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7 17: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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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論文

篇(1)

民俗習慣之所以能產生作用,人們之所以尊奉民俗習慣,顯然是以民俗習慣能有效地應付社會生活為基本的前提,民俗習慣根植于當地生活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人們對它有著基本的認同和認可之上,它能為社區成員帶來好處。國家法律和民俗習慣之間存在的“差異”和“斷裂”成為我們必須面臨的實際國情。

如今的中國仍然是個政治、經濟、文化極不平衡的發展中國家,鄉土社會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閉性,仍處于與中心城市相對應的邊緣地帶,在交通落后、信息閉塞、傳統農耕的生活環境下,他們接受和運用法律的能量、頻率不是太高。我們還不能完全指望通過國家法來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面面俱到和事無巨細的觸及,國家法無法像民俗習慣那樣滲透到人們的衣食住行,滲透到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民俗習慣還有它的實用功能。

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民俗習慣深深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觀念和社會生活之中,通過一代又一代的感染、傳承,相沿成習,已經被模式化為一種帶有遺傳性的特質,它被特定社會群體所選擇、認同和接納,經過長時間的積累、凈化才得以綿延、傳遞,凝聚著民族的心理、智力與情感,積淀著祖輩們長期思考和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智慧和經驗,有著巨大的、高度的穩定性、延續性、群體認同性和權威性,事實上已經成為鄉土社會更為常用、更為容易接受的法律樣式。民俗習慣存在的這種社會基石,是國家法發展的重要社會基礎,正所謂民俗習慣是國家法的重要淵源,國家法也應當建立在民俗習慣的基礎上,依托和銜接好民俗習慣。

由此,帶給我們思考的問題在于,國家法的制定和實施不能任意妄為,國家法要產生作用,得立足民間,要受到民間社會的檢驗與評判,要有社會效果。如果法律偏離了民俗習慣和其他社會規范,法律運作的成本就會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就得不到執行。這就是薩維尼說過的,在每個民族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傳統和習慣,通過不斷地運用這些傳統和習慣,它們才逐漸地變成了法律規則,法律就是內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產物,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民族的共同意識。民俗習慣需要國家法作為后盾的支持以顯示其權威性,而國家法又需要借助民俗習慣幫助其規范秩序,形成擴展。

過分倚重于國家法的控制手段,輕視民俗習慣的作用,社會控制機制就有可能失衡,不利于圓滿地解決問題。一方面,法律數量的空前繁多,法院解決糾紛的社會效果和社會認同度不高,另一方面對社會豐富多彩的慣例和民俗習慣視而不見。一個社會如果把解決爭端的重擔全部訴諸法律,結果可能會訴訟成災,積案如山。

篇(2)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范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對有關職業倫理規范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于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群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后,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說,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于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說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篇(3)

1.1加強師德建設教師的言行舉止會直接作用于學生的內心世界,對學生的思想品行及人格發展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蘇霍姆林斯基說:“如果你想成為學生愛戴的老師,那你就要努力做到使你的學生不斷地在你身上有所發現。”首先,“基礎”課教師要加強學習,敢于創新。加強教師師德建設的必要途徑是加強自身的學習。自覺行動的前提是正確的理性認識,教師師德的建設離不開科學的理論學習。古人云:“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其中的“學、問、思、辨”,講的就是通過學習與思考,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離開了科學發展觀的理論指導,教師師德必然會迷失方向。其次,教師要強化責任意識,樹立科學的育人觀,通過教育、宣傳、討論等多種形式,弘揚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惡丑的道德風尚,激發投身教育事業的熱情,增強歷史使命感和時代責任感。再次,教師要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注意總結經驗。認為:“人們只有在改造客觀世界的過程中,才能更好地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教師只有在實踐中才能認清是非曲直、善惡美丑,才能認識到加強師德建設的重要性。最后,要建立由愛崗敬業、政治素養、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等內容組成的師德評價體系,以使師德建設目標和師德建設內容更為具體化,形成師德目標的導向機制。

1.2提升教師的業務水平“基礎”課教師需要具備扎實的理論功底,不斷掌握學科發展的新知識、新動態、新成果,優化知識結構,拓寬教學思路。一堂好的“基礎”課的標準應該是教育內容思想性強、理論聯系實踐、內容鮮活、入腦入心,所以教師還要深入實踐,摸清學生的思想脈絡及走向,使“基礎”課教學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以提高課程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1.3提高教師的科研能力隨著信息傳媒的發展,各種意識形態、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通過圖文、聲像等直接生動的方式快速地呈現在學生面前,特別是高校已經成為西方勢力與我國激烈爭奪人才的重要戰場,高校學生不可避免地受到這些信息的沖擊和震蕩。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基礎課教師要深入分析研究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規律,針對新變化、新挑戰,不斷提高科學研究能力,在較深的層次上破解學生思想中的困惑問題,以應對日益復雜的思想意識形態領域提出的挑戰。

2以學生為本

進行科學的教學設計要提高“基礎”課的教學質量,任課教師要在課前、課中以及“授后服務”各環節做到系統規劃,精心設計。

2.1課前教師要積極做好準備課前要做到認真鉆研教材和課程標準,掌握教材的內在邏輯,了解授課對象的情況,以便于合理組織課堂教學。同時,教師要對教材進行“再開發”,在尊重教材的基礎上,善于挖掘教材之外的教學資源。這就要求教師做到堅持學習,掌握當下的時政信息,了解最新的關于大學生的思想動態。

2.2課堂教學中,教師要科學設計好“精彩第一課”以精彩第一節課為起點對理想、人生觀、愛國、道德、法制觀等每一專題的內容都要精確把握,合理安排課堂教學環節,貼近學生思想實際,貼近學生遇到的現實問題。如講授人生觀部分,教師布置學生完成以反映人生態度、價值觀為內容的角色扮演活動,一組學生反映積極向上的人生觀,一組學生反映錯誤的人生觀,通過表演、討論,表達關于人生觀的認知,在角色扮演的基礎上,教師進行理論講解,這樣更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提高學生主動參與教學活動的積極性,增強學生主動學習的意識、能力和創造力。教育理念只有根植于課堂教學實踐的土壤中,才能具有鮮活的生命力,所以在課堂教學中教師要圍繞學生成長的需要,激勵學生自身成長的主觀能動性,以達到課堂教學的預期效果。

2.3強化課程“授后服務”與課堂教學的結合,更好地完成育人目標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的培養是循序漸進的動態過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實現的,授課教師對學生思想品德的引導和教育不能只局限在課堂上,而是需要通過延長教學環節,借助課程后續服務才能更好地提高“基礎”課教學質量,實現課程的育人目標。具體做法是:第一,堅持教學反思,“基礎”課“授后服務”應以教學反思為起點,通過教師對課堂教學的實踐與感悟,反思教育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以批判的眼光反觀自己及學生的思想、情感、態度和行為等因素,教師通過重新審視自己的教育教學策略,形成新的后續育人方案。第二,進行課外活動的定位指導,“基礎”課教師要參與指導學生課后的實踐活動,將課外實踐指導與課堂教學有機融合,及時解決學生在成長成才過程中遇到的思想困惑。例如,通過新生入學教育為學生進行思想導航;指導學生課外讀書活動,倡導學生終生與有意義的書籍為伴;通過積極向上的學生社團活動,傳遞先進思想及社會正能量;通過考察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增強學生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堅定信念。這些實踐活動將對青年學生產生長期的、綜合的、潛移默化的影響,能夠取得較好的育人效果。

3創新教學方法

實現教學方法和手段的多樣化教學法屬于社會歷史范疇,它會隨著社會發展的要求以及教育對象的變化不斷更新和調整。努力探索適合“基礎”課程特點的教學方法,對于實現“基礎”課教學目標,完成課程教學任務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3.1多種教學方法的并用與結合教師要營造以學生為主體的、民主的學習氛圍,就需要采用多種教學方法并進行有機的結合。特別在課程改革實踐中,“基礎”課教師更應該大膽嘗試,充分體現新課改理念。要積極嘗試案例討論教學、頭腦風暴、角色扮演、參觀、調研、實踐匯報等多種教學形式的取舍與融合,以提升教學的實效性。如案例教學,特別是為學生所熟知的、貼近學生的案例更具有生動性和啟發性,對學生會產生直接有效的觸動,教學中運用典型案例,是理論聯系實踐的有效教學方法。角色扮演教學法是設計學習情境,讓學生在課堂上真正動起來。鑒于法律部分的內容比較枯燥抽象,可以通過設計消費爭議、勞動合同糾紛、違反職業規范、法庭訴訟等場景,由學生扮演相關的角色,教師通過模擬場景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讓學生切身體會到法律的權威,增強法律意識。案例法、角色扮演法可以同時結合運用,用角色扮演使案例得以具體呈現。

3.2突出實踐教學法的應用思想道德教育只有學生真懂、真信才能走進他們的內心世界,參觀、調研教學法可以使學生通過自己的觀察和思考,真實地將所學理論融入實際生活,在了解現實的同時進行自我教育。如在學習“繼承愛國傳統弘揚民族精神”這一內容時,可先組織學生參觀紀念館、博物館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同時,開展社會調查,將學生分成小組,利用節假日深入企業、社區,完成調研任務。實踐活動結束后,召開實踐教學匯報會,讓同學們通過小品、詩歌以及PPT圖文并茂的演講等多種方式呈現自己的參觀、調研體會,并撰寫分析報告。實踐證明,突出實踐教學有利于加深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理解,對課程內容產生情感共鳴,有利于“基礎”課教學質量的提高。

篇(4)

二、完善“基礎”課教學專題的新構想

隨著13年版教材內容的更新,“基礎”課教學專題的設置也要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加以跟進和完善。但是,在修改、完善作為課程的教學專題時,并非簡單地增減一兩個專題,也不是簡單地給個別的教學專題換個名稱而已。在修改、完善作為課程的教學專題時,至少應考慮如下幾個因素:

(一)根據性

專題的設置首先要考慮的是課程的教育目的。“學校教育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的自覺行動,是選擇有效的教育手段和方法達到教育目的的過程,它不同于自發的教育過程。”[1]對于“基礎”課來說,貫徹和實現課程教育目的的就是統編教材,它是學生在校獲取系統知識、提高思想品德的重要工具,也是教師進行教學的具體依據。這也是為什么在13年版教材對教材進行修訂特別是對某些章節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之后,急于完善“基礎”課教學專題的根本原因。

(二)同質性

專題教學,顧名思義,即根據開課的宗旨、結合教材的內容,緊緊圍繞某一話題或主題進行深入的研討式學習。這里,“某一話題或主題”中的“話題或主題”,在內容或性質上,應當具有相同性、或同類性,即同質性。只有注重了教學專題的同質性,才可能在具體教學專題的設計上和教學中,更好地在有限的學時內,突出重點,整合內容,加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從13年教材來說,教材的第五章,既有憲法的內容,又有法理學內容;第六章,主要涉及的是法理學的內容。根據教學專題同質性的要求,如果把第五章中的憲法部分作為一個獨立專題,而把第五章中法理學的部分與第六章合并成另外一個獨立專題,這樣,專題的內容不僅相對集中、完整,而且在實際教學中還可能更加易于操作,結構更加合理、順暢。

(三)穩定性

長期以來,特別是“05”方案實施以后,各高等院校“基礎”課基本上都采取的是專題式教學方式,并形成了相應的教學專題。設置和完善教學專題,應注意保持專題的相對穩定性。穩定的專題,有利于教師深入鉆研專題內容,廣泛收集專題資料,高度關注專題前沿動態,仔細琢磨專題教法,進而提高專題仍至整門課程的教育教學質量。13年版教材,雖然修改的地點比較多,個別章節的變動也比較大,但從總體上說,有些章節的整體框架變動不大。比如,13年版第一章“追求遠大理想,堅定崇高信念”,下設三節,即:理想信念與大學生成長成才;樹立科學的理想信念;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橋梁。前五版第一章不僅章的標題完全一樣,而且節的標題和數量也完全一樣,所不同的只是個別“節”的“目”的數量不同,相關內容的提法和論述不同。還如13年版第三章“領悟人生真諦,創造人生價值”,在前五版中,章的序位、標題和節的數量、標題也完全一樣,所不同的只是個別節中的“目”的調整和有關內容的提法、表述的不同。因此,對于教材中這些整體框架結構變動不大的章節所對應的教學專題,完全可以在僅對個別內容進行修改、調整的基礎上,保持其專題的穩定性,至少是保持原來專題主題和結構的不變。

(四)前瞻性

在設置教學專題時,作為一線教師應認真體會課程目標、仔細研讀教材內容,做到既以教材為依據,又不拘泥于教材的束縛,盡量以戰略和發展的眼光,使教學專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基礎”課06年版教材出版后,根據當時教材的內容,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有意識地將教材第五章“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與第六章“培育職業精神,樹立家庭美德”兩章,合并為一個教學專題,即“三大生活中的道德要求與法律規范”,這種處理既有教材上的根據性,又有專題教學的特色性,還為13年新版教材證明了其所具有的前瞻性。根據13年版教材,經過一年的教學實踐,在對原定教學專題進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初步形成了新的教學專題,即:第一講:話說大學生活;第二講:理想與信念;第三講:漫談愛國主義;第四講:人生三論;第五講:關于公民道德建設的若干重要問題;第六講:三大生活中道德要求與法律規范;第七講:憲法略論;第八講:法理概要。

三、新專題在實施過程中應正確處理的幾個關系

(一)思修部分與法基部分的關系

“基礎”課的內容客觀上可分為兩大部分,即思想道德修養(簡稱“思修”)部分和法律基礎(簡稱“法基”)部分。在實際教學中,有的學校思修部分由一個老師上,法律基礎部分由另一個老師上;大部分學校是一個老師同時將一門課承擔下來。由于教師專業背景或知識結構的差異,導致老師在對思修與法基部分內容的處理上主觀隨意性過大,存在失衡現象,要么偏重思修部分,要么偏重法基部分。由于修養部分的理想信念、愛國主義等內容,學生平時了解比較多,講好不容易,而法基部分的內容特別是有些部門法的內容,知識性和實用性較強,因學生平時接觸不多,稍加深入并結合案例進行教學,學生就會很感興趣。因此,在實際教學中,有的教師往往容易弱化思修部分,強化法基部分,特別是在思想政治理論課“98方案”實施期間,同時擔任過“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這兩門課程的教師,更容易出現上述情況。就13年版教材來說,對于法基部分,刪除了原來對實體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具體內容的了解,強調的是對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和法律權威的教育,因而在實際教學更應正確處理好思修與法基兩個部分的關系,在思修部分下功夫,在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中尋找切入點、緊扣關注點,破解一般化、簡單化,提高針對性、實效性。而不能像講授法學專業課那樣,對具體部門法和程序法花費很多學時講授,不僅學時不夠,而且也不符合“基礎”課的教學目的。13年版教材要側重根據黨的十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精神,對當代大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從思想意識上引導學生知法、守法和用法,最大限度地發揮課堂教學的效應。

(二)表面熱鬧與課堂實效的關系

在教學中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有的課堂比較沉悶,學生的參與度不高,教師試圖營造一種輕松、民主、活潑的教學氛圍,雖經努力,但效果仍然不佳。究其原因,除了學生方面的因素之外,可能與教師的積極性、持續度、所提問題的質量以及方式方法有密切的關系。而同一教師的其他課堂,稍加鼓勵和發動,學生的參與性很強,發言的積極性很高,個別同學在同一節課中,數次舉手發言,甚至有時在某一同學發言的前后,其他同學自發地為其喝彩助威或鼓掌加油的局面,可謂氣氛活躍、熱鬧非凡。課后想想,發現熱鬧的背后,就發言的動因來說,有的可能因發言加分而言之,有的可能因面子觀驅使而言之,當然也有不少同學因確有自己的想法而言之;就過度熱鬧的場面來說,有時可能是因不同專業的學習習慣而產生,有時可能是因學生發自內心的贊許而產生,有時也可能是因課堂的失控而產生。因此,作為教師要善于看待、分析課堂上的“熱鬧”場面,區分不同情況,在充分保護學生發言熱情的基礎上,對個別極具功利性的發言和失控狀態,有技巧性地加以因勢利導與合理管控,提高發言質量、確保教學實效,努力克服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推進課程改革的進程中,課堂教學曾一度出現不問效率不講質量的無序狀態,表面上看,課堂上熱熱鬧鬧,氣氛活躍,實質上是虛假的‘繁榮’”[2]狀況。

(三)知識性學習與提高素質的關系

“基礎”課作為一門獨立的課程,它有自身特有的范疇、觀點和知識體系。對此,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應很好理解和把握。但是“,基礎”課的重點并非簡單的知識性學習,它是在綜合運用思想政治理論課其他三門課程的原理、知識和觀點的基礎上,解決學生理想信念、人生觀、價值觀、道德品格、法律意識等方面有關現實和深層次問題,提高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知識性的學習相對來說較為容易,解決人的道德品質和思想意識的問題則困難得多。因此,教師在專題教學過程中應充分發揮教師主導、學生主體的作用,通過研討式、啟發式、問題式、交流式、論壇式等各種方式,從開課宗旨出發,正確處理好知識性學習與提高素質的關系。

篇(5)

二、如何將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結合起來

當前社會形勢變化的十分快速和巨大,許多大學生一時會產生一些迷茫,世界觀,價值觀不科學,一些良好的道德意識淡薄,對道德品質的認識不足,導致大學生的誠信意識,素質越來越低下,對法律的敬畏心更是不夠,很可能導致犯罪。

1.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的棟梁,所以他們能否樹立一個正確的法律觀,道德觀是很重要的。法律教育是一種大學生必須接受的教育,必須要教給他們法律知識,無論他們是否從事法律行業,對一些必須的法律知識必須要了解。比如,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堅決不能去嘗試。法律的教學不僅僅是傳授一些法律知識,更要教導學生的一些為人處世,一些法律素養,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深入了解進去,更能接觸到法律文化。當然,對于一些法律的細節問題,不是法律專業的同學可以不用研究了。

2.道德教育是應該從小就要開始的,一些好的道德行為和意識并不是先天就有的,是要在后天的學習中慢慢學會并運用的,要把一個好的行為變成一個好的習慣,不是一節課或者一次談話就能做到的,是需要一個慢慢教導的過程,不然是得不到學生內心的認可的。很多道德觀念是要在長時間的潛移默化中慢慢變成習慣的,大學的道德教育更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教育主要是激發人們內心美好的心靈,使人處處向善,如果做了違反道德底線的事,首先就應該受到自己內心的譴責和感到愧疚,然后還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3.從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學方式來說,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就是在課堂上教學。當然,課堂外的實踐也是很重要的,一些關于法律實踐,道德行為實踐,例如可以舉行模擬法庭的活動,使學生感受到法庭的嚴肅性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在道德教學方面,可以進行許多現實生活場景的再現,讓學生知道究竟什么樣的行為才是不道德的,應該怎樣做,并在以后運用到實踐中,學以致用。

篇(6)

二、《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分層教學的實施

(一)分層的方式課程開始的時候,我們對所有的學生一視同仁,采取無差別的方式,教學項目任務。根據學生完成任務的情況,把學生按甲、乙、丙、丁四個層次分組。在這個基礎上,對于不同層次的學生不同的項目任務,確保學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完成相應的教學任務。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教師根據學生的發展情況動態地調整教學項目的難度,乙組的學生經過努力可以升到甲組。甲組的學生不能勝任該組的項目任務,也可以調入乙組。

(二)統一授課和分層輔導相結合在現有的教學條件下,為了保證授課的效率,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級授課模式開展。面對不同層次的學生,教師講授的內容和授課的方式是一致的。為了兼顧不同層次學生的接受程度,我們采取“統一授課,分層輔導”的方式。對于接受程度比較好的甲組和乙組的學生,強調“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中心,教師幫助點撥為輔”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丙組和丁組的學生則以“幫助”為主,重在帶領學生學習。目的在于引領學生在各自的“最近發展區”發展,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心理需求,調動學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積極作用。

(三)關注學生的自尊,避免分層教學的負面效應分層教學的目的在于激發不同層次學生的習潛能,使不同層次的學生獲得適合自身的發展。然而,給學生進行分層,難免會給學生貼上“三六九”等的標簽。尺度把握得不好,會給處于低層次的學生帶來心理陰影,對學習產生負面的影響。這就要求授課教師對“分層”的操作進行藝術化的處理,在分層的過程中,弱化“層”的概念,強調“分”的原則。

(四)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的評價方式為了配合“項目教學”的實施,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采用了過程性考核和終結性考核相結合的評價方式。1967年美國哲學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過程性評價(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隨后,過程性評價被美國教育家盧姆(B.S.Bloom)應用于教育實踐中。過程性評價將評價對象過去的表現跟現在相比較,或者把被評價的個體的有關側面進行相互的比較,從而得到評價的結論。這種評價方式的主要特點在于能及時、客觀地反映學生學習中的情況,評價更為真實、客觀。另外,在教學過程中,及時地將評價的結果反饋給學生,可以使學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階段性的學習效果,促使學生積極地進行反思和總結,端正學習的態度,調整學習的方法和心態,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雖然過程性評價有著終結性評價無法比擬的優點,但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師工作量大,不同教師對評價標準的把握主觀性大等缺點。相比之下,終結性評價具有評價效率高,客觀性強等方面的優點。在教學課時有限的情況下,可以作為過程性評價的補充評價方式。

篇(7)

2.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技術手段運用不夠。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是一門大一學生的必修課,涵蓋內容豐富,可以運用的教育教學方法多樣,但是精品課程的建設中,明顯感覺,教師對網絡等新的教學資源運用不夠,通達式教學、情景式教學、探究式教學等教學模式運用較少。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高校推廣不夠,另一方面是教師的問題。有的教師單純的接受教學方法,教學思路理解不夠,難以掌握精品課程的精髓。有的教師對先進的教學儀器、教學方法,掌握不了,或不屑于掌握,影響了精品課程的推廣。

3.精品課程申報成功后的持續改進不足。目前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的教學中,發現一些申報成功的課程,過了三年五年還是申報成功時的狀態,教學內容方法,沒有絲毫改動。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知識頻繁更新,各種新技術更是日新月異,一些新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已經走進了高校的課堂。有些地方精品課程更新不及時已經失去了“精品課程”的意義。

4.《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建設中教師學術交流探討不足。對一件事物的看法,可能百人有百樣,更何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內容比較多,單單依靠教師通過自身努力在教學思路、教學方法等方面達到百分百的掌握,還是有一定的困難的。現實工作中,精品課程學習培訓少,交流溝通少,主要依靠教師自己掌握,自己學習消化,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精品課程的建設效果。

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建設中的一點建議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是把學術研究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突出教學特色,是集科學性、先進性、教育性、整體性、有效性于一身的主干課程,精品課程的建設意義重大。我認為要建設好,就要做好以下幾點:

1.科學有效規劃,嚴格全程監管。精品課程建設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課程在建立之初就要從學科、學校的實際出發做好長期規劃,注重實際效果、實際運用,以提高教學質量作為根本目標。在精品課程申報成功后也要適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推廣規劃,使精品課程成為真正的精品,使更多高校大學生收益。精品課程申報成功只是精品課程建設的開始,而不是終結。精品課程建設政府部門要有規劃、有目標,適時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學校在精品課程建設上要有計劃、有步驟、有主管部門、有責任人,能夠合理有效持續建設。精品課程建設要建立政府部門監督檢查,學校自查,學生評定的有效動態管理機制。政府、高校要形成精品課程建設的全程監管和服務體系。

2.加強學習溝通,建設好教師隊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是涉及思想道德、心靈深處問題的課程,內容涵蓋廣、意義深,不單純是知識性的教學。教師要想將精品課程傳授好、表達清,需要不斷的學習、不斷地汲取好的教學方法、思路。在精品課程的建設過程中,一方面,學校、政府要提供一個好的學術交流平臺。政府組織精品課程院校特別是國家級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團隊到各高校開展培訓,組織各高校到精品課程院校學習。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技術交流活動,為教師提供學習提高的機會。另一方面,要在教師隊伍中開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學習培訓。學習是提高知識和教學能力最有效的手段。學習培訓可以掌握新知識、新技術。教師要努力掌握新的學術信息,自覺的將學術研究新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拓寬教學深度和廣度,豐富課程的學術內涵,使課程具有時效性和針對性。通過學術交流、培訓學習,最終達到提高精品課程的含金量,使信息技術充分運用到教學中,使教學形式更加生動、形象、鮮活,以期達到好的教學效果的目的。

3.有獎有罰,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各高校要積極鼓勵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積極參與到精品課程實施中,明確申報成功不是目的,充分有效運用到教學中,提高教質才是目的。各高校要結合學校實際,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建立健全一套切實可行的獎懲機制,每年對課程進行課程評定和檢查評估。檢查該課程在建設過程中是否達到預定的目標,教學到位與否,即在師資質量、教學理念、教學模式等方面是否與高等學校的培養目標相符,學生是否喜歡該課程,學生是否能從中獲益,是否提高了理論素養,改善了行為習慣。在課程建設上要從師資準備、教材整合、教法創新、教學管理、成績考核五個方面進行考評。對于考評合格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不合格的要給予一定的處罰。通過獎懲來激勵教師,不斷提高改進,保持精品課程的先進性、科學性。

篇(8)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的含義

從詞源看,“方法”的英文是“method”,德文是“methode”,該詞源于希臘文“methodos”,其意為“某種事物的‘引申’”,“某種事物的內在邏輯與結構的‘追蹤’”。什么是方法?概括地說,方法是指向特定目標、受特定內容制約的有結構的規則體系。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為了完成一定的教學任務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學習方法稱之為教學方法。教學方法包括教師教的方法和學生學的方法,是教的方法和學的方法的總稱。具體講,教學方法是指向特定課程與教學目標、受特定課程內容制約、為師生所共同遵循的教與學的操作規范和步驟,它是引導、調節教學過程的規范體系。教學方法在完成教學內容,達到教學目標之間起著中介橋梁作用。教學內容能否完成,教學目標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學方法的設計與選擇。教學方法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教學活動的發展而發展,特別是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知識增長和更新越來越快的今天,為了把越來越多的知識傳授給下一代,就需要有現代化的、好的教學方法。教學方法是一個體系,具有層次性。首先是一般方法,即哲學方法;其二是普通教學法,適用于各科教學的通用方法;其三是各種分科教學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法就屬于分科教學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是指教師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引導學生參與各種形式的教學實踐活動,調動學生對社會道德現象和自己與他人的道德行為進行分析、判斷、體驗、評價、對照、內省,幫助學生形成道德動機,促使學生的道德認識向道德行為轉化,進而形成良好品德的教學方法。實踐教學法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方法的一個大類,既是輔助課堂講授的重要方法,又是延伸課堂教學、引導大學生加強自我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素質修養的重要方法。

三、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的教育學依據

篇(9)

進一步說,道德規范社會生活靠的是內在的良心。良心是公民在履行社會職責和道德義務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強烈的責任感和自我評價能力。良心就是每個人的自律,道德良心內在于個體自身,沒有良心就沒有道德。良心是道德的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現形式。道德有行為規范的要求,卻沒有對違規行為的硬性制裁。道德規范不須使用強制性手段為自己開辟道路。可見,道德規范是非制度化的,非外在化的一種特殊的規范。道德規范的特殊性,就是在于它是柔性的,是一種軟約束,重在教化,重在范導。道德不是一種制約行為的行為規范,而是一種影響選擇的價值向導,它的命令以“應當”為聯系詞,但不一定是“非得如此”的規范,而更具有勸導的意味。而法律是剛性的,法律是一種硬約束,重在制裁,法律不允許對它的命令有任何相反的作為,甚至不允許提出疑問。法律從制定到實施,靠的是國家強制性手段來為自己開辟道路。總之,法律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道德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覺悟。如果說法律是以“必須怎樣”為調解尺度,那么道德是以“應該怎樣”為調解尺度。如果說法律的至高無上出于人們的畏懼,那么道德的崇高感出于人們的敬仰。法律規范的主要作用,體現為在人們犯罪之后給予必要的懲罰。道德規范的主要作用,體現為在人們犯罪之前給予道德教育,使人們有羞恥之心,有道德責任心和道德義務感,并使這種義務感和責任心能夠轉化為人們的實際行動,從而不去違法犯罪。法律與道德的這種不同,導致這樣的情況:迫于壓力而循規蹈矩的人可以是法律意義上的好公民,但不一定是道德意義上的能自覺自愿做好事的善人。在一定情況下,一個人所做的在法律上不允許的事卻可能是合乎道德的。如一個人處理了一件由他代管的物品,使這件物品的所有者蒙受損失,這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作為一種背信行為,這種做法應受到懲罰。但在道德上它卻是正確的。假如他只有挪用他保管的這件東西方能使自己和他人免于一場大禍,他也許就可以這樣做而不受良心責備。在法律面前他可以是有罪的和該受罰的,但在良心和道德法庭面前他是無罪的。這又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不一致。

正因為道德和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不同的范導和調節作用,所以對于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首先,歷史和現實都表明,道德在社會生活中具有法律所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如道德可以成為人們的內在約束力,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覺地按照理論原則規范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又如道德可以成為人們的精神支柱,有了道德,人們就可以獲得某種理想性和崇高性以及內在驅動力。純粹靠暴力無法形成真正的和諧社會,理想的社會不能缺少道德的熏陶。道德是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使人從自然世界超生出來,進入文明社會的保證。然而,法制也是國家賴以存在的保障機制,是防止作惡的有力武器,是調節沖突的有效手段,是制約行為的基本手段。沒有任何人可以完全將法律置之于不顧,而僅僅依靠個人超凡的道德理想來生存。同樣有許多問題并不涉及道德,因此要靠法律來解決。法律為了調整社會秩序、保持社會安寧、維持社會現狀、實現大多數人的權益而存在。法制之所以不可缺少,不僅是因為法律可以限制人的行為,防止犯罪或懲罰犯罪,起震懾作用,而且可以規范人的行為。有國家就有法制,法制并且是文明國家的象征。文明的現代國家甚至被稱作法治國家。文明的現代社會甚至被稱作法治社會。建設文明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現代社會,既要堅持不懈地加強法制建設,又要堅持不懈地推進道德建設。任何充分的德性倫理都需要法律作為其副本,就像任何充分的法律制度都需要道德作為副本一樣。法律和道德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維護、規范人們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它們相互支持、相互補充。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應該相互結合,統一發揮作用。

二、道德法律化的困境

當然,法律與道德之間除了存有以上重要的區別之外,也有深刻的關聯。人們把道德規范稱之為道德“法”或道德“律”,本身就表明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深刻關聯。不過,學界在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聯問題上,形成了各有偏重的兩種趨向:

一種趨向是以法律為軸,從道德向法律關聯,強調法律是高于道德的更好更優的社會規范手段與制約機制。歷史上,“畢達哥拉斯派認為服從法律是最高的善,而法律本身(“好的法律”)則是最大的價值”(P33—34)。近代自然法理論認為,基于人性的自然法就是社會關系的基本準則,是正義的最高標準,因此道德的善惡最終要依據自然法。如霍布斯就認為,關于自然法的科學就是真正的道德科學,自然法就是道德法,正義的根據在于植根于人性之中的自然法。倫理學家的一切道德準則都是從自然法中推導出來的。洛克認為,法律上許可的行為在道德上都是善的,法律上禁止的行為在道德上都是惡的。倫理的善惡與道德的邪正主要看行為是否符合于一種法律所擬的模型而定。“所謂道德上的善惡,就是指我們的自愿行動是否契合于能致苦樂的法律而言。它們如果契合于這些法律,則這個法律可以借立法者的意志和權力使我們得到好事,反之則便得到惡報。這種善或惡,樂或苦是看我們遵守法則與否,由立法者的命令所給我們的,因此,我們便叫它們為獎賞同刑罰。”(P328)在西方歷史上這種法律高于道德、法律造就一切的思想影響和推動下,今日學界產生了道德立法的呼聲,要求使道德獲得法律的強力支持,甚至將道德變成法律規則,強制人們去遵守和執行,這就是所謂的

“道德法律化”之論。

另一種趨向是以道德為軸,從法律向道德關聯,強調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更好更優的社會規范手段和制約機制。學界認為,法律的約束并不能從人的思想上消除犯罪的根源。因此,只有加強了道德教育,提高了人們的道德覺悟,才能從根本上改善社會風氣,才能消除人們違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以德治國是依法治國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道德價值是人們理解和自覺接受法律的惟一理由。道德是法律的倫理確證,是法律的思想基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和對人的低層次要求。社會問題往往是由于社會的法律要求不能轉化成道德主體的內心自覺。法律離開道德就可能變成惡法。有了規范意識,有些人知法犯法,利用法律知識規避法律,逃避責任。因此只有內心樹立起法的權威和尊嚴,崇尚法的公平和正義的精神,理解并認同法律,外在的法律規范才能變成內在的行為準則。根本上說,法不是靠國家來維護,而是靠人們的信仰和信任。實際上法治本身就有很高的道德訴求,道德自律是現代法制國家本身的內在需求。道德自律是公民意識的最高境界,也是法治建設的最高形式。高級社會應該是靠道德自律建立秩序的社會。在這種思想趨向的推動下,學界產生截然相反的呼聲,這呼聲要求將紙上的法律變成心中的道德律,這就是所謂的“法律道德化”之論。

在時下關于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聯問題的討論中,道德法律化之呼聲明顯高于法律道德化之呼聲。然而,在我們看來,道德法律化之論必然遭遇歷史和現實的雙重困境。

從現實層面上看,當今幾乎所有持道德法律化之論的人們,都是有感于現實生活中道德滑坡之勢愈演愈烈,而寄希望于通過法律手段來拯救社會風尚和推進道德建設。基于這樣一種現實的考慮,持道德法律化之論的人們紛紛去尋找他們自以為是的理論依據。他們認為,道德是一種不完善的法律,雖有行為規范的要求,卻沒有對違規行為的硬性制裁,而法律則是一種完善的道德,它可以起到普遍倫理價值準則的作用,它可以在道德的基礎上加上一個強力制裁,從而彌補道德的這一天然缺陷。因此,道德應該法律化。在他們看來,道德法律化是文明進步的標志,文明的發展必然使道德轉化為法律的步伐越來越快,并最終將道德融于法律之中。這種要求道德法律化的主張的背后暗含著極度顯明的法律崇拜意識。然而,現實生活中,法律遠非人們想象的那么美妙與完善,當然法律也并不必然帶來社會的道德進步。道德是一種實踐精神,是一種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它不能隨意接受法律提供的許多成果,更不能由法律所取代。首先,法律是一架機器。作為一架機器,法律必然漠視人的生命。鄧曉芒先生指出:“法律是(并且應當是)一架機器,人心卻不是機器,它不能夠僅僅是加減乘除。”(P116)正因為法律是一架機器,席勒借《強盜》的男主人翁摩爾之口說:“法律永遠不能產生偉大人物,只有自由才能造成巨人和英雄。”(P2)盧梭甚至明確斷言:“法律的力量是有限度的。”(P86)其次,國家的法律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壞的,不好的法律是惡法,惡法顯然不可能阻止道德淪喪,改進社會風尚,好的法律是良法,而良法不能靠法律自身來確認,卻要靠道德去保證,去確認。法律善惡的衡量標準尺度是正義。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法律的制定總是會有一定的根據的,而這個根據就是道德上的善和正義。在阿奎那看來,真正的法律是公正的,不會與道德發生沖突,不會違背道德的基本原則。再次,法律發揮作用必須訴諸個人的內在自覺。羅爾斯頓就曾說過:“法律能禁止那些最嚴重的違規行為,但卻無法使公民主動行善。”(P433)對于一個沒有在內心深處認同法律的人來說,法律不過是一紙空文,是一種外在的秩序或規則。如果沒有人的正義美德的參與,這秩序或規則就不能變成自己的法律,就只能是一個擺設。這就是美國政治哲學家麥金泰爾所說的:“只有那些具有正義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樣運用法律”(P192)。黑格爾也說過類似的觀點:“當個人尚未認識法律、理解法律時,法律在個人看來便是暴力。……法律在最初的時候,必須是強制性的暴力,等到人們認識了法律,等待法律變成了人們自己的法律時,它才不是一個外來的東西。”[9](p166)

從歷史層面上看,中國古代社會大多主張將道德理念和道德規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在法律與道德這兩種社會制約機制中,有人簡單地以為,中國古代沒有法律只有道德。其實,中國是有法律的,如《唐律》、《清律》等等,只不過中國古代的法律是道德化了的法律,是改裝了的道德條目。與其說中國古代沒有法律,不如說中國的倫理就是法律,中國的法律是道德法。所以不需要再有另外一套道德之外的法律。支配中國古代法律的思想主流是儒家的以“法”釋“禮”、融“禮”于“法”、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的道德禮教型法律觀。從最能代表中國古代法系的《唐律》中可以看出中國法律的道德禮教型本色:如居喪生子,徒刑一年;居喪作樂,杖八十;妻子毆打丈夫,不論有傷無傷,一律徒刑,傷重者加凡人三等治罪,若丈夫被毆致死,則處以絞刑,而丈夫毆打妻子,卻減凡人二等處刑,非有傷者不罪,等等。中國傳統道德優先的文化,為倫理禮俗“侵入”法律大開了方便之門。所以情況往往是,中國的道德經典就具有法律效應。禮俗成為“準法律”,違背了禮俗就等于觸犯了法律,犯了“法”的人就是犯了“倫”的人。然而,在中國古代社會,以道德改裝而成的法律并不成功,它導致法律量刑無一定規,具有極大的活動余地和彈性(所謂“從重從輕,從寬從嚴”)。歷史上那些以法律的方式制度化、規范化了的道德理念固然具有了威嚴的形式,但卻剝奪了與自由意志的內在聯系,結果導致古代中國既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也沒有實實在在地促進道德風尚的改進。也許這正是中國專制統治的哲學狡計——道德被賦予法律的威嚴形式,從而保護了專制統治;法律披上道德的溫柔外衣,恰使酷烈的刑罰變得溫情脈脈。而用追求確定性的西方法律眼光來審視,這種道德禮教型法律根本上是反法律的。并且這一切使得德將不德,法將不法,兩邊都上不了岸,兩頭都不能落實。所以有學者指出:“以道德原則作為法律原則去強制每個人的自由意志,將帶來不可估量的惡果,它將使人喪失自己作為道德選擇的資格,使道德本身變得虛偽,最重要的是:它徹底否定了人作為一個自由存在者的尊嚴,因而也否定了一切道德。(P133)

歷史和現實均表明,道德問題的解決是不能一勞永逸地求助于法律來完成的,相反,法律問題的解決卻有待于從道德中吸取力量。這就是盧梭說過的:“道德和一般正義問題不同于私法問題,不能靠命令和法制來節制;假如有時法律也對道德發生影響,那只是因為法律從道德中吸取自己的力量。”(P87)

三、法律走向道德化

鑒于法律必須從道德中吸取力量才能發揮作用的事實,我們認為,倒是可以提出一種法律道德化的主張。顯然,問題涉及到究竟是法律優先于道德還是道德優先于法律?

黑格爾的整個哲學體系由邏輯學、自然哲學和精神哲學三部分構成。精神哲學又被分為三部分:主觀精神、客觀精神和絕對精神。進而黑格爾又把客觀精神分為“抽象法”、“道德”和“倫理”三個環節。黑格爾認為,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別是對財產的占有)實現自身,而道德則是自由意志在內心的實現,所以道德從它的形態上看,就是“主觀意志的法”。從這個意義上看,“道德的觀點就是自為地存在的自由”[10](P111)。抽象法階段,自由意志表現在外部對象上;到了道德階段,它表現為道德意識。出于道德意識的行為都是自愿的,不

篇(10)

新聞報道權是指新聞媒體及記者自由地搜集新聞信息并將它們報道出來的權利,也是讓受眾享受“知曉”的權利。新聞報道權包括采訪和報道兩個環節。采訪是新聞報道的基礎環節,也是新聞記者的最基礎性權利。采訪權是對一切可公開報道的新聞事實,新聞工作者有權通過法律允許的手段獲取材料并通過新聞傳播媒體真實新聞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事實除外)。報道是采訪權在出版環節的實現。新聞報道的可以是信息的通告,消息的披露,也可以是批評或評論。

首先是采訪權。有的也稱為新聞采集權、新聞接近權和知察權等指新聞工作者搜集新聞素材的活動新聞工作者在新聞活動中的權利。新聞工作者最基礎的工作就是搜集信息和傳播信息,搜集信息的過程就是行使采訪權的過程。采訪是一種帶有目的的觀察、聆聽、談話、詢問、體驗、記錄、查閱、錄音、錄像等的行為。新聞記者行使采訪權,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代表人民行使民利,是為了公眾獲得知情權而進行的信息采集。其次是輿論監督權。輿論監督權是傳媒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新聞報道權的核心內容,體現新聞的重要功能,是法治社會正義、自由和公正的象征。輿論監督權不具有公共權力的性質,沒有強制力,是一種軟監督,但這種權利常常起到社會其他組織無法替代的作用。再次是新聞記者的人身權。誠然,每一個新聞記者都享有民法上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其中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以及人身自由權。這里的人身權更偏重于新聞記者行使采訪權,進行新聞報道的時候,作為記者,其采訪權受到保護,作為自然人,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也受到與其他民事主體一樣的嚴密保護。任何侵害記者人格權的行為,都是法律制裁的對象。

新聞報道權的本質是權利,是一種憲法權利和政治權力是人民權利的實現,從法理上講報道權不是記者的專有權利,記者作為“擬態公眾”代表人民在行動如果不代表人民利益便失去了合法性。當然,從司法救濟上,現實中新聞記者以“擬態公眾”,身份的司法請求權沒有法律依據,新聞報道權受到侵害,記者必然從“神”回歸為“人”要以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進行救濟。

二、新聞報道權的法律淵源

新聞報道權的法律淵源是指規定、確認和保護新聞報道權的法律規范的基本存在形式。

現代民主國家或明示或默示,均承認新聞報道權為新聞機構的一項基本權。許多國家的新聞專門法規定了記者報道自由的權利。在我國新聞報道權作為傳媒所擁有的主要權利,目前在我國立憲上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而是公民權利的延伸,其法律淵源在于公民依照憲法享有的言論自由權、新聞自由權和知情權。公民的言論自由通過傳媒的新聞自由權獲得表達渠道,而新聞報道權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具體化。

憲法上的表達自由。憲法里的言論出版自由條款有學者也稱為表達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權利之一。表達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情況下,使用各種媒體或方式表明顯示或公開傳遞思想、意見、觀點、主張、情感,或信息、知識等內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約束或懲罰的自主性狀態。表達自由的概念較廣,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和藝術表現自由等。

1789年著名的法國《人權宣言》在其第11條中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這個條文成為后來許多國家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參考的典范,保障言論自由成為所有立憲國家的重要原則之一,標志著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許多國家的成文憲法并沒有“新聞報道權”字樣的明確文字表述,但都確立了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的原則,這個法律原則成為新聞報道權最重要的憲法淵源。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有如下文字:“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申冤的權利”。

總的來說,表達自由包括三個方面的自由:尋求、接受信息的自由;思想和持有主張的自由;以各種方式傳遞各種信息、思想和主張的自由。言論自由是人們認識、接受、發展和傳播知識、經驗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論自由是對人的關懷和尊重。它與其他自由和權利一起成為現代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現代國家立國的基礎。因此,新聞報道權來源于公民的表達自由權利,國家以法律形式充分保護傳媒這一為公民提供行使表達自由的平臺。

知情權。知情權英文為the right to know,又稱為知曉權、知悉權、了解權和獲知權等。狹義的知情權主要是指獲取官方的消息、情報和信息的權利,是當代情報自由法所涉及的基本制度,當代情報自由法的目的在于實現政府公開化和保障公民獲取政府情報的權利。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知情權的內涵,無論是廣義還是狹義,都與新聞業密不可分,國家通過的信息公開的基本法律,就成為新聞報道權的基本法淵源。“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①知情權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其內容涉及公法、私法兩個領域。

知情權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也得到了國際法的保護。1946年聯合國通過的第59號決議、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都規定了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雖然我國已加入了兩大國際人權公約,但知情權在我國的法律保護仍處于缺位狀態,知情權還只是公民言論自由權中的潛在權利。

新聞報道權的其他法律淵源。包括行政法規中的有關新聞報道權內容。我國目前雖無專項的新聞法基本法律,但新聞工作并非無法可依,除了前述的法律淵源外,還有專門的行政條例和行政規章等。如《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這些部門法規就間接或直接涉及了新聞報道權。

此外,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些司法解釋,其中有的涉及新聞報道權,也是其重要的法律淵源。例如《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等。

三、結語

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法制建設剛剛起步,新聞法律淵源亟待完善,一些較突出的問題集中體現為:(一)權利救濟制度缺失;(二)權利的保護配置失衡;(三)立法取向有待調整。從當前侵權事件甚至于惡性犯罪事件的此起彼伏中,我們不難發現侵權和維權是一對矛盾,正如正邪勢不兩立,不是邪壓正,就是正壓邪,立法必須體現正義,司法必須維護正義,為此,法律必須達到補償、制裁、教育和預防功能。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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