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體系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6-30 0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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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體系論文

篇(1)

中圖分類號:F29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的東北地區冬季漫長,氣候十分寒冷,每年要有六個月的采暖期。熱水采暖以其在技術和經濟上的顯著優越性得到廣大用戶的青睞,但是由于施工作業人員在供熱系統的施工、調整與運行管理方面的問題,導致系統在運行時可能會出現一些故障,影響正常供熱。如何解決供熱系統的一些常見問題,成為了近年來廣大群眾廣為關心的問題。

一、供熱系統的常見問題及相關對策

(一)鍋爐房熱力系統常見問題及相關對策

鍋爐熱力系統的形式,各種管道和設備的布置,以及管徑大小等都直接影響著循環水泵的功率和鍋爐效率。但這些往往被忽視。結果給整個供熱系統的能耗和供熱參數帶來很大影響。

(1)鍋爐循環水量超過額定值。熱力系統缺陷使鍋爐本體的循環水量超過鍋爐的額定值。熱水鍋爐的銘牌中都給出了鍋爐的額定供回水溫度和鍋爐的額定發熱量。而鍋爐的使用說明書中也會相應的給出鍋爐在額定發熱量和額定供回水溫差下的額定循環水量。如果鍋爐在實際運行時的循環水量低于額定循環水量,就有可能使鍋爐本體某處的水循環系統的水流速低于安全循環倍率,使此處產生汽化而影響鍋爐的安全運行。因此鍋爐運行時本體的循環水量不能低于額定循環水量。

(2)鍋爐進出口管徑偏小,而且進口管加設止回閥。大多數鍋爐房在熱力管道安裝時都是按鍋爐進出口閥門的型號大小布置進出口管徑。而鍋爐廠配置的進出口閥門往往都偏小一號。如果管道安裝時不在鍋爐進出口處設變徑管來擴大進出口管徑,就會使鍋爐進出口阻力過大,增加了水泵電耗。尤其是鍋爐進口再安裝一個毫無作用的止回閥,更進一步加大了鍋爐房內部管道的阻力損失。熱水鍋爐入口止回閥完全可以取消而節電。但有時是當地的鍋爐檢驗所按照蒸汽鍋爐的規程強行安裝的,實際是不合理的要求。

(3)系統定壓點位置錯誤——設在總供水處。對于一個供熱系統必須根據樓房高度和地形狀況保持一個合理的回水壓力和系統靜壓強,這是一個常識性技術問題。因此系統的定壓點一般都放在熱源的總回水處。但有些熱力公司卻把保證供水不超壓當成了主要控制對象,而把補水定壓點放在了熱源總供水處。這樣的結果是當循環水泵的揚程偏高時,就會使回水壓力不夠,而造成系統的一些最高點出現倒空存氣的現象,嚴重影響了供熱效果。

(二)局部散熱器不熱的問題及相關對策

1、閥門失靈。閥盤脫落在閥座內堵塞了熱媒流動通道,這時可打開閥門壓蓋進行修理,或把失靈閥門更換掉。集氣罐存氣太多,阻塞管路,也會產生局部散熱器不熱的情況,這時應打開系統中所設置的放氣附件,如集氣罐上的排氣閥,散熱器上的手動放風門等。

2、管路堵塞。出現這種故障,當送水時間較短時,可用手在管線轉彎處與閥門前摸其溫度,敲打聽聲;當送水時間過長,系統較大時,堵塞處前后出現死水段,靠手摸不容易確定堵塞位置,這時可用放水的方法查找,放水點可在不熱段管道的中間依次向兩端進展。放水時,如來水端熱水繼續往前延伸,說明堵塞點在此之后;再取余下管段中段進行放水,若發現來水段熱水不繼續向前延伸,說明堵塞點在第一次放水點與第二次放水點之間。當把堵塞點找出后,段開管子,將管內污物清除或把該管段更換。由于管道或散熱器中的泥砂、焊渣、銹皮等雜物,導致系統運行循環時發生堵塞,出現不熱現象。室內系統最容易發生堵塞的部位:一是各種形式和用途的閥門處;二是三通和四通特別是直徑較小的三通和四通處;三是管徑由大變小處及活接頭和管接頭處;四是管道的彎益部位;五是由于流速變小雜物易于沉淀的除污器、散熱器等處。排除室內系統堵塞故障的關鍵在于根據系統形式及不熱的地方或一般易堵塞的部位,判斷并找出堵塞的準確位置,及時進行排除,這樣可以避免大面積拆管網找原因排除故障。

3、采暖系統管道坡度安裝的不合理,致使管道出現鼓肚,在其內部產生氣塞,堵塞或減小了該管段的流通截面積,從而引起局部不熱。這時應調整管段坡度,使其符合設計要求的坡度及坡向。

4、室內系統的送、回水管道與室外熱網的送、回水相互接反,或全部在送(或回)水管上,室內系統不能形成一個循環環路。這時應認真查找,了解外網情況,將接錯的管道改正過來。

(三)系統回水溫度過低

1、室外管網漏水嚴重,鍋爐房壓力下降太快,鍋爐補給水量遠遠超過正常需要,這時應對室外管網進行檢查,找出泄漏點及時修理。

2、熱源所設置的鍋爐不能供給足夠是熱量,使送水溫度達不到設計要求。這時應改造或增設鍋爐,提高送水溫度;循環水泵的流量小或揚程低,系統熱媒循環慢,同時送回水溫差大,這時應選用適當的循環泵更換原有水泵。

3、外網熱損失大,有時會成為回水溫度過低的主要原因。引起熱損失過大的因素是外網保溫工程質量差,局部管道或者根本沒保溫,而且所選用的保溫材料性能差;由于地溝蓋板之間安裝不嚴密,地面水流入地溝或地溝內管線泄漏使地溝內存有大量的水,送、回水管都被浸泡在水中,使地溝成為一個大型換熱站,這時應加強室外管網保溫及管理工作,及時排除地溝內積水。

4、循環水量太小,此時應檢查水泵是否反轉,管線、孔板、閥門等是否堵塞或者閥門沒全打開,打開閥門,同時清除系統內的污物和沉渣。

二、對供熱系統問題的反思

(一)信息閉塞,固步自封

篇(2)

1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尋租行為的大量存在產生了金融監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的腐敗體現為利用資金配置權進行兩類尋租行為。一是通過對企業配置信貸資金獲得第一類尋租收入。這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現場檢查中體現為直接從信貸額度中扣除部分金額作為好處費:二是信貸配置上的定價權收入.這實際上是企業在獲得貸款后為了維持長期信貸關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續性成本。銀行的尋租程度取決于改革進程中中央銀行和財政對銀行的轉移支付和內控制度的相對力度比較.企業借款行為是在自籌資金和銀行借款問進行的相對成本比較。

金融創新要求加強金融監管。國際上.一般將金融不穩定分為兩類:一類是金融危機.特征是儲戶向金融機構擠提存款.導致銀行流動性不足,加上市場大量拋售本幣。引起貨幣大幅度貶值。另一類是金融惡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貸款以及金融體系的資本充足率過低。在近10年的時間里世界上發生了15次金融危機.金融惡化則更為常見。為了維持中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在中國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穩定機制,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任務。

從金融系統的中堅力量——銀行的特點看.在信息不對稱以及銀行業不完全競爭的作用下,銀行業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監管力量的支撐來維護穩健經營。這種脆弱性體現在貸款客戶可能由于信息優勢而欺騙銀行、存款客戶擠兌行為具有傳染性.以及銀行自身受到利益誘惑并伴隨監管力量弱化而產生冒險沖動。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導致銀行發生流動性危機以至破產,而一家銀行破產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遠遠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顯的負外部性。銀行業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場各方參與者難以準確判斷銀行的實際經營情況,無法起到有效監管的作用,因此僅憑市場的外部約束不足以保證銀行經營的穩健性。為了避免銀行破產對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對金融穩定的威脅.有必要引入強有力的外部監管者。

從保險業的情況來看,保險監管體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預警系統、應急系統以及償付能力監管系統的戰略規劃,這些規劃是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力量的重要保障。從證券業來講,監管當局對券商的監督和約束,是規范券商行為,防止券商違規失信的外部約束機制。

2金融競爭與監管的辯證關系

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既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從歷史的角度看,金融監督管理(簡稱金融管理或金融監管)制度先于中央銀行制度.它是伴隨商業銀行競爭而產生、發展的。商業銀行天然是競爭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競爭必然會危及金融業的安全穩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監管措施。商業銀行發展到相當高度便產生出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遂成為中央銀行重要的職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發展過程中,非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為攫取高額利潤.總是千方百計設法逃避當時金融法規的管制。謀求競爭優勢,而中央銀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穩定金融秩序、保障債權人權益、促進經濟繁榮,則總是根據金融競爭的不同性質不斷修正現有金融法規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規進行新的金融監管。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循環往復矛盾斗爭直接導致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和金融結構的不斷變動.從而推動金融業不斷向前發展。因此,可以說.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相對立而存在、相斗爭而發展乃是近現代金融領域中的一個普遍規律。

3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

3.1我國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

(1)專業銀行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教、設立機構、擠占結算資金等方面展開了一系列的不正當競爭活動:采取發放高比率攬儲費(有的高達50%)、協儲費、實物獎品及以貸引存等方式拉儲蓄存款或利用對單位實權人物發業務聯系費、多種形式的請客送禮、放松開戶條件等手段爭奪單位存款;在貸款方面主要表現為:采取拆借同業、搞假“委托貸款”、利用“存放同業”科目通過房地產信貸部等附屬機構以及勞動服務公司等自辦經濟實體發放貸款等隱蔽方式,問接避開人民銀行的規模管理;使用額外收取利息或利潤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等手段,謀取高利,為照顧地方政府關系、單位關系、人情關系,不惜放松貸款條件發放關系貸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匯等投機活動:企圖為商業銀行化撈取資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計開后門,大肆增設儲蓄網點、信用卡代辦處之類的附屬外設金融機構,有些銀行甚至大興土木建賓館、辦商場等,展開激烈的地盤爭奪戰。

(2)金融市場各主體競爭活動混亂無章,其突表現有:違章拆借;社會亂集資行為盛行。

(3)各級人民銀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執法犯法的問題。如自辦經濟實體,參與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機活動,更加劇了不正當競爭。

3.2我國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的成因

(1)各商業銀行桀驁難馴。我國商業銀行都是機構遍及全國的龐大壟斷組織.長期以來習慣于同人民銀行平起平坐,對央行監管心懷不敬。現有商業銀行風險約束極差.根本不存在破產倒閉、喪失產權的后顧之優.用不著對自身的競爭行為負責。因此商業銀行敢于藐視金融法規,不惜代價哄抬利率.爭奪地盤,盲目競爭。

(2)人民銀行監管乏力。這一點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證明:一是觀念誤差;二是人民銀行缺乏獨立性:三是人民銀行特別是基層行權力與責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預。地方政府特別是落后地區政府從本地利益出發,時常縱容、鼓勵甚至通過所轄地區金融機構從事違反金融法規的活動。有些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不少存在保護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規定.在較大程度上阻礙了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工作。

(4)金融市場機制不健全。我國的金融市場尚處于起始和發展階段,各種法規尚未健全和完備,利率、匯率機制還沒有完全市場化,金融市場主體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規觀念,人民銀行監管操作尚不熟練,難以防范和制止不正當競爭。

4強化金融監管的建議

4.1加強人民銀行自身建設

人行自身的高效與廉潔是搞好金融監管的關鍵。當前,人民銀行應注意如下幾點:樹立正確的金融監管思想。糾正“各級政府的銀行”觀念,牢固樹立“中央政府的銀行”思想。堅持“全國一盤棋”.克服地方主義思想;堅持依法監管、執法必嚴的原則,克服畏難退縮、息事寧人的無為思想;擺正兩大職能的關系.明確堅持“穩定貨幣為主.兼顧經濟增長”的原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及時迅速總結各地金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提出規范管理的建議,使之成為新的金融法規從而為新的金融監管提供依據:力爭相對獨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國暫時不能放棄政府對人民銀行控制的情況下.應盡可能界定一些技術性指標以避免政府隨意干預人民銀行操作。人民銀行應徹底放棄一切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集中全力當好“裁判員”:完善人民銀行機構建制。完善內部與社會雙向監督制約機制,確保高效廉潔:努力提高金融監管隊伍素質。

4.2強化管理,確保銀行監管與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協調

(1)包括審慎銀行監管在內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對實現金融穩定目標舉足輕重。這些金融基礎設施除包括審慎的銀行監管、運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統外,還包括司法制度,會計與審計標準、法人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辦”的信貸文化等。而且這些因素間相互聯系.共同發揮著作用。因此.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對于實現金融穩定的目標意義重大。

(2)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基礎。在金融體系中,資產比重最大的銀行體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單個銀行機構倒閉的風險很容易傳播而引發系統風險。因此,獨立于央行的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無疑是央行賴以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重要基礎。

(3)銀行監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觀政策分析。一說到銀行監管,一般會將監管者與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相聯系。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是為了減少單個銀行機構的倒閉.目標在于控制銀行機構的具體風險.對存款人提供保護。但它會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觀層面(其目標是控制系統風險,避免銀行體系崩潰以及由此帶來的相應成本)。從宏觀層面來看,金融不穩定與個別銀行機構偶爾倒閉的現象可能是一致的,因為個別銀行機構的倒閉在妨礙金融體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時就影響了金融穩定。

(4)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應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在負責銀行監管的央行中,監管部門與貨幣政策部門往往是隔離的,部門之間的協調由央行最高層負責,高層官員之間的不同意見在央行內部能悄然得到解決。機構分設后,協調這兩種職能之間沖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銀行監管機制之間建立協調機制。在此情況下,協調機制的運行成本和效率就決定著分設體制能否有效地協調央行職能和銀行監管職能之間的沖突,也決定著分設體制是否能優于集中制。

4.3規范、整頓、完善金融市場

篇(3)

中圖分類號: TV547.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現行檢修體制下的機組能量狀況

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將國際上發達國家設備檢修的發展趨勢想借鑒作為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發電設備檢修也會面臨著更大的變化。伴隨著不斷完善的機組狀態檢測技術,設計的檢修方式也從傳統的定期預防性檢修逐漸轉變為預知性檢修方式。所謂狀態檢修,其實就是指檢修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利用這樣的方式,可以使計劃檢修更為準確,這樣的話,人、材、物資源的浪費現象也不會出現,從而使設備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得到一定的保障,這種方式運用在檢修中是最為合適的。但是當前,也會出現一些的問題,就像沒有完善的監測系統、不夠成熟的故障診斷機理、無法確定指標判據,以及狀態檢修一直以來復雜性都比較強,在一定程度上,使狀態檢修的推廣和應用受到限制。

一臺水輪機性能的好壞,是需要通過1臺水力發電機組的水輪機能量指標、穩定性指標和空蝕特性的3大指標來決定的,水輪機綜合性能是在水輪機綜合性能的基礎上反映出來的,而水輪機過流通道的完善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水輪機結構和工藝方案的水平以及制造、安裝、檢修和運行的質量,如果有過高的運行效率,那么發電成本就會越低,對于整個水電站而運行而言,更為經濟和有效。因為水輪機的運行工況的復雜性太強,而且零部件也比較多,運行中空化、磨損等問題的出現,到現在還沒有得到有效地控制,作為決定檢修工作的水輪機空化性能指標和泥沙磨損程度的監測工作仍然處于停滯狀態, 所以, 定期檢修及檢修質量的好壞將直接影響機組安全穩定運行和經濟效益的發揮。

水電廠機組檢修的時機、檢修工期的安排主要取決于水輪機的運行狀態, 除一些設備更新改造外, 每次檢修的主要任務是對水輪機及其過流通道被空化、泥沙磨蝕嚴重的部位(如:水輪機固定導葉、活動導葉、上下抗磨板、止漏環、轉輪葉片、轉輪下環流道、軸流機組轉輪室、尾水管等)進行補焊、打磨處理, 尤其是多泥沙河流電站更是如此。當空蝕磨損部位修補結束, 機組其它部件檢修安裝完成, 參數調整合格后, 經過機組檢修水輪機能量指標能否“ 恢復”, 機組的能量指標(功率、效率)客觀地反映了設備的健康狀況、機組的檢修質量、機組當前的運行狀況以及運行人員的操作水平等綜合信息, 對指導機組安全經濟運行具有現實意義。

二、水輪機能量指標現場實測

某電網的主力電廠, 原設計裝機容量1225MW(實際核定容量為 1160MW), 從1988年開始, 經過 10 余年的技術改造, 于2001 年順利完成了全廠5臺機的改造增容,共增容190MW, 相當于擴建 1 座中型水電廠。機組改造后, 電廠領導非常重視發電設備的健康狀況, 大修前后開展機組性能指標的檢測工作已成慣例, 以此作為檢驗大修質量的重要數據之一, 并為機組以及全廠開展優化運行提供寶貴的第一手資料。水輪機的能量指標并不是突然下降的, 而是設備受到損壞后, 如:轉輪被磨蝕, 葉片表面形狀、粗糙度發生變化, 轉輪間隙增大, 漏損增加, 使水輪機效率逐漸降低。這種降低可以通過各種類型的傳感器(變送器)不斷地監測參數的變化和比較來了解機組的狀態, 從而達到能量指標的早期診斷、預測和預防。通過比較, 也可以判斷檢修前水輪機經過一個大修周期運行后能量指標的下降程度, 以及檢修后的機組是否恢復到了初始狀態及恢復程度, 并成為檢驗檢修質量的標準之一。

三、加強檢修管理, 提高檢修質量

狀態檢修隨著時間的不斷發展,占有的地位也是越來越重要的,在檢修過程中,對于機組的設計參數、結構特點、靜態和動態品質、安裝質量、運行狀態等方面都應該進行全面地了解和認識,只有這樣,才能將檢修標準規范制定出來,而且同時也要緊密地聯系機組性能的重要指標使檢修計劃的安排更為合理,使其目的性和針對性更為明確。例如,影響效率指標的因素多為轉輪葉片形線的變化、過流通道的磨損以及止漏環間隙的增大, 所以, 從能量指標角度出發, 檢修中應重點考慮這幾方面的檢修質量, 盡可能恢復到原來的設計標準。要改革傳統的檢修觀念, 樹立全新的檢修意識, 實行項目負責制, 積極推行項目監理制, 確保檢修工期和檢修質量。除此之外,檢修其實并不只是單純的維修就可以了,而是應該在檢修過程中找到出現問題的相關原因,針對其中所出現的問題應該在更深層次的角度進行分析,然后準確地判斷出問題的基本原因,最后找出相應的解決辦法,這樣的話,機組的可用率也可以得到進一步的提升,使機組的檢修周期可以更大程度地延長,從而使發電廠獲得的經濟效益更多。

四、結語

有效地檢測和診斷水輪機能量狀態是尤為重要的,這種重要性其實與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同樣都占有著重要的地位。而監測能量指標的工作,應該在很長的時間內都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進行,這對于每一個水電廠而言,特別是針對那些泥沙河流水電廠,應該與各電廠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將能力指標下降以及恢復程度的檢修標準制定出來。在能力指標下降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可以明確機組是不是需要檢修,也就是要與發電設備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最終確定機組是不是需要檢修,以及檢修后能量指標的某一恢復值作為機組檢修質量評定的重要指標之一, 而檢修后的能量指標又可為確定水電廠經濟運行中的開機臺數和負荷優化分配提供第一手資料。水輪發電機組,特別是那些大中型水輪發電機組,在進行大修前后,現場性能的對比測試是很有必要的,將這類機組大修測試工作列入到規范化的工作中。

參考資料:

1.陳順永.水輪發電機組狀態監測與故障診斷方法[J].甘肅科技. 2010(22).

篇(4)

論文摘要: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是也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不成熟的地方。通過回顧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辦法。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總體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證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現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現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篇(5)

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內在機理發展完善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總體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證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現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現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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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總體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證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現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現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篇(7)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我國金融市場也隨著不斷發展壯大,同時也為我國的金融創新工具市場初步的發展創造了全新的條件。但是,我國對金融工具創新市場的監管仍然存在著諸多的問題,研究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與規范金融創新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金融工具創新及監管概述

(一)金融工具創新概述

金融工具創新是金融創新的核心內容,它就是從以前傳統的基礎性金融工具,通過技術滲透而衍生發展出來新型的金融工具。這種創新主要是通過對金融工具的收益,風險,流動性,可交易性,數量大小,期限長短和權利義務等不同特征的分解和重新組合而形成的。金融工具創新的核心是衍生金融工具,它的主要形式是指期貨、期權、貨幣互換、利率互換。

(二)金融監管概述

1、金融監管定義

金融監管是指在一定的限制或要求通過特定的政府機構(如中央銀行)由演員進行的金融交易。金融監管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特定含義和政府監管行為。縱觀全球,所有國家都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也有客觀上的所有政府控制的金融體系。

2、金融監管的類型

(1)分業監管。分業監管即金融行業針對不同的業務內容分別設立了專門的監管機構進行金融監管,比如美國就是分業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通過分業監管模式對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支柱性金融產業進行監管。

(2)統一監管。統一監管即由職能單一的中央銀行或者專門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行業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從而保證金融領域能夠健康有序發展。

(3)不完全統一監管。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主要表現形式是牽頭監管模式和雙頭監管模式。牽頭監管模式主要由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全權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從而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建立一種比較及時有效的協調磋商機制。雙頭監管模式主要是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合并為綜合金融監管委員會,然后由金融監管委員會與中央銀行共同負責其他相關金融監管主體的協調工作。

二、我國對金融工具創新監管的現狀

(一)政府監管現況

對于監管主體,其中一個重要監管組織為銀監會,主要職責是監管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物,也對在中國境內依據法力法規開設的私人銀行、信托公司、租賃公司、汽車公司的法人,國外銀行在中國國境內的分行等凡是符合相關規定的金融機構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進行監管。而與銀監會不同的是,證監會主要對國內期貨交易,期貨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黃金交易所除外)進行監管。

(二)行業自律現狀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不斷的發展成熟,我國將會以最快的速度推出場內交易工具,針對場內交易市場,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為目前主要的自律組織。我們國家目前一共有四加自律交易機構,為了場內的金融創新工具我國設立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三)跨鏡監管和國際合作現況

各國政府組織之間金融創新工具交易監管合作主要通過信息共享的形式完成,一般為單邊或多邊。即監管合作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通過政府的政策調節和使用現代技術,使用大致相同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并充分理解各國國情的不同,從而找到共同的監管目的,并積極制定相應措施,達到各國間政策上的融合。

國際互換與衍生工具協會、國際清算銀行等是目前國際上進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交易監管機構。我國已經成為了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證監會組織的組成成員。且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還是國際互換及衍生工具協會的會員。

三、我國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監管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政府監管效率低

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越來越強,我國仍使用一線多頭的監管模式對金融創新工具市場進行監管,這種監管模式大大降低了管理層的監管職能,當金融創新工具這一新興的市場出現問題時,就需要各個具體的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才能拿出相應的應急措施,這大大延長了解決問題時間周期,從而錯過了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而風險往往具有突發性,需要監管部門能夠及時對具體情況作出反映,拿出解決辦法。

(二)行業自律水平不足

目前看來我國雖然有一些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的自律性組織,但是他們均是在計劃經濟市場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這些自律性組織完全成為了政府的附庸,沒有獨立的地位,且本身其自律性發展很不完整,很難獨立性的起到作用,不能發揮自律組織的獨立地位,故我國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的自律組織水平低下,基本不能完成自動監管金融市場的功能,且受政府影響嚴重。

(三)跨境監管與國際監管合作不佳

在金融市場不斷深入開放、金融一體化的不斷加速的情景下,我國在跨境監管和國際監管合作雖然取得了前進,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接納,但跨境監管和國際監管合作仍需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衍生品是進行國際合作的主體部分,尚未涉及其他主體的合作。目前我國達成的國際合作協議也同樣是針對監管金融機構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合作,極少是對其他非金融機構的交易主體如企業和私人投資者的衍生品交易行為的國際監管合作。在企業及私人投資者的衍生品的國際監管合作需要加強。

(四)退出機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

我國雖然已出臺了多部金融法規,但只對市場準入有著嚴格規定,而在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缺少市場退出的法規。所以,金融機構風險暴露時,金融監管只能借助強制性行政干預來解除金融風險。

四、完善我國金融工具創新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構建高效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監管

隨著金融創新工具市場進一步發展以及混業經營模式的強化,綜上分析得知我國監管模式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與不足,以前一線對多頭的經營模式已經不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在新的形勢下必須構建一種新的監管體制,應自己根據具體情況及想要達到的監管目標進行全方面的設定,以彌補現價段監管體系的不足,且必須具有靈活性,以便隨時調整,應對突況。

(二)完善健全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

由于我國金融創新工具為后起的新興產業且發展速度很快,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及監管系統都相對滯后,而我國是一個以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國家,政府部門政策的引導對各方面的影響較大,常常對市場造成混亂場面,弄不清政府的明確政策導向,又影響了自律部門對市場的監管。故應建立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規,規范金融創新工具市場。

(三)強化內部風險控制

雖然我們國家的銀行機構、證券機構等協會對市場經濟各行各業的自律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成熟,各個協會沒有顯示出他們在金融市場的風險監管機制中的作用。在監管金融創新工具市場時, 應明確區分各協會自律監管的職能,改變傳統一對多的監管模式;與此同時,行業協會也應該提升自己監管的能力,設立于金融市場運行相符合的管理條例。

(四)放松金融行政管制,加強審慎性監管力度

現如今,我國金融監管目標逐漸由社會的政治功能向優化資源配置的社會經濟目標轉移,改變了僅僅依靠行政命令的監管模式,有效發揮了金融管制和約束作用。在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活動監管過程中,金融監管部門需要對金融創新動向及時做出相應的反應,積極鼓勵金融行業不斷進行創新,通過更新金融目標轉移方式及手段,從根本上減少“行政國家”各種副產品滋生發展的現象,從而促進金融監管向新的高效方向轉變。從某種意義上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一方面是逐漸減少計劃性監管,另一方面是逐漸增加審慎性監管。審慎性金融監管主要是在尊重金融機構自的基礎之上建立的,它著重強調要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通過經濟力量本身制約一些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的活動,進而保證金融服務業的品質,推動金融服務行業的快速發展。

五、結束語

金融創新工具作為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產物,是實現金融創新的突破口,也是資本經濟發展中的焦點問題。由于金融衍生產品的特性,使得金融衍生產品產生的風險遠遠高于一般金融工具,加大政府對金融創新工具市場的監管力度不容小覷、勢在必行。但僅僅依靠政府的監管還遠遠不夠,同時還要建立包括行業自律監管、交易所自我管理在內的三層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1]李MM.論金融創新工具交易的法律監管及中國監管體系重構設想[J].中國政法大論文,2013 年

[2]王晶晶.中國金融創新工具監管制度研究[J].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14年

[3]邱永紅.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若干法律問題研究(下)[M].經濟法學評論20(1)

篇(8)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10多年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我國現行證券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市場自律監管為補充的監管制度。但由于現在政府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致使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同時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很小,所以大力加強自律監管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主要有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市場參與機構。筆者認為我國的自律監管應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要力量,本文將主要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

首先,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直接貼近市場,熟知市場變化,能夠及時的了解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價的波動,發現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強制上市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可以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對自律監管及時作出調整、改變規則和措施。

其次,自律監管在作用空間上更為寬泛。法律具有剛性,政府監管必須依賴法律規范對市場進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調整到市場中的全部間題,由于這種性質就決定了政府監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市場中的每個角落,肯定會存在政府監管的灰色區域。所以在這些政府監管與法律規范無法調整的領域內,政府監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優點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剛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業和倫理標準的約束。

再次,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專業性。證券市場具有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前線,要有效迅速的處理市場的各種情況,就決定了自律組織必須儲備著大量的專業人才,這些專業人才必須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際的證券市場操作經驗,同時要具有敏銳的市場嗅覺,對市場中瞬息萬變的具體情況,能夠熟練的運用證券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有效的規避市場風險,達到利益的最大化。這些都決定了自律組織相對于政府監管更具有專業性。

最后,自律監管還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則。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第一線,可以迅速及時地隨市場作出反應,采取行動,從而降低監管的成本,提高社會公共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應具體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獨有的自律監管,把證券交易所作為我國證券自律監管的主導力量。然而現實中的證交所的自律監管職能非但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而且存在很多阻礙其有效發揮的障礙:

(l)由十證監會與證交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而法律對證交所的性質、地位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證交所很多職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證監會的授權,證監會也代替證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監管職權,致使證交所看起來像一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2)由于股市的發展能給當地政府帶來巨額的稅收,可以大力推動當地相關產業的發展,加上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滬深兩地交易所之間競爭激烈,相互搶奪上市公司的現象相當嚴重。

(3)證交所本身在組織形式即會員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實行會員制不利于證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隨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場壟斷,這些都導致證交所的很多自律監管職能到不到有效的發揮。

(4)上市協議不是由證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議決定,而是政府部門硬性規定的產物,不能體現為市場參與主體相互競爭和相互妥協的產物,而是游離于利益關系之外的產物,也就不能發揮市場高效配置資源的職能。

三、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闡明,加強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使之成其為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中堅力量,將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和諧構建。具體來說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嘗試:

(1)要強化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地位,必須從監管理念上人手,從根本上消除證監會把證交所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的監管理念,樹立證交所是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證券方面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性質、法律地位、組織形式,對證交所的權利實行法定授權,進一步明確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職能分工,明確證交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真正將證交所作為一層獨立的監管主體。

(3)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多的權力。證券交易所自主決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其理事會選擇后再報證監會批準;給與證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從我國具體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境外的先進經驗,改革我國證券交易所現行的組織形式,由會員制改為公司制。

篇(9)

根據目前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實際的規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規環境,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指數期貨交易的條件。根據其他國家開展指數期貨交易的經驗和教訓來看,指數期貨的風險防范問題是開展指數期貨交易重中之重的問題,所以在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一、股指期貨交易一般性風險

由于股票指數期貨市場運作的不確定性,不但對期貨市場產生風險,而且對現貨市場產生風險,甚至將給市場宏觀主體和微觀主體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類型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4 年7月27日發表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可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風險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股指期貨價格風險包括投機者對期貨價格的預測失誤風險和套期保值風險。套期保值風險是指當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發生逆向變動,即股票期貨市場指數變動不完全與股票現貨市場指數變動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對沖交易發生變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風險。造成股票指數期貨市場無法發揮應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風險為基差風險,由于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收斂性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在期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期貨價格常常會過度偏離現貨價格,基差風險就可能增大。(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當交易的對方不愿意或不能夠完成契約責任時,信用風險就會出現。對手違約又可分為敵意違約和被迫違約兩類。前者為有能力履約但故意不履約,后者為的確沒有能力履約(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約。對于股指期貨交易而言,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原因是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交易所有一套獨特的交易體系,如設立一系列的保證金制度,最低資金要求,逐日盯市結算措施及強行平倉制度等,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但這種由結算公司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并承擔履約責任,一旦結算公司出現風險暴露,由于其風險過度集中,則將危及到整個體系的安全。(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風險,一種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市場交易量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投資者流動資金不足而導致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合約支付義務或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資金流動性風險通常是投機者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嚴重違規,將會使無數空頭或多頭面臨爆倉的危險,人為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如我國“327 國在期貨事件”由于空方主力嚴重違規、使多方面臨爆倉的絕境,便是人為制造流動風險的實例。(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風險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誤而產生虧損的風險。其本質屬于管理問題。引起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人為的錯誤、電腦系統的故障、操作程序錯誤、系統失靈或內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銀行倒閉案,就是典型的內控機制系統造成的。(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或無法獲取所期待的經濟收益所造成的風險。當然,也包括相關法規制定不及時、不完整,當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被迫采取臨時措施而造成的風險。例如,我國在“ 327 國債期貨事件”及許多商品期貨市場上都曾采取過的協議平倉,便是實例。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種,除了一般性風險外,還由于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1)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期權、掉期等)的特殊風險。從本質上看,基差反映著貨幣的時間價值,一般應維持一定區間內的正值(即遠期價格大于即期價格),如美國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況下為2到3點。但在巨大的市場波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基差倒掛甚至長時間倒掛的異常現象。基差的異常變動,表明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價格信息已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如日經225種股指期貨和東京證券股指期貨,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二是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的原因。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商品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建立現貨與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來徹底鎖定風險。而股指期貨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使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如在利率期貨交易中,符合規格的債券現貨,無論如何也可以滿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貨則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現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對應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為保證指數期貨交易安全運作, 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防范指數期貨的風險,保證指數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對于國外指數期貨,均有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美國為例,指數期貨交易是在國家統一立法《期貨交易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期貨行業協會與期貨交易所三級監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風險的發生,并促進了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已形成統一監管體系,形成了證監會一期貨交易所兩級監管模式,而指數期貨也可沿用兩級監管模式,以方便風險管理。在法規體系上,可根據指數期貨的特征對 《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訂《指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 《指數期貨交易規則》。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訂 《期貨法》,使指數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防范市場操縱和防范市場風險,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規體系作保證。

(二)建立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

為了增強市場的抗風險能力,一方面要總結國內期貨市場風險監管的經驗,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指數期貨市場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學定位指數期貨標的物。指數期貨標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較大市值的股票,保證市場不易縱。(2)確定合理的保證金水平。由于我國股價波動限制在10%,所以,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應在15%以上。(3)規定適度的漲停板幅度。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不很成熟,保證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務效率的制約,所以要規定適度的漲跌停板。(4)在市場價格風險加大時,每日結算兩次,同時要求保證金在一小時內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結算制度,是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況下的強行平倉制度。當指數期貨市場連續單方無報價時,可采取商品期貨的處理方法,按規定的步驟強行平倉,釋放市場風險。(6)建立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是為了協調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并對指數期貨的價格進行限制的措施,以減少股市和期市之間的系統風險。(7)嚴格的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國內期貨市場的風險準備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數期貨,就必須增強市場抵御突發性風險的能力,因此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8)實行更加嚴格的限倉制度,防止市場操縱行為。(9)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在參考國外風險預警的基礎上,建立國內指數期貨交易的風險預警系統,以便能夠在事前預測和控制指數期貨風險。

(三)建立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當中缺乏行業自律管理這個環節,導致市場風險監控方面出現盲區,增加了政府監管和交易所監管的難度。指數期貨對風險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須盡快建立自律性期貨行業的內部溝通,運用行業力量降低指數期貨市場的風險。并且建立跨部門、跨市場的聯合監督機構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監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風險控制決策、措施及步驟的一致。最后,要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我國期貨市場一直是以行政監管為主,但法律監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規范、對市場的沖擊力較小等優點,因此成為指數期貨風險監管的主要方式。

參考文獻

[1]陳潔《我國證券市場風險問題研究》[J],載《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第316期)

篇(10)

一、我國保險市場監管的創新的背景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生了巨大的變化。2009年10月1日新《保險法》的實施,對保險消費者的利益進行了更多的重視。在國際上,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的爆發令全世界的金融主體對創新進行了重新審視,是創新過度還是其他原因(監管不夠完善、評級存在漏洞等),曾一度成為人們討論的話題。在金融衍生產品不斷進行創新的背景之下,保險監管也要跟緊步伐,體現出新的要求,這樣才能既支持和鼓勵保險市場創新,又能防范和化解保險創新可能帶來的風險。

二、我國保險監管創新的必要性

1.加快保險市場監管創新,可以應對日益嚴重的逃避保險監管的現象。在正常的條件下,處于營利或在競爭過程中謀取優勢地位的動機,被監管者必然會想方設法逃避監管,弱化監管效力。監管者對于監管創新的各個方面就要不斷地進行加強和完善,通過不斷加強和完善監管創新,使得金融監管者取得優勢地位,保持市場的穩定。

2.加快保險市場監管創新,是促進保險企業創新的需要。保險市場監管的不斷創新,可以推動保險機構在新的監管空間下進行產業的調整,不斷進行新的創新,最終促進保險業不斷向前發展。保險監管機構是制定相關的保險業法的機關,通過對監管的創新可以使其立法更加完善,監督更加全面。特別是伴隨著監管技術創新的深入可以使其在立法過程中合理預期保險企業的經營能力,正確引導保險企業創新的方向。

3.加速保險市場監管的創新,是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盡管本次的金融危機揭示了一些基礎產品的創新具有廣泛滲透性和巨大的影響性,在我國保險創新明顯存在著不足。通過對于保險市場的監管進行創新,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

三、目前我國在保險監管創新方面尚存在的現狀

1.監管理念發生巨大的變化。現有的形勢下,我國保險監管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保險監管理念逐步轉向了以建立風險防范的五道防線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現代保險監管體系。與以前相比,我國的保險業的監管理念已發生了重大的轉變,眾多進行風險防范的措施也在不斷的出臺。

2.監管范圍偏小。目前我國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采取的是分業經營和監管的模式,這樣遠遠滿足不了各種金融產品創新的需要。銀行、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與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當銀行、保險、證券這三大部門的業務發生交叉時,不僅會加大協調成本,甚至會由于責任不明確而產生監管真空。伴隨保險業的不斷發展,保險業與其他行業也存在著許多業務的交叉,對于這些跨行業的監管也存在著空白。

3.過度監管和監管不足并存,保險監管的手段和方式落后。近年來,發生的金融危機充分揭示了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監管存在的重大真空,與國外發達國家保險市場不相同的是我國的保險創新非過度而為不夠,與此相應,保險監管的手段和方式也相對落后。

4.保險立法落后。保險市場的創新直接產生了許多新的保險產品、投資渠道和服務,對于這些從未有過的事物,在我國的保險監管中尚屬存在大量的真空,相應的立法也很滯后。

四、對我國保險監管創新的一些建議

1.監管手段和方法創新。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償付能力指標體系;另一方面逐步將一年一度的年終檢查式的事后監管轉變為以信息傳導機制為基礎的日常監管,最終向風險監管過度,建立動態的償付能力監管體制。要利用現代的網絡技術,加強保險公司經營信息的透明度。

2.監管立法創新。健全的監管法制是保險監管部門依法監管的前提和法律保證。盡管近年來新的《保險法》、《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等各種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但是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需要進行不斷的改進。

3.創新監管理念。要不斷的進行監管理念的創新。對于不同的保險市場進行差異化的保險監管,不斷創新監管機制,可以按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對各個省市制定不同的監管政策。對于經濟發達的地區做到重點突出,而對于欠發達地區應該引導其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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