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5:27:5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農產品國際貿易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中亞五國與中國毗鄰,地域遼闊,土地資源豐富,屬于典型的大陸氣候,具有得天獨厚的農業生產條件,農業生產以種植業和畜牧業為主。中亞五國在以土地密集型為主的農產品生產上具有較強的比較優勢,如哈薩克斯坦的小麥,烏茲別克斯坦的棉花等。然而,在以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為主的農產品生產上還比較欠缺國際貿易論文,尤其是反季節水果、蔬菜以及加工農產品等。我國是農業生產大國,農業生產的優勢不在于農業生產資源而在于農業生產水平高,因此,我國與中亞五國在農業合作領域,尤其是農產品貿易方面存在著十分廣闊的合作前景。隨著上海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區進程的不斷推進,中國和中亞五國農產品貿易會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布媧鶼·阿布拉2008)。總的來說,積極開展與中亞五國的農產品貿易,加強農業區域經濟合作,對于我國農業“走出去”戰略和農產品貿易市場多元化戰略的實施,對于提高我國糧食安全和資源性短缺農產品的供給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期刊網。
一、中國與中亞五國農產品貿易現狀
(一)農產品貿易總量與趨勢
中國與中亞五國的經貿合作由來已久,聞名與世的古絲綢之路就是雙方經濟貿易與文化往來的有力見證。在經貿交往的過程中,中國與中亞五國在農產品貿易領域形成了較好的歷史基礎。自2000年以來,中國與中亞五國農產品貿易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新時期。2001年上海合作組織的成立給雙邊農產品貿易合作搭建了一個良好的合作平臺。2003年《上海合作組織多邊經貿合作綱要》規定把農業等領域作為經濟合作的優先方向,并制定出了相應的實施措施和計劃。2006年上合組織部長級會議也再次強調,要把農產品貿易和農業合作作為重大的合作領域。在近十年中,中國與中亞五國農產品貿易得到的高速的發展。
2000年中國與中亞五國農產品貿易總額僅為10102萬美元,其中出口2941萬美元,進口7161萬美元。到2009年國際貿易論文,雙邊農產品貿易總額已經上升到52386萬美元,其中出口27335萬美元,進口25051萬美元。不考慮物價與匯率的情況下,總貿易額增加了4.2倍,年均增長17.89%,其中出口增加了8.3倍,進口增加了2.5倍。從貿易趨勢來看,在過去的十年中,除2002年和2009年外,中國從中亞進口農產品要大于出口農產品,雙邊貿易一直呈逆差。從貿易總量來看,中國與中亞五國農產品貿易規模還較小,農產品貿易額占中國農產品貿易的比重不到1%。
表1中國與中亞五國的農產品貿易額單位:百萬美元、%
年份
進出口額
哈薩克
斯坦
吉爾吉
斯斯坦
塔吉克
斯坦
土庫曼
斯坦
烏茲別
克斯坦
中亞五
國合計
占中國農產品進口、出口及總額比重
2000年
出口額
13.49
2.97
0.27
2.09
10.59
29.41
0.18
進口額
47.30
7.16
3.43
3.71
10.01
71.61
0.37
進出口總額
60.79
10.13
3.70
5.80
20.60
101.02
0.28
2001年
出口額
16.55
3.50
0.51
2.47
11.68
34.71
0.21
進口額
49.22
13.10
2.12
1.12
2.99
68.56
0.03
進出口總額
65.77
16.60
2.63
3.59
14.67
103.27
0.05
2002年
出口額
29.28
5.60
1.14
2.42
11.77
50.21
0.27
進口額
17.32
3.04
0.77
0.42
24.66
46.22
0.21
進出口總額
46.60
8.64
1.91
2.84
36.43
96.43
0.24
2003年
出口額
34.81
7.90
4.12
1.49
10.17
58.48
0.26
進口額
48.05
6.74
13.60
3.50
162.84
234.72
0.77
進出口總額
82.86
14.64
17.72
4.99
173.01
293.20
0.56
2004年
出口額
30.14
7.80
2.27
1.66
15.46
57.33
0.24
進口額
51.90
13.56
3.36
9.91
339.40
418.13
0.99
進出口總額
82.04
21.36
5.63
11.57
354.86
475.46
0.72
2005年
出口額
53.83
21.90
2.38
3.07
15.38
96.57
0.35
進口額
42.90
17.74
5.49
16.90
389.98
473.00
1.05
進出口總額
96.73
39.64
7.87
19.97
405.36
569.57
0.78
2006年
出口額
54.12
60.05
3.78
1.80
15.92
135.67
0.42
進口額
61.45
28.86
7.42
9.40
512.28
619.41
1.20
進出口總額
115.57
88.91
11.20
11.20
528.20
755.08
0.90
2007年
出口額
85.19
74.79
6.68
2.59
24.81
194.07
0.50
進口額
35.22
34.17
1.45
21.48
320.15
412.47
0.63
進出口總額
120.41
108.97
8.13
24.07
344.96
606.54
0.58
2008年
出口額
123.62
90.67
9.23
6.71
39.57
269.79
0.81
進口額
26.72
42.76
3.82
24.73
291.60
389.64
0.45
進出口總額
150.34
133.43
13.05
31.44
331.17
659.43
0.55
2009年
出口額
127.16
94.01
12.12
6.31
33.75
273.35
0.67
進口額
19.19
10.50
3.28
27.65
189.88
250.51
0.33
進出口總額
146.35
104.51
15.40
33.96
關鍵詞:農產品貿易自由化;農業政策;改革WTO;協調機制;政策建議
一、導論
(一)選題意義
農業和農產品生產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基礎,在各國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到人民生活、社會安定、經濟發展等一系列問題,因而農業歷來是各國政府保護的重點。農業保護嚴重扭曲了農產品貿易,使各國都深受其害,于是取消貿易保護、實現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共識。經過艱苦談判,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達成《農業協議》,奠定了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基礎。從《農業協議》開始實施至今,各國遵照《農業協議》履行承諾,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不斷得到推進。但同時,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還需要在談判中加以完善。中國是一個擁有超過9億農業人口的農業大國,作為一個經濟全球化的積極參與者,在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將同時面臨來自內部與外部的雙重壓力。為此,深入研究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及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遵照國際協議調整國內農業政策,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強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對于中國全面促進農業發展,維護國內農業安全以取得長治久安、持續發展的牢固基礎,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文獻綜述
許多學者對中國農業及世界農產品貿易的課題進行了研究與探索。如特麗?西庫勒(TerrySicular)(1989)結合當時中國農業的衰退趨勢,對中國農業的可持續增長進行了探索,提出非農業政策可以加強或破壞農業計劃,建議中國建立考慮全面和注重協調的有效農業政策,并把農業放在與其他產業平等的地位上;曹蘇峰(1998)以翔實的數據深入分析了世界農產品貿易的發展速度、價格變化、貿易流向分布以及商品結構變化;田維明等(1999)通過GTAP模型進行政策模擬,分析了在新的國際經濟環境下我國不同的政策選擇對國民經濟和農業部門可能產生的影響,認為擴大貿易開放程度有利于提高我國經濟的總體效率和國民福利水平;羅余才(1999)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的總量與產品結構變化進行了實證分析;張漢林(2003)則在介紹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對農產品貿易領域的爭端情況進行了總體闡述,重點分析了世貿組織成立以來受理的一些農產品貿易爭端案例。
綜上所述,雖然許多學者從農業產業地位、農業政策選擇、農產品貿易結構及農產品貿易爭端等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對中國農業及世界農產品貿易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論述,但是從總體上來看,這些研究中缺少以農業政策變化及現有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為基礎的論述。本文試圖以比較不同國家農業政策的改革、分析現有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為基礎進行論述。
(三)結構安排
論文的第二部分回顧了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歷程,并總結出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三種趨勢。論文的第三部分比較分析了世界主要農產品生產國農業政策的改革,認為盡管在《農業協議》的約束下,這些國家的農業政策仍然存在相當程度的農業保護傾向。在此基礎上,論文的第四部分闡述了使農業保護主義得以生存、阻礙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進程的現有WTO農產品貿易協調機制所存在的局限性及對其進行完善的措施。論文的第五部分總結全文,并對中國農業如何應對世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提出了政策建議。
一、加入WTO對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壓力
1990年前后,我國糧食、棉花、油料、生豬、蘋果、烤煙等國內價格普遍低于國際價格,比較優勢明顯。但近十年來,農產品成本年均以約10%的速度遞增,致使農產品價格高于國際市場價格20--60個百分點,國際競爭力日益減弱,只有大米、生豬和蘋果、烤煙仍有比較優勢。
長期以來,我國對農產品的進口調控主要依賴許可證、進口配額、檢疫標準、國有外貿企業壟斷經營等非關稅措施進行,關稅措施主要用于配額數量之外的農產品,配額內稅率普遍很低。根據烏拉圭(農業協議》和《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我國加人WTO對農產品國際貿易不利影響主要有:1.貿易措施關稅化影響。由于談判基期1986--1998年我國大部分農產品的價格低于國際市場價格,關稅化后的關稅等值為負值,這使我國不僅失去非關稅措施這一傳統屏障,而且因關稅減讓幅度過大而失去高關稅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只能通過和締約國談判上限約束關稅和靠關稅化的“例外條款”應對。據《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加人WTO后農產品進口的關稅總水平要從2001年的2196削減到2004年的17%,美國關注的農產品削減到14.5%。特別是大豆,因稅率降到3%,且國內外價格差距較大(加上關稅進口大豆價格低于國內市場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沖擊很大,2001年,大豆進口創歷史最高紀錄1440萬噸;2.配額擴大影響。WTO《農業協議》規定關稅化后市場準人機會不低于減讓基期國內消費量的3%,在減讓期結束擴大到5%,這對我國糧棉油進口不利。1994-1998年,年均進口小麥、玉米、大米合計661.5萬噸,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額多增進口976.9萬噸,2004年多增進口15541萬噸。專家估計,僅小麥至2004要損失60億元,有近300萬麥農要離開麥田生產。棉花生產因最終配額與以往進口量相比增加較多,2004年配額數量相當于1998年國內產量19.8%,因而所受影響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況與棉花類似,國內生產受到影響很大。據中國加入WTO農業專家組利用國際農產品貿易中心開發的“中國農業貿易政策模擬模型"(CATP)測算,至2005年,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較優勢將分別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使這些產品更加缺乏國際競爭力。同時,對生豬、大米、烤煙、甘蔗、蘋果的國際競爭力也有一定的沖擊。
二、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政策調整
1.建立農業國內支持新體系。按WTO農業國內支持總量AMS的“微量允許標準”(發達國家為5%,發展中國家為10%,中國人世談判為8.5%),我國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農業總產值8.5%,即412億元的農業國內支持總量(農業生產性補貼)。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農業總產值僅有2%左右,即還有約315億元的農業國內正支持空間。這為我國擴大實施“黃箱政策”(價格支持、營銷貸款、面積補貼、生產投人補貼、牲畜數量補貼、貸款補貼等),減輕糧棉油等比較弱勢農產品的成本壓力提供了一定的條件。我國傳統的農業國內支持“黃箱政策”主要以農產品價格補貼為主,貸款補貼(貼息貸款)為輔。價格補貼大多用于降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支農服務的收費標準,以及農產品購銷環節的補貼。我國對農產品價格支持的另一途徑為糧食的壟斷性保護價收購。據《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實施農產品出口補貼,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補貼權利。因此,我國通過保護價收購支持農產品價格在加人WTO后將被取消。加人WTO后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的構建應把重點放在加大農業生產資料補貼等生產投人補貼上,同時擴大黃色補貼范圍,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對營銷貸款、面積補貼、牲畜數量補貼等實行補貼,以此來達到優化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結構,提高補貼效率,并借鑒國際經驗,減少農民收益較少的農產品流通環節的補貼,把支持與補貼的重點轉向農業生產者。
2.建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新體系。WTO《農業協議》中有一些條款有利于發展中國家農產品的國際貿易保護,如“特殊保障條款”、“特殊和差別待遇”、“特別處理”、“微量允許標準”等。靈活運用這些條款,能夠采取恰當的調整措施減少某些農產品的過度進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傾銷、反補貼的法律措施保護。WTO《農業協議》有許多“靈活”操作空間,如關稅配額管理,WTO各成員就有應用關稅、拍賣、先到先得、按歷史記錄等多種管理辦法。因時因地管理好我國的關稅配額,能減輕進口農產品對同類產品生產的沖擊。并盡快建立起綜合協調、適時高效的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體系。如加強農產品出口信貸支持;提高農產品出口退稅比率,加大對具有比較優勢農產品的出口支持;制訂、完善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立法。這三種手段可作為抵制國外產品進口沖擊的強力“武器”。
一、引言
非關稅壁壘作為國際貿易壁壘的一個重要種類,對于一個國家的國際貿易有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國加入WTO后,非關稅壁壘成為了其他國家對我國進行貿易制約的重要手段。而我國的農產品貿易作為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貿易項目,在國際貿易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其他國家對我國實行越來越廣泛和嚴苛的綠色貿易壁壘(非關稅壁壘中技術性壁壘的一種),使我國的農產品出口貿易占總貿易額比率呈下降趨勢。很多學者對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農產品貿易的影響進行了深入地研究,也取得了很顯著的成果。而綠色貿易壁壘由于其涉及人類健康和生態安全等和人類生存發展息息相關的方面,因而和一般的技術貿易壁壘相比有其特殊性,也有著比其他技術性貿易壁壘更強的擴散性,對其擴散性的成因和特點的分析就是本文關注的重點。
二、案例分析
由于數據來源的有限以及關聯規則數據挖掘過程的復雜性。下面以案例為主結合關聯規則對我國農產品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擴散效應(又稱連鎖反應)進行分析。
案例一,歐盟、美國、日本相繼宣布對動物源性產品、水產品進口的一系列新規定(禁令)對我國出口造成嚴重影響。
歐盟禁令,以在我國出口產品中多次檢出氯霉素、磺胺類等藥殘為由,認為我國動物藥物殘留監控體系不符合歐盟要求,對我國動物源性產品、水產品出口造成嚴重影響。2002年1月25日,歐盟以產品中含有抗生素為由通過決議,暫時停止從中國進口雞肉、兔肉和凍蝦等產品。隨后,日本也跟著發表申明表示要與歐盟合作,共同檢查我國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問題。以鰻魚為代表,日本厚生省于2002年7月正式對中國進口的蒲燒鰻追加9類藥物殘留進行檢測,這標志著日本政府對我國鰻魚業正式形成“綠色壁壘”(“技術壁壘”)。1
從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就農產品中動物源性產品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擴散效應是比較強的,主要表現為在較短的時間內,從歐盟轉移到日本,并且有放大趨勢。
案例二,以我國為例,2002 年1 月 歐盟以我國動物源性產品抗生素殘留超標為由,全面禁止中國蜂蜜進入歐盟市場;以歐盟實施禁令為由,2002 年2 月初沙特宣布禁止進口中國蜂蜜,至今未開關;日本也于同期開始對進口中國蜂蜜10%抽樣檢驗氯霉素等抗生素殘留; 2月20日加拿大開始對中國蜂蜜加強抗生素檢驗,并要求對進口蜂蜜中苯酚和19種磺胺等殘留進行檢測;5月,美國FDA宣布中國蜂蜜氯霉素殘留檢測限為0.3ppd, 這一舉措使我蜂蜜2002年對美出口比上年下降52.35%,出口額約 809萬美元,下降43.56%;墨西哥農業部6月2日下令把扣留的356噸受污染的中國蜂蜜銷毀或退回中國,主要是在抽樣檢查中發現這些蜂蜜中含有鏈霉素等一些有毒物質的殘留物和一些對人體健康和國家養蜂業造成危險的污染物,而實施這一嚴厲措施實質上是為了保護墨西哥的養蜂業。2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農產品貿易在遭受一國綠色貿易壁壘制裁后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擴散到其他國家。一般的發展中國家難以提出一個公允的技術法規、產品標準或環保標準,也難以建立起復雜有效的檢驗方法和檢驗程序來實施綠色貿易壁壘措施。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到另一方面,綠色貿易壁壘的擴散也有較強的地域集中和連帶現象,可以觀察到這樣一個傳播軌跡: 轉貼于
歐洲(歐盟) 亞洲(沙特、日本) 北美洲(加拿大、美國、墨西哥
這次對于我國蜂蜜的綠色貿易限制,從歐洲起源,向東逐漸傳播到亞洲和北美洲。可以看出對于這個擴散過程,地域還是起到很大的作用的,基本遵循逐漸傳播,邊緣影響的規律。
三、結論
通過以上的理論闡釋和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綠色貿易壁壘作為限制我國農產品貿易的重要因素,具有很強的擴散性,其特點可歸納如下:
(一) 地域擴散性特點突出。
(二) 擴散對象經濟水平相近,一般較高。
(三) 部分實施新條例的國家有明顯保護國內相同產業的目的。
(四) 農產品內部商品種類擴散性明顯。
參考文獻
張諍 王惠文:《技術性貿易壁壘擴散效應分析》 《國際商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 2007年第4期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7-0164-02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相關理論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內涵
綠色貿易壁壘也稱環境貿易壁壘,從其意義上說,它是指那些以維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關國際貿易活動的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及其相應的行政措施,以避免這些貿易活動可能導致的環境污染,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1]。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及原因
談起綠色貿易壁壘,也許大家并不陌生,但在剛開始其實并沒有“綠色貿易壁壘”這一專業名詞,其相關的概念都被包含在技術貿易壁壘之中,所以綠色壁壘其實是技術貿易壁壘的一種形式。綠色貿易壁壘作為一種非關稅壁壘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20世紀90年代開始興起于各國[2]。從其背景來看,以下因素加快了綠色壁壘的產生和發展:
1.生態環境日益惡化,迫切需要改善環境。隨著世界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污染問題也嚴重威脅著人類生存和健康,從而引發了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思考。國際社會關于環境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漲,世貿組織也在相關文件中指出環境保護的重要性。“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aim to improve the use of resources and reduce pollution by setting specifications for products and production methods.They cover objectives such as energy efficiency,emissions performance,waste minimization and recycling,forestry management,and soil,wildlife and natural habitat protection.Because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set specified targets,they provide greater certainty about outcomes for the environment。”[3]
2.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已不能滿足發達國家對外貿易的需要。二戰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受到重創,為了重新崛起,西方各國開始考慮實行貿易自由化。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以及GATT和WTO的運行,關稅壁壘不斷降低,非關稅壁壘也受到了限制。發達國家為了限制一些發展中國家進口產品,開始尋求新的貿易保護,貿易壁壘應運而生[4]。發達國家工業的迅速發展,產生的經濟污染也給環境問題帶來傷害。這些問題的產生使得國際社會不得不開始關注環境問題。其中WTO和GATT在對外貿易中也對環境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這些環保浪潮的興起促進了綠色壁壘的產生和發展。
3.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生產力水平的差距是綠色壁壘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在國際貿易中,發達國家憑借在國際貿易中占據的主導優勢,由此造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對外貿易問題上尖銳化。發達國家為了保護快速發展的經濟,不得不考慮從別的國家獲取資源。另外,發達國家為了保持其在國際貿易中的領導地位,便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產品限制在本國市場之外,因此使得綠色貿易壁壘迅速在國際市場中發展開來。
二、河南省農產品出口總體現狀
(一)河南省農產品出口貿易現狀
河南省作為傳統農業大省,但農產品出口量在全國來說并不大,而且相對于農產品出口大省山東省來說差距較大。2006―2013年,河南省農產品出口額呈增長趨勢,但相對于全省總出口額來說河南省農產品出口額占全省產品總出口額比率并不大,2006―2013年均未超過10%,這種趨勢的造成很大程度上是由綠色貿易壁壘引起的。
隨著河南省政府和企業對農業的扶持,農產品出口速度呈快速增長趨勢。其中在2014年,河南省共出口農產品達93.1億美元,出口總額再創新高。至2014年河南省新增8家國家級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總數已達17余家,位居全國第二。從出口種類來看,主要集中在香菇、蔬菜及其制品、果汁、禽肉等少數優勢產品,而產量居全國前列的小麥、棉花、油料等出口量很小[5]。
(二)河南省農品出口的主要市場
河南省農產品的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亞洲、歐洲和北美洲地區,在這些地區中,又主要集中在美國、歐盟、日本等市場[6]。從2011年情況來看,河南省出口到亞洲、歐洲和北美洲的農產品分別達到7.12億美元、1.47億美元和1.13億美元,所占比重分別為66.25%、13.7%和10.51%,三大洲占河南省農產品總出口額的比重達到了90.46%,而新拓展的市場所占比重之和尚不足10%[7]。而三大洲都是綠色貿易壁壘比較盛行的地方,由此看來,河南省農產品還需向非洲、大洋洲等洲際國家開拓市場,加快農產品出口。
(三)河南省農產品出口的主要貿易方式
隨著河南省近年來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河南省農產品出口貿易方式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但以傳統貿易方式出口的農產品比重仍然高于其他貿易方式。加工貿易對技術和人才要求較高,而河南省生產技術相對比較落后。但隨著河南省經濟和科技實力的增強,加工貿易方式也得到了一定發展,已逐漸成為農產品出口主要方式。自2008年以來,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產品的出口額增長迅速。出口額由2008年的15多億美元增長到2013年的228多億美元,并且超過了傳統貿易方式。
三、規避綠色貿易壁壘,擴大農產品出口
(一)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
隨著現代農業的快速發展,傳統農業的生產技術和方法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因此,要改善河南省農業生產技術,不得不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培養一批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專業人才,并研制出一系列現代化的生產技術。另外,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在河南省并不普遍,沒有形成大規模的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不能形成統一的出口市場,限制了河南省農產品的對外出口。
(二)廣泛建立農產品行業協會,應對綠色壁壘
農產品行業協會是由同類農產品供應鏈中的眾多市場主體為實現共同利益和可持續發展而自愿組成的具有行業代表性的社會團體[8]。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外農產品行業協會便紛紛要求進入中國市場,為本國農產品開辟國際市場,由此可見,農產品行業協會對農產品的重要性。河南省目前雖然也建立了農產品行業協會,但目前只有4家,鄭州市2家,南陽市1家,濮陽市1家。所以,加快建立農產品行業協會的步伐,對于積極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轉變農產品出口貿易方式,向加工貿易發展
目前,河南省農產品的出口貿易主要是傳統貿易方式。因此,農產品出口不注重對環保質量的檢測,很容易因為農藥殘留超標不符合出口國家的檢測標準而遭到出口國的綠色壁壘限制。而且出口初級產品的利潤也較低,所以轉變農產品出口方式,促使農產品出口向具有高附加值、高標準的加工貿易發展,對于擴大農產品出口、規避綠色貿易壁壘十分必要。
(四)適應市場化潮流,開展綠色營銷
現如今,綠色營銷已經成為一種人們比較關注的營銷方式,也更容易使消費者接受。因此,開展綠色營銷也成為出口企業應對綠色壁壘的一個有效手段。企業可針對貿易國特定的綠色壁壘,積極進行市場調研,探索相應的綠色營銷方式,研發綠色產品、綠色包裝,樹立綠色形象,形成一個綠色營銷體系[9]。在推廣綠色品牌的同時,形成良好的市場口碑,加快農產品出口的步伐。
(五)做好ISO14000國際標準認證
ISO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標準化專門機構,它在國際標準化中占據主導地位[10]。ISO14000系列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編制的環境體系管理標準,在制定環境標準時綜合考慮了其他國家的情況,最大限度地使標準能在國際社會中普遍適用[11]。因此,實施ISO14000標準是對外貿易的“綠色通行證”。而河南省農產品出口的市場大部分是歐美國家,所以河南省企業必須提高農產品出口質量檢驗標準,使農產品獲得ISO14000國際環境認證,這樣才能使河南省出口的農產品檢驗能夠通過發達國家嚴格的檢驗標準,順利進入發達國家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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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貿易中,貿易自由化與貿易保護主義并存。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加深和各國對環境保護問題的日益重視,一種新的貿易保護措施—綠色壁壘應運而生,并對世界經濟貿易產生重大的影響。所謂綠色壁壘,是現代國際貿易中商品進口國以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為名,通過頒布、實施嚴格的環保法規和苛刻的環保技術標準,以限制國外產品進口的貿易保護措施,其特點是形式上具合法性,名義上更具合理性。
一、綠色壁壘對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影響
農產品與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環境息息相關,加之農業歷來是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保護重點,因此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的出現首當其沖地會對各國農產品生產和農產品貿易產生影響。當然.作為環境保護和進口限制的共同手段,綠色壁壘對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貿易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可以說是利弊共存。綠色壁壘其初衷是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各國通過制定、實施綠色保護法規和技術標準,客觀上可以防止不符合環境保護和危害人類健康的商品進口,從而有利于維護動植物和人類自身的安全與健康以及環境的改善;同時,綠色壁壘所采用的技術標準通常是以先進的環保技術為基礎,通過綠色璧壘的實施,可以促進各國提高農業技術水平和農產品質量,加快農業生產發展。例如國外對我國農產品的嚴格要求,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我國農產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和農產品標準化體系的建立。但綠色壁壘對農業和農產品貿易的沖擊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對于發展中國家。
(一)發展中國家在世界農產品貿易中處于受控地位。眾所周知,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科技發展水平不同和在環保標準方面的差異,目前只有經濟發達國家才有可能憑借其技術優勢對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的環保標準從而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這將進一步強化發達國家對世界農產品貿易的控制地位,這是綠色壁壘帶給發展中國家的最大、最直接的利益損害。如美國從1997年開始,強制性地實施水產品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認證(HAGCP),這一措施使我國對美國的蝦類產品出口大大減少。據海關統計資料,1997年我國對美國的凍龍蝦出n額由1996年的I203.9萬美元減少到56.7萬美元,凍鰲蝦出口額由23.8萬元下降到2.4萬元。
(二)綠色壁壘強化了農業環保技術標準,削弱了發展中國家傳統出口農產品的優勢,阻礙了發展中國家比較優勢的發揮。發達國家對農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越來越高,對農產品中化學物質的限量苛刻,農業技術欠發達國家很難達到其要求,從而大大地削弱了農業欠發達國家傳統出口農產品資源型、生產成本低廉的優勢。如花生是我國主要的油料作物和傳統的出口農產品,其總產、單產和出口量居世界首位,與美國、阿根廷并稱為三大花生出口國,199b年我國的花生出口創匯達到3億美元,而近些年來雖然生產量每年增長,但出口量卻嚴重下滑,出日創匯額徘徊在2億美元左右,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國出口花生在安全衛生檢疫中的關鍵性指標—黃曲霉毒素的含量達不到國外標準的要求。我國的傳統出口農產品中的茶葉、蜂蜜等,近些年來同樣由于產品中農藥殘留量超標,失去了優勢地位。自2000年7月1日起,歐盟對進口茶葉實行新的農藥殘留標準,限制和禁止使用的農藥從原來的29種增至62種,部分農藥殘留標準比原有標準提高了100倍以上,使我國茶葉出口近年來對歐盟出口逐年萎縮。
(三)綠色壁壘增高了農產品國際貿易的門檻,加大了農產品國際市場開拓的難度。實行綠色壁壘的國家和地區,不僅制定了嚴格的環境保護法規和苛刻的綠色技術標準,而且實行嚴格而又繁瑣的進口檢疫制度。比如,美國在進口管理上,除了堅持實行原有的注冊認證制度外,近年來又實行IS09000系列質量認證和水產品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認證制度,許多指標數據要求精確到小數點后二三位,技術欠發達國家很難達到其要求。又如日本,對進口大米的檢測有一百多道程序。程序的增加和檢驗費用的增大提高了產品的成本,降低了國外大米在日本市場的竟爭力。
二、我國應對綠色壁壘應采取的對策
我國已于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國外限制我國農產品進口的傳統手段將逐漸減少,綠色壁壘將或正在成為限制我國農產品出口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我國農產品出口面對的綠色壁壘有增無減已證明這一點。面對挑戰,我們必須積極采取應對措施。
(一)加快我國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實施農業標準化,既可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推動農業增長方式轉變,又可以促進農產品優質化,增強農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除了要大力加強農業標準化工作之外,應加強對國際農業標準的研究,根據農產品國際市場的需要,不斷更新農業標準,并使農產品品質標準與安全衛生、分級、包裝、運輸標準國配套,通過逐步完善,形成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
(二)重視發展環保農業,實施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環保農業以及相類似的生態農業、節能農業、立體農業等農業模式,是農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具體體現。其特點:一是重視生態環境建設,建立良性循環的農業生態環境系統;二是重視對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加工業進行全面規劃,合理配置、節約利用能源,保護自然資源;三是重視采用有機農業技術,實行合理輪作、間作套作。精耕細作和施用有機肥。這對于開發我國出口農產品貨源、提高出口農產品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應該把發展環保農業作為一項重要的戰略措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礎,建立環保農業基地,促進我國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生產開發。
綠色貿易壁壘,也稱綠色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一國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環境貿易措施,通過頒布復雜多樣的環保法規、條例,建立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和產品包裝要求,實施繁瑣的檢驗認證和審批程序,推行環境標志制度以及課征環境進口稅等方式對進口產品設置的貿易障礙,使外國產品無法進口或進口時受到一定限制。綠色壁壘對我國農業的出口有較大影響,我國出口額出現了暫時的增速緩慢甚至下降。我們應該認清綠色壁壘的內涵,以積極的態度去面對綠色壁壘所帶來的影響,同時提高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
一、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構建和完善農產品標準體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要認真實施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重視發展綠色生態農業,要積極倡導綠色生態農業,對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農業實施收縮戰略。制定技術法規和標準時應以國內標準和國際標準為依據,盡量等同采用;從國際貿易角度來開展標準化活動,使省級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內標準和國際標準協調,及時掌握國際標準的動態及其指定背景;建立先進完備的農產品質量檢驗監測體系。
二、建立綠色壁壘預警機制
政府有關部門必須承擔起建設專業信息中樞的使命,加強對國外環保認證標準的研究,收集國外的綠色壁壘措施,建立綠色壁壘信息中心和數據庫,對綠色壁壘給我國出口商品和市場帶來的現實和潛在影響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這樣可以幫助我們對國外可能實施的新的技術、標準和法規有所估計和預測,快速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措施。
三、加快企業技術創新步伐,提高技術創新能力
農業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進步,科學技術決定著未來農產品的份額和農業發展的前景。因此,政府應鼓勵企業加大項目科技投入,提高項目科技含量,從而提高農產品的產量和效益,進而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雙增”目標,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應抓住科技示范園建設的契機,以科技推廣為重點,不斷加強新技術、新品種、新工藝的引進、示范、推廣工作,提升科技開發水平,促進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是擴大農產品出口的有效手段。我們應密切跟蹤國外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和認證制度,從源頭抓起,實現用標準貫穿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藏、消費等各個環節,加快制定與國際接軌的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
四、完善外貿體制,實施綠色營銷戰略,形成強大合力
應強化農業產業一體化建設,促使各類農業主體走向合作和聯合,推廣能高效率為外向型農業發展服務的組織體制模式,企業應積極進行綠色農產品的技術創新,同時,按照生態模式,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強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控制和生產全過程控制,采取必要的清潔方案,盡量避免使用有害原料,減少生產過程的能源和材料浪費,減少廢棄物。并且,建立企業環境管理新體系,要積極申請國際環境質量管理體系系列標準認證及綠色標志,增強出口產品的環境競爭力。通過推廣,使單個農民融入到外向型農業發展的各類組織整體中去,使之充分享有獲取市場交易信息和經濟收益的機會。
五、加大科技培訓力度,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
農業發展的重要標志在于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如何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高他們的環境意識,促進他們更好地接受現代知識、技能和信息,始終是我們破解綠色農業壁壘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必須加強農民科技文化素質培訓力度,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因地適宜、因材施教積極開展生態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方面得知識和各類蔬菜、優質糧食、養殖、加工等綠色技術和標準化生產的培訓,使農民對科學種田,向土地要效益,向環境生態要效益有更形象的認識。通過項目的培訓活動,使農民受益,使農民及時掌握各項農產品綠色栽培技術和畜禽綠色養殖技術,聘請專家進行培訓與現場指導、答疑,給農民下發種植、養殖等各類科技書籍,加大資金投入,在省內各個農村社區建立小規模型的農科圖書室,并進行適當的培訓指導。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114.46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1001-4942(2017)01-0167-06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21st 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the related data of twenty-two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ing partners of China during the period of 2007-2014 were selected, and an index system of trade facilitation was established. Then the stochastic frontier gravity model was constructed in the perspective of trade facilitation. It was concluded that the trade facilitation level of countries along the coast raised every 1 percentage point,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quantity would increase by 0.3351%. Three different trade facilitation simulation programs were also designed, and the different spillover effects of China’s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s were compared.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were given.
Keywords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The 21st 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Trade facilitation;Stochastic frontier
2013年10月,主席提出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戰略構想。其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作為“一路”,主要通過海上航運通道和關鍵港口城市,包括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歐盟、南太平洋島國和拉美七大區域[1]。當前國際貿易環境逐漸改善,傳統關稅貿易壁壘的影響力逐漸被削弱,然而由于通關程序、政策傾向、公共基礎建設等存在地域差異,國際貿易存在很多“隱形障礙”。亞洲發展銀行聲稱,因貿易便利化水平低而造成的交易成本占總貿易額的 1%~15%,部分地區的貿易負擔已經嚴重影響到正常的國際貿易[2]。“一路”強調要著力解決貿易投資便利化問題,通過構筑多層次、多角度、全方位的互聯互通空間網絡,促進要素自由流動、實現資源高效配置、達到市場深度融合。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作為一個新興研究焦點,全毅等(2014)[3]提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發展目標是:以海洋經濟合作為重點,通過經濟外交與人文交流,構建經濟合作機制,推進港口互聯互通和自貿區建設,發展多領域的雙邊和多邊合作。陳萬靈等(2015)[4]認為海上絲綢之路的建設思路和發展方向是:以通道建設為基礎,以經貿合作制度建設為支撐,全面提升“海上絲綢之路”通道功能和貿易、投資及經濟合作水平,最終實現共贏。目前對“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整體貿易的研究較少,沿線局部分析較多。陳偉光(2015)[5]提出海上絲綢之路的合作聯動機制,譚秀杰等(2015)[6]、毛艷華等(2015)[7]在對貿易便利化水平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探索了沿線各經濟體開展貿易便利化合作所面臨的主要障礙。專門針對“一路”農產品出口的實證論文鮮見。陳雯(2009)[8]、蔣冠(2015)等[9]使用面板數據引力模型對中國農產品出口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陳曉娟(2014)[10]、王文曉(2013)等[11]使用GTAP模型研究了不同關稅水平下我國農產品貿易發展趨勢并提出相關建議。然而,在引力模型中,對隨機擾動項沒有加以利用,會導致貿易潛力估計存在偏差。GTAP模型忽略貿易環境中存在的非效率因素,作者直接設定關稅全為零,脫離實際關稅減讓事實,使擬合結果與事實差距甚大。
近年來,中國農產品出口主要集中于少數國家和地區,與“一路”沿線國家的農產品市場龐大需求不相適應。中國與 “一路”沿線國家貿易合作的不斷加深也為中國農產品貿易發展提供了契機。為了改善當前窘迫的農產品出口境況,開辟更廣泛的農產品出口市場,本文以“貿易便利化”水平為視角,選取“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22個主要國家,通過構建各國的貿易便利化指數,使用隨機前沿引力模型對 “一路”農產品出口做出預測,并模擬三種貿易便利化水平下我國農產品出口的發展趨勢,探討沿岸各國貿易便利化水平、我國農產品出口預期值影響因素、貿易便利化水平提升給我國農產品貿易帶來的契機。
1 研究方法及變量說明
1.1 隨機前沿引力模型簡介
Meeusen、Broeck和Aigner 等(1977)將隨機前沿方法與面板數據相結合,最初用于分析生產函數中的技術效率。各貿易對象都期望在既定成本下得到最大化貿易額,本質上與生產函數類似,因此可將隨機前沿引力模型應用于估算貿易最佳前沿水平及貿易效率[12]。將實際貿易量、貿易潛力及貿易效率分別表示為:
式中:Tijt為第t期i國對j國的實際貿易水平;T*ijt為第t期i國對j國的貿易潛力值,表示前沿水平的貿易量,即t期i國對j國貿易可能的最大值,此時貿易非效率的影響為零,貿易被認為是無摩擦的[13]。可見,貿易潛力的概念在隨機前沿引力模型和傳統引力模型中存在差別,前者的貿易潛力是一個最優值,而后者是貼近實際貿易量的一個平均值;TEijt表示第t期i國對j國的貿易效率;Xijt為引力模型中影響貿易量的決定因素,包括貿易國GDP水平、人口、貿易兩國的距離、是否相鄰、兩國的貿易便利化指數等; β為待估參數;參考張燕[19]的數據處理辦法,Vijt是隨機擾動項,滿足經典計量假設,即Vijt~iidN(0,σ2v);uitjt代表貿易非效率項,且cov(uijt,vijt)=0[20]。
利用Frontier 4.1 軟件,使用極大似然法對式(3)進行估計,得到待估參數。
1.2 貿易便利化測評體系
貿易便利化,指國際貿易各項活動中所涉及的各種程序以提高政策透明度和降低國際貿易成本[14]。參考Wilson等(2005)[15]的研究成果,以口岸效率、海關環境、規制環境和電子商務4個一級指標來衡量貿易便利化水平。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雖然包括歐盟,但是鑒于加入歐盟的國家均為發達國家,其貿易便利化水平較高,提升空間有限,因此本文的貿易便利化研究不包括歐盟國家。其中,沿線國家中的馬爾代夫、伊拉克、索馬里、蘇丹、吉布提等國家的數據缺失,因此,本文分析選取的是沿線的22個國家。汪潔等(2015)[16]提出將貿易便利化二級指標指數化,貿易便利化一級指標分別賦予權重:口岸效率為50%,規制環境25%,電子商務15%,海關環境10%,最終加權可得各個國家的貿易便利化水平。
1.2.1 口岸交通質量 該指標是衡量該國的陸運、港口和空運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及工作效率的指標,得分越高,說明該國的口岸越方便貨物進出、越有利于減少農產品運送時間。因此,將該一級指標分成陸地設施質量、港口設施質量及航空設施質量3個二級指標,取值范圍均在1~7,1表示最差,7表示最好。
1.2.2 海關環境 海關環境指標主要考查該國的通關費用、海關規制透明度及一國關稅政策等軟件環境是否清廉、是否便民,該指標得分越高,表示該國的海關環境越優,越有利于降低貿易成本。該一級指標由海關程序負擔、關稅水平、非常規支付和行賄3個二級指標構成;取值區間是[1,7],程序越簡潔、關稅水平越低、非常規支付和行賄越少,則二級指標越接近7。
1.2.3 規制h境 規制環境是對國際貿易宏觀環境的衡量,包括一國規章制度的透明度、公正性、穩定性、服務性,規制環境越優良,越有利于別國投資者進行國際貿易或者投資。選取反壟斷政策的有效性、金融服務的可利用性和司法獨立性3個指標作為二級指標,取值范圍是1~7,反壟斷政策越有效、金融服務越高級、司法越公正,則二級指標越接近7。
1.2.4 電子商務 該指標用來衡量一國是否擁有足夠的通訊信息基礎設施,以及是否能夠利用信息化提高商業效率及推動經濟發展[13]。教育質量越高,該國參與電子商務的人就越活躍,比值越接近7;百人中使用互聯網人數,此指標以互聯網使用人數比例進行測算 (0~100),0=沒有人使用互聯網, 100=所有人都使用互聯網。在進行貿易便利化指標測算時,將使用互聯網人數進行量綱化處理,將該實際值/最大值×7,作為二級指標的數值。
1.3 變量及數據來源說明
基于數據的可得性,選取2007-2014年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岸主要的22個國家的數據作為樣本,將22個國家分為4個板塊,東盟、南亞、西亞及非洲。東盟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泰國、柬埔寨、越南、老撾、菲律賓、文萊、緬甸;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以上四國屬于南亞;卡塔爾、沙特阿拉伯、阿聯酋、伊朗以上四國屬于西亞;埃及、肯尼亞、坦桑尼亞、南非屬于非洲。
我國農產品出口數據由聯合國商品貿易統計數據庫整理而得,參照朱智車齲2016)[1]對農產品的分類方法,按照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參照Rev.4版本,選取農產品的編號為00~09、11、12、21、22、26、29、41、42、43。時間區間為2007-2014年。各國GDP數據、人口均來源于世界銀行數據庫http://.cn/frontpage;兩國的地理距離由地球在線http:///測算,測量的是兩個國家之間首都的距離;國家與中國是否相鄰,根據世界地圖得,若是相鄰國家則取1,不是則取0;各國的貿易便利化指數由筆者根據2007-2014年全球競爭力報告整理而得。
2 模型構建與分析
2.1 貿易便利化指數測算
根據表2,可知“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各國的貿易便利化水平參差不齊,平均水平為4.01。各板塊國家整體比較:西亞貿易便利化水平居于首位,均值為4.52,東盟次之,南亞和非洲的貿易便利化水平比較薄弱,且低于沿線國家平均水平。單個國家來看,新加坡(6.17)、文萊(6.06)、阿聯酋(5.33)、馬來西亞(5.25)、卡塔爾(4.91)處于貿易便利化水平前五位,為農產品貿易提供了優良條件,有益我國農產品出口效率的提高;緬甸(2.24)、孟加拉國(2.93)、柬埔寨(3.11)、老撾(3.14)、伊朗(3.22)貿易便利化水平偏低,對我國農產品出口不利,會降低我國農產品出口效率。
2.2 隨機前沿模型實證結果分析
(1)我國對“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岸國家農產品出口模型的log 函數值和單邊LR檢驗值分別為-189.7162和59.6487,單邊LR檢驗值在1%水平下顯著,擬合的模型具備高度解釋能力。
(2)農產品出口模型的值為0.9548,表明實際農產品貿易量與前沿貿易量差異的95.48%來源于貿易非效率因素,使用隨機前沿模型方法比普通的引力模型更加恰當。
(3)貿易對象國的GDP變量(lnGDPjt)通過1%顯著性檢驗,即貿易對象國GDP每上升1%,可以促進我國農產品出口量提高0.7359%,鑒于此,農產品出口對象國可著眼于新興發達國家,更有利于農產品出口提升。
(4)貿易對象國人口變量(lnpopjt)對我國農產品出口有較強的正向刺激作用,彈性系數為0.3278。即農產品進口國的人口激增,當地農產品生產量難以滿足本地需求,會大大提高對我國農產品的進口量。
(5)貿易距離變量(lndis)與我國農產品出口呈顯著負相關。該結論滿足經典引力模型推斷,與大多數研究結果相一致 [17,18]。距離越大,食品保鮮、儲藏難度加大,運輸成本增加,農產品出口量降低,因此農產品出口偏好離我國近的國家或地區。
(6)是否與我國相鄰(land)對我國農產品出口存在相當大的正向刺激作用。這也與第(5)點的觀點保持一致。
(7) 貿易便利度指數通過5%顯著性檢驗,貿易對象國的貿易便利度指數每上升1%,則我國對其農產品出口提升0.3551%。相對GDP、人口、貿易距離及地理方位來說,貿易便利度水平可以通過有效投資、建設、管理在短時期內改善。根據2.1可知,非洲、南亞當前的平均貿易便利度較低,因此長期內我國可增強對“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網絡電子板塊的投資,提高該區域的貿易便利化水平,有效促進我國農產品出口。短期內,東盟、西亞的貿易便利度水平較高,會大大減少我國農產品貿易阻力。
2.3 貿易便利化模擬分析
設計了三種模擬方案。第一種方案: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中現實貿易便利化水平未達到平均水平(4.01)的國家,貿易水平賦值為4.01;第二種方案:新加坡的貿易便利化水平為沿線國家中最高的,將新加坡貿易便利化水平(6.17)作為剩余國家的貿易便利化指數,重新考察我國的農產品出口境況;第三種方案,將沿線所有國家的貿易便利化水平達到最高值7,考察在最完美的貿易便利化水平下,沿線國家進口需求變化狀況。
表4呈現三種模擬方案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不同效應。
從整體看,對農產品出口正向刺激最大的是方案三,此時”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的貿易便利化水平均達到7,農產品出口增加額高達4 092.9113億美元,占2104年我國對該22國農產品出口總量的27.32%。其次是方案二,當沿線國家的貿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到新加坡當前水平,則對我國農產品進口額會增加2 993.6821億美元,同比增長19.98%。方案一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溢出效應最小,出口增加額僅提高3.25%,說明,當前貿易環境較差的國家即使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至平均水平,對我國農產品的出口正向刺激仍不明顯。
從單個國家來看,隨著貿易便利化水平提高,“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對進口我國的農產品均有顯著刺激作用,其中對緬甸、柬埔寨、孟加拉國的進口刺激較大,增長率位于沿線22國的前三位;增長額最快的是越南、泰國、菲律賓等東盟國家。可見,沿線國家貿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后,我國與東盟的農產品貿易會更加緊密,并且東盟在我國農產品貿易的地位會日趨重要。
3 結論與建議
3.1 結論
選取2007-2014年中國對“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岸22個主要國家的農產品出口面板數據,將貿易便利化水平分為4個一級指標,11個二級指標,建立各國的貿易便利化水平體系;以貿易便利化水平為視角,運用Frontier 4.1 軟件,構建隨機前沿引力模型;設計三種模擬方案,分別模擬在不同貿易便利化水平下我國農產品出口的變化趨勢。得出以下Y論:
(1)“一路”沿線各國的貿易便利化水平參差不齊,平均值為4.01。東盟的貿易便利化水平略低于西亞,原因在于東盟國家中緬甸、柬埔寨、老撾拉低了區域平均水平。南亞和非洲的貿易便利化水平比較薄弱,且低于沿線國家平均水平。單個國家來看,新加坡(6.17)、文萊(6.06)、阿聯酋(5.33)、馬來西亞(5.25)、卡塔爾(4.91)處于貿易便利化水平前五位,為農產品貿易提供了優良條件,有利于我國農產品出口效率的提高;緬甸、柬埔寨、孟加拉國、老撾及伊朗在沿岸國家中貿易便利化排名靠后,對我國農產品出口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2)據隨機前沿引力模型結果,貿易國GDP規模、人口數量、便利化水平、與我國是否相鄰均對我國農產品出口均起到積極作用,而雙邊貿易距離對農產品出口起到消極影響。其中貿易便利化水平每提高1%,我國農產品出口將提高0.3351%。
(3)三種模擬方案對我國農產品出口具有不同效應。整體來看,方案三最優,方案二次之,方案一最差,分別使我國農產品出口額同比上升27.32%、 19.98%、 3.25%。說明,當前貿易環境較差的國家即使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至平均水平,對我國農產品的出口正向刺激仍不明顯。若沿岸國家均大幅度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對我國的農產品刺激是異常顯著的。
(4)從單個國家來看,隨著貿易便利化水平提高,沿岸國家對我國的農產品進口均有正向溢出作用,其中對緬甸、柬埔寨、孟加拉國的農產品進口刺激較大,出口增長率位于沿線22國的前三位;增長額最快的是越南、泰國、菲律賓等東盟國家,反映了東盟的樞紐地位。
3.2 建議
提高“一路”沿線國家貿易便利化水平,改善貿易環境,降低貿易成本,促進雙邊農產品貿易增長的同時,也就促進了我國的農產品出口。因此,把加強互聯互通和貿易便利化建設作為深化區域經濟合作的優先領域和重點方向。
首先,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絲路基金應當增加對沿線國家經濟的支持,改善沿線國家的金融環境,尤其應加快商業環境的發展,重視商業環境在貿易中的作用。其次,我國應加大對沿線國家公共基礎建設的投入,加快建設高水平的公路、鐵路、航空網,提高其物流運輸水平,為我國農產品貿易提供一個良好的國際環境。再者,要積極參與沿線國家自由貿易區的談判,尤其是高標準自貿區的談判,實現通關便利化,盡可能地減少國際貿易中的非效率。最后,我國應該鼓勵農業科技創新,加強人文科技方面的互動,提高農產品附加值,了解貿易對象國的飲食文化,盡可能匹配“一路”沿岸國家的農產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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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產品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特點
與其他貿易限制措施不同,技術性貿易壁壘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隱蔽性,一旦出現限制,影響巨大,而且損失很難避免。具體而言,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農產品出口的影響有如下特點:
1.影響范圍越來越廣
據商務部調查,我國目前約有90%的農業及食品出口企業受國外貿易技術壁壘影響,造成每年損失近百億美元。目前,食品土特產和畜牧產品出口行業有89.7%的受調查企業稱受到貿易技術壁壘的影響,有82%的企業稱減少了市場份額,而35%的企業則被擠出市場。中國出口受阻的產品從蔬菜、水果、茶葉到蜂蜜、畜產品和水產品。
2.指標要求越來越嚴
為了削弱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一些發達國家不僅設置了技術性貿易壁壘,而且它的指標也越來越高,甚至達到了苛刻的程度,對我國農產品出口構成的阻力也相應增大。
3.從終端產品限制延伸到產品的全程控制
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對進入其市場的農產品有非常繁瑣的產品標準,規定了最終產品應該達到的要求。但這還遠遠不能符合美國的規定,他們要求整個生產過程是可控制的,這就是我們熟知的HACCP認證的要求。
4.歧視性嚴重
為了削弱我國農產品競爭力,一些發達國家不僅設置了技術壁壘,而且技術壁壘的技術要求也越來越高,甚至達到了苛刻的程度,對我國農產品出口構成的阻力也相應增大。
5.擴散效應顯著
一個發達國家或幾個發達國家對我國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往往會引起其他一些國家對我國也實行技術性貿易壁壘。如2002年1月,歐盟宣布全面禁止我國動物源性產品進口后,瑞士、日本、韓國等國家相繼采取措施,加強對我國動物源性產品的檢測,德國、荷蘭等國提出更高更嚴的要求,沙特暫停了對我國此類產品的進口。
二、我國應對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不足
1.預警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農產品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日益頻繁和影響不斷擴大,反映了農產品信息服務體系滯后,缺乏針對性、適用性和時效性。沒有形成系列化、專門化和專業化的信息集成。國內農業生產者,經營者甚至政府決策部門也沒有做到知己知彼,在信息服務方面存在許多突出問題;從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職能看,各部門都在做信息收集與風險分析工作,但都存在風險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不到位和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充分的問題。缺乏各種專業信息之間的科學匹配、整合、綜合與集成,沒能形成一個四通八達的具有復雜層次結構和功能的農業信息網絡體系,信息資料搜集欠缺,快速反應機制,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對國際通用的國際標準和技術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對主要貿易對象國的技術手段缺乏了解,導致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策略選擇難以科學化和及時有效。
2.國際規則研究不夠
WTO的許多貿易法規在強調公平貿易的同時都保留“環保例外權”,即如果可以證明進口產品對生態環境及動植物和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就可以采取措施限制進口。由于對國際規則研究不深入、不系統,更沒有針對性,因些我國在依法應對國際規則的弊端時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尤其在消除TBT、SPS協議給國際貿易制造障礙方面明顯滯后。按照該協議規定的模式,WTO實際上是聽任TBT貿易障礙發生,而后由受害國申訴,將TBT案件作為貿易爭端解決,因此該協議基本上沒有對違規TBT的事先防范機制。因此,發達國家利用此設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協定議SPS協議的條款,但實際上則成為許多發展中國家最難逾越的貿易壁壘。
3.WTO成員國依法享有的權利未充分行使
TBT、SPS協議中都規定了對發展中成員國的公平與非歧視的參與貿易的權利提供必要和充分的保護。由于我國對協議中的優惠條款研究不深,運用不靈活,該條中各款所列的優惠待遇至今大多數仍是空頭支票,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壁壘封堵我國農產品出口的貿易歧視事件多不勝數。對類似的事件,我國一般都不能據法力爭,而是聽之任之。
4.爭端應訴能力不強
由于我國被長期排除在WTO主持的多邊貿易之外,使得我們難以應對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限制,一方面我們對于TBT協議承認技術性貿易措施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認識不夠,對于各國基于維護國家安全、人類安全與健康、動植物安全與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行為等目標而采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研究不及時;另一方面,由于企業和行業協會不太懂市場規則,遇到貿易技術壁壘,不應訴、不會主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白白放棄了巨大的利益。
5.企業依法應對技術性壁壘乏力
目前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應對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其綜合能力不足,應對水平亟待提高。表現為:企業對國際標準和規則變化缺乏依法預測能力;企業依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準備明顯不足;企業總體規模小、技術水平低;外貿體制不完善,出口秩序缺乏法律規范。
6.農產品行業中介組織的法律功能未充分發揮
當前制約我國行業協會在TBT中發揮作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信息不靈、覆蓋面窄;內部制度不完善;協會地位不明確。
三、完善我國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策略
1.建立完善的預警系統
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主要是指過對主要貿易國的農產品貿易以及各國經濟運行狀況等進行系統連續的監測,預先對農產品出口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狀態發出相應的技術壁壘風險警度預報,從而使我國出口企業、產品等免受國外TBT帶來的風險或危害而采取的一種保障措施。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體系是指能靈敏、準確地昭示風險前兆,并能及時提供警示的機構、制度、網絡、舉措、信息等所構成的有機系統及其功能,其作用在于超前預測、及時部署,防范于未然。
2.多途徑構建爭端解決的法律應對體系
應當建立如下立體層次的應對體系:
(1)國家技術性壁壘應對小組是專門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機構。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出臺的背景日益復雜,涉及的部門多、信息來源復雜,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管理上很難實現規范性、及時性和全面性,所以應該建立國家級的專門機構,進行整合管理。該機構與企業、產業的順暢的溝通機制是至關重要的,它一方面保障該機構對國內企業需求,行業利益,各相關行業的結構、層次和連帶關系的了解和掌握,為風險評估提供可靠的基礎信息;另一方面要將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內容和評估結果,迅速傳達到相關產業和企業,給企業以足夠的時間采取措施,變“消極、被動、事后彌補”為“積極、主動、事前預防”。
(2)充分利用WTO中與農產品技術壁壘相關的規定。為了國際貿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世界貿易組織制定了一整套的貿易原則和規定,其中與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等有關的協議主要是《技術貿易壁壘協議》條款,就可能消除很多農產品出口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充分利用非歧視原則,獲得非歧視待遇;積極援引等效條款,加強磋商;利用透明度原則,獲取技術壁壘信息;充分利用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條款獲得優惠待遇;充分利用科學依據原則,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積極參與TBT/SPS評議。
(3)積極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有效實施其自由化承諾的一個保障。它不僅為WTO各成員提供了一個公平公正的解決經貿糾紛的場所,而且通過其裁決的執行減少了國際經貿領域中引發貿易戰的可能性,維護了多邊貿易體制的穩定性。因此,對一些明顯針對我國農產品的技術性壁壘,在磋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利用WTO規則中對發達國家的例外條款,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壁壘的障礙。
3.提升企業依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企業是市場的主體,市場是企業的孵化器,入世后中國市場經濟正式與國際接軌,中國企業也面臨著快速發展的機遇和挑戰。目前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融資渠道有限,信息渠道不暢、營銷技巧簡單,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在國際市場中競爭力不強。針對以上情況,企業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中采取以下措施:
(1)推行標準化、清潔化的生產方式。
(2)增強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取能力。
(3)積極實施綠色營銷策略。
(4)擴大對外直接投資,采用迂回戰略戰術。
4.依法加快農產品行業中介組織建設。面對國外越來越多的貿易技術壁壘的限制,我國應該重視行業協會在現代農產品國際貿易中的法律功能,積極建立和完善各種行業和商會組織,引導它們承擔起保護國內企業的職責,一旦我國企業受到沖擊,要迅速地做出反應,采取各種相應措施,形成一個應對貿易技術壁壘的民間組織反應機制。
(1)加快重點中介組織建設。一方面,在農產品出口重點區域大力成立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另一方面,應大力發展各類出口農產品的行業商會、協會和中介組織。
(2)重視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積極中介組織的市場調查和信息反饋功能、加強行業自律、加強行業內部建設、組織全行業的技術改造更新活動、合理利用技術性貿易措施、主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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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產品貿易形勢
近年來我國農產品貿易總體上是進出口額增長速度落后外貿平均增長速度,且進口增長快于出口增長,并于2003年后轉為逆差。在結構方面,除水產品、蔬菜、水果、畜產品等勞動密集型農產品還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外,大宗土地密集型農產品、林產品和大多數農業原料產品已經不具有比較優勢。根據美國農業部經濟研究局對中國主要大宗農產品產需形勢的預測,除大米外,玉米、小麥、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間都是凈進口,其中玉米、小麥和大豆的進口增長幅度較大,與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別為198%、73%和40%。大宗農產品進口激增,對相關產區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勢必造成嚴重沖擊。從農產品貿易環境看,目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均面臨來自國外的巨大壓力。2007年世界農產品關稅水平平均為62%,我國農產品進口關稅已降至15.2%,并且削減、取消了大批農產品進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國已是世界上農產品市場最為開放的國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農產品出口除頻頻遭遇技術性壁壘外,也是反傾銷的主要受害者。
從農產品貿易的趨勢看,隨著WTO談判的進展,農產品貿易扭曲的情況將得到緩解,農產品貿易將會逐漸更加自由和公平。但發達國家由于長期對農業實行高補貼政策,加之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及農業部門的壓力,WTO多邊協議首先會造成發達國家農業支持政策在“箱”間的轉移。我們對農產品自由競爭和公平貿易還不能抱有過于樂觀的態度。短期內中國農產品貿易環境無疑會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
二、我國反傾銷制度在農業領域的缺陷
由于我國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反傾銷制度要想在農產品貿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資格問題
盡管《WTO反傾銷協議》賦予了相關產業在受到傾銷損害時申請反傾銷調查的權利,但同時又對申請人的條件和資格進行了嚴格限制。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此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均可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第十七條又規定“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這種對申請人資格的嚴格限定,對于發達國家產業組織比較健全及以農場為主的大規模生產模式來說,似乎不成問題;但對于我國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產業組織尚不健全及以農戶為主的小規模生產模式來說,事實上等于剝奪了農民反傾銷申請人的資格。
2、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能力問題
反傾銷調查由申請人通過提交申請書的方式提出申請。在《WTO反傾銷協議》的基礎上,《條例》對申請書的內容也做了詳細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條例》第十五條又規定了申請書應當附具的證據:“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除此之外,在《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第二十一條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條內容:“損害的類型,是指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如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地區),還應當分析進行累積評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證據材料。”可見,申請人不僅應該掌握國內外兩個市場上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信息、相關產品的數量及價格信息,還需具備對國內產業影響的總體評估能力。同時,對傾銷、損害及兩者的因果關系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
由于農產品的生產方式及市場的復雜性,即使通過地方性產業組織的聯合或其他方式具備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申請人資格,也很難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證據確鑿、符合要求的申請書。在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的基礎上,立案調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護的有效性問題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也“可以立案調查”,這就從法律角度賦予了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但是,反傾銷調查是以維護行業或企業的利益為直接目標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整體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體產業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業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請,但卻有“證據”的情況下,是否決定立案調查,也必然會從國家整體利益、對外經貿關系等角度綜合考量,而不會只局限于某一產業的具體利益。尤其是在當前我國總體貿易存在巨額順差,承受一些貿易伙伴國巨大進口壓力的背景下,國家行政機關就更加難以自主做出對外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決定。
因此,由于國家利益和某一具體產業利益的不統一,不代表產業利益的國家行政機關并不會忠實履行反傾銷申請人職責。國內外大量的反傾銷案例也證明了這一點,絕大多數反傾銷立案調查都是由企業或產業組織提出申請的。
三、在農業領域增強反傾銷調查可操作性的建議
1、思想層面
(1)牢固樹立反傾銷是維護公平貿易的手段的基本觀念。反傾銷是WTO賦予締約方反對不公平貿易、保證市場平等競爭的正當手段。由于各國農業支持的出發點不同,對農業補貼的范圍和強度也不同,尤其是發達國家,農業支持更是保障農民利益、強化農產品出口競爭力以及傾銷剩余農產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國際市場上農產品的不平等競爭還將長期存在。在這樣的背景下,使用反傾銷等維護公平競爭的政策工具,對于我國這樣的農業大國來說,是正當的,也是一段時期內不得不做出的選擇。(2)徹底放棄用農產品平衡總體貿易、緩解進口壓力的想法。首先,在發達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及跨國公司大舉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背景下,國際貿易的差額已經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該國真正的經濟貿易利益。個別發達國家出現貿易逆差,無非是投資和貿易替代關系的顯現。其次,中美、中歐之間的巨額貿易順差也無法單靠農產品就能實現平衡。發達國家對我國農產品進口施加壓力,其本意也是從保護國內農業利益出發,是國內農業保護政策的國際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協和讓步,換來的只會是對方的得寸進尺、變本加厲,對緩解貿易壓力不會有真正幫助。最后,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農業發展和農民利益關系到國家整體的經濟安全和長遠利益,新農村建設更需要公平穩定的國際環境。用農產品平衡貿易,靠弱勢的農民群體承擔開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觀念的、不負責任的政策主張。
(3)根本轉變靠農產品貿易促進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和優化的思路。有人認為通過農產品國際貿易可以促進我國農業內部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但農產品作為事關國家安全的戰略性物資,還沒有哪個國家真正按照比較優勢的原則參與國際分工,特別是對于大宗主要農產品都要自己維持一定的生產規模。同時,目前農產品貿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礎上的,以此促進結構調整也很難實現優化的目的。另外,農產品的結構調整還受到技術和自然條件的嚴格約束,不但過程是緩慢的、循序漸進的,其結果也很難完全按比較優勢原則分工。前些年我國部分地區農民種糧積極性下降,并未因此轉移到有比較優勢的產品生產中去,而是造成了糧食產量和農民農業收入的絕對下降。因此,農業內部的結構調整,應該靠國家宏觀的、整體的和長遠的政策來保障,靠扭曲的農產品貿易來促進顯然是不合適的。
2、組織機制層面
(1)創新農民組織,建立產業協會。目前我國以農戶生產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不會有根本改變,仍然要個體農民面對高補貼與規模經濟下生產的國外農產品,以及越來越嚴重的貿易保護的沖擊,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建立產業組織是現實的選擇。
(2)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進口設立反傾銷調查警戒線。當某種主要農產品在一段時期內進口數量的增長或價格的下降超過一定幅度時,商務部應根據《WTO反傾銷協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授權,自動啟動反傾銷調查立案程序,以解決在國家利益和產業利益不對等的情況下,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反傾銷調查申請人的主體錯位問題。
3、技術層面
(1)深入研究農業高補貼國家的農業政策對農產品價格的控制程度和對貿易的影響,以便分析其是否屬于國家壟斷貿易的情況。《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附件一第6.1條補充規定二和《1994年反傾銷守則》第2.7條,將國家壟斷貿易稱之為貿易被完全或實質上被完全壟斷,而且所有國內價格均由國家控制。如果一國被確定為國家壟斷貿易,那么允許進口國在有關反傾銷調查時對該國企業實行差別待遇。西方國家通過對農產品的高額補貼影響或控制價格,進而導致國家壟斷貿易,從邏輯上分析是有這種可能性的。一旦確認某國在農產品上有國家壟斷貿易的行為,在對其反傾銷時就可以比照西方國家對中國反傾銷的做法,在成本核算時采用替代國制度。這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強我國農產品反傾銷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還“國家壟斷貿易”以本來面目。
(2)加大農產品反傾銷人才培養的國家支持力度。由于農產品的易腐性、季節性、價格波動大、固定成本高、財務記錄不健全等一系列特點,農產品反傾銷活動的方式和結果與非農產品、尤其是制成品有很大的不同,對于我國這樣反傾銷歷史短、經驗不足的國家來說,具體操作的難度就更大。因此,應加快相關人才的培養,以便深入研究農產品反傾銷的市場條件,以及反傾銷實施后的市場影響。應把掌握反傾銷、WTO規則、相關法律與慣例知識的人才與農業技術人才一起,共同納入對農業人才的培養支持范疇。這樣,我國農業發展在具備了技術保障的同時,也提高了市場與規則的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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