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改革經驗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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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改革經驗

篇(1)

我國目前調節財富存量的稅種(如遺產贈與稅、物業稅、社會保障稅)等是缺失的,在當前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擴大,高收入人群收入超高速增長,并呈現繼續擴大趨勢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中擔負著更為艱巨的任務。然而目前個人所得稅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非但沒有充分發揮,甚至造成“逆向”調節。究其原因,現行稅制存在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1.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模式,列入征稅范圍的所得有11類,分別采取不同的計征辦法,適用不同稅率。這即不符合全面性要求,也不符合綜合性要求。

目前我國大部分高收入者并不是以薪酬形式獲取收入的群體,私營廠主、企業老板可以只給自己象征性地開一點薪酬,甚至有完全不開薪酬的情況(逃避工薪超額累進納稅),尤其是在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異常火爆的近十年,高薪酬者與高收入者偏離狀況愈發明顯。從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運行來看,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左右①,個人所得稅收入多來源于工薪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在實際調節運用中將高薪酬者和高收入者混同了,完全背離了高收入者多納稅這一制度設計的目標。因為工資薪酬所得是兩類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中的一種,且其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稅率檔次也最多。從征管上看,工資薪酬所得稅最易控管,代扣代繳成本低效率高,因而也是稅務機關實際征收力度最大的形式。制度上的不平等疊加征管上的此緊彼松,加劇了個人所得稅的“逆向”調節,使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被大打折扣。

2.工薪所得征稅存在稅率設計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過高。簡并稅率,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是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趨勢。而我國目前工薪所得9檔稅率以及高達45%的最高邊際稅率顯然不符合此趨勢,且從現實運行情況看適用30%以上稅率的納稅人少之又少,稅率設計的實際效果不佳。2009年初,全國申報繳納2008年個人所得稅的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僅有240萬人,僅占全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3%,2010年初,廣州市申報繳納2009年個人所得稅的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也僅有14萬人。這部分高收入納稅人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平均為25%,適用30%及以上稅率的納稅人寥寥無幾。高邊際稅率和多檔次稅率,導致稅制復雜,增加征管難度,誘致納稅人偷逃稅。而國外大多數國家超額累進稅率檔次一般為3-6級不等,最高邊際稅率一般為40%以下。如美國、日本和新加坡為6級,德國和英國為3級。從最高邊際稅率看,多數不超過40%,如美國為35%,日本為40%,新加坡為25%,英國為40%(2010年調整為50%),德國為45%,盡管英國、德國兩個國家的最高邊際稅率較高,但稅率檔次少,僅為3級。同時最高與最低邊際稅率的差距都在30%以內,如美國25%,英國30%,新加坡16.5%,日本30%,德國31%,而我國為40%。

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經驗借鑒與啟示

1.從各國征收實踐看,個人所得稅大都實行綜合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計征方式。

就征管模式看,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大致可分為分類計征,綜合計征和二元計征(即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模式)三種方式。分類計征即按照所得類型不同,分別使用不同的計征方式,如不同的扣除額、稅率等,其優點是區別對待不同來源所得,適用不同稅負,弊端在于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容易造成偷逃稅;綜合計征即將全部所得看作一個整體,按照統一方式,如統一的扣除額,統一的稅率計征,優點在于更好地貫徹公平原則,調節收入分配,但受征管條件約束,對征管要求比較高;二元計征是指將大部分收入納入綜合計征范圍,僅對特定項目所得實行分類計征辦法,該方法吸收了前兩種模式的優點,既能總體上體現按支付能力課稅原則,一定程度上又能體現區別對待原則。

從各國實踐經驗來看,實行綜合稅制的國家占絕大多數,其中既包括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也包括墨西哥、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還包括新加坡、臺灣等新興國家和地區。美國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是:納稅人從所有來源得到的收入都必須歸為單一的即“綜合的”收入進行納稅。盡管英國將個人所得進行分門別類作出各種必要扣除,但還是要再統一扣除基本生計費用后適用一套稅率計征,因此,英國看似分類,實際也為綜合。據不完全統計,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81個國家和地區,有62個國家(地區)先后采用了綜合課稅制,所占比例高達76.5%,采用混合模式的有13個國家(地區),占比為16%,僅有幾個亞洲國家采用分類模式②。從以上情況可知,綜合計征為各國普遍采用的模式。而且是否實行綜合模式與經濟發展水平并沒有顯著的相關性。

2.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和通貨膨脹影響,在凈所得基礎上,都進行某些生計扣除和寬免。如美國稅法規定,在AGI(Adjusted Gross Income,即“調整后毛所得”)基礎上,根據納稅人的具體家庭情況,如家庭人口、撫養情況等,給予每個人一定的寬免額,2009年單身個人的寬免額為3650美元,填寫聯合申報表的一對配偶為7300美元,一個四口之家為14600美元,依次類推,撫養人越多,寬免額越高。并且從1989年開始,寬免額每年根據通貨膨脹的情況進行調整,如1989年的人均寬免額為2000美元,到2008年人均寬免額已上升到3500美元。然后,美國再對剩余所得部分即AGI扣減寬免額后的余額,給予一定的免稅額,即所謂的標準扣除額,該扣除標準每年也隨通貨膨脹情況進行調整,如2009年夫妻聯合申報的標準扣除額為11400美元,單身個人和已婚單獨申報的個人標準扣除額為5700美元,2008年為10900美元,單身個人和已婚單獨申報為5450美元。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設計及建議

1.盡快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課稅模式,以平衡不同納稅人、不同所得和不同支付方式的稅負,并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功能的重要前提是按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征稅,其中綜合模式最能對應于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但其管理難度大,成本高。因此“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比較符合我國人口多,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在一個歷史時期中有必要適當鼓勵資本形成與創業行為的國情,同時也能滿足其調節功能,因而是我國今后比較可行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

事實上,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早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即已明確。經過近十年征管實踐發展,盡管目前我國征管水平不能完全達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理想要求,但畢竟已經有了較堅實的基礎,如:我國實行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按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制度為實行綜合征收制度積累了初步經驗;十幾年來在以防范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騙稅等為切入點的“金稅工程”帶動下,稅收信息化有了長足的發展,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程度已大大提高;人民銀行于2005年建立的個人征信系統,也收集了8億自然人(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共記錄信息和公用事業信息等內容)的相關信用記錄,為稅務機構利用第三方信息監管個人所得稅提供強大支持;財產實名制度的推行和完善也為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撐。同時社會環境也正在改善之中,經過認真準備,積極創造條件循序漸進,是可以支撐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具體設計上可考慮,除資本利得外,將其它所有收入均納入綜合范圍,統一計征,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2.寬稅基,低稅負,超額累進,實行有差別的個人寬免制度。

“寬稅基”旨在將較多居民納入征稅范圍,以培養其納稅意識,納稅人應包括中國居民或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人,征稅范圍應包括中國居民所有境內、外貨幣和非貨幣所得以及外國人來源于境內的貨幣和非貨幣性所得。

考慮居民的承受能力,順應擴大消費,促進中等收入階層形成以及提高稅率有效性,減少偷逃稅風險等幾方面因素,應設計為平均稅率不太高,稅率檔次不太多的超額累進模式,在此模式下,最低邊際稅率可以考慮設為相當低的水平且應覆蓋所有低收入者延伸至中等收入階層的下沿,第二檔稅率可考慮覆蓋所有中等收入者,即延伸至中等收入階層的上沿,也不宜過高,全部稅率檔次以不超過五檔為宜,最高邊際稅率應控制在35%以內。有差別的寬免額制度,是指在基本寬免額基礎上,按照個人具體支出情況,實行常規化調整,在實行初期,可設想在標準寬免額的基礎上,考慮將個人的家庭贍養系數、大病醫療支出負擔情況以及消費信貸利息支出情況,適當疊加在標準扣除額上。根據國家統計局對我國城鎮居民收入情況統計分析結果,基本寬免額可以設定為每人每年扣除30000元,以后根據CPI情況定期調整,以保證低收入者的上線或中等偏下收入者的下線以下社會成員免交個人所得稅,而其它人員均納稅。

注釋:

①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財政部公布我國個稅基本情況:工薪階層貢獻最大”.

②[比]西爾文?R?F.普拉斯切特.對所得的分類綜合及二元課稅模式[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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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②2012年《中國統計年鑒》相關數據計算得來。個人所得稅為6 054.11億元(按當年價格計算),總稅收收入為89 738.39億元。

③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2年)相關數據整理得來。

④http:///economic/archive/tax_histor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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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個人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長期過低的個稅起征點讓廣大工薪階層成為個稅繳納的主力軍,幾乎成了“人頭稅”,加重了并不富裕的中低收入群體的負擔;個稅征收的代扣代繳手段加強了對收入來源單一的低收入工薪階層的管理,放松了對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納稅的管理,高收入強勢群體的財產收入不透明、管理漏洞多,使得這些人可以有效避稅和逃稅,個稅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大大削弱;以個人而不是家庭為單位征收,不能區別負擔的不同情況,顯失公平。

(一)個稅起征點低的問題

比較低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使得個稅收入來源結構不盡合理,工薪階層成為了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有違公平收入分配這一政策設計的初衷。政策的修訂和出臺本身需要一個過程,在目前物價上漲情形下,有可能調整個稅起征點的步伐還趕不上物價上漲的步伐。而短時間內頻繁調整起征點,其變革成本也是驚人的。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均衡,某個起征點在貴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上海就變成了“人頭稅”。因此,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征管方式本身,這個總體性問題應該優先于具體性問題。

(二)個稅管理漏洞問題

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向所在單位依靠代扣代繳的手段進行征收,稅務機關對單位的控制力較強,對個人幾乎沒有控制能力。據統計,個人所得稅來源于工薪所得占42.86%,來源于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占20.12%,來源于勞務報酬所得占2.09%,來源于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占3.19%。勞務報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等一些高收入項目所占比例一直偏低而且增長緩慢,高收入者偷逃稅問題一直解決不了。因此,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有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解決過去出現的“管得住工薪階層、管不住新生貴族”的現象。

(三)個稅征收模式的問題

比提高個稅起征點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綜合征稅體制。如兩對夫婦,總收入都是3600元。一對夫婦,妻子失業,丈夫月收入3600元,如果扣除2000元的免征額,另外1600元要繳個稅;而另一對夫婦各收入1800元,兩人的收入都達不到個稅起征點,他們則不需要繳稅。同樣收入的納稅人家庭,交納的所得稅數額卻不相同,這樣一來,以稅收調節社會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體現社會公平的作用很難充分體現。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項基本原則

(一)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的原則

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首要原則。現階段,我國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已經很突出。種種情況表明,我國政府目前確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政策并采取各種措施,加大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力度。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著突出的作用,所以理當成為調節收入、促進公平的主要手段。

(二)考慮國情,適當借鑒的原則

個人所得稅改革必須按照與國際接軌的要求,改變現行稅法中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通過與其他國家稅法的國際比較及參考各國的成功經驗等,全面與國際慣例接軌。改革也必須適當考慮我國國情,要與我國現階段的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進性和稅法的穩定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既向各國普遍做法靠攏,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所得稅制。

(三)稅率設計上的普及性原則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征稅項目主要有十余項,其稅率的設計既有超額累進稅率,又有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是一個大眾化的稅種,稅率的設計應該盡量簡單明了,便于征收和繳納雙方理解操作,使納稅人在獲取勞動所得時對于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心中有數,為此,應將現行稅率的設計進行簡化和改進:對于綜合課稅部分,宜采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不宜再細分為工薪所得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率檔次不宜超過五級,稅率的設計應該充分考慮各收入水平相對應階層的負擔能力和水平。對于一次勞務收入奇高者,再實行加成征收。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思路

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思路是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現有的征管條件和稅收法制環境現狀,建立綜合所得稅制與分類所得稅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即對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等所得項目,采取綜合征收;對其他所得分類征收。在稅制要素的設計上,要擴大課稅所得范圍、改過扣除辦法、適當調整稅率、清理稅收優惠。在征收管理上,要全面引入先進的計算機管理手段,建立納稅人個人登記制度、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完善納稅申報制度、源泉扣繳制度,明確征納雙方的各項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四、結束語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時間不長,經驗欠缺,這就需要有關部門遵循國際慣例,從國情出發,盡快完善個人所得稅改革工作,以順應時代潮流,推動社會進步,體現百姓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我們要迎難而上,攻堅克難,積極、穩妥、全面、徹底地做好個人所得稅改革工作,最大限度地體現公平公正、惠及廣大民眾、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1、翟繼光.財稅法原論[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8.

篇(4)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5051

1引言

在國家治理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全面進行并深化財稅制度改革是突破口和主要線索,而建立并完善現代稅收制度是財稅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關鍵。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是一個間接稅和直接稅雙重主體的體系,改革的線索也是圍繞著兩大主體稅收進行的。在流轉稅領域,已經從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全面的營業稅改增值稅,另外資源稅、消費稅的改革已經逐步地開展進行。相比之下,直接稅領域的改革進展緩慢,房產稅的改革方案尚未出臺,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也不夠顯著。直接稅的制度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生活,因而直接稅的改革將是未來稅收制度改革的重點。

近日,財政部單獨設立個人所得稅處的消息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關注。輿論也出現了對改革方案的不同預測,但財政部目前并未相關文件,可以確定的是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確實已經提上了議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于1994年頒布,期間進行過幾次調整,目前所實行的個人所得稅方案是2011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隨著社會發展,已經出現了一些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問題。一般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可以分為分類征收和綜合征收,只有對個人的綜合所得征稅才能真正反映稅收的公平原則,而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征收制,不能做到按納稅人的支付能力高低區分稅收負擔大小,此外,對扣除項目的合理性也存在爭議。因此,總結2011年個人所得稅改革后的積極效應和存在問題,對于未來改革方案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2文獻綜述

歷史上,個人所得稅的出現和發展沒有經歷許多抗爭就得到了民眾的認可,學者們廣泛認同個人所得稅具有四個優越性:一是直接稅,不易轉嫁;二是便于公民衡量接受的公共服務與付出成本;三是個人所得稅對于財政收入的籌集作用顯著;四是個人所得稅對于公民自身調節儲蓄和投資的結構具有積極意義(Howard RBowen,1949)。

實際的國際經驗中,個人所得稅在許多國家的稅收制度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OECD國家以及歐盟國家為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僅對于公共預算收入貢獻很大,通常是稅收收入中第二大收入來源;同時也對政府的政策和諸如經濟增長、發揮勞動力市場的作用等目標影響顯著(Irena Szarowsk,2014)。個人所得稅是西方發達國家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發達國家或較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大都采取了綜合征收制度。

對于家庭成員的收入是按個人分別計征還是合并納稅,也是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許多OECD國家已經由合并納稅改為分別計征,但還是保留了一些合并的特點。其中,日本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就針對不同家庭成員收入的差異,對收入較高的配偶一方可以扣除一定~度的費用從而降低應稅所得(Shun-ichiro Besshoa,Masayoshi Hayashib,2014)。

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國內學者主要從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和稅收負擔大小的影響進行了測算和評價。由于提高了工資薪金項目的扣除金額,個人所得稅稅負下降的效果顯著。但是改革后直接稅收入的比重沒有提高,表現出了對于個人所得稅政策定位不準的問題(孫亦軍、梁云鳳,2012)。

由于目前工資薪金收入在居民收入中占據著絕對比重,岳希明、徐靜、劉謙、丁勝、董莉娟(2012)以MT指數及其分解作為分析手段,利用2009年城鎮住戶收入數據,關注工資薪金所得稅政策變化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發現由于平均稅率的降低,2011年個人所得稅改革弱化了(本來就十分微弱的)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相同地,在使用平均稅率這一指標對按收入水平劃分的不同群組之間2011年改革前后的個人稅收負擔變化情況進行分析后,也證明了此次改革的減稅整體效果明顯,但不同收入水平的減稅程度存在差異,其中工資薪金收入8000元/月的平均稅率和絕對稅額降低幅度最大(馬海濤、任強,2016)。可見,現行的計稅模式與理想的累進性還存有差距。

事實上,雖然從1994年到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已經經歷了5次修訂,但并沒有改變分類征收的模式。同時,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仍然較小,所以未來改革理應以建立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模式為核心,強化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施正文,2011)。

32011年個人所得稅改革尚未解決的問題

31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偏低

個人所得稅屬于直接稅,具有稅負不容易轉嫁、稅收收入會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自動地增加的特點。

由圖1可以發現,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總體來說呈上升趨勢,這基本與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增長的事實相符。2011―2012年由于在改革中提高了扣除額標準,減稅的效果顯著。從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和GDP的比重變化中,也可以基本表明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是一次成功的減稅調整。

但是,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在6%左右,遠遠低于OECD國家的平均水平。在圖2中,可以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占GDP的比重也相當低,僅僅略大于1%,而OECD國家2010年至2013年的個人所得稅占GDP比重的平均值為638%,可以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與OECD國家的差距還很大,個人所得稅對于稅收收入的貢獻如此之低,無法有效地發揮出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此外,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偏低的現實也說明了我國建立復合稅制的任務和目標還有一段路要走。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個人所得稅在稅收制度中發揮的更多是籌集財政收入的作用,還是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降低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和比重都不是理想的政策調節結果。

32稅率的設置弱化了收入分配效應

理論上個人所得稅適用于累進稅率,累進程度可以反映調節力度。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既有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的收入類別(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所得),也有按比例稅率征收(利息、勞務報酬、財產轉讓等),這種差別化的稅率設置進一步弱化了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按照收入分配公平的基本內涵,縱向公平要求支付能力越高納稅越多,理應對高收入人群適用較高的稅率。但考慮到我國公民收入結構的特點,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大多來源于工資薪金,而高收入人群則有較高比例的收入來源是資本性的收入,例如股息紅利、財產收益等。股息收入按比例稅率征稅,并且目前還實行了差別化優惠政策,不具備累進的特點而工資薪金收入實行無差別的扣除和累進稅率,因此個人所得稅更像是對工資薪金征稅,個人所得稅應有的累進性特征也弱化了,對于收入的調節作用明顯弱化。

33未根本改變分類征收模式

2011年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影響最大的還是在于工資薪金免稅扣除的調整,從20000元/月到3500元/月的提高,的確可以使得收入低的人群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設計滯后于國際普遍的關鍵還是在于沒有形成綜合征收模式或者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模式。這次改革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仍然延續了將收入劃分為11個類別,分別規定扣除標準和稅率的模式,實質上更像是形成若干個小稅種,而沒有做到對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統一進行扣除,并根據應納稅的綜合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分類征收不僅不能夠按照個人真實的總的收入水平確定合理的稅負,也不利于納稅人對自身納稅情況的了解,更不利于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

4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建議

41建立綜合征收制度

為了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發揮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應當逐步建立起個人所得稅的綜合征收模式。首先,對個人的收入不區分類別統一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的基礎。其次,建立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的綜合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當根據社會平均物價水平、平均工資水平等進行分析和確定;此外,要認識到相同的收入水平并非等同于相同的納稅能力,因此對于子女教育費用、殘疾人員照顧費用、老人的贍養費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慮,確定附加費用扣除。最后,對按照綜合收入進行綜合扣除后形成的應納稅所得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的設定要保證納稅能力高的人多繳稅,納稅能力低的人少繳稅。同時,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對于家庭配偶一方收入較低而進行附加扣除的經驗,對個人因此而多承擔的家庭生活費用實行一定限額的附加扣除。

在確定具體扣除項目的標準上仍存在許多技術性困難,以教育費用的扣除為例,扣除額應當包含學費與生活費用,但各地各校的標準有所差異,并且也要考慮扣除中高等教育層次的問題。因此,在制定改革方案時要利用統計數據多次驗證。

42擴大稅基,加強稅收轉移

在2011年提高工資薪金的扣除標準后,使得工薪階層的大量人員避免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確減輕了低收入人群的稅收負擔,但這樣的收入分配調節效果會大打折扣。更優的選擇是,扣除標準(即免征額)不應設定得過高,而要適當減小免稅額,盡可能地擴大征稅范圍,然后通過一些稅式支出將稅收“返還”給收入低的人群,也就真正實現了將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向低收入人群轉移的調節效應。

擴大征稅范圍,不僅可以體現普遍征收的原則,也有助于擴大個人所得稅的影響,確立個人所得稅在我國復合稅制中主體稅種之一的地位。在擴大征稅范圍的同時,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擴大范圍推行個人申報納稅制度,加強公民ψ隕碭旱8鋈慫得稅的認識,提高納稅意識,促進現代化稅收制度的建設。

43規范稅收優惠

項目和內容繁復的稅收優惠,不僅帶來了橫向的不公平,也或多或少造成了一些濫用稅收優惠的行為,出現稅收收入的流失。一方面,要對現有的稅收優惠條款進行整理,保留必要的優惠措施,對于一些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現實的優惠措施要予以剔除;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要堅持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懷,但不能對個體的消費、投資行為造成扭曲性的影響。

因此,未來可以逐漸地清理稅收優惠措施,將稅收優惠轉變為稅式支出,以高收入人群的稅收收入通過稅式支出轉移給低收入群體,可以更直觀地改善收入分配差異,并避免了扭曲效應。

我國目前在流轉稅上的改革已經取得了卓越的成效,流轉稅的收入已經承擔起籌集財政收入的責任,對于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更注重發揮其調節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個人所得稅對于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并非萬能和絕對的,在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同時,也要借助社會福利等政策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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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消費稅變革國際趨勢分析

稅收情報交換涵義探索

房地產稅制改革

中國預約定價制度發展與展望

提高國際稅收理論研究質量思考

稅收管理的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

對外直接投資稅收相關問題的探討

歐盟郵政電信服務增值稅改革趨勢和啟迪

國際稅務行政發展動態與創新

房地產稅稅收限制國際經驗及啟示

設計海外投資架構時應考慮稅務風險

對提高大企業稅收遵從度的思考

節能減排視角下消費稅綠化的趨勢及啟示

對商品稅促進收入公平分配作用探討

實物期權法在成本分攤協議中的作用

企業并購英國企業的稅務架構問題探討

對我國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看法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問題

發達國家鼓勵小企業發展稅收政策簡介

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政策研討

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稅收政策

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稅收政策探討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趨勢與展望

歐盟成員國碳稅政策比較與啟示

對稅收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研究

促進我國居民收入合理分配稅收政策研究

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稅收問題

重建大企業稅務管理體系設想

改革我國房地產稅制的構想

非居民企業避稅手法及策略

我國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的思考

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交易稅探索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問題分析

美國大企業稅收管理模式及啟示

居民企業境外投資合作的稅收政策研究

對我國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業稅收政策思考

加強大企業稅收管理探索與思考

稅收政策在社會公平角色及作用

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財稅政策研究

提高對走出去企業稅收征管能力

間接稅調節收入分配的研究

我國銀行業稅收負擔對比分析

開征物業稅的意義及現實評述

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變化趨勢及路徑

消費稅征收范圍的國際對比與啟示

篇(6)

前言

個稅是以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它一般采用累進稅率,體現對高收入者多征稅,對低收入者少征稅,從而達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每當人民的收入水平產生相對的變化時,個稅便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正是由于個稅關系人們的切身利益,關于個稅改革問題就尤其值得探討和研究。

一、個稅改革的必要性

我國個稅改革很有必要,首先,我國的個稅形成時期較晚,且不夠成熟。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就開征個稅,并且主要針對的是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過了十幾年,我國對個稅又進行了修訂,這也為現行稅制奠定了基礎。可見,個稅的發展必然會經歷一個坎坷的過程。我國的個稅還處于起步階段,如今個稅征收的效率與公平問題如何平衡等問題,仍待解決。其次,個稅和人民的關系較為密切,其改革的整個過程都將受到萬眾矚目。特別是每當人們關注公平、關注分配問題時,個稅的重要性就尤為突出。最后,個稅的改革將會對我國其他稅種的改革起到示范作用。通過個稅的改革,可以為我國稅制改革提供一個范本,提供可以參考的經驗,更便于我們今后依法治稅工作的展開。

二、我國個稅改革所面臨的問題

加快我國個稅改革,對促進我國社會與經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然而,我國個稅改革也面臨著諸多問題,主要是個稅功能定義不夠清晰、個稅的相關配套措施不夠完善等。

(一)個稅功能定義不夠清晰

目前,個稅中類似保證財政收入、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內在穩定器”等等提法的觀點在實踐中還很難應用,因此很有必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界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促進財政收入,我國現行稅制有19個稅種,個稅只是其中一個。個稅應該負擔的財政收入應該是多少,目前還尚無定論;比如學界公認的所得稅的公平分配的職能。個稅作為所得稅的一種,無疑肩負著人們的希望。但是人們又如何去定義這種公平。同樣收入的同樣繳稅,不同收入的多收多繳。可如果一個人辛苦工資所得按20%交了稅,而中獎所得也按20%交了稅,這樣又是否算公平。如果公平,那就是承認了運氣在收入中的作用,而運氣本身顯然是不公平的;如果不公平,是不是要增加中獎所得的稅率。工資薪金最高稅率45%,那中獎所得最少也得是50%了,這無疑于否定了這一行業。

(二)個稅的相關配套措施不夠完善

個稅的征收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是否能夠及時準確的掌握個人的收入信息。在不能達到這一要求時,個稅征管很難達到無漏洞。比如,現下很熱議的話題之一就是個稅按家庭繳納。這給個稅征管又帶來了新的問題。首先對于個人,我們現在還無法準確獲取其收入信息,所以我國個稅才過分倚重工資收入部分。如果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稅,那么家庭收入如何取得,一個計稅家庭如何形成等等這些問題不解決,試圖改變個稅征收模式以達到公平稅負是完全不現實的。

綜上所述,個稅改革不僅僅是一個稅種的改革,因此不能將之局限于改變征收模式,改變幾個稅率等,而是應該從一個全面的角度考慮個稅改革。如何從理論上解決人們關心的問題,如何使個稅改革成為我國經濟社會改革的一個有機部分,才是我們真正的問題。

三、我國個稅改革的建議措施

(一)關于個稅本身的改革與完善

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地覆的變化,因此很有必要對我國個稅加以調整,以適應現階段的需要。首先是個稅的征收模式。有必要將我國個稅逐步由分項計征模式轉化為綜合計征模式。在此基礎之上,有必要進一步對我國現行稅制種的各種優惠進行調整。在現有的分項計征模式下,各項收入有各項收入的稅率、稅收減免、扣除標準等,這些規定的存在都直接使得不同收入在稅收問題上存在不平等。因此,我們有必要把以前的因項優惠改為因人優惠。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個稅征管機制。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對個稅的納稅評估制度,充分借鑒一些先進經驗,不斷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個稅評估道路。最后,要合理確立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應該給誰,應該給多少,應該有統一標準,至少要符合人們的價值觀念。我國現行稅制的最大問題就是優惠過多且過雜。往往根據當時的經濟情況就可以出臺一項優惠,具有過大的隨意性。因此,今后的優惠應該更加規范。在綜合稅制下,不論收入來源,只論獲得收入的個人,按人的不同給予優惠。

(二)關于個稅改革的配套措施的建設

要實現個稅改革的目的,單純對制度本身的完善是不夠的,相關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至關重要。可以說,沒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個稅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完善個稅所需要的外部環境至少有以下幾點:第一,要有良好的稅收基本法規范。稅收基本法是所有稅種改革的重要依據,沒有這一基本型規范,各稅種改革各自為戰,基本很難形成一個系統,從而很難實現目標。第二,要有良好的社會金融監管制度。所得稅的征收基礎就是個人的收入,因此是否有良好的監管制度也成了改革的一大關鍵。第三,要建立一支理論夠用、技術過硬、思想可靠的稅收征管隊伍,并不斷去完善。沒有穩定可靠的征收隊伍,個稅也就只能是理論上的稅種。總之,要使個稅改革獲得成功,就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個稅改革的相關配套措施。

結束語

個稅改革是個巨大的工程,應當結合我國個稅改革現狀及面臨的問題,逐步采取有效的措施來應對,以加快我國個稅改革的步伐,這對促進我國社會與經濟發展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篇(7)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既要立足現實又要展望社會經濟的發展;既要讓低收入人群獲得改革紅利,又要讓高收入者體現量能負擔。讓高收入者享用更多社會公共服務的同時,也能依法繳稅,為均衡社會分配格局做出應有貢獻。總之,應當在調解個人收入、穩定經濟運行、體現公平公正方面發揮更有效的作用。

首先,個稅在調節個人收入、體現公平公正方面發揮應有效力。徐建煒等(2013年)《個人所得稅改善中國收入分配了嗎》一文中表明,在2005年以前調節個人收入效力是比較顯著的,但是2005年以后調節收入的效力逐漸弱化。這主要是由于征稅模式落后,稅率結構不合理,已經不適應現今社會分配新形態造成的。

其次,個稅在穩定經濟運行中發揮更強大的作用。越是在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所得稅在調節經濟運行中的穩定器作用越為顯著。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個人收入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為主,經歷了近30多年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結構已悄然發生變化,資本性收入占個人收入總體比重越來越大,按照資本衍生的特性,社會貧富懸殊居高不下,全國個人收入基尼系數徘徊在國際警戒線0.45之上。加之個稅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也日趨增加,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穩定經濟運行中發揮更強大的作用成為當務之急。

本文將在介紹發達部分國家采取綜合征稅模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重點分析我國如何細化稅目和合理費用扣除及強化征管工作。

一、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模式轉換征管方面的經驗

個人所得稅在國外已經有200余年的發展歷史,所以,國外的研究理論對我國今后稅制模式及征管辦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本文特選擇英國、美國兩國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及征管辦法加以簡要介紹。

(一)美國個人所得稅模式及稅收征管辦法

美國個人所得稅1862年開征,1866年,聯邦政府全部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已經是來自個人所得稅。191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個人所得稅稅法。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從一開始就采用綜合所得稅稅制,將家庭作為納稅單位,個人自行申報。與之對應,“毛所得”是美國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重要概念,《國內收入法典》第61款寫明,納稅人取得的除特殊說明之外的、來源于各處的所得均為聯邦個人的毛所得。也就是說“毛所得”意味著在一定時期內個人所獲得的全部收入都要征收個人所得稅,除非是特別說明的不征稅項目。此外,美國還單獨補充列舉了15項應稅所得和4項不予征稅收入。

在稅收征管中,美大量運用了信息技術。美國稅務稽查的方法很多,信函審計、現場審計。“一攬子”審計對所有的稅種同時審計、大納稅戶的小組審計等。但真正在工作中用得比較多的是信函審計,即對納稅人的有關信息通過計算機“交叉稽查”,發現問題或疑問,通過信函與納稅人聯系;審計結果用信函通知。嚴密的交叉稽查措施便成為美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上的一大特征。其實,美國90%的稽查都是通過信函審計完成的。美國根本不考慮納稅人是否曾經被預扣,統一按規定時間向主管稅務部門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稅務部門搜集有關納稅人收入的各種信息資料,并集中在“全息碼”下。然后,利用非常強大的計算機網絡系統,交叉審核來自兩個方面的信息,如果發現問題,稅務機關就調出來單審。這樣,納稅人都有可能被查。以防被查,在自愿申報時,納稅人就不得不綜合考慮,應該如實申報還是略有隱瞞。另外,在美國,較為完善的稅收法律、法規體系和有效處罰與約束機制,保證對偷稅逃稅漏稅者能進行十分嚴厲的懲罰。

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的稅務處罰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較為簡單,主要就是罰款。具體規定為:不按時申報罰款25%;不如實提供稅務資料,罰款25%;不按時繳納稅款,罰款20%。最高的行政處罰限額可到達100%,稅務欺詐的處罰最高可達200%(以上按應納稅額計算),而且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如坐牢。刑事處罰最重為終身監禁。在美國,無論什么性質的罰款都要加收利息,利息=(欠稅+罰款)×(商業銀行貸款利率+1%),并且按照復利計算。如此嚴厲的處罰確保了美國居民能夠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并且打消偷稅漏稅逃稅的念頭。

(二)英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及征管辦法

早在1799年,英國就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上首次開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的誕生地。其稅制模式從最早的分類所得稅稅制到現今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

在征管方式上,英國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支付采用源泉扣繳。這種方法有效地、準確保證了扣繳稅款的繳納,減少了稅收收入的流失,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英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一個重要特點是有比較健全的稅務制度。稅務在英國是一種純粹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稅務機關與部門之間存在高度的相互信任。稅務部門對工作人員有嚴格要求,必須同時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各種標準嚴格審核否則取消資格。除此,規范的納稅申訴制度也是英國在個人所得稅中采取的一項先進措施。當納稅人對征稅事務有爭議的時候,向該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或向稅務局稅務裁決官提出意見,也可直接向國會議員進行申訴。當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不能接受時,可向獨立法庭訴訟專員進行上訴。這里提到的訴訟專員是獨立于英國稅務機關外工作的。包括由掌握稅法知識的退休人士擔任的普通專員和由稅收專家擔任的特別專員兩類。如果納稅人對訴訟專員裁決不服,還可以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方面細化改革的思考

(一)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下的稅目設置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有11個稅目,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后,建議將個人所得劃分為勞動報酬所得、資本經營所得兩大綜合稅目,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四項分類稅目,綜上一共六個稅目。勞動報酬所得大稅目下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項目;資本經營性所得大稅目下包括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等項目;此外對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主要考慮在強化大眾創業創新、力推精神文明的今天,應激勵社會成員多發明專利多運用專利,并從政府的角度保護、鼓勵專利及高質量精神文化產品的出版,在征收個稅時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對偶然所得、其他應稅所得則單獨列示稅目。

(二)合理設計每個稅目的扣除標準

前一個問題之所以將稅目設計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模式在于既能簡化稅目,又能按照每一稅目合理費用扣除。費用扣除是體現個人所得稅改革量能負擔、稅負公平合理的重要設計環節。對于勞動報酬所得既要應體現對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生計保障,還要體現活勞動消耗在高層次補償的加計扣除和附加扣除,如繼續教育或技能提升、旅游度假、再就業耗費等,未來的勞動者補償不再是傳統經濟模式下的簡單補償,而是適應社會進步后勞動者的擴大補償和更高的生存風險補償。從以往的分類扣除轉化為大稅目的綜合扣除,免征額不是應該降低而是應該提高,因為是將以往的幾個項目的費用扣除合并了。從人性化的角度還應配合國家二胎政策考慮撫養人口成本、配合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考慮老人贍養成本、配合人們購置生活首套住房按揭成本或無房租金費用扣除。綜合這些因素,對勞動報酬所得稅目的免征額應按照家庭人口費用做綜合費用扣除。筆者以為該標準既要體現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義務承擔感和權利獲得感,并要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對于資本經營性所得項目,扣除費用應當是考慮“勞動報酬所得“基礎上給予二次扣除的問題,所謂二次扣除不是一刀切的,即各項所得統一申報,已經獲得“勞動報酬所得免征額”的不再享受二次扣除,沒有享受前者免征額的則比照前者免征額扣除。而作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作為分類征收項目應體現更多的鼓勵優惠政策。偶然所得則建議不再規定扣除額,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合理規劃稅率設計,既體現稅負公平合理又便于操作

我國現行稅目稅率既有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又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建議將第一大類綜合稅目實行綜合征稅,使用一個簡化的5―6級的累進稅率,在提高免征額的前提下,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由于是勞動報酬所得,最高級的稅率不應高于資本性所得稅率,建議最高稅率不高于20%。資本性所得由于其性質和勞務報酬所得不同,在新形勢新經濟態勢下,建議可以采用20%比例稅率基礎上的加成加倍征稅方式。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并加強稅收征收管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取得收入的渠道多元化且發生結構性改變,對于創業創新類收入、與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相關的收入,建議給予更多的稅收鼓勵和優惠。通過合理的費用扣除、不同檔級的稅率以及稅額優惠體現個稅的優惠政策。

(五)加快個人信息化建設強化稅收征管

個人信息化建設涉及到個稅改革是否能實現家庭收入信息整合以及家庭綜合費用扣除等等的問題,也就是說涉及到綜合稅制改革是否順利推行。稅務部門應運用好互聯網+稅務技術,運用好大數據技術。個人信息數據庫的建設應由政府出面,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設完善。征稅即是公共需求又是政府行為,憑借個人所得稅改革契機完善個人信息登記,并建立好交叉匯總審計網絡,將這一改革難點促成為改革的亮點。同時,針對個稅的需要,對重點行業、重點人群進行重點監控,為跨境商貿、投資等納稅人建立納稅檔案,重點稅源重點管理。總之將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征管全過程都納入信息系統,實現稅務―銀行―單位―其他政府部門間網絡互聯互通,建立全國統一的數據庫系統,全面提高征管質量和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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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結構性減稅的概念及其效果

結構性減稅的效應有:優化稅收收入結構;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刺激居民消費,擴大內需;降低企業成本,促進企業投資,擴大生產;通過出口退稅擴大出口,增強本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減免農業稅以減輕農民負擔,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給納稅人一定的心理效應,提高其勞動積極性,擴大就業,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減稅在短期內會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財政收入,但長期來看,減稅的效應會為經濟發展提供充足的源動力,促進經濟持續良性增長。

在稅收收入占GDP比重較高的時候,實行結構性減稅的效果較好。由于稅收負擔統計口徑的因素,在計算我國稅收負擔時,不僅要計算法定的稅收收入,還要將龐大的非稅收入,如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土地出讓金、國有企業上繳利潤收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收入和地方其他收費等計算在內,由此計算出的我國稅收負擔占GDP的比重反而高出一般發展中國家的稅負水平,甚至會超過一些發達國家的總體稅負水平,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稅收負擔水平偏高。

二、結構性減稅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

(1)實施增值稅改革。落實增值稅改革是結構性減稅的重點內容。增值稅對企業的發展壯大、增強企業競爭力有明顯影響。從2004年起,我國開始大力推行增值稅改革,先后在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26個城市、內蒙古部分地區和因汶川地震嚴重受災地區進行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驗;2009年1月1日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增值稅改革,改革的內容主要有: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的稅率不便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包括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自制(含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進口設備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不再執行。

(2)成品油稅費改革。2009年1月1日開始,我國開始正式實施成品油消費稅改革,較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航空煤油暫時緩征收消費稅。這項新的成品油消費稅可以促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產業結構調整,同時為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籌集專項資金,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的用途和轉移支付。

(3)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調整。 2008年1月1日開始,我國開始實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調了一般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同時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對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優惠稅率;明確了跨地區經營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從2008年10月9日開始,暫停征收對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2011年9月1日,我國開始實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調高至3500元。

三、預算增收背景下實行結構性減稅的建議

(1)繼續推進增值稅改革,降低間接稅比重。2012年1月1日起我國將在上海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這次試點說明了以下幾個問題:一、增值稅、營業稅并行對市場發展有抑制作用,用增值稅部分取代營業稅,有利于降低這兩種稅制并行給行業發展帶來的阻礙;二、現代化服務業是產業分工細化和級的結果,增值稅具有中性、公平的特點,符合現代化服務業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的要求,有利于產業內生產要素的高效流動,也有利于產業的進一步細化和進一步升級。

(2)深化出口退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改革。結構性減稅使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有了較大幅度地降低。在這次金融危機發生后,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幫助中小企業度過難關。借鑒美國、日本、德國等國的經驗,對發生經營虧損的企業,可以采取延長其延續結轉年限,或者實行虧損退稅政策,或者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辦法,降低企業納稅成本,通過提高出口退稅鼓勵出口,增強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反過來促進稅收收入的提高。

(3)適當采取結構性增稅措施。在實行結構性減稅的同時,出于調整產業結構、收入分配等目的,為了緩解結構性減稅帶來的預算增收壓力,有必要采取適當的結構性增稅措施。我國燃油稅費改革較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品油消費稅的單位稅額;提高了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提高了大排量汽車的消費稅稅率;提高了卷煙生產的消費稅稅率,并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

(4)加快稅費改革,不斷完善現行稅收制度。根據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統計,中國預算內外的收費罰款收入“共計約21962億元,超過稅收的三分之一”。大量游離于預算之外的收費和攤派資金不僅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也加重了增加稅收收入的壓力。盡快推行稅費改革,清費立稅,將一些收費項目歸入或改為稅收,既能在不增加納稅人負擔的情況下增加稅收收入,還能對對產業結構、社會收入分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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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從封建時期到現在,每經歷一段時期,我國的財稅體制必然會有一次改革。每段時期的改革都是針對當時社會的主要矛盾,因此都有其各自的特點。但是,縱觀歷史,我們會發現不同時期改革也有共同點,那便是力圖使稅負趨于公平。當前我們處于稅改的關鍵時期,反思以前的稅改會對我們當前的有一定的啟示作用。在這里,我主要從稅負公平的角度來談封建稅改對我們當前稅改的啟示。

一、封建時期稅負公平思想的演進

現代意義上的稅收原則包括公平和效率原則。稅收的不公平必然會導致稅負的不公平。而稅負公平思想在我國古代已經有了初步的體現。我主要從幾次重大的稅制改革來說明稅負公平思想在我國古代的演進。

(一)萌芽

戰國時期商鞅的財稅改革。商鞅變法中體現稅負公平思想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①均平田稅,訾粟而稅。即照各地當年的實際收獲情況,測算標準畝產量,再按統一的稅率計算單位面積田稅額,所有田稅一律納粟。這就使得田畝多的多繳稅,田畝少的少繳稅,能夠做到稅負公平。②鼓勵分居立戶。這一舉措雖然是為了擴大稅源,但是它避免了人多的賦役輕,人少的賦役重這種賦稅不公現象的出現。

(二)按勞動能力課稅

西晉司馬炎的占田課田制和戶調制。西晉財稅改革中,體現稅負公平思想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按納稅人勞動能力的強弱制定納稅標準。在占田制下,按正丁、次丁,以及男女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課征標準。在戶調制中,也按男女的不同,正丁、次丁的不同以及地區的偏遠程度實行不同的課征標準。這些實質上都是按照勞動能力的強弱來課征。這種公平思想較之前只按土地多寡、肥瘠征收,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是由于沒有考慮貧富差距,而且在制度上對貴族豪強有優待和特權,使得占田少的小戶和占田多的大戶之間仍存在著稅收負擔懸殊的不合理現象。

(三)完全以財產為課稅客體

唐朝楊炎的兩稅法。兩稅法中稅負公平思想很明顯,它提出了“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否定了以身丁為本的賦役制度,完全以資產作為課稅的依據。在兩稅法之前,以身丁為本的租調徭役使得擁有百頃的莊園主與僅有幾畝的貧民向國家繳納的稅是一樣的,稅負完全不合理。兩稅法后實行以資產征稅,使得賦稅負擔逐漸趨于合理。這種完全以資產為課稅客體為稅負公平思想的深入人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之后,清代的攤丁入地從法律上廢除了封建人頭稅,確立了以田定稅的制度,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使得賦稅進一步趨于合理。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盡管每次改革的目的都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而不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但我們總能從其改革中看到稅負公平的改革思想。每一次改革都是對稅負公平思想的一次深化,而每一次改革都在一定時期內緩解了階級矛盾,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這對我們當今的稅制改革尤其個稅改革很有啟示意義。

二、對當前個稅改革的啟示

今年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新一次稅改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個稅改革。

為什么個稅改革會引起這么大的關注?我覺得主要原因是我國當前的個人所得稅不能體現“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矛盾,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賦”的立法原則。據統計,擁有40%以上社會財富的富人并非個稅的納稅主體,約占人口總數20%;擁有社會財富80%的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到全部個人所得稅的10%,實際稅負率不足0.6%。這就不造成了納稅人稅負的不公平。

因此,與封建時期歷次稅改相同,我國當前個稅改革也必須考慮到稅負公平的問題。我認為在吸收前人改革經驗與教訓的同時,結合我國當前個稅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

(一)建立稅源核實基本工作制度,完善相應配套措施

在封建時期,在以資產為課稅客體時,一個仍然導致稅負不公的因素是無法準確測量出納稅人的資產。現在,我們面臨著相同的問題。雖我們已經明確了個人稅制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方法,但綜合稅制對信息收集如家庭婚姻狀況、銀行賬戶等都有很高的要求,而我國目前綜合稅制方面配套措施還不完善。比如戶籍管理的收入申報、財產登記等社會征信系統建設都還沒有到位,這樣就不能準確地測算出納稅人應扣除的各項數額以及實際所得。不能解決好這個問題,就如封建社會無法準確丈量資產一樣,從而導致稅負不公。為了解決這個遺留了千年的問題,我們就必須利用現代科技,建立完善的個人信息網絡系統,準確核實稅源。

(二)考慮貧富差距,分級征收

縱觀封建時期的稅制改革,我們不難發現,雖然每次改革客觀上都使得稅負趨于公平,但是其主觀上并不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而是在出現財政危機下,迫不得已進行改革。在其改革的同時,并沒有想到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通過稅收縮小貧富差距,所以每次改革之后不久,又會出現餓殍遍野的現象。現在我們的社會狀況與當時完全不同,財政危機已經不是主要矛盾,貧富差距卻影響著社會的發展與穩定,因此我們進行稅改的主要目的不是擴大稅源,而是為了縮小貧富差距,減輕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我們都知道,雖然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是分級征收的辦法,但是我國的貧富差距依然在擴大,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進行稅率級次與級距的改革,以進一步減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縮小貧富差距。

參考文獻:

篇(10)

個稅有兩大優點。第一,它瞄準了誰,誰就得繳稅,不像流轉稅可以轉嫁給別人――如果流轉稅是向商品的出售方征收,出售方很容易把價格提高,有一部分稅負就轉嫁給了消費者。這正是我國的情況。

個稅的第二個也是最主要的優點,是可以調節貧富差距。個稅一般都設計成累進制,收入多的人稅率高一點,收入低的人稅率低一點,這樣就能做到“劫富濟貧”。而且對收入可以作精細微調,一個一個百分點地調,究竟定在什么程度上,可以在議會里辯論,國家能夠非常準確地控制百姓的收入差距。

但個稅又是征收最麻煩、征稅成本極高的稅種。不論稅務局或納稅人,都要花費許多時間和精力去處理。它的征收遠比其他稅種困難得多。如果光考慮政府收入,最省事的辦法是取消個稅,在別的稅種上稍微增加一點就能解決問題。但是正因為個稅具有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才花費很大的代價保留。

我國的個稅從設計上也是為了調節貧富差距。它將月收入分成10個臺階,每個臺階的稅率不同,從最低的0%(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到最高的45%(月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部分)。可實際執行下來卻起了相反的效果――收入最高的那部分人基本上沒交多少稅,稅負主要是由一般的工薪階層負擔。

原因在哪里?在于稅務局無法察知每個人的月收入。稅務局唯一能夠掌握的個人收入信息是各單位申報的工資,所以只有工資是按章繳納了累進所得稅的。可是高收入的人工資往往不是主要收入,而主要靠財產,比如買賣股票所得、投機黃金所得、開辦公司所得等,這部分的收入稅務局根本無法掌握。結果是理論上先進的累進制所得稅,在執行中其征稅對象僅僅針對了一般收入的工薪階層。

詳細分析我國所得稅的構成可以發現,有一半以上來自工薪所得,其次是小業主和個體戶,也就是馬路邊上擺小攤和開一個小門面商店的人,他們也屬于低收入者。對開大公司的老板、做金融生意的大款、房地產的開發商,就很難征他們的稅。從國際上看,我國的累進稅率比大多數國家的更高一些,可是我國的個稅收入只占總稅收的7%,別的國家能占到一半左右。我國真正的富人的個人收入調節稅沒有征收上來,累進稅變成了累退稅。

拿個稅收入占百姓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看,現在大約只有2.5%;從個稅收入占國家GDP的比例來看,只有1.2%。而我國個稅的目標稅率約為20%(大部分非工薪收入的稅率為20%)。作為比較,可以看看美國,它的個稅稅率比我國低得多,但政府從個稅得到的收入是GDP的10%,是我們1.2%的8倍。這進一步證明了在我國個稅征收中存在著極大的漏洞。我國多數稅務專家估計個稅只征收了一小部分,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調節稅并沒有征收到。

怎么辦?加強征管是一般的答案。可多年來加強的結果并沒有顯著的改進,說明這條路極其困難。最近芝加哥大學的《政治經濟學雜志》在2009年第3期總結了2001年俄羅斯個稅改革的經驗,這給我們很大的啟發。俄羅斯以前也是實行累進所得稅制,起征點為年收入3168盧布,在此以上到5萬盧布的稅率為12%,5萬~15萬盧布的稅率為20%,超過15萬的那部分稅率為30%。改革以后起征點提高到4800盧布,而且取消了所有高于12% 的稅率,改為統一12%的所得稅率(外加1%的社會福利基金)。按理講,起征點提高了,高稅率取消了,稅收收入應該大幅度降低,可事實上改革后當年的稅收增加了25%,而當年的GDP只增加了5%。這是由于降低了稅率,原來逃稅的人變為繳稅,所以總稅收才能增加。

我國的情況與俄羅斯很相似,都是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老百姓過去都是不交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都很薄弱。俄羅斯降低稅率反而增加了稅收收入的道理是強加征管不如讓人們自發遵守。低稅率配以強征管必定能收到效果。從理論上講,累進稅制是一個先進的稅制,但只在征管問題解決后才是先進的。我國的征管問題并沒有解決,累進稅的先進性完全是理論上的。因此,我們不妨吸取俄羅斯稅改的經驗,重新思考我國的個稅稅制。等稅務機關掌握了高收入者的收入情況之后,再轉成累進稅制,可能是一條走向成功的道路。

要明白俄羅斯稅改為什么成功,還必須認識到逃稅的積極性和稅率的高低有關,稅率越高越想逃稅。同時個稅的征管又非常困難,不如讓納稅人自己愿意依法納稅。要想讓納稅人從逃稅到依法納稅,光降低稅率也是不夠的,還要加強懲罰力度。不過加強懲罰是有成本的,需要更多的稅務干部、更嚴密的征管條例。而且每一個個案都要投入許多人力物力,才能夠把事情搞清楚。尤其要考慮,越是懲罰起作用,也越帶來貪污腐化的機會。稅率越高,納稅人更愿意行賄,稅務官有更多的機會受賄。這是在我國更需要考慮的一點。

為了比較世界各國的稅率,請看下表列出的各國的最高邊際稅率(%),也就是收入最高的那部分人需要征收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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