,外遷主要是以英飛凌為代表的德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結果。那么,什么是稅收籌劃?如何進行稅收籌劃呢?

目前,我國稅收籌劃還處于初始階段。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對稅收籌劃的內涵及其應用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筆者立足于財務會計原理,并結合工作實際,談談自己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稅收籌劃的內涵

對稅收籌劃的定義,綜述國內外觀點主要有三種:第一種,認為稅收籌劃是通過預先諜劃進行偷稅、漏稅,甚至騙稅和抗稅的違法行為。九十年代以前,大部分國內人士,包括稅企,甚至理論界的一些人都這樣認為;第二種,認為稅收籌劃就是避稅,即通過合法子段減輕稅收負擔。九十年代,當時我們許多人包括一部分稅務干部在內都是這樣認為;第三種,認為稅收籌劃是企業對涉稅事項的計劃安排。具體的說,就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收法規的前提下。以企業最大經濟利益為目標,對涉稅事項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周密細致的計劃和安排的一項涉稅經濟活動。

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應該說,稅收籌劃包括通常的節稅(指納稅人利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以減輕稅負的經濟行為)、避稅(指納稅人利用法律漏洞或含糊之處來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以減少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的經濟行為)和稅負轉嫁(指納稅人通過提高商品售價或壓低商品購價等方法,把稅負轉嫁他人的經濟行為),而與偷稅、逃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相對應。顯然,它包括符合立法原則的類似于稅收優惠政策的涉稅經濟行為,也包括因法律的漏洞或含糊之處而不繳或少繳稅額的涉稅經濟行為。它主要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不違法性。這是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征。不違法不等于合法,但大部分有關的報刊、雜志、專著或網站上,都將稅收籌劃(或納稅籌劃)定位在“合法性”上。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現實中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標就是獲取最大利益,而他們在涉稅方面的手段就是堅持一個原則:不違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收法規。另一方面,“合法性”既包括符合立法原則和精神,又包括符合法律條文。但作為稅收法律法規的漏洞或含糊之處,則是不符合立法原則和立法精神的。它是因為政策制定者的疏忽,或是因為當時的條件還不成熟而暫不要求造成的。“疏忽”是因為對情況不了解,而“不要求”則是因為新生事物或特殊現象。疏忽是暫時的,政府會采取措施補救;對新生事物或特殊現象,只要是健康的、有益于社會發展的,當政者不會馬上去制定什么政策阻礙它的發展。即使會這樣,也不可能做得到、因為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隨時隨地都會有許許多多的新生事物、特殊現象發生。

2、目的性。進行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取得整體最大利益。有的人認為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君不見一些設在我國特區的外資企業,出現了這樣的一種現象運用轉讓定價的方法將利潤逆向轉移到境外的高稅區。原因何在?原來他們在逃避我國的外匯管制,追求其集團總體利益最大化。

5、計劃性。籌劃就是計劃安排,而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一種具有計劃性的涉稅經濟活動,而又是一項事前經濟活動。納稅人在進行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經營活動之前往往會把繳稅作為影響經濟利益的一個主要因素來考慮、而納稅行為則是在納稅人應稅經營活動發生后才發生的。比如,企業的交易行為發生之后,才承擔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義務。這就客觀上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之前進行計劃和安排的可能性。

4、專業性。稅收籌劃者必須首先對現行的稅收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從法律條文到立法原則和精神;其次要還要對與稅收籌劃相關的法學、財務管理學、運籌學等學科了然于心。從業人員不能是一般的企業辦稅人員或會計人員,必須是經過專門訓練或深刻研究,同時具備稅收學、法學、財務管理學、財務會計學和運籌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

二、納稅籌劃的現實意義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納稅人都希望減輕稅負。如果有不違法的方法可以選擇,自然就不會做違法之事。稅收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2、有助于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企業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進行投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拉桿的作用下,逐步走上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另一方面意味著一個國家稅收立法質量差,如果稅收法規漏洞永遠存在,這又怎能談得上依法治稅呢?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收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三、稅收籌劃的方法

要想深入了解稅收籌劃的方法,必須首先了解影響稅收籌劃的主要因素。影響稅收籌劃的因素有很多,概括起來主要包括稅收政策、納稅成本、投資結構、應稅收益構成、時間價值等。因此,我們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注意:1、它屬于財務會計的管理范疇,其大小是可以通過財務會計來計算和反映的;2、它是一種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手段,與降低產品成本有著同等重要的經濟價值;3、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4、稅收籌劃的收益與風險并存。這樣,我們在進一步了解稅收籌劃的方法時,就必須考慮影響稅收籌劃的因素以及一些應該注意的問題。那么,進行稅收籌劃有哪些方法呢?

論文企業稅收籌劃問題探討來自

稅收籌劃的方法也有很多。筆者從財務會計角度考慮,認為可分為兩類:財務管理式籌劃和會計處理式籌劃。所謂財務管理式籌劃是指企業采用財務杠桿手段對其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管理技術的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管理方面而會計處理式籌劃是指企業通過會計方式對其具體經營活動涉及的會計事項進行多少的計量和大小的確認來實現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計量和確認”。具體可分為六個方面:

(一)企業設立、分立、兼并和清算的稅收籌劃方法

1、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包括企業性質、從屬機構、注冊地點等方面的稅收籌劃。企業性質、從屬機構和注冊地點的不同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業進行經濟活動的根本目的就是獲取最大利益,稅收籌劃必須圍繞這一目的進行。

首先,從企業設立的性質看。內資、中外合資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有的地方(包括國家和地區,下同)為了吸引外資,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外資的比中外合資優惠,給予中外合資的比內資優惠,盡管不一定合理;就具體某一稅種來說,比如增值稅,當某個行業的毛利率(以一般商業行業為例,下同)小于4/17(約25.52%)時,申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要輕,反之亦然。目前,大多數行業的毛利率小于這個比率。所以,企業都千方百計,找人托關系也要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以便減輕稅負;凡此等等。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國家從政治、經濟角度考慮,它們享受的優急政策是不一樣的,這給企業設立性質的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空間。

其次,就企業設立的從屬機構來看。企業的從屬機構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處。這三種形式的從屬機構在設立手續、核算和納稅形式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雖是獨立法人,設立手續復雜,獨立核算和繳納所得稅等,但可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和辦事處則設立手續簡單,不獨立核算,也不獨立繳納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總繳稅,稅負較輕,但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選擇促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稅負較輕的方案實施。

再次,從企業注冊地點來看。在稅收政策上,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老、少、邊、窮”地區和保稅區比其他非開發區享有更多的優惠。就稅率來講,一般地區是18%、27%,而特定地區是15%、18%、24%;現在的西部開發地區,國家和當地給了更多的包括稅收在內的優惠政策;另外,國際上還有“避稅港”等。它們都是企業稅收籌劃考慮的重點對象。筆者在文章開頭提到的英飛凌公司投資中國就是一個良好的例證。

最后,從企業設立時的投資行業和方式看。一方面,無論是生產性行業,還是非生產性行業,不同行業字有不同的稅收政策優惠,有的享受減稅,有的享受免稅,有的甚至享受退稅,這一點不難理解,尤其是高科技行業。這也就是為什么英飛凌準備在蘇州工業園建立芯片生產基地的原因。另一方面,無論是有形資產投資,還是無形資產投資,或是現匯投資。它們帶來的稅收負擔是不一樣的。如外商進口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資是免關稅和增值稅的;又如出賣專有技術是要交納相關稅金的,而以專有技術作價投資是可以免除這筆稅金的等等。

另外,根據稅收優惠政策,合理籌劃獲利年度,以減輕稅負,這也是一種重要的稅收籌劃的方法。

2、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分立是指企業因發揮專業化和職能化優勢,擴大整體利益,依法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法行為。包括兩種:一是企業以部分財產和業務增設一個新企業,原企業續存;二是一分為二,原企業注銷。就目前稅法而言,企業分立從某種程度來講,完全可以在實現企業最大利益的條件下減輕稅負。就拿所得稅來說,一般稅率為33%,而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以下減按18%征稅,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至10萬減按27%征稅。因此,企業可根據其所得利潤,事先籌劃,合法分立,以減輕稅負;再比如如上所述的增位稅,當某行業毛利率在25.529%以上、一般納稅人稅負比JJ、規模納稅人稅負重,一般納稅人可在不影響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條件下,事先籌劃合理分立,以減輕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3、企業兼并的稅收籌劃:兼并是指企業因某種合法原因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的經濟行為。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兩種,它與分立是相對的,企業分立和合并都是為了其整體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樣是為此目的。比如盈虧相抵的籌劃獲利能力高的企業可通過兼并虧損企業來盤活其資產,以增大自身競爭優勢和能力,同時還可沖減利潤,少繳稅款。但必須注意:要符合稅法規定(尤其是手續)。再如吸收現金或收購股權的籌劃:企業合并若采取現金吸收合并時,產權關系明確,但被吸收方收到現金時必須繳納所得稅。而采取持有股份,雖不能一次性將全部股份轉移,卻不需繳納這筆稅款。

4、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清算是指企業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終止經營活動的法律行為。企業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稅款,因此就有必要進行稅收籌劃。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資本公積項目的籌劃和清算期限的籌劃。對資本公積中評估增值和接收捐贈項目,發生時不計征所得稅,而清算時應繳所得稅,即可延期繳稅。若其他條件不變。增值部分合法計提折舊,以減少所得稅額,從而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其間必有清算費用,如同時有大量盈利,則可籌劃合法適當延長清算期,以沖減利潤,減輕稅負。

(二)企業籌資和投資的稅收籌劃方法

就企業籌資而言,目前常見的籌資方式有: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借款、集資和企業自籌資金等。方式不同,稅負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稅收籌劃空間。一般地。單就稅負而言。自我積累比貸款重,貸款又比企業間拆借重,拆借又比內部集資重;另外,企業聯營和融資也是稅收籌劃常用的方式。聯營和融資均可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勢互補,前者主要包括場地、人力和設備等全面的配置,以降低資金成本。而后者尤其指取得固定資產等使用權,支付的租金可在稅前列支,從而可以減輕所得稅稅負。總之,各種籌資方式的選擇并無定數,必須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資金成本、稅負和收益等因素,以企業整體利益最大為目標進行選擇。

就企業投資而言,如果有多個投資方案,必須在綜合考慮稅負、時間價值和風險以后才可做出判斷。

(三)價格轉讓稅收籌劃方法

價格轉讓主要應用在關聯企業之間、表現為轉讓定價。轉讓定價各個國家是有嚴格規定的,因此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在稅法規定的限度以內,不得突破紅線,否則構成偷稅、逃稅。具體措施是:關聯企業之間的原材料、產品或勞務等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等辦法,將收入轉移到低稅負區,把費用轉移到高稅負區,以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特別是無形資產和內部貸款。無形資產一般沒有市場參考標準,它的價格轉讓比貨物和勞務更自由和靈活;總公司對下屬公司的內部貸款也是一項很好的價格轉讓措施,在許可限度內,對高稅區實行高利率貸款,對低稅區實行低利率貸款,以轉讓利潤來減輕稅負。

(四)存貨計價稅收籌劃方法

根據現行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存貨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毛利率法等方法中的一種或幾種。企業期末存貨與銷售成本成反比關系,并影響企業當期利潤:芳期初存貨不變,期末存貨低,則當期銷售成本高,當期利潤小,所繳所得稅少。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當期存貨、銷售成本和利潤以及所繳所得稅的影響是不同的一般來說,材料價格上漲,應采取先進先出法多計成本,以降低當期利潤從而降低稅負;若企業處在免稅期,則可選擇有利的存貨計價方式減少成本費用,增加當期利潤,使企業利潤最大化;芳企業處在征稅期,則可先選擇有利的存貨計價方式增加成本費用,減少當期利潤,以降低稅負。從長期來看,存貨計價對企業稅負沒有影響,實繳稅款應該是相同的,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無異于“無息貸款”,何樂而不為呢!

(五)費用分攤稅收籌劃力法

企業發生各項間接費用的分攤方法主要有平均攤銷法和實際攤銷法等。最常用的是平均攤銷法,它是將一定時期內的全部間接費用進行平均攤銷。從而平均當期利潤,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減少應稅所得額,降低稅負。特別是年度各期盈虧懸殊很大,或年度利潤在數百萬的企業。前者可相互抵消盈利,減少應稅所得額,以降低稅負;后者則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將費用提前攤銷,將利潤向后遞延到年終,推遲繳稅時間,實現“無息貸款”。但必須提醒大家:這樣做的前提條件是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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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博弈加大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這兩類會計的差異既導致了納稅人財務核算成本的增加,又不利于我國稅收征管機構的征收管理。筆者認為,目前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比較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搞清楚它們之間的差異情況以及協調好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關系,不僅對企業財會人員很重要,還能夠為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意義。

一、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

就概念而言,財務會計是指通過對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進行比較全面系統的核算和監督,以為外部和企業有經濟利害關系的債權人、投資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及盈利能力等此類經濟信息為目標的而進行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而稅務會計是介于稅收學和會計學之間的一門邊緣科學,其依據是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基本形式是以貨幣來計量的。運用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即稅務活動所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從而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門特種專業會計。當前,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目標、所遵循的原則、會計要素、計量屬性、核算基礎、政策導向等方面存在不同而導致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兩者之間必然存在著差異,具體表現為:

1、目標的差異

會計目標是指向與企業產權相關的投資人、債權人、政府和相關部門等使用主體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相關的會計信息,會計目標主要反映了企業管理者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的經濟決策,主要是為使用主體服務并兼顧國家、企業和相關利益集團的利益;稅法目標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社會公共需求,從而引導和調節社會經濟發展,實現政府職能,公平稅負,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兩者的目標存在不同,這也就導致了會計利益集團的多元化與稅法的唯一性之間的產生了矛盾,也即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產生差異的根源。

2、核算原則的差異

在核算原則上,稅務會計遵循的是稅收核算原則,并以稅法為導向。而財務會計所遵循的一般原則就是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盈虧狀況。

3、會計要素的差異

財務會計要素是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六部分組成。而稅務會計要素既要受到稅法的影響,又要受到稅務會計環境的影響。這里的稅務會計環境決定了納稅會計主體的具體涉稅事項及特點,并按照涉稅事項的特點和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進行的分類,從而形成稅務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的組成部分有: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應納稅額、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二者在在構成上存在明顯的差異。

4、計量屬性的差異

企業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情形下計量的內容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以此保證計量會計要素金額的可靠性。稅法對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存貨等各項資產,計稅要求以歷史成本作為基礎。只有在資產轉移確定收入和計量成本及反避稅要求方面采用公允價值,如企業盤盈資產、拆遷補償采用重置成本計量,企業關聯方交易、企業債務重組業務、非貨幣形式獲得資產與收入。但稅務會計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增值或者減值,一般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由于會計準則計量屬性選擇的范圍較大,因而企業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的賬面記錄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存在較大不同,其結果加大了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分離。

5、核算的差異

(1)核算基礎差異。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都規定會計確認、計量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采用權責發生只為原則進行核算。但在其被用于稅務會計時,與財務會計還是存在明顯差異: 在收入的確認上稅務會計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則所覆蓋而包含著一定的收付實現制原則,而在費用的扣除上財務會計采用穩健原則列入的某些估計、預計費用在稅務會計中是不能夠被接受的,后者強調“該經濟行為已經發生”即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的確認扣除的限制條件,從而起到保護政府稅收收入的目的;(2)稅基保全差異。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是保障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用來滿足政府機構和公共開支的,財政收支一般都要納入財政預算,有很強的計劃性和時間性,而且稅款必須是現實的收入 ,不能是預期或虛假的收入,否則,就有可能造成財政赤字,引發通貨膨脹等一系列問題。稅務會計對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規定了扣除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所得稅納稅稅基。稅基的存在使稅務會計達到了獲得財政收入,調整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實現經濟資源在全社會分配的目的,但是財務會計并沒有這樣的一個標準對企業的收入進行界定。因此,稅基的存在也造成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差異;(3)核算對象不同。財務會計核算的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而稅務會計作為一項實質性工作并不是獨立存在的,稅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只是與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它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 ,對財務會計處理中與現行稅法中不符的會計事項或出于稅收籌劃目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稅務會計方法計算、調整并作調整會計分錄,再融于財務會計賬簿或報告之中。

6、政策導向差異

稅收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因此,稅法中調節宏觀經濟、包括一些對企業經濟行為進行獎勵或限制的條款及對社會弱勢群體收入進行優惠的條款。結果是一部分會計所得免于納稅,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標準相對于類似支出項目有所不同。這些鼓勵類和限制類條款均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財務會計不承擔調節宏觀經濟和國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一些稅收政策在財務會計上得不到體現。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協調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逐漸加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這種較大差異,對于稅務而言就會產生一些不良的影響,對企業也會帶來所得稅征管方面的困難,對政府稅務部門帶來很多的困難,比如:增加了工作難度和成本。另外,還會導致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給會計工作帶來不便,進而影響和降低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由此可見,加強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尤為重要。

1、重視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協調的理論研究

目前對會計法規和稅收制度的研究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作為會計人員,我們要明確兩者之間的差異和聯系,準確把握好兩者的分離或者統一的 “度”,既不能片面夸大和追求兩者之間的差異,走向極端,又不能因為兩者具有緊密聯系而無視其差異。基于此,我們必須要重視和加強對會計法規與稅法協調的理論研究,從而促進會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與完善。

2、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制定部門應加強合作

由于我國財政部制定會計準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法規的具體目標和要求不一樣,所以就導致了各自制訂的政策法規存在差異。然而,這兩個部門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標,因此,兩個部門在制定準則與法規的過程中應該加強互相溝通和配合,從而減輕企業與國家在法規實施過程中的難度。

3、加強政策宣傳,會計準則應增加涉稅信息披露

無論是財政部門還是稅務部門,都要充分認識到加強政策宣傳的重要性,應該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對會計和稅法的宣傳和培訓,這將有助于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效果。開展政策宣傳的方式方法可以靈活多樣,內容可以突出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主,宣傳的對象主要針對企業的會計從業人員,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協調為主要目標。

另外,由于當前納稅申報表的不公開性,使得利益相關者無法充分了解企業與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更無法全面理解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作為主管和主要實施部門,為了幫助利益相關者更為充分的了解企業經營與稅款征收,了解會計利潤與稅收等相關內容,有必要增加涉稅信息的披露,在相關會計準則中增加納稅調整信息披露條款,從而保證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

4、改進和完善差異 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在處理差異會計時,主要以賬外調整為主,并體現在納稅報表中,這種做法既不能與日常的會計記錄相銜接,又不利于與稅務機關的信息進行交流。因此,要想系統完整地反映差異的形成和納稅調整情況,企業就要增設必要的備查賬和明細賬,進一步規范會計賬簿記錄。針對會計差異的調整情況,應該及時在財務會計報告中進行相應的披露。如:在利潤表的“所得稅”和“利潤總額”項目之間增列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增加額和減少額等項目,依據備查賬和明細賬的記錄來分析和計算調整金額,并對其進行填列,從而完整地反映差異調整的情況。

三、結語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目標、所遵循的原則、計量屬性、核算基礎、計量屬性及政策導向等方面存在著差異。而為了實現兩者的協調關系,不僅要積極主張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之間相互借鑒,還要加強和完善兩類會計制度,從而促使其形成良性互動的關系,實現會計核算與稅收征管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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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羅瓊(導師:夏云峰):稅務會計獨立模式下我國所得稅差異協調研究,湘潭大學碩士論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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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鳳娟(導師:云虹):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關系研究,長安大學碩士論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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