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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作為一種組織體,必須在其目的范圍或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是19世紀以前民商立法的普遍限制。英國法中的“越權原則”就是典型的表現形式。根據“越權原則”,若法人超越其組織章程范圍,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活動,法律即認定這種行為構成越權,該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這種無效,是絕對無效,是不可逆轉的無效,不能通過追認、強制執行、補正等救濟手段使它轉變為有效。
實行嚴格的越權原則,對該法人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法人可以取得因越權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利潤,因為無效的后果多為恢復原狀;另一方面,當該行為的后果不利于該法人時,該法人可能基于法人越權行為而主張無效,從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實行嚴格的越權原則,則對交易的對方即第三人是極其不利的。因為第三人在與法人從事交易時,必須查明法人是否越權,稍有不慎,就可能要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
實行越權原則,第三人在從事交易時,勢必要認真審查和核對對方的經營范圍,甚至要到有關部門去核查其原始注冊文件,必將花費巨大的精力和成本,延緩交易。更重要的是,實行越權原則,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謂交易的安全是指對取得利益的行為盡量加以保護,不能輕易使其無效。實行越權原則,當事人不得不謹慎地審查對方是否擁有從事此行為的真實權利,如果稍有疏忽,就可能使該行為無效。這樣人人自危,憚于交易,恐遭受不測之危險,不僅嚴重影響了交易安全,而且徒增交易成本,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
正因為如此,近幾十年來,各國吸收了現代法律保護交易安全的思想,越權行為在各國從絕對無效走向相對無效甚至有效。
二、我國對法人經營范圍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制定章程,公司的經營范圍由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應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都沒有對法人超越經營的行為效力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越權原則的弊端日漸顯現,并為許多學者所詬病。于是1999年的《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合同法》規定對于法人的越權行為在第三人善意時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該司法解釋不論善意與惡意該行為皆有效,司法解釋對從事越權經營的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更為徹底。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對法人越權原則的的變化過程,反映了我國對法人越權原則認識的深化,反映了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中作為市場主體的內在需求,同時緊跟世界其他國家的發展趨勢和潮流,與時俱進,具有積極的意義。
三、對我國保險經紀人越權行為的分析
人們認識到了法人越權原則的弊端和缺陷,紛紛對越權原則加以修正。現在的趨勢和思潮就是就是越權行為在各國從絕對無效走向相對無效甚至有效。甚至有人建議廢除越權原則。
在我國保險經紀人超越經營范圍是否有效的問題上,一種觀點認為,超越經營范圍的活動,因法人沒有行為能力,應當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超越經營范圍的活動,相當于無完全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不應一律無效。
第一種觀點,曾為學界通說,在司法實踐中也一度堅持。這種學說符合計劃經濟體制的要求。
在我國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許多學者主張第二種觀點。這種學說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
筆者基本贊成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有:
第一,第一種觀點不符合法人越權原則的發展趨勢,不符合鼓勵交易,保護交易安全的法律思潮。
第二,第一種觀點,沒有區分善意和惡意,不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一種具有合理、客觀的信賴外觀面前與保險經紀人從事活動,該行為應為有效。如果第三人明知該行為超越了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仍然與之交易的,表明其對自己利益的漠不關心,法律也就沒有再對其加以周全保護之必要。反之,如果法人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均認定其有效,這無疑會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善意第三人利益,若對第三人不分善意與惡意,對保險經紀人未免過于苛刻,有矯枉過正之嫌。
(二)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保單處理采用成本費化的方式,可以幫助企業更新經營目標與規劃。保費收入確認標準的改變會引起公司的會計核算體系、預算管理、業績考核都會做出適當的改變或調整。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以及保險準備金計量標準的應用,一方面使保險企業獲得較大的自,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必須要進行分級授權、分工協作、制約配合。
(三)實現保險監管與會計分離為了完成不同的任務,需要將會計規定和監管規定分離開來。在過去,保險公司通常是根據相關部門的規定來計提保險合同準備金,但是往往公司計提的準備金遠大于實際的保險負債,這樣嚴重阻礙了公司財務的透明度與公正度。這次的修訂改革,使得保險監管與會計規定有效分離開,保障了保險市場穩定、持續、全面發展。
二、保險會計發展對保險行業經營和監管的負面影響
(一)提高了會計信息處理成本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處理系統需要具備某些特定功能,比如分拆保險合同儲蓄成分、識別內含衍生金融工具等等。而且要按照準則規定,實時評價估測保險負債是否充足,再保資產是否減值,是否有完善可用的測算模型。而從建立模型到系統都會提高會計信息成本。
(二)引起財務數據的波動在新實施的保險會計制度中,保險企業不能依靠準備金來調整經或平滑歷年的經營成果。但是如果關于公司盈利的會計信息被泄露,就會提升融資成本。財務數據的波動在對內融資方面,可能會加大經營風險,股東因此提出高回報率,從而提高了融資成本;在對外融資方面,銀行等一些金融機構會根據新的會計制度確認信貸風險,并及時修改和調整指標,這極有可能增長了融資時間,加大了代價。總之,財務數據的大幅波動會降低投保率,提高退保率,保險公司需要采取措施來防止和杜絕。
(三)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1)評估準備金主要依靠的是保險公司的專業經驗,這樣的會計信息不僅缺乏可比性,且易成為調節利潤的手段。公司盈利多,計提的準備金可以適當增加,稅負降低;盈利少,準備金可以降低。最佳估計原則的應用使得準備金的評估變得寬松,保險公司依據自身的條件和狀況確定利率,方便整理好財務報表。(2)很多評估標準都沒有完善,包括: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標準、保險費分拆標準、準備金評估標準等等。一是因為沒有建立風險劃分標準,保險費分拆的落實有待商量;二是因為沒有確定統一的細則,不同的公司對其所做的分析理解及措施各不相同,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增添了會計報表編制的難度。
(四)保險公司的業績未必增長公司業績的大幅提升是會計準則修訂的直接反映。據資料統計,我國一些知名保險公司,凈利潤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長,股價卻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會計信息并不明確,也沒有實現完全的透明化。新的準備金評估準則可以更好反映保險公司的負債狀況,但是在體現公司經營成果方面卻不盡如人意。一是改變了準備金評估方法后,降低了保險公司的負債額度,在某段時期內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盈利,但是這種利潤的增長可能只是短期的,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真實業績的反映。
(五)監管與會計分離增加了監管成本和風險(1)針對償付能力監管,新準則確定了新的要求。新會計準則改變了過去償付能力基于舊準則及報表科目的計算分析,這會影響到監管指標以及實際的償付能力額度。在這種環境形勢下,保險監管部門要努力落實監管的有效性,建立和健全償付能力監管制度。(2)監管與會計的分離導致監管方加大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關注度,往往更針對保險業務風險,而對非保險業務風險會產生疏忽心理。(3)新準則與監管規則可能存在矛盾。監管規則的基礎通常是會計數據,新準則的實施難免會阻礙到某些實施中的監管規則,所以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六)分業監管易發生監管真空現階段,金融行業已經基本實現一體化,我國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已經不再明顯,諸如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等等。過去的銀保合作、銀證合作發展到如今的混業經營,比如金融控股、金融集團,均波及到保險公司的管理以及風險防范。這是個投資主體逐漸發展為多元化的時代,保險公司的風險將更加不可預測,其股權結構也將更加復雜。分業監管體制使得公司各部門之間的利益不再容易協調,而且各監管部門的信息不能及時共享,最終降低了監管效率。
三、關于保險會計發展的建議
(一)加快監管步伐,改善監管方法(1)促進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同時要加強保險公司與銀行、銀監局以及證監局的配合,健全相關的協作機制,統籌監督保險公司跨行跨市場的經營行為,努力完善監管體系。(2)促進會計準則與監管指標的協調性。新準則中指出要及時調整監管指標,從而使信息更時效、實用、透明。(3)改善監管方法,不僅要加強償付能力監管,也要注重防范非保險業務風險。為保障保險業穩定、持續發展,建立高效的保險標準,健全保險業的經營模式。
健康保險需要進行專業化經營,這一點已在業內達成共識。如何進行健康險專業化經營應該是目前值得探討的重要問題。
所謂“健康險專業化經營”是相對健康險兼業經營而言的,即是由專業的健康保險公司或在保險公司內設事業部、健康保險部,利用專業的人才、技術、信息管理系統等經營健康險并對其進行單獨核算。實現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主要包括:樹立專業化經營理念,采取專業化組織架構,培養專業化人才隊伍,制定專業化管理制度,建立專業化信息系統,進行專業化產品設計,提供專業化客戶服務。
一、樹立專業化經營理念
專業化經營理念是健康險專業化經營非常重要的內容。首先,要認識到健康保險與壽險、財產險有很大區別,精算基礎的數據分布不同,定價方法不同,風險管控不同,必須專業化經營;其次,經營健康保險不是要控制住所有的風險,而是要知道哪些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樣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樣去回避;第三,保險要做大、做強、做優,而健康保險則以優為先,在優的基礎上做強、做大,不能盲目要規模,我們需要的規模一定是有效益的規模,否則,必然是“規模越大,虧損越多”;第四,由于健康險中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大量存在,所以,不是客戶需要什么保障,我們就提供什么,對于該保障的要給予最充分的保障,該控制的要堅決控制。
二、采取專業化組織架構
專業化經營的組織架構有多種形式,可以是專業健康險公司,也可以是集團下的專業子公司,還可以是公司內的一個業務管理系列。
事實上,各種經營模式都各有其優勢和不足(見表1),沒有適合所有保險公司的標準模式,保險公司應根據其市場定位戰略選擇和發展目標選擇適合自己的經營模式。
當然,最有效的組織形式是建立專業的健康保險公司。其戰略意義在于:一是專業化經營的理念不再受干擾,可以高效地科學決策;二是有利于高素質專業人才的聚集、培養和成長;三是可以高效率地研發專門的風險控制技術、業務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四是有利于形成健康保險的產品體系,有利于真正以客戶為中心、真正能滿足不同客戶多層次的需求;五是有利于適合中國國情的商業健康保險與醫療服務提供者合作模式的探討。
三、培養專業化人才隊伍
商業健康保險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強、管理難度大的業務,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如醫學技術人才、精算人才、核保核賠人才、統計分析人才等。而目前僅靠普通大學教育是無法解決健康保險所需要的復合型人才的。因此,一是在開展健康保險業務的同時,不僅應在公司內部著重加強對健康險專業人才的培養,而且,各公司要建立自己的“造血”機制,建立對健康險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體系,另外,通過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體系的平臺,提升健康保險管理隊伍的專業素質;二是應該有計劃有步驟地從國外及其他和健康保險相關的行業領域引進一批專業人才,建立起一支能滿足我國健康保險市場需要的復合型人才。
四、制定專業化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專門的核保和理賠體系。鑒于健康保險的風險控制特點,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專門的健康保險核保和理賠體系;制定和實施健康保險核保人與理賠人的管理辦法;加快研發和使用健康保險專用的核保、理賠手冊等專業技術工具。
二是建立專業的風險管理制度。各保險公司一方面要加強內控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應編寫專門的健康險風險管理手冊和管理指引,明確哪些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樣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樣去回避。
三是建立專業的精算體系。注重積累精算數據,加強精算評估,科學厘定產品費率,防范產品開發風險;要提升精算師在經營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
四是建立專業的數據分析體系。商業健康保險的經營需要大量的基礎數據、嚴密的精算分析支持。所以,保險公司應加大對經驗數據的分析,為精算定價和產品開發提供支持。
五、建立專業化信息系統
專業化的信息管理系統不僅是實現健康保險專業化運作的基礎和平臺,而且對健康保險的風險控制和長遠發展至關重要。在國外,專業健康險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專業系統平臺,具有核保、核賠、數據分析、后期服務等諸多強大功能。我國保險公司應該通過自主開發或引進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和完善與健康保險業務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特別是完善健康保險的核保核賠管理系統和數據統計分析系統,滿足業務發展和服務的需要。
六、進行專業化產品設計
目前,4家專業健康險公司和所有壽險公司,大部分產險公司都在經營健康險,健康保險產品數量超過300多個,看上去數量上很豐富,但實際上產品多數雷同,在市場上成氣候的主要是醫療費用報銷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補貼等少數幾個產品。保險消費者需求日益多樣化,單一的健康險產品不能滿足其需求,自然無法正常發展。對保險公司而言,產品沒有細分則意味著風險加大。健康保險產品是根本,如果沒有真正滿足市場需求又維護保險公司利益的健康保險產品,那專業性經營健康保險只能是空談。開發適合市場需求的健康保險產品,關系到保險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險體系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及發揮作用的程度;關系到保險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補基本健康保險建立后所留下的商業空間;關系到保險公司是否能長期、穩健地經營。保險公司必須就健康保險產品開發切實地做好市場調研、數據收集、數據分析等方面的工作。隨著保險公司經營經驗的積累和外部條件的逐漸成熟,逐步開發在保單中增加保證續保的條款等內容。有條件的公司,要有高瞻遠矚的戰略規劃,積極探討目前我國市場少有但未來前景廣闊的長期護理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全球醫療保險等險種的開發。
車險的發展經驗值得健康險借鑒,車險產品已經從兩年前的大一統費率發展到今天的從人從車從地域定價原則,考慮到各種風險隱患,產品高度細化了。根據風險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費,這種產品設計可以提前識別風險,也體現了定價的公平,不致于讓高風險的投保人驅逐低風險者。
七、提供專業化客戶服務
健康險承保的是人的身體機能,其處于不斷變化中,從承保前的體檢、對投保人的詢問,到承保過程中身體的檢查、有關疾病的防治以及出險后的理賠等,都需要專業化的客戶服務,其目的也在于控制風險,更好地為被保險人服務。
專業化客戶服務除承保時能夠有效防范風險外,還能提供日常的醫療診治咨詢服務,因為專業、細致,更能獲得消費者的認同。現在的健康險客戶服務是粗線條的,只注重出險后的理賠而缺少承保過程中的服務。有了專業化的客戶服務隊伍,很多風險是可以規避的,例如對那些投保長期健康險者定期回訪,定期對某些項目進行體檢,這種過程服務,對保險公司來說,能夠化解風險,防患于未然;對客戶來說,身體健康是最好的保障。
保險公司應為高端客戶提供個性化的重點服務,為大眾客戶提供標準化的優質服務。保險公司應針對高端客戶對價格不太敏感,但對服務品質要求很高的特點,加大服務投入,為高端客戶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務,比如為其安排年度體檢、疫苗注射、協助建立醫療室、提供小藥箱等,以進一步提高客戶忠誠度,增加優質客戶的滿意度。
銀行保險一般指壽險公司利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網絡和客戶資源銷售保險產品。對于銀行來說,積極發展銀保業務不僅可以豐富銀行的服務內容,拓展銀行業務,降低銀行對利差收入的依賴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險公司的客戶,深挖保險公司擁有資源的潛力,實現資源共享;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利用銀行龐大的營業網絡銷售保險產品,不僅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營銷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銀行良好的信譽和客戶資源拓展市場。正是由于銀保合作可以通過資源共享提高經營效率,實現“雙贏”,銀行保險在海外得到了迅速發展。據有關資料介紹,2000年,歐洲保險傭金占銀行總利潤的比例高達10%,2010年這一比例將達到15%,500家大銀行中接近一半擁有專門從事保險業務的附屬機構。歐洲大多數國家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占壽險市場的比重為20%~35%,在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等國,這一比例達到50%~70%。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銀行保險占保費收入的比重也達到20%以上。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從國外引入銀行保險銷售模式以來,銀行保險發展迅速,成為壽險公司的重要銷售渠道。2003年,銀行保險占我國壽險保費收入的比重達到26%。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銀行保險在國內的發展減緩,2005年前10個月更是進入低迷狀態。2005年末起銀行保險一改近兩年的頹勢,出現迅猛上升的勢頭。2006年一季度,銀保業務量占到壽險公司總保費收入的33.9%,中國人壽股份公司的銀保收入同比上升了121%,占到新單保費收入的40%。銀行保險業務量的忽上忽下,表明我國銀行保險業務還不夠成熟,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基礎并不牢固。
從保險公司角度看,隨著保險公司的增多和競爭的加劇,銀行渠道成為稀缺資源,銀行由于其優勢地位而對合作保險公司手續費要價過高。據調查,保險公司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大體在3%~3.5%的水平,個別渠道甚至達到4%。除手續費外,保險公司還須向銀保銷售人員支付激勵費用。此外,相當數量的商業銀行會對合作保險公司提出購買基金產品等不同要求。
從銀行角度看,各公司的銀行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結構單一,主要產品一般為期限較短的躉繳型分紅產品,與銀行儲蓄產品相似進而構成競爭。此外,保險公司還有濫用銀行信譽之嫌。
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銀行保險誤導銷售問題仍十分突出。銀行保險的宣傳資料往往混淆了儲蓄和保險的界限,有的銷售人員夸大宣傳銀行保險產品的收益性,以錯誤的收益率計算方法誤導分紅產品客戶。另一方面,銀行保險的售后服務也不到位。各銀行機構保險大多為手工操作,保單流轉緩慢,客戶從投保到拿到保單通常需要一周左右的時間。同時由于現行銀行保險合作主要集中于柜臺銷售,其他方面的合作極少,大部分公司的查詢、契約保全、保單貸款、保單更改及理賠等服務項目,還只能在保險公司操作,從而使客戶感到十分不便。
進一步看,銀行保險發展困難的深層次原因是,銀行與壽險公司的合作缺乏長期利益共享機制,銀行尚未將銀行保險業務納入銀行發展的整體戰略框架,保險公司也只是簡單地將銀行保險作為一種銷售方式,側重利用銀行的品牌效應而忽視了自身品牌的維護和產品創新。因此,銀保合作只能在簡單銷售的低水平進行。在各公司產品差別不大的情況下,對銀行網點資源的爭奪就成為保險公司發展銀行業務的重要手段,而這種爭奪又主要體現在手續費的競爭上。銀行保險產品銷售成本的不斷攀升縮小了保險公司的利潤空間,加大了經營風險。
二、發展綜合經營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影響
由于綜合經營具有節約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風險和獲得協同效應等優勢,在市場競爭日趨加劇和金融機構加速轉型的環境下,通過穩步推進綜合經營來提高我國金融業競爭力已在上下達成共識。特別是隨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內部治理的改善,商業銀行正在重構盈利模式,將經營重點轉向理財和零售業務。在這種情況下,發展綜合經營的內在要求更加迫切。在監管部門的支持下,近來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態勢日趨明顯。
綜合經營的實質是通過調整和改進業務結構,滿足客戶對金融服務的全方位需求,將過去需要多家金融機構才能提供的多種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集中到一家機構提供,從而使得客戶能夠得到質量和效率更高、成本費用更低的服務。換言之,就是要使客戶能從一個窗口購買更多的商品。因為研究表明,客戶從同一個金融機構購買的商品種類越多,他離開這家機構轉買別家金融商品的幾率也就越低。
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推進綜合經營活動,不僅要加強與其他金融行業的業務與經濟聯系,更要調整金融機構的內部構造,改進運行機制,以適應經營方式的變動和有效控制風險。從目前金融機構的情況看,已經出現了以下一些調整動向:
一是從戰略的高度出發統籌規劃各類業務,重估不同業務的價值,調整業務發展方向和發展重點。同時整合、重組內部組織機構與管理流程,提高信息處理能力和綜合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人力資源、業務流程、客戶服務、風險管控、定價與成本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是改進營銷模式,使營銷組織由分散向高度統一轉變,營銷渠道由簡單的客戶經理服務向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轉變,營銷方式由僅依靠自身渠道向各類金融機構聯動、多渠道銷售轉變。
三是積極開發多樣性產品,將多種產品和服務集成組裝成多種“產品套餐”,以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四是改進技術系統,依托計算機和網絡系統的強大功能,實現數據大集中和信息處理的高效化,以迅速感知客戶需求,開發新產品、新服務,搶占市場和培養新客戶群。
在上述調整的過程中,無論對銀行還是保險公司來說,銀行保險的地位和作用都將發生變化。過去銀行保險對銀行只是一項簡單的業務,其手續費收入只是銀行利潤的一個渠道。今后銀行會越來越重視銀行保險對銀行自身發展的作用,將之納入銀行整體發展戰略格局,整合于銀行的銷售模式之中。過去銀行保險對壽險公司只是銷售產品、拓展市場的一個手段,未來保險公司將更加注重銀行保險的產品開發和配套服務,借助銀行巨大的客戶資源,細分市場和尋找潛在客戶,設計有特色的、對應于不同客戶需求的產品,逐步擺脫低水平價格競爭模式。更加注重通過發展銀行保險,降低對傳統人的依賴程度。更加注重與銀行實現信息、網絡等各項資源的共享,降低經營成本。
具體來看,今后銀行保險將朝著以下幾個方向發展。
一銀保合作將由簡單的初級方式轉向深層合作
實踐表明,簡單的銷售模式使得雙方缺乏長期的共同利益機制,難以建立穩固的合作關系,并成為保險公司之間過度競爭的誘因。隨著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出于控股關系的銀保聯盟將產生和增加。銀保之間的合作將由柜臺銷售深入到售后服務、配套服務、數據資源共享等多個方面,根據產品的特性和目標客戶群的特點,選擇適合的銷售方式。通過深層合作,不僅使合作雙方的金融服務多元化、差異化、綜合化,還要通過融資、資金匯劃、聯合發信用卡等業務的合作,進一步挖掘客戶潛力,深入了解客戶需求,拓展雙方的業務空間和利潤空間。
二銀行銷售銀保產品的模式可能發生變化
過去一家銀行往往同時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產品,人們常常可以看到在一個銀行網點中多家保險公司營銷員爭奪客戶甚至互相詆毀,使得客戶無所適從,損害了銀行和保險的信譽。隨著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今后部分銀行可能會從集團的整體利益出發,對關聯保險公司的產品實行專營。即便是繼續采取銷售協議模式的銀保合作,也有一部分會建立起排他性的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目前在有的地區,已經出現了網點與保險公司建立“一對一”關系的情況。此外,過去10年中銀行保險業務主要在五行一郵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交行、郵政儲蓄中展開,因為與其他類型的商業銀行相比,五行一郵具有無以比擬的網點優勢。但是近年來股份制等商業銀行發展迅速,尤其在高端客戶的理財業務方面已經占有競爭優勢。同時由于網絡技術和無線技術的發展,國外電話銷售和網絡銷售正在成為銀行的主流渠道,網點的重要性隨之降低,因此保險公司與股份制等其他類型商業銀行之間的銀行合作也會逐步得到發展。
三銀行保險產品范圍進一步拓展
如前所述,目前銀行保險的產品主要是短期躉繳型分紅產品,險種單一、雷同且與銀行儲蓄產品相似,不僅對銀行自身業務發展幾乎毫無幫助,反而在某種程度上構成競爭關系,形成銀行產品與保險產品“兩張皮”現象。下一步銀行保險產品開發的核心將集中于兩個方面:
一是開發銀行主業關聯業務產品,例如辦理住房貸款時提供房屋保險、辦理中小企業貸款時提供業主壽險、辦理消費貸款提供信用保險、辦理汽車貸款時提供汽車保險、辦理匯兌業務時提供旅行或運輸保險等。這類業務是銀行自身業務的延伸,客戶也存在實際需求,產品開發和營銷的難度都不大。
二是開發全方位服務類產品,使保險產品與銀行產品相融合,為客戶提供更好的個人財富管理服務。為達此目標,通常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需要共享客戶資料,共同進行新產品開發,甚至建立共同的產品庫。
2001年,北京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標志著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正式實施,并允許各單位將繳費基數的4%列入成本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回顧北京市補充醫療保險經營過程,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2年,市場拓荒階段
北京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補充醫療保險的經營產生了巨大的市場空間。各大保險公司面臨這一新市場,怦然心動,迅速介入該市場。同時,由于《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剛頒布,各單位對補充醫療保險了解不多,通過北京社保局和保險公司的大力宣傳,少數效益好的單位開始投保補充醫療保險,各家保險公司在2002年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經營效益一般都較好,這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2002年開始開辦此業務,各保險公司主要與北京市各城區社保局進行合作,對客戶的爭取主要是通過城區社保局完成,而較少直接爭奪,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價格戰。
2、在這一階段,由于大客戶決策時間較長,承保較少,承保客戶多以中小客戶為主,承保價格較高。
3、由于從以前的公費醫療體制向社會化管理的方向改革,某些人員出于對未來政策的不明朗而產生囤積藥品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2002年補充醫療保險賠付率。
4、由于醫療保險在起步階段有一段“朦朧期”。在這一階段,被保險人處于懵懵懂懂的狀態,普遍對補充醫療保險缺乏了解,因此可能出現“患病不就醫”、不正當就醫行為較少,甚至“就醫而不申請理賠”的現象,表面上賠付率低,但此時賠付率是“虛低”。
5,由于理賠滯后,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險年度和會計年度吻合,大量未決賠款發生在第二年度,導致保險公司在2001年終結算時,賬面賠付率較低。
第二階段:2003年-2005年,搶占市場階段
各保險公司被2002年補充醫療保險良好發展勢頭所麻痹,大力搶占市場,在這一階段,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1、各大保險公司由于2002年經營狀況良好(并未意識到賠付率“虛低”和人量的未決賠款),紛紛加大對補充醫療保險市場的開拓,市場競爭明顯激烈。2002年各公司承保方案保障范圍較小,一般只承保起付線以上責任。但到了2003年和2004年,承保方案保障范圍擴大,特別是增加了小額門診部分的責任,使風險大大增加。
2、一些大企業逐漸加入補充保險。大企業由于自身人數多,公司每年醫療費支出較為穩定,其投保補充醫療保險時多采取竟標形式且對以往醫療費用情況較為了解,而保險公司一方面麻痹于自己的“成功經驗”,一方面迫于競爭的需要“血拼價格”,為此付出沉重代價。各大保險公司皆有虧損數百萬元的大客戶。
3、各大公司由于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經驗不足,定價欠科學,特別是平均年齡較大的群體,定價明顯偏低,造成較大的虧損。
4、由于補充醫療保險大面積開展,被保險人對保險責任和理賠流程逐漸熟悉,出現廠集中就醫和不止當行為增多的現象。
5、各大公司為了搶奪市場,紛紛出臺對補充醫療保險有利的費用政策,側重于對、IL務量的考核,而對賠付率考核較少。各公司為了完成任務指標低價承保,結果是保費越多,虧損越大,完成任務卻巨額虧損。
第三階段:從2006年開始,總體回歸理性階段
經過前兩個階段的實踐,經營補充醫療保險多年業務的公司進人了一個調整時期,發展理性化,不再唯規模導向,摒棄劣質客戶,更加正確看待規模與效益的關系。但由于補充醫療保險賠付的滯后性,消化補充醫療保險的包袱將至少需要…—至兩年時間。但問進,新加入的一些市場主體,又在采用“價格戰”形式奪取市場。
北京補充醫療保險市場經歷三階段,保險公司缺乏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經驗,摸索著前進,外部環境也不理想,為此付出沉重代價。其中的經驗教訓值得認真思考。
北京市補充醫療保險大面積虧損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
1、社保因素
(1)作為與基本醫療保險完全對接的補充醫療保險,將直接受到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管理規定變化而導致的政策性風險,基本醫療保險所規定的藥品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和支付標準變化都對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情況產生影響。近年來,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斷增加新的藥品、擴大診療項目,雖然也提高社保的支付標準,但從整體而言,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逐年加大。
(2)由于北京市的基本醫療保險對于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出院社保分割,而對門診費用則由參保人自己累積,超過起付線(在職2000元、退休1300元)通過單位到社保局進行報銷,這導致有大批量的門診起付線以下的費用和社保分割后的住院、門診費用到下一年度才到保險公司進行報銷,在下一年度發生的賠款占總賠款的比例一般高于30%.在補充醫療保險業務開辦初期,由于保險公司對未決賠款估計不足,導致續保保費往往偏低,甚至出現最終賠付率高于100%而在續保時降價的事情。
(3)由于補充醫療保險與社保完全對接,對于既往癥、先天性疾病和慢性病等保前疾病都給予報銷,所以對于平均年齡較大和退休占比高的群體,保前疾病占總賠款比重較大。
(4)社保局與各家醫院間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雖然前者有監督管理后者的權利,但無論是監管手段還是監管力度都非常有限,無法從根本上遏制某些醫院為追求經濟效益而濫開藥、濫收費的現象。由于補充醫療保險與社保完全對接,且作為第三方,無法對醫院進行強有力的監督和管理,對社保的分割單只能照單賠付,加大了經營風險。
2、醫院因素
(1)我國醫療機構實行的是“醫藥合業制度”,醫院既擁有處方權,又擁有藥品專賣權,醫藥合營強化了醫院藥房的壟斷地位,在醫療機構補償機制不到位的情況下,易產生“以藥養醫”的現象,賣藥已經成為某些醫院獲利的重要途徑。在藥品流通體制不規范的情況下,又易產生藥品“虛高定價”和“回扣促銷”等尋租行為,這反過來又推動了“以藥養醫”之風的盛行。近年來,由于國家對藥品價格高度關注并對藥品高價進行打壓,“以藥養醫”現象有所緩解,但“以檢查費養醫”和“以診療費養醫”現象卻大行其道。
(2)由于醫療機構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存在著誘導服務的內在沖動。在目前的經營模式下,保險公司沒有與醫療服務提供者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分享”的機制。醫院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給病人多開藥、開好藥,盡量延長病人的住院時間,給病人作不必要的檢查或治療,致使醫療費用支出大大超過實際需要,而這些費用一部分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而保險公司作為商業性的金融機構,既沒有對醫院進行行政監管的權利,自然成為最直接的受害者。
3、參保企業因素
一些客戶,特別是一些大客戶,往往在承保首年以低于其經驗醫療費用找到承保公司,然后通過隱瞞理賠數據等方式,在續保時公開招標,利用市場激烈競爭的情況,以低價格作為其投保的最主要條件。由于保險公司自身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經驗不足,再加上客戶的“道德風險”因素,保險公司為此付出巨大代價。在北京市,每家保險公司都有虧損數百萬的大客戶。
4、被保險人因素
(1)中國醫改以前盛行的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是在20世紀50年代逐步建立起來的,它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這種傳統的公費、勞保醫療制度下,養成了職工醫療“大鍋飯”的思想,職工費用節約意識的淡薄,直接助長了醫療開支的上漲。
(2)由于外在約束機制較少,對被保險人而言,“一個看病,全家吃藥”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那些以前一直享受公費醫療的被保險人,有事沒事看病吃藥更是成為一種習慣,由于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高度關聯性,因而來自基本醫療保險的風險又會轉嫁給補充醫療保險,這對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經營是頗為不利的。
二、自身因素
1、倉促上馬,各方面準備不足
2001年,北京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標志著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正式實施,并制定了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各大保險公司面臨這一新的市場,為迅速搶占市場,倉促上馬,各方面準備不足,比如,信息系統。在國外,專業健康險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專業系統平臺,能在該系統上實現核保、核賠、數據分析等諸多強大功能。而在系統設備上,國內保險公司直到目前,健康險業務還主要依靠壽險業務系統進行管理,相關數據也按照壽險業務的標準進行記錄和管理,導致無法實現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專業核保理賠功能,也無法記錄統計補充醫療保險業務迫切需要的各項醫療資料。可以說,沒有健康保險的專業電腦系統平臺,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無從談起。
2、保險公司尚未掌握補充醫療保險的賠付規律,費率厘定不夠科學合理
與其它大多數險種不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率取決于諸多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群、職業類別、性別系數、平均年齡、員工年齡分布、退休在職比例、免賠額、賠付范圍、賠付比例等,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而參保企業歷年的醫療費用支出狀況,以及不同性質企業的醫療保險賠付規律也是重要的參考依據。保險公司由于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短,普遍缺少必要的經驗數據,很難厘定出科學合理而又廣泛適用的費率,而同時,對定價影響因子中年齡影響估計不足。在諸多影響定價因素中,年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從人均醫療費用支出來看,老年人口的支出遠遠超過中青年人,根據對北京某單位的一個分析,可以看出,年齡對索賠金額影響非常大,平均年齡在70歲-80歲的人群每個理賠金額是平均年齡在30歲以下人群的近10倍。保險公司由于經驗數據不足,往往低估年齡對定價的影響,導致平均年齡大和退休年齡占比高的群體收費較低,造成各保險公司的重大虧損。
3、“大客戶戰略”的失誤
承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很好的提高保費規模、拓展客戶群體、繼續挖掘其他險種的途徑。特別是一些大中型企業,除了補充醫療保險外,往往還有巨額的意外傷害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需求,更是成為各家壽險公司競相追逐的目標。為了爭奪或者留住寶貴的客戶資源,保險公司不惜一再降低保費,導致惡性競爭。而補充醫療保險市場是一個嚴重信息不對稱市場,大客戶對其既往賠付情況相當了解,且其本身議價能力強,保險公司往往處于劣勢局面。以某客戶為例,在2004年以前,其實行“自保”,每年公司為醫療費支付金額達400多萬元,2004年該公司通過競標投保補充醫療保險,并暗示保險公司只要承保補充醫療保險,其后該公司將選擇同一保險公司承保員工補充養老保險,該客戶最后承保的價格為300多萬元,而該客戶2004年度理賠金額達到500多萬元,賠付率接近200%,而其暗示的員工補充養老保險至今未有眉目。
4、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律認識不足
由于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醫療保險時間較短,對其內在規律掌握不足。舉例說明:由于2002年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情況相當好,各保險公司沒有意識到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潛在巨大風險,為了以更好和更靈活的政策應對市場競爭,一些保險公司將一定的定價權限下放到各營業部,營業部門為了完成業務指標,紛紛用足價格下降空間,雖然使業務發展得到促進,但也為隨之帶來的高賠付率付出沉重代價。
5、保險公司的政策對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影響
(1)考核政策的影響。這幾年,各公司的補充醫療保險考核政策多有較大調整,從規模導向向利潤導向轉變。在規模導向時,業務費用是根據業務規模進行比例提取,而對利潤考核較少,一些公司為了完成任務指標,不惜實行價格戰,結果分公司完成任務也賺取費用,卻給總公司留下巨大包袱。而在利潤導向時,這一情況有了很大改善。
(2)業務指標的影響。我國保險業總體還處于“規模沖動期”,各公司往往給分公司下達健康險的業務指標,各公司為了完成任務指標,往往降低核保核賠和定價標準,結果是保費越多,虧損越大,完成任務卻大額虧損。
外部環境是一種系統風險。從近期看,保險公司應加強內功修煉。
(一)樹立科學發展觀
發展補充醫療保險必須要樹立科學正確的發展觀,要謀求有效益的發展。一方面,要克服以保費論英雄、貪大求快、不顧風險的盲目發展觀,旨目上規模,不考慮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也要摒棄過度擔心風險,一虧俱停,不問青紅皂白、主觀臆斷的“一刀切”發展觀,使業務出現大起大落。考慮到目前中國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外部市場環境不理想,保險公司應以謹慎、穩妥、循序漸進的方式發展補充醫療保險,而不宜采取激進的發展戰略,同時,總公司不給分公司過高的業務壓力。
(二)加強對基礎數據的分析
補充醫療保險的經營需要大量的基礎數據、嚴密的精算分析支持。經營補充醫療保險有一段時間的公司應加緊對歷史數據的分析,為定價和續保提供支持;而對于新公司,應加強對自己數據的整理和分析,并注意收集同業公司的價格信息,而不能靠“拍腦袋”經營補充醫療保險。
(三)加強風險管控
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管控應融入銷售、承保、保全、理賠、日常管理等環節之中,通過全方面的風險管控,降低賠付率,提高經營效益。但最重要應加強承保和理賠的風險管控。
l、對于承保環節,保險公司應實行集中報價,逐單審核,嚴把人口關,堅決不參與市場惡性競爭。
2、對于理賠環節,保險公司應實行集中理賠,加強對理賠人員的培訓,嚴格執行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中對理賠事項的相關規定。
(四)對客戶的選擇
1、通過對客戶資源進行分析,可以將投保補充醫療保險客戶分為理性客戶,從眾客戶和不受歡迎客戶。理性客戶堅持雙方互惠互利,本著公平合作,長期雙贏的理念來投保補充醫療保險。此類企業要求醫療服務的外包、員工的滿意,人力資源管理的便捷和服務的附加值,對價格敏感度差,對服務品質要求高。從眾客戶通過近幾年的保險獲得了保障,基本接受補充醫療保險的理念,談判比較容易接受。但是,由于目前市場競爭激烈,他們將保險公司的賠付率90%左右視為其心理價格,如果保險公司賠付率較低,他們會交涉降價問題,使價格降為其期望區間才可以承保。不受歡迎客戶利用了目前市場激烈競爭和保險公司經營不足的現狀,四處詢價,經常隱瞞其真實歷史理賠情況,以低價格作為其投保的最重要條件,較少考慮服務質量。保險公司應盡量選擇理性客戶,根據客戶綜合效益適當選擇從眾客戶,遠離不受歡迎客戶。
2、鑒于目前不利的外部環境和市場競爭情況,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醫療保險應以平均年齡較小、規模適中的中小客戶為主,此類客戶議價能力較弱,客戶關系維系較容易,容易以較為理想的價格承保。而對大客戶、特別是平均年齡較大的企業,由于其議價能力強,多以競標方式投保,承保價格一般較低,經營風險較大,應謹慎承保。
3、從人均醫療費用支出來看,老年人口的支出遠遠超過中青年人,而且老年群體重大疾病和慢性病患病率大于高于年青群體,現存風險和潛在風險都較大,對于平均年齡較大群體,建議謹慎投保。
(五)建立與賠付率掛鉤的銷售政策
為鼓勵業務員從源頭控制投保單位業務質量,積極參與客戶的醫務管理,保持和提高客戶續保價格,充分發揮業務員控制風險的主觀能動作用,建議對業務員的風險管控工作給予獎勵。對于經過公司審核同意的價格和條件進行承保的補充醫療保險業務,承保后,給予業務員的傭金為該筆業務保費的一定百分比,對于保險年度理賠結束后,賠付率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業務,給予業務員一定的獎勵。
(六)從承保方案上控制風險
在現行的醫療衛生體制下,容易誘發被保險人發生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可以從承保方案設計上控制風險,保險公司應根據客戶需求、風險點、年齡分布、行業類別等方面為客戶設計保險方案,而不僅僅是根據客戶的需求進行報價,如對于平均年齡較大的群體,盡量設置較高的門診和住院起付線,賠付比例應盡量不高于85%.
(七)加大服務投入,提供優質服務
保險公司應為高端客戶提供個性化的重點服務,為大眾客戶提供標準化的優質服務。保險公司應針對高端客戶對價格不太敏感,但對服務品質要求很高的特點,加大服務投入,為高端客戶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務,比如為其安排年度體檢、疫苗注射、協助建立醫療室、提供小藥箱等,以進一步提高客戶忠誠度,盡量避免價格戰。
(八)實行第三方管理模式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美國、加拿大、日本、德國、法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和印度、菲律賓等發展中國家開辦了各種形式的農業保險,這些國家舉辦農業保險有著不同的背景和目的,也形成了不同的發展模式,我們根據其特點和法律制度,把它們分為以下幾類:
1.美國、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導參與型
政府主導參與型模式就是,以國家專業保險機構為主導,對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宏觀管理和進行直接或間接經營,重點以農作物為主,并逐漸向養殖業方向擴展,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代表。這種模式有健全的不斷完善的農作物保險的法律法規為依托,建立了政府主辦下的農業保險公司來提供農作物的直接保險和再保險。這種經營是政策性的,但農民是自愿投保,對投保的農作物僅支付純保費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補貼。政府認購農業保險公司一定數額的資本股份,并負擔一切經營管理費用,對資本存款收入和財產免征一切賦稅。除政府的農業保險公司以外,其他私營、聯合股份公司、保險互助會等也都可以在政府農業保險的框架下經營農業保險。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
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主要是日本。其特點主要是:首先,國家通過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主要農作物(水稻、小麥等)和飼養動物實行法定強制保險,其他實行自愿保險;其次農業保險結構層次主要分為三級,最基層的為村一級的農業共濟組織,由參與農業共濟組織的農民組成,主要負責經營本地的農業保險,同時依法向上一級的農業共濟組織聯合會分保,府縣一級的農業共濟組織聯合會則接受下級共濟組織的分保,并提供防災防損的指導工作,同時再在中央政府級設立農業共濟組織再保險特別會計處,接受下一級的再保險,并接受政府的緊急援助資金、保費補貼和管理補貼。政府的主要職責不是經營保險而是監督和指導。
3.西歐模式——政府資助的商業保險模式
這種模式是一些西歐的發達國家如德國、法國、西班牙、荷蘭等采用的模式。主要特點是,全國沒有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體系,政府一般不經營農業保險。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保險公司、保險相互會社或保險合作社經營。投保是自愿的,農民自己支付保費,有的國家也支持私營保險公司舉辦農業保險,同時為了減輕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的負擔,也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
4.亞洲發展中國家模式——政府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
政府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以一些亞洲的發展中國家如泰國、菲律賓、孟加拉國等為代表。這種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特點主要表現在:①大多數國家的農業保險主要由農業保險專門機構或國家保險公司提供;②由于多是試驗,主要承保的是農作物而很少承保飼養動物。農作物也一般選擇本國的主要糧食作物,目的是保證農業經濟的穩定;③參與保險的形式大多數是強制保險,并且這些強制保險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二、我國各地對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有益探索
在恢復農業保險的20多年中,我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險機構等在發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進行了符合我國國情的有益探索,這些組織模式對構建我國農業保險體系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1.商業保險公司的準商業性經營模式
商業保險公司的準商業性經營是中國人保這20多年在農業保險試驗過程中采用的主要模式,商業性是指農業保險在人保內部單獨核算,人保公司對該部分業務自負盈虧。準商業性是指人保是國有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有點對農業的政策性味道,同時政府對人保經營的這部分業務進行了補貼和支持。
人保的這種經營模式優點很明顯,人保是一家全國性的大公司,財力相對雄厚,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優勢,經營網點遍布全國,抗風險的能力強,而且人保的信譽好,農民比較信任。但人保的經營模式也面臨著很大的問題,由商業保險公司來經營風險大,利潤小甚至沒有利潤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難以調和商業保險公司贏利性和農業保險的準公益性之間的矛盾。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的推廣和經營上也會出現很多實際困難。
2.商業保險公司和地方政府聯合經營模式
聯合經營模式的特點是保險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與當地的政府或政府的某個部門聯合起來共同經營農業保險,實行利益共享、責任共擔、聯合共保的方式。
聯合經營模式的最大優勢是可以發揮各方的優勢,地方政府可以憑其行政權力,擴大承包面,提供理賠方面的便利,而保險公司具有專業經營的經驗。但聯合經營模式在實踐中也存在問題,主要是地方政府及農技部門財力有限,償付能力不足,作為贏利率較低甚至虧損的農業保險業務,很容易出現有利大家爭,無利虧損時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推委扯皮,資金不到位的情況。
3.政府或政府部門的政策性經營
這種由政府或政府部門政策性經營農業保險有三種主要的外在組織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門的農村救災保險,就是在每個試點縣有政府調撥資金建立農業保險的初始資本金,財政上再給適當的補助和補貼,對農業農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險,目的是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和簡單的再生產能力。
其二是新疆兵團保險公司所經營的農業保險。這種經營模式實際上是在商業保險公司中對農業保險進行政策性經營。這部分業務的初始資本金由財政每年撥給,并且享受免稅待遇。對一些重要農作物、牲畜和農業機械實行強制保險,其他保險標的允許自愿投保。至今來看兵團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運作還比較好。
其三是上海農業保險發展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由政府撥款建立準備基金,各政府推動,人保上海分公司代辦,結余積累留地方,上海市地方財政在農戶參加農業保險時給予一定的補貼,并免征一切農業保險營業稅。上海的農業保險是全國農業保險試驗中成功的范例之一。
4.農村保險相互會社的經營
1990年在河南的新鄭試點建立了中國的保險相互會社——農村統籌保險互助會。保險相互會社是一種被保險人自己組織,共同出資,相互保險,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保險組織。這種經營模式依靠縣、鄉、村的力量組織保險組織,實行“獨立核算,資金留存,以豐補歉,結余留會”的經營原則。但互助會一般范圍小,準備金積累能力弱,積累速度慢,難以應付較大的災難。
三、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經驗和啟示
1.農業保險的發展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完善為基礎。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它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賴程度是非常強的。從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的背景和農業保險制度變遷乃至農業經濟發展的歷史視角來看,農業保險的產生和發展作為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其立法的意義超出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
2.農業保險的發展過程要有一定的強制性。我國的農業保險即涉及到農業和經濟發展政策又涉及到社會保障政策,對農業和農村的發展有戰略意義,需要農民普遍參與,否則就會失去其政策意義。另外,對農業保險這類的準公共產品實行自愿而不是在一定的范圍內強制,可以肯定的說,其參與率會非常低。這樣農業保險就很難持續經營下去。
3.農業保險的發展必須有政府的主導或支持。首先,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性質就決定了我們要把農業保險定位于政策性保險,政策性保險的經營就離不開政府的參與行為。另外,在農業保險的具體經營實踐中,政府不但要提供保費、管理費用的補貼,提供農業再保險業務,還要在農業保險的展業、承保、理賠、核賠等環節提供便利,協調各方的利益,保證農業保險的健康持續發展。
四、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選擇
從國內外的農業保險實踐來看,我國要想使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發揮其在減輕農業災害損失和保持農村穩定的作用,就應該進行農業保險的制度創新,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也就是建立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保險的制度模式。所謂政策性就是把農業保險產品當作準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物品來對待,采用商業保險的形式和技術進行經營。所謂政府主導,就是政府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級允許的經營組織要在這個框架中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業務,同時政府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財政支持。這種政府主導下的政策保險的制度模式,有4種經營模式。下面我們就分別進行介紹:
政府主導并由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
1.模式特點
這種經營模式就是由政府主辦,并設立相關機構從事農業保險具體業務的經營。其特點主要有:
第一由中央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出面建立專業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并以該公司為主經營全國的農業保險業務,它既可以經營農業保險,也可以經營農村的壽險和其他財產保險,以此來補貼傳統的種植險和養殖險的虧損。各省、自治區、市建立相應的分支機構,具體業務由縣支公司及其人組織辦理,并以縣為單位進行獨立核算。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農作物保險主要是一切保險和多重保險。除政府的農業保險公司外,也允許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社和相互會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但是必須經過保險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在各自業務范圍以法規范。
第二由國家政府出資建立政策性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可以由現在的中國再保險公司兼營這部分業務),再保險公司的職能主要是一是通過再保險機制,使農業保險在全國的范圍內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以維持國家農業生產的穩定;二是補貼各省、市、自治區農業保險的虧損。農業再保險公司通過一種差額杠桿來調動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積極性。即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組織可以按低于農業風險的實際費率來承保,當賠付率超過一般賠付率時,由國家再保險公司來補足。
第三實行法定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原則。對有關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有重要意義的幾種農林牧漁產品的生產實行法定保險,其他產品的生產實行自愿保險。也可以考慮將農業保險和農業貸款結合起來,凡有農業信貸的保險標的,都要實行法定保險。
第四政府補貼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或大部分的經營管理費用,并且給予農業保險經營免除一切稅的優惠,以利于農業保險公司總準備金的積累和長期穩定經營。
第五這種模式農業保險的舉辦需要有關行政、民事部門的支持和配合。農業保險的區劃、費率的厘定以及各種扶持政策的落實都不是農業保險公司一家能夠完成的,農業保險具體業務的開辦,如展業簽約、查勘定損、理賠兌現等工作也都需要縣、鄉行政部門的組織、協助和推動。
2.模式的優缺點
由政府主導并組織經營模式有一定的優點:
①農業保險容易推廣普及,農業保險是一種現代的農業風險管理制度和工具,對我國大多數文化水平不高的農民來說還相當陌生,如果僅僅通過宣傳教育,讓農民自愿的接受農業保險,從而產生誘致性制度變遷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如果經營者是政府主辦的保險公司,通過各級政府紅頭文件及其組織發動,通過政府運用其權威實施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可以使更多的農民參加保險,特別是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時,農民比較容易接受。
②從農業保險的性質來看,它是準公共物品,具有公共物品大部分的特性,諸如保險產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保險經營利益的外在性、保險產品取得方式上的非競爭性、產品消費在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加上農業保險經營的高風險、高費用、高價格等特點,使之由政府來主辦最合適不過。由政府組建的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實行壟斷性經營,在進行獨立經營、單獨核算、追求自我財務平衡的基礎上,主要將社會效益作為目標和任務,加上全國性經營獲得的規模經濟效益,可以交好的矯正市場在這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較好的資源配置效果。
③由政府組建的農業保險公司來經營農業保險可以擴大承保面,分散風險,提高償付能力,降低經營成本。保險經營的基礎是大數法則,風險單位越多。保險風險越容易分散,保險經營的財務就越穩定。農業風險單位太大,在較小范圍內很難有效分散風險。政府組織在全國范圍推行農業保險,特別是對某些險種實行強制保險,使風險盡可能在最大空間進行分散,政府行為的穩定性又可以保證風險在時間上得到有效分散。
但政府組織經營農業保險也有很大的問題:
①這種官辦性質的國有獨資公司必然產生和計劃體制下國有企業一樣的弊病,難有動力進行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都不會真正向管理要效益,只會向政府要補貼。更重要的是,國有農業保險公司不象其他國有企業那樣,在經營虧損的時候很難為虧損找到合適“借口”,經營農業保險虧損本來就相當正常。如果某年農業保險公司虧損嚴重,經營者往往會找到一個難以反駁的“借口”,就是農作物大面積受災,巨額賠款不可避免,政府的保險監管部門也很難去界定虧損到底是巨災造成的還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由于農業保險受各種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太大,政策性保險的經營業績就很難用利潤來衡量,這樣盈利虧損都有理,反正有國家財政買單,長此以往,農業保險就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
②作為一個國有獨資的政策性保險公司,通過政府來干預農業保險的經營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是有一定前提的。即政府的廉潔和高效、經營獨立、信息完全公開、技術完善,這些條件在現階段我國還不成熟,也就會造成“政府失靈”的后果。
③由于利益主體不統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農業保險公司及地方各級分支機構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關系不好協調。在這種模式下,農業保險經營虧損了由中央政府負擔,地方政府雖然也拿出來部分份額,受益的最后還是地方。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往往出現地方政府和農民一道“吃”農業保險公司,也就是“吃”中央財政。
政府支持下的農業保險互濟合作社經營模式
1.模式特點
對于合作社性質的組織,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在農村就有過廣泛的實踐,但后來我國農村的各類合作社逐漸背離了其本來面目,異化的合作社道路使農民談“合”色變。但從國際上來看,農業合作社保險在歐洲一些國家,例如德國、法國并不鮮見,甚至是這些國家經營農業保險的主要組織形式。農業保險合作社是農民按照自愿原則,采取入股方式籌集保險基金,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按股分紅的一種合作組織。就一般合作社來說,目的不是贏利,但是可以贏利。由于農業保險合作社經營的保險產品的特殊性,其目的就不可能是賺錢,而是將合作社成員面臨的風險進行分散,不僅如此,為了減少合作社的風險責任和提高其在重大災害條件下的償付能力,政府還要給予支持和配合,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第一由于我國實行以后農村集體組織的松散性,由農民自發組織農業保險合作社一般說來難度很大,而且難以作到規范性。因此應由各級地方政府幫助組織和建立以被保險農民為主體的農業保險合作社或農業保險相互會社。
第二實行法定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原則。法定保險的險種不要太多,以避免太大的保險責任,法定和自愿保險險種由各省、自治區、市根據自己餓具體情況決定。鑒于合作社初創的實際情況,應該多方籌集保險基金,各級政府要提供一定數額的初始資本,并給予一定份額的保費補貼。同時,由于農產品加工部門和農產品消費部門和農業保險是息息相關的,他們也要分擔一部分保費。
第三在組織結構上,一般以鄉鎮為單位成立獨立核算的農業保險合作社比較合適,每個村成為其中的一個核算單位,同時在縣里設立縣農業保險合作聯社,具體負責全縣農業保險的經營和財務管理,同時給下級合作社提供再保險業務。在省級可以建立聯合會,統一規劃和協調全省的農業保險,并建立該系統內的再保險機制。另外,國家必須建立農業再保險機構,為農業保險合作社和農業保險合作聯社提供再保險。
第四在鄉鎮級的合作社,為加強農戶之間的監督,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一般自留部分的賠款應以當年所交保費為限,或者適當運用部分的資本金和準備金,鑒于大部分損失由上級聯社賠付,自留部分如果不夠賠可以按比例賠付,這樣大災年份農民自己也要承擔小部分的損失,其他人多賠意味著自己跟著受損,這樣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從而發揮互濟合作組織的利益共享,風險公擔的良好作用。
2.模式的優缺點分析
模式的優點在于:
①保險合作社是社員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盈虧自負,風險公擔,利益共享的農業保險組織,因此,其經營靈活,可因地制宜設計險種,保費較低,同時在保費收取、防災防損、災后理賠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保險企業和組織所沒有的優勢。
②由于基層保險合作社的社員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社員們的利益高度一致,而且有時本鄉本土相互之間對農業生產狀況、土地等級、受災情況較為熟悉,任何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都會涉及到其他保險人的利益,因此被保險人之間容易形成一種自覺監督機制,從而可以有效的防止道德風險和逆選擇,也會使農民聯合起來一起“吃”保險的局面得到改觀
但這種模式的經營也存在著問題:
①農業保險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非常強,在現今我國保險業整體缺乏專業人才,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的農險經營人才和技術人才紛紛跳槽從事收入較高的商業保險的情況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農業保險合作社想要吸收足夠的合格經營管理人才是很成問題的。這使他們在保險費率、保障水平的確定、定損理賠、風險管理、財務核算等經營管理方面,會遇到很大的障礙。這對農業保險經營的協調和監督十分不利,也對農業合作社的規范和健康經營不利。
②農業合作社經營模式難以解決風險過于集中的問題。農業風險單位巨大,往往一個風險單位就涉及數縣甚至數省,特別是洪澇災害,干旱災害這些風險事故一旦發生就涉及千千萬萬農戶,上億公頃的農田。因此即使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規模也是太小風險還是顯得過于集中,這就難以是風險在較大的空間上得到分散。即使有兩層的再保險支持,也無法完全解決直接保險的全部風險問題。同時,合作社的規模太小,保險基金積累的速度和規模都會受到限制,所以其保險補償能力有限。
③雖然農業合作社模式在理論上是一個很好的模式,但要付諸于實踐并不容易。由與受經濟、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響,我國很多地方的農民缺乏合作傳統意識,也缺乏自我組織能力,加上我國早期不太成功的合作化運動留下的后遺癥,很多農民對合作社反感,在這種條件下,要建立規范、廉潔、高效的合作社并非易事。另外,從過去和現在的經驗來看,合作社的經營容易受到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預和操縱。基層鄉鎮司空見慣的帳目不公開和財務混亂,管理人員和領導貪污、挪用私分集體財產的現象在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經營中也會出現。
④此模式在運行機制上還面臨著一個很大問題,那就是農業保險合作社模式并不是百分之百的互濟合作,進行了再保險以后,基層鄉鎮合作社只留下了少量的風險責任,一旦出險,大部分保險責任還是由上層的再保險組織承擔,這樣就完全有可能出現虛報損失、冒領保險配套賠款資金的情況。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模式
1.模式特點
相互保險公司是一種兼顧股份公司形態、保險經營技術和合作保險組織的保戶權益的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沒有股本,是以負債性質的基金為其主要的資金來源,公司保戶兼有被保險人和公司所有人的雙重身份在公司中有選舉權和收益權。我們這里提出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第一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成立全國性的“中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發起人自動認購公司經營所必需的基金,或者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這筆基金。然后在自上而下建立農業保險公司組織體系。在總公司下面,各省、自治區、市設立分公司,縣設立支公司,鄉鎮設立營業部。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下,中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負責制定本公司的經營方針、政策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獨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及再保險業務。
第二由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向農戶提供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的各種險種和政府允許的其他農村財產和人身保險險種。各級政府對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應從行政上和技術上給予支持和幫助,統一進行農業保險發展規劃和農業保險區劃,幫助他們科學合理的厘定保險費率和設計保險條款。政府還要在財政、金融、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具體辦法是通過減少或免除相互公司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及對其經營虧損通過再保險公司給予間接的支持。
第三為了保證相互公司的穩定經營,促進農業保險的良性循環,農業保險相互公司必須充分利用投資渠道,有效運用資金。還要建立有效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在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內部,基層公司向上一級公司分保,總公司再向中國再保險公司分保,使分散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能得到再保險的支持。
2.模式的優缺點分析
①相互保險公司模式能解決很多商業保險公司和股份保險公司不容易解決的問題。如,通過相互保險公司,可以將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民的利益結合起來,有利于協調各方矛盾,理順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民的關系,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存在的展業難、承保難、收費難、防災難等經營管理問題,在相互保險公司條件下,就容易解決的多。
②相互制公司是合作制的高級形式,具有獨立的法人產權制度,法人管理結構和科學的管理制度。這樣,相互保險公司就容易作到產權明晰,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同時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以及信息不完全和不對成稱,保證資源的優化配制。
③采用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有利于農民的積極參與。相互公司沒有股份公司那樣必須將一部分利潤轉化為紅利分配給股東的壓力,所以他們有更大的靈活性來制定更具吸引力的價格。采用這種模式主要動員的是民間資本,政府支持的力度不會太大,財政不會花錢不多,政府容易接受。
雖然相互公司模式有商業公司和股份公司所沒有的優勢,但是其經營也有自身的缺陷:
①相互保險公司沒有政府的保費補貼,即使是非贏利性的,由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保險費仍不能低到對農民有足夠的吸引力。特別的,如果不能解決由于微觀主體從農業生產和農業保險中所獲預期效益不高而缺乏購買需求的問題,其經營規模就會受到影響。和合作經營一樣面臨著難以有足夠的合格經濟管理人才,在收入較高的商業保險尚缺乏人才的現今,沒有贏利的農業保險吸引人才是一個大的難題。
②相互保險公司對我國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其組建和操作方式缺少實踐經驗,理論上的優勢不一定能發揮出來。這種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很難從中贏利,又不能通過發行股票來增加資本,要收回初始資本金都是難度很大的事情。這樣就必須請政府通過直接或間接融資方式幫助相互保險公司,而政府是否愿意擔當這些責任還難講。
③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同樣存在和農業合作社所涉及的這種模式的接受程度和參加積極性問題,還有行政干預問題。另外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也存在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例如,相互公司的所有者即客戶經常變換,使其容易產生搭便車的心理,對經營管理層的監督控制不力;多元經營空間有限;相互保險公司將所有者和客戶的職能混合,經營結果的透明度不高等。
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
1.模式特點
美國近10年來農業保險的改革方向一直是在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讓商業保險公司具體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我國的商業公司如中國人保上海分公司、新疆兵團保險、人保新疆分公司都有在政府政策框架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成功的經驗,這些成功的經驗表明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是經營農業保險的一種有效途徑,這種模式的含義就是,在我國政府統一制定的政策性的總體框架下,由商業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業務。參照美國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我國政府主導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應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設立中國農業保險管理專門機構(如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該機構隸屬中央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它不是商業性的企業,而是國家的事業機構,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具體業務,經費由國家財政撥款。該專門機構的主要職責和功能是,負責設計和改進全國農業保險制度;設計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具體險種;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劃,研究制定具體政策;向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業務;審查和監督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并根據各商業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量對保險公司提供補貼。
第二商業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由政府提供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政府除了提供保險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外,還要給予財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優惠政策,免除其營業稅和所得稅,保證商業公司的穩定健康經營。獲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國家農業保險的專門機構除了給予補貼外不承擔其他責任。
第三獲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主要經營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設計的險種,也可以自行設計自愿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但這種險種必須經過中國農業保險公司的審查和批準才可以出售。保險的展業、核保、理賠由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其人進行。但各級政府應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四在這種經營模式下的農業保險項目要實行法定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對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農作物和畜禽實行法定保險,以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使風險在更大的空間分散和降低項目的經營管理費用。其他保險項目實行自愿保險,政府只對法定保險項目給予補貼。
2.模式優缺點分析
在政府的財政補貼下,由商業保險公司來經營農業保險的具體業務有很大的好處
①首先,能把政府及政府建立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從農業保險的具體業務中解脫出來,它不再經營農業保險的直接業務,可以把精力放在宏觀調控和管理,以及協助保監會作好監督,同時又能集中一些專家從事農業保險的研究,使農業保險制度和經營不斷得到改進。
②商業保險公司也會積極的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由于政府的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以及政府對農民實施保費補貼,使商業保險公司可以在能夠避免虧本的低保費下承保農業保險業務,商業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來開拓農村財產和人身保險市場獲取利潤,這樣保險公司仍有很大的積極性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這對農村保險市場的發展也有極大的推動性。
③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比政府主辦經營在體制和運行機制上有明顯的優勝,商業保險公司有經營保險的技術和成龍配套的專業人才,具有明晰的產權制度和科學的管理制度,由于利益歸己,風險自擔,要考慮必要的盈利,這樣公司在經營上就會想法加強內部管理和監控,在業務經營中從嚴把關,大大減少管理費用和多賠、濫賠現象。
④商業保險的經營一般說來從制度到技術都比較規范,信譽相對較好農民比較相信。在商業保險中,保險公司和農民的地位是平等的,不會產生由政府經營農業保險那樣,農民感到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強制推行。這樣商業性的農業保險相對更好接受。
當然,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并非一帆風順,它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障礙,主要表現在:
①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必須有政府的補貼,但補貼的方法和份額問題不好解決。政府補貼過少,商業保險公司就不愿經營,而補貼過多,政府財政又會陷入較大負擔。另外保險公司的贏可虧狀況還與其經營的其他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如果這部分業務沒有贏利,保險公司就會想法找政府要補貼,所以在政府和保險公司之間利益博弈中找到可行解決難度也很大。
銀行保險于20世紀80年源于歐洲,目前已成為國際保險業的主要發展趨勢之一。銀行保險主要有四種組織形態:1.銷售聯盟。銀行和保險公司通過合作協議的方式,銷售保險產品;2.合資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建立合資公司開發和銷售保險產品;3.兼并收購。將兩個獨立的保險公司和銀行合并而成,開發和銷售保險產品;4.直接進入。銀行組建自己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設立自己的銀行進行保險產品的開發和銷售。我國的銀行保險起步于1995年,主要形式是保險公司與銀行聯盟銷售保險產品。
近兩年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極為迅猛,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與商業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合作的范圍包括代收保險費、代付保險金、代銷保險產品等;同時還開展了融資業務、資金匯劃、網絡結算、電子商務、聯合發卡、保單質押貸款、客戶信息共享等業務的合作。2002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為1287.19億元,其中銀行保險業務保費收入為166億元;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中有20%來自銀行保險業務,金額超過100億元;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保費收入為54.11億元,占總保費收入的22%;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則實現銀行保險業務保費收入30億元,超過上一年保費的總收入;2001年底復業的太平人壽保險公司,開業5個月就實收保費1.5億元,其中銀行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占60%以上。據統計,2002年全國銀行壽險業務保費收入為388.4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17.1%,可見銀行保險業務已成為壽險主要銷售的產品之一。
銀行保險的發展給銀行、保險公司和消費者帶來三贏:銀行可以提高各項資產的利用率,擴大業務品種,增加中間業務收入,進而提高顧客的忠誠度,充分利用現有的機構和人員,得到穩定的資金來源;保險公司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人員,擴大營業規模,從而降低分銷成本,提高保險產品的生產率和品牌形象;而消費者可以提高安全感,并享受“一站式”服務的便利。但是,銀行保險作為一種創新,在帶來收益的同時,必然會帶來新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加以規避與控制。
二、銀行保險的風險分析
在銀行保險業務中,直接的行為人是消費者、銀行、保險公司。對于消費者來說,出現風險的可能性主要在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對銀行保險產品的誤解,從而導致的錯誤購買,以及購買了搭配銷售的商品。對于銀行來說,作為保險公司的銷售,自己并不生產保險產品,同時也不承擔經營產品的風險。因此,銀行承擔的風險主要是銀行信譽與品牌的風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作為銀行保險產品的設計者和銀行保險經營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及最終承擔者,所承擔的風險較高,而且由于消費者的某些行為,更有可能加大保險公司的風險。因此,這里主要分析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
(一)產品開發風險
新險種的開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包括信息反饋、資料收集、方案篩選、定價、營業分析到最后推向市場的全過程,這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失誤,都將導致風險發生。以目前占銀行保險市場份額最大的產品——躉繳的分紅保險為例,2002年占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43.6%。由于分紅型產品比例過高,而我國資本市場又不是很穩定,資金運用渠道相對狹窄,勢必造成過高的資本運用和分紅壓力。當然,銀行保險主推分紅保險與我國民眾保險意識不強有關,因為相對于保險而言,人們更容易接受傳統的儲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過程中由于受技術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約,導致出現產品缺乏吸引力和價格缺乏競爭力的問題。
(二)營銷渠道風險
1.合作短期化。目前國內大多數保險公司和銀行簽訂的都是一年期的協議,這種隨意性很強的短期協議根本無法保證未來穩定的保費收入來源。尤其當前銀保雙方還不能進行資本參與或就某類特定產品的分銷建立合資企業時,銀保之間沒有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對保險公司的發展是有影響的。
2.經營成本加大。為了擴張業務,各家保險公司都把精力放在與銀行網點建立合作關系上,卻忽視了開發適銷對路的新產品這一關鍵問題。銀行利用手中的網絡、信息、客戶、良好的信譽和形象占有銀行保險業務,通過索要高額手續費方式,直接導致了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險公司的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分別同比增長了67.45%、212.99%和28.92%。2003年開始實施的新《保險法》規定,一家銀行網點可以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如果各家保險公司的傭金差別過大,銀行可能棄舊取新,選擇與高回扣、高傭金的公司合作,這將導致價格競爭加劇,使得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進一步加大。
(三)經營技術風險
1.發展銀行保險需要大量的技術投入。銀行保險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專門的技術來支持其發展。在目前的運作機制下,銀行的網點和柜臺是現成的,大量新技術的投資(如銀行保險產品的研發、計算機系統的開發、銀行柜臺人員的培訓)主要是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技術投資不能在短期內產生預期的由規模經濟帶來的成本節約,導致規模不經濟,就會出現技術風險。這種技術風險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競爭效率的重大損失,并有可能致使保險公司長期不景氣。
2.銀行保險的技術含量遠高于傳統的保險營銷方式。在傳統的保險人營銷方式中,保險公司只需引進一些管理模式在內部消化,而銀行保險需要銀行與保險兩個行業的密切協作。例如,我國銀行的電子結算網絡不但要求保險公司建立起功能強大的數據管理系統及自動化水平較高的業務處理系統,還要求保險網絡能夠與銀行結算網絡融通。而現在我國保險公司無法提供銀行網點的保單自動查詢、保單更改和保單自動貸款等服務項目,也無法實現銀保聯網和實時管理的現代化。因此,這些新技術的運用,也有可能會增加銀行保險的經營風險。
(四)承保操作風險
由于保險產品不同于銀行儲蓄產品,保險產品的銷售實際上就是保險合同的簽定,其中銷售人員的誠信,客戶的如實告知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因此,在銀行保險業務的承保環節中會出現以下風險:
1.由于操作失誤或銀行柜臺人員違規操作而造成保險公司的損失。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保險公司發出的指令執行不當,或是由于有關信息未能及時傳遞給銀行柜臺人員,或是在傳遞過程中出現偏差,或是銀行柜臺人員未能正確領悟指令意圖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二是因銀行柜臺人員業務技能不高或在操作中偶然失誤而造成的損失。
2.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道德風險。在銀行保險業務經營中存在著三個層次的委托——關系:銀行業務人員希望客戶如實告知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希望銀行業務人員加強承保管理;保險公司希望自身的業務人員加強核保、核賠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然而,由于三方信息不對稱和目標函數的不一致性,各自從利益最大化出發或由于道德上的某些行為,造成了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的道德風險。其具體表現為:(1)客戶的道德風險。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制造保險事故或捏造保險事故的發生以及夸大保險事故損失,使保險人支付額外賠款等等。(2)銀行業務人員的道德風險。由于銀行業務人員在受理投保時可能明知保險標的不符合承保要求,但為了實現自身利益而盲目接受投保,加大了承保風險。(3)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業務人員有可能是由于利潤和費用原因,在核保和理賠時,為了上保費規模,放松承保條件;或擴大保險責任,對除外責任造成的損失也隨意進行保險賠償。(4)客戶、銀行業務人員、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三方中的兩方或三方共同勾結形成的道德風險。
(五)法律政策風險
法律政策風險是指金融機構或其他經濟主體簽署的金融交易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或金融管理部門的規定或由于國家政策的調整,而得不到實際履行,從而給合同的當事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它不僅包括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可執行性的風險,還包括是否將自身的法律責任以恰當方式轉移給對方的風險。目前,銀行保險的法律政策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銀行保險關系復雜,容易滋生法律風險。銀行保險涉及多個當事人的關系,在法律關系上必然表現為多重法律關系的組合,不同權利、義務的銜接,其中還需相當的靈活性,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同時,保監會對銀行兼職人員是否應經過相應的培訓或通過人資格考試并沒有做出嚴格審查與監管的規定。因此,法律風險較大。
2.銀行保險產品的創新與法律、法規相對滯后的矛盾突出,導致其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目前銀行與保險合作的法律、法規還未見到一個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臺,使得銀行保險的創新還缺乏一個有利的法律環境。加之我國確立了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模式,使得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必須小心翼翼,保險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加突出。
3.銀行保險受國家政策,如稅收、資金運用、宏觀經濟、產業政策影響較大,政策性風險突出。以汽車消費信貸保險為例,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已將大部分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但由于國家鼓勵汽車消費,車價不斷下跌,舊車型全面加速淘汰,現已發放的汽車消費貸款面臨抵押車輛處置存在大幅度貶值的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經營中不得不面臨著政策風險的挑戰。
除上述五種風險因素外,信譽風險、心理風險、信息風險等都會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起到不良的影響。各種風險還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轉化。
三、銀行保險的風險規避與控制
(一)提高保險公司研發產品的能力
保險公司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轉移給商業銀行,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提升保險產品的銷售效率;另一方面盡管保險公司是銀行保險產品的實際設計者和經營者,但由于其產品均由銀行進行銷售,使它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對消費者需求的了解也越來越少。因此保險公司要維持生存,就必須開發出適合消費者需要和銀行柜臺銷售的保險產品。解決這個問題的首要辦法是銀保聯手創新產品,不能完全由保險公司閉門造車、獨家開發。保險公司應了解客戶的需求,并使產品能集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為一體,以滿足客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二)提升保險公司客戶服務水平
客戶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基礎,通過加強客戶服務,除可以維護已有的客戶外,還可以了解客戶需求的變動,并通過帶動效應,拓展新客戶,促進產品開發和保證客戶利益。應該消除顧客對銀行保險產品存有的搭配銷售的心理障礙,要讓消費者感到銀行保險產品提供的附加服務是能夠為他們帶來利益的。對銀行銷售保險產品人員的資格應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們參加上崗前的培訓并必須取得保險人資格等。
(三)建立銀保長期合作機制
國際保險業和金融業這些年來發生了巨大變化,保險與銀行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為此,銀保雙方要有緊迫感,充分發揮各方優勢,盡快調整產業結構,建立起長期合作的機制。保險公司與銀行應有戰略眼光,樹立穩健、持續發展的觀念。銀保雙方都應重視對現有金融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長期儲蓄壽險、退休金規劃、養老保險和保險基金管理等都是銀保雙方在未來很有潛力的合作點。
保險公司和銀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從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風險防范出發,應立足長遠,避免短期行為。保險公司要加強銀行網點的人員培訓工作,提高銀行柜臺人員保險的積極性。應考慮銀行柜臺人員個人目標和企業目標的偏差,既要照顧企業的利益,更要照顧銀行柜臺人員的利益,做到按照經營狀況和績效,對銀行柜臺人員作出適時、客觀、公正的獎懲,使其行為目標接近資本所有者的目標,有效化解銀行保險的操作風險。
(四)建立銀行保險的客戶管理系統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強化保險監管力度
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一直是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點話題,從兩次《保險法》的修訂都把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作為一個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第一次修訂增加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措施,加大了懲治力度等規定后,第二次修訂草案擬增加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等;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對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處分財產等。只有更加有效的進行保險監管,才能使保險這一社會的“穩定器”更好的發揮其作用。
(三)提升員工誠信服務意識,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
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特別是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充實保險誠信的具體條款,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各有關方面的行為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要加大依法查處各種失信行為的力度,重點是要嚴厲打擊各種弄虛作假騙保騙賠的行為。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行業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并強化了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手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不可抗辯條款”的增加,能有效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有助于解決困擾保險行業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更加體現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五)建立統一協調的保險信用管理體系
第一,要完善保險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評價客戶咨信和風險情況的機制,及時掌握和制止不誠信行為的發生。第二,要完善保險信用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保險人信用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把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框架,做到明確目標,統一領導,有效考核考評,各有關方面及時互通信息。
參考文獻:
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二)當前我國農業保險停滯不前的局面亟待改善。近年來“三農”問題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及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指示,對農業保險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隨著保險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人保等保險公司的海外上市,極大地限制了保險公司內部用商業性業務利潤補貼農業保險虧損的做法,農業保險業務急劇萎縮,與當前我國農業基礎地位及保險業發展狀況極不適應,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農業保險制度。
(三)農業保險政策性特點的要求。農業保險的特點是保險經營成本高,風險高,費率高,有些農險產品的保險費率甚至超過10%,遠遠高于其它險種費率水平,而農民支付保費的能力十分有限,保險覆蓋面小,賠付率高,農業保險的這種準公共晶屬性,如果完全依靠市場機制來提供準公共產品,必然會出現供給不足,如果沒有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商業保險公司很難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的重任,因此必須建立與農業保險發展要求相適應的運行機制和經營模式。
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選擇
(一)構建我國農業保險新模式的基本思路。根據目前我國農業和農業保險政策性特點的要求,改變傳統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形式,構建農業保險新模式的總體思路應是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農業保險不能等同于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其它險種,完全實行商業經營,也不可能完全依賴國家財政補貼或照抄照搬外國的任何。一種現成模式,應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和各地特點的多種模式并存,具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新模式。
(二)積極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根據世界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歷史、特點、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農業保險大致可以分為五種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主導模式,如美國、加拿大模式;二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如日本模式;三是政府壟斷經營模式,如前蘇聯模式;四是民辦互助模式,如西歐模式;五是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如亞洲發展中國家模式。在以上五種模式中,美國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最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美國的農業保險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管理,負責對全國性農險險種的費率厘定,對經營農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進行指導和檢查,提供管理費補貼,國家對農險給予免稅和法律支持。2004年美國各家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共收入保費41.9億美元,其中政府對農險的補貼為24.8億美元。美國這種在政府支持下商業保險公司辦理農業保險的模式,在許多國家得到推廣和使用。
各國農業保險在政府支持下,給予了一定的補貼,以此促進了農業保險的發展,但這種補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從公平角度上說,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如美國有300萬農民,僅有約30多萬人參加了政府支持的農業保險計劃。政府不僅補貼保費,還要補貼管理費,業務規模越大,補貼費用越高。墨西哥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就因為政府補貼過高,而被迫停止。
(三)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選擇。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經驗,總結過去我國農業保險的經驗教訓,近期各地正在積極探索各種不同形式的農業保險模式,一是設立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農險業務;二是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政策性農業保險;三是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設立由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四是設立農業相互制保險公司;五是引進國際上經營農險較為成功的外資公司,如法國安盟保險公司。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產業化、區域化、現代化發展很不平衡,農業保險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國外農業保險做法,完全套用一種模式,但也不宜過于分散。如果完全由各地分散決策,自行選擇農險模式,今后如何整合和統一,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除制度變遷的成本,合理利用和節約資源,都是值得注意的問題。在積極鼓勵各地探索農業保險新模式的同時,應建立全國相對統一的農險經營模式,以下兩種模式是比較好的選擇。
1.政府主導由商業性保險公司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該模式的特點是按照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作的原則,實行委托經營。國家對農業保險給予免稅和補貼,由國家或各地政府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委托商業性保險公司管理,實行單獨立賬、單獨核算。該模式的優勢在于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節約成本,易操作。如人保公司在20多年的發展中,在農業保險方面積累了技術、人才和許多有益的經驗,保險機構遍布鄉村,可以利用人保公司現有機構和人員,解決政府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前期基礎性投入問題,提速農業保險發展進程。只要國家政策到位,人保公司是完全有能力辦好農業保險的。
該模式政府的主導作用應體現在多個方面。首先,政府應對農業保險給予優惠政策和財政資金的支持。一是對受委托保險公司經營的農險業務免征一切稅收,并按照經營規模給予相應的管理費補貼;二是對投保農民給予保費補貼,解決農民保費支付能力低的問題,調動農民投保積極性,擴大承保覆蓋面。其次,農業保險在承保理賠時也離不開當地政府的支持,農險標的面廣、分散,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熟悉農民情況,只有依靠縣、鄉、村政府的組織推動,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才能更好地為農民提供優質保險服務。
為有效解決農民由于農業保險保費過高保不起;保險公司經營農險效益差,賠不起;國家為扶持農業保險發展而補貼過多,補不起的矛盾,該模式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堅持基本保障的原則。在產品的設計上,可選擇幾種與農民切身利益關系密切的風險責任,保險金額和費率不宜過高,以減輕農民繳費負擔,實行基本保障的原則。二是適當推行強制保險,在足夠大的領域內分攤風險,避免逆選擇,減少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經營性支出。三是為解決好國家補不起的問題,農業保險的保費籌集應堅持多渠道、廣籌集、因地制宜的原則。國家可從財政預算或支農資金、救濟資金中劃轉一部分,國家補一點、地方拿一點、企業出一點、個人交一點,共同籌集,以減輕完全由國家補貼或個人交納保險費的負擔。
2.建立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實行專業化管理。該模式的特點是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扶持政策統一由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運作,實行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保險分設經營,建立由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對農險業務實行專業化管理。該模式的優勢是可以整合資源,避免多家公司分散經營,使農業風險在全國范圍內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為農民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
為把農險公司做大做強,農險公司應在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下,積極開拓縣域保險發展空間,為農民提供多方位的保險服務。國家對農險公司經營的所有業務免征一切稅收,建立農業保險專項基金,扶持農業保險的發展。但現階段國家財力有限,不可能像發達國家那樣拿出很多的資金補貼農業保險,因此應允許農險公司經營種植、養殖保險以外其它財產保險業務,推動縣域保險的全面發展。
上述兩種模式,實質上都是在財政補貼下市場化經營農險的模式。在實施步驟上可優先考慮第一種模式,以減少開辦初期的資金投入,節約成本。待具有一定的業務規模、積累一定的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經驗和專項保險基金以后,再予考慮第二種模式,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運轉有序,不斷發展壯大。
三、構建農業保險新模式的必要保障
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正確選擇,是保障農險業務健康發展,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關鍵。實踐證明,政府、法律法規和再保險的支持是農業保險各種新模式運行的必要保障。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的過程中,“合規”主要是指公司以及相關的員工行為與國家相關標準、法律法規、監督規定、公司內部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等相符合,并且,公司在運營發展的時候還要對一些與相關規范相違背的行為進行糾正,從而對聲譽損失、法律責任、行政處罰以及財產損失處罰進行有效避免。在我國金融保險行業發展的過程中,對合規經營的重要性一直無法正確的認識,對它的建設力度也達不到相關的標準,因此,在我國保險行業實際運行發展的時候,具有一定的合規風險問題。作為一個與風險時常相伴的行業,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必須對合規經營的建設力度進行強化。
一、合規經營在保險公司中的重要性
在我國保險公司實際運行發展的時候,對其進行合規經營的構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公司內部的合規管理中存在的滯后性進行改善,對合規意識進行有效的增強。
(一)推動保險公司的持續發展
在保險公司運行的時候,對合規經營的合理構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保險公司健康持續的發展。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其相關的合規經營機制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一些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現象普遍存在。這樣的情況不僅導致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營風險的增加,還在一定程度上對保險行業的經營形象造成了損害,導致保險行業在發展的時候公信力普遍較低,從而使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受到了阻礙。因此,想要促使保險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就必須對公司的合規經營建設力度進行加強,促使一些經營風險得到有效地避免和化解,為保險行業樹立一個良好的形象,從而使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得到健康良好的發展。
(二)培養工作人員的合規意識
保險公司經營發展的過程中,要注意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強有力的構建。另外,還要注意對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具有針對性的培養和教育,促使他們對內控要求以及監管規定進行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對工作人員的合規自覺性進行有意識的培養以及增強,促使他們能夠對公司中的合規責任進行自覺主動的承擔,在相關工作實際開展的過程中對違規過失等情況進行有效避免,促使主動違規的事件的發生頻率得到一定的下降,從而做到對公司從業人員合規意識的培養。
(三)促使監管政策的落實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合理構建,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關的監管政策得到貫徹落實。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對相關的政策宣傳進行開展,重點關注監督檢查工作的實行力度,對相關的監管標準、要求以及內容進行有效地提高。另外,在保險公司經營開展的時候,還要注意對監管政策的貫徹和落實,促使公司在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建立的時候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議。
(四)促使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合理構建,還可以促使公司內部高層管理者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在保險公司內部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實際開展的時候,在公司內部出現的一些違規事項需要公司的合規部門直接上報到公司的董事會以及高層管理者。但是,他沒有直接否決的權利,從而使一些相關的逃避責任現象得到有效避免。
二、合規經營在保險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前進,我國保險行業得到了飛速的進步和發展,其中,合規經營中潛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在這一時代大背景下,許多保險公司為了促使自身快速良好的發展,在經營的過程中對國外一些成功的經驗進行引進,在公司內部對合規部門進行設立,由此可知,合規經營機制在保險公司的發展中得到越來越高的重視度。另外,在一些相關的管理制度出臺后,保險公司在建設合規經營機制的時候得到了一定的指導,但是,在其實際建設的過程中依舊存在一些問題。
(一)問題的表現
在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違規事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在經營過程中的經營風險也相對較高。近幾年,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相關的保險投訴、保險訴訟案件以及保險行政處罰一直處在上升的狀態,因為違法違規而被處罰的保險公司較多,因而被吊銷資格證以及行業許可證的人員更是大有人在。這一系列事情的發展大多是由保險公司的違規經營以及不規范操作而引起的,在其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合規經營機制中的問題越來越明顯,因此,對保險公司進行合規經營機制的建設成為目前我國保險行業的重要任務。
(二)對相關職能沒有明確劃分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企業在對合規管理制度的建設依舊處在初級階段,在職能方面沒有相對較為明確的劃分。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的過程中,將保費作為公司上下最為重要的,而且還在業務的基礎上對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主線進行設置,這種行為就在一定情況下造成了公司業務的發展和合規制度的建設出現嚴重失衡的情況。其中,還有少數的保險公司將公司的經營效益放到了合規經營機制建設的對立面。
另外,在一部分保險公司中,其在對合規管理職能進行建立的時候大多將其分散在了公司內的各個部門職能中,還不足形成體系,從而導致公司在合規經營機制方面沒有較好的合力以及協調力。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在合規管理資源方面的匱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內部相關的合規風險管理人員在專業素質以及數量上都不能對其體系進行良好的支持,無法滿足公司合規風險管理在實際建設運轉過程中的需要。
三、合規經營在保險公司中有效構建的措施
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其相關的企業風險管理的實施是其合規經營機制在實際建立過程中的載體以及基礎,其中,在保險公司中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建立的時候,主要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是,在保險公司實際經營發展的時候,在其公司內部進行獨立的合規部門的設立。其中,公司的合規部門在保險公司實際開展的過程中具有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還可以將它稱為是內部合規部門或是法律合規部門等,它是公司在合規經營機制建立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合規部門在實際運轉的時候,其主要負責的是對公司內部合規制度的制定以及實施,還有相關的檢查監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公司的經營風險進行防范,對其內部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發展和溝通以及公司監管部門進行相應的加強等。
另外,因為合規部門在公司內部具有特殊的職責以及職能,所以,為了促使其在實際運轉的時候自身的有效性能夠得到充分發揮,就必須將公司內部的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以及合規等相關的部門進行分離,確保合規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的獨立性。
二是,在保險公司實際運行的過程中,加強對其內部合規人才隊伍的建設力度。在保險公司對合規經營機制進行合理構建的時候,要對內部工作人員中具有高尚道德品質,在工作的過程中擁有相對較高的實踐工作經驗、專業技術水平,以及在工作過程中能夠反駁專家,敢于質疑,擁有直言勇氣的工作人員進行重用和提拔,將其合規人員,保證他們在工作的時候能夠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一些問題的應對方案及時提出。
三是,在保險公司實際運行的過程中,對相關的合規經營體系進行建立以及健全,促使公司中的合規文化得到有效培養。在保險公司對合規經營體系進行建立以及完善的時候,還要注意對公司內所具有較高知識水平的講師隊伍進行科學合理的運用,在這個基礎之上,還可以對外部法律專家以及監管專家進行聘請,讓他們為公司的工作人員開展的合規意識的教育以及培訓,促使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合規意識的不斷提高,并將其表現在日常的生活和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