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法律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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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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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物業管理的要求

首先,綠色物業管理在其小區設計時,除了要使用建筑學方面的先進科學技術,還要加入生態學、心理學與生物學等方面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同時,要將多種物質方面因素與精神層面的因素相結合,從而在小區將來的使用過程中,能夠做到小區能源與其他物質因素的良性循環,達到與自然、生態的平衡,建造一個低消耗、無污染物、與大自然和諧相處的住宅小區。所以,綠色住宅小區最基本的標準如下:小區用的建筑材料須是無污染、能自然降解的;小區采用清潔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擁有科學合理的全面綠化,有益于保護與平衡附近區域的生態;根據生態經濟學的開放式閉合循環原理設計出無廢物無污染物的小區生態工程;富有生態文化、精神文明以及藝術內涵。其次,建造綠色物業時,應利用可持續發展原則,并加以生態學原理。參考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正在研究制定的相關綠色生態住宅小區的技術導則,綠色物業大致應滿足如下要求:通過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業主對住宅小區總體環境滿意率應高于80%;各種污染源,包括生活污水應實現達標排放;做到生活垃圾分類回收;達到國家安靜小區相關標準,無噪音擾民問題;小區環境整潔,包括各種公共設施保持完好,車輛停放井然有序,無露天市場和違章建筑,無亂貼亂畫以及無焚燒引起的污染空氣的行為;小區綠化達標,包括小區的綠化面積在35%以上,無毀綠現象,小區內有適當的休閑娛樂設施;使用環保型物品,比如提倡使用有環境保護標志或者節能標志的空調、冰箱等環保電器,小區內不得使用一次性發泡餐具;小區居民具有較強的環境保護意識,包括能自覺遵守環保法規,能自覺采取節水、節電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等環保行為,而且自覺愛護小區內的公共設施。最后,綠色物業管理為了最大程度上方便居民,要提供人性化的“零干擾服務”,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要充分了解居民的切實需求,并做全面細致入微地調查,能夠做到“JustInTime”的實時溝通,做到即時服務為居民提供幫助和服務;在居民沒有相應的服務要求的時候,能夠收集居民各方面的未來需求,防患于未然。在不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同時,保證居民小區的正常運轉;要為居民提供個性化、多樣化的管理與服務。通過收集居民的職業、年齡、籍貫、業余愛好、風俗習慣、工作特點及出行習慣等信息,將居民分類、分層,來挖掘用戶的隱形需求,在滿足居民一般需求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提供特定或者某個居民的特殊需求。

綠色物業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具體措施

在規劃與設計階段就要以綠色建筑為標準,要把生態平衡、保護環境和降低能源消耗放在首位。進入開發階段要依據國家地方相關的綠色標準,同時借鑒國內外相關的成功經驗,制定住宅小區綠色建筑的設計標準、施工標準、考核標準,并利用優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使用節能環保的新工藝、新技術和綠色材料。將綠色觀念貫徹到整個規劃設計過程當中,并且利用地方氣候與人文特點,尤其是日照與風力資源,將住宅小區的能源消耗綠色化,并且對建筑物的光、熱、聲等自然因素進行系統調節。水資源的循環利用。將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小區內收集的雨水全部輸入到水處理站,經過凈化、過濾等處理,用作住宅小區內的灌溉、噴泉等景觀,最大限度降低水資源的消耗,達到生活污水的零排放和水資源的循環利用。有效利用太陽能等清潔能源。例如,小區內利用新型熱媒介太陽能,能夠降低熱水的二次污染。市場上普通的太陽能熱水器,是通過集熱器將太陽輻射收集起來,轉化為熱量直接作用于水,加熱后的水保存在水箱中,這樣就帶來了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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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風險管理流程

法律風險管理流程包括法律風險識別、法律風險評價和法律風險應對三個流程。

(一)法律風險識別

開展法律風險識別前要明確法律風險環境信息,即對法律風險相關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并予以確定。法律風險環境信息分為外部法律風險環境信息和內部法律風險環境信息。構建法律風險識別框架是開展法律風險識別的一項關鍵性的工作。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構建法律風險識別框架,主要根據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識別:企業主要的經營管理活動、企業組織機構設置、法律風險源、法律風險發生后承擔的責任、不同的法律領域等方面。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角度或不同角度的組合,開展法律風險識別框架構建工作。企業組織機構設置大多根據企業主要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設置,一般采用企業組織機構設置與不同的法律領域(如合同、招投標、勞動用工等)相結合進行法律風險識別。按照相應的法律風險識別框架,可以采用表格、座談等方法來進行法律風險識別,確定分類、編碼、命名規則,并列明風險描述、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法律后果、應對措施等信息,最終形成法律風險清單。

(二)法律風險評估

法律風險評估是指在對法律風險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后,按照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性等因素對法律風險進行不同維度的排序,根據管理需要對法律風險進行分級。法律風險分析要采用構建法律風險評價模型、相關領域專家建議和企業經驗來綜合評定,要注意與企業內外部相關人員的溝通,充分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同時要注意克服各類意見的局限性。法律風險可能性分析一般包括外部監管執行力度、內控制度的完善與執行、相關人員法律素質、利益相關者的情況、相關工作的頻次等內容。

(三)法律風險應對

法律風險應對是指企業依據法律風險的具體性質和企業對法律風險的承擔能力對法律風險實施控制的行為。法律風險應對包括選擇應對策略、制定實施應對方案、監督和檢查三個環節。法律風險應對策略包括規避、控制、轉移風險、接受風險等。企業的選擇一般為規避、控制風險,或者選擇不同策略的組合。制定實施法律風險應對方案。制定應對方案前一般應該對應對現狀進行評估,找出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為制定法律風險應對方案提供指導。法律風險應對方案一般應包括確定應對措施、實施法律風險應對措施的機構、人員安排、時間安排、資源需求和配置方案、報告和監督檢查的要求、責任獎懲等內容。應對措施是法律風險應對方案中最為基礎和重要的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種類型:資源配置類、制度流程類、標準指引類、技術手段類、信息類、活動類、培訓類等類型。應對措施可以采取單一類型,也可以采取組合形式。對重大風險的應對一般采用組合形式,且采用的類型數量會比較多,以便能起到更好的應對效果。對制定完成的法律風險應對方案責任部門和人員應按照方案認真執行。監督和檢查。企業要及時發現內外部法律風險環境的變化,及時監督和檢查法律風險管理的運行狀況,做好風險管理績效評估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持續改進,形成閉環管理。

三、建設北京煙草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一)目標和原則

北京煙草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目標是全面評估法律風險,理順工作流程,完善制度建設,提高法律風險控制能力,建成一套科學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形成科學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良好局面,實現北京煙草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北京煙草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原則:要堅持服務中心原則,與行業行政執法和生產經營管理各項活動、各個環節有機融合,妥善解決行業發展中面臨的法律問題;要堅持全員參與原則,明確職責與責任,充分調動各部門和員工參與法律風險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長效機制;要堅持重點管理原則,重點管理行政執法和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風險,制定重大法律風險應急預案;要堅持循序漸進原則,法律風險管理要結合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與北京煙草整體管理水平相適應,注重實際效果,穩步推進;堅持持續改進原則,根據行業內外部法律環境的動態變化,不斷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實現法律風險的全過程管理。

(二)加強組織領導

要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規劃實施,形成各級領導層層抓、法規部門牽頭管、各部門和全體員工齊參與的格局和氛圍;要明確工作職責,充分發揮法規部門的牽頭作用,負責溝通協調和指導推進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工作;要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認真落實員工崗位法律風險管理責任,在日常業務中全面落實法律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要建立獎懲考核制度,明確責任追究;要充分發揮外聘人員在法律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加強法律風險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不斷提升隊伍建設水平。

(三)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要不斷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實現風險管理職責和程序的制度化、體系化。要不斷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借鑒法律風險評估的結果,不斷修改完善有法律風險的管理制度;強化法律風險控制流程,在事前、事中、事后等環節設置管理措施,使各崗位人員明確其相關的法律風險點和控制措施,實現法律風險管理的流程化;對存在法律風險控制盲點的業務或環節要及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填補管理空白。

(四)理順風險管理工作流程

要不斷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流程,認真做好法律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等具體工作。要不斷健全完善溝通和報告流程,在各個層級保持有效的內外部信息溝通,提高溝通的效果和管理效率。要不斷健全完善重大法律風險應急管理流程,制定重大法律風險應急預案,明確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法律風險預警信息,明確應急處理的機構、流程、應急資源等內容,做到及時發現、快速反應、有效處置。要不斷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評審流程,建立定期綜合報告和重大事項特殊報告規定,及時開展法律風險管理評估,不斷提升管理體系運行水平。

(五)建設法律風險管理文化

企業全面法律風險管理文化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法律風險管理應當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優秀的法律風險管理文化,能夠促進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逐步推進,保障法律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建立優秀的法律風險管理文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要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領導層對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的態度和管理理念的示范和帶動作用;要采用多種方式對職工開展風險管理意識、理念、技能和具體流程的培訓,樹立全員責任的理念,使法律風險管理的意識能夠轉化為全體員工的自覺行動,形成全員參與的良好氛圍;要培養行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專門人才,不斷提升法規部門和人員的業務水平和風險管理水平,為企業的各項活動提供法律支持;要加強一般的普法宣傳和專業的法律知識培訓,將法律風險管理工作與各項業務活動有機融合,力爭使全體員工做到積極學法、謹慎守法、熟練用法。

篇(3)

二、網絡時代背景下公共關系與法律的融合

對上文案例進行簡要分析可知,網絡時代背景下政府、企業以及社會公眾對公共關系的維護重視程度都非常高。解決社會矛盾、保持法律公信度是政府開展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所以在這種社會矛盾中,公共關系僅依靠道德關系已無法完成既定的法律規范目標。由此可見,要想提高公共關系與法律的融合程度仍需做以下幾方面改革:

(一)統一約束機制

公共關系與法律的約束內容相當,在調節公眾與社會相互作用的同時,具有社會性質特征的管理因素在法律關系上并不存在具體的沖突和矛盾,所以從合作整合上看,公共關系與法律都具有雙重屬性,人與人之間的調整關系需要具有很高的內力作用和價值。在約束作用下,行政手段在公共關系中必須采取合適的方法,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解決公共關系與法律之間的矛盾。我國政治經濟體制在法制建設方面具有很強的主導能力,公民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可以促進公共關系格局的變化和發展。利用新媒體技術參與到法律宣傳工作中,可以為公眾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溝通平臺,滿足社會的發展需求,為社會公共關系提供一個穩定的、具有實效功能的約束機制。

(二)調整公共關系的研究意義

強化公共管理作用與法律關系的合作能力不僅能夠體現出國家發展的價值取向,還能有助于明確管理目標。從社會發展角度上看,傳媒建設延伸的范圍非常廣泛,無論是在法律體系建設上,還是構建社會管理制度上,公共關系都可以體現社會體制的發展趨勢。眾所周知,公共關系與法律在構建體系上存在一定的共通性,所以相對于其他管理內容,司法部門與政府管理部門在司法管理上都能體現出對社會關系的控制能力。

(三)優化法制環境

執法部門與政府管理部門對社會公共環境的影響大體相同,所以將公共關系應用到法律體系中可以增加法律的執法力度,提高司法環境與社會環境的和諧關系。從理論科學上看,司法部門需要應用規范的執法隊伍建設,使其在調整公共關系上承擔一部分調和經驗。在法制環境下,公共關系的自由創建能力非常強,無論是企業組織還是個人,公共執法能力都可改變并優化公民的生存環境。政治經濟環境內容是公共關系主體,所以社會公民需要參與到民生熱點話題、國家體制發展的討論中,利用自身話語權,引導社會主義發展方向。

(四)采用新媒介技術

英特爾公司在新媒介技術上的應用價值非常高,在互聯網無序環境的影響和作用下,信息的傳播容量會大幅度增加,公民在享有一定編輯權力的同時,還形成了關系主導能力。在社會關系中,公民可以將自由創建的作品展現在個性化平臺中,讓自己成為公共關系的傳播者和發起者。同時新媒介技術引入法律體系,也可以提高法律體系的結構穩定性。在公共關系與法律的融合發展中,民主、公正、法制社會主義構建意義也會明顯增強。政府部門、組織以及和諧部門應利用新媒介技術豐富公共關系運行發展模式,在掌握其結構特征的情況下,提高網絡時代環境中公共關系與法律體系的默契程度。

篇(4)

【中圖分類號】G6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6)32-0014-01

將法律研究置于法律和文化的雙重背景下,為研究法律文化提供了多重視角,法律和文化在相互對話中提升了層次,呈現出多元化的態勢,我們可以稱之為文化法學。在看待法律和文化這個問題上,我們既不可以把法律看作外在于文化的理想化的制度框架和人為秩序而非文化本身的產物,也要避免高估法律規范的強制作用,低估文化本身的力量,認為僅僅依靠先進法律可以改變落后文化。弄清法律規范與文化的關系對于破除法律理想主義,把思維的基點放在現實的基礎之上是有十分積極意義的。

一、文化的基礎性角色

文化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產物,它包含了從物質層次、制度層次到觀念層次的各個方面,法律作為具有明確性、普遍性和權威性的人類自我調節的一種有意識的行為準則本身就是一種制度層次上的文化。我們在談論法律時不可忽視法律也是作為一種人類文化現象而存在的,因此不同文化基礎上的法律也是會表現出不同特點的。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儒家文化根深蒂固,“國君好仁,天下無敵焉”,儒學所表達的“為政以德”、“克己復禮”的思想也深深影響了傳統中國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儒家不把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約束社會群體的主要手段,而是更加傾向于道德層面,希望用教化的方式使人們為善,也就是“齊之以禮”,倘若不能實現,則“用之以刑”,就是用國家強制力的法律進行懲治,這種思想一直貫穿著封建社會的主流法制建設中。隋代的《開皇律》中,列出了十大重罪為“十惡”,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其中的“不道、不孝、不睦、不義”都是作為維護封建禮制和道德的目的,重視人倫孝悌,明長幼尊卑,甚至在立法上加以保障,這是一種對德的訴求。

儒學文化以“禮”為核心,以“孝”為最高美德,法律是統治階級維護森嚴的等級制度的工具,因此,古代中國的法律是不具備最高權威性的,皇權和家長權都凌駕于法律之上,其內容也多是與倫理有關。

中國傳統法律禮、德、刑相互交融,形成了中國古代獨特的文化傳統,即以德為主的德禮刑三位一體的治國理念。但是中國古代的法律不存在形式合理性,而是一種實質合理性法。

中國傳統文化有一種內斂性,它把道德放在一個制高點上,是支撐整個社會運作的基石,社會的混亂一般伴隨著道德的缺失,動蕩的時代總是禮崩樂壞的。而法律則是作為一種最基本的被大家認可的道德而得到國家強制的保障實施,成為社會穩定的秩序。

和中國強調感性,注重人倫的文化不同,西方式的文化基礎更加偏向于理性化。西方文明的淵源是古希臘羅馬時代,希臘經院哲學注重人的理性和思辨,羅馬繁榮的商品經濟決定了羅馬法律的大量內容是用于處理人際利益關系的而不是中國古代法的倫理道德問題。中國古代法律典型的缺陷就是私法不足,而羅馬法則形成了相對發達的體系。西方的這種理性因素也與宗教文化密切相關,新教倫理注重利益關系而非家庭關系,基督教的契約精神決定了法律的崇高性。法律實際上成為了解決利益糾紛的規則而被大家所認可,因此具有絕對權威性,契約成員被要求遵循規則。

西方的契約文化和理性精神決定了其法律是具有客觀性、系統性和邏輯性的形式合理性法,它強調形式正義,通過形式上的正義和程序上的公正來實現實質的正義,因此在司法上必須依據法律條文來進行判決。而中國古代法則更看重合理性,判決往往依據倫理來考量,法律并非是牢不可破的存在,只有公認的倫理才是應該被持久遵守的。

不同的文化底蘊會孕育出不同的法律體系,東西方的文化差異也包含了法律傳統的差異,并且這種差異也來源于文化上的區分,文化在法律的形成和發展中扮演著基礎性的角色。

二、法律的反饋作用

在人類文明獨立發展的時代,不同地區所采取的法律往往是由其文化基礎所決定的,但是當人類的世界開始日益連為一個整體,不同文明之間的交留日益復雜的時候,各個地區的法律便不再是單純當地文化的產物,文化和法律都可能會摻雜外來影響,那么法律便不再是和文化發展所同步的。文化的發展或許會先于法律,此時法律便不再能夠滿足社會的執法和司法需要,并且會阻礙社會的正常發展。倘若文化滯后于法律,造成法律領先于社會發展,則有可能先進的法律會帶動社會的進步。

在朝鮮王朝前期,由于農業經濟的發展和新興士族的崛起,原有的《高麗律》已經不能解決當時社會存在的糾紛和問題。在高麗后期,法制十分混亂,造成了諸多社會問題。因此,在舊有的法律體系已經阻礙了朝鮮整體的前行的時候,朝鮮廢棄了舊法,全盤吸收了先進的明朝的法律體系。而《大明律》對于朝鮮社會,也有著積極的推進作用。王朝初期,農民由于生產技術的提高,社會地位有所提高,城市的商業活動日趨繁榮,因此交易糾紛和借貸關系等都比過去更為復雜,大明律在朝鮮初立國還沒有能力單獨建立自己的法律體制的時候擔任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小農經濟和制約商貿活動的作用。而在經歷了“壬辰倭亂”、“丙子胡亂”之后,朝鮮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政治上的朋黨之爭愈演愈烈,經濟上因為收取制度的崩潰以及農村的分化和都市商業的成長,開始實行大同法。由于“壬辰倭亂”、“丙子胡亂”兩次大的戰亂,造成了朝鮮社會土地大量荒廢,田制極度紊亂。進人18世紀,連收取制度也發生了紊亂,加上各級不法官吏進行的高利貸行為,不僅造成了貨幣的惡性循環,還加速了農村社會的沒落。大量的農民或者淪為流民,或者涌人了城市。這使得原本用于新興王朝的《大明律》已經無法解決朝鮮后期沒落社會的種種問題。清的崛起、明的滅亡使得《大明律》成為一種“先王之制”,在社會上的影響力已經大不如前,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續大典》應運而生。在應對社會沒落造成的諸多問題上,《續大典》采取了嚴刑峻法,對待盜竊等罪責都動輒斬首,并且進一步加強了對外封閉,鎖國政策進一步加強,封建社會的末世現狀在朝鮮首先表露出來了。借助《續大典》,朝鮮遏制了由于《大明律》的衰退而造成的社會動蕩,使得國家得以延續。

通過調整法律關系,使之適應發展的趨勢,并切實為文化發展所服務是可行的,但是試圖借助法律消滅舊有文化從而發展先進文化則是難以實現的。的時候中國的“破四舊”即是如此,用行政法的手段對所謂舊文化實行破除,歷史已經證明這樣只會造成巨大的破壞和動亂,并沒有真正實現文化的進步和發展。因此,我們要恰當的利用法律對文化、對社會的反饋,使之真正的指引并維護我們的發展進步。

參考文獻:

[1]李其瑞.《法律與文化: 法學研究的雙向視角》,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

[2]于樂平.《論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法制經緯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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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把物業管理工作搞好,首先應當理順物業管理中心的法律關系。只有理順了關系,才能夠知道臬直轄市各方面的關系。物業管理工作中幾個主要方面有:房屋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和其他與物業管理相關連的行業以及政府有關部門。

1、發展商早期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

發展商將物業建成,并經政府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后,經過房產交易將產權轉移給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這里的法律關系的變化是發展商由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到轉移給了新的產權所有人。對于一處新的住宅區,包括公寓或別墅,發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業的管理工作。有時發展商也自己充當物業管理的角色。不論發展商是自己來管理物業或是委托其他管理公司來管理新建的物業,都是在為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務。對于新建物業來說,由于發生了產權交易行為,發展商的角色變了,位置也變了。發展商由原先對物業的擁有,變為部分對物業的擁有或完全不擁有。

發展商先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新建物業或自己自行管理物業的行為只能是一種臨時的安排,因為在新建物業初期,廣大新的產權所有人或是沒有到位,或是即使到位,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尚無能力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發展商只是臨時已有的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這一時期物業管理公司的費用一般由發展商支付或預先墊付,因為這一時期物業管理公司在這一新的物業管理中尚無收益。由于交易行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介入,發展商對新建物業的作用逐漸退居二線。如發展商直接聘請管理公司,發展商應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臨時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訂為一年較為合適。因為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2、房屋產權所有人(業主)

由于購買了物業,購房人成了新建物業的產權所有人,合法地擁有所購物業。房屋產權所有人對物業擁有所有權與使用權。由于發展商在銷售物業之前,已臨時安排物業管理公司對所購物業進行管理,購房人在此時只能暫時放棄自己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認同發展商的安排。當新建物業入住率達到50%或50%以上時,發展商應會同物業管理公司召開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或稱業主大會)。

3、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業主大會)

房屋產權所有人大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會議,由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召集此會議。因為產權所有人來自不同蝗地方,互不相識,不可能有效地組織起來召開此大會,所以召集、組織業主大會的責任就落在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戶上。發展商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合同中就應明確規定,當入住率達到50%時,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牽頭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最重的使命之一便是選舉出自己的代表機構——物業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是新建物業或物業群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住宅

區業主大會對議題進行表決時,每一戶為一票。業主可將自己的權利讓渡給選出的代表,由他們代表自己去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選舉、罷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管委會的日常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對住宅區或物業(寫字樓、商廈)內有關業主重大利益的事項做出決策;

(五)修改業主公約;

(六)改變或撤銷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七)批準管委會章程。

4、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性質及法律地位

物業管理委員會是住宅區、寫字樓或商廈等物業管理中的常設最高權力機構,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景要由房屋產權所有人選出的代表構居,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同時管理委員會也應當吸收當地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的代表參加。既然物業管理委員會是帥業主大會選舉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是物業管理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那么管理委員會就應該是一個長期的、穩定的組織,一個松散、虛設的管理委會不可能起到應該起到的作用。所以建議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應該到房屋管理機構備案,并到民政部門社團法人機構辦理登記,以確定其性質與法律地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管委會章程;

(二)負責今后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

(三)負責考察、選擇、招聘物業管理公司;

(四)與新的或原來的物業管理公司重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五)管委會有權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六)保管、監督和決定物業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啟動基金)的使用;

(七)審議管理公司上年的財務收支善和來年的財務預算;

(八)審議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配套工程和重大維修工程項目(鍋爐、配電設備、電梯、中央空調、供暖等);

(九)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十)審議新的物業管理公約及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等等。

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聘用關系。物業管理委員會是物業的主人、所有人,物業管理公司是為之提供服務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一般應設常務工作人員一至兩名,費用一般應從管理啟動基金里撥付。

5、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是一種信托機構,屬中介組織。它是執行信托職能的服務性企業。物業管理這個行業在房地產領域里有著非常重要的位置。開發和拆遷都是一時性的工作,幾個月或幾年就可以完成,而物業管理卻是延續性的,可延續幾十年。搞物業管理應眼光放遠,急功近利是不會搞好的。

物業管理公司是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在新建住宅區或物業中履行管理職責的。一般情況下,委托管理合同首先是由發展商代表廣大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再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正式與物業管理公司續簽委托管理合同。

有的情況下,發展商并沒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而由自己本身來承擔起管理者的重任。如果是發展商自己充當管理者的話,也要經過房地局的批準,并禽《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即使是發展商作為管理者,當管理委員會成立后,也需要由管理委員會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6、承租人(房屋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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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加之一直以來對環境問題的忽略,人為地破壞了生態環境的自然平衡,使得人與自然的矛盾也日益惡化。我們已經沒有足夠的資源來支撐高消耗、高污染的經濟增長方式,因此必須強化全民的資源環境危機意識,發展循環經濟以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同時應發展清潔生產以降低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成本以及發展綠色消費以減少消費過程對生態的破壞,發展綠色物流以減少商品流動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對資源的消耗。唯有如此,才能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實現向生態工業文明的跨越,培育出人與自然、人與人雙重和諧的生態文明。目前,綠色生產與綠色消費已經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而綠色物流作為綠色供應鏈的重要環節在我國剛剛萌芽,還未引起社會的足夠重視,其理論與實踐都尚處于摸索階段。

綠色物流,是指以降低對環境的污染、減少資源消耗為目標,利用先進物流技術規劃和實施運輸、倉儲、裝卸、流通加工、配送、包裝等物流活動。綠色物流是建立在現代物流進一步發展的基礎上,是物流操作和管理全程的綠色化。綠色物流的目標不僅僅是為了實現經濟主體的盈利、滿足顧客需求、擴大市場占有率等經濟利益,它還追求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目標。

綠色物流的內容

集約資源。這是綠色物流最本質的內容,也是發展物流的主要指導思想之一。通過整合現有資源,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浪費。

綠色運輸。運輸過程中的燃油消耗和尾氣排放,是物流活動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綠色運輸是指以節約能源、減少廢氣排放為特征的運輸。其實施途徑主要包括:合理選擇運輸工具和運輸路線,克服迂回運輸和重復運輸,以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改進內燃機技術和使用清潔燃料,以提高能效;防止運輸過程中的泄漏,以免對局部地區造成嚴重的環境危害。

綠色倉儲。綠色倉儲要求倉庫布局合理,以節約運輸成本。布局過于密集會增加運輸的次數,從而增加資源消耗;布局過于松散,則會降低運輸的效率,增加空載率。倉庫建設還應進行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對所在地的環境影響。

綠色包裝。綠色包裝是指采用節約資源、降低廢棄物排放為目的的包裝方式,包括包裝材料的綠色化、包裝方式的綠色化、包裝作業過程的綠色化三個方面。實施綠色包裝的途徑主要有:使用環保材料、提高材質利用率、設計折疊式包裝以減少空載率、建立包裝回用制度等。

綠色流通加工。綠色流通加工是出于環保考慮的無污染的流通加工方式及相關政策措施的總和。實施途徑主要分兩個方面:一方面變消費者分散加工為專業集中加工,以規模作業方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減少環境污染。另一方面是集中處理流通加工中產生的廢料,與廢棄物物流順暢對接,降低廢棄物污染及廢棄物物流過程中的污染。

綠色信息搜集和管理。物流不僅包括商品空間的轉移,也包括相關信息的搜集、整理、儲存和利用。綠色信息的搜集和管理是企業實施綠色物流戰略的依據,通過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搜集、整理、儲存各種綠色信息,并及時運用到物流管理中,促進物流的進一步綠色化。

我國綠色物流發展的主要障礙

思想認識障礙

全社會綠色物流理念淡薄,綠色物流的思想還沒確立;各級政府對其重視程度遠遠不夠;企業片面追求局部效應和短期經濟效益,忽視物流活動對環境的負面效應。

體制政策障礙

我國物流業傳統的條塊分割管理體制、多頭管理、分段管理體制,造成物流各部門之間缺少有效的協調,物流體系內在聯系被人為分割,嚴重制約物流體系的整體統籌與規劃,影響各種物流服務的協調發展,妨礙物流社會化、集約化進程,導致物流資源的嚴重浪費。綠色物流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引導與支持,目前我國在綠色物流產業政策方面還缺少相應的扶持政策,各種法律法規也有待完善。

基礎設施障礙

近幾年來,盡管我國物流基礎設施已有較大的改善,但與我國經濟以及物流產業的發展要求相比,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這在相當程度上影響著我國物流效率的提高,不利于綠色物流快速健康發展。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總體規模仍然偏小,按國土面積和人均數量計算的運輸網絡密度,美國為6869.3公里/萬平方公里和253.59公里/萬人,德國為14680.4和65.94,我國僅為1344.48和10.43,遠遠落后于歐美發達國家。其次,缺乏能夠有效連接不同運輸方式的大型綜合貨運樞紐、服務于區域經濟或城市的物流基地、物流中心等現代化物流設施,嚴重影響物流集散和運輸效率的提高。第三,物流設施結構不盡合理,不能充分發揮現有物流設施的效率。

技術障礙

我國物流信息管理水平和技術手段比較落后,先進物流信息技術開發應用滯后,缺乏必要的公共物流信息平臺。訂單管理、貨物跟蹤、庫存查詢等物流信息功能較弱,制約了物流運行效率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不同物流部門之間技術、設備、信息標準不統一,非標準化行為相當普遍,尤其在包裝、運輸、裝卸等一些流通環節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物流成本上升,資源浪費,不利于參與國際競爭。

人才障礙

隨著我國現代物流產業的蓬勃發展,對物流人才的需求也急劇增加,物流人才的嚴重匱乏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現代綠色物流業發展的瓶頸,物流專業人才也被列為我國12類緊缺人才之一。當前我國現有的物流從業人員整體素質還比較低,缺乏既懂管理又懂技術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物流學歷教育與培訓認證工作滯后;物流師資力量薄,教育手段落后,嚴重制約綠色物流的快速發展。

發展我國綠色物流的建議

樹立綠色物流全新運作理念

政府要加強宣傳環保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喚醒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危機意識,為綠色物流的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引導工商企業打破其物流活動主要依靠企業內部的自我服務來完成的經營組織模式,鼓勵企業實行物流外包,開展第三方物流,以提高物流資源的使用效率。物流企業要打破“環保不經濟、綠色等于消費”的傳統觀念,應著眼于企業和社會的長遠利益,樹立集體協作、節約環保的團隊精神,將節約資源、減少廢物、避免污染等目標作為企業的長遠發展目標。

制定規范的現代綠色物流產業發展政策

現代綠色物流業是一個新興的復合型產業,涉及運輸、倉儲、裝卸、貨代、聯運、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環保等行業,政策上關聯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商務部、信息產業部、海關、環保、工商、稅務等許多部門。為避免政出多門,確保政府部門間政策的協調一致,我們應該建立必要的政府部門協調機制,設立統管物流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能是提出現代物流發展政策、協調全國和地區物流發展規劃、研究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推動現代物流業發展等。

綠色物流的發展離不開強有力的政策保障,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來有效地規范、監督和激勵物流企業的行為。通過環境立法、排污收費制度、許可證制度和建立綠色物流標準來約束、干預物流活動的外部不經濟性;通過制定綠色補貼政策、稅收扶持政策、貸款優惠政策等激勵政策激勵和引導物流主體的行為,促進綠色物流健康發展。

加快綠色物流公共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

首先要重視現有物流基礎設施的利用和改造,通過對其規模、布局、功能進行科學的整合,提高現有設施的使用效率,發揮現有設施的綜合效能。其次要加強新建物流基礎設施的宏觀協調和功能整合。應從整體戰略的高度協調物流相關規劃,理順各種規劃的關系,使物流規劃、不同運輸方式的場站建設規劃、工業及商貿流通行業的倉儲設施規劃能夠有機銜接和配合,防止重復建設,避免土地資源的浪費。第三,要繼續擴大交通基礎設施投資規模,加大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管道和城市配送等設施的建設力度。對基礎性、公益性設施,政府要增加投入,對經營性設施應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擴大投融資渠道,鼓勵企業經營。第四,要注重加強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加快完善綜合交通運輸網絡,大力發展多式聯運。

促進物流信息系統發展和標準化體系建設

完善的物流信息系統是發展綠色物流的重要基礎,有助于提高物流資源的利用率和經濟性。首先,政府應引導企業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包括全面質量管理(TQM)、電子數據交換(EDI)、射頻技術(RF)、全球定位系統(GPS)、企業資源計劃(ERP)等技術,全面提高企業信息管理水平。其次,政府應大力支持建設公共網絡信息平臺,加快構筑全國和區域性物流網絡,實現不同物流部門、物流企業的資源共享、數據共用、信息互通,為物流信息交流的暢通和高效創造條件。

物流標準化是資源整合的重要基礎工作。針對我國當前物流標準化存在的問題和國際物流標準化的發展方向,政府應加強對物流標準化工作的重視,一方面要在物流術語、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運作模式與管理標準等方面做好基礎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強標準化的組織協調工作。在對各種與物流活動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全面梳理現行標準,對已經落后于物流發展需要的標準應予淘汰,并代之以新型標準;對部分不符合實際需要的標準進行修訂完善;對尚缺的標準應抓緊制訂,以使各種相關的技術標準協調一致,與國際標準接軌。

重視物流人才培養和科研工作

綠色物流屬于新生事物,政府應大力支持和引導綠色物流科研工作,一方面要積極支持綠色物流基礎理論和技術的研究。另一方面要加強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之間的合作,形成產學研相結合的良性循環,加強應用性物流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在物流人才培養方面,多層次、多樣化物流教育體系是保證物流產業形成合理人才結構、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決定性因素。首先,政府應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現代物流專業課程,包括與綠色物流相關的環境科學,開展本科、碩士、博士等多層次學歷教育,為現代綠色物流培養高級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其次是加快推進職業資格培訓認證工作。由于我國學歷教育剛剛起步,人才培養需要一個過程,總量規模有一定的限制,僅靠院校培養的人才遠遠不能滿足當前的需要,這就要求必須加速開展物流職業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通過對在職人員的培訓與認證,從根本上提升我國物流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與管理水平,滿足國內市場對各類物流人才的需求。第三,優化物流教育師資力量,提高物流教育質量。一方面要不斷充實物流師資隊伍,大力引進海外物流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大物流師資培訓力度,通過選派優秀教師出國深造,學習國外先進理論與實踐經驗;通過邀請國內外專家開展學術講座和短期培訓,拓展教師知識面,提高物流專業師資水平。

參考文獻:

1.濮小金,司志剛.現代物流[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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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旅游與族群記憶

民族旅游是文化旅游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目標所指的人群在自己居住的范圍內不完全屬于該國政治或社會意義上的主體民族,由于在自然生態和文化特性方面的與眾不同,這類人群被貼上了旅游性標志。換句話說,民族旅游就是把“古雅的土著習俗以及土著居民”包裝成旅游商品以滿足旅游者的消費需求。

族群記憶是集體記憶這一宏大概念集合中的子概念。集體記憶是一個特定社會群體之成員共享往事的過程和結果,集體記憶得以傳承的條件是社會交往及群體意識需要保持該記憶的延續性。而族群記憶,是作為一個民族層次的群體,以自己的方式保存下來的關于自身過去的印象和歷史記錄,并且從中汲取力量,形成群體的凝聚力。

族群記憶需要一系列要素來加以體現,即族群記憶必須有作為載體的物質的或精神的承載物,否則族群歸屬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這些要素構成了民族旅游最核心的吸引力。族群記憶本質上是一種集體性的文化積淀,是各民族在其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和發展起來的、具有本民族特點的文化。族群記憶的核心是本民族認同的價值觀,包括習俗、道德、法律、禮儀、制度、宗教等。

民族旅游發展中的族群記憶失真

浙江是我國主要的畬族聚居地區之一,其中景寧是華東唯一的少數民族地區、全國四個生態保護區之一。多年來,浙江畬族旅游開發逐步形成了“畬鄉的特色,生態的特點,后發的特征”的格局,有力地促進了浙江畬族地區的文化交流。但與此同時,民族旅游開發也給畬族族群記憶帶來了負面影響。

在經濟全球化和大眾旅游的影響下,族群記憶必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民族旅游對畬族族群記憶當然有一定的積極影響,但是隨著旅游業的發展,畬族族群記憶失真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族群記憶的同化

族群記憶的同化指原來的族群記憶特征在內部和外部因素的作用下逐漸消失,被異族異地的文化所取代。浙江畬族大多分布在麗水、蒼南、武義、衢州等地,大多屬于欠發達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與外部世界交往少,生活相對封閉,因此獨特的族群記憶得以較完整地保存下來。然而,隨著民族旅游的開發,異族異地文化的引入,在經濟上相對落后和文化穩定性不強的少數族群記憶逐漸被淡化、同化甚至消亡。例如,近年來,浙江畬族居民對于始祖盤瓠的相關記憶已經與客家族等民族的盤瓠記憶相差不多,而且其中一部分記憶內容受漢族盤瓠神話傳說影響極大。

(二)族群記憶的商品化

這是目前民族旅游開發的主要手段,就是以現代藝術形式包裝族群記憶,把獨特的少數族群記憶作為一種旅游資源,加以開發和組織并出售給旅游者。甚至有的地方在發展民族旅游過程中,族群記憶被過度商品化,所有族群記憶現象都被納入商品化范疇當中。諸如畬族歌舞儀式、禮俗、手工藝品等文化形式都被商品化。當前,浙江畬族婚俗旅游開發的一般做法是:讓男性旅游者扮作新郎,然后按照浙江畬族的習俗,舉行一次假婚禮,以此令游客體驗獨具特色的浙江畬族婚俗。但在實際的旅游經營中,一些商業化行為使該民族婚俗中本該體現的一些美好內容蕩然無存。

(三)族群記憶的庸俗化

對族群記憶的開發缺乏科學把握,導致族群記憶庸俗化。畬族有“盤歌”(對歌)的習俗,每每長夜盤歌,通宵達旦。其曲調與漢族頗有不同,極富畬族特點。一些地區為滿足漢族為主體的旅游者消費需求,把歌詞曲調進行包裝,拿到市場上去展示,因為市場的“交易性質”,使得族群記憶因為庸俗化而失去它本身的魅力。

(四)族群記憶價值觀的蛻變

價值觀是民族傳統文化的核心。浙江畬族民眾熱情好客、忠誠樸實、重義輕利等共同的價值觀,以及敦厚淳樸的民風,也是民族地區對游客的吸引力之所在。但是,隨著旅游的開發,受外來風氣影響,一些地區浙江畬族民眾的價值觀被同化,出現了明顯的退化現象。商品意識和貨幣概念漸漸深入人心。大量事實表明,民族旅游開發很容易導致某些優良傳統和價值觀的蛻變。

(五)族群記憶傳承的斷層

族群記憶具有傳承性,民族旅游的開發有可能使這種模仿與習得的過程被中斷或被扭曲,從而使得族群記憶傳承出現斷層,甚至消失。長期以來,畬族傳統文化主要是以民間自發傳承的方式保留下來的。畬族每個成員都是族群記憶的接受者和傳承者,因為沒有本民族的文字,畬族文化的傳承主要依賴歌謠。但是隨著老一代人的相繼去世和現代流行音樂等文化的沖擊,畬族一些文化正面臨消亡危機。例如,浙江畬族地區能講畬語、能唱畬歌、會織畬服的人已經為數不多,大部分是中老年人,青年人大多愿意出外學習或打工,不愿意學習傳承這些傳統文化。

(六)族群記憶“原生土壤”遭到破壞

浙江畬族獨特的族群記憶得以較完整地保存下來,是與浙江畬族的居住環境息息相關的。但是在民族旅游開發的過程中,為了迎合游客的需要,難免會造成較大規模的建設或者搬遷。現在浙江許多地區的旅游開發,忽視對傳統文化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原生土壤”進行有效保護,加速了畬族傳統文化的消亡。在浙江景寧、蒼南的一些小村莊,許多村民將極具特色的傳統木板房拆除,蓋起了小洋樓,真正意義的傳統民居所剩無幾。許多畬民分散進入以漢文化為主體的現代城市區,傳統社區不復存在,傳統文化失去了其生存和發展的土壤。

民族旅游發展中族群記憶的保護與傳承機制

在民族旅游開發中,必須彰顯民族特色,對族群記憶進行有效的保護,構建民族旅游開發與保護機制。民族旅游的開發和保護,應根據民族地區族群記憶的特點、分布狀況、區位特征等情況的不同,構建不同的保護與傳承機制。

(一)保護族群記憶生長的“原生土壤”

浙江畬族族群記憶的保護與傳承應該是在民族旅游開發過程中的動態傳承,注重引導族群記憶的良性變遷—原生態化。在政府的支持下,恢復、發展畬族的禮儀活動、祭祀活動,促使原生態族群記憶的挖掘、傳承和發展。進入旅游內容中的一些歌舞、戲劇和美術工藝品,應注意保持它的“原生性”和“古樸性”,不要隨意改動,只有在深入研究該民族的文化、歷史后,進一步地突出它的“原生性”和“古樸性”。把原生態民族文化、民族歌舞、戲劇及美術工藝品引入教學過程,編寫鄉土教材,使民族文化、民族歌舞、民族美術等得以傳承。

(二)建立族群記憶旅游資源產權制度

對于畬族文化的保護,國家和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從現實看,仍然有許多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操作起來比較困難,不利于建構畬族族群記憶與族群認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民族旅游開發過程中,建立合理的產權制度是保護畬族族群意識的有效方法之一。首先,通過建立族群記憶旅游資源產權制度,讓畬民、旅游者、旅游經營管理者都認識并分享其價值,畬民從分享的經濟效益中獲得保護和傳承族群記憶的動力,并獲得族群認同;旅游者能夠分享到畬族族群記憶的原生態魅力;而旅游經營管理者則獲得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其次,通過產權界定使外部性成本內部化,有效地防止投資商或開發商搭“資源便車”的現象,迫使其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更好地使用和保護畬族族群記憶這些寶貴的旅游資源,延長資源的生命周期。第三,明確的產權關系,不僅要明確當事人的利益,而且要明確當事人的責任,使其明確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使其知道侵權或越權的后果或所要付出的代價,如此一來,產權主體或當事人就會自我約束。

(三)設立族群記憶村

可以廣泛采用的形式是民族聚集地就地展示—“實地活人博物館”,如貴州的雷山郎德苗寨、從江高增侗寨、鎮寧石頭寨等。其特點是保留了原來的自然風貌、民居、飲食、節慶和其他民俗事物,具有自然樸實的特色,能較好地滿足旅游者欣賞和體驗族群記憶的需要。有人以畬民社區為例,提出在浙江畬族聚居區某一地建立以浙江畬族居民為主體的“文化保護區”。即劃出一塊地方建立專門的旅游村寨,整個村寨完全按照畬民傳統民居的風格建設,維持傳統的生活與生產方式。游客在此可以到村民家中做客,品嘗風味小吃,學習織布、釀酒,參與村中舉行的各種儀式、慶典,深入畬民的生活。

族群記憶村在擔負旅游功能的同時,還將成為展現畬民文化與保存傳承畬民文化的場所。但是由于族群記憶村是以單個民族村落為開發保護對象,未考慮民族村落所處的社區環境,而成為社區中保護的“孤島”。當整個社區族群記憶發生退化、消亡時,保護區內族群記憶的退化、消亡也就在所難免。因此,族群記憶村對族群記憶的保護作用也是有限的。這種保護機制的關鍵在于要處理好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族群記憶保護的矛盾,同時避免因旅游業的發展帶來的文化同化和沖突。

(四)建立民俗博物館

民俗博物館主要是為保護民俗文物,豐富收藏,并為參觀者了解民俗文化內涵而建立的,具有教育和傳播文化遺產的功能。對許多瀕臨損毀、正在迅速消失的重要族群記憶和民族民俗文物,通過運用聲、像、物等手段,及時搶救、收集,陳放在民族民俗博物館,既起到保護作用,又滿足了旅游者參觀的需要。民俗博物館在對民俗文物保護、傳播族群記憶、滿足旅游者體驗族群記憶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這種保護機制是靜態的保護,沒有充分和及時的體現社會歷史的發展變化,并且在游客的參與和體驗性方面存在不足。從文化結構角度來說,它適用于物質文化的保護,而對于精神文化以及行為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作用不大。它是在族群記憶保護初期、經濟條件十分困難的情況下采取的保護機制。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民族族群記憶的變異時刻發生著。必須經過各方面的努力,使民族社區居民重新意識到本地傳統文化的價值,激發他們的族群記憶認同感與文化自覺意識,促使他們主動維護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復興本族群記憶,從而實現民族旅游與族群記憶可持續發展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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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法律風險都可以防范,比如在自身條件限制和外界因素的制約下。合同法律風險的規避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在不同的層面展開。首先,資源的稀缺程度對于合同風險的影響。合同標的無論是資金、產品還是服務,都是資源。在任何時代,掌握著合同交易的稀缺資源必定在合同中處于優勢地位,可以迫使處于劣勢地位的交易方接受相對苛刻的條件,從而獲得最大利益。其次,獲得成本、交易安全等對交易的影響。只有在交易中處于優勢地位才能全面控制法律風險,而獲得成本與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優勢,在不掌握稀缺資源的情況下,通過只在稀缺資源的方式增強優勢,從而使合同交易方處于優勢地位,以便控制法律風險。

(二)合同生效前法律風險管理

基于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規定,即使合同沒有成立,在合同談判中的不當行為同樣會導致民事責任,對于合同交易雙方這些風險的規避,就必須建立在合同生效前法律風險規避的基礎上。1.對要約承諾的應對要約與承諾是合同成立之前的關鍵步驟,要約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當賣家發出要約,買家接受賣方的要約內容,則合同成立。而賣方在買方承諾后毀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2.交易安全的相關事項在交易安全方面,除了考慮通過合同鎖定交易內容、方式、平臺、問題的處理以外,還有考慮條款以外其他因素對交易安全的影響。主要方式有:①通過盡職調查分析等手段,選擇實力良好的交易對象;②由交易對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擔保,直到合同履行完畢;③約定后履行義務等等。當上述的方法無法確保交易安全時,應采用資信調查的方式。資信調查,是要知曉交易方的詳細信息,然后再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做出選擇進行交易即對方應當具有履行能力和較好的商業信譽。②3.避免簽署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種存在缺陷的合同,這種缺陷不直接導致合同無效,但是合同存在無效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影響到交易安全以及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時的可預測性,妨礙交易的及時合法取得。針對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求律師在操作過程中,加強對對方的行為能力、權限等方面進行徹底詳盡的審查。盡量避免因不詳盡的審查而出現效力待定合同,造成委托方利益受損。③4.慎對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尚未簽訂之前是不可能存在違約責任,因為違約責任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礎之上,但是出現締約過失責任卻是可能的。合同談判中,雖然交易雙方尚未簽訂合同,不存在違約責任確極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以下情況需要交易一方或者雙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①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或者重要內容;②假借訂立合同的借口,惡意進行磋商;③其他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風險管理

1.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設立均是為了保護合同債權人在債務人違反合同項下之義務時采取的自我救濟與自我保護措施,由于這些權力的行使超出常規的權利義務范圍,因為對其行使法律進行了相對嚴格的限制。④此處對限制不再多做贅述。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雖然受到諸多客觀條件的限制,但是對于合同法律風險控制如果沒有涉及這兩個領域,則仍然屬于未將權利用盡。而這兩項權利又是非常適合合同履行階段的動態法律風險管理,對于債務人以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規避債務的行為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2.隨附義務與合同隨附義務是指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都不很具體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交易對方的利益,依照一般社會交易觀念和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該承擔的義務。由于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基本上都屬于主觀標準,隨附義務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不同性質的合同其隨附義務也不盡相同,除了合同法總則規定了隨附義務之外,其還散見于合同分則中的各種有名合同規定當中。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經常查閱各種法律規定以及行政法規,以分清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避免由于過失而沒有履行應盡義務。在此同時,律師應該將隨附義務轉化成主合同義務,以規避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法律風險。⑤

篇(9)

跟“法理學”一詞密切相關的是“法哲學”。在英語世界,法哲學或者法律哲學一般指法理學的同義詞。“法理學”一詞在英語中通常的意義大體相當于“法律哲學”。根據《不列顛百科全書》:“就法律哲學和一般哲學具有某種必然聯系或一致性而論,‘法律哲學’這一用語可能引起誤解”;“只有將這里所稱的哲學從它的最非專業性和最廣義的意義來解釋,‘法律哲學’這一名稱才不是用詞不當。”〔12〕一些學者努力區分“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但一般來說這些詞語都是可以互換使用的。〔13〕《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哲學的解釋是:“過去常被用作狹義上的法理學的同義詞,并且被視為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即它是用哲學的觀點來檢驗法律或者將哲學的方法適用于法律問題,例如法律的定義和性質,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法律與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服從法律,法律概念和詞語的解釋,法律推理的本質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學必然與社會學、倫理學和政治哲學聯系密切,或有所重迭。”但是在歐陸國家,法哲學與法理學這兩個詞一般是明確區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和含義。英語“法理學”的用語在歐陸國家一般并不使用。這些國家一般采用諸如“法哲學”、“法的一般科學”、“法的百科全書”或者“法的一般理論”之類的用語來表示。〔14〕在中世紀,拉丁語“法學”一語,也以jurisprudence之構成,溶入到法語之中,用來表示“法學”、“法律解釋”、“判例”等含義。隨著近代法觀念的出現,在法語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礎上,結合拉丁語詞根Scientia(表示“知識”、“學問”、“科學”),又形成了法學、法律科學、法學、法律科學等詞。在中世紀末期,以拉丁語jurisprudentia為詞根的德語jurisprudenz(法學)和既表示權利,又表示法律,還表示權利與法律之學的recht就已經出現。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礎上,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創造了法學、法律科學一詞。〔15〕相比之下,“法哲學”一語出現得比較晚。雖然法哲學就其內容來說,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即已經存在,但是其名稱卻直到18、19世紀才逐漸盛行。據學者考證,德國的克烏一詞的締造者。〔16〕可見,法哲學一詞在歐陸法學中也是經歷了一定發展之后才確定下來的。至于法哲學究竟是哲學還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有學者以為:“法律哲學是法學而非哲學的一個分科這一命題,大體上只是指19世紀中后期,尤其是現代來說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適用了。”〔17〕固然,19世紀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學家把法哲學甚至法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德語世界,法哲學依然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如考夫曼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子學科。但人們也不可將法哲學視為(一般)哲學的一個特殊種類……法哲學與哲學的其他分支相區別,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家問,哲學家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家必須兼通法學和哲學兩門學問。”〔18〕另外,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對法哲學的解釋也證明了這一點:“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地從事法律和哲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學在倫理學、邏輯學、認識論、心理遺傳學、社會人類學、理智理性的觀點之下和在歷史觀點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種抽象推理的或憑借經驗獲得的公正觀念為基礎的。撇開法律觀念,法哲學就成為純粹根據經驗進行比較的‘一般的法律學說’,成為‘形式的法學邏輯’或研究法律的邏輯結構(形成,繼續發展,內在解釋)的‘法學理論’”。〔19〕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會刊《法律與哲學》指出:“法哲學意味著對法律進行的具有法律知識內容的哲學思考,或說是根據哲學的觀點和方法進行的法律分析。”〔20〕法哲學用語自產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亞洲廣為傳播。〔21〕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當年在翻譯rechtsphilosophie時,嫌“法哲學”譯法的形而上學氣息過濃,而譯為“法理學”。受其影響,中國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學”一詞。臺灣學者洪遜欣認為:“關于法及與法有關事項根本問題之研究,似應以‘法哲學’命名之。但在詳察之下,余認為:‘法理學’之名辭,至少在現代吾國,仍為最允當。蓋在我國古籍中,殊未見有‘法哲學’一詞。”〔22〕洪氏亦自承認,“法理學”之名辭所指學問,實質上系外國學者所謂法哲學。他對法理學的界定是:“法理學系社會哲學之一特殊部門,乃綜合研究關于法本身及法學認識活動之根本原理者也。”而法理學研究的重要任務為:法價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確定及法源之研究、與法學尤其法科學研究方法之檢討三種。〔23〕綜上可見,法哲學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濃。在這個用語的域外傳播過程中,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和法律傳統的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德語法哲學用語用法的初衷已經不同程度地被改變了。

法律科學

“法律科學”也是個與法理學相關的用語。在英語世界,人們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討法理學內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學》。而20世紀初期一些法學家的論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學”的名稱。并且此時“法律科學”一語已經占據法理學討論的前沿。法理學在英國曾經一度被認為是分析法學,“法律科學”一語此時亦被認為實質上相當于“分析法學”。而德語之“法學”或者“法律科學”意即對法律之內在結構及其更為廣泛概念的分析。〔24〕德語中與法理學相當的jurisprudenz就是法學,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25〕不過,隨著社會學法學的興起,上述研究進路已經不能滿足法學家們對法律科學采取經驗主義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學一語的舊的用法(即法律規范和概念的分析與綜合)基礎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對人的社會行為研究的經驗科學。還有一種觀點對法律科學的理解較為寬泛。如當代芬蘭法學家阿爾尼奧(AulisAarnio)認為,法律科學的家族包括法教義學、法社會學、法的歷史研究和法的比較研究。〔26〕《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律科學的界定是:“有時稱法律的科學,或廣義上的法理學。指從哲學的、歷史的、比較的、評注的和其他各個角度對法律的和有關法律的發展、變化、制定、評注、運用的系統化了的和經過組織加工了的知識。同其他科學一樣,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純法律科學或理論法律科學……;應用法律科學……。”《牛津法律大辭典》還把法律科學的主要學科劃分為7個部門,即法學理論和法哲學;法的歷史和各法律體系的歷史;法的比較研究;國際法;超國家法;各個地方可以被確認為獨特體系的國家和國內法;附屬法律的學科。在當代法學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學”一詞被賦予了更為廣泛的內涵。其實,在以前,“科學”一詞乃是一個冷峻的拉丁語用語。而“哲學”則是個熱烈的希臘語用語。如今這種熱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還在尊崇“哲學”,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鐘情使用“科學”。〔27〕然而,法律之與科學相系,法學是否及在何種意義上是一種科學?其實,這個問題早在16世紀就被哲學家們和法學家們考究過。“當時一般科學學說的狀況,自然對法學中的討論不無影響。隨著科學學科的不斷專門化,雖然這種影響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義,的確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質。”〔28〕法學的科學性之爭端,首先源于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科學概念。圍繞著法學的科學性,人們看法各異。如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的界定:“法學是關于法律的制訂、實施、研究及教育等領域的各種科學性活動的總體。……法學確實是一門科學。”〔29〕法學顯然不會是一種類似于自然科學那樣的科學,這一點已經成為當代西方法學家的一種共識之見。對于法學的學科屬性,學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概括地說,人們將必須把法律科學稱之為實踐的人文科學,稱之為應用的人文科學,它接近各種社會科學。”〔30〕意大利學者VittorioVilla則認為法律科學介于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31〕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此問題亦有一定的研究。國內學界有一種強有力的觀點,將法學主要定位于社會科學,試圖努力推動法學的經驗研究和實證研究,推動法學與其他諸多社會科學的交叉學科研究。〔32〕不過也有學者認為,〔33〕法學的主流與基礎是規范法學,正宗的法學是規范實證的法學。規范法學是作為職業知識的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即社會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實際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應當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學的屬性。在當前中國法學現狀及背景下,這種觀點較為令人信服。可以說,法學首先以規范法學為典范,同時兼具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屬性。

法律理論

篇(10)

一民族旅游與族群記憶

民族旅游是文化旅游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目標所指的人群在自己居住的范圍內不完全屬于該國政治或社會意義上的主體民族,由于在自然生態和文化特性方面的與眾不同,這類人群被貼上了旅游性標志。換句話說,民族旅游就是把“古雅的土著習俗以及土著居民”包裝成旅游商品以滿足旅游者的消費需求。

族群記憶是集體記憶這一宏大概念集合中的子概念。集體記憶是一個特定社會群體之成員共享往事的過程和結果,集體記憶得以傳承的條件是社會交往及群體意識需要保持該記憶的延續性。而族群記憶,是作為一個民族層次的群體,以自己的方式保存下來的關于自身過去的印象和歷史記錄,并且從中汲取力量,形成群體的凝聚力。

族群記憶需要一系列要素來加以體現,即族群記憶必須有作為載體的物質的或精神的承載物,否則族群歸屬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這些要素構成了民族旅游最核心的吸引力。族群記憶本質上是一種集體性的文化積淀,是各民族在其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和發展起來的、具有本民族特點的文化。族群記憶的核心是本民族認同的價值觀,包括習俗、道德、法律、禮儀、制度、宗教等。

二民族旅游發展中的族群記憶失真

浙江是我國主要的畬族聚居地區之一,其中景寧是華東唯一的少數民族地區、全國四個生態保護區之一。多年來,浙江畬族旅游開發逐步形成了“畬鄉的特色,生態的特點,后發的特征”的格局,有力地促進了浙江畬族地區的文化交流。但與此同時,民族旅游開發也給畬族族群記憶帶來了負面影響。

在經濟全球化和大眾旅游的影響下,族群記憶必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民族旅游對畬族族群記憶當然有一定的積極影響,但是隨著旅游業的發展,畬族族群記憶失真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族群記憶的同化

族群記憶的同化指原來的族群記憶特征在內部和外部因素的作用下逐漸消失,被異族異地的文化所取代。浙江畬族大多分布在麗水、蒼南、武義、衢州等地,大多屬于欠發達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與外部世界交往少,生活相對封閉,因此獨特的族群記憶得以較完整地保存下來。然而,隨著民族旅游的開發,異族異地文化的引入,在經濟上相對落后和文化穩定性不強的少數族群記憶逐漸被淡化、同化甚至消亡。例如,近年來,浙江畬族居民對于始祖盤瓠的相關記憶已經與客家族等民族的盤瓠記憶相差不多,而且其中一部分記憶內容受漢族盤瓠神話傳說影響極大。

(二)族群記憶的商品化

這是目前民族旅游開發的主要手段,就是以現代藝術形式包裝族群記憶,把獨特的少數族群記憶作為一種旅游資源,加以開發和組織并出售給旅游者。甚至有的地方在發展民族旅游過程中,族群記憶被過度商品化,所有族群記憶現象都被納入商品化范疇當中。諸如畬族歌舞儀式、禮俗、手工藝品等文化形式都被商品化。當前,浙江畬族婚俗旅游開發的一般做法是:讓男性旅游者扮作新郎,然后按照浙江畬族的習俗,舉行一次假婚禮,以此令游客體驗獨具特色的浙江畬族婚俗。但在實際的旅游經營中,一些商業化行為使該民族婚俗中本該體現的一些美好內容蕩然無存。

(三)族群記憶的庸俗化

對族群記憶的開發缺乏科學把握,導致族群記憶庸俗化。畬族有“盤歌”(對歌)的習俗,每每長夜盤歌,通宵達旦。其曲調與漢族頗有不同,極富畬族特點。一些地區為滿足漢族為主體的旅游者消費需求,把歌詞曲調進行包裝,拿到市場上去展示,因為市場的“交易性質”,使得族群記憶因為庸俗化而失去它本身的魅力。

(四)族群記憶價值觀的蛻變

價值觀是民族傳統文化的核心。浙江畬族民眾熱情好客、忠誠樸實、重義輕利等共同的價值觀,以及敦厚淳樸的民風,也是民族地區對游客的吸引力之所在。但是,隨著旅游的開發,受外來風氣影響,一些地區浙江畬族民眾的價值觀被同化,出現了明顯的退化現象。商品意識和貨幣概念漸漸深入人心。大量事實表明,民族旅游開發很容易導致某些優良傳統和價值觀的蛻變。

(五)族群記憶傳承的斷層

族群記憶具有傳承性,民族旅游的開發有可能使這種模仿與習得的過程被中斷或被扭曲,從而使得族群記憶傳承出現斷層,甚至消失。長期以來,畬族傳統文化主要是以民間自發傳承的方式保留下來的。畬族每個成員都是族群記憶的接受者和傳承者,因為沒有本民族的文字,畬族文化的傳承主要依賴歌謠。但是隨著老一代人的相繼去世和現代流行音樂等文化的沖擊,畬族一些文化正面臨消亡危機。例如,浙江畬族地區能講畬語、能唱畬歌、會織畬服的人已經為數不多,大部分是中老年人,青年人大多愿意出外學習或打工,不愿意學習傳承這些傳統文化。

(六)族群記憶“原生土壤”遭到破壞

浙江畬族獨特的族群記憶得以較完整地保存下來,是與浙江畬族的居住環境息息相關的。但是在民族旅游開發的過程中,為了迎合游客的需要,難免會造成較大規模的建設或者搬遷。現在浙江許多地區的旅游開發,忽視對傳統文化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原生土壤”進行有效保護,加速了畬族傳統文化的消亡。在浙江景寧、蒼南的一些小村莊,許多村民將極具特色的傳統木板房拆除,蓋起了小洋樓,真正意義的傳統民居所剩無幾。許多畬民分散進入以漢文化為主體的現代城市區,傳統社區不復存在,傳統文化失去了其生存和發展的土壤。

三民族旅游發展中族群記憶的保護與傳承機制

在民族旅游開發中,必須彰顯民族特色,對族群記憶進行有效的保護,構建民族旅游開發與保護機制。民族旅游的開發和保護,應根據民族地區族群記憶的特點、分布狀況、區位特征等情況的不同,構建不同的保護與傳承機制。

(一)保護族群記憶生長的“原生土壤”

浙江畬族族群記憶的保護與傳承應該是在民族旅游開發過程中的動態傳承,注重引導族群記憶的良性變遷—原生態化。在政府的支持下,恢復、發展畬族的禮儀活動、祭祀活動,促使原生態族群記憶的挖掘、傳承和發展。進入旅游內容中的一些歌舞、戲劇和美術工藝品,應注意保持它的“原生性”和“古樸性”,不要隨意改動,只有在深入研究該民族的文化、歷史后,進一步地突出它的“原生性”和“古樸性”。把原生態民族文化、民族歌舞、戲劇及美術工藝品引入教學過程,編寫鄉土教材,使民族文化、民族歌舞、民族美術等得以傳承。

(二)建立族群記憶旅游資源產權制度

對于畬族文化的保護,國家和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從現實看,仍然有許多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操作起來比較困難,不利于建構畬族族群記憶與族群認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民族旅游開發過程中,建立合理的產權制度是保護畬族族群意識的有效方法之一。首先,通過建立族群記憶旅游資源產權制度,讓畬民、旅游者、旅游經營管理者都認識并分享其價值,畬民從分享的經濟效益中獲得保護和傳承族群記憶的動力,并獲得族群認同;旅游者能夠分享到畬族族群記憶的原生態魅力;而旅游經營管理者則獲得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其次,通過產權界定使外部性成本內部化,有效地防止投資商或開發商搭“資源便車”的現象,迫使其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更好地使用和保護畬族族群記憶這些寶貴的旅游資源,延長資源的生命周期。第三,明確的產權關系,不僅要明確當事人的利益,而且要明確當事人的責任,使其明確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使其知道侵權或越權的后果或所要付出的代價,如此一來,產權主體或當事人就會自我約束。

(三)設立族群記憶村

可以廣泛采用的形式是民族聚集地就地展示—“實地活人博物館”,如貴州的雷山郎德苗寨、從江高增侗寨、鎮寧石頭寨等。其特點是保留了原來的自然風貌、民居、飲食、節慶和其他民俗事物,具有自然樸實的特色,能較好地滿足旅游者欣賞和體驗族群記憶的需要。有人以畬民社區為例,提出在浙江畬族聚居區某一地建立以浙江畬族居民為主體的“文化保護區”。即劃出一塊地方建立專門的旅游村寨,整個村寨完全按照畬民傳統民居的風格建設,維持傳統的生活與生產方式。游客在此可以到村民家中做客,品嘗風味小吃,學習織布、釀酒,參與村中舉行的各種儀式、慶典,深入畬民的生活。

族群記憶村在擔負旅游功能的同時,還將成為展現畬民文化與保存傳承畬民文化的場所。但是由于族群記憶村是以單個民族村落為開發保護對象,未考慮民族村落所處的社區環境,而成為社區中保護的“孤島”。當整個社區族群記憶發生退化、消亡時,保護區內族群記憶的退化、消亡也就在所難免。因此,族群記憶村對族群記憶的保護作用也是有限的。這種保護機制的關鍵在于要處理好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族群記憶保護的矛盾,同時避免因旅游業的發展帶來的文化同化和沖突。

(四)建立民俗博物館

民俗博物館主要是為保護民俗文物,豐富收藏,并為參觀者了解民俗文化內涵而建立的,具有教育和傳播文化遺產的功能。對許多瀕臨損毀、正在迅速消失的重要族群記憶和民族民俗文物,通過運用聲、像、物等手段,及時搶救、收集,陳放在民族民俗博物館,既起到保護作用,又滿足了旅游者參觀的需要。民俗博物館在對民俗文物保護、傳播族群記憶、滿足旅游者體驗族群記憶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這種保護機制是靜態的保護,沒有充分和及時的體現社會歷史的發展變化,并且在游客的參與和體驗性方面存在不足。從文化結構角度來說,它適用于物質文化的保護,而對于精神文化以及行為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作用不大。它是在族群記憶保護初期、經濟條件十分困難的情況下采取的保護機制。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民族族群記憶的變異時刻發生著。必須經過各方面的努力,使民族社區居民重新意識到本地傳統文化的價值,激發他們的族群記憶認同感與文化自覺意識,促使他們主動維護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復興本族群記憶,從而實現民族旅游與族群記憶可持續發展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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