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碩士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5 14:54:2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刑法碩士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刑法碩士論文

篇(1)

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語言精練、明確,中文摘要約100200字;

3、關鍵詞:從論文標題或正文中挑選3~5個最能表達主要內容的詞作為關鍵詞。

4、目錄:寫出目錄,標明頁碼。

5、正文:

專科畢業論文正文字數一般應在3000字以上。

畢業論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論、結論三個部分。

前言(引言)是論文的開頭部分,主要說明論文寫作的目的、現實意義、對所研究問題的認識,并提出論文的中心論點等。前言要寫得簡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長。

本論是畢業論文的主體,包括研究內容與方法、實驗材料、實驗結果與分析(討論)等。在本部分要運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實驗結果,分析問題,論證觀點,盡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

結論是畢業論文的收尾部分,是圍繞本論所作的結束語。其基本的要點就是總結全文,加深題意。

6、謝辭:簡述自己通過做畢業論文的體會,并應對指導教師和協助完成論文的有關人員表示謝意。

7、參考文獻:在畢業論文末尾要列出在論文中參考過的專著、論文及其他資料,所列參考文獻應按文中參考或引證的先后順序排列。

篇(2)

二十一世紀,隨著新課程體系的建立,課程評價體系逐漸引起重視。教學評價包括終結性評價以及形成性評價,在教學中有著重大的作用,不僅可以幫助教師改善教學方法,保證教學質量,而且可以幫助學生調整學習策略,提高學習效率,從而達到以評促學,以評促教的目的。英語視聽說課程是英語專業高年級的一門專業選修課,主要是為了培養學生聽、說、讀、寫綜合英語能力。在本門課程中,為激發學生練習聽說的內在動力,引導學生積極參加課堂活動,提高學生綜合運用英語的能力,筆者所在的英語視聽說教學組以建構主義理論為主導,注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自主學習,并采用終結性評價和形成性評價相結合的教學評價模式,對學生的學習效果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 

一、理論基礎 

1.形成性評價體系。根據評價在教學過程中的作用和功能,教學評價可以分為形成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傳統的終結性評價通常以期末考試、結業考試的形式,在一個階段的學習結束時對學生學習結果的評價。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但是不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目前我國仍有許多高校在英語教學中對學生聽說能力的評價方式過多地依賴于終結性評價,強化了考試分數的作用,致使相當一部分學生為了考試而專注于考試要求的題目練習,而忽視了實際聽說能力的提高,這顯然不利于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 

相對于傳統的終結性評價,形成性評價更注重學生的學習過程。形成性評價是由美國哈弗大學學者斯克里芬(M.Scriven)于1967年率先提出的,后由美國教育學家布魯姆(B.S.Bloom)應用于教學領域。形成性評價注重觀察學生學習過程中的表現、所取得成績以及其學習態度、學習策略,對學生的學習全過程進行觀察、記錄、反思以及總結的一種發展性評價體系,有助于激勵學生,幫助學生調控自己的學習過程,獲得成就感。 

2.建構主義與形成性評價。建構主義也稱之為結構主義,是由認知主義發展而來的哲學理念。建構主義理論認為教學是以學生為主體,學生根據自己已有的知識和經驗主動建構,創造情境,從而獲得知識。同時,建構主義理論認為學生還需要與同伴共同探討來進行知識建構。由于學生個體差異較大,在同一課程中,不同的學生會采用不同的學習策略,科學公正客觀的評價學生的學習結果變得尤為重要。形成性評價,學生是評價的主體,注重對學生在知識建構過程中所采取的學習方法、策略進行評價,從而激勵學生、增強學生的學習動力。 

二、評價工具 

英語視聽說課程注重語言的人文性,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將平面教材轉化為視頻教材,為學習者提供了視覺以及聽覺的刺激,創造了一個趣味化的學習環境。結合英語視聽說教學特點,筆者所在課程組在教學實踐中,對學生的課堂表現以及課外學習采取了終結性評價與形成性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手段,在形成性評價中主要采取了教師觀察、小組協作、電子檔案、網絡學習等評價手段。 

1.教師觀察。教師在形成性評價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形成性評價體系中,教師觀察將貫穿整個教學過程,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兩種形式。在日常教學過程中,教師注意觀察學生如何使用教材,對教師所教內容的反應,是否積極主動與其他同學合作交流,如何理解運用所學知識。教師以日常行為記錄、學生評估表或記事簿等方式記錄下來,最后經過匯總,可以將資料反饋給學生,幫助學生了解自己的不足,以便調整學習策略。另外,通過教學活動的觀察,教師還可以根據學生的反應了解學生對所學知識的掌握程度,哪一種教學方法更為學生所接受、更為有效以及學生對哪些教學材料更感興趣。通過教師的觀察,教師能夠更好地了解學生的學習,根據觀察結果教師可以適當調整自己的教學方法。 

2.小組協作。建構主義強調學習者的主體作用。小組協作學習模式是指兩個或者多個學生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來實現學習目標。教師以學習小組為基礎,指導小組成員相互學習,相互合作,發揮群體的積極性,提高個體的學習效率,從而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英語視聽說課堂上,課程組嘗試在影視劇作品模仿改編中根據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習成績、性別比例、交往技能等,將學生分成若干學習小組。每個小組的整體英語水平相當。學生以小組形式,進行角色分配,對經典影視劇中的片段進行模仿改編,并提交一份書面材料總結小組合作的成員分工、取得結果、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方式。另外每一小組都要對其他小組進行評價打分,并計入平時成績。小組合作不僅讓學生更加積極主動地融入課堂,還可以讓學生取長補短、培養團隊合作意識。 在形成性評價中,教師不再成為評價的唯一主體,學生也可以參與到評價中來。這一方面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學生更主動的參與到學習中,同時也保證了評價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但是在實際的評價中,教師應進行指導和監督,同時教師評價和學生評價所占的比例也應當結合具體的課程做出設計,以保證評價的科學性。 

3.電子檔案。電子檔案,又稱之為成長記錄袋,是關于學生學習成績以及學生發展狀況的匯集,在形成性評價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動態性是電子檔案袋的一個顯著特征,隨著每天、每周、以及每月而不斷發生改變。通過電子檔案,教師可以記錄、存儲、再現學生的學習過程并評價學習過程以及學習成果。另外,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建立教師電子檔案袋記錄日常教務活動,對學生的成績進行管理,進行學期評定、反饋指導。檔案袋真實反映了學生的成績,更有助于教師了解學生。定期對學生電子檔案的分析可以幫助教師發現教學中的不足,調整教學策略。同時,電子檔案也更有助于學生交流學習,學生可以經?;仡欁约阂约八说碾娮訖n案,借鑒其他同學的經驗,不斷提高自己。 

篇(3)

報道說,張孟珠畢業后,考入政大歷史所博士班,在查詢研究資料后赫然發現,東吳歷史所居然有一本碩士論文和她的論文內容雷同。另外,林姓女博士生發表的單篇專文《賦性宣:清乾隆朝案之解讀》內容,更是擷取她的論文精要。

篇(4)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公司與金融法方向(同等學力)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篇(5)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篇(6)

關鍵詞 :對外漢語教學 伴隨性動作表達方式 語法 辨析 碩士論文

一、對外漢語語法辨析的價值和意義

本文選擇面向對外漢語教學的語法辨析性論文寫作來作為核心問題進行討論,探討這一類論文寫作的核心指導思想、寫作方式、論文思路、價值和意義等等一系列問題,以期對對外漢語教學、國際漢語教育碩士方向的教師有所啟發,對學生有所指導。

在有關對外漢語教學的各項研究中,語法辨析研究最具有典型意義,它涉及到二語習得的過程考察、偏誤形成的原理分析以及漢語本體的規則細化。我們用下面這個例子來加以說明。

(1)*我們看著電影吃爆米花。

這是留學生習得漢語過程中所產生的偏誤。碰到這種問題,最簡單的直截了當的方法就是糾正偏誤,判斷其為表達結構使用不當,應當改為:

(2)我們一邊吃爆米花一邊看電影。

問題是,這個偏誤有沒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值不值得研究?是一個偶然的失誤還是有其必然的原因呢?我們發現造成偏誤的主要成因有二:第一,目的語規則不明。漢語“VP1著VP2”可以表示兩個動作相伴隨發生,例如“聽著音樂做作業”“哭著說”“躺著看書”。而漢語中還有其他方式來表示動作相伴隨發生,“一邊聽音樂一邊做作業”“一邊哭一邊說”“做作業的時候聽音樂”“看電影的時候吃爆米花”等等。這樣一來問題就出來了:“VP1著VP2V”和“一邊VP1一邊VP2V”以及“VP1時VP2V”“VP1的時候VP2V”這些表達格式究竟在什么條件下可以互相替代?在什么條件下不能相互替代,而是必須各司其職?教材、詞典中都沒有提到這個問題。也就是說母語相關規則不明確。第二,教學誤導。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沒有很好的材料可以加以參考,因此可能進行隨意的解釋,形成典型的教學誤導性偏誤。在這個分析基礎上,我們要有針對性地進行問卷調查,看看我們收集到的偏誤材料是否是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義。如果經過針對性調查測試,發現問題確實廣泛存在,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確實是難點,這就增強了研究這個問題的必要性,說明我們找到了一個很好的研究題目。

目前很多現代漢語本體問題再次被提到研究視野中來,就是因為對外漢語教學中出現了上述類似的情況。由留學生習得漢語時產生的偏誤提出的這些問題,說明目的語的規則還很不清楚。

在面向對外漢語教學的語法研究中,“V起來”和“開始V”之間的比較,“不能去”和“去不了”之間的辨析,“繼續V”和“V下去”之間的辨析,“一邊VP1一邊VP2”與“VP1的時候VP2”之間的辨析,這些辨析所涉及的內容往往不是簡單的兩個詞,而是語法結構完全不同的兩個表達式,這些表達式出現頻率極高,意義極其相似,很難習得和掌握,而相關的語法規則又不夠細致,很容易引發泛化使用現象。

同時,語法辨析還包括那些句法功能強大的同義詞辨析。如“朝”“往”“向”的辨析,“在”“于”的辨析,“還”“更”的辨析,“馬上”“立即”“立刻”的辨析,“就”“才”的辨析,“里”“內”“中”的辨析,“全”“都”的辨析,“可以”“會”“能”的辨析,“短時體”副詞“就,馬上,立即,迅速,即”的辨析等等。

這類選題意義在于:一是直接面向對外漢語教學。從對外漢語教學中發現問題,回歸到本體研究,研究所得到的結論將到教學實踐中去驗證。二是把該類格式看做一個特殊系統,這個系統內的成員均具有共性、相互重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替換,又各自有自己不可取代的功能。三是嘗試對該系統從句法、語義、語用角度加以闡釋,運用多種方法來全面地展開對比分析,使得其最后結論能夠真正具備應用價值,為對外漢語教育事業做出貢獻。

二、語法辨析性碩士論文寫作程序

(一)提出問題與綜合分析

怎樣發現并提出研究問題呢?我們從下面這個例子談起。在對外漢語教學中,學生在學習現代漢語“伴隨發生”表達格式時,很容易出現一系列偏誤。在對外漢語教學課堂上遇到這么一個句子:

(3)他一邊吃飯一邊看電視。

老師一般會解釋說這個句子的意思就是:

(4)他吃飯的時候看電視。

也就是在教學活動中老師有意無意地引導學生把“一邊VP1一邊VP2”臨時看作“VP1的時候VP2”。這個解釋在中國人來看是再自然不過的,但是在對外漢語教學中作此解釋則隱含著一系列問題。

第一,“一邊VP1一邊VP2”等于“VP1的時候VP2”嗎?這個目的語知識點相當不可靠,因為沒有人對此進行過論證,隱含誘導偏誤產生的潛在危險。

第二,“一邊VP1一邊VP2”與“VP1的時候VP2”等義嗎?對于這個問題需要進行深入探討,就得像馬真(2004)對“還”和“更”進行辨析、劉月華(1980)對“V不得”和“不能V”進行辨析一樣,只有通過辨析,才能發現二者之間的差異。

第三,“一邊VP1一邊VP2”與“VP1的時候VP2”可以自由替換嗎?現有的詞典、教材都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和闡釋,也沒有現成的成果、結論供對外漢語教師在教學和編寫教材的時候來加以參考使用,那么教師在教學實踐過程中碰到這一類問題就只能是憑借自己的語感和經驗來應對。

第四,“一邊VP1一邊VP2”與“VP1的時候VP2”的辨析到底屬于一個什么問題呢?應歸屬到什么范疇?本體研究到現在為止沒有給出可供對外漢語教學參考的滿意答案。

就我們目前收集的部分相關偏誤語料來看,作為目的語的現代漢語“伴隨發生”表達格式的規則闡釋得不夠清晰,各項格式的特征分析還不夠深入細致,相關詞典和教材在解釋現代漢語“伴隨發生”表達格式時都不是很透徹,經不起推敲。因此,要解決與現代漢語“伴隨發生”表達格式相關的各類偏誤,最重要的工作還是要完善目的語知識,要系統、深入、細致、準確、完整地挖掘整理出一系列相關規律,用以杜絕目的語規則泛化引發的偏誤,杜絕目的語教學過程中教師僅憑語感的任意解釋、教材編寫理論依據不足等現象?,F代漢語“伴隨發生”表達格式系統中的各個成員之間關系密切,它們有很多共同之處,在特定條件下互相替換之后仍然能夠表達相似意義,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成為相互印證和相互解釋的手段;但是在許多條件下,各個格式之間又不能互相替換,更不能作為相互印證與解釋的手段。

從句法層面上來看,格式不同,句法當然有差異,不同格式的替換實質上就是不同句法形態的轉換,其規律有待挖掘,就像“把”字句和一般陳述句的轉換規律一樣,也是有很多限制性條件的。從語義層面來看,不同格式在一定限制性條件下可以表達相近意義,而在一定限制性條件下不能表達相近意義,發現這些限制條件是我們本課題研究的重中之重。從語用上來看,即使是在一定限制性條件下可以比較自由地選擇格式A或者格式B或者格式C,但是放到特定語境中去看,又會有一些超出句法語義層面的新的制約條件,這有待于深入研究與發掘。

在確立好問題之后,第二步就是做綜述。筆者認為,前期文獻綜述是考核碩士研究生學術能力的一項最為重要的標準。一般在撰寫碩士論文中,很多學生都是簡單地將一些研究成果進行羅列,沒有達到寫綜述的要求。真正要寫好綜述,就要把前期的相關成果進行一個系統的評論,哪些規律經過驗證是可行的,哪些規律可以用來指導教學實踐,哪些規律論證不充分、覆蓋率不強、例外太多,說明不了問題,都應詳細說明。

綜述的寫法不是簡單羅列,而是對相關觀點進行梳理,看看關于某一個問題都有哪些觀點,最早提出該觀點的是什么時候,由哪位學者提出,再看看后來的學者對該觀點進行了怎么的修正和補充。

辨析型論文的綜述寫法要更加復雜一些,那就是往往進入辨析研究范圍的幾個單位(詞、短語、結構)先要分別加以闡述,再將辨析的研究成果加以梳理,然后對這些結論進行考察分析,看看先行研究成果是否準確可靠,是否具有指導意義,是否經得起實踐的檢驗。

對外漢語教學的語法辨析研究雖然是從兩三個近義語言單位入手,但是在撰寫綜述的時候,就不能局限在兩三個語言單位的對比上。例如所舉“一邊V1一邊V2”與“又V1又V2”的辨析研究問題,實際上通過深入研究,我們發現可以進一步挖掘到一個系列的問題,這個系列我們可以暫時命名為“現代漢語‘伴隨發生’表達格式”,“伴隨”又常被解釋為“同時”。所謂“伴隨發生”,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動作行為在同一時段相伴發生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格式就是“一邊VP1一邊VP2”,它還包括:“一邊VP1一邊VP2”“連VP1帶VP2”“VP1的時候VP2”“即VP1又VP2”“VP1、VP2”“VP1著VP2”“一VP1就VP2”“VP1和VP2”等等。這些格式所表達的語義都是“伴隨發生”的行為,它們之間關系密切,功能相似,類似于近義詞,因此我們可以稱之為近義結構。因此這些內容也應該在綜述中加以說明,才能夠真正凸顯文章的理論價值。

(二)近義語法單位辨析的多角度思考

近義語法單位辨析的最好方法當然是轉換分析法,例舉轉換矩陣圖,如:

1.“一邊VP1一邊VP2”“VP1的時候VP2”

(5)他們一邊喝著咖啡,一邊聊著圈內的趣聞。 他們喝咖啡的時候聊著圈內的趣聞。

(6)他現在一邊打工一邊讀自考。≠ *他現在打工的時候讀自考。

(7)這堆人一邊說說笑笑一邊拐進了一條小胡同?!?*這堆人說說笑笑的時候拐進了一條小胡同。

2.“VP1的時候VP2” “一邊VP1一邊VP2”

(8)他喜歡吃飯的時候看電視。 他喜歡一邊吃飯一邊看電視。

(9)小張看書的時候,認真地把重點打記下來。 小張一邊看書,一邊認真地把重點記下來。

(10)開車的時候聊天會影響注意力。 一邊開車一邊聊天會影響注意力。

(11)投籃的時候眼睛給防守隊員打了一下。≠ *一邊投籃眼睛一邊給防守隊員打了一下。

(12)急停的時候崴了腳踝?!?*一邊急停一邊崴了腳踝。

(13)我吃飯的時候,爸爸正在看報紙。≠ *我一邊吃飯,爸爸一邊看報紙。

(14)他笑的時候露出一個淺淺的酒窩?!?*他一邊笑一邊露出一個淺淺的酒窩。

只要矩陣圖一列,好多問題就一目了然了?!叭ゲ涣恕迸c“不能去”的對比也是如此。

(15)我生病了去不了。≠我生病了不能去。

(16)他喝不了二兩酒。≠他不能喝二兩酒。

(17)放心,放冰箱里壞不了?!?*放心,放冰箱里不能壞。

“開始V”和“V起來”也都可以通過轉換分析的矩陣圖來展示它們的異同,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分析就很容易發現其背后的規則。

(18)我們開始喝吧。 我們喝起來吧。

(19)明天上午8點開始上課。≠ *明天上午8點上起課來。

(20)我們是昨天下午開始比賽的?!?*我們是昨天下午比起賽來的。

因此,我們可以說,辨析語法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轉換分析法。從動作行為延續的時間條件來設計轉換矩陣,從句型條件來設計轉換矩陣,從意義搭配角度來設計轉換矩陣,甚至從語用環境角度來設計轉換矩陣,就是說可以從句法、語義、語用三個平面來設計轉換矩陣。在這個基礎上再去考察不同表達方式為什么有的能互相轉換,為什么有的不能互相轉換,尋找其中的限定性條件,進行歸納和整理。例如,在“伴隨性表達格式”中,我們就可以從動作行為的時間長度、連續性特征、主次關系等方面找到一系列限制性條件。

現代漢語“伴隨發生”表達格式相互之間關系密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換,而在一定條件下則轉換不能成立。例如“一邊VP1一邊VP2”和“VP1的時候VP2”之間就有下列情形:

(21)吃飯的時候聊天。

一邊吃飯一邊聊天。

(22)打球的時候崴了腳。

*一邊打球一邊崴了腳。

格式“一邊VP1一邊VP2”和“VP1著VP2”也是如此:

(23)一邊聽音樂一邊做作業。

聽著音樂做作業。

(24)一邊填土一邊聊天。

*填著土聊天。

可以看出這些格式在表達意義上有時差不多,有時則差很遠。實際上,現代漢語“伴隨發生”表達格式系統中的各個成員相互之間都可以構成類似關系,各個成員就像一個排列組合一樣可以配對成為研究對象,共同隸屬于一個系統之中,既有很多相同點,也有不少相異之處。各種“伴隨發生”表達格式的特征和規律的發掘,可以幫助預測二語習得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偏誤,據此再進一步研究對策,指導教學以及教材的編寫。

面向對外漢語教學的語法辨析研究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一般有:有針對性地建立小型的相關偏誤語料庫,進行一些問卷調查,注意收集測試、作業等。對既有文獻進行梳理,把能夠最后具備應用價值的規律一一列舉,運用造句方式來檢驗這些規則實用程度。將各種格式互相進行對比辨析,挖掘細致的差異,凸顯不同格式的特征,找出有應用價值的制約條件,嘗試探討不同格式背后隱藏的認知原理,為對外漢語教學提供更豐富的解釋。因此,對比分析法、轉換分析法、分布分析、統計調查等等方法都需要熟練使用,最后提煉出最有實用價值的觀點。

三、總結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作為碩士生來撰寫面向對外漢語教學的語法辨析方面的論文,基本上可以遵循下列步驟來進行:

a.從偏誤中去發現哪些現代漢語近義語法單位最容易混淆,最難學。

b.驗證相關偏誤是否具有普遍性、典型性。

c.一旦確定偏誤成因是現代漢語近義語法單位的使用規則不夠清楚仔細而導致的,就可以進一步調動邏輯思維,來預測哪些現代漢語相關的語法規則可能會誘發偏誤的產生。

d.通過收集整理相關研究成果,看看是否找得到足以區辨近義語言單位的條件,如果條件不充分,就確立自己選題的意義和價值。

e.在語法辨析過程中,要以轉換分析方法為核心,從句法、語義、語用3個層面來設置轉換矩陣,充分挖掘和厘清各項轉換細則。要充分運用一切有效方法和理論來進行辨析和分析,包括對比分析法、轉換分析法、分布分析、統計調查等方法,包括傳統描段、構式語法、認知語言學、二語習得等理論。

f.對區辨性條件加以提煉,凸顯各自特征,用以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實踐。

在對外漢語教學中,目的語中近義語言單位都存在容易混淆的特征,語音、文字、詞匯、短語、句子各個領域都有,都可以去研究探討,撰寫碩士論文。本文主要討論的是語法方面的論文寫作,于其他領域的研究也有借鑒作用。

(湖南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編號:08YBB169。)

參考文獻:

[1]陸儉明.作為第二語言的漢語本體研究[M].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5.

[2]劉月華.可能補語的研究[J].中國語文,1980,(4).

篇(7)

2.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

3.民法公平原則新詮 

4.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 

5.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問題 

6.從民法與憲法關系的視角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

7.論中國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現象

8.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

9.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 

10.20世紀前期民法新潮流與《中華民國民法》 

11.民法與人性的哲學考辨 

12.論人體器官移植的現代民法理論基礎 

13.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 

14.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15.我國當前民法發展戰略探索——法學實證主義的當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權保護 

17.民法的人文關懷 

18.論民法典(民法總則)對商行為之調整——透視法觀念、法技術與商行為之特殊性 

19.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20.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則研究——在民法理念與民法規范之間

22.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 

23.中國民法百年變遷  

24.編纂民法典必須肅清前蘇聯民法的影響  

25.論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26.民法總則不應是《民法通則》的“修訂版”

27.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28.刑法與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類型 

29.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

30.民法上國家政策之反思——兼論《民法通則》第6條之存廢 

31.我國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檢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復興與和諧之路——民法與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解讀

34.見義勇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以《民法通則》第109條為中心

35.中國民法繼受潘德克頓法學:引進、衰落和復興

36.百年中的中國民法華麗轉身與曲折發展——中國民法一百年歷史的回顧與展望

37.民法總則的立法思路

38.論民法基本原則之立法表達

39.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開

40.“民法-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以歐洲近現代民法的發展軌跡為中心

41.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述要 

42.民法總則編的框架結構及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

43.商品經濟的民法觀源流考

44.物權請求權制度之存廢與民法體系的選擇

45.關于制定民法總則的幾點思考

46.中國民法中的“層累現象”初論——兼議民法典編纂問題 

47.我國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民法調整對象的確定與表達

49.論支配權概念——以德國民法學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  

51.方法與目標:基本權利民法適用的兩種考慮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礎

53.論民法上的注意義務

54.民法基本原則與調整對象立法研究

55.錯位與暗合——試論我國當下有關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四種思維傾向

56.論民法中的國家政策

57.民法基本原則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論”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與徐國棟先生商榷

58.憲法與民法關系在中國的演變——一種學說史的梳理

59.近30年來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調整對象之爭:從《民法通則》到《物權法》——改革開放30年中國民事立法主要障礙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民法總則——與德國民法比較

62.民法是私法嗎? 

63.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及其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兼與傳統民法相關問題比較

66.從形式回歸走向實質回歸——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再思考

67.論民法的性質與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學說的考察與反思 

69.民法典創制中的中國民法學 

70.動產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抵押與讓與擔保制度之規定 

71.知識產權作為第一財產權利是民法學上的一個發現

72.兩種市場觀念與兩種民法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立法政策內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總則》不宜全面廢棄《民法通則》 

74.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

75.對民法的哲學思考——以民法本位為研究視角 

76.私法原則與中國民法近代化

77.論民法基本原則生態化的價值理念與技術路徑

78.論民法的社會功能 

79.民法規范進入稅法的立法路徑——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技術

80.私法自治與民法規范 凱爾森規范理論的修正性運用

81.民法與憲法關系之邏輯語境——兼論民事權利在權利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地位

82.民法適用中的法律推理 

83.近代民法的現代性危機及其后現代轉向——兼論當代民法使命 

84.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的立場和使命  

85.民法調整對象的屬性及其意蘊研究 

86.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

87.回歸傳統——百年中國民法學之考察之一 

88.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民法的“綠化” 

89.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債法總論和契約法

90.比例原則在民法上的適用及展開

91.論民法生態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2.與改革開放同行的民法學——中國民法學30年的回顧與展望 

93.中國民法和民法學的現狀與展望  

94.再論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論物文主義的技術根源 

95.民法中“民”的詮釋

96.論民法解釋學的范式——以共識的形成為研究視角

97.現代民法中的弱者保護 

98.刑法與民法之間的交錯

99.俄羅斯社會轉型與民法法典化

100.民法體例中商法規則的編內與編外安排  

101.一個分析框架:環境法與民法的對話 

102.雇傭關系調整的法律分界——民法與勞動法調整雇傭類合同關系的制度與理念

103.德國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理論的新發展——兼論對中國民法總則立法的啟示

104.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以中國民法學的學術實踐為背景

105.論民法研究的命題、方法和結論

106.對民法本位的新審思——從民法基本原則及價值談起 

107.論市民社會與民法的本位

108.論民法諸項基本原則及其關系 

109.民法基本原則、價值和本位新思考 

110.結構·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存在的幾個問題

111.《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從物權法到民法典的規定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解讀、評論和修改建議 

篇(8)

一、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的產生

區際刑法的問題既可以產生于某一個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又可以產生于分裂的國家,如未統一前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①。這兩種情況也是香港、澳門未回歸前世界上區際刑法的主要兩種模式。當然,這并不是說在香港、澳門兩地區未回歸祖國大陸之前,不存在兩個地區與大陸刑事法律的沖突與協調問題,而是說,這種沖突與協調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和明顯。其實,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大陸與臺灣在刑事法律方面的沖突在某些時期表現得還是非常激烈的。最為典型的莫過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發生多起大陸居民劫持航空器到臺灣的嚴重刑事案件,而臺灣方面并沒有移交犯罪人或給予嚴厲刑事處罰。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三個法域與大陸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是客觀存在的。

隨著香港、澳門以及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之間經濟文化交往的加深,特別是在香港、祖國大陸、建立特別行政區之后,在中國范圍內,一個國家、兩種(政治)制度、三種法系、四個法域的格局顯得尤為明顯,解決四個法域之間在各種法律制度方面的沖突也較為迫切。其中,相對而言,解決中國大陸內地與其他三個法域的法律沖突則更為重要。而刑事法律方面則尤為值得關注,因為刑事犯罪對當地的社會秩序有著嚴重乃至根本性的侵犯,當地司法部門通常都會給予充分的重視和嚴厲的打擊,但對其他司法部門來說就意味著義務和負擔,乃至會涉及政治上的責任,不容易解決刑事法律方面的沖突和糾紛。因此,該問題引起了兩岸四地諸多刑事法學者的積極關注與認真研究。這也是當前打擊刑事犯罪,處理刑事管轄權沖突等司法實務面臨的急切任務,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由此產生。

二、中國區際刑法研究狀況

大陸地區對區際刑法問題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20世紀70年代末,而起點就是對海峽兩岸法律問題的研究。經濟與政治的起因就是從70年代末80年代初兩岸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從無到有,并發展至繁榮。最早研究中國區際法律問題的是韓德培、黃進兩位教授,其成果就是《中國區際法律沖突問題研究》(載《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1期)。就刑法學而言,最早對臺灣與大陸刑法沖突與協調問題作研究的是趙秉志教授。其在博士學位論文《犯罪主體論》中對臺灣居民在大陸地區犯罪、港澳居民在大陸地區犯罪的問題作了初步的探討。趙秉志教授還對臺灣地區刑法、兩岸刑法沖突的解決問題進行研究②;而其對香港、澳門刑法以及與大陸刑法沖突問題的研究則是從1993年才開始的③;其從跨國跨地區犯罪的角度進行的研究,開始于1997年。④

當時,從各個方面的法律門類對司法協助問題集中進行研究的著作是黃進、黃風兩位教授主編的《區際司法協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而直接研究港澳臺與大陸地區跨境犯罪問題的著作主要是郭翔主編的《越境犯罪與控制對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

總體上看,在中國范圍內,對區際刑法研究的活動與兩岸四地本身的政治經濟活動有著緊密的聯系,表現為如下三個方面:(1)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兩岸之間發生多起大陸居民劫持飛機到臺灣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⑤,盡管大陸地區要求嚴厲懲治此類犯罪,但臺灣當局對此處理的情形有很大差異。在此情況下,兩岸刑法學者非常積極地對兩岸刑事法律沖突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此方面,代表性的學者有大陸地區的高銘暄教授、趙秉志教授與臺灣地區的蔡墩銘教授。(2)隨著一國兩制方針的確定與逐步實施,建立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政治藍圖在1997年、1999年分別實現。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的法律學者就區際刑事法律沖突問題作了較多的探討,就一國兩制下的刑事管轄權沖突、刑事司法協助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⑥究。當跨境犯罪出現后,對香港與內地在刑事管轄權沖突、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爭論就更為激烈。最為突出的就是1998年發生張子強世紀大劫案后兩地學者所作的深入分析⑦。(3)從2000年張子強案件有了最終判決、全國關注目光逐漸旁移后,隨著香港、澳門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文化、政治交流活動不斷平穩和加深,學者們對區際刑法問題的研究也就表現出持續、平穩的態勢。

就區際刑法方面的研究活動來看,主要的特點有:(1)重視和強調對港澳臺刑法制度的介述與比較。且不論趙秉志教授早在1985年就撰文介紹臺灣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其在此方面所作的最大而最值得稱道的成果當推在海峽兩岸出版的《海峽兩岸刑法總論比較研究》、《海峽兩岸刑法各論比較研究》這兩部專著⑧。而在介述香港刑法方面,大陸地區的代表性著作主要有《香港刑法罪與案》(楊春洗、劉生榮、王新建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香港刑法》(趙秉志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香港刑法導論》(宣炳昭著,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香港刑法學》(趙秉志主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中國內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與比較》(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在介述澳門刑法方面,著作主要有《澳門刑法總論》(趙國強主編,澳門基金會1998年版)、《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分則之比較研究》(趙秉志主編,澳門基金會1999年版)、《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總則之比較研究》(趙秉志主編,澳門基金會2000年版)、《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比較研究》(趙秉志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對兩岸四地刑法進行比較研究的是謝望原主編的《臺港澳刑法與內地刑法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2)一貫重視對兩岸四地刑事管轄權沖突與協調的理論研究,對司法實踐有著重大的推動作用。最早研究該問題的是柳朝智先生,其著述為《試論臺灣的刑法效力及兩岸互涉案件的若干問題》(載《臺灣法研究》1989年第1期)。前述趙秉志主編的《世紀大劫案:張子強案件及其法律思考》(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對此問題最先開始進行集中分析,而王新清教授的《刑事管轄權研究》對該問題作了一定的專門分析,時延安副教授的《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及其解決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則作了更為深入的研究,成為此方面有一定代表性的論著。(3)一貫重視對兩岸四地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的研究,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重視和肯定。前述黃進、黃風兩位教授主編的《區際司法協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有所涉及。而集中研究澳門與內地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的是《中國內地與澳門司法協助縱橫談》(單長宗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進行整體性研究的著作主要是高銘暄、趙秉志主編的《中國區際刑法與刑事司法協助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趙秉志、何超明主編的《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呂巖峰、李海瀅的專著《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初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三、中國區際刑法的概念

1.關于中國區際刑法之概念的爭議

理論上對區際刑法存在不同的理解,主要如下幾種認識:(1)區際刑法,是指在一個多法域的國家內部,為協調不同法域刑事法制體系之間沖突而提出的法律原則及由此建立相應的法律融通機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區際刑法既包括實體性的法律規則,也包括程序性規范。區際刑法不一定要表現為成文法(有時可能是習慣法),而主要是一套解決一國之內不同法域之間刑事司法管轄權沖突以及相應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則⑨。(2)區際刑事法律指的是各法域共同制定和適用的刑事法律⑩。(3)區際刑法,即指在一個多法域的國家內部,為協調不同刑事法制體系之間的沖突而提出的法律原則及由此建立的法律溝通機制11。

從表面來看,上述概念的內涵似乎沒有太大的差別。第一種與第三種區別并不是很大,而第二種概念的范圍最為狹窄,沒有涉及法律原則等。孰優孰劣,哪一種更為可取,就是值得研究的問題。對此,應該結合區際刑法的意義與任務來分析。在中國的領域內,客觀存在的“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現狀迫使我國的四個法域都要解決刑事法律沖突與某些方面的刑事司法協助問題。但是,每一個法域不可能拋開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利益,超脫地制定凌駕于本地區刑事法律之上的共同刑事法律規定,相反,都是在經過充分考慮本地區實情與利益后,才相互妥協地制定某些共同的規則。由于本地區的實情與利益最充分的體現就是該地區已經制定并處在實施過程中的刑事法律,在解決刑事法律沖突以及刑事司法協助有關規則方面,各個法域勢必會考慮自身的刑事法律規定。當然,各個法域基于何種原則或者哪些因素考慮融合各方利益的共同刑事法律規則,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內容,需要各自結合不同地域的政治經濟政策與利益來綜合考量。然后,在確定共同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各個法域是共同制定和適用解決刑事法律沖突的規則還是根據共同法律原則來各自制定解決刑事法律沖突的規則,有著很大的區別。相對而言,各個法域似乎更容易接受后者,即在共同法律原則的指導下在自己內部刑事法律中制定解決刑事法律沖突的相關規則。在這個問題上,第一種和第三種概念并沒有闡明是制定共同規則還是分別制定體現共同法律原則的規則,因而比第二種概念更為現實。

第一、三種概念的主要區別在于對區際刑法的定位不同。前者將其定位為法律規范;而后者的定位并不明確,僅指出包括了法律原則和法律溝通機制,即認為區際刑法還包括并非法律規范的部分??梢哉f,第一種概念有將所有解決沖突或協助事宜的方法、手段、機制予以刑事法律規范化的努力,而第三種概念則沒有體現出這層意思,當然,可能會顯得更為靈活。不過,相對而言,因第一種概念更具備刑事法治的色彩,筆者更傾向于接受這種概念。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區際刑法不管是要解決刑事管轄權沖突問題,還是要解決刑事司法協助有關事宜,其所涉及的都是刑事犯罪。在解決刑事管轄權沖突的情況下,刑事犯罪具有很明顯的跨境特征,即犯罪人以及(或者)犯罪活動具有跨境因素;在解決刑事司法協助事宜方面,刑事犯罪的追究或者刑罰的執行也同樣具有跨境因素,如調查取證需要在其他法域進行,被判刑人需要在其他法域執行刑罰等??缇骋蛩氐牟煌?影響乃至決定了如何解決刑事管轄權沖突以及進行刑事司法協助事宜。因而區際刑法的概念還有必要對跨境因素給予必要的闡述。但上述概念對此都沒有涉及。

2.確定中國區際刑法之概念的要素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在確定中國區際刑法的概念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中國區際刑法的對象。中國區際刑法所針對的是發生在兩岸四地之中某兩地的跨境犯罪,即某個危害行為在某一個地區被視為犯罪,若具有跨境因素,就屬于中國區際刑法需要研究和處理的對象。因而中國區際刑法與各個地區內部的刑法相同的都是要處理刑事犯罪,但不同的是所評價的犯罪有無跨境的特點。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闡明中國區際刑法之對象(跨境犯罪)的跨境因素。

(2)中國區際刑法的基礎。中國區際刑法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在各種因素之上綜合考慮了不同地域刑法典或者刑法條例的實際規定。因而盡管屬于刑事法律規范,但對刑法典或者刑法條例中涉及刑法空間效力、時間效力的規范進行更高層次的研究,形成了更高層次的選擇性規范。在這樣意義上講,各個地區自身的刑法規定是中國區際刑法的基礎,有必要分析和研究各個法域在刑事管轄、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不同法律規定。

(3)中國區際刑法的核心。對于實際發生的跨境犯罪或者其他有跨境因素的犯罪,不管是確定某個法域的實際管轄權,還是有效地展開區際刑事司法管轄,都是中國區際刑法的必要內容。正是為了完成這樣的任務,各法域需要在自身刑法規定的基礎上參考各種因素,來確定選擇刑事管轄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原則與具體規則。其中的邏輯關系表現為:在區際刑事管轄權歸屬規則確定的情況下,應該解決如何實現實際刑事管轄權的問題,即按照何種手續、程序、方式來落實某個法域司法機關的實際管轄權。這就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移交、證據材料的移交、協助調查取證、被判刑人的移管等刑事司法協助的各種問題。若不為上述任務而做出努力,中國區際刑法也就失去了意義。因而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的解決是中國區際刑法的核心問題。

(4)確定中國區際刑法之概念的關鍵。解決刑事管轄權沖突以及開展刑事司法協助事宜,

都需要各個法域做出必要的妥協,積極承擔對其他法域追究跨境犯罪應進行的義務。因此,中國區際刑法應該遵循哪些法律原則,就是中國區際刑法中極為重要的問題。該問題充分體現出各個法域在政策、實情、利益方面的沖突、糾合、妥協、融合過程與結果??赡苷且驗檫@個原因,很多刑法學者在分析研究刑事管轄權、刑事司法協助有關問題都不能繞開對法律原則的分析,甚至有學者首先分析政治原則,然后分析法律原則。

結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中國區際刑法是指在當前中國存在“一國、兩制、三法系、四

法域”的情況下,為有效地懲治和預防跨境犯罪,各法域積極合作,在各自刑法規定的基礎上,確定解決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以及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原則與規則,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在此需要注意,應當明確地區分區際刑法與區域刑法。區域刑法是局部國際區域內不同國家之間調整有關事項的刑事法律12,因而其在實質上屬于國際刑法。而區際刑法主要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針對跨不同法域之犯罪而確定相關刑事法律規范。因此,區際刑法在根本上不同于區域刑法。

四、中國區際刑法的內容與范疇

1.中國區際刑法的基本范疇

按照前述不同的概念界定,中國區際刑法的范疇也有所不同。按照第一種概念,區際刑法在內容上包括:第一,合理劃分不同法域的刑事司法權限;第二,建立全面、高效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制度;第三,建立機構穩定、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合作工作機制;第四,繼續加深各法域相互之間對其他法域刑事法治的了解13。按照第二種概念,區際刑法僅包括各法域之間進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14。按照第三種概念,區際刑法包括的內容則有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問題、中國區際刑事司法互助、中國區際統一刑事法15。

從近二十年來對中國區際刑法的研究來看,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及其解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歷來就是中國區際刑法的重要內容,因而這兩者屬于中國區際刑法的范疇,應該不存在太多的疑問。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應該注意如下內容:

(1)中國區際刑法的調整對象。正如筆者前述分析,在中國范圍內的跨區域犯罪,或者那些帶有跨境因素的犯罪,屬于中國區際刑法的調整對象。所謂的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其實是不同法域對同一犯罪或者同一個犯罪人依據其本地刑事法規定都有管轄權而產生沖突;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則表現為不同法域對跨越多個法域的犯罪或者具有跨境因素的犯罪展開偵查、、審判、刑罰執行乃至刑罰消滅等方面的相互協助與合作。因此,跨境犯罪才是中國區際刑法得以存在的根本原因與發揮作用的對象。對中國區際刑法的研究不能忽視跨境犯罪問題,否則,中國區際刑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2)中國區際刑法的基本原則。對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及其解決的研究,以及對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探討,都要對基本指導思想予以必要的闡述16,因而準確地界定相關的原則就成為確定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解決規則、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程序的基本前提。關于具體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如移交逃犯等)的研究同樣也無法繞開相關法律原則這一基本問題17。而關于基本原則的討論則往往需對一國兩制原則、雙重犯罪原則、公共秩序保留原則、與軍事犯、死刑犯、本地居民犯、政治宗教犯等有關的原則進行深入的分析與相應的選擇。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上述各種原則進行專門的分析與研究,同樣也是中國區際刑法所必須應對的問題。既然如此,在理論上就可將其作為專門的問題來對待,無法不將其視為中國區際刑法的基本內容。

(3)各法域刑事法與區際刑法的關系。在中國范圍內,不同法域本身所擁有的司法權,是各個法域之間出現刑事法沖突的根本原因。而不同法域刑事法對具體犯罪的明確規定以及在內容上的區別,則是不同法域刑事法沖突的重要原因。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解決刑事管轄權沖突的方式以及需要開展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具體形式。基于此,對各法域的刑事法與區際法律沖突直接相關的內容進行深入分析,顯然屬于中國區際刑法的重要方面。

所以,在筆者看來,中國區際刑法應該包括如下五個方面的內容:(1)各法域刑事法律與區際刑法的關系;(2)區際間的跨境犯罪或者刑事犯罪中的區際跨境因素問題;(3)區際刑法的基本原則;(4)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及其解決規則;(5)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

2.中國區際統一刑事法之否定

對于有論者上述關于建立中國區際統一刑事法,并將其作為中國區際刑法重要內容的觀點,筆者持否定意見,主要理由有:

(1)不易確定中國區際統一刑事法的法律地位。不管是現在的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還是未來統一于祖國的臺灣地區,都會有自己的獨立的基本法,該基本法具備該法域憲法的地位和功能,對該法域和中國大陸地區都有約束力。國家不可能再去制定凌駕于我國憲法與基本法之上的法律。而區際統一刑事法超越了各法域的刑事法,因而也勢必與基本法產生沖突關系,該如何處理此種關系就是更為復雜和疑難的問題。若作為基本法的一部分,則因內容繁多而被迫簡化,以至于難以解決本應該在立法上澄清的問題;若不作為基本法的一部分,作為獨立的法律,則勢必因如何確定其法律地位而導致大量爭執,反而導致其不容易問世。

(2)中國區際統一刑事法的制定頒布不易。刑事犯罪往往嚴重侵犯某各或多個法域的基本社會秩序和法益,因而各個法域對發生在本地的刑事犯罪往往會嚴厲打擊。但對各個法域來說,因在此方面涉及很復雜的政治、經濟以及文化問題,且意味著相互之間的法律義務,就需要充分地考慮統一立法對自身方方面面的影響。立法過于抽象則無意義,過于具體則為約束自己的司法權和實際利益留下不利因素。因而各法域勢必在此方面瞻前顧后,千思百慮,使得中國區際統一刑事法的頒布制定面臨諸多變數,舉步維艱。其實,從根本上講,我國的統一只是在“一個中國”層面上的民族統一,在“一個中國”的政治意義之下各個法域在一定時期內并存,不是某各法域將其他法域統一到自己內部中,各個法域在政治制度、法律機制、社會文化生活方面都有相對的獨立性,因而這種統一其實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統一,無論是自覺協調單獨立法,還是平等協商制定區際協議,或者借助國際條約推動區際法律沖突的緩和,都要注重法律內容的實質融合,盡量避免中央統一立法。18

(3)各法域難以切實地適用中國區際統一刑事法。區際刑法的精神要旨本身就是為了靈活、機動地處理各法域之間的刑事管轄權沖突和刑事司法協助事宜。在已經制定了區際統一刑事法的情況下,如果內容過于抽象,那么,在實踐中出現區際刑法沒有涉及到的問題時,各法域還要進行必要的協商,區際統一刑事法其實并無實際作用;如果內容過于具體,那么,如前所述,各法域可能會認為約束了自己的司法權和相關利益要求,甚至認為區際刑法約束和限制了其利益訴求,因而并不認真地施行,反而繼續在具體問題上根據自己利益要求進行協商。這同樣造成該部法律的虛置。總之,在中國區際統一刑事法很難制定的情況下,如果勉為其難制定頒布,都有可能造成已經制定出來的中國區際統一刑事法被虛置的情形。

因此,筆者認為,中國區際統一刑事法成為中國區際刑法之組成部分的看法,理論意義大于實踐價值,并不切合實際。既然如此,沒有必要將其視為中國區際刑法的基本內容。

五、余論:關于中國區際刑法學的學科性質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認為中國區際刑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范疇。但能否將中國區際刑法(學)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則還需要給予必要的分析??茖W與學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范疇。其內涵而言,科學是指由認識主體、認識活動和認識結果有機組成的統一體。因此,通常所說的一門科學,主要是指對事物規律性認識的科學研究結果的真理性知識體系;所說的科學研究,主要是指科學的認識過程或探究活動;所說的科學領域,則主要是從社會分工的角度將科學看作是一項社會事業和組織建制。而學科概念有四個要義:其一,一定科學領域或一門科學的分支;其二,按照學問的性質而劃分的門類;其三,學??荚嚮蚪虒W的科目;其四,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①??梢?科學與學科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中有著不同的關系。只有比較確定地弄清楚兩者所處的語境,才能準確地理解兩者的關系。

法學具有科學的特征,但在社會科學的范疇中又可指的是學科。但對于區際刑法來說,其中是否包含規律性認識,是值得思考的。就其基礎來說,各個法域關于刑法效力的規定、關于司法協助的規定,與其說是規律性認識,倒不如說是基于本地區特殊利益而做出的特殊安排;而關于解決刑事管轄權沖突、進行刑事司法協助活動的規則,是基于特定法律原則而確定的,作為基礎的法律原則同樣是各個法域在考慮自身利益與共同利益的情況下經過妥協、讓步而確定的,因而其中涉及的同樣是復雜的各種政治、經濟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很難確定中國區際刑法本身屬于一門科學。

但是,這并不能妨礙區際刑法成為一門學科。理由有三:第一,中國區際刑法具有獨特的研究對象,即主要解決中國區際之間的刑事法律沖突問題,為合理地解決刑事管轄權沖突以及順利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活動提供必要的理論依據。第二,中國區際刑法具有獨立的研究方法。不同于對中國刑法、外國刑法的研究,中國區際刑法研究活動并不具有較強的規范分析特征,相反,其主要是結合實際情況就區際刑事法律沖突進行原則和溝通機制的分析。第三,中國區際刑法具有獨立的研究內容。根據前述關于中國區際刑法基本范疇的分析,中國區際刑法主要以區際刑事法律沖突的解決為主要內容,因而在根本上不同于中國刑法、外國刑法。盡管其在某些內容上要借鑒國際刑法的相關原理,但因“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客觀情況而區別于國際刑法。因此,筆者認為,中國區際刑法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研究的方法和基礎也較為獨特,能夠形成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

注釋:

①不過,并非分裂的同一個民族國家都會產生區際刑法,如韓國與朝鮮、印度與巴基斯坦等。

②趙秉志教授最早發表的關于區際刑法的論文是《論現階段港澳臺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載《法學評論》1989年第2期)。

③趙秉志教授最早發表的關于香港與內地刑法沖突問題的論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互涉刑事法律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2期)。

④此方面的論著是趙秉志的《跨國跨地區有組織犯罪及其懲治與防范》(載《政法論壇》1997年第4期)。

⑤在兩岸特殊的情勢下,臺灣當局出于政治上的需要,拒不遣返劫機者,甚至對一些劫機來臺人士給予變相獎勵、支持,同時不惜以犧牲兩岸同胞的基本權益為代價,利用這個問題來強調其所謂的“司法管轄權”,在事實上形成了對欲鋌而走險劫持民航飛機者的縱容和鼓勵,以至于臺灣成為劫機者不約而同的首選地。從1993到1994年短短兩年時間內,海峽上空出現了令整個世界都為之瞠目的劫機潮,僅1993年就發生了10起成功劫機飛往臺灣事件。一時間,臺灣被外界稱為“劫機者天堂”。后來,臺灣當局才改變了政策,對劫機去臺灣的犯罪分子進行刑事處罰,但客觀而言,處罰并不是很重。

⑥此方面最早的論著是張曉明先生的碩士論文《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間的刑事法律關系展望》(載趙秉志等編:《全國刑法碩士論文薈萃》,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64頁),而公開發表的論文則是邵沙萍教授的《一國兩制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初探》(載《法學評論》1990年第5期)。

⑦集中見于趙秉志主編《世紀大劫案:張子強案件及其法律思考———中國內地與香港刑事管轄權沖突問題》(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⑧趙秉志主編:《海峽兩岸刑法總論比較研究》(上、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趙秉志主編:《海峽兩岸刑法各論比較研究》(上、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⑨參見趙秉志主編《中國區際刑法問題專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1頁。

⑩參見徐京輝《“一國兩制”框架下我國區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協助若干問題探討》,載趙秉志主編《中國區際刑法問題專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頁。該論者還分析了區域刑事法。他指出,在刑事法制領域中,作為國內法意義上的區域刑事法律,指的是一個國家內部彼此獨立的法域(即具有獨立法律制度、法律適用范圍和司法管轄權的地區)間地位和效力對等的刑事法律的總稱。

11參見時延安《中國區際刑法概念及基本體系》,《南都學壇》2006年第2期。

12參見趙永琛《區域刑法論———國際刑法地區化的系統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

13參見趙秉志、時延安《正確解決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沖突之制度構想》,載趙秉志主編《中國區際刑法問題專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頁。

14參見徐京輝《“一國兩制”框架下我國區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協助若干問題探討》,載趙秉志主編《中國區際刑法問題專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頁。

15參見時延安《中國區際刑法概念及基本體系》,《南都學壇》2006年第2期。

篇(9)

在我國,1979 年刑法頒布實施以來,刑法理論界對犯罪結果的研究給予了應有的重視。一方面研究在不斷深入,另一方面認識又存在很大分歧。僅就犯罪結果的概念至少就有以下諸多觀點:

第一大類觀點,認為犯罪結果是危害行為對客體的損害,但表述又不一致。如有人認為“指危害行為給客體即社會主義社會關系造成的損害”,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就因為它給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盵11]有人認為“指主體的行為對客體已造成的實際損害”,“而不是指可能造成但尚未實際造成的損害”。[12]類似的觀點還有“犯罪行為對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而不能把推測的可能發生的現象當作犯罪結果,也不能把犯罪行為的固有屬性如破壞社會秩序等,當成犯罪結果。[13]還有學者認為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通過影響犯罪對象而對犯罪客體造成的法定現實損害及具體危害事實?!盵14]

第二大類觀點,認為犯罪結果包括危害行為對客體的損害以及現實危險。如有人認為“是犯罪行為對我國刑法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造成的實際危害和危險性?!盵15]有人認為“是指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直接客體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和危險狀態?!盵16]也有人表述為“是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物質性損害、精神性損害及危險狀態?!盵17]還有學者表述為“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和現實危險”,并認為應當把犯罪結果同一般的結果,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犯罪客體本身等區別開來。[18]

第三大類觀點,認為犯罪結果是一種特定的事實現象,具體表述也有多種,如有人認為“是犯罪行為引起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法定現象事實”。[19]有人認為“指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直接客體所造成的法定物質性和非物質害事實或(和)威脅事實”。[20]又有人認為“是犯罪行為作用于犯罪對象所引起的,從客觀方面反映社會危害性質與量的一切事實現象”, “它是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又是量刑的必備根據。”[21]

第四大類觀點,認為對危害結果應作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犯罪結果是指由危害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包括直接結果,也包括間接結果;狹義的犯罪結果是指刑法規定作為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亦即犯罪行為對某罪直接客體造成的危害。[22]

此外.還有學者指出.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侵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客觀表現形式,即犯罪客體的表現形式等等。[23]諸多觀點在這里不作一一列舉。

綜上所述,刑法學界對犯罪結果的理解在兩個問題上的認識基本一致:一是犯罪結果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這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或直接客體)造成的損害(有的說成危害或侵害)。不一致的主要是犯罪結果應否包括對客體的可能性損害內容,以及犯罪結果是否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等。

解決這些爭論,界定犯罪結果的含義,關鍵在于認識以下幾個問題:

(一)理解什么是犯罪結果,應從我國刑法對犯罪結果的規定出發。

我國現行刑法在總則部分有六個條文的規定涉及犯罪結果。在表述上,有的是犯罪結果,有的不是。屬于前種情況的有:( l )第6 條中“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 )第14 條中“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 )第15條中“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4 )第24 條中“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屬于后種情況的有:( l )第16 條中“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 )第18 條中“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此外,在總則部分,出于立法技術需要,還有一些條文雖未用“結果”二字表述,但實際上包含了結果之意,如第24 條中“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實際上就是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之意。刑法第20 條第二款和第21 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定。

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結果的規定是多樣的,這是因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各種犯罪性質差別大,危害社會的表現形式各異。有的犯罪性質十分嚴重,只要實施了法定危害行為,其產生的犯罪結果不言而喻,立法上無須加以明確規定,如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犯罪等就是如此。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則不同,這類犯罪需要達到一定數額標準才能構成,故犯罪結果以數額為主要內容。但不能認為,只有已經造成了相應數額的財產損失才能構成這類犯罪,如果這么理解就否認了這類犯罪存在未遂形態。有的犯罪其基本罪未規定出具犯罪結果,但其加重類型卻有犯罪結果的明確規定,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的犯罪便是如此。大多數個罪的犯罪結果表現為單一形態,但有的犯罪結果須由兩個以上的結果因素構成。具體說來,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結果的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若干模式:

模式A 一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___ 事故(第119 條、第123 條、第135 條、第148 條、第181 條、第250 條、第247 條等);

模式B ——致人傷亡或者使x __ 利益遭受破壞或損失(第115條、第147 條、第161 條、第162 條、第166 條、第167 條、第186 條、第188 條、第273 條、第304 條、第397 條、第404 條、第406 條等);

模式C——破壞、擾亂x __ 秩序(第296 條、第309 條、第371 條等);

模式D——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第337 條)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造成礦產資源破壞(342 條與第343 條);

模式E——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第141 條、第143 條、第334 條);

模式F——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第114 條、第118 條、第124 條、第130 條);

模式G ——足以使x __ 發生x __ 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第116 條、第117 條);

模式H——數額較大或巨大的(絕大多數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

模式I 一一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第209 條);

模式J——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或流失或者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第286 條、第331 條、第419 條);

? 模式K 一一造成___ 事故+致使___ 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第338 條、第339 條、第408 條以及第436 條)。

分析刑法的以上具體規定可以看出:( 1 )總則對刑法適用的規定表明,犯罪結果與犯罪行為應相提并論;( 2 )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都包含有犯罪結果的內容,缺少犯罪結果,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就難以成立,或者說犯罪結果與犯罪的主觀要件密不可分;( 3 )某種行為雖然造成一定損害或危害之結果,但其是否是犯罪結果,需要結合行為主體、主觀方面等因素予以綜合評價。應當把一般危害行為與犯罪行為區別開來,評價一種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評價這一行為導致的結果因素;( 4 )在刑法分則規定的個罪當中,多數罪的犯罪結果意味著已經造成了現實損害,其社會危害性易于被測定、比較和評價(模式A 、B、J 、K 等)。但是,有些罪的犯罪結果并非如此,如模式E 、F 、G 所代表的傳統意義上的危險犯是以犯罪行為引起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結果,這種危險狀態之結果并非是現實損害,而是一種損害客體之可能性。此種可能性對危險犯之外的諸多犯罪顯然是存在的,如傳授犯罪方法罪、非法持有罪,也無現實損害之犯罪結果,但不可否認它們的犯罪行為使正常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這種危險狀態與危險犯之危險狀態有何本質區別呢?同樣地,總則規定的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也未造成損害客體的現實結果,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正在于使正常的社會關系處于受到損害的威脅之中,這種威脅當然也是一種危險狀態。對此,后文將作進一步分析。

(二)關于犯罪結果與一般意義的結果的關系。

從結果的字面含義看,它是指“在一定階段,事物發展所達到的最后狀態?!盵24]《辭?!穼Y果的解釋則是直接與哲學上的原因與結果相聯系。在哲學上,一種現象對于被它引起的現象來說是原因,對于引起它的現象來說是結果。事物現象之間這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就是因果關系。恩格斯指出“為了了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而且在這里不斷更替的運動就顯現出來,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盵25]作為哲學范疇的結果是對現實生活中各種具體結果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對具體科學領域有普遍指導意義。就犯罪現象而言,有犯罪行為也必然有相應的犯罪結果,反之,出現了犯罪結果,也肯定存在引起它的犯罪行為,沒有犯罪結果的犯罪行為是孤立的,難以存在的。某種結果被認定為犯罪結果,這意味著引起它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反之也一樣。這正是筆者強調的將某種行為評價為犯罪,是不能不考慮它引起的結果因素的。至于那些法律條文沒有明確犯罪結果的犯罪,其犯罪行為不是沒有引起犯罪結果,只是危害行為的性質十分嚴重,或者犯罪結果非常明顯,加上立法技術上的考慮,才沒有也沒必要把犯罪結果都表述出來,事實上立法精神已經貫徹了以上因果關系的法則。

應當注意的是,犯罪行為還可能引起多方面的結果(或后果),不一定都是犯罪結果。如詐騙他人財物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其詐騙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也有因果聯系,但這不是決定成立詐騙罪的條件,而是一般性結果而已。這類案件的犯罪結果只能是財產被詐騙。又如犯罪分子破門而入將被害人殺死,其犯罪結果是被害人被殺,而不包括被害人的門被毀壞。因此,對于犯罪結果與犯罪行為引起的一般性結果應嚴格加以區別。一些論著對犯罪結果的研究走入誤區通常與此有關,那種認為犯罪結果只是指犯罪行為引起的實際損害的觀點更是如此??傊?正如有的學者指出“刑法上考察的不是一般的結果,而是危害行為作用于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使其發生性質上和面貌上的某種改變,或者造成現實的危險狀態,這種損害和危險能夠進一步揭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嚴重程度,從而成為構成某種犯罪不可缺少的事實特征,或者成為量刑的客觀情況。”

(三)犯罪行為必然引起犯罪結果,但犯罪結果包括哪些實際內容呢,它應不應該包涵損害客體的可能性?這正是對犯罪結果下定義最有爭論的問題。

犯罪行為造成對犯罪客體的實際損害,是刑法學界最早肯定的犯罪結果。如有人主張犯罪結果是“已經實際造成的侵害事實”,“那種犯罪行為可能造成而還沒有實際造成的所謂侵害‘事實’… 不是客觀存在的,而是人們推測的”, “把這種推測的、可能發生的現象當作犯罪結果,就混淆了主觀與客觀的區別。”但也有人指出,犯罪未遂、中止、預備行 為具有“客觀存在的社會危險性”,也是一種犯罪結果。還有前面已提到的有人把危險犯之危險狀態當成犯罪結果。頗有突破性的觀點要數段立文提出的犯罪結果包括“可能性損害”。[26]這一創見得到一些觀點的支持。筆者對此也持贊成態度,現作進一步的論證。

首先,犯罪結果同萬事萬物一樣,是矛盾的統一體,它本身蘊含著損害客體的現實性和損害客體的可能性兩種發展態勢。認為,現實是指一切有內在根據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事物的這種特性叫現實性??赡苁侵赴谑挛镏械?、預示事物發展前途的種種趨勢。在誕生之前,康德也指出了事物發展有現實性和可能性兩種趨勢,并提出了現實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理論。黑格爾發展了康德的理論,并對現實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加以區別。黑格爾認為現實的可能性是由事物的內容和實際條件決定為可能的,而抽象的可能性只是邏輯上不矛盾(如月球可能落到地球上)。尤其重要的是黑格爾把現實性同必然性、合理性聯系起來,反對對現實性作庸俗的理解(如理解為現存的),提出“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是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27]這里的理性等同于規律性。黑格爾的上述理論無疑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現實性和可能性。馬克思和恩格斯吸取了康德和黑格爾的理論精華,科學闡述了現實性與可能性的含義及二者之間的辯證關系,指出,二者是對立統一關系,可能可以向現實轉化,現實又可向新的可能轉化,可能是尚未展開的現實,現實是已經充分展開和實現了可能。正是因此,我們在承認犯罪結果包含損害客體的現實性內容時,又不能忽視其包容損害客體的可能性的一面。

其次,根據原理,事物的可能性可進一步區分為現階段可以實現的可能性(可稱實際可能性)和將來階段才可以實現的可能性(可稱非實際可能性)。前者是在現實中具有實現的充足根據和必要條件,只要不發生外來阻力事實,就可合乎規律地發展為現實,如犯罪分子深夜撬門潛入銀行大樓行竊,被保安人員抓獲,其盜竊財物的可能性就屬于實際可能性。后者雖在現實中存在一定根據,但根據不充分,或根據尚未展開,或者缺乏實現的必要條件,如果不補充其他根據和條件,這種可能性不能合乎規律地轉化為現實,如某司機正駕車在公路上行駛,該車撞入路邊商店的可能性,則屬于非實際可能性。是不是這兩種可能性都是犯罪結果的可能性應包括的內容呢?筆者認為,損害客體的可能性是具有轉化為損害客體的現實性的發展趨勢,將這種趨勢規定為犯罪只能限于實際可能性,因為只有實際可能性已經接近對客體的現實損害,其社會危害性才能達到犯罪的程度。這也是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的一定程度,才構成犯罪這一犯罪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這樣一來,犯罪結果既包括損害客體的現關性(以下稱現實性結果),還包括損害客體的實際可能性(下稱可能性結果)。

再次,進一步分析,可能性結果又可劃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損害客體的實際危險,二是損害客體的實際威脅。前者可稱為危險結果,后者可稱為威脅結果。前面已經談到刑法規定的危險犯都是以危險狀態之危險結果為構成要件的。而且新刑法增多了危險犯的規定,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23 條、第124 條、第130 條,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第141 條、第143 條以及第334 條等都是有關危險犯的規定?,F在要進一步論證的是威脅結果是否實際存在。筆者承認威脅結果有以下理由:( l )威脅結果與危險結果并無本質區別。二者都是損害客體的實際可能性,都是客觀存在的狀態。從字面上看,威脅是一種危險,危險也是威脅。但是由于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危害特征,立法須對前者予以明確規定,對于后者則可以通過立法精神和犯罪自身的特點予以把握。有的威脅結果可以向現實性轉化,如殺人未遂可轉化為殺人既遂;而有的威脅結果不能轉化為現實性,否則就完全改變了自身的性質,如顛覆國家政權罪(理論上是存在現實性的)。法律沒對威脅結果作出明確規定與法律未對許多犯罪的犯罪主體或客體作出明確規定有同樣道理。( 2 )威脅結果雖然是一種損害客體的實際可能性,但它仍是一種由犯罪行為引起的客觀存在的最后狀態,前者是原因,后者為結果,這符合哲學范疇結果的含義。反對者錯誤地認為結果只是現存的東西,而沒有看到原因固然能引起現實的事實現象,也可以引起可能性事實狀態,二者都是客觀存在的結果。當然,行為損害客體的威脅不同于威脅的可能性。在犯罪行為實施以前,客體受到的至多也只是一種威脅的可能性。而在犯罪行為實施以后,客體受到了實實在在的威脅,這決不是什么推測,前后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例如,未遂的殺人行為使被害人的生命處于威脅狀態不是一種犯罪結果,又是什么呢?只不過這種威脅狀態看不見而已。正是這種威脅狀態體現了殺人未遂的社會危害性。(3 )從刑事立法看,我國刑法逐步增加的傳授犯罪方法罪、非法持有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等,它們都不存在現實性犯罪結果,刑法之所以要處罰它們,正是由于這些犯罪行為使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處于損害威脅之中。新刑法增多了這方面的罪名也證明對威脅結果的研究大有必要。我國刑法總則規定對犯罪未遂、中止顧備等行為也要處罰同樣是基于以上理由。或許有人認為,我國刑法中的情節犯不存在威脅結果。我認為情節犯之情節要件也涵蓋了結果因素,只是它還包括犯罪時間地點、手段、方式等其他要素,這時的犯罪結果主要表現為威脅結果,否則可能引起犯罪性質的改變。

最后,還值得一提的是,有的教科書雖然對犯罪結果的定義沒有表明犯罪結果可以是可能性結果,但在相關論述中又承認了這一結果。如高等學校文科教材《中國刑法學》( 1989 年4 月第1 版)寫道,犯罪結果是指危害行為給客體“造成的損害”,隨后又指出“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就因為它給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這實際上也是對可能性結果的承認。只是因受傳統觀點影響,沒有在定義中加以明確而已。

至此,筆者將犯罪結果定義為:犯罪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的損害現實性和損害實際可能性,后者又包括損害危險和損害威脅兩種事實狀態。根據這一定義,加上前面的論證,可以得出結論:犯罪結果與犯罪行為和犯罪客體密切相關,它同樣也是成立犯罪不可缺少的客觀要件。沒有犯罪結果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否則就是真正的主觀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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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轉引自蔡墩銘著《 刑法 基本理論研究》 ,臺灣漢林出版社1980 年版,第68 頁和第69 頁。

[2] [日]植松正著《 再訂刑法概論》(總論)日本勁草書房1984 年第8 版,第128 頁。

[3] 林山田著《 刑法通論》 ,臺灣三民書局1986 年版,第82 到第83 頁。

[4] [蘇] 特拉伊寧《 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114 頁。

[5] 同4第115頁到第116 頁。

[6] 同4第115頁到第116 頁。

[7] 同4第118 頁。

[8] 參見[蘇]H · Q 庫茲涅佐娃著《 犯罪結果與刑事責任》 ,原蘇聯國家法律文獻出版社,1958 年版,第19 頁。

[9] [蘇]H · A · 別里亞耶夫,M · N · 科瓦廖夫主編的《 蘇維埃刑法總論(中譯本)》,群眾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0 頁到第131 頁。

[10] [蘇]A · 庫里諾夫著《 定罪的科學基礎》俄文版,第78 頁。

[11] 高銘暄主編《 中國刑法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 年4 月第1 版,第200 頁。

[12] 何秉松主編《 刑法教科書》 ,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年2 月第1 版,第148 頁。

[13] 張明楷著《 犯罪論原理》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 年10 月出版,第178 頁和第181 頁。

[14]李潔《 非物質性犯罪結果研究》 ,載1994 年第3 期《 法學家》 雜志。

[15] 劉德法《 犯罪結果之我見》 ,載1988 年第4 期《 法學雜志》 。

[16] 熊選國《 危害結果及其特征新探》 ,載1992 年第1 期《 政治與法律》 。

[17] 鮮鐵可《 犯罪結果概念辯析》 ,載1994 年第6 期《 法律科學》 。

[18] 馬克昌主編《 犯罪通論》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 年12 月修訂版,第193 頁至第199 頁。

[19] 《 全國刑法碩士論文薈萃》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162 頁和第163 頁,夏勇著《 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結果》 。

[20] 肖渭明《 論刑法中危害結果的概念》,載1995 年第4 期《 比較法研究》 。

[21] 葉俊南《 犯罪結果概念研究》 ,載1996 年第1 期《 中國法學》 。

[22] 高銘暄主編《 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 年12 月第1 版,第552 頁和第553 頁;趙秉志主編《 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年9 月第1 版,第162 頁和第163 頁。

[23] 參見1990 年第4 期《 四川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45 頁,伍柳村等著。

[24] 參見《現代漢語詞典》(修訂版),商務印書館,1996 年7 月修訂第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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