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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面對信息化項目的巨大吸引力,以及對企業內部管理和技術創新的渴求,石油銷售企業進行信息化項目建設的要求越來越強烈。然而信息化項目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的同時,也存在著很多的風險。如何準確地識別風險,找出風險的驅動因素,并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是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當務之急。本文旨在全面分析石油銷售企業信息化項目的風險驅動因子,為風險的控制提供必要的依據。
1石油銷售企業信息化項目立項與啟動階段風險驅動因子分析
1.1環境和資源影響風險驅動因子
石油銷售企業信息化項目的開發和建設離不開良好的環境和充足的資源支持,我們可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探討項目環境與資源影響風險驅動因子:
①環境支持度。即目前的政治法律環境、社會經濟環境、石油行業總體狀況是否有利于該信息化項目的開展。
②技術支持度。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必須考慮現有的技術水平,即社會上以及比較普遍使用了的技術,而不應該把尚在實驗階段的新技術作為考慮的依據。
③資金支持度。即石油銷售企業信息化項目的建設,有沒有充足的資金作為開發后盾,保證信息化項目的順利完成。
④基礎設施支持度。即石油銷售企業的基礎設施,如現有技術水平、設備設施、加油站網點建設等,要能滿足信息化項目的要求。
1.2內部管理體制風險驅動因子
內部管理體制風險驅動因子主要指石油銷售企業的內部管理體制,如組織結構、信息流程、企業文化等是阻止還是促進了信息化項目的進行。
1.3信息化系統兼容性風險驅動因子
引起信息化項目系統兼容性的驅動因子主要有:區域公司信息化項目與集團公司的信息化系統是否有沖突;該信息化項目能否在集團公司的信息系統下運行;該信息化系統與企業內部子系統能否兼容;在兩個系統之間有沖突的時候,有沒有辦法來減少或緩解這種沖突等。
1.4加油站作業管理風險驅動因子
加油站作業管理風險驅動因子主要包括營銷模式和作業流程兩方面。目前我國80%的加油站業務靠油品銷售,只有20%的加油站同時經營便利店,在作業流程方面大多數石油銷售企業均采用以顧客為中心的作業流程,顧客滿意度是評判加油站作業流程好壞的關鍵,在實行信息化項目以后,應該體現以客為尊、員工滿意、傾聽顧客意見、提供良好服務為宗旨,努力實現顧客服務流程再造與優化,吸引顧客,提高顧客滿意度,最終提高企業的銷量與效益。
1.5安全管理風險驅動因子
①與QHSE管理體系的緊密結合。信息化項目的開發建設,必須以著眼于持續改進、著眼于事故預防、立足于全員參與為原則,緊密結合石油銷售企業QHSE管理體系,實現質量保證、無事故、無污染、物職業危害的目標。
②信息化項目運行穩定性需求。加油站的運行都是全天候的,系統的穩定性是項目開發應首先考慮的因素,信息化項目的需求分析應滿足運行穩定性的需要。
③信息化項目運行的可靠性。在石油銷售企業,加油站生產信息是最主要的基礎信息,不管是經營業績分析,還是工資薪酬的設定,以及公司發展戰略的制定,都要用到這個基礎信息,可見石油銷售企業對信息化項目的運行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
④信息化項目系統反映速度。建立信息化項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實現石油銷售企業內部信息流和資金流的共享,并且要反映及時準確的信息,因此該信息化系統的反映速度將是影響整個系統的重要因素。
1.6客戶關系管理風險驅動因子
石油銷售企業信息化項目的進行,要時刻體現以客戶為中心,規范化、技巧化的服務現場管理,包括油品質量管理、加油站設備管理、現場安全管理、環境管理、質量信息管理和加油站人員管理。客戶關系管理風險驅動因子,主要包括客戶服務需求的滿足和客戶關系管理需求的滿足兩個方面。
1.7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風險驅動因子
①企業人員素質和能力。信息化項目最終要在各加油站和管理中心實施,這就會面對公司最基層的工作人員,如加油站操作工、油品調運人員等,這些人一般不具有太多的技能和素質,對新事物的理解也需要較長的時期,因此在進行信息化項目建設需求分析的時候,就要充分考慮最終用戶的素質和能力,不能脫離基層人員的現實能力。
②員工關系管理。石油銷售企業注重以績效導向的人力資源規劃,建立以人為本的工作團隊,因此在進行信息化項目需求分析時,要注重企業文化在項目中的體現,做好石油銷售企業培訓管理薪酬管理等員工關系管理。
1.8成品油供應鏈管理風險驅動因子
石油銷售企業的競爭,是供應鏈與供應鏈之間的競爭,是反應速度的競爭。一方面,企業信息化的建設會改善和提高成品油的供應鏈管理現狀;另一方面,如果不了解石油銷售企業的成品油供應鏈的基本情況,就不能設計出適應企業運作的信息化項目。成品油供應鏈管理風險驅動因子主要包括對成品油供應鏈現狀的滿足和供應鏈流程規劃的合理性。
2石油銷售企業信息化項目實施階段風險驅動因子分析
2.1信息化項目質量控制風險驅動因子
①價值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的滿足。即該信息化項目是否支持石油銷售企業投資管理、WVA、戰略管理,對財務會汁、管理會計,以及企業內部協調結算,在項目建設階段是否較完善的融合了這些子系統。
②人力資源管理與知識管理系統的滿足。該信息化項目的建設是否面向知識市場,支持文檔管理、辦公自動化、員工自助服務、業績管理以及將來的企業知識生成與傳播管理。
③物流管理系統的滿足。息化項目的質量控制,要求系統面向企業內部運營,支持采購管理、倉儲管理、銷售管理、分銷管理,同時還應該支持運營計劃管理、作業現場管理、質量管理、設備管理等。
④供應鏈管理系統的滿足。石油銷售企業信息化項目要面向供應市場,支持產品和服務的協調設計、協同供應、供方與組織的協調計劃等需求。
⑤客戶關系管理的滿足。即該系統是否面向消費市場,支持與消費者協同銷售、協同市場、協調服務。
2.2項目進度與成本控制風險驅動因子
①項目進度控制情況。信息化項目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工程建設的連續性和準時性,是保證項目按期完成的關鍵,因此石油銷售企業應按照項目工程進度,對該項目加以控制,因為項目進度的延誤將直接導致信息系統的質量,這種損失是難以估量的。
②項目成本控制情況。信息化項目成本的多少,也是衡量石油銷售企業信息化項目建設成功的重要標志,因此石油銷售企業在信息化項目建設階段,要嚴格按照理想階段的成本預算指標,對項目方的項目開發成本進行控制,項目的方有時為了降低成本,有可能會在項目質量方面降低標準,從而損害企業的利益,對此石油銷售企業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
2.3項目規范性控制風險驅動因子
石油銷售企業信息化項目建設期的規范性主要是指項目方和企業自身人員工作流程的規范性、項目階段性工作報告的按時提交等方面。
①項目成員工作規范性。即項目開發人員是否按照立項時的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信息化項目開發。
企業對物業進行自行管理,也稱之為自管,是由企業業主直接管理自己的物業。根據物業管理實施主體的法人地位,可以劃分為企業下屬物業子公司、企業物業管理項目部或管理中心,但隨著物業業務的不斷發展,無論項目部門或是管理中心,都必須發展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物業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業管理權利主體與業務實施主體的分離,由企業委托專業物業公司或機電、保潔、綠化等專業公司從事項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類較多,分為全權委托、委托監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
2、企業物業管理模式的優劣勢比較
企業物業自行管理具有明顯的優勢,由于從屬于或曾經從屬于企業本身,物業管理的機構、人員以及財務系統都與企業是一體的或與企業是集中管理模式下的分支體系之一,因此,企業物業的自行管理存在天然的優勢———與企業業主的密切聯系。從經濟意義出發,企業業主作為物業權利所有者,物業管理公司或部門作為物業業務實施者(管理者),二者之間必然存在著“所有者———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矛盾,這就會導致信息不對稱容易引起的管理成本問題。顯然,企業物業的自行管理,可以減輕信息不對稱問題引起的主體之間的矛盾問題。如企業內部上下級溝通的便利性,信息的互通性,無論是物業管理運作上的便利性還是體現企業管理文化的直接性,都可以予以實現;同樣,物業管理過程中如果需要上級企業的支持,無論是新制定制度的批準還是某些服務功能的增加,相對于呈分離狀態的獨立物業管理機構來說,自行管理模式有明顯的優勢。并且,從成本角度,與企業呈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能夠為企業節約成本費用。但是,應該看到企業物業自管,由于企業自身的持續而欠缺物業管理專業性,物業管理的低效而導致額外成本過高是企業物業自管存在的問題。另外,企業與物業管理的一體化,責任實施主體與權利主體的一體容易導致責任的推諉,從而致使物業管理責任由于“搭便車”的存在致使物業管理效率低下。顯然,自管模式的良性發展需要企業自身擁有專業的物業管理隊伍,并通過物業人員培訓或引進補充管理隊伍,不斷強化物業管理部門的管理經驗。物業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業管理權利主體與業務實施主體的分離,由企業委托專業物業公司或機電、保潔、綠化等專業公司從事項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類較多,分為全權委托、委托監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相較于企業物業的自行管理模式,首先是企業從附屬的物業管理業務脫離出來,而從事于自身長期進行的且最具有專業性的主營業務,提高了企業經營的效率;其次是物業管理業務方面,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具有專業的物業管理隊伍,高效的物業管理業務流程;再次是多樣化的委托管理模式,豐富了物業管理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在社會化專業分工的優勢基礎上,真正實現了“權責分開,效率優先”的現代化企業管理發展需求。但是,企業物業委托管理模式也有顯然的缺點,相對于自行管理來說,物業管理費用十分高。另外,企業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對于物業公司的項目運作并不完全可控,可能造成物管費用過高;同時,企業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溝通不順,企業不斷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也較為常見,會造成企業支付的費用進一步增高。
二、企業物業管理兩大模式的發展趨勢比較分析
就我國目前物業管理行業的現狀來看,企業物業自行管理的模式仍然占企業物業管理市場的一部分份額,尤其是企業自建,物業也就順其自然以自管模式為主。這與我國企業發展的現狀有密切聯系,即如前所述,企業可以節約成本,可以實現對物業管理的無信息損失“上傳下達”,可以有效管理物業項目部門的服務項目規劃或實施等等。而且,對于我國早期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通常是艘“航空母艦”,經營的業務除了主營業務,幾乎都是作為企業的自營項目。另外,相較于物業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即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對于企業也是有一定的選擇的,如研究發現,物業管理具有規模效應,如果物業管理面積未達到其管理的盈虧臨界點,專業物業管理公司不會接受這樣的委托業務。因此,就成本角度企業物業自行管理仍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但從專業化分工視角,委托物業管理將成為企業物業管理的未來主要模式。而在我國經濟發達的地區與城市,企業物業委托管理模式已經開始發展甚至成為主要的物業管理模式,這與物業委托管理的效率是密不可分的。如前所述,企業若要克服自行物業管理模式效率的低下,需要培養自身的專業物業管理人員,或是通過培訓或是引進模式。誠然,相對于自行物業管理,企業委托物業管理中由于具備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而效率較高。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自行物業管理還是委托管理,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成為關鍵,那么,兩種模式的優劣勢共同決定了處于效率考慮,企業物業未來的發展趨勢將出現“職業物業管理經理人”。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物業管理實踐來看,專業化也是物業管理行業最顯著的特點之一,以美國為例,物業管理公司一般只負責小區的整體管理,具體服務內容由業主委員會征求業主意愿后決定,有關業務則由物業管理公司聘請專業的清潔、保安、設備維修等服務公司承擔。我國在借鑒西方國家先進制度的基礎上,已從2005年開始推行物業管理師制度,也稱之為物業管理職業經理人制度,并于2007年培養出第一批專業化的注冊物業管理師隊伍,這些注冊物業管理師基本上都隸屬于專業化的物業服務企業。企業物業管理勢必往更高效的模式發展,預計獨立的物業管理CEO會像注冊會計師一樣,受雇于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事務所,成為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趨勢中的關鍵一環。正如前文比較的一樣,企業主營業務與物業管理業務的分開,適應了社會化專業分工的發展趨勢,能夠提高物業管理效率也使企業自身專注于主營業務,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而企業委托物業管理模式分類較多,根據委托權利的是否繼續細分分為的全權委托、并行委托等方式。可以看出,全權委托模式對于企業來說較為簡單,而對于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則需要具有較強的統籌管理能力,如果物業管理公司采取聘用專業物業管理人員針對項目進行管理,將企業物業中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分包進行有效組合與管理,將不斷提高物業管理的專業化與效率,促使企業物業管理具有明顯的現代化特征。
1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本組患者中,男16例,女4例;年齡16~61歲,平均41.5歲。其中頸椎爆裂型骨折11例,骨折伴脫位9例;C43例,C59例,C68例;融合節段為C4~C53例,C5~C68例,C4~C65例,C6~C73例,C5~C71例。其中7例伴有Ⅱ~Ⅲ度的脫位和前縱韌帶斷裂。全癱6例,不全癱9例,5例無截癱;3例合并有骨折;4例合并腦外傷,1例合并胸腹聯合傷。
1.2手術方法患者入院后積極治療復合傷,頸托固定,顱骨牽引。生命體征穩定,爭取72h內行手術。仰臥位,全麻、頸叢神經阻滯麻醉。于頸前右側做5~6cm的斜切口,顯露骨折頸椎及其上下各1個椎體,切除壓迫脊髓的骨折塊以及相鄰的2個椎間盤,同時切除上位椎體的下1/3和下位椎體的上1/3,骨折椎體可行次全切除,達到減壓和放置植骨塊的目的即可。脊髓完全減壓后,徹底止血,取自體髂骨修成相應形狀的骨塊,植入減壓后的骨缺損處。選擇適當長度的頸椎前路帶鎖鈦板,把鈦板置入頸椎前方。
1.3結果本組20例均獲得隨訪,平均隨訪18個月。6例完全性截癱者術后癥狀體征無改善3例,癥狀和體征有改善3例;不全癱9例,4例神經系統癥狀完全消失,5例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有不同程度的改善;無截癱患者癥狀和體征有改善。全組病例在術后3個月內均獲得骨性愈合,無鈦板斷裂、螺釘松動、脫落等并發癥。
2護理
2.1術前護理
2.1.1顱骨牽引的護理頸椎骨折脫位患者入院后,顱骨牽引是最常見的治療方法,本組有16例顱骨牽引。頭部墊枕圈,保持牽引力線與頸椎軸線一致,抬高床頭15cm,牽引重量為體重1/10,顱骨牽引弓針道保持清潔干燥、每天3次生理鹽水沖洗。進手術室時應解除牽引,臨床時頸托固定,才能搬動。
2.1.2心理護理患者病情通常較危重,有的還合并復合傷,本組8例為復合傷。認為頸椎手術危險性大,容易發生死亡,從而產生恐懼心理,擔心術后療效,思想負擔過較重,應耐心向患者解釋手術的目的是為了控制病情的發展,解除壓迫,植骨融合達到固定融合,使患者愉快地接受手術的治療;由已行同類手術的患者向其介紹手術、術后經過,使患者有充分的心理準備,配合治療;并闡明情緒與疾病的關系。
2.1.3指導患者做食管氣管的推移訓練術中牽拉氣管、食管時可引起患者不適,而影響手術進行,且此種操作易刺激氣管引起反射性干咳等癥狀[1]。告知患者此種訓練的必要性以取得其積極配合。術后3~5天讓患者用手示、中、環指將氣管向左側牽拉訓練,必須超過中線,持續5~10min,逐漸增至15~20min,3~4次/天。本組病例通過訓練,可使氣管向左側牽拉過中線1~2cm,為手術成功創造了有利條件。
2.1.4上呼吸道的護理指導患者進行有效的咳嗽、排痰,囑患者深呼吸,在呼氣末咳嗽,重復數次,對無力咳痰者,先用右手示指和中指按壓總氣管,以刺激氣管引起咳嗽或用雙手壓迫患者的胸腹部,囑患者用力咳嗽,以加強膈肌反彈的力量。
2.1.5手術區域皮膚準備骨組織抗感染能力較差,易引起細菌感染,皮膚準備宜徹底。備皮范圍為頭頸部至肋緣兩側過腋中線。取骨部位多采用同側髂骨,均于手術前3天備皮,術前1天手術區皮膚消毒后用無菌巾包扎。
2.2術后護理
2.2.1護理CSLP的固定可以避免術后植骨塊脫出并發癥,但在骨性融合之前固定是不牢固的,仍然需要避免頸部的過伸活動、過早起床[2]。翻身時應保持頭、頸、肩、軀干縱軸一致,軸位翻身。
2.2.2呼吸道護理術后進行心電監護,密切觀察患者呼吸、心率、血壓,持續吸氧,根據血氧飽和度來調整氧流量。手術過程中咽喉、氣管等部位的牽拉可造成喉頭水腫而產生咽部不適、吞咽和呼吸困難。術后常規給予慶大霉素8萬u和α-糜蛋白酶2000u加入生理鹽水20ml霧化吸入,2次/天,可減輕水腫[3]。
2.2.3切口觀察及護理術后切口內常規留置負壓引流管24~72h,認真觀察引流液的量、色、質并做記錄。術后引流量一般約為100~300ml,少數病例可達500ml。隨時檢查引流管是否有凝血堵塞、扭曲、漏氣。如果滲血過多或切口膨隆,局部腫脹,整個頸部增粗;患者自覺術區明顯脹痛,頸部有嚴重緊縮感或呼吸困難加劇,口唇紫紺,應及時報告醫生。本組有2例患者于術后24h出現此種情況,診斷為切口內血腫并立即去手術室剪開頸部縫線,清除血腫后患者呼吸困難明顯改善。本組有2例患者術后72h引流量超過500ml,顏色為“洗肉水樣”考慮腦積液漏,采用抬高床頭10cm,切口沙袋壓迫,補充電解質,引流量逐漸減少,1周后傷口Ⅰ期愈合。
2.2.4感覺及運動功能的觀察觸摸患者四肢末端,檢查其感覺及運動功能是否存在;牽拉尿管檢查膀胱感覺,尿管間斷開放。每個班次都檢查并行書面交班,對癱瘓患者,記錄截癱平面。
2.2.5功能鍛煉康復護理為防止肌肉攣縮和關節僵硬,術后早期給上、下肢肌肉按摩和行關節的被動活動,肌肉應按摩5~6次/天,20~30min/次,關節的被動運動只需少量即可,但每一單次被動活動必須達到最大的幅度。上肢主要鍛煉手的握與捏功能,恢復肌肉力量。下肢主要加強屈髖、屈膝及踝關節的肌肉鍛煉,以保證下肢負重與行走的功能。鍛煉以主動活動為主,被動活動為輔。
2.2.6出院指導出院時囑患者頸圍佩帶時間1個月,術后3個月內定期門診復查。講明出院后繼續康復訓練的重要性;注意頸部勿作劇烈活動,防止再損傷。
【參考文獻】
一、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在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是由于財務信息在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不對稱而產生的。經營者是企業財務信息的知情者,而所有者是企業財務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為了用最低的成本監督經營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所有者委托注冊會計師對經營者進行審計。
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的審計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業經營委托關系的委托方(財產所有權的所有者)和受托方(擁有財產經營權的經營者)是確定的基礎上。這種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投資者的人數有限且相對固定,投資者之間在對經營者實施監督和激勵時容易達成一致。作為委托方的投資人和作為受托方的經營者有明確的委托協議或合同條款,投資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在時間上和空間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建立在這些條件基礎上才形成了傳統的審計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業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委托關系中,投資者是委托人、外部審計師(注冊會計師)是審計人、經營者是被審計人,三者身份明確,并構建起環環相扣,嚴密閉合的審計三種人關系。
作為審計人的注冊會計師是超然獨立于作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為被審計人的經營者之外的,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客觀公證的發表審計意見。這種關系體現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德國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將審計委托權作為股東大會的權限之一。
可見,在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中,獨立審計是為了解決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問題。
二、大股東控制下的傳統獨立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陷
通過對中國現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分析,筆者發現,大股東控制在目前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股權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內部人控制問題,是股東對內部人怎樣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的問題,內部人控制的僅僅是經營管理權。而大股東控制問題,是中小股東對大股東怎樣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的問題,大股東不僅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而且還控制了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董事會經營權、經理層管理權和監事會監督權等權利。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按照現行的股東大會表決機制,大股東往往親自或通過其人掌握或控制著公司的經營權和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大股東集信息的知情者和聘用注冊會計師的權力于一體。由此可見,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經不是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矛盾,而是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矛盾了。
從獨立審計的產生我們知道,獨立審計是為了解決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問題,并不是為了解決中小股東對大股東的監督問題。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如果我們仍然沿用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則顯然是不合適了。目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權仍然是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掌握。
當前,在我國,由于大股東直接或間接地掌控了獨立審計的委托權,對注冊會計師的取舍有著決定作用。當會計舞弊是出于大股東的某些意圖時,大多數注冊會計師無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根據筆者的調查分析,大部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會計舞弊都源自于大股東的授意。因此,筆者認為,由財務信息的知情者大股東掌握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是中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既然大股東和會計舞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那么由大股東來控制獨立審計的委托權顯然不合適。
另外,在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經常變動的股東,并且股東人數成千上萬,雖然法律賦予股東大會選擇、委托注冊會計師的權力,但很難落到實處。所以,在傳統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委托模式中,由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權力也變得不現實了。
因此,筆者認為,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對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權必須回歸到財務信息的非知情股東——中小股東手中,才有可能保證獨立審計的有效。
三、中小股東掌握獨立審計委托權的可行性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以及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的機制。由于我國現有法律無法有效約束公司的幕后操控者———大股東,因此有必要設計一整套相互關聯的法律制約機制來約束大股東。如何對大股東權力濫用進行有效制約呢?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權力制衡結構。基本思路如下:
經營管理決策權與監督權分開,這是權力制衡的基本要求。由大股東掌握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中小股東掌握公司的監督權,這種思路源于獨立審計的起源。16世紀意大利出現了合伙制企業,盡管當時的合伙人都是出資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出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那些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人怎樣監督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人就成了一個問題。當時解決問題的辦法是:由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人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參與經營管理的人進行審計,這就是獨立審計的起源。沿著這個思路,筆者認為: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董事會的產生仍然遵循資本多數決原則,經理層也仍然由董事會聘任,這就自然使得大股東掌握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但監督權必須要由中小股東掌握,那么它應當怎樣產生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對大股東掌握的權力進行分析。雖然大股東掌握著股東大會的表決權,但股東大會的每一次表決,都是在公開、中小股東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時大股東的實際利益還沒有得到,或者說中小股東的實際損失還沒有發生,中小股東完全可以用腳投票來規避這個風險。由于中小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所以,在董事會、經理層與中小股東之間卻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存在著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因此,制度安排中主要是要解決中小股東監督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經理層的問題。筆者設想,監督權仍然由監事會掌握,但監事會的成員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監事會不對股東大會負責,而對中小股東負責。監事會除了具有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外,還應具有以下職權:
1、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利。現行制度安排中,會計師事務所由董事會聘任,同時董事會又是被審計人員,這種審計委托人與被審人員合一的狀態,破壞了審計關系中三方(審計委托人、被審計人員和審計人員)有序的平衡關系,使獨立審計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剝奪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由于大股東實際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同時又控制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為了避免大股東既是審計委托人,又是被審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聘請或解聘的權利必須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的監事會掌握。
2、獨立董事任免權。由于監事只能列席董事會,對決策并無表決權,因此中小股東的監督權只是一種事后監督,具有較為顯著的被動性特點。為了彌補這個不足,必須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董事會的決策過程中,這是一種事前和事中的監督。由于獨立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享有普通董事的所有權力,對董事會的決策享有表決權,并享有一些法定的特別職權。如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有發表獨立意見的權力等等。這些職權確立了獨立董事在監控大股東、監控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企業、高管人員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監督公司高管人員是否串通損害股東利益,監控控股股東是否損害公司的利益。但是,獨立董事實現這些權利的一個前提條件是自身必須具有“獨立性”。由于獨立董事所監督的是大股東及其所控制的董事會和經理層,因此這里的“獨立性”主要是指與大股東的獨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后,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在大股東控制股權結構下,獨立董事實質上是由大股東決定的。而且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津貼標準由董事會制定,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在我國大股東控制董事會、股東大會情況下,獨立董事薪酬的多少實質上也是由大股東決定的。這一獨立董事產生程序及其薪酬決定模式都嚴重動搖了獨立董事的獨立地位,使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能的時候,很可能只會迎合董事會中的大股東的口味從而喪失其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獨立董事制度不能保證獨立董事與大股東的獨立,獨立董事制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為了避免大股東既是獨立董事委托人,又是被監督人員,獨立董事聘請或解聘的權利必須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的監事會掌握。中小股東掌握監事會這樣一種制度安排,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首先,它確保了大股東對經營管理決策權的控制。這符合股權資本多數決原則,能夠調動廣大投資者的積極性;其次,它能確保中小股東對大股東的監督。中小股東通過其控制的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的決策過程進行監督,通過其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經營管理層的財務進行監督;最后,由于大股東的牽制,可以有效防止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出現。
從上面的論述可知,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中小股東掌握監事會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可以使中小股東從制度上對大股東進行監督。但如何定義中小股東?具體的監督權應如何組織實施呢?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筆者認為,可以將持有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不參加公司董事會、高管層的股東界定為中小股東。在監督權的具體組織實施上,筆者建議在中小股東控制的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代表中小股東擔任獨立審計的委托人,而大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仍然由內部審計部門來完成。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1、人員遴選。在股東大會日,從到會的中、小股東中依據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多少自動生成中小股東代表5~7人,另隨機選定中小股東代表2~4人。
2、工作概要。股東大會結束后,審計委員會舉行審計大會,并邀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參加。當天,審計委員會選定2~4家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參加競標的會計師事務所代表。第二天,舉行審計競標會,最終選定審計人,并簽署審計業務約定書。
3、領導體制及權利保障。審計委員會屬于真正代表中小股東利益的獨立機構,其審計監督權應通過《公司法》等法律形式予以明確。
上述模式操作方便,執行成本低廉,確保了中小股東的審計委托人地位——注冊會計師可以毫無顧忌、名正言順地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而努力。同時,由于大股東要依賴內部審計部門對經營者進行監控,內部審計必定會在大股東的推動下得到發展。
2小水電管理方式
目前,國內小水電站的管理模式一般有自運行管理和委托管理兩種。自運行管理就是企業自行組織人員對電站的大壩及發電設備的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這種管理模式對于企業來說,工作任務繁瑣但易于管理控制。鑒于水電站自身生產特點,委托管理又分為全部委托運營管理、運維委托管理、維護檢修委托管理三種。
(1)全部委托運營管理就是企業不僅將生產運行委托,而且也將經營職責進行委托,企業按合同預定收取投資回報。這種模式大大增加了被委托方的風險,企業對被委托方沒有相應的控制措施。但是,小水電站因其專業化性質,被委托方在水電站經營管理方面,其承擔的風險遠比企業要大得多,且風險的控制能力較企業強。
(2)運維委托運營管理也就是企業僅將生產運行委托給大的發電站或公司,而不將經營職責委托,自己進行控制,企業按合同預定支付給被委托方運行管理酬金。委托的內容主要有:委托生產運營及發電設備的正常運行,日常維護,技術管理和安全管理;委托發電設備大小修工作;物業管理等。這種管理模式較為普遍,湖南石門金家溝水電站就是采用這種管理模式。
(3)維護檢修管理就是企業參與電站經營管理和運行管理,企業只將發電設備的維護,大小修工作進行委托管理,委托給有專業檢修人才和隊伍的發電站或企業。
3小水電委托管理分析
3.1小水電委托管理的風險
(1)委托方的風險主要有人為風險、經濟風險、自然風險、政策風險等。人為風險包括人員管理水平,不可預見事件等,經濟風險包括資金籌措不力,宏觀經濟形勢,投資環境惡化,市場物價,投資回收期過長等;自然風險包括河流降水來水,惡劣的氣候條件與現場環境、自燃小災害等,政策風險包括國家政府主管部門的行為、態度,管理體制等。
(2)被委托方的風險主要有管理風險、責任風險、發電設備設施性能風險等。管理風險主要在于管理人員管理水平,技術人員技術水平和責任心;責任風險主要在于委托費用風險,替代責任風險等,因此,單就這些方面被委托方的風險并不比委托方小。
3.2小水電委托管理的利弊分析
3.2.1委托管理模式下對委托方(企業)的利弊
①減少委托方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同時,小水電站委托管理下收益遠比自己培養專業人才隊伍來得快。②委托方把小水電站運營管理委托給專業隊伍,分出一些風險給被委托方,減少企業部分風險,同時,利于電站安全穩定生產,進而實現利益最大化。③委托方把小水電站運營管理委托給專業隊伍,可以集中精力進行融資和再投資,做大做強自身核心業務,利于企業多元化、長遠化發展。④委托方把小水電站運營管理委托給專業隊伍,增加了自身監管工作和風險。⑤委托方把小水電站運營管理委托給專業隊伍,必須在委托管理合同方面做足功課,以使雙方實現共贏,否則則是雙方兩敗俱傷,甚者出現投資嚴重虧損。
3.2.2委托管理模式下對被委托方(企業)的利弊
①委托管理下使被委托方增加額外收入,降低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尤其對那些舊的大水電站企業,分流一部分過剩人員,盤活企業自身發展。②委托管理模式下促使一部分專業化運營管理公司的建立和發展。③委托管理模式下經濟利益和風險責任原因促使專業化發電企業加強自身管理,提高自有專業人員水平等。④部分委托方由于自身專業知識和資金原因,在投資建設階段對設備選型欠佳,致使被委托方設備風險嚴重加大,進而影響安全運營管理。
一、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在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是由于財務信息在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不對稱而產生的。經營者是企業財務信息的知情者,而所有者是企業財務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為了用最低的成本監督經營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所有者委托注冊會計師對經營者進行審計。
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的審計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業經營委托關系的委托方(財產所有權的所有者)和受托方(擁有財產經營權的經營者)是確定的基礎上。這種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投資者的人數有限且相對固定,投資者之間在對經營者實施監督和激勵時容易達成一致。作為委托方的投資人和作為受托方的經營者有明確的委托協議或合同條款,投資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在時間上和空間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建立在這些條件基礎上才形成了傳統的審計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業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委托關系中,投資者是委托人、外部審計師(注冊會計師)是審計人、經營者是被審計人,三者身份明確,并構建起環環相扣,嚴密閉合的審計三種人關系。
作為審計人的注冊會計師是超然獨立于作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為被審計人的經營者之外的,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客觀公證的發表審計意見。這種關系體現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德國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將審計委托權作為股東大會的權限之一。
可見,在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中,獨立審計是為了解決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問題。
二、大股東控制下的傳統獨立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陷
通過對中國現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分析,筆者發現,大股東控制在目前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股權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內部人控制問題,是股東對內部人怎樣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的問題,內部人控制的僅僅是經營管理權。而大股東控制問題,是中小股東對大股東怎樣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的問題,大股東不僅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而且還控制了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董事會經營權、經理層管理權和監事會監督權等權利。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按照現行的股東大會表決機制,大股東往往親自或通過其人掌握或控制著公司的經營權和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大股東集信息的知情者和聘用注冊會計師的權力于一體。由此可見,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經不是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矛盾,而是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矛盾了。
從獨立審計的產生我們知道,獨立審計是為了解決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問題,并不是為了解決中小股東對大股東的監督問題。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如果我們仍然沿用傳統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則顯然是不合適了。目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權仍然是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掌握。
當前,在我國,由于大股東直接或間接地掌控了獨立審計的委托權,對注冊會計師的取舍有著決定作用。當會計舞弊是出于大股東的某些意圖時,大多數注冊會計師無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根據筆者的調查分析,大部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會計舞弊都源自于大股東的授意。因此,筆者認為,由財務信息的知情者大股東掌握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是中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既然大股東和會計舞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那么由大股東來控制獨立審計的委托權顯然不合適。
另外,在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經常變動的股東,并且股東人數成千上萬,雖然法律賦予股東大會選擇、委托注冊會計師的權力,但很難落到實處。所以,在傳統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委托模式中,由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權力也變得不現實了。
因此,筆者認為,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對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權必須回歸到財務信息的非知情股東——中小股東手中,才有可能保證獨立審計的有效。
三、中小股東掌握獨立審計委托權的可行性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以及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的機制。由于我國現有法律無法有效約束公司的幕后操控者———大股東,因此有必要設計一整套相互關聯的法律制約機制來約束大股東。如何對大股東權力濫用進行有效制約呢?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權力制衡結構。基本思路如下:
經營管理決策權與監督權分開,這是權力制衡的基本要求。由大股東掌握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中小股東掌握公司的監督權,這種思路源于獨立審計的起源。16世紀意大利出現了合伙制企業,盡管當時的合伙人都是出資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出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那些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人怎樣監督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人就成了一個問題。當時解決問題的辦法是:由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人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參與經營管理的人進行審計,這就是獨立審計的起源。沿著這個思路,筆者認為: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董事會的產生仍然遵循資本多數決原則,經理層也仍然由董事會聘任,這就自然使得大股東掌握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但監督權必須要由中小股東掌握,那么它應當怎樣產生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對大股東掌握的權力進行分析。雖然大股東掌握著股東大會的表決權,但股東大會的每一次表決,都是在公開、中小股東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時大股東的實際利益還沒有得到,或者說中小股東的實際損失還沒有發生,中小股東完全可以用腳投票來規避這個風險。由于中小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所以,在董事會、經理層與中小股東之間卻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存在著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因此,制度安排中主要是要解決中小股東監督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經理層的問題。筆者設想,監督權仍然由監事會掌握,但監事會的成員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監事會不對股東大會負責,而對中小股東負責。監事會除了具有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外,還應具有以下職權:
1、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利。現行制度安排中,會計師事務所由董事會聘任,同時董事會又是被審計人員,這種審計委托人與被審人員合一的狀態,破壞了審計關系中三方(審計委托人、被審計人員和審計人員)有序的平衡關系,使獨立審計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剝奪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由于大股東實際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同時又控制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為了避免大股東既是審計委托人,又是被審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聘請或解聘的權利必須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的監事會掌握。
2、獨立董事任免權。由于監事只能列席董事會,對決策并無表決權,因此中小股東的監督權只是一種事后監督,具有較為顯著的被動性特點。為了彌補這個不足,必須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董事會的決策過程中,這是一種事前和事中的監督。由于獨立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享有普通董事的所有權力,對董事會的決策享有表決權,并享有一些法定的特別職權。如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有發表獨立意見的權力等等。這些職權確立了獨立董事在監控大股東、監控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企業、高管人員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監督公司高管人員是否串通損害股東利益,監控控股股東是否損害公司的利益。但是,獨立董事實現這些權利的一個前提條件是自身必須具有“獨立性”。由于獨立董事所監督的是大股東及其所控制的董事會和經理層,因此這里的“獨立性”主要是指與大股東的獨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后,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在大股東控制股權結構下,獨立董事實質上是由大股東決定的。而且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津貼標準由董事會制定,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在我國大股東控制董事會、股東大會情況下,獨立董事薪酬的多少實質上也是由大股東決定的。這一獨立董事產生程序及其薪酬決定模式都嚴重動搖了獨立董事的獨立地位,使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能的時候,很可能只會迎合董事會中的大股東的口味從而喪失其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獨立董事制度不能保證獨立董事與大股東的獨立,獨立董事制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為了避免大股東既是獨立董事委托人,又是被監督人員,獨立董事聘請或解聘的權利必須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的監事會掌握。中小股東掌握監事會這樣一種制度安排,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首先,它確保了大股東對經營管理決策權的控制。這符合股權資本多數決原則,能夠調動廣大投資者的積極性;其次,它能確保中小股東對大股東的監督。中小股東通過其控制的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的決策過程進行監督,通過其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經營管理層的財務進行監督;最后,由于大股東的牽制,可以有效防止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出現。
從上面的論述可知,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中小股東掌握監事會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可以使中小股東從制度上對大股東進行監督。但如何定義中小股東?具體的監督權應如何組織實施呢?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筆者認為,可以將持有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不參加公司董事會、高管層的股東界定為中小股東。在監督權的具體組織實施上,筆者建議在中小股東控制的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代表中小股東擔任獨立審計的委托人,而大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仍然由內部審計部門來完成。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1、人員遴選。在股東大會日,從到會的中、小股東中依據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多少自動生成中小股東代表5~7人,另隨機選定中小股東代表2~4人。
2、工作概要。股東大會結束后,審計委員會舉行審計大會,并邀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參加。當天,審計委員會選定2~4家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參加競標的會計師事務所代表。第二天,舉行審計競標會,最終選定審計人,并簽署審計業務約定書。
3、領導體制及權利保障。審計委員會屬于真正代表中小股東利益的獨立機構,其審計監督權應通過《公司法》等法律形式予以明確。
上述模式操作方便,執行成本低廉,確保了中小股東的審計委托人地位——注冊會計師可以毫無顧忌、名正言順地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而努力。同時,由于大股東要依賴內部審計部門對經營者進行監控,內部審計必定會在大股東的推動下得到發展。
近幾年來,“三公”經費的使用問題受到了各個方面的高度關注,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再次要求“加大‘三公經費’的公開力度,要求更加細化地說明公務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用車購置數及擁有量和國內公務接待的有關情況”。“三公”經費公開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三公”經費使用過程中的浪費問題、控制“三公”經費的支出規模,但是盡管如此目前“三公”經費的控制仍不盡如人意。“三公”經費濫用的問題其實也是一種委托機制失靈的現象。作為人的政府利用其信息優勢和職務之便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了委托人民眾的利益,造成了“三公”經費浪費、規模無法控制等問題。因此,從委托理論淺析我國“三公”經費的控制現狀、“控制難”的原因以及措施,對于深入了解“三公”經費控制中的問題和對其有效治理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三公”經費的控制現狀
“三公”經費是指財政撥款支出安排的出國(境)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這三項經費,而“三公”經費的控制是指嚴格控制其在財政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1]。近年來由于利益失衡、信息不對稱和缺乏有效監督使“三公”經費濫用問題嚴重,出現了諸如公款吃喝、公費旅游、公車私用等問題,浪費了大量的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以公車為例,據國家發改委調研報告顯示,公車使用存在個“三分之一”,即辦公事占1/3,領導干部及親屬私用占1/3,司機私用占1/3。
基于這個背景,國家開始狠抓“三公”經費的公開和控制監管,使“三公”經費的支出基數有了顯著降低。2010年國務院要求公開中央各部門的“三公經費”以來,按官方財政公開的數據統計,四年來,“三公經費”決算從2010年的94.7億元降至2013年的71.54億元,共減少23.16億元。其中,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由61.69億元降至42.53億元,減少了19.16億元,居三項之首。但是我國的“三公”經費控制仍處于初級階段,存在著許多的問題。
第一,“三公”經費的公開仍不透明。從《2013中國財政透明度報告》中可以看出仍有14 個省份未公開“三公”經費,并且公開的往往是上千萬、上億級別的大數,而缺乏細化精確的小數,沒有細化精確到具體的花費項目,也沒有說明花費的具體目的。與“三公”經費配套的一些基本參照數據,如部門人員數量等,也沒有進一步細化公開。“三公”經費的公開越模糊,政府部門對于“三公”經費的使用就越自由越不受限制,控制其規模就越難。
第二,“三公”經費的浪費現象仍十分嚴重。目前公務接待的開支名目多、數額大,包含內容卻并不清楚;打著出國學習考察,參加培訓、會議的口號進行公費旅游為干部謀取福利的現象十分突出;單位違法超編、超購車輛,公車私用的行為也無法杜絕,據國家發改委統計:行政單位的公車每萬里運行成本是社會運營車的5~6倍,而使用效率僅為社會運營車的1/5至1/6,浪費現象不可謂不嚴重。
第三,“三公”經費的隱形支出難以統計。“三公”經費支出常常被變通為其他支出,或是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攤派、轉嫁,或是將預算外收入用于“三公”消費。這種隱形支出就使得“三公”經費的實際支出難以考察,“三公”經費的總體支出數額無法確定,“三公”經費的控制自然也就無法實現了。
二、“三公”經費難以控制的原因――基于委托理論分析
在學術界普遍看來,委托理論遵循的是以“經濟人”假設為核心的新古典經濟學研究模式,以兩個基本假設――委托人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信息不對稱為前提。在這種假設下,人便可能會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優勢,將自己的利益置于委托人之上,即可能產生問題。而由于問題的存在,委托人就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衡機制來約束和激勵人,避免問題的發生,提高效率。
造成“三公”經費控制困難的原因有許多,本文基于委托理論分析,主要有:
第一,政府工作人員也是“經濟人”。委托理論認為政府是由活動在政治市場上的獨立經濟人組成的,他們對公共權力的獲取和行使并不是以放棄自身利益需求為前提的。以利益為根本出發點,自利行為為準則的政府工作人員,一旦其遵守法律的理性被這種經濟人本質打敗,自利現象就會出現[2]。長期以來,我國公務員實行低工資高福利的工資待遇制度,工資水平過低就容易導致部分公職人員濫用權力,,使“三公消費”支出增加。
第二,政府和公眾之間信息不對稱。委托理論認為只要公共權力人即政府是信息優勢者,且本性中又包含有自私自利的成分,那么,他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優勢謀取私利。現實中官員往往為了自身利益,找各種借口隱藏信息,即使公開信息也是“形式重于實質”,對公眾缺乏坦誠的態度與透明的行動[3]。“三公”經費越模糊,政府從中可獲取的利益就越大,因此政府往往對利用其信息優勢地位不愿意公開“三公”經費每筆支出的具體金額和使用用途,其數據究竟是高是低,是否合理,這些公眾都很難判斷鑒別。這種信息不對稱就給了政府“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也使“三公”經費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
第三,監督機制不完善。就目前看來,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主體多,但其之間缺乏整合,監督的合力較弱,沒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監督網絡,存在大量虛監漏監的問題,容易出現模糊的公務消費。現在“三公”經費的來源除了每年人大審議的經費之外,還有些是來源于預算外資金,這些資金難以監管。而且“三公”經費常常分散在預算科目的各項支出中,內容和范圍也界定不清,支出隨意性較大,民眾也沒有足夠的依據對公開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不能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建議:如何有效控制“三公”經費
在委托理論看來,由于最終人――官員是自利傾向的,并且作為委托人的民眾和作為人的政府之間信息并不對稱,不易進行監督,所以極易導致委托機制失靈。“三公”經費控制難的問題其實也是一種委托機制失靈,需要我們從委托理論的視角尋找解決的途徑。
第一,適當提高公務員工資水平,推行“陽光工資”。相對于國內其他行業和國外公務員,我國公務員的收入水平偏低。“經濟人”假設認為公務員首先考慮的會是個人的物質生活狀況,注意的是自己的工資水平和福利待遇,然后才是公共利益[4]。逐步提高公務員的工資性收入,把各種津貼、補貼、獎金等“隱形收入”顯性化,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務員的社會公平感,減少其不良公務消費的動機。
第二,完善“三公”經費管理制度,打破信息不對稱。首先,應該制定完善的“三公”經費使用標準,對公務接待的含義標準、公車配置的標準和公務出國方面的規定都作嚴格的規定,并且在網上公示[5]。其次,在“三公”經費預算制度上,應該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將“三公”經費納入基本預算,預算的項目也應該更加細化可操作。最后,在“三公”經費的審批制度上,應該將“三公”經費預算公開、社會反饋意見搜集、政府回應及修改預算等工作前置到預算審批之前,更好地讓公共了解經費的支出并建立公民政府雙向溝通機制,打破信息不對稱局面。
第三,“三公”經費的公開應更細更全,透明度亟需提高。政府收入和支出都與人民息息相關,政府有義務讓人民了解他們委托政府管理的公共資金是從什么渠道獲得又有什么用途,這種安排和使用結果是否合理。以美國為例,它的聯邦總務局每個財年都會將聯邦政府的公車使用情況(公車的數量、車型、單位使用成本)公布在網上,供公眾隨時查閱和對比分析。我國政府也應統一規范“三公”經費公開的途徑、形式和標準,提高公開的深度、廣度,使“三公”經費的公開更加精確完整,讓百姓們能夠看到“小賬”、“細賬”。這不僅是對人民權利的保障,讓民眾充分參與到政府權力行使的過程中,還有利于民眾行使委托人權力監督政府,約束政府行為。
第四,建立“三公”經費績效考核體系,實行問責制。“三公”經費的控制除了繼續加大公開力度,還必須要進行事后評估考核,加強責任追究。首先,審計部門要不定期的對“三公經費”支出情況進行審計,特別是針對支出規模大的單位,并提出審計意見。在“三公”經費決算公開之前,應審計“三公”經費支出的準確性、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便民眾和媒體更好地監督。其次,還應把“三公”經費的使用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對不按法定要求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的部門的負責人問責,加大對違規單位的處罰力度[6]。最后,還應把“三公”經費的情況與公務員的個人年終績效評估掛鉤,獎優懲劣,約束公務員平時的公務浪費行為[7]。
第五,健全“三公”經費監督體系,提高監督水平。首先,要充分發揮人大在“三公”經費預、決算中的監督作用。在審批“三公”經費預算時要進行事前監督,“三公”經費只能從本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中支出,不得從其他渠道支付,對“三公”經費決算的審議也要認真負責,以做好事后監督。其次,要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對違法使用“三公經費”的政府進行審查,以保障“三公經費”管理的有序性。最后,要重視群眾和媒體的監督,在香港,公務接待要上報賓客名單、宴請理由、預計消費和人均消費等信息,以供民眾有效監督,形成透明的監督機制[8]。“三公”經費預算的公開要細化到“項”上,讓民眾一看就懂,便于公民監督。
五、結語
本文基于委托理論,淺析了我國“三公”經費的控制現狀、造成“三公”經費控制不易的原因和更好實施“三公”經費管理的建議。但文章僅從提高薪資、公開透明、管理制度、績效體系、民主監督等方面進行了研究,要控制“三公”經費,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三公”經費的預算體系建設、精簡機構數量和在編人數等。“三公”經費的控制是現在國家建設廉潔高效政府的要求,對于提升政府的誠信力和社會形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政府單位應該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認真執行國家有關“三公”經費的規定,努力控制“三公”經費規模。
參考文獻
[1]田冠軍.“三公”經費的控制與審計探討[J].審計研究,2014(04):74-78
[2]譚鑫.淺析我國腐敗問題的成因及治理――以公共選擇理論為分析視角[J].法制與社會,2013(02):185-186
[3]王育紅.淺議“三公經費”消費的治理[J].中國外資,2013(10):130-131
[4]鄭永蘭,潘晨光.由“高薪養廉”談我國公務員物質激勵的必要性[J].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1)
[5]鄭璇.我國“三公”經費公開的現狀、問題與對策建議[J].學理論,2013(16):54-56
[摘要]近年來由于對“三公”經費缺乏有效監督,信息不對稱和利益失衡使“三公經費”控制十分困難,出現了諸如公開不透明、浪費屢禁不止、隱形支出難統計的問題。基于委托理論分析,可以從提高公務員薪資、提高公開的廣度深度、完善“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健全監督制度等方面來加以改善。以委托理論為視角研究,對認清和解決“‘三公’經費控制難”的問題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關鍵詞 ]“三公經費”;委托理論;“經濟人”
近幾年來,“三公”經費的使用問題受到了各個方面的高度關注,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再次要求“加大‘三公經費’的公開力度,要求更加細化地說明公務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用車購置數及擁有量和國內公務接待的有關情況”。“三公”經費公開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三公”經費使用過程中的浪費問題、控制“三公”經費的支出規模,但是盡管如此目前“三公”經費的控制仍不盡如人意。“三公”經費濫用的問題其實也是一種委托機制失靈的現象。作為人的政府利用其信息優勢和職務之便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了委托人民眾的利益,造成了“三公”經費浪費、規模無法控制等問題。因此,從委托理論淺析我國“三公”經費的控制現狀、“控制難”的原因以及措施,對于深入了解“三公”經費控制中的問題和對其有效治理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三公”經費的控制現狀
“三公”經費是指財政撥款支出安排的出國(境)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這三項經費,而“三公”經費的控制是指嚴格控制其在財政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1]。近年來由于利益失衡、信息不對稱和缺乏有效監督使“三公”經費濫用問題嚴重,出現了諸如公款吃喝、公費旅游、公車私用等問題,浪費了大量的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以公車為例,據國家發改委調研報告顯示,公車使用存在個“三分之一”,即辦公事占1/3,領導干部及親屬私用占1/3,司機私用占1/3。
基于這個背景,國家開始狠抓“三公”經費的公開和控制監管,使“三公”經費的支出基數有了顯著降低。2010年國務院要求公開中央各部門的“三公經費”以來,按官方財政公開的數據統計,四年來,“三公經費”決算從2010年的94.7億元降至2013年的71.54億元,共減少23.16億元。其中,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由61.69億元降至42.53億元,減少了19.16億元,居三項之首。但是我國的“三公”經費控制仍處于初級階段,存在著許多的問題。
第一,“三公”經費的公開仍不透明。從《2013中國財政透明度報告》中可以看出仍有14 個省份未公開“三公”經費,并且公開的往往是上千萬、上億級別的大數,而缺乏細化精確的小數,沒有細化精確到具體的花費項目,也沒有說明花費的具體目的。與“三公”經費配套的一些基本參照數據,如部門人員數量等,也沒有進一步細化公開。“三公”經費的公開越模糊,政府部門對于“三公”經費的使用就越自由越不受限制,控制其規模就越難。
第二,“三公”經費的浪費現象仍十分嚴重。目前公務接待的開支名目多、數額大,包含內容卻并不清楚;打著出國學習考察,參加培訓、會議的口號進行公費旅游為干部謀取福利的現象十分突出;單位違法超編、超購車輛,公車私用的行為也無法杜絕,據國家發改委統計:行政單位的公車每萬里運行成本是社會運營車的5~6倍,而使用效率僅為社會運營車的1/5至1/6,浪費現象不可謂不嚴重。
第三,“三公”經費的隱形支出難以統計。“三公”經費支出常常被變通為其他支出,或是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攤派、轉嫁,或是將預算外收入用于“三公”消費。這種隱形支出就使得“三公”經費的實際支出難以考察,“三公”經費的總體支出數額無法確定,“三公”經費的控制自然也就無法實現了。
二、“三公”經費難以控制的原因——基于委托理論分析
在學術界普遍看來,委托理論遵循的是以“經濟人”假設為核心的新古典經濟學研究模式,以兩個基本假設——委托人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信息不對稱為前提。在這種假設下,人便可能會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優勢,將自己的利益置于委托人之上,即可能產生問題。而由于問題的存在,委托人就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衡機制來約束和激勵人,避免問題的發生,提高效率。
造成“三公”經費控制困難的原因有許多,本文基于委托理論分析,主要有:
第一,政府工作人員也是“經濟人”。委托理論認為政府是由活動在政治市場上的獨立經濟人組成的,他們對公共權力的獲取和行使并不是以放棄自身利益需求為前提的。以利益為根本出發點,自利行為為準則的政府工作人員,一旦其遵守法律的理性被這種經濟人本質打敗,自利現象就會出現[2]。長期以來,我國公務員實行低工資高福利的工資待遇制度,工資水平過低就容易導致部分公職人員濫用權力,以權謀私,使“三公消費”支出增加。
第二,政府和公眾之間信息不對稱。委托理論認為只要公共權力人即政府是信息優勢者,且本性中又包含有自私自利的成分,那么,他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優勢謀取私利。現實中官員往往為了自身利益,找各種借口隱藏信息,即使公開信息也是“形式重于實質”,對公眾缺乏坦誠的態度與透明的行動[3]。“三公”經費越模糊,政府從中可獲取的利益就越大,因此政府往往對利用其信息優勢地位不愿意公開“三公”經費每筆支出的具體金額和使用用途,其數據究竟是高是低,是否合理,這些公眾都很難判斷鑒別。這種信息不對稱就給了政府“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的可能性,也使“三公”經費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
第三,監督機制不完善。就目前看來,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主體多,但其之間缺乏整合,監督的合力較弱,沒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監督網絡,存在大量虛監漏監的問題,容易出現模糊的公務消費。現在“三公”經費的來源除了每年人大審議的經費之外,還有些是來源于預算外資金,這些資金難以監管。而且“三公”經費常常分散在預算科目的各項支出中,內容和范圍也界定不清,支出隨意性較大,民眾也沒有足夠的依據對公開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不能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建議:如何有效控制“三公”經費
在委托理論看來,由于最終人——官員是自利傾向的,并且作為委托人的民眾和作為人的政府之間信息并不對稱,不易進行監督,所以極易導致委托機制失靈。“三公”經費控制難的問題其實也是一種委托機制失靈,需要我們從委托理論的視角尋找解決的途徑。
第一,適當提高公務員工資水平,推行“陽光工資”。相對于國內其他行業和國外公務員,我國公務員的收入水平偏低。“經濟人”假設認為公務員首先考慮的會是個人的物質生活狀況,注意的是自己的工資水平和福利待遇,然后才是公共利益[4]。逐步提高公務員的工資性收入,把各種津貼、補貼、獎金等“隱形收入”顯性化,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務員的社會公平感,減少其不良公務消費的動機。
第二,完善“三公”經費管理制度,打破信息不對稱。首先,應該制定完善的“三公”經費使用標準,對公務接待的含義標準、公車配置的標準和公務出國方面的規定都作嚴格的規定,并且在網上公示[5]。其次,在“三公”經費預算制度上,應該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將“三公”經費納入基本預算,預算的項目也應該更加細化可操作。最后,在“三公”經費的審批制度上,應該將“三公”經費預算公開、社會反饋意見搜集、政府回應及修改預算等工作前置到預算審批之前,更好地讓公共了解經費的支出并建立公民政府雙向溝通機制,打破信息不對稱局面。
第三,“三公”經費的公開應更細更全,透明度亟需提高。政府收入和支出都與人民息息相關,政府有義務讓人民了解他們委托政府管理的公共資金是從什么渠道獲得又有什么用途,這種安排和使用結果是否合理。以美國為例,它的聯邦總務局每個財年都會將聯邦政府的公車使用情況(公車的數量、車型、單位使用成本)公布在網上,供公眾隨時查閱和對比分析。我國政府也應統一規范“三公”經費公開的途徑、形式和標準,提高公開的深度、廣度,使“三公”經費的公開更加精確完整,讓百姓們能夠看到“小賬”、“細賬”。這不僅是對人民權利的保障,讓民眾充分參與到政府權力行使的過程中,還有利于民眾行使委托人權力監督政府,約束政府行為。
第四,建立“三公”經費績效考核體系,實行問責制。“三公”經費的控制除了繼續加大公開力度,還必須要進行事后評估考核,加強責任追究。首先,審計部門要不定期的對“三公經費”支出情況進行審計,特別是針對支出規模大的單位,并提出審計意見。在“三公”經費決算公開之前,應審計“三公”經費支出的準確性、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便民眾和媒體更好地監督。其次,還應把“三公”經費的使用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對不按法定要求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的部門的負責人問責,加大對違規單位的處罰力度[6]。最后,還應把“三公”經費的情況與公務員的個人年終績效評估掛鉤,獎優懲劣,約束公務員平時的公務浪費行為[7]。
第五,健全“三公”經費監督體系,提高監督水平。首先,要充分發揮人大在“三公”經費預、決算中的監督作用。在審批“三公”經費預算時要進行事前監督,“三公”經費只能從本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中支出,不得從其他渠道支付,對“三公”經費決算的審議也要認真負責,以做好事后監督。其次,要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對違法使用“三公經費”的政府進行審查,以保障“三公經費”管理的有序性。最后,要重視群眾和媒體的監督,在香港,公務接待要上報賓客名單、宴請理由、預計消費和人均消費等信息,以供民眾有效監督,形成透明的監督機制[8]。“三公”經費預算的公開要細化到“項”上,讓民眾一看就懂,便于公民監督。
五、結語
本文基于委托理論,淺析了我國“三公”經費的控制現狀、造成“三公”經費控制不易的原因和更好實施“三公”經費管理的建議。但文章僅從提高薪資、公開透明、管理制度、績效體系、民主監督等方面進行了研究,要控制“三公”經費,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三公”經費的預算體系建設、精簡機構數量和在編人數等。“三公”經費的控制是現在國家建設廉潔高效政府的要求,對于提升政府的誠信力和社會形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政府單位應該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認真執行國家有關“三公”經費的規定,努力控制“三公”經費規模。
參考文獻
[1]田冠軍.“三公”經費的控制與審計探討[J].審計研究,2014(04):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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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鄭璇.我國“三公”經費公開的現狀、問題與對策建議[J].學理論,2013(16):54-56
【作者簡介】 楊波,副教授,長江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祝湘陵,副研究員,長江大學地球科學學院黨總支副書記。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5103(2013)05-0059-02
1997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工程碩士專業學位設置方案》,明確了工程碩士專業學位與工學碩士學位處于同一層次,但類型不同,各有側重。工程碩士教育制度從建立到發展的整個過程都與國家教育發展目標緊密相連,也成為高校中所有專業學位中規模最大,影響力較大,遇到的問題也較多的專業學位,為更好地適應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對高層次應用型復合人才的要求,學者們一直探索工程碩士培養質量的問題。
一、正確認識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的質量和特色
工程碩士與工學碩士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皆是解決工程技術和工程管理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但區別在于二者設置的背景、指導思想、培養對象、培養方式及培養目標等不相同。一是,工學碩士是能夠適應社會各方面整體需求,為教學、企業及社會培養通用型人才,主要來源是應屆畢業生。而工程碩士是為企業培養人才,提升企業人力資源水平,以企業需要為準繩,為企業培養特定型、應用型人才,主要來源為優秀在職人員;二是,工學碩士解決的是工程實際中存在的理論問題,追求理論研究的探索和創新,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風險性;而工程碩士解決的是工程中的實際問題,對實際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具有實現性和見效性,追求的是效益;三是,工學碩士立足于培養學術型和研究型人才,為進一步充實教學科研領域高層次人才及高校博士生生源,而工程碩士立足于為企業培養不離崗的復合型與應用型的人才,為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服務,滿足企業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二、把握工程碩士專業學位質量和特色的三個環節
高校應根據自身設置工程碩士的特色,將工程碩士的質量貫穿于整個過程,具體分為三個環節:招生、培養和學位論文三個環節。
在工程碩士招生中,首先應堅持招生條件中學位要求、工作實際經驗要求及單位推薦材料等要求;二是,必須通過全國工程碩士入學考試要求;三是必須通過高校綜合面試要求。這三方面構成工程碩士入學質量的基本保障。前一個條件是基礎,后兩個條件工程碩士培養質量提高的必要條件。在工程碩士招生中應綜合考慮這些條件,重視綜合面試考察學員綜合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察學生對所從事的工程事業的責任感和熱愛程度。
在工程碩士培養階段,課程培養是重要環節,也是時間最長、影響的最大的環節。這一階段中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課程設置、課程教學、課程實驗、專題研討、學術講座等多種形式,補充工程碩士科學知識、技術手段、技術創新、實驗手段、實踐應用、檢測方法等,特別是在實際工作的中涉及的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提高工程碩士解決企業中實際問題的能力,為企業在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方面培養復合型、應用型人才。高校應在該階段結合工程碩士的知識結構、綜合素質要求及學生的思維特點等,構建適合工程碩士的教學框架,包括專業方向選取、教材定制、課程設置、教學方式選取、考評體系建立等,強化學生優勢,建立高校具有特色的工程碩士培養方式。
工程碩士學位論文階段是專業碩士培養質量的綜合體現,綜合反映工程碩士理論聯系實際解決企業具體工程問題的能力。學位論文應集中于工程實際問題,為企業工程服務,從選題、開題報告、論文撰寫、論文審閱等環節入手,尊重企業專家和高校教授的意見,根據工程領域特點和企業實際需求制定原則性的論文規范和評審標準,使工程碩士能夠成為高校獨具特色的專業學位并滿足社會企業需求,得到社會廣泛認同。
三、與產業需求對接的工程碩士創新培養機制構建
(一)企業參與項目設計
高校工程碩士的招生應該直接與重要產業、行業相結合,與企業合作,從招生開始就與委托培養單位商談企業需求,深入了解學生的原有基礎,及委托單位期望高校在哪些能力方面加強培養,高校可與具體委托單位在學生培養方案、課程設計、培養方式及論文研究方向展開研討,形成雙方認可的培養方案與工程項目實施計劃,把企業需求全面納入高校工程碩士培養的全過程中,有針對性培養工程碩士,提高高校工程碩士的培養質量,補充委托單位人才需求,提升委托單位行業競爭力。
(二)面向產業、行業需求的師生互動教學
在高校工程碩士培養的過程中,教師可以很好地發動學生之間互動和交流,促進學生之間的相互學習和共同提高。高校可根據工程碩士學生的自身各自的特點,建設一支經驗豐富、結構合理的教學師資和導師隊伍,加強專職和兼職教授的結合、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并在開展教學過程中針對學生特點,創新教學模式,改善教學方式,開展師生互動。通過師生互動使得教師與學生在教學內容、教學方式等方面逐步達成默契,教師根據學生自身需求、委托單位需求及時調整課程內容,面向工程相關產業、行業所需人才重點解決工程實際問題。
(三)論文研究工作要理論與實際工程問題交融
一是,采取雙導師指導方式:高校在工程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方面應采用雙導師的指導方式,除高校教授對學生理論教學外,還需為學生配有一名來自工程業界具備高級技術職稱的導師。高校導師負責學生的課程學習、課程設計及實驗、論文選題、開題報告、中期考評及論文的理論構建等部分,業界高級技術導師主要負責學生學位論文中工程實踐、工程管理、論文的實踐部分,并與校內導師協商確定學生的論文選題。通過雙導師制度,使得工程碩士論文選題、論文研究等密切與行業實際相結合,與委托單位實際工程問題相結合,切實解決工程實際。二是,高校提供論文選題與工程實踐相結合:工程碩士論文應本著源于工程、服務于工程的原則,以工程相關產業、行業、企業發展為方向,從論文選題、開題報告、中期考評、論文評審及論文答辯等環節嚴格把關,結合委托單位意見和高校導師與校外導師意見,鼓勵學生直接從相關工程領域的生產實踐中選取論文研究方向,或者選取具有明確應用價值的課題;同時,高校導師和校外導師應注意論文選題的技術難度、前沿性和論文工作強度,本著達到培養學生具備綜合運用工程理論、方法、技術手段解決工程實際問題能力提升的目的。堅持“工程性、實踐性、應用性”相結合的原則,指導和評價工程碩士論文,力求每篇工程碩士論文都具備各自的特色。
(四)產學研合作的項目反饋
工程碩士項目的評價和反饋系統,主要有三大渠道:一是工程碩士畢業生的信息反饋,高校應定期與工程碩士畢業生聯系,了解在校學習對他們工作能力提升的具體情況,以及培養不足之處和社會需求發展動向及時反饋于高校;二是委托單位的信息反饋,通過與工程碩士委托單位聯系,了解工程碩士的在校培養是否有助于提升單位工程實踐能力及競爭力,及提升程度如何、還需在哪些方面改進;三是聯合培養項目組的信息反饋,鑒于校企聯合的工程碩士培養是長期的項目,校外高級技術導師也會及時反饋信息,共同調整工程碩士培養方案,以提升工程碩士培養效果。
參考文獻:
一、委托理論的發展和主要觀點
(一)國外的研究狀況
美國等由于發展風險投資歷史較長,效果顯著,即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又對風險投資中的委托進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形成理論與實踐的良性互動。凱伯和謝恩(cable and shane,1997)曾提出了一個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企業關系的合作博弈模型,但在模型中未考慮到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企業之間的分工屬性問題。l.吉本斯在《博弈論基礎》中對以知識和創新能力為基礎的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企業之間的合作博弈模型從信號博弈方面進行了模型構建和分析[13]。gompers(1993)在其博士論文《理論、結構和風險投資模式》中認為:一方面,風險企業經營團隊的能力和努力對風險企業的成功至關重要,設計合理的機制可以使風險企業經營團隊的回報主要取決于風險企業上市或被兼并收購時的股票價值,從而將風險企業經營團隊(風險企業)的利益與風險投資企業的利益緊緊地“綁”在一起;另一方面,風險企業經營團隊在運營企業過程中可能會為了獲得更多的個人好處而采取機會主義行為,這將嚴重損害風險投資企業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將一部分控制權配置給風險投資企業(且與所有權配置無關)以提高投資效率,即通過設計合適的金融工具作為篩選和激勵的有效手段。[14] 另外,薩爾曼(sahlman,w.a,1990)、勒納(lerner ,1994)、j.lerner 和rodney clark等也對風險投資中的委托關系進行了實證性研究。
(二)國內研究狀況
國內學者已開始吸收委托理論的成果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姚佐文(2001)在《風險資本家與風險企業家之間的控制權分配和轉移》中指出,風險投資中的控制權分配直接影響企業的價值以及風險投資企業與風險企業經營團隊的個人利益,并通過模型分析了風險投資合同中控制權的分配和轉移,認為控制權尤其是剩余控制權是一種“狀態依存權”,并且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是可分離的,且不必完全對應。[15] 黃美龍(2001)在《美國風險投資治理機制及借鑒-基于委托理論的分析》中,詳細地分析了風險投資中的有限合伙制和風險企業的治理機制,并比較分析了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制和風險企業治理機制的異同。認為政府作為我國風險投資主體,極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問題,要促進我國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必須改變我國風險投資主體為民間機構或個人,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16]張幃和姜彥福(2003)在《風險企業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配置研究》中指出,“所有權必須與控制權相匹配”的原則并不能很好地解釋風險企業中的實際現象。基于風險投資的特點和風險企業經營團隊人力資本特性,利用tirole(2001)模型分析了風險企業常常難以獲得風險投資的原因,并引入連續控制權變量,對此模型進行拓展,導出風險企業為了獲得風險投資所必須放棄的控制權的均衡解,在此基礎上分析了風險企業融資時經營團隊所擁有的非人力資產數量、運營企業時的個人非貨幣收益大小、經營團隊聲譽好壞等重要因素對風險企業中控制權配置的影響,認為:從靜態來看,風險企業經營團隊控制權隨所擁有的非人力資產的增加而遞增、隨運營企業的個人非貨幣收益增加而遞減;從動態角度分析,隨著風險企業經營團隊人力資本逐步轉化為企業的實際資產,其必須放棄的控制權將相應減少。同時,進一步分析了風險企業中所有權與控制權配置特征及其原因,提出風險投資中采取的治理機制應當是特殊的相機治理機制,即根據風險企業的實際發展績效和運營狀況以及風險企業經營團隊的能力是否適應企業的發展要求而配置控制權。[17][18] 田增瑞(2001)在《創業資本在不對稱信息下博弈的委托分析》中提出,在投資者和風險投資企業之間,風險投資企業應承擔無限責任,并應建立信譽機制,風險投資企業和企業之間應簽訂可轉換優先股的契約,以轉移風險。[19]南立新和倪正東(2002)在《中國風險投資企業與創業者之間的委托問題及解決方案》中,通過對大量的實際考察,認為委托的主要問題表現為:簽約前隱藏信息和約后隱藏行動,提出的具體解決辦法是:進行盡職調查;投資協議制約;分階段投資等。[20] 另外,俞以平和張東生等人對風險的控制和激勵也進行了研究。
二、一些啟示
根據委托理論的發展,結合國內外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研究現狀,本文認為對風險投資的研究如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則更好地分析風險投資委托關系的特點:
(一)從風險和分擔的角度來研究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
國內外研究主要是借鑒委托理論關于在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下的委托關系,從人的風險控制及激勵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內容集中于風險投資企業與風險企業之間的委托關系,局限于所有權和控制權的配置、人(風險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如何通過投資前的盡職調查來消除和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等方面,卻忽視了風險投資高風險特性下的委托關系形成和維系機理,缺乏對風險投資整體運作模式的系統分析,特別是對風險投資的整個委托關系中的風險問題這根主線的作用,這樣,對風險投資中委托關系的研究不能區別于一般產業投資過程中的委托關系,對實踐缺乏相應的指導作用,因此,從風險投資的風險和分擔角度出發,有助于將風險投資委托關系形成的前提即對高風險的逐級和分擔,與利益主體在關系過程中風險控制與激勵相結合,較為完整和系統的解釋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特點對風險投資運行效率的作用,抓住了風險投資委托關系的實質,明確了各利益主體的角色定位問題。
(二)研究的范圍和對象
從風險和分擔角度研究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問題,應看到風險的逐級轉移和釋放是一個完整的鏈式結構,因而,研究的范圍應將投資者到風險企業的風險過程納入研究,側重于a級和b級各自的關系特點,以及與整個關系鏈條的關系的研究,以闡述風險投資委托關系的特點。從研究對象上而言,為適應風險、分擔及提高投資效率的需要,各利益主體所采取的不同組織結構形式及相互作用關系來適應風險的轉移和分擔的過程,說明了對風險效率的改善和提高具有不同的作用機理。所以,研究的范圍和對象應是投資者、風險投資企業到風險企業的完整關系鏈,個體對象是投資者、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企業,這樣,為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提供了明晰的研究載體。
(三)研究方法
國內外學者們對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國外的發展環境與我國有較大的差異,國內發展風險投資事業也遠晚于國外發達國家,涉及風險投資的相關資料數據較難以獲得,因而,國外純理論的研究不一定完全適應我國的具體制度環境,實踐的經驗通過運作比較的方式給予我們啟發,所以,在系統對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研究中,可考慮在借鑒前人成果的基礎上,通過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定性與定量想結合的方式,采用一定的調查、統計等方法,并結合作者自身的風險投資實踐,在研究風險投資委托關系的共性下,運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來說明我國風險投資中的委托關系特征及關系的行為過程。
(四)研究內容的擴展
1、在考慮風險條件下,將投資者、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企業這三個“黑箱”打開,對風險的效率傳遞機制問題及各種委托關系路徑下的激勵約束機制等問題進行深入而系統的研究。
2、研究風險投資效率與委托的風險效率相關性。委托理論在風險投資中的運用和研究,是企業內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條件的拓展,應層級委托關系的效率對風險投資投資效率的影響因素,以及不同委托關系路徑下效率問題。
3、對委托人和多人進行探索性研究。我國風險投資市場的政府主導型風險投資企業也可能出現“委托人缺位”、“激勵機制缺位”等問題,對風險分擔的影響將決定風險效率的傳遞機制問題。多人可能是在一定區域內的關聯產業內企業,或是具有產業鏈關系企業,或是企業內部治理過程中團隊成員的分別選擇問題,其相互作用機理,關系效率及相互監督成本等系列問題,及可能存在的“人缺位”問題等,有著積極的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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