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權限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5 14: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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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減放行政審批權限工作的責任感

近幾年以來,按照上級政府的有關要求和部署,我市已經開展了五次減放行政審批權限工作,先后減放了一些行政審批權限,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審批程序,縮短了行政審批時限,對于推動政府管理方式轉變,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提高工作效率和促進經濟特別是縣域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減放權限的數量和工作深度、廣度還不夠,特別是向兩區、開發區和遼河墾區放權的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大。今年5月15日,書記在全市領導干部大會上嚴肅要求“市直部門要放權,不僅要放,而且要大放,只有這樣,才是解決經濟發展軟環境的根本問題”。對此,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深刻領會。

(一)減放行政審批權限,是解放思想、加快振興發展的現實需要。當前,我市正處在加快轉變、加快趕超、加快復興的關鍵時期,實現經濟社會大發展、快發展是擺在全市人民面前的十分重要而又緊迫的任務。而要實現大發展、快發展,關鍵是要解放思想,徹底摒棄舊的思想觀念的束縛,打破落后的機制體制的羈絆,大力開展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而影響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的關鍵是資源成本、勞動力成本、行政成本等,在行政成本方面,市場主體關注的是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目前,我市行政管理效率還不是很高,反映在行政審批領域,不同程度的存在審批項目多、環節復雜、程序繁瑣等問題,導致投資者望而卻步,甚至中途而返,投資熱情和積極性受到很大影響。這一問題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我市的投資環境就得不到改善,外地的投資者就不愿意來投資,而本地的投資者也會向投資環境好的地方進行轉移。從而影響項目建設、經濟發展和振興。

(二)減放行政審批權限,是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轉變政府職能,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依法界定和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行政管理權限,避免職權交叉、重復,創新管理體制,實現管理與服務有機結合,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行政審批權限是各級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權中數量最多、涉及范圍最廣、與人民群眾關系最密切、影響最大的權力,行政審批權限的行使是否規范合法、是否方便快捷等等,不僅影響具體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行政機關乃至政府的整體形象。因此,進一步減放行政審批權限,堅決取消那些不符合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和干預微觀經濟活動、妨礙市場開放競爭的審批權限,下放一些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審批權限,必將提高政府辦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眾,也必然會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步伐。

(三)減放行政審批權限,是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舉措。政府及部門行使的權力是公共權力,當前,在行政管理領域,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辦管不分、監管不力等現象還不同程度的存在。在行政審批領域,由于審批權力過于集中、審批環節復雜、審批時限過長,暗箱操作、、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極容易發生。依法減少特別是下放一些行政審批權限,同時,輔之以必要的制度規范和后續監管措施,能有效遏制行政審批領域腐敗問題的產生,減少滋生腐敗的土壤,促進反腐倡廉建設。

二、求真務實,確保減放行政審批權限工作取得實效

(一)認真清理,及時上報。這次減放行政審批權限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部門要按照市政府工作方案確定的目標、原則、標準等要求,對本部門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權限進行全面清理和梳理分類,確定出哪些權限是屬于依法應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獨立審批的,哪些權限是屬于依法先由各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同意再上報市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哪些權限是屬于依法應由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并逐項核對設定行政審批權限的依據,研究提出減放的具體意見和建議,按要求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情況。

(二)堅持標準,依法審核。這次減放行政審批權限可能會觸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核心權力,影響部門和單位的利益,工作中會遇到一定的困難和阻力。因此,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同志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要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攻難克艱、敢打硬仗的信心和決心,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和工作能力,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業務知識及工作技能,要全面掌握工作情況,善于發現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法措施。在審核各部門上報的行政審批權限中要一視同仁,公平公正,敢于碰硬,勇于擔當,尤其是對在是否減放行政審批權限與部門存在分歧的,要主動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磋商,堅持標準,切實把應該減放的行政審批權限減下來、放下去,實現既定的工作目標。

(三)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這次減放行政審批權限,在減放范圍、減放對象、減放方式上與以往都有所不同,各部門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普遍開展、整體推進的基礎上,一定要牢牢把握工作方案中確定的減放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要圍繞“項目帶動、創新驅動、投資拉動、全民行動”戰略,重點減放直接關系經濟社會大發展、快發展的項目建設以及城市建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行政審批權限。特別是在向兩區、開發區及墾區放權上,要解放思想,敢闖敢試、敢作敢為,善于打破傳統思想觀念和舊的體制機制的束縛,將那些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行使審批權、兩區和開發區、墾區能夠承接的行政審批權限,不講條件、不講代價、毫不保留地下放給兩區和開發區、墾區,以切實增強兩區和開發區、墾區的自,發揮開發區體制新、功能活的優勢,促進區域經濟健康發展。

三、加強領導,推動減放行政審批權限工作順利開展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這次減放行政審批權限,是對各部門推動和服務發展能力的一次檢驗,也是對各部門領導同志全局意識和大局觀念的一次考驗,各部門一定要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來,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打一場減放行政審批權限的“攻堅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減放行政審批權限工作負總責,在部門內部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力組織開展好本部門的減放行政審批權限工作。

篇(2)

12年“瘦身”近七成

近年來,隨著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建設讓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成為其中重要的環節。經過數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近年來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審批事項大大減少,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規范性、公開性等也大大提高。

2012年8月,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瘦身”的步伐也在不斷加快。自2001年以來,國務院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9.3%;31個省、區、市取消和調整了3.7萬余項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8.2%。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王峰表示,尤其在投資體制領域,改革以前的2002年,原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共審批1400多個項目,改革以后,發改委年均審批核準590個項目。審核項目的數量下降了60%,企業投資部分全部不再搞審批,而是搞核準制。其中一些重大的需要核準,80%以上是由自己來進行備案。通過這樣的改革,進一步釋放了中國的經濟和市場以及企業的發展活力。同時,注重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嚴格市場監管,及時糾正市場失靈,保持了多年來中國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地發展。

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行政審批權限的革故鼎新,要義當然不只是“做減法”。一方面是該減的要減,另一方面該強化的公共服務與責任仍待明確。這些年,在大部制改革后,“能簡則簡、能放則放、能快則快、能優則優”的行政理念早已深入人心。

篇(3)

第三輪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省第十一次黨代會和省人大十屆一次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發展為主題,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按照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與WTO規則和我國政府承諾相適應,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政務環境,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

第三輪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是,省級各部門在第二輪審改的基礎上,再削減一批審批項目,下放部分省級行政審批權限,大力推進審批制度和方式的創新,加強行政審批規范和監督工作,努力創建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省級行政審批制度。

要結合學習貫徹剛剛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等其他改革工作相銜接,保證改革的協調發展和整體推進。

二、工作重點

(一)進一步下放和削減省級行政審批項目。

下放省級行政審批權限,要堅持“誰投資、誰決策、誰管理”,合法合理、簡政效能和接軌國際的原則。下放省級行政審批權限的項目包括基建技改類、外商投資類、資質資格管理類、環境評估類、技術監測類等。國家已取消或下放的審批項目,省里要相應取消和下放;省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下放、市縣有能力管好的審批權限,要盡可能下放;法律、法規規定省級審批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可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浙委辦(20*)40號文件明確已經下放到17個擴權縣(市、區)的審批權限,要進一步下放到所有縣(市、區)。

(二)進一步擴大和落實開發區管理權限。

各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當地政府派出的行政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開發區管委會內設機構及分支機構在區內依法行使當地政府相應職能部門同等的管理權限,承擔相應責任。省和市下放到市和縣(市、區)的管理權限都要下放到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要進一步提高開發區的行政效率和服務水準。

(三)改革投資項目管理體制,試行民間投資項目登記制。

民間投資項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使用政府性投資資金和外商投資以外的資金進行投資的項目。凡符合產業政策,不屬于國家產業發展導向目錄規定的限制類、禁止類的項目,籌資渠道明確,可自行平衡生產和建設條件的,均由民間投資主體自主決策,以項目登記制取代項目立項審批。項目登記與項目立項審批具有同等效力。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定期制定民間投資導向目錄,并向社會公布。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實行民間投資登記制后,國土、環保、規劃、建設、消防、衛生等部門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也相應簡化審批環節,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

民間投資項目實行屬地登記,分級管理。由市、縣(市、區)管理的項目,由同級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向省級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四)改革企業準入制度,試行企業登記前置審批告知承諾制。

改革企業登記前置審批方式,實行告知承諾制。按照“依法申辦、寬進嚴管”的原則,由行政審批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編制告知承諾文書,告知申請人設立企業的標準、條件,并向社會公布,經申請人承諾后即許可其申請的事項,并頒發預許可證件,工商部門據此核發營業執照(籌備);在規定的時間內,行政審批部門對其承諾實施核查并頒發正式許可證,工商部門核發正式營業執照。除審批權限在國家和涉及國家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特殊審批事項外,前置審批原則上都應改為告知承諾制。具有前置審批職能的部門均為告知承諾制的實施部門,必須履行本部門的法定職能,并擬訂加強事后監管包括對不能履行承諾的申請人實行懲處的具體辦法。

(五)探索創新集中辦事制度和方式,推行網上審批。

要進一步改變政府各部門自成體系的審批方式,積極探索并聯集中、高效便捷、公開透明、協調暢順的審批運作體系和機制。結合電子政務建設,統一認識,統一規劃,打破部門、單位之間的界限,制定規范的技術標準和網絡管理辦法。抓緊建立縱向聯結各市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橫向聯結各部門的省級行政·審批網絡,提高政策透明度,規范行政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發揮全省行政審批網絡的整體優勢。要建立省政府行政審批電子信息資源庫,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完善的行政審批自動化系統,逐步.實現信息傳遞、交換、處理的電子化;建立行政審批協調和監督系統,保證省級行政審批沿著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運作。

(六)推進行業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

有重點地培育、發·展一批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行業組織,并對其地位、作用、職能、內部組織制度及運作方式等加以明確和規范,確保其有序地開展活動。推進行業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科學界定政府部門與行業組織的職能范圍,對一些可以通過行業自律解決的事項,由行業協會或其他中介組織承擔,為政府部門部分管理職能的退出建立通道。

(七)規范行政審批,實行政務公開,改善政務環境。

具有行政審批項目的省級部門要通過電子觸摸屏、政務公開欄、政務網、新聞媒體、業務宣傳手冊等方式公開審批項目的名稱、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收費標準等;確屬不宜公開的,要制定防止“暗箱操作”的規定,有效地制約審批人的自由裁量權。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務信息定期公布、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實行公示或預告等制度,并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重大決策過程;推進實施審批決策聽證制度,擴大群眾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八)完善監督機制,加大監管力度。

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行政審批暫行規定》,嚴格履行審批職能,承擔對審批對象實施有效監管的責任。對取消審批和轉為日常監管的項目,要加大事中、事后督查的力度,保證相關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加強對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完善省級部門內部層級監督機制,實行“審監分離”、定期輪崗、審批回避和公示等制度。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監察機關、新聞媒體及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監督體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省級各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親自抓審改工作,擬定具體計劃,精心組織實施,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監督檢查。抓好審改“回頭看”,認真總結前兩輪審改的經驗,分析存在問題,研究新情況,采取新舉措。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納入省政府對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捧范—圍,確保—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篇(4)

我國地方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該地方經濟發展極其重要,政府管制與市場投資環境密切相關,也對提升城市競爭力至關重要。在地方政府進行大刀闊斧改革的今天,取得的成績顯著,同時也存在諸多問題。地方政府未來的改革要注意以下幾大問題。

一、地方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著重解決好四大關系

地方政府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從某一層面上講,就是要把握好地方政府的定位問題,因此,地方政府要處理好以下幾大關系:

首先,地方政府要處理好與中央政府的關系。在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中央與地方的互動容易陷入集權與放權的循環,這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以及放權標準。因此,必須完善相關法法規,制定明確、科學可行的放權集權標準。其次,要處理好與市場的關系。改革就是為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而這關鍵是要解決好兩者的邊界問題,原有的行政審批制度中,很多的審批都是超出了政府管理市場的邊界,因此在改革過程中,首先就是要界定好與市場的邊界,它決定著改革的深度與方向。另外,要處理好與社會的關系。這需要政府加大力度培育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他們的力量,影響著政府放權的考慮。最后,要處理好與企業的關系,政府管制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自身利益的實現,而是為了企業服務的,因此,要建立起政府與企業更為對等的法律地位,加大對企業的支持力度。

二、地方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選擇好改革戰略工具

首先,要以轉變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戰略。要實現政府職能從管制的主體轉為服務的主體,以補位形式彌補市場不足,為市場發展提供良好發展環境,要突出政府的服務職能。要正確處理好政府的“退位”和“補位”的問題,在如今強調政府的服務性,因此,政府要在社會保障、基礎教育、環境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扶助等領域做好補位工作。

其次,引入績效管理,以結果導向為后果戰略。我國地方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容易陷入邊減少,邊膨脹的怪圈。因此,要引入績效管理,以績效評估的方式對新增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估,對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另外,將績效管理結合獎懲措施,對公共部門能起到很好的激勵作用。

另外,將以人為本、顧客為顧客戰略。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引入顧客至上的服務理念,實現管理對象從被動的管制角色變為主動的顧客角色,這必然能夠提高審批窗口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和顧客的滿意度。要加強與審批服務對象之間的交流,建立互動機制。此外,還要為滿足“顧客”個性化需求與偏好,開辟多樣化服務。

同時,要以權力下放、重心下移作為改革的控制戰略。權力下放的途徑主要有三:其一,是通過組織授權的形式;其二,是通過縮減層級,將權力下移至一線;其三,是通過社區授權的方式,將行政權力外移至社區。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中,存在嚴重的條塊分割、部門對峙等問題,這不利于審批權限真正下放至服務大廳。因此必須打破這一格局,真真切切的將權力下放,實現功能前移,賦予政務中心真正的處置權。

最后,要把服務文化作為改革的文化戰略。傳統的管制文化,嚴重阻礙了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的推進。因此,地方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首先要革去這種管制文化,除去唯有靠政府經濟才會發展、社會才會進步的錯誤思想,要將服務型文化徹底貫徹于政府的頭腦里。

三、要同步進行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保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

權力必須在法律控制范圍內,否則容易滋生腐敗,政府內生的政治強制力和擴張沖動,必須要靠外部的制約機制,即法的制約。首先,全面清理已有的法律法規,要提高立法質量,通過立法來平衡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要建立保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律法規。政府要努力出臺《管制基本法》、《監督舉報法》、《輿論監督法》等,還要進一步完善和修改《行政訴訟法》。

(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行政審批是政府通過審批權限,實現對社會的管理,從而實現政府的經濟職能、社會職能,政府活動在由微觀管理轉為宏觀調控,在有政府管制轉向注重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原有的行政審批過寬過濫,不利于政府職能實現這一轉變;另外,在某一程度上來講,轉變政府職能能夠很好的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使改革成果持續、長久。

(三)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

在我國的行政審批中,存在大量因利益的驅使而歪曲行政審批活動,而公務員隊伍作為行政審批的主體,公務員的素質、能力與權力行使的效果有著密切關聯,因審批行為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其自身素質建設就更加重要。首先,要加大對公務員隊伍的培訓,要加強公務員的服務理念、責任理論、廉政意識。其次,要完善公務員隊伍的內部競爭機制。最后,要完善監督機制。建立多渠道、多樣化、全方位、全時效的監督形式。

(四)加快對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培育

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路徑之一,就是下放政府審批權力,作為接收審批權力的主體: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其力量的大小必然對政府的放權決策有影響。首先,必須要通過相關立法,通過法律的途徑來明確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地位,并且要對下放的審批權限、內容、范圍、具體的操作要求。其次,政府要加強對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管理,加強支持的力度。另外,政府部門還要積極引導和監督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最后,要幫助中介組織與行業協會社會公信度建設。

(五)塑造服務型文化,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我國傳統的行政文化中,有一些是不利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因素。我國傳統的行政文化中,有著嚴重的官本位思想,以及重人治輕法制思想,都是不利于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的,因此,政府必須重塑行政文化,實現全能行政文化轉向有限行政文化、人治行政文化轉向法制行政文化、管制行政文化走向服務行政文化的轉變。將服務文化內化成政府工作人員自覺的文化素養,使其在內心認同服務文化,自覺、主動的為人民服務,增強政府對社會的服務意識。

篇(5)

中圖分類號:D922.1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4)01-0079-03

在法治社會里,公民可以從事一切活動。除非法律有禁止,行政審批正是權利和禁止這兩者的結合點。行政審批是指行政審批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定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黨的十提出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服務型政府效能化與人本化建構是公共管理發展的基本向度,也是我國政府體制改革的目標。”2013年12月10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68項行政審批項目。經過前幾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共取消和調整2565項審批項目。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除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外,還需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尤其是具體行政審批服務中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問題。

一、行政審批服務中的自由裁量權以及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1.行政審批服務中的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情境,通過主觀合理的判斷所作的科學決策、依法決策。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據法律規定,靈活裁決的職權,行政審批服務中的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在法律及其職權范圍、限度、標準和原則內,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選擇,最終做出是否給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行為。

2.行政審批服務中的自由裁量權濫用

在現代公共行政實踐中,公共行政權力體系是一種行政授權的機制,具體實施方案由行政機關制定實施,因此在此過程中行政主體擁有相當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目的在于要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對象作出不逾越法律的、合理而迅速的選擇與判斷。但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大,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約束較小,造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行政審批服務中的自由裁量權濫用,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個人利益和部門利益為本,通過改變行政審批實施的手段和條件,通過增加事項、模糊申請條件、程序復雜化等途徑,將自由裁量權不公開地無限擴大。

二、具體行政審批服務中自由裁量權濫用的表現

雖然行政審批受制于法律規定,但是法律不可能對每一種經濟活動都規定非常具體的審批標準,造成具體行政審批服務中存在著大量濫用行政審批權限的現象。

1.行政審批程序設定的濫用

行政審批程序設定的濫用是指在行政審批程序中,行政機關要求行政審批申請人提供一些并非必要的申請材料,人為增設審批環節。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部門內部的多層審批。人為設定了窗口初審、科室審批、部門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批多個審批環節,因此造成簡單事情復雜化。二是部門之間的多頭審批。各部門間互相推諉扯皮,申請人要流轉往返于多個部門,導致“馬拉松”式審批。

2.行政審批項目申請資料設定的濫用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對行政審批項目作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但是并沒有詳細明確的法律條文對申請資料進行設定,導致審批部門設定了一些沒有法律依據的申請材料。例如安徽省某市建筑行業施工許可證的辦理,申請資料共有18項,但是我國建設部頒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指出,申請施工許可證需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只有8項,還有一項是法律、行政規定的其他條件。就這一項“其他條件”為人為增設申請資料提供了可能性。

3.辦結行政審批項目時間權限的濫用

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審批時間,但是每個部門在對外承諾辦理時間時,常常以審批部門單方面的需要確定。不管申請項目實質辦結時限也不管申請人的意愿是什么,只要讓審批項目在行政許可規定的最長時限20天內完成即可,對外還宣揚提高了辦事效率。若是有中介機構參與的承諾項目,項目辦結往往需要更久時間。

4.行政審批收費權限的濫用

我國《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費,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但一些實施審批的行政機關將收費環節前移,使收費變得更為隱蔽,收取的費用直接進了指定機構的賬戶,并且脫離了財政部門的監督。此外,雖然《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由于目前對行政審批行為沒有統一標準的管理,許多行政機關在追求自己局部利益的基礎上,非法以一定費用的繳納作為通過行政審批的標準。

5.行政審批削減權限的濫用

目前我國行政審批項目已大量削減,但是這種削減不夠徹底,很多部門采取了投機取巧的方式。其一,采取將備案件變成審批件的方式,將原來只是備案的項目作為審批項目上報,然后再復原;其二,將多個項目合并為一個,雖然數量變少了,但是審批內容沒有發生改變;其三,為了讓應該削減而又不想削減的項目保留下來,將這些項目與絕對不會取消的項目進行綁定。

三、具體行政審批服務中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原因

1.行政審批程序設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合法性是政治發展與行政發展的根本問題。”由于我國至今沒有制定一部科學完備的《行政程序法》,導致行政審批過程無法可依。目前的規定是行政審批項目的程序不僅要適用《行政許可法》,更要適用各行業的法律法規。如施工許可證,在適用《行政許可法》的同時,還要符合《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但是各行業的法律法規關于程序設定的規定過于簡單籠統,給審批機關增設審批程序和申請條件提供了可能。

2.告知力度欠缺,公示渠道不暢

由于告知力度欠缺,公示渠道不暢,導致申請人并不知悉審批項目需要哪些申請資料。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窗口人員必須向行政相對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否則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實際情況是行政部門既沒有將告知渠道公示,也缺乏告知所需資料的力度。

3.審批環節繁瑣,行政效率低下

辦結審批時限的不確定。影響著行政審批效率的提高。究其原因,一是審批部門對審批窗口授權不充分,對窗口工作人員的實質性授權過少,責權不夠明確。二是審批部門之間配合不協調。由于部門分散審批,涉及審批前后置關系、相鄰關系的各部門之間,并無制度性的銜接和溝通機制。這種部門之間配合的不協調,導致審批時間不確定。三是政務公開不徹底。隨著《行政許可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行政法規的不斷健全,有關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等信息的公開力度也越來越大。但是,行政機關所公布的上述信息,更多的是對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梳理和羅列。對于行政機關的具體審查標準、整個行業準入的過程、需要辦理的證照以及各項條件和標準的總和,行政審批的申請人都無從知曉。

4.行政審批中介機構的存在

對于申請人而言,要想時間短,手續簡便,自己少跑路,就只有聽命于行政審批部門指定的中介機構,按他們的要求繳費、辦理。雖然對外紅頭文件說了涉及中介機構按市場化運作,但實質上仍是變相指定。這些中介機構原是機關二級事業單位,資質也是上級機關頒發的,人員只有少部分是正常途徑招考進來的工作人員,可見這些與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中介機構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中介組織的官辦性和對政府的依附性導致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收費項目設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問題。一定程度上由于名目繁多的收費名稱變相增加了收費。二是收費標準不明晰,很多收費存在彈性區間,每個等級對應的收費標準并不明確,收費的隨意性可想而知,白蟻防治費和房地產評估費是典型。三是在實際情況中,存在很多隱性收費問題。

5.行政審批人員的“經濟人”特性

行政審批人員最終都是追求自身利益和效用最大化的“經濟人”,在從事行政審批的同時必然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他們所追求的是審批權力最大化和經濟利益最大化。這種短視和狹隘的利益取向決定了在削減行政審批項目時,他們是本著“只取消不收費的或者含金量低的項目,保留能給部門帶來經濟收益的含金量高的項目”的原則,投機削減行政審批項目。

四、治理具體行政審批服務中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對策

行政審批的每一項權力背后都連帶著一份責任和義務,違法或者行使權力不當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想改善目前具體行政審批服務中自由裁量權濫用的狀況,有必要減少行政審批權的含金量,縮小權力的隨意性,加強行政審批權的規則建設,用規則代替個人意志。

1.建立保障行政審批運行的法律法規

只有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法規,才能保證行政審批運行依法執行,使審批程序有法可依。例如,德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是由《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聯邦德國行政法院法》和《聯邦德國行政執行法》等法律中的相關條款構成,包含了大量行政程序的內容。雖然我國現在還不具備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的條件,但我們必須通過行政審批的程序法律規定制約行政審批的實體內容,對行政審批的每個環節均用法律、法規或規章加以規范,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甚至濫用現象。

2.制定行政審批的運行規則

要使行政審批進一步規范化和標準化,就要制定運行規則。應當在目前賦予行政服務中心協調、監督、管理職能的前提下,盡可能授權其對行政審批的項目名稱、程序、申請資料、收費標準、審批流程等進行研究、論證和。同時,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編碼管理。所謂編碼管理,就是按照統一格式、統一規范、統一管理的要求,對具有法律依據的每項審批事項進行編碼,并同步編制再造審批流程,做到運行流程標準化。而這個編碼是每個行政審批事項設置的唯一標識,相當于身份證的作用。對審批事項進行編碼管理,實際上就是將行政審批項目細化至不可再分。我們將具有相同依據,具有關聯性的事項劃分為一個大類,這個大類通常只對應唯一的機構。在這個大類里再根據業務對象,業務辦理流程、辦理要求等分為多個小類,而小類通常對應的是唯一的業務對象、唯一的業務辦理流程等。要做到要素全面公開,公開事項名稱、事項編碼、申請資料、辦理地點、辦理時間、最短審批時間、沒有彈性的收費標準以及中介機構的收費標準等,將流程固化在網上。

3.加強行政審批權的集中管理

權力的分散以及各部門配合的不協調導致審批效率低下。現今多個部門集中到行政服務中心一個場所辦公,往往僅僅是形式上的簡單組合,而不是審批權限、審批內容的有機結合。有的審批權力集中在行政服務中心,有的留在原職能部門,有的一個部門內部科室之間串聯重復審批,難上加難的是那些需要多個部門審批蓋章的項目。所以應加強行政審批權的集中管理,將各部門行使的常規性行政審批權集中到行政服務中心,統一管理,規范審批,同時將分散在部門內部多個科室的行政審批職能集中到一個科室并充分授權直接辦理,讓多部門的自由意志受到中心普遍規則的約束和限制,以防止經辦人員濫用行政審批自由裁量權。扼制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觀隨意性。

4.提高行政審批人員的職業素質

行政審批人員是行政審批服務中自由裁量權的執行主體,他們對工作內容的熟識度和對工作的責任感對抑制自由裁量權濫用有著重要意義。由于行政審批人員“經濟人”的特性,導致其責任意識淡薄,因此,應提高行政審批人員的責任意識和綜合素質。應當定期對行政審批人員實施業務培訓,培訓直接為提高其素質提供支持。通過培訓,一方面讓工作人員了解不斷更新的工作內容,培養他們的責任感,以及讓他們學會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解決實際工作問題。另一方面,培養他們服務于民的意識,以追求公眾利益為目標,淡化他們作為“經濟人”的意識,從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想法。

5.強化行政審批的內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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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以廣委發[20*]14號文件下放經濟管理和審批權限共計223項,其中市縣兩級部門均有管理審批權市上不再直接管理審批、一律下放由區市縣管理審批的事項有117項,將下放給省定擴權縣(市)的市級管理審批權限同等下放給其他3個區市縣管理審批的事項有45項,屬市級審批現授權或委托下放由區市縣實施審批的事項有61項(其中授權30項,委托31項)。為了確保在6月1日前將市上下放、授權或委托的223個經濟管理和審批權限實現對接,在縣法制辦、審改辦及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縣政務服務中心做了大量扎實的工作。一是借全縣政務信息工作會之機,對相關部門的辦公室工作人員進行了專題培訓;二是會同法制辦、審改辦等部門對各有關部門對接的情況進行了反復、認真核對;三是組織人員加班加點將核對無誤后的相關信息錄入了行政效能電子監察系統,成功實現了市縣對接。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設,完善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行政許可依據備案審查等制度;積極探索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統一辦理行政許可制度。中心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抓緊制定了我中心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辦法等與《行政許可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

三、著力構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長效機制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構建長效工作機制十分必要。中心按照“廉潔、高效、規范、便民”的要求,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著力構建長效機制。

一是調整了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行政審批工作責任制,把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和窗口工作人員。建立動態評估機制,定期評估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情況。督促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將改革納入日常工作范圍,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審批管理和監控機制,形成用制度規范審批、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

二是積極推行行政審批公示制度。各窗口采取“統一受理、統一回復、分別處理”的審批方式,積極探索行政審批公開的途徑和方法,增強了審批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審批項目的名稱、依據、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和收費標準、審批結果都及時向社會公開。中心大廳不斷完善服務機制,強化服務措施,結合政務公開工作,全面、準確、真實地公開應該并且能夠公開的保留項目的有關情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同時加強了電子政務建設,擴大政府網上辦公的范圍,及時向社會公開審批事項、服務程序、辦事方法,更好地為基層、企業和社會公眾服務。

三是嚴格執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目前,各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都已制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及責任追究辦法。這是通過制度設計,保證行政許可決定正確性、公正性的重要舉措,是防止濫用權力、促進公眾參與、保證正確行使權力的必要手段,是各部門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提高政務服務水平的公開承諾。各窗口工作人員充分認識到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重要性,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誠信政府的高度,切實把嚴格執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有效防止了執行與制度脫節的“兩張皮”現象。中心配合監察室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建立了舉報制度,加強全過程監督和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及時糾正違規或不當的審批行為。

四、切實加強了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會遇到各種矛盾和困難。中心加強了領導,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鞏固和擴展已有成果,推動這項改革不斷深入健康發展。

篇(7)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發展,行政服務與高速發展的經濟的不適應逐漸凸顯。近年來,無錫市堅持以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為原則,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行政審批方式,提高行政服務效能,通過“兩集中、三到位”和“三通四化”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滿足了社會的多樣化和個性化需求,提升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價值,營造了和諧寬松的發展環境,走出了一條富有特色的權力陽光運行之路,為無錫經濟社會發展增添了新的動力和活力。

一、創新行政權力運行,推動政府職能轉變

美國著名政治評論家羅伯特·基斯德爾斯基指出:“從本質上講,政府作用被界定為提供公用物品,即那些市場提供不了的商品,而并非為追求政府目標而替代市場。”由此可見,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管理的一種手段,是行政權力運行的一個重要模式,多年來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發展,行政服務與高速發展的經濟的不適應逐漸凸顯。從2007年開始,無錫市推進以“兩集中、三到位”為重點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集中許可(審批)服務事項、集中許可(審批)權限和許可(審批)事項進駐行政服務中心(下稱“中心”)到位、“中心”窗口授權到位、“中心”窗口人員配備到位。從2009年開始,在“兩集中、三到位”的基礎上推進行政服務的“三通四化”,服務體系三級貫通、綠色通道高效暢通、信息網絡縱橫聯通和網絡體系化、審批流程化、政務電子化、服務效能化。“兩集中、三到位”和“三通四化”改變了政府角色越位、錯位、缺位等問題,優化配置了部門行政資源,進一步明確了審批權責,進一步下放了審批權限,進一步還權于企業、還權于市場、還權于基層,減少了行政機關對市場過多的、不必要的干預,把本該由企業、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管的事情交給它們自己管理,更大程度上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力地推動了政府職能轉變。從而實現政府從無限向有限、從權利到責任、從管理向服務的轉變,在不斷完善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強化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二、依法規范行政權力,實施審批陽光操作

信息獲取不對稱和權力運作不透明是產生腐敗的重要原因。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重許可、輕監督,導致了濫用行政審批權力、以行政審批代替行政管理,使得行政審批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其主要原因是行政審批設定權和適用行政審批的條件不明確、設定行政審批的事項不規范、行政審批事項不夠公開。事實證明,行政審批權過多過濫、“暗箱操作”、缺少必要的制約與監督等,是產生腐敗的溫床。因此,深化行政審批改革,一定要在拓展行政審批公開的廣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在解決真公開與假公開、對內公開與對外公開相統一上求突破,努力為社會公眾行使監督權利創造條件和提供保障。

無錫市通過“兩集中、三到位”和“三通四化”的實施,推進政務公開,規范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實現并聯審批,切實解決行政權力封閉運行的問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增設前置審批條件,消除了審批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杜絕了“人情審批”和“交易審批”,有效地約束和規范了行政權力運行,做到“辦事有程序、操作有原則”,既防止了行政權力的消極無為,又限制了行政權力的恣意妄為,從機制上切斷了權力干預市場的行為,促進了行政權力依法規范運行,提高了源頭預防腐敗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政府明確以“行政權力透明化”為價值取向,對審批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和首辦責任制,不得非法委托下屬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行業協會行使行政許可權,不得超期作出或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時,逐步規范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由裁量權和審批的隨意性,控制了借審批徇私舞弊的違紀違法行為。目前,無錫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已由3000多項削減至440項。所有具有行政許可(審批)權限的部門,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將所有許可(審批)事項條件、程序、期限對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部門審批服務向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整體轉移后,通過一事一表、網上流轉、視屏監控,實現各部門的審批過程在陽光下運作,讓行政審批工作由幕后走向前臺;通過集中監管、電子監察、服務對象評判,實現程序公開、過程透明、行為規范。遏制了利用審批亂收費、濫用審批權力等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社會提供了更加公開、透明、高效的優質服務,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三、行政審批流程再造,提升行政服務效能

行政審批是政府直接面向社會的行政權力運行方式,是公眾與政府交流的一個重要窗口,其運行規范與否,對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影響。眾所周知,政府的行政權力絕大多數集中在行政審批這一環節。傳統審批中,各部門分散辦公,相關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形式不統一、不到位,使審批主體與報批方之間信息不對等,客觀造成本位主義思想、放大了審批權力空間。雖然,前一階段各地陸續成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實行“一站式”窗口辦公。但由于授權不到位,窗口漸漸淪為擺設,行政審批改革的目標并未達到。主要表現在:一是權力行使依據繁雜,透明度依然不夠,社會公眾查詢困難;二是崗位職責不清,權責脫節,審批權力與責任脫離、與權力主體利益掛鉤的現象仍較嚴重,推諉扯皮時有發生;三是審批程序繁瑣,審批時限長、效率低,不能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四是權力封閉運行,制約手段落后,自由裁量權大,缺乏有效的監督與制約。

篇(8)

(一)優化了審批方式。從改善經濟環境的目標出發,優化審批方式,規范審批行為,方便市場主體,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市政府強力推行“兩集中兩到位”,將部門所有的行政審批職能集中到該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并將該機構集中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實現行政審批項目進中心到位,審批權限授權到位,簡化了審批環節,壓縮了審批時限,提高了辦事效率。審批時限比法定時限壓縮了64%,比清理前承諾時限壓縮了48%。審批要件減少289個,減少內部審批環節376個,絕大多數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環節由原來的5個環節減少為3個。規范了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管理,實行集中征收。通過對市級政府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收入等項目進行清理,對保留下來的收費項目由市財政部門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收費窗口集中征收,實現了窗口之外無收費。2013年,市級財政非稅收入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直接征收完成1.943億元,比上年增收1500萬元,增長7.7%。

(二)推行了聯合審批。2013年11月,我市首次組織發改、規劃、國土、環保、地震等十幾個部門,對丹陽路跨鐵路立交橋建設工程項目實行聯合審批,只用了四個工作日,即完成了該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按照過去正常的審批程序,即使是按各部門承諾的辦理時限,至少也需要90多天的時間才能拿到項目立項批準手續。如果按法定辦理時限還會更長。

(三)實行了陽光操作。過去,有關部門的審批權力之所以趨“商品化”,主要原因是審批工作沒有透明度、暗箱操作。改革后,由于公開了審批內容、條件、程序、時限,實行“陽光作業”,有效地促進了黨風政風轉變。市環保局過去對建設項目審批沒有實行公開制,出現過違規操作現象,建設單位意見比較大。推行審批制度改革后,對建設項目審批實行了“四公開”,即公開建設項目審批依據、審批工作制度、審批驗收結果、違規處罰辦法;建立了監督制約機制,采取聘用環保監督員、重大建設項目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意見、利用新聞媒體對違規進行曝光、定期走訪征求建設單位意見等辦法,把審批工作置于社會和群眾監督之下,實現了“明明白白辦事”的承諾。

但是,在調研中也聽到了一些不同的聲音。個別企業給出了不滿意票,主要反映辦稅窗口效率較低。對改革前后的變化,認為有明顯改觀的占66%,認為變化不大的占34%。關于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建議,有25%的受訪者回答了這個問題,并提出了訴求。希望有的審批權限可以下放到縣區一級,如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運輸超限證等;運輸超限證辦理下放到市級后,固然方便了許多,但9天辦理一次,過于頻繁。有的反映,個別部門太苛刻、死板,要求提供的材料過于繁瑣,有些沒有必要的材料不必要提供。有的反映辦事程序應該簡化一些、辦事效率再高一些,發改、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應該開展聯合審批,減少辦理審批的往來次數。

二、問題不容忽視

(一)明減暗不減。一些部門和地方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做表面文章,將審批改為核準、審核、事前備案,或者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無關聯的合并,出現明減暗不減的問題,辦事程序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審批環節。比如:市工商局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只有“核發《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1項,但是實際工作中“相關許可”包含了40多項審批。

(二)明放暗不放。一些部門雖然取消了部分審批項目,但卻又設置了前置條件,或把權力下放給下屬單位或者有關聯的企業,通過他們獲取利益,可謂換湯不換藥。開發區是先行、先試區,在開發區的建設、發展和管理上,各級政府都賦予其同級政府的管理權限和審批權限,但實際運行當中,沒有哪個政府部門愿意將審批權力真正交給開發區,區內企業很難如愿享受優質便捷服務。行政審批部門職能“越位”仍然存在。主要表現在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還沒有完全分離。比如,有的行政審批部門將本該由市場或中介組織承擔的規劃、建設等方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以及專業性、技術性審圖工作當作審批事項,或與審批捆綁在一起,讓建設單位無法分辨哪些是政府應該辦的事,哪些是技術服務機構應該辦的事。致使很多政府部門做了一些不該管的事,也限制了市場主體作用的發揮,影響了行政審批效率的提高,同時也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

(三)虛放實不放。受部門利益影響,“錯放、空放、亂放”的現象仍然存在。有的只下放復雜的、管理責任大的,“含金量”較高的仍然留在手中;有的放權有水分,動輒上百項,但“干貨”不多。我們對2013年取消下放的審批項目進行了篩選統計,發現涉及民生的較多、虛的較多、常年不發生業務的較多,而真正涉及到企業發展的、對縣域經濟發展有制約權的,卻牢牢把住,不肯取消、下放。如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市水產局下放的“水域灘涂養殖許可證核發”等審批項目,都是多年沒開展過業務。不少基層政府負責人反映:像類似地震設防這一類的審批項目,究竟有沒有必要保留,地震安全性評價究竟有什么用,有沒有必要都做。對此,我們查閱了有關條文、咨詢了有關人員。得到的說法是:建設工程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竣工驗收時要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參與驗收。而一些建設和設計部門的人卻反映:他們從來都不用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而是直接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和《中國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標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有企業負責人提出質疑:路東、路西兩個同樣的項目,甚至不是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界線附近的建設工程都要做同樣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是不是重復評價、重復收費,是法規方面的缺陷,還是部門利益的驅使,不得而知。通過進一步調查了解,我們知道,按照現行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是項目立項的前置條件,不管大小項目都要做震評,能夠做震評的目前只有一家,并不是真正的社會中介組織,而是地震部門的下屬單位。

(四)有人放無人接。有些審批項目,上面放下來,下面卻沒有能力承接,不知道怎樣去接管。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度建設不配套。原來的審批項目都是法律法規設定的,都有法定的辦事程序。下放后,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修訂,作為承接的一方,配套的制度沒有建立起來,無法開展工作。二是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不具備。一些審批項目,不能單靠拍拍腦袋、看看表格就能決定,既要有嚴密的辦事程序,還要求工作人員具備相應的業務技能,需要開展相關的業務培訓。調研中,我們針對性地對有承接下放審批權的政府部門進行了走訪,發現有的部門負責人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頭霧水,竟然對承接的行政審批權一無所知,更不用說如何履行好職能,用好自己的審批權。

(五)審批收費不規范。有些部門費用收取標準寬泛,自由裁量權很大,造成了尋租行為,既延誤企業發展,也使得一些干部走入了迷途。通過打點關系繞開一些行政審批門檻,是企業必須面對的生存環境。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除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收費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由于原先部門規章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已對一些許可項目規定了收費標準,且有部分收費還需上繳。調研中,不少企業針對個別行業審批過濫、收費過多、重復收費等問題提出了質疑。有企業反映:“企業發展,必須重視消防安全,加大消防安全設施投入有必要。但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審批越來越多、費用越來越高,企業不堪重負。表面上看消防投入增加了,實際上增加的是辦手續的費用。就是消防設施的建設,也必須由消防部門下屬的、相關聯的、有利益關系的企業來設計、施工、提品。”有企業負責人直接提出:“消防支隊目前是部隊建制,并不屬于政府機關,其審批、收費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值得商榷。”一些企業反映:“土地測繪中有個項目叫勘測定界測繪,也叫報批測繪,到確權發證時還要測繪一次,同樣的地塊,同一個部門要收兩次費”,“還是同一個地塊,規劃部門要測繪、出紅線圖、還要放驗線,這些當然都要收費。而房產部門還要做規劃審批后的房產測繪,當然也要收費”,“幾個部門為了各自的收費,分別采用不同的坐標系,可大地坐標系卻只有一個”。同時,一些部門也反映,有些行政許可在實施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確實需要較大的費用,如須復制大量的資料,印制許可證件、送達、公告、組織專家論證、聽證等等,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些費用應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如何保障,如何編制合理的部門財政預算,還需要配套的財政政策來支持。

三、任務更加繁重

(一)要搞好頂層設計,打破審批怪圈。行政審批的設定都有部門的影子。部門利益取向不同,設定的審批就會附加許許多多的條件。調研中,有企業反映:作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要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才能開工建設,才能辦理稅務登記、購買稅票;辦理工商登記,又需要安全評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環評、通過環評驗收;要通過安評驗收、環評驗收,就必須試生產;試生產就會有產品,就得辦理工業品生產許可證;要辦理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就必須提供土地、安評、環評驗收的諸多證件。這樣循環審批,環環相扣,步步設置審批前置條件,形成了審批怪圈。先辦哪個審批都不行,哪個部門找你麻煩都有理。諸如這些,就需要高位統籌、頂層設計,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健全聯合審批制度,避免企業處處為難。

各級地方政府,要創新審批方式,優化審批服務。一是取消前置,最大限度消除制約項目前期審批工作進展的制度障礙。審批部門對設定互為審批前置條件的要進行清理、取消,避免后續審批事項以前置條件未完成為理由拖延審批。二是并聯為主。通過流程再造,打破部門界限,同一階段的審批事項同步進行。每一個階段,各部門都要加強溝通,采取并聯審查方式,實現部門間審批事項并聯、項目主體單位前期工作并聯、審批事項與前期工作并聯。三是信息共享。以政務服務中心為平臺,在各相關部門現有業務系統的基礎上構建并聯審批系統,實現審批信息實時共享、審批業務協同辦理,減少公文往來耗時,提高審批效率。目前,房管部門與稅務部門在收取稅費方面已經實現了信息共享。工商、稅務、發改、規劃、國土、安監、環保等部門也應盡快共享審批服務信息資料,切實為企業卸包袱。四是限時辦結,雙向約束。同一階段,規定時限內,各部門必須辦結,沒有辦結的,視為同意。

(二)要與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緊密結合。一是通過清理核查,摸清真實底數,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應將核實后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已經取消和下放的審批事項,一并在媒體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以及通過質量認證、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審批事項予以取消或調整。對一個審批事項需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原則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和權責一致的要求進行調整,該取消的予以取消。對基層可以實施的審批事項,按照方便申請人、便于監管的原則,下放管理層級。對確認保留的審批事項,要制定詳細的操作規則和程序,包括設定依據、申報條件、流轉程序、法定時限以及申報時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并以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要特別重視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清理,列入清理目錄的要監督執行到位,嚴禁設置新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二是通過部門“三定”,明確部門的職責任務和審批權限。在“三定”工作中,認真梳理部門報送的各類審批事項,查實法律法規根據,力求做到去偽存真、不留死角,編委審定后載入“三定”規定予以明確。

三是進一步強化部門職責。部門“三定”中既要明確審批權限,還要明確監管職能和責任。要處理好簡政放權和正確履行職能的關系,“放”和“管”兩個輪子要一起轉起來。減少審批事項后,政府部門要轉變管理理念,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強化事中、事后的監督,改進管理方式,有效履行職責,既不能越位管理,也要避免管理缺位,克服“一放就亂”的弊病。特別是涉及到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上,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加強對社會關注、群眾關心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事務的管理,要從體制層面研究完善管理的措施和辦法,妥善解決好改革后誰來管、怎么管、如何管好管住的問題,形成權責明確、監管有力、公平公正的監管體系,構造政府監管、社會協同、公眾參與、企業負責的市場監管格局。對已取消調整的審批項目,要制定替代管理措施,防止管理脫節;對改變管理方式的項目,要規范辦事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對保留的審批項目,要明確審批部門和審批人的責任,做到責權統一;對違法審批出現問題的,不但要追究批而不管的責任,也要追究應審批監管而未履行審批監管職能的責任。

(三)要大力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加大扶持力度,著眼于培育和發展以外,還應該出臺中介組織管理辦法,明確中介組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從而為部分政府審批職能的過渡和轉換創造良好條件。要推動政府部門取消或放寬市場準入,讓中介機構有生存、生長的土壤。將原本由政府包攬的技術審查逐步推向市場,行政審批部門不再承擔技術性審查工作,改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依照國家規范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只根據專業中介機構的審查結果,簽發格式化的審批意見書,也為下一步網上審批奠定基礎。

(四)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完善行政審批事項管理體制機制。一是完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體制機制。探索建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與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的模式。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工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是行政審批改革的實施機關,負責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清理、規范實施、動態管理、編碼以及《目錄》的編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評估等工作,并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公布《目錄》;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實施部門的職責審查工作,并結合行政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對職責任務和行政審批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監察機關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情況的行政監察工作;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納入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和相應配套服務事務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篇(9)

減少行政審批、約束行政權力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有助于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釋放企業的活力。

8月30日新華社報道,荊州一家化工公司準備上馬一個100多萬元的項目,被當地安監部門要求去一家指定的中介公司做安全評估,竟然收費20多萬元。恩施州利川市一家企業去一家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中介公司做安全評估,評定安全等級居然是看交錢多少,5萬元一級達標,3萬元二級達標。這種行政審批改革后,原本只要數百元的政府審批手續費,竟要花費上萬元。改革嚴重偏離了原有初衷。

減少行政審批、約束行政權力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有助于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釋放企業的活力。應當說,本屆政府把簡政放權作為開門第一件大事,抓住了長期以來制約我國經濟發展和轉型的最大掣肘。

但是,實踐中也反映了另外一種現象,即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權限被中介機構所截留。原本還有章可循的政府審批反而成了無章可循的中介尋租。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坦率地說,是一些政府部門不甘心既有權力的削弱,不甘心既得利益的流失。為了保留既得利益,通過指定性、壟斷性的中介機構來收費。在這種格局下,中介機構并不是以為企業服務為目標,并不是企業自發形成的聯盟;而是以為政府有關部門收費為目標,是異化了的準政府部門。而對企業來說,過去由政府收費變成由中介收費,形變實不變。這種行政審批改革,不僅不能起到預期的效果,反而惡化了營商環境。從這個角度看,官辦中介機構的問題,實質上仍是一種因部門利益而扭曲了的改革。

怎么辦?需要堅持行政審批改革的基本思路,對企業來說非禁即準,無論這個準來自于政府還是中介機構。具體來看,一是把行政審批權限,能放的一放到底。大幅減少事前審批,徹底清除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二是放開中介機構,官辦機構加快轉型,去行政化,與行政權力脫鉤;不能轉型的應予以直接取消,防止中介組織異變為收費機構;打破政府有關部門指定中介機構的做法。三是加強市場監管。強化政府監管職能,并且對賦予中介機構的市場監管職能全部收回。以此形成公平有效的監管環境和市場秩序。

篇(10)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第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以發展為主題,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按照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開放興縣,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行政效率,促進全縣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

第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各部門在第二輪審改的基礎上,再削減、調整一批審批項目,大力推進審批制度和方式的創新,加強行政審批的規范和監督工作,努力創建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行政審批制度。

要結合學習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和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等工作相銜接,保證改革的協調推進。

二、工作重點

(一)進一步削減、調整行政審批管理項目。各行政管理部門要對第二輪審改后本部門目前保留的審批項目進行一次全面的初核、協商、論證、審定,要把握行政審批行為的本質特征,準確界定行政審批項目,合理劃分行政審批的類和項。對審批項目符合合法原則而不符合合理原則的,要相應作出處理;對應當取消也能夠取消的項目,要堅決取消;對應當取消但一時條件不具備的審批項目,要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處理。調整行政審批權限的項目包括基建技改類、外商投資類、資質資格類、環境評估類、技術監督類等,在堅持合法合理、簡政效能和接軌國際的原則下,凡是省、市已取消的審批項目,縣里要相應取消。

(二)做好與省、市政府部門第三輪審改的銜接工作。根據省、市政府第三輪審改工作部署,省、市政府部門將提出第三輪取消和下放的項目目錄。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審批項目作出相應處理。要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審批內容等方面,全面對照核對。審批項目名稱與省、市取消和調整的項目不完全一致,但審批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要作出相應處理;多項審批合并為一項的,要對照省、市決定取消和調整的審批項目目錄,分解為具體事項,分別作出處理。

(三)改革投資項目管理體制,實行民間投資登記備案制。要認真貫徹實施省政府《浙江省民間投資登記備案管理辦法》,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的投資自,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除禁止類和限制類項目之外,對其他民間投資項目一律實行登記備案制。項目登記備案制與立項審批具有同等效力。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投資體制改革進程及我縣實際情況,定期制定民間投資導向目錄,并向社會公布。項目所在地投資管理部門受理當地項目的登記備案申請,并辦理符合其權限的登記備案。各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規定,在民間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辦理場所或登記備案指定網站上公布受理登記申請條件、辦理登記程序、聯系方式、投訴辦法等必須告知登記申請人的內容。國土、規劃、建設、消防、衛生等部門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也相應簡化審批環節,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

(四)積極探索網絡辦公制,推行網上審批。通過建立統一的政務信息服務平臺,為各類經濟主體提供信息服務、咨詢服務和網絡辦公服務,強化網絡的政策咨詢、資料下載和網絡備案功能,條件成熟的部門應積極推行“網上審批”,建立完善行政審批自動化系統,逐步實現信息傳遞、交換、處理的電子化。積極探索并聯集中、高效便捷、公開透明、協調暢順的審批運作體系和機制,保證行政審批沿著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運作,提高行政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五)規范行政審批,促進依法行政,改善服務環境。要按照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的要求,嚴格規范審批行為。要結合政務公開工作,健全審批公示制度,提高審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確屬不宜公開的,要制定防止“暗箱操作”的規定,有效地制約審批人的自由裁量權。

對關系國計民生和社會公眾利益等重大審批事項,要積極推行社會聽證制度,對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要進行咨詢論證。要繼續實施和完善企業登記前置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積極試行行政審批一審一核制。

要按照責權統一原則,完善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饋制度,加強對審批權力的監督。完善部門內部層級監督機制,實行“審監分離”、定期輪崗、審批回避和公示制度。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監察機關、新聞媒體及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監督體系。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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